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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2003年6月16日颁布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社区门诊的垃圾分为感染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及部分生活垃圾。由于受地理位置、环境、设施等条件的限制,在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上存在一定难度和问题,往往容易被忽视。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保护环境,保护人体健康,防止疾病传播。为此, 我们对我院8个社区门诊部的医疗废物管理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 并针对发现的问题采取了整改措施,现总结如下。
1. 存在问题及现状
1.1 医疗废物未按要求分类??实施医疗废物环境规范化管理的关键环节首先是要做到严格分类放置,由于门诊流动人员多、少数工作人员对其危害性认识不足, 或是为图方便,将利器、针头损伤性废物放入感染性废物容器内、感染性废物放入生活废物容器内、生活废物放入感染性废物容器内等,如使用过的棉球、棉签、输液贴膜、采血器、输液针头及玻璃安瓿等用物,易出现管理不善的情况[1]。
1.2 医疗废物收集过程中未严格执行规定护理人员偏少,管理意识差,常是忙于配药、打针而疏于管理。清洁工为图方便进行凭感觉估算重量,在登记本上写上称重时间、重量, 两人未进行认真核实就签名字,也常有漏签或补签的现象, 存在一定的流失隐患。
1.3??医疗废物的包装不规范??为了节约开支管理学论文,减少消耗,医疗废物的包装物或容器内存放的医疗废物过满,不利于封口,同时标签填写不规范,不完整。利器盒不注明启用时间,未做到定时更换。
1.4 医疗废物暂存地点管理不规范由于个别门诊部离医院较远, 每日产生的医疗废物较少, 不能做到医疗废物日产日清。通过检查发现后及时予以批评, 并与经济处罚挂钩, 对个别容器不清洁,检查人员当场督促清洁工人进行消毒、清洗处理, 对医疗废物管理中出现的缺陷, 及时予以指出纠正。
1.5 社区居民对医疗废物知识匮乏由于门诊人流量大、宣传不足和缺乏相关知识,对医疗废物的危害性缺乏足够的认识, 多数社区居民将拔针时按压的棉签随意扔在生活垃圾桶中或者将用后的医疗废物带回用作他用。
1.6 各种应急预案知识了解不够 不能正确掌握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时的应急预案,应加强定期学习,同时加强自我防护意识,掌握锐器损伤后的正确处理方法, 切实做好自我防护免费论文。
2. 对策
2.1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成立医疗废物管理委员会,由医院感染管理科具体负责整体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并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和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各社区门诊部设立医疗废物管理小组, 由负责人任组长,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加强环节和终末质控。认真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封口、标识, 使用专用容器盛装,感染性废物3/4满时,将塑料袋扎口并标识,损伤性废物放于符合标准的具有不撒漏、防刺穿、有损伤性废物标识的利器盒内,3/4满(48h内)时封闭集中处置。同时由医院专人专车负责医疗废物的清运, 每日一次或者至少每两日一次,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真正把制度落实到工作中来。
2.2 加强沟通齐抓共管 根据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查找问题的根源,提出整改方案, 同时向上级领导反映,写出书面报告,与各相关部门及时联系,加强沟通,相互配合,保质保量的完成医疗废物的收集转运工作。
2.3 加强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有关医疗废物的各项法律法规, 进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能做到从医务人员到清洁员, 人人知法律,人人会应用,提高其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和具体操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采取多种方式确保培训效果。
2.4 加强环节质控责任到人 制定计划,每月定期不定期的对各门诊部进行检查,从医疗废物的分类、容器是否符合要求、收集交接登记是否按规定执行,到医院专人专车转运全过程的检查,认真对医疗废物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细致检查, 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 并查找相关的责任人管理学论文,对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整改的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提出通报批评,并有持续改进措施。
2.5 加大医疗废物管理的投入为使各门诊部医疗废物得到更好的管理, 医院领导加大了投入力度,配置了专用的医疗废物储装桶,配备专用称,准确称量该部位医疗垃圾的重量,制作了医疗废物的警示标识及宣传画,宣传有关医疗废物的危害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促进人们积极地配合医疗废物管理。同时增加医疗废物专用转运车一辆, 做到日产日清。
2.6 全民动员共同防卫 大力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力度, 提高社会和公众对医疗废物危害性的知晓率,同时做好监督工作,使社区居民主动参与和监督医疗废物的规范化管理, 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的良好氛围。
通过对社区门诊部医疗废物管理现状的调查,体会到医疗废物分类管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对医疗废物分类管理要持之以恒, 从它的领取、使用、收集、暂存、运送、上报核实等各环节抓起,才能实现医疗废物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加强社区门诊部医疗废物的规范化管理,不仅是国家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更是防止医疗废物扩散造成疾病传播、污染环境和维护辖区居民健康安全所必需的[2]。
[ 1 ]刘素球,聂玉兰,韩永毅,等. 门诊公共区域医疗废物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J ]. 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 2006, 16(5) : 552 - 553.
[2] 刘素球,菜尤菊.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医疗废物管理初探[J].护士进修杂志,2006,21(3):257.
