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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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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1篇: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

关键词:人民币;支付结算账户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是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有效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可以为中央银行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秩序提供有力的支持。银行结算账户作为集中反映整个社会经济活动资金收付结算的起点与终点,也是一切经济活动资金往来的基础。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办法的出台,为有效保证支付结算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促进经济金融的改革和发展,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1.1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1)《办法》对一般存款账户放开,使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不同的银行。但同时《办法》规定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可开立一般结算账户,没有对“其他结算需要”的内容进行明确,因此,存款人会以“其他结算需要”为名将其他款项以现金或转账形式转入一般存款账户,再以“其他结算需要”名义转出。上述行为可能会有以下弊端:

①易将有借款的基本存款账户架空,只办理现金支取而逃避银行债务。

②银行为扩大存款余额为存款人开立多个一般存款账户,势必造成一般存款账户过多过乱。

③资金频繁转入转出,为洗钱犯罪活动打开方便之门,容易将资金转为己有。

④一些地市为防范上述现象产生,至今未放开一般账户,仍采取取得借款后方予开立一般。

(2)《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关联性,实施存在梗阻。一是与《行政许可法》不符,如,规定商业银行可对睡眠户(包括核准类)进行强制销户,与“谁许可,谁撤销”的原则不符;同时,《办法》赋予开户银行账户年检权,造成行政许可机关“实施许可”与履行“监督检查”义务相分离,影响了账户管理的有效性。二是人行对账户的监管和处罚权缺乏法律依据。新金融三法规定支付结算检查、处罚权属于银监部门,而《办法》及相关规定却明确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督管理银行账户,结算账户而其他情况不予开立的做法,此类做法又严重违背了新《办法》的立法原则。由于“法大优先”,除核准类账户的审批外,人行只能借助反洗钱检查对账户进行监管,客观上形成监管缺位。

1.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地方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核算以后开立专用账户增多。究其原因:一是银行机构为了拉存款;二是银行账户管理与财政管理脱节,财政预算账户管理松懈;三是预算单位巧立名目开立其他专用账户。

(2)部分账户管理人员对结算账户认识不够,未能按《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要求存款人出具规定证件,放松对存款人的要求,开立结算户时出具单位副本、或无效过期证件。

(3)《办法》规定专用账户(预算单位专用账户除外)只需报备无需核准,因此,从一个地区来讲,储源不可能无限增加,存款任务却年年加码,银行工作人员要完成存款任务,就会搞不正当竞争,受利益驱使或信贷资金吸引,客户将其整体资金按用途分解到各家银行。银行为留住客户可能会提供不真实的开户资料,由于各种因素限制,人民银行无法对其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合规性进行监督,给银行账户管理带来一定难度。

(4)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执行层面的难点。一是账户生效日制度执行不到位。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开户银行为协调客户关系或经办人员对账户管理办法学习不透,新开立账户在未经当地人行账户管理部门核准前,就擅自办理对外支付业务,账户生效日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二是大额公转私款项提供付款依据监控难。目前对单位账户支付给个人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规定的付款依据。但开户银行为处理好银企关系,放松对该项规定的执行,如建议单位签发规定限额以下的多笔转账支付凭证逃避监测,或不要求单位存款人提供相关付款依据。三是账户实名制未能得到有效执行。目前账户管理员只能凭肉眼对单位和个人申报的开户资料和证件的真伪进行审核,缺乏不能有效监控匿名开户、虚假开户等行为,为公款私存、逃避债务、逃税漏税等提供滋生的土壤。

1.3人民币结算账户系统运行存在的问题

(1)账户开立及使用的实时监督难度较大。部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账户的开立,对各类账户的性质、使用缺乏了解,为了保客户,拉存款,变相违规开立账户或将存款人“睡眠户”账户不做销户,也不做“久悬”,一直留存,占用账户系统资查核对才能发现金融机构是否违规给企业或预算单位开立结算账户。现场检查有一定的间歇性,给企业逃废债务等不法行为留下可乘之机。

(2)系统的功能不完善,如系统提供的查询权有限,查询、公告提示等功能不是很尽如人意,修改删除功能也不是很完善。

(3)系统未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国联网,跨地区的异地非临时机构临时户难以开立异地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号码确定后,系统发出异地征询,过了数分钟,系统提示发出征询失败,或信息发送成功,但没有回复,使异地存款账户开立受到系统障碍限制,特别是专户和临时户的开立无法正常核准。

2对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的建议

2.1对账户管理的建议

(1)建议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积极协调配合,对所辖财政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防止开户银行与预算单位共同蒙混过关办理开户。对于开户资料不全不真实,骗取银行开户许可证的预算单位、金融机构进行通报处罚。并制定切实可行撤销户制度,加强对撤销户管理,严格撤销户原因审核,防止恶意竞争。

(2)财政、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各部门业务系统在办理业务时,应以个人身份证姓名,企业单位公章名称为主,避免汉字、名称、地区简写,确保存款人账户资料真实性。

(3)加强对支付结算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人员综合素质。账户管理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反洗钱、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监测以及现金管理有着必然的联系。因此,央行和金融机构应设立专门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岗位,配备专人对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管理,并加大对相关人员的综合业务培训,使相关人员在熟悉掌握《办法》的同时,了解掌握《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及税法的相关规定,强化综合业务素质,提高依法管理银行结算账户、防范风险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同时通过加强联动网络的防范功能,确保账户管理富有成效并积极推动金融安全区和金融信用区建设。

2.2对完善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对策建议

(1)金融机构应在《办法》规定的框架内,满足不同客户群体需求采取开发多样化的支付结算工具来吸收客户资金。

(2)商业银行经办人员要严格依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管理账户。人民银行要严把账户开设的审核关,并加大对银行存款账户的监管力度,强化内部账户管理部门和现金管理部门之间的配合,对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行为,按《办法》规定严查严管违规操作。

(3)完善现行账户管理办法,堵塞制度上的漏洞。尽快出台《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在账户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以明确。依法确立和强化央行对支付结算的监督检查职能,提高央行执法权威。由于金融监管职能的分离,调整后的央行职能更加凸显了央行的货币政策制定、实施和金融服务等职能,同时强化了央行对支付结算工作的管理职能,由此应从法律上对等地赋予央行为保证自身法定职能正常履行的结算监督检查权,特别是对存款人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权。通过法定程序检查、规范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督促金融机构加强账户管理,有效地防范和打击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持经济金融秩序稳定。

2.3对账户管理系统管理的建议

(1)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尽快实现账户管理系统与工商、税务、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联网,提高开户信息录入的准确性,杜绝违规开户行为的发生,维护系统在账户管理中的权威性。

(2)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完善各项功能。①增加开户银行的查询、修改功能。金融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对录人存款人开户相关资料及信息提交到人民银行待核准数据库后,可进行一定范围内的信息查询、修改、变更、删除,如发现录人有误时可在本机构三级别的授权下进行查询、修改,确保为人民银行提供一个资料齐全、核实一致的待核准数据。②对于核准类账户可设定为在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高级主管审批授权的情况下,能对客观因素引起的账户变更进行修改。③完善系统公告提示功能。当上级行向下级行公告时应在系统任意操作界面弹出提示;金融机构发出存款账户信息公告时,任意操作界面“公告”菜单作闪动提示或“公告”弹出。超级秘书网

(3)从实际出发补充完善账户管理办法的不足。结合实际,针对性的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说明,进一步完善法规,以利于实际操作。同时应该尽快升级账户管理系统,解决账户管理系统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将人民币账户系统设置可在盟市(地区)级所在地的金融机构办理辖区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也就是小异地),使国家的专项资金真正落实到实处,有利于专项资金管理,防止专用资金挪用。

(4)宽进严控是今后账户管理的必由之路。账户管理应当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的需要,逐步从依靠行政手段监管逐步转向利用市场机制监管。如适当调整银行账户的开户准人条件,将管理的重点放在加强开户申报和日常使用的监控管理上。在管理模式的选择上可考虑借鉴澳大利亚的成熟做法,就是对银行账户不限制其使用方式,任何账户都可以办理转账和现金收付业务,但对银行账户的使用管理主要体现在交易报告制度上,商业银行对存款人存取现金超过一定限额或有可疑交易嫌疑或有汇人、汇出境内外的,必须按规定向交易报告分析中心报告。

总之,账户管理现在还是起步阶段,需要在实践中逐步把制度完善、健全起来。由于当前各方面对账户管理的重视,相信不久账户管理的成就会对金融系统,乃至经济的良好运行起到保驾护航的巨大作用。

参考文献

第2篇: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

2011年6月13日下午,辖内A银行和B银行的账户管理人员先后来到人民银行西峡县支行(以下简称西峡人行),均为郑州某建筑公司西峡项目部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经西峡人行账户管理人员审核,两家银行提交的开户证明文件相同,均符合临时存款账户开立条件。其中A银行书面开户申请日期为6月13日,B银行书面开户申请日期为6月8日。处理该起账户开立纠纷的关键在于判断两家银行向人民银行递交申请的先后,因此A银行坚称自己比B银行先到人行,应属先申请。

根据西峡人行账户管理人员回忆,6月8日下午B银行账户管理人员曾递交过该项目部的开户申请。B银行为刚刚设立的某中小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此类账户开户条件较其他类账户复杂,加之该行之前没有办理过此类账户,提供的证明文件不够充分故申请书被退回。西峡人行账户管理人员随即查阅了近期银行机构的账户交接清单,果然发现6月8日签署有“证明文件不充分,予以退回”意见的B银行账户资料交接清单。由于目前该类临时存款账户不能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发送电子信息(有关信息由人民银行录入),这起账户开立纠纷只能根据事实来判定两家银行向人民银行递交申请的先后。根据以上事实,西峡人行综合业务部决定受理B银行的申请,以“申请在后”的理由退回了A银行的开户申请。

当日下午,A银行立即更换原提交的施工合同再次向西峡人行提出该项目部开户申请,理由是《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企业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并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对该类“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数量也没有明确规定。为谨慎处理该起账户开立纠纷,西峡人行综合业务部立即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取得了以下业务指导:《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是指以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的名称直接开户的情形;而如果以“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只支持1个项目部开立1个临时存款账户。考虑到该公司在辖内的施工项目工程量较大、合同涉及资金数亿元,为做到依法、公平、公正,西峡人行综合业务部立即将该账户纠纷提交本行行长办公会研究处理。

二、处理结果

2011年6月14日上午西峡人行专门召开了行长办公会对该起账户开立纠纷进行研究。根据综合业务部反映的事实和提供的资料,行长办公会做出如下决定:维持综合业务部的受理结果,判定B银行先提出申请,退回A银行的二次申请;对A银行为争夺存款客户扰乱开户秩序的行为,在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中进行通报批评。

三、启示

第一,银行账户管理工作必须遵循“三项原则”。银行结算账户核准是人民银行的行政职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章制度的要求,必须遵循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的三项原则,既要维护存款人的利益,又要维护新设中小金融机构的利益,确保银行机构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的支付结算秩序。

