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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些年,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大大的冲击了传统金融体系,同时也给我国金融产业带来了更多的发展契机。而发展迅速必然其中就会有弱点存在,而如何减轻问题,从而加快互联网的健康发展是我们所要认识并探索的问题,通过进行良好的建设,能够进一步推动我国朝现代化社会迈进。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
(一)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现状
目前我国网络第三方支付已经在逐步形成一个体系,通过不断的完善和建立,已将大大的降低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第三方支付监管主要具有是两个问题,首先是作为主要的监管部门的人民银行在近些年连续的颁发了关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规章制度,这些制度都有效了限制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一些潜在风险,避免了一些由于监管不力而引发的金融漏洞。其次,支付清算协会针对目前的发展推出了一些规范性文件,有效的预防第三方支付机构所带来的风险,从而使得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能够有效的进行。
(二)众筹融资的现状
我国近几年流行起一种融资形式,叫做众筹,而这种融资方式存在着不规范行为,我国在2014年推行了相关文件对重筹融资进行规范,这项文件的推出对于众筹融资具有很大的限制性,但是众筹已经是非常广泛的一项行为了,文件是难以杜绝的,因此,面对不规范和风险的地方可以进行有效的管理,而不是遏制。
(三)销售渠道业务的现状
销售渠道的业务主要指的就是电子商务,目前,随着生活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在网络上购物,而一些金融支付机构与互联网销售进行有效的合作为销售机构和金融支付机构都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一)个人会在利益驱使下产生不理智行为
以互联网作为媒介来进行金融交易本身不是面对面的进行交易,存在着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在网络上不能够准确的核对交易双方的信息,因此中间产生金融欺诈的行为是非常多的。现在网络上有很多借贷机构,由于出资人不能准确的核对借资人的信息,因此这种交易就存在着很大的风险,而如果被欺骗,那么就会造成巨大的损失,而很多人即使了解其中的风险,但为了丰厚的利息报酬,还是会不惜以身犯险,从而损失的更多,对于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是极其不利的。
(二)个人的不理智行为会影响整个市场的不理智行为
个人的不理智投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整个金融市场。例如在购买一些基金或者股票,在投资人出现一些情况急需用钱时,会出售一部分,平台或者其他的消费者会购买和回收,而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人会恐惧发生经济损益,就会将所具有的所有投资产品进行转出,投资者自身处于一种保护自己的理性行为,但是很有可能会引起大量人来转出投资产品,进而对于平台来说是巨大的损失,甚至会破坏市场经济链条的一部分。
(三)市场经济本身存在着缺陷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鼓励发展,对于市场建设是比较松弛的。金融最大的特点就是风险性,互联网本身的风险性指数也很高,并且更多的情况下都是隐形风险,而政府很难在问题出现时就发展问题,因此有的时候难以发挥“有形的手”的作用。而金融市场一旦出现问题,所给投资者带来的将是巨大的损失,而资金链条如果断裂的话,影响的就是整个金融体系,而市场本身是制造风险,不负责解决风险,没有及时进行解决,那么对于国家,甚至与之相关联的国家都会是一场灾难。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设思路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形势发展的时间并没有很久?h,但是发展形势十分迅猛,这就导致目前的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没有监管的状态,风险很大。而面对我国这个巨大的消费市场,建立起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是十分紧迫的,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该积极健全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明确,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有法必尊的状态。而我国正处于发展状态,不了解其中的运行,可以借鉴一些其他国家已经建立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来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二)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组织体系
互联网金融产业所涉及的项目十分广泛,虽然同为一大类,但其中的差异还是很大的,因此,仅仅建立一个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可以学习目前国际上最为流行的分开监管和综合监管共进,我国可以建立不同的监管部门,将不同种类的互联网金融产业分归到不同的类别中,进行明确的分类管理,这就可以充分发挥各个监管部门的优点,从而实现效益最大化。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自律管理系统
而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安全本质上还是身处在互联网内部的自律性,这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十分重要。一般的自律组织都是地方性的,比如我国的中关村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并不具有规模,但是对于一些金融主体是有很大的影响的,但是毕竟号召力没有那么强烈,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该积极进行互联网金融自律系统建立,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可以在下面的自律协会设立多个监管委员,从而不断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对冲基金;金融稳定;系统风险;监管框架
中图分类号:F8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09)01-0039-03
对冲基金纳入金融稳定研究视角与上世纪末金融危机的不断爆发同步。尽管以索罗斯“量子基金”为代表的对冲基金被亚洲国家视为引发危机的罪魁祸首,但实证研究并不支持这一论断。金融稳定论坛(2000)的研究认为:无法就对冲基金对市场完整性的影响达成确定性结论。1998年濒临倒闭的长期资本管理公司再次凸现对冲基金对金融市场稳定可能带来灾难性影响,但各国对如何防范对冲基金对金融稳定的威胁并无共识。以巴塞尔委员会为代表的国际组织强调通过市场纪律约束对冲基金,而不建议直接监管。10年后的今天,在次贷危机大爆发与对冲基金行业飞速发展的背景下,有必要检讨上述结论。
一、对冲基金行业最新发展
(一)规模强劲增长
2000―2005年,全球主要金融市场长期维持低利率水平,流动性过剩导致对冲基金资产规模大幅度增长,目前对冲基金管理数量己经超过1万只,资产规模接近3万亿美元,规模扩大伴随全球扩张,对冲基金资产总额在亚洲和欧洲增长速度明显快于美国,这种变化使对冲基金对金融稳定的影响量级和范围显著扩大。
(二)市场影响上升
