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金融资产管理市场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在企业财产和居民财富不断积累的背景下,金融资产管理业务不断发展。尤其是2012年以来,金融管理部门逐步放松了证券、基金、保险等行业在投资范围、投资门槛等方面的管制,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也相继开展了金融资产管理业务。其流动性风险是指作为特殊目的载体(SPV)的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因现金流中断而无法兑付的现象。在当前刚性兑付前提下,一旦资产管理产品未达到预期收益水平,为确保投资者实现预期收益率,受托金融机构不得不使用自有资金或从金融市场、其他金融机构借入资金,来弥补收益缺口,由此就可能将金融资产管理产品的流动性风险引到金融机构自身。如果各类金融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相互关联,这种流动性风险就会在链条上传导。 资管产品“野蛮生长”
截至2015年3月末,各类金融机构受托管理总资产规模达到61.3万亿元,已经超过了同期全国人民币个人储蓄存款总额。即使剔除受托资产中互相持有的重复部分,目前国内金融资产管理业务的总规模也达到35万亿-40万亿元。
金融资产管理产业链上各类型金融机构具有不同制度优势和资源禀赋。商业银行的优势在于丰富的客户资源和强大的资金募集能力,以及庞大的融资客户群体,但投资方式相对单一,能够直接为客户提供财富管理的方式相对有限。信托公司虽然是唯一能够综合运用债权、股权以及组合等多种方式,实现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体领域投资的金融机构,但客户资源和销售渠道较为狭窄,目前主要还是依靠银行和第三方理财进行销售。保险公司具有成本低、期限长的优势,但是,资金的运用能力和投资经验相对有限,在资产配置上需要借助其他金融机构的优势。券商和基金公司在资本市场的投资经验丰富,对实业领域投资和风险管理的经验相对缺乏。
正是上述各类机构在制度优势和资源禀赋上的差异,使得金融资产管理产品在规模快速增长的同时,呈现出资金来源多元化、资金运用跨市场和业务交叠度不断加大的趋势。 产品关联风险较高
各类金融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的合作,体现在资金来源和投资范围的交叠渗透上,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无关联式金融资产管理产品
此类产品的特点是,资金由金融机构主动募集,委托人主要是个人和机构投资者,所募集资金主要配置在某一类型金融资产上。比较典型的产品有:部分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部分融资类资金信托、公募基金、券商和基金公司的部分定向金融资产管理计划。
无关联式金融资产管理产品的流动性风险隐患主要在于,产品自身作为独立的SPV,可能存在着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现象。为提高盈利水平,金融资产管理产品在设计与运作过程中普遍加大了资金运用端与资金来源端的期限错配,强化了主动性、短期性资金来源运作。以理财产品为例,为了追逐超额利润,金融机构往往在资金来源端通过滚动发行短期产品募集低成本资金,而在资金运用端配置流动性较差的高收益长期资产。这类产品运作的前提是短期资金持续供给的可能性。如果这种可能性因受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变化、资金持有机构或个人风险偏好调整等因素影响,而发生中断或者逆转,出现诸如投资者集中减少购买或退出理财产品等现象,就有可能出现资金链断裂,引发流动性风险。
(二)交叠式金融资产管理产品
根据资金来源端和资金运用端的构成,交叠式金融资产管理产品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串联式资产管理产品。在这个链条上,商业银行理财资金购买单一信托计划,后者购买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再去购买基金子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后者投资于某个建设项目。
二是并联式资产管理产品。具体包括三种类型:
“多对一”式产品。这种产品的特点是,资金来源端多元化,而资金运用端配置相对单一,主要投向某一类型金融资产。比较典型的产品有:某些投资于单项金融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券商和基金公司以及基金子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一对多”产品。这种产品的特点是:资金来源端相对单一,资产运用端则是囊括多种资产在内的一篮子金融工具。比较典型的产品有:部分理财产品、公募基金、财富管理类信托产品等。
“多对多”产品。这种产品可以看作是前两类产品的组合。但是,由于资金运用端与资金来源端都是组合模式,交易结构更为复杂,导致此类产品管理难度更大、要求更高。
(三)通道式金融资产管理产品
通道业务可以视作一种特殊的交叠式金融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或银行集团内各附属机构作为委托人,以理财、委托贷款等资金或者利用自有资金,借助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银行集团内部或者外部第三方受托人作为通道,设立一层或多层金融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等投资产品,从而为委托人的目标客户进行融资或对其他资产进行投资的交易安排。通道业务借助于各类型金融机构在金融资产管理业务上的监管成本“比较优势”,在实现了资金向实体经济的流动与输入的同时,也拉长了金融中介的链条,增强了流动性风险的传导效应。
在上述三类业务中,交叠式产品由于涉及较多的金融机构,更有可能传导流动性风险,对金融系统稳定性形成更大影响。 流动性风险易传导
隐蔽性较强。交叠式金融资产管理产品涉及多家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交易结构设计较为复杂。在复杂的交易模式和多重资金链条下,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状况可能被掩盖,金融管理部门可能无法全面掌握跨市场交易结构全貌。例如,商业银行从同业市场拆入资金,投资于某个资产管理计划,在季末、年末考核时点将其转让给理财资金或是其他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考核时点过后再由商业银行购回。这种行为不但使金融统计数据无法准确反映流动性风险程度,还可能加大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季节性波动。
期限结构错配相对普遍。目前,部分商业银行管理理财产品的模式是,先建立理财产品资产池(包括标准化资产、非标准资产),然后再从资产池中为理财资金配置资产。由于非标准资产主要是期限为一年以上中长期项目融资,而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大多在一年以内,因此,部分商业银行往往通过滚动发行理财产品的方式来对接非标准资产融资,这就导致了期限结构错配。一旦持续滚动发行出现困难,这种产品的流动性风险将会明显上升。
商业银行负债稳定性降低。在利率市场化和存款脱媒过程中,资金的逐利性增强、稳定性降低。存款资金一直是商业银行赖以存在的根基和传统优势,在利率上限管制条件下,存款产品相比于高收益的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及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在收益率上处于劣势,因此,商业银行存款资金越来越面临着来自高收益的资产管理产品竞争。而资产管理产品普遍实行的刚性兑付制度,又进一步加剧了这种竞争。存款流失将导致商业银行最重要的流动性补给渠道出现部分阻塞。
货币市场流动性需求趋于复杂。近年来,随着金融资产管理业务的迅猛发展,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产品都逐步进入货币市场。同时,在同业拆借、债券回购交易中的占比亦逐渐提升。参与主体的增加,使得流动性需求更为多元化。同时,部分资产管理产品为博取更高收益率,从货币市场融入短期低成本资金作为配资,形成杠杆。这类资产管理产品对货币市场高度依赖,为保证实现刚性兑付,有可能以高出Shibor较多的报价从货币市场融资,并可能形成流动性需求冲击。
进入资本市场的理财产品面临市场波动风险。商业银行理财资金进入资本市场,主要有几种情形:理财资金购买以资本市场为投资标的的信托计划、定向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理财资金购买以新股认购为标的的资产管理产品;理财资金为结构化产品提供优先级配资或所谓的伞型信托产品等。目前,这类以优先级配资方式存在的理财资金较为普遍,而且其中不乏以短博长的期限错配型安排。资本市场瞬息万变,一旦市场价格出现大幅度下行,某个环节或某个金融机构出现流动性风险,将会迅速波及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金融体系整体流动性风险的上升。
流动性风险上游传导与下游传导并存。从资金来源端看,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和基金公司专户产品都可以发挥筹集资金的作用,而且这些资产管理产品可能以串联或并联方式存在。例如,理财资金购买信托计划,后者再购买基金公司专户产品。这种环环相扣的资金安排,一旦某环节出现流动性风险,势必影响其他产品。这种资金来源端的传导可以称为上游传导,直接影响到该产品投资人的资金流动性安排,如果一环环扣得比较紧,将引发大面积的流动性紧张甚至恐慌,而且,由于涉及金融机构较多,一旦产品流动性出现问题,容易对货币市场资金交易的数量、价格产生影响,改变货币市场流动性预期。
从资金运用端看,资产管理产品的复制性、同质性较强,很多资产管理产品在资金配置结构和方式上存在相似甚至相同之处。一旦某类产品出现流动性问题,“物伤其类”,市场上同类产品的变现能力也可能遭遇困境。这种资金运用端的风险传导,可以称为下游传导。 如何治理流动性风险传导
一是金融资产管理产品应回归代客理财的本位。本位是指金融资产管理业务应遵循投资者风险自担的原则以及由此形成的金融资产管理产品风险相对隔离的状态。回归本位,金融资产管理产品就不应存在预期收益率和刚性兑付,这将抑制金融资产管理产品流动性风险向外部传导。
二是充分披露金融资产管理产品交易结构,降低流动性风险隐蔽性。应要求金融机构定期披露每项资产管理产品的交易结构、资金来源、投资标的以及投资经理的专业能力和业绩。对于交叠式资产管理产品,受托金融机构必须公开跨市场业务合作的具体方式,以及遵循金融管理部门有关跨市场业务相应规定的具体情况。对于通道式资产管理产品,作为通道的受托金融机构必须向投资者披露实际承担资产运营和风险控制责任的主体。后者应向投资者公开交易结构、投资过程和风险。现存的以规避信贷管理、降低资本消耗为目的的金融资产管理产品应逐步消化,归入授信业务,并且不允许发生新业务。
三是严格限制期限结构错配类资产管理产品。应要求金融机构根据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标的的流动性状况,分别设定短期负债占长期资产的比例上限。投资标的的流动性越强,该比例可以越高,反之亦然。但是,该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5%。最高比例只适合投资投标的为国债或金融债券的金融资产管理产品。
四是应将部分证券公司作为短期流动性工具的操作对象。自2012年以来,证券公司被批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回购市场,而且部分证券公司开始发行短期融资券、公司债。这些都是证券公司的负债业务。除用于支持融资融券业务、股票质押融资业务之外,有一部分负债与证券公司的结构化分级型资产管理产品的配资相关。应该看到,作为建立了负债体系的较大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对货币市场的流动性已经产生影响。当个别大型证券公司因资产负债管理失当出现兑付风险时,必然需要从货币市场上以高出Shibor较多的价格从货币市场融资,从而可能对货币市场流动性形成冲击。当前,人民银行已经以SLF和MLF等短期流动性工具对法人商业银行开展流动性支持,并建立了“利率走廊”,稳定了法人商业银行对货币市场资金价格的预期。随着证券公司负债业务的扩大,越来越有必要将证券公司作为短期流动性工具的操作对象。
