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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系统总体方案的研究
为了更好地为石油企业集团做好金融服务,中油财务公司在一些重要枢纽建立了自己的办事处,有的办事处还附设下级非独立核算的业务代办点,信息系统的建设要考虑跨机构、跨地域的财务管理方式。以下是三种异地管理方式:
1、异地并帐。分散于不同地域的机构共用同一数据库,全部数据集中存储在某一结点,在该结点设置服务器若干,其余结点作为该结点的远程用户(客户机)。客户机结点不保留任何数据,在服务器端授权的前提下可对服务器帐务数据进行读、写和查询处理,即远程制作会计凭证,并完成远程的通存通兑。服务器结点运行应用系统的全部模块,客户机结点运行应用系统的柜台模块。
由于这种异地并帐的工作方式可以做到通存通兑,适合于办事处与其远地代办点之间的数据处理。金融办事处作为服务器结点,保存该机构的全部数据,并可对各个代办点的数据进行合法的操作。代办点直接管理客户的开户、结算、查询工作,同一客户在整个机构中具有唯一的帐号,可以在任何代办点办理业务。
2、异地并表。分散于不同地域的机构各自拥有独立的数据库,数据分散存储在各自的服务器中,并各自建立内部网络(LAN)。各结点间的数据不共享,独自开展业务,独立核算,分别运行应用系统的各个模块。各个结点定期传送其财务报表到中心机构,中心机构运行应用系统的合并报表模块,将分支机构之间的往来数据进行抵免处理。
异地并表方式下,各机构自成体系,适合于金融机构总部与其远地办事处(分支机构)之间的数据处理。各机构之间除报表数据之外,财务数据相互独立,不可共享。
3、远程查询。应用系统采用Browser/Server结构,在存放数据的结点建设一个HTTP服务器,运行WWW服务。远程用户通过Internet/Intranet访问服务器,对授权的数据进行查询。远程查询方式有两种用途:(1)适合于金融机构总部查询其远地办事处(分支机构)之间的数据;(2)适合于金融机构的用户查询其帐户余额、结算记录等。
二、系统的设计方桌
(一)系统的结构。中油财务公司的信息网是一个广域网,该网的拓扑结构是星型结构,公司总部局域网是网络管理中心,各办事处平等地联入中心局域网。该信息网为公司总部及各办事处之间的办公及业务的数据通问提供基础,也对Internet网络等公共信息源的访问提供通路。
中心局域网由一台Internet服务器、一台业务处理服务器、七台打印服务器构成服务器群体。该服务器群体通过100Mps交换式HUB构成的局域网与由工作站(配给各部门的PC机)组成的客户机群体互通连接,从而构成一个完整的客户机/服务器处理结构。采用路由器作为广域网接入设备,为公司总部进入帧中继交换机,与各办事处进行数据传播提供通路。在路由器与交换式HUB之间引入防火墙设备,防止外部用户的非法侵入。
广域网是由帧中继交换机、多路复用器、话视数据接入设备、路由器(数据接入设备)以及租用的数据专线构成。帧中继交换机采用帧中继交换技术通过数据专线将各办事处数据信息与总部数据信息进行交换。
系统数据库结构分为总部数据库与办事处数据库两级,库之间通过数据专线的联结,构成一个统一的分布式数据。各库分布于各机构的数据库服务器中,具有独立处理本地数据库中数据的能力。
(二)支撑环境。
1、硬件配置。
(1)UPS电源:APS公司Matrix-ups不间断电源,输出功率5000W,停电后可连续供电8小时。为系统的稳定运行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2)路由器:Cisco4500路由器采用100MLAN模块,高速同步接口和低速异步接口的混合模块。它将传播信息进行帧中继打包处理,并为用户提供远端异步通问公司总部的服务。
(3)交换机:Timeplex的ST-20帧中继交换机,采用具有12个插槽的机架,G703接口模块,V3.5接口模块和FR交换模块等部件。
(4)交换以大网HUB:3COM100MbpsHUB具有12个局域网接口。
(5)服务器:选用IBM8640PBO服务器,配置2块9G可热插拔硬盘以实现RAID5容错,以及DAT8磁带机备份设备。
2、软件配置。
(1)网络操作系统采用WindowsNTServer4.0.该系统支持Client/Server体系结构,具有较高容错能力;支持多种网络协议;支持国际上通用的各种大型网络数据库。
客户端操作系统采用界面友好、易操作的Windows98中文版。客户端通过数据库管理系统SQLServer7.0的开放式数据接口ODBC共享服务器数据资源。
(2)数据库管理系统采用MicrosoftSQLServer7.0系统支持Client/Server模式,支持关系数据库。
三、应用系统分析
