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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管制度设计缺少协同性,政策性风险凸现
当前对境外上市执行监管职能的部门有:中国证监会、商务部、外汇局、税务机关等。但境外造壳上市模式,不受中国证监会和商务部10号文的限制。在当前,个人境外投资政策迟迟无法出台、国内富人纷纷移民海外、个别官员腐败资产转移境外等种种情形之下,商务部等多部门不愿放松对民营企业境外造壳上市的严格控制。而外汇局独立承担监管职能,虽然监管地位有所上升,但其监管的外延己被人为地扩大,己经超越了监管跨境资金合规有序流动的基本职责。面对造壳上市企业复杂的资本运作模式,一旦监管制度上存在缺陷,政策性风险将无限性扩大。
(二)监管模式缺少主体性,无法阻止上市重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资本转移暗流
上市过程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是将境内资产注入境外上市公司中。由于外汇局监管模式是以单个业务为监管视角,并不涉及整个境外上市主体的所有交易,所以无法阻止上市重组过程的资本暗流。
首先,在上市重组中最重要的外资并购环节,存在依靠转让定价实现资本转移的现象。境外上市公司通过并购可以较少对价取得境内企业权益或者通过所谓信托协议方式持有境内企业权益。因无相应的评估和审价规定,民营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所谓的`1元钱(远低于净资产的名义价格)转让给上市公司,再由上市公司以境外补差的方式实现资产转移。加上长期以来监管手段弱化等原因,这部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流失可能相当严重。
其次,在私有化环节,个别民营企业虽然海外己经退市,但其实际控制人不愿意拆除境外壳架构,仍愿意选择将境内资产的控制权滞留境外。如果这种情况大量存在,必将对我国的经济发展造成重大影响,大量的税收收入将会流失。
二、规范管理促进民营企业海外筹资
上述问题,并不是民营企业海外上市探索实践产生的,而是我国现有外汇管理相关政策滞后造成的。我们不能因噎废食,怀疑、低估民营企业海外融资的积极效应,甚至采取打压政策,恰恰相反,要通过完善政策、加强引导、规范管理,促进境内民营企业境外上市渐进、稳步、健康发展。为此,我们建议:
(一)加强宏观协调管理
构建硬约束和软约束相统一的管理框架,对境外股权融资、资金回流等实行规模管理,对拟境外上市企业实行备案和备选制度,有条件放开境外股权融资交易,促进境内民营企业境外上市。构建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多部门共享的监管信息数据库;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彼此交换各自领域出现的最新问题、具体看法和监管思路;加强各部门法规政策出台的联动性和协调性,尽量减少政策口径的不衔接和差异性而形成的监管漏洞。
(二)对现有制度尽快完善,逐步形成监管合力
商务部等六部委应尽快对10号令进行修订,适当放开民营企业海外上市通道,以改变当前民营企业曲线海外上市的现状。其次,进一步完善境外股权融资政策法规。统一整合涉及境外融资的法律法规,构建大一统的境外股权融资管理办法,消除政策之间的不衔接。要实行不同所有制经济实体境外股权融资的统一政策。针对外汇局对特殊目的公司监管的现状,各部门应对境外上市业务的监管范畴进行重新界定,由商务部监管特殊目的公司身份认定,国家税务机关监管境内个人境外资产状况,外汇局负责对境外上市架构项下跨境资金流动的监管。要规范股权转让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对于境外企业收购境外企业的资产评估,应由外汇管理部门或商务部门指定的国内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股权转让价格应高于或等于指定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对于股权转让价格低于认可评估价格的,不允许其进行股权转让。
(三)构建完善的主体监管机制
第一,建立以境内居民个人为主体的监管模式。以境内居民个人为主体,依托外汇监管系统,建立完整的包含上市或拟上市所有关联公司的整体股权架构。以境内居民个人为主线,将其在上市架构中所有境外企业和境内返程投资企业纳入监管体系中。对体系内发生的所有资本性经营行为,应以主体为视角,防范通过转让定价向境外转移资本的行为。第二,建立涵盖整个上市全流程的监管模式。外汇局应建立对境外架构的搭建、境内资产的注入、境外私募、完成IPO、境外私有化退市等全过程的监测,同时对架构内因资本变动而发生的所有资金进行全口径监测。针对上市后续监测的空白,外汇局应建立完善的特殊目的公司退市管理政策,管理政策应涵盖退市计划报备、退市资金来源报备、境内自筹资金汇出核准、境外权益调回境内操作办法、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后续处理、境外或境内二次上市管理政策等诸多方面。对于有退市意向的境外上市公司,应在运作前向外汇局报备退市计划书。第三,建立特殊目的公司的外汇事后核查机制。每年对所有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和境内返程投资企业进行事后核查。主要做法为:要求境内居民个人,提交上市公司合并年报及上一年所有的上市公告。外汇局将年报有关数据及公告信息与外汇局登记备案信息进行核对。
【关键词】 律宾QDII; Copula-GARCH模型; 投资风险; 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6)04-0032-05
一、引言
我国QDII制度是在人民币资产项目下不可自由兑换、资本市场尚未完全开放的条件下运行境内机构投资海外证券市场的过渡性制度安排。QDII是一种具有资产组合投资特征的海外证券投资,进行风险评估与控制是其投资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加强对QDII投资风险的量化分析与控制具有很强的现实应用价值。
二、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
QDII制度是金融市场开放的中间产物,国外直接研究QDII的文献极为少见,虽然韩国、智利曾实行过类似QDII的过渡性机制,但并没有关于这些国家实施QDII的相关文献,我国QDII制度引起了国外学者的关注。Jeremy Siege(2007)认为中国QDII制度的实施为北美和欧洲带来的大量资金有利于缓解资本市场的供给缺口。Casey Hanson and Amabrose Lau(2009)研究了QDII实施对中国香港资本市场的影响:一是提高香港资本市场的流动性,强化了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资本市场的关联性;二是扩大了中国香港为内地提供金融服务和资产管理服务的领域。Stephen Green and Raghuram G Rajan(2011)分析了中国QDII制度实施对中国资本市场带来的影响。QDII的实施使得投资资产组合国际化,有利于分散投资风险,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与此同时,QDII制度由于不能控制资本流出时间,可能导致国内投资资金的分流,增加资本流动的易变性,对国内资本市场带来冲击。
(二)国内研究
我国学者对于QDII的研究主要集中于QDII对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影响以及QDII制度的完善,关于QDII的风险研究较少,比较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有:詹玉玲(2009)分析了QDII实施以来国内资本的流出数量,认为QDII对国内资本市场尤其是B股资金的分流加剧了资本市场的资金总量,影响了股票市场的复苏进程。沈玉梅(2010)认为QDII在增强国内资本市场与国际资本市场联动性的同时,使得资金跨境流动变得更加便利,有可能影响汇率稳定以及金融货币政策的有效性。方尊(2012)采用VaR分析方法对QDII的资产配置的汇率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利率风险进行了计算,提出了基金系QDII投资的风险计量模型。
三、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从我国QDII投资的现实运行基础看,我国投资机构对于海外市场的了解不足,缺少专业水平高、从业经验丰富的投资管理人才,导致机构风险规避能力较弱。从我国QDII投资的现实收益情况看,有2/3的基金系QDII投资处于亏损状态,依赖于这样的海外投资资产进行投资组合估计难以达到风险分散的目的。因此假设:我国QDII投资风险较大,尚未达到有效的风险规避目的。
(二)变量选择
1.资产组合风险指标的选择
相对于其他风险指标(如标准差、贝塔值、半方差)而言,VaR从下一阶段可能损失的概率和损失额两个维度来阐述风险的情况,具有相对全面且实用性强的特点。VaR需要的假设条件接近现实情况,简洁明了,而且能够通过设定概率来计算不同风险偏好下的损失值,便于投资者决策,因此,选取VaR作为风险度量指标。VaR基本计量模型为:VaR=ω0[E(R)-R*],其中ω0为投资组合的初始值,E(R)为投资组合持有期间的期望收益,R*表示置信水平a下投资组合的最低收益率。
2.资产组合联合分布的连接函数的选择
传统的资产组合联合分布假设资产组合符合正态分布,这一假设用于描述“尖峰厚尾”的金融资产会产生很大误差,因此,本文拟采用如下方式来描述金融资产组合的联合分布:(1)以GARCH模型描述单个金融资产的分布;(2)采用Copula连接函数将单个金融资产分布映射到正态分布上,然后按照传统分析构建进行风险分析。文中所用到具体变量的含义将在模型构建部分结合相关模型给予说明。