五是严格规范理财资金进入资本市场。商业银行理财资金一般通过投资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方式,间接进入资本市场。应要求商业银行按照“穿透”原则,定期披露理财资金的投资标的。对于所筹集资金最终投向资本市场的理财产品余额,应以法人商业银行为考核对象,要求其占全部理财产品余额不得超过10%。
六是严格限制各类金融资产管理产品串联和并联的数量,防范流动性风险上游和下游传导。各类金融资产管理产品串联和并联的数量越多,交易结构越复杂,产品风险透明度越低,流动性风险传导越远,系统性风险越重。应要求金融机构披露所筹集资金的最终投资标的,以及由初始筹集到投资标过程中所经历的各个中间环节,中间环节总数不得超过两个;同时要求无论是资金来源端,还是资金运用端,并联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超过两个。
摘 要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是金融体制改革及其自身发展的需要,机遇与挑战并存。本文分析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型的现实基础和面临的困难与挑战,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如何推进商业化转型提出相关性建议。
关键词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商业化转型 现实基础 挑战 建议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的必要性
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至今,以政策性方式分别收购、管理和处置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自建国以来所产生的数万亿元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实施商业化收购,取得了不良资产处置的规模效应,也为国家处置巨额金融不良资产积累了初步经验。随着不良资产处置进程的不断推进,目前政策性不良资产已基本处置完毕,甚至各省个别办事处因所剩损失类资产无多大变现价值而面临业务经营难以为继的困境,因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改革是其自身发展的必然选择。另外,由于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时期,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商业化也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具备的现实基础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身具备了商业化转型的良好内部条件
1.多年的资产管理与处置实践使之具有一定的专业优势
在多年处置不良资产处置的实践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身在业务创新、内控建设、国际合作、国企改革、资本金流动性等方面形成了特有的比较优势,积累了丰富的不良资产处置的经验,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科学、有效的规章制度、业务运作和风险防范机制;另外,通过与国际上一些投行的合作,掌握了国际上先进的资产处置手段,逐渐摸索出了一套适合中国国情、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资产处置技术和手段。同时,培养了一只业务素质较高的专业化队伍。这支队伍知识结构较合理,实践经验较丰富,为公司拓展商业化业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相应培养了大量的专业人才,从而为其商业化转型提供了天然的条件。
2.具有与商业银行建立良好伙伴关系的基础
作为从国有商业银行“母体”中脱胎而生的企业,与“母体”银行具有历史渊源关系,易于得到“母体”银行按照市场化方式和互利合作的原则给予的支持和帮助,有利于资产管理公司寻找市场资源,拓展业务领域。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具有良好的外部环境
我国宏观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经济结构调整不断加快,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深化,鼓励和支持金融创新综合经营的趋势成为金融机构发展的主流。国内金融市场、资本市场、资产市场正逐渐发育成熟,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展综合性非银行金融业务提供了更为有利的发展空间。当前,证券、基金、信托理财以及房地产成为居民投资的主要渠道;国有企业重组改制、整合上市以及中小企业从资本市场获取资金意愿强烈,为IPO、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带来了商机。此外,我国的市场经济制度和法律体系正日趋完善,社会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体系正逐步发展,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转型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面临的挑战
(一)巨额挂账亏损引发的挑战
由于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时,对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采取以账面价值进行等额收购的方式,先天决定了其政策性亏损的必然性。由于最初接收的不良资产背后历史遗留问题众多,以及不良资产处置中的“冰棍效应”,再考虑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每年应归还的央行再贷款利息和所发行金融债券利息,以及自身的经营和运行成本,最终损失仍将是一个巨大数额。虽然国家规定了这一损失“由财政部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批准执行”,但这一规定是基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政策化的前提,如果进行商业化转型,其最终巨额亏损的弥补问题必须设计一套符合现实、积极稳妥的解决方案
(二)股权结构问题引发的转型后生存压力的挑战
当初,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金由国家财政全额拨付,国家为唯一出资人。公司受政府委托,接受管理、处置国有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产权结构是国有独资,主要采取行政型治理,与公司政策性机构性质和承担政策性业务相适应。商业化转型后,公司治理要从行政型治理向经济型治理转变,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在市场上求生存发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商业化转型初期,自然失去了国家既给政策又给资源的这张“护身符”,而且尚未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况且当前地区间发展不平衡,财务政策还有待配套。同时,由于缺少稳定的资金投入,已建立或拟建立的业务平台缺乏资金的支撑,满足不了商业化转型发展的需求。
(三)现行经营模式难以适应商业化转型的挑战
经营管理行政化特征明显,控制机制效率不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权力高度集中于公司总部。总裁对公司各部门和办事处通过行政命令授予具体业务权限,办事处通过对所属各部门转授权开展业务营运。其弊端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内部管理层级多,审批环节繁杂,耗时长、效能低,不利于分清责任主体;另一方面,不分地区和风险程度,完全按资产损失额度大小转授权的“一刀切”管理模式,对经济较发达、自身管理较好、回现量较大的办事处授权额度明显偏小,影响其处置效率,不能调动处置的积极性;反之,对个别管理松懈、面临风险较大的办事处则难以进行有效监控。
四、实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的相关建议
(一)多种途径化解沉重历史包袱
对处置政策性不良资产形成的超过万亿元的挂账损失,仅靠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身未来商业化业务的利润来逐年冲销是不现实的。在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终结后,国家应在严格进行审计和确定损失的前提下,尽快研究既能防范道德风险、又有利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轻装上阵的清算和分担方案。从目前情况看,可考虑采取将金融机构所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转为股权、引入看好其发展前景的战略投资者事前承担部分损失、自身未来商业化业务利润冲销等多种途径来分担,不足部分由财政部通过发行特别国债、呆账核销等方式予以最终解决。同时,延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债券偿还期限,对央行再贷款适时进行停息处理,以切实减轻商业化转型过程中的财务压力,帮助其走上正常发展轨道。
(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引进包括汇金公司、原母体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国有大型企业、境外资本、民营企业在内的多元化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间也可根据需要进行业务整合和股权整合,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三会一层”的公司治理组织架构,切实解决其股权结构单一的问题,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分离和制衡。在此基础上,制定科学的转型战略和发展规划,建立持续的资本补充渠道,完善符合市场规律、激励约束相容的业绩评价机制、风险控制机制、薪酬机制、决策机制,培育特色鲜明、凝聚人心的公司文化,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三)加快金融创新步伐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商业化转型最终能否成功,关键还是要看其自身能否适应市场发展需要,不断通过机制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快速提升在国际、国内金融市场的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未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积极利用已初步搭建的平台,充分发挥总部、分支机构、平台公司之间的协同效应、规模经济效应和范围经济效应,在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的前提下,将不良资产处置业务与银行信贷、证券承销、责任保险、信托理财、投资咨询、资信评级、财务顾问、金融租赁等其他金融业务进行有机整合,开发设计基于不同风险和收益水平的结构化产品,逐步变资产经营为资本运营,使业务链真正转化为价值最大化链。在积极开发国内市场的同时,转型后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还应着眼长远,谋划布局,为全面进军国际市场做好充分的技术准备、业务准备和人才准备,进一步拓展未来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1]张湛.我国AMC商业化转型策略研究.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06(4).
[2]朱志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与发展问题探析.商业研究.2006(17).
[3]黄金老.中国资产管理公司的运营及前景.国际金融研究.1999(11).
[4]李超,邵伏军.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改革和发展.金融研究.2006(04).
