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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少年犯 社区矫正 对策建议
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即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在我国,目前接受社区矫正的少年犯主要有以下五类: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由街道、乡镇司法所承担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一、少年犯社区矫正的概念及特征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过去只包含了社区矫正的一些内容,例如,管制、缓刑、假释等,却没有社区矫正这一法律概念。直到2011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提出社区矫正这一概念,确定了它的法律地位,但是《刑法修正案(八)》并没有对社区矫正进行界定。对于社区矫正的定义,学者们对此概念有不同的诠释,实践中也有不同的分类。目前我国大多数学者们普遍接受两高两院的《通知》中对社区矫正的定义: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放在自己家庭生活的社区,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是:主要包括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
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者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且不满十六周岁者只对《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的8种罪行负刑事责任。因此,少年犯是指对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刑法所规定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的人。少年无论是生理还是心理都还不成熟,他们触犯刑法与成年人不同,有自己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突发犯罪。少年犯罪一般没有事前的充分考虑和酝酿过程,没有预谋,其往往是受到某种影响或刺激,一时冲动就容易突发犯罪;2.逆反对抗。少年虽年幼,但在他们心里同样渴望人格上的独立和自立,渴望获得平等的权力和尊重,然而大多数的父母在教育孩子时往往忽视了少年的这种心理需求,只是一味地压制不予考虑,反而引起他们的反感、对抗或报复;3.冲动好奇。少年因为年少对于社会上的事物见识不多,所以对许多事物都充满好奇心。但是由于其思维方式的片面性和表面性,常常出于好奇之心而实施了一些违法犯罪行为;4.盲目模仿。少年尚未社会化,因此缺少是非辨别的能力无法判断其所作所为是对或错,他们的行为大多数模仿他人,少年所模仿的对象都是比他自己年龄大的,他们的模仿性特别强,如果被模仿对象的行为是不法行为,则该少年也会作出不法行为来。
综上,我们可以给少年犯社区矫正下个定义:将符合法定条件的少年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
二、我国少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社区矫正的专门法律,更没有专门的少年犯矫正立法。自2003年社区矫正试点开展至今,我国只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规定管制、缓刑及假释适用社区矫正,并没有出台专门的《社区矫正法》,仅有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2004年5月司法部制定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2005年1月“两院两部”联合的《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2009年9月“两院两部”联合的《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2012年1月“两院两部”联合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一些地方性法规。值得肯定的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设立了专条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作出了特殊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保护。这些相关部门(最高人民
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03]12号)规章及地方性法规规范了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流程以及部门内部日常管理,保障了社区矫正制度运行。但是这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求,亟需对社区矫正的上位立法以及全面立法。
(一)少年犯社区矫正的立法欠缺
从我国《立法法》的精神来看,有关剥夺和限制公民自由的刑罚方法和措施,以及执行活动都应该纳入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并通过最严格的立法程序在法律中规定。然而纵观我国现行的法律,就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对少年犯社区矫正有一些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不仅少而且过于原则和笼统,对于少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规定近乎空白。可见,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缺少关于少年犯社区矫正的专门立法,导致在对少年犯实行社区矫正的过程中欠缺法律依据。
(二)未建立区别于成年人的少年犯社区矫正制度
在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13届学术研讨会上,与会代表在研讨少年司法制度时,呼吁加快社区矫正立法,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措施,建立适合少年犯特点的社区矫正管理制度。西方国家都已采取了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管理制度和模式,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不同于成年人的专业化管理人员。②但是,目前我国试点省市中基本上没有确立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社区矫正管理制度,而是不加选择地与成年人混同操作,既不利于未成年人的矫正,又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
(三)缺少专业的矫正工作者,缺少适合少年犯的矫正项目