【关键词】 医疗废弃物;感染管理;检查监督执行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废弃物和一般废弃物有着本质不同,它既污染环境,又是疾病的感染源。若不能以妥当方式收集和处理,将对患者、医院工作人员与相关人员以及公众的健康造成危害。怎样适当地处理医院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从对人类社会负责的意义上讲,是医疗部门的重要课题。近年来,在对我院废弃物管理现状调查的基础上,我们找出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对策,使医院废弃物管理取得一定成效。
为了有效控制污染,保障患者、医院工作人员及社会人群的健康,认真贯彻执行《医疗废弃物管理条列》,加强安全管理,从而使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送、处置工作层层有人把关,总结如下:
1 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有主管业务院长担任主任,下设医院感染办公室,设专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控制工作,同时各临床科室和医技科室,成立医院感染管理小组,三级质控组织的健全,全面负责预防控制医院感染,和医疗废物工作的管理。
2 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医院在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工作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加强了医疗废物管理的力度,制定了医疗废物管理制度,一次性医疗用品的管理制度,制定了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应急预案;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加大管理力度,使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处于受控状态,全院职工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制度,熟知各自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执行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杜绝了一切隐患的发生。
3 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组织全院职工,认真学习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列、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医院消毒技术规范、医疗卫生安全防护知识;输血的有关法律法规。举办各种类型的学习班,覆盖率达95%。并对所学内容进行考试,合格率达90%。并选送重点科室负责人参加上级单位控制医院感染的学习班,回院后,将学习内容对全院医护人员进行专题讲座。
4 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护理部协同院感办,深入科室检查监督执行,对一次性医疗物品,使用后剪断毁形,置于黄色医疗塑料袋内暂存,针头和锐利器具放置在包装盒内消毒后集中销毁,手术、包扎、化验残余物及其他医疗废物置黄色塑料袋中,每天由清洁员密闭运送至焚烧炉烧毁。
5 加强力度
医院感染办公室,深入科室,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提出整改措施,每周上报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发现一次性焚烧不彻底,处罚焚烧员当日工资,使用科室不按规定分类包装毁形,处罚护士长2分,当事人4分。对一次性医疗废物管理不严,外流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者,有当事人负完全责任,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通过实施以上措施,使医院医疗废弃物管理达到了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有效地防止污染源传播疾病,确保医院社会环境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总之,采取综合管理措施依法管理医疗废弃物,是控制医源性感染行之有效的措施。
参 考 文 献
[1] 张红玲.医用高度危险性物品的全程质控管理.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03,13(5):454-455.
[2]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北京: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1-5.
[3] 陈静,裴红生,凌汉栋,等.医疗废弃管理的调查与分析.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04,14(9):1025-1026.
理顺管理制度
医院高度重视项目示范工作,首先成立了以院长为首的医疗废物管理委员会,修订完善了本院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措施、技术标准、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预案及人员岗位职责,进而根据医疗废物在院内的产生和流转,摸索出一套完整的、科学的医疗废物收集、包装、暂存、转运管理模式。
以医疗活动的过程分析,各临床科室医务人员既是医疗废物的产生者,同时也是医疗废物管理的参与者。因此,各科室护士长被任命为其所在科室的第一责任人,统筹医疗废物管理的全过程。
医院总务科及保洁员负责对医疗废物进行打包、封存、粘贴标签(产生科室、废物种类),然后与责任护士签字交接,再将医疗废物运送至医疗废物暂存站登记,随后与本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签字交接。
医院的院感办负责对医疗废物管理的全程组织和落实监督。院感办的专职人员每周到科室进行2~3次的督查,对各科室中出现的医疗废物分类不清、撒落、收集运送不及时等不规范的现象时给予纠正并扣分,同时下达整改意见书到各科科主任、护士长。每月院感办还会联合医务科、护理部对临床科室进行质量考核,将考核的综合成绩与各科室当月绩效挂钩。各科室落实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的成效,也由院感办负责在医院《医务简报》上进行文字通报,对管理规范的科室部门予以表扬,对违规者进行批评。
除了监督管理,院感办还针对不同的工作岗位,组织各级各类人员参加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流程的操作培训,强化其工作职责。
在落实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医院结合“医院文化建设年”活动,组织全体职工学习、了解医疗废物管理的重要性,提高医务人员思想认识。通过树立医务人员的大卫生观,将绿色环保和医德操守联系起来,在医院营造出清洁、安全和人人参与的文化氛围。
在对外宣传上,医院邀请了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湖北省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中心专家到孝感进行指导,同时通过接受电视台采访、报刊和网站发表文章等方式,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规范医疗废物管理、促进绿色环保的项目现实意义。
绿色管理
依照2003年国务院颁发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医院将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五类。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采取焚烧、高温蒸煮或填埋等方式对各类医疗废物进行处置,能有效防止疾病传播,解决感染控制问题。但由此产生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这一环节缺陷也不容忽视。围绕控制医院感染、减少POPs产生,医院深入思考了工作思路,通过简化操作流程,细化、调整分类环节,把分类与处置方法相衔接,从源头开始对医疗废物进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管理。
医疗废物中的感染性废物品种多、数量大,多为塑料、金属、棉纤维、纸质及橡胶等材质,这些物品需要分类处置。
医院将塑料、金属材质的感染性废物按可回收废物分装,便于再生资源化;对棉纤维、纸质及橡胶类物品,则按不可回收废物分装,直接交由处置中心焚烧或高温消毒后填埋;损伤性废物则置于利器盒,当装满3/4容量时及时封口。由于医院的化学性废物、药物性废物数量极少,所以由药学部直接交由专门机构处置。而感染性废物的消毒处理由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直接完成,因此医院无须浸泡消毒后再移交,从而省去了中间环节,也降低了医院感染的风险。
按照原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强制性卫生行业标准要求,医院还采取了有效措施,保证可重复使用医疗用品的清洗消毒灭菌质量,以灭菌合格的、可重复使用的医疗用品替代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从而减少医疗废物的产生量。
在主管院长的签字倡议下,各科主任、护士长积极响应。医院在临床上推广可重复消毒使用的呼吸机螺纹管道、不锈钢换药碗、氧气湿化瓶等医用品。在一些感控重点部门,则采用可重复清洗使用的拖鞋,减少了鞋套的使用。医院还通过安装酸性氧化电位水设备消毒系统,减少有害化学残留;基本取消戊二醛消毒剂泡盘、持物罐,减少化学液体污染排放。
二0一九年上半年,我所坚持在县卫计局和市卫生监督局的正确领导下,以医疗卫生监督、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以及传染病防治监督为重点,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积极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将我所2019上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卫生行政许可情况
1、受理情况:本年度上半年共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25家,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服务许可7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4家,放射诊疗许可1家。2、发放情况:本年度上半年共计新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24家。住宿场所8家,其中招待所1家、旅店7家;美容美发场所14家,其中理发店10家、美容院4家;浴池1家;候车室1家。本年度上半年全县共计变更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1家(书店)。本年度上半年共计新发黑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6家,复核黑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1家。共计新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4家。共计新发放射诊疗许可1家。
二、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情况
