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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宁街道对22家集体资产经营的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摸底调查,并结合实际,完善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管理,确保了集体资产安全。街道在管理中规范合同管理。资产出让、出租等合同,必须规范的合同文本,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对闲置设备及时调剂余缺,避免盲目重复购置造成资产闲置浪费。对经营性资产,各类合同都以明细汇总表形式登记入册,及时登记租金、收益收缴情况。定期对合同、协议进行梳理,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将新的资产租赁事宜报街道审核通过。严格处置管理,出售、出让、置换资产,必须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鉴证,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并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受让方。农经站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
一、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确保村级资产、资源保值、增值
1.资金管理
2011年我街道22个社区全年总收入9450.33万元,其中补助收入5833.63万元,村级可支配收入9422.55万元,集体经营性收入3616.7万元,总支出6857.49万元,其中经营支出27.78万元,与2010年相比,总收入增加1235.63万元、补助收入增加1030.91万元,可支配收入增加1234.99万元,增幅达15.09%,集体经营性收入增加204.72万元,总支出增加1386.53万元。为维护好村级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不断增加集体积累,我街道在村级资金管理上,首先是完善各项制度。为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服务中心于今年年初与各村(社区)会计签订了二〇一二年财务管理目标责任状,对各村(社区)财务工作提出四项要求,即规范票据管理、规范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规范村级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制度,确保管理工作正常有序。
其次,我中心用“一个中心、两级审核、三权不变、四位监督”来保障村级资金的有效运转。“一个中心”:即会计服务中心,“两级审核”:是指村(社区)、街道两级对入账票据的审核。我中心严把审核关,对由村民主理财小组已审查过的入账票据的审批权限、是否盖章、票据规范度、有无坐收坐支等进行复审,并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岗位责任制。“三权不变”:指的是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四位监督”:是指民主理财小组监督、街道审核监督、区级财务审计监督、阳光村居网络监督。一年来,各社区定期开展民主理财活动,每月26日至31日为村民主理财日。每次村务公开前,由村会计按要求整理出公布方案,报请民主理财小组审查验收,由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签字,组长审批,确定合情合理、准确无误后,选择合适的形式,按照全面、公开分项的原则向群众公开。财务审计监督。为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完善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机制,我中心一直以来积极配合街道审计部门对村级财务进行审计,并坚持“一年一审”制度。2012年4月中旬,我站会同街道审计办、财政所等部门对街道内22个社区进行财务审计,通过审计,对村社区财务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监督。
2.资产、资源管理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中心按照区委农工办及相关文件要求,于2010年4月至2011年年初,对全街道22个村(社区)资金、资产、资源进行了全面的清理与核销。截止2011年年底,我街道22个社区资产总额31360.01万元、比2010年增加了5029.08万元。负债总额6377.7万元,比2010年下降了3576.44万元,所有者权益24982.31万元,比2010年增加了8605.52万元。摸清家底后,我中心根据“三资”清理工作组审核确认后的资产、资源,要求各社区以此次清理数据为基础,分别建立集体资产台账、资源性资产台账,同时要求各社区在今后的集体资产处置、投资项目招投标入账时,要留存相关会议记录和合同等资料备案,对村级资产、资源处置情况实行动态监管,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另外,我中心在社区债权债务清理的基础上,建立债权债务台账,要求各社区及时登记债权债务变动情况,实施动态监管,并指导各社区有计划、分步骤稳妥化解村级已形成债务。
今年以来,我们充分利用“阳光村居”网络平台,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三资”管理与监督,逐步做到了对农村“三资”管理的规范化、常态化。截止2012年11月,“阳光村居”内网财务管理信息平台共录入“三资”信息30554条(其中资源信息340条、资产信息112条、债权债务信息28618条),财务报表1094张,以上“三资”信息大部分已通过审核,公布至外网。
今年以来,我镇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以,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促进__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高了坚强保障。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我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区纪委、区监察局的具体指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始终坚持一手抓经济建设不动摇,一手抓党风廉政建设不放松,为推动全镇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以落实责任制为核心,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一是明确责任。镇党委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对全镇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其他党政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所包村和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各村、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责。二是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为强化各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各村与镇党委签订廉政承诺书,各村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镇对村年终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二)强化宣传教育,增强自律意识
一是强化学习,增强党员干部拒腐防变意识。坚持干部理论学习,党纪条规列为干部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网络作用,组织学习党纪条规,提高党员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廉洁自律意识。二是深化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示范村创建活动,第一批确定桥东村、芦家台村为党风廉政建设示范村;机关办公大楼和各村办公楼张贴精美醒目廉政格言,教育警醒干部职工,浓厚机关、基层廉政氛围。三是开展警示教育。以媒体暴露的反腐败典型案例和查处的违纪案例为反面教材教育党员干部。
(三)坚持和完善各项制度,从源头预防和制止腐败
一是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规范管理,使党风廉政建设落到实处。近年来,我们不断完善和健全《机关管理制度》,制定《财务管理制度》、《村帐镇代管制度》、《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等一系列管理制度;通过规范机关、基层管理,约束干部从政行为,从源头预防了腐败现象的产生,实现了从“不想腐败”到“不能腐败”的转变。
二是推进政务公开,规范权力运行。镇政府设立社会管理中心,实行窗口服务,既方便了群众办事,又从根本上有效预防了腐败现象的产生。各村全部实行村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镇党委将村务公开纳入镇对村目标管理考核。
三是严格预算管理,推行政府采购及公开招投标制度。镇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村账目和资金统一由镇农村财务中心管理。
(四)重视举报工作,加大监督惩处力度
一是在思想上、措施上重视举报工作,镇党委建立处理突出问题及联席会议制度,积极整合资源,认真做好接待,及时调查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受理来信来访全部调查处理。
二是加强监督,对涉农资金发放、中小学收费、征拆补偿等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镇纪委加强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五)加强作风建设,切实转变干部作风
镇党委、政府对干部作风建设高度重视、常抓不懈。首先是加强制度建设,无论值班考勤还是来客接待,机关都有具体的制度规定,用制度管人管事。同时以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干部考核,严格奖惩兑现,促使干部作风转变。一是组织村两委干部、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部分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机关各办公室、镇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半年评议,并作为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二是强化对村干部的管理考核,村干部考核采取对村目标考核和党员、代表评议村干部相结合,考核测评结果作为村干部年终工作目标考核的依据。
二、坚持群众路线,推动__经济发展
2013年以来,我镇在上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转方式调结构为主线,以发展生态旅游、休闲度假为主题,以项目建设为抓手,以全面建设五阳湖国家级生态旅游度假区为总目标,努力把__建设成为生态旅游度假区、高效农业产业区、统筹城乡发展示范区。
(一)大力实施规划引领工程,科学谋划城镇发展。近年来,区委、区政府依托__镇的资源优势,整合周边地区资源,决定建设五阳湖生态旅游度假区,进一步增强辐射带动作用。度假区规划由国内知名的“北京达沃斯巅峰旅游规划设计院”编制,度假区规划面积为95平方公里,规划定位为以旅游经济为主的开发区、以休闲度假为主的新景区、以生态宜居为主的新城区,将形成“一核两轴四片六社区”的产业发展和空间布局规划。“一核”即依托五阳湖周边15平方公里范围内,建设集生态旅游、休闲度假、农业观光于一体的功能核心区。“两轴”即围绕区域生态资源、人文历史,建设生态景观轴和人文景观轴两条旅游产业轴线;“四片”即建设森林休闲度假区、山地运动区、生态农业区、乡村旅游区四大辅助功能片区。“六社区”即规划建设1个中心社区和__社区、芦家台社区、蛟龙社区、盆泉社区、沙井社区5个农村社区。同时,加快中心镇建设规划编制,对3平方公里的镇区进行控制性规划,搞好6个社区布局编制规划,集中策划湿地公园、星级酒店、陶琉文化城、“西冶”新街、养疗中心、九曲淄河等重点旅游文化项目。
(二)大力实施基础设施提升工程,增强发展承载能力。以五阳湖路建设项目为重点,全力提升城镇发展承载力和服务功能。总投资5000万元,开工建设8公里的五阳湖路和3公里滨湖南路,并高标准做好两侧景观绿化工作,目前施工单位已经进驻,各项工作已经展开。全面实施6000亩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成道路6公里,铺设地下管网3.5万米。抓好泰青威天然气管线并网运行,工业民用能源结构得到极大改善。