(三)模型构建
1.GARCH(1,1)模型
(四)样本选择
由于基金系QDII投资占所有QDII投资比例在61%以上,更为投资者所接受,而银行系QDII投资风险较低,因此,本文选择基金系QDII作为研究对象。在QDII投资的资产组合中,股票所占的比例较高,投资的基金也与股票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本文以QDII投资的股票价格指数波动来反映股票市场的市场风险,并统一采用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公司的系数指数进行计量。考虑到不同形态的资本市场具有不同的风险水平,本文将样本数据分为中国香港(HM)、美国(AM)、新兴市场(NM)、其他成熟市场(DM)。由于我国的QDII制度开始于2006年,因此本文数据的时间区间选择为2007―2013年12月。
四、实证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见表1)
从样本资本市场指数的收益序列均值接近0的统计结果看,样本市场的投资收益为市场平均水平,投资于四个市场的投资组合的均值也应为市场平均水平,而我国的QDII投资出现较大的亏损表明QDII投资具有较大的风险。新兴市场和中国香港市场较高的标准差说明其指数波动幅度大,美国市场次之,新兴市场指数波动高的原因在于成熟度不高,市场对信息的敏感性强,中国香港市场则是因为国际游资的大量进出以及与新兴市场(中国股市)的密切联系,美国市场较高的指数波动是国际资本聚集、金融衍生品创新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二)显著性检验
1.ADF检验
样本市场投资收益率序列的ADF检验结果见表2―表4。
样本序列的P值均小于0.01,表明各序列在1%水平上拒绝原假设,即各序列为平稳序列。
2.协整检验
如果序列之间具有稳定的相关关系就可以采用椭球Copula族中的恒定Copula函数进行分析,因此,本文对序列进行协整性检验以考察其相关关系的稳定性。
上述检验结果表明四个序列具有协整关系,即各序列相关关系具有稳定性。
(三)实证检验
1.GARCH估计
通过计算收益率序列的自相关性确定GARCH模型的阶数,最终确定选用GARCH(1,1)进行分析,分别结算各个市场收益率序列GARCH模型系数。
表4统计结果显示AIC、SC、HQ值均小于-5,表明模型的拟合度高,同时,除常数项外其余变量的系数在5%水平上显著,因此,模型较好地描述了HM市场的收益率序列。
表5中AM收益率序列的AIC、SC、HQ接近-6,表明GARCH模型对序列的描述较优,模型估计的各系数在5%水平显著相关。
表6新兴市场EM收益率序列的AIC、SC、HQ均小于-5.5,该数值较小,表明GARCH模型对序列的描述较优,同时,模型估计的各系数在5%水平显著相关。
表7其他成熟市场DM收益率序列的AIC、SC、HQ接近-6,该数值较小,表明GARCH模型对序列的描述较优,同时,除方程常数项外,模型估计的各系数在5%水平显著相关。
根据以上统计参数整理如下各序列GARCH模型的重要参数,见表8。
根据上面的分析,可以将各序列GARCH模型估计出的重要参数整理在表中,参数有收益方程中的常数、波动方程的各个系数及尾部学生t分布的自由度,以方便条件分布的求解。
2.VaR的计算
根据上文计算得到的参数按照正态Copula函数和t-Copula函数计算各序列的VaR值。
(3)计算各序列VaR
根据比例测算和最优测算得到我国QDII投资组合的VaR以及最优投资组合下的VaR。
表9的测算结果表明,现有投资组合下,投资组合在四个样本市场的投资比例分别为69%、7.9%、8.1%和15%,在正态Copula下VaR为-2.06%,在t-Copula下VaR为-0.76%,显著高于最优组合下的风险水平,我国QDII投资风险存在较大风险。最优组合下,在正态Copula下,中国香港与美国市场的投资比例接近0,这与实际情况不太符合,合理的解释是在正态Copula下,新兴市场与其他成熟市场足以覆盖中国香港与美国投资,而在t-Copula下,投资比例较为均匀,兼顾了收益水平与风险水平,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投资组合方式。
五、结论与建议
实证结果表明我国QDII投资风险较大,这与我国QDII投资的实际表现相符,表明我国的QDII投资并没有真正实现通过全球化投资来降低风险,需要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一)完善风险监管体系
本文所采用的计算方法计算出来的VaR值作为一种预测性指标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风险水平,可靠度高且易获取,可以用做投资机构对投资组合的风险监测与控制。国外资产管理的经验表明,最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是建立一套综合各类资产类别和投资战略的风险预算体系,建立起有效的风险预测、评估和应对机制。
(二)优化资产配置
资产配置直接影响着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实证结果表明我国QDII投资配置尚未达到理想水平,需要机构投资者进一步扩展资产配置有效边界,综合权衡收益与风险。从本文分析的结果看,我国机构投资对于中国香港、美国市场投资过高,忽略了其他成熟资本市场以及新兴市场的投资,加强此类市场的研究与资源配置是下一步的行动方向。当然,简单调整投资比例不足以有效控制风险,还需要针对不同市场实施不同的投资策略。具体而言,在成熟市场上应分析证券的真实价值,寻找具有宽泛的安全投资边界的股票或债券;在新兴市场上,着重于证券的成长性,以分享新兴市场经济快速增长带来的收益。
(三)加强海外市场调研
我国QDII投资所需要的信息严重匮乏,主要依靠评估机构收集的信息,这些信息具有片面性,需要用批判的态度加以利用,逐步建立起自己的海外投资评估机构,负责相关市场的调研,包括该国或地区市场的估值方法、政策、法律、运作机制,甚至具体投资股票或证券上市公司的一手资料,真正做到“知己知彼”。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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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外资企业 内资企业 会计处理
一、外资企业的会计处理的特点
(一)外资企业会计处理期末核算更灵活
同内资企业会计相比,外资企业在期末核算时,可以更灵活的进行生产成本未完工的结转,生产周期较长的、同采购者之间签订长期供货合同的产品,可以在月末根据产品的生产进度来确认销售,同时进行销售成本结转。并且贷记产品的销售预计收入,应收账款都可在月末借记;同时进行已转的产品成本未完工的贷记,销售成本的借记,成本的结转。等产品完工后,再进行生产成本的贷记,以及产成品的借记;再同时进行已转生产成本未完工的借记,产成品的贷记。
(二)可提前收回投资使得外方权益得到保障
外资企业的会计处理中,对在进行核算利润归还投资、已经归还投资中,为使外放权益受到保障,外方拥有提前收回投资的权利。依据国内现行政策的相关规定,在对于合资而企业来说,合作期间不允许对投资进行收回。但是在期满后财产的全部所有权归中方,中方也同时承担全部债务责任。外方也可以在通过审批后于睡前进行投资收回。因此,核算利润归还投资、已经归还投资这种会计制度,使外方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在投资归还时,对银行存款进行贷记,对利润归还投资或者已经归还投资进行借记,如果用利润来进行投资的归还,并且用未分配的利润来冲减借方,归还投资贷记利润。
(三)外资企业内部之间往来款项可相互抵消, 方便了核算
在外资企业会计处理中,在企业内部之间的款项往来中,可以相互进行抵消,对于外资企业同其附属企业来说,两者之间的核算将更加方便,可以利用内部往来科目进行多附属企业间核算往来款项。企业进行会计报表的合并汇编的时候,内部往来的各种款项应该进行相互抵消处理。若有无法抵消的未达款项存在时,可以将其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在其他应付款或应收款中。
二、内资企业会计处理的特点分析
内资企业会计处理与国内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处理相比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需要设置记录外汇业务的复币式账户
(2)需要计算双重成本和盈亏。进出口业务会计处理不仅要处理销售成本和利润,还要计算“出口每美元成本”和“进口每美元赔赚额”,用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考核企业的进出口效益。
(3)既要遵循我国法律规定,又要遵守国际惯例。进出口业务在货款结算、价格条件、关税计算等方面要符合国际惯例,否则容易引起贸易纠纷,遭受损失。
(4)受政策和贸易方式影响较大。各种贸易方式又有相应的优惠政策,处理上也有差别另外内资企业的进出口业务可分为自营进出口业务和进出口业务两部分,它们的处理内容也有差异,因而内资企业会计处理较之国内商品流通企业的会计处理又呈现一定的复杂性。
(5)相关的商品流通业务的规定同国内部分有一定的差异,具体表现在销售成本、销售收入的时间确认的标准与时间上。国内现行的会计准则中提出:按照商品获取各类运输单证、装运出口同时向银行递交单子的具体时间为标准,来确认自营以及出口中进行入账销售收入的时间;在自营出口中无论以哪种作为成交价格,销售收入在确认其入账金额时,全部以离岸价为基础进行确认;在出口中,在成交额中,收取一定比例手续费,作为的收入;处理进口成本时进价的基础均为到岸价,对所购入的进口商品进行会计确认的时间标准为:企业所收到的进口单证为经过审核的,证明该单证符合合同以及信用证的内容,同时经银行与外商进行远期汇票的承付或者承兑的时间。