目前,我国少年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主要由司法行政人员、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组成。而我国的社会工作起步较晚,发展相对滞后,社会工作者的数量和专业化程度都有待提高,志愿者工作也存在着类似问题,专业素质亟待提高。其次,少年犯社区矫正的数量较少,没有形成专门针对少年犯的矫正项目,随着社区矫正的推进,这种情形已经远不能适应现今少年犯的矫正情况。目前,除有一些少年犯参加了职业技能培训,社区服务等教育外,多数少年犯没有机会参加更多的适合其特点的矫正项目。
三、对少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随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逐年上升趋势,如何开展少年犯社区矫正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已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基于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对少年犯社区矫正进行改进:
(一)设计专门针对少年犯社区矫正的法律体系
首先,少年犯社区矫正的立法必须坚持在对待未成年人的问题秉承“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指导原则。其次,在设计专门的法律时应设计建立一个完整且能够互相配合的实施主体机制,公检法三机关应该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实现相互配合、相互监督、齐力共进把各项具体的实施措施真正的落实到实处。除此,还应吸收其他社会机构例如媒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等的参与,使社会各方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最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项目应当明确化、多样化。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情节的轻重,构建一个梯形结构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社区矫正项目体系:第一阶梯是教育性和非监管性的社区矫正项目;第二阶梯是不限制人身自由的监管性的社区矫正项目;第三阶梯是在一定时间内限制人身自由的社区矫正项目。同时,应将对未成年人的引导、教育贯穿到其中,在建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项目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这些内容。
(二)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方法应进一步丰富
在我国,社区矫正开展不久,因为种种原因,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方法还远远没有达到完善的程度。因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方法进行完善:
1.将心理治疗应用于社区矫正
对未成年犯进行心理治疗,必须首先要对未成年犯的病态心理进行分类。在对未成年的分类治疗中,结合相关的心理治疗理论,针对不同病态心理的未成年犯进行不同方案的心理治疗,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2.家庭纠正帮助服务
家庭纠正帮助服务是由专业社会工作者通过直接的、面对面的沟通方式,运用有关人员和社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对个人和家庭提供心理调整和环境改造等方面的支持与服务。其目的在于协助个人和家庭充分认识自身拥有的资源和潜能,完善人格和自我,增进其适应社会和解决困难的能力,从而达到个人或家庭的良好状态。
3.少年犯互助小组的加入
未成年犯涉世不深,恶性较小,本性不坏,引导得当可以产生强大的成长力量。青少年可塑性强,喜欢模仿,易受感化,乐于接触同龄群体,将他们组成互助小组,挖掘善性,激发彼此的成长动力,正面影响会在潜移默化中悄然发生。
(三)社区矫正中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应加区分
未成年人有其自身的特点,身心比较脆弱,不与成年人社区矫正加以区别,容易造成“交叉感染”。而且系统的矫正项目并未都适用于未成年人,因缺少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矫正项目,促使很多未成年人不能参与到有效的项目改造中,极可能出现改造不出效果。虽然未成年人犯罪确实占犯罪总体的小部分,但是未成年人代表着国家的未来,承载着国家的希望,故,不以事小而不为,不能因为一时的疏忽而毁了国家的基石。
一是充分了解未成人犯罪的原因,做到有的放矢。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少年自身的原因,如他们的生理和心理发育都还处于特殊时期,辨别是非的能力还很差,易冲动,好感情用事,做事不计后果,极易受外界因素的影响等。也有家庭和社会的因素,其中家庭环境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如父母分居、离异、有不良嗜好、长年外出务工、缺少对孩子的关爱等。另外,学校在教育管理上方法不当、社会关注程度不高、预防措施不力、缺乏能够有效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法律体系等。所以只有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犯罪的这些原因后,我们才能做好预防犯罪、重新犯罪及对犯罪对象的矫正工作。
二是完善立法。目前,我国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方面,虽然制定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但由于有些规定过于笼统,操作起来难度较大,特别是在社区矫正方面,我国还未制定出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管理制度和模式方面的法律法规。因此,建议建立和完善未成年犯罪社区矫正立法,建立一个独立、完善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用专章规定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内容和设立独立的未成年犯矫正管理机构。
三是建立和规范社会预防、帮教及矫正体系。为了更好地开展此项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具体组织和领导,并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应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统筹落实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正工作。在这方面,邓州市法院少审庭多年来,在坚持配合教育、劳动、政府部门和街道居委会,积极开展预防和帮教工作的同时,还结合未成年人的特点,采取了一系列庭前、庭后延伸帮教措施,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上正确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从刑罚上给未成年被告人创造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使之早日回归社会。从而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社区防范与矫正工作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取得了实效。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前科消灭 制度的构建
