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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管理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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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管理制度

第1篇:重大事项管理制度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参股50%(含50%)以上的企业,包括我市国有企业、政府性投资公司、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第二条所属企业对外投资、经营决策、产权变动、资产处置、人动等事项,应向市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财政局)(以下简称市国资办)和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条市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分为审批事项报告和备案事项报告。审批事项需经市国资办(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其中包含需市国资办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或上报市政府批准事项;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五条以下事项为审批事项

1.市属企业投资事项;

2.市属企业章程修改及注册资本的增减事项;

3.市属企业对外抵押事项;

4.市属企业对外担保事项;

5.市属企业处置重大资产、重大资产损失核销事项(单项资产5万以上);

6.市属企业承包经营或租赁和企业重要资产(单项资产价值50万以上)租赁事项;

7.市属企业超过5万元的捐赠或赞助及企业相关人员公费出国事项;

8.市属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年度财务决算、亏损弥补方案;

9.市属企业年度工资总额、经营班子业绩考核和薪酬;

10.其他报告的重大事项。

本条所述事项,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国资办(财政局)审批。

第六条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

1.市属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

2.市属企业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3.市属企业用工管理制度;

4.市属企业经营班子成员、代表国有股的董事和监动;

5.市属企业因违法、重大经营失误、重大法律诉讼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情况;涉及企业资产的仲裁、诉讼或者企业资产被有关机关或单位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

6.其他应备案事项。

本条所述事项,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国资办(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市属企业向市国资办(财政局)提出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的决议,

2.股东会决议

3.相关的可行性报告、方案、意向书和合同等

4.有关事项的说明

5.其他有关文件

第八条对市属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向市国资办(财政局)报告造成决策失误和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市国资办(财政局)对市属企业按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其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市属大集体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2篇:重大事项管理制度范文

一、高度重视,形成有效的管理制度

结合我们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施,按照《市直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局“三重一大”事项实施细则,并按照细则认真落实到位。并将“三重一大”与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发展医药经济紧密结合起来。在我局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中,明确党组书记、局长对“三重一大”工作的落实负总责。建立了一系列规章制度,有力地促进了我局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对涉及我局的重大事项以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坚持集体领导、集体决策,完善议事规则,严格工作程序,促进了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认真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原原本本的学习《市直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和本局的实施细则,做到了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对文件内容熟悉率应达到100%,机关干部群众对文件内容知晓率应达到100%。

二、坚持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质询和监督

坚持政务公开,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倾听职工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凡是需要职工参与的事项、重大事项,需要职工了解和知情的有关事项,一律公开。一是坚持局机关职工周四例会制度,及时传达上级党委、政府部门的文件精神和相关要求,汇报各项工作的进展和规划,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妥善安排各项工作。二是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包括职务晋升﹑岗位考核﹑荣誉奖励﹑外出学习考察等,做到程序透明,公开﹑公正与公平。

三、明确“三重一大”内容,规范工作程序

1、我局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包括:“十二五”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各项改革方案及实施情况;干部的选拔任用;职工的考核、晋级、奖惩等;食品药品监管经费及其他各项收入的来源、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招待费的支出管理工作等。

第3篇:重大事项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集体决策和会审的方式

对事关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会审,分别以局党组会的形式进行;对国土资源重要业务工作,一般以局长办公会议形式会审。

会审会一般由局长主持召开,也可由局长指定其他局领导主持。主持人应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并综合大多数人员意见形成决议。会审会对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并在会审结束后指派专人予以处理。会审会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经主要领导确认后,以文字形式整理下发或存档,作为内部办理有关业务事项的依据。

第二条集体决策和会审的主要内容

㈠局党组会审的主要内容

1、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工作部署;

2、重要人事任免、调动、轮岗、交流和奖惩;

