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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六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
第九条发生战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时,国家可以依法统一调用、处置企业国有资产。
第十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
(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义务是:
(一)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
(二)保持和提高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领域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
(三)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四)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五)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自,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
(六)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向本级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四章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审核、决定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有关重大事项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第二十七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作为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控股公司,享有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权利;可以作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享有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第三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三十三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务院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行为规范等,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参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第三十六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三十七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关键词 军队 国有资产 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3.4 文献标识码:A
加强军队国有资产管理,既是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根本举措,也是优化军事资源配置、提高保障能力的客观途径。加强军队国有资产管理,对于推进军队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军队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军队实行国有资产计价核算以来,资产管理得到加强,资源配置明显优化,服务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但与国有资产管理的高要求和保障打赢的高标准来看,军队国有资产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
1.1对国有资产管理重视程度不够
由于长期处于计划经济和部队完全供给制的大环境之下,部队和军工企业的一些管理人员的思想上只有“货币”或“资金”的概念,而无“资产”的概念,对于“国有资产”的认识更是缺乏。受“重钱轻物”思想的影响,一些单位缺乏资产管理的理念,许多单位没有把国有资产管理纳入党委理财的范围,摆在日程上抓落实。重使用轻管理的现象仍在一些单位比较突出,作为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单位主官,资产底数不清,情况不明;资产管理制度不落实,随意处置国有资产;管理层次还比较低,不重视资产的优化配置,导致重复购置、资产闲置等现象,造成资产使用效益不高,形成资源浪费;缺乏资产与经费统管并重的观念和措施,不能做出统一规划和合理的预算安排。由于不够重视,许多部队、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始终处在低效、无效甚至是负效营运中。从军队经营性国有资产营运状况看,不少企业亏损、挂帐严重,有的企业成为空壳企业。从军队国有资产管理及使用效益上看,主要是浪费、积压、重复购置、无偿占用等现象较为普遍。
1.2军队国有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界限不够清晰
近年来,各级领导和财务人员对军队资产管理越来越重视,但对军队国有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关系认识还不够明晰,有的军队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认为,反正军队资产是国有资产,资产使用、管理的好坏与单位和个人的利益不直接挂钩,因而对军队资产能多占用就多占用,“不用白不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部分军工企业和生产经营的主管部门人员认为,军工企业和生产经营资产既然是国有资产,作为主管部门就必须行使其决策调配权,容易造成军企不分,军队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使用权不分,越俎代庖,过分干预,不按经济规律办事,而造成军工企业和生产经营资产不必要的损失。
1.3军队国有资产的估值不够准确
由于军队特有属性,当军队国有资产由于经济、技术和自然的原因,而导致价值迅速下降时,可能不能真实地反映资产的价值,从而造成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产生差异,并随时间的推移其差异可能越来越大,导致了账实不符,有的甚至资产已经报废,但账面一直不作调整,成为“家底不清”的另一个重要原因。这样影响了军队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正确计算和国有资产产权的转让,不利于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使用和处置。
1.4军队国有资产监督体系不够健全
各级财务部门作为军队国有资产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军队国有资产享有管理和监督权力。但是,军以下财务部门没有设立专门职的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仅由财务部门一名助理员兼管。与此形成反差的是,绝大多数军队国有资产分散掌握在军以下、军工企业等单位手中。相对于数量庞大、价值高昂、布局分散的国有资产来讲,军以下单位管理人员过少,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体制系。财务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虽然负有监督军队国有资产使用责任,但是由于实际是没有形成配套的制度机制,难以真正把监督权落到实处。由于军队国有资产管理没有专职管理人员,没有可遵循的管理法规,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严重影响了实际工作的落实。另外,有的资产使用部门忽视财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工作不配合,过一步影响了财务部门职能的发挥。
2加强军队国有资产管理的对策建议
加强军队国有资产管理,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2.1提高对军队国有资产管理的思想认识
提高思想认识,是促进工作、加强管理的基本前提。加强军产管理,既是各级领导干部和财务人员的重要职责,也是每个军人的义务。要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开展宣传工作,提高认识,促进军产管理工作,明确军产在整个国有资产中的地位,转变重经费轻资产的观念,改变“钱物管理脱节”的现象。要加强存量资产管理,将经费和资产纳入年度预算统筹安排,建立财力财权集中统一,经费资产投向科学合理、投量适当有度的经费资产管理模式,实现由单一理财向钱物统管转变,防治军产流失,确保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合理使用。
2.2理顺军队国有资产产权关系
军队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是涉及从产权界定、产权登记管理到产权使用管理和产权变动管理的动态过程。通过对军队国有资产进行所有权界定可以划清军队国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归属界线,确认和落实国家对军队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权,保障国家的合法权益,防治军队国有资产的流失;通过对军队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等产权的界定和责、权、利的明确划分,可以形成对各产权主体的利益激励和责任约束,激发各产权主体管理资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防治军队国有资产的不合理毁损和浪费,实现军产的保值增值。
2.3健全军队资产管理制度机制
建立健全军队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体系。军队国有资产的管理法规和制度不完善、不配套的问题日益突出。现阶段,军队可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和军队国有资产管理的特殊要求,制定相应的法规和办法。在保护军队国有资产和加强军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可参照《国家国有资产监管条例》,颁布相应的军队国有资产监管条例。在国有资产的产权方面,可制定能包容产权纠纷、产权界定、产权转让、产权登记等问题的“军队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办法”。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方面,可出台“军队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和“军队国有资产流失的处罚规定”等等,确保军队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有法可依。
2.4规范军队国有资产登统计工作
把好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等关键环节全过程管理,保证资产合理使用。一是资产增加要及时入账。对上级配发未列入装备实力、自购自建等国有资产要及时登记入账,不能漏记、迟记,防止资产游离于监管之外。二要是及时补充计价登记。资产价值变动难以确认的,要咨询专家意见后,如实计价登记。三是要严格资产处置。对现有资产的处置,要严格手续,严格审批,严格按权限报有批准权限的党委或分管领导审批。现有资产处置必须通过严格论证、认真鉴定评估后方可进行。不符合处置条件的要继续使用。有残余价值的要登记收入并按规定上缴。不按规定或不采用正常程序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的,要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5强化军队国有资产管理监督
