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征信管理工作存在的不足范文

征信管理工作存在的不足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征信管理工作存在的不足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征信管理工作存在的不足

第1篇:征信管理工作存在的不足范文

200a年银行信贷管理负责人述职述廉报告

回顾200a年,在各位领导和同志们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下,我努力学习和实践向零售银行转型的重要思想,在学习上自我加压,工作上积极进取,生活上严格要求,全力协助xx分管信贷管理系统、企业征信系统、个人征信系统、在线审批、信贷报表及部门的综合管理等几项工作,较好地发挥了综合管理的组织、协调和保障三大作用。现将述职及述廉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成绩方面

我的200a年,可以用10个字来概括,那就是:既默默无闻,又轰轰烈烈。默默无闻表现在:信贷管理系统、企业征信系统、个人征信系统、在线审批、信贷报表及部门的综合管理等几项工作特别需要深入,需要细致,需要默默无闻;轰轰烈烈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客户进入退出标准诞生了。根据我行情况,结合市场实际,我组织有关人员制订了授信客户的进入与退出标准,明确了房地产、汽车、商品流通等几个重点行业的客户选择标准,明确了支行进行客户选择的目标和方向。

二是风险承包责任制推行了。目前,由于我行的信贷文化比较落后,推行风险承包责任制后,既提高了支行客户经理的风险意识,又增强了授信审查人员的责任意识。

三是39个信贷诚信企业产生了。经过半年的细致筛选、推荐及交叉评选,我行客户xx集团有限公司、文秘部落汽车内饰件有限责任公司、文秘部落电子有限公司等39家企业获得xx银行业首届“信贷诚信单位”称号,这是我行诞生的第一批信贷诚信企业,对扩大我行影响、壮大我行的优质客户群产生了重要影响。

四是企业征信系统正式上线了。按照人总行全面征信管理工作的要求,我部配合科技部平稳地淘汰了信贷咨询系统,成功完成了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与全国企业征信系统接口程序的开发、存量客户信息的整理和有关数据的报送工作,经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验收,我行客户信息正式提交全国企业征信系统入库,为全行查询授信客户信息、防范信用风险提供了信息保障。

五是在线审批开始推进了。在科技部的大力支持之下,经过反复磋商、协调和测试,我行远郊支行的部分授信业务已经推行了在线审批,审批方式和审批效率进一步改善,也标志着我行授信业务的电子化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六是综合管理工作基本迈入了正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职责分工基本明确;二是信贷管理系统得到进一步优化;三是信贷档案完成了一期交接;四是完成了引资上市所需信贷资料的准备工作;五是迎接了各种专项检查6次;六是组织了全行的信贷培训5期。

二、廉洁自律方面

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我深刻认识到廉洁自律的重要性,并以推进案防工作为契机,认真学习银监会的“十三条军规”,坚持踏踏实实做事,堂堂正正做人,在具体的工作中严格遵守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做到了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没有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没有私自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没有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没有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做到了勤俭节约,没有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同时,为了防范商业贿赂,还拟订了《授信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暂行规定》,签订了《反商业贿赂承诺书》,做到了警钟常鸣,进一步规范了自己的行为。

三、存在的不足

一年来,本人在思想素质、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步,组织和协调能力也得到了一定的锻炼,但工作中还存有一些差距和不足,与我行当前快速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一些应该改进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理论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学习不够刻苦,思想上存有“惰性”,有时借口工作忙、事务多,放松了对学习的要求,缺乏刻苦钻研的劲头。有时认为自己从事银行工作年限长,有一定的理论功底,满足于浅尝辄止、浅显认识,缺乏对理论的深刻理解,忽视了金融理论的不断更新。

(二)思想还不够成熟。在工作创新上做得还不够,缺乏新点子、新办法,有时工作中存在懒惰和急躁情绪,在改革创新和锐意进取方面存在不足。

(三)工作还不够深入。工作方法有时简单,遇事不够冷静,缺乏一抓到底的作风和精、细、准的工作方法,工作布置得多,检查得少。

四、我的三点体会

(一)和谐是一种生产力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切身感受到:信贷部是一个和谐、务实、高效的团队,在这个团队里,既有分工,又有协作,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在这样的团队里工作,心情舒畅,干劲很足。

(二)团队是力量的源泉

从资料库建设到案件综合治理,从迎接有关部门的检查到整改报告,从结构调整到考核任务的完成,时间紧,人手少,任务重,但我们都圆满地完成了,这全靠团队的力量, 200A年银行信贷管理负责人述职述廉报告第2页

整体作战能力强大的团队是我们能够完成如此巨大工作量的力量源泉。

(三)无私的奉献最感人

为了配合全行档案管理的移交工作,xx在同志们的配合之下,集中2个月的时间,加班加点,圆满完成了8年信贷档案的移交工作,没有出过任何差错···为了确保企业征信系统如期上线,在6、7、8三个月,xx没有休息过一个星期天,全年所有的信贷报表都是在月初报出的,然而,每一个节日都在月初,但是,在他那里,没有听到过一声怨气,在他身上,没有看到过一丝不满。为了维护和优化企业征信系统,为了组织和协调档案移交以及迎接银监局的教育贷款等专项检查工作,xx带起甲板上班。这些事情,在综合管理工作中,只是众多默默无闻工作中的一小部分···

在此,感谢信贷部这个和谐的团队,感谢朝气蓬勃、充满活力的各位同事,特别是敢于在综合管理工作岗位上默默无闻的奉献者,谢谢你们!20xx年,我们继续战斗!

五、20xx年的打算

20xx年,将是我行又快又好发展的一年,我将在总行各级领导的正确领导之下,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当好助手,确保完成总行下达的年度经营管理目标任务。

第2篇:征信管理工作存在的不足范文

我的200a年,可以用10个字来概括,那就是:既默默无闻,又轰轰烈烈。默默无闻表现在:信贷管理系统、企业征信系统、个人征信系统、在线审批、信贷报表及部门的综合管理等几项工作特别需要深入,需要细致,需要默默无闻;轰轰烈烈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客户进入退出标准诞生了。根据我行情况,结合市场实际,我组织有关人员制订了授信客户的进入与退出标准,明确了房地产、汽车、商品流通等几个重点行业的客户选择标准,明确了支行进行客户选择的目标和方向。

二是风险承包责任制推行了。目前,由于我行的信贷文化比较落后,推行风险承包责任制后,既提高了支行客户经理的风险意识,又增强了授信审查人员的责任意识。

三是39个信贷诚信企业产生了。经过半年的细致筛选、推荐及交叉评选,我行客户xx集团有限公司、汽车内饰件有限责任公司、电子有限公司等39家企业获得xx银行业首届“信贷诚信单位”称号,这是我行诞生的第一批信贷诚信企业,对扩大我行影响、壮大我行的优质客户群产生了重要影响。

四是企业征信系统正式上线了。按照人总行全面征信管理工作的要求,我部配合科技部平稳地淘汰了信贷咨询系统,成功完成了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与全国企业征信系统接口程序的开发、存量客户信息的整理和有关数据的报送工作,经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验收,我行客户信息正式提交全国企业征信系统入库,为全行查询授信客户信息、防范信用风险提供了信息保障。

五是在线审批开始推进了。在科技部的大力支持之下,经过反复磋商、协调和测试,我行远郊支行的部分授信业务已经推行了在线审批,审批方式和审批效率进一步改善,也标志着我行授信业务的电子化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六是综合管理工作基本迈入了正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职责分工基本明确;二是信贷管理系统得到进一步优化;三是信贷档案完成了一期交接;四是完成了引资上市所需信贷资料的准备工作;五是迎接了各种专项检查6次;六是组织了全行的信贷培训5期。

二、廉洁自律方面

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我深刻认识到廉洁自律的重要性,并以推进案防工作为契机,认真学习银监会的“十三条军规”,坚持踏踏实实做事,堂堂正正做人,在具体的工作中严格遵守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做到了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没有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没有私自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没有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没有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做到了勤俭节约,没有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同时,为了防范商业贿赂,还拟订了《授信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暂行规定》,签订了《反商业贿赂承诺书》,做到了警钟常鸣,进一步规范了自己的行为。

三、存在的不足

一年来,本人在思想素质、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步,组织和协调能力也得到了一定的锻炼,但工作中还存有一些差距和不足,与我行当前快速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一些应该改进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理论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学习不够刻苦,思想上存有“惰性”,有时借口工作忙、事务多,放松了对学习的要求,缺乏刻苦钻研的劲头。有时认为自己从事银行工作年限长,有一定的理论功底,满足于浅尝辄止、浅显认识,缺乏对理论的深刻理解,忽视了m金融理论的不断更新。

(二)思想还不够成熟。在工作创新上做得还不够,缺乏新点子、新办法,有时工作中存在懒惰和急躁情绪,在改革创新和锐意进取方面存在不足。

(三)工作还不够深入。工作方法有时简单,遇事不够冷静,缺乏一抓到底的作风和精、细、准的工作方法,工作布置得多,检查得少。

四、我的三点体会

(一)和谐是一种生产力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切身感受到:信贷部是一个和谐、务实、高效的团队,在这个团队里,既有分工,又有协作,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在这样的团队里工作,心情舒畅,干劲很足。

(二)团队是力量的源泉

从资料库建设到案件综合治理,从迎接有关部门的检查到整改报告,从结构调整到考核任务的完成,时间紧,人手少,任务重,但我们都圆满地完成了,这全靠团队的力量,整体作战能力强大的团队是我们能够完成如此巨大工作量的力量源泉。

(三)无私的奉献最感人

为了配合全行档案管理的移交工作,xx在同志们的配合之下,集中2个月的时间,加班加点,圆满完成了8年信贷档案的移交工作,没有出过任何差错···为了确保企业征信系统如期上线,在6、7、8三个月,xx没有休息过一个星期天,全年所有的信贷报表都是在月初报出的,然而,每一个节日都在月初,但是,在他那里,没有听到过一声怨气,在他身上,没有看到过一丝不满。为了维护和优化企业征信系统,为了组织和协调档案移交以及迎接银监局的教育贷款等专项检查工作,xx带起甲板上班。这些事情,在综合管理工作中,只是众多默默无闻工作中的一小部分···

在此,感谢信贷部这个和谐的团队,感谢朝气蓬勃、充满活力的各位同事,特别是敢于在综合管理工作岗位上默默无闻的奉献者,谢谢你们!20*年,我们继续战斗!

