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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临床方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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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临床方案

第1篇:医疗器械临床方案范文

一、目标任务

(一)通过专项行动,使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守法意识、质量意识、自律意识普遍增强;使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行为在起始阶段就受到严格的监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得到落实,药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更加规范,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得到整治;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能够得到有效监测,合理用药用械水平得以提高,使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感普遍增强。

(二)坚持整顿与规范相结合和全面整治、突出重点的原则,按照“以整顿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的工作思路,围绕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四个环节,明确存在安全隐患的重点整治区域、重点品种和突出问题,严格市场准入,强化日常监管,打击违法犯罪,查处失职渎职,推动行业自律。

二、具体措施

(一)规范药品研制秩序,严厉打击虚假申报行为

1、以药品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医疗器械申报资料和临床研究的真实性为主要内容,组织注册申请人对申报行为进行自查自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和抽查,依法严厉查处弄虚作假行为。

2、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管理混乱,不能保证研究工作真实,不能保障受试者安全和权益,擅自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依法予以查处。涉及医疗机构的,由卫生部门依法处理。

3、积极配合国家和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化学药品注射剂、中药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注射剂注册申请的管理。

(二)规范药品生产秩序,严格检查GMP的执行情况

1、以药品生产企业为重点,重点检查企业质量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和原辅料购入、质量检验、关键岗位人员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情况等内容。对违规企业,依法收回GMP证书;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2、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为重点,重点检查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其原材料采购应可追溯、对供方有评估、进货时有检验或验证;过程控制应完整、可验证;出厂检验必备的检测设备及仪器应齐全、具有专职检验人员和检测操作规程,检验数据必须真实、项目应当齐全、报告应当规范等;对医疗器械委托生产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对违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查处。同时,对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和生产进行核查和监督检查,对经核查不符合医疗器械法规规定,又未采取纠正措施和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将依法从严处理,直至吊销注册证。

3、以对药用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为重点,重点检查各项生产、质量管理文件是否健全规范,批生产、批检验记录是否真实、规范、完整和自检项目是否符合产品检验要求,注册批准文件与实际生产情况是否相符。对违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查处。

(三)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坚决取缔违规经营

1、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后的跟踪检查,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全面检查企业的人员管理及物流、商流等,对在跟踪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较多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全面清理药品经营主体资格,坚决打击药品批发企业出租(借)许可证和批准证明文件、药品零售企业出租(借)柜台行为,严厉查处进货渠道混乱、购销记录不完备及挂靠、过票等违规经营行为。

2、加大对违法广告、群众投诉多和有质量隐患品种的抽验力度;加强对经营疫苗、高风险医疗器械(主要是植入医疗器械和第三类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等重点监管品种企业的监督检查;继续开展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专项检查。

3、进一步推进农村药品监督网、供应网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农村医药卫生资源,并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相结合,加强对药品协管员、信息员的培训;积极推进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加大对农村、城乡结合部个体诊所、村卫生室药品的监督管理力度,严肃查处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行为。

4、规范中药材、中药饮片流通秩序,加强对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中药材掺杂使假和非法制售中药饮片行为。

(四)规范药品使用秩序,切实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

1、推进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规范管理,规范处方行为,加强临床合理用药用械的宣传、教育、管理与监督,提高临床合理用药用械水平。逐步实行药品通用名处方,探索开展处方点评工作;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展临床用药监控,指导医疗机构实施抗菌药物用量动态监测的超常预警,对过度使用抗菌药物行为及时予以干预。

2、健全各级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组织机构和监测网络,完善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和报告管理制度;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病例报告质量的跟踪检查,重点监测化学药品注射剂、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注射剂、疫苗、高风险医疗器械等不良反应(事件),适时采取警示、公告、召回、淘汰等措施;加强重点区域药品、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应急检测能力。

3、大力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制度,提高审批透明度;强化对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测、移交和查处,形成整治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合力;加强对新闻媒体广告行为的监管,建立新闻媒体虚假违法广告的责任追究制和行业自律机制;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等广告活动主体的监管力度,尤其是加强对资讯服务类和电视购物类节目中有关广告内容的监管;建立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和广告活动主体市场退出机制。

三、时间步骤

专项行动从*年10月开始,*年7月结束,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年10月)。市政府召开会议对全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工作进行部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会议精神和皖政办〔*〕62号文件及本通知要求,抓紧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认真进行动员和部署。其中,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制订药品研制、生产、流通环节的行动工作方案,市卫生局牵头制订药品使用环节的行动工作方案,市工商局牵头制订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行动工作方案。各县区实施方案和市有关部门的行动工作方案,要抄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组织实施阶段(*年11月-*年6月)。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工作。要定期研究分析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加强薄弱环节,及时解决问题,确保专项行动顺利进行并达到预期目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牵头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总结阶段(*年7月)。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对本地、本部门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于*年7月下旬将工作总结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督查和评估,并将全市开展情况汇总上报市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工作要求

(一)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县区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开展专项行动。县区政府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联合执法机制,强化县区政府的责任,强化企业是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从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制售假药案件和“欣弗”药品不良事件中认真吸取教训,狠抓薄弱环节,加强内部管理和队伍建设,重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突出问题。要进一步畅通假劣药品、医疗器械举报投诉和渠道,认真核查每件投诉举报,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要充分发挥联合打假协查机制的作用,严厉查处严重危害公众安全、涉及面广、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要建立药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专项行动的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逐级分解落实,逐级考核,确保抓出成效。

(二)这次专项行动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全力配合,实行联合执法。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指导和督查。经委、卫生、工商等部门要围绕专项行动的主要任务,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公安机关要深挖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犯罪网络,加大对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对拒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违法违规审批,以及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问题严重的地方和部门,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新闻宣传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2篇:医疗器械临床方案范文

我国医疗器械产品名称中,明确应用于小儿的医疗器械数量不多,其中有源医疗器械主要有两种,一类是婴儿培养箱或是保暖台,另外一类是小儿用呼吸机。婴儿培养箱是采用计算机技术对箱内温度(箱温/肤温)实施控制,根据设置温度与实测温度进行比例加热控制。内部空气采用热对流原理进行调节,制造一个空气温湿度适宜,类似母体子宫的环境,从而对婴儿进行培养和护理。我国对该类设备了两个安全专用标准,分别是《医用电气设备》(YY0455-2003)第二部分:婴儿辐射保暖台安全专用要求;以及《医用电气设备》(YY0669-2008)第二部分:婴儿光治疗设备安全专用要求。这两个标准对该类设备的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对温度、与婴儿接触的部件及防护部件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小儿用呼吸机主要用于对呼吸系统有障碍的婴儿进行呼吸管理和呼吸治疗。该类设备并没有专用的标准,但根据其特点,如新生儿要求通气量小,气道阻力很大,顺应性差,相对解剖死腔大等,这类设备的技术参数和临床应用必须与成人呼吸机有显著的差异。

2010年6月1日实施的行业标准《无创自动测量血压计》是为数不多的明确了适用人群(含小儿)的标准。在该标准中,考虑到新生儿的特点,有较多专门针对新生儿的条款。如为了安全起见,新生儿进行血压测量时,需要较低的最高压力和较短的测量时间,因此,在条款中要求应提供一种限制压力的措施以保证袖带压不会超过20kPa(150mmHg);另外,设备应保证袖带压处在0.67kPa(5mmHg)以上的时间不超过90秒;在充气系统阀门全开快速放气的情况下,压力从20kPa(150mmHg)降到0.67kPa(5mmHg)的时间不应超过5秒。同时,该标准规定产品说明书中应提供以下信息:①当用于新生儿时监护仪和袖带可以施加的最大压力值;②当用于新生儿时设备能适用的血压范围值;③正常的操作情况下可以用于新生儿血压测量的最大压力值;④在测量新生儿血压时,设备的最初充气压力值。同时,在对系统整体有效性评价时,由于考虑到对健康出生的新生儿血压测量是很少的,新生儿特护病房主要是接治早产儿,所以对早产儿(小于1000g)血压测量精确度的技术问题提出了一个统计学取样建议,要求根据婴儿的早产比例进行取样。医疗器械标准《医用电气设备—医用脉搏血氧仪设备基本安全和主要性能专用要求》(YY0784-2010)中,考虑到婴儿的皮肤对温度的耐受性问题,规定对于小儿(一岁以下)的限制温度是不超过41℃;而对于一岁以上的小儿,限制在42℃条件下使用不超过8小时,43℃条件下使用不超过4小时。