加强军队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控制,是搞好军队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方面。当前,可采取以下监督方法:一是行政监督方法。军队是高度集中统一的武装集团,军队财务具有高度的计划性、集中性、统一性,必须依赖于强制性行政手段对军产进行管理。因此,宏观管理中一方面要充分发挥预算的作用,通过制定有效的调控政策强化对微观主体的约束;另一方面监督部门要统一执行政策的尺度,对违规事件要依据法规准确处理,保证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公平、合理。二是法律监督方法。一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军资产管理的法制建设,建立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强化执法力度,确保法规制度落到实处、抓出实效。三是审计监督方法。审计监督的方法,是对所有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的最常用、也是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在军事经济监督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军队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是指由专职审计机构或人员接受委托或授权,对军队国有资产的使用、占有、经营、管理者的全部或部分资产会计资料或有关资料进行审查,以确定或解除被审计者的经济责任的一项监督、评价和鉴证活动。其主要内容包括:对军队国有资产预算执行情况、对军队国有资产产权处置及价值核算以及对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和资产收益收缴、分配、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通过审计监督,进一步强化军队国有资产管理,减少资产的流失,提高军队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效益。
关键词:产权交易市场;政府介入;监管;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1)11-0115-04
一、产权交易市场的法律界定
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自上世纪80年代末出现以来,经历了探索发展、整顿治理、规范和再发展等几个阶段。20多年来,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作用日益深化,产权交易的广度和深度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清楚地界定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不仅有助于准确地定位政府在产权交易市场中所应扮演的角色,同时这也是进一步研究产权交易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重要前提。
要研究产权交易市场的性质,首先应当从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客体――产权入手。法学意义上的产权,在狭义上一般指物权,即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在广义上,产权则包含更多的内容,一般认为应当包括物权、债权、法人和企业财产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种财产权利,同时还涉及劳动力资源等,其范围之广无疑可以涵盖所有的要素市场所反映的交易内容。其实,在实务操作中,产权不仅涵盖了企业的存量资产,如厂房,设备等的所有权,同时它还包括经营权、股权、债权等体现社会关系的社会经济权利,它们是可以凭借其获得经济利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资本权利。而且,产权(包括物权)一旦突破了法律对其交易方式的限制,取得了证券化的形式,对证券化后的产权进行交易就是证券交易,产权交易市场就进化成了证券市场。现在的股票市场其实就是发行和交易证券后的上市公司股权的市场。从这个意义上说,产权交易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证券市场的初级形式,是非证券化的资本市场。当然,我们也不能就此排除产权交易市场在实践中存在的其他要素市场的性质。这是因为,现实中产权的交易往往涉及整体的要素转移,这其中包含了劳动力、土地、技术等诸多要素,并且各地的产权交易市场也已经或正在酝酿着进行产权和技术市场的整合。因此,基于上述产权交易市场的运作实践以及广义的产权概念,将产权交易市场的属性界定为一个兼有资本市场和其他要素市场性质的综合性或系统性市场较为科学。事实上,产权交易市场在实践中所表现出的融资功能上的突出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产权交易市场的主要属性应为资本市场。它属于我国当前资本市场体系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产权交易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体系的一个基础性平台,其产生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特殊背景之下。因此,在产权交易市场的产生之初,它更多的是服务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调整以及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而这却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当前产权交易市场中交易的产权主要属于国有的状况。前文已述,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客体一产权,应是一个广义上的概念。这就决定了,产权交易市场中交易的客体应是多样化的,而这里的“多样化”无疑应当包括所有制形式上的多样化。有鉴于此,本文所述之产权交易市场,将特指为实现国有产权和其他各类产权的流转与调剂,由国家、行会和市场制定交易规则、以价格机制为指导,并由中介组织提供中介服务的各类有形和无形的交易场所。
二、产权交易市场中政府的角色定位
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和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参与,政府也不可能不介入。实际上,政府在我国产权市场建设中起着特殊的、重要的作用。目前来看,政府的行为在起着积极作用的同时,既有缺位的地方也有越位的地方。因此,研究政府在产权交易市场中的角色定位,不仅是推进产权交易市场中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同时它更是产权交易市场监管法律制度构建中所必须思考的问题。
政府的行政权力对产权交易市场的介入应该深入到何种程度?政府、产权交易市场以及产权交易的中介机构三方应该各自扮演一个什么样的角色?理论界和学术界存在着较大的分歧。有的学者认为,鉴于现在产权交易市场发育不完善,其交易的产权主要属于国有,应当由政府来大力支持产权市场的发展,包括资金支持以及促成交易等,认为产权市场应当是集交易平台与评估、监管于一体的机构;另外一些学者则认为,产权交易市场的完全市场化运作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大趋势,交易的内容和对象也将由国有产权为主导发展为多种形式的产权并存,因此,行政力量不能过分介入,应当实现监管与运作的彻底分离。笔者较赞同第二种观点,原因析之如下。
首先,政府过度介入市场会干扰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阻碍资源优化配置。前文已述,产权交易市场产生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特殊背景之下,它作为国有经济重要的退出通道,是推动多种经济要素合理流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不可缺少的重要平台。所以,在当前甚至以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的主要对象仍将是国有企业的产权。因此,政府肯定、而且必须介入到产权交易市场中,尤其是国有产权的交易。然而,国企改革乃是我国改革的一大顽疾,任何问题一沾上“国企”两字就复杂起来,产权交易市场中亦是如此。在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中,政府的强制性干预对国资产权并购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事实上,政府在宏观调控时应把握两个基本的原则:一是政府尽量不参与资源配置;二是一旦参与要以市场手段来进行。但是在我国产权交易实践中,某些政府部门常常采取“拉郎配”方式撮合买卖,人为干预交易方向。政府对市场过度地介入,不仅干扰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而且由政府不恰当干预进行的产权交易通常也难以达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不仅如此,正如上文分析的那样,产权交易市场中的产权无疑应是多样化的,交易的内容和对象势必也将由国有产权为主导发展为多种形式的产权并存的局面。因此,无论从市场现实的状况,还是从其长远的发展来看,政府在产权交易市场中都不应过度地介入。
其次,政府过度介入产权交易市场不利于中介机构充分发挥其作用,且会导致严重的寻租行为。行政权力过度介入产权交易市场,不仅会影响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而且还会造成市场的条块分割。从政府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来看,由于产权交易市场能带来本地会计师业务、律师业务、评估业务和并购等咨询业务的发展。这是一个有着巨大商业利
益的机构,而任何利益之争都足以引诱行政权力的干预,使其成为有关部门“指定”或“认可”的机构,并为其自身谋取利益。在另一个方面,基于获得政府的“指定”或“认可”,中介机构将会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寻租上,而这无疑将会影响这些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进而影响这些机构在产权交易市场上作用的充分发挥。
其实,政府的行为只有在限于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保护个人权利和财产并实行自愿议价的合同时,市场才能有效地支配经济行为,并且保证出现的任何租金将因为竞争性的进入而消失。但是,如果政府超出这个限度,而干预到市场的细节过程,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寻租行为的发生。
综合以上的论述,笔者以为,为了规范发展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充分发挥产权交易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政府在市场中的角色定位应从原来的“管交易”转变为“管市场”,即政府对市场的介入应从对交易行为的直接管理转变到提供交易规则的层面,将政府定位为产权交易市场的一个监管者,使政府职能归位到“市场监管”上,由此建立一个“有效监管、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的产权交易运作体制。具体来说,在交易所与政府的关系上,应由主管转变为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交易所可以是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多元投资主体,关键在于与行政机关在机构上、利益上完全脱钩,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按照市场原则进行运作。而与此同时,政府还应当减少直接干预,其主要职责应当仅限于培育公平的交易环境,促进产权市场规范化,即:制定转让办法,规定转让程序,并对转让行为进行监督,而不是干预具体的转让项目。