第二,账户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三种意识”。一是服务意识。账户管理人员必须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勤于学习,熟知行政许可和账户管理法律法规,提高服务本领。在业务办理过程中严格办理程序和时限,提高办事效率。二是责任意识。人民银行账户管理人员手握公共权利,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意识。工作中要坚持原则,严格审核把关,敢于制止和纠正银行机构和存款人的违规行为,维护行政许可的严肃性。三是风险意识。账户管理人员处理业务必须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对银行机构一视同仁,不能感情用事或偏听偏信。在遇到复杂问题或纠纷事件时,要保持敏锐、清醒的头脑,谨言慎行,及时请示汇报,正确处理复杂问题和疑难问题,减少行政风险。

第3篇: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

铁路资金结算所下设的结算室,其主要职责是办理内部单位账户间的往来资金结算,通过在工行、建行、中行和农行四大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集中办理内部账户与对外银行账户间经济业务往来的实划资金,保证运输生产、铁路建设、职工生活等各项资金的需求。本文反思了银行账户目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对结算所银行账户管理中可以整改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

铁路资金结算所;银行账户;问题;对策

1 银行账户目前存在的问题的反思

经调查研究,银行账户目前存在的问题有如下几点:

1.1 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情况差强人意

因铁路资金结算所本级机构迁址等因素,重新开立铁路资金结算所基本账户会存在许多障碍,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的规定,只有企业法人与非法人企业可以申请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开立时应向银行出具营业执照等开户所需资料。铁路资金结算所作为内部附属机构,既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也无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只能以其主办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料在银行申请开户,但主办单位如在银行已经开立过基本账户,证件已使用,不能再以此资料开立基本账户。

在2006年以前全路各结算所只根据铁道部资金中心的批文以及所属路局或公司的相关证明文件号在银行开立了基本账户,目前全路各结算所均无营业执照。若为铁路资金结算所办理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无法提报其经营范围,因为附属机构的营业范围不应超出主办单位法人所允许的经营范围,而主办单位的营业执照里的经营范围并无资金结算内容。即使到工商局办理了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按规定也有涉及缴纳数目不小的营业税与所得税之嫌,而目前实现的净利息收入全部上缴主办单位,可抵减公司的财务费用,无须考虑纳税事项。所以铁路资金结算所以非法人企业名义开立基本账户的条件既不具备也不可行。

基于上述两种情况,铁路资金结算所只能在迁址后当地的银行以专用账户或一般账户性质开立。铁路资金结算所原址的基本账户永久保留,因地域跨度,基本账户的使用情况基本属于静止状态,而在迁址后当地的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或一般账户真正发挥着基本账户的功能。

中国人民银行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附属机构”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但是,对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申请开户时应出具什么层次的证明资料,《人民币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当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铁路资金结算所这种特殊附属机构要求开立基本账户时,作为各级商业银行即使想追求存款增加额,扩大存款市场占有率,也只能无奈地要求结算所也必须提供开立基本户的各种常规资料(如出具营业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明、机构代码证等),最终导致铁路资金结算所在目前人民银行现有的账户管理模式下所开银行账户的实际使用与规定范围有所背离。虽有所背离,但因诸多因素,暂也无法更改。

1.2 结算所银行账户在银行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的信息不完整或未及时更新

人民银行政策变化对铁路部门的影响情况。

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为了加强账户管理,整治不合规账户,了新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该办法相比1994年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是一个重大的改革,标志着人民银行对单位结算账户管理发生了观念上的转变,作为办法的配套性措施,2005年人民银行出台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6年进一步颁布了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以这三个办法作为指导原则,建立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随后进行了不断优化。对铁路资金结算所造成的影响主要有两方面:

一是由于各铁路局结算所的基本账户均系在2005年前开立的,人民银行以2005年为界,以前开立的账户继续保留使用,以后开立的严格按新规定办理,若现有铁路部门再新成立结算所开立基本账户的可能性就十分渺茫了。

二是目前虽然银行机构已经对“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优化到二期,但银行机构最初在2005年以批量方式向“账户管理系统”录入结算账户信息时,要对以前数量巨大的存量账户进行初始补录,不仅要查找资料,而且是手工录入,所以当遇到原始资料有缺失或无法省略的必录项目等不完整情况时,银行部门存在随意输入的成份,致使出现了“账户管理系统”的结算账户信息与客户实际情况不相符的现象。

铁路资金结算所在人民银行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与各协作开户银行自身的账户信息系统中所列示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国税地税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证件号码、存款人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名称及开户许可证等诸多信息,要么与基本户信息一致,要么与实际状况不符,要么信息空缺。

2 对结算所银行账户管理中可以整改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2.1 据实及时变更或完善结算所银行账户的信息

2.1.1 对铁路资金结算所银行账户信息缺失或与实际不相符的现象,应与各开户银行沟通协商,据实能变更的办理变更(其他辅助信息——如联系人等在做变更时也应据实同时变更),能完善的要完善,如果结算所与开户银行不能解决的,由开户银行负责的,要求开户银行逐级向上级反映,规定答复的时间进度表;需由结算所向银行提供的,结算所向相关部门提供申请,请求协助配合办理,最终实现结算所银行账户所反应出的账户属性中各个要素真实、完整、有效、一致。

2.1.2 通过各开户银行向人民银行逐级反映,建议银行账户信息数据库应实现资源共享、自动比对、自动更新功能,人民银行的账户管理系统与各开户银行的账户前台管理系统信息应一致,有自动对应校正关系,如当存款人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相关信息变更后,使用或涵盖其信息的下级单位的账户信息里该部分内容应自动更新(最少应在账户年检时自动更新一次),因为一般开户单位不会因为上级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等信息变更而主动去银行办理变更账户信息手续,导致账户信息相关要素失真问题。

另外,银行应借鉴与公安系统联网可核查身份证的真实性、有效性的功能,再实现账户管理系统与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管理部门互联共享,可以自动甄别账户申报、年检资料有效性,加强部门合作,进一步促进账户管理水平的提高。

2.2 为了符合规范的银行账户年检要求,建议为结算所及所辖结算室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4篇: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

一、加强内控管理,建立并适时调整内控考核指标

为完善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我部的内控管理水平,强化会计、出纳制度的执行力度,坚持贯彻总行内控考核的“客观性、公平性、实操性、综合性”原则,制定网点在会计结算方面的内控考核指标,并根据业务发展的变化和趋势,适时调整了我部银企对账、单位结算账户管理和事后监督三个方面的考核内容,不断加强和细化各项业务的内部管理,通过长期有效的内控考核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二、加强对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的管理,顺利完成2011年账户年检和账户管理系统批量迁移两项重点工作,确保我部结算账户的有效性、合规性

(一)严格按照《佛山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操作规程》的有关要求,对单位账户的开立、变更、备案等业务进行严格把关,确保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目前我部存量单位结算账户共户,2011年新开各类结算账户270户,变更账户资料120户,撤销各类账户118户。

(二)按总行信息中心ecif账户系统的管理要求,严格审阅账户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确保资料归档的准确性、及时性。2011年通过ecif系统传递资料共1250份。

(三)顺利完成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和账户管理系统批量迁移工作。历经半年时间,通过我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纳入本年度年检范围的账户户,已年检户,完成占比%,同时辖内18间营业机构的单位结算账户也均已迁移成功,涉及户数户。

三、进一步加强空头支票的监控与管理,保护持票人的合法利益,防范结算风险,维护支付结算秩序,增强我部结算质量和社会信誉

采取按月通报我部签发空头支票的情况、及时跟进与了解、控制售卖支票数量、严把开户质量关、停止其支票结算业务等措施,多管齐下,严格支付结算管理。同时还开展了一次以“规范票据行为,禁止签发空头支票”为主题的设点宣传活动,大力宣传票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扩大影响。2011年我部停止单位支票结算业务户,共开出空头支票51张,同比2011年开出空头支票68张减少了17张。具体如下:...............商业秘密省略

四、加强事后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业务操作,严防案件发生

2011年随着我行事后监督0cr系统的正式上线,标志着我行集中事后监督工作已顺利完成,为配合总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我部共开办5次培训、交流会,并针对上线后出现的各类问题制定《总行营业部事后监督考核办法》,按月、按季进行考核、通报,并从10月份起每隔10日公布一次近期存在问题,就期间重点注意事项进行重申、规范,不断加大对网点事后监督工作的管理和考核,进一步规范各项业务操作。

五、加强对辖内现金调配、人民币收付业务和假币收缴工作的管理,确保现金正常流通,消除假币对社会稳定性带来的负面影响

(一)做好辖内现金管理及现金调配工作,在总行下达的库存限额中进行合理分配,按月监控网点的月日均库存金额,并按季下发月日均库存金额的考核通报,根据网点业务量和需求量的不断更新,2011年先后两次调整了我部各营业机构的库存限额。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假币收缴和报送规定,严格按照人民币收付的有关规定,认真为群众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的收兑停止流通人民币业务,及时对回笼款项进行整点挑剔,防止对外支付不合规定的人民币。在总行开展的人民币收付和假币收缴业务检查中,11间支行中只有我部得满分。

(三)配合做好亚运前反假货币“百日行动”的宣传活动,选取收缴假币数量较多、人流量较多的网点进行设点宣传

六、加强会计印章管理,切实做到严格规范、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和专人负责

根据总行下发的管理办法,重申并细化了我部印章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印章的申领、使用、停用和保管,切实做到严格规范、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和专人负责。今年8月份,我部停用的各类会计印章275枚,启用新会计印章186枚,均严格按规定进行启用和停用,对印章的日常管理常抓不懈,确保印章无漏登、无遗失。

七、继续加强检查与监督,防范会计结算业务的操作风险

(一)狠抓专项检查,明确检查目的,提高检查针对性。2011年共开展各项会计结算业务检查13次,投入检查人员人次,累计个工作日。具体包括年终会计决算真实性检查、账户使用合规性检查、会计档案资料检查、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专项检查、亚运前反假货币工作检查和汇兑业务合规性检查各1次,重要空白凭证及印章管理和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各2次,银企对账单回收情况检查3次。

(二)完善整改纠错机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跟进、验证整改效果,并提交整改报告到总行相关部门。

八、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整体人员素质。

(一)制定优秀业务人员定向培养计划。以“与时俱进、大兴学风、以人为本、苦练内功”为指导思想,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因需施教、学以致用”的基本原则,采取“业余自学与岗位实践相结合”的方法,通过不断变换角度与角色的方式,力争在短时间内迅速提升个人业务水平,加强我部会计结算人员的整体素质。

(二)促业务、推发展,及时开展各项业务培训。2011年共开展各项业务培训次,培训内容包括ocr系统和反假数据报送系统上线培训、货币反假知识培训、新工业务培训、网点日常会计结算重点、难点业务培训等。

九、其他

(一)高度重视、全力以赴、积极配合总行完成重点工作。在我行以直接参与者直联方式接入支付系统、以集中直联模式接入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工作中,及时召开宣传动员会议,向XX多个企业客户进行宣传推广,使系统在停运期间,得到客户的支持与配合,确保系统升级期间各项结算业务的顺利过渡。

第5篇: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

为进一步加强我行内控管理,夯实管理基础,提高内控管理水平,防范操作风险,认真贯彻落实总分行开展的“加强内控管理全员防范案件专项治理活动”、“规范柜台业务操作”专项活动,根据《__加强内控管理全员防范案件专项治理活动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领导