技术人员对各业务部门进行深入的需求调查,形成需求报告。在此基础上,研究各业务部门的业务主线和相互联系,充分利用网络特征,达到原始数据共享和各部门职能的分块管理。具体有以下几大系统:
1、保密授权系统。通过将操作人员划分为系统员、主管员、操作员三级,有效地解决实行会计电算化后的人员的分工及相互牵制问题。通过操作日志,随时监督会计人员的日常工作。
2、帐务核算系统。该系统利用“总帐科目编码+辅助编码”的科目编码体系和系统连接功能,妥善将会计电算化与企业内部牵制制度容为一体。系统包括系统初始化(系统参数设置、建立科目编码体系、帐务数据初始、标准分录定义、自动分录定义、计息维护、修改录入汇率等),凭证处理(制作会计凭证、复核会计凭证、批量打印凭证),对帐记帐(凭证汇总、科目汇总、试算平衡、记帐、结帐处理),自动算息,数据直询,帐簿输出,年终结转。新晨
3、报表管理系统。采用引导式的报表格式设计,集合全方位的报表数据来源,实现报表各种数据采集和基层报表与上级主管单位报表的汇总和合并。
4、合同管理系统。指对信托、委托存贷款合同的管理,包括合同文本项目的定义、修改与查询;客户资料内容及格式的定义,建立客户的档案资料,并随时查询;定义计划项目和实际项目,通过核算,跟踪合同的执行情况。
5、柜台核算系统。包括系统、帐户、凭证、柜台和查询五大部分。其数据管理方式为:柜台系统的帐户是后台帐务系统科目体系的延续,其性质等同于帐务系统的最明细级科目,即必须为参加核算的全部存贷款客户建立帐户,同时明确该帐户对应哪一个客户,各类帐户分别属不同的后台科目。
6、经理查询。通过Internet/Intranet,使用WWW浏览器对总部及办事处数据进行查询,使决策层了解财务管理运行状况,使财务信息更具全局性和时效性。
7、客户服务。客户在远地可通过Internet/Intranet,使WWW浏览器对其在财务公司的开户信息、余额、明细帐进行查询。
四、系统的特点
1、服务性得到加强。系统为分布在全国各地的石油企业提供结算服务,实现资金的及时划转,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在途时间,提高了资金周转速度和集中度,加强了集团的控制能力。
2、及时性。总部领导及有关业务部门每日可以及时看到前一天各办事处会计科目的数据,对总部及办事处业务进行实时监控,极大提高控制风险的能力,有利于加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3、远程登录访问。只要拥有足够权限,用户可以方便地进入客户查询系统。总部领导可以非常及时准确地了解办事处的金融经济情况,更好地进行统一管理。
4、安全管理。系统建立了严格的安全管理层次体系。全系统有一个唯一的系统授权人,每个部门也只有一个唯一的部门授权人,其他所有人员都属于系统用户。
系统采取的数据信息安全措施:一是系统管理使用SQLSERVER提供的备份工具对整个数据库进行全面备份,备份地点为服务器硬盘及磁带机,其中磁带机备份用于异地存放。二是利用SQLServer7.0的ODBC复制技术将重要的表格、库结构转换为paradox数据库,进行数据备份。
五、结论与思考
1、该信息系统的开发与应用,极大地提高了我财务公司金融管理的现代化水平,保证了封闭结算业务的快速准确运行,同时对扩大业务范围、提高对客户的服务质量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条例》和《办法》共规定了六种外资金融机构的形式,其中属于外资银行的有:
(1)外国银行分行,这是外国银行在华设立的分支机构,从数量上看占主要部分。
(2)外国银行代表处,指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获准设立并从事咨询、联络、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的派出机构。因为其所从事的主要是非经营性活动,对其监管比较简单,本文不予讨论。
(3)中外合资银行,指外国金融机构同中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
(4)外资银行: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从《条例》对设立外资银行的申请者的条件要求来看,[注释]此处的外资银行应理解为外国金融机构在华投资设立的子银行,也有称为附属行的,为和标题中的总称外资银行相区别,本文将此类银行称为外资子银行。
从这样四种形式来看,对其管理均涉及到对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问题,这个问题极为复杂,即涉及到技术问题,也涉及国际间的协作问题。本文拟首先讨论近年来国际间所确立的对于跨国金融机构(主要是跨国银行)的监管合作原则,然后再分析其在我国的适用。