三、外资企业同内资企业在会计处理上的差异
(一)有关税务方面问题的处理差异
外资企业在进行国产设备的采购时,在增值税款退还的处理上同内资企业存在一定的差异,外资企业所收到的由于国产设备采买所退还的增值税款项,根据相关规定可以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在所购买的设备未交付使用的情况下,可以降低所购设备成本,在建工程项目下贷记,银行存款项目下借记;二是在所购买设备已交付使用的情况下,可以对设备已提折旧与账面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在银行存款项目下借记,固定资产项目下贷记;折旧中多提出的部分可以进行冲减,在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项目下贷记,累计折旧项目下借记。
税务机关在设备已经交付使用的情况下,对增值税退还要跨越年度进行时,外资企业应该进行设备账面价格的调整,在固定资产项目下贷记,银行存款项目下借记;折旧中多提出的部分可以进行冲减,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下贷记,累计折旧项目下借记。
(二)有关捐赠接受问题的处理差异
在资产捐赠接收问题的处理上,外资企业的会计处理也同内资企业的处理存在差异,在资产捐赠的接受上外资企业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对货币性资产捐赠的接受上,根据所收到的实际数额,在银行存款项目下借记,同时根据所接收的货币性资产的数额进行所得税的计算,在所得税项目下贷记,之后所得出的差额在资本公积项目下贷记。在年末,按照会计清算的数据,对该部分应缴与实缴所得税之间的差额,在应付所得税项目下借记,资本公积项目下贷记;二是若所接受的捐赠为非货币性资产时,应进行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的账户设立,专门对企业所接受且待转的这部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价值核算。企业以该资产评估价值,或者其重置价格为依据,在无形资产、固定资产或者原材料项目下借记,待转捐赠资产价值项目下贷记。企业在年末,对待转捐赠资产的价值的借记要根据其账面余额来进行,该资产应缴所得税,在应交所得税项目下贷记,税后差额在资本公积项目下贷记。若所接受资产太庞大,则可以在经过审批后,所得税的缴纳平均分五年缴清。在缴纳所得税的这五年中,企业应于每年年末,根据当年应缴税额,在待转捐赠资产价值项目下借记,应交所得税项目下贷记,税后差额部分在资本公积项目下贷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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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利利.企业会计成本核算存在问题及解决策略[J].现代商业.2013(23)
一、企业战略与财务管理
1、战略是指企业最基本的长期目标
战略决策有以下一些重要的特征:①战略决策涉及企业主管人员关于企业发展方向的观念和想法;②战略决策要帮助企业处理好与外部环境的关系,使其尽量与外部环境的预计变化相一致;③战略决策必须考虑到企业本身的资源,并协调好经营活动和资源之间的关系;④战略决策涉及企业经营方式上的重大变化;⑤战略决策极为复杂,不确定性程度高,要求企业根据不完全可靠的信息对未来事件做出预测;⑥战略决策要求采取一体化的方法管理企业;⑦战略决策着眼长期性发展,涉及的范围大,影响长远;⑧战略决策涉及企业主要利益相关者的价值观和期望;⑨战略决策涉及企业的资源和经营,将会影响企业的资源基础,带来大量的管理低层的决策。
2、企业战略对手财务管理的影响
企业是处于不断竞争的环境中的。抓好战略管理,必须首先确定企业竞争的地位,而产品生命周期为竞争战略的研究奠定了基础。①推出阶段。②发展阶段。③成熟阶段。④衰退阶段。
二、新会计准则与税务筹划
新会计准则将投资按照目的不同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新准则将长期债权投资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企业持有的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企业所得税分立模式下的弊端:1.内外资企业税负差异巨大,以致削弱内资企业竞争力、危及内资企业生存。原因即在于以往两套税制在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等政策上对外资企业偏松、对内资企业偏紧,使得内资企业的实际平均税负远远大于外资企业的实际平均税负,这一问题在我国未加入世贸组织之前,由于外资企业尚受到其他相关法律的限制、内外资企业竞争并不激烈,因此并未突现,但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对外开放的力度日益加大,外资进入的种种限制,诸如地域限制、市场准入限制、股权份额限制等等逐步被取消,上述问题使得内资企业将真正面临严峻的生存挑战。2.税收优惠政策存在漏洞,以致扭曲企业经营行为、造成财政收入减少。比如,有相当一部分外资企业在优惠期结束前不是撤资就是改头换面,注册新企业,将原企业业务注入新企业,照常享受政策优惠,继续钻政策的空子,并让原企业“亏损”歇业或直接注销;[2]而另一方面不少内资企业大肆效仿外资企业避税,许多假外资企业也应运而生,比如一些内资企业通过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的“返程投资”方式,从而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3.普惠制税收优惠政策影响我国利用外资结构的优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由于我国以往在涉外税收上实行以区域性优惠为主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种具有普惠制性质的优惠政策,一方面加剧了区域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另一方面由于其更多体现的是规模刺激、而缺乏规模结构引导力,使得其并没有对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产生明显的引力作用,反而为那些劳动密集型、技术含量不高的投资项目带来大量利润,甚至一些外国企业把污染重、能耗高的产业转移到我国。
三、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1、中国企业风险管理的监管体系架构已具雏形
(1)、20**年以来国内监管部门相继对其所监管对象提出了风险管理的要求——分散监管格局形成
风险古来有之,但对风险实施管理不足百年的历史,对企业风险提出全面的管理还是近年来的事情。虽然导致百年老店巴林银行倒闭的“李森”事件震惊了世界,但真正引起国人瞩目的则是与之异曲同工的“陈久霖”事件,由此,国内监管当局开始制定指导性文件要求被监管的企业对风险进行管理。20**年以来,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等,各监管部门均出于自身的要求颁布了约束其监管对象的风险管理指引,对企业风险分散监管的格局形成。
(2)、20**年国家监管开始联合发文对企业风险进行管理——集中监管体制形成。
20**年6月28日,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该基本规范共七章五十条,各章分别是:总则、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和附则。规范体系除基本规范外还包括具体规范和应用指南等。此次基本规范的印发,标志着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取得重大突破。基本规范要求自2009年7月1日起先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非上市的其他大中型企业执行。至此,开启了对中国企业风险实施全面监管的序幕。
2、中国企业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将全面展开
(1)、企业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体系开始融合
从由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共同制定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被专家称为“中国版的SOX法案”,它的标志着对中国企业风险管理实践开始从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方面取得突破,并将对公司、证券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制度产生深远影响。基本规范规定企业内部控制的基本目标、基本要素、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是制定具体规范和应用指南的基本依据。基本规范在形式上借鉴了COSO报告内部控制5要素框架,同时在内容上体现了其风险管理8要素框架的实质,构建了以内部环境为重要基础、以风险评估为重要环节、以控制措施为重要手段、以信息沟通为重要条件、以内部监督为重要保证的5要素框架。赛迪顾问认为,风险管理要素管理与内部控制体制建设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整体,其构成一个统一的企业风险管理框架。