据统计,不受限制使用杠杆和灵活转换策略的优势使对冲基金整体交易量己占纽约证券交易所近40%,个别时点一只对冲基金一天交易量占交易所全天交易量的5%。在场外衍生品市场,对冲基金世居主导地位。2005年,对冲基金为主要投资银行创造258亿美元收入,已占投行总收入25%,两者通过投资、融资、结算和延伸服务形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
(三)投资者结构机构化,组合式对冲基金受追捧
2000年来持续的熊市迫使机构投资者选择可卖空操作的对冲基金进行多元化投资以分散风险。到2006年底,对冲基金行业参与者中机构投资者占比已经过半。为分散风险,机构投资者主要通过组合式对冲基金参与对冲基金投资。1990-2006年间组合式对冲基金管理资产规模年均增长率达42%,比同期单一对冲基金高17个百分点,组合式基金管理资产已占整个对冲基金行业四成。
(四)对冲基金开始寻求稳定资本来源
为建立更稳健的运营结构和加强流动性管理,一些大型对冲基金管理人开始寻求长期资本来源。如2007年初Citadel通过旗下对冲基金发行不可追索债券,这是对冲基金首次债券发行,而基金管理人城堡集团和黑石集团则在2007年成功上市,以此寻求更稳定的长期资本。发债尤其是上市将改变对冲基金没有长期固定资本的缺欠,提高基金运营稳健性,增强承受流动性压力的能力,这对促进金融市场稳定大有裨益。
(五)监管制度逐步确立
起源于美国的对冲基金是根据《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四部法律的豁免监管规定组建的,因此长期以来对冲基金被认为是不受监管的资本工具。长期资本管理公司危机后曾在全球范围内掀起是否需要直接监管对冲基金的讨论,虽然主要国际组织的最终研究结论都认为应主要通过加强市场纪律防范系统性风险,暂不考虑直接监管措施。但进入新世纪,伴随对冲基金募集起点的降低,零售化趋势逐步显现,许多国家为保护零售投资参与者纷纷立法对对冲基金实施监管,建立所谓“在岸监管制度”,并对传统离岸金融中心形成竞争压力,迫使后者跟进制订完善自身监管法律,根据国际证券监管组织(2006)的统计,尽管法律渊源各不相同,但全球20个主要金融市场所在国家和地区有18个已经建立对冲基金监管制度。分析有关国家立法,其基本立意往往是为保护零售投资者,因此有关措施多借鉴共同基金等传统集合投资计划,对对冲基金杠杆率、投资多元化、投资市场等进行具体限制,而信息披露规定虽考虑到对冲基金隐秘运作的特点不要求披露具体头寸,但多对基金风险透明度提出要求,如香港《对冲基金报告条例》要求基金披露前五大多头和空头头寸汇总数量,法国要求披露以在险价值为代表的风险定量指标。
二、对冲基金对金融稳定的影响
对冲基金的既往表现经媒体宣传,很容易被定位为肇事者,但现实情况是复杂的,对冲基金既可以成为系统性危机的减震器,也可以直接间接构成金融稳定威胁的发动机,必须仔细分析影响传导机制和作用条件,不可一概而论。
(一)对金融稳定的促进作用
1.作为持另类观点的风险承受者。在新巴塞尔协议推动下,全球银行、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模型日益趋同,为克服使用相同或类似模型导致可能的羊群行为,动荡时期拥有充足资本、可以入市承受风险的金融机构或市场参与者至关重要。豁免直接监管限制的对冲基金正具有上述特征,如果将股市视为内含大量正反馈回路的系统,对冲基金的参与就等于在系统中加入负反馈回路,促进系统稳定远行。
2.作为市场的拓荒者。对冲基金是一系列新兴市场的风险承受者,尤其在信用衍生品市场,对冲基金管理人凭借掌握的模型获得竞争优势,看准机会入市获利并带动其他投资者加入。因此,对冲基金以积极市场参与者定位出现,有利于场外市场的拓展和流动性提升,改善风险分配。
3.为市场提供不相关、低波动率收益。对冲基金投资风格之间相关度较低,可以在股票债券市场涨跌过程中都提供有吸引力的收益,因此与共同基金相比,其总体市场风险较低。对冲基金为市场提供长期投资解决方案,降低了传统市场周期的影响和必须准确选择买卖时机的压力。此外对冲基金可以卖空操作,在持续的熊市中,为市场提供资本保全机会,消除资本风险。
(二)对金融稳定的威胁路径
1.大型高杠杆对冲基金失败。杠杆一般是指金融机构负债与资本基础之间的相对关系,与受监管金融机构不同,对冲基金投资并不存在杠杆上限。在危机时期,杠杆可以提高对冲基金违约的概率和损失严重程度。因此,以可行方式监督大型对冲基金杠杆率的变化有助于获得预警信号,防范控制可能触发的危机。
2.以主经纪业务为核心形成交易对手风险。信贷机构和证券公司提供的信贷敞是对冲基金影响金融体系稳定性的最主要渠道,由于杠杆不受限制,大量从事高风险活动,对冲基金违约对受监管机构带来的风险更大。而且,对冲基金与主经纪人在很多业务活动中相互竞争,代表相反的市场力量,这导致利益冲突并限制了对冲基金可以对主经纪人提供信息的数量和质量。
3.拥挤易导致流动性风险。当市场稳定时期,对冲基金的出现可以提高流动性,而在压力条件下,当杠杆头寸出现损失时,对冲基金可能不愿意或者无法等待而成为第一个逃离市场者。随着越来越多对冲基金使用相似策略,其头寸是否日益相似而形成拥挤值得关注。为有效控制系统性风险,应当了解对冲基金交易拥挤程度的信息。
三、对冲基金监管框架设计
(一)不直接干预对冲基金投资策略的实施和规制风险管理细节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8年4月金融稳定评估指出“监管当局在评估风险管理需要时应当考虑对冲基金在压力时期提供的稳定效果”。作为不受监管的流动性提供者,对冲基金如果可以获得充足资本,往往可以在压力时期对明显定价不当的金融资产提供买卖报价即向市场注入流动性,2006年底以来对冲基金行业筹集长期稳定资本的努力进一步加强了行业注入流动性的能力,监管当局应当予以鼓励。由于对冲基金不要求计算并持有最低经济资本,这些私人资本组合可以自由地与羊群行为交易者进行交易,因为后者作为受监管金融机构要遵守更为严格僵化的风险管理程序。
因此在设计行业或各国监管层面的“对冲基金最佳实践做法”时必须一是不要直接干预投资策略的实施,二是不应向银行一样对对冲基金施加资本充足率管制,三是确保准则没有不当限制对冲基金对风险承受的建模与管理,并在投资者保护和信息披露方面努力提供适当的指引。因此有关国家不宜在对冲基金披露要求中明确指出要披露的具体指标(如在险价值),更不宜规定模型具体参数值。
鉴于对冲基金失败一半以上来自各种操作风险事件(Capco,2003),因此在对冲基金风险监管方面可以引入风险承诺制:即监管者在准入过程中对风险合规基础设施进行审核,并借助外部审计师或内部合规负责人持续监督和防范对冲基金操作风险事件,尽可能降低甚至消除这种“无收益风险”。在此基础上,允许基金根据自身投资者偏好灵活运用投资策略并管理市场和信用风险,如此既可促进投资者保护,也保留了对冲基金对金融市场宝贵的“另类观点”。
(二)监督控制金融稳定关键影响变量
1.加强大规模对冲基金杠杆监控。规模与杠杆结合是系统性风险的导火索,绝大多数小规模对冲基金不会对金融稳定构成直接威胁。因此杠杆监控机制的对象限于少量管理资产规模较大的对冲基金管理。具体而言,可要求所有管理资产规模10亿美元以上的对冲基金管理人统一定期披露杠杆率。
2.加强对主经纪人对冲基金敞的监督。市场经济中约束风险的第一道防线是市场纪律,但鉴于存在利益冲突,这种市场纪律非常脆弱,因此监管者必须主动介入,加强和引导市场纪律。2006年,纽约联储发起首次国际大银行对冲基金敞多边调查,参加者包括SEC、OCC、德国、瑞士和英国监管者。调查表明银行对对冲基金的当前敞和潜在未来敞相对于银行资本仍然有限,这主要是因为大量使用抵押品。类似的多边复查应当持续进行形成惯例,并逐步提高频率。
3.通过统计分析技术间接跟踪对冲基金交易拥挤情况。交易拥挤是对冲基金对金融稳定的第三条威胁渠道,在压力时期,与其他对冲基金或市场主体的头寸相似性越高或越拥挤,受影响市场流动性消失的风险就越高。由于不实施强制披露制度,金融市场缺少关于对冲基金投资组合的公开或商业数据信息,为此需要运用统计技术采用间接方法来监测对冲基金交易的拥挤程度。
(三)推进市场多元治理,强化间接监管措施