一、对跨国银行的监管原则
跨国银行是跨国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各国一般普遍接受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在其提交的《世界发展中的跨国公司:第三次调查》中下的定义:“跨国公司是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它在一个决策体系下经营,各实体间通过股权或其他形式密切联系”。跨国银行在本世纪发展迅速,各国对它的监管一般是基于两大类原则。
(一)股权原则和母国监管原则
所谓股权原则是指股东有权对其资产进行监督和管理,并承担责任。依此原则,跨国银行的总行必须对其所设立的分行和子银行进行监督管理和承担责任。而按照国际公法上的国籍原则,一国对其国民的行为、利益或其他关系,不论发生在境内境外,均可以行使管辖权,即跨国银行的国籍国可对跨国银行行使管辖权,由此可以推出母国负责监管跨国银行的原则。
对跨国银行实行控股权原则有一定的特殊性。公司法一般规定总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应承担民事责任;对子公司则仅以所投股份承担有限责任。依此,跨国银行母行对其在我国设立的分行应以其全部资产承担责任;但对其在我国设立的子银行和合资银行只承担有限责任。然而,普通公司法尚有对关联企业之间相互转移资产以逃避税收和债务的规制,而银行则本身既为经营货币的企业,在各个银行、企业之间货币的流入注出为当然之事,在此,对关联企业的限制就显得苍白无力了。很多国家因此禁止设立外资子银行,只准设立分支行,而允许设立子银行的国家也往往在立法中加重了母行的责任。如德国银行法为了保护德国境内债权人的利益,就在对外资子银行的设立条件中加重了总行的责任,要求(1)外国银行总行应提交保护说明书;(2)根据存款保护基金会的规定,要求外国总行提交赔偿保证书,保证赔偿该基金会为挽救子银行而可能遭受的损失。
(二)地方市场原则和东道国监管原则
地方市场原则引出的是东道国监管原则。外资银行在东道国活动,对东道国的经济秩序会造成影响,东道国家依据国际公法之领域原则当然有权对其进行管辖;另一方面,东道国为外资银行提供市场,可以直接了解当地金融市场和跨国银行分支机构的经营情况,由其对外资银行的日常经营情况进行监管比较方便和直接。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正是上文所述的跨国银行之间的资产流动性和银行的特殊性致使这两大原则在实践中存在着严重冲突。如甲国的A银行在乙国设立分行,因分行不具有独立性,故应归甲国监管。但如A行总行破产,则依法在乙国的分行也应同时宣布破产清算。但如该分行在乙国吸收存款,则其破产对乙国的经济秩序影响极大,极有可能产生连锁反应,乙国对此决不会坐视不管,从而产生了管辖权的冲突。
正是鉴于1974年原联邦德国的赫斯塔特银行和美国的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的倒闭风波,由国际清算银行发起,十国集团和瑞士的中央银行在巴塞尔开会讨论对跨国银行的国际监督和管理问题。1975年2月成立了常设监督机构“银行管理和监督行动委员会”,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又称库克委员会。1975年9月,该委员会达成了第一个文件,即《对银行的外国机构的监督》。一般称之为第一个“巴塞尔协议”。
该协议是对两大原则冲突的第一次调和尝试。该协议认为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母国和东道国都负有监管的责任,双方应当分工合作。协议规定东道国监督外国分行的流动性和外资子银行的清偿力;总行则负责其外国分行的清偿力,对于子行的流动性总行负道义上的责任。此外协议还要求监督当局之间互通信息,克服银行保密法的限制,允许总行直接检查其海外机构,否则东道国则代为检查。该协议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极大的反响,但由于对两大原则的平行使用,不分主次,也引起监管责任的含混不清。
1978年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综合资产负债表原则”,确立了综合管理法,即把跨国银行的总行、国内外分行、子行作为一个整体,从全球角度综合考察其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清偿力、外汇头寸、贷款集中性及面临的风险。综合管理法的确立表明巴塞尔委员会逐渐偏向于以母国监管为主的原则,同时突破传统股权原则的限制,将分行和子行均统一到一起计算,考虑到了跨国银行业的特殊性质。