3、重大资金的使用。

㈡局长办公会会审的主要内容

根据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凡属建设用地、土地市场、地政地籍、土地资产处置、供地价格确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矿政管理、行政执法、和财务审计以及行政管理等重大事项应当经过集体会审,实行集体决策:

1、年度用地计划的编制、分解,建设用地项目预审,供地方式的确定;

2、农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征地方案、供地方案的审定;

3、土地年度出让计划;

4、出让地块和交易方案,包括交易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地价底价;

5、新设矿业权交易方案、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底价;延续变更登记的矿业权协议出让价款;

6、土地、矿业权市场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

7、重大土地、矿产权属争议处理意见;

8、大宗土地变更登记;

9、地类及地权调整方案;

10、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审定;

11、土地出让地价和重大土地资产处置评估确认;

12、土地利用调查及地籍调查、信息系统建设方案审核;

13、地籍调查及土地勘测等重大项目的招标;

14、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

15、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立项及开发、复垦经费的使用、分配;

1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窑厂环境治理规划;

17、重大疑难案件的查处;

18、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19、重大案件调查处理及违法用地、探矿、采矿责任人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的;

20、涉及全局性国土资源专项治理,执法检查等工作;

21、年度财务预决算;

22、重大财务开支及重大项目实施经费预算;

23、全县矿产资源补偿费入库指标和返还款的分解;

24、土地、矿产规费的收取与减免缓交;

25、固定资产和大宗办公用品的购置;

26、机关管理、制度建设等重大事项;

27、其他需要集体会审的事项。

第三条会审的程序

预审。提请会审前,应由有关业务承办单位对有关业务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和分析。对重大事项或涉及政府部门和两个科室以上需要协调的,应当提交会审。

会审。分三个步骤:第一步,有关业务承办单位向会审会介绍提交会审的有关业务事项的基本情况,让会审人员对研究的事项有比较清楚的认识和了解。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政策规定,提供相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提出两种以上方案,供会审会参考。

第二步:针对承办单位介绍的情况及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会审人员充分酝酿和考虑,并依据事实和理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通过共同讨论,集思广益,形成解决问题的统一方法和有效途径,以达到共识。

第三步:对会审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会议主持人进行集中和筛选。对意见一致,且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符合政策法律法规的,应当予以采纳;对事实不清,理由不充足,以及缺乏法律依据的,不予采纳;对意见不一致或者因问题比较复杂,一时难以做出决定的,在调查了解,掌握情况后,再进行会审。

终审。对会审形成的一致意见,在局长予以最终确认后,作为集体决定正式予以实施。

报审。对不属于国土资源部门决定的事项,或者虽属于国土资源部门决定的事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职权分工,还需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在作出决定后,应当按程序及时上报处理。

第四条会审应遵循的一般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对重大事项的决定,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地依法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巧立名目,弄虚作假,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更不得利用职权,做出有损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事情,确保各项审批活动能够依法有序进行。一般不对临时提出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公正公开原则。对需要研究处理的事项,无论任何人和任何事情,都要平等相待、一视同仁,做到公正、公平和公开。绝不能分亲疏、搞等级,或者厚此薄彼、偏轻偏重。对研究处理的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告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主动回避原则。提交会审会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如与会审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该会审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主动申请回避的,会议主持人应提醒其回避。

服从多数原则。会审研究讨论的有关事项,如果意见有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分管领导不能参加会议,一般情况下对相关事项不予审议。其他领导不能参加会议,由局长或分管领导事先征求意见,并在会上说明。

及时高效原则。对提交会审的有关事项,会审会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及时作出处理。该办理的尽快办理,不该办理的明确不予办理。对情况复杂或者条件不成熟暂时不能办理的,要主动说明情况,待条件具备后再行办理。会审事项做出决定,明确主办单位和完成时限。

第五条会审决定的执行

1、承办单位和局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主办科室负责决定的落实,局办公室督办决定的执行。