为了将案件专项治理活动贯彻好,落实好,支行成立以党支部书记、行长__为组长,党支部副书记、副行长__和副行长__、__为副组长,综合办公室主任__、客户部经理__、计划会计部经理__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支行党支部副书记、副行长、纪检委员__同志担任,副主任由综合办公室主任__担任。领导小组主要实施对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实施步骤

(一)本次活动分学习、检查( 4月10日 - 7月31日 ),整改( 8月1日 - 9月30日 ),验收、总结( 10月1日 - 11月10日 )三个阶段开展。

(二)本次活动支行选取中山路支行和__分理处两个网点作为重点治理网点。

三、活动内容

(一)学习、检查阶段( 4月10日 -7月月31日) 。一是将案件专项治理活动的学习与“2+ 3” 活动相结合,与“治庸、治平、治软、治懒”活动相结合,与“企业文化建设大讨论活动”相结合,与“员工职业道德教育活动”相结合,与“讲党性、重品性、做表率”活动相结合,增强学习的针对性,提高学习效果。二是在学习方式上将集中学习与员工自学相结合,充分利用“一周三课”、“3+ 2” 学习方式,发挥员工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提高学习的实效,解决学习与网点开门营业的矛盾。三是各主管行长、部室经理、机关员工要深入营业网点现场主持指导网点员工的学习,组织员工重点学习《__防范案件工作指引》、《关于从重处罚几种违规行为的暂行规定》、《__关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若干规定》、《____分行合规管理实施意见》、《__合规政策》、《__关于进一步加强贷后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__员工法律必读》等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员工集体学习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四是要采取边学习、边检查的方式。通过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的学习,对各个业务的重点环节、重要部位进行全面检查,做到学习、检查、整改的有机结合,相互促进。所有学习内容见《__支行案件专项治理活动学习内容表》(附件一)

学习结束,由支行统一组织一次学习效果的考试。对学习、检查阶段发现的问题,各网点要建立台账,于学习检查阶段结束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上报支行案件专项治理活动办公室,同时按照业务分类报支行对应业务部室。

(二) 确定重点风险环节,进行检查整改( 8月1日 - 9月30日 )。

1、信贷管理方面。

(1)严控信贷业务风险。严禁帮助、默许客户编造虚假信贷资料;严禁故意隐瞒调查发现的重大问题,误导决策;必须按规定调查、审查、审批、发放贷款,严禁逆程序或变相逆程序审批发放贷款,严禁自批自贷和冒名贷款;严格按贷款合同约定的资金用途监管贷款使用,严禁贷款挪作他用;严禁发放虚假按揭贷款;严禁虚假汽车贷款;违规办理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严禁越权或化整为零等方式变相越权发放贷款;严禁以个人类贷款名义发放法人类贷款;必须按规定核实抵(质)押物、质押权利及保证人情况,严防担保合同无效或保证人、抵(质)押物、质押权利不具备条件,或重复抵(质)押及抵(质)押品价值明显高估,严禁超质押比例发放贷款,严防虚假质押;必须按规定保管质押权利凭证,严禁擅自或提前抽取质押权利凭证;贷款收回必须及时入账;必须及时处理风险预警信息。严禁虚假汽车贷款、虚假住房按揭、虚假质押贷

款、违规办理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

(2)要严控票据业务风险。必须按规定条件严把票据准入关;必须严格审核票据要素,辨别票据真伪;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必须按规定进行查询查复;严禁办理自己承兑自己贴现业务;严禁异地寻找票源;必须严格调查票据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符合信贷准入条件,必须开立保证金专户,逐笔建立对应关系,按规定收取足额保证金,必须有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不得以贷款作保证金;严禁账外签发承兑汇票、滚动签发承兑汇票。

(3)要严控贷后管理风险。必须建立分层次贷后管理制度;必须明确部门职责,规范管理行为;必须加强和规范贷后检查,落实首次跟踪和日常检查;必须建立和健全风险预警机制,通过客户资金账户信息、信贷管理系统、贷后检查、客户财务报表及公开信息、上下游企业、行业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客户信用等级复测及贷款风险分类等及时发现并处理风险预警信号控制、化解信贷风险;必须规范信贷业务到期处理,严格贷款展期及借新还旧管理;必须严格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及不良贷款管理,要按照《__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及时进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真实、动态地揭示贷款质量和潜在风险;必须建立统一的信贷档案管理制度,实行档案资料查阅登记制度;必须建立贷后管理责任追究和奖励制度,针对贷后管理质量进行奖罚。

(4)要加强国际收支业务风险的管理。严格信用证的受理、客户资料审核上报及自律监管工作,有效防范和化解外汇经营风险。

(5)要严控中间业务风险。必须严格销售网点开放式基金发行的合规性;严格销售开放式基金手续费和相关奖励措施的落实;严格基金档案资料完整性;严格业务手续费按规定收取并入账;严格网上银行、__贷记卡营销的规范性及特约商户管理的规范性;要通过培训使大堂经理熟悉各类金融产品和柜台业务,起到实行业务引导、咨询和分流客户的作用;各网点要严格按要求建立《贵宾客户档案》及员工台帐;要检查网点《保险兼业许可证》的有效期,检查员工持有《保险从业资格证》的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进一步规范基金销售台帐和凭证管理。

(6)检查不良贷款清收处置过程中的风险。严格加强贷款清收和管理,检查收回贷款是否及时入账,是否有推迟入账或挪用情况发生;检查是否有未经审批,越权或逆程序收取(处置)抵债资产的情况;严禁恶意串通抵债人或中介机构,在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故意高估抵贷资产价格;严禁收取抵债资产不入账、少入账或推迟入账;严禁故意低估价格处置抵债资产;严禁截留抵债资产经营处置收入或不按规定列账。

(7)对以前年度检查发现的问题汇总整理,进行全面整改,整改率要达到100%,对确因客观情况无法整改的要说明原因,同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规范管理措施。

(8)针对近期新发现的问题要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按《__员工违规违纪书面检查反省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责令其做出书面检查和承诺,对今后违反有关制度规定的将严格按照《__员工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作为员工年终考评的依据。

(9)针对所有存量信贷业务进行逐户自查,通过自查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和防范风险漏洞。

(10)要加强外汇业务的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要强化员工对外汇业务相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做好信用证的受理、客户资料审核上报及自律监管工作,对 20__年10月1日 以来办理的外汇业务进行一次全面自查整理。

(11)做好信贷档案的整理保管工作。要对历次检查及自查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整改台帐》进行归档保管,对相关处罚情况和责任人做出的检查结果建立《书面检查反省台帐》,作为年终考评的依据。

(12)要下大力气做好准贷记卡不良透支清收工作。根据年初制定的《__支行个人准贷记卡不良透支清收管理方案》,按照“先内后外”、“先易后难”、“突出重点”的原则加强清收。即先催收内部职工持卡人,后催收外部持卡人;先催收持卡人,后催收担保人;先催收单位担保人,后催收个人担保人。同时逐户确定清收责任人,确保方案的顺利实施。对于员工卡及员工担保卡形成的不良透支,要查清该员工的管理支行,与管理支行积极进行联系,将不良透支划归其清收,对__支行员工的不良透支,也要积极清收。

2、会计结算工作方面。

(1)重点环节

a、主管授权管理方面

薄弱环节:主管在授权前未认真审核业务,授权业务存在随意性;授权主管未在授权传票上签章;未严格执行授权管理,存在明码授权现象。

专项治理:一是把好会计主管的准入关,要选择业务精通、素质过硬、责任心强的会计骨干人员担任会计主管,不得将不熟悉会计业务的人员委派到会计主管岗位。二是在去年会计主管培训工作取得的成果基础上,继续加大对会计主管的培训力度,特别是加强对会计主管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的培养,全面提高其业务素质。三是积极采取奖励措施。对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忠于职守,敢于坚持原则抵制违规行为,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主管,要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特别是对在任期内未发生重大责任性事故和违规问题的会计主管,或发现、堵住重大违规问题的会计主管要给予表彰奖励。四是严格业务审查。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大额取现等需审批的业务,必须做到实时审批,对审批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事后补批;对需要确认客户身份的,必须现场审核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对需授权的业务,必须核实原始凭证的主要要素与柜员输入内容是否一致,与授权业务交易成功后打印的信息是否一致,五是授权时实行安全认证卡和密码双重控制,安全认证卡、密码严禁交予柜员或他人代授权。

b、账户及对账管理

薄弱环节:账户管理不规范,资料要素不完整,个人结算账户开销户信息未及时上报;未及时发出和收回对账单,对账单收回率低,对账不全面;对账单预留印鉴不符;未达账项未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印鉴卡管理不规范,未确定专人保管,部分久悬未取款项无印鉴卡,旧印鉴卡片未及时附记账凭证后和个别账户多留存印鉴卡存在风险隐患。

专项治理:一是严把开户关,对结算账户、储蓄账户、银行卡账户和银行内部账户的开立,要分别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名制及我行有关规定办理,认真核实存款人出具的开户资料。申请开立单位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身份必须经客户部门审核、确认后,会计部门方可受理开户申请;授权他人

办理开户的,除出具相应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严禁违规开立账户。二是通过打印abis系统余额表、开销户登记簿和人行账户管理系统打印的结算账户开户情况表进行核对,保证我行行内系统银行结算账户与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账户完全一致。对不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撤销;对经核实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资料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三是要加强所属营业网点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管理,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新开立的单位结算账户,必须严格按照要求,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准和备案,并在账户开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不得提前办理付款。要密切关注短期内大额流进、流出的账户,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上级行报告;要充分利用会计监控系统、反洗钱系统等现有系统功能,对存款人的可疑支付应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四是为减轻前台操作压力,在省分行将改变个人结算账户的申报操作流程后,由前台柜员逐笔分散录入变为省分行后台集中导入的方式。五是严格落实《____分行对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加强会计、客户部门间的配合协调,明确各自责任,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贯彻对账工作的五项原则,切实加强内外账户核对工作,确保账务核对的全面、及时、准确;发现账务不符的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六是严格执行岗位制约制度,对账人员与记账人员、上门收款人员、上门结算服务人员严格分离,绝不能混岗操作,对客户经理管护的企业也要做到换人负责对账单的发送和收回,防止虚假对账。七是正确维护系统内往来资金账户对应关系,每日日终前通过相应交易打印系统内资金往来余额核对表进行对账,按季互发对账单。对存款账户根据不同类型账户确定不同的对账频次和方法,对大客户、动账频率较高的账户按月对账;对单笔金额较高的实时对账;对一些长期不动的,或资金量很小的账户按季对账;对提供上门服务(含上门收款和上门取送单)的客户要重点进行对账。八是收回的对账单必须换人复核,并认真核对客户预留印鉴,已经配备电子验印系统的营业网点,要全面启用电子验印系统核对印鉴,利用科技手段提高验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九是加强对客户在对账方面的宣传引导,取得客户的支持与配合,提高客户进行经常性对账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以书面形式与客户签订协议,明确银企双方在对账过程中各自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十是建立对账工作考核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实行对账率指标考核,合理确定对账达标率,逐月检查,实施奖优罚劣,调动对账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管理行要按季组织对账专项检查,营业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必须坚持定期检查本机构内外对账情况,包括检查对账人员履职情况、对账单发出收回及保管情况、重点账户对账情况、对账结果核实情况、客户对账的反馈情况、客户确认签章等,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正确处理和整改。对对账工作责任不落实、职责履行不到位、对账工作质量差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十一是用“0196维护上下级资金账户对账关系”交易维护所有与上下级行系统内往来账户的对账关系。每天是否通过“0198核对上下级资金账户余额”交易按日核对系统往来资金账户余额,并打印归档。是否按月逐笔勾对明细发生额,按月互发余额对账单,并全部收回。十二是坚持“谁管理,谁负责”原则,指定专人保管印鉴卡,负责本网点印鉴核对,离柜收存,严禁印鉴卡随意放置,岗位调离列入移交,明确移交内容及移交印鉴卡张数,确保印鉴卡无盗用及遗失。

c、挂失业务管理

薄弱环节:柜台业务操作不规范,违规办理挂失业务;挂失凭证内容登记不完整、不规范,存在风险隐患;未在规定的时间处理密码挂失及凭证挂失业务;挂失登记簿登记内容不规范,顾客漏签字造成风险隐患。