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情况日益严重,对社会治安、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不容忽视的危害。尤其是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信息化时代,各种信息疯狂涌入,未成年人自身又缺乏辨别能力,使得未成年人易受不良信息的影响,从而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现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纵观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新特点,“回炉率”不断上升,这不得不让人深刻反省。未成年人若是由于不良因素的影响从而走上邪路,使其自身失去了宝贵的学习机会,对社会、对国家乃至整个民族都将产生令人痛惜的后果。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再犯罪”?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1、法律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进行了种种限制,使得他们有更少的就业机会,无法恢复正常的工作生活。2、未成年人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后,必须向用人单位主动报告自己曾经受到的刑事处罚,用人单位出于种种顾虑,通常都不愿意接收,使得其心灰意冷,从而再次走进以前的犯罪圈子寻求共鸣。3、周围人的不理解,会让他们承受很大的舆论压力,背着沉重的心理包袱,无法像正常的同龄人一样生活学习。《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了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的免除,这不仅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改过自新,更好地回归社会,也拉开了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序幕,顺应了国际化大趋势。
一、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含义
现在主流学说观点认为,犯罪前科消灭是指曾经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在服刑期满后或者具备相应的条件时,对其犯罪事实予以封存或者是销毁其记录的一种法律制度。设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其特殊之处是未成年人犯罪,即该项制度的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犯罪前科消灭的客体是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这里的犯罪不区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2、犯罪前科消灭的有效条件是有犯罪前科的人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在出狱后能正常生活,且无不良记录。3、犯罪前科消灭的内容是封存或者销毁其曾经的犯罪记录。
二、犯罪前科制度存在的后果
(一)法律后果
在刑事方面,前科制度产生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点:(1)在量刑方面,有犯罪前科是构成累犯的必要条件。我国法律规定,有犯罪前科的人,在五年内再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处罚的,构成累犯。当然,这里所说的有犯罪前科并不包含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和严重的暴力犯罪。(2)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不适用缓刑和假释等减刑政策。(3)当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后,在当兵或者进入其它职业领域时,必须向单位报告自己曾经受到过的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而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心理正处在较大的变化之中,自身辨别能力的不强,会使得他们一度失去理智,冲动之下踏进了犯罪的深渊,戴上了有犯罪前科的帽子。在其回到社会后,有些人只会一味的指责、歧视,强调惩罚,结果未成年人会再次以身试法进而报复社会,这都说明犯罪前科制度存在的消极意义远大于其产生的积极影响。
在非刑事方面,有前科的人在从业资格的认定和在自由择业过程中受到重重阻碍。例如在银行和会计等金融行业中,有犯罪前科得人不能考取相关的职业证书,不能从事与这些行业相关的工作,类似这样的法律规定还有很多。这与我国法律的终极目的是背道而驰的,也使得法律的具体规定和法律政策之间出现了逻辑矛盾,法律制度规定的不合理,使得多少人遗憾终身。
(二)非法律后果
在很多人眼里,犯罪人就是“坏人”、“恶人”,即便是经过了改造,也不会彻底悔改、真正变好,重新做人。打心眼里厌恶,更因恐惧而远离他们,减少与其交往的心态比比皆是。周围人不屑的眼光,用人单位的敬而远之,这些社会的种种排斥使犯罪人的心灵备受折磨,让身心发展均不成熟的未成年人承受思想精神方面的巨大压力,未免太过沉重。未成年人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时期,没有和谐的社会环境,留给他们的就只剩下孤独和无尽的烦恼。人是社会的人,长期活在自我的世界里,难以培养出健康的人格与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由此可见,刑罚的延续性使得犯罪人在回归社会时要重新获得认可和接纳是多么的困难,因此,为了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重新开始新的生活,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势在必行。
三、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建构
(一)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的条件
1、主体条件。即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此处的年龄要求是犯罪时而非审判时。
2、犯罪条件。即轻型刑事犯罪,若是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或情节极其恶劣,则不能适用前科消灭制度,否则无法起到打击犯罪人的作用,也会给社会重新带来隐患。若未成年人有严重的暴力倾向,没有民族荣辱感,触犯了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以及类似放火、抢劫、贩毒、、故意杀人等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则不能适用前科消灭制度。因为此时的未成年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大,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不是只有谆谆教诲就能让其悔改的,必须辅以暴力手段。因此,只有未成年人出于偶然、过失等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轻型刑事犯罪才可适用前科消灭制度。