在综合管理法的基础上,巴塞尔委员会对巴塞尔协议进行了重大修改。1983年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出台,一般称之为第二个巴塞尔协议。此协议规定,把分行的流动性由过去的东道国负责改为东道国和母国共同负责,即基于综合管理法,总行从全球角度管理其流动性;子行的流动性则仍由东道国负责管理。同时,也要求总行开具保函,保证对子行提供备用信贷。关于清偿力,其规定分行的清偿力由母国负责;子行的清偿力由东道国和母国共同负责。母行所以负责,当然仍是基于综合管理法。对于合资银行,则由东道国负主要责任,但如果外国银行占有多数股权,则仍应由东道国和母国共同负责其清偿力。对于外汇管理,则由母国和东道国共同负责,总行负责管理其全球的外汇头寸,东道国则只管理其境内的外汇交易。由此我们可以看到,第二个巴塞尔协议体现了“以股权原则为主,当地市场原则为辅;母国综合监督为主,东道国个别监管为辅”的总体思路,对监督责任的划分比较明确,比第一个巴塞尔协议有显著进步。
在此之后,巴塞尔委员会的努力成果又表现为1988年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报告》,一般称之为《巴塞尔报告》,它规定了对国际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的统一要求,是对巴塞尔协议的具体化。
综合管理法当然也存在一些缺陷,主要表现在:
(1)综合管理法要求总行对海外分行和子行实行全面控制。母国对总行的监管往往和东道国的国内法,如关于银行保密等义务相冲突。1984年著名的香港美国大通银行案即为一例。[注释]
(2)综合管理法注重强调母国的监管责任。一方面,目前著名的跨国银行的母国多为发达国家,容易造成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主权的侵害;另一方面,强调了母国监管责任,也会使东道国放松管制以吸引外资的进入,从而造成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不力。
(3)综合管理法允许总行对其全球的分行和子行进行资金的内部调拨,这往往容易使东道国的有关管制落空;并且资金的内部转移也有可能对东道国的经济秩序、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
尽管如此,综合管理法在目前仍不失为比较合理和全面的一种监管办法,为各国所采用。美国在1991年底通过的《加强外国银行监督法》规定:除非外国银行在其原籍国(母国)受到全面的监督,且承诺依美国金融管理机构之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否则该银行不得在美国境内营业。同时还规定:外国银行在美分支机构与美国银行一样适用美国国内的银行法规;美国联邦储备局有权核准外国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命令其停止营业,或是对之实施金融检查。美国对外国银行的监管就是一个适当分配母国监管权和东道国监管权的好例证。而欧盟则一方面规定了各会员国金融机构应符合的最低标准,如最低资本额及经理、董事的任职标准等;另一方面采取“互相承认”原则,即各会员国(东道国)必须承认其他会员国就其金融机构所发之执照以及依该国法令所准许之营业项目。相比而言,欧盟的方法过于强调母国监管,但因过于放松东道国的监管,而不能同时保证跨国银行受到全面的监管。所以,欧盟目前亦拟采用类似美国的监管制度。
二、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
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来看,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部分吸取了美国《加强外国银行监督法》的优点。这主要表现在强调申请在我国设立各种外资金融机构的申请者,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要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但从总体来看,我国是不承认以综合管理法为基础的第二个巴塞尔协议确立的母国监管为主的原则的。我国既允许设立分行,又允许设立子银行和合资银行,对业务范围未加区分。