第3篇:征信管理工作存在的不足范文

关键词:征信;信息;监管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0)01-0076-05

2009年10月12日,国务院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这表明我国的征信立法已经进入了关键时期。与前几稿相比,《意见稿》在多方面进行了创新。

第一,坚持了征信活动市场化导向:

第二,吸取了美国次贷危机中信用评级失灵的教训,加强了对信用评级利益关联的法律治理:

第三,明确了人民银行对征信业监管职责,妥善处理了同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

第四,明确中国征信中心性质为公共征信机构;

第五,明确了各不同征信数据库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最后,统一信用评级标准。

但是,该《意见稿》仍有诸多规定需要立法者从法律基本原理出发,抛弃部门利益的偏见加以完善。

一、《征信管理条例(意见稿)》的不足

(一)效力层次低

目前,该《意见稿》的名称为《征信管理条例》,以行政法规形式出台,效力明显偏低。效力低下的立法不足以有效地保护被征信人权利,不足以担负起促进交易安全的重担。

(二)征信机构定性缺位

尽管《意见稿》创新地将中国征信中心定位为公共性质的法人机构,但是对于其他的征信机构则未能准确定位。从征信机构的设立条件看,具有公司法上对设立公司的基本条件。这表明了征信机构属于公司法上的公司这一逻辑。然而,《意见稿》却未对《公司法》相关规定是否适用于征信机构做出明确说明。

征信机构是否具有诸如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共机构性质决定着征信机构在信用交易活动中的角色定位。如果定位为公共征信机构,那么有关该类机构的公共责任内容、实现方式和风险防范措施以及政府职责等规定的立足点显然不同于非公共机构。反之,如果将征信活动主体定位为非公共机构,其经营方式、责任承担,风险防范机制则与公共征信机构则应有很大不同。

(三)忽视了信用信息主体的复杂性,没有就信用信息采集协议作出明确规定

《意见稿》明确规定“信息采集同意原则”为一般要求。这具体体现在《意见稿》第三章“征信业务的一般规则”和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中。。这表明《意见稿》起草者对信息人格属性上的人格权性质和对信息财产权利的所有权性质的认同。因此,在理论上解决相关权利和义务的配置合理性就成为《意见稿》起草者的首要问题。显然。征信活动中的相关权利义务的配置需要以“知情同意”理论。《意见稿》第三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对外提供信用信息的。应当告知信息主体该信息特定的提供对象和提供该信息所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而在我国的征信实践中,人民银行要求金融机构无偿地提供相关当事人的信用信息给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也从未征求信息主体的同意就直接向人民银行提供了相关信息。正是这一原因,《意见稿》第四十四条试图通过市场本身解决这一矛盾。该条规定一方面规定了金融机构向中国征信中心提供信用信息的法律义务,即“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中国征信中心报送其客户的信用信息。”另一方面,该条则灵活地将皮球踢给了金融机构。其规定:“金融机构将信息主体的信息提供给中国征信中心。的,可以不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但必须以适当的方式向其告知提供情况。”可见,该规定之目的在于使中国征信中心从信息的“准确”、“完整”和“及时”性义务要求中解脱出来。

《意见稿》没有完全处理好信息采集问题,在对待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上采取了两个逻辑和规则。一方面,在收集对象为金融机构方面,第四十四条规定了金融机构向中国征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的法定义务,而没有规定金融机构因该行为是否享有免费查询中国征信中心数据库中信息的权利。这样的权利义务配置显然是不平等的。另一方面,在收集信息对象为非金融机构方面,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国征信中心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金融机构之外的企事业单位等收集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相关信用信息。”可见,《意见稿》基于操作上的不可能没有将非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信息作为一项强制义务。为了弥补这一不足,立法者试图从权利义务的角度平衡中国征信中心与其他行政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意见稿》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向中国征信中心查询个人信息,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息。中国征信中心应当予以配合。”反观2007年人民银行代国务院起草的《征信管理条例》(草案)第三十六条,该条规定:“征信机构可以与信用信息提供人订立信用信息采集协议,信用信息提供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征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用信息的客观性和完整性负责。”该条明确了信用信息采集协议。这有利于节约信息采集成本,促进征信产业的发展。因此,《意见稿》应当保留信息采集集体协议的相关内容。

(四)有关征信机构资格终止后数据处理方式的原则要求与操作性具体规定不一致

《意见稿》规定了征信机构活动资格终止时数据处理的一般原则。其第十四条规定:“征信机构解散的,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销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妥善处理其收集的信用信息。征信机构依法破产的,应当注销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妥善处理其收集的信用信息。”同时,《意见稿》第五十四条规定:征信机构若发生解散、被撤销、破产等终止事项时,应当按照以下方式之一处理数据库:将其信用信息数据库移交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征信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下按照商业原则转让给其他征信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下销毁。然而,征信机构最重要的资产当属数据库资料,如果采取销毁措施,必然意味着该数据库的价值无法实现。如果在征信机构破产的情形下,对价值非常高的信用信息数据采取销毁的方式更不利于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实际上侵害了债权人的权益。同理,如果将信用信息数据库移交给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征信机构(移交给中国征信中心),而其不支付相关费用,那么直接侵害了债权人的权益。显然,立法者应该采取通过设置义务的方式平衡相关方的利益诉求。可见,《意见稿》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与第十四条的妥善处理原则并不完全一致。

(五)需要公平合理配置征信活动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指导司法裁判

征信活动涉及多方主体的利益。这种利益的平衡是征信法律制度有效实施的前提。当前人民法院对受理的征信纠纷案件完全采取协调解决的办法,而非判决的方式,这表明了司法实践迫切要求法律对征信民事责任做出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然而,对于征信侵权责任的主观样态,《意见稿》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必然产生法律逻辑上的矛盾。《意见稿》第五十七条规定:“征信机构在其业务活动中因过错给信息主体或信息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按照该逻辑,在发生不属于征信机构的过错所导致的信用记录错误情形下征信机构可以不矫正错误信用信息。显然。这样的逻辑是错误的。

与人民银行2007年提交的草案相比,《意见稿》第五十七条更加原则化。前者第五十五条规定:“信用信息提供人或信用信息使用人恶意利用征信机构,制造、散布虚假信用信息,打击竞争对手,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征信机构为此而承担了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信用信息提供人或信用信息使用人追索。”该条规定表明人民银行作为代起草人已经认识到信息提供人和征信机构出具错误信用报告之间责任的相互关系,确立了征信机构的代位责任制度。毫无疑问,确立代位责任制度对于征信纠纷的解决更具有操作指导意义。但是,《意见稿》取消了该代位规定,实质上降低了其对司法实践裁断的重要作用。

(六)规定征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仅具有参考性作用不利于对信用权益人的保护

《意见稿》同我国许多地方立法规定和政策有极大的相同之处。其第二十二条规定:“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信用产品对信用信息使用人、投资者的交易判断和决策只具有参考作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使被征信主体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该条规定客观上免除了征信机构在过错情形下的责任义务,使本来配置不平衡的权利义务变得更不利于信用信息主体。

二、完善《征信管理条例(意见稿)》的建议

(一)将《征信管理条例》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管理法》

主要理由有两个方面:(1)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法律或法规专门规范征信活动,导致相关征信机构在信息采集、加工、处理、披露关键环节上无法可依。因此,为了保证征信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同时实现信息共享,应该将目前的征信立法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管理法》,使该法律成为规范征信行业的基本性法律,获得征信通则的基本法地位。(2)由于法院、检察院等非政府行政部门掌握着大量重要的信用信息,如果仅起草条例,就无法对法院这类司法机关有足够的约束力。在形式上以“条例”方式由国务院颁布无论如何在效力上都与客观生活现实的需求不相适应。因此,将该建议稿名称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管理法》具有克服目前我国司法体制与数据资源需求之间的矛盾。

(二)明确人民银行为主导,地方政府信息管理部门、其他金融监管部门为辅的监管权利分配格局

目前,有关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全国市场整顿和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其办公室则设在商务部代管,简称为“整改办”)。而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和整改办都有一定的管理权限。实际上,自征信产业的重要性被国家及社会认可以来,关于征信监管权的争夺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国务院有关征信监督管理文件对同一问题的多次变化就是一个佐证。早在2003年国务院批准的人民银行“三定方案”中就明确了人民银行对征信活动的监督管理权利。但是,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却明确规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以信用制度为核心,以健全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建立全国范围信贷征信机构与社会征信机构并存、服务各具特色的征信机构体系。该文件表明了国务院持有信贷征信和非信贷征信分别立法的态度。其意味着人民银行只对信贷征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正是该文件的出台,人民银行2007年有关征信立法工作才从起草《征信条例》转变到起草《信贷征信条例》上来。然而,2008年8月,国务院的人民银行“新三定方案”以及《意见稿》却再次明确人民银行承担“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职责。显然,人民银行有关征信职责又戏剧性地回到了2003年人民银行“三定方案”中。

对于征信行业的监管,美国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美国的信用管理法律框架体系可分为与银行相关和与非银行相关的两类法律。其中与银行相关的信用法律主要在于规范商业银行的授信业务,而非银行相关的信用法律主要在于规范信用管理行业。美国的主要执法机构也按照银行和非银行分为两类:银行系统的执法机构包括财政部货币监理局、联邦储备系统和联邦储蓄保险公司;非银行系统的执法机构包括联邦贸易委员会、司法部、国家信用联盟管理办公室和储蓄监督办公室等,其中联邦贸易委员会是几个主要信用管理有关法案的提案单位和法律指定的执法机构,它管辖的范围包括全国的零售企业、提供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不动产经济商、汽车经售商和信用卡发行公司等等。美国有关征信立法经验和我国信用信息数据分散现状均表明:坚持人民银行为主导的多方监督管理机制是符合目前中国征信产业发展客观需要的。

(三)明确中国征信中心数据库与地方政府数据库以及其他社会团体数据库之间的共享方式和渠道

目前征信机构所出具的信用报告在一定程度上所反映的信用信息是不完整的。据一项调查显示:“金融机构判断客户信用状况不仅依赖于银行信用信息,还需要参考非银行信用信息,目前个人信用报告只反映出了银行信用信息,因此有必要在个人征信系统中增加信息采集的广度,在信用报告中补充非银行信用方面的信息”。实际上,公安部早在1985年就开始建设全国人口信息系统,全国已经有22个省的200多个城市,实现了在公安系统内部网络上的信息相互间的查询服务目标。另外,质检局也已经实现了从中央到县级的全国性联网,并建立了一个大约有1200万个单位数据的中央数据库。该数据库被广泛应用于银行开户、税收、工商、车辆登记等。这些数据库有关个人或企业身份信息所具有的“普遍性、唯一性和永久性”特征对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非常重要。这种重要性决定了中国征信中心也只有在协调解决了相关信息共享前提下,才有避免重复建设的可能性。