三、产权交易市场监管模式的选择
监管模式的确立无疑是产权交易市场监管法律制度构建的一个关键问题。目前,根据产权交易市场的发育程度和政府调控市场运行的模式,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模式大体可以分为集中型监管模式、自律型监管模式和中间型监管模式。
(一)集中型监管模式
集中型监管模式是指国家通过制定专门的产权交易市场管理法规,并设立全国性的产权交易监督管理机构来实现对全国产权交易市场的管理。在集中型监管模式中,更多强调的是政府对市场的监管。
事实上,政府他律监管是行政权力作为市场外部力量对市场内部均衡的强制干预。这种强制干预以市场失灵理论为其合理存在的逻辑基础,对市场秩序的稳定与市场交易的安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政府监管同样存在“死穴”,由理性人组成的政府同样存在监管失灵的情况。由政府单独进行产权交易市场监管存在如下的缺陷:首先,政府监管在手段上天然存在“刚性”,过硬的强制性会导致市场交易成本的增加和对市场主体的揉搓:其次,上文已述,行政权力广泛而深入地介入产权交易市场,必然会产生权力的寻租,市场主体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会说服监管机构放松或制定有利于自己的监管政策:第三,产权交易市场运行的技术性强,制度复杂,这就对监管机构的人力、物力和技术力量有较高的要求。除此之外,由于当前甚至以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的主要对象仍将是国有企业的产权,因此,政府监管的目标有时会和产权交易市场自身的运行方向发生背离:现今政府更多的将产权交易市场视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工具,而不是将其作为客观的、纯粹的、独立的市场运行体系来对待,而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政策违背市场运行规律情况的出现。
(二)自律型监管模式
自律型监管模式是指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主要由产权交易机构及相关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进行。政府并不直接制定专门的产权交易法律法规,而是通过相关法律法规,来间接规范整个产权交易市场的行为。
诚然政府监管存在的缺陷正是自律监管可以发挥作用的领域,但正如政府监管不是万能的一样,自律监管也有其自身的不足,这主要体现在:首先,自律组织独立于政府组织之外,属于民间团体,因此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其监管措施过于“脆弱”,行业自律组织最严厉的制裁措施莫过于将违反其自律规则者驱出组织之外,却无法制止其原有的商业违规行为;其次,行业自律组织代表并保护本行业的利益,如果自律监管涉及到其他行业,必然会发生“偏袒”的情况;再次,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一样也要有监管机构,也要制定监管规则,也要监督规则的落实情况,即自律监管要有监管成本,但与政府监管相比,自律监管仅适用于该行业内部,适用范围有限,其监管的绩效较小;第四,有的自律组织自身也参与市场交易,这就造成“裁判员”与“运动员”职能不分的情况。
(三)中间型监管模式
依前文所述,政府对产权交易市场不仅应该进行适度的介入,而且还应将政府定位为产权交易市场中的一个监管者,使政府职能归位到市场监管上。因此,政府监管在产权交易市场监管体系中无疑是肯定且必须的。但是,如单采集中型监管模式,政府在市场监管中的介入未免过深;若单采自律型监管模式,则政府在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中将会出现缺位的状况,而且基于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上的交易客体大部分属国有的现状,仅仅依靠产权交易机构及相关行业组织的自律性监管实难保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顺利进行,难以从根本上杜绝国有资产流失现象的发生。有鉴于此,为了对产权交易市场进行有效的监管,实现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的优势互补,相互协调与相互配合,笔者认为,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模式应采中间型监管模式。
所谓中间型监管模式,即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它是指政府设立专门的机构或部门对产权交易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产权交易机构与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自律管理相配合的一种模式。这种模式能够发挥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宏观管理作用。也能充分体现行业组织和产权交易机构灵活机动的特点,把上述两种模式进行有机的结合,具有明显的优越性,我国无疑更适宜于采用这种模式。
四、产权交易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构建设想
前文已述,政府应对产权交易市场进行适度的介入,以一个市场监管者的身份对产权交易市场进行有效的监管。然而,在具体的监管中,若仅由政府单独进行,则行政权力不免过于广泛而深入地介入产权交易市场,有违将政府定位为市场监管者的初衷。有鉴于此,自律监管的引入无疑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在接下来的部分将继续以政府对市场的适度介入为思考的中心,主要从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两个方面,对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法律制度提出一些构建的设想。
(一)政府监管
1,政府监管机构的选择。针对当前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中的产权交易对象主要是企业国有产权的特点,笔者认为,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理应对现阶段产权交易市场的政府监管负责。事实上,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承担现阶段产权交易市场政府监管的重任是有其法律上的支持的。诚然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政府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与出资人职能分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各级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特设机构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但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
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三)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同时,《暂行办法》中第10条又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择产权交易机构的基本条件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这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但具备了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的权力,而且其与产权交易机构形成了选择与被选择的关系。欲从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许可后,方可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不仅如此,产权交易机构还要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定期对产权交易机构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行为进行评审。现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已选择了北京、上海、天津三大产权交易试点市场负责中央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由上分析,国家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管工作,加之当前各地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对象主要是企业国有产权,所以笔者认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实际上已取得了产权交易市场监管部门的资格。
但是,不容忽视的是,选择国有资产管理监管机构作为产权交易市场的政府监管机构,应是在当前企业国有产权占产权市场交易对象主体地位的背景之下的过渡性做法,因为:首先,国家明确规定的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但随着产权交易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深入进行,产权交易市场中企业国有产权占交易对象主体地位的情况极可能有所改变,届时,国有产权之外的其他主体的产权将会成为主导力量,再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产权交易市场进行监管不仅与理不合,且不能实现政府对市场的适度介入。其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虽然具有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权,但它毕竟不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如果国家不明确赋予其监管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的职能,长期由其承担监管主体的责任将倍受置疑。第三。选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产权市场的监管主体,其理论基础在于它拥有国家赋予的产权交易机构选择权,而承认选择权的隐含条件就是各地有多个产权交易机构的存在,但笔者认为,经过交易机构的整合,一旦全国性企业产权交易大市场建立起来以后,这种选择会失去其实质上的意义,而由国资监管机构肩负产权市场监管责任的理论基础也就不存在了,因此,鉴于我国现阶段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完善程度与经济大背景的原因,选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产权交易市场的政府监管机构主要是希望其填补政府监管部门缺失的空白,通过其对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管促进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为全国性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的构建创造监管条件,为未来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打下扎实的基础。将来,我们可以从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中分离出一个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委员会专事产权市场监管,也可以借鉴上海设立“产管办”的监督办法和证券市场“证监会”的监管体制,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对企业产权交易市场进行监管。而设立这个机构的时,应由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程度和我国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速度来决定。