(三)大力实施生态建设工程,打造生态优美城镇。以五阳湖省级湿地公园建设为重点,全面提升城镇整体环境档次。五阳湖省级湿地公园项目规划占地面积6000亩,一期工程1500亩,计划投资5000万元,目前已全面动工,力争年内建成对外开放。该项目已列入国家三河三湖治理工程重点项目。同时,全面实施金丝河公园和镇区绿化工程,年内新增绿化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进一步加强城管队伍建设,实行“物业化”管理模式,完善城镇管理机制。
三、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打算
一是少数农村基层领导班子对农村基层党风建设工作认识不足,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积极性不高,工作主动性不强。
二是个别村的村务监督委员会资料留存不全,村监督建设标准不高。
三是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相互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体系还不健全。
针对以上情况,我镇将采取以下措施来加大我镇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力度:
一是继续加大教育力度,从思想上进行触动,提高基层党员的思想认识,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
二是定期对推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机制进行监督,切实把握工作方向,及时发现问题,认真研究解决。
一、强化农村财务和集体资产管理
为切实加强农村财务和集体资产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着重抓好四项工作。
一是抓好村级财务规范化建设。1、根据不同的村级集体经济管理模式,认真落实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收支行为。2、按照2006年确定的农村财务规范化示范乡镇、村建设规划,积极抓好示范点建设,树立样板,扎实推进。适时召开农村财务规范化建设工作现场会。
二是强化农村财务审计监督。2、开展优秀审计案例评选活动,推动审计质量的提高。
三是全面推进村级会计电算化。按照浙委办[2006]118号文件精神,从加强我市农村财务管理出发,全面推进村级会计电算化,全市力争90%以上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会计电算化。为实现上述目标,要做好两项工作:1、积极争取财政支持,解决好村级会计电算化所需的装备问题;2、配齐配强会计电算化工作人员,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四是指导开展村级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各地要按照舟委[2006]10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开展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创新农村经营体制,发展农村经济。力争此项工作有所突破。
二、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以海岛特色产业为重点,指导兴办15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现有合作社中培育市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10家。
一是开展宣传月活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学习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活动,介绍宣传省、市规范化(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典型事例,增强各级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是抓好指导与服务。1、按照“五个化”要求,在现有合作社中培育一批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组织化程度的提高、产品质量的提高、市场竞争力的提高,从而带动农民收入的增加。2、在争取合作社扶持项目、落实优惠政策上做好指导、服务工作,积极争取,主动协调,帮助解决农民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和困难。3、会同省信用联社**办事处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信用调查,配合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授信工作。
三是筹建合作社联合会。根据**实际,尽快成立市农渔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发挥联合会的桥梁纽带作用,着力做好行业管理、内部服务和开拓市场等工作。
四是组织检查考核工作。按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审标准,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考核工作,新增一批市级规范化合作社,报送若干家省级示范性合作社,着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工作。
三、进一步落实减轻渔农民负担工作
按照中央、省工作要求,深入贯彻“以人为本”思想和多予、不取、保障的方针,认真落实各项减负方针政策,进一步做好减轻渔农民负担。
一是强化专项考核。继续抓好县(区)党委、政府和市本级减负工作的专项考核,确保减负工作在本地区、本部门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二是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抓好渔农村中小学收费、渔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涉及渔(盐)民收费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费、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费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实维护渔农民的合法权益。年内,拟组织2次渔农民负担专项检查,严防渔农民负担反弹。
三是严格案件查处。对群众举报反映乱收费、超标准收费、垄断性收费等加重渔农民负担的案件,切实抓好调查核实、案件处理工作,做到发现一起,调查处理一起,决不姑息。
四是规范“一事一议”。按照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一事一议”议事程序,严格筹资筹劳标准,切实防止“一事一议”成为加重渔农民负担的一个口子。
四、扎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
一是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对现有抛荒的耕地,引导农民自愿、依法、有偿流转,开展适度规模的生产经营,着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增加从事一产农民的收入。
二是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工作。年内,拟建立市本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开展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同时推动岱山县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逐步扩大试点面。
三是切实加强土地承包日常管理。重点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流转合同的签订等日常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县(区)要采用信息化手段,科学管理承包权证、土地流转合同档案。
四是宣传贯彻《浙江省实施〈土地承包法〉办法》。各地要利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印发小册子、张贴图片资料等,抓好《办法》的宣传贯彻,增强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制意识,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五、进一步重视农经基础工作
二是加强对农村经济形势的预测分析。要继续抓好农经记账户、农民负担监测点(户)的建设,进一步重视对农村经济形势的分析,科学预测农村经济发展趋势,为农村经济建设服务。
一、新农村建设工作
(一)把清洁家园建设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主抓手,大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立完善“三有”机制,推广平原行政村“户收、村集、镇中转、县处理”和高山村“门前三包、统一收集、集中分捡、生态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模式,完善了城乡生活垃圾长效保洁机制。
(二)扎实推进村庄整治工作。按照“一村一策”的工作要求,以整治“脏、乱、差、散”为重点,根据各村的不同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的整治方案和整治目标、计划,把整治工作任务分解细化,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使村庄整治工作更具科学性和操作性,增强整治工作的实效性。完成了石马村整治任务,并已验收完毕。
(三)合力创建美丽乡村建设。积极推进“十百工程”,充分彰显依山傍水、因势因地而建的生态环境特色,抓自然布局,融自然特色,坚持把生产发展放在首位,把生活富裕作为美丽乡村的前提和基础,融现代文明于自然生态之中。各职能部门结合各自工作职责,精心设计工作载体,合力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完成了上胡村168间旧村改造建设,全面启动了西陈村和娄坑村旧房拆迁改造工作。
二、开发低山缓坡推进新农村建设。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切实加强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和帮助,加大农业产业化工作推进力度,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发展。完成了柿树湾村紫云亭1155亩低山缓坡的规划和政策处理,完成了石马洋标准农田建设。完成了土地流转资料汇编。
三、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作。
在深入调研,详细了解情况后,根据已明确的目标任务和农民的主观意愿,积极结合本地农村劳动力素质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同时,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开展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全年共完成培训人数123人,完成率达到106.9%(任务数115人)。其中,茶叶栽培技术培训46人,均获得绿色证书。
四、林业工作。
(一)、把生态公益林建设作为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工程,强化综合管理,落实管护责任,保障了生态公益林的稳定健康发展。全镇共有10920亩符合生态公益林要求,现已全面完成。
(二)、林权体制改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有效地消除了长期制约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增强了林业吸引力;增强了林农的致富信心。提高林业质量和林地的生产力,实现森林资源的期数增长,生态功能期数增强,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经林业局检验,全部符合要求。
(三)、积极组织人力物力,及时完成枯死木清理工作。
(四)、森林防火工作是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突发事件的发生,是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维持生态平衡的重要措施。在镇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全镇无发生森林火灾事故。
五、水利工作