然而,长期存在的因各自部门利益博奕困境导致信息资源无法实现共享问题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征信产业的发展。针对这一问题,《湖北省行政机关归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试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统一的规定和标准,采取电子或纸质文档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向同级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提交真实、合法、完整的企业信用信息。金融、海关等中央在鄂机构应将其认为可以披露的企业信用信息传送给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可见,该规定力图实现金融、海关等中央单位信息与湖北数据库信息的共享问题。但是这种共享如

果没有统一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其只能是一梦想。

实现信用信息共享需要分清政府(包括公共机构)之间,商业机构之间信息共享以及政府机构与商业机构之间信用信息共享的目的及基本操作原理。目前,包括北京、四川等省在内的有关征信规定实际上是为了规范政府机构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共享问题。这种信息共享机制是以便利政府自身内部相关职能机构之间行政职责的履行为目的而存在的。因此,强制性要求提供信用信息,并免费获得信用信息的基本原理逻辑上成为该类信用信息共享的基础。同样理由,国有商业银行乃至国家控股商业银行提供信息给中国征信中心并免费获得信用报告则也符合该类信息共享原理。但是,在商业征信机构因其经营目的、获得信息的方式与政府信息中心特别是与中国征信中心之间存在很大区别,因此他们之间信息共享则属于另外的情形。不过,无论是商业性征信机构,还是具有公共性质的征信机构活动,因活动性质是一样的,故都应该成为《意见稿》的规范对象。

(四)正确确定《征信管理法》在征信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立法目的决定法律法规的内容、逻辑体系和法律地位。《意见稿》的内容应根据其本身欲实现的立法目的确定。(1)《征信管理法》属于数据资料保护法体系内容之一。由于征信活动只不过是数据使用中的一种特殊且最为重要的形式之一,故应当将征信法律制度放在数据保护法整个法律体系中考察。在这个意义上说,《征信管理法》不过是数据资料保护法基本法律中的一个下位法律。因此,在制定该法律的时候要考虑与今后要制订的相关法律相协调。不过,《征信管理法》专门针对征信活动中的数据保护问题进行规范。因此。这种规范的内部结构安排当然以征信活动作为立法重点。相关的章节的构建也应以征信活动发生的先后加以安排。(2)《征信管理法》属于征信法律体系基本法律。有关征信的法律体系可以从两个层面加以认识:一个是指各征信法律法规之间的体系性问题;二是指《征信管理法》本身的内部逻辑结构。首先,就征信法律之间的体系而言,美国立法最值得借鉴。目前,美国有效的信用管理相关法律共有16项s,分别为《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平等信用机会作业》、《公平信用结账法》、《诚实租借法》、《信用卡发行法》、《公平信用和贷记卡公开法》、《信用修复机构法》等。其中多数是在上个世纪六十年代至八十年代建立的,经过不断完善从而形成目前较为完整的信用法律框架体系。在这些法规中,最核心的是公平信用报告法,它是信用服务业的基础法。在我国,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包括公安部、商务部乃至各行业协会、各个地区都在进行以办公自动化为核心的信息电子化工程。毫无疑问,这是征信产业化发展的必要条件。但是,由于各自为政,在信息标准方面缺乏统一性,造成数据信息交换困难重重。需要从基层到中央采取标准统一的、永久性的数据电子化标准系统。因此,除了制订《征信管理法》外,还需要制订《征信行业标准条例》。其次,就《征信管理法》内部结构而言,应当以征信活动中信息传递环节为基础确定各章节的内容。

目前,我国相关征信立法体系主要有如下几种模式:第一,商务部模式。在该模式下,征信立法体系为:总则、信用信息的范围、信息的归集、信息的共享和应用、信息的公布和查询、责任制度及附则共七章。第二,上海模式。该体系章节安排为:总则、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个人信用信息的加工、个人信用信息的提供、异议信息的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共八章。江苏、湖南皆采该立法模式。第三。海南模式。海南模式立法体系分为:总则,征信、信用评估、信用信息管理、披露与异议处理、鼓励与惩戒、附则等共七章。第四,人民银行模式。2007年人民银行代起草的的立法体系为:总则、征信管理、征信机构、征信业务、被征信人权益保护、法律责任、附则等共七章。本次《意见稿》的立法体系则为:总则、征信机构的设立、征信业务的一般规则、信用评级、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中国征信中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相比较而言,上海征信立法模式更具合理性。

(五)合理平衡被征信人权利保护目标和信息充分共享价值目标之间的矛盾

从信息收集到出具信用报告,每个环节都面l临着促进征信行业发展,减少交易成本以及对信用信息主体保护的双重任务。但是,由于不同环节都有各自不同的特点,信息在这些环节所被利用的状态也不一样。因此,监管机构的监管重点也应有所区别。征信立法必然同时考虑这两个层面的内容。从促进征信产业发展角度看,根据信用信息流通路径,立法应该确定五大机制,即征信信息数据采集机制、数据加工机制、信息评价机制、信息共享机制、信息机制。与此相对应,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还需要设置相应的四大制度,即信息保密制度、被征信人救济制度、责任承担制度、征信监管制度。与前五大机制不同之处在于,后四大保护制度是贯穿于各征信活动任一环节均需要的制度。例如在数据采集阶段,在设置数据采集机制时就需要考虑哪些数据是不能采集的,如何加强对越权采集或违法采集行为的监管,违法采集的法律责任如何承担,受到侵害的被征信人如何获得救济等多个问题。

(六)合理规定民事责任

目前,不同学者对征信机构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态度不一样。在民法学界,杨立新教授在其草拟的《中国侵权责任法》(草案)第四十四条“侵害信用权”中规定:以非法手段征集、使用他人信用信息,或者毁损他人信用,造成信用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征信机构依照法律征集、使用他人信用信息,不承担侵权责任。但超出必要范围,造成他人信用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显然,《中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过失样态下征信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性。还有学者认为,“如果征信机构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形,信用报告中的错误是由信息提供者的原因造成的,征信机构就可以以向受害人披露信息提供者为条件得到免责……。总之,征信机构为错误的信用报告向信息用户承担严格责任显然是不现实的”。然而,如果将信息提供人提供错误信息后征信机构必须承担对该错误信息修正视同为义务,或者说将修正错误信息,收回错误的信用报告也算是承担责任的方式之一,那么征信活动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就很有必要。

(七)合理界定征信报告的效用

第4篇:征信管理工作存在的不足范文

信用交易和信用风险主要发生在金融和商务两大领域,就全球范围而言,商务领域信用交易的总规模正在呈上升趋势。从这个角度讲,商务信用风险管理应得到更多的重视。

其实,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国内部分内贸企业开始重视信用管理工作,商务信用制度建设开始起步。到2004年,伴随着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面推进,商务信用体系建设被提到日程并进入分项实施阶段。

政府、企业、服务都有问题

商务领域信用建设在取得重要进展的同时,受制于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方案尚未出台,许多认识问题尚未解决;信用知识教育培训力度不够,信用文化建设薄弱,信用服务市场发育不够、需求不足,供给和需求存在结构性矛盾等影响,无论在政府层面、企业层面还是信用服务系统都存在不少问题。

1.政府在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划、组织和领导者,政府部门存在着认识不统一和政出多门的现象,对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些重要的基本问题缺乏统一认识,亟待在加强研究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统一思想。

2.我国企业信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社会各界高度重视,采取许多措施推动企业信用制度建设,但目前无论是在企业立信管理(建立自身信用、提高融资能力,还是在征信管理(征集他人信用、防范外部风险)方面都存在许多问题,而且有些问题还相当严重:企业整体信用状况堪忧,信用缺失相当严重;企业赊销比例低,竞争能力差,坏账水平高,应收账款回收时间较长,与国际先进水平差距甚远;大多数企业对信用管理的重要性、信用风险产生的原因以及如何建立完善的信用管理体制等缺乏了解,信用管理知识匮乏。

3.我国信用服务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信用服务业属于社会中介服务的新兴行业,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坚力量。虽然我国信用服务机构已经过将近20年的发展,但总体来讲发展比较缓慢,目前仍处在起步阶段,不能适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主要表现在:宏观层面不适应政府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中观层面不适应行业开展信用自律监管与服务的需要,微观层面不适应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需要,在市场需求、外部发展环境、专业人材和产品研发方面还存在较大缺陷。

信息手段是技术支撑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然向广度和深度发展,商务信用管理也必然进入快速发展轨道。我们有理由相信,经过五到十年左右的发展,我国企业的信用交易规模应迅速增长,对信用服务产品的需求应大量增加,信用管理应能够覆盖到投资、消费、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商务活动的各个方面,信用服务行业也会由信用调查和商账追收等传统账业务为主,转向采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提供基础服务、各类深度专业服务和全程信用管理增值服务并重。

1.企业信用交易规模和信用管理水平将大大提高,其对信用服务产品的需求也将快速增长 随着国际国内买方市场的发展,我国企业信用交易比例将迅速提高,信用交易规模将不断扩大,商业信用风险将更加普遍,信用管理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将日益突出。企业在授信决策前,除了靠自己掌握的信用信息外,往往还购买第三方机构的信用报告进行参考验证,以便做出更准确的判断,减少信用风险。

2.信用信息的开放程度和信用服务机构的专业化、商业化程度将大幅度提高,信用服务市场竟争加剧,而竞争的结果将使信用服务机构走向集中 随着我国信用信息开放法规的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的开放度必然会越来越高。有了更准确、丰富的信用信息做基础,信用服务产品的质量必然进一步提高,其覆盖范围将迅速扩大,信用服务机构的专业化和商业化程度必将大幅度提高。

3.发达的信用管理技术和高度的信息化手段,将成为信用体系高效运转的技术支撑 未来我国政府机构、公共服务部门、各行业组织及所有企业的信息化管理水平都将提高,会在不同层面形成许多信息数据库。虽然有些数据库不是专门为信用管理而建,但将对信用数据的收集、处理、存储和分析提供极大便利。例如,目前美国绝大部分地区商会都在自己的数据库系统中存有商业交易的记录,大量的公共信息则通过互联网即时以供查询,一些大型企业和行业协会还建立了自己的信用数据库和交换机制。此外,随着信用管理与信息化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把各种与信用有关的数据加工成高质量的信用产品,低成本、便捷化地提供给用户成为了可能。世界著名信用公司都拥有大型数据库、成熟的信用评估模型、先进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和后台服务系统。大量数据的获取、传输和处理都是通过计算机网络自动进行的,因而才具备将信用信息快速加工成优质产品的强大能力,若没有高度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和信用管理手段是绝难做到的。此外,大批高级分析师、高级精算师、经济学家和管理人员也将加入信用服务行业,为信用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了智力支持。