2,政府监管的内容。政府应该从多方面、多角度,按照产权交易程序对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全面的监管。鉴于当前产权交易市场上交易的产权多属国有,因而就以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为例。政府对产权交易市场中国有产权的监管,应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从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产权“流转顺畅”的总体目标出发来进行。首先,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基础工作方面,应认真落实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基础工作要求,严格审查企业内部决策的规范性和转让方案的合理性;其次,在交易监管方面,应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进入市场公开进行的规定,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是否公开披露,交易方式选择是否恰当,是否按照规范的工作程序进行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最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逐步建立国有产权交易信息报告制度,实行企业国有产权的交易情况动态监管,对于违反《暂行办法》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媒体和国资委网站可以通报批评;严重者,将不准其从事企业国有产权的交易,并通知各企业不能到这些机构去进行国有产权交易。
(二)自律监管
从广义上看,产权交易市场中的自律监管应该包括行业组织自律监管和产权交易机构自我管理两个部分。
1,行业组织自律监管。产权交易行业应借鉴其他行业的管理经验,成立产权交易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并以法律或法规的形式确认自律机构的法律地位,赋予其制定运作规范与规划、监管市场、执行市场规则的权力,使其充分发挥自我监管、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功能。自律性组织可以借鉴证券业协会的管理经验,形成一套有效的会员管理规则,对产权市场从业人员的进入资格和执业操守进行认证和监督。产权交易市场需要一大批高素质的从业人员和一批运作规范的产权交易经纪公司来支撑,自律性行业组织能在人才培养和公司规范方面发挥巨大的作用。而已经建立了行业自律组织的产权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如资产评估机构,应该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保证各行业的健康发展。
2,产权交易机构的自我管理。产权交易机构应该加强自身管理,规范产权交易运作,以吸引更多的企业进场交易。产权交易机构应发挥好其交易场所的基本功能,在信息、交易撮合、价格发现以及交易纠纷调处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产权交易机构要努力提升自己的服务水平,不能只停留在简单的交易撮合、签证上,要抓住进场公开竞价交易这个关键环节,促进交易前后相关程序的规范化,加强其监督功能和配套服务功能。例如,对入场交易的企业的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保证产权交易的合法性及交易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又如,企业在产权交易前后有许多工作要做,但企业缺乏产权交易实际操作的专门知识和专业人才,产权交易机构可以提权评估、代办公证、代办工商变更登记或股权登记、税务登记等交易前后一系列配套服务,进一步提高其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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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
所谓国有资产流失是指运用各种手段将国有产权、国有资产权益以及由此而产生出来的国有收益转化成非国有产权、非国有资产权益和非国有收益,或者以国有资产毁损、消失的形式形成流失。国有资产流失表现为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流失、资产投资经营过程中流失、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流失、企业管理过程中流失、企业营销过程中流失、企业财务管理过程流失、企业管理决策中流失,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因存在产权模糊、管理混乱、配置不公等问题造成严重流失。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中权力交叉和职能重叠,使得对国有资产流失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造成资产管理无章可循、无法可依,加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没有实行责任制,无人对这些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1、国有资产产权模糊
目前我国国有资产采取的是条块并行,分级管理的模式,国有资产的监管权力分布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房地产部门等,这些部门的职责划分不规范,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处置权脱节,要进行跨单位,跨部门的调配很困难,造成产权虚置、管理缺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后所有权关系不清,出现账面资产与实物资产不相符,出现没有人向经营者追索所有者权益的现象。国有资产使用部门没能如实申报和登记资产,进行暗中招租,将房屋、车辆、设备、资金等国有资产无偿提供给经济实体使用,没有严格规定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对转让方和接受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明确规定,致使资产关系不清,产权边界模糊。不按照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核算标准执行,把不应由成本列支的费用计入成本,把应由成本列支的费用计入行政事业经费,把大部分创收收入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福利。行政事业单位产权意识淡薄,资产处置缺乏监督机制,造成国有资产归属混乱,使国有资产在处置过程中流失。
2、国有资产管理混乱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混乱表现为: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制度执行不到位以及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造成管理流于形式、管理失控、资产帐实不符,大量资产流失。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主要来源于上级拨款购置和配发,资产形成后由单位和部门无偿占有使用,至于使用效果如何,资产保管和效益发挥缺乏有效的考核制度。部分单位和部门受自身利益的驱动,不顾本单位客观需求,拼命争经费,盲目购置,由于缺乏统一与合理的资源配置标准或标准并未被严格执行,结果造成资产的重复购置和闲置,国有资产在部门与单位之间配置不当,资产利用率低。有的单位不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随意出租、出借资产,报废或达不到标准的固定资产不及时进行处理,对实物资产管理缺乏严格的审批、验收、使用保管制度,责任不落实,造成财产损坏、丢失无人追究的问题。此外,也存在“行政事业单位投入的资产,得不到应有的补偿,”资产投入未经批准,造成产权关系不明,甚至由集体或个人无偿使用,改变了资产本身固有的性质等问题。
3、国有资产配置不公
传统的计划经济配置管理方式导致国有资产产权分散,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缺乏严格规范的资产形成机制和资产配置标准,造成“问题”工程多、资产形成随意性强、资产配置不公平。非经营转经营资产处置随意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在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业务运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形成、使用、处置大部分由各单位自行掌握,基本上是谁建设谁使用,谁使用谁管理,并在国有资产出租、转让、抵押、改变使用功能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有的单位随意将机关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获取收入,用以发放奖金、津贴等,造成单位之间和同职级人员之间办公条件苦乐不均和分配不公,有的单位利用行政划拨用地和各种规费收入自行开发建设办公楼、培训中心和房地产项目,容易产生腐败现象。财政部门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对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权仅限于价值管理,对资产的产权、使用、处置等缺乏有效监管,难以对资产的形成和配置实施宏观调控。
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对策
1、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障国有资产不受侵犯,制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必须按照现有的人力、物力、财力和行政事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合理配置资产,优化资产结构,制定切实可行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措施,理顺产权关系,管好用好资产,加快资产的合理流动,既有利于解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燃眉之急,又可以为资产原拥有单位换来一些经济上的收益,同时对国家来说也可以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与浪费,以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2、规范国有资产购置
建立科学的国有资产预算制度和采购制度,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这是解决资产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根本措施%财政部门要提出科学合理的资产购置、配置和处置方案,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标准,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的专门预算,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的制定和管理,以此为依据进行经费预算,避免资金浪费现象、应当引入市场机制下规范的做法,建立以政府采购制度为主的资产购置方式,建立严密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加强对政府采购机构、供应商、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在招投标过程中分工负责、相互合作、各司其责,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各个环节的管理与监督,实现财政资源的优化配置,保证政府采购资金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合法合规使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科学配置"有效管理和高效使用。