第4篇:重大事项管理制度范文

根据XX发〔2004〕81通知精神,现将我乡村务公开工作向大家作个汇报。

一、领导重视,人员、经费到位,保证村务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

从1998开始,至今已坚持开展了5年多的时间,五年来,在乡党委、政府及村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各村民小组的大力支持配合下,严格执行党的一系列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保证了村务公开工作的正常运行和顺利开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好评。

在进行村务公开工作之初,我乡党委、政府对此极为重视,成立了乡村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副书记任组长,相关单位和部门抽调人员9人组成工作组,投入工作经费8000多元,在全乡所辖29个村小组中,建立了26个坝区村小组的村务公开栏(墙)(三个山区苗族村小组除外),对各村民小组的各项收入、各项重大公益事业事业支出、各种招待费、干部补贴、误工、办公费用、修沟、修路支出等,进行分门别类的分项公开。村务公开制度建立以后,我乡能够坚持实行每半年公开一次,重点公开村级财务收支情况,年初1月份,公开上年下半年的收支状况,年中7月份,公开当年上半年的收支状况。对村组内发生的重大事项,做到随时发生随时公开,注重公开的时效性,以便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参政议政和监督作用。通过几年的工作实践,我乡已形成了每年1月和7月,乡农技中心负责农村经济的同志指导村组进行各种事项公开的良好局面。26个村民小组3个村委会每半年公开一次,全年共公开58期。

二、统一管理,规范操作,实现“村账乡管”

为加强监督、规范村级财务管理,从源头治理腐败,2001年以来,我们将农村集体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统一到乡农村经济管理站统一管理。对农村集体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坚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帐务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收付款制度、资金管理制度、财务审批制度和定期公开制度,层层严格把关,有效地遏制了过去有些村干部大手大脚的不正之风和一些不必要的开支,为农村集体资产挽回了经济损失,维护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各村组财务收支情况和重大事项以黑板报的形式,在各村组政务公开专栏内进行的两次公布,改变了以往一年只公布一次,过于笼统,群众看上去很不明了的情况。具体方法如下:(一)收入按款项来源单项公布;(二)支出按事项分类逐一公布;(三)重大事项按明细公布。结果表明,这种公布方式能让广大人民群众全面、具体地了解、掌握本村组的政务和财务收支情况,真正做到“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村务公开名符其实地成为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桥梁和纽带,为更好地体现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提供可靠的资料依据,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取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进一步做好村务公开工作。

通过村务公开,使我们深刻认识到,只有面对面的直接深入到广大人民群众中去,才能真实地倾听到群众意见和呼声,才能有效地改进工作方法。

随着体制改革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实行村民自治以后,在农村集体财产管理上也会出现新的变化,今后,我们一定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村务公开的作用和意义,维护农民对农村经济事务的监督权,大力推行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推行以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内容的村民自治,让农民依法行使自己的民利,维护农民自身利益,使之能更好地密切干群关系和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加强集体财务与资产管理是维护农民对农村经济事务的民主监督权的具体体现,也是整个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基础。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这项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探索新的方法,在抓好财务常公开、真公开的基础上,针对农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公开,提高公开质量,确保农民群众对集体财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推动财务公开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四、村务公开工作存在问题

村务公开工作开展5年多以来,特别是2001年实现“村账乡管”以来,我们发现此项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版权所有

第5篇:重大事项管理制度范文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下列资产应当界定为企业国有资产:国家和省、市授权投资的部门或者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所形成的国家资本金;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国有企业用于投资的减免税金;由国家承担投资风险,完全用借入资金投资开办的企业所积累的资产;用国有资产兼并、购买其他企业或者其他企业资产所形成的产权;应当依法界定为企业国有资产的其他资产。

我市实行由市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不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市国资委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确定有关组织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