鉴于对冲基金策略复杂、运作不透明,要在有效控制系统性风险的同时保留其对金融稳定的独特贡献,就必须积极推进行业协会、外部审计师、评级机构和组合式对冲基金参与对冲基金行业的多元治理,实现各种因素相互促进,共同改进对冲基金风险治理及金融市场应对冲击的稳健性。以组合式对冲基金为例,它代表了一股规模强大、日益成熟的市场力量,在选择投资对象单一对冲基金过程中,可以施加有力的市场纪律。监管者可通过直接规制组合式对冲基金挑选标的对冲基金的标准,间接对标的单一对冲基金的内部治理和风险控制提出要求,2003年法国金融监管委员会规定标的基金必须遵守的13项合格标准,就是一个很好的“间接形式”的直接监管措施,它为法国组合式基金提供了最低投资标准,可以有效促进监管目标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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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概况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设大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8年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实施金融监管;第二阶段是从1998年开始,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管中分离出来,分别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家分业监管的格局。2003年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组建,接管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由此我国正式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三会分工的金融监管体制。
我国金融体制存在的问题
·分业监管模式导致金融监管机构缺乏协调性,存在监督缺位问题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机构是采用分业监管模式,从金融监管的主体角度来看,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是平级的,而在实际工作中,常常各自为政,部门之间缺乏一种协调机制。另外,专业机构缺乏监督。
·对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监管盲区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下属机构交叉持股导致内部管理部门层次复杂化,集团业务涉及多种金融业务又使经营复杂化。信息不对称及金融监管体系之间存在的差异、不同监管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都会导致监管真空的出现。
·事后监管的滞后性难以对金融创新进行有效监管
中国金融工具创新是从无到有,现行的监管法规及制度设计很难进行事前的预见,对风险加以预防。因此,金融工具创新不仅成了金融机构不断放大金融杠杆率的最佳手段和途径,而目前也成为金融监管的一个难题。
·监管人员素质不高,不适应金融业务发展需要
金融监管人才匮乏,监管人员中缺少掌握现代金融业务和从事金融监管研究的人员,大部分监管人员缺乏系统的、专业的金融理论基础,无法适应金融发展的要求。
·金融监管法制不健全
我国金融监管正在走向法制化道路,但是还存在诸多问题。第一,金融法规不严密,金融法规的约束性欠缺;第二,金融法规的能动性欠缺;第三,与国际金融立法的关联性欠缺。
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总体思路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目标
从长远看,我国应走金融统一监管或综合监管之路,变分业监管为统一监管,建立统一监管、分工协作、伞形管理的金融监管体系。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目标应当是,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综合金融管理,统一调动监管资源。
·现阶段改进和完善现行金融监管体系的具体对策
第一,进一步明确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各监管机构加强信息交流,强化监管协调,完善和强化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应当将目前主要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逐渐转变为功能监管,实行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第二,将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相结合,以合规性检查为前提,风险性监督为主,二者并重。建立银行和金融机构信用评级制度,进行合规性和风险性评级,以强化银行和金融机构对其经营和风险程度的识别和管理,增强自我约束力。
第三,建立金融同业自律机制,创造一种维护同业有序竞争、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同业成员利益的行业自律机制。同时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之间形成协调监管政策和手段,建立一个防范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的长效协调机制。
第四,健全我国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一方面,设置内部稽核机构;另一方面,建立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稽核评价制度;其三,充实改善内控设施,建立高效的金融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立既适合我国金融业发展规律又符合国际金融准则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明确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的框架、职能和权利界限,为完善金融监管提供法律上的支持。
第六,建立一支专业化、国际化的监管队伍。应强化金融监管人员资格考评,提高监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建立恰当的激励机制,吸引外来优秀人才。
第七,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摘 要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长期以来在学术界和政界是一众说纷纭的话题。以美国次贷危机为导火索的全球金融危机重新引起了人们对其关注,并推向了新的。本文先简要阐述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内涵及相互关系,然后重新审视我国金融改革与发展的现状,试图通过分析我国金融创新与监管的问题与不足,结合我国金融业和经济发展环境提出了相应的现实选择思路。
关键词 金融创新 金融监管 内涵 关系 现实选择
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中,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金融发展的推动,而金融发展的动力源于创新。金融发展史表明,金融创新活跃的国家,金融业相对发达;反之,金融发展迟缓。金融创新是人类物质文明的成果,同时也给金融监管带来挑战。为了加快我国金融市场成熟,推动金融国际化,防范金融风险,认真研究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内涵
1.金融创新的内涵
金融创新,广义上是指适应经济发展需要而创造新的金融市场、金融商品、金融制度、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手段及金融监管方式等;狭义上是指金融工具的创新。金融创新是金融中介在金融活动中,为适应环境的发展变化和逃避管制而变革传统的金融操作方式,推出新的金融业务,采用新的技术,运用新的信用工具、新的金融服务,不断形成新的市场,以充分发挥金融的特殊功能。
2.金融监管的内涵
金融监管,是指通过立法和管理条例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资金的价格、市场准入(出)以及分支机构设置等方面实施限制,旨在保证金融机构经营的安全和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金融监管包括行政监管和风险监管。行政监管,是对金融机构的设置、撤并、停业依照一定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坚决处理、取缔非法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非法集资以及超范围经营金融业务的问题。风险监管,是要紧盯住监管对象,及早发现问题苗头,随时查看其资产结构情况,以确保其合法经营、正常经营,保证其不损害社会和客户的利益。