3、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建立有效地监督管理机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进行国有资产管理、实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责任制,将资产使用责任落实到资产使用部门和人员,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卡,并建立健全产权登记制度"保管制度和损失赔偿制度,严格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程序及权限,规范国有资产的调剂和拍卖制度,加大资产调剂使用力度,促使资产合理流动,提高使用效率,对造成资产闲置浪费和化公为私的相关人员追究责任、建立坚持资产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围绕财政工作中心,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分类管理”的要求,强化财务监督,努力实现管理体制创新、加快制定《国有资产法》,界定各种资产的性质、范围和分类,明确资产的管理者和职责,建立资产审计、登记制度,使得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有规可循、有法可依。
综上所述,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国家经济建设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针对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管理不到位、资产价值与实物管理脱节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必须采取相应对策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有效地使用,发挥国有资产最大使用效益。
参考文献:
关键词:国有产权管理;国有资产流失;产权管理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产权系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属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产权具有经济实体性、产权具有可分离性和产权流动具有独立性。
一、当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现状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主要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即:扩大经营自阶段,制度创新和结构调整阶段,以及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阶段。十六大以来,我们不断推进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其中,国有企业产权管理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核心内容,是实施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重要环节。随着国有产权多元化改制及上市步伐的加大加快,我们在国有产权治理结构中进一步明确国有产权形态,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理顺企业产权关系,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现代产权制度是非常迫切的。
二、现阶段国有产权管理存在的问题
1.国有企业产权管理意识薄弱。由于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概念理解上的模糊,加上国有产权管理法制的不健全,就造成对国有产权管理意识的淡薄。部分国有企业人员觉得因为是国家的资产,不关己利,就放之任之,国有资产闲置、废弃、或是为谋个人利益未经正规程序转让,最终都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使国家人民财产遭受严重的损失。
2.未按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模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应按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产权登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是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手段。一般来说,企业产权登记的流程是由大型国有集团公司完成。在办理产权登记过程中,容易出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界定模糊。主要表现在:
(1)未将非持续经营企业纳入产权登记范围。由于部分大型集团公司是政府在实施政企分开过程中形成的集团公司,政府将原由政府管理的企业,按行业划分成立大型的集团公司,即将原由政府代表出资者的各类企业性质的企业划由这类集团公司管理,故存在部分企业因政策、产权权属、生产经营亏损等原因成为非持续经营企业而未纳入产权登记管理范围。
(2)部分境外国有企业未办理产权登记。目前,我国境外国有企业暂按《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产权登记。但产权管理不到位、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国有产权登记,使得境外国有企业产权界定不清晰,造成我国境外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3.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交易流程不合规。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在转让时,转让方应当应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在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的基础上,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由于国家有关产权转让交易案例较少以及内部控制人的影响,常常会造成国有产权交易信息不对称、监管机构执法手段弱化等问题,从而导致国有产权评估值不能公允反映其市场价值,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如何加强国有产权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作用是依法确认国有资产权属关系,企业通过产权登记取得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是确认企业产权归属的法律凭证。
2.加强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合理合规运用资产评估结果。国有资产评估是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基础,是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推动国有产权有序流转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手段。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核准和备案手续。国有企业应加强对资产评估结果运用的管理,切实维护国有产权的合法权益。
3.规范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环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是在更大的范围内更好地促进产权的顺畅流转和资源整合,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我们在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转过程中,为避免内部人控制,应将国有产权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从而客观反映国有产权的市场价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对所属控股和参股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工作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对所出资的控股和参股企业日常产权管理工作,我们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建立国有产权代表制度,明确控股和参股企业利润分配行为和管理程序,以维护所出资企业的权益。
关键词:国有资产财务投资风险控制
一、引言
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不平稳的主要问题是通货膨胀速度过快,我国人民银行连续多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通过限制市场资金流动促使经济发展降温,我国国有资产自2008年大幅度投资以来对很多产业造成了影响,3000亿国有资产投资改变了我国经济发展速度,由以前的滞缓发展变成了飞速发展,但是相应问题和风险也随之放大,我国国有资产的投资需要更多的科学化和系统化的财务管理手段,不能只是停留在对市场经济表面问题的掌控程度,要更加注重内在和深层次的问题,解决关键问题。
二、国有资产经营发展概况分析
(一)世界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特点
世界各国国有资产管理有如下显著特点:一是有明确的机构对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职能。二是严格依法管理国有资产,各国针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制订了专门的法律,如韩国的《政府投资企业基本管理法》、《公共企业改革法》,新西兰的《国有企业 法》,挪威的《公共有限公司法》等等。三是商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多数国家国有资产出资人仅作为普通股东,政府一般不干涉企业日常经营活动,通过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来实现对企业的影响和控制,国有企业按照商业化规则来经营。四是强调资本的使用效率,强调资本运营,依赖专业的投资经营人才对国有股权进行有效管理,并进行科学的资产组合,持有那些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股权,出售核心竞争力下降的企业股权;对产权投资严格进行评估策划,对不具备盈利能力的政府项目不予投资。
