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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立法;执法
中图分类号:D922.68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08-0085-02
随着城市规模、人口的迅速扩张,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穗港都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生活垃圾处理难题。在生活垃圾处理上有许多需要相互借鉴的地方,也有许多需要通过合作解决的问题,对两地的生活垃圾处理法进行比较,可为解决诸如此类问题奠定基础。
一、广州市生活垃圾处理法治概况
广州市生活垃圾处理主要法律依据有:一是《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垃圾的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二是《广卅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该规划全面制订了广州市城市固体废物处理的计划、方针,提出了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分类收集的理念和目标。三是《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的组成、利用价值以及环境影响等,根据不同处理方式的要求,规定了对它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虽然广州市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法律依据比较多,但这些规定比较原则和概括,缺乏可操作性的实施规范。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对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和建筑垃圾清运、处置企业的资质审批;负责对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粪便、死禽畜、变质肉类等无害化处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市区水域市容环境卫生执法管理等。
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是一个世界性难题。近年来广州市在走新型城市化道路的前提下,勇于开拓进取,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显然跟不上城市垃圾增长的速度,造成目前垃圾围城的严峻局面。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缺位,比如,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押金制度、生态补偿制度等。
二、香港的城市垃圾处理法治概况
香港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废物处置条例》、《产品环保责任条例》,其他相关法例还有,《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管制乱抛垃圾,《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防止及管制乱抛废物,并可于任何地方移去垃圾及废物。《郊野公园条例》禁止任何人士在郊野公园乱抛垃圾,《海岸公园条例》禁止任何人士在海岸公园和海岸保护区乱抛垃圾。
《废物处置条例》是管制废物处置的基本法例,监管范围包括废物的收集、处置及废物进出口,加上其他相关的环保法例,提供了一套完备的架构,从废物产生直至最终弃置的阶段,全面地管理香港废物。《产品环保责任条例》为实施生产者责任计划提供法律基础,并以塑胶购物袋环保征费作为条例内首个生产者责任计划。
特区政府主要通过执行性立法管制废物。政府制订了许多计划来贯彻执行立法,如废物处理计划、塑料购物袋环保征费计划、废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计划、自愿性生产者责任计划(包括电脑回收计划、充电池回收计划、旧电器回收计划、玻璃樽回收计划等)、家居废物源头分类计划、工商业废物源头分类计划等。
香港政府对废物的处理采取减量化、资源化和循环利用的措施。《废物处理计划》是香港都市固体废物处理策略的纲领。按照这项计划,废物处理设施全部南环保署负责管理,包括3个策略性堆填区和废物转运站网络。都市固体废物的管理策略是以各个策略性堆填区以及邻近市区的废物转运站网络为基础的。策略性堆填区是处置废物的主要场所,废物转运站,是从人口聚居的主要市中心所收集的废物会运往废物转运站压缩,然后装入特制的货柜内,再运往策略性堆填区处置。用这种方法运送大量废物既可降低整体运费,又町大大减少大量小型废物收集车在道路上行走对交通及环境造成的滋扰。已关闭的堆填区需至少30年才可全面修复,在此期间堆填区的土地将持续沉降,不适宜发展建筑物。修复承办商必须确保堆填区在期内状况安全,并符合环保标准及作合适的土地使用。已修复的堆填区将陆续发展成康乐设施,例如游乐场、运动设施、休憩公园等。把堆填气体用作非矿物燃料的做法,既环保,又有助减少本地的能源需求。把抽取出来的堆填气体燃烧或加以利用,能大幅减少已关闭堆填区所释出的温室气体。《减少废物纲要计划》制订多种减少废物的方法,提升都市固体废物(特别是家居废物)的回收率。
香港政府重视公众参与废物处理,在都市固体废物处理的信息公开方面非常完善。比如,就废物的收集,公众可通过环保署的网站,查询到每一个废物收集点的具置,甚至连废物分类回收桶/三色桶位置都可以查询到。全香港设立5个环境资源中心和一个流动环境资源中心,负责对公众进行环境健康教育,宣传环保理念。除此之外,香港政府通过举办各种公众咨询会,邀请公众参与,比如都市固体废物收费公众咨询、关于扩大塑胶购物袋环保征费计划公众咨询、建议医疗废物管制计划公众咨询、检讨化学废物处理中心提供收集及处置化学废物服务的收费公众咨询。环保署还筹办工作坊,邀请公众参与讨论香港综合废物管理设施的发展;在环保署网站建立重要的二手物品交易平台,促进旧物免费转赠或象征性收取费用。