(2)、专业的风险管理咨询中介机构将成为企业长期依赖的伙伴
为了配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施行,财办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草拟了《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等三个指引文件分别对战略目标、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果目标、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目标、资产安全目标、合法合规目标等单个或整体控制目标的实现进行评价;对货币资金、采购与付款、存货、对外投资、工程项目、固定资产、销售与收款、筹资、成本费用、担保、合同、对子公司的控制、财务报告编制、信息披露、预算、人力资源政策、计算机信息系统等17部分的关键控制点及控制措施进行了详细介绍;并对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企业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鉴证提出了具体要求和规范。对鉴证报告的格式、鉴证结果的使用等提出了明确要求。赛迪顾问认为,接受专业的企业风险管理咨询机构的服务,是中国企业落实《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必经之路。
(3)、信息化是企业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必要支撑
四、相关知识
所谓公允价值引起了连锁反应,笔者不敢苟同。市场价格在金融企业应用公允价值后的确进一步下跌,但市场价格的下跌是对企业不良业绩的反应而不是对应用公允价值的反应,只要企业的不良业绩是真实的,就应该正视这种价格的下跌,否则会计的信息传递作用何在?所以说公允价值只是真实反映了企业的风险,从而对利益相关者进行一种风险警示,并通过积极的措施(管理改进与业绩提升)或消极的措施(重组或破产)得以释放。如果摒弃公允价值,那么企业业绩下滑将在会计信息中得不到反映,风险就会不断聚集而导致价格泡沫的产生,一旦泡沫破裂,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一、外资并购的发展有着客观必然性
首先,从当前全球外商投资的总趋势来看,国际直接投资日益多样化,跨国兼并与收购成为一大主流。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统计,在全球跨国直接投资总额中,以并购方式进行的投资占80%以上。这其中,更多的发展中国家步入跨国并购行列,并购个案金额明显增加,并购领域愈加宽泛。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国内企业实力普遍偏弱,跨国公司即使想并购,也难觅合适对象,况且并购投资对东道国市场和法律环境要求甚高。但今天,外商对华并购投资意愿增强,大批中国企业通过并购进入全球产业链和价值链,活跃在国际经济舞台上,应该说这是一个巨大进步。
其次,中国资本市场深化发展的要求。并购重组是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最为生动的体现形式,通过并购,使资源向效率更高的主体集中,同时形成对低效率公司的强大外部压力,从而整个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才会得以提高。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问题解决后,股权转移的制度障碍被清除。在此情况下。日益活跃、形式不断创新的并购集中出现是顺理成章的事情。资本的逐利性决定了它将从劣质行业和企业退出并流向收益水平更高的行业和企业,并购将成为优化资源配置的主要途径。
再次,人民币升值预期下的逐利需求。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经济地位的提高,必然带来人民币升值。在这样的情况下,外资便把现阶段购买中国资产看做是买打折品而加速投入。在人民币升值达到预期目标之前,外资并购的动力就始终存在。
二、审时度势,以积极乐观的态度迎接外资并购
目前,跨国并购趋势正在不断发展,不仅外商到中国投资采取并购方式,中国企业也采用并购方式到海外投资。对中国来说,在土地非常紧张的情况下,并购方式比采用绿地投资具有更显著的优势。
首先,并购有利于有效利用外资。20多年来,利用外资作为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在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和加快形成开放型经济方面功不可没。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必须坚持对外开放不动摇,更加积极有效地利用外资。
我国吸收外资虽已连续15年居发展中国家之首,但从人均吸收外资、外商直接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和占GDP的比重等指标来看,仍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发展空间还很大。我国现有国内资金和外汇储备较为充裕,但从发展水平看,眼下吸收外资不是因为国内没有资金,而是要吸收资金流动中所承载的各种竞争力和效益、拥有的有效资本和技术创新能力、造就的高素质人才、带来的市场和就业机会。作为利用外资的新形式,并购具有若干先天优点,这对我们来说是一个良机。据联合国贸发会议最新研究,中国已取代美国,成为全球跨国公司海外研发活动的首选地,高达62%的跨国公司把中国视为未来几年的最佳海外研发地。由于竞争激烈,市场力量助推外资上水平的基础业已形成,可以预见。在并购中,外资将搭载更多的先进技术和研发能力。这将进一步促进我国体制改革和创新,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升级。也使国内企业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面利用跨国公司的产业分工体系和全球营销网络,把我们的比较优势最大限度的转化为竞争优势。
其次,并购有利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我们利用发达国家新一轮产业结构调整的机会,借助国际并购浪潮。促进外资参与国有企业的改组改制,推动国有企业与跨国公司的合作,这对盘活国有企业存量资本、促进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和相关行业整合产生积极影响。通过并购,先进的管理方法和前卫的经营理念也将随之而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国有企业建立真正的法人治理结构,杜绝“内部人控制”及欺诈中小股东的行为,
再次,并购符合建立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当前。我国生产能力过剩仍较严重。如果还一味让外资铺摊子、建新厂,会导致产能过剩更为突出。相对于其他投资方式,跨国公司的并购可以更有效地增强产业集中度,重组内外部资源。提高经济运行质量,使外资成为转变增长方式、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引擎之一。
三、冷静分析,审慎看待外资并购的消极影响
外资并购作为一种利用外资的新方式,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但如果任凭外资过度并购,将会出现以下不良后果:
一是形成垄断,使中国经济的竞争力下降。外资并购最大的负面效应在于它可能导致垄断,从而控制市场。破坏原有的竞争秩序。外资并购采取的战略就是争夺国内市场份额,消灭竞争对手。如果不加控制,外商不仅可以控制国内市场,制定垄断价格和瓜分市场策略,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而且容易制约内资企业成长和技术进步,制约国内幼稚产业发展,从而导致中国经济竞争力下降。
二是威胁国家经济安全。目前,外资加紧并购的对象已经转向技术垄断、区域市场垄断、资源垄断、政策垄断等行业企业,造成某些产业部门的生产向外资集中。这些企业是国家战略利益的主体,关系到产业安全和国家经济安全,这些企业被外资大量并购。加大了产业风险,弱化了我国产业的竞争力,固化了我国产业在国际分工中的不利地位。
三是可能对国内企业产生挤出效应,不利于民营和中小企业成长,影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被并购之后,一些企业随即纳入跨国公司的生产体系,与外资结合而形成规模经济,从而对国内新形成的投资有可能构成进入壁垒,产生挤出效应。这种挤出效应不仅表现在外资直接进入的领域,甚至会出现在相关联产业的有关企业。
四是对中国企业的自主创新有强烈的抑制副作用。外资并购后,跨国公司取得了企业的经营决策权,他们把持着企业的技术、科研、销售等。外方就容易削弱企业自身的研究与开发能力。据对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技术扩散问题进行的调研,超过93%的外资企业在中国有技术扩散行为即国产化行为。考虑到技术保密问题和技术领先带来的收益,在我国从事研发活动的跨国公司多数从事适应型研发活动,真正从事创新型研发活动的很少。另外,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研发机构有独资、委托科研机构、科研机构联合开发等形式,在外资并购科研机构中,除少量高级研究人员来自国外。大多数都在投资当地招聘,