(二)我国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现状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资产管理进行了在体制上以政企分开为主,在国有企业方面以建设现代企业制度为主的改革。2003年5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务院国资委和各地方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能。但是,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尚需进一步完善。目前在实践中主要反映出两点问题:一是国资委作为政府特设机构,法律上属于政府机关法人,在履行出资人职责方面与现行法律体系存在一些冲突,国资委不能像一般投资者一样 完全直接地行使企业股东权利。国资委人员作为国家公务员,按照《公司法》规定,不能在所出资企业兼任董事、监事职务。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国资委不能直接持有中外合资企业及一些海外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按照《担保法》规定,国资委不能为所出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二是由于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尚不完备,国资委在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方面还较多地采用行政手段,在管资产、管人的同时还直接管国有企业的事,容易变为“老板”和“婆婆”,影响国有企业的正常经营。
三、我国国有资产财务投资风险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财务管理混乱、财务监管制度欠缺
国有资产管理中财务部门的职权管理过于集中,在对资本使用支配中比较“自我”,国有资产的财务管理问题表现出的是财务监管制度的欠缺,不能够很好的解决和掌握好财务监管机制,那么这种财务管理混乱问题就不会得到彻底的解决。国有资产管理出现的混乱主要表现为,第一,股权投资的盈利分红部分,投资收益代表的是投资回报率的成果有多少,对经营中的分红大多是按照一定程序配发,程序过于死板不能灵活运用,导致分红时少时多,时有时无,这就造成投资公司本身的利润不可能平稳上升,现金流也不可能平稳,而必然是阶段性的、非连续的,国有资产的现金流波动和分红问题提升了财务管理的风险;第二,股权不能有效降低风险运作,如进场和出场时机掌握得不好,造成投资风险的加大,引起了投资心理压力,不能良好的拓展投资业务,人员的专业性较差也限制了重新投资的次数和信心。
(二)财务管理人员缺乏投资专业性和系统性知识,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国有资产管理和私有资产管理在企业和事业单位中都存在共有现象,无论是股权的合理掌握,还是投资外汇的风险掌握,还是期货外债的额度和时机把握等这些需要的是高素质人才的专业技能分析,良好的投资依赖于正确的抉择和投资前的数据分析,对国有资产的投资前景和市场分析是使国有资产获取投资回报率最高的一个基础条件和保障,所以增强财务人员素质是基础也是核心。目前财务人员基础薄弱,对金融市场的了解过于单薄,掌握的只是书本知识,对于实际操作没有太多经验,对国内市场的变化了解不够,就想向国外市场进军,利用国有资产进行投资根本不考虑风险因素,失败了也觉得跟自己无关,这是目前最大的问题,财务人员的责任意识不强,对自身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缺乏应有的激情,没有岗位职责感和归属感。作者认为应该针对财务管理人员的现状做出分析,在缺失点进行弥补和加强。
(三)投资管理不当造成的信用风险和财务危机
分析国有资产的投资管理的不合理性,我们可以发现投资管理不当主要有几个问题需要解决:第一,国有资产投资种类繁杂,投资范围太广,没有专门投资领域,造成了投资杂而收益低的现象,加上投资管理人员自身能力较差,所学习的专业知识和对投资掌握的专业技能并不全面,不能适应多元化和过度宽广的投资平台,不能满足投资风险的控制需求,投资风险日益加大,投资管理者不能合理控制风险,最后只能“悲剧”收场;第二,在国有资产对外融资投资担保问题上存在问题,国有资产投资担保关系存在连带关系,委托关系,递进关系等,关系过于复杂和繁琐,担保关系不清晰,这些担保将项目企业的经营风险转嫁到投资公司身上,它像一颗颗定时炸弹,一旦项目企业在生产、销售等资金链的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将会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危及到投资公司的现金流及融资信用,使财务风险高度膨胀。
四、解决我国国有资产财务投资风险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建立和完善政府对国资委的激励约束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国资委接受政府的委托专业进行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国资委与政府之间也存在委托关系。为了有效地解决委托问题,促进国有资产管理的效率,提高使用效率,政府应该 建立对国资委的激励约束机制。同时,也应该由专业机构负责对国资委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机构投资者会定期地向投资人公布其经营管理效果的信息,接受投资人的有效监督。国有资产管理也应该如此,应该接受国有资产真正所有者――全体公民的监督。对国有资产管理应该建立定期信息披露的机制,让所有公民可以方便地得到国有资产管理的经营效果信息。通过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可以有效帮助国有资产财务投资降低风险,增强投资精确程度,保证投资方向的正确。
(二)加强培养财务管理人员投资专业知识与技能
财务风险存在于财务管理部门的各个方面,存在于国有资产管控的各个环节,最基本的环节就是人员自身的素质,综合素质不强造成国有资产投资的风险过大,因此提升人员素质和责任意识变得越来越重要。首先,要增强财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对于风险的认识,要选拔内部素质高的人才向风险控制较好的企业学习,增强国有资产内部人员的素质;其次,要增强财务人员的软实力,这些软实力主要体现在财务人员的思想,他们集体工作的氛围,集体价值观,集体认识观,以及心理预期等等方面,提升这些素质的优势在于可以和国际化接轨,在逐渐开放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参与国际竞争,获取新的利益平衡点。
(三)深化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形成自然有效的股权制衡机制
要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形成自然有效的股权制衡机制。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需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而产权制度改革首当其冲。改变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单一、“一股独大”现象,进行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解决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的理想方法。在多个大股东形成的股权制衡机制中,在保证国有资本回报率的前提下,国有股份不一定要控制企业,即使在所持股权比例较高的情况下,也可以让更有效率的大股东来控制企业。国资委可以从目前着重对国有企业经理人的监管,改为对其他大股东的监督,使监管机制外部化,从而提高对国有资产的监督效率,提高国有股份的价值。
参考文献:
[1]余萍.国有投资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探析,审计与理财.2009年8月,54页
论文摘要:无论在那一种经济体制下,要使经济生活正常化,就要有一定的经济秩序即经济法律秩序。因为市场只有具备合理而完备的法律前提,才能发挥其有效配置资源的功能。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法律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市场经济法制下的企业就更应完善好企业的经营管理人才政策法规体系,这样才能使企业摆脱各种制约,轻装上阵。
1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渐萎缩,市场机制逐渐进入了社会经济生活。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在这一过程中,不断出现新的社会经济问题严重影响和干扰了经济的顺利发展。其主要原因是缺乏完善的经济立法、司法、执法,特别是缺乏保障和规范市场正常运行的法律、法规体系。在全力发展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各种新经济关系层出不穷,日益错踪复杂,如不事先加以规范和调控,就可能对市场经济造成巨大的冲击和危害。如果立法没有预见性、超前性,就适应不了新形势的要求。现代市场经济无论以哪种模式存在,都具有一些基本的要素。这就是:建立在明确界定的产权基础上,独立自主地进行决策的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企业有权自由进行平等竞争的能提供正确价值参数的市场;政府的宏观管理和调控。以上要素都要法制做保证。
2法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2.1引导作用
法律对市场经济的引导作用,是由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决定的。客观地认识这些规律,真实地反映这些规律,并通过对市场的引导使之符合这些规律的要求,这就是法律的根本任务。市场经济经历着复杂的生产、分配、流通和消费的过程,实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互动过程。为了使密集的、复杂的、且随机性很大的社会互动井然有序,必须运用法律对人的活动进行引导。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搞市场经济既要借鉴现代市场经济的一般经验,又要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并使之符合社会主义的要求,这也必须借助法律的引导。现代市场经济覆盖面越来越大,无论是市场机制,还是市场体系规模,都是复杂而庞大的。必须实行高层次宏观调控,并使这种调控的形式多样化、精密化,并以引导为主要形式。
2.2促进作用
法律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直接促进作用。那些直接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如经济法以及经济行政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等,不仅促使市场经济按照法律所确认的原则深入发展,而且为市场的进一步完善扫除障碍和刨造条件。任何一项直接调整市场关系的法律,只要它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和反映市场规律的,就定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间接促进作用。这主要指那些以调整政治关系、管理关系、家庭关系为主的那些法律。如刑法、诉讼法、家庭婚姻等等。虽然它们不直接或多数不直接调整市场经济中的各种行为,但由于通过对各种政治关系、管理关系和家庭关系的调整,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从而调动人们从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的积极性。
2.3保障作用
法律以其特有的属性一一国家强制性和规范性,在保障经济顺利发展的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这种保障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利益保障。市场经济关系的各种行为,大都为了实现一定的物质利益并体现为一定权利。法律通过及时制止、制裁那些侵犯他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来保障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
秩序保障。市场行为只有在良好的、稳定的、有序的秩序中进行才能达到预期目的效果。没有秩序,就不可能建立市场,更不可能进行商品交换,也就谈不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了。市场秩序实质上就是法律秩序。