二、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创新与监管是金融业发展的永恒主题,它们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是一对矛盾体。
第一,金融创新是金融机构活力的体现,不创新就没有更高层次的发展,金融机构竞争就缺乏生命力。但是,金融创新不是违反法规,而是在严格遵守有关法规的前提下去创新、去突破,对那些明显的违规违法行为“创新”就没有存在的依据。
第二,金融监管使金融机构的行为不超出有关金融法规规定的边界,但一般落后于市场的发展,金融机构为逃避管制而进行的创新活动与监管活动展开了不断推进的动态博弈过程。放松监管并不是放任不管,而是在放松某些监管的同时,加强另一方面的监管,或者是在微观上放松监管,而在宏观上加强监管。
三、我国金融改革与发展的现实选择
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尝试金融创新,在立足本国实际,借鉴他国基础上,创造性地建立了一种新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金融体制。一个以中国人民银行为领导、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中国特色新型多元化金融体系已经架构起来。金融资产从过去唯一的银行储蓄存款形式发展为当前的多种金融资产并存。金融技术创新速度较快,特别是在金融电子化方面。我国已建立起一个多种类、分层次、初具规模的金融市场体系。然而,我国金融市场体制仍然滞后于经济发展,金融业对经济体制变革的反应也仍然较为迟缓。面对现实,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金融改革与发展任重而道远。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思路:
1.不断创造出新型的切合我国实际的金融工具
现阶段我国市场上金融工具种类少、数量小、性能差、质量低,积极地进行金融工具的创新很有必要。我们不宜立即照搬西方创新的所有金融工具,应有选择地吸纳和改造其中的一部分为我所用,同时努力创造出适用于我国国情的新型金融工具。
2.逐步建立开放型金融市场
国际金融市场全球一体化的大趋势下,在进行金融体制改革和健全我国金融市场的过程中,我们不能仅限于国内,而应面向世界,慎重而又积极地开拓国际性金融业务,突破传统的封闭型模式,建立开放型的金融体制、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
3.健全完善金融法规
一些违规违章现象之所以成为金融机构的共有现象,反映了我们监管措施的不力和有关法规的滞后性。监管当局应将金融立法与创新有机结合起来,不断地适应金融创新并做出调整,保证监管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实现维护金融体系安全与稳定的目标。
4.确保创新活动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在我国市场金融体制和运作机制尚不健全、金融秩序混乱、金融机构缺乏有效约束机制的现实情况下,对创新活动予以正确引导和有效监管非常重要,以减轻金融创新的负面影响,使得金融发展兼顾安全与效率。
5.加强同国际金融监管当局的交流与合作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大量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同时中国金融机构也将走出国门,仅靠本国监管当局的监管是不够的,必须加强同国际监管当局之间的协调与交流,密切合作,共同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与蔓延。
四、结语
我们的结论是,不能把婴儿连同洗澡水一起倒掉。发达国家的金融体系仍有许多值得我们参考借鉴和学习的地方。发达国家也许金融创新过度,但我国总体而言还是金融创新不足;发达国家金融监管可能过于宽松,但我国总体而言还是过于苛刻和死板。通过正确吸取全球金融危机的教训,我们应该正确客观地评估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作用,更加平衡有效地处理二者的关系,进一步鼓励创新与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改革完善监管制度,从而在我国打造一个高效、稳健的现代化金融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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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决定一国金融监管模式的主要因素是该国的金融体制和监管的具体目标,这将对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监管体系的运作、监管权力的行使、监管政策的传导、监管方式方法的采用以及监管效果的维护等谙多方面产生直接或间接的。我国也不例外,当前,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时期,各项金融监管工作刚刚起步,监管力度和效果还不够明显,表现为应急救火的多,提前预防的少;单项检查的多,综合考评的少;孤军奋战的多,协同配合的少;区域监管标准多样且随意等等,究其原因主要是监管思路缺乏多维性、科学性、超前性,监管格局也缺乏系统性、规范性初合理性,这与主义市场经济和金融业要求,同国际惯例及通行作法尚有差距,我国加入WTO后,金融业将走向世界,推向市场,这种的必然客观要求我国的金融运作和监管,必须按国际规则来办事。为此,现阶段如何找到有效的合力监管同盟,构建一套新形势下适合国情的高效、规范的监管模式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比较与借鉴市场经济国家金融监管的成功经验,遵循国际惯例和监管准则、拟可采取的基本思路是:立足于中国国情,选择好监管模式,建立一元化、分层次、独立运作的监管组织体系,健全完善的制度体系,确立科学的监管指标体系、权威的法规体系、规范的操作体系、可靠的信息体系和配套的外部运作环境,量化监管内容,规范监管程序,寓监管于服务,以监管促发展,构筑规范化的监管模式。具体可作如下分析:
1、从监管主体来讲,应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金融监管的主体是指由谁来担当监管职责。,我国金融业法定监管主体已形成,对银行业监管的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但由于监管的广泛性和复杂性,不可能由一个主体全部承担,为适应加入WTO后强化监管之需要,就要在不断加强和完善主体自身建设上下功夫,一是改进完善现有监管主体的层次及权责制度,塑造具有真正独立和自主执法权的监管主体,摆脱其他部门的干预;二是为弥补法定监管主体的局限性,借助银行机构内控和行业自律补救现有法定监管的不力,促进法定监管主体进一步完善,并制约和防范其滥用权力。此外,为保证法定监管主体作用的有效发挥,应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机构及社会舆论监督的补充作用。
2、从监管定位来讲,应立足国内放眼全球、放松管制与强化监管并重。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主要是针对政府控制下的封闭型金融市场而构筑,监管视野局限于国内。加入WTO后,必须为外资金融机构提供完全的市场进入许可和国民待遇,并公布通过具体措施对金融放松管制和开放金融市场的时间表,这就促成我国金融监管要走放松管制之路。但是,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特别是针对外资进入的监管还远未达到GATS及FSA的一般要求,加之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造成了现有监管不力、效率低下、该管的尚未管起来等问题,倘若将此置于放松监管的背景下,势必导致金融危机的不可避免。为此,处理好放松管制与强化监管的关系甚为关键。应该明确,强化监管是以放松管制为基础的,并不是把放松了的管制又管起来或管得更严,而是强化那些不应放松和本应管而尚未管的监管,同时要突出重点,顺应国内金融市场的国际化需要,在监管的手段、措施等方面下功夫,以保证监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3、从监管目标来讲,应定好位,划分清楚,明确而不模糊。一个完善的监管体制首先应明确监管目标体系函数中包含的变量,由于现阶段我国金融风险日益突出,金融监管还没有完全独立于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这一客观形势。为此,监管目标的设计和定位仍应以此为中心,并为之服务,形成以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为主,保护存款人利益,防范控制金融风险,确保金融体系健康运行的监管目标。