(一)、“千村(企)和汛”工作。进一步落实深入推进“百乡和讯、千村共建”工程建设,编制切实可行的防汛预案,强化落实防汛责任到岗到人,加强我镇的防汛防台工作的能力,提高防汛体系整体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安全度汛。完成了文明村、西陈村、石马村、里塘村、娄坑村、柿树湾村、县瑞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县收获橡塑有限公司、东南橡塑机带有限公司、县维艾尔工业有限公司的千村(企)建设任务。
(二)、百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工作。按照“因地制宜、合理高效、统筹规划、分类解决”的原则,进一步拓展城镇供水范围。完成了下胡村、岙兴村、下桃山村、铺里村、大马山村、里桃村、坎头村、里塘村、后辽丁村、韩联村等10个村的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验收,并启动岙底谢、岗后二村的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
(三)、水环境整治工作。把水环境整治工作和改善民生、提高群众生活质量结合起来,大力开展村庄河塘疏浚工作。共完成村庄河沟、河道疏浚水环境整治1公里,水土流失治理平方公里。
农业生产工作。
围绕粮食稳定增产、农业不断增效、农民持续增收和农村经济全面协调发展的目标,今年的农业总产值2366.3万,全镇粮食播种面积0.79万亩,总产0.29万吨,水稻播种面积0.39万亩,亩产481公斤,比上年同比增长3.69%,超额完成今年的粮食生产任务。
其他工作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进一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今年共参保2户,参保金额达到13680元,完成县里下达的任务数。
(二)、村级财务工作。进一步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农村财务管理,形成统一、合理、有效的财务管理监督体系。完成35个省级财务管理规范化村建设任务。全面落实了各项惠农政策,落实了减轻农民负担清理整顿工作。
动植物防控工作。
(一)制订预案,健全网络。成立珠岙镇动物防疫工作领导小组,制订了珠岙镇动物防疫预案,各村落实专人负责。
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保障医疗卫生服务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坚持统一组织、统一管理、统一招标、统一配送的原则;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坚持高效、公平、规范、透明,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全县已建成运行并按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补充药品目录规定的药物,自12月10日开始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余下的村卫生室在加快建设进度和一体化管理的同时,试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确保2011年1月1日起,全县所有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全面开展药品零差率销售工作。
三、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县、乡两级召开专门会议,对全县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二)启动准备。各乡镇卫生院组织对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的药品库存情况,包括品名、规格、数量、价格等进行盘点核实,拟定基本药物用药和采购计划。
(三)正式运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正式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原有库存药品一律按进价销售,销售完毕后,不得私自进购。
需配备的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按照《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使用与采购配送试行办法》,由各乡镇卫生院一体化管理办从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和统一配送;需应急采购的药品在品规一致、厂家一致的基础上,采购价要与中标价一致或低于中标价,并从已中标企业中采购。
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所采购药品应区分开,县卫生局要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核。村卫生室采购药品经费一律使用乡镇卫生院一体化管理办帐户结算,尚未开设帐户的乡镇卫生院要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开设。
(四)落实补助政策与财务管理制度。对实行或试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村卫生室,其收入除来源于基本医疗服务收费外,按照《省行政村卫生室改革方案》之规定给予补助,即每1200个农业户籍人口每年补助行政村卫生室8000元。我县将根据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助。
实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在完成信息化建设后均作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纳入新农合门诊报销的医疗服务项目执行相关收费政策。行政村卫生室人员社会保障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财务管理按《关于印发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县卫生局制定。
四、相关部门职责
县财政局:保障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的补助经费和工作经费足额到位;加强对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财务、资金使用、服务效果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县发改委:加强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管。
县卫生局:做好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政策宣传、培训和落实工作;负责对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使用情况进行培训和监督检查,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联合相关部门,加大对违法经营药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取缔非法行医,切实维护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市场和秩序。
县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全县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工作。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组织负责本乡镇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工作,
并实行包保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村主要负责人是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零差率销售是重大体制机制创新,也是医改的重点和难点。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密切配合,认真实施。
(二)加强宣传引导。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面向群众的社会宣传,重点宣传基本药物制度的意义、原则和主要政策,普及合理的用药常识,改变不良用药行为,提高群众对基本药物制度的认知度和信任度。鼓励和引导群众选择使用基本药物,努力让人民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
(三)建立药品质量验收及公示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村卫生室(单位),要公示国家药物目录和省补充药品目录及采购价格、厂家品名、剂型规格,公开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且不得少于三年。
一、引言
截至2012年年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已经达到68.9万家,黑龙江省的数量是2.9万家,而2006年年底只有2 661家,可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合作社的数量呈现快速增长。黑龙江省自2009年以来林业合作社的数量出现了快速增长,林业合作社的发展也获得越来越多的重视。各地区依托本地资源条件组建林业专业合作社,通过合作社这一组织形式实现林农有组织地进入市场已经被黑龙江省广大林农所接受。目前在国外,合作社总是被拿来和投资者拥有企业进行对比分析,相关的研究表明北美新一代合作社的经营绩效基本与投资者拥有企业持平。作为合作社发展的高级阶段,我国林业专业合作社必将逐步向北美新一代合作社发展模式过渡。而在我国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初期,有必要对未来我国税收来源的林业专业合作社税收征管问题加以研究,使税收征管问题的研究贯穿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始终,起到促进林业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逐步理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作用。
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没有形成依法纳税的意识
国家为了有效地促进各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陆续出台很多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各省(市)、自治区也大多根据自身的情况出台了配套的支持政策,各种政策的关键问题都是对合作社实行免税政策,这容易使农民误认为合作社免税就应该是天经地义的。其实这种想法是极端错误的,因为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稳步提升,经济发达地区出现了以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股份合作社和专业合作社为主导的农业现代化发展浪潮。应该认识到,合作社由于兴办主体、从事行业的不同,内部呈现出越来越分化的倾向,很多大型合作社的规模和效益已经超过了部分农业加工企业,对这些合作社不加区分地仍然实行全部免税政策,不仅使税源出现流失,也助长了更多人偷税漏税的气焰。林业合作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面临着这个问题。
(二)合作社财务管理混乱
目前,绝大多数合作社是在2007年之后才建立起来的,基本上还处于初创阶段,自身经济实力不足以聘请专门的会计人员来承担合作社的账目处理,大多数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人员兼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自从2011年起,对于接受政府资金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求其按照统一要求进行会计核算,最终账目要集中上交接受检查。但由于覆盖范围的限制,绝大多数合作社的会计账目核算、内部财务管理仍然处于混乱阶段。同时,由于目前我国合作社领办主体的多样性,各种不同形式的主体更可能根据自身拥有的资源选择相对熟悉的核算方法,很多不符合规定的操作手段带来了更多财务核算方面的问题,这些都为合作社的税收征管设置了障碍。