它们“挖”走的是当地最优秀的人才,以完成其人才本土化战略,其更大的威胁在于国内的“创新人才”被瓜分。
五是影响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加剧投机趋势。目前,外资的并购战略主要集中于我国行业龙头和领先地位的企业。而这些企业大部分集中于我国的资本市场,股权相对分散的企业更可能是外资并购的主要对象。外资并购的跨国性涉及到国际金融问题,正是由于国际金融市场同国内市场的差异,给了一些恶意并购者以可乘之机。他们利用汇率升降、国际金融市场和商品市场行情的变化,通过不同时期投机抛出。从中赚取差价。这种不为生产流通而产生的投机行为,会加剧我国资本市场的不稳定,并会对我国经济产生重要的负面影响。
四、正确认知,清醒面对规制外资并购具体操作层面中存在的不足
一是在外资并购过程中,由于某些地方政府的指导思想是不惜一切也要让合资成功,结果让外资立于不败之地,即使合资不成,外方也能够在交易的尽职调查中获知我方企业的商业机密。
二是对外资并购的后续监管缺乏有效跟踪。新《并购规定》中明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但如何监督外国投资者在规定时间内按期支付对价,防止国内资产的流失已成为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是在新《并购规定》中对资产并购的解释为: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营运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首先这会造成如外国投资者不主动申报,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就无法查证其是否是资产并购,从而使资产并购规避了商务部或省级外经贸部门的审批;其次新《并购规定》中对外商如何运营购买的境内企业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也会造成外商可能变相进入我国限制或禁止外资进入的行业、领域。如股市、房市等。
四是在新《并购规定》中对于在并购过程中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属于同一个实际控制人,是由当事人向审批机关披露,如当事人不主动披露则审批机关无法查证。同时新《并购规定》还对特殊目的的公司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作了严格的规定,但对如何审查外国投资者是否为特殊目的的公司却没有明确规定。
五是新《并购规定》中注明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但除了对国有股权、国有资产交易有强制性操作规定外,对其他类型的企业只是一般性要求。这就会导致境内的民营企业在进行外资并购时股权的实际交易价格可能高于评估结果。也可能低于评估结果。这两种情况都会产生负面影响。
六是新《并购规定》中明确境内公司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但如果境内公司变更国籍的自然人股东增资或收购该公司其他股东的股权是否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如改变,是否会造成逻辑混乱。
七是新《并购规定》第18条:外国投资者认购增资的,并购后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企业资本与增资额之和,外国投资者与原其他投资者在对原企业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各自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如按此操作,会造成出资金额与出资比例不对称,导致出资金额与出资比例的逻辑性错误。
五、完善法律制度,推进外资并购规范化
一是加速完善外资并购的各项法律制度。目前,我国规范外资并购的法规主要是2006年8月重新修订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新《并购规定》虽然一方面强化了审批环节和反垄断的审查,另一方面试图对外资并购的操作环节特别是特殊目的公司、跨境换股等技术细节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但仍存在系统性安排不足、透明度不够的问题。我国刚刚通过的《反垄断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外资并购反垄断的“母法”,但《反垄断法》对于外资并购仅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事先申报审查”制度,除此之外并没有特殊的规定。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外资并购的各类法律法规的建立,建议在《反垄断法》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市场的实际和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现状,制定一部统一的、涵盖外资并购各方面内容的外资并购基本法。
二是将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相结合。规范外资收购。在新《并购规定》中已经开始涉及外资并购中备受争议的“国家经济安全”问题,但在具体的规定上还比较笼统,没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因此,应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行业的竞争实际,在对我国各个产业进行详细调查的基础上。将外商可以并购的产业分为鼓励、允许、限制三类,列出禁止外商并购的产业。根据上述划分,对于产业竞争充分的行业鼓励外资并购,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对于国家限制外商并购的产业,则可以规定适当降低构成垄断的市场集中度和外资持股比例。以有效地限制外资并购。对于关系我国国计民生的产业和幼稚产业可根据公共利益标准实施一定的保护。对于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或对国计民生影响不大的产业,可以适当放松反垄断法的执行力度,规定较少的股权限制,有意识地使外资公司正常地介入竞争,把民族工业和国有企业推向国际竞争的层面。对于处在发展初期的幼稚产业和关系国计民生的支柱产业以及特定行业的国有龙头企业,应严格控制外资公司的并购介入。
三是构建外资并购中的产业安全审查制度。实际上,反垄断法很难适用于企业并购案例。理论上,反垄断法是旨在消除或者降低由外资并购所导致的行业垄断,而不能解决外资并购所引发的产业安全问题。为此,可以参照国外成熟经验,建立中国外资并购国家产业安全审查制度,建立统一的经济安全审查委员会,对外资并购事件进行调查和判断,吸纳民间商会、协会和一些国内企业的研究部门加入。审查应主要集中在战略性产业,包括工业、农业和金融等服务业中的关键领域。
四是各部门应明确职责,实行联动监管,加强后延监管。从国家六部委共同出台的新《并购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外资并购不是只涉及某个职能部门,它涉及到外资并购的审批、外资企业的登记、外资企业的外汇管理、税收管理以及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证券市场的监管等方方面面。尤其是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是由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进行的。这就要求六部委在对外资并购进行审查时应相互沟通相互协调,从而充分发挥各自的监管职能,实现外资并购的规范化。对外资并购实施过程结束后,各有关部门还应对外资的实际使用状况和流向进行有效的跟踪监测,强化后延监管,防止外资并购的资金变相进入国家限制或禁止外商涉足的行业领域,堵住政策的漏洞。
五是健全审查机制,严格约束伪外资并购。内资企业“外资化”是中国经济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而这个问题往往与企业海外上市、跨境并购等交易纠缠在一起。这就要求我们首先应明确关联关系企业和特殊目的公司的审查原则和审查方法,从而认真审查海外注册公司与境内企业的关系,坚决杜绝伪外资并购,防止国内资产的流失。其次,应明确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交易价格。最后,应严格按新《并购规定》制订的约束条件,严格审查以股权用作支付手段的外资并购,以保证换股并购能够按诚信原则有序进行,也绝不给“空手套白狼”之辈有可乘之机。
关键词: 国外上市 问题 应对方案
在金融资本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下,国内企业不断寻求国外上市。这不仅能促进国内企业经营的国际化,使其能从国际市场上筹措发展资金,而且更将促进国内企业财务的国际标准化、透明化,经营管理的现代化,从而全面提高其竞争能力,逐步形成若干有国际影响力的跨国大公司。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步伐的加快,国内企业在国外上市已成为我国经济融入全球经济体系所面临的必然趋势。那么国内企业在国外上市有哪些途径呢?