一、 银行不良金融资产的概念及分类
(一)银行不良金融资产的概念
银行不良金融资产是指在现实条件下,银行金融资产不具有赢利性,不能给银行带来预期收益的金融资产。以银行信贷资产为例,是指贷款利息、本金不能按时回收的状况。资产优良与否是以资产收益水平为标准来衡量的,即贷款本息的回收程度,包括当期本息回收率与根据现有资产状况和现实条件预测的未来本息的回收率。银行不良金融资产实质上是银行的经营成本。
(二)银行不良金融资产的分类
我国银行不良金融资产主要指不良贷款,分类包括:
不能按期偿还的贷款,即预期的偿还资金来源不能偿还到期的利息和本金的贷款,将蒙受损失的贷款;银行不良金融资产是因贷款人的担保品价值贬值,贷款的担保受到威胁,贷款损失可能性增加的贷款。因此,银行不良金融资产主要是不良贷款和受不良担保品影响的贷款。
二、国内外银行不良金融资产的处置情况
(一)国外银行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情况
一些发达国家成功地处置了银行不良金融资产。最具代表性的处置方式有以下几种:
美国模式。美国政府为了解决银行不良金融资产问题,美国联邦委员会推行金融缓和政策,改善了银行的盈利能力和增强了处置能力。美国处置银行不良金融资产的处置机构有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和重组信托公司(RTC),它们直接介入处理不良资产。处理的方式主要有:政府以公共资金直接购买不良资产;采取 “好银行 ― 坏银行” 模式,从这两类银行的金融资产质量为起点,采取不同的金融资产重组的方式;或发行以单个房地产为担保的债券;动用损失准备金冲销损失贷款等等。
美国银行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原则:确保实行公开、公平竞争的处置原则;确保银行金融资产净现值最大;为提高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通过招标吸引民间机构参与不良资产的处置。
韩国模式。韩国政府设立韩国存款保险公司协助金融监督委员会处理银行不良金融资产。通过资产管理公司对银行和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重组;银行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资金来源于政府对金融系统的资金援助,及出售银行股权获得的资金。对盈利不好的借款企业进行重组,促使一部分国企民营化,并向国外投资者出售企业股权,吸引外资、获得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增强企业偿贷能力。重组陷入困境的企业“通过强化监控、诉讼、拍卖、向投资者捆绑式出售、发行资产证券化、国际招标等方式收回不良资产;建立对不良贷款的信贷责任追究制度等”。
(二)国内银行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情况
我国现阶段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债权、产权市场。因此,我国设立专门机构接受银行不良金融资产,再由专门机构处置比较有利。处置不良金融资产的方法:
出售转让。专门处置机构在取得银行不良金融资产后,向社会投资者通过拍卖、招标协商方式将不良资产进行处置。可以快速减少不良金融资产,实现资金的回收,增强处置能力。
债权证券化。“由于资产证券化能够将银行资产负债表上的信贷资产由表内移至表外,从而提高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和盈利性”。专门处理机构以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收入为担保,对社会大众公开发行不同的组合的债券,把债权转化为证券在有价证券市场上公开出售。
债转股。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对国有企业贷款的不良债权,并转换为股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转化为对债务人的股权,作为股东享有相应的权益,但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实行债务重组。债务重组的类型主要包括债务更新、折扣变现、资产置换等。处置程序:在专门机构获得法院批准后,获得国有企业托管人资格;接管机构制订托管-重整计划,经法院批准后实施,重整国企企业资产与业务,重整结束后,可寻求优势企业兼并或新投资者收购,从而使企业重新进入良性循环。
三、我国银行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创新
我国首先应该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赋予银行依靠市场方式处置不良金融资产的功能和能力,提供处置的政策保障。加快培育我国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积极吸引民间资本和国外投资参与处置。要建立和发展规范的不良金融资产市场。
(一)不良贷款分散处置与集中处置创新模式
分散处置模式。这种处置模式是一种分散处理模式 ,指由银行自己解决不良金融资产。这是在银行内部设立专门处理不良资产的部门,或设立独立于银行的分支机构,并配备具有处置和评估金融不良资产的专业人员。
集中处置模式。这种模式是由政府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协商的价格和剥离准则,将银行的不良金融资产从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彻底剥离出来 ,统一转移给资产管理公司来处理,这样比较彻底,使银行的不受不良金融资产拖累。然后资产管理公司在资本市场、产权市场对不良金融资产拍卖处置,以收回资金。
(二)利用金融工具创新来处理不良金融资产
利用金融工具解决银行不良金融资产,由于金融工具实现了收益权与所有权的分开可以避开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同时,可以吸引国内外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并对债务人进行监督。“金融工具的优点是可以借用利率市场、证券市场、资本市场的交易信息,通过金融复制的办法,使得不良资产能够与其他市场实现无套利衔接。这就解决了不良资产的合理制定价的关键问题,确保了国有资产不会流失”。目前处置不良金融资产的金融工具主要是:实物期权形式。
(三)推进处置技术创新,提升不良金融资产价值
信托方式实施金融资产证券化。不良金融资产证券化的过程,实质上是将原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通过结构性分离与重组,提升不良资产市场价值,使其转换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并据以融资的过程。
信托与分层。信托是指证券化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可将作为证券化标的的资产转移给信托公司,然后,通过信托公司发行证券;分层是指在信托利益中按照投资者的不同需求设计不同级别的受益凭证,如优先级、次级等,而不同级别对应不同的受益层次。
关键词:资产管理;非标准化业务;风险控制
现代金融服务随着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政策性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向现代金融服务企业的转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处理从银行剥离不良资产的历史使命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各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逐步发展为拥有保险、信托、租赁、银行和证券等各类金融业务子公司的综合金融控股公司,为转变成现代金融服务企业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各分支机构的业务模式也从传统的处置银行剥离不良资产向为各类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进行转变。在这种业务变革的背景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现了许多非标准化业务,如夹层融资、资产证券化、固定收益类增信业务等,这些非标准化业务在准入标准、尽职调查规范、风控要求等方面对标准化规范的制定、执行和监督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和形成了新的挑战。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标准化业务
2000年11月颁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1]”此外,传统的业务范围还包括以下四部分:一是债务追偿和重组,资产置换、转让和销售,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二是财务及法律事务咨询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三是向金融机构借款,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贷款,发行债券;四是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推荐和债券、股票承销。[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成立之初,在管理和处置商业银行剥离的政策性不良资产方面,已形成了一整套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的标准化规范,培养了一大批处置不良资产的专业人员队伍,积累了丰富管理和处置经验。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的背景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建立或控股了一批金融业务的平台公司,业务种类已延伸至银行、保险、信托、证券等金融行业范围内,区别于传统已形成标准化规范的处置不良资产业务,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出现新的业务如资产证券化、中间业务、投资咨询顾问、固定收益类增信业务等,尚未建立真正意义的标准化规范理念和文化,也未形成体系性的标准化规范,这些业务由于自身业务或交易内在构成的复杂,很难制定标准化规范并加以执行和监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非标准化业务,从实务概括来说,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基于金融创新的背景下,运用多种金融手段和金融工具开展的尚未通过成体系性的标准化流程或规定进行规范的商业化业务,其具有如下特点。
(一)业务内在构成复杂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这些非标准化业务,从广义上说,可以概括为大投资银行业务。在现代金融服务领域内,金融创新日新月异。投资银行业务作为金融创新最为活跃的领域,业务内在构成越来越复杂,交易结构从资金来源至项目运营,往往涉及诸多相关利益方,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交易手段各有不同。各种业务同质性差别较大,往往一个项目、一个案例在交易结构、资产评估等方面都较难比较。这种内在构成的复杂为制定统一的标准化规范带来了极大挑战。
(二)业务需求多样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传统的政策性处置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转变为开展商业化业务的金融服务企业,经营目标要实现市场化,经营模式应通过自身产品的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实现自身利润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客户也已经从商业银行、大型国企和政府机构发展扩大为各类金融机构、大小企业和政府机构、甚至是高净值的个人客户等等。客户的业务需求多种多样,业务需求的规模、手段和内容大相径庭,而作为市场化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立身之本应该通过自身的服务来满足客户需求,而这种多样的业务需求很难通过统一的准入标准、风控要求等进行标准化规范。
(三)从业人员观念不同和经验不足
金融资产管理从设立之初至今,发展历史不过十几年,经营理念也发生了从处置不良资产的政策性任务向开展商业化业务的变革,从业人员在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方面积累了丰富的运营经验。但在商业化业务当中,不少从业人员,包括法律审查、风险控制部门人员和项目人员,尚未形成以客户服务为中心的商业化观念,商业化业务的操作经验也不足,不少从业人员还以政策性业务阶段的惯性思维对待客户需求,以我为大。这些都为非标准业务标准化规范的制定和执行带来困难。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标业务标准化规范的必要性及指导思想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非标准化业务进行标准化规范,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从实践经验总结来看是指为了防范和控制非标准化业务产生的金融风险,根据业务范围的不同在准入标准、业务承揽要求、尽职调查、交易结构的设计、风险控制措施等方面,通过制度化建设建立指导规范,并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严格执行,监督交易或业务事项的变化,并根据执行过程中的反馈,及时修订指导规范。