市国资委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一、健全政策法规体系

认真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督促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积极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加快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根据国有资产监管的需要,从基础工作抓起,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国有资本统计、国企清产核资、国企财务决算、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企业国有产权界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管理、重大投融资项目管理、国企绩效评价等规范性文件,抓好出台后的贯彻落实。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已出台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规的同时,要结合我市的实际,继续加快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规及执行体系建设,做到管有依据、管有规矩、管有界限、管有分寸。

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统称所出资企业。所出资企业由市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一)市国资委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

1、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加强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的资产统计、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和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2、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凡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在做好财务决算的基础上,必须认真编制包括资产存量、分布、结构等在内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如实反映本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及其运营情况,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3、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并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制度,定期分析和向市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状况。

4、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进行改制、分立、合并、破产、解散、产权转让、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或者资产转让、拍卖、收购、置换时,必须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市国资委对资产评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确认。

5、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指标评价体系,对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状况、财务效益、偿债能力、发展能力等情况进行定量、定性对比分析,作出准确评价。

6、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必须通过依法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得私下交易。

7、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管理事项。

(二)市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

市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除履行上述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之外,还要进一步加强管理。

1、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所出资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并对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2、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收益进行考核和组织收缴,纳入本级预算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的要求,编制再投入预算建议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3、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及我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审核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规划,对企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总量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对企业的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

4、协调处理发生于所出资企业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在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市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事前向市国资委报告,按照市国资委的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在股东会、董事会闭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向市国资委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当附有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纪要。

6、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等项工作。

7、对资产规模较大、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较好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8、审核批准的重大事项:

(1)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2)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

(3)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

(4)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计划;

(5)国有股权转让;

(6)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者部分放弃国有股认股权;

(7)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处置重大有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

(8)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工资分配总额;

(9)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9、市国资委初审、逐级呈报的重大事项:

(1)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解散;

(2)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

(3)在上市公司配股中全部、部分放弃国有股配股权或者采用增发股票、定向吸纳其他非国有资本投资入股等方式,导致国有股比例下降;

(4)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

(5)上级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10、企业向市国资委报告的重大事项:

(1)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资产托管、承包、租赁、买卖或者置换活动;

(2)对外提供的单项担保额达到本企业净资产20%、累计担保额达到本企业净资产50%,以及向本企业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非对等担保;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企业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4)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5)捐赠企业资产;

(6)涉及企业资产的仲裁、诉讼或者企业资产被有关机关和单位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

(7)产品被外国或者地区列入反倾销调查目录;

(8)企业负责人因被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或者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9)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一)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监事。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工作方式、行为规范等,参照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监事会依法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以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等进行监督,并向市国资委提交监督检查报告。派驻监事会的企业应当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如实向监事会报告重大事项,并定期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派驻监事会的企业召开董事会和研究企业改革发展、年度财务预决算、重要产权变动和重要人事调整等重大事项的会议,必须邀请监事会成员列席。

(二)市国资委可以根据需要,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对该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效益进行监督。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财务、生产经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审计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完善科学决策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工作。

(四)市国资委建立健全所出资企业负责人重大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企业负责人在履行职责时,因、或者等违法行为给企业国有资产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违法、违规责任追究

(一)市国资委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违法收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的;

2、侵犯所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未按规定期限审核批准所出资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的。

(二)市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未按照派出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或者未按时提交履行职责有关情况的报告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财务、生产经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

2、对应当报市政府或者市国资委审核批准的重大事项未报审核批准的;

3、未经批准擅自出让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以及未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产权交易的;

4、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

5、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6、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7、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时,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8、转让企业产权时,未按规定落实企业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以企业国有产权作为担保的,转让该国有产权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的;

9、发生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违反决策程序、、,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并按规定对其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

五、确保出资人到位

第6篇:重大事项管理制度范文

一、领导负责落实,明确责任分工。

年初,分局制订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分局20*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和《*分局20*年作风建设实施意见》,与各中队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明确了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是分局及各中队的首要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目标,对党风廉政建设实行分工负责,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做到一起布置、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二、强化思想教育,抓好廉政学习。