专项治理:一是组织开展“规范柜台业务操作”专项活动,进一步深化合规操作文化建设,规范营业网点各类业务操作,加强对各类操作风险的管控,提高一线柜员的业务能力和防控能力,基本杜绝明显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要加大学习培训的强度;落实“2+3”学习制度,制定培训计划,每周组织各网学习培训。让每个员工牢记自己岗位职责和操作要领,熟知与自己岗位相关的风险点和关键环节,自觉遵守和执行制度,自觉纠正自身违规操作行为,敢于抵制和揭发违规违纪行为。二是切实发挥“人控”、“机控”、“岗控”作用,防范操作风险,会计主管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监管人员重点针对挂失、解挂操作流程及登记簿重点检查,采取分阶段重点督办的方式,每阶段选定一至两个内容,实行高强度、高密度、高频度集中督办,督办一个项目,规范一项业务,加大监管员现场排查和辅导的力度,进一步规范柜员操作流程。三是将挂失业务纳入支行绩效工资考核,确保柜员该类业务办理准确、及时、规范,杜绝推诿拖延现象,督促柜员提高挂失业务处理质量,确保业务无风险。

d、安全认证卡和柜员信息管理

簿弱环节:安全认证卡使用管理不规范,顶岗操作;柜员临时离柜(岗)时未退出操作界面,未妥善保管安全认证卡,容易导致丢失和损坏,存在更大风险隐患。

专项治理:一是严格执行《__柜面业务安全认证卡管理办法(试行)》通知,规范安全认证卡功能,规范执行安全认证卡的新增、变更管理,严禁一人多卡或一卡多人,严禁交他人代管或与他人共用混用,加大对“一人多卡”严重违规行为处置力度;支行安全认证卡管理人员要严格审批安全认证卡的新增及变更内容,加强日常管理,按规定内容编写安全认证卡柜员信息;在《业务印章、联行机具、库房及保险柜钥匙登记簿》上详细登记安全认证卡使用和变更情况;根据《__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按季对安全认证卡的新增申请表、变更表等资料进行装订、归档,保管期限十五年;柜员工作变动等原因调离本工作岗位,及时填写《柜面业务安全认证卡变更申请表》连同安全认证卡实物一并上缴制卡行,由制卡行对安全认证卡进行“作废”处理;支行计划财会部安排专人管理本行安全认证卡的新增、领用、配发等管理,变更手续及时上报营业部;检查安全认证卡密码的使用,柜员必须10日内变更必码,3级主管30天内变更密码,9级主管90天内变更密码;柜员休假必须严格执行柜员离职休假制度,及时在abis系统进行离职休假操作。

e、库存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薄弱环节:未严格执行大额现金支取登记、审批、报备制度和大额现金提取预约制度;定期查库、“一日三碰库”制度未充分落实;atm钥匙密码平行交接登记不明晰,单人开箱加钞、清点现金;会计主管、柜员每日日终重要空白凭证轧库及“一日三碰库”存在随意性。

专项治理:一是严格执行现金业务操作流程,办理对公客户现金收款业务,必须按规定套打现金交款单,再向客户退回回单联;严格按照《__现金业务操作规程》办理现金业务,严格执行大额现金支取登记、审批、报备制度和大额现金提取预

约制度。二是强化库房管理制度执行力,规范库房日常管理,严格落实《____分行库房管理操作指引》、《____分行突击查库实施办法》和《关于切实加强现金调拨业务管理的通知》等库房管理制度,规范库房管理、现金调拨和出入库业务操作。三是加强对自助设备现金的管理,确保密钥分管,双人加钞、清点,坚决杜绝单人管理自助设备的现象。四是通过突击查库、调阅会计凭证、交易流水和监控设备等多种检查方式,重点检查库房管理岗位设置、现金调拨流程、管理人员定期查库、柜员“一日三碰库”和现金箱双人加锁等制度落实情况,一经发现违规现象将严肃处理,确保制度落实到位,有效防范各类金库风险隐患。五是严格按《进一步规范集中版abis业务操作的紧急通知》规定将所有重要空白凭证纳入表外核算,按柜员开立业务凭证分户账核算柜员业务凭证;六是严格执行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使用、保管规定,各网点指定后台专人进行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及管理,每日及时核销在途重要空白凭证;网点会计主管每日日终检查柜员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并进行清点,确保账款、账实相符。

(2)重点内容

a、外汇账户管理

薄弱环节:账户管理及开户手续不规范,客户资料不完整,违规开立账户;售汇所需的有效商业单据及有效凭证不齐全,缺少相应的合同及发票。

专项治理:一是严把开户关,对外汇账户的开立,严格按照《__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办理,认真核实开户资料;开户资料必须专人保管,网点主任对开立账户要履行签字审查制度,对不符合规定开立的账户,应予以撤销。网点为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时,必须通过省分行国际业务部账户系统操作员在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上查询该境内机构是否已在外汇局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如已登记且与实际情况一致的,网点可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并打印查询结果,与境内机构开户资料一并保存。如未登记,网点不得为其办理开户手续,并通知境内机构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手续。二是对外汇业务必须配备业务素质较高的专人办理,并保证人员的相对稳定;审核每笔结售汇业务所需得有效单据及有效凭证是否齐全、合规,审核是否按规定执行大额结售付汇备案制度,资料不完整的是否擅自进行办理。

b、档案保管方面

薄弱环节:会计档案资料打印不完整,分户账不连续;会计档案装订不及时、不整齐;归档不及时;调阅档案手续不规范,未经支行计划财会部主管签字审批。

专项治理:严格执行《__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保会计资料完整齐全,装定及时;网点是否确定专人及时打印abis系统各项模块子系统中的所有需要打印的资料,对于现金管理平台按月打印的分户账及时整理和按年归档管理;按照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分会计凭证类、会计账簿类、财务会计报告类、其他类归类按年限分类保管;建立《会计档案登记簿》,会计凭证按日装订,成册的凭证编列顺序号、日期、保管期限,由装订人和会计主管在加封处盖章后归档保管;各种登记簿应分类别按保管年限装订整理,计算机打印输出登记簿按年装订,注明账簿名称、年度、保管期限,由装订人和会计主管在加封处盖章后归档保管;日报表按月装订,月报表、业务状况报告表按年装订,报表封面注明报表名称、年度、保管期限,由装订人和会计主管在加封处盖章后归档保管;所有会计档案必须保持整洁卫生,做到“三防”、“五无”,专人保管;档案保管人员变动必须办理交接手续;会计档案一律不准外借,内部调阅会计档案,由调阅人提出申请,填写《会计档案调阅登记簿》,必须经会计档案保管部门主管签字审批后调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持有效证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专人陪同下查阅;查阅人所的证据和有关资料,可抄录、复印或复制,不得将会计档案拆封、抽换和借出;查阅会计档案的介绍信、查询书等法律文书专夹保管。

c、网上银行业务

薄弱环节: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审查不严;申请表及协议书的填写不够规范;电子银行服务协议保管不规范;不能及时打印营业网点电子银行业务报表;相关表格使用不规范;在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注册、变更、注销等业务时,存在他人代办的现象;密码挂失后重置业务时间掌握不准确;客户领取证书时未在相关登记簿上签名。

专项治理:一是加强网上银行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以便自如应对客户提出的各项服务要求;二是在授理客户申请时认真核对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账户凭证原件与申请表内容确保一致,申请表内容信息与系统显示的信息确保一致;在熟练掌握各类表格填写基础上正确引导客户填制各项要素,确保字迹清晰、内容规范,不得涂改;按相关规定要求服务协议保存至客户办理销户后五年;网点要按时打印电子银行业务相关报表,对由于系统问题不能打印的情况及时向支行计会部反映或与中心联系;针对具体业务品种正确使用__行统一印制的各类表格,严禁用其他纸张代替;k宝的领取、保管、发放必须分管分用,营业终了柜员凭证箱不得保管k宝,遵循随用随领的原则;三是支行计会部及时、准确预测k宝的使用数量,提前做好订购工作,满足柜面业务需要,确保业务正常有序开展。

d、atm自助机具管理

薄弱环节:自助设备的清洁保养工作不到位,外部视觉形象不符合标准;网点监控设施配备不到位,个别网点在配钞环节未在电子摄像监控范围内完成;对于atm吞卡、长款未当日记载相关登记簿,未及时纳入“03013科目”、“66903科目”核算,相关登记簿无客户认领签名;不能及时排解atm因各种原因停止使用的故障。

专项治理:一是每日清洁、擦拭atm等自助机具,做到表面无尘垢,地面、墙面、门框整洁无暇,确保密码键盘、出钞口、屏幕无异物覆盖;二是尽快与上级行相关部门联系,配备监控设备,杜绝违规操作;三是认真登记相关登记簿,做到内容完整,要素齐全,需客户签名的必须由本人亲自签署;四是由专管员负责及时排解atm交易差错、atm吞卡等故障,确保自助机具全天正常运行;五是atm吞卡当日纳入表外 “03013科目”核算,对吞卡后次日起4个工作日内无人认领的银行卡须做剪角处理,同时做出账处理纳入废卡登记簿管理;六是发生长款情况应纳入“66903科目”核算,入账时根据交易流水查清卡号按明细主笔入账,支取时必须作转账交易,并留存支取人身分证复印件作为银行记账凭证的附件。

e、表外业务及登记簿管理

薄弱环节:登记簿种类不全;部分信息未纳入登记簿管理,形成潜在风险,网银登记簿根据《转发总行关于网上银行业务及电子银行业务补充规定的通知》(__银__〔20__〕437号)第八十九条规定已取消,致使网点对网银的开销户、变更信息、改密等业务无法进行登记核实,形成新的风险点。登记簿要素记载不全面;存在少登、漏登情况,使登记簿流于形式,存在引起投诉和经济纠纷的风险。表外科目使用不规范;账、实物、登记簿余额存在不衔接现象。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入表外核算不及时;代保管抵押物、待保管质物登记内容不完整,账、簿、卡不相符。

专项治理:一是要通过规范营业机构柜台操作行为,加强对各类操作风险的管控,提高柜员的业务能力和防控能力。杜绝柜台业务中存在的操作不规范、制度执行意识淡薄、有章不循等内控管理方面的问题。二是进一步规范各类登记