三、比较和借鉴
穗港两地都高度重视对现有城市垃圾采取分类处理,主要以填埋方式或焚烧方式,实行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尽量减少现有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量。然而,穗港受不同的文化背景、法律传统、现实立法、执法体制不同之影响,针对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也不相同。
(一)主管机构、分类和处理方式不同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广州市的主管机构是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而香港归属于环保局。广州市把城市生活垃圾作为单独一个类别,又可分为4个小类别:可回收物、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对上述4小类垃圾分类后再行处理,目前主要采用填埋处理。而香港把城市生活垃圾称为家居废物,主要采用堆填处理。
(二)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和运送方式不同
广州市采取分类收集容器,实行责任人制度。在从收集容器运往垃圾处理厂的过程中,并没有具体规定如何避免二次污染,只是笼统的规定。香港是采取从人口聚居的主要市中心所收集的废物先运往废物转运站压缩,然后装入特制的货柜内,再运往策略性堆填区处置。以这个方法运送大量废物既可降低整体运费,又可大大减少大量小型废物收集车在道路上行走对交通及环境造成的滋扰。
(三)管理方式方法不同
广州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根据《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相关法规,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国土房管、环保、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依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安排,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香港环境保护署则是通过严格立法,如《产品环保责任条例》为推行生产者责任计划提供法律基础。《都市固体废物管理政策大纲(2005-2014)》提出一套策略解决严峻的废物问题。生产者责任计划是《政策大纲》内一项主要政策工具,透过落实“污染者自付”的原则和“环保责任”的理念减少废物,并把有用的物料回收和循环再造。在生产者责任计划下,制造商、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商和消费者须分担回收、循环再造、处理和弃置废弃产品的责任,以期避免和减少有关产品对环境的影响。
(四)公众参与程度不同
香港环保署通过多个不同的伙伴计划,鼓励和引诱公众参与,实施废物立法。如充电池回收计划、电脑回收计划、玻璃樽回收计划、家居废物源头分类计划、旧电器回收计划、绿色乡郊减废计划等;另有引诱企业参与订立自愿性的协议,如自愿性月饼包装管理协议等。环保署在作出决策前广泛举行公众咨询活动,开展公众咨询事项。如都市固体废物收费公众咨询、堆填区扩建计划可行性研究、扩大塑胶购物袋环保征费计划公众咨询等。
(五)分析和借鉴
严格、全面、细致的立法是城市垃圾处理法治的基础。香港为处理都市固体废物,制定并颁布了《废物条例》、《产品环保责任条例》、《都市固体废物管理政策大纲》等。在健全立法基础上的依法治理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关键。香港为严格执行都市固体废物处理立法,港府环保局制定和执行了丰富多样的执行计划,如废物处理计划、减少废物处理计划等。
广州市由城市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权力比较集中,责权分明。但不利之处在于城市生活垃圾中包含很多有害废物、可回收物,而这些需要环保部门专门处理,因此就存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后在部门之间的移交问题。同时,由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有很强的环境专业技术性的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需要严格的环境监测和监管,如对垃圾填埋场沼气危险的评估和预处置,国外的经验一般是由环保部门统一处理,这样可以降低管制成本、集约资源、提高处理效率,香港即由环保局具体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并对填埋场沼气危险进行评估和回收处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送和进行无害化处理而产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的费用。
第四条中心城区规划区(含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缴纳人。
第五条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征收。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居民按月收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企业、个体经营户按季或按年收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财政供给单位按年收取。
第七条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主体,财政、工商、人事、教育、民政、卫生、交通、建设、规划、房管部门和屯溪区政府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配合征收的责任单位。