(一)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金融服务企业,从某个程度来说经营的就是风险,而非标准化业务由于自身业务特点,比较传统的经营范围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风险的影响更大,因此,通过制定和执行标准化规范,对于防范和控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标准化业务产生的金融风险意义重大。标准化规范为非标准化业务的开展不仅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更有利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标准化业务规模的扩大和经验的积累。
(二)金融资产管理商业化转型经营理念的变革
非标准化业务的开展是商业化转型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体现,对非标准化业务进行标准化规范应当树立合规经营和利润最大化并重的指导思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具有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特征的金融服务企业,在完成政策性处置不良资产历史使命后,为股东创造价值是企业经营的根本目标和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在合规经营的前提下,实现利润最大化是为股东创造价值的重要标志。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非标准化业务进行标准化规范就是满足合规经营的要求,而树立同时以利润最大化并重的思想就是要在制定和执行标准化规范的过程中建立以服务客户为中心的理念。只有建立服务客户的理念,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市场化经营当中才能为客户创造价值,与客户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从而为自己创造利润,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持续地获得利润为股东创造价值。
三、关于非标业务的标准化规范的建议
(一)转变和加强从业人员的经营理念和文化
从管理学角度讲,任何标准化规范工作的落实都要依靠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来进行,而从业人员的理念和企业风险管理文化的影响都是标准化规范工作的有效性实施的基础。[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2009年经营存续期限问题得到解决后,从业人员队伍不断扩大,人员结构不断更新。但从整体来讲,从事传统标准化业务和具有传统业务经验的从业人员仍占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人员的大多数。在部分从业人员当中,特别是法律审查、风险控制部门的人员,存在沿袭着原政策性处置不良资产的思维习惯和作风。在对非标准化业务制定和实施标准化规范过程中,没有建立以服务客户、满足客户需求为中心的经营理念,造成工作僵化、阻滞工作创新。因此,树立新的经营和风险管理文化,转变从业员传统思维观念,对于发挥标准化规范在非标准化业务保驾护航和促进非标准业务发展的方面是最为重要的影响因素。应当建立从高层做起,通过公司新文化的宣传和培训,逐步树立和加强标准化规范应以合规经营和利润最大化并重的指导思想。通过明确的前后台职责分工和便于业务开展的流程管理,发挥执行标准化规范对于开展非标准化业务的积极作用。
(二)根据不同业务模式制定相应的标准化规范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非标准化业务因自身的业务构成的复杂和业务需求的多样性,通过制定统一的标准化规范对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防范和控制具有相当大的困难,而且统一的标准化规范也较难适应不同的非标准化业务模式特点。虽然统一的标准化规范有利于执行,但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利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标准业务的创新,而创新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区别于传统银行发展的根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大投行概念,提供的金融服务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为了促进非标准化业务的发展,在合规经营的前提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相关部门应充分研究银监会、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监管思想和指导意见,正确领会监管部门监管思路,根据目前非标准业务发展的现状制定相应的标准化规范以利于业务开展。按照不同的产品和服务模式,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法制定统一的指导意见,避免标准化规范带来的指导僵化、不适宜实务要求的现象。例如,对于固定收益类增信业务,在准入标准上应根据房地产行业、能源行业、商业、农业等不同行业类型规范制定有所不同,在抵押担保的风控措施上应本着实质重于形式,在抵押率上设定不同要求。[4]
(三)建立健全标准化规范工作的信息沟通和监督机制
科学合理的标准化规范有利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标准化业务的开展,但有效执行标准化规范不仅需要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还要依靠有效的监督机制和信息沟通。目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整合业务审查流程和项目管理流程,一定程度上在事前控制、事中控制阶段建立标准化规范有效执行的监督机制,通过内部审计和不定期检查,在事后控制阶段监督标准化规范的执行效果。[5]但是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机会,标准化规范的监督机制一定程度上虽然能保障标准化规范工作有效执行,但对于适应监管要求和市场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标准化规范方面却有所欠缺。因此在监督机制当中,应当建立健全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有效信息沟通管道,通过在公司网站建立部门提问与解答共享板块、建立不定期业务部门访谈、建立信息沟通的激励机制等,加强和完善标准化规范工作制定和执行工作的科学性和合规性,最大限度地发挥标准化规范在防范和控制可能产生的金融风险的作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标准化业务是金融创新的重要领域,也是可能产生金融风险须加以关注的重要方面。非标准化业务的开展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合规经营和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形成自身竞争优势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而对于非标准化业务的标准化规范工作是防范和控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风险的重要保障,也是其合规经营和持续发展的基础,推进标准化规范应当符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理念的变革,以服务客户为中心,以为客户创造价值作为标准化规范的重要指导思想,这个过程任重而道远。
作者:姜慧 单位: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2000-11-10.
[2]中国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金融企业财务规则[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
[3]于家钦.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展前景的思考[J].金融纵横,2014(4).
1我国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方法
(1)诉讼追偿。
司法诉讼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维护国家金融债权的最后屏障,也是经济活动中追索债务最常用的手段。有些企业经营困难,但并不表明丧失完全的还款能力,有的依靠其自身的经营收入还有一定的偿债来源,但一些企业无视信用,利用各种借口拖延归还,利用各种手段逃债务。通过追索债务,能加大对债务人履约的力度,同时也可以避开国有机构处置不良资产需要履行的烦琐的报批手续。
(2)资产重组。
资产的重组包括债务重组,企业重组,资产转换和并购等,其中债务重组包括以资抵债、债务更新、资产置换、商业性债转股、折扣变现及协议转让等方式。其实质是对债务企业做出债务重新安排,有的在还款期限上延长,有的在利率上做出新的安排,有的可能在应收利息上做出折让,有的也可以在本金上做出适当折让。对债务人进行资产和债务重组,是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大量使用的一种方式。
(3)债权转股权。
债权转股权,指经过资产管理公司的独立评审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将银行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对企业的债权转为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由资产管理公司进行阶段性持股,并对所持股权进行经营管理。
(4)多样化出售。
①公开拍卖。
公开拍卖又称公开竞买,是一种通过特殊中介机构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和交易活动。不良资产采用公开拍卖处置方式,具有较高的市场透明度,符合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规则,能体现市场化原则,是当前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抵押资产中使用较多的方式。该处置方式主要适用于标的价值高、市场需求量大、通用性强的不良资产,如土地、房产、机械设备、车辆和材料物资等。
②协议转让。
协议转让是指在通过市场公开询价,经多渠道寻找买家,在无法找到两个以上竞买人,特别是在只有一个买主地情况下,通过双方协商谈判方式,确定不良资产转让价格进行转让地方式。它主要适用于:标的市场需求严重不足,合适地买主极少,没有竞争对手,无法进行比较选择地情况。
③招标转让。
招标转让是指通过向社会公示转让信息和竞投规则,投资者以密封投标方式,通过评标委员会在约定时间进行开标、评标,选择出价最高、现金回收风险小的受让者的处置方式。具体有公开招标转让和邀请招标转让两种。该处置方式适用于标的价值大,通用性差,市场上具有竞买实力的潜在客户有限,但经一定渠道公开询价后,至少找到三家以上的投资者。
④竞价转让。
竞价转让是指通过一定渠道公开转让信息,根据竞买人意向报价确定底价,在交付一定数量保证金后,在约定时间和地点向转让人提交出价标书和银行汇票,由转让人当众拆封,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的处置方式。该处置方式适用于处置资产市场需求差,竞买人很少,拍卖效果不佳或依法不能拍卖,又不适合招标转让的各类资产,包括债权、股权、抵债实物资产的转让出售。
⑤打包处置。
打包处置是以市场需求为出发点,按照特定的标准(如地域、行业、集团等),将一定数量的债权、股权和实物等资产进行组合,形成具有某一特性的资产包,再将该资产包通过债务重组、转让、招标、拍卖、置换等手段进行处置的方式。它适用于难度大、处置周期长的资产。打包处置分为两大类:一是债务重组类打包处置。二是公开市场类打包处置。
⑥分包。
分包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其所拥有的部分资产,以签订分包合同的形式委托给承包人,由承包人负责经营或代为追偿债务的一种行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不良资产的数额巨大,不良贷款客户又分散在全国各地,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限的人力难以对所有不良资产进行及时地处置。为了减少处置成本,加快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需借助社会的力量,采取分包手段来实施对不良资产快速有效的处置。
(5)资产置换。
资产置换是指两个市场主体之间为了各自的经营需要,在通过合法的评估程序对资产进行评估的基础上,签订置换协议,从而实现双方无形或有形资产的互换或以债权换取实物资产及股权的行为。目前资产置换大都发生在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间,非上市公司通过与上市公司之间的资产置换,实现间接上市的目的,并通过上市公司所具有的连续融资的渠道来实现自身的发展。
(6)租赁。
租赁是指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租者通过采取契约的形式所出租的财产按照一定的条件、期限交给承租者占有、支配和使用承租者向出租者交纳租金。租赁终止时,承租者将财产完整地返还给出租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最终目的是收回现金,但在实际处置过程中,经常会收回一些非现金资产,其中包括机器设备等生产要素,也会出现取得企业所有权的情况。
(7)破产清偿。