3、悔改条件。即未成年人在服刑期间和法律规定的考验期内,是否遵守法纪、认真改造、不再犯新罪等等。若未成年犯罪人已经可用行动证明以上事实,且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则可以适用前科消灭制度。
(二)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的程序
1、申请主体。应当由犯罪人本人提出,若其在申请时仍未成年,可以由其监护人、法定人、申请人所在地的司法机构代为提出。
2、受理机关及审查。受理机关应当是作出生效判决的原审法院。这样判案人员对案件较为熟悉,免去了不必要的重复审查,可以节省司法资源与成本。法院受理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现在的思想状况、一贯行为等进行调查核实。同时,应当认真听取其周围相关人的意见,以保证决定的公正、准确。
3、裁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若是认为申请人符合前科消灭条件的,在经过一定的考验期后,应对其作出消灭犯罪前科的裁定。若认为其不符合条件,可以作出延长考察期的决定或者裁定不予撤销该未成年人犯罪前科。相关单位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应当及时将该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及相应得案件材料予以封存或销毁,慎重对待。未经合法的授权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阅。
(三)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的其他保障
若要使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得到更好的贯彻和实施,只有法律的规定远远不够,还需要社会各方的力量共同努力。
1、转变社会理念。应当对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进行大力宣传,使公众了解并认同,从此转变对有前科人的态度,消除歧视心理,形成宽容、文明的社会理念,淡化社会报应观念,努力为有前科人营造一个宽松的社会氛围,以便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过上正常生活。
2、健全户籍与档案管理制度。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后,户口簿和人事档案记录中也应将其前科记录消灭,非经依法授权不能被查阅到。这不仅保护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还达到了犯罪前科消灭后不被人所知晓的初衷。
3、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力度。未成年人还处于成长阶段,容易受到他人的影响,将其放在社区服刑,会避免与成人罪犯的交叉感染。未成年人在进入改造场所时年龄较小,当他们接受教育改造的时候,高墙外的世界也在不停地变化着。当他们回归社会时,要适应这些变化又何谈容易。如果得不到正确的引导,就会重新陷入迷茫。因此,社区矫正就显得尤为重要,它不仅给予了未成年人接触社会的机会,还能帮助他们认识和适应变化多端的社会。
4、加大社会指导,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帮助他们区分友谊的真假,避免再受不良思想的侵蚀,防止被人拉下水。帮他们识别好人与坏人,择其善者而从之。从而让他们享受美好的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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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网吧监管 五老义务 未成年 绿色上网
中国互联网的启蒙和普及都是从网吧开始,网吧这短短十几年的历史中,有也有低谷,网吧出现的恶性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媒体聚焦的热点。相关多个部门出台各种整顿措施也是层出不穷。网吧问题之所以成为近年来一直关注的热点,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网吧屡屡出事,祸及青少年,多头管理,却没有一个部门能真正管好。缺乏一个长效的监管机制,由于网吧性质的特殊复杂,牵涉的部门较多,突击执法始终无法使网吧步入一个良性发展轨道。
除了相关部门执法力量之外,有人认为社会力量更有优势而且收效快,保持久。很多地方的社区建立“五老义务监督员”队伍,深入网吧进行巡查,帮教未成年戒除网瘾,联合社区组织开展科普宣传和健康的文化娱乐等活动,也受到家长们的欢迎。
但是义务监督员真的能将网吧监管常态化吗?未然,首先大部分的监督员都是老年人,由于电脑不通,很少有人能正确判定进未成年人上网所浏览网页内容是否健康,参与的网吧运营是否合法,所玩网络游戏是否符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其次这些监督员并没有执法权,没有权利检查上网人员身份,他们除了劝阻和举报之外无法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更无法干涉网吧业主接收未成年人的经营行为。因此网吧义务监督员同样存在着困境。
要想真正杜绝未成年人的进入网吧所引起不良影响,就要加强网吧自身的行业自律,营造一个健康安全的绿色上网环境。
首先强化网吧自律机制,对网吧实行分级管理。通过对经营性网吧进行定期评议,按照评出的A、B、C三个等级实行级别动态跟踪管理,促进网吧不断提档升级。首期A、B、C三个等级的评定,将由文化执法部门,依据评定标准,结合对网吧的日常执法情况,对所有城区网吧综合评审后,公开公布。网吧分级管理制坚持奖惩兑现的原则。A级网吧若在一年内无接纳未成年人和其他严重违规行为发生的,年终评为先进单位并在新闻媒体公布;同时依据其信用等级,在日常稽查管理中对A级网吧每月检查2次以上,对B、C级网吧则分别每月检查4次以上和每周检查2次以上,出现违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网吧分级管理制还实行优升劣降的管理办法。B级网吧在一年内无接纳未成年人和其他严重违规行为发生且达到A级标准的,经综合评定,晋升为A级并在新闻媒体公布;C级网吧在一年内无接纳未成年人和其他严重违规行为发生且达到B级或A级标准的,经综合评定,晋升为B级或A级并在新闻媒体公布;A级、B级网吧在一年内出现接纳未成年人和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则相应降为B、C级并在新闻媒体公布。年底将把网吧分级管理等级评定结果,作为申报"文明网吧"的重要依据,优先评比表彰。
其次坚持“倒扣分”管理制度。按照网吧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每个网吧每年设定基本分100分,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网吧,除依法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外,还对不按规定设置有关标识、擅自变更经营事项、接纳未成年人上网、超时营业、安全防范措施不力等七项违规行为采取倒扣分措施。对一年内累计扣分达到50分以上的网吧,分别给予停业整顿半个月至两个月不等的处罚,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年内倒扣分累计达到100分的网吧,该网吧及其经营管理人员将被列入文化市场管理“黑名单”,有关从业人员永远不得参与本辖区文化市场的经营。