(三)借机逃税的情况比较突出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合作社销售自身生产农产品,视同为农民销售农产品实行免税政策,但由于单个农民的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即使存在收购、加工其他农民农产品的情况,其应计税额也较小,完全可以为了促进小规模农业生产的目的对其实行免税政策。但大型合作社,其销售额可能需要以亿计算,对这种类型的合作社收购、加工、销售普通农户产品仍然实行免税的话,这里面就存在着巨大的逃税空间。实际工作中很多合作社正是利用这一政策实现逃税。比如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一些黑木耳合作社,利用俄罗斯进口木材加工的锯末进行规模化黑木耳种植,同时还在市面上大量收购其他农户生产的黑木耳,进行统一加工、外销,对外购黑木耳加工不征税导致了国家利益的损失。由于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还停留在初级阶段,绝大多数地方政府更多的是考虑扶持合作社发展,对于合作社税收问题重视程度不高,往往没有认识到合作社的发展存在着异质化倾向,很多私营企业正通过合作社这一组织形式实现逃税的目的。
(四)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和落实还有待加强
从实践情况来看,林业专业合作社由于领办主体的不同,社与社之间在经济实力方面具有较大差别,“一刀切”式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不能体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同时,各个市县对于林业专业合作社的税收征管问题并没有做到步调一致。从黑龙江省部分市县的实际调研情况来看,有的地方执行全部免税政策;有的地方将林业专业合作社视为小规模纳税主体,征收少量税款;有的地方为合作社设定了一个数量上的限制,对数额内的产品销售实行免税,对超过限额的销售额进行正常的征税。总之,目前在黑龙江省内实行的针对合作社的税收征管政策可谓千差万别,各地执行政策的不一致也造成了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地区间不平衡。
三、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对林业专业合作社税收实行更加严格的 管理
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对各种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尤其是税收扶持政策特别了解。可见,各级政府对于合作社政策的辅导还是基本到位的。这也就排除了合作社理事长对于征税政策盲点的可能,也为对经济实力较强、组织规模庞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征管提供了可能。随着合作社事业的发展,合作社联合、兼并情况的出现,对大规模合作社进行征税也越来越现实,因此,对于这些合作社可以考虑比照农业企业的做法实行税收征管,但所征的税款应该优先加强对所在地区合作社的发展扶持。可以说,在目前的这个阶段,对合作社征税并不是以增加税源为主要目的,更多的是为了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通过外部监管措施的加强促进合作社内部监督的发展。
(二)规范合作社财务管理
鉴于黑龙江省农业地区发展的客观实际情况,在短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仍然无法吸引更多的本科生从事合作社财务工作,因此有必要加强农村的中等职业教育,为农村地区培养既能留得住又能用得好的新型农村实用人才。同时应该加强对目前合作社会计的轮训工作,借鉴其他地区“培训券”等先进做法,积极主动地通过社会力量达到培训农村会计人员的目的。在培训会计从业人员的基础上,应该考虑在有条件的地区实现所有合作社的账目检查,督促合作社实行更加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适当的时候在全省陆续铺开。此外,对于合作社账目,实行抽样审计和突击审计相结合的办法,对于不按要求进行财务管理工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批评、降低评级、取消扶持政策,乃至取消营业资格等一系列措施,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来实现规范合作社财务管理的目的,为今后的税收征管提供稳固基础。
(三)对合作社业务加以区分
对合作社的业务加以区分,应该体现在能够正确区分合作社加工、销售自产农产品以及收购、加工、销售其他农户农产品的基础之上。以生产黑木耳的林业合作社为例,合作社内部成员生产的黑木耳进行加工、销售的时候理应获得免税待遇,这也是正确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必然要求。而对于加工、销售社外农民的黑木耳,加入合作社加工销售净利润的60%能够以分红的形式分配给社员。对这一行为也应该实行免税政策,因为这种做法有利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有利于我国农民组织化程度的稳步提升。但假如没有实行净利润的分配,对收购、加工、销售社外农民的农产品,理应进行征税。对合作社业务加以区分,有利于甄别真假合作社,为真正维护农民利益的合作社提供更多的政策扶持。
(四)制定差别税收优惠政策
在用足、用好各项针对林业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也应该考虑根据各种类型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状况探索建立差别化的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把握的主要原则应该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对小规模林业专业合作社,特别是只销售初级农业产品的合作社不应该征税,使其享受农民销售农产品同等待遇;第二,林业专业合作社加工合作社自产农产品,应享受三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的政策,对于林业专业合作社加工合作社外收购而来的农产品,应该视同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正税;第三,为了促进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调动林业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民致富的积极性,对于社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人均收入20%的合作社实行奖励,其资金来源应定位于合作社上缴税款;第四,应明确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征收主体为地方税务局,所征缴的税款全部用于促进当地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
四、结论
(一)坚持促进合作社发展原则
探讨林业专业合作社税收规范管理问题,并不是单纯以征税为目的,而是通过差别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林业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发展,使真正能够带动农民致富的合作社脱颖而出,享受到国家各项优惠政策。对虚假合作社,特别是工商企业假冒的合作社征税,则可以有效减少虚假合作社数量,征收的税款可以补助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促进我国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
一、加强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意义
(一)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是培养农民民主意识、增强民主观念、创造民主文化氛围的重要举措。一个国家的民主是否完善的重要衡量标尺就是民主的广度和深度。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卢梭主张主权在民,认为在社会治理中应该实行直接民主。从亚里士多德到布莱斯,民主理论家们都强调民主的维持靠公民的积极参与。我国是一个农民占人口大多数的农业大国,两千多年的封建传统文化的熏陶,使得农民参政意识较为淡薄,至今为止农村人口普遍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程度依然不高。把民主政治建设的着眼点放在农村,在我国幅员辽阔的农村加强基层民主建设,提高其参与管理本地方事务的积极性,提高民主参与水平,增强民主意识是我们的正确选择,也将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大成就。
(二)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是依法治国的必然选择。当前依法治国战略虽然已经在我国农村得到广泛推广,但是由于综合因素的影响,我国农村基础民主建设过程中依然存在缺乏民主经验、民主习惯、不善于行使民主权利、法律意识淡薄等现象。良好的法治是民主实现的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必须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推进社会主义的发展。因此扩大基层民主是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必经之路,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经之路。
(三)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是推进农村经济发展的现实要求。一国民主化的程度与经济现代化的进程是相一致的。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层民主程度还不太完善,但是中国农村市场经济已经逐渐形成规模,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可以顺应时展潮流,增强农民的主人翁意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有力地推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四)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是实现社会安定,国家繁荣的有力保障。俗话说“国泰民安”,对于国家来说,农村基层民主的实现,有利于农民积极投身社会主义建设,从而实现国家繁荣。在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原有的格局被打破,经济利益呈现多元化的趋向。加上基层民主建设不完善,导致民众上访、集访等群体性事件出现,给社会安定带来诸多不利因素。通过发展基层民主,为群众提供合法的参与渠道,有利于化解内部矛盾,实现社会的安定团结和国家的繁荣。
二、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过程中的制约因素
近年来,我国农村民主政治建设虽取得了长足进步,广大农民的权利意识和政治参与意识有了极大地提高,但是目前还存在许多制约民主发展的因素,分析研究这些问题有利于我们更好地探讨农村基层民主发展路径。
(一)村委会与乡镇政府职责关系不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从立法来说,基层国家机关与村民委员会不存在隶属关系,乡镇政府只能对村民委员会给予支持、指导和帮助,然而在实际社会生活中,一些乡镇政府把村委会当作自己的直接下属单位,控制村委会的人事权,对经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干部随意调动,对于村委会自治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横加干涉。
(二)农村经济发展滞后。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其民主化进程息息相关,其民主化的程度、方式往往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美国学者科恩曾说:“使公民体力情况恶化并迫使他们主要或完全关心自己或家庭生存问题的经济条件是不可能产生有生气的民主的”。贫困地区的农民首先关心的是生存的问题,他们既没有时间,也没有精力来参与政治活动,由此产生了贿选、弃选等问题。
(三)农民文化素质普遍不高,政治权利以及参政议政意识薄弱。列宁说:“文盲是处在政治之外的,不识字就不可能有政治”。在我国农村,受过高等教育的多留在城里,不愿回乡;留下来的大多文化程度不高,而我国村民自治需要农民具有相应的文化知识水平,从留下来的人员中所选出的村干部也难以胜任基层民主建设的职责要求。
(四)强大宗族势力的干扰。家族势力一直是农村过去和现在实际存在的强大力量,在选举中往往可以干预选举,借助人情关系网直接干预村集体事务的决策,往往形成牺牲大多数村民的基础上实现少数人的利益的局面,这是不符合村民自治的初衷的。
(五)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保障,虽然目前我国农村社会的民主监督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但是仍然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为农民对于信息的掌握,既没有量的保证,也没有质的保证;社会监督制约机制缺乏,监督如同虚设,没有约束力,村干部经济犯罪现象突出,村务财务公开难等都是当前农村面临的重要问题。