2.4制约作用
法律在引导、促进和保障市场经济发展和同时,还发挥制约限制市场经济发展中某些消极因素的作用。我国市场经济虽然尚处于初始阶段,但市场竞争中的某些消极因素已开始出现,必须运用法律手段抑制和消除这些消极因素,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3如何完善我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政策法规体系
3.1确定企业家标准
确定科学合理的中国企业家标准,为企业家队伍的选拔、培养、评价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创造条件。(2002—2005年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提出要“加快培养造就一批职业化、现代化、国际化的优秀企业家”并提出了新形势下我国企业家的素质和条件要求,即职业化素质、现代化意识和国际化眼光。贯彻这一精神,我们必须抓紧制定科学合理的企业家标准与企业家认证法规,促使我国企业家队伍的选拔、培养、评价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我国可以参照国外大公司选拔cgo的条件与标准,结合我国的特色,制定出合理的标准。我们可以通过能力素质指标、知识素质指标、性格特质、经营经验与业绩指标、心理素质指标等一系列指标来构成科学的中国企业家标准和认证体系,并赋予其法规效力。
3.2完善相关责任法规,明确经营责任
完善企业家及产权代表的责任制度,特别是明确与落实产权代表的资产责任,对于遏制国有资产巨额流失、经营行为短期化、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至关重要。在2003年5月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进行了责任约束。在该条例第四十条中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条例中却没有表述应负什么样的赔偿责任及赔偿责任如何落实。这样的话,应负赔偿责任就永远只能是“应付”,而不能成为“实负”。为此,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中应明确规定两种责任制度。一是国有企业产权代表和企业家经营责任终身追偿制度;二是国资委主要负责任命国有企业产权代表责任制度。建立国有企业产权代表和企业家责任终身追偿制度是为了保证产权代表和企业家对于企业资产造成的经营亏损责任不?能因为退休或者转换工作而不追究。国资委主要负责人任命国有企业产权代表责任制度,是指履行所有者职能的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承担选择、任命国有企业产权代表的风险和责任,如同私人所有者要承担选错总经理会使自己的企业和财产遭受损失的风险一样。
3.3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一、创造良好的企业外部环境
l、完善资本市场环境。资本市场的高效运作,必须具备合理的市场结构和良好的监管机制。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存在着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1)国家对资本市场管理仍有行政干预的现象;(2)市场割据,流动性不足;(3)市场价格机制尚未健全;(4)监督不力。对此,应采取以下对策:一是减少行政计划因素;二是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市场结构;三是增进市场流动性;四是完善市场的价格机制;五是建立与整个经济开放程度相适应的高度权威的管理体制。
2.完善法律制度。(l)完善证券法律制度,规范证券机构、发行公司和上市公司;(2)扩展金融市场容量,完善金融法规体系;(3)完善公司法律制度,规范公司的合并、分立和破产等行为;(4)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规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有企业产权界定、国有资产评估以及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行为。
3、改善政治环境。应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卸下企业的包袱,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政府应该采取积极、有效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刺激投资,增加就业。这要具体做好下列工作:(1)打破社会保险分散管理格局,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2)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基金营运的管理制度。
4、净化社会中介环境。资本运营是一项系统性、操作性极强的活动,这一活动的各个环节,均需中介机构参与运作,中介机构的行为直接关系到资本运营的成败。要建立并规范包括信息网络、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在内的中介机构。
二、营造必备的企业内部环境
首先,要提高企业管理者自身的素质。管理者应做到:(1)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用现代知识武装自己;(2)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学习科学的管理方法并运用于实践;(3)提高创新能力,不拘泥于现状;(4)牢固树立风险观念和竞争观念。
其次是重视对人的管理。做到:(1)强化职工培训,提高全员文化素质和技术水平;(2)充分发挥每个人的特长和优势;(3)弘扬先进,培育职工的团队精神;(4)关心职工生活,不断理顺职工思想情绪;(5)不断增强职工“主人翁”地位,加强民主管理,健全激励机制。
三是要提高企业财务管理能力。(1)要立足现有基础,积极盘活存量资产;(2)对外拓宽融资渠道,对内抓好产品生产,降低产品成本,以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3)应不断优化内部资本结构,扩大直接融资的渠道和比例,降低资金成本,提高盈利能力;(4)完善企业的科学决策体系,无论进行投资、扩大经营规模、拓宽经营项目或是兼并其他企业,都要在科学决策的基础上进行;(5)建立对资本运营项目的考核制度。
三、加强企业结构调整,优化企业资本结构
企业资本的优化配置要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资本的产业结构关系。企业通过多个产业的投资,既可以避免单一行业经营的风险,又可实现资本的优化组合。二是资本的产品结构关系。在企业发展过程中,要根据市场需求和竞争态势将资本投放在不同的产品上,使不同的产品满足不同层次顾客的需求。三是资本的空间结构关系。企业应考虑不同地域的资源条件、自然条件、投资环境和市场需求,调整企业的经营战略。四是资本的风险结构关系。资本收益总是和一定的风险相关的。因此,要注意投资的安全性。首先,要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通过合资、合作等办法吸引多个投资者联合进行项目投资,共同分享利益,分担损失风险;其次,要保持合理的资产负债率;再次,进行投资的风险组合。投资要在不同的产业,不同风险的项目间进行组合,既保证资本的安全性,又保证资本的增值性。使之做到:运行协调、供求平衡、资产流动和风险适度。
四、拓宽融资渠道,实现多元化资本经营
筹资已成为企业一项重要而经常的活动,那种靠企业自我积累或传统的间接融资渠道,已不能满足企业的资金需要。在资本市场,企业可以自身的法人财产权实现直接融资,也可以股权出让和转让的形式以及以存量资产出让、土地置换、发行债券等形式筹资。
五、理顺国有企业产权关系,培育资本运营动力机制
一是要重塑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增强所有权虚拟化程度。将有竞争性、经营性的国有资产折成股份,组成一批国有控股公司,建立法人产权,代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成为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主体和一级企业法人,行使资产收益权和处置权,成为资本市场的主体。二是要改革国有资产管辖权制度,将管辖权由政府部门让渡给作为企业法人的国有控股公司,政府的资产管理方式则相应由收益权、处置权直接行使过渡到政策法律的制定,为企业资本运营营造法制化、规范化的市场氛围。三是要广泛建立法人产权制度,架构以企业法人产权为核心的企业资本运营体系。
六、理顺商品经营与资本经营的关系,建立企业资本运营的联动机制
国有企业资本运营的根本目标是为了扩大主导产品或主营业务的规模,使企业商品生产经营达到规模经济。因此,企业的资本运营应该有利于剥离企业非经营生产,提高企业资本质量,使商品经营成果直接转换成资本经营成果,提高资本运营效率和商品经营效率。资本运营要在有关联的企业之间进行,尽量减少无关联企业的兼并,以合理的市场结构,形成企业适度的竞争状态。抛弃或防止资本运营中一哄而上的做法,将资本运营行为和商品生产经营的切实需要紧密结合,规划出有序的、渐进的资本运营轨道。
七、正确认识市场规模与资本规模的比例关系,建立有序的资本扩张机制
处理好国有企业资本运营中资本规模与市场规模的关系,应该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企业资本扩张不能依靠行政命令搞外延式的扩张,而要着重培育国有企业通过资本的运营和相关生产能力的配置增强竞争力,占领市场份额所引起资本利润率的提高来转增资本的机制。二是国有企业的资本运营过程中资本扩张必须重在存量盘活,而不是铺摊子,搞重复建设,通过存量重组,扩大相对市场份额。三是国有企业的资本运营必须注重无形资产的运营,通过创立品牌,运用品牌的市场渗透力来达到资本规模和市场规模的统一发展。四是国有企业目前资产状况是固定资产大于流动资产,存量大于流量,资产负债比率和净资产比率都相当低。要有效的达到规模经济即资本规模和市场规模的统一,还需依靠政府制定兼并政策、产业化政策和市场容量扩张政策来扶助和指导,以加速国有企业资本运营扩张机制的培育。
八、处理好国有资产管理与企业法人治理的关系,完善资本运营的决策机制
企业资本运营必须正确定位,明确决策的权限和管理责任,形成良好、快捷、有效的决策机制。一是建立和完善企业资本运营决策的分权模式,明确划分决策权限。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有控股公司的决策权,应限于当企业资本运营涉及资产所有权在不同性质的主体之间重组或变更时作出明确的选择;而当资本运营在相同所有权主体之间发生,则只需企业法人批准;至于企业的资本运营只涉及所有权的派生权能如经营权、占用权,则其决策权利属于法人。二是明晰企业资产决策的责任,构建资本运营决策的风险约束机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有控股公司资产运营决策的任务是促进企业中国有资产的价值保值和有利于提高资本的生产配置效率,降低资本运营风险。王是建立资产运营决策的价值实物协同机制,促进国有企业资本运营
决策的回馈循环。资产运营决策必须将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剥离,对经营性资产的运营决策确定价值量化指标,企业法人则根据这些指标运营法人财产,完成价值量化指标与资本运营协同,使国有资产运营决策形成回馈循环。
九、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力求评估结果正确公平
资本运营离不开资产评估。只有准确、完整、合法地评估目标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合理确定转让价格,才能保证国有资产不被侵蚀。
1、制定统一的资产评估标准。对同一资产用不同的评估方法,评估的结果往往会有较大的差异,但不同方法共存是与资产评估对象、评估要达到的目的及评估的经济环境相关的,即这三者的结合状态是决定采用哪种评估方法的内在依据。对企业整体分析时应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对企业以某项固定资产投资入股时,则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和现行市价法;在外部条件允许时,也可以考虑使用收益现值法,非特殊情况时,一般不采用清算价格法。
2、加强对评估结果的确认工作。资产评估结果是否合法、真实,标准和方法是否正确、科学,资料是否完整等都需要进行审核和鉴定,以保证评估结果正确无误、公平合理。