但只要求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的,其总行要提供对该分行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从监督管理上,我国区分子银行、合资银行与分行,对前两者有注册资本、资本充足率、同一贷款上限等风险管理要求;对分行则无这些要求。可见,我国是以普通公司法原理来对待这两类外资银行的,将前者作为独立法人处理,承认其总行只承担有限责任,而这一点,我们前面已谈过,是不符合跨国银行的特殊性质的。同时,我国如果过于强调东道国的监管,会在国际合作方同遇到困难,与强调母国监管的国际惯例相冲突,容易受到他国的对等对待,既不利于引进外资,也不利于我国银行在国际上的竞争。
总的来说,我国在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方面,面临着两个矛盾:一是吸引外资的需要和加强监管的矛盾;二是作为东道国监管原则与母国监管原则的矛盾。第一种矛盾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引进外资银行对我国会带来诸多利益;另一方面我国又担心外资银行可能带来的负效应而要对它进行监管,监管力度不够的话,负效应无法抑制;但如监管过于严格,在当今世界各国竞相放松金融管制的环境下,我国又会失去投资吸引力,达不到引进外资银行的目的。如何保持适度的监管,看来确实是一个难题。第二种矛盾是对跨国银行监管的基本矛盾,上面已着重讨论过,此处不再赘述。
笔者以为,我国从国际金融业发展的实际出发,应适用母国监管为主的原则。如果我们选择以母国监管为主的原则,我们是有可能摆脱矛盾的两难境地的。首先,坚持以母国监管为主的原则,并不意味着放弃监管,第二个巴塞尔协议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依此,跨国银行仍然受到母国的全面监管。而依照综合管理法的话,总行的安全也可保证外国机构的一定安全。毕竟,监管只是手段,防范风险、安全经营才是我们追求的目的。其次,在坚持以母国监管为主的原则时,我们完全可以依照巴塞尔协议对监督责任的分工,辅之以东道国的监管,而不会使跨国银行缺乏监管,有空可钻。这样我们就可以达到更好地吸引外资的目的,而不至于象现在这样一味在“超国民待遇”和“次国民待遇”间追求平衡,以至造成中外双方不能公平竞争,双方均有怨言的情况。
那么,坚持以母国为主的原则,会不会造成对我国主权的侵害呢?应该承认,这是有可能的,这就需要立法者在立法时注意平衡,坚持维护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如完善有关银行为客户保密的规定,可以规定一些材料和信息经审查后才能提供给外资银行的总行等。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创新是社会持续发展的动力。如何实现科技创新已成为各国学者普遍关注的焦点。美国学者A?萨克森尼从社会环境出发,通过对美国的两个重要高技术产业基地128公路地区及硅谷进行对比,发现宏观科技环境对科技对区域的科技创新至关重要。熊彼特从竞争视角提出,在众多影响科技创新的宏观社会环境因素中资金因素是科技创新成功与否的决定性因素。然而,企业在科技创新的过程中却经常很难获得充足的资金支持。林毅夫(2001)、束兰根(2011)等提出,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原因,金融机构往往无法准确及时获得科技创新信息,从而很难对科技创新的风险进行评估,造成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不够。[1][2]葛建新(2002)、陈雪梅(2001)等从市场失灵角度,探讨了由于科技知识的公共品属性,企业的研发动力不足,金融市场对科技创新的定价失真且对企业有严格的准入限制,科技创新的市场融资有限。[3][4]张捷(2002)、钱颖一(2001)等出于社会结构关系考虑,认为在社会形成的关系网络中存在着网络效应,当公司高层主管的社会关系网络节点众多,就很容易通过网络融资,若公司高层主管的社会关系网络节点较少时,融资量就会减少;而科技创新型公司的高层管通常社会关系网络节点少,融资量自然就十分有限。[5][6]为有效解决科技创新融资难的问题,实业界在科技创新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科技金融模式,即科技金融市场模式、科技金融银行模式和科技金融关系模式等。文章通过对这些模式的分析比较,借鉴各模式的结合机理,试图从系统分析角度对我国科技金融的结合模式加以研究。