配合征收责任单位应与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配合责任书。
第八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财政供给单位未在当年第二季度末交清全年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分别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按在职人数代扣代收。
第九条使用自来水的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自来水公司代收,实行两费一票。
第十条交通运输车辆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车主自行缴纳,市交通、屯溪区运管和农机监理部门在车辆运行证件检验时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业主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由市规划部门代收。
第十二条以下单位和个人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收取:
部队、民航、铁路、金融、保险、电力、电信、移动(联通)通信等中央驻黄单位、医疗机构;
宾馆、饭店、酒店、旅社、招待所、浴室、洗车点;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私立学校、医院等非企业单位;
企业、专业市场;
未使用自来水的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个体经营者;
自行将垃圾运到垃圾处理场的。
第十三条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持有市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地方税务部门统一的专用票据和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工作证。
第十四条未经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经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低保对象持相关证明,按国家劳动保障部门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及低保对象减免政策减免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大中小学校学生、幼儿园、福利院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六条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按5%提取手续费,实行先扣后缴,按月进入财政指定帐户。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七条不按期足额缴纳或拖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日按拖欠额的0.05%缴纳滞纳金。
第十八条拒不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缴费单位和个人对征收单位作出的缴款及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规依法处理:
(一)未持有收费许可证、税务票据和收费工作证收费的;
(二)擅自变更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三)截留、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机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护人体健康,随着《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医疗废物进行规范性的管理已成为医院感染管理中的主要任务。如何对医疗废物做好科学有效的管理,是我们面临的重要问题。医院感染科做为全院医疗废物管理的监督部门,对具体执行部门有指导、监督、管理责任。
从2008年4日开始本院采取有效的管理手段, 主要进行医院感染、医疗废物的管理、消毒隔离、垃圾分类收集、保护措施、自我防护等方面的培训,实施严格的控制措施。对医疗废物进行科学管理收到了较好的效果,现将体会报告如下。
1 管理
1.1 明确职责,自觉增强管理意识 在一个医院机构中感染科有承上启下的作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医护人员的感染知识培训,医院感染潜在隐患的早期发现,及时应对和提早防范都是由感染科布署完成的。它是一个不可替代的角色,所以做为感控人员要自觉增强管理意识。自行建立了日巡视制度,检查医院各科垃圾分类情况,生活垃圾与医疗垃极区分情况,医疗废物消毒、回收情况,以及垃圾暂存处管理情况。
1.2 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根据《医疗感染管理规范》制定详细的医疗废物分类、回收管理制度,制定各级护理人员在医疗废物管理中应遵循的规则,清洁卫生员的工作要求等。
1.3 医护人员的培训 医护人员是参与做好医疗废物管理的关键。首先要注意法律法规的学习,自觉依法行事,对医疗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知识这一薄弱环节,采取有目的、有计划的医疗废物管理培训学习,并定期检查组织考核,使他们从思想上认识到预防医院感染对他个人及医院、社会的重要性。严格的执行医疗废物管理及医院感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职责,明确自己的责任、义务和权利,从而加强了职业防护,确保了人体的健康。