通过这种自律方式管理加强网吧竞争力,淘汰恶性网吧,让网吧业主自主的拒绝未成年人上网,创造一个良好健康的上网环境。
网吧杜绝未成年人上网,不是让青少年告别网络,对其望而却步。毕竟网络知识更加广阔,老师和家长也应该正面引导青少年利用网络,充分利用好学校、社区、家庭的网络资源,满足未成年人上网的需要。如在节假日规定免费向青少年开放一定的时间段,鼓励青少年为网吧做义务网管,一方面让青少年得到锻炼,另一方面也让守法经营的网吧业主尽一点社会责任;可以组织青少年正确上网教育讲座;开展健康文明上网征文比赛;组织中学生观看《网络少年》等网络教育电影。让青少年进一步认识到了迷恋网络的危害和养成正确上网思想观念。同时,学校还可以通过班主任会议、年级组长会议、学生大会给学生讲清上网的利与弊,教育学生以正确的心态和方式上网,抵制网络中不健康内容对自己的侵害,真正发挥网络的积极作用,加强对自己学习方法的指导、心理咨询、智力开发训练、解题指导等,使自己能够在信息时代健康地成长。
一是违法犯罪主体呈低龄化趋势。以前未成年人作案的高峰年龄以16-18岁居多,而近年来14-16岁作案也占了相当大的比例,有些少年犯从10岁、11岁就开始小偷小摸,12-14岁就开始“小人做大案。”二是从犯罪案件的类型看,抢劫、盗窃、故意伤害是最为高发的案件。2012年,全市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以上三类犯罪案件占全部犯罪案件的81.88%。三是从犯罪的形式上看,共同犯罪的人数增多,但多为偶然性共同犯罪。一些未成年人由于过早辍学,无所事事,便三五成群,拉帮结伙,常聚在一起,变成了“小网虫、小酒鬼、小烟民、小情人”。他们交流作案经验,一拍即合,一哄而起,进行团伙作案,这种偶然性的纠合往往随着一个犯罪活动的终结而自行解体。四是从犯罪的手段来看,作案手段多样,犯罪后果严重。有的少年犯罪手段成熟多样,有的已会运用反侦察手段,有的一人犯数罪,而且情节较为严重。2011年,公安机关破获田东县系列入室盗窃机关、企业、工程项目部财务室案件,作案团伙11人均是未年满18岁的人所为。他们连续在田东、田阳、巴马等地撬盗机关单位保险柜、实施抢劫等作案12起,手段多样,影响严重。五是从未成年人犯罪的身份看,农民占大多数,部分为在校学生和无业人员。2012年,人民法院判决的138名未成年人罪犯中,农民103人,占74.64%,学生19人,无业人员15人。六是从未成年人犯罪的文化程度来看,初中、小学文化占75.20%,高中及以上文化占3.82%。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从总的来看,是社会管理和教育的缺失。一是从社会管理的角度看,影响和制约未成年人成长的主客观因素还比较多。首先,关爱未成年人的社会监管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或者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齐抓共管的社会管理机制尚未形成,客观上造成了未成年人的社会管理工作缺失。大批农村留守儿童现象使这部分人缺失了家庭温暖,给未成年人的心理负担和成长进步都带来了很大影响。而农村中留守儿童的社会监管工作又特别需要有一个社会组织去关爱关心和管理,但这样的机制又没有建立起来。其次,从社会防线上看,未成年人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识别危害的能力差,维权能力弱,对社会上的各种诱惑缺乏抵抗力而导致误入歧途。不健康的娱乐场所和不规范的网吧,给不少未成年人夜不归宿和误入歧途提供了温床。笔者随检查组到__市内某网吧检查,该网吧彻夜关门营业,不少未成年人在彻夜上网,把网吧变成了“家”。网吧及KTV娱乐场所的疏忽管理是未成年人误入歧途的原因之一。二是从学校和家庭的教育来看。首先,学校的教育只注重学生成绩与分数的多,关注学生全面成长进步的少;关注尖子生的多,关注差生的少;以分数论英雄的多,关注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少。人为地造成了教育上的不公平和缺失,容易使问题青少年在心理上造成阴影,从而厌学逃学,而这部份问题青少年在正能量教育助推不足时,一受到社会上不良习气的诱惑就会走上歧途。同时,法制教育进中小学校园,进课堂不是硬任务,可有可无,有些学生和未成年人犯了罪才知道后悔,酿成千古之恨。其次,从家庭教育来看,有问题的未成年人绝大多数都是父母过度溺爱,使他们从小就养成自私骄横的性格,缺少责任感,有的是单亲家庭和父母离异,给他们幼小的心灵造成严重伤害,由于缺少父母的关爱养成了孤僻怪异的性格,这些人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__是劳务输出的大市,很多农村的青壮年常年外出打工。据统计:全市目前有12.3万农村留守儿童。由于父母忙于外出打工养家糊口,把未成年人留给老人照看,忽略了对他们的教育监管,个别交友不慎,沾上恶习,个别迷恋网吧,无心学习,夜不归宿,引发了不少社会问题,走上了盗窃、抢劫等的违法犯罪道路。
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机制,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组织基础。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坚持依法行政。市、县、乡、村要根据农村留守儿童增多的实际,结合社会管理创新,健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机构,明确
一、总 则
“五老”网吧志愿监督员是从本县离退休老干部中推荐,具有相应地综合文化素质,有热心关心下一代工作愿望,且经过文化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持证资格的义务工作者。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对县内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利用计算机、电子游戏机、电脑休闲等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的场所,实施经常化、规范化、法制化监督检查。如发现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案,对经营人进行劝解,制止违规行为。对未成年人进行当场劝退、劝离工作。有义务向县文化、工商、公安等行政部门反映和举报违规网吧和违规人。有权告知执法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平时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向县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建言献策,摸索建立正常的网吧监督管理制度,促进县内网吧经营活动健康运行。
二、工作职责
1、学习、宣传、贯彻国家有关互联网以及营业场所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定期不定期巡查辖区内各类网吧商业运营中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上网或利用互联网搜寻、视听或播放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国家明令禁止的相关内容的运营行为,监督网吧健康合法经营。
2、熟悉网吧经营场所管理业务流程,参加县文化行政部门定期组织的业务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参与净化、整治网吧的相关工作。
3、参与本县净化社会文化环境治理、监督相关执法、执纪部门大力开展净化社会文化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整治关爱工作。采取定期不定期或配合相关部门上门督查、现场检查、网吧调查、翻阅资料、听取工作汇报、明查暗访、蹲点守候等形式,代表县关工委认真履行职责,认真开展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工作。