除了产品名称明确规定用于小儿的医疗器械,更多的医疗器械尽管在产品名称中没有体现,但适应证中都声明可以用于小儿。这些医疗器械给出的参数范围较广,且极少给出用于小儿时的参数精度,或者在上市提交的临床资料中并未对小儿群体进行验证,因此在实际应用中将有很大的隐患。如输液泵、注射泵类产品为临床常用的输液辅助装置,主要用于精密输注某些特殊药物、高危药物,为急救患者、危重患者、特殊病人、小儿给药创造了有利的条件,提高医护人员的工作效率。但该类产品在临床使用中由于产品质量不合格或临床操作、护理不当等原因,可能会导致输注流速控制异常,这将直接影响患者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特别是对小儿,可能会导致生命危险。类似这样的在适应证中声明,但未必经过合理验证的产品不在少数。这类产品可以用于小儿,但目前尚未有国家行业标准,且属于监管薄弱的产品,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类似上面所述的小儿用呼吸机、输液泵的产品,应该结合小儿的特点优先制定单独的产品性能和安全标准,其特点是:在产品适应证中明确适用人群为小儿;属于高风险治疗类产品;有某些临床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的发生。这类产品中风险较高的还包括小儿用植入类医疗器械,如小儿用人工耳蜗。该产品已经成为双侧重度和极重度感音神经性聋小儿病人的重要治疗器械,但这类产品仍然存在着康复效果不显著的临床不良事件,急需要制定相关标准。由于幼儿颅骨与成人不一样,因此在该标准中应该要求小儿耳蜗植入体应具有不同的尺寸和形状,其中要求植入体越小越好,电极系列越接近耳蜗螺旋弯曲的结构、越接近蜗轴越好。另外由于小儿植入体使用的时间更长,所以植入体的期望寿命是一生受用,而且要考虑植入体的可靠性,即植入体的耐冲撞能力、安全性以及核磁共振的相容性。当然,除了上述的高风险治疗类产品外,也应在其他诊断和监护类产品的标准中增加用于小儿时的性能要求。例如,在X射线和CT对小儿进行诊断的时候辐射剂量的问题;在MRI对小儿进行诊断时特定吸收率的问题;在对小儿进行监护测温时,测温设备临床有效性的问题等。总之,对小儿用医疗器械制定标准是一个按照风险高低、分门别类、循序渐进、逐渐深入的过程。

FDA较早开始关注小儿用医疗器械这类产品,在2004年了小儿用医疗器械上市前评估的指导原则[3],并于同年了一份关于小儿用医疗器械的可用性壁垒的报告[4]。在2007年FDA将儿科相关的规定载入2007年的FDA修改法案[5]中,即其第三款:儿科医学器械安全、改善法案。下面将通过对前两项文件的概述来了解该类器械在美国的发展现状。小儿用医疗器械上市前评估的指导原则的目标主要有三个:①定义儿科群体和小儿用医疗器械;②确定保证小儿用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信息类型;③确定在临床研究中,发起方对儿科对象的保护措施和指导性原则。美国法定的成人年龄是18岁,然而FDA将这一上限扩大至21岁,并同时划分了如下儿科亚群范围:新生儿(从出生到1月龄)、婴幼儿(1月龄至2岁)、儿童(2岁至12岁)、青少年(12岁至21岁)。FDA也指出这种划分仅作为参考,实际上,个体体重、体型、生理发育、神经发育等因素通常是更加适合的指标。另外,其他儿科亚群包括:低体重亚群即少于2.5Kg的新生儿;过低体重亚群即少于1.5Kg的新生儿;青春期前期亚群即年龄群一般从11岁到13岁的儿童。这些亚群应在器械标签和临床实验中均应给于适当考虑,比如低体重新生儿。通常,为评测儿科群体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FDA使用与评测其他医疗器械相同的法规基础、科学方法和程序。儿科医疗器械需要考虑的事项包括(不限于)以下临床前和临床的测试以及其他规程管理:生物相容性(包括毒性和致癌性);无菌以及感染的控制;使用场所的环境因素(如电磁场和辐射);设计控制以及《良好生产规范》(GMP)。#p#分页标题#e#

儿科群体是弱势群体,应当采取特别的措施保护儿科研究对象的安全。由于种种原因,成人医疗器械可能不适用于儿科对象,或者需要对成人器械进行特别的设计改进和/或增加特殊的标签才能用于儿科对象。当开发儿科医疗器械或策划儿科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时,推荐考虑以下因素:身高;体重;生长发育情况;疾病或健康状况;激素的影响;同成人群体的解剖与生理差异;活力与成熟程度;免疫状态。由于器械种类繁多,必要的临床前测试也各不相同。FDA可能需要基于器械种类,目标人群和对器械的现有知识水平的台架或动物数据。很多情况下,FDA制定了特定器械的指南文件。文件中介绍了不同的临床前测试类型,在上市前或临床实验前,这些测试必须完成。另外,与普通医疗器械一样,FDA认为,儿科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证明不是一定需要临床数据的。所需证据的数量和类型基于一系列因素,包括器械的性质,产品在成人群体的已知信息(如果有相关性),器械在儿科群体中已知或可预测的信息,以及病因或治疗现况。在某些情况下,设计完善的台架和动物测试足以用来评测器械。另一些情况下,必须需要临床数据来评测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FDA认为以下情况会需要提供小儿用器械的临床数据:①当临床前实验或动物实验、文献或成人临床试验等来源的信息不足以证明儿科特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时候;②当成人的数据不足以预测儿科群体的风险和不良事件的时候;③当对成人设备进行改良设计验证的时候;④当建立一个与年龄适应的治疗方案的时候。以上情况下,厂家可以通过儿科对象的临床数据来为目标人群设计合适的器械;实行准确的风险评估;提供明确的使用指导。另外,该指导原则建议用于儿科亚群的医疗器械标签应包含标签的基本元素、儿科信息及特殊考虑。基本元素包括:①医疗器械描述,标签应描述推荐用于儿科亚群的各种事项,并在可行的情况下,按年龄、体重或其他适当的标准以表格的形式体现这些事项。②预期用途,用于儿科群体医疗器械,应当在标签中明确定义适应证以及目标群体。③禁忌、警示和预防措施,应当指明年龄、体型和儿科对象成熟度相关的风险,并提醒用户在目标群体中使用医疗器械有关的具体危害。④不良事件,应当根据使用医疗器械的各儿科亚群,尽可能获取并报告有关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发生频率。⑤临床研究,标签应当以清晰、客观的方式体现研究结果,方便用户认清性能在儿童和成人之间以及各儿科亚群之间的实质差异。⑥使用说明,包括表明解剖、发育和其他年龄相关因素以便有助于确保医疗器械的合理使用。专门为儿科患者提供的说明在书写语言方面以及其他视力和听力方面应当与年龄相适应。另外,指导原则还提及了临床试验中儿科群体的保护。