簿的使用。对现在使用的各类登记簿内容要记载全面、详实,签字、盖章清晰。在办理挂失、退票支取、吞卡退回时必须由客户亲自办理签字确认,柜员不能代签代办;废卡收回时必须登记《废卡登记簿》,同时与实物核对相符。三是在规范表外科目使用的前提下,建立建全各种表外登记簿。atm机吞卡当日必须纳入表外科目“03013代保管有价值品”核算,同时登记《吞卡登记簿》,4天后出账破坏磁条作为废卡纳入《废卡登记簿》管理;正确使用“03015代保管抵押物”、“03016代保管质物”科目核算内容,按照抵(质)押品分类和借款人设置相应手工登记簿。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待缴假币按照金额及时入账并登记表外登记簿。要求内容记载全面完整规范,定期与账、实物核对一致,保证代保管单证的完整。

3、综合办公室工作方面

一是加强印章管理的检查整改

(1)对支行行政公章、各网点行政印章、支行合同专用章的使用、交接、销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2)规范印章的使用登记、审批制度。

二是对支行各网点的安全保卫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整改。

(1)查看学习记录、检查登记簿,查看各网点主任、会计主管的日常安全学习是否到位,监督检查职责是否履行到位。

(2)检查各种安全保卫设施是否配置齐全,员工是否能够正确使用。

(3)检查各种监控录像系统是否按时开启和关闭,是否保存有关记录,调阅、维修、刻制是否进行审批、登记。

(4)对各种违规现象先查明原因,再明确责任进行严格整改。

三是对人事劳资系统的各种信息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1)检查机构人事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准确性。

(2)检查各种人事、劳资制度的执行情况。

(3)检查员工行为排查以及有关人事管理的“四项制度”是否有走过场的现象。按照营业部党委确定的四个方面的排点进行一次专项排查。

(4)组织各层面所有员工向支行写出确保在业务操作和管理中不发生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的《承诺书》。

四是对文书档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1)检查档案的分类是否准确。

(2)检查档案的借阅是否建立登记制度

(3)检查档案的利用是否经过有关人员审批。

五是对员工“2+3”习情况进行一次进行全面检查。

(1)检查学习是否达到应有的次数。

(2)检查对规定的学习篇目是否都进行了学习。

六是对中层以上员工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1)是否有利用信贷、结算等过程使用客户车辆等情况。

(2)是否有接受客户的各种礼物、礼券、请客的现象。

(三)验收、总结阶段( 10月1日 - 11月10日 )。

一是在验收总结阶段,各部室要对布置的各种检查内容、整改情况进行全面的总结,写出书面总结报告,与 20__年10月20日前 报支行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营业部活动领导小组。

四、几点要求

(一)这次活动内容较多,时间跨度较长,各部门必须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活动开展的效果和质量,从而达到预期目的。

(二)活动各阶段结束后,各部室必须写出阶段性活动总结报支行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上报营业部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具体保速时间如下:学习阶段总结报送时间为 7月25日前 ;整改阶段总结保送时间为 9月25日前 ;验收总结阶段总结的保送时间为 10月20日前 。

(三)按照营业部活动领导小两期以上的活动工作动态,支行要求各部室必须也要在活动每个阶段向支行报送两次以上的活动简报。

第6篇: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

主题词:现金 账户 洗钱

一、当前我国现金管理与账户管理中的洗钱风险分析

(一)对公对私账户之间的大额款项划转凸现洗钱风险

自2007年7月开始,各银行开始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单位结算账户转个人结算账户仅需提供转账用途即可,交易的真实性由客户自行负责。执行《通知》后,《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的现金领用条款要求已变相废止,对单笔超过5万元人民币、付款单位只需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即可,不再需要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使企业向个人划款所受的约束大大减少。

在此背景下,公转私大额资金划转的频率和金额呈现较大幅度增长。对某银行2007年1―4月与2008年1―4月两个对应时间段的公转私业务数据(收付双方账户均在该行)进行统计分析,结果如下:2007年1―4月公转私业务48笔,金额1,066万元;2008年1―4月公转私业务189笔,金额11,625万元;同期相比笔数增幅近3倍,金额增幅近10倍。

放开单位账户资金转个人账户后,商业银行不再审核资金用途的合理性,不再需要客户提供相关依据,实际上是失去了对账户管理和现金监管最好的第一道防线,不利于从源头上控制洗钱风险。

(二)个人结算账户反洗钱监管难度大

当前由于个人结算账户开户管理不严,人均拥有的个人结算账户数较多,个人结算账户反洗钱监管存在较大难度。结算管理办法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数量没有限制,个人只需按规定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便可开户,再加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简单、使用方便、银行监管相对宽松,一些人便在多家银行或在一家银行的多个机构开立多个账户。

尽管反洗钱系统可按客户号来进行监测,但若要对交易明细进行分析,仍需在业务系统中逐个账户进行查询。若洗钱者在多个账户之间进行交叉或循环转账,使资金的流转线路复杂化,干扰银行的跟踪监测,势必增加银行反洗钱分析的难度。大量案例表明,洗钱等违法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个人多头开户,并将某一账户集中使用一段时间后,即不再使用,转而再开立新账户进行非法洗钱交易活动,从而规避银行柜面人员的警觉与监管部门的监测。

(三)网上银行等非面对面业务存在较大的洗钱风险

目前,网上银行等非面对面交易比其他方式的资金划转存在更大的洗钱风险。由于是非面对面交易,在观察客户,了解客户,发现可疑行为方面相对困难得多,监控难度也更高。大量的传统柜面业务,如同城或异地的卡卡转账,个人定、活期储蓄品种的转换、基金买卖、银证转账等业务现均可通过非面对面的电子自助服务实现,这类网上银行的3A式服务相比柜面业务,银行不易及时察觉客户是否存在可疑交易行为。

(四)大额现金存取蕴涵洗钱风险

主要表现:一是一些改制企业利用多头开户支取大额现金,逃避银行监督管理;二是部分私营企业及个体经营业者为了交易方便,避免结算风险,大部分采取现金结算方式,从开户银行以“人工费”、“差旅费”、“工资”等名义套取现金,从事现金交易活动;三是大量的商品销售收入存入个人储蓄账户,持银行卡或存折到异地或本地大额支现情况较为普遍。从理论上来看,套取现金的风险点一方面是套取出来的现金有一部分可能用于法律法规,财务制度所禁止的用途,包括洗钱;另一方面是将资金退出金融系统,切断银行对资金流向的监测。

(五)对公客户利用个人结算账户进行资金收付现象普遍

个人结算账户作为单位结算账户使用的现象在实际工作中屡见不鲜,个人账户相比较单位账户其最大的特点在于:一是可以长期存在,而单位账户的使用限于经营年限;二是现金存入、领用不受任何限制;三是可以在开户行的全国网点办理业务,使用范围比单位账户更为广泛,因而个人结算账户更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洗钱活动。随着储蓄现金收支逐年扩大,不法分子已开始利用个人结算账户进行频繁资金划转,并通过不同地区的众多个人结算账户实施洗钱活动。

(六)银行批量业务洗钱风险值得关注

银行批量业务长期使用银行内部账户进行资金划转,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以及种种利益驱动下,部分银行“银行账户”演变成为跨单位、跨行资金划转的“银行结算账户”,并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银行账户”被用于跨单位之间的资金结算,另一方面“银行账户”由于不是银行结算账户,企业通过“银行账户”可以实现的资金转移活动不反映在企业的会计账簿上,最终达到隐蔽资金性质、资金来源和去向的目的,致使银行批量业务成为某些非法资金转移的通道,凸现较大洗钱风险。如一些保险公司通过自己控制的第三方企业与银行签订委托协议书,将大量资金转入该企业的“银行账户”中,通过批量将资金转入保险公司实际控制的若干个人结算账户中,最终将资金汇集取现或转入投保人指定的账户。

二、产生上述洗钱风险的原因分析

(一)现金管理法规存在缺陷,与反洗钱的要求有着明显差距

目前作为现金管理基本法律依据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是国务院1988年制定的行政法规。随着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建立,《暂行条例》明显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一是部份规定已不符合实际情况,最突出的如关于现金管理对象、现金基本账户、开户单位库存限额、现金结算起点等规定,对市场行为缺乏约束力,目前企业超范围使用现金、隐瞒真实用途套取现金行为较为普遍;二是条例赋予开户银行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与当前银行作为企业性质的经营目标不相关,商业银行履行起来实际成效不大,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职能弱化;三是处罚措施不完善,开户银行作为国家现金管理的主要对象,条例中对其违规行为没有相应的规定,增加现金管理工作难度。此外,自1997年起,人民银行陆续出台了一些规定和办法,其侧重点是大额现金管理,建立和完善开户银行大额现金管理、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和可疑现金交易报告制度,对有效防范犯罪分子利用现金管理漏洞进行洗钱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但是这些规定和办法层次较低,且不够系统,特别是针对开户银行违规行为法律责任不明确,临柜人员遵守现金管理制度的约束性不强,法律责任缺乏,已无法约束某些违反现金管理的行为,与反洗钱所要求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存在较大的差距。

(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存在较多漏洞,不利于打击洗钱犯罪

首先,对超量账户难控制。除单位基本存款账户有“唯一”规定外,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在开立的数量上没有规定,只要能提供应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即可在开户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且提供“零收费”服务。而开户行为了扩大市场份额,则是不惜代价拉户、争户、抢户,生怕资源流失,在这种情况下,洗钱者要想在任何一家开户行开立一个或多个银行结算账户便能轻易得手。其次,个人结算账户数量更难控制,只要有一张居民身份证(包括军官证、护照、户口簿等等)即可在开户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或储蓄账户,而账户资料真假则难确认。此外,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尚有缺陷,账户管理流于形式,开户银行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年检往往走过场。

(三)网上支付业务缺乏反洗钱监控

客户申请网上支付业务时,审查不严,要求过低,有的未如实填写客户信息,有的未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有的没有法人授权申请网上银行业务的书面证明材料,为不法分子申请开立网上银行业务进行网上支付提供了机会。银行卡等网上支付工具不规范使用,存在滥用情况,如个人卡频繁用于收支经营性款项、单位卡资金来源于其他单位账户或现金存入等。网上支付可能成为客户套现非法转移资金的便捷工具,由于办理网上支付业务无须接受银行的柜面审查,客户完全可以通过虚构交易背景非法转移资金。此外,网上支付业务普遍缺乏有效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对于如何防范不法分子利用网上支付洗钱的手段几乎没有,甚至因数据集中原因银行基层网点查询不到客户这部分交易记录。

(四)“银行账户”游离于反洗钱资金监测体系之外

目前,银行普遍忽视批量业务渠道存在的洗钱风险。一些银行过于依赖批量渠道拓展银行卡等个人零售业务。个别银行客户经理为实现大量开立银行卡的目的,甚至不惜帮助保险公司伪造企业员工名册和名单。同时,银行未针对批量业务“委托客户”执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反洗钱资金监测体系未能有效涵盖“银行账户”。“银行账户”的双重属性和脱离反洗钱监管范围的特点致使其极易成为非法资金融通的渠道,从而蕴涵巨大的洗钱风险。