4、协助文化、工商、公安等执法部门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监督和检查,运用教育引导、劝阻说服、检查监督等手段,随时发现、举报和制止各类接纳未满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网吧视听互联网或者进行各类娱乐游戏的活动,制止违规经营行为。
5、持证上岗。“五老”网吧监督员进入网吧履行监督职责时要亮明身份,佩戴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对合法经营的网吧,除正常巡视外,不惊扰、不影响正常营业,不利用职务之便在网吧内上网玩游戏。
6、教育未成年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远离网吧、不进入网吧等互联网营业场所消费和娱乐。
1、继续开展以创建“安全学校”活动。各校要根验收的标准,明确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层层落实责任,动员全体师生积极参与到“安全”的活动中。
2、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知识教育。要坚持安全教育与教育教学活动相结合的原则,重视学校安全文化建设。要充分挖掘文本的安全知识资源,利用学校的各种宣传场所和设备,增强安全意识,使学生掌握必要的自我防范安全常识,提高自防自救自护能力。
3、加强安全管理。继续加强学校的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饮食安全、校舍安全、游泳安全、外出活动安全等一系列涉及学校安全工作,做到期初有布置、有计划,期中有检查、有督促,期末有评比、有总结,努力减少和遏制各项安全事故的发生。
4、通过学校宣传栏、广播、家长学校等阵地和学生大会、安全例会、家长会、家访、致家长信等途径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到师生、学生家长和广大人民群众,使学校的安全教育形成校内外强大合力,上下齐抓共管,共筑安全防堤,为学校创造一个安全系数高健康和谐的环境。
二、全面推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法执教工作。
1、各校要加强学校法制教育,重视整个教师队伍的普法工作,使广大教师在学法、守法、用法等方面都能为人师表。努力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网络,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教育格局。全面推进我校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2、深入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活动。坚持以创建依法治校示范校为载体,不断提高广大师生的法制素质,推进依法治教进程。首先,各校要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建制,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施教;其次要以“四民主两公开”为载体,扎实推进学校民主法制建设,深入解决社会热点难点问题。
三、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确保学校安全稳定。
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创造良好的学习教育环境,是关系到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重大问题,也是搞好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内容。各校要定期与不定期对学校及周边治安进行专项整治活动,对学校内部的治安及安全隐患进行全面的排查,重点排查学校内部安全和治安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管理是否规范,措施是否得力,教育是否落实,设施是否过关,特别是要对学校内部的重要要害部位(食堂、宿舍、电教室、办公室、财务室等)进行全面的检查。联合相关部门,本着“什么问题突出就整改什么问题”的原则,继续加大校园及周边治安整治力度,促使教书育人的环境不断优化,治安秩序保持平稳。
一、国际规则中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
联合国通过国际规则,确立了少年司法保护的一系列基本原则:[2]
(一)强调少年幸福原则
对少年幸福的促进是由《北京规则》明确提出并在其他法律文件中也有所体现。《儿童权利公约》明确所有由公共或私人的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机关或立法机构来实行的有关儿童的行动,首要是为了满足儿童最大的利益。《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规定少年司法系统应致力于保护儿童权利和安全,提升儿童身心健康。
(二)相称原则
《北京规则》明确提出对少年犯的审判和处理,不仅要与犯罪的情节相称,而且要与少年和社会的需要相适应;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包括独立的司法机构、司法人员和司法程序,以避免少年因为年龄和心理脆弱,在受到惩罚的过程中,受到不利影响。《儿童权利公约》明确缔约国应致力于推动设立特别法律、程序、机关和机构,以专门适用于被指控违反刑法的儿童。其他两部国际规则也强调了这一原则。
(三)保护少年权利的原则
《北京规则》明确在诉讼中要保障少年假定无罪的指控需通知本人、沉默、聘任律师、父母或监护人在场、对抗证据等权利。在所有阶段尊重少年儿童隐私,避免进一步的损害。《儿童权利公约》全面设置了少年生存权、保护权、发展权、参考权和被推定无罪权。被剥夺自由少年在被指控过程中享有告知权、法律援助权、沉默权、保护隐私权等。《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对此也予以明示。
(四)开放性司法原则
《北京规则》明确进入监狱对于少年总是最后一个手段,而且应该是尽可能短的时间。看管、监护和监督,缓刑、社区服务、罚款、补偿和赔偿,参加集体辅导和类似活动,寄养或其他教育设施都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监禁。《儿童权利公约》也明确了对儿童的逮捕、拘留和监禁应当是最后的措施。《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明示对少年的拘留应当尽可能保持开放性完全不存在或很少警备,以确保少年最大程度与外界接触。
(五)减少法律干预原则
在少年司法制度中应遵循谦虚原则,社会各阶层均参与,实行综合管理。《北京规则》提出采取积极措施,调动一切可能的社会资源,在少年司法中减少法律干预。《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表明成功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整个社会都需要努力。预防战略的重心应促进全部儿童和青少年的交融,家庭、社区、伙伴、学校、职业培训、司法系统以及各种自愿机构需通力合作。
二、国际规则标准下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缺失
立法方面,我国已有一系列法律保护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对少年刑事案件作了特别规定;[3]司法方面,执法单位通过司法解释保障司法过程中少年的保护。在教育、感化、挽救原则的指导下,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保护制度。根据国际规则的规定,当前我国少年司法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缺少全面性