破产清偿是指债务人依法破产,将债务人的资产进行清算变卖后按照偿付顺序,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得到的偿付。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一些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或不能适应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的需要,造成资不抵债,不能偿付到期的债务,企业继续经营无望,对这样的企业进行破产有利于整个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然而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说,采取破产清偿的办法是不得已的办法。
2我国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方法的弊端
(1)诉讼追偿。
依法的债务追偿,自始至终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重要手段。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不良贷款自身的特性、企业恶意逃废债、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的影响,诉讼项目的执行效果差强人意。
(2)资产重组。
优质企业对劣质企业进行收购兼并等多种形式的资产重组也可以化解部分不良资产。但在现实中,国有企业重组大多是政府撮合,政府作为资产所有者,指定买卖双方,并倾向于把亏损严重,改造前景不好的企业推向市场,但又不愿“低价甩卖”,使得产权交易市场冷清。
(3)债权转股权。
债转股方式理论上可以实现国企业脱困和迅速处置不良资产的“双赢”效果,但是在实践中却存在一定的局限和障碍。债转股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首先,对象要求苛刻。其次,实际效果并不显著。一方面,许多企业为了卸包袱,往往竭力想挤进债转股的行列,一旦进入“债转股名单”,就迫不急待地按有关文件停止支付贷款利息,却迟迟不办理新公司注册手续,或未转变成为新股权结构的规范公司制。另一方面,债转股要照顾国有企业的实际困难,影响了资产管理公司实现其既定目标。再有,资产管理公司在债转股企业中难以行使其股东权力。
(4)多样化出售。
这类方式的最大的缺陷在于不良资产的估价。按照国际惯例,不良债权资产的定价方式无非有三种:按市价、按面值、按固定折扣率。国外在划转不良资产时通常以市价或固定折扣率进行,这两种方法在操作时注重的是不良资产的实际状况,这必然意味着被剥离银行要承担部分损失。我国资产管理公司是以不良资产的账面价值收购的。
3我国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方法面临的共同问题
(1)市场问题。
我国市场体系不发达,难以配合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这是许多处置方式难以高效运作的共同障碍。我国的市场体系虽然经过改革开放20年的发展,但与发达国家市场体系相比仍然存在不发达、不规范、市场规模小、市场容量小、信息面窄、流动性差、金融手段创新受限制等问题,这些将会阻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资产证券化、重组、出售等手段的实施。
(2)道德风险问题。
引起道德风险的原因有: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委托人和人的利益不一致和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从国有商业银行来看,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其剥离的不良资产,被商业银行看作是彻底免除自己贷款责任的良机。银行从过去的责任中“解脱”出来后,由此也放弃了资产剥离之后应承担的管理和配合责任。而且,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按账面价值收购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而不论其本身的市场价值。这将使国有商业银行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尽可能多地将不良资产剥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从债务企业来看,当前债务负担重,内部运行机制不力,极有可能将不良资产的处置当作是最后一顿免费的晚餐,失去还款的积极性。而企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又往往站在企业的角度。这有可能会使整个社会的信用观念进一步恶化,有钱也不还,千方百计逃废债务和转移资产的现象更为加剧。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身来看也存在道德风险,不良资产处置中的道德风险对金融风险的影响很大。如果不能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反而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参考文献
关键词:非金融资产管理 价值增值 资本运作模式 价值评估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那些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想要在社会主义经济市场之中占有自己的一席之地,就要进行价值增值与资本运作模式的优化管理,做好资产管理的相关工作,进一步实现那些非金融资产的管理公司积极发展。直到2003年,国资委有了196家,2005年便达到了178家。直至2013年的今天,仍有107家央企。这样的发展势头,更需要我们进行不断的额发展与改革,把其完善到最优化。企业资产本身就是相关资产的评估,进行增值与资本运作于现实,并且增强其时效性与现实性为前提条件,基于此种原因,可以根据其理论周期进行研究。
一、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价值增值理论链接
首先可以在产品的生命周期这一理论进行相关研究。在市场销售变化的规律与角度进行产品生命的全新研究。产品的生命周期也就是为了交换才进行生产,那些生产以后的相关商品全部投入到市场在被这个市场淘汰的过程,也就是其周期理论链接的过程,仅限于物品以及商品的使用性能、寿命上来定论的。
在可持续的发展角度进行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价值增值,应该站在发展的角度进行商品的细致研究,也就要在可持续发展要求允许的范围下进行,在环境观点之中进行考虑,从可持续的产品研制到其开发,再从开发到生产,直到最后的消费,皆是它所研究的重要对象,要进行恰当的业务组合,根据组合理论的基本模式与核心体系,进行有目的的提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价值增值。
二、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资本运作上的基本模式
非金融资产的管理公司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本质智能以及资产的处置手段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可是,在业务流程上却是基本相同的,非资产管理的公司在购买以及受托资产上应该进行价值的评估,与此同时,应该提出相关的处置预案。托管或者收购资产以后,应该对那些资产全部进行合理的经营与运作,这应该囊括整体企业的重组、改造与并购等问题,最后利用转让来获取最终利润。这之中也应该有步骤的进行。首先应该从价值判断入手,核心是资本运作的主要起点。企业是创造整体价值的重要载体,更是资本运作之中最为主要的载体,提升这个企业的价值应该是企业的深刻了解这一基础之上进行的。所以,要对企业进行相对细致且深入的研究,把投资家们的眼光进行企业价值的发现与判断有机结合。以往注重的是企业的净利润,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一定要转变这个狭隘的观念,应该在盈利能力、资产流动性、现金流水平、市场需求等相关因素进行企业价值的总体判断。
企业的再造能够提升价值的总体基础。利用投资企业在价值评估以及价值判断方面的优势,根据资本经营这一长远利益进行思考,选择一个有条件的非金融管理企业进行再造与培育,这能够更好的提升这个企业的总体价值基础,让基础工作得以贯彻。企业的再造其实更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它囊括了企业管理之中安全的整个过程,应该在股东直至各个阶层的员工一起努力之下才能够进行。对于企业在进行培养的这个过程之中,不同的企业也有着不相同的侧重点,应该结合它的实际情况进行策略性的改进与整合。无论是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上,亦或是内部业务组合的调整上,都应该进行深入整合。
运作模式离不开资源的整合,资源整合更是资本运作最为关键的主题。资本的运作其实就是利用资源整合来进行优势互补的一个阶段,进一步提升其整体价值。在经营的时候,要合理配置资源,调节好社会资源与内部人力资源的统筹问题,企业进行再造之前要进行资源整合是其前提条件,进一步为整个企业注入新鲜活动的血液,促进企业的发展。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大量的现实实践与研究领域的不断深入,资料在充实的前提下,资产管理相关的公司在运作模式上也能够具体、深入的进行探讨。在国资委的那些下属非金融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受托管理以及收购不同行业的相关企业如何进行价值的总体增值,让资产管理的公司自身价值增加能够进一步获得研究。因为非金融的资产管理这一公司更是国资主管相关部门的非主业资产而进行设立的,这样的资产管理在市场上是不需要进行收购资产的。随着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与构建,资产管理公司彼此之间隐含的竞争也将逐步形成。
参考文献:
[1]徐二明 ,罗震世.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价值增值与资本运作模式研究[J].商业研究.2011
利用外资化解不良资产的优点
首先可理解为在资金量上的优势。据悉从四大国有银行沉淀下来的不良资产有2万亿元,中国现在至少有一万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金融资产需要进行重组或处置,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各只有100亿元注册资金。而且,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的建设都需要大量的资金。再加上我国近几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财政上已经是捉襟见肘,政府已无力支援国企脱困了,而且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也不应该干涉企业的运行。在这种形势下,就要求资产管理公司在利用资金问题上广开门路,利用外资加速不良资产的处置。再则由于国家为了发展战略的需要,建立了许多资金密集度很高,资金需求规模很大的企业,这和我国的要素禀赋所决定的比较优势不相符合,利用合资或到国外资本市场上市的方式直接利用国外较为廉价的资金,避开国内资本稀缺的要素禀赋限制,就可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在引进外资的同时,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法也会随之传入我国,可以达到加速不良资产重组与处置进程的目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盘活蚌埠热电厂不良资产就是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金融资产的一个成功的案例蚌埠热电厂是安徽省最大的区域性热电联产企业,由于自有资金严重不足,负债过重,管理欠佳,该企业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1999年9月从中国建设银行接收了对蚌埠热电厂的17294万元债权后,在反复调查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制定了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处置不良资产的方案,并于2000年3月与外方签订了包括中外合资、合作经营、资本重组、资产重组等内容的一揽子协议。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给企业带来了先进的管理经验,促成了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为企业的发展增添了活力;充分发挥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业务手段的优势,有助于最大限度提高不良资产回收率和化解金融风险。目前,蚌埠热电厂项目取得显著成效,合作公司新源热电成立后经营良好,一举扭亏为盈。信达公司的债权也得到了较好的处置,到今年4月,信达公司已回收债权本息8512万元。由合作公司承担的保留债权,由于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贷款正常收息,加上以企业的资产做抵押,已转变为优质债权。蚌埠热电厂项目的成功运作,充分表明引进外资是筹集资金处置不良资产、增强实力,更重要的是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按国际惯例组织生产、经营和管理,支持国企改制脱困的一条有效途径。