1、公共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我县目前有各类公共场所164家,(持合格有效健康证392人),其中住宿场所59家,美容美发场所92家,沐浴场所5家,歌舞厅4家,书店1家,游泳馆1家,影剧院1家,候车室1家。积极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我县各类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109家,卫生信誉度等级均为c级。其中住宿场所59家,应量化分级管理47家,已量化分级管理47家,量化分级管理率达100%,美容美发92家,应量化分级管理53家,已量化分级管理53家,量化分级管理率达100%,沐浴场所5家,应量化分级管理5家,已量化分级管理5家,量化分管理率达100%,歌厅4家,应量化分级管理4家,已量化分级管理4家,量化分级管理率达100%。全年共监督管理各类公共场所164家,监督检查各类公共场所170人次,监督管理覆盖率达72.5%,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档案161家,建档率达100%。 开展市政集中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单位监督监测、建档、量化管理工作 目前,辖区市政集中供水单位1家,该净水厂建档并进行量化评级,其信誉等级为c级,量化分级管理率为100%,净水厂14名直接管供水人员都持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上岗从业,持证率达100%,净水厂配备水质检测化验室,每月按时对出厂水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上报卫生监督所存档备案,其所使用的涉水产品有卫生许可批件。二次供水单位43家,建立档案43份,建档率达100%,由于43家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不具备办证条件,目前均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积极开展农村小型集中供水设施的监督检监测工作,监督检查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单位34自然村,下达整改意见书34份。其中百吨以上千吨一下集中供水单位3个自然村。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已纳入卫生监督协管范畴。
2、医政卫生监督 我县正常开展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有80家,县级医疗机构4家、乡级医疗机构11家(卫生院)、村卫生所(卫生室)44家、个体诊所7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家、企事业诊所13家。监督检查情况:一是贯彻落实省市县《蓝盾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整顿医疗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力度,上半年共立案查处无证行医案件2件、现结案一件罚没款人民币贰仟三佰元整;另一件转交给卫键局给予处罚。二是开展医疗机构监督检查:上半年监督检查县级医疗机构4家、乡级医疗机构11家(卫生院)、村卫生所(卫生室)27家、个体诊所7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家、企事业诊所 13家,共计63家,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和超诊疗的违法行为,根据局精神对违法医疗机构13家给予了警告处罚。三是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违法行为,监督检查中未发现有非法采供血事件。四是开展“保健”百日行动监督检查工作 此次检查出动卫生监督员82人次,按照工作要求监督员共排查了各类会馆、社区、广场、公园等密集场所共计40个(家),未发现有开展中医、中药诊疗活动的行为。
3、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 上半年共检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63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家。消毒隔离制度落实
建立有消毒隔离组织、制度,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和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开展了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工作,消毒和灭菌效果均达到要求,消毒效果监测合格率达到100%。并对医护人员进行消毒隔离知识培训,严格执行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医疗器械均达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医疗废物监督情况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能够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实行分类、收集,医疗废物交接、运送、暂存及处置内容登记完整,设置有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及专兼职人员,建立有管理责任制,制定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都使用专用有标识的黄色包装袋和利器盒,建立有医疗废物暂存设施并符合要求。无在院内丢弃或在非贮存地点堆放医疗废物的情况。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设有医疗废物暂存间,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疾控中心、城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西兴乡卫生院、孙吴镇卫生院、四家个体诊所和十三家企事业卫生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分别转运至县人民医院或县中医院暂存,县人民医院和中医院将收集的医疗废物集中转运至黑河市净城医疗废物处理厂进行处理,并严格执行转运三联单制度,其余各医疗机构均自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并能及时焚烧处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一家企事业卫生所对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口腔器械未放入专用利器盒内,对其进行警告、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我县人民医院和县中医院建有医源性污水消毒处理设施。县中医院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建立有污水处理管理制度和污水处理意外事故应急方案,配备污水处理工作人员,并经过相关培训,但因无相关设备未开展污水消毒效果监测。县人民医院污水处理设施运转正常,建立有污水处理管理制度和污水处理意外事故应急方案,配备污水处理工作人员,并经过相关培训,但因无相关设备未开展污水消毒效果监测,传染病门诊、留观室和病房无污水局部消毒处理设备设施。
4、职业放射卫生监督 职业卫生 我县职业健康检查机构1家,双随机抽查中未抽检,但进行了正常的日常监督,监督覆盖率达到100%.在检查见到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有专人、专柜保管,职业健康检查设备正常运转;取得黑龙江省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合格证11人。2019年4月25日以健康中国 职业健康同行为主题在人民广场进行了宣传活动并发放宣传册。放射卫生 2019年上半年对我县放射诊疗单位2家,监督覆盖率达到100%,办证率100%,(由于各乡设备的落后和其他原因今年未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均开具证明)。放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剂达到100%,个人健康档案建档率100%。各医疗机构对放射诊疗场所配置了工作人员防护用品(铅围裙等)及受检者的防护用品。
5、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上半年对十二个卫生协管站检查中,孙吴县各卫生监督站挂牌齐全,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组织制度,均设有办公用房,其房屋有的卫生监督站小于20平方米,站长、副站长均达到职位要求,协管员达到2名.均未配置电脑等协管专用设备。十二个卫生监督协管站工作职责基本落实,都建立健全完善年初计划、季度计划及小结、能够按时限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巡查工作、及时上报巡查违法信息。卫生监督协管巡查信息报告率百分百。个别卫生监督协管站未按照建档情况,各行业监督频次开展巡查工作。
6、学校、母婴卫生监督工作全县共有学校17所,其中城镇8所,农村9所;托幼机构21所。为提高教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水平,确保儿童身心健康,5月20日,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教体局等10个单位对县内21家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联合检查,结合春季传染病高发期的工作实际,特别是今年春季气候异常,布置工作,认真细致逐项检查,避免工作有漏项、有缺项、有死角,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检查中发现,各个托幼机构重视传染病防控、饮用水安全。卫生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规范上墙。制定了清洗消毒制度、都建立了传染病应急预案、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因病缺勤制度和病愈复课诊断、晨检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执行,确定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和公共突发事件报告人,做好相关记录。备有有效消毒剂,能够按照消毒配比对教室、楼梯、玩具、门把手进行消毒。传染病卫生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对托幼机构的加强卫生宣传教育和健康教育,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督促他们养成“洗净手、喝开水、吃熟食、勤通风、晒衣被”的良好的卫生习惯。在每日的晨检的时候,重点注意观察学生是否有发热、咳嗽、手足口腔是否有疱疹等现象,一经发现立即隔离,通知家长将学生带离学校治疗。并做好登记,上报县疾控中心和县卫生计生监督局。此次检查工作,使各个托幼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更加规范化,对规章制度执行更加自觉和积极,广大教师和孩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更加安全、舒适和美好,尽量减少春季传染病的发生。
7、计划生育卫生监督
按照市卫健委《2019年黑河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抽检计划》的要求,针对全县计划生育工作进行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孙吴县人民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获得母婴保健执业许可证;从业人员取得母婴保健考核合格证的人员数分别是14人和7人。符合国家要求,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及业务范围依法开展计划生育服务,在醒目位置张贴“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标语,到县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检查,没有发现有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等行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等法律证件的管理和使用。