1.4 保洁人员的培训 保洁人员多数文化水平不高,又不懂得医院感染知识,对医疗废物与危害性不了解,致使医用、生活、感染性垃圾未做到分类处置和密闭运送处理,各类垃圾混放、垃圾袋重复使用、垃圾桶不及时保洁等问题。这些都增加了医院环境污染和医院感染的潜在危险性。为保证医疗废物的规范化,本院定期组织认真学习《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并示范指导,要求他们熟练掌握和熟记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理过程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严格做到医疗垃圾分类处置,及时清运,使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措施得力、监管到位
1.5 对患者及家属的宣教 向患者及家属宣传何谓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扩散和泄漏有何公害,患者及家属如何配合医护人员,并在病区的生活垃极筒旁设置了小型医用垃圾筒,避免了棉签胶布随手扔或与生活垃圾混放的现象。
1.6 专人负责、严格管理 指定高年资护士做科室感染监控员,对科室医用垃圾处理实行全程监控,定期对感染监测员进行专业培训,使其全面掌握理论知识和规范规程,感染监测员应及时检查督促各级人员,并积极与感染科联系做到问题早发现,早解决。
1.7 医疗废物的处理
1.7.1 锐利废物的处理 每科放置一个锐器盒,主要用于收集一次性注射器针头、输液器针头、动静脉留置针头、手术刀片、备皮刀片、麻醉穿刺针等锐利废弃物。下班前护士封口、注明科室名称、日期、并签名,由专职人员回收,交接双方签字。
1.7.2 玻璃类废物的处理 多年来护理人员在操作中,保洁人员在处理垃圾时被玻璃扎伤的事件时有发生,所以本院在科室设置了一个玻璃类专用收集筒,专门标记。每日下班前,袋密封,帖标签,注明科室、日期、签名、由专职人员统一回收、交接双方签字。
1.7.3 废弃的病理组织、手术标本处理 在手术室污物间里,设置垃圾桶,并贴上标签。处理患者的病理组织、手术标本前要与患者家属沟通、征求家属意见、书面同意后方可做为垃圾处理,置于专用包装袋、外贴标签,注明种类患者的姓名、住院号、床号、日期、收回和洗手护士的姓名,然后放专用桶里,每日由专职人员统一回收,交接双方签字。
1.7.4 非锐利废物的处理
即未被血液体液污染的废物(一次性无菌物品包装袋、药品包装袋等)下班之前封口、帖签,每日由专职人员统一回收交接双方签字。
1.7.5 感染性废物的处理
被血液体液污染的棉签、纱布、纱条等,集中放置,下班前封口、帖签,每日由专门人员统一回收,交接双方签字。
1.7.6 一次性用品的回收处理 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必须按要求分类放置,决不可混入生活垃圾,也不得随意丢弃,专人发放、专人按数回收,先消毒,后毁形,每日由专职人员统一回收,交接双方签字,避免流入社会,污染环境和回流市场引起医院性感染、造成社会公害。
2 讨论
2.1 依法严格管理
要求坚定决心,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依法行事,依法管理,对于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坚决处理,不留隐患。
2.2 建立健全的制度 由于制度健全,措施完善,使科室各级医护人员,执行各项相关操作时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各级医护人员都严格按规定要求进行医用废弃物分类放置、处置,使医疗废物处理达到国家要求的标准。
2.3 改变了科室各级工作人员的不良习惯 由于科室各项操作规范化,并采取逐级带教方式,使科室各级人员都熟练掌握,并经常检查,督促,从而改变了不良习惯,做到了规范化处理医疗废物。
2.4 全员教育 提高了各级医务人员法律意识,环保意识。科室将医疗废物的相关知识及医院感染知识作为在职护士的培训内容,使各级护理人员都认识到管理好医疗废物是预防和控制医疗感染的关键。
2.5 加强工作人员的自身防护 医疗废物含有大量的致病微生物,不仅污染环境,而且传播疾病。各种污染针头、刺伤是医院内传播乙肝、丙肝等的重要途径,所以医疗废物管理好坏,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对社会、环境、人类健康有直接影响。故本院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增强了工作人员的自我防护意识,从而减少传染病传播,控制医源性感染,确保医疗安全、降低感染发生率,最终有效地提高医疗质量,及对周围环境的无害化处理,形成可持续发展的良好局面。
参 考 文 献
[1] 任小英,邓敏.护理工作中针刺伤调查及对策.中华感染学杂志,2003,13(3):258.
何为医疗垃圾
医疗垃圾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险的废物。
医疗垃圾分为:
1.感染性废物: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质,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性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的生活垃圾,病原体培养皿、标本和器皿,以及一次性使用的医疗用品和医疗器械等);
2.病理性废物: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实验动物尸体;
3.损伤性废弃物:能够刺伤人体的废弃医用用品(医用针头、缝合针、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以及载玻片和玻璃试管等);
4.药物性废物:过期、淘汰、变质或被污染的废弃药品(一般性废弃药品如抗生素等,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如三苯氧氨、司莫司汀、顺铂、苯巴比妥等,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5.化学性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物(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及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等)。