此外,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与独秀星投资基金下属的独秀星亚太投资有限公司就建立中外合资公司处置不良资产也是一次很有益的创新。根据合作协议,外方将以现金、信达公司以非现金资产投资组建合资公司,处置信达公司拥有的不良金融资产。这种合作形式在我国资产管理公司中尚属首次。业内人士评析,通过合资的方式批量处置不良资产是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方法,特别是亚洲金融危机以来,一些国家通过这种方式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此次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与独秀星亚太投资公司的合作,将是中国资产管理公司与境外金融业第一次通过建立合资公司形式处置不良金融资产的有益尝试。这不仅有利于利用外资提高不良资产处置的效率,更重要的是我们能够通过学习和借鉴国外经验,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处置不良金融资产的有效途径。
而且我国在诸如信息产业,生物产业等科技含量较高的产业部门并不具备比较优势。但很多行政官员又为了政绩或是某一国家战略的需要。把一些高新产业引入那些本身就有很大问题的国有企业。于是经常可以看到某某药厂新引进生产线搁置,某某酒厂发展的生物制药厂房被用作了仓库之类的报道。这类高新生产线非但不能为企业赚到利润,反而增加了企业的负担。这些行政干涉而造成的企业的资源配置不当,设备的闲置,给国家的资源造成了极大的浪费。而外资在这一点上则正好弥补这一劣势,从事专门生产领域的外资在某些行业的运作中在技术,管理经验,信息资源上都具备较强的优势,这样企业的资源也能得到合理有效的配置,企业的竞争力就可以得到增强。
无论如何,对资产管理公司而言,向外资放开是有效而现实的选择,也是大势所趋。与此同时,外商也对中国的不良金融资产抱有浓厚兴趣,在他们眼中,通过购并金融资产进入中国市场,利用中国自然资源优势和现有营销网络,享受中国低人工成本和管理费用的优势,扩大生产规模,是件一举多得的美事。现在,国际资本市场有大量资金,而且他们都是做中长期投资,对我国企业重组上市很有信心。同时这对我国国有经济也是很有益的,国有企业的经营每况日下,国有资产的经营不善,再加上现今国有经济规模过大,而质量却不高,这不利于确保国有经济控制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外资的进入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质量,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而且国有资产退出可带来一大比可观的资金,有利于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等。因此,可以说这是一个多方共赢的方案。
二、1999年,我国政府推行国有企业"债转股"改革,同时,成立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负责管理由"债转股"而形成的国有资本。这是漫漫国企改革长路上的又一创新之举。采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方式收购、管理和处置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是中国深化金融改革,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推动国企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同时,债转股是迄今为止中国对国有企业规模最大。影响最广泛的一次债务重组行动。
在最近的一些关于债转股的报道中可以明显看到,国有资产管理公司频出重拳,开始利用外资化解不良金融资产。现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债转股也是较为热门的一个话题,德,法正在积极与俄商讨利用债转股化解俄的国际债务纠纷,东南亚一些国家也正在积极利用外资化解本国不良金融资产,这些举措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国目前操作方式是以合资或合作的形式,与外资进行资产置换,这是相对简单且安全的方式,此外还有更多的操作方式在考虑之中。但对此问题金融界仍有分歧,更多的担忧来自于中国不良资产的国家债权性质,及中国二级市场不成熟等,这些难免使人在选择处理方式时有所顾虑。
然而鉴于外资在过去的20年中对中国经济强劲的推动作用,及对中国深化改革的催化作用,在不良资产这一问题上引进外资显然是非常必要的,本文拟就针对此问题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三、难点及一些问题分析
虽然在利用外资推动债转股上有很大的好处,然而由于不良资产的处置对于防范金融风险、保障经济稳定、推动国企改革意义深远,具体操作必须慎之又慎。再加上一下子让那么多的国有资本退出生产领域转让给外资,这不是件轻而易举能办成的事。在这其中也必然会遇到很多的阻碍,会出现很多的问题,下面我对主要的难点及问题加以分析研究:
1、不良金融资产自身的问题。"不良"二字本身就足以说明,这些资产的处置不会是一帆风顺的。在正常情况下,一个企业取得经营所需的资金有两种方式:股本或债务。长期的情形该是企业给股本拥有者的分红要高于债务的利息,也即支付给股本资金的平均回报中有一个风险贴水。因此国企如果连银行利息和本金都无力偿还,则只能说明企业本身效益差,资产回报率低。经济学家们认为,国家间的资本移动与一国内不同地区(或不同行业)之间的资本流动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因为资本总是对应着更高的预期收益率从一个旧的地点转移到新的投资地,经济个体都追求其最大化。因此,外资来到中国的目的也觉不是为了帮助中国经济的发展。而且相当一部分银行不良资产已经没有了多少价值,由于种种原因有的甚至连基本的债务关系都无法理清,这些都给利用外资带来了很大的麻烦。有外商就表示害怕在投资这些不良资产中遇到一些黑洞:企业大量生产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产品,库存严重,社会负担沉重,财务状况混乱等。
2、权与利的问题.记得当初刚传出债转股消息时,有一部分企业"狂轰滥炸"国家经贸委,希望被选中。而随着资产管理公司在债转股后可以行使股东权利的信息传出后,一部分已经被幸运地列入到债转股名单的企业又悄悄想退出债转股改革。企业当初的想法无非就是想着债转股是一顿"免费的午餐",通过一场数字游戏后完成一次债务的顺利大逃亡。而事实上债转股是一味苦药,特别是对外资转让的时候。那样随之而来的是管理权的让出,而且以往利用外资的实践让我们感受到外商控股欲望之强烈,这势必会牵涉到企业内部的强烈阻挠。还有那些企业过去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不良资产转让给外资,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成新的合资公司,那就意味着部门行政权力的削弱。另外,国有资产退出后,所得资金是归中央还是某部门(或地方政府)或是企业,这涉及到中央,部门(或地方)及企业三方的利益问题,影响到各方的积极性。
3、制度法规的问题。目前,我国还未制定专门针对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特别法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很不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某些运作方式甚至还和现行法律有所抵触。比如《担保法》第6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而最高额抵押的债权在银行中运用比较普遍,金额也较大,这种规定限制了该类债权从银行向资产管理公司的转移。实际上,大量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已经从银行剥离到资产管理公司,如果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此种做法是违法无效的。再比如,资产管理公司作为金融企业应受到《公司法》的规范。《公司法》第24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但并没有明确可以用债权方式出资。第12条中规定:"公司对其他公司投资的,其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而以信达资产公司为例,其注册资本约100亿元,但与其正式签约的企业,信达出资已超过了50亿元,这明显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此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金融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一切税费应予免征。但究竟采取直接免征还是先征后返?在具体操作上尚不明确。还有根据《全国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44、45条规定,国有企业厂长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的任免须由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但债转股后,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资产公司将以股东的身份加入,并可行使选举、更换人事的权利,如果同国企的主管部门在人事任免上发生"碰撞",那么企业究竟该听哪个"婆婆"的指挥呢?而目前资产管理公司至少要受到《商业银行法》、《公司法》、《担保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及《税法》这五种现行法规的限制,这给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留下了诸多隐患。在这种法律制度带来了很多的不确定性,就给外资的进入增加了风险。境外的投资者不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无法从法律上得到明确的保障,不知道自己对这些不良资产有多大的处置权,对承接不良资产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表示担心,这将直接影响到不良资产对外资的吸引力。
4、此外随着改革的深入及资本市场的发展,还会出现很多新的问题。在选择对外资转让的方式上就存在一个经济安全问题,从现在的案例来看,最近的操作方式只是以合资或合作的形式进行简单的资产置换行为,这当然不会影响到经济安全。但随着股权转让的深入及进一步加速不良资产处置的需要,会形成更多的对外引资方式,其中更多的考虑将在资本市场。如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债券,这种方式虽然操作简单,并能在短期内筹集大量的资金。但如果到时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股权仍无法摆脱"劣质"的命运,则债券持有者将向企业和资产管理公司按全部面值要求兑付其债券,企业和资产管理公司将陷入国际债务危机。再如利用证券市场吸引外资会否冲击我国的证券市场体系等。
四、对策分析
当然,还有很多的问题或还没出现或还没有显露出来,这些问题都阻碍了债转股的深入,不利于外资的引进。下面我想就对这些问题的对策进行简单的分析,希望能对此有所帮助。
在不良资产的问题上就需要资产管理公司在向国外投资者推销这些项目之前先想一下怎样使"不良"资产更有"卖点"。如有以负债1.54亿元人名币的煤矿企业,经打扮摇身变成"当地的龙头企业,市场潜力巨大,技术全国领先,有稳定的市场"等,当然资产管理公司在虚的地方作好文章后更因在实的地方下好工夫,资产管理公司更应当向那些进外投资者介绍些他们所关心的种种优惠条件。普遍的比如资产管理公司处置的不良资产可以享受部分或全部税费减免;政府有关部门即将出台吸引外资的相关政策,对外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购买公司股权、债权和实物资产,组建外商投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等方面加以明确,在外商投资待遇,简化审批程序,外债额度,外汇汇出上将给予政策扶持等。另外据悉,4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都已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了承销资格,其中,信达公司的证券承销业务经营资格已获批准,准备在自己资产管辖的范围内做上市承销、A股增发等工作。国务院有关文件已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在资产管理范围内从事股票承销、资产证券化等工作。那么如果外资进入这些资产管理公司范围内的项目进行并购或重住组,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效益良好,达到国内上市发行A股的资格,那就可以由资产管理公司推荐上市。另外,目前中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债权人中有不少国有企业是A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本身就是上市企业,如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手中就有11家上市公司的债权,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手中有20多家,如果能参与这些不良资产的处置,就有可能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上市公司的债权人。也就是说完全有可能通过参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方式率先进入我国的A股市场,其中机遇和前景对他们来是说不言而喻的。如果这事可行,那他将是这些不良资产的最大卖点。当然在追逐这些卖点的同时也应考虑到用折价的办法给境外投资者以优惠,来吸引外资进入,在美国就曾有过一美圆购买几十亿美圆企业的事情。