二、科技金融市场模式
科技金融市场模式利用市场的分散风险的功能,将科技创新的风险转嫁、分散给市场中众多的投资者,对科技创新的成果即未来现金收入流做定价,并通过种种工具为其提供变现这种定价的手段。其中美国就是科技金融市场模式的典型代表。美国的很多的经济政治制度和社会人文体系都来源于英国。但最先开始工业革命的英国在科技创新方面却在19世纪80年代后远远的落后于其后继者———美国,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金融市场发展水平的不同。英国自“南海泡沫危机”后颁布了“反泡沫”法案,严格限制股份有限公司,造成了英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滞后。可美国却与此相反,自1929年金融危机后,美国严格限制了银行业的过度竞争,企业融资只能通过金融市场,从而间接的刺激了金融市场的发展,形成了多层次且功能完善的资本市场。美国的科技创新者在进行科技创新时,由于科技创新的高风险而很难独自完成,且收益是未来的现金流,科技创新者可能需要花极长的时间才能获取科技成果的收益,也就抑制了其进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在这样的困境下,科技创新者可以将科技创新的高风险通过美国完善的金融市场予以分散,同时利用金融市场的未来定价功能,对科技成果进行市场定价,形成科技成果市场价格,实现创新者的未来现金收入流提前兑现。如果这些科技创新者愿意,通过提前兑现已建成的科技成果,他们还可继续其它的创业和创新,加快速度,加深深度。金融市场为科技创新解决了风险和变现的双重困难。一方面,科技创新自有的风险很大,通过市场投资者可以分散承担这些风险,并且市场投资者通过分散化投资亦可减少自身风险,实现风险的对冲。另一方面,金融市场对创新创业者的成果即未来收入流做定价,并为其提供变现这种定价的手段,也就是所谓的退出机制,让社会提前看到成绩,让创业者提前实现财富;看到这种对未来做定价的好处和自由可靠的退出机制后,不仅激发出更多创新创业者,而且也带动各类风险投资基金和风险资本的发展,因为如果没有退出机制、如果看不到退出时所实现的投资回报倍数,就没有人愿去冒险创新和创业。
三、科技金融银行模式
银行是最为传统的融资金融机构,然而科技创新企业在进行科技创新时往往不能提供充足的资产抵押物品,且由于科技创新未来信息难得,往往限制了科技创新企业从银行取得的资金额度。为了克服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银行需与科技创新企业达成长期的且较为全面的合作关系,从而方便二者信息渠道的形成,便于信息传递。具体的银行形式可分为以下两种,一种是专门的科技金融银行,这类银行常与科技型企业发展业务,对科技研发的具体流程和风险都有较为详实的掌握。另一种是全能银行型或主银行型,银行对合作企业的服务是全方位的,可以对科技型创新企业的盈利状况和风险承受力有整体信息来源。日本是科技金融银行模式获取成功的有力佐证。日本自幕府时代,经济结构中的互助合作组织形式就很流行。在那时由于受到日本本国气候地理条件和不稳定的政治条件的影响,日本的经济生产者大都很难独自承受经济生产带来的不确定性。然而,出于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他们又不得不从事经济生产活动,为此各个生产组织者相互参与其他生产者的生产活动,以期通过相互合作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这种相互合作的组织形式在现代的日本逐步发展为公司的相互持股机制,最为典型的是财团组织。财团组织的内部成员相互持有本财团内部公司的股份,通过派遣董事参与公司的治理,并建立财团内部的财务公司或主银行,通过主营银行为财团内部融资,支持财团内的企业发展。当财团内的科技创新公司需要资金进行科技研发时,主银行为科技创新公司提供全方位的融资支持,并且通过持股、干部派遣等形成了综合性、长期易关系,主银行能够准确地了解科技创新公司的业务信息、动态,掌握其风险的发展过程,从而方便主银行及时进行风险控制决策。在针对中小科技创新企业时,日本成立了相当多的科技金融银行,他们包括政府组织成立的,也包括民间自发形成的。这些科技金融银行专门为科技创新企业服务,为他们提供全程的财务指导,熟悉科技创新的详细流程,能够准确地评估科技创新过程中的风险,适时适当地进行金融风险管控。
四、科技金融关系模式