医疗垃圾含有腐败变质成分及大量细菌、传染病毒、放射性物质、有害化学药剂等,所含的病菌是普通生活垃圾的几十倍甚至成百上千倍,在国外被视为“顶级危险”和“致命杀手”。如经非法收集后再次流入市场,则会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成为流行病的源头。
医疗垃圾处理的现状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医疗机构产生的垃圾数量越来越多,其危险性也非同一般。预计到2010年,全国医疗垃圾的产量达到68万吨,平均日产量达到1870吨。这些废弃物除一次性输液管外,还包括人体组织、器官等手术废物,治疗用的纱布、脱脂棉,实验用的动物尸体和化验用品制备的废渣废液,病人的血、痰以及排泄分泌物等。
1991年,我国加入了国际社会于1989年签定的《巴塞耳公约》,以推进我国危险废弃物特别是医疗垃圾处理的国际化进程。发达国家凭借其雄厚的技术基础和经济实力,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基本完成了医疗垃圾的安全处置,在对医疗垃圾的安全转运、无害化处理和规范管理等方面有一套自己的体系,并且对医疗垃圾进行了严格分类并制定了针对性处理方案。但我国在医疗废物的处理上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滞后,大部分的危险废弃物处置处于低水平综合利用,简单存储或直接排放到自然环境中去。没有得到无害化处理的医疗垃圾危害常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公共安全。
我国医疗垃圾处理现状如下:
一、医疗垃圾的处理不规范
2003年颁布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章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办法。但有关医疗机构不能做到明确分类,且无专门回收单位。存在问题主要有:输液器、注射器用后不作消毒、毁形等无害化处理;偶尔可见输液器、注射器用作他用,甚至流向社会;清创包、缝合包包布不能做到一用一洗,反复灭菌造成黑、硬,达不到灭菌的效果;还有个别诊所仍使用玻璃注射器,用普通铝饭盒消毒,用后清水冲洗即行处理;职业安全防护意识淡薄,大部分没有流动水洗手设施、针头回套等。
二、医疗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滞后,处理技术参差不齐
以我国工业危险物总处置能力仅为18万吨/年,我国现有的生产医疗废弃物处理设备企业的生产规模小,产品的性能与无害化处理标准的要求相一致的不多,难以满足社会需求,并且全国没有任何一座功能齐全的综合性危险废弃物处理中心完全可以投入使用。目前,除广州、沈阳、大连等少数城市对医疗垃圾集中处理外,大部分由医院自己分散处理,但医疗废弃物处理的能力却不尽人意。大多数医院沿用以往配备的小型焚烧炉对医疗垃圾进行处理,且传染性医疗垃圾和普通垃圾未经分类就混合处理。传统的焚烧设备不能适应医疗垃圾处理的热值与成分变化大的特点,造成医疗废弃物的毁形不充分,高温燃烧不彻底,具有毒害化的污染物重新进入环境,可能会造成更为严重的二次污染。如1999年轰动全球的“二恶英”事件就是由于焚烧生活垃圾中的危险物引起的。此外,医疗垃圾处理设备隔绝性能及自动化等问题尚未能很好的解决,工人的身体健康也不能得到保障。
三、没有合理的收费制度,医疗垃圾的处理需要高昂的费用
据不完全统计,在北京一家医院每年年至少需要为医疗垃圾处理支付48至50万元,许多机构为了节省成本,将医疗垃圾与生活垃圾混在一起,无视医疗垃圾所带来的危害。在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处理医疗垃圾采取收费制,使得医疗垃圾有利可图,调动了有关部门的积极性,改变了长此以往无人管理的局面。但在具体的操作中,收费方式存在着不合理因素。目前现行的收费方式有两种标准:一是按床位收费,二是按垃圾量来收取。由于各个医疗机构经济效益不同,床位的占有量差异很大,采取按床位收费会导致收费不公平。按垃圾量收费,一些医院为了节省处理医疗废物的开支就把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中去。
四、农村医疗垃圾无人问津,农村医疗垃圾的处理问题令人担忧
虽然国家已经出台了有关医疗垃圾管理政策的法规,但在农村地区的执行情况却亟待解决。许多乡镇卫生院和小诊所的医疗垃圾未做任何处理,随意丢放在附近,不少农民因为缺少文化知识,不知医疗废弃物的危害而捡拾其中的玻璃器皿盛食用油和生活用水,不少孩子把废弃的一次性注射器当“玩具”去玩。
五、医疗废物处理过程存在不法行为,有些医院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处理医疗垃圾
在利益的驱使下将医疗废弃物回收利用或者卖给私人再转运到废品收购站或直接进入了塑料制品厂,被制成一次性水杯、水桶等,这些带有病毒、细菌的容器从而流入市场(主要是偏远的农村地区),给社会的稳定造成威胁。
我国医疗垃圾处理问题产生原因
我国1998年1月4日颁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共列出了47类、数百种危险废物,其中医疗垃圾名列“首害”。据清华大学固体废物和污染控制与资源化研究所研究员刘建国博士介绍,危险废物是指具有腐蚀性、爆炸性、易燃性、毒性、
化学反应性、传染性,对人的健康和环境能造成危害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1999年,轰动全球的“比利时鸡”事件就是焚烧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引起的。但是,我国医疗废物的处置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为了节省成本,人们往往将医疗垃圾与生活垃圾混在一起处置,这些废物含有大量病原微生物、寄生虫等有害物质,具有很强的生物感染性,需要进行专业隔离和特殊的焚烧处理,绝不能与普通的生活垃圾混在一起处理。
其次,从体制上,管理多头造成了垃圾处置的无序。上世纪90年代,处理医疗垃圾实行收费。“无利可图的谁都不管,一收钱大家都抢着管。”刘建国说,医疗垃圾属于危险废物,应该由环保局负责。但很多单位将它纳入生活垃圾范畴,医院的主管部门卫生局也在做。