三、完善账户及现金管理的政策建议

账户管理、现金管理是反洗钱的基础内容,同时也是反洗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尽快修订相关管理办法,采取切实措施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困难与问题,有利于从源头上全面防范洗钱风险点。

(一)完善账户管理。坚持“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严格账户开户审核,控制开户数量。将人民银行内部的征信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大(小)额支付系统、现金管理系统与账户系统对接,充分运用丰富的账户信息,为及时查询、监测可疑资金交易服务;加强账户管理,严肃查处账户管理中的违规行为,确保账户管理在反洗钱工作中发挥作用。

(二)加强现金管理。借鉴发达国家的现金管理经验,将防范洗钱风险作为现金管理的重要目标之一。出台新的现金管理条例,完善反洗钱的法律依据。开征现金交易税。对单位账户领用大额现金需有明确的合理用途,并提供相关依据。对于个人账户大额现金领用与转账应加强监管和控制,实行现金存取并重的管理方式拓宽反洗钱监测渠道。

(三)加强网上支付等非面对面业务反洗钱监管。明确客户使用电子银行的义务,加强对电子银行实际交易者的了解。对于大额转账业务应视同柜面交易办理,单日累计超过一定金额的,需在网上向银行提交申请,由银行审批后方可办理网上转账。在了解客户的基础上,根据审慎性原则,针对不同客户类别在交易金额方面设置合理的警戒线,并进行持续的资金监测。

第7篇: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

从国际国内与反洗钱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案例中不难发现,洗钱行为手段多样,但也有其内在的规律可循。根据国际上已积累的几十年实践经验,洗钱者易在金融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的国家和地区活动,并趋于选择成本低、安全性高、风险小、便捷性强的方式,例如目前在我国,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已成为洗钱的主要渠道。本文通过结合在对我国商业银行审计中发现涉嫌洗钱活动线索的工作实践,谈一谈对商业银行审计进行反洗钱行为审计的一些经验和体会。

现阶段,根据我国国情,国家审计机关在商业银行审计中进行反洗钱审计的审计目标应定位在:通过检查确认银行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等各个环节存在的缺陷,促进银行加强管理、降低经营风险;通过对银行交易数据的检查,发现洗钱等金融犯罪活动的线索,联合其他监管机构对此类范围活动进行打击,以维护公众利益,保障金融安全。

在审计方式方法上,同其他审计事项一样,对涉嫌洗钱行为的审计同样是风险基础审计,即在对被审计商业银行进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测试的基础之上,对可疑账户、可疑交易、可疑活动进行实质性的检查,具体步骤包括:

一、合规性审计

国际上,根据巴塞尔协议和其他国际金融机构的建议,银行反洗钱的有效途径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建立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二是建立一套有效的反洗钱工作机制;三是遵循“了解你的客户(KnowYourClient)”原则。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也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资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规定。根据国际上已积累的经验和我国的具体情况,建议审计人员在商业银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合规性审计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在控制环境方面,审计人员应对被审计单位关于反洗钱和可疑交易制度的整体情况进行评价,具体包括了解银行高级主管和经理层正直程度、价值观和能力;被审计单位是否通过适当的途径将反洗钱的观念和重要意义传达给员工;员工是否明确地知道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确切地知晓可疑的交易;员工是否能够辨别和报告可疑交易等。审计人员可以通过调阅相应的会议纪录等方法完成此项审计程序。

二、在控制活动方面

审计人员应检查被审计单位是否建立了反洗钱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具体包括被审计单位是否制定了可疑交易报告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执行的具体程序;是否成立了专门部门负责日常的反洗钱工作;是否对可疑交易的风险进行评估,柜员在各自岗位是否能够预知会遇到某种异常交易;是否建立了发现-报告-检查-反馈的有效机制;是否有独立的部门对可疑交易及相关报告进行定期检查等。审计人员可以采取询问前台柜员和检查相关资料的方法完成审计程序。

三、在经营理念方面

审计人员应检查被审计单位是否遵循了“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该原则要求银行应该熟悉自己的客户,对于陌生的临时客户应保持警惕。洗钱分子在洗钱过程中往往会想方设法隐藏自己的身份和资金的来源,如使用虚假的企业资料、个人身份开立的账户进行洗钱活动。同时洗钱持续的时间通常也很短。因此审计人员应该根据自己的职业判断,对银行客户特别是短期大客户的开户资料进行核实,必要时延伸有关部门。

实质性检查在对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合规性检查后,审计人员确定此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可信赖程度,然后进入实质性检查阶段,进行相应地分析和抽查。

与其他金融犯罪活动不同,洗钱行为通常不会引起财务决算报表的变化,因为洗钱活动主要是通过银行进行资金的转移,不会引起银行资产和收益的增加或减少。同时银行的账户成千上万,每条的交易更是不计其数,因此,一般意义上的报表分析很难发现洗钱的蛛丝马迹。但洗钱是一种有规律的犯罪活动,具有一些普遍特征,这些特征通过可疑的账户和交易体现出来,并且大部分能够通过数据库查询语言进行描述。同时近年来审计署在商业银行的计算机审计中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能够下载和转换银行的交易流水和账户信息等电子数据。

正是具备了上述两个条件,审计人员完全可以利用计算机审计技术对涉嫌洗钱的行为进行审计。基本的思路是首先将洗钱的特征进行量化,其次建立相应的审计模型对银行的交易数据进行筛选,最后对选出来的账户和交易进行综合并做出职业判断,具体做法如下:

量化可疑交易。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两个报告办法中对可能是洗钱活动大额和可疑交易特征进行了描述,如“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等特征。审计人员应通过数据库语言刻画这些特征,建立相应的模型对银行交易数据进行分析。

量化可疑账户。由于洗钱活动的主要目的是将非法资金和所得转移到银行,并通过银行迅速转移。目的决定手段,可疑账户必然在短期内集中大量流进流出资金,而不会沉淀在银行系统内。因此审计人员应重点关注那些短期内资金流入和流出基本相等、资金量比较大、发生笔数比较多的账户。通过量化这些特征,并结合相应的职业判断,审计人员可建立相应的模型对银行交易数据进行检索。

第8篇: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管理,规范我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根据行领导的指示,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现下发你行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行根据《暂行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将实施细则报备总行风险管理部。

二、关于各行的商业汇票承兑业务审批权限和承兑余额占同期贷款余额比例的上限,总行将另行下达。

三、各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风险监控,对于1999年(含)以后发生的承兑汇票业务如发生垫款,各行应将责任人和有关情况逐笔上报。

各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总行风险管理部联系。

附:中国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行对人民币商业汇票承兑业务(下称承兑业务)的管理,规范我行承兑业务行为,控制承兑风险,维护我行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承兑业务必须按照“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责权分明”的原则办理。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行办理人民币商业汇票的承兑业务。

第二章  承兑申请人的条件

第四条  承兑申请人(又称出票人,下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资金来源;

(三)申请人已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原则上要求开立基本结算账户),并有一定的结算业务往来;

(四)承兑申请人必须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汇票收款人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关系;

(五)承兑申请人原则上必须在我行存有不低于汇票票面金额30%的保证金,并实行专户管理(对AAA信用等级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同时,就敞口风险金额(即汇票金额剔除保证金后的余额)提供银行同意接受的担保(保证担保格式可参照附件四;抵押担保可参照总行制定的有关格式文本)。

第三章  期限和费率

第五条  承兑期限从汇票承兑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承兑时须在汇票上注明承兑汇票的承兑日期和到期日。

第六条  承兑汇票的手续费按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计收。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七条  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承兑总余额应控制在同期人民币贷款余额一定的比例之内(各行的比例总行将另行下达),超过比例的一律暂停办理此项业务,待承兑总余额压缩到规定的比例范围之内方可办理。确因业务需要,承兑总余额需超出规定比例的,可报总行批准后办理。

第八条  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对单笔业务(同一贸易合同项下的申请承兑金额应视为单笔承兑业务)的审批权限总行将另行下达(本权限是指敞口风险金额的审批权限)。各行要严格执行授权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办理承兑业务。

第九条  对使用授信额度的申请人,其商业汇票承兑业务可依照授信额度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不使用授信额度的申请人,其商业汇票承兑业务应按照承兑汇票业务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条  对于有100%保证金的承兑汇票业务,分行和承兑申请人可不受第七条、第九条的限制。

第十一条  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可参照总行的授权对地市分行转授权,但转授权的最高额不得超过总行对其的授权。

第十二条  县级支行及以下机构无承兑汇票业务的审批权。

因业务发展需要受理的承兑申请,一律按程序报上级行审批(对有100%保证金的承兑汇票业务县级机构可以办理,但须报备上级行)。

第十三条  凡超过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审批权限的承兑汇票业务,一律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批(除文字报告和必备的文件资料外,还须上报本办法中的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的复印件、附件四的复印件)。

第五章  审批程序与部门分工

第十四条  业务部门负责接受客户申请,对客户资信状况、交易合同进行严格审查、落实保证金和担保。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在《商业汇票承兑业务审查表》(附件二)上签署意见,连同其他必备的文件资料报送同级风险管理部门审批。(对实行授信额度管理的客户的承兑汇票业务,可按授信额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按权限规定审批或报批承兑汇票业务;审批或报批业务部门及分行报送的承兑汇票业务。

第十六条  营业部门(柜台)是各行商业汇票承兑的操作部门。根据内容完整的承兑汇票业务审批文件和商业汇票承兑协议,向承兑申请人出售银行承兑汇票,由其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营业部门(柜台)负责审查汇票的要素是否齐全、内容与承兑汇票是否相符、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出票人的名称和账号等内容是否与票据的记载相符等。审查无误之后办理承兑手续,并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及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

第十七条  由于票据本身的操作性和技术性产生的问题和纠纷可向上级结算业务部门请示。

第十八条  承兑汇票业务的报批材料:

(一)《商业汇票承兑申请书》。

(二)《商业汇票承兑协议》。

(三)《中国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调查表》(见附件一)。

(四)承兑申请人及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及有关法律文件:

①经年审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

(五)与银行承兑汇票内容相符的购销合同复印件。

(六)承兑申请人及保证人最近两年年报表及最近期的财务报表。

(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章  承兑业务管理

第十九条  承兑手续办妥后,营业部门(柜台)须将汇票第一联及《商业汇票承兑协议》(副本)交由专人保管。在承兑汇票到期前应通知承兑申请人如数备足资金存入指定账户,并在汇票到期日扣收票款。

第二十条  业务部门必须建立承兑业务台账,留存商务合同复印件及《商业汇票承兑协议》(第二联),并定期与营业部门(柜台)的账卡和会计部门的总账核对。

第二十一条  对于分期付款合同项下的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申请,业务部门经办人员应在台账上逐笔登记承兑金额,并从合同金额中相应核减。

第二十二条  承兑申请人账户无款或不足支付时,承兑行除凭票向持票人付款外,应根据“承兑协议”的规定,将欠付金额转入“逾期应收承兑汇票款”科目,并按我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同时通知业务部门追索垫款。

第二十三条  持票人必须委托其开户银行向承兑行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承兑行的营业部门在汇票到期以前收到汇票的,应将汇票及有关凭证妥善保管,待到期日凭以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持票人开户行不予受理(但持票人作出书面说明并经承兑申请人和业务部门同意后仍可办理)。