一般而言,信贷市场上由于信息不对称会导致较高的交易成本,容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因此,银行和企业之间的融资行为更倾向于选择距离型融资。企业融资通常采取的是自我融资和非正式融资的方式,科技创新企业很少或很难从银行借到款,大多是向所有者或经理们的社会关系网寻找资金。科技创新企业通过自留利润和其他储蓄进行自我融资、通过亲朋好友关系非正式借款以及出口订单和其他抵押物担保向银行借有限的款。当某些科技创新企业(如极具增长潜力、前景看好的中小高科技企业)的潜在优势被“预期”到的时候,银行就愿意和企业合作,通过某种协议给企业提供持续的资金支持,并且,初始的贷款条件也是比较宽松的,如较低的贷款利率、较宽松的抵押要求以及较低的信贷比率等,与企业形成融资的长期关系型模式。这种融资的最大好处在于融资者对筹资者的完全了解,双方合作是建立在完全互利基础之上的。但同时这种融资模式由于信息不透明,会形成隐性的违约风险,积聚社会的总风险,为此社会应规范关系融资模式,形成透明的关系融资机制。台湾当局为规范关系融资模式提供了良好的例证。台湾当局为了有效地促进银行为科技创新企业贷款,加强银企合作,于1974年联合有关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了科技创新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为科技创新企业申请融资时提供必要的信用担保,同时分担金融机构对科技创新企业融资的风险,提升金融机构办理融资的意愿。为了有效地辅助科技创新企业的发展,1982年,台湾当局财政厅组织成立了“科技创新企业联合辅导中心”,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财务诊断、融资辅导和信用保证服务。同时,台湾地区的民间机构还通过科技创新企业的互助保证制度来分担风险,为科技创新企业向金融机构争取较优惠的贷款利率及金额。此外,台湾当局还积极地引进风险投资,从机构的设立到具体运作程序都有政府的参与,政府对其提供了充足的优惠扶持政策。台湾当局亦于1994年批准设立台湾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并于2000年4月推出了第二类股票,这是为重要产业、科技创新企业尽早进入资本市场而专设的板块,即台湾创新成长企业类股。此外,兴柜股票市场(又称三板市场)于2002年1月2日正式挂牌,作为一个特殊板块,它上柜门槛很低,这为达不到上柜一般类股票和第二类股票发行上市标准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支持。
五、中国的科技金融模式分析
科技创新主要通过三种路径与金融实现结合,即市场路径、银行路径和社会关系路径。科技金融市场路径模式,通过证券市场可以为成熟的大型现代公司和初创的小型高科技公司提供低成本的融资渠道。由于银行融资适用面最广,适于多种类型的企业,满足了全方位经济发展的需要,当一国处于经济发展较低阶段时,银行主导的发展路径就会得到充分的发展。若一国的企业主要通过自留利润和其他储蓄进行自我融资、通过亲朋好友关系非正式借款以及由出口定单和其他抵押物担保向银行借有限的款时,社会关系型科技金融路径在一国的地位就会凸显。这三种模式并不是简单的以某一种渠道与科技创新企业的实现金融结合,而是以某一渠道为主导,其他模式协同发展。在现阶段的我国,由于经济发展主要靠政府投资来实现,科技创新主要由政府来主导,政府可以集中资源完成科研攻关,但这种模式不能提供科技创新的持续发展,且亦容易造成科研问题政治化,这种科技金融政策更多的表现出过渡性质。我国是一个大型经济体,在社会转型阶段不能简单地套用上述的任何一种模式,而应根据现实的国内和国际情况,发展我国自身的科技金融模式。
(一)我国正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的阶段,政府在经济中的地位本来就很重要,在现阶段更应发挥政府在经济中的指导和规划作用,弥补市场的缺陷。所以在发展科技与金融的结合过程中,应积极地发挥政府的引导和导向作用,建立政府性的科技金融结合平台,为各方科技金融主体提供沟通的渠道。
(二)在我国资本市场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银行融资仍是社会融资的主体,这就决定了我国科技与金融的结合亦只能通过银行这一主要渠道。但是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壮大和资本的全球化,资本市场将是未来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所以在现阶段我国应积极地发展资本市场,鼓励有竞争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