三、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对策
(一)明确政府职责,充分发挥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两级组织的职能和作用。乡镇党委和政府要加强正确的领导和指导,还政于民;其次提高乡镇人大的地位,充分发挥其监督权、罢免权,对村委会予以工作上的支持、指导和帮助;再次要科学划分职权,处理好两委的关系,处理好党的领导和具体事务之间的关系。村党支部作为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主要职责是宣传党的方针政策,管理好党务工作和村党支部自身建设工作,这就决定了村党支部不能代替村委会直接管理具体事务。
(二)大力发展包括农村集体经济在内的农村经济。经济欠发达地区,集体经济薄弱,难以正常开展村务活动。因此国家和政府要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经济投入,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搞活集体资产经营,大力发展集体经济。要加大对经济薄弱村的政策扶持力度,为经济薄弱村提供给项目、找市场的造血式支持,强化村民自治组织的资源分配功能。
(三)强化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农民和村干部的文化素质和政治素质。村干部是农村基层民主的直接执行者,其文化素质和思想政治素质水平的高低对于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影响重大。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强化宣传教育,破除传统思想对村干部和村民的影响,为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提供强大的驱动力。此外还要进一步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和政治素质,逐步增强农民的参政能力和民主法制观念,充分发挥农民的民主主体作用。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与管理,促进五保供养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101号)、《山东省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第三条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本辖区内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完善五保供养服务网络。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举办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或资助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
五保对象较多、具备条件的村也可举办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第四条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是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组织,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兴办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主管单位。
第五条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名称原则上由县(市、区)名+乡(镇、街道)名+“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中心”组成,也可以保留“敬老院”等传统名称。
第六条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在优先供养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供养对象的基础上,吸纳其他有需求的五保供养对象,向其提供吃、穿、住、医、葬方面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同时,对分散供养的五保供养对象提供必要的供养服务,并逐步开展面向农村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的各项生活服务。
第七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农村五保对象所需资金在县(市、区)财政预算中安排。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通过开展农副业生产、拓展服务范围、接受社会捐赠等方式,改善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条件。
第八条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为事业单位性质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维持其正常运转的设备和管理资金。
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所需经费由举办单位和个人解决;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财政应给予适当扶持。
第九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所需供养资金和管理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直接拨付到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帐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其他组织与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的供养、管理资金,应直接进入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专门帐户。
第十条根据集中供养率、供养环境和管理服务水平,按照国家确定的一、二、三级标准,民政部门对辖区内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实行等级管理。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着眼长远和节约、舒适、方便的原则,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法规文件的规定。
第十二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创办、撤销实行审批制度。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审批机关。
第十三条利用国有资产、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创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事业单位性质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村集体组织、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利用集体资产、单位资产、个人资产等兴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到县级以上机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各乡(镇)应建立一所满足当地实际需要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也可根据当地实际,由各县(市、区)政府举办服务全县或部分乡(镇)的服务机构。选址时原则上应临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地或集中居住区,靠近医疗卫生、体育健身、文化娱乐、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交通便利,环境安全、卫生、无污染。
总投资50万元以上或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应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实施。
第十六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坚持新建、改建、扩建并举,整合利用乡村闲置基础设施资源,降低成本,避免浪费。
第十七条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各类建筑应当根据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生活需要进行设计,宜为砖混结构的平房院落或三层以下楼房,室内地面应选用平整、防滑材料,台阶、楼梯、扶手等设计要考虑供养对象生活安全的需要,并且不得采用易燃、有害的建筑装饰材料。
第十八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老年人生活的特点,合理划分生活、生产及娱乐康复等区域,配置必要的膳食制作、生活起居、医疗保健、文体娱乐、康复训练、办公管理及消防等设备设施。(一)应在醒目位置悬挂标识。(二)实现“四通”:即通电、通水、通硬化路、通电话。(三)居室、卫生间、浴室、走廊、楼梯等设施应符合无障碍设施规范要求。(四)居室使用面积每间不宜少于10平方米,每床位使用面积不宜少于5平方米;居室应有良好朝向、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室外宜有开阔视野和优美环境;居室内应配备供暖和降温设备,并配备床、桌、椅、柜、被褥等必需生活用品。(五)辅助用房应设置办公室、厨房、餐厅、储藏室、活动室、浴室和卫生间等,有条件的可以设置用于康体保健、文体娱乐等方面的功能室。(六)公共卫生间设置,平房应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卫生间数量和使用面积,楼房每层应至少设置一处;室外卫生间距居室不应超过50米,并有硬化路面相连;有条件的地方应在居室内设置卫生间;卫生间宜选用卫生洁具并配置坐便器。(七)厨房、餐厅应分设,卫生整洁。厨房应配备餐具消毒和食品保障等必要设备,有条件的应配备整套厨房专用设备;餐厅应配齐桌椅。(八)医务室配备专职或兼职医护人员及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规药品,有条件的应配备必要的康复设施。(九)活动室应配备文体娱乐设施,室外活动场所应设置合理,有条件的应配备适合老年人使用的健身器材。(十)有条件的应设置生产经营场所。
第三章服务对象
第十九条属于农村福利事业单位性质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供养和服务农村五保对象为主,并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供养;在确保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供养机构可以适度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供养对象自费代养,也可以开展临时看护、托养等多种服务。
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自主确定服务对象比例;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主管单位根据其供养农村五保对象的人数,确定对其供养经费的补助办法。
第二十条农村五保对象进入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也可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不得向申请入住的农村五保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五保供养服务协议。根据农村五保对象的供养形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集中供养协议,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分散供养协议。协议应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协议范本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制定。