尽管指导原则已经,能提供给制造商或其他相关方以一定的指导,但在美国针对该类产品的实际生产、应用和日常监管审批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FDA于2004年了一份关于小儿用医疗器械的可用性壁垒的报告,报告中对小儿用医疗器械的临床需求、可用性壁垒、发展新的小儿用设备3个方面做了介绍。美国的临床医生和病人权益团体强调了在多个小儿用医学专科中对小儿用设备的需要,包括小儿用心脏、肺脏、肾脏、骨科和外科等科室,而目前的小儿用医疗器械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因此这类产品应加快发展。器械制造商也建议,改善临床医生和设备制造商之间的沟通将有助于临床医生提及的未满足需求的这类设备的开发。此外,临床医生和患者权益团体都列举了修改成人设备以供小儿使用的普遍做法、这种做法的风险以及对使用该设备的长期影响和汇总儿童不良反应的数据的需要。但对成人设备的修改以供儿童使用是否成功地解决了所有的儿童患者的需求仍需要进一步讨论。设备有较多的可用性壁垒,如可能抑制小儿用医疗设备的开发和销售的监管、临床、经济和法律方面的问题。大多数评论者指出这些壁垒常常是重叠交叉的。具体内容如下:监管问题,如含糊的设备审批标准,人道主义设备豁免(HDE)过程具有限制性且较难理解,FDA不会允许标签外用途数据的使用,搜集上市后数据的困难等;临床试验问题,如符合临床试验资格的儿童数量很小且因临床适应证不同而变化,随机对照试验特别困难,在临床试验中招募儿童的困难,知情同意和机构审查委员会要求过于繁琐,FDA不愿接受替代类型的数据等;经济问题,如小儿用设备的开发成本过高,取得保险保障困难,责任保险昂贵等;另外还存在一些法律问题。

第3篇:医疗器械临床方案范文

关键词: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隐忧;探析;

中图分类号:R197.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515(2013)9-006-02

前言: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医疗水平的进步,现阶段医疗器械在医疗活动中已经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无论是预防、治疗、还是术后康复都离不开医疗器械的辅助与治疗。但是医疗器械即使检验合格,若使用不正确不规范,就会给患者的治疗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随着医护人员对医疗器械依赖程度的增强,医疗器械的隐忧带来的医疗事故也时有发生。这就要求院方能够了解到医疗器械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针对这些隐患采取合理的手段进行预防和杜绝,使每一个医护人员都做到规范使用医疗器械,从而避免由医疗器械的隐患带来的医疗事故。本文将从多种医疗器械的临床使用为切入点,明确医疗器械临床使用中的隐忧。

一、放射仪使用存在的隐患概述

对于放射剂量的计算,是目前我国放射仪使用中的最大安全隐患之一,本部分将论述放射仪使用隐患的最大症结――放射剂量的计算不准确进行原因、结果以及具体解决措施的论述。

(一)放射仪使用存在的隐患

放射仪治疗的理论基础是利用放射线对患者的癌细胞进行照射,使得患者的癌细胞生长由于抑制而停止。所以,在放射仪的使用过程中,放射线的剂量多少成为了放射治疗中的最关键环节,只有对放射线照射的时间、面积以及深度都有一个精确的计算,才能够使整个放射治疗的效果达到最佳,才能最大限度的杀死癌细胞;反之,则会导致患者身体的各项生理机能受损,严重会导致患者死亡。但是,现阶段我国放射仪的使用还远远的落后于一些欧美国家,在放射仪使用中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

理论上的放射剂量计算要求严格并且精密,要求医生针对患者的病情确定放疗的具体部位,然后根据放疗的部位进行一系列的数据计算,再给予数据确定明确的放射治疗方案。在放射治疗方案确定后,物理计算师会明确该放射治疗方案下的准确放射剂量,并且明确放射区的敏感部位以及敏感部位的放射剂量,这些一系列的工作结束后才能够进行真正意义上的放射仪的使用。在这一整个工作环节中,放射剂量的计算最为重要,正常情况下的放疗一声需要配备两个以上的物理师,物理师要计算三天以上时间,只有这样才能计算出准确的放射剂量。但是现阶段在我国,物理师的从业人员有限,甚至有的医院并没有能够计算放射剂量的物理师,这就难以避免放射剂量的计算错误,这就是放射仪使用的最大隐忧所在。放射剂量计算不准确带来的不良效果是一个缓慢的反应过程,被治疗患者不能够立刻对剂量的不准确给与相应的症状反应,也不会立刻死亡,这就导致了现阶段我国一些癌症患者因治疗不当而死却难以证明。

(二)解决放射仪使用隐患的具体措施

基于上文我们不难得出结论――现阶段我国放射仪使用的最大隐忧在于,由于物理师的缺少,放射剂量计算不准确。针对这一现象,现阶段我国应从两个方面加以解决:解决现阶段的问题要求,我国从国外聘请关于放射剂量的物理师,为我国的需放射治疗患者进行更科学更精准的放射剂量计算,最终达到合理治疗的目的;着眼于长远治疗,要求我国能够在各大医学院校设置物理师这一专业,培养更多的专业人才,增长我国未来的物理师数量,使我国未来的放射仪使用更加科学,解除放射仪使用的安全隐患。

总之,现阶段我国放射仪使用的最大隐患在于放射剂量的计算不合理,导致患者的治疗效果有限,基于这一点要求我国从国外引进物理师,并且在国内院校多多开设物理师学科,达到对放射剂量进行更科学合理计算的目的。

二、呼吸机检验存在的隐忧概述

呼吸机的临床使用对于生命垂危的患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它多用于病情垂危的患者,它能够调配人的呼吸,增加肺气流量,改善呼吸功能。现阶段医院对于呼吸机临床使用的最大隐忧在于,医护人员对于呼吸机的检验步骤不加以充分重视上。本部分笔者将明确呼吸机检验中存在的隐忧,并具体提供解决措施。

(一)呼吸机检验中存在的隐忧

呼吸机传送氧气的最主要平台是输气管,气体在经过输气管的过程中会产生气流,气流与输气管的摩擦产生力。这个摩擦力的力度就决定了呼吸机中氧气的流量与作用,按照严格的理论要求,不同的呼吸机的摩擦值都有一个精确的计算,只有配套使用,才能够保证供给患者的氧气是充足的。如果医护人员随意更换输气管则会导致呼吸机提供的氧气分量的不足,造成难以想象的后果。基于上文的论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呼吸机的氧气管不能随意更换,要严格遵守其原装要求。一些医院中的医生由于对输气管的认知程度低,对于呼吸机的输气管不加以严格规范,进行随意更换,导致患者出现窒息或者呼吸困难的现象,却不知道具体原因,这就是现阶段我国呼吸机临床使用的最大隐忧。

虽然呼吸机的运转是正常的,但是在长期使用后由于机器的超气质下降,会导致标准值与实际输出值不一致,以上的现象会导致超期输出量不准确,影响病人的呼吸。这样的现象只有对呼吸机进行定期细致的检验才能杜绝,而检验工作一般是由医学工程师进行的。理论上要求每三位医护人员配备一位医学工程师,但是在我国及时是设备先进,在医学界占据很高地位的医院,其医学工程师数量也极其有限。也就是说,现阶段我国呼吸机在临床使用方面存在的最大隐忧,即为缺乏专业的医学工程师对呼吸机进行检验。

(二)解决呼吸机检验中存在的隐忧的具体措施

呼吸机临床使用中存在的隐患,在其他医疗器具中也有体现,例如麻醉剂等。基于上文的论述我们不难发现,与放射仪的临床使用一样,呼吸机中存在的隐患的最大原因也是由于专业人员的缺少。那毋庸置疑,解决呼吸机检验中存在隐患的具体措施也有两个,一为从国外引进医学工程师,二为在国内院校多多开设医学工程师学科。具体同上文,这里不再赘述。

总之,现阶段我国呼吸机临床使用的最大隐忧即为呼吸管检验的不合理,而这一问题的最大症结在于医学工程师的缺乏,导致对呼吸管的检验不合理,基于这一问题具体的解决措施一为引进人才,二为多开设学科。

三、输液泵临床操作不当带来的隐忧概述

输液泵是一种输液辅助装置,一般用来输入特殊或高危药物,对于高危或特殊患者常用。现阶段,因为输液泵操作不当而引起的医疗事故时有发生,究其主要原因,多事由于医疗人员的操作不当引起的。本部分,笔者将详细论述输液泵临床操作不当带来的隐忧,以及具体解决措施。