4、从监管方式方法来讲,应突出多元化、化,促使传统监管与现代化监管手段相结合,以提高监管的整体效率和水平。加入WTO后,我国金融监管主体面临的金融市场主体更为复杂多样,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任务更为艰巨,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而滋生的纷繁复杂的金融创新工具和产品更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鉴于此,监管主体必须充分重视监管方法的多元化发展。我国传统的监管比较突出市场准入审核、现场检查等方法的运用,坦对于利用外部审计、并表监管、市场退出监管、信息披露、紧急处理措施等方法未给予足够的重视,我国加入WTO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将成为监管主体最为重要的职责之一,监不仅必须注意金融监管方式、方法的现代化发展,而且应该及时掌握新的方法,创新监管手段,以提高监管工作的适应性和整体效率。目前,监管方向应是由现场监管转移到非现场与现场相结合上束,由侧重于手工操作转移到运用计算机初其他现代化工具上来,从而逐步提高金融监管的科学性和快捷性。
5、从监管来讲,根据国际监管惯例和准则的要求,金融监管的内容应以防范金融风险,维持金融秩序稳定为中心,以合规性监管为基础,风险性监管为重点来设计,同时由于金融改革不均质性的特征,针对不同监管对象应各有侧重。对国有商业银行仍以合规性为主,并逐步过渡到风险性监管;对新办金融机构应以风险性监管为主,合规性监管为辅;对外资金融机构应遵循与国际接轨的原则,依照国际统一准则实施监管;另外,在具体的监管内容设计上力求做到全面、、实用且具可操作性。
6、从监管制度和标准来讲,金融监管的实施必须依法进行,市场是法制经济,严格的金融立法是金融监管当局行使监管职能的保证,其作为的规范构成了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是金融业监管的“尚方宝剑”。监管制度是监管主体运作各种监管行为的法律依据。依法监管不仅是监管有效性的前提和保障,也是各国金融监管通行的惯例。我国陆续颁布了各种金融法律、法规近干件,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但关键的在于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如何像市场经济国家那样规范而灵活、权威而超脱。一般而言,健全的金融法律基础和一套公认的准则是监管的必要条件,监管标准应依法规为准绳。因此,当务之急是作好金融法的调整规范和废、改、立工作,提高金融法的司法性和透明度。
关键词:金融混业;金融控股公司;全能银行;金融监管
从全球范围来看,21世纪以来,金融业的基本格局发生了显著变化,并显示出两大发展趋势。第一个趋势是,随着金融创新的速度加快,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出现业务综合化与全能化的现象,金融机构之间的传统业务分界限日趋模糊。第二个趋势是,各国金融监管当局不同程度地改革了金融监管体系和监管方式,放松原先的金融结构性管制,推行金融自由化政策。
一、金融混业经营发展现状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纷纷放松金融管制,在金融法律制度上为金融服务融合清除障碍。
金融集团化的模式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模式,又称百货银行或兼业银行。另一类是近年新起的金融控股公司,其源自于美国的银行控股公司,原先是由母银行通过控股关系控制子银行公司以实现异地经营的一种法律规避方式,但20世纪90年代以来这种方式被创新,其母体与子公司可以是非银行的金融机构,而衍生为金融控股公司。上述两种模式目前正在融合,目前,欧洲主要国家所有规模银行均设立了保险业务子公司。
1 德国的金融混业经营模式
德国的金融混业模式采取了全能银行形式。全能银行要对各金融业务部门的风险承担所有责任。该模式主要特点为:一是银行业在金融体制中占据主导地位。二是全能银行能够从事任何一种或多种金融业务。三是银行广泛持有企业股权。四是对全能银行的监管简单而有效。
2 美国的金融混业经营模式
金融控股公司是美国金融混业经营的主要形式,该模式主要特点为:一是金融控股公司内各个金融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实体,而不是母公司的分公司。二是金融控股公司集团由多家金融机构组成,且金融业成为集团的主营行业。三是整个金融控股公司集团以产权作为各个金融机构联系的纽带,而不是通过划分市场协议等为联系基础。四是金融控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可以跨金融行业,被控股子公司可以从事银行业,证券,保险业,也可以是涉及不同行业的控股子公司。五是金融控股公司一般采用垂直型控股方式,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掌握子公司半数以上或多数的股票,采用金字塔式的垂直控股方式。
二、金融混业经营风险分析
现代金融与传统金融相比,其推动作用通过杠杆化进一步得到加强。资本市场发达以后,全社会的资产通过证券化形式表现出来,一方面,使得资产结构内部的流动性得到迅速提升,另一方面,增加了金融体系的不稳定因素。在此背景下,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使金融风险蔓延的可能性和破坏性大大加强。在分业经营模式下,同类金融机构由于业务范围和运作机制相差不大,因而所产生的风险性质基本一致,金融监管部门可以较容易地设计管理标准和监控程序,有效地控制金融风险。但在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机构内部交易的渠道和交易量都大大增加,任何一个业务部门的严重失误都有可能导致整个金融机构的严重亏损甚至倒闭。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公众对金融机构内部复杂的资金往来关系和风险联系知之甚少,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在这种情形下,金融机构的某个部门出了问题,就可能产生两种严重的后果:一是公众由于不了解信息而产生恐瞌心理和过激行为,从而使金融风险被人为放大并从一个部门传递、蔓延到另外的部门;二是公众由于不掌握信息而意识不到问题的重要程度,从而使金融风险过度累积并成为未来更大规模的金融风险爆发和金融风险蔓延的“祸根”5。
金融风险蔓延表现为两种形态,一是宏观形态,即在金融行业之间蔓延;二是微观形态,即在金融服务集团内部蔓延。
三、金融混业经营监管对策分析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海啸表明,对于金融控股公司而言,次贷危机是这种全面市场风险的一次集中暴露。
针对金融混业化的发展趋势,各国金融监管机构陆续进行了调整。目前国际上对金融混业经营下金融监管结构安排的主要做法有三种:一种是尊重现状和历史,在维持原有分业监管结构安排的基础上,通过加强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和协调来应付金融业务交义经营的现实。第二种是适应金融业务一体化和经营集团化的要求,成立统一的超级监管机构。第三种是一些学者的主张,建立多部门、相互制约的矩阵式监管模式。
面对金融混业化、集团化发展趋势对金融监管提出的严峻挑战,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必须革新思路、及时应对,跟上和适应未来金融发展的新形势。在金融监管应对金融混业化的政策选择方面,首先,要调整监管立法,逐步、有序地使分立的法律体系转向统一的法律体系,同时强化监管机关的权威性,使监管者具备“现场和非现场监管、收集信息的手段和权力。其次,是要转变监管理念,重新审视和选择监管目标,革新和丰富监管手段,设计科学、合理的监管组织架构,培养、引进复合型高级监管人才,提高监管队伍的综合素质,加强国际之间的监管交流与合作,从而形成能够适应金融一体化新形势的合理、有效的监管模式和监管体系。