在部门权力的问题上我认为这正好顺应政府的体制改革,削弱部门的权力有利于政府机构的缩编整改,且市场经济体制应顺应"大社会,小政府"潮流。在利益这一问题上,我认为可参照税制改革中的"分税制",即同时兼顾到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在保证中央利益的前题下最大可能的激发地方(或部门)的积极性。不过此问题要显得负杂些,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央与地方(或部门)在对企业的扶持上力度有所不同。因此很难用统一的标准来划分各方所得的比例。但国家利益应放在首位,为此在此问题上还是应采取强硬的态度。这就需要强化资产管理公司的职能,赋予其相当大的权力,让其在运作过程中不受地方及部门行政力量的干预,让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尽可能市场化。虽然以中央的行政力量排除地方的行政力量,这仍然不能摆脱行政干预的影子,但在现有的条件下,这也是非常可取的一条途径。
对于政策法规的问题不少人士建议尽快起草《债转股特别法》或《投资银行法》,并制订有关条例,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减税的范围和具体方法,会计核算和财务处理的操作方法以及其他相关事宜,为其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使债转股真正成为推动国企改革和发展的一项突破性的政策措施。法律的确定性,稳定性增加了操作的透明度,有利于海外投资者减少购买不良资产的风险。
关键词:债转股;企业改革;法律冲突;法治保障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2265(2016)10-0065-05
20世纪90年代的国企改革与银行业重组时期,在政府的主导下,为盘活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帮助国有企业摆脱债务困境,我国实行了债转股。时隔15年,债转股再次被寄予厚望。2016年3月22日,总理在博鳌亚洲论坛上提出“用市场化办法推动债转股,探索用债转股降低企业杠杆”。同年4月11日,总理在主持召开的部分省(市)政府负责人经济形势座谈会上再次提及债转股。相较上次债转股经济大环境下的产业单一、传统产品落后、所有制较为单一,目前我国的产业结构与资本市场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产权结构多元化、资本市场更加完善,债转股的可行性大幅增加。在更加有利的经济环境下,还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为债转股的实施保驾护航。与上次债转股不同的是,此次债转股被冠以“市场化”目标。市场经济即法治经济,在涉及银企关系改革的大问题上,我国需要在法律思维的指引下来操作。债转股在实施的过程中,会出现一些与现行法律冲突或无法可循的问题,本文就这些问题做一些法律上的探讨。
一、债转股实施中的法律冲突
(一)债转股与债权出资合法性探析
债转股的实施过程中,一直备受争议的就是债转股的合法性问题,这一问题是推进债转股实施不可回避的环节。从本源上来说,债转股的法理依据是源于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借贷之债是一种意定之债,债的订立、履行、变更、消灭等都应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意见一致为依据。债转股的实质即债权的股权化,由此债权人与负债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失,股权投资关系产生。但股权产生的前提是对公司进行出资,《公司法》对出资方式的限制使债权作为资本出资的合法性受到了怀疑。《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债权作为财产性权利,并没有被明确排除在出资范围内,但是债权的真实与否及其实现都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反对股东以债权出资的学者主要是基于《公司法》关于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及资本不变的三大原则。大陆法系国家实行法定资本制,因此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债权抵消其应向公司的出资在大陆法系的多数国家被禁止①。除了担心动摇《公司法》上的资本充实原则,有学者还考虑到债权出资容易助长欺诈行为,难以防止股东以假债权抵消股权,并且由于未获得足额资金会影响公司营业计划的实现。
对债权出资的合法性判断并不等同于债转股的合法性判断。债转股中的债权与一般情况下讨论的出资债权相比有其特殊性,债转股是债权出资的一种特殊方式。首先,正因为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过高、国有企业负债过高这一事实的存在,商业银行债权作为债转股的对象,其真实性考察不是债转股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其次,“债转股”中的债权不同于“债权出资”中的债权。“债转股”中的债权是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切实投入到公司的实有资产中,其价值对公司已实际发生,因此没有“债权出资”中债权的实现具有不确定性的特征。所以,在公司法理上,“债权转股权”有了存在的理论依据。在《公司法》的规定上,可以参照“可转换公司债”作为立法的现实依据。最后,虽然债转股不会带来负债公司资金流的增加,但是债权股权化后有利于降低企业负债从而增强其实力,其带来的积极作用不同于普通的债权出资只是给公司增加了“虚拟资产”。在审慎对待“债权转股权”的态度下,以市场化的方式,放宽债权出资情形中商业银行债转股的条件,以立法给予支持,一方面为债权人实现债权增加了新的途径,降低了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另一方面可帮助负债过高的企业减负,度过债务危机,从而实现双赢。
(二)债转股与商业银行投资限制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鉴于不能直接将银行的债权转换为股权,因此我国在上次推行债转股的过程中成立了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达、华融、长城、东方)收购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然后再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受让的债权置换为股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诞生是为专门清理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但是其操作并不遵从市场竞争,而更多的是行政干预。 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十一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范围和额度收购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超过确定的范围或者额度收购的,须经国务院专项审批”。此规定限制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只能购买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这将其他的非国有银行(如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排除在债转股的行列之外,有违市场经济对政府竞争中立身份的要求。另一方面,债转股的重施之所以要小心慎行,是因为其很有可能成为某些僵尸国企延续“生命”的“强心针”,而真正面临债务困境、经营前景良好的民营企业却失去了享受政策红利的机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不良资产进行债转股,还需要解决对不良资产定价的问题。在上次的债转股中,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该在国务院确定的额度内,按照不良资产的账面价值收购有关贷款本金和相对应的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对未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实行无偿划转。这种定价方式的好处是简化了复杂的定价程序,可以高效实现不良资产的转移,并且节约了定价成本。但同时,这种方式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它违背了市场交换的基本原则,不良资产的市场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是显而易见的,按账面价值进行定价不符合市场化的要求。其次,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失去了业绩考察的标准,难以建立激励及处罚的客观基础。最后,还可能诱发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
(三)债转股与抵押权的丧失
我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债权转为股权后,债权人与负债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从债权债务关系变成了股权投资关系,债权的消灭意味着银行的抵押权随之消灭。我们经常会陷入一个误区,即债转股的完成可以防范金融风险,实际上债转股中抵押权的丧失会给银行带来更大的经营风险。债转股虽然可以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贷款,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可以得到修饰,暂时降低不良率,但是如果负债企业的盈利能力没有提高,银行的债权因为转为股权后不能享受负债企业的股息分配,甚至在企业破产后只能以股东的身份作为企业剩余价值的索取者,这与基于抵押权而能在破产清算中享受别除权的债权有着天壤之别。换言之,债转股的最大受益者是负债企业,而风险承担最大的却是银行等债权人,企业与银行的权责是不平等的。此外,对设有抵押权与没设抵押权的债权,其在债转股中也应区别对待,在价值评估时需要采取一些技术性手段给予设有担保物权的债权更多认购股份上的优惠,以实现债权人间的实质平等。
二、债转股与破产:正视与选择
(一)债转股与破产清算:界定债转股的准入标准
自2007年我国实施《企业破产法》以来,法院每年受理的破产案件总量不增反减,这不仅因为破产程序成本较高,还因为我国从观念上就对破产有一种排斥。企业破产必然会带来失业、税收减少甚至经济萎缩等不利影响,债转股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破产带来的负面作用。但是破产制度作为市场的退出机制,是市场经济作用的结果,符合竞争法则。破产制度更是对资源的重新配置。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一些公司必然会因为缺乏竞争力而被淘汰。不进行破产会使债务的“雪球”越滚越大,一旦债务链条断裂会严重危及市场运行的稳定。但是在我国目前的经济形势下,对存在债务问题的企业进行大面积的破产清算也是不可取的:一方面,它会使我国经济陷入萎缩,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另一方面,破产清算还可能会扼杀一些暂时流动性不足但有生命力的企业。因此,对一些陷入债务危机的企业及银行债权人来说,债转股是比较好的选择。债转股与破产清算作为企业的两种选择,其参考的标准何在,即满足什么条件的企业可以进行债转股,满足什么条件的企业要进行破产清算,在“市场化”的债转股中需要法律给出界定。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了企业的破产原因,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程序进行破产。企业需要进行债转股的原因也是因为企业陷入了债务危机,这与企业破产原因中的债务危机需要区分,否则两个制度在适用时会产生困境。本文认为,可以进行债转股的企业,其债务危机应该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企业还不具备破产条件、尚能清偿到期债务、具有清偿能力,但是由于企业的债务负担过重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清偿到期债务会使企业难以为继。对企业来说,有真正的财务利润条件是付息纳税前收益率大于利息率与资产负债率之积,这对债务负担过重的企业显然略微苛刻,偿还债务则更有难度。另一种是企业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相关利益主体可以申请企业破产。但是企业本身只是存在债务危机,其生产经营前景良好,选择破产程序成本较高,且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有限。实施债转股的企业无论其是否具备“破产原因”,都需具备的条件是其发生困难的根本原因在于企业负债率过高,而不是投入的产出率过低。在债转股与进入破产程序选择上,应更加严格债转股的实施条件。因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依然可以经过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债务重组进行债转股,纠错成本较低;如果放宽企业债转股的条件,每年能为银行带来实际收益的债权变成不能得到切实保障的“股权”,会使银行泥足深陷,甚至导致危机。所以,就决策而言,只有发展前景良好、产品有市场、经营管理完善的企业可以纳入债转股的范围;对效益低下、盈利太低的高负债率企业,应该依照法定的程序进入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核销。
(二)债转股的法律主体与利益平衡