4.将产生各类信用行业中介组织,这些组织将促进信用服务业的发展,拓展了信用服务业的职能 未来的信用服务不应全部由商业信用服务机构提供,随着信用服务市场需求的增长和市场细分化程度的加深,不但各类商业化信用服务机构蓬勃发展,服务于企业信用活动的各类非盈利性中介组织也会应运而生。

5.经济全球化将把更多的国际大型信用服务机构带入中国,推动我国信用服务水平迅速提高 随着经济全球化,国际著名信用服务机构依托高科技和规模经济两大法宝,将加速从本国走向全球。著名征信企业的海外拓展比一般工商企业有着更强的优势和便利性。目前,美国几乎所有大型信用服务机构都已经在中国开展业务。这些国际巨头的进入必将加剧我国信用服务市场的竞争,同时也将推动我国信用服务水平的迅速提高。

三点建议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尚处在初级阶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在信用文化、信用制度和信用技术建设三个方面尚不能做到均衡发展,在一段时间内信用市场供给和需求还将存在结构性矛盾。

1.要针对当前我国商务信用领域存在的主要矛盾,研究确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做好基础工作 我国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的任务之一是加快立信系统建设,即在全社会树立诚实守信的道德观念,鼓励守信,惩戒失信,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规范企业和个人行为;任务之二是加快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即防范信用交易风险,确保交易安全,扩大交易规模,促进信用经济发展。

2.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要坚持走商业化的路子,注重培育信用需求 要由市场发挥主导作用,政府主要功能是创造法治环境,提供公共服务,开放信用信息,引导和培育市场,监管征信市场等方面。

另外,信用服务机构应非常重视市场开拓,需要从供给和需求两方面着手,既要发展社会信用服务行业,让他们拿出足以吸引客户的信用产品,同时通过各种教育培训、经济、法律和开放信息等制度化措施,培育全社会的信用服务需求。

第5篇:征信管理工作存在的不足范文

论文关键词:人民银行业缋考评考评项目考评指标

论文摘要:开展业缋考评对于中央银行充分发挥激励机.更好地履行职责具有重要意义。由于机构性质特与考评工作的复杂性。当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业缋考评制度在考评项目、评分规则及具体考评指标等方面存在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

业绩考评(也称“绩效考核)是组织对其下属部门或员工工作效果考核与评价的过程。近年来。为了科学地评价各分支机构工作业绩.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人民银行系统借鉴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中关于业绩考评理论与实践的先进经验。努力探索建立适应人民银行特点的公平、公正、公开的业绩考评体系。特别是在2004年。人民银行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业绩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收入分配为突破口.建立了与分支行工作业绩相联系的工资总额分配制度。但是。由于机构性质和业绩考评工作的复杂性。目前的业绩考评工作还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

一、人民银行业绩考评工作的主要特点

(一)考评指标的复杂性。与企业特别是商业银行相比。人民银行系统内衡量工作成效的业绩指标更为复杂由于企业所追求的目标往往是利润最大化。其考核体系中多为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等可量化的指标。而人民银行作为国家机关之一。其产出是复杂的。要达到的目标也是多重的,因此考核体系中只有部分可以进行量化。更多的指标则较难进行定量分析,因此对于人民银行而言。如何在定性的基础上对业绩指标进行更多的量化是开展业绩考评工作的重点与难点。

(二)考评体系的多级性。根据<暂行办法>规定,人民银行实行的是总行一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1一地市中心支行一县支行的四级考评体系。即总行人事司根据总行各司局的专业考核结果.确定各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的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和等级。并确定各等级的业绩工资分值。其中。分行的业绩工资分值仅作为核定其所在省分支机构(不含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业绩工资总额的依据;非分行所在省(区)的中心支行(不含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和县支行业绩工资总额要根据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的业绩工资分值来核定;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的业绩工资总额要根据其自身的业绩工资分值来核定。同时。各级分支行可视辖区情况参照此办法制定对辖内机构的业绩工资管理办法。

因此。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是整个考评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其不仅要充分调动省内各地市中心支行的积极性。努力争取在总行业绩考评中取得好成绩。确保本省获得较好的业绩工资总量。还要积极探索总行划拨的业绩工资在地市中心支行的分配办法.将总行进行业绩工资总额管理的精神贯彻落实到各基层行。为发挥承上启下的作用,根据现行体制,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对全省地市中心支行各项金融业务工作进行考评。以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为例。总行文件明确授权的管理全省的业务包括货币政策、信贷政策和金融市场、调查统计、征信管理、安全保卫、货币金银、金融稳定、办公室、支付结算、国库、反洗钱、科技、金融研究、会计财务等14项。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人民银行实行业绩考评的复杂性以及现行体制等原因。基层行在贯彻执行总行有关业绩考评规定时主要面临着以下问题:

(一)外汇管理工作未纳入考评范围,难以准确衡量分支行的工作业绩。根据<暂行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人民银行在评定各分支机构考评等级进而确定业绩工资分配额度时并未考量各分支机构的外汇管理工作.而在基层行,国际收支、外汇检查、资本项目管理、经常项目管理等外汇管理业务是人民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单纯依靠人民银行总行各司局的专业考评不能准确衡量被考评单位的工作业绩,也不能充分发挥业绩工资奖勤罚懒的激励作用。

(二)各考评项目在总体考评结构中的比例不明确。根据<暂行办法>规定,人总行人事司根据总行各司局的专业考核结果,确定各分支行的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和等级。但是。对人事司如何运用各司局的考核结果进行评定。该办法并未提及。在人民银行职能调整后。货币政策的执行、调查统计分析、金融稳定以及金融研究等业务的地位日益突出,在综合考评时。它们是与其他业务同分值考量还是要占据更大的比例,这些都是基层行(特别是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在接受考评与制定对其他单位考评办法时必须考虑的问题。由于总行相关文件对考评规则未予以公布,基层行在准确把握业绩考评工作标准和贯彻执行时存在着较大的难度。

(三)一些具体考评指标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总的来看。人总行各司局制定的业绩考核办法内容较全面,考核指标刚性较强,考核依据与评价标准较客观公正,能够较全面地反映分支行的业务工作状况,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适用性,基本能公平、合理地反映分支行之间的工作业绩差异。但从具体操作层面看,一些条款过于原则或表达不清,还有一些指标则未充分考虑到基层行的业务工作实际,在考评过程中难以贯彻执行。

三、完善对分支机构业绩考评工作的建议。

(一)进一步明确考评项目

1.外汇管理工作应纳入人总行对各分支机构的业绩考评项目。建议将外汇管理工作纳入人总行对各分支机构的业绩考评项目,并由总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建立考评结果联系机制。即外管总局对各分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外汇管理工作进行考评,考评结果送交人总行人事司,与其他专业考核的结果一道作为确定各分支行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和等级的依据。

2.做好沟通与协调工作,进一步明确省会中心支行对地市中心支行的考评项目。对于地市中心支行而言,年度考评应由所属分行与省会中心支行分项进行考评,分行根据各项考评结果确定最终考核等次。因此,分行与省会中心支行对考评项目的合理分配对于客观准确评价地市中心支行工作业绩至关重要。分行与省会中心支行就此方面应进行充分的沟通与协调。(二)评分规则应凸显人民银行工作特点,增强透明度人民银行职能转变后。宏观调控与提供经济决策信息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在此背景下,笔者认为,综合评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的考评得分和排序情况应根据以下指导思想制定,并将评分规则予以公开,增强工作透明度:一是业务工作与工会、宣传等非业务工作在总分值中所占的权重应有不同。前者应占主要部分。二是各项业务工作所占总分的权重也应有所差别,如凸显中央银行核心业务特色的货币信贷管理工作与会计财务管理工作在总分数中的权重不能等量齐观,对于某分支机构而言,当两者在各自业务评比中所得的分值与名次都相同时,货币信贷管理工作对提高该分支机构总体得分与排名所作的贡献应大于后者。

同样。业绩考评须充分关注人民银行业务工作特点的思路也应运用于对县(市)支行的考评中。目前,人民银行县(市)支行之间存在着业务规模、人员数量的不平衡,而由于其上级行分工较细,机构的设立比较完整,县级行股室对应上级行多个处(科)室的情况比较普遍。如县支行办公室,要对应上级行办公室、内审、宣传群工、保卫、科技、人事等6个部门,一定程度上疲于应付上级行和行领导部署的工作任务,影响了工作质量。人总行党委<关于加强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县(市)支行要稳定队伍,准确定位,充分发挥在宏观调控中政策宣传、情况分析、反映问题的作用,及时反馈货币政策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为上级行提供决策依据。同时,积极调整,逐步使县(市)支行的业务量、人员配置和机构布局适应县市域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因此,我们认为,地市中心支行对县(市)支行制定考评办法应体现以下原则:一是要切合基层实际,考评方法尽量从简。二是要有利于维护县(市)支行稳定,重点突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业务操作的规范与服务质量、内部管理的有效性与水平、领导班子及员工队伍建设等方面。三是要兼顾各县(市)特色,充分调动各县(市)的积极性。

(三)进一步增强总行各司局制定的考核内容和指标的可操作性

1.明确或量化部分考核指标。人总行相关司局制定的一些考核指标过于原则,建议应进一步明确或细化。

一是明确部分考核指标内涵。(1)货币信贷管理业务。如总行金融市场司制定的(2005年分支行信贷政策和金融市场业绩考核指标和评价标准>中,第8项“黄金市场专题研究”要求“对辖内黄金市场有关情况和数据及时进行分析并上报”,同时还明确“迟报、漏报一次扣0.5分,扣完3分为止”。从现有情况看.人总行先前并未对黄金市场相关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因此报表报告具体内容、时间要求不详,基层货币信贷部门难以操作。(2)会计财务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专业业绩考核办法>在“会计管理”的“办理与金融机构有关的会计事项”中规定,各分支机构“未对商业银行的会计报表进行分析的,此项不得分。”由于机构改革后,人民银行会计财务部门对各家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能减弱,若要得到具体、准确的分析资料,面临着人员、时间上的困难,而且缺乏对各商业银行会计报表和年终决算的资料进行分析的统一口径。为此,建议总行能在这一问题上给予指导。明确报表分析的口径与要求。

二是细化部分考核指标。(1)金融稳定工作。维护金融稳定是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金融稳定工作中关于风险评估、金融稳定资产管理等部分指标.在实施考评时较为原则,基层行不易掌握,建议进一步细化该类考核指标,并根据金融稳定工作情况及时调整。(2)货币金银业务。建议能明确“业务量大小”的考评标准。