(一)输液泵临床操作不当带来的隐忧

具可靠数据现实,近年来输液泵带来的事故非常多,占医疗器械使用事故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输液泵医疗事故的具体表现形式多为输液速度异常。输液泵一般针对的是高危患者或者儿童,作为输液的辅助工具,经常输入精密药物。基于以上客观因素,输液泵的操作要求非常严格,一方面要注意输液泵的输液流速,另一方面要注意药物的浓度。无论是流速异常还是药物的配比不合理,都会产生极其严重的不良后果,甚至会导致患者死亡。

与呼吸机与放射仪不同,呼吸机与放射仪在临床使用上的隐忧都是缺乏专业的操作与检测人员造成的,但输液泵隐忧存在的原因则是完全可避免的认为原因。按照正常的操作流程,输液泵在使用前要进行参数的检查,并且要反复检验,在为患者输液的过程中,医护人员也要做到对输液泵和患者的双重监护,一旦出现反常现象应立刻停止使用呼吸机,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输液泵的正常工作,和患者的生命安全。但是现阶段由于一些医院的资金有限,所以就没有配备与输液泵相匹配的检验器材,另一方面由于医护人员缺乏责任心,往往在患者的输液过程中疏于照顾,这两个原因正是输液泵中存在安全隐患的最大症结所在。

(二)解决输液泵存在临床隐忧的具体措施

与呼吸机和放射仪不同,导致输液泵中存在隐患的原因均为人为的、可避免的,因此医院方面必须加大执行治理力度,彻底杜绝输液泵相关的医疗事故在此发生,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①医院要加大投资力度。购买匹配输液泵的检验仪器是在客观上保证输液泵的正常运行,只有有了相应的检验仪器,才能够保证输液泵的输液速度,并精准的计算出输液的数量,这是整个输液泵为患者带来切实利益的基本前提。②医护人员要养成自律的工作态度。在输液泵医疗事故中,如果医生能够一直观察患者的临床表现,就能够及时抑制住事故的发生,但是由于医生的不付责任,通常有些病人临床表现出不良反应,医生却没有及时发现,于是导致了医疗事故发生。这就需要医生能够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患者的临床表现进行及时观察。③院方要严格规范医护人员。这一点基于第二条措施,单频医护人员的自律意识难以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这就要求院方能够出台切实可行的条例,规范医护人员的职业责任心,是医护人员能够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服务于患者。这不但适用于避免输液泵隐患方面,同时适用于所有的医疗工作中。

总之,现阶段我国输液泵临床安全隐忧,集中表现在对速度的控制不合理以及输液剂量的调配,基于这一点,一方面要求院方能够为输液泵匹配检验器材,另一方面要求医护人员能够在工作的过程中认真负责,保障患者的输液安全。

放射仪、呼吸机以及输液泵,是现阶段我国在医疗中最常用的器械,他们的共同点为均应用于高危病人之中。正因为如此,更要求在应用过程中要格外注意,但是通过本文的论述,不难发现,我国医疗器械的使用现状令人堪忧。据相关调查数据显示,在医疗器械相应的治疗责任事故有60%以上是由于使用不当造成的。使用不当的最主要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专业使用人员的缺乏,另一方面是由于医疗人员的责任心不强。针对这一现状,解决的最好措施有三种,一为引进专业人才,二为开设专业课程培养专业人才,三为强化对医护人员的管理。

结束语:本文具体论述了三种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存在的隐忧,并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希望能够有更多的医疗工作者接触到本文,并了解到现阶段医疗器械临床使用中存在的隐忧,并依据文中提供的解决措施加以杜绝,实现医疗器械安全使用,达成保证患者生命健康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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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邬时民. 医疗器械未雨绸缪迎“入世”[J]. 中国药业, 2010,(07)

[3] 长安. 今年医疗器械工作有5大重点[J]. 上海生物医学工程, 2012,(01)

第4篇:医疗器械临床方案范文

一、工作重点与主要目标

(一)坚持整顿与规范相结合和全面整治、突出重点的原则,围绕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流通、使用环节,重点整治存在安全隐患的重点品种和突出问题,严格准入标准,强化日常监管,打击违法犯罪,查处失职渎职,推动行业自律。

(二)通过专项行动,使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的流通、使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守法意识、质量意识、自律意识普遍增强;行业自律水平有所提高,《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得到落实,药械企业经营行为更加规范;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得到整治;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能够得到有效监测,合理用药用械水平得以提高,尽快扭转药品流通、使用等领域市场秩序不规范和监督管理不完全到位的局面,确保药品、医疗器械质量,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感普遍增强。

二、主要任务与工作措施

(一)在药品流通环节,主要是规范药品经营主体行为。

1、对GSP认证后的药品经营企业实施跟踪检查,加强药品经营企业的动态监管,重点检查药品批发企业是否有超范围经营、“挂靠、过票”经营等行为,药品零售企业是否有超方式经营、超范围经营、出租(借)柜台行为。全面清理药品经营主体资格,取缔无证经营行为,坚决打击药品批发企业出租(借)许可证和批准证明文件、药品零售企业出租(借)柜台行为,严厉查处进货渠道混乱、购销记录不完备以及挂靠、过票等违规经营行为。对不实施药品GSP论证规范的,按规定收回GSP证书;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并予以曝光。

2、加大对群众投诉多和有质量隐患的品种的抽验力度;加强对经营疫苗、高风险医疗器械、中药饮片、生物制品等重点监管品种企业的监督检查;继续开展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专项检查。

3、充分利用现有农村医药卫生资源,并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相结合,鼓励有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在偏远的农村开药店,积极推行通过GSP认证的零售药店参与医保定点药店,推进农村药品监督网、供应网建设。加大对农村、城乡结合部个体诊所、村卫生室的药品监督管理力度,严肃查处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

(二)在药品使用环节,主要是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和再评价,进一步提高药品的购进、储存管理水平。

1、规范处方行为,加强临床合理用药用械的宣传、教育、管理与监督,提高临床合理用药用械水平。逐步实行药品通用名处方,探索开展处方点评工作;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展临床用药监控,指导医疗机构实施抗菌药物用量动态监测的超常预警,对过度使用抗菌药物的行为及时予以干预。推进医疗机构药械规范管理,加强对医疗机构药械购进、使用登记记录及储存条件的监管,加大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药房规范化改造力度,开展创建“规范药房”活动。

2、加强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领导,健全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的检测组织机构和检测网络,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管理制度;加强对ADR病例报告质量的跟踪检查,对化学药品注射剂、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注射剂、疫苗等的不良反应进行重点监测与再评价,及时处置药品群体性不良反应事件,适情节采取警示、公告、召回、淘汰等措施;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督查,将其纳入到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考核体系。

3、建立健全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组织机构,健全监测网络,加强人员培训,采取突出高风险医疗器械兼顾其它品种的监测方式,提高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报告率;建立医疗器械突发性不良事件的应急机制。

(三)在药械广告市场秩序方面,主要是大力整治虚假违法药械广告。强化对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测、查处,加大对违法广告品种的抽验力度,形成整治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合力;加强对新闻媒体广告行为的监管,建立新闻媒体虚假违法广告的责任追究制和行业自律机制;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等广告活动主体的监管力度,尤其要加强对资讯服务类和电视购物类节目中有关广告内容的监管;建立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和广告活动主体市场退出机制。

三、工作要求与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将专项行动作为今明两年我县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工作,按照“全县统一领导,乡镇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成立由分管县领导担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怀远县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一步强化政府的责任,落实企业是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吸取制售假药案件和药品不良事件教训,结合群众反应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突出问题,对专项行动进行全面部署。狠抓薄弱环节,加强内部管理和队伍建设,强化监管责任。建立药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专项行动的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逐级分解落实,逐级考核,确保抓出实效。