债务重组是破产重整程序中的重要内容,债转股可用债务重组的方式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启动,只是破产重整公司的财务危机更为严峻。债转股既可以在非破产情景下进行,也可以在破产情景下进行。不同情景下债转股应遵循的程序不同,所涉及的法律主体也不同。由于我国目前相关法律不完备,债转股所涉及的一系列协议的签订会因法律不配套而出现问题。首先,由于商业银行对外投资的限制,银行首先应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再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负债企业达成债转股协议。但是,银行作为企业的债权人,其在发放贷款时基于对借款人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的严格审查,以及在发放贷款后对企业借款用途的追踪监督,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有更清晰的了解。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债转股的桥梁,增加了协议签订的信息传达成本,也降低了债转股的效率。其次,债转股本只需在债权人与负债企业之间达成协议,但银行作为债权人不具备直接签订债转股协议的资格,原本的双方法律关系变为三方法律关系,银行不能完全基于其意思自治及市场判断做出是否进行债转股的决定,而是受制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否将其不良资产收购,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没有商业化的情况下难以实现债转股真正的市场化。最后,债转股在破产前进行,就负债企业而言是一种增资行为。《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定”是股东会行使的权利;债转股在破产重整中以债务重整的方式进行,《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通过重整计划是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不同程序下决定是否进行债转股的权力机构不同,并会导致实务中对决议效力有效性的争议,各方主体基于利益博弈也对程序问题产生更多的分歧。
三、债转股实施的法治保障
(一)政府依法行政,减少行政干预
市场化债转股要求政府减少行政干预,实行自愿、平等的原则。减少政府干预,首先要将债转股纳入法治渠道。政府要依法行政,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不能滥用行政权力。债转股企业要遵守法律规定,自觉减少对政府的依赖。政府不能因情形需要而运用行政权和采取行政手段,强迫银企签订债转股协议。其次要强化债转股双方签约主体的地位,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银行、企业基于意思自治,遵从法定的程序做出债转股的决定。要保障金融管理公司或银行的独立评审权,而不是对政府给定的推荐名单进行债转股。最后要发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对债转股中的合规性问题、财务问题及资产评估问题做出中立准确的判断,保证市场化债转股在公正的环境下独立进行。
(二)适当放宽商业银行对企业投资的限制
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这一代表政府的机构进入债转股企业履行股东的职责,使部分原本产权不清晰的国有企业面临着更加复杂的局面,这意味着债转股过程的复杂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不意味着不良贷款就此消失,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负债企业的股份也不意味着企业经营失败的风险能够减少对金融机构的负面影响。相反,由国家财政部全额拨付成立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资产,使国家承担了银行不良经营的全部损失,这不但增加了财政负担,也违反了《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商业银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亏盈、自我约束,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原则。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债转股的经办机构,一方面增加了债转股的实施成本,降低了商业行为的效率;另一方面增加了债转股中签约的法律主体,使法律关系复杂化。随着综合银行或“一揽子银行”成为世界银行业的发展趋势,我国目前的金融市场虽尚未完全实现混业经营,但是可以以债转股为契机,在商业银行中成立做投行业务的专业部门负责债转股,通过自身对负债企业的了解及金融资产管理的专业技能,在市场竞争法则的指导下,与企业在意思自治的指导下达成债转股协议,从而节约成本、提升效率。这样符合债转股提高资本的利用效率的要求,而不是将债务转嫁给国家。
(三)债转股应实施债转优先股
优先股与普通股的主要区别在于,优先股股东不享有普通股股东的经营参与权,但是优先股在分配公司盈利和剩余财产时比普通股享有优先权。债转优先股的理由是:首先,根据过去债转股中《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其代表人(董事、监事)仅参与企业重大决策,这点符合优先股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特征。债转股的目的是为实现债权开辟一条新的路径,并非是参与公司的经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银行在人员、技术和专业方面也不一定具备经营公司的条件。银行在放弃经营权的同时,要有相应的收益分配优先权以求公平。其次,由于债转股的实施,使得原先附在债权上的抵押权随着债权债务关系的解除而消失。如果对陷入负债困境企业直接进行破产清算,银行基于其抵押权在清算中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而进行债转股之后,银行不仅在破产财产分配中不能优于债权人,还成了公司剩余财产的最后索取人,这将降低银行实行债转股的积极性。最后,优先股有固定支付的股息率,可以较好地实现银行本金及利息的收回,减小对银行利润的冲击,降低金融风险。债转普通股则完全免去了企业向银行支付利息,但企业能否成功重组、银行能否从股权中增值获益都具有不确定性,企业经营的风险转嫁到了银行身上,会增加金融风险。
(四)债转股必须与企业改革相结合
债转股本身并不能解决银行和企业面对的困难,债转股成功的关键在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首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商业银行应对债转股企业建立有效的监控体系,监督企业的后续经营管理。其次, 我们应该将注意力从不良资产、高负债率等表面问题转向更深层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问题上。债转股的目的不是让国有企业暂时“放下包袱、轻装前进”,而应与国有经济战略性退出和民营化推进相结合。引入民间资本可以解决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内在缺陷,从根本上改善企业的治理结构。最后,银行的改革也要同步进行。造成国有企业高负债的重要原因在于某些银行一味纵容将贷款发放给一些产出率低、没有盈利能力的国有企业,并且没有对贷款的使用进行有效的监督。
注:
①如日本商法第200条第二项规定,“股东关于股款之缴纳不得以抵销对抗公司”。此外,德国、韩国在立法态度上也禁止认购股份的人以其公司的债权与其缴付之股款相抵销。
参考文献:
[1]蒋大兴.论债转股的法律困惑及立法政策[J].法学,2000,(7).
[2]王亦平.“债转股”实施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法学评论,2000,(4).
[3]冯果.“债转股”的若干法律问题[J].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1).
[4]莫童.国有资产管理与资本运营[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年.
[5]李曙光,王佐发.中国《破产法》实施三年的实证分析[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2).
[6]王治政.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和债务重组方式比较研究[J].浙江金融,2015,(12).
[7]王平.“债转股”法理问题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一版).
[8]周冬亮.提高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途径的法律分析――以债转股角度[J].宜宾学院学报,2006,(5).
[10]吴有昌,赵晓.债转股:基于企业治理结构的理论与政策分析[J].经济研究,2000,(2).
关键词:商业银行 不良资产 管理资产 管理公司
一、导论
(一)研究背景
目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模式,基本上全部的不良资产管理,处置方式主要包括直接追偿、诉讼追偿、债务减免、债务重组、以资抵债、批量转让、委外清收和呆账核销等手段,这种传统的管理无法实现不良资产的管理效益。因此,有必要创新现有的不良资产管理模式,既最大限度的实现不良资产清收效益,也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水平,最终实现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的资产,资产是管理的战略转换的资产。
(二)研究的目的和目标
不良资产管理将最终实现从被动管理到主动经营的目标,这是由管理效率和市场环境决定的。商业银行要想实现完全竞争架构下的强者,就必须有满足市场竞争条件的平台;要想实现从“红海”走向“蓝海”,就必须采取创新、变革的手段。因此,本文试图论证通过不良资产管理“三步走”的策略,实现商业银行未来经营架构上具备竞争优势的目标,在此基础上,尝试与外部金融机构之间进行不良资产的交易,通过对市场化半商业的不良资产的经营实现利润达成绩效,完成区域中心从不良资产管理过渡到利润中心的经营目标。
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第一步
(一)设立不良资产管理区域中心理论依据
管理效率的需要。建立两个分工明确的信贷资产运营体系,明确责任。两个分工明确的信用资产运营系统,包括正常融资系统包括正常类贷款管理在内,信用的经营、审查和风险管理的相互制约、相互支持系统;一个不正常的融资系统,不良资产的处理和经营管理。好坏资产的资产管理,业绩审查,监督管理部门对不良资产的监督管理也有利。在不良资产集中化、专业化管理、信用风险管理效率,实现商业银行改革与发展的总体目标。
(二)设立不良资产管理区域中心物理基础
商业银行的资产保证一切。目前,各商业银行总店,一般设置资产保险的所有,资产保全部通过对全行不良资产的管理计划、组织架构、处置分工、考核评价等工作,充分调动分行在不良资产清收中的积极性,取得了较好的管理效果。总行通过对不良资产管理系统化、操作程序化、运营规范化等方面的健全和完善,培养了人员素质,积累了清收经验。
综上,在管理结构上,总行相关管理部门的直接介入,利用已经相对成熟的管理制度;在人员安排上,解决了缺少清收经验人员和熟悉项目人员的协调问题,缩短了不良资产项目调查时间,降低了人员成本和操作成本。而且区域中心综合效益体现在提高不良资产管理人员和清收人员的专业素质,突破了原管理手段单一、资产处置方法不多、无法适应今后不良资产市场化经营的瓶颈,避免了现有条件下不良资产转让或者打包出售造成的巨大损失,并为第二步实现区域中心与分行不良资产管理分账核算、积聚人才、健全管理制度以及信贷资产分类经营奠定了基础。
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第二步
(一)区域中心转型利润中心的理论依据
不良资产计价核算。实现以区域中心为单位的利润考核中心,就必须进行成本核算。因此对区域中心所管理的不良资产就必须进行估值定价,并以此作为分行与区域中心计价划转,分账经营的考核依据。相关管理部门才能从成本核算中制定费用管理、利润考核等相关经营指标,最终实现以利润为中心的管理效益。不良资产的处理在特殊的业界,现行的评价技术和方法不满足不良资产的定价的必要性,实行价格和市场价格的偏差的现象,因此还需加强对市场风险、道德风险约束的风险内控机制。
(二)区域中心转型利润中心的物理基础
不良资产定价。不良资产定价为区域中心向利润中心转变提供了依据。不良资产管理第一步的完成,除不良资产因不能定价及相关考核外,其他财务指标考核工作也趋于合理化。通过对划入标准的不良资产剥离实行内,按照分账计算,集中管理、专业化经营,运营公司化”的模式,建立完善的考核、激励等内控机制,完成区域中心向利润中心的转变。
(三)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理论的根据
这些制度的安排和政策设计、商业银行的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建立了基础。市场制度设计。市场系统的整顿,是决定不良资产处理的方式,速度和效率。中国的不良资产处理1级市场是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独大,有效的市场竞争中,也无法确定不良资产的真实价值。
(四)成立资产管理公司的物理基础
半商业化运营经验。区域中心具有转型纯商业化成立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的基础,通过积累专业化处置经验、积聚了专业人才。先后经过集中清收;分账核算、自负盈亏、外部金融机构适度交易两个阶段的管理模式运作,熟悉投资银行、经营咨询、财务分析专业人才,熟悉投资银行、分析专业人才,最终在制度设计和政策安排下实现了市场化和专业化要求的资产管理公司。同时,现有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不良资产,政策上的优惠,诉讼,实行费用,土地不动产税减半等加上成熟的运营模式、经营手段和技术方法也为我行成立资产管理公司提供了经验和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