第二十四条  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失票人挂失时必须提交止付通知书。营业部门(柜台)接到止付通知书时,应当将其与留存的汇票第一联和承兑协议核对,核对相符确未付款的,方可受理。

第二十五条  承兑汇票未到期,发现承兑申请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经营被责令停止业务活动的,承兑行应视同票据到期,并按承兑协议中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空白凭证应由专门部门统一保管,在与承兑申请人签定承兑协议之前不得将空白凭证向客户出售。

第二十七条  档案管理

    (一)业务部门应按户建立银行承兑汇票档案。

(二)档案存放管理应严格按照《中国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应按期向总行填报有关统计报表(见附件六、附件七)。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办理商业汇票承兑业务并且给中国银行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票据法》及支付结算制度有关规定的机构和部门,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如下措施:

(一)限期纠正;

(二)通报批评;

(三)降低或取消其办理承兑汇票业务的权限;

(四)其他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实施之日起,我行在此之前制定的有关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与本暂行办法有抵触者,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国银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在国内行范围内实施。

附件:一、中国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调查表

    附件: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审查表

    附件:三、商业汇票承兑协议

    附件:四、商业汇票承兑保证函

    附件:五、银行承兑汇票内容

    附件:六、中国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月报表

    附件:七、商业汇票垫款情况月报表

    附件一:中国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调查表

中国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调查表承兑申请人名称:

承兑汇票金额:

期限:

呈报单位:

信贷员:

报送时间:

    附件一之一:承兑申请人基本情况及信用往来情况表

                  承兑申请人基本情况及信用往来情况表

----------------------------------------

|                                      承兑申请人基本信息                    |

|--------------------------------------|

|申请人名称|                    |成立日期|        年    月    日          |

|-----|--------------------------------|

|营业执照号|              |执照有效期|                                    |

|-----|-------|-----|------------------|

|  信用等级|              |基本户银行|                                    |

|-----|-------|------------------------|

|  法人代表|    |实收资本|        |董事会决议有效人数|                  |

|-----|------------|-------------------|

|  营业地址|                        |主要产品|                            |

|-----|--------------------------------|

|  经营范围|                                                                |

|--------------------------------------|

|                              管理及发展前景                                |

|--------------------------------------|

|  经营  |高级管理层素质|            高  较高  较差  差            |

|        |-------|-------------------------|

|  管理  |内部管理制度  |            高  较高  较差  差            |

|        |---------------------------------|

|  水平  |                                                                  |

|----|---------------------------------|

|  行业  |行业:        |        前景:好  较好  较差  差          |

|        |---------------------------------|

|  现状  |国家行业政策:扶植  支持  限制  淘汰                      |

第9篇: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

关键词:支付系统;一点清算;参与者;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6(1)-0087-05

一、支付系统参与者监管的概念综述

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作为金融市场和经济运行的核心金融基础设施,是社会资金流动的“大动脉”,为社会发展输送“血液”。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体制的深化改革,支付系统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和经济金融一体化趋势的加强,使得各类支付系统的关联度日益增加,系统风险的传播性、危害性也呈现上升趋势。

支付体系监管是为提高支付体系的安全与效率,特别是为减少系统性风险而进行的公共政策行为。近年来,发达国家支付体系监管呈现出如下趋势:一是监管目标日益清晰,安全和效率成为各国中央银行支付体系监管的核心目标。在实际监管过程中,优先选择哪个目标主要依据对整个体系及其薄弱环节的评估,但中央银行始终把应对潜在的系统性风险放在优先位置。二是监管标准日益完善,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或参考国际通用的监管标准。在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证券业监管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和有关中央银行的共同努力之下,支付体系监管的国际标准日臻完善。目前,支付体系监管的国际标准主要有三套:即《重要支付系统核心原则》、《证券结算系统建议》和《中央对手(CCP)建议》。这些标准来自许多国家的经验,构成发达国家支付体系监管的共同基础。目前,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开始运用这些标准来监管本国的支付体系。三是监管范围不断拓宽。部分国家开始将为其他银行提供支付服务的大型银行纳入监管范畴。随着银行之间的合并,支付业务将集中于少数几家银行,可能会造成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运行风险集中于少数几家银行,进而引发系统性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支付服务组织的主体,直接面向客户提供各类支付服务,是连接单位、个人经济活动和货币资金运动的纽带。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参与者加入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借助人民银行搭建的支付清算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人民银行有必要强化对支付系统参与者的监管,有效防范支付系统风险发生,确保支付系统安全高效运行。

二、支付系统参与者监管的必要性

人民银行第二代支付系统已于2015年4月完成全国推广,所有支付系统参与者均实现了“一点接入,一点清算”的管理模式,系统接入模式和资金清算模式的转变对人民银行监管支付系统参与者提出了新挑战。参与者作为人民银行支付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行维护质量和水平直接影响整个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强化参与者监管,既是防范支付系统风险的现实需要,也是实现支付系统安全与效率两个核心目标的重要手段。

(一)强化监管是防范支付系统运行风险的现实需要

支付系统风险是指影响支付系统平稳运行的各种不利因素发生的不确定性。国际清算银行《重要支付系统核心原则》认为支付系统存在以下风险:一是信用风险。某个参与者到期时或在以后任何时候不能全额结算其在系统范围内的债务所构成的风险。二是流动性风险。某个参与者在期满后某个时间可能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其在系统范围内的债务,但在预期的时间没有足够资金结算其在系统内的债务所构成的风险。三是法律风险。导致或恶化信用风险或流动性风险的不合理的法律框架或法律不确定性所构成的风险。四是运行风险。导致或恶化信用风险或流动性风险的操作因素,如技术故障或者运行错误所构成的风险。五是系统性风险。某个参与者不能结算其债务或者系统本身的破坏,可能导致其他参与者不能在期满时结算其债务所构成的风险。系统性风险会导致更大范围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从而可能威胁到系统稳定或者金融市场的稳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在跨行支付业务涉及两个及以上参与者的情况下,某个参与者的故障不仅影响本行,而且影响其他行。对于经济金融,系统性风险都会产生较大程度的破坏和损害。支付系统参与者或运营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可能忽视对系统性风险的管理。人民银行应通过监管,纠正参与者或运营者的不良行为,防范和消除系统性风险。

(二)强化监管有利于提高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整体水平

支付系统是一个网状结构,连接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若干系统参与者,容易成为风险的传播渠道。依据木桶原理,高度关联的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取决于短板。一旦出现系统性风险,将对金融市场乃至经济金融平稳运行产生重大影响。人民银行作为支付系统的监督者、管理者和组织者,总行负责支付系统的建设推广,国家处理中心(NPC)的运行维护,专属接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的监督管理;省级分支行负责城市处理中心(CCPC)的运行维护,辖区内参与者的监督管理。同为支付系统参与者,全国性银行的系统研发建设投入大,技术维护和业务运行实力强;地方性银行、财务公司的资源投入不足,技术维护和业务运行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作为运行维护主体的人民银行和各参与者,均需树立“一盘棋”的整体思路,确保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三)强化监管是提升支付系统安全与效率的重要手段

支付系统支持货币政策操作和银行间的交易处理,其安全、高效运行是货币政策有效实施和传导的基础条件。支付系统货币转移基本功能的实现涉及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安排。为获得更高效率,依靠支付系统这一基础设施的金融机构需要纳入统一监管。实践证明,各节点步调一致是确保支付系统安全与效率的重要前提。支付系统的安全、高效运行决定了货币的流通效率,影响着社会资金的流转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清偿,影响着社会公众使用货币的信心。为了促进货币政策的有效传到,作为货币的发行者和管理者,人民银行有责任关注支付系统的运行,有必要强化对参与者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支付系统运行的安全与效率。

三、一点清算模式对支付系统监管的影响

第二代支付系统支持所有参与机构实现“一点接入,一点清算”。“一点清算”即参与者通过支付系统处理的所有支付业务均通过一个清算账户完成资金清算。“一点清算”模式可以实现参与者内部资金高度集约化,凸显清算资金管理规模效应,适用于参与者集中管理流动性。当前,五大国有商业银行通过NPC专属接入点一点接入支付系统,其余银行机构以法人为单位通过所在地CCPC一点接入支付系统。每家法人银行只有一个清算账户,由总行和分支机构共用,完成跨行支付业务资金的一点清算。

(一)一点清算模式对人民银行的影响

1、系统结构发生变化,业务规模不平衡状况加剧

参与者包括直接参与者和间接参与者,直接参与者是指直接接入支付系统办理业务的机构,间接参与者是指通过直接参与者接入支付系统办理业务的机构。就总行而言:一是组织架构发生了变化,支付系统组织架构由原来的“树状”结构向“网状”结构转变,由原来的“层级式”向“矩阵式”转变,参与者接入支付系统是由法人通过所在地CCPC一点接入,业务量达到一定规模可通过NPC一点接入。二是参与者数量呈现“两减两增”。直接参与者总量大幅减少,间接参与者总量持续增加。通过NPC接入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数量增加,而通过CCPC接入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数量减少。三是参与者类型不断丰富。随着深圳前海微众银行、国泰君安等机构加入支付系统,支付系统参与者由传统银行业金融机构逐步向民营银行、财务公司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集中代收付中心等支付服务组织扩展。就省级分支行而言,各CCPC的接入参与者数量和业务规模不平衡状况加剧。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CCPC由于全国性银行、外资银行和地方性银行的密集接入,直接参与者数量较多,业务量有较高增长;大多数CCPC的直接参与者仅为地方性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数量仅为个位数,业务量普遍萎缩。一点接入后参与者的异地同行业务将全部通过行内系统处理,这是大多数CCPC支付系统业务量削减的主要因素。截至2015年3月31日,大、小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机构296家,间接参与机构132,800家,如图1所示。

2、两级节点职权分化,城市处理中心职能弱化

NPC的职责权力明显加强,CCPC权限减少、功能弱化。NPC是支付系统的中枢节点,由以往的重管理转为管理与业务处理并重,负责接收、转发参与者提交的所有任务,并将支付业务提交轧差和清算,业务检查与处理全部纳入到NPC集中处理。CCPC是支付系统的城市节点,不再具有业务处理逻辑,仅提供参与者接入渠道和报文传输通道功能,连接NPC和辖区内各参与者,在NPC和参与者之间接收、转发各类业务,主要实现报文的安全可靠传输和交换。轧差服务器不再嵌套在小额支付系统,由NPC上收,并作为独立系统为小额支付系统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提供轧差服务。CCPC不再具备清算资金的轧差功能,同一CCPC的小额和网银业务轧差功能统一由NPC处理,轧差场次由NPC统一设置,参与者在CCPC不再保留圈存资金。

3、系统风险过于集中,总行监管压力增大

所有银行机构实现“一点接入,一点清算”后,系统风险由“分散化”向“集中化”转变。五大国有商业银行通过NPC专属接入点接入支付系统,股份制商业银行通过其总行所在地CCPC接入支付系统,导致支付系统风险向NPC和直接参与者数量较多的CCPC集中,大多数CCPC的直接参与者数量锐减,对系统风险的控制难度有所降低。以流动性管理为例,第二代支付系统下,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管理以总行为主,总行与分支行协同管理;清算窗口开启以NPC协调为主,NPC与CCPC相互配合。NPC和直接参与者数量较多的CCPC对清算窗口的管理压力依然很大,大多数CCPC直接参与者数量较少,对清算窗口的管理压力减轻。自2013年第二代支付系统上线以来,支付系统清算窗口开启次数明显减少,如图2所示。