8、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强化卫生监督执法
上半年,我局组织监督执法人员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的方式,系统学习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监督执法范围和职能职责,熟练掌握监督执法程序、医疗服务监督管理、监督执法调查取证等方面知识。开展全体监督员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培训学习4次。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及其它宣传活动向社会发放宣传单1000余份,宣传手册500余册,接受群众咨询100余人次。上半年,按一般程序的处罚案件2件,罚款人民币4300.00元。
三、下半年工作安排
1、按照上级部署及时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2、强化非法行医与非法采供血的打击力度,继续严肃查处非法行医行为。加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全面推进。
3、开展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对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进行《医疗废物处置专项检查》工作。
4、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一是加强公共场所日常性监督检查;二是开展卫生监测;三是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5、加强对医用放射诊疗机构监管。
关键词:危险废物 管理 对策
一、危险废物的特征及其危害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就将被列为危险废物名录:1.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2.或者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这其中,包括医疗废物、化学药品废弃物及重金属废弃物等等。
危险废物以其性质多种多样,种类繁杂,而鉴别困难。同时,危险废物的危害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它不但污染空气、水源和土壤,而且通过各种途径管道,在其生产、运输、贮存、处理到处置的各个过程,危害人体健康和环境。
二、危险废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危险废物管理底数不清
近年来,随着工业企业中生产规模扩大排放的危险废物逐渐增多,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状况却很不尽人意,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亟待加强,主要是:一方面,危险废物管理底数不清,缺乏关于危险废物污染的调查和有害物质污染迁移规律的基础研究,一些数据和相关部门信息掌握不清;二方面,危险废物的产生量无计量手段,造成底数不清,运输环节无定位,处置单位如何处置无法考核,“五联单”制度没有真正落实到位,相应的监管和规章制度不够完善。另一方面,产生单位存在着申报处理能力大,实际处理量小的问题。
(二)环境执法力度不足。
一是思想上重视不够。当前,环保部门把工作的重心主要是放在水环境和大气环境的污染监管和治理工作上,重点在抓污染减排项目的问题。二是由于产生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较多且分布很广,环境监管人员相对较少,不能对所有产生危险废物单位实施全方位监控,监管不到位造成非法收集、转移、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现象屡禁不止,由此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呈多发态势,暴露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依然薄弱,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的压力巨大。三是环境管理人员对危险废物专业知识了解不深、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档的精神掌握不透,造成在平时的工作中不能依法行政,对违法行为管理不到位,无的放矢。
三、危险废物管理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危险废物排污申报登记
加强危险废物的监管并实施有效管理的前提是掌握危险废物的具体产生量和种类以及最终的去向和处置。在实际中应通过开展危险废物排污申报工作,摸清管理底数,准确和掌握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或处置方式。以此为基础,也要充分利用污染源普查成果,结合群众举报等相关信息,提高对产生单位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危险废物信息基础数据库,为危险废物环境污染管理提供技术支持,提高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产生的危险废物要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国家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危险废物和无害化处置的原则。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产品。同时也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采取有利于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促进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的发展。
(三)建立长效机制,完善政策法规
健全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制度。完善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有关污染控制标准规范。针对危险废物鉴别、申报登记、管理计划、转移管理、应急预案、经营许可、经营情况记录等各项管理制度,逐一制定和完善配套的指南和实施办法,增强可操作性。重点针对量大面广的危险废物,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品的质量标准体系,促进综合利用。
四、创新监管手段,探索科技电子化管理
充分运用现代物联网技术,探索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进行全过程电子跟踪监管,提高管理效率,防止非法倾倒。
(一)安装“环保眼”视屏装置
在危险废物卸料排放口安装“环保眼”电子视屏监控装置,全方位的对产生单位罐车接取废料过程、车牌照号等情况进行全天候24小时视频采集进行监控录制。通过视频采集、整理、存储、传输等功能,掌握产生单位产生危险废物的规律和异常情况,并要求产生单位不能擅自更改排放口的途径。对产生单位的视频监控系统建立单独运行档案,视频资料作为对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的后期处置提供有力证据,为保障有效执法奠定基础。
第一条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广和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增加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资金投入,鼓励多渠道投资,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化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固体废物的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年度目标管理,并作为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监测网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排放数量、污染情况及处置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定期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查询系统,为公众查询和获取有关信息提供方便和服务。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举报制度,对举报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举报属实,为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新闻媒体单位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或者消除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危害。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资料档案,并按年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内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报。
第十条生产、销售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回收。
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无条件自行利用的,可以由有条件的单位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安全分类存放;对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置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第十一条禁止进口列入国家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目录及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口固体废物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利用进口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对其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向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不能利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后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拆解和利用的,不得买卖或者转让。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鼓励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规划,并对农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给予政策和财政支持。