开展自费代养、托养、临时看护服务的,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与代养、托养、看护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有偿供养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一般情况下,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不得接收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具备精神病救治、护理和传染病隔离设施、医疗救护力量的也可接收入院,但必须实行隔离护理,不得影响其他供养服务对象的生活。
第四章服务内容
第二十三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为供养服务对象提供下列服务:(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适合供养服务对象特点和身心健康的膳食;(二)提供服装、被褥等用品,按季节添置、更换衣被等生活用品;(三)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家具;(四)保障五保对象有病及时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者给予照料;(五)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当地的丧葬习俗,妥善办理供养服务对象的丧葬事宜;(六)对未成年的五保对象,应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财力状况,发给供养服务对象适量的零花钱,满足其特殊消费需要。
第二十四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其供养标准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集中供养标准执行,不应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增长机制。
第二十五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服务规范。主要包括:
(一)膳食服务。供养服务对象的饮食应按照食品卫生要求操作,做到整洁、卫生;每周有食谱,荤素、干稀搭配合理,注意膳食营养;一日三餐适时开饭,保证开水供应;根据供养服务对象特殊需求或不同饮食习惯,可制作软食、流质及特殊饮食,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
(二)护理服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分级护理制度。对能自理的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常规护理,提倡和促进五保供养对象自我服务、相互扶助,为行走不便的五保供养对象配备拐杖、轮椅等辅助器具;对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特殊护理,对重病号实行昼夜值班服务;同时,注意做好供养服务对象的心理护理,消除其心理障碍,保持其良好心态。
(三)医疗保健服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设医务室或诊所,医务人员应具有执业证书或经过专业培训,并配有常规器械设备和常见病药物;及时了解供养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定期进行健康查体,建立供养服务对象病历档案;经常组织供养服务对象进行健康教育和自我保健、自我护理知识的学习,开展健身锻炼和康复活动;做好休养区和院内公共场所的消毒灭菌工作,防止疫病流行;对患病者要及时检查、合理用药、妥善治疗,不明原因的疾病要及时送医院确诊;对患有传染病的应采取特殊保护措施,进行隔离治疗;患大病、重病的要及时送医院治疗。
第二十六条农村五保对象享受与当地经济条件相适应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医疗经费由县(市、区)政府财政安排及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解决,对患大病住院的供养服务对象,其医疗经费由民政部门按照大病医疗救助的政策规定优先安排。
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优先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纳入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并承担所需经费。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与当地专门医疗服务机构建立协作关系,提高处置各种突发性疾病和其他紧急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为供养服务对象提供精神生活保障,实行亲情服务,给予精神慰藉;组织供养服务对象开展健身娱乐和学习活动,丰富其精神生活。
对病情垂危的供养服务对象应实施特殊护理和临终关怀。
第二十八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分散供养对象的管理服务,督促落实分散供养对象的各项政策待遇、保障措施和供养资金,向分散供养对象开放供养服务机构的各项活动设施和服务项目,满足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生活需要。
必要时,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设立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管理部门和人员岗位,负责本区域内的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在做好集中供养工作的同时,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根据本地实际,充分发挥供养服务机构的辐射和服务功能,开展农村社区服务,为所服务区域内的分散供养对象、其他社会救助对象以及有供养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必要服务。
第五章机构人员
第三十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按规定的人员编制、配额比例配备工作人员。政府主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人员编制和配额比例分别由各县(市、区)人事编制部门和民政部门规定。县(市、区)民政部门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录用方法、岗位职责、基本待遇进行规定,并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
第三十一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主要由主任(院长)、护理服务员、炊事员、卫生员、会计、出纳员、保管员等组成。工作人员可以专职,也可以兼职。有条件的地方,可组织志愿者参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相关服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负责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选聘或从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中选用,由县、乡镇(街道办事处)按组织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干部兼职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负责人由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任命;聘用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负责人由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聘任。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负责人任职条件:政治素质较高,事业心强,有较强工作能力,有开拓精神,会管理、懂经营,热爱公益福利事业,热心为供养服务对象服务。
第三十三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根据供养服务人数,按精简效能、按需设岗、公开招聘的原则配备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与供养人员比例不低于1:10。工作人员由供养服务机构主管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考、选聘,实行合同聘任制管理。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聘用工作人员应向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一)热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事业,全心全意为供养服务对象服务;(二)具有中等专业以上文化水平、一定的业务能力;从事医疗、护理、会计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技能;(三)具有开拓进取精神和科学管理知识,善于协调工作人员之间、供养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创造团结、和谐的生活氛围,实现民主管理;(四)能组织供养服务对象开展适宜的文体活动和康复活动,科学安排供养服务对象的日常生活;(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炊事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各项身体指标应符合健康要求。
第三十五条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岗位设置、工作人员素质状况、供养服务机构功能和任务等对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考核合格后发放上岗证书,持证上岗。
第三十六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并严格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逐步解决其社会保障问题。
第三十七条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负责人实行年度考核制,由中心(院务)管理委员会组织供养服务对象进行测评。其他管理和服务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年度考核。业绩突出、考核优秀的,予以奖励;工作有重大失误、考核不称职的予以免职或解聘。
第六章机构管理
第三十八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实行主任(院长)负责制,负责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村五保供养、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二)组织制定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发展规划;(三)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增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自身发展活力,改善供养服务条件;(四)加强班子建设和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五)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工作,开展各种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十九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设中心(院务)管理委员会,由供养服务对象代表和工作人员代表组成,供养服务对象代表必须达到二分之一以上。中心(院务)管理委员会是集中供养对象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组织,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各项事务行使民主管理职能,日常工作可由供养服务对象推选的代表主持,也可由主任(院长)或其他行政人员主持。其主要职责是:(一)研究、讨论、通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等,同时对机构建设与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二)研究决定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重要事项,讨论、审核并监督财务、重大维修和基建项目开支,审核供养服务对象的供养水平是否达到供养标准要求;(三)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领导、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并参与对机构领导和工作人员工作业绩的民主测评;(四)组织供养服务对象开展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调解供养服务对象矛盾,活跃供养服务对象的文化生活。