一、注册海外公司
我国公司在国外上市,一般采用海外红筹的方式进行,即由企业的投资者(或实际控制人)在国外注册一个为此上市目的而成立的海外控股公司(通常是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成立的税收豁免型公司或香港公司),通过海外重组,将企业权益(包括股权或资产)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注入该公司,并以该公司为主体在海外上市。
注册海外公司上市与国内股份有限公司在国外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并在国外上市不同。从实务的角度看, 注册海外公司上市较国外发行上市具有更多优点:
(一)适用法律更易被各方接受
注册海外公司上市的主体是海外控股公司,因此,该公司本身应适用离岸公司登记地法律,即以离岸地法律为上市主体的属人法。而操作中通常选择的离岸地均为原英属殖民地(如上述4个著名离岸地),其法律原属英美法系,与美国公司法同源,与中国法律相比,更容易被国际投资人、美国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理解和接受。在上述离岸地中,开曼群岛又因其完善的司法体制、稳定的法制环境、良好的公司治理标准和便利的公司运作程序被认为是最佳的海外控股公司法域,为美国上市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所普遍接受。目前,中国在美国通过注册海外公司上市的非国有企业中,绝大部分是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海外控股公司并以此作为上市主体。
对国际投资人而言,如果上市主体能够适用同属英美法系的离岸地法律,同时受英美法系制度下有关法院的司法管辖,将使其对投资安全性的顾虑消除,有利于企业在国外进行融资和上市。而以国外发行上市的公司来说,国外发行上市完成后,其仍属中国法人,必须无条件地适用中国法律,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法律,由于中国外商投资等法律相对于英美公司法尚有差距,因此,对公司法律乃至中国法制的投资安全性的考虑,往往影响国际投资人对企业投资的判断。这一点,在国际私募过程中,尤其突出。
(二)可流通股票的范围广
在注册海外公司上市过程中,海外控股公司的全部股份,经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的合法注册登记程序或根据美国证监会(SEC)《144规则》的规定进行有限出售,均可实现在交易所的流通。而在国外发行上市过程中,除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流通股外,其余股份一般不能在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流通。
(三)股权运作方便
在实践注册海外公司上市中最为突出的优点,当数股权运作的方便。由于股权运作全部在海外控股公司层面完成,而海外控股公司股权的运作实行授权资本制。包括发行普通股股票和各类由公司自行确定权利义务的优先股股票、转增股本、股权转让、股份交换等大量股权运作事宜,均可由公司自行处理,并可授权海外控股公司董事或董事会决定,因而具有极强的灵活性。同时,海外控股公司的注册资本在设立时仅需认购,不需实缴,使公司资本运作的成本大大降低,特别适合资本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尚未完全放开的中国企业。
在海外控股公司层面上,股东和私募中外部投资人的出资及相对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均可由各方自由协商确定,这在吸引和引进海外资本时,极具灵活性,对在企业融资过程中灵活满足包括股东和私募投资人在内的各方的要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四)税务豁免
海外控股公司最广为人知也是最易引起争议的,是离岸地政府对海外控股公司除收取有关注册、年检等费用外,不征收任何税收,这样,就使上市主体将来进行各类灵活的资本运作的成本大大降低。税收的豁免,也是注册海外公司上市得以运作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进行海外重组
海外重组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对企业的权益进行重组,将企业的权益转移注入海外公司,即将来的上市主体。
海外重组过程,涉及到海外控股公司对境内企业权益的收购,因而涉及到价款的确定和支付的问题。在此方面,因境内企业性质的不同,其价款的确定和支付有所不同。由海外控股公司收购内资企业进行海外重组,应当适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该规定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对境内非外资企业即内资企业的购并。
(一)海外重组方案取决于产业政策
海外重组并不是股东的简单变更。由于海外控股公司属于“外商”范畴,海外重组的结果将导致“外商”全部或实质上持有境内企业的权益,因此,海外重组必须符合中国对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海外控股公司应当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的规定,进行海外重组,以进入境内企业所在的行业,并根据企业所在行业对外资的开放程度,确定该行业是否允许外商独资或控股。
外商准入问题直接影响到公司海外重组的方案。在企业所在的产业允许外商独资控股的情况下,重组的方案较为简单,一般通过海外控股公司进行返程投资,收购境内企业全部的股权,将企业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实现海外控股公司对企业财务报表的有效合并。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购价款更具灵活性
海外重组过程,涉及到海外控股公司对境内企业权益的收购,因而涉及到价款的确定和支付的问题。在此方面,因境内企业性质的不同,其价款的确定和支付有所不同。
外商投资企业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外商投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其作价可由各方协商评议确定,因而其转让也可在投资方同意的情况下,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应为应有之意。 此外,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外资股权变更规定》除规定国有股权转让须经评估外,均仅规定投资人向第三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经其他投资人同意即可,并未规定需进行评估。
因此,在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海外重组过程中,除国有股权的转让须经资产评估,并按照不得低于评估值确定转让价格外,海外控股公司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海外重组的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并经其他投资人同意即可,不需进行评估。
三、通过可变利益实体(VIE)的方式完成国外上市
FIN46(指FASB Interpretation 46 )是FASB(“FASB”系美国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即“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简称)对在无法根据传统的投票表决权方式来决定财务报表合并与否的情况下,关于如何通过确定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y, VIE),并据此将其合并到母公司财务报表的情况。如果一个实体,尽管与另一个实体不存在股权上的控制关系,但是,其收益和风险均完全取决于该另一实体,则该实体构成另一实体的VIE,双方报表应当合并。
在国外上市过程中,通常将FIN 46作为对境内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属于特许行业,不能由外商直接控制情况下海外重组方案的会计基础。由于海外控股公司作为外商不能直接进入境内企业所在的行业,并全资或控股该境内企业,因此,通常由原股东名义上持有境内企业,同时,由海外控股公司通过自己直接或在境内设立外资企业,垄断该境内企业的全部经营活动,控制境内企业的全部收入和利润。除有极少的利润留存在公司外,其余全部收入和利润通过各种经营安排,流向海外控股公司。同时,境内公司董事会全部授予海外控股公司指派的人控制,海外控股公司并对境内公司原有股东股权设定质押,以实现对境内公司股权和董事会的绝对控制。通过上面的一系列安排,虽然在法律上境内企业仍然视作独立的内资企业,不会违反关于外资转入限制的规定,但是,该公司实际上一切经营及其相应的资产、收入和利润均归海外控股公司,并由海外控股公司实际控制。在此种情况下,境内企业满足了上述VIE的标准,即该VIE应合并进入海外控股公司的报表范围。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互联网企业,如盛大、搜狐等,均是通过VIE的方式完成海外重组上市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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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中国评估行业无可争议的第一品牌,中企华最可贵的品质是视信誉如生命。在评估业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国,特别需要一批优秀的行业领军企业维护好行业的信誉、坚守好行业的职业道德,中企华在孙月焕董事长的带领下,自成立以来,一直秉承“至诚至信、严谨公平”的理念,以打造国际化的评估品牌为目标,得到了业界的广泛好评。
[企业简介]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华公司”)原隶属国家体改委,系中央直属专职评估机构。1996年12月经北京市工商局批准注册成立。现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常务理事单位。公司可为客户改制上市、并购与重组、中外合资、法律诉讼等;知识产权、探矿权和采矿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及商誉等无形资产方面提供全方位、专业化、高质量的资产评估服务。
中企华公司具有评估行业全部最高资质,能够提供多种类型资产的一揽子评估服务:
财政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原国资局、证监会颁发的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
国土资源部颁发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颁发的A级土地评估机构注册证书(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
建设部颁发的房地产评估一级资质。
中企华公司是业内最早设立分公司且分支机构数量最多的专职评估机构,到目前为止,公司在全国各地设有8家分公司,拥有一支总人数800人的评估队伍,此外,公司还有冶金、电信、石化、电力、金融保险、建筑、机械、基建、医药、高科技等各专业评估专家300余人,其中90%以上具有高级职称。
中企华公司经营业绩连续九年(1997年至2005年)位居业内榜首。公司自成立以来,经营收入逐年递增,截至2005年12月底已累计创收近三亿元人民币,上缴国家税费超过三千万元人民币,是评估行业中创收最多、纳税最多的企业,“中企华”已成为目前国内资产评估行业的第一品牌。
近三年(2003-2005年)公司评估业务收入分别为4005万元、7237万元、7500万元,遥遥领先于同行。
十年来公司服务过的客户上千家,平均每年承办项目280多个,累计评估总资产超过十万亿元。其主要特点是:公司以评估重大项目为主,亿元以上项目占项目总量的80%以上;评估项目涉及行业广且经济行为多样;公司业务遍布除台湾以外的全国各地(含港澳地区),并走出国门。资产评估项目涉及美国、英国、法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俄罗斯、苏丹、哈萨克斯坦、委内瑞拉、印度尼西亚、秘鲁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是全国最大的专业资产评估机构。经营业绩连续多年位居行业榜首,2005年业务收入逾7500万元。公司秉承“至诚至信、严谨公平”的理念,10年来为近千家客户提供了资产评估服务,服务领域涵盖了国民经济各行业,服务地域遍布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及境外2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企华在国内以出色承办特大型项目资产评估而著称,擅长从事跨行业、跨地域、复杂程度高、难度大的资产评估工作。在中国评估业的发展过程中,中企华创造了诸多的国内第一,有些至今还是唯一案例。公司注重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的完美结合,在无形资产评估、企业价值评估等方面做了许多开拓性的工作。公司加强质量管理,于2002年率先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诚信是中企华成功的基石
诚实守信,这一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不仅要珍惜,更要无时无刻地去建立和维护。审计、资产评估均属中介服务行业,要在市场经济中立得住,获长足发展,信誉才是根本。
中企华公司董事长兼CEO孙月焕女士作为中企华公司的创立者和管理者,对诚信和信誉的理解有着深刻的体会。正是因为中企华公司在成百上千家企业中建立了较高信誉,才得以迅速发展。
中企华承办了95%的中国特大型企业境外上市;境内上市企业也作了10%以上;除服务于大型国有企业外,近年来还成功为众多跨国公司提供评估服务,如美国埃克森美孚、杜邦、勒克维尔、鲁博润、江森自控、IRI国际、德纳、UNIFI;加拿大鲍尔、庞巴迪;德国拜耳、西门子;法国斯伦贝谢、拉发基;英国Low and Bonar PLC;意大利扎努西;芬兰诺基亚;日本松下电工;韩国三星、浦项制铁等等。
另外,中企华所承办的项目均在有关部门获100%的确认,并获政府主管部门(包括财政部、国资委、国土资源部、证监会等)很高评价。
中企华公司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行业声誉,公司及公司法人代表、高管人员自成立以来没有因职业道德问题和违反执业准则、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而受到任何的行政处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公司及公司高管多次获得社会殊荣和多种奖项。
中企华如何建立市场信誉
第一,信誉来自对客户的真诚。
客户永远是上帝。中企华公司一贯是本着“至诚至信”的执业理念,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高质量服务。中企华公司的客户中,有国企、外企,也有民企。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不管企业是什么状态,中企华一旦受托,就完全为企业着想,帮助企业达到实现经济行为的目标。
中企华坚持承诺必践。但是面对出虚假报告的请求时,中企华选择了真诚,中企华认为,真诚在于恪守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信誉来自实力的打造。
企业看重的是中企华公司对资产评估知识的娴熟,标准方法运用得准确,特殊问题处理能力强,大的项目组织能力好,难的项目能突破,新的项目敢挑战。
1999年,中企华独家承办了被称为“巨无霸”的中国石油海外上市项目(该项目涉及4000多亿元资产,54家大型企业,106个行业板块单位,主要资产分布在中国15个省、市、自治区)。该项目是中企华公司发展中的里程碑性的项目,项目共组织800人,100天完成。中石油项目难度之大,任务之艰巨是常人难以想象的,中企华迎难而上,不辱使命在评估界被誉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中企华公司的优质服务得到了客户认可,在以后的该公司并购重组、价值重估等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该公司一直选聘中企华公司为其提供服务。
几年来,中企华公司承办了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中国网通、中国铁通等五大电信运营商的境外上市、资产重组、收购兼并等项目。对电信资产的评估研究一套很翔实的评估方法,可以说,业内无可替代的。
为了达到靠实力打造市场赢得客户,中企华公司从学历高、经验丰富的人才中选聘,且对项目经理,不断培训,严格要求,使他们从业水平不断提高。多年来,中企华形成了一支强有力专业队伍,使其在社会上的信誉度逐年提高。
第三,信誉来自拼搏精神。
中介行业非常苦,会计师、评估师的工作艰苦性不言而喻。中企华公司做的每一个项目,都有不同的困难。有的项目大,时间紧,评估师们一出差一个月、两个月,每天加班加点,无节假日。有的项目,为了赶时间,几天几夜不睡觉,有的员工家里孩子病了顾不上回家看,自己有病坚持工作等等,这些精神的展现,都是为了一个目的,完成客户的委托。
[关键词]林业;投融资;江西
[中图分类号]F326.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12)06-0079-05
沈义力(1989-),男,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宏观经济。(江西南昌 330013)
一、江西林业发展及其投融资现状
在江西省委、省政府的“建设秀美江西”目标推动下,江西林业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江西省“十一五”森林资源调查结果显示,截至2010年底,江西省森林覆盖率达63.1%,高居全国第二位,仅落后于福建省,但“十一五”期间江西省森林覆盖率增速高于福建省,且远远超出同期全国平均水平。与“十五”期间森林资源相比较,江西省“十一五”期间森林资源实现了“五增长一提高”:一是森林覆盖率增长,由60.05%增长到63.10%,实现了江西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到201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63%的目标;二是活立木蓄积量增长,由35357.2万立方米增长到44530.5万立方米;三是林地面积增长,由1062.6万公顷增长到1072.0万公顷;四是有林地面积增长,由871.7万公顷增长到918.5万公顷;五是毛竹林面积增长,由82.4万公顷增长到98.6万公顷;六是林分质量有所提高,由42.1立方米/公顷提高到49.2立方米/公顷。据北京林业大学专家评估,2009年江西省森林生态效益价值达到8233.11亿元,位居全国第一位。虽然江西省森林资源丰富,但林业发展水平较低,远远低于世界发达国家水平,与其他行业的发展水平相比也存在一定差距。若想在短时间内赶超发达地区和行业,就必须跨越式发展。目前,林业资金投入与需求之间的差距是制约其发展的主要障碍。因此,江西省林业投融资改革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
就产权结构而言,当前我国林业大部分属于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这从根本上反映了我国林业投融资中以政府为主体,江西林业亦不例外。江西林业一方面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另一方面逐渐受到市场经济冲击,导致投资主体刻上了计划与市场的双重烙印,既有计划经济色彩的政府投资主体,也有市场经济特征的民间及外资等投资主体。投资主体具体包含:作为国有资产看管人的中央政府主管部门;集体资产看管人的地方政府以及市场经济体制下产生的各类其他主体,如林农;进行林业综合开发的各类林业企业及外资企业等。正如生产决定分配,江西林业的融资格局相应地也由其投资主体决定了,主要的融资渠道有:体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所有权的国家预算内资金(其中包括地方配套资金);来自国内金融系统的国内贷款,来自国外投资者的外资;来自江西林业系统的自筹资金以及其他资金来源等。表1是2000—2010年间江西营林固定资产投资来源表。如表1所示,江西林业投融资现状具有以下特点:
(一)江西省营林资金总量持续保持高速增长的态势
江西省营林资金总额由2000年的83862万元增长到2010年的472986万元,年均增速超过16.8%,尤其在2007年之后,其增速更是惊人,年均增速高达60%,这与江西省“十一五”发展纲要中对加大对林业投资的决定密切相关。
(二)政府的预算内资金占据林业投融资主体地位
从2000年至2010年的11年间,以国家预算内资金与江西省营林资金总额的占比来计算,大部分年份占比超过50%,只有少数几个年份低于50%。其中2007年占比高达70%以上,10年间国家预算内资金总额与江西营林资金总额的比值高达54%。
(三)江西省营林资金中除政府投资以外的其他主体投资资金总额较少,且投入极不稳定