以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为载体,着力抓好党风廉政学习教育。分局颁布《关于加强春节期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强化思想教育。一是做好春节、元旦等节日前后的党风廉政教育,组织召开了廉内助会议。严禁“三礼”、“三公”,增强全体人员的防腐拒贿意识,过好廉洁的节日;二是组织开展了廉政建设专题学习活动,集中学习了市局颁发的《关于深化拓展“树新形象、创新业绩”主题实践活动,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五一节日期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通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20*-2012年工作要点》等文件,重温我局“两个一律”、“五条禁令”、“八项承诺”等内容,每人撰写学习心得体会,查摆自身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扎实做好整改,取得了明显成效。三是组织学习了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特别是对十七届二中全会报告中提到了的廉政建设方面的内容的深入学习。

三、制定具体措施,强化效能监察。

分局根据市局统一部署,颁发《关于当前工作的几点要求》抓好教育严肃纪律,组织各中队、科室开展针对性的队伍思想、作风、纪律教育,严格执行市局、分局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抓队伍管理,加强督查狠抓落实。一是在景山中队试点开展案件查办分离。让查处案件的人员和案件办理的人员相分离,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人情执法和关系执法。二是颁布《分局夜间值班补充规定》。抽调机关成员成立夜间值班督察小组,分局局长参与夜间值班督巡。三是认真落实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对人事、大额度的案件等重大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做好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及时报告,落实民主集中制和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四是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和相关财政资金使用及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公务接待、公车管理、公务外出等项规定。五是认真执行市局制订的错案追究制、执法责任制,落实行政过错问责制,加强对行政不作为行为的检查和责任追究。六是加强行风监督,坚持谈心、谈话制度,分局加强与行风监督员和特约监督员的联系沟通,进行行风监督,还经常性走访乡镇、街道、村居干部群众,征求对我局行风建设的意见建议。同时,分局按照市局相关文件规定,陈阐局长下基层当队员,于所处中队零距离接触,了解一线队员工作难处,及时开展谈心、谈话活动,本着管好干部、爱护干部、防患未然,做好与中层干部的思想沟通。

第7篇:重大事项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农村审计 财务缺陷 对策建议

近年来,虽农村财务管理水平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村级财务管理依然相对薄弱,经济纠纷引起的干群矛盾屡屡发生,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实现动态实时监察,更好地推动农村财务事业发展,已成为日益破解的难题。

一、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会计核算薄弱

收支票据管理不严,有些村没按时序开具村统一收款收据,收款收据存在漏登遗失等不规范行为。票据的报销审批手续不齐全,经常有白条抵库的现象。向个人借款未经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议,在账务上有利息支出而查阅不到借款凭证。有些村集体公益事业项目由村民自筹部分未入账直接收支相抵,项目管理不到位,致使会计信息失真。2004年一些自然村被撤并组建行政村,还存在财务仍然独立管理即私设小金库,至今未并入行政村委托乡镇三资管理中心统一监管。

(二)财务内控制度缺失

村干部的思想认识存在误区,认为村账会剥夺村级经济权力,往往有抵触情绪工作上不给予配合。部分村级非生产性开支、大额支出等重大事项未经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议,由村干部用行政手段独断专行。村级理财小组听从村干部指使,没有真正履行监督职责,助长了腐败土壤蔓延。财务人员岗位职责分工不明确,专业知识业务水平不高,货币资金管理混乱。村级重大建设工程如办公楼、公厕排污、康庄公路、饮用水招投标合同档案管理不规范。