建立健全供养服务对象大会、供养服务对象代表会议制度和院务公开制度,通过定期召开会议、公布有关机构建设发展和内部管理的信息,接受全体供养服务对象的民主监督,鼓励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自觉参与机构事务管理。
第四十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确定管理目标,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岗位责任、人事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思想教育、值班请假、车辆设备、安全保卫等行政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目标、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工作人员挂牌上岗服务。
第四十一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落实内部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强化治安教育和内部管理,健全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公共安全。
第四十二条保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环境卫生。生活区应平坦宽敞,干净整洁,无异味、无垃圾、无蚊蝇;生产区可视具体情况设置在院内或院外,但不应影响供养服务对象日常生活。室外环境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搞好环境绿化美化,保持院容院貌整洁美观;室内环境应保持整洁、干燥、卫生,无蚊蝇,无鼠害;卫生间应经常冲洗,无异味。
第四十三条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对供养资金、管理经费、医疗基金、丧葬基金、各类物资及生产经营收入等建立专帐,帐目定期公开,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
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负责人实行离任审计;财会人员离职时,也必须清查帐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十四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土地、房屋、设备、经济实体和其他财产依法归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维护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财产权益,尊重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合法使用、处理个人财产的自由。禁止将是否把财产交给集体或国家作为是否进入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前提条件。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需要代管的财产,其不动产可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代管,动产可由供养服务机构代管。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死亡后,遗产按入院协议处理。未成年的五保对象年满16周岁后,按规定停止五保供养的,其个人财产如有他人代管的,应及时归还本人。
第四十五条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指导,经常组织进行经验交流,定期开展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培训;财政部门应加大投入,支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管理和发展,按时足额拨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供养资金、专项救助资金和管理工作经费,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审计机关应依法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章生产经营
第四十六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具备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级集体组织应给予必要扶持,无偿划拨土地或其他资产,扶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开展农副业生产或创办经济实体。
第四十七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通过自办、联办或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发展农工副业和第三产业,增加收入。生产经营收入归供养服务机构所有,用于扩大再生产和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四十八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为农村孤寡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弱势群体服务的特殊经济形态,是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重要经济补充形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和措施支持其发展。
第四十九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鼓励供养服务对象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并根据生产和经营效益给予适当报酬。
第八章奖励和惩罚
第五十条对管理规范、服务优良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和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进行表彰和奖励。
关键词:社区金融;金融服务;个人金融业务;金融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2.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07)1-0027-05
社区是社会学的一个基本范畴,一般指“以一定地理区域为基础的社会群体”,即“在一定地域内发生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有特定的生活方式,并具有成员归属感的人群所组成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实体”。社区按一定地域可划分为城市社区和乡村社区。我国城市社区主要是指以街道为主体,以居委会为依托的地缘性社会生活共同体。由于我国城市经济存在多样性、复杂性和主导性,因此,本文研究的社区问题仅立足于城市社区范围之内。
一、社区金融发展现状、特征及存在问题
(一)社区金融发展现状及特征
社区的发展为通辽市金融机构带来了发展机遇,辖内各国有商业银行逐渐对社区金融有了初步认识。由于传统的经营模式盈利空间逐步缩小,辖内各国有商业银行对发展稳定、风险小的零售业务越来越重视,建立了零售业务或个人金融业务专营部门,并选取地理位置优越、经济环境良好、人口比较密集的居民小区设立社区金融机构网点,在产品服务等方面也做了一些探索。社区金融服务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社区金融取得了一定的经营成果和社会效益。开展社区金融服务是商业银行调整经营策略,实施特色经营,实现业务整体推进的重要一步。经过几年发展,通辽市社区金融取得了一定的经营成果和社会效益。如建设银行通辽市分行在内蒙古民族大学校区附近设立营业网点,有针对性的对民大校区及家属区积极推行特色产品,大力开展代收业务,积极推行通知存款一户通产品,拉动存款有效增长,截止2006年末,该营业网点存款12784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33.6%,中间业务9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50%。
二是社区金融的合作伙伴逐渐增多。社区金融的服务内容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各行各业的合作。目前与通辽市银行业建立合作关系的单位部门越来越多,涉及电信业、保险业、证券业以及房地产公司、物业公司、社会保险中心、水电气暖等130多家企业。这为社区金融服务业务的发展和金融机构扩大盈利空间展现出了广阔的前景。
三是社区金融机构设置以储蓄所为主,网点布局主要集中在繁华地段。调查显示,通过市现有7家金融机构近300个分支行、分理处、储蓄所遍及全市街区,其中有93%为储蓄所。社区居民在此能够得到的最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就是储蓄业务。网点布局上在接近商业中心、地段较繁华的大型社区设置比较集中,其它社区较少。在位置较偏,经济环境较差的社区附近则很少设立服务网点。
四是社区金融服务品种日益多样化,服务手段实现电子化。目前,通辽市的社区金融服务产品大致可概括为储蓄、代收代付、银行卡、电子银行、个人投资理财、个人贷款等六大类。其中,资产业务品种有个人住房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助学贷款、小额质押贷款等。2006年5月底,上述几类贷款余额达73,928万元,占全部贷款的3.08%,成为银行机构新的利润增长点。负债业务新品种有教育储蓄、通知存款等。
(二)社区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金融机构对发展社区金融服务认识不到位。目前,一些商业银行依然对社区金融的市场开发没有充分认识,对社区金融缺乏深入的研究,认为当前的社区建设尚未成熟,有的还没有形成规模,居民迁入也有较长的过程,担心在社区开设银行网点成本高、收效慢,因此,对进军社区一直持谨慎态度,愿意到社区落户的银行并不多。更为重要的是,尽管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正在进行股份制改造,但在经营观念上仍存在抓大企业、大客户,一锤定乾坤时思想,发展社区金融面临观念上的障碍。
二是社区金融产品、服务功能及机构创新意识不足。社区金融需求具有个性化、多元化、综合化等特点,社区金融服务中心应该是金融超市,客户可以随心所欲地选购称心如意的产品。目前,各商业银行的产品创新能力不足,还不能够根据社区居民的需要进行有针对性的产品研发,为社区居民提供多功能服务。主要表现在:(1)通辽市的商业银行全部是二级分行或支行,在实行法人制度的条件下,没有产品创新的权力和产品设计人员,社区金融产品开发基本上由总分行负责,而本地区银行只是负责上级行研发出的新产品推销,缺少自我开发金融产品的意识与能力。信用社在现有条件下更是无力开展高层次社区金融服务。(2)缺乏服务创新意识,受人员素质和人员紧张等因素制约,商业银行基本上没有建立起社区金融专职营销部门及队伍,只对大宗业务和特殊业务提供上门服务,自助服务设施基本以取款为主,自动存款的设施数量十分有限,客户在营业时间以外办理存款比较困难。(3)社区金融产品的研发品种少,综合性的产品有限,行业合作关系不够普遍。
三是金融机构缺乏复合型高素质人才。由于社区金融在我国起步较晚,对于市场调研与拓展、产品开发与营销所需要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比较缺乏,尚未建立起现代商业银行社区金融服务专业人员队伍。
四是社区金融资源配置不合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介入社区金融服务领域相对较早,网点基本遍及居民区,而这些网点基本上都是储蓄所,服务层次低,投入成本大,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等受诸多因素限制,社区网点稀少,市场占有率不高。
五是银行与客户的信息交流不对称。一方面金融机构在金融服务产品特别是新产品宣传方面,主要以柜台宣传为主且具有一定的阶段性,使得很多人对银行的产品知之甚少,没能做到广而告之。另一方面社区居民金融知识欠缺,向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咨询的渠道又相对狭小,造成了客户对银行的信息、产品功能不太了解,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金融需求。