〔关键词〕金融监管法;适度监管原则;正当监管原则;有限监管;有效监管
〔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9187-(2012)03-0068-04
一、研究金融监管法基本原则的出发点
近年来关注金融法基本原则的文献有一些,但专门研究金融监管法基本原则的却较少。个别涉及这一问题的论述,①还往往混淆了基本原则与法律价值的界限,以致将金融监管法所欲追求的目标视为金融监管行为所应遵循的基本规则。这显示了相关研究的薄弱和不足。
按照《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的定义,所谓原则,是指“法律的基本真理或准则,一种构成其他规则的基础或根源的总括性原理或准则。”据此可以认为,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金融监管法实践运作全过程之中,作为金融监管具体法律规范基础的指导思想和原理。构成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在我们看来,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要素。第一,效果上具有普遍性。即金融监管法基本原则必须贯穿于金融监管法的全部实践过程,能够指导金融监管立法、执法、司法以及守法等各个方面。第二,形式上具有抽象性。即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不具备作为金融监管法律规则必备的三个要素,它往往只指出法律对于金融监管行为的倾向性要求,而没有提供具体的行为模式。这种高度抽象和概括的性质使得法律原则比规则更具有稳定性,适用的范围更为广泛。第三,内容上具有特定性。也就是说,能够反映金融监管法作为一类内容、性质和价值取向相近的法律规范的基本精神和共同本质。因此,基本原则必须能够针对金融监管介入市场的范围、方式以及自我监督等等问题的解决提出一般性的准则或指导思想。
根据上述对基本原则构成要素的探讨以及前文有关金融监管法的理论及实践的分析,我们认为,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有两项,即适度监管原则和正当监管原则。
二、适度监管原则
金融监管法是在20世纪30年代伴随金融危机和经济大萧条的出现、国家加强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而全面确立的。它为金融体系的稳定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繁荣提供了制度保障,自此之后再未发生如30年代那样的金融危机。但是,随着国家持续强化其监管活动,金融体系陷入一个全面、深入、过度的监管法律体系之中,金融机构参与市场的交易价格、业务范围、资本流动等各个方面无不受到法律的压制,导致金融业竞争效率和创新活力的大幅降低。这种状况违背了金融体系自身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无法满足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也引起了各国政府对金融监管的深度思考,从而导致“适度监管”理论和政策的出台,并逐渐成为当前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主导性思想和基本规则。
适度监管原则是体现当代金融监管法本质要求的原则。法律规范金融监管行为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确认一个比较明确的规则,借以判断金融活动中的哪些范围需要政府监管,哪些范围根本不需要政府监管。根据对既往理论与实践的反思来看,金融监管法所要确认的监管行为,既不是要回到20世纪之前仅仅倡导自由竞争的时代,也绝非要恢复已经延续了大半个世纪的国家对金融活动的全面、深入、过度的介入,相反,在全球化时代下适应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金融监管,只能是一种在充分尊重私权基础之上的范围有限的公共机制,它在资源配置中的地位和作用,只能从属于市场的自由调节。当代金融监管法亦正是在这样的认知前提下建构了自身的规则体系和理论框架,因而将适度监管作为基本原则,凸显了金融监管法的发展趋势和本质要求。
所谓适度监管,是指国家应当在充分尊重经济自主的前提下对金融活动进行一种有限但又有效的监管。它又包含着两项相互关联、互为条件的内涵。
(一)有限监管
适度监管原则内蕴着监管制度在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机制中的补充性、有限性。因此,确立适度监管的原则,必然要求坚持“有限监管”,即金融监管行为的授权与行使,应当体现个人自治优先、市场优先、自律优先的基本规则。析言之,凡是参与金融市场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乃至专业的金融机构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如银行业协会)和市场组织者(如证券交易所)能够自律管理的金融活动,法律一般不设定金融监管。
对于类似中国这样曾长期实行计划经济、有着政府“大包大揽”传统的国家而言,在金融监管法中坚持有限监管的原则具有十分关键的意义。受计划经济体制的传统影响,中国当前的金融监管机构尚未完全摆脱干预的随意性倾向,监管行为表现为过多、过宽、低效,严重压制了金融市场主体的自主范围和决策空间。问题的根源仍然在于忽视了市场机制的基础性和优先性与金融监管机制的补充性和有限性,导致监管机制的配置出现错位。值得期盼的是,近年来有限监管的规则已经纳入政府行政改革的总体思路中,2004年颁布的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规定,“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要通过行政管理去解决”。显然,要在金融监管法的立法、执法等各个环节中切实地贯彻有限监管的原则,对于立法部门、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而言,无疑都意味着一场深刻的变革。
摘 要 国际金融监管在金融危机的爆发下受到了极大地争议,国际金融监管体系存在问题,本文从国际金融监管面临的挑战和现状趋势出来,论证了未来国际金融监管的协作的必要性。
关键词 国际金融 金融监管 协助
一、国际金融监管面临的挑战
近年来,国际经济金融活动日益频繁,金融形势有新的发展特点,这些对国际金融监管带来新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国际资本带来的难题,国际游资对活跃国际金融市场,促进国际资本的全球合理配置具有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同时又是国际金融市场不稳定的因素;大规模的金融创新,国际银行为了逃避金融管制,规避汇率、利率风险,进行大规模的金融创新;金融一体化,全球金融一体化消除了金融市场的阻隔,银行与银行、银行与非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业务界限日益模糊;金融监管缺乏统一标准。
二、国际金融监管的现状与趋势
1.金融监管基本框架
现有的国际金融监管框架是一点一滴拼凑而成的,当然,这种拼凑并不是漫无目的,每一个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立都与银行破产或金融危机有着紧密的联系。现有的国际金融监管框架是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世贸组织、国际清算银行等原有国际组织与后来新成立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金融稳定论坛、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等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共同组成。该框架是一个由政府监管机构和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混合体,它们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和国际组织一起共同行使着全球金融稳定的职能。
2.金融监管的趋势