(二)密切配合,增强合力。本次专项行动由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全力配合,实行联合执法。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指导和督查。卫生、工商等部门要围绕专项行动的主要任务,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公安机关要深挖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犯罪网络,加大对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对拒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违法违规审批,以及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问题严重的地区和部门,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新闻宣传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把好药械广告在媒体关。

(三)加大力度,严格执法。畅通假劣药品、医疗器械举报投诉和渠道,认真核查每件投诉举报。发挥联合打假协查机制作用,严厉查处严重危害公众安全、涉及面广、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厉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严惩行政执法中、、等违法犯罪行为,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各项任务。

(四)夯实基础,提高能力。加快食品药品监管和卫生系统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药品监管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撑条件。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应急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推动药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四、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从**年12月份开始,**年7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年12月)。县政府召开会议对全县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工作进行部署。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会议精神和本方案制订具体方案,认真进行动员和部署。

第5篇:医疗器械临床方案范文

今天我们组织召开全县18个乡镇主管乡镇长、县安委会7个成员单位参加的会议,主要是为了迎接市安委会对我县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目标评价考核,安排部署我县做好粮油食品安全保障和元旦期间食品安全工作,整顿和规范我县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刚才陈局长就我县近几年食品安全工作作了简要总结,*局长传达了市县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目标评价考核方案、考核方法,卢局长传达了我县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下边我就贯彻落实好这次会议内容讲三点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作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认识,切实做好这次评价考核工作。

食品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重大问题,是促进我县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局面,构建和谐*的头等大事,是关系到我县新农村建设的重中之重,光荣而艰巨,任重而道远。尤其是这次评价考核,直接关系到我们*在*的排名位次,关系到我们*的整体形象。因此,我们今天参加会议的各位领导一定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把这次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目标评价考核工作作为当前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按照市县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目标评价考核方案、考核方法,切实抓紧抓好,为我县评价考核工作交上一个圆满的答卷。同时,双节将至,工商、卫生、技术监督、农业、畜牧、粮食、盐业等部门还要做好粮油食品安全保障和元旦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确保我县双节期间的食品安全,让全县人民度过一个幸福祥和的春节。

二、关于我县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按照“全县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将专项行动作为今明两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工作,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指导和督查。卫生、工商、物价、监察等部门要围绕专项行动的主要任务,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公安机关要深挖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犯罪网络,加大对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新闻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宣传工作,及时报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推广先进经验,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我重点强调几点:

一是抓好药品流通环节专项治理。依法查处和取缔各种形式的无证经营、挂靠经营等违法经营活动,坚决打击药品批发企业出租(借)许可证和批准证明文件、代开发票,以及零售连锁企业不统一配送、门店自行外购药品和药品零售企业出租(借)柜台行为,严厉查处进货渠道混乱、购销记录不完整等违法经营活动。加强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后的跟踪检查,监督企业严格按gsp规范经营。加大对违法广告、群众投诉多和有质量隐患品种的抽验力度,加强对经营疫苗等重点监管品种企业的监督检查,开展对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专项检查。认真检查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和企业依法规范经营情况,严肃查处从非法渠道购进医疗器械和经营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行为。加大对违法广告、群众投诉多和有质量隐患品种的抽验力度,加强对经营疫苗等重点监管品种企业的监督检查,开展对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专项检查。另外,我记得今年_月份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商品流通网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业局、食药监局要结合我县实际,充分利用现有农村医药卫生资源,并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相结合,积极探索、扎实推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监管网络建设。

二是整顿和规范药品使用秩序。加强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质量的监管,继续推进医疗机构药房(库)管理规范化,监督医疗机构对自身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和储存条件、质量管理情况等进行自查自纠,严防假劣药品进入使用环节。加大药品抽验力度,严肃查处非法购进药品和使用过期、失效、霉变等假劣药品行为。推进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的规范管理,规范处方行为,加强临床合理用药的宣传、教育、管理与监督,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逐步实行按药品通用名处方,探索开展处方点评工作。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展临床用药监控,指导医疗机构实施抗菌药物用量动态监测的超常预警,对过度使用抗菌药物的行为及时予以干预。修订、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办法》,提高监测水平和质量,及时处置群体性不良反应事件,对化学药品注射剂、中药注射剂、多组分升华注射剂和疫苗、医疗器械等产品不良反应(事件)进行重点监测和再评价。按照《*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开展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的专项检查,建立健全三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网络,组织企业对已批准上市的高风险医疗器械的安全性进行再评价。

三是整顿和规范药品广告秩序。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制度,提高审批透明度。加强对新闻媒体广告行为的监管,建立新闻媒体虚假违法广告责任追究制和行业自律机制。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测力度和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等广告活动主体的监管力度,尤其要加强对资讯服务类和电视购物类节目中有关广告内容的监管。建立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和广告活动主体市场退出机制。

第6篇:医疗器械临床方案范文

关键词:云计算 医疗器械 医疗产品 产品设计 医疗信息

引言

在二零零九年启动的新医疗体制改革中明确指出医疗信息化为新医改成功的支柱产业。患者档案信息、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数据信息都是其主要内容,而这一系列医疗数据信息化的实现需要硬件和软件、技术和非技术等条件的满足。在硬件上,物质载体的医疗器械产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医疗信息系统的健康发展,是信息化发展的关键因素;在技术上,作为一种全新的、动态的、共享的信息资源体系云计算服务模式是信息化的新方向。

一 云计算概述

1.1云计算的概念

从技术上来看,云计算是虚拟化和网格计算等的延伸,但更为重要的是云计算理念本质上带来的是服务模式的转变,云计算使得计算资源成为一种专业服务,并通过信息化的方式提供出来。云计算作为一种动态、共享的计算及资源存储模式,其正从最初的概念和理念探究阶段逐步走向实践应用阶段。在谷歌、亚马逊的信息化平台应用中,其优势已经非常明显。它是一种全新的体系,是一种新型服务方式,是一种崭新的运行模式,是信息资源最优化整合的平台体系。

1.2云计算的特点

(1)网络化。强大的云计算服务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把产品信息有效优化整合,借助虚拟化、基础设施、平台、软件等服务终端把信息分享给目标用户,这一过程始终以网络化服务方式媒介展开进行。

(2)共享化。在云计算的网络应用模式中,数据只有一份,所有电子设备只需要连接互联网,就可以同时访问和使用同一份数据。通过这样一种产品信息资源共享化的方式,众多用户分享资源,并且避免单一用户承担较高的费用或者有限的资源无法被充分利用。

(3)用户化。云计算的出现,是基于对用户及产品需求分析而得出的。在云计算服务模式中,个人用户及企业用户都可以在任何时间、地点以安全、便捷的途径获取相关的信息及产品,该信息化服务方式始终以产品用户为中心,带给人高效、便捷的各种服务。

(4)安全化。云计算模式中,数据信息的整合集中存储,给产品信息提供了良好的安全管理,大大提高了产品信息的安全性。基于云计算模式的数据中心服务端,数据管理者对大量数据进行计算、整合,统一分配资源,统一管理等,并进行相对应的实时安全监测,以此最大化的保障产品的数据信息安全。

二 医疗器械产品的市场现状及产品特性分析

2.1市场现状

目前,国内市场上的大多数医疗器械产品形态语言比较单一,色彩陈旧,给人一种冰冷、没有生命力的感受。形态上,可以概括为几何造型和曲面造型,曲面形态的医疗器械,造型柔和、简约,比几何形态更具亲和力,拉近了产品和用户的心理距离,近年曲面流线造型语言的较为盛行;色彩上,由于企业打破传统、创新意识的加强,很多产品一改往常的无彩色或者单一蓝色构成的有彩色产品,进行各大色系的重构创新组合,以期赋予产品别样的生命力;功能上,医疗器械产品的功能性较强,具有很强的专用性,同时也相对较为单一;材料上,考虑到医疗产品的特殊性,市面上较多的采用无毒、可塑性强的ABS树脂材料,具有亲切感的橡胶材料也被应用到医疗器械产品的设计中。