第十三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等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相对集中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畜禽粪便污染环境防治规划,指导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沼气、制造有机复合肥等技术处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
畜禽规模养殖标准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病死畜禽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组织建设病死畜禽集中处置设施。病死畜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处置。
染疫畜禽和为防止疫病传播在一定区域内捕杀的畜禽处理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第十五条对工业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水产养殖产生的污泥以及河道淤泥,产生者或者依法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依法进行功能调整。
工业企业、垃圾填埋场所、农业生产单位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土壤。
第十七条污染土壤实行环境风险评估和修复制度。
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原址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土地的开发利用者应当事先委托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对该地块土壤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被污染土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处置,达到环境保护要求后方可开发、利用。
被污染土壤的清理和处置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可能受污染并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土地的范围以及认定污染土壤的标准,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农业、建设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场地不得随意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的,应当通过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规划等部门组织的论证后,方可进行适宜的非农业开发和利用。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研究和开发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餐具和包装物。
禁止生产、销售和经营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以及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
从事废塑料、废布料回收利用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回收利用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条固体废物处置实行污染者付费原则。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和技术规范处置固体废物,无能力自行处置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支付处置费用;无能力自行处置又不依法委托处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处置费用的标准,由设区的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其中生活垃圾处置费用的标准,可以由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法规对处置费用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固体废物的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单位自行处置固体废物的,其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委托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的,应当自行建设贮存设施。
第二十二条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处置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布点、立项审批、项目用地等保障工作。
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规定。已建成的固体废物处置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需要销毁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禁止露天焚烧、擅自填埋;其中属于危险废物和有害废物的,应当交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统一集中处置。
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的处置费用由有关责任人承担;责任人不明确或者丧失责任能力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三章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增加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统筹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实现城乡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共建共享。
禁止建设工艺落后、设备简陋、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第二十五条对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六条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村收集、乡镇中转、县(市、区)处置的原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并组织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垃圾集中存放点和垃圾中转站。
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的农村,经县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就地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给予财政补助和支持。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港口、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或者配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从事交通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集处理运输活动中产生的生活垃圾。
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九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经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衔接、平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第三十条禁止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
危险废物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填埋的永久性档案,填埋过的场地应当建立识别标志,并将填埋情况向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申报登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
第三十二条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按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经营许可证:
(一)有两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三)有与利用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利用技术和工艺;
(四)有保证危险废物利用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五)对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合理的处置方案或者措施。
法律、行政法规对利用危险废物申领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活动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四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转移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特性、形态、包装方式、数量、转移时间、主要危险废物成分等基本情况;
(二)运输单位具有运输危险货物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接受单位具有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资格及同意接受的证明材料;
(四)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方案。
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省内跨设区的市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移出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
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批准文件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危险废物依法跨区域转移、利用和处置。
第三十五条一年内需要多次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次年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经批准后,每次按计划转移危险废物时可不再审批。
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应当包括拟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特性、数量、运输单位、接受单位、利用和处置方案、转移时间和次数等内容。