4、顺应大数据发展趋势,提高支付服务国际竞争力

数据集中和系统集中是大数据时代金融创新的必然结果,一点清算模式顺应了银行机构行内系统大集中的发展趋势。一点清算的实现,使支付系统结构更加清晰,业务处理逻辑更加合理,解决了银行机构处理跨行支付业务低效的问题。银行机构跨行支付业务从行内系统发出后,无需再迂回至所在地CCPC,直接由其总行与支付系统进行交互。第二代支付系统舍弃一代支付系统时期自主制定的报文标准,采用各金融机构均遵守的、统一的ISO20022报文交换标准,扩大参与者对接范围,便于银行机构与证券、基金、财政、税务等机构业务系统进行互联对接。ISO20022报文能够在大额支付系统和SWIFT(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等跨境系统间自动转接和传输,提高了报文交换标准的国际化程度,有利于跨境业务的联机处理,为全天候跨境支付的最终结算奠定了基础,为人民币国际化提供了有力支持。

(二)一点清算模式对参与者的影响

1、节约系统接入成本,备份系统建设刻不容缓

第二代支付系统实现了大额、小额和网银三个核心应用系统的技术松耦合,相互独立,可分别运行。参与机构只需开发集中大额、小额、网银功能的单一接口软件,布放一台前置机,便可接入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各类支付业务,大大节约了设备等固定资本投入。特别是对于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多家参与机构行内系统通过一台共享前置接入第二代支付系统的方式,为低成本接入支付系统创造了有利条件。一点接入、一点清算模式的实现,既方便参与机构就近接入支付系统,也为参与机构在主接入点故障情形下,随时切换到备份接入点奠定了基础。数据的集中存储和业务的集中处理一方面有利于备份系统的集中和建设,另一方面凸显了备份系统的建设的重要性。对于银行法人机构而言,要保持跨行支付业务的连续性,减小系统运行风险,备份系统建设刻不容缓。

2、增加自主选择权力,便于应用系统加入退出

第一代支付系统中,由于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系统(ABS)是接入大额支付系统,并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清算账户系统提交参与机构开户、销户指令以及资金支付指令,而轧差服务器内嵌于小额支付系统,因此参与机构加入小额和网银系统的前提是必须加入大额支付系统,退出大额支付系统前必须先退出小额和网银系统,加入网银系统的前提是必须加入小额支付系统,退出小额支付系统前则必须先退出网银系统。在第二代支付系统架构中,由于大额、小额和网银系统的相互独立,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ACS)实现了ABS系统的集中,直接接入清算账户管理系统,提交参与机构开户、销户指令和资金支付指令,因此参与机构可依据自身业务需要,自主选择加入或退出上述应用系统。

3、提升资金使用效率,有助于加强流动性管理

一点清算模式下,法人银行机构在人民银行开设单一清算账户,所有分支行的支付业务均通过该账户统一进行清算,能够大幅减少分支行在人民银行开立的清算账户,有利于大型商业银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以全国性银行为例,多点清算时清算账户多达32个,实现一点清算后清算账户只有1个,大大节省了分支行清算备付金,便于总行集中统一调度资金。第二代支付系统为参与者提供了科学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在保留第一代支付系统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功能的基础上,新增大额清算排队业务撮合、“资金池”管理、日终自动拆借、“一揽子”流动性实时查询等功能。法人银行可于当日查询自身及分支机构的清算账户信息与非清算账户信息,分支机构则可查询在人民银行开设的非清算账户信息。第二代支付系统提供的多种流动性管理功能,有助于银行机构了解其在人民银行开立的所有账户余额情况,盘活所有流动资金,及时完成日间支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避免流动性风险发生,还降低了银行机构的流动性管理成本,促进了支付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和效率的提高。

4、丰富支付业务功能,业务迎来发展空间

小额支付系统支持各种支付工具应用,票据截留业务增加了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等种类,支持各类票据的影像信息传递和资金结算。支付系统增强了非金融支付服务组织的支付业务支持,为集中代收付中心开辟了实时代收、实时代付业务功能。代收付业务的服务拓展和核验统一,提高了代收付业务处理效率,深化了区域乃至全国代收付业务的开展,有利于支付服务市场的细分,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向专业化、多元化和市场化方向发展。目前,全国已设立了16个集中代收付中心、电子结算中心和资金清算中心,均以无户特许直接参与者身份通过所在地CCPC接入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参与者实现了“一点接入,一点清算”后,人民银行将严把支付系统的市场准入关、严控直接参与者数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必须按照规定条件设立后,才可提出参与申请。很多诸如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村镇银行等小型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由于受资金与技术的约束,无法将行内业务系统与第二代支付系统接口对接,只能选择大型商业银行作为行,代其办理支付业务为业务创造了发展空间。

四、当前支付系统监管面临的挑战

(一)法规制度滞后,影响监管职能发挥

当前所用的《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办法都是根据一代支付系统制定的,但在所有银行机构实现 “一点接入,一点清算”后,原有的制度办法很难适应第二代支付系统运行和业务处理的新变化,相关制度办法亟需修正更新。目前唯一适用的办法是总行于2015年初的《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参与者监督管理办法》,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省级分支行还需制定实施细则。上述制度办法的法律层级较低,没有专门针对支付系统监督管理的条例或法律,与人民银行作为支付系统的监督者、管理者和组织者的地位不符,影响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管职能的行使。

(二)风险高度集中,负面影响范围扩大

一点清算模式有利于银行机构节约接入成本和运行维护成本,但是随着系统的集中,风险也随之集中。就人民银行而言,风险主要集中在NPC和少数CCPC,需要协调众多的直接参与者,处理大量的跨行支付业务。就商业银行而言,风险主要集中在总行一级,总行作为直接参与者,收发所有分支机构的跨行支付业务,调度清算账户资金。一旦出现问题,风险传播的多米诺效应更为显著,影响范围和破坏程度较一代支付系统大大增加。如果一家全国性银行出现运行风险,影响范围将扩展至全国,影响整个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有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

(三)业务数据缺失,属地管理难以开展

一点清算模式下,全国性银行省级分行由直接参与者变为间接参与者,省级以下分支行的跨行支付业务不再经过所在地人民银行的CCPC,而直接由其总行与所在地CCPC进行交互,跨行支付业务处理遵循“先直后横”的模式。虽然人民银行总行已明确支付系统业务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但由于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没有辖内全国性银行分支行的跨行支付业务数据,需要时要向总行申请。第一手数据的缺失导致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对全国性银行省级以下分支行的业务属地管理难以有效开展,监管工作显得十分被动。

(四)系统纵向管理,各方协调难度加大

实现“一点接入,一点清算”后,全国性银行省级分行不再部署支付系统前置机,行内系统和支付系统由其总行直接维护和管理,系统管理权限由总行上收,许多参数设置和功能设定由总行掌握。系统纵向垂直管理虽然便于维护、升级,但银行机构整体应变能力明显减弱,涉及的各方面因素比原来大为增加,很多问题由于权限设置,在银行机构业务发起或接收的前置端无法得到解决,需要向总行反映。银行机构省级分行的一旦有运行异常或业务纠纷,就需要人民银行分支行与总行、商业银行分支行与总行、人民银行总行与商业银行总行多方协调方能解决,协调难度大,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监管难度加大。

五、对策建议

(一)健全制度办法,强化支付系统监管的法律基础

当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法》为基础,《银行业金融机构加人、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参与者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度办法为支撑的支付系统法规制度体系,在促进我国支付系统健康发展的同时,也为人民银行有效履行支付体系监管职责提供了法律保障。建议以法规条例的形式明确人民银行对支付体系的监管地位与权力,人民银行总行根据第二代支付系统的系统运行和业务处理特点,修订完善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和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各省级分支行尽快制定《支付系统参与者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系统阐明监管者与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监管的政策目标和方法手段,做到有据可依,形成一个层次鲜明、互为补充的支付系统监管的法律体系,切实保障支付系统的安全与效率。

(二)明确职责权限,完善自上而下的体制框架

人民银行是支付系统的监督者、管理者和组织者,为更好适应支付系统架构变化,进一步加强支付系统运行管理,人民银行已形成从总行到分行和省会中心支行,直至地市中心支行的自上而下的监管体制。建议进一步明确各个层级、各个主体的工作职责。总行层面负责确保支付系统的安全与效率,监管全国性银行等直接参与者、特许参与者;分行和省会中心支行负责确保辖内支付系统的业务管理与技术保障,监管地方性银行等直接参与者,集中代收付中心等特许参与者,以及全国性银行的省级分支行;地市中心支行负责监管各银行的分支机构,做好间接参与者监管。支付结算部门负责制定业务处理办法,开展业务管理;资金清算部门负责制定系统运行规则,做好系统运行维护。建立人民银行总行与分支行之间、人民银行各分支行之间、人民银行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监管机制,共同防范支付系统风险。

(三)丰富监管手段,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

一是增强日常监管措施的执行力。完善对支付系统参与者的支付系统业务监控、数据分析和现场检查等工作机制,严格落实重大事项报备、审批制度,严肃支付清算纪律执行,加强约谈、通报、控制清算账户余额、暂停业务权限、责令退出支付系统等监管措施的执行力度,防范支付系统风险。二是借助信息系统开展属地管理。通过进一步完善业务监控系统和统计分析系统功能,提高监控的实时性、数据的准确性,为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开展属地业务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三是合理设置支付系统准入门槛。在参与者准入环节,对金融机构申请加入支付系统实行分类管理,增加支付系统退出处理手段,提高退出机制的可操作性。四是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对整个支付系统以及相关接入系统的流动性风险、业务操作风险和系统运行风险等情况,实施全面、准确的评估与管理。五是提高监管透明度。通过《中国支付体系发展报告》年度内进行的主要监管活动,以年度通报的形式通报支付清算业务及清算规则执行有关情况,提高支付系统监管的公开透明度。

(四)建立灾备系统,增强银行机构风险防控能力

目前,第二代支付系统由国家处理中心已经在上海、北京与无锡建立了完备的应急备份系统,提高支付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强化危机处置的能力。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的本地备份接入系统也在有序推进,在生产系统不可用情况下,为辖区内直接参与者提供备份接入路径,提高城市处理中心的整体可用性。各银行机构也要重视并加快备份系统建设,只有建立可靠的灾备系统,才能有效化解总行一点清算后风险高度集中的“单点故障”隐患。银行机构要打破原有的层级业务管理模式,顺应支付系统业务纵向垂直管理的流程变革及业务创新,由总行统一制定以业务流程为中心的业务处理规范,有效提升制度执行力;探索建立跨条线、跨部门的立体防控机制,及时监测分支机构违规操作;实行全面的风险管理,对各个层次的业务,各种类型的风险进行通盘管理,根据业务的相关性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及其他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从而提高银行机构的整体风险防控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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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nalysis on Regulating the Payment System

Participants under the Mode of One-point Clearing

XU Hualong

(Lanzhou Provincial Sub-branch PBC, Lanzhou Gansu 7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