另外,在具体操作上,收费方式存在不合理性。我国现行垃圾收费主要有两种标准:一是按床位来收取,二是按垃圾量来收取。各个医院经营方向和效益不同,床位占有率差异很大,采取按床位收费就会导致收费不公平。如果按垃圾量收费,一些医院会为了节省医疗垃圾处理的费用,把部分医疗垃圾混进生活垃圾。单纯从技术上看,第二种方式更科学,但目前国内这两种方法都在使用。同时,还存在着许多不法行为。有些医院并没按规定将医疗垃圾作为废物处理,而是将纱布、一次性针管等器具回收利用,或低价卖给私人,从中牟利。不法商人又使这些具有生物感染性的器具重新流入市场,主要是边远的农村市场,给社会带来极大威胁。
“其实,除了医疗垃圾,整个危险废物处理都存在着很大隐患。”刘建国说。2001年,北京市环保局就成立了固体废物管理中心,集中力量专门处理垃圾,并设立北京市环境质量报告,对市内所有工厂每天产生、处理、排放、综合利用的危险废物量进行统计。但由于某些原因,很多企业的危险废物去向不明,无法被登记。此外,我国对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水平比较低。一些企业所谓的“综合利用”实际上是转嫁危险废物,通过小商贩将化学物品低价或无偿送到北京附近的小企业,“出了北京城就不关北京的事了,”刘建国说,“这些小企业根本无力处理工业废物,留下自己需要的东西就撒手不管了,由此引发的二次污染无法估量”。
最后,有关部门对医疗垃圾的危害认识不足,监管力度不够。医疗垃圾属于危险废弃物,含有有害病原体和有害化学物质以及放射性医用物质等。这些含有病毒、病菌的垃圾的危害性是普通垃圾的几倍、几百倍甚至几千倍,如果处理不当,很可能成为疫病的源头。有关部门为了本地经济利益的发展,对医疗垃圾处理的投资不足,而且我国至今没有统一的监管体系,对医疗处理的监管状况上处于初级阶段,许多地方政府机构部门存在职责不明、执法不严的现象,导致医疗废弃物的去向不明,在医疗废物的收集、转运密封设备等方面存在缺陷,很可能导致医疗废弃物的沿途丢失。医疗废弃物的监管体系的问题直接影响我国医疗废弃物处理的前进步伐。
如何解决医疗垃圾处理问题
一、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明确职责,加强监管力度
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政府应本着执政为民的态度积极建设公共卫生体系,严格医疗废弃物的监管管理,落实危险废弃物申报登记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依法对危险废弃物的安全转运、处理实行监管,坚决从重查处医疗垃圾回收利用等不法行为。明确医院以及运输、储存、处理企业的相关责任,对运输、储存、处理实施许可证制度,禁止不具备从业经验以及基础设施的单位从事医疗垃圾的处理。对收集、运输、储存及处置执行联单管理制度,防止医疗垃圾的遗失,杜绝不法交易如卖给塑料厂的行为。规范乡镇卫生院及小诊所的垃圾处理,制定合理的收费政策,照顾他们的经济能力,保证国家抓大方面的同时,能兼顾局部方面的利益,使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得到安全的处置。
二、建立合理的收费制度,政府有关部门举行听证会听取
医疗垃圾的范围和处理费用的多少等问题制定出具体的收费细则,对不法分子回收利用医疗垃圾、乱排乱放等行为给予高额罚款甚至刑罚,保证处理中心的正常运营和防止因费用而造成医疗废物的流失。
三、增加投资力度,建立医疗废物处理中心
高标准建立一批医疗废物处理中心,解决医疗废品聚集重点地区和特殊废品如放射性物质等的处理问题,逐步完善医疗废物的运输、处理体系,对医疗垃圾实行统一收集和完全密封性的运输以及无害化的处理,兼顾农村地区的医疗垃圾乱堆乱放的问题。地方政府也应当将医疗废物处理中心当作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除国家投资外,也可以吸引其他资金参加建设。国内外的企业界对投资我国的医疗垃圾处理有很高的积极性,政府应该通过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多种形式的资金进入该项领域,积极实施医疗废物处理设施的企业化经营、社会化管理。
四、积极宣传,加强社会监督
开展医疗废物防治以及其危害的宣传,加大媒体的监督力度,对违规事件进行暴光,鼓励群众成立医疗垃圾管理、处理的研究学会或民间团体,动员群众对医疗废物处理中的问题给予意见和建议,对不法行为积极举报。增强公众的健康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促进全社会共同关注我们人类的生存健康问题。
五、培养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
医疗垃圾的产生、运输到处置是复杂的系统工程,渗及健康、环保等诸多方面,为了提供专业化、社会化的服务,建议与高校、研究机构合作,培养相关专业的应用性人才;成立医疗废弃物学会,对医疗垃圾的处理标准,处理企业的资格认证以及培训教程等方面作出规定。定期开办培训班以提高工作人员对于医疗废物的健康、安全、环保问题的认识,突出员工在总体管理中起到的作用与责任,建立一支素质高的专业化队伍。
第二条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垃圾渣土的收集、清运和处理,按照本规定管理。本规定所称垃圾渣土包括生活垃圾、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或者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以及施工弃土。
第三条市和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垃圾渣土的收集、清运和处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建、改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居民居住区的密闭式垃圾收集站,由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设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配置密闭式垃圾容器,收集垃圾。产生垃圾较少的单位,与垃圾清运单位协议,可以在清运单位负责的垃圾收集站倾倒垃圾,并按照规定标准向垃圾清运单位交纳服务费用。城乡接壤地区的密闭式垃圾收集站,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人民政府会同所在区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统筹布局、建设。