2.考核内容和指标进一步考虑各分支机构业务实际。

(1)考核指标中应体现有关分支行的试点工作成绩,即根据分支行完成试点工作任务的情况给予酌情加分。近年来,人总行相继推出了多个业务系统建设项目,如企业征信系统、小额支付系统等,业务系统建设的试点行在建设、推广过程中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实践中对系统建设提出了许多积极、有效的建议,为人总行在全国推广系统积累宝贵经验。因此,在有关业务的考核指标中应增设试点行完成试点工作的奖励部分。

第6篇:征信管理工作存在的不足范文

关键词:财务信用管理;重要性;信用系统

中图分类号: F275;F276.3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5.12.082

1 吉林省中小企业财务信用管理现状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党和政府越来越重视中小企业的经济发展。作为在国民经济中最具有活力和生命力的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支持和推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在全体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为其自身的运营和发展奠定了稳定的基础[1]。

2009年~2012年,我省中小企业的经济增加值总体呈上升趋势,三大产业相比较而言,工业和服务业经济增长平稳,而农业增长速度较为突出,特别是在2010年~2011年,为中小企业的整体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因此可知,中小企业的成长仍然是我省经济拉长的主力军,县域经济的主载体,扩大工作情况的主渠道,财政增收、人民致富的首要来源,对促进我省经济健康、持续、快速增长,发挥着重要作用。

2 吉林省中小企业财务信用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企业经营者管理不善,信用意识淡薄

企业领导不注重和珍视其职业信誉。采取所有权和经营权相结合的经营模式,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身份合一,企业领导者过于集权,存在严重的家族化经营管理的现象。并且对于财务管理的相关理论缺乏系统的研究和实践,以致其存在越权行事,任务不明确,使得财务管理过程繁杂,财务监控不严和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这些情况给企业的财务管理带来了不利影响。例如,吉林省集安市博祥药业的经营风险就比较大,投资规模较小,信用意识较为淡薄[2]。其在经管过程中,因为信誉意识的缺乏,企业经营者并不注重本企业的资金管理,没有一套正确的理财机制,导致大量资金外流,迫使企业只能缩小投资规模,难以规避风险。

2.2 缺乏科学的信用政策,事后反馈机制薄弱

我省多数中小企业没有统一的信用政策和信用管理,缺乏对信用管理总体目标的层层分解和量化分析。长春昌驰混凝土有限公司作为众多中小企业中的一员,跟其他大多数中小企业一样,其信用期限及信用额度的确定、应收账款的监管等,也带有不同程度的随意性。我国多半企业关于事后反馈,几乎没有要求,无法对由详细交易反映出来的现有信誉经管政策不足作出反馈,从而不能有针对性地对正在施行的信誉经管政策作出增补修改。

2.3 信管法律制度存在缺陷,产权不明晰

不仅是对于我省中小企业而言,对所有的企业来讲,法律制度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缺陷。我国虽已颁布各种相关法规,但总体上关于信用制度的立法严重欠缺。我省大部分中小企业不讲财务信誉的原因是企业的产权不清晰,没有人格化的所有权代表,使得企业难以构成长久预期,缺少安全感,自然不会在经济活动中坚持财务信用法则。

2.4 缺少专业信用管理中介机构和部门

没有专门的信管部门,从而使部门之间缺乏有效协调,未明确区分责任分工、针对指令理解不当,当在实际工作中出现财务信誉问题时,往往各部门不进行通力协作,互相推卸责任,进而造成经营管理效率低下,造成严重的信用风险[3]。目前,就我省集安市益盛药业来讲,其信用中介机构发展的滞后与市场方面和相关信用信息等方面的匮乏,很容易形成企业的财务信用状况不能获得公允的评价。同时,当前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进一步扩充企业的信用数据库资料的容量,更新速度缓慢,落后于发展速度,信息完备性和有效性还有待完善。

2.5 重视会计核算,轻视财务管理

根据当代企业制度对财务会计职员的要求,特殊针对企业财务负责人,其需要完成的最少会计工作量为:一是进行基础的会计核算;二是财务管理工作;三是搜集大量财务数据进行整理归类,进而分析建立模型,对企业的经营流程进行改进或者再造。但普遍藐视财务管理是其实际的处境,而很大的盲目性又来源于企业经营管理,反过来又影响了企业的财务境况。

3 解决吉林省中小企业财务信用管理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3.1 完善领导体制和树立信用观念,建立企业信用文化

首先,要完善领导体制,让投资者与经营者二者适当分离,使得企业在内部构成监督制衡机制,从而使企业的财务经管职责、监控和信息更加明确[4]。

其次,价值观是企业文化的精华,构建企业诚信文明便是要在企业里树立起“信誉是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的意识,每一个企业都要依赖本身对其他企业及社会交往准则的遵照来获得社会的尊敬和信赖,要把信誉作为企业立足的基点。

3.2 建立有效的信用管理机制,健全事后反馈机制

创建科学的信誉管理机制,即财务掌管机制;财务危机防范机制;财务信用的失约机制;合理的核算制度和监督机制;财务信用的制衡机制;财务信用的征信机制;财务信用守信的激励机制。

我省中小企业应健全事后反馈机制,同时也应当注重具体业务事后的反馈,要有针对性地对正在实施的信用管理政策作出补充修正。

3.3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加快产权制度改革

构建财务信誉管理体系的第一步是完善企业财务信誉管理的有关法律。在立法方面, 一是国家要尽快创建和完善财务信誉经营管理,特别是中小企业财务信用管理法律法规系统;二是用法津法规支撑创建企业的信誉基础;三是做到真正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各地方政府在中小企业信誉经营管理工作中应树立全局意识,高举诚信的大旗,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地结合起来,摒弃部门保护主义,按市场规律管理经济,依法行政。

3.4 加强信管中介机构部门建设,完善内部管理相关制度

经过培养和发展一批具有较高执业资质和道德水准的信誉中介服务机构,并严格规范市场准入,独立公正地为企业提供服务,为客户在资信方面提供充分的担保等,同时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力度,使其规范化;严格执法,对违规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完善企业评信环境。另外,现代化网络技术发展迅速,充分利用其建立企业资信网络平台,创建企业资信档案库,搜集、剖析、公布企业信誉的基本情况,全方位提供查询、评价等服务[5]。

3.5 注重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培养专业财务信用管理人才

信誉经营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必须拥有全面的专业知识。企业要充分认识到会计与财务的关系,要设立会计部和财务部,并且一定要区分开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的工作,在注重会计培养的同时,企业在增强财务信誉经管的过程当中也要格外重视财务信用管理人才部队的建立,要经过形式多样的培训形式、培训一批企业财务信誉经管人才,使其能够充分掌握财务信誉管理的专业知识,提高其信誉管理的本领和技术,进一步提升企业信用管理水平。

4 结语

企业财务信誉管理的完善,有助于优化企业的盈利和促进企业的长期发展,为企业的经济平稳有序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总之,对企业财务信用管理的治理,提高企业财务信用水平,需要企业和社会各界密切合作,共同努力。在今后的管理实践中,应当深刻领悟到财务信用管理的重要性,要不断研究和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和方法,结合我省中小企业的自身实际情况,不断创新、不断实践,形成具有特色的企业财务信誉管理机制,增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田高良,秦晓梅.企业财务信用管理体系构建途径探析[J].财会研究,2011,(5):31-32.

[2] 楼土明.企业财务信用缺失成因及其对策[J].江西社会学,2010,(7):55-56.

[3] 谢旭.企业赊销与信用管理(下卷)[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

[4] 李辰,谢瑞峰.乳业上市公司财务分析――基于三家乳企的案例研究[J].中国证券期货,2011,(8):5-7.

第7篇:征信管理工作存在的不足范文

【关键词】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小微机构 小额贷款公司

一、研究背景:小微机构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相互需要却又无法“牵线搭桥”

近年来,村镇银行、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农村合作银行等小微机构数量和信贷业务发展迅速,2013年末,全国有小贷公司7839家,贷款余额8191亿元,已开业的村镇银行987家,随着金融业对民间资本的开放,会有更多小微信贷机构的涌现,这些机构必将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来考查贷款人的信用情况,其对数据库的需求也在同步增加。同时小微信贷业务也将产生大量的信用信息,这是需要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收集信贷数据的数据库,数据是其灵魂,信贷数据的缺失或不完善,将影响其发展。截止2014年4月,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收录8.45亿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但仅有3.31亿自然人有信用记录,对于那些没有信贷数据或未收录到数据库中的自然人,部分已发生过信贷业务,但因数据发生机构未实现向数据库报数,在数据库中没有信用记录。目前,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的分支机构已通过各种方式将发生的信贷数据报入了数据库,实现了信息共享。但村镇银行、小贷公司等小微机构,由于自身的特点,接入工作推进缓慢,使数据库缺少了大部分小微机构的信贷信息。2013年末,个人征信系统接入小贷公司123家,接入村镇银行62家,企业征信系统接入小贷公司183家,村镇银行54家。一边是数据库中大部分信息主体没有信贷数据,另一边是大量小微机构未将数据上报数据库,也未获得系统使用权,小微机构和数据库相互需要,却没有现实对接,应尽快探索出有效的接入办法。本文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例,研究了小贷公司的接入办法,其他小微机构可参照执行。

二、接入工作的实际意义

(一)防范金融风险

一方面是获取客户信息,实现风险防控。小贷公司客户包括未达到银行信用评级的客户、短期借贷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并未将资金投向实体经济的客户,加上小贷公司本身贷款风险评估能力不足,使得小贷公司本身就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随着小贷公司的增多,一个客户可能在多个小贷公司进行融资,也可能同时在银行和小贷公司进行融资,而这些信贷信息都不能被共享,进一步加大了小贷公司的经营风险,且风险波及相关银行。据21世纪经济报道,重庆华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利用小贷公司信息未报入企业征信系统这一缺陷,以3500万注册资金的小公司实力,从银行获得8亿融资的同时,还从小贷公司借贷7亿元,最终公司资金链断裂,使银行受损,小贷公司经营陷入困难。可以看出,因为小贷公司信贷信息未进入数据库,使得在银行和小贷公司之间多头借贷的信息未能被共享,导致信息不对称,从而增加了银行贷前审查信息盲点,加大了银行贷款风险。对此,需要小贷公司接入数据库,将客户的信贷信息实现共享,小贷公司也能高效便捷的查询客户信用信息。