首先,国内贷款来源占比小,且波动幅度大。2000年至2010年,国内贷款总额占营林资金总额的比例不到10%,2001年该比值为19%,2007年同一口径比值却仅为4.7%,波动幅度非常大。其次,外资来源极为不足。2000年至2009年,外资总额占营林资金总额的比例不到6%,2006年外资与同年度的营林资金的比值超过12%,2009年度同一口径比值却仅为1.4%,可见外资投入也存在波动幅度大的特点。再次,2000年至2010年,自筹资金总额占营林资金总额的比例略超7%,这一渠道资金在江西省营林资金中分量也是不足的,2000年自筹资金与同年度的营林资金的比值接近29%,2008年度同一口径比值却不到2.8%,自筹资金呈现来源不稳定特点。最后,其他资金也同样存在来源不稳定,占比小的特点。
二、当前江西林业投融资存在的问题
基于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江西省林业资源总量丰富,总体发展状况良好,发展速度也较快,但也存在一些问题:诸如植被体系链不完整,地上林木参差错落分布不均等;涵养水源不足,包括土壤层、林冠层和枯落物层等蓄水能力较差;净化大气环境能力较弱,有外部正效益但经济效益不明显的林木缺乏等。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林业资金投入存在结构性问题,主要体现在投融资主体、投融资渠道和投融资方式等三个方面。
关键词:信用制度;评级机构;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2)09-0068-01
信用是个人、企业乃至国家的巨大精神财富和价值资源,它可以成为一种特殊的资本,为经济建设和发展服务。信用制度建设作为改善国家投资环境的一个方面,对于吸引外商投资尤为重要。健全的信用制度,可以使得外商的投资风险大大降低,投资利益得到保证,利用外资渠道和规模才会不断扩大,而优秀的信用评级机构是建设信用制度的基石。
较为完善的信用制度可以实现个人和企业信用的动态登记、评估及信用风险的预警和转移,银行等金融机构就能根据客户信用的历史记录自行评估或从专业机构的评估中取得其信用状况评估资料,确定信贷投资的风险程度,然后作出正确的信贷决策,就能有效地减少不良资产,从而降低金融业的信用风险。因此,加强信用制度建设,既是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保证国家经济安全的百年大计,也是改善金融运行环境的当务之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第一次对建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做了全面科学的阐述,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在我国,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刚刚起步,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客观上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提出了紧迫要求。
一、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现状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2011年12月25日在出席第三届中国经济前瞻论坛时表示,大型金融机构应减少对外部评级机构的依赖,要支持本土评级机构发展成为国际性评级机构。国内的大型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评级的研究,更多做出自己的判断。同时,宏观经济调控以及未来投资,应更多体现为逆周期的行为。评级机构的评级对宏观经济起到了顺周期作用,在经济处于上升期的时候所作出的评级往往助推了人们对经济的乐观情绪。当经济处于不景气时,负面评价有可能使人们悲观情绪上升,这样也使得整个经济进一步的处于危险状态。正因为如此,这种顺周期的评价,使经济过热或衰退加剧的风险加大。大型金融机构内部应该有更充分的信息,更强大的研究能力,对自己的产品做更多的评估,以减少经济的顺周期性和盲目跟风。
(一)评级机构公信力不断削弱
2011年8月8日,大公国际给予铁道部AAA主体信用级别。而在此前,大公国际给予中国本币的评级是AA+,低于铁道部的评级,引起市场哗然。这一“铁道部信用高于国家信用”的评级举动降低了大公国际的公信力。众所周知,铁道部负债累累,截至2011年6月30日,铁道部的负债已高达2.09万亿元,资产负债率达到58.54%,而上半年铁道部利润仅42.9亿元。2011年6月29日,一家云南省政府的独资平台公司云投集团主体信用评级,被大公国际从AA上调至AA+。随后,7月城投债遭遇了信用危机,但其又上调了两款其他城投债的评级。国内一系列的糊涂账令大公国际的公信力不断受到质疑。
(二)非市场化和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第一家信用评级机构——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诞生在1988年,国内评级机构已经诞生了二十多年,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真空,不够完善,监管也较混乱,没有统一的规范来整合国内信用评级市场,令这一市场在夹缝中求生存。国内信用评级问题的关键是源于不够市场化,是非市场化因素阻碍行业发展。国家就《征信管理条例》正在第二次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因此相关条例还没有出台。加上人民银行认为资信评级是特殊行业,工商局对其注册开放程度还不是很高。
(三)尚未建立起话语权
当前,我国规模较大的全国性评级机构有大公国际、中诚信、联合资信、上海新世纪四家。然而,自2006年起,美国评级机构就开始了对中国信用评级机构的全面渗控。同年,穆迪收购中诚信49%的股权并接管了经营权,同时约定七年后持股51%,实现绝对控股;2007年,惠誉收购了联合资信49%的股权并接管经营权;2008年标普也与上海新世纪开始了战略合作,双方在培训、联合研究项目以及分享信用评级技术等领域进行合作。可以说,美国信用评级机构几乎控制了中国三分之二的信用评级市场,由于国际评级机构的控制,国内评级机构话语权严重缺失。
(四)“行政压力”和“利益输送”
不公正、造假、受利益集团所控制的信用评级机构,会对社会带来很大的危害。国内的信用评级市场,有一股不良之风就是“花钱买评级”,如果需要信用评级,如政府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债等等,只要花一笔较为昂贵的费用,就可以获得较高的评级。国内信用评级机构缺少了公正、公开、透明,特别是诚信。很多机构都没有做实际性、市场化的工作,片面地根据政治力量作为信用评级打分的评判标准。应当放开信用评级机构的设立门槛,形成良性的市场竞争,通过实践检验,一旦不够公正就被社会淘汰,过度的政府干预,使我国的信用评级市场成为长官意志的体验场,市场化还比较困难。信用评级机构最需要的就是公正客观,评级机构的核心就是公正,如果丧失了公正就会被市场所淘汰。
(五)国内同质化评级现象较为严重
目前评级过程更像是走过场、走程序,评级更像是发行人的一种诉求,因为发债就需要有评级机构给予信誉评级,因此发行人仅仅需要一个高级别的评级结果就可以顺利发债,这导致了目前评级市场向发行人需求方向倾斜。这种偏向发行人需求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目前国内资信评级市场的真实状况。这种更多依赖买方市场需求的评级,客观地讲不能称为第三方评级,因此失去了原有公平、公正的味道,这也正说明我国资信评级行业的不成熟。
二、对策建议
(一)培育自己的评级机构和有效评估体系
本土的评级机构更能了解本国的政府信用状况、决策机制、资产状况、偿债能力等,它比外部的金融机构所掌握的信息可能更完全,所以对国内市场的这种金融资产的评估,应该更多的去依赖本土的资产评估机构。同时也引进国外的竞争,这样才能够有一个更科学的评估机制。
资信评级是一个很特殊的行业,它是完全依靠自身的声誉和口碑来生存的,资信评级公司创立自身品牌的最佳途径就是自始至终地做到客观、公正的第三方中立。行业未来的发展离不开明确的行业框架体系。在行业刚刚起步,处于有行无业状态的时候,更应重视规划,未雨绸缪。要培育市场,建立国内资信评级标准,提高从业人员的能力、素质,以及评级所运用的模型。培育一批信用评级机构、专业人才和完善相应配套法规的供给。
(二)促进证券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发展
资信评级市场是依赖于证券市场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如金融产品的创新。而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尚不完善,特别是债券市场发展滞后。随着未来发债主体、发债种类的增多,自然会增加资信评级市场的需求,这将使市场不断增长。因此,需要证券市场和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才能给资信评级市场提供更多、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三)采取双评级机构的模式
评级机构的发展依靠人才、信息和经验积累,是一个中长期的过程,很难一蹴而就,也很难拔苗助长。我们应该像欧洲一样,支持本土评级机构的发展,给他们留下更多的空间,促进其发展成为国际性的评估机构。在判断经济形势时,既参考国外评级机构的信息,也注重国内评级机构的建议。如果说涉及本土金融市场的评级和金融产品的评级,我们就可以在制度上规定,至少应该是双评级机构,即有一家国际机构,也应该有一家国内机构。
就信用评级业的监管而言,应该加强协调和管理,促进行业长期健康发展,避免出现利益冲突。在方法论和评级程序方面,应该具有充分的透明度、详细的历史记录。
三、总结
次贷危机爆发直至扩大为金融危机以来,全球市场对国际评级机构表现出诸多不满,对其评级水平、评级方法、模型均提出质疑。国际三大评级机构垄断性较强,在金融市场上评级机构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应加强对评级机构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教育。公众本身对于经济信息掌握的比较少,特别是公众信息的不完全性,使人们在投资时缺乏有效依据,此时,评级机构作出公正、合理的评判,对人们的投资行为给予指导就显得尤为重要。但如果评级机构本身就是一个利益集团,在追求自身利益时就会做出不客观的评价从而影响人们的投资选择,甚至扭曲投资行为。评级机构应该是一种竞争性的市场,如果评级机构处于垄断地位,就难以摆脱自身利益的影响。中国想要获得更多的话语权,显然要依靠经历时间检验的评级经验,依靠更多的公信力,需要经得起考验的专业素养,以及对意识形态、政治和利益压力的自觉屏蔽。
参考文献:
[1] 王广谦.中国经济改革30年之金融改革卷[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8.
[2] 陈 铭.我国信用缺失的原因及对策分析[J].财政监督,2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