转移危险废物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转移年度计划执行。转移的危险废物数量超过年度计划,或者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接受单位与批准的年度计划不一致的,应当另行提出转移申请。
第三十六条经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转移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的运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危险废物的接受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该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标准和方式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利用和处置活动的监管。
第三十七条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监督。
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
禁止销售或者回收利用医疗废物。
第三十八条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置原则。
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经县级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自行处置医疗废物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已不具备责任能力的危险废物,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处置,所需费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发生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启动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村)民,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在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或者有证据证明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可能发生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赶赴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进行调查处理。
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村)民公告,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根据需要疏散人员,控制现场,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进一步污染环境的作业活动,消除危害。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涉嫌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备、场所、交通工具、物品予以暂扣、查封:
(一)不当场暂扣、查封,将可能造成证据灭失或者非法转移的;
(二)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暂扣、查封措施,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出具暂扣、查封清单,交当事人签字。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暂扣、查封清单上注明情况。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或者造成其他损害。
第四十三条暂扣、查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且解除暂扣、查封将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暂扣、查封期限届满或者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的,采取暂扣、查封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暂扣、查封。
对暂扣的设备、交通工具和物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毁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从事利用和处置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必然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有害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设备及技术、工艺;
(二)有两名以上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保证有害废物安全利用和处置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有害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有害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
有害废物的处置应当按照有关无害化处理的标准和要求处置。
第五章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十五条产生电子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责任。
电子废物实行分类收集、集中拆解、利用和处置。
本条例所称电子废物,是指废弃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及其废弃零部件、元器件,以及国家规定为电子废物的其他废弃物品。
第四十六条从事电子废物收集、拆解、利用和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电子废物经营情况登记制度,如实记载电子废物的数量、来源、流向等情况。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统筹规划,逐步建立布局合理、交售方便、收购有序的电子废物回收网络。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条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贮存、拆解场所和拆解工具、设施;
(二)有一定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的技术人员;
(三)对拆解、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处置条件和措施;
(四)有保证安全拆解和利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得从事电子废物拆解、利用经营活动。
拆解、利用电子废物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拆解、利用的电子废物或者在拆解、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法律、法规关于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规定执行;拆解、利用的电子废物或者在拆解、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属于有害废物的,按照本条例关于利用、处置有害废物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建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导致环境突发事件未能及时妥善处理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病死畜禽处理未尽应有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疫情传播等后果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
(七)对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经批准利用、处置有害废物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八)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买卖或者转让进口固体废物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回收利用医疗废物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利用和处置有害废物,或者未按照环境保护的规定利用和处置有害废物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不具备规定的条件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对被污染土壤进行清理和处置,或者清理、处置后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而开发利用土地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的,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销售、经营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塑料及其复合制品,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回收利用废塑料、废布料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不配套建设或者配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或者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未建立填埋的永久性档案、识别标志并报备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同意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偿。
第七章附则
为切实解决*江流域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改善流域环境质量,20*年6月份实现省级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摘帽”,根据《*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的意见》、《*环境污染整治行动方案》和《绍兴市目标责任书(*县20*-20*)》等文件精神,按照《*省级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污染整治验收工作规程》要求,在20*年环境污染整治的基础上对20*年整治重点工作进一步细分,特制定20*年*江流域环境污染整治方案的实施意见。
一、整治总体目标
到20*年6月,*江流域完成各项整治任务,医化行业污染问题基本解决,重点污染企业全面实现达标排放,环境污染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正常运行,CODcr、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流域性水污染基本消除,交接断面水质达到省控指标要求,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群众投诉明显减少,*江流域水污染整治工作通过验收。