金融危机的发生表明:缺乏必要的、足够的政府监管的金融市场,难以完全通过自我调节实现自身的健康发展,市场发展不仅需要政府监管,而且需要严格的、适度的政府监管。金融创新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金融机构间的接线越来越模糊,原来实行分业经营制度的各国都纷纷打破限制,许多金融机构一方面通过金融创新绕开管制,另一方面则通过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从事非银行业务,这就要求金融监管也采取统一的、集中的管理模式。
3.功能型监管
在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内,由专业分工的管理专家和相应的管理程序对金融机构的不同业务进行监管。功能型监管的优点在于管理的协调性高,管理中的盲点容易被发现并能得到及时处理,金融机构资产组合总体风险容易判断。
4.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金融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使得各国的金融市场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致力于把10国集团(BIS)多边安排的成功监管扩展到越来越多的对金融体系有重要作用的新兴国家,以加强国际金融体系。在充分合作基础上的全球化监管已是大势所趋。
三、国际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
1.协作必要性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是金融业国际化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金融业的国际化其核心内容是金融业务的国际化和机构的国际化。金融风险具有传导性,金融业的国际化使得国与国之间的金融风险息息相关,全球范围内的银行间的依赖程度进一步加深,一家银行的危机或破产就有可能引起一个国家甚至整个世界金融体系的总危机。为了维护国际金融业稳定,防范全球性的和各单个国家的金融风险,现实客观要求且必将导致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监管跨国银行方面进行全方位的合作。
2.协作的实践
金融全球化趋势下,各国金融监管机构日趋合作和协调。特别是面对金融危机时,各国展现出对话和合作的态度,共同积极商量对策,以恢复市场信心,促进经济尽快恢复。参考各国及相互间的金融监管改革,归集可以看出国际金融风险监管的发展趋势,金融监管的目标从单纯强调安全性向安全与效率并重的方向转变金融监管方式的选择上,从注重合规性监管转向合规性与风险性监管并重金融监管体制从分业监管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从强调统一的外部监管标准转向多样化的外部监管与内部风险模型相结合,从强调定量指标转向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相结合,从一国监管转向国际合作监管,从合规导向转向风险导向的监管思路。
3.协作任重道远
在当前形势下,全球金融监管合作仍面临多重挑战,至少在监管的执行机构、法律标准和有关各方的政治意愿等三方面存在障碍:执行机构的挑战;法律标准的挑战,新兴市场的金融业发展相对落后,国际化程度不高,国内的金融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政治意愿的挑战,全球金融监管合作的背后是大国力量的博弈。
4.协作政策建议
(1)推行更具普遍性的监管原则。虽然不同国家金融监管的内容不尽相同,但是各国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要素是基本一致的,如保护存款者利益、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市场稳定、促进金融体系的运作效率等。银行应采取严格的程序和步骤控制这些风险,并需要把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纳人资本管理的框架。“新资本协议”还突出强调监管资本对衍生交易的风险敏感性,并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关键词]金融;监管;低效;分析
金融监管.作为保障金融体系安全运行、防范金融风险的必要手段,历来是各国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十分关注的问题.对于监管机构的设立.监管权限的约束,以及监管标准的制定都是十分审慎的.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上金融危机的频繁爆发,更是使得各国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将监管重点从合规性监管转向对金融风险的控制与预防.我国的金融监管自中国人民银行独立行使金融监管职能以来,监管体系不断完善,监管力度也逐渐加强.但就监管效果而言,却不尽人意,消极金融现象时有发生.关于监管低效的原因是综合性的,本文从金融体制改革的路径选择与金融安排上.分折造成目前监管低效的必然性.
一金融监管所面临的压力
长期以来,我国的大多数金融机构以单纯追逐资产的增长作为自己的经营战略,完全依赖于表内业务的增长,而忽视了表外业务的发展,金融创新不足,导致金随机构资产效益低下.对新的资金来源过度依赖,使高息揽存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秩序,也使得金融监管陷入了困境.
首先,从金触机构的行为来看.方面,由于市场竞争日益加剧,优质资产的总置有限,与金融机构资产增长欲望无度,形成尖锐矛盾,致使金融机构的优质资产占比下降,信贷风险持续增大,有问题贷款普遍增多,资产风险不断攀升;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为维护其市场形象与公众信誉,从而提高其必须资金的能力,不得不相应降低成本控制预期,用超负荷的成本费用掩盖长期积累起来的资产风险.这些都使得金融监管面临隐性风险的挑战.
其次,金融机构面对市场竞争,也愈来愈重视发展表外业务与金触创新.这无形中又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金融创新的动力大多来源于规避金融监管,这就要求金融监管要不断发展以适应新的要求。既要审视监管范围是否有效,更要改进与创新监管手段.
再次.巴塞尔银行委员会于1999年了《新资本充足率框架》征求意见稿,对于规范与统一全球银行监管标准做出了进一步的努力.它主要通过三个文柱来控制银行风险,其别强调了监管当员对象个银行资本变动状况进行持续性检查的重要性与凸现市场监督在控制银行风险方面的作用.这就要求对银行监管文化方式与技术等方面进行重大改革.从而使对资本充足率的评估从仅仅以比率为基础的静态标准转向更全面、更符合实际购动态考察方法.在不久的将来.监管者不但需要对技术创新、新金融工具的产生及全球性金融井购风潮作出快速的反应,而且需要在业务监管方面与国内外的有关监管当局密切协调与合作.这将是来自于金融全球化的巨大压力.
我国的金融监管如何加大力度,迎接这三大挑战,是迫在眉睫.否则.加入wTo后,国外金融业送入中国市场,那时所面对的将是一个更为复杂的环境,下面就金融体制改革路径与金融制度安排对金融监管的影响进行分析.
二渐进式改革路径带来的金融监管低效.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一种渐进式的改革,即试图在不触动原有利益格局的情况下,缓慢推进改革步伐.20年的经验与成果也充分证实了渐进式路径选择的正确.但是,相对于前苏联、东欧,我们的成功是源于初始条件的不同.还是改革方式有异呢?就此.国内外经济学家看法存在较大差异.其实人们忽略了贷币化水平差异这一重要的条件.正是由于人们强调初始条件时,未考虑货币化水平的差异,因此金融因素就不能进入研究视野,而事实上,在改革过程中,随着则政支持型经济向金融支持型经济的转轨,金融因素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日渐显著.如果把货币化水平或金融因素放入视野之中.则渐进式改革路径的选择正是源于初始条件的差异.换言之,就是由于金融因素的差异.
可见,金融因素差异决定了改革路径的选择,也决定了.金融体制改革本身将采取渐进式的改革模式.由于在渐进改革中需要巨大的金融支持.从某种意义上也就限制了金融体制的激进式模式的选择.也正是如此,才使得金融业一方面要为渐进式改革提供支持,另一方面又不得不在自身维艰的改革模式中产生金融监管低效的必然无奈.