(二)落实《征信业管理条例》,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实施

2013年实施的《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一切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包括村镇银行、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公积金中心等机构一旦发生了信贷业务,数据信息就从法律上强制要求必须报入数据库,强制报数是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但就执行情况看,央行对中小微机构接入数据库采取谨慎态度,以自愿接入为原则,大量中小微机构的信贷数据游离于数据库之外,未履行法定的报数义务。

2014年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在金融领域的信用建设明确提出“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扩大信用记录的覆盖面,强化金融业对守信者的激励作用和对失信者的约束作用”。这明确提出,要加大数据库的数据采集范围。小微机构的信贷记录是重要的经济信息,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应及早将这些信息报入数据库,增加客户的违约成本,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经济氛围,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促进征信产品发展,推动征信工作开展

信用报告作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目前最重要的产品之一,得到了信贷机构、政府部门及信用评级机构的广泛认可。但在目前数量众多的小微机构信贷数据未能实现报入数据库的情况下,个人信用报告必然少了未接入金融机构的信贷数据,无法综合反映个人的信用状况,降低了个人信用报告的参考价值,且2014年6月起对一年内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三次以上的开始收费,这就对信用报告的完整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小微机构未实现接入数据库,不能查询客户的信用报告,但又需要使用数据库的信息,目前只有一种获得途径,就是要求客户到人民银行查询后提供。据对到人民银行柜台查询信用报告的客户调查,有60%以上的为公积金、小贷公司贷款需要提供,按去年辖区受理的3953份统计,约有2300多份查询原因属于此类。人民银行提供本人查询的目的本是为想了解个人信用报告的个人提供查询服务,而事实上却成为未接入数据库却在使用数据库信息的众多贷款公司了解客户信用信息的免费渠道,人民银行也无法拒绝客户的查询申请,不得不花费较多的人力在信用报告查询上,而每个征信部门的工作人员是有限的,这必然影响其他征信工作的开展。

(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

融资难一直是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难题。除了中小企业所特有的不足,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主要原因。由于信息不对称,使得金融机构不能有效识别效益高的中小企业,从而导致了中小企业很难获得贷款,中小企业的成长之路步履维艰。对于只能从小贷公司获得融资的小微企业来说,只有小贷公司将其数据报入数据库,才能积累自身信用价值,提高资信水平,获得更多金融支持。

三、保山市小贷公司发展现状

2009年,保山第一家小贷公司成立,截止2014年5月,保山市已批准成立23家小贷公司,其中有两家2014年新成立,还未正式营业,全部注册资金8.45亿,资金规模9.23亿,其中,7家小贷公司注册资金少于1000万,6家在大于1000万小于5000万,8家在5000到6000之间,一家达2亿元,2013年机构数占全省小贷公司总数的5.14%,从业人员占全省小贷公司从业人员的5.26%。借款客户主要是个休工商户、农户、部分小企业,2014年5月末个人贷款余额7.88亿,占贷款余额的85.98%。

(一)业务发展迅速,规模差异较大

2009年成立了三家小贷公司,此后每年至少以一家的速度增长,2012年新成立10家,至2014年,小贷公司覆盖保山市全部县区,最多的隆阳区有8家,最少的龙陵县也有2家。资本规模从2009年的9200万元扩大到现在的9亿多,最大一家小贷公司达3亿元,占全市小贷公司资产规模的32.51%,最小的5家占比总和不到10%。2013年,全市19家小贷公司放发贷款11.12亿元,放贷金额最多的一家放款4.54亿元,占全部放款金额的40.7%,其中最大一笔放贷额已远超最小两家小贷公司全年放贷额总和,放款金额最少的五家总计放贷2165万元,占全市小贷公司放贷金额的1.96%。2014年5月全市小贷公司贷款余额9.16亿元,比2010年末增加7.83亿元,增长了近7倍。

(二)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信息化水平较低

小贷公司发展普遍存在从业人员学历水平不高、专业人员匮乏、信息化水平较低、业务不规范、抗风险能力较弱等问题。据调查,小贷公司平均员工为13人,其中本科以上学历和有金融从业经历的均少于4人,目前23家小贷公司中仅有6家采用完全电子化的方式处理业务,有7家还未建立电子化的业务系统,用完全手工的方式处理业务,尚未有小贷公司接入数据库。

四、接入工作进展缓慢原因分析

(一)数据质量不高,审核难达要求

征信中心2013年全国性银行个人征信数据在信贷业务完整率、借款人完整率、账户记录更新及时率、借款人名下账户数一致率、重点数据项一致率6项指标都达到了99.8%以上的高水平。而辖区多数小贷公司没有一个较成熟的信贷业务系统,导致其信贷数据准确率较低,数据准确率很难达到这一水平的。这些数据报入数据库,会产生多种不良后果,使得人民银行在审核小贷公司接入申请时,始终持谨慎态度。

(二)接入后容易被监管,加剧竞争,影响接入意愿

一方面是接入征信系统后,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向数据库报送相关信贷数据,业务规范方面更加严格。作为填补个人和小企业贷款难而诞生的小贷公司,其业务特点是小额、分散、服务三农和小企业,率利在基准率利4倍以内。但目前民间融资的合法化推高了资金回报率,也增加了小贷公司的资金成本,对收益的追求使其忽视了风险以追求更高的回报,业务范围已申向房地产等高回报行业,率利也远超基准率利4倍。2013年辖区有11家小贷公司的单笔贷款超百万,其中一家达千万元,一家小贷公司平均每笔放贷金额已达243万,小贷公司做的不只是“小额”放贷。由于目前其业务数据停留在本公司内,未在任何一个平台上实行共享,监管机构对其监测的数据来自于小贷公司单方面提供,且没有一个连续性,对这些业务务真实性的监管比较困难,这些大额贷款的真实投向更是无从得知。另一方面是在同等条件下,客户更愿意选择不良记录不会被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贷机构,这也是目前小贷公司的优势之一,接入数据库后,必然散失了这种暂时的优势,据调查,有7家小贷公司有这方面的担忧。一方面是高风险、低效率、不透明的放款带来的超额利润,另一方面是低风险、高效率、高透明的操作流程引发的客户流失,小贷公司在这两方面难以找到平衡。

(三)接入费用难承受,使用性价比不高

目前多数小贷公司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规模较小,赢利数额不大,2013年辖区19家小贷公司税后利润1347.29万元,平均每家70.91万元。从目前可选择的接入方式看,小贷公司需要购买或开发专门的信贷管理系统和数据接口程序,还需购置相应的硬件设备,这些都是大多数小贷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所不能承受的,据调查,有5家小贷公司明确表示,即使10万元的接入费用,也是无法承受的。部分小贷公司使用系统频率不高也影响接入意愿,2013年全辖已开业的19家小贷公司共发放贷款1021笔,平均每家54笔,有10家小贷公司月平均贷款笔数在3笔以下,13家年业务笔数在50笔以下,详看图5。为了每月3笔的信用报告,还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接入数据库,每月还需上报信贷数据,查询还是付费的,对小贷公司来说,真是一个“不划算”的选择,而且,目前可以要求客户提供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业务量较少,离当地人行也比较近,并没有觉得不方便。

(四)管理不规范,违规查询隐患大

小贷公司仅作为一种新生信贷机构以企业身份注册成立,非金融机构身份,对其管理没有像银行一样的高要求,以及本身从业人员学历低,流动大,法律意识不强,缺乏专业培训特点,易出违规查询、信息买卖或异议处理不当等问题,引发信息主体的异议和投诉风险。

(五)鼓励的接入态度,谨慎的接入原则

虽然银办发[2011]1号文件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组织管理、流程管理和接入后的业务管理,提出了接入征信系统的四种模式,但没有具体的接入方案。银办发[2013]45号文件明确“两类机构接入数据库的工作目标是将具备接入条件同时具有接入意愿的机构纳入数据库”,接入工作按照“模式开放、间接查询、稳步推进、风险可控”的总体接入原则,即对小贷公司的接入还在研究调研阶段,对达到接入要求同时具有接入意愿的可以申请接入,而非强制接入,与对商业银行的强制接入要求有所不同,这在一定程度使部分小贷公司达到接入条件但出于其他原因考虑不愿申请接入数据库。

五、四种接入模式分析

目前征信中心提供了四种接入模式,直接接入,一口接入,通过商业银行接入,介质报数。据对辖区小贷公司的调查来看,介质报数方式符合大多数小贷公司的实际,选择此种报数方式的达9家,其次是省级平台一口接入,选择这种报数方式的是7家,小贷公司偏向于这两种接入方式的主要原因是出于网络条件和成本考虑。有两家小贷公司选择了商业银行间接接入,但就辖区商业银行来看,都是由省行或总行直接从系统提数,小贷公司如果要通过商业银行报数,必须由上级行审批,而银行普遍认为小贷公司业务不规范,数据错误率高,没有一家商业银行愿意为小贷公司报数,此种方式在辖区并不可行。直接接入不仅需要小贷公司有较成熟的信贷业务系统,还需要有专门的网络,目前没有一家小贷公司能达到此要求。有两家规模非常小、业务较少没有接入意愿。从调查结果看,应着重开发介质报数方式和省级平台一口接入方式。从未来还有更多类型的小微型信贷机构增加的角度看,介质报数渠道是一劳永逸的方式,适合大多数小微信贷机构起步阶段的数据报送方式。

六、对接入工作的建议

(一)统一信贷管理系统,产生规范接口文件

无论采用哪一种报数方式,都必须要求小贷公司业务电子化处理。目前多数小贷公司技术条件和硬件设施普遍较落后,又无资金投入引进成熟的信贷业务系统。要想提高小贷公司的信贷业务数据质量,必须有一套成熟的信贷业务系统,靠一家小贷公司的资金实力难以实现。可由省级人民银行或金融办开发、运行统一的小额贷款公司信贷管理系统,无成熟业务系统的小贷公司分摊成本购买使用,不仅能规范业务操作,提高工作效率,信贷数的质量也能有所保证,产生了符合报入条件的接口文件,数据报入才有可能。

(二)介质报数为基础,一口接入重点开发

目前小贷公司开业三个月后即向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统计数据,其报数方式也是通过介质报数,区别于其他银行直接从系统提数,就执行情况来看,效果比较理想,征信系统的数据报送也可以参照此方法。此种方法对人民银行来说,并不会增加太大的工作量,因为人民银行所需要做的只是一个数据传输工作,且随着信用报告互联网查询的推广以及下一步贷款卡行政许可的取消,目前对外窗口人满为患的情况会有所缓解,增加的数据报送工作只是一个工作重心的转移。对于新报数的小贷公司和采取其他三种方式报数的小贷公司,也可先通过介质报数,有一个试报期,等数据稳定后,在通过其它模式报数,且此种报数模式也能运用到其他新型信贷机构,是一个值得采取的报数方式。全省小贷公司数据众多,经营情况较好,业务发展成熟的也不在少数,介质报数最终也是为了走向网络报数,因此一口接入是值得重点推进的报数方式。