第五条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垃圾容器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保洁管理责任制,保持垃圾收集站的整洁和垃圾容器的完好。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第六条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垃圾容器的设置应当便于使用和清运,不妨碍交通,不影响市容。有条件的,可以采用先进设备和技术建成分类收集的垃圾收集站。
第七条对本市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逐步推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配套建设密闭式垃圾分类收集站、配置统一标志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和垃圾处理设备。
第八条倾倒垃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按照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收集、倾倒垃圾,不得乱堆乱倒。
(二)禁止在垃圾收集站和垃圾容器内倾倒污水、粪尿和渣土;秸杆、箱筐等体积超出垃圾容器容量的长、大废弃物,应当破碎后再倾倒。
(三)爱护并合理使用垃圾容器等设施,不准拆移、损毁或者在垃圾容器内焚烧废弃物等。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因需要在街巷、道路两侧临时堆放渣土,必须经当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同意,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面积、期限堆放。渣土较多,占地面积较大的渣土堆放现场,应当由堆放渣土的单位设立明显标志,并派人管理。
第十条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按日清理,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
单位自行清运生活垃圾的,应当使用符合专业技术标准的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向垃圾消纳场所交纳管理费。
泔水的收集、清运、集中处理,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单独堆放或者进行综合处置,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建设单位应当到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跨区、县的工程或者市重点工程产生渣土的单位,应当到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产生房屋修缮、装修的建筑垃圾和渣土的个人,应当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
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施工许可证、工程图纸等有关材料,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渣土消纳登记表。
第十二条审批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核发渣土消纳许可证。清运渣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交纳渣土消纳场所管理费。
第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产生的垃圾渣土,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自行清运,也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清运。
第十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垃圾渣土消纳处理场所进行监督管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配。
第十五条运输垃圾、渣土的车辆实行密闭运输,不得车轮带泥行驶,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第十六条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渣土消纳场所。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垃圾容器的,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的,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清运生活垃圾的,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为认真贯彻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范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根据豫卫监[2004]85号文件精神,2005年8月20日-2005年9月22日,市卫生局开展了对全市传染病防治的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了监督检查。简要情况如下:
一、精心布署、认真组织