二、产生的原因

一方面,村干部的思想认识不清晰。有些村干部认为村级财务是村民自治重要组成部分,实行村账完全是政府强制行为,干脆把农村债务化解、村级财务监督和村级财务管理等工作也推给乡镇政府。如道路维修村集体承包给个人挖机等经济业务,村干部不会强烈要求对方提供合规的发票而是惯用白条入账。另一方面,乡镇三资监管不到位。乡镇三资管理中心会计人员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审核村级财务收支票据,难免与村干部发生摩擦,为维持良好的氛围,不得不变相村级财务管理漏洞。乡镇缺少专职的审计人员,尽管经过专业培训,还没有深入把握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综合素质跟不上形势必展需要。受多方面的限制,审计人员查出问题与处理决定相脱节,很难得到及时处理,没有真正落实乡镇监督管理主体,无法形成上下联动协调约束机制。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管理机构建设,实现组织稳定性

一方面,规范落实机构专业化监管建设。乡镇要以优化监管资源配置为基础,加强农经工作机构建设,协调落实监管职责,重视农村三资管理人才的培养、管理和使用,配齐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心会计,相关经费纳入乡镇财政预算。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心和会计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建立工资激励和约束机制。另一方面,加强农村财务人员队伍建设。村集体要落实专人负责村级财务,村报账员需经县农业和财政部门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人员不得频繁更换,保证队伍相对稳定和业务连续性,落实村级报账员待遇。

(二)健全管理制度,实现管理制度化

1、健全村级财务制度,并能够执行有效

按照规定制定完善农村集体三资重大事项决策、财务收支预决算、货币资金管理、非生产性开支控制、财务开支审批、票据管理、资产台账、资产清查、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等各项制度。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每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的规定,清理原行政村撤并等原因遗留的多余户头。规范资产资源管理制度,集体公益事业建设及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和转让等,一律按照“立项申报、民主讨论、政府审批、公开招标、群众监督”程序进行,由县、乡镇、村三级向社会公开招投标,明确合同履约要求,加强合同规范管理。规范村集体三资档案管理,有关会议决定、承包租赁方案、经济合同、招标文书、财务会计等资料要及时立卷归档。

2、加强会计核算工作,正确核算和反映财务收支情况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相关票据,除可使用自制凭证外必须提供合规的发票,工程项目支出、资产发包租赁收入、借款收入等票据,须附有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合同文本、招投标文书等必要的附件,按照有关的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用途,规范地使用专项资金和管理项目,做到专款专用,依据项目实施进度计量支付,办理工程竣工决算。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水平,做到安排资金与实施所需资金相吻合。对项目支出的净结余资金,严格按有关规定上缴或重新安排项目。

(三)深化村级财务公开,实现运行阳光化

严格落实财务公开,按照“公开时间及时按期、公开内容真实易懂、公开程序规范严格、公开形式灵活多样”的要求,公开日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开三资运营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创新公开形式,推进村级便民服务和村务公开信息平台建设,通过固定公开栏、网络、触摸屏等多种形式,细化公开内容,推行村级财务逐项逐笔公开,实现村级财务账目数据、资产资源实物取证、民主决策过程等全方位、多层次的村级财务公开模式。扎实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公开内容。

(四)完善监督机制,实现监督立体化

1、加强村级民主监督管理

严格执行民主决策、民主理财、民主监督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作用,依法依规对村级重大事项决策、村务公开、村级三资管理、村级工程建设、村干部廉洁履职等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定期召开会议及时提出监管意见,反映成员意见和建议;推进村级民主管理创新,村务监督委员会在行使监督权、否决权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当召开村级组织联席会议调解;调解不了的,可就争议事项组织召开听证会协调或裁决,情况报乡镇三资管理中心备案。乡镇纪委要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督促其认真履职,严格执行“先理财、后审批、再入账”的村级集体财务工作流程,村级经济业务发生的每张票据都需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字盖章后方可入账。村报账员对业务工作负责,应及时、真实、准确地做好报结账工作。

2、开展清查审计

乡镇纪委要会同农业部门组织开展村级三资管理情况定期巡查,每年要对所辖村财务进行清查,及时纠正存在问题。乡镇三资管理中心要深化会计监督,加强对村级财务开支的审核把关。加强审计资源整合,探索分类审计的形式和途径,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或招投标选定有资质的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县财政经费予以保障。加强审计结果应用,探索乡镇长经济责任审计与农村审计绩效挂钩机制,确保审计处理结果的落实。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审计中介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3、完善三资监管信息化平台