(三)区别于商业银行的数据展示,提高小贷公司接入积极性

根据目前异议处理的情况来看,多数异议申请者的异议内容为逾期记录。由于小贷公司的贷款业务多是取得借款时一次付息,到还款日一次归还贷款,或到期还本付息,且借款时间比较短,据对辖区小贷公司的调查,借款期限半数在6个月以内,有的甚至不足一个月。这种显然与银行不同的贷款结构和还款方式,对没有成熟的信贷业务系统的小贷公司,在报送数据时可考虑与银行不同的报送方式,只报送客户借款金额和期限,不报送违约情况的相关记录,客户结清数据时,在对数据进行更新。对于借款期限较短、甚至只有几天的小贷公司业务来说,展示其负债情况的作用远高于违约情况。且此种方式省去了中间的数据更新要求以及逾期情况记录,能大大减少数据出错的概率。对于参看信用报告的人来说,违约信息可以根据贷款期限作出判断,并不会影响信用报告客观记录违约信息的本质。

(四)细化接入标准,达到条件的要求接入

银办发[2011]1号文件对接入应具备的条件中规定“开业一年以上”,其他在无具体内容。应对接入制定更具体的规定,可参照已接入的地方性商业银行接入的规定,对于达到一定营业规模,如年贷款放发额达1000万的或年放贷笔数达80笔以上的,已有成熟的信贷业务系统,数据比较规范的,要求报数。

(五)推广协议查询

虽然数据库以互惠共享信息为前提,即对报送数据的机构,给予客户授权查询信用报告的权限,但由于目前小贷公司特殊的人员构成情况,对于查询风险较大,业务量不大的,或对于不符合开通查询权限或有较大违规嫌疑的,可通过间接查询达到信息共享的目的,减少违规查询的隐患。如目前辖内推行的协议查询制,即村镇银行与人民银行签一份协议,由一名工作人员带上有客户书面授权的查询资料,到人民银行查询业务。对于辖区的小贷公司来说,由于业务量不大,离当地人民银行均较近,并不会有太多的不方便,根据对辖区22家小贷公司的调查,18家小贷公司可以接受这种查询方式。

(六)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执行上岗资格考试制度

为防止出现违规查询、信用买卖等操作风险,对申请开通查询的小贷公司,要建立征信业务管理相关的制度,将目前全省统一的云南省金融机构征信业务人员上岗资格考试制度和个人征信系统异常查询监测系统应用于开通查询权限的小贷公司,并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充分发挥其监督管理职责,进行现场非现场检查,不定期检查,严防操作风险。

七、小结

本文通过对辖区小贷公司接入缓慢原因分析,给出了对接入工作的建议。本文存在以下不足之处,是对一口接入的费用没有直观的评估数据,二是对提出的介质报数方式没有做深入的分析,在其数据保密方面有待下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2011.

[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关事宜的通知”,2013.

第8篇:征信管理工作存在的不足范文

关键词:人民银行;县支行;职能定位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5-0052-03

一、新形势对人民银行县支行建设提出新要求

(一)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县支行发挥更大的作用

近年来,中央对县域经济的认识不断深化,各种政策、指引不断出台,县域经济的发展进入了全面加速期。以邢台市为例,2009年辖内16个县共完成GDP 745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1.86%,占全市GDP达70%之多。在县域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金融的支持显得尤为重要。人民银行县支行作为中央银行的派出机构,先天赋予了其在县域金融中的核心地位,在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中扮演着关键性的角色。特别是2008年爆发全球性金融危机以来,县域经济中出现了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和融资困难、“弃企避债”的苗头性风险等问题,亟待人民银行县支行发挥职能作用来促进问题的妥善解决。

(二)维护县域金融体系的稳定需要县支行发挥更大的作用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县域经济的融资渠道逐渐增多,乡镇企业和农户能够通过招商引资和对外合作等多种方式得到资金支持,另外民间融资也在逐渐发展。金融机构纷纷在县域增设分支机构,各项业务发展迅猛,各种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在县域逐步推广和使用。县域金融体系的发展对人民银行县支行强化窗口指导、维护金融稳定等职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大的挑战。

(三)人民银行明确职能定位对县支行履职有了明确的方向

从发展方向和上级定位看,2009年,总行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支行建设的意见》明确指出:“县支行作为人民银行的基层派出机构,在贯彻落实金融宏观调控措施,维护县域金融稳定,组织提供金融服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支持新农村建设和县域经济金融发展的推动者和实践者”。

二、目前县支行履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新形势下内外部环境对县支行履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从县支行现状来看,当前县支行建设中仍存在诸多影响因素和现实难题。

(一)县支行在国家货币政策贯彻实施中传统作用正在被削弱

县支行在推动县域和农村经济发展方面乏力。一是在地方政府的地位下降。尽管县级支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方面投入了较多精力,但是缺乏实质性手段,县级人民银行对县域经济的直接支持力度有所减弱,从而在地方党政部门中的影响力明显下降,缺少了地方政府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二是在金融系统的影响力降低。在监管职能分离后,县支行失去了对金融机构的直接影响手段,在目前阶段对金融机构缺少直接有力的影响方式,另外由于金融机构管理体制日趋集中、经营权限不断上收,从而导致县支行在金融机构眼中的地位下降,对人民银行安排的工作任务不再重视,甚至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增加了县支行履行职责的难度。三是在经济信息收集分析方面作用减弱。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进步和多种融资市场的建立和完善,经济运行信息采集和分析方法有了很大的变化,金融宏观经济信息不再依赖过去那种传统意义上“逐级上报”的手段。县支行作为微观经济的参与者,因为业务范围有限,逐渐失去了在信息收集分析方面的传统作用。

(二)县支行在推进县域金融改革、充分履行金融稳定职责上存在困难

在目前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下,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实施分业监管。一方面是由于分工和权限的划分,出现对跨行业、跨市场的经济行为存在监管真空的问题,另一方面是县支行具有防范和化解县域金融风险中的职能,但缺少对县域多种经济体的直接作用手段,使得许多情况下,县支行只能进行道义劝告并进行监测,没有对其施加影响的手段,从而使维护县域金融稳定的能力大打折扣。

金融体系电子化水平的发展,使各金融机构管理体制日趋集中,经营权限不断上收,地方金融机构也开始了改制或合并,使县级支行由于机构层面较低的原因,协调难度很大,加大了对县域经济体系监测的困难程度。

货币信贷政策传导和实施需要经济金融监测信息体系来支撑,但目前信息反馈的指标体系尚未建立,获取信息难度大且时效性差,难以稳定长效提供相关信息,影响了货币信贷政策的有效传导和实施。

(三)县支行金融服务职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县支行在县域人民币发行管理、结算账户管理、征信管理、反洗钱、外汇核销以及经理国库等金融服务方面,具有其他金融机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也存在很多问题。

一是货币发行职责履行未很好履行。作为人民银行传统业务的货币发行工作,随着发行库的撤销或“零库存”,县乡村流通的人民币质量严重下滑,残损币兑换难、大小票调剂难已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之一。同时假币案件屡有发生,屡禁不止。这些现象都影响了人民银行在基层的公信力。

二是农村征信体系建设步伐滞后。受意识影响,在农村仍存在使用现金交易的习惯,信用卡使用不够普及,使得县支行征信和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存在相当的困难。目前城乡居民对人民银行个人信息库了解不多,县支行在农村征信领域还有更深入的工作要完成。

三是部分业务上收,业务量减少,县支行作用减弱。随着央行各类业务系统的上线,县支行先后有支付结算、联行、事后监督、金融统计、国库清算等多项业务职能被取消和集中上收。县支行传统的央行核算业务上收,使得县支行作用也被大大减弱,成为了单纯的数据录入部门。

(四)队伍建设严重滞后,年龄结构和文化素质达不到高效履职的要求

一是县支行人员老化问题已十分严重。由于多年未进新人,人员结构趋于老化,缺乏人才后续保障。由于人员年龄结构不合理,县支行正在面临人员集中退休的情况。人员不足导致岗位兼岗现象普遍,轮岗、强制休假制度在一个县支行内难以有效实施,风险隐患增多。

二是人员文化素质偏低,适合于一些操作性业务,缺乏从事货币政策调研等任务的素质。2010年6月末,邢台辖区16个县支行中,高中以下学历的96人,占全部人员的23.24%,大专及以上学历279人,但全日制学历的仅34人,占全部人员的8.23%,多数为在职学校或在职函授学历,学历层次偏低。从专业技术结构看,2010年6月末,邢台16县支行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的167人,占比40.43%,仍有113人无任何职称,占比27.36%,专业技能水平偏低。

三、关于县支行职能定位的基本设想

根据人民银行的职责,结合县域实际,围绕“三个方面、四大重点”加强县支行履职能力建设,明确县支行的职能定位。具体是:抓好调查研究、金融管理和金融服务三个方面;突出以货币信贷、外汇管理为重点的货币政策传导,突出以维护金融稳定为重点的业务监督管理,突出以经理国库为重点的金融服务,突出以加强队伍建设、防范风险、确保平安为重点的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

(一)加强货币政策传导,全力支持地方经济科学跨越发展

把执行货币政策作为县支行的首要职责。建立完善货币政策执行效果和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制度。按照信贷政策的不同内容,从落实宏观信贷总量到支持产业结构调整、“三农”、中小企业、就业、助学等多方面对金融机构执行货币信贷政策情况进行系统评估,督促金融机构切实做好货币信贷政策工作。

探索执行货币政策正向激励制度。对于在承担金融机构社会责任方面工作突出的单位给予奖励,起到正向激励作用。建立货币政策落实情况通报制度。将商业银行落实货币政策情况以及对改善民生的信贷支持情况等,定期通报,用公众舆论的力量督促商业银行认真落实货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自觉提高信贷政策实施效果。

加强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设。为尽快改善这种自发市场行为形成的政策性空位情况。县级人民银行作为县域金融体系的设计者,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三农”、中小企业、扶贫开发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加强对农村和农业方面的工作力度,在推动县域金融机构的改革和创新方面做更多的工作。