2.2产品特性分析

(1)安全性

安全性是任何产品本身所具有的首要属性。医疗器械作为救治患者的设备,其本身的安全性能是患者接受该设备的第一要素,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在设计中显得至关重要。为此,产品本身的安全性应该满足:首先,不能对临床患者的身心健康和安全构成威胁;其次,不能影响医生的安全及健康;最后,不能对使用环境造成不良的安全隐患。

(2)集成性

随着数字化医院系统和信息技术的发展,患者临床信息可加载至医疗产品中,实现软硬件结合的多功能集成效用。由于医疗多学科及医疗信息系统特性,其生物学、药理学等均可呈现在医疗集成管理平台中,这样的多功能集成医疗器械设计,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检查、诊断手段,加强医疗结果数据的准确度,减少医疗医疗事故的失误率。

(3)可用性

医疗器械产品的易用性、可用性一直是业界关注的重点。医疗器械都是在相对压抑的环境中使用,这种压力来自于患者的病痛、家属的期待和治疗操作环境氛围,因此,这就要求医疗器械要具有操作便捷,具有人I生化关怀的可用性特征。

(4)专用性

由于医疗学科本身的特殊性,医疗器械产品的功能往往也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大多是一种产品治疗一种病症,具有较强的疗效效果,为此,产品使用者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可以说,医疗器械的专用性特征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源的浪费。

三 基手云计算的医疗器械产品系统构建

3.1云计算医疗器械产品的考虑因素

柳冠中提出的设计事理学方法论明确指出设计活动应该把“事”作为设计思考和研究的起点,从日常中发现问题,分析、归纳、总结事物的内在本质,从而以系统化思维方式提出系统的解决方案。医疗器械产品是充满人文关怀,与人密切相关的“事”的关系网集合体,它是人类情感价值的体现,包含着强大的功能性、艺术性、经济性和文化性。

医疗器械产品的用户和环境都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维度、多场合的。用户的需求特性是一个动态变化的因素,会随着时间、技术、市场细分等情况发生改变。医疗机构中的管理者进行购置医疗产品服务,医生及护士进行操作,患者接受治疗服务,现代医疗中,家庭医疗产品的购置者、操作者和使用者均为家庭成员,使用环境主要为医院及家庭中。因此,云计算医疗产品系统的构建应该把产品、操作者、使用者、使用环境等各个要素进行剖析,把它们植入“事”与“物”的系统中进行研究,才能保证产品系统最优化解决方案的实现,以确保创造更加健康的生存方式。元素之间的科学合理设定完成了子系统的和谐稳定并形成了天人合一的母系统,达到和谐与可持续发展。

首先,人与产品之间的关系。治疗行为的主导者是医生和护士,为此,使用者的生理和心里尺度对于医疗产品十分重要,是设计时的重要参考。由于医疗过程的持续性,治疗过程中的有效便捷识别、操作产品至关重要,因而操作者的认知、心理等要素也是保证产品功能性实现的关键。医疗行为的直接作用者是广大患者,产品系统构建除了满足及物理尺度之外更应该重视患者的心理感受,因为在治疗过程中,患者通常表现为紧张、恐惧、害怕等,只有兼顾患者内在的情感才能构建和谐的医疗产品,增加患者及家属的信心,保证治疗过程的高效完成及治疗效果的良好实现。

其次,产品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医疗器械的主要环境包括医疗机构场所和家庭以及产品运输相关场景。由于医疗产品的安全、清洁、专用等特殊性,要求在设计中过程中着重考虑环境系统因素,比如,环境中的物理尺寸、气温、湿度、运输距离及运输过程中可能突发的情况等。

最后,产品环境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基于云计算系统的医疗产品设计不仅仅要考虑实体中的人机关系,在虚体服务中的情感考量也是关键。由于云计算本身的特点,要求医疗器械产品设计要满足云端服务信息的快速转换、实现,实现医疗信息的安全性,信息利用的及时性等,从而才能最终体现医疗产品的人性化关怀,为人类创造新的、健康、合理的生活方式。正如张道一先生所说,工业设计的本质在于为全人类服务,使人类的生活更美好,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开拓和创造未来。

3.2基于云计算的医疗器械产品特性分析

(1)医疗信息安全性高

云计算的医疗产品通过云服务器的导入,可快速将各种医疗数据备份保存,以便另外服务端提供使用,大大提高了医疗数据的安全性。

(2)医疗信息“全球化”

设计资源的组织可能有多种选择,而合理的、平衡态的组合关系,最符合目标的实现。由于个人的喜好和医疗服务的专业程度等原因,患者时常更换治疗机构,个人医疗档案的不全面给后续治疗带来不便,同时各大医疗机构之间及时分享相关的医疗资源、资讯的需求大大提高,通过云计算系统医疗产品的介入,可以大大改善以上不足,患者到任何一家医院即可查看完整全面的个人医疗健康档案,医院之间也可以共同构建医疗资源的共享平台,实现医疗信息的“全球化”。

(3)信息采集成本低

通过云计算系统,可以实现医疗医疗数据的集成管理,通过物质载体医疗产品终端的传输,可以实现医疗信息的集成可视化,同时,各大医疗机构可快速的获取云数据中心服务端提供的各种服务,缩短了医院获取信息的时间,减少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同时信息来源更为多元化、全面、真实、可靠,这在一定程度上大大降低了医疗机构的信息采集成本。

3.3基于云计算的医疗器械产品体系构建

器物设计最核心的部分当是寻找到达到预期目标的有效途径。图1为基于云计算的医疗器械产品系统的基本架构,是以人性化医疗产品设计为基本,以云计算服务为中心,根据医疗产品相关用户的特征及需求分析,对医疗设备形态、色彩和功能等进行人性化系统设计,综合医疗数据信息中心、远程及社区医疗集成、数据移动传输端、可视化集成医疗终端等构成,通过云系统实现医疗数据信息的人性化、智能化、安全化、共享化服务,最终创建一种合理、健康的医疗卫生服务。

基于云计算医疗产品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系统,需要各个子系统产品终端的相互融合,但所有这些都需紧密结合云计算服务终端才得以实现。首先,通过人性化设计的医疗设备、仪器这一终端物质载体对医疗数据信息进行采集融合,构建综合医疗数据信息库,这其中包括个人电子健康档案、临床监护数据及医疗管理等信息的集成构建,然后通过周围神经系统亦即是数据的中间处理和传输,数据的移动传输可通过USB、蓝牙、无线技术等方式,最后患者个人、医生、远程社区可通过可视化集成医疗终端进行数据的管理,查阅,以便作出合理的医疗健康解决方案。

3.4基于云计算的医疗器械产品设计的SWOT分析

SWOT分析方法是由旧金山大学管理学教授所提出,分别代表优势、劣势、机遇和威胁。它是一种战略分析方法,通过对被分析对象的相关内外部等因素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评价。基于云计算的医疗产品设计当然也存在一些优势和不足,其大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如图2),首先,优势:医疗产品的人隆化设计给用户带来高品质的服务体验,云计算的导入有利于医疗数据的安全管理,可进行备份保护处理等,可以实现信息的综合利用共享化;劣势与威胁包括:前期信息系统构建成本大,日前患者对信息化医疗的信任度不够;同时,也具有相应的发展机遇:同类产品相对较少,云计算技术本身的发展、医疗制度的健全以及人民健康意识的加强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着基于云计算医疗产品的发展。

基于云计算的医疗产品设计,不在仅仅是一种单一的产品设计,而是在人性化医疗器械产品设计的基础上一种系统的构建,一种新医疗服务模式的体验,这在二十一世纪的信息科技时代显得尤为重要,这给广大用户患者、各大医疗机构提供了高效、便捷的医疗服务,值得一提的是,基于云计算的医疗产品设计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传统医疗信息孤岛的弊端,可实现医疗信息的安全化、智能化、个性化以及综合利用共享化。