对于实施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我国已经注意在司法过程中予以一定程度的特殊保护。但对于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没有明确具体的矫正部门和矫正方法,而是一般性地规定由未成年人父母、监护人、学校教育,导致大量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在流动人口中少年司法保护存在一定的困境: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由于人口流动而得不到有效监管,更谈不及少年司法保护;人口的流动导致对违法犯罪的少年难以适用家庭、社区帮助、缓刑等开放性司法保护措施,作为最后手段的监禁在流动人口少年中大量采用。
(二)缺少适应性
相称原则要求少年司法有别于成年人,对少年的行为做出司法反应前要对少年的个人情况进行调查,以利于做出相适应的司法决定。我国法律仅明确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弹性调查制度,没有建立强制调查制度,不利于对少年做出与其个体情况相适应的司法反应。同时,没有独立的少年司法机构和专业的司法人员,少年法庭具体办案人员缺乏相关的医疗、心理、教育和社会学专业知识。我国少年司法仍处于浅层次的状态,没有真正做到少年司法的个性化与人性化。
(三)缺少充分性
首先,一些少年司法保护的法律,缺乏可操作性。《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的司法程序有特别规定,但这些规定原则性过强,具体操作时容易留于形式。其次,有些法律规定了未成年人的权利,但没有提供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法律规定在判决前,媒体网络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但是如何处罚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单位,却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最后,有些国际规则确立的少年司法保护原则,我国法律还没有规定,其中最明显的就是少年司法中的沉默权。
(四)缺少开放性
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处理主要有治安处罚、强制戒毒、社会帮教、工读教育,刑事处罚等不同形式。各种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在不同程度上,剥夺或限制未成年人的自由,导致少年司法保护缺少开放性。工读学校本应该是一个开放的少年矫正机构,但由于其严格的管理制度,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受到严格的自由限制,与外界处于实际隔离状态。
(五)缺少综合性
虽然我国已经提出了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综合治理的方法,但是法律保护仍然是我国少年保护的主要形式,其中刑事法律保护更是占了主要地位,应当由家庭、社会、帮教组织承担的少年保护工作,更多地近于空置状态。即使在司法保护的现行制度中,除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其他非司法组织在少年司法保护中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没有建立起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机制。
三、国际规则标准下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
在总结各国经验的基础上,联合国提出了少年司法保护的国际规则,引导并促进了各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与其他国家一样,我国在具体制度构建过程当中,也应当根据这些原则,创建与我国国情相符的少年司法制度。
(一)谙熟少年司法国际规则的内容,深化国际化的少年司法保护理念
对于少年司法保护国际规则的内容和要求,我国负有少年司法保护职责的各个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基层部门及工作人员需要深刻了解、准确体会相关少年司法的国际规则,有利于更好地达成对少年的保护。借鉴国际社会的成功经验,以国际规则为指导,建立起与各国能够交流与互补的国际化少年司法保护制度,不断提高我国少年司法保护水平,促进少年幸福的实现。
(二)制定统一法律,从立法上保障建立与少年相称的司法保护制度
中国已经有了一系列的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少年司法制度,但是这些规定散见于多部法律之中,没有对少年司法的实体、程序和执行法等问题作出统一的规定。完成我国少年司法制度与国际规则的交融,吸收我国现有少年司法制度的相关内容,在此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少年司法制度法律。微观上可以对于国际规则标准下少年权利的缺失与不足作出弥补,促进我国少年司法保护制度的具体建设;宏观上可以为少年司法提供法律保护,明确少年保护与社会治安的关系,既保护少年的权益,也不损害社会利益,实现少年保护与社会利益的一致。
(三)落实各项具体制度建设,保护少年司法中各项权利的实现
就目前中国的现实情况而言,较为可行的是加大少年司法保护中具体的制度建设。第一,可以考虑建立区别于成年人的、符合少年身心特点的违法犯罪案件强制调查制度。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调查工作要么省略,要么留于形式、调查不充分。强制调查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犯罪作详细、具体的分析,从而作出个性化的裁决。第二,深化我国少年污点取消制度。对于受过刑事处罚的少年,我国目前实行附条件的记录制度。在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明显下降的情况下,不以未成年人的刑罚高低为前提条件,建立起更广泛的取消少年刑事污点制度,对犯罪的少年以宽容信任之态,促进其悔改与回归。[4]第三,建立少年司法保护专业人员资格制度。加强对少年司法人员医学、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以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实现少年司法保护专业化。
(四)加大少年处遇的开放程度,采取多元化的司法保护措施,促进少年回归社会
在我国少年司法措施,有显著的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的特点,处遇的开放程度不能满足国际少年司法规则的要求。在现有的中国少年司法制度下,提高少年处遇的开放性可以增大工读学校的开放程度,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在少年保护中的作用,放宽少年减刑和假释的适用条件。在各种保护措施创立和发展中,一方面要结合我国的情况,创立和发展多种开放性司法保护措施;另一方面也要借鉴其他国家的可行性经验,[5]从而建立起符合少年司法国际规则要求的多种开放性处遇形式。
(五)加强社会力量在少年保护中的作用,加大司法外保护的力度,促进少年司法保护的综合化