六是信用环境欠佳阻碍了社区金融发展。现阶段我国的信用环境对社区金融业务的开展形成了一定的障碍。近些年来部分经济活动主体的信用缺失使得商业银行对开展社区金融业务产生担心,而且对银行自身而言,由于我国个人和企业信用体系刚刚建立,信息涵盖面较窄,功能不十分完善,加之很大一部分居民与银行没有客户管理关系,银行对社区及其居民的信息缺乏了解,信息严重不对称,使社区金融服务内容和效率受到很大限制。
二、社区金融服务需求分析
(一)社区居民金融需求呈个性化、差异化
我们从300份有效调查问卷及走访社区50户居民调查分析,发现不同年龄、性别、文化、职业与经济状况的居民对金融服务需求存在层次的差异性和多元化特点:一是部分居民已实现金融资产多样化。65%的家庭拥有金融资产除储蓄存款和现金外,还拥有国库券、股票、基金等其它金融资产;45%的社区居民除储蓄存款外,开始尝试运用信用卡、电子银行等现代金融工具。这种需求要求银行提供科技含量更高、更新颖、更能保值增值的金融服务。二是社区居民中低收入阶层的金融服务需求单一,但满足率较低。中低收入阶层在对金融产品的选择,有95%的居民选择存款、取款、个人汇款,同时对助学贷款、下岗职工贴息贷款、小额扶贫贷款等个人贷款需求较大,占78%,而贷款满足率却不到16%,这表明金融机构对社区居民的贷款服务近似真空。三是居民在社区就业自谋生计所带来的融资需求日益广泛。46%的居民有创业想法,其中,有73%的人选择自筹资金,27%的人选择银行贷款。创业项目主要针对社区开办商业服务,如经营便利店、餐馆、美容美发、书报亭、干洗店、药店、诊所、修配店、健身中心等服务项目。
(二)社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有待完善
社区中小企业绝大多数为个体企业,且多为服务和贸易行业。这些企业对金融服务需求有如下特点:
一是中小企业需求品种多样。78%的样本企业对信用卡业务、理财服务等金融服务期待较高。69%的样本企业选择银行承兑汇票、开发贷款、票据贴现及短期小额抵押贷款、其他贷款对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满意程度60%,对贷款满意度为20%,值得注意的是有60%的企业从没有利用过票据贴现,说明企业的结算方式落后。还有26%的样本企业至今没有发生过银行贷款,说明商业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领域还有很大的拓展空间。
二是需要新的融资模式取代单纯的资产抵押贷款。据调查,45.1%企业在资金紧张时选择向亲友借款或民间融资。样本企业自2004年以来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满足率仅为18%,且贷款的审批多以企业提供资产抵押特别是不动产抵押为首要条件。未获得贷款原因,63%企业选择没有抵押,46%没有担保。在调查中几乎没有一家企业因信誉良好或本企业产品市场前景好而获得贷款。说明现有金融机构并没有针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前景来培育客户,而是按规定条款将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拒之门外。
(三)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社区服务体系发展的内在需求
社区服务项目共有6大类。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意见》的要求,大力推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使就业、社会保障、救助、卫生和计划生育、文化、教育、体育、流动人口管理、安全等政府公共服务覆盖到社区。由于地方财力有限,很难进行社区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急需提升金融支持。
三、社区金融发展的建议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社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近年来,通辽市社区建设得到了蓬勃发展,全市城镇人口将达到145万,中心城区人口达到80万人以上,物业管理覆盖面达到50%以上。随着社区建设的发展,社区规模逐渐扩大,社区居民人口增多,对社区金融需求的趋势将越来越大,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做好社区金融服务工作对于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扩大就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社区的发展也为银行发展业务开辟了更大市场空间,对优化机构网点结构和布局,增强金融机构影响力,塑造金融新品牌,有效地推动金融创新都具有积极意义。
(一)按照市场化、个性化、专业化的原则,构建多层次的社区金融服务体系
1.构建社区中介性质的金融服务站,作为社区金融基层组织。社区金融服务站的职责是:首先,对借款人的贷款条件进行初审并向社区信用工作办公室推荐;社区信用工作办公室将申请材料发到社区信用评审委员会相关部门,经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借款人的有关条件审查合格后,再由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后交经办银行核贷。银行部门对经审查已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只需经过信贷员、个人业务部和审贷委员会三道必要的审查程序便可放贷,可极大地提高工作效率。社区金融服务站有义务及时向银行反映客户迁移、生产经营变化、涉及法律纠纷、金融服务需求及提供银行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以克服“信息不对称”和因信息不完全所造成的金融服务障碍。应对社区金融服务站实行奖惩机制,对本社区无拖欠贷款居民户占辖内贷款居民户总数的一定比例,不良贷款占比低于规定比例,发放居民户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个人和企业抵押担保贷款户数占全社区常住居民户一定比例以上的给予重奖,以促进社区服务站尽职尽责。
2.建立社区银行,提供专业化的社区金融服务。立足社区,建立按照市场化原则运营、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和个人客户的中小银行。建立和发展社区银行应立足现有基础,结合社区金融服务的特点,通过“转型”和“新建”两种途径发展社区银行。“转型”是将现有的小银行机构或将邮政储蓄机构改造为社区银行。目前,国家已经将社区银行确定为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最终方向,同时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改革方向确定为在保留利用邮政网络基础功能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其网络优势,完善城乡金融服务功能,以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为主,面向普通大众,特别是为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居民提供基础的金融机构。“新建”即在有条件的部分社区成立小额信贷机构。按股份制的要求,以自然人或企业为发起人成立小额信贷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部门注册,属于只贷不存、不能吸收公众存款、以自有资金来从事贷款业务的商业性盈利机构,以形成竞争的社区金融服务体系。
(二)加大金融业务创新力度
1.金融机构应积极培养和树立社区金融意识。社区金融正呈现出三种变化趋势:(1)由传统的储蓄存款转向理财服务和投资顾问;(2)由持有单一金融资产向持有多种金融资产转化;(3)由单一的个人金融需求转向多种经济主体对金融的服务需求。社区经济的发展蕴涵着大量的潜在的金融需求,为拓展金融业务提供了发展空间。各金融机构应接照社区金融“定向性、综合性、差别性、创新性、智能性”的特点,研究制定战略目标与重点,创新业务品种、服务方式和运作模式,以社区为中心,将金融业务面向社区客户纵深拓展,进而辐射周边地区和人群,满足各类客户的金融需求,实现经营收益最大化。
2.加大社区金融服务与产品创新力度。一是金融部门应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在搞好传统业务的同时,积极开办电话银行、手机银行、自助银行、网上银行等业务,不断拓展服务形式,打破服务的空间和时间限制,使客户充分享受到“足不出户”的即时金融服务。二是向社区,打造特色“金融超市”。金融机构应面向社区,加强社区金融市场调研,加大社区金融市场及产品开发力度,密切与社区居民、社区经济组织、单位部门(如保险、房地产、物业、电信、水电气暖、公证、担保等)之间的合作,实现传统业务与创新业务的良性互动,共同发展。同时还应在市场细化上下功夫,为特殊客户群体设计开发专门的金融产品,以体现社区金融“差别化”服务的特点。三是商业银行应转变营销观念,创新营销手段,尽可能地扩大社区金融的宣传效应,以争取更多的客户源;要培养和造就一支素质高,业务强的客户经理队伍。通过实行客户经理制,由客户经理按照一定市场细分结果有差别、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要成立专门的营销队伍,按客户需求主动服务上门。建立会员制,通过会员制形式建立起稳定的客户关系,为会员提供优先、优惠、优质的服务。
3.优化营业网点,实现资源配置效益最大化。社区金融是今后银行业竞争的焦点,商业银行在网点布局和规划时应依靠社区、贴近社区,改造现有营业网点,合理布局,重新组合。社区的选择上应将当地知名度高、社会环境好、物业管理严格的小区作为试点,可在社区金融传统的柜台服务方式基础上增添自助服务方式,弥补柜台服务受营业时间限制的缺陷,为客户提供全天候服务。各分支行可建立社区金融中心(如投资理财中心、消费贷款中心、电子银行中心等),负责市场的调查与产品的研发,下设网点负责做好本社区居民、单位的金融服务与拓展。国有商业银行可以借助储蓄网点优势,将储蓄所改造为综合性营业机构,通过增加服务内容来提升服务档次。
4.建立客户信息库,进行市场细分,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需求。由于社区内客户群体年龄、收入、性别、教育、职业、生活方式等方面的不同,对于金融服务的需求也不同,商业银行要建立客户数据库,根据客户的经济基础、存款情况、消费信贷需求等进行市场细分,制定出能满足各层次客户金融需求的方案,有针对性地进行市场营销。
5.提高业务水平,加快人才培养。商业银行应注重人才培养,通过邀请专业学者讲学、系统内外培训交流、聘用优秀管理人员等方式,促进各级机构网点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
(三)大力推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支持社区金融发展
一是积极推进社区就业服务。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完善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二是改进政府公共服务方式。整合政府各部门在城市基层的办事机构,积极推进“一站式”服务,提高为社区及其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平,促进公共服务社会化。三是加快信用环境建设。以社区为依托,以信用企业、信用户(居民)为基础,以打造信用社区为手段,改善区域金融生态,创造社区金融良好环境。要加强领导,明确各部门职责。协调组织领导制定实施细则和制度;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树立大局部意识,积极落实有关优惠政策,提高办事效率;政府应切实担负起打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领导责任,组建信用担保机构和区域信用再担保机构,健全社区资信认证、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为金融部门开展业务保驾护航。四是建立激励补偿机制。针对金融部门在社区所开展一些政策性业务,应考虑建立激励补偿机制。政府应在政策上对政策性金融予必要的激励和补偿。对社区小企业和下岗待业人员贷款业务达到一定比例的社区金融机构,应适当减免或降低营业税。探索建立中央和地方政策性补偿基金,向在社区承担的部分政策性金融业务提供支持。运用再贷款、利率等工具,对社区银行的资源配置进行协调和引导,鼓励加大对社区的投入。五是加强管理和监督。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社区金融宏观管理和风险监测,重点监测社区金融规模、来源、区域分布、市场利率、流动性状况、信用程度,风险状况等,分析可能对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产生的影响,并据此实施宏观调节。六是宣传培训金融知识。加强对中小企业经理、财务人员的培训,加大对社区居民金融宣传促进中小企业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的“信用形象”的意识,提高社会公众金融意识。
课题主持人:王维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