1.经济体制改革依赖于弱金融的强力支持.必然导致监管低效.改革初期,国有企业的市场负愤串接近80%.其中80%的企业达到90%以上;在20世纪8D年代后期90年代初期.银行注入国有企业的净资金流量高达GDP的7%—8%.另据肖耿的研究,在中国每年所注入的生产与投资资金中,预算资金的份额由1972年的92.3%降到1991年的24.2%,这种减少在流动资本中尤为显著由1972年的57.2%下降到1991年的0.6%,而国有银行在新注入的资金中所占份额则由7.7%上升到75.8%。其中流动资本占比更是由42.5%上升到99.4%.1996年国有银行所注入的生产与投资资金占比为84.6%.其中流动资本占比为99.3%.这一系列数据,无一不昭示着体制内的增长与体制的平稳过渡都源于金融的巨额支持.再来看中国经济顺利转轨过程中存在的巨额金融补贴.在1985—1994年间,通过财政渠道给国有企业的各类补贴约平均折合GDP的5.63%.其中各年财政补贴从1985年占GDP的7.5%下降到1994年的2.2%,与此同时,通过国有金融渠道的隐性补助却在迅速上升.单单以低利串信贷和末归还本金形式统计的金融补16就占GDP比重平均为1.72%.1992年高居3.6%.其次,在财政补贴中,也含有一部分金融的贡献.这是因为国家财政也同样从国有金融那里获得了大笔的金融支持.据统计,1987-1995年间,中国公共部门(包括政府预算与国有企业)的赤字平均占GDP的11.16%,而通过金融渠道融资占GDP的比重高达7.09%.另据有关资料显示,国有银行对国家财政的金融支持一直是国家控制金隘的主要收益,平均占总收益的比重为55.55%,1996年其总额达到4067.7亿元.这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转化为国有企业的补贴.再者,国有企业对国有银行的过度负债和大量不良债权,事实上也是国家对国有企业的一种金融补贴.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一方面由于体制内企业效率普遍低下,自有资本严重不足,对金融机构存在十分强烈的依赖性;另一方面金融机构本身的资本比率也十分低下.而为了满足改革的要求,弱金融又必须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这势必进一步恶化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单就简单的审慎监管、这样的金融机构都难以合规,更够不上什么效益监管的高度了.从另一个角度看.这其实也束缚了金融监管当局的手脚,无法加大监管力度,也无法提高监管标准,自然使金融监管流于合规性与准入的形式.毫无效率可言.
2、金融体制改革的渐进模式必然造成金融监管低效.中国金融体制改革是边际改革,总体思路是要将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金融制度移桓到中国.但在移植方式上不同于前苏联和东欧的激进式改革,而是一种渐进式的、缓慢推进的改革.这种特征在20世纪90年代表现得相当明显.例如.成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以剥离国有银行的政策性业务.试图将商业金融与政策金融分开.但由于国有企业的困境,国有银行的倍贷压力并未减轻,遂又提出大力发展金融市场,扩大直接融资比例.但在改革进程中仍未解决政府与银行不分的问题.也正因为如此.使得金融监管当局陷入尴尬境地一方面政策性银行负担政策性业务;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也背负政策性业务.监管当局无法真正以商业银行的标准去要求它们.这种情况当然不是金融钵制改革的初衷.而是由于存在政府与银行不分的现状而不可避免的.金融体制的渐进式改革模式势必使金融机构陷入到一方面被解放出来追逐效益另一方面又背上新的政策性业务的矛盾之中.势必使政府处于一方面急于培育出具备市场竞争能力的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另一方面又迫于经济发展放不下强制型金融支持的两难境地.政府与金融机构都处于转轨的环境中,左右为难、也使得金融监管无处着力.
3.自上而下的金融体制改革路径造成全融监管低效.中国金融体制改革从一开始就是在政府控制下的自上而下的改革.从中国人民银行独立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专业银行分设,再到政策性银行的成立,无不都是在政府的推动下完成的.也正因为在金融体制改革中有政府的参与,从而极易产生寻粗行为与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寻租理论所认为的租金是指由于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和控制.抑制了市场的公平竞争,造成资源的稀缺性,从而形成的额外利润.就中国经济改革过程而言,金融资源无疑是一种稀缺资源,它的分配并不是依循市场规律来进行的.反而带有一些行政分配的意味(尤其是在改革初期).而金融资源的价格——利率并没有实行市场化,这样在市场利率与规定利率之间存在的价差使形成了租金.也成为金融机构寻租行为的利益驱动.金融机构的寻租行为(甚至包括与地方政府协同的寻租行为)无疑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
4.与金融寻租紧密相连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也使得金融监管的效率大打折扣.国有银行的产权虽归国家所有,但是并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这就为内部人员进行内部控制提供了可能.金融机构内部人为获得额外收益,想尽办法.钻金融监管的漏洞.如果说金融寻租通过金融资源的转移,有可能符合了金融资源追求效益的市场特性,从而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但是由于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存在.致使内部人会因为追逐收益最大化而进行“逆选择’或是带来道德风险.最终使国有金融资产流失“道德风险”与“逆选择”的存在又为金融监管树立了一道屏障.影响金融监管的效串率.
5.由于存在金融对经济增长不容替代的支撑作用,因此.中央政府乃至地方政府都充分认识到拧制金融资源对于经济发展的积极意义.因而作为金融控制的主体也使得监管者本身在监管过程中存在监管宽容,所谓监管宽容是指监管者尽量不行使构破业银行逐出业外的权力.试想.如果监管考完全铵效益标准将其逐出业外的话、又怎么能保证经济发展所需的巨额金隘支持呢?万一对储蓄与投资者的信心产生影响,那岂不是得不偿失,在种种顾虑之下,监管宽容的存在致使市场惩戒机制不力,金融监管的效率也就无从保障.
三金融制度的过渡安排对金融监管效率的影响
在转轨经济条件下是进行垄断性的金融制度安排.还是迅速引入非国有的或国家不进行直接控制的竞争性金融制度安排,这是金融制度安排的主题.在转轨经济条件下、纯粹的市场金融制度无法提供足够的货币供给.在流动性偏好的假设下,如果不配合以适当的过渡金融安排,将会出现货币供不应求的局面,从而难以动员足够的储蓄资源.转轨中的经济也会因无法获得及时而有力的金融支持而呈“J型”下降.如果迅速引入竞争性金融安排将使国有金融机构面对一个均衡的高利率水平,也就意味着国家要支付更大的成本去动员储蓄来为国有经济提供金融支撑.所以在转轨时期,对金融制度必然是一种过渡安排.
随着体制外企业的不断成长,非国有企业产出的迅速增长被纳入地方政府的效用函数.于是地方政府开始为体制外企业寻求金融支持,由于金融制度的过渡性安排.体制外金融机构很少,大部分仍是体制内的国有金融成分,显而易见.地方政府为体制外企业寻求金融支持的行为本身就意味着要与国家争夺金融资源的使用权.这其中又会产生新的寻租行为,影响金融监督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