按照“统一会计标准科目、统一账务处理、统一信息采集、统一模块管理”的要求,做好资金、资产、资源、合同管理模块的相关信息录入,并将村级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村级资产资源的实物图片、经济合同、招投标文件等原始资料录入三资监管平台;有效整合各类信息资源,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三资档案信息化管理,实现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关注的土地征用,资源承包和分配方案、安置房指标分配等重大事项的详细公开。开发建成县、乡镇、村三级联网的三资计算机监管平台;做好日常维护,确保三资数据及时进账入网,实现三资管理及运行情况实时查询、实时分析、实时预警、实时监管。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规范村集体所属动产和不动产交易行为,健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体系,以标的物应入尽入为原则,推进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公平交易。

四、结束语

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监督,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各部门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常抓不懈,实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规范建设。

参考文献:

[1]徐争春.审计引发的财务思考[J].农村财务会计,2015

第8篇:重大事项管理制度范文

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本市实行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本市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代表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市企业国有资产采取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两种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市有关部门根据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代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本市部分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代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有关委托监管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和相关规定。

第七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与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八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全市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本市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的国有经济发展规划,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向优势产业集中,培育发展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企业集团,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带动力。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采用多种有效方式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逐步实现国有经济从不适宜发展的领域中有序退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制定有关政策,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与发展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

第九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以下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

(一)发展战略规划,包括3至5年中期发展规划和20xx年远景目标;

(二)重大投资、融资,其中投资包括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金融投资以及其他类型的投资,融资包括发行债券和向银行借款等;

(三)重大产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

(四)股份制改造、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破产、解散、清算等资产重组行为;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

(六)对外担保等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

(一)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事项。

(二)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在其依法参与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时,应当按照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应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其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子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重大事项予以审批、核准、备案。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未按照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或者不按时提交报告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其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行为规范等,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申报事项,应当在受理当日作出处理;当日不能作出处理的,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报事项不属于应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审批、核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报企业不受理;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报事项属于应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审批、核准范围,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报企业按照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报材料的,应当受理申报。

第十三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报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审批、核准,或者不予决定、审批、核准的书面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10日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所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

(二)所出资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产(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

第十五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并可以授予被授权企业行使下列部分或者全部重大事项决策权:

(一)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企业投融资规划范围内,决定本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本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决定本企业员工薪酬总额;

(四)其他重大事项决策权。

第十六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与被授权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授权经营责任书。

被授权企业依照本办法和授权经营责任书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财务监管、效绩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其所出资企业涉及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纠纷和其他法律纠纷。

第十八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列入国有资本收支预算。

第十九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相关凭证或证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和经济运行指标考核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第二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风险,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所出资企业应当加强法制建设,坚持依法经营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公司制改造,建立和完善规范、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二十三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推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负责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企业法律顾问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对企业依据有关规定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等重大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

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第二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二十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本市制定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6月9日起施行。

国有企业基本定义国有企业或称国营事业或国营企业。国际惯例中,国有企业仅指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而在中国,国有企业还包括由地方政府投资参与控制的企业。其营利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特点。

第9篇:重大事项管理制度范文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XXX厂开办发[2006]2号文件暨《关于在全区开展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自检自查的通知》精神,我中心厂务公开领导小组按照通知中的指导思想与内容,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了自检自查工作安排,及时召开了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自检自查动员与部署专题会议,现就自检自查的主要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坚持高标准,高要求。

中心党委为扎实做好此项工作,进一步推进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进程,首先按照通知中的总体要求,成立了由党委主管领导牵头的自检自查领导小组,同时明确了“以制度上健全,职权上规范,工作上创新和注重实效”为标准,以是否真正较好地发挥了职工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民主决策及是否实现了职工当家作主,落实了职工的主人翁地位为自检自查的准则。