(二)强化县支行的金融稳定主导权

人民银行负有稳定金融体系的职责,县支行为维护县域金融稳定要加强对各类金融市场的监测力度。切实加强对中小法人金融机构风险检测和对金融机构流动性监测,进行全方位监督检查,维护金融秩序、确保县域金融稳定,树立基层央行权威。对辖区内的金融体系,对金融监管的空白点、威胁金融稳定的风险点,尤其是跨行业、跨市场的金融风险以及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金融风险进行监督监测,对任何认为有必要深入调查的金融体系参与者进行检查,从而实现能够对整个县域金融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价的能力。

赋予县支行为实现县域金融监管机制,而对监管部门要求信息分享的权力。建立人民银行与监管部门的协调机制,赋予人民银行对金融监管工作的监督评价权力,从而加强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中的领导地位。建立常态的县域金融体系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综合性信息分析,从而实现由人民银行牵头、多部门合力的防范化解县域金融风险的良好形式。

(三)县支行要在充分发挥好基本职能的基础上,强化服务意识,进一步拓展服务范围和手段

一是加快恢复县支行发行库。综合考虑县域经济发展状况、人员现状、发行库设施状况等方面情况,制定并实施恢复县支行发行库工作规划。有效解决县支行撤销发行库后出现的区域性流通人民币质量下降、券别结构不合理、县级人民银行人民币管理职能弱化等问题,稳定和巩固人民银行县支行地位,强化其职能作用。

二是加大县域征信体系建设步伐。县支行要在这一领域主动发挥作用,更好的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服务,扩大人民银行征信体系的影响力,提高企业和个人对人民银行征信体系建设的认知度,起到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的作用。

三是加强国库现金运作与管理工作。推进国库单一账户制度的改革,扩大直接办理集中收付业务的范围,使各项财政性资金可从缴款人账户直接划缴国库,支出从国库账户直达最终收款人账户,提升公共服务的质量与水平,提高县级支行在政府公共部门的话语权,树立人民银行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四、加强县支行建设的实现途径

(一)履行职责从“求大求全”向“求专求精”转变

按照“定位清晰、职责明确、管理科学、运转协调”的总体要求,认真研究县支行履行职责的客观规律,选择符合自身特点的发展模式,明确履职方向和工作重点,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变优势为强势,走特色创新之路。

(二)调整对县支行的业绩考核评价办法

业绩考核是提高县支行履职效能的一个重要手段,它发挥着“指挥棒”的作用。业绩考核应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突出履职目标为导向,合理规范考核内容,突出重点,鼓励创新,使考核更贴近县支行履职的实际,发挥考核的正向激励作用。考核应分清主次,在考核指标设置上尽量避免陷入“假、大、空”的境地,考核重点应放到基础业务和履职重点上来,适当整合对县支行的党团工青妇等非业务工作的考核,使其集中精神做好前台基础业务。

第9篇:征信管理工作存在的不足范文

(一)融资困难

目前我国中小民营企业初步建立了较为独立的融资体系,但是资金不足仍然是企业发展的最突出问题。中小民营企业的资金主要来自于投资者的投资和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资金,渠道和方式比较狭窄。多年以来,中小民营企业并不是国家政策支持的主体,国家制定的一系列针对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没有真正落实。尽管当前服务于中小企业的“创业板”已开市,但对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而言还是可望而不可及的。中小民营企业资信程度差、违约率高等导致其在经营业绩、经济效益等方面的会计信息可信度不高,影响银行对其信用进行合理评估,从而使商业银行对中小民营企业的贷款持谨慎态度。

此外,我国关于中小民营企业信贷和信用担保方面的法制建设相对薄弱,虽然政府陆续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小企业促进法》《担保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是有关中小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法律政策体系仍有待完善。历史信用欠佳、抵押担保不足等共性问题使中小民营企业融资成本高,融资困难。

(二)投资能力弱

投资行为和融资行为不可分割,中小企业融资难,很大程度上也在于其投资能力弱、项目创新风险高,多数中小企业投资行为追求短期利润目标,对投资缺乏可行性论证。我国中小民营企业的老板扮演的角色是高级采购员、营销员、公关者,而不是擅长于内部管理的企业家、经理,在投资中决策者战略判断力不足,就很容易出现各种“投资热情”,缺乏风险成本意识和必要的投资决策分析,忽略了企业扩张与其资金实力、技术开发、市场开拓及内部管理等方面的矛盾,导致财务风险增大、发展后劲不足。

(三)营运资金管理能力薄弱

部分中小民营企业对现金的管理具有随意性,不编制现金收支计划,对现金管理不严,容易造成资金闲置或不足。在现金充足时,有些企业认为现金越多越好,没有制订有利的投资方案,造成资金闲置和浪费,未参与生产周转;而有些企业盲目使用资金,过量购置不动产,无法应付经营急需的资金,陷入财务困境。同时,中小民营企业为抵御大企业的压力、增加竞争力,会采取更多的商业信用政策,导致应收账款占用资金增加,隐藏着较大的坏账风险,另外存货占用资金份额较大,控制薄弱,管理不到位,造成资金呆滞。

(四)财务管理体制不健全,财务管理能力弱

中小民营企业中个体、私营性质较多,典型的管理模式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统一,企业领导者集权、家族化管理现象严重,致使内部职责不分,财务管理混乱,财务监控不严。企业管理者的管理能力和管理素质偏低,管理模式僵化,管理观念陈旧,忽略建立真正形式的系统财务管理制度和重视财务管理人员的必要性。中小民营企业一般很少设立完善的、切合实际的规章制度,不能很好地将财务管理纳入企业管理的有效机制中,使财务管理失去了在企业管理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而执行社会监督职能的会计师事务所很少涉及中小民营企业的审计工作,导致了中小民营企业理财工作的随意性。高素质的财务管理人员缺乏,资金管理不力,会计信息失真,片面强调减轻税负,缺乏纳税筹划等问题亟待解决。

二、解决我国中小民营企业理财困境的措施

中小民营企业外部理财环境的不利,外在监督的缺位,企业融资与投资凸显的问题,企业自身忽视规范、务实的财务管理工作实施,导致中小民营企业理财出现诸多弊端,客观存在的经营管理与财务方面的危机使企业陷入种种困境,严重制约了其运营,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财务管理,降低经营风险。

(一)优化企业外部理财环境

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对中小民营企业的监督、指导、服务的职能,解决和协调中小民营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加大对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加快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支持企业开拓市场,给中小民营企业营造一个宽松的发展环境。一是针对中小民营企业经营规模小、抵抗市场风险能力差、资金运营能力低等特点,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完善和落实中小民营企业发展战略和特殊性优惠政策,并重点向中西部、老少边穷地区倾斜,特别重点要扶持一些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的企业,并从税收、工商等多方面给予切实可行的优惠。二是针对中小民营企业在融资需求、征信管理、财务分析等方面存在信息滞后的现象,建立完善中小民营企业的服务体系。积极搭建金融服务平台、信息沟通平台,对中小民营企业的市场定位、产品选择、管理咨询、人员培训等提供商业化服务,服务机构主要有技术咨询机构、创业服务机构、管理咨询与培训机构、信用服务机构、信息服务机构等。

(二)提高信用等级,拓宽融资渠道

中小民营企业要摆脱目前融资难的困境,一方面,必须强化信用观念,主动提高自身信用等级,做到诚实守信,规范经营。为保证中小民营企业理财的稳定性与灵活性,理论上融资管理必须注重资本结构的合理安排和成本的控制,融资应该密切配合投资和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做到适时和适量。实务操作方面,应把与企业有关的供给、客户、财务、经营者的经营能力等信息在媒体上予以适当公布,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并引入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其进行评级,以减小中小企业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及潜在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为从银行获得贷款支持做好充分准备。另一方面,要积极拓宽融资渠道。政府在宏观的角度已经明确地提出将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完善政策法规,创造公平环境,健全服务体系,促进对外合作,不断提高中小民营企业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在外部环境不断改善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和发挥政府、银行、担保机构的积极性,为企业提供形式多样的金融、信用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以融资租赁、票据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鼓励中小企业“创业板”上市,支持多层次的上市标准,逐步使中小企业股票筹资活跃起来。

(三)科学合理地进行投资决策

中小民营企业应结合自身条件,科学策划和部署投资项目,不能盲目跟风,投资行为短期化,一味追求眼前利益,缺乏战略眼光,容易导致企业投资失败。在投资方案的选择中,要以投资收益具有确定性的方案作为选择对象,并分析影响投资收益的因素,充分考虑市场机会、竞争状况、企业自身综合实力及产品技术特点,选择与自身经营业务接近、市场发展前景广阔、产品适销对路的优势产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正确进行投资决策,注意实施跟进战略,努力降低投资风险。先以对内投资方式为主,重在对新产品、对技术设备更新改造和人力资源的可行性投资。当企业在资金、技术操作、管理能力等方面具备一定的实力之后,可以借鉴大型企业的做法,规范项目的投资程序,实行投资监理,对投资活动的各个阶段做到精心设计和实施,搞好投资预算,充分考虑投资项目面临的风险,做好现金流量预测,建立投资管理责任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各级管理人员参与投资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

(四)提高营运资金使用效率

中小企业要把强化资金管理作为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加强对现金、应收账款及存货的管理,强化财务控制,形成合理的资本结构,提高企业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首先要使资金的来源和运用得到有效配合,做好充分的现金预算,储备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避免资金周转困难。其次,要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加强对赊销客户的信用调研评定,定期核对已形成的应收账款,制定完善还款的期限与办法,严格控制账龄。对于存货,既要保证其供应的充分性,又要从制度上保证操作规范,完善采购、生产、销售、回款等各个管理环节,使存货资金占用最小。

(五)强化经营者理财观念

怎样正确理财在中小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影响很大,理财具有多变性、复杂性,这就要求经营者须强化理财观念,具有敏锐的洞察力和科学有效的决策能力。树立专业化经营观念,规避多元化投资风险。企业必须集中有限的资源,努力在某一个行业做实、做精、做强,树立财务风险观念、现金流观念等。关注现金流量,掌握现金流的状况及走向,包括其经营中创造现金的能力和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作用效率,是企业经营者必须随时掌握的基本信息和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

(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为实现企业的既定目标,增强财务报表的可靠,提高资产的安全性和提升企业的盈利效益,完善内部控制至关重要。中小民营企业的内部控制内容要兼顾会计控制与内部审计,在制定财务会计制度时,应当遵循针对性、操作性和强制性原则,结合实际在财务管理上的薄弱之处制定资产管理制度、财务计划制度、成本管理制度等并贯彻执行。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统一负责企业资金融通、资本结构控制、对外投资控制、预算编制与决策实施等工作,实现规范化和制度化,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制度,强化监督机制。

(七)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