第7篇:医疗器械临床方案范文

1.1经济方面由于医疗器械并非普通的设备,因此在设计过程中,必须考虑到造价问题。目前的很多医疗器械价格偏高,超过了患者的承受底线,导致医院采购医疗器械后,其使用效率较低,并且不符合临床工作的标准,造成了工作上的恶性循环。本研究认为,在今后的医疗器械设计工作中,应满足以下几项条件:第一,医疗器械各项性能必须提升,同时要有效的压缩成本。医疗器械的存在是为了服务患者和医疗人员,而不是纯粹的盈利。第二,医疗器械加工出的各项产品,其成本也要控制。例如,临床上的检验设备,其得到的数据越精确,那么对治疗工作的帮助就越大。倘若成本偏高,很多患者就不会去检查,间接影响医疗工作的展开。

1.2安全操作方面从主观的角度来分析,现阶段的部分医疗器械在安全操作方面,并未取得太大的成就。随着环境的变化,癌症患者的数量有所提升,这就需要大量的放射性治疗仪器,便于临床上对患者实施放疗、化疗等等。当下的一些放射性设备,在安全方面令人堪忧,操作人员受到的辐射较大,并且很容易影响操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同时,在操作过程中,未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自动化、智能化,导致患者及操作人员的伤害加倍。本研究认为,在今后的安全操作方面,必须达到以下标准:第一,当操作人员出现失误时,医疗器械必须具备连销装置和保险装置,保证患者及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第二,操作方式必须轻便有力,降低劳动力。第三,医疗器械的操纵部位要适合人体生理条件,不要表现出操作困难、操作难度高的问题。

2医疗器械的设计程序

2.1调查决策阶段就医疗器械本身而言,每一项产品的问世,都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且要进行大量的调研工作,否则很难取得理想的效果。经过讨论,本研究认为,医疗器械设计的首要程序就是调查决策。第一,必须调查医疗器械的基础理论、应用成果、技术情报、专利情报,一方面为了保证研发产品的有效性,另一方面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问题和矛盾,倘若新生产出的产品与其他产品有冲突,并且在专利、技术等方面出现雷同,将会直接影响该产品的投入和使用,对患者及医疗单位而言,都不是好消息。第二,医疗器械的设计,必须拟定新产品开发计划书,主要包括调查结果的分析、设计方案、构思等等,这些将会是影响产品走向和具体投入领域的核心要素,必须得到最精确的结果。第三,要考虑到医疗器械设计的技术应用、工艺范畴、结构采用、投资、价格、成本、利润等一系列的具体项目,保证医疗器械在生产之后,可以顺利投入使用,满足各个领域的要求,为患者及医疗人员带来相应的利益。

2.2研究设计阶段医疗器械的设计程序当中,调查决策阶段属于基础工作,研究设计阶段才是核心工作。顾名思义,研究设计的目的在于实际应用,该阶段会将得到的数据、资料、信息等进行详细筛选,并且做出大量的实践来验证得到的信息是否实用。另一方面,在研究设计阶段中,还会设计出试验品,观察实际效果,做出相应的总结,便于优化改造。图2是深圳杰纳瑞公司G6B胎儿/母亲监护仪。在设计该款产品之初,杰纳瑞公司参考了多家国内外知名胎监监护仪厂家产品的功能,同时也向全国市场人员进行市场调研,经过多方面的意见汇总,推出了这款划时代的产品。该产品特点如下:便携式提手,人性化探头架设计;12.1寸高清晰可翻转彩色液晶屏;可监测胎心、宫缩压力、胎动及胎儿活动曲线、可手动/自动胎动计数;可连续存储24小时数据,关机后数据不丢失;具有报警回顾功能;具有自动/手动生成ID号功能,方便用户管理及数据查询;支持25mm/s高速回放打印;机顶报警灯柱,人性化报警设置:声光报警范围、声音大小可调,具有探头离位报警和监护异常报警及注解;具有美标和国标两种宽行记录功能。具有胎心二曲线显示/打印偏移功能。由此可见,在研究设计阶段,所有的产品都要满足客观上的多项需求,为患者提供较大的帮助。

2.3试制以及投产销售当医疗器械满足以上设计原则及设计程序之后,就正式进入试制以及投产销售阶段。试制主要是将医疗器械进行量产,但基本上不会太多,因为要观察市场的反映,以及医疗机构和患者对其认可程度,倘若只符合理论要求,不符合实际要求,则无法进行大面积的推广。当医疗器械进入投产销售阶段后,证明该产品得到了广泛认可,并且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医疗作用、患者康复等方面,均达到应有的标准,可以推广应用。医疗器械作为现阶段医疗工作的必要产品,其设计原则和设计程序,都是必要性的限制条件,能够充分规范医疗器械的使用和投入。本研究认为,在今后的设计工作中,医疗器械应规范化设计,减少花边设计,促进实用性的提升。另一方面,医疗器械设计的材料选择、耐久度、安全保障等等,也是今后设计的重点部分。严格来讲,优良的医疗器械会得到社会上的广泛欢迎,并且能够达到物超所值的效果,但现阶段的情况正好相反,很多医疗器械非常昂贵,但价值却不高,值得深思。

3总结

第8篇:医疗器械临床方案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的注册管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注册,未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不得销售、使用。

第三条医疗器械注册,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进行系统评价,以决定是否同意其销售、使用的过程。

第四条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注册管理。

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由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境外医疗器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医疗器械的注册,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参照境外医疗器械办理。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有效期4年。

第五条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相应内容由审批注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填写。

注册号的编排方式为:

×(×)1(食)药监械(×2)字××××3第×4××5××××6号。其中:

×1为注册审批部门所在地的简称:

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境外医疗器械以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医疗器械为“国”字;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为注册审批部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

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为注册审批部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加所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简称,为××1(无相应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时,仅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

×2为注册形式(准、进、许):

“准”字适用于境内医疗器械;

“进”字适用于境外医疗器械;

“许”字适用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医疗器械;

××××3为批准注册年份;

×4为产品管理类别;

××5为产品品种编码;

××××6为注册流水号。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附有《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见本办法附件1),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同时使用。

第六条生产企业提出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并在该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有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办理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事务的人员应当受生产企业委托,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要求。

申请境外医疗器械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在中国境内指定机构作为其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委托中国境内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机构或者委托其在华机构承担医疗器械售后服务。

第七条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应当有适用的产品标准,可以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制定注册产品标准,但是注册产品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注册产品标准应当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医疗器械标准管理要求编制。

第八条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产条件或者相关质量体系要求。

第二章医疗器械注册检测

第九条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进行注册检测,经检测符合适用的产品标准后,方可用于临床试验或者申请注册。

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医疗器械检测机构)目录另行。

第十条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检测范围内,依据生产企业申报适用的产品标准(包括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生产企业制定的注册产品标准)对申报产品进行注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尚未列入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授检范围的医疗器械,由相应的注册审批部门指定有承检能力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境外医疗器械的注册检测执行《境外医疗器械注册检测规定》。

第十一条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检测的产品应当是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典型产品。

第十二条同一生产企业使用相同原材料生产的同类产品,如果生产工艺和预期用途保持不变,重新注册时,对产品的生物学评价可以不再进行生物相容性试验。

同一生产企业使用已经通过生物学评价的原材料生产的同类产品,如果生产工艺保持不变,预期用途保持不变或者没有新增的潜在生物学风险,申请注册时,对产品的生物学评价可以不再进行生物相容性试验。

第十三条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免予注册检测:

(一)所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与本企业已经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的基本原理,主要功能、结构,所用材料、材质,预期用途属于同一类;

(二)生产企业已经通过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或者已经获得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并且生产企业能够提供经原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机构认可的检测报告;