根据国际规则的要求,降低法律在少年司法保护中适用的比例,扩大社会教育,以预防为主,减少司法干预。净化社会总体环境,增强对网吧、酒吧、KTV等场所的管理,加大对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的处置,减少不良环境的诱因。加强对少年不良及违法犯罪行为的综合治理,加强家庭、学校、社区、各级基层组织在少年保护中的作用,尤其要加大对流动人口中少年的保护。坚持司法在少年保护中的最后使用原则。对于少年违法犯罪行为,要首先考虑运用法律之外的手段予以救治,重视非司法组织的作用。
四、结语
当前对于频发的少年各种不良行为、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我国社会各界的重视程度还不够。许多人将其认为是少年成长过程中出现的小问题,忽略了问题产生的根源及有可能在未来进一步恶化的危险性,缺少建立全面少年司法制度的认知。在尊重自身传统和国情的前提下,依据少年司法的国际规则,参考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创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少年司法制度,不仅是对违法少年的惩戒、教育和挽救,也是对守法的被害人(包括被伤害的未成年人)的安抚和保护。
注释:
[1]校园暴力在我国时有发生,违法与犯罪交织,且多数事件未进入司法程序追究法律责任,加上目前缺少统一的事件报告、统计制度,导致难以了解我国校园暴力发生的真实情况。从2013年-2015年各级法院审结生效的校园暴力刑事案件中抽取100多件典型案件样本表明,校园暴力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相对集中。针对人身的暴力伤害比例最高,抽查样本涉及的159名未成年被告人中,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被告人占35%;已满16不满18周岁的被告人占65%。
[2]到目前为止,集中体现对少年儿童保护和司法制度方面的国际规则主要有:《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又称《北京规则》))、《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和《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又称《利雅得准则》)四部法律文件,这些法律文件提出了有关少年司法制度方面的一些国际性的基本原则。
[3]这些法律主要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一、学生原因
(一)自身素质较低,分辨是非能力较差
市场经济环境下,受“金钱至上”的错误观念影响,不少技校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严重的扭曲,崇尚利己主义和享乐主义,寻求刺激,对物质欲望的要求十分强烈,成为其实施违法犯罪的内在动力。由于技校生涉世未深、思想单纯,极易感染社会上各种各样的不良思潮,讲“江湖义气”,很容易成为罪犯的帮凶。在技校生违法犯罪案件中,伤害、暴力违法犯罪占了一定的比例,其中许多案件是由于一时过激触发的。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青少年自身素质较低,分辨是非能力较差,很容易被人教唆利用,从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二)心理缺陷明显
未成年人正处于青春发育期,辨别是非能力差,抵抗不良影响的免疫力弱,遇事易冲动,做事不计后果,当满足不了膨胀的物欲或受到不良刺激时;当感情冲动时,未成年人都极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个性压抑、逆反心理、闭锁心理和群体心理等个体心理因素中的不良成分,是导致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心魔”。
二、家庭原因
(一)家庭教育缺陷
有的家长单纯注重子女智力培养,忽视品行教育;有的家长放纵子女的不良习气和行为,只注重“言教”而忽视“身教”;有的家长自己作风不正,品行不端,促使孩子人格的形成;还有一些家长信奉“不打不成器”的教育,随意责骂殴打甚至虐待孩子,强化了孩子逆反心理,有的离家出走,染上坏习惯,误入歧途。有的家长忙于工作,或长年在外打工,将孩子留给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或托付给他人监管。隔代监护人与留守未成年人的年龄差距大,代沟明显,无法与孩子交流沟通,不能承担起教育的责任,寄养监护人普遍存在对被寄养人重吃穿、轻性格培养、重身体、轻心理教育的现象。
(二)家庭环境不良影响
父母离婚、死亡、服刑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了父母中的一方或双方,家庭的完整性遭到破坏,极易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父母的生活方式、教育方法不当等也容易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在父母离异或家庭失和的少爱型家庭中成长的孩子,可能会因心灵上的创伤,或精神、物质方面得不到满足,出现孤僻、多疑等病态心理,导致形成攻击性、冷酷、粗暴、过分敏感和极端自私的性格,行为容易出轨。
(三)家长溺爱孩子
从家长角度来看,现在的家庭独生子女多,家长大多溺爱孩子,含在嘴里怕化了,顶在头上怕摔了,对孩子过分溺爱,有求必应,哪怕是不合理的要求。这样,孩子自私,任性,心中无他人,更别说孝敬父母了。溺爱孩子不是真爱,是害孩子。
三、学校原因
(一)教育内容与教育方法失当
学校缺乏对青少年思想品德和法制方面的教育,是青少年违法违法犯罪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很多青少年学生不知什么是违法违法犯罪,缺乏普通的法律常识,不知法、不懂法,更谈不上遵纪守法。对学生处分时缺乏慎重考虑,处分后对学生放弃教育。对违反校纪的学生进行处分,是教育、挽救学生的一种手段,若运用得好,可以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起到警告、震慑作用,使之不敢、不会再犯;运用不好,则会使受处分的学生产生悲观、消极的情绪,从此自暴自弃,在邪道上越走越远,进而滑向违法犯罪的泥潭。.学校安全保卫制度不完善、不健全。由于中学生处于青春期,易于冲动,带有反抗、逆反心理,又有可塑性强的特点,因此需要学校的制度对其进行约束。如果学校的管理制度存在漏洞,或发现问题处理不当,或不能有效地制止,那么就可能使某些学生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二)对差生的教育管理不当
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被认为是差生的明显多于普通学生,而学校对这些未成年人的管理方式中采取体罚、罚款、开除、放任自流的方法,于对差生缺乏耐心细致的教育帮助,动辄将有过错的学生赶出校门,容易使学生产生强烈的抵触情绪和逆反心理,并会使其认同“坏孩子”的自我形象,自暴自弃,从而引发违法犯罪。
(三)学校管理上存在漏洞
如班级人数较多,规模过大,使老师没有精力照顾到每一个学生,很难及时发现他们存在的问题。一些学校管理不严,学校对学生的监管存在有很多缺陷,学生逃课现象严重,少数学生夜不归宿也无人知晓。不少学生整天沉溺于溜冰场、录像厅、网吧等场所。致使在校生与社会青年交往在一起引发违法犯罪。
四、社会原因
(一)不良社会诱因影响
网吧、电子游戏、录像厅等不良文化娱乐场所的影响。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辨别力,具有尝试性、模仿性强的特点,源于这方面的致罪性对身心尚处于发育阶段的未成年人更为明显。有些小说、影视剧等细致入微,不厌其烦介绍、杀人等违法犯罪情节及作案手段,由于一些留守未成年人在校外的时间完全由自己支配,上网吧、玩游戏、看录像等是他们在校外的主要活动内容。
(二)“灰色文化”的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