二、工作任务
1、进一步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村口约5公里截污干管,*1265米截污干管;建设污水支管网和截污干管的连接工程,确保第二批纳管企业(*)废水全部进管处理;进一步改造和完善城关片污水收集系统,生活污水收集能力达到60%。启动高新园区(梅渚)污水管网建设。完善城乡生活垃圾收集和绿夏公司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建成*中转站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率达到60%以上。完成城市粪便处理中心改造,废水经预处理后进管处理,加强垃圾填埋场配套建设,实施卫生填埋,垃圾渗滤液得到有效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2、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清洁生产。*制药厂产品结构调整,重污染产品搬迁,合成VE车间停产。新和成按计划实施原料药厂搬迁。国邦化工硼氢化钠项目5月前停产。京新原料药厂车间、国邦化工地克珠利车间、永兴化工恩诺沙星和氟哌酸车间在5月前拆除设备,设备拆除期间妥善处理残留废物,防止二次污染。有2家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促进节能降耗减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按照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规划实施园区生态化改造,推进循环经济。
3、加大污染整治力度。加强入网水质、水量控制,建设污水处理厂应急处理设施,为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提供保障。继续深化工业污染防治,工业废水、废气排放达标率达到90%以上,医化企业冷却水循环利用率达到95%以上。加强医化企业废气污染控制,努力消除阵发性臭气影响。实施总量控制,完成污染物排放削减目标,COD排放量削减3.5%,SO2排放量削减3.6%。加强医疗废物管理,落实医疗废物送往绍兴市医疗废物工业固废处置中心集中处置的相关工作,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达到90%以上。深化农村面源污染治理,以“五整治一提高”为抓手,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主城区禁鸣喇叭,严格规范鞭炮燃放制度,推进噪声达标区建设。
4、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督管理。开展环境风险排查,督促企业制定完善风险应急预案,建造相应的废水应急调蓄池。完成环境在线监控中心建设,并与省、市级联网。完善环境应急系统,购置应急监测车辆及车载设备。
三、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落实*江流域水污染整治各项任务,要把*江流域综合治理作为今后一个时期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针对环境污染整治的重点工作,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列出详细的工作计划,提出具体可操作的意见,并抓好落实工作。要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跟踪督查考核制,定期对污染整治情况进行督查、考核,确保整治任务如期完成,早日摘掉省级严控区“帽子”。
2、强化督查,依法行政。加强环境执法检查,严厉打击不法排污企业,从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定期组织有关部门、新闻单位,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展专项检查,检查情况要及时通报,对检查发现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要予以曝光,并根据《*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加强监控,公开信息。要加强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的监控,建立实施环境信息公开和环境污染整治情况通报制度,定期环境信息。省、市级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的污染整治进度、重点污染源整治达标情况由县整治办进行通报或公示。
【关键词】院内感染;预防;监控措施
院内感染亦称医院获得性感染或医院感染,广义地讲,医院感染的对象包括住院病人、医院工作人员、门急诊就诊病人、探视者和病人家属等,这些人在医院的区域里获得感染性疾病均可以称为医院感染,但由于就诊病人、探视者和病人家属在医院的时间短暂,获得感染的因素多而复杂,常难以确定感染是否来自医院,故实际上医院感染的对象主要是住院病人和医院工作人员。医院又是患者密集的场所,其环境最容易被污染而传播,给社会及病员带来了严重的危害。近年来由于诊断和治疗的方法渐趋复杂,医疗水平不断提高,慢性患者增多,院内感染问题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尽管感染率逐年下降,但目前仍处在一个不可忽视的地位。如何降低医院感染率,提高管理水平,是医院质量管理的一个重要课题。
1组织学习、加强培训
护士长作为医院初级单元的感染预防监控的负责人,为保证全院感染预防控制工作的全局,首先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医院感染的预防和监控,明确自己在医院感染预防控制工作中的职责,将医院感染预防控制工作放在与护理质量同等重要的地位来抓,依法管理、依法办事,利用各种平台和渠道及时了解国内外医院感染预防控制方面最新的信息和经验,不断更新自己医院感染预防控制方面的理论知识,更新思想观念,提高医院感染管理意识和管理技能。在病区建立严格的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结合科室各类人员对医院感染管理法规认识掌握程度的不同,组织安排参加医院和科室的培训,学习医院感染相关的法律法规、工作规范和标准,落实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和要求。在职的医护人员每年应参加医院组织的感染管理知识的继续教育培训1次,学习不得少于4学时,对新毕业的医护人员,特别是新上岗的卫生员、保洁员必须经过3学时的岗前培训后方可上岗。对病区全体人员分层次分类别制定出相应的知识目标和技能目标,做到周有计划、月有安排、季有考试。护士长还应根据目前大量复杂的诊疗新技术广泛应用于临床的特点,遵循循证医学的理念,对科室人员进行有的放矢的培训。
2加强组织管理
病区成立感染管理防控小组,在医院感染管理的三级网络管理系统中,各司其职。病区感染管理小组成员由主任、护士长、感染监测员组成,做到分工、职责明确。主任挂帅,护士长全面负责、严格管理、监督、检查,感染监测员负责具体实施、指导和落实。感染监测员应挑选工作认真、责任心强、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在医院感染管理科的指导下,配合医院感染管理科开展医院感染病例监测,发现医院感染病例和传染病病例及时填卡、报告。做好医院感染管理工作,领导重视是关键,全员参与是有力保障。为确保感染控制工作的落实,应调动全体医护人员共同参与感染监控管理,发挥群体的最佳效应,做到奖罚分明,在转变管理模式上下功夫。
3加大制度落实
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与管理措施。(1)严格病区管理,患者每周更换被服一次,如遇血液、体液污染等情况,及时更换。不在病区内清点污染被服。患者出院、转科或死亡,床位应进行终末消毒处理。病室应定时通风换气,必要时进行空气消毒。采用湿式方法进行环境保洁:保洁用具分区使用,用后清洗消毒,保持干燥备用。(2)各种引流管按规定时间更换,有标识。雾化器、氧气湿化瓶、呼吸机管路、负压吸引瓶、便器、喉镜、开口器、舌钳、呼吸囊、气管插管导丝等复用器械和用品使用后消毒或灭菌处理后,单包装存放。(3)治疗室、换药室、注射室分区明确,标志清楚。抽出的药液、开启的无菌溶液须注明时间,在规定时间内使用。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存放、使用符合规定,不得重复使用。进入病室的治疗车、换药车应配有快速手消毒剂。治疗、处置按一般患者、感染患者的顺序进行;换药操作按清洁感染隔离伤口依次进行;特殊感染伤口应就地严格隔离,处置后进行场所严格消毒。(4)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执行依从严要求,洗手方法按七步法正确洗手。各治疗车、治疗盘、病房门口配备快速手消毒液,手套使用正确。(5)医疗废物管理要求遵循分类收集、专人管理、严密包装、安全运送的原则,医疗废物分类正确,不得混放。处理感染性废物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有针对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
4严格质量控制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院感染管理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针对诊疗活动中存在的医院感染、医源性感染及相关的危险因素进行的预防、诊断和控制活动。
第三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工作。
医务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院感染管理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操作规范和工作标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防止传染病病原体、耐药菌、条件致病菌及其他病原微生物的传播。
第六条住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上的医院应当设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和独立的医院感染管理部门。
住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下的医院应当指定分管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部门。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有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
第七条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由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医务部门、护理部门、临床科室、消毒供应室、手术室、临床检验部门、药事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后勤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医院院长或者主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医院感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制定本医院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规章制度、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预防医院感染和卫生学要求,对本医院的建筑设计、重点科室建设的基本标准、基本设施和工作流程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三)研究并确定本医院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计划,并对计划的实施进行考核和评价;