(三)所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与本企业已经获准注册并且已经通过注册检测的同类产品比较,未发生涉及安全性、有效性改变,或者虽然涉及安全性、有效性改变,但是改变部分和由其引起产品其他相关安全性、有效性变化的部分都已经通过了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检测;

(四)已经获准注册的本企业同类产品按照规定进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并且未发现严重不良事件;

(五)已经获准注册的本企业同类产品1年内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

(六)境外医疗器械已经通过境外政府医疗器械主管部门的上市批准。

第十四条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重新注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免予注册检测:

(一)申请重新注册的医疗器械与本企业已经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的基本原理,主要功能、结构,所用材料、材质,预期用途属于同一类;

(二)生产企业已经通过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或者已经获得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并且生产企业能够提供经原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机构认可的检测报告;

(三)申请重新注册的医疗器械与已经通过注册检测的原注册产品相比较,未发生涉及安全性、有效性改变,或者虽然涉及安全性、有效性改变,但是改变部分和由其引起产品其他相关安全性、有效性变化的部分都已经通过了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检测;

(四)申请重新注册的医疗器械在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有效期内按照规定进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并且未发现不良事件;

(五)原注册医疗器械1年内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

第十五条已经通过境外政府医疗器械主管部门的上市批准、对安装场地有特殊要求、检测困难的大型医疗器械,可以申请暂缓检测,于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后再对产品进行补充检测。

根据前款规定申请暂缓检测而获准注册的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在首台医疗器械入境后、投入使用前完成注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第十六条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应当提交临床试验资料。

临床试验资料提供方式执行《医疗器械注册临床试验资料分项规定》(见本办法附件12)。

第十七条在中国境内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应当严格执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

第十八条在中国境内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其临床试验资料中应当包括临床试验合同、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报告。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生产企业提交临床试验须知、知情同意书以及临床试验原始记录。

第四章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与审批

第十九条申请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应当根据医疗器械的分类,向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相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应当填写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按照本办法附件2、附件3、附件6、附件8或者附件9的相应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申请人提交的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后,应当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注册的书面决定。经审查符合规定批准注册的,自书面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注册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注册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注册的决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注册的决定。

在对注册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需要检测、专家评审和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未获得境外医疗器械上市许可的境外医疗器械,申请注册时,参照境内同类产品注册的技术审查要求执行(需要提交的材料见本办法附件8、附件9)。

第二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时,需要生产企业补充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发出书面补充材料通知。

生产企业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按照通知要求将材料一次性补齐,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实质审查的期限内。生产企业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补充材料且没有正当理由的,终止审查。

第二十五条注册申请被终止审查的,在被终止审查后的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六条生产企业对补充材料通知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并提供技术支持材料,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后作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单元原则上以技术结构、性能指标和预期用途为划分依据。

第二十八条作为部件注册的医疗器械,申请人应当说明与该部件配合使用的推荐产品、部件的名称、型号、规格。

由已经获准注册的部件组合成的整机,必须履行整机注册手续。

以整机注册的医疗器械,申请注册时应当列出其主要配置。如果某个主要配置部件性能规格发生改变,整机应当重新注册。

以整机注册的医疗器械,其医疗器械注册证书附表中的“产品性能结构及组成”栏内所列出的组合部件在不改变组合形式和预期用途的情况下单独销售的,可以免予单独注册。

第二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机关的网站和医疗器械注册办公场所公示相应的医疗器械注册所需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第三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公示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对直接关系其重大利益的事项提交书面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定期在其政府网站上公布已经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目录,供公众查阅。

第三十二条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其他规定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在对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进行审查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五章医疗器械的重新注册

第三十三条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销售或者使用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到期重新注册。逾期办理的,重新注册时应当对产品进行注册检测。

第三十四条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下列内容发生变化的,生产企业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重新注册:

(一)型号、规格;

(二)生产地址;

(三)产品标准;

(四)产品性能结构及组成;

(五)产品适用范围。

第三十五条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有效期内,产品管理类别发生改变的,生产企业应当在6个月内,按照改变后的类别到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重新注册。

第三十六条申请医疗器械重新注册的,应当填写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并按照本办法附件4、附件5或者附件7的相应要求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重新注册的受理与审批程序,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办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器械,不予重新注册:

(一)未完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批准上市时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提出的要求的;

(二)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评价属于淘汰品种的;

(三)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撤销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

第六章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变更与补办

第三十八条医疗器械注册证书载明内容发生下列变化的,生产企业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申请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变更:

(一)生产企业实体不变,企业名称改变;

(二)生产企业注册地址改变;

(三)生产地址的文字性改变;

(四)产品名称、商品名称的文字性改变;

(五)型号、规格的文字性改变;

(六)产品标准的名称或者代号的文字性改变;

(七)人改变;

(八)售后服务机构改变。

第三十九条申请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变更的,应当填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变更申请表,并按照本办法附件10的要求向原注册审批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说明。原注册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要求的发给《受理通知书》。

第四十条原注册审批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经审查符合规定予以变更的,发给变更后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并对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予以注销。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变更后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用原编号,编号末尾加带括号的“更”字。

变更后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与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相同,有效期满应当申请重新注册。

第四十一条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丢失或损毁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1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和说明,向原注册审批部门申请补办。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负责医疗器械注册审批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作出是否给予注册的决定。对违反规定审批注册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四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的医疗器械注册,由其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公告撤销该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已经被撤销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医疗器械不得继续销售和使用,已经销售、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企业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市后的医疗器械进行技术再评价,并根据技术评价的结果对不能达到预期使用目的、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作出撤销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告。已经被撤销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医疗器械不得继续销售和使用,已经销售、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企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情形之一的,原注册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医疗器械注册时,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样品等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注册审批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受理其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对于其已经骗取得到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予以撤销,2年内不受理其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并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或者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重新注册而销售的医疗器械,或者销售的医疗器械与注册证书限定内容不同的,或者产品说明书、标签、包装标识等内容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限定内容不同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关于无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9篇:医疗器械临床方案范文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以各县(区)自查为主,市组织重点督查、抽查。专项整治工作分三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自查摸底阶段。各县(区)按照方案确定的工作重点和要求,组成专项整治工作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自查摸底工作,并将自查摸底情况及检查表于7月2日前报市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

第二阶段为督查整改阶段。各县(区)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整改。市里将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和单位进行抽查,各县(区)要认真做好接受抽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自查和整改结束后,市里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各县(区)要认真研究制定长效性工作措施,并做好工作总结,于9月10日前上报市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

二、工作重点

1.严厉查处各类非法采供血液的行为。

2.严厉查处医疗机构自采自供血液的行为,杜绝部分医疗机构私自雇用献血人员,自采自供,所采血液未经过艾滋病病毒和其他传染病病毒检测的现象。

3.严禁医疗机构私自从市外采供血机构取血用于临床。

4.严厉打击非法组织他人卖血(浆)的“血头、血霸”。

5.严厉打击非法回收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的行为,加大对一次性医疗器械的采购、使用、回收、处置的管理,切断非法采供血行为的工具来源。

三、职责分工

1.由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医疗机构违规违法采供、购买血液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未经过艾滋病病毒和其他传染病病毒检测的行为,依法处理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2.由市、县(区)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查处非法回收和违规采购、倒卖或重复使用一次性输血器材的行为;检查一次性采输血、输液器材使用后的处理、销毁等情况。

3.由市、县(区)公安机关牵头,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集血液的犯罪行为和组织他人卖血(浆)的“血头”、“血霸”;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和非法经营医疗器械的犯罪活动。

4.由市监察机关会同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省献血条例》等法律、法规不力,导致采供血秩序混乱、非法采供血问题严重的县(区),进行责任调查和处理。

四、工作要求

1.精心组织,搞好协同作战。各县(区)、各部门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高度出发,周密布置,精心组织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形成专项整治工作的强大合力,严查细纠;同时,要随着整治工作不断深入,及时调整和完善工作安排,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有效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