我中心共有基层企事业单位三个(其中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两个,自收自支企业一个)。中心所属XXX公司,多年来始终自觉坚持职代会制度,实施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实施厂务公开,取得了一定的

成绩,并获得了一些成功做法,因此,我们把自检自点和汇报重点放在了该单位。

二、厂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

(一)基本情况

XXX公司是具有40多年历史的国有企业,公司多年坚持职代会制度,坚持党的依靠方针,让职工当家作主。无论是在提高公司的农机服务功能,还是推进公司的发展都起到了重要作用。特别是自2000年以来,公司按照区委、区总工会的总体部署,并借鉴厂务公开试点单位的成功经验,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经公司五届五次职代会通过,制定并实施了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使农机公司的民主政治建设更加富于活力,公司的民主管理与监督机制得到了进一步加强。随着时间的变化,XXX公司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已由初期的逐步深入转变成为现在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日程与方法。

(二)不断完善厂务公开工作方法

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与监督,让职工享有知情权、议事权、监督权、管理权,最大限度地激发广大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是厂务公开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自2003年底以来,为了把厂务公开民主管理

工作抓得更细、更突出实效,公司按照区委、区总工会关于厂务公开工作中的“三重一大、六个规范、九项公开”的具体指导内容及公司工作实际需要,对公司厂务公开实施方案、细则及公开方式进行了进一步完善(经公司六届四次职代会通过)。形成了中心党委和工会统一领导,经理主抓,工会具体实施,支部监督,职能部门各负其责,职工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与工作运行机制。同时,为了实现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成立了厂务公开办公室常设机构,主持厂务公开日常工作,随时了解、倾听职工的建议与呼声,并以公司简报为公开栏,及时报导每月一次的厂务公开专题会情况;阶段性经营服务情况;费用支出、招待费的使用情况;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难点、热点、关键点等情况。可以说,厂务公开真正为职工提供了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决策权的“平台”。

(三)将党务公开、政务公开与厂务公开有机结合,融为一体。

05年初,中心下达了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纪检监察的具体工作要求以后,XX公司将以上工作与厂务公开有机结合,先后出台了发展党员实施“双推双公示”和任用干部实施试用考察期的具体规定,并由厂务公开办公室具体实施。实践表明,以上做法无论是对于保证发展党员质量还是对于干部的培养选拔与使用都起到很好的作用。可以说厂务公开对组织工作、干部培养等同样提供了民主监督和职工群众参与并决策的“平台”。

三、坚持以职代会(职工大会)为主体的厂务公开工作中“三重一大”的民主决策落实

自2000年以来,公司将职代会制度与厂务公开制度有机结合,将厂务公开中“三重一大”作为职代会、职工大会的重要内容(年初定期召开职代会,年中召开职工大会),特别是在年初的职代会上,让代表充分行使权利,让职工当家作主,审议决策以下事项:

(一)企业改革、发展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即公司发展规划、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职工相关保险、提薪水晋职、奖金分配方案的确定等。

(二)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即公司年度经营管理目标与安排的确定,内部经营责任制的实施,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等。

(三)党风廉政建设重大问题。即在每年度的职代会上都认真进行民主评议公司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情况。公开公司各部门招待费使用情况、公布大额度资金使用与公积金、公益金支出情况等。

四、重大事项及时公开

为保证重大决策的正确,公司始终坚持集广大干部职工的智慧与创造力,听取职工群众的好的建议与意见,如在2003年7月份,在中心主要领导的大力帮助下,公司先后采址三块,急需确定最佳方案;其次是为进一步强化管理力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改的公司部门岗位职责、规章制度初稿完成。以上两件都是重大事项。此时,经经理提议,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决定,一改以往的年中召开职工大会为职代会,对两个重大事项及时做出了正确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