(四)研究并确定本医院的医院感染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流程、危险因素以及采取的干预措施,明确各有关部门、人员在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工作中的责任;
(五)研究并制定本医院发生医院感染暴发及出现不明原因传染性疾病或者特殊病原体感染病例等事件时的控制预案;
(六)建立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和解决有关医院感染管理方面的问题;
(七)根据本医院病原体特点和耐药现状,配合药事管理委员会提出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指导意见;
(八)其他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重要事宜。
第八条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及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管理和业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对有关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二)对医院感染及其相关危险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针对问题提出控制措施并指导实施;
(三)对医院感染发生状况进行调查、统计分析,并向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或者医疗机构负责人报告;
(四)对医院的清洁、消毒灭菌与隔离、无菌操作技术、医疗废物管理等工作提供指导;
(五)对传染病的医院感染控制工作提供指导;
(六)对医务人员有关预防医院感染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七)对医院感染暴发事件进行报告和调查分析,提出控制措施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八)对医务人员进行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培训工作;
(九)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工作;
(十)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
(十一)组织开展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科研工作;
(十二)完成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或者医疗机构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卫生部成立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专家组,成员由医院感染管理、疾病控制、传染病学、临床检验、流行病学、消毒学、临床药学、护理学等专业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起草有关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诊断的技术性标准和规范;
(二)对全国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对全国医院感染发生状况及危险因素进行调查、分析;
(四)对全国重大医院感染事件进行调查和业务指导;
(五)完成卫生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专家组,负责指导本地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技术性工作。
第三章预防与控制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消毒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水平;
(二)接触皮肤、粘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消毒水平;
(三)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必须一用一灭菌。
医疗机构使用的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具体措施,保证医务人员的手卫生、诊疗环境条件、无菌操作技术和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符合规定要求,对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进行控制。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隔离技术规范,根据病原体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的具体措施,提供必要的防护物品,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加强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和耐药菌监测管理。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及时诊断医院感染病例,建立有效的医院感染监测制度,分析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并针对导致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实施预防与控制措施。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发现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的暴发,分析感染源、感染途径,采取有效的处理和控制措施,积极救治患者。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经调查证实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后,应当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应当在24小时内上报至卫生部:
(一)5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
(二)由于医院感染暴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
(三)由于医院感染暴发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进行报告:
(一)10例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
(二)发生特殊病原体或者新发病原体的医院感染;
(三)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医院感染。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发生的医院感染属于法定传染病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发生医院感染暴发时,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查找感染源、感染途径、感染因素,采取控制措施,防止感染源的传播和感染范围的扩大。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应当根据情况指导医疗机构进行医院感染的调查和控制工作,并可以组织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第四章人员培训
第二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重视医院感染管理的学科建设,建立专业人才培养制度,充分发挥医院感染专业技术人员在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院感染专业人员岗位规范化培训和考核制度,加强继续教育,提高医院感染专业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对本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医院感染相关法律法规、医院感染管理相关工作规范和标准、专业技术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六条医院感染专业人员应当具备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的专业知识,并能够承担医院感染管理和业务技术工作。
第二十七条医务人员应当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知识,落实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和要求。工勤人员应当掌握有关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基础卫生学和消毒隔离知识,并在工作中正确运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针对医院感染危险因素的各项工作和控制措施;
(三)消毒灭菌与隔离、医疗废物管理及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状况;
(四)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暴发的监测工作情况;
(五)现场检查。
第三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存在医院感染隐患时,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暂时关闭相关科室或者暂停相关诊疗科目。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和对医院感染暴发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
(二)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
(三)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
(四)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
(五)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
(六)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或者发生医院感染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院感染暴发事件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医院感染: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者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
(二)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
(三)医院感染暴发:是指在医疗机构或其科室的患者中,短时间内发生3例以上同种同源感染病例的现象。
(四)消毒: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五)灭菌:杀灭或者消除传播媒介上的一切微生物,包括致病微生物和非致病微生物,也包括细菌芽胞和真菌孢子。
第三十七条中国人民医疗机构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由中国人民卫生部门归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