3、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管理。资产评估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并非任何组织和机构都可以从事该项业务。对资产评估的从业人员,应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十、强化企业财会工作,促使企业资本有效运营
1、只要是两家或两家以上企业的经济资源和经营活动因资金纽带关系而置于一个管理机构或集团控制之下,就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2、准确地确认和计量企业的负债,并对坏帐发生的可能性和大小进行合理地估计。
关键词:法律顾问;企业;合同风险;防范措施
作者简介:张少一(1981-),男,河北蠡县人,国网廊坊供电公司,经济师。(河北 廊坊 065000)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4)09-0236-02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自身经营未依据法律的规定履行企业义务,行使企业权利,或企业没有及时根据法律的变动调整经营理念而使企业的经营管理与法律规定相悖的现象。企业如果对法律风险认识不足,将面临严重的后果。实际上,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完善,和经济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企业管理方面逐步规范起来,但是企业领导的法律意识不强,针对企业相关合同的管理制度不完善等现象依然存在,这种情况直接导致企业因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不完善而产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而这些经济损失在健全的企业风险防范机制下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因此,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作用就日益凸显出来,源于此,在企业中确立法律顾问的地位十分必要。
一、企业法律顾问的界定
企业法律顾问,依据2004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第七条的规定:“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并且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①在实际的企业管理运行过程中,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特征体现为:
第一,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中专门从事制定规章、签订合同、参与诉讼等法律事务具体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他们不仅需要掌握法律知识、熟悉司法流程,而且还需要为企业的合法经营和其他经济活动提供保障,这使得企业法律顾问还需要具有经济学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甚至是企业相关的生产技术知识,这样才能在需要时为企业领导层的决策提出综合性的审查意见。因此,企业的法律顾问必须是知识全面的综合型法律人才。
第二,企业法律顾问具有强烈的专一性。他们作为企业的职工,其工作内容都是围绕本企业内部以及和本企业有关的法律事务,而不能独立处理其他企业的法律事务。
第三,企业法律顾问会直接参与到企业运行活动的绝大部分环节中,是企业的内部法律服务专门人员。
二、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1.为企业建立规章和领导层的决策进行参谋
企业法律顾问应该是企业领导层的智囊团成员之一,在企业发展经营过程中在法律方面甚至其他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其工作任务首先是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公司法律顾问一般参与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起草、修改、审核、贯彻执行和宣传教育工作,并指导监督部门的工作,以维护公司规章制度的正确实施,以帮助企业领导者通过制度管理企业各层面的工作人员。其次是为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进行法律“把关”,为决策层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以保障企业依法经营。
2.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最主要的工作。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绩效考核机制,而企业的业务人员往往十分看重经营业绩,甚至一味地盲目追求经营业绩,导致忽视了经营风险以及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而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目的就是要通过企业法律顾问的监督审核,既能够使企业面临的风险最小化,又能够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法律顾问应该遵循事前积极防范、事中强化监督控制、事后努力补救的原则,为企业正常运行服务,以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一旦发生纠纷需承担法律责任,法律顾问需立即处理本公司与他人的经济纠纷和权利争议,力求使经济损失最小化。
3.全面处理企业法律纠纷事务
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除了上述内容以外,还有与法律有关的工作,每天都会发生。有时合同纠纷、劳动用工争议、知识产权维护、产权纠纷处理等诸多问题均可以以法律事务的形式反映出来。②因此,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涵盖所有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法律事务,当然也包括企业纠纷处理。另外,法律顾问需要作为人参与企业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三、企业法律顾问在合同管理中的重要地位
不论是何种类型的企业,合同是其经营运行并实现经营利益的重要活动。企业法律顾问要对企业风险全面监督负责,那么其最主要的工作应该是围绕着合同展开的。只有企业法律顾问参与到招标、建设等合同的谈判、起草、签订、履行等环节中,才能真正保证合同签订的合法有效,使企业能够主导合同,提高合同的履行比例和效率,获取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更重要的是免于承担“莫须有”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因此,合同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企业法律顾问必须在企业合同管理中发挥主导作用。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需要增强与外部的联系,就必然需要扩大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前期管理工作的自。如果合同处理得很好会给企业带来生产经营的稳定性,如果处理不好或者监管不力就会导致不必要的经济纠纷。这就需要企业法律顾问在合同订立之初就做好各方面的前期审查工作,重点对合同当事人的资产信用情况严格审查,对其履行合同的能力进行合理判断,将合同可能对公司造成的风险减小到最低程度,这是预防性法务的关键。
除了预防性法务工作,企业法律顾问还必须针对合同的审批与签订、履行、变更、终止、违约处理等过程进行监督和审查,而这一管理过程的每个环节上都有可能存在法律风险。因此,作为法律顾问,为企业建立合理的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并依此执行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企业应建立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确定由企业法律顾问统一审核管理合同签订和履行等工作。我国《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对此做出了相关规定。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有“管理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的职责,并赋予了企业法律顾问管理经济合同的任务。③该方面大部分企业已经做到,设立了相应的企业法律顾问岗位。
其次,由法律顾问制定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尤其是某些国有企业,在市场上长期处于强势地位,导致企业的管理人员并没有树立正确的合同风险意识,签订合同时不注意,签订合同后也没有进行妥善的保管,使得企业在履行合同时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增加了企业的法律风险和法律顾问的工作难度。因此,把合同管理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人员,确保企业合同管理落实到实处,才可以做好企业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维护企业的利益,促进企业的发展。
再次,企业法律顾问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任何企业签订合同的目的都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而经济利益的获得更需要合同及时、有效地履行。这就要求法律顾问对企业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实时跟踪、监督以及反馈。企业法律顾问人员通过监督可以了解企业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并及时向各合同履行部门反馈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纠正问题、弥补错误,促使合同高效履行,并能够减少违约行为的发生。
最后,企业法律顾问在合同违约纠纷发生之后要做好补救措施。不论是企业方违约还是合同相对方违约,企业的法律顾问都要积极采取措施,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的名誉及经济利益。
总之,企业法律风险是来自各个方面的,但是最主要的就是企业内部的法律风险。法律顾问广泛参与到企业经营管理的每一个环节中,这样可以起到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补救的积极作用,也是有效控制预防企业风险,为企业发展壮大保驾护航的重要保障。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作为企业应对法律风险最有效的举措,其建立和完善也是依法治企、企业依法经营的标志之一。笔者认为,一个企业要想长久并发扬光大,就必须确立法律顾问的核心地位,由企业法律顾问参与甚至主导建立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以保证规范企业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注释:
①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S].2004.
②张艳丽.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防范法律风险中的作用[J].法制博览,2012,(10).
③曹建峰.论我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完善[J].北方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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