为做好三门峡市传染病防治工作,保障这项活动顺利有序开展,卫生局成立了以传染病检查领导小组,抽调预卫生监督中心业务骨干及相关责任人组成这次检查领导小组。通过认真研究当前的形式和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三门峡市的实际情况迅速制定了检查方案,根据传染病防治的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卫生监督三大体系的不同特点,进行了责任分工。由预防保健中心监督人员负责对市区医疗机构进行现场监督,卫生局牵头组织对市级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及各县传染病防治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二、检查情况通报
(一)、医疗救治体系的传染病防治情况
各医疗机构积极采取行动,成立传染病防治组织、配备了传染病检查员,县级以上的医疗机构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院内感染控制工作,各级医疗机构对传染病医疗救治的应急预案、救治人员、传染病防治培训、演练都基本得到落实。市级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门诊布局基本合理,消毒隔离措施基本符合规范。医院所用血液制品、生物制品采购、储藏、管理基本符合国家要求,各医疗机构的消毒产品、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有一定的储备量。乡级以上医院疫情报告基本规范,所有门诊全部有门诊日志,传染病报告卡填写项目也基本齐全。
存在问题:
1、市区中小型医院的医疗废弃物、污染物品大多未经严格消毒、毁形处理,直接由湖滨区环卫局特种垃圾处理厂焚烧销毁,医院医疗垃圾回收人员的个人防护、健康检查普遍还未能落实。污水处理设施只有黄河医院能正常运行,且监测达到国家要求。
2、县一级医院感染管理人员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上岗证的人员缺乏,在乡镇卫生院更是空白,没有设置院内感染管理科室。
3、各县无医疗垃圾集中处理机构,县一级部分医院没有有效的污水处理系统。
4、县一级医院大部分供应室布局、消毒管理达不到规范要求,乡一级更差。重点科室的消毒监测频次少,部分医院不能正常开展消毒自检工作。
5、部分企业医疗机构私自设置皮肤性病门诊,由社会人员承包管理,使诊室门诊日志登记项目登记不全,无传染病疫情报告卡,易造成梅毒、淋病等传染病疫情漏报。
(二)、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与疾病控制机构的传染病防治情况
县(市)级卫生行政、卫生监督及疾病控制机构均有明确的传染病防治目标,并能认真完成上年度的传染病防治目标,能按上级要求成立相应的防治领导小组和有关的专家组,均能按要求开展相关的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活动和宣传活动。必要的设施,物品储备也基本符合要求,并组织开展了传染病防治活动。
存在问题:
1、卫生监督机构不健全,没有独立的监督体制,监督设置在防疫站,形不成合力。缺乏专门的传染病监督科室,没有专职传染病监督人员及办公经费,传染病病监督设置跟不上工作的需要。执法手段落后,取证困难。
2、县级防疫站监督与疾病控制不分,对本单位的疫情报告,生物制品、消毒管理不能按要求监督。
3、县、乡一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消毒管理知识普遍缺乏,设备相对落后。
三、今后工作
1、加强对《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和消毒管理相关知识宣传贯彻,提高广大医务工作者的法律意识,达到自觉依法防治传染病的目的。
一、医院物业管理环境卫生之创新
1. 医院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医护消毒隔离制度。医院是各种病原体大量存在的地方,稍有疏忽极易造成疾病传播和交叉感染。由于医院的人员流动量大,且医院的地面经常受到病人的排泄物、呕吐物、分泌物的污染,因此对于地面的消毒、清洁频次要求较高,必须及时清除地面污染以防止病原菌的扩散。对于清洁所用的工器具必须要严格区分,不能混淆使用。传染区内的工器具和非传染区的工器具要有明显的标识予以区别。人员的着装及着装所到的区域应该严格遵守消毒隔离制度,不得穿着工作服进入食堂、宿舍、哺乳室、图书馆等地方。医院的手术室、产房、婴儿室的清洁工作应该配备专职的清洁人员。 2. 医院的清洁工作要适应病人需要,符合病人的特点。医院是患者看病、养病的场所,需要保持肃静。鉴于医院清洁工作的特点,要求清洁人员在实施作业时动作要快、要轻,尽可能减少噪音的出现;在对医院地面,特别是病房走廊地面进行清洁作业时,使用的机器设备噪音要低,并要经常养护,防止机械故障产生的附加噪音,并要仔细确定地面清洗作业的时间段,以免影响病人的休息。另外,医院的地面应不要出现湿滑,以防病人行动不便而摔倒。 3. 医院对消杀工作的要求。医院的消杀工作主要是以清除“四害”为主,老鼠、苍蝇、蚊子、蟑螂是多种病菌的主要传播途径,因此要定期进行消杀工作,作为医院后勤物业管理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从事医院物业管理服务的环境清洁部门,应该对所辖区域鼠害经常出现的重点部位和易产生蚊蝇滋生的地点了如指掌,并定期对这些地方进行彻底的消杀。
4. 对医疗废物、垃圾处理的特殊要求。作为医院后勤物业管理服务部门,必须熟悉和掌握并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对医疗废弃物、医疗垃圾的相关管理规定。各家医院应严格执行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对本院可能产生的医疗废物、医疗垃圾做出处理。
医院医疗废物及生活垃圾的处理须按照不同的类别分别分置于相应的包装物或容器之内。例如,生活垃圾须放入黑色塑料袋,感染性废物和需焚烧的物品要放入黄色塑料袋,损伤性废物要放入防穿刺、防渗漏的容器内,液体垃圾要放入防渗漏的容器内,并不得回收。即使是包装物或容器的外表面受到污染,也应对被污染的地方进行消毒和增加外包装层。同时,对于医疗废物的收集与运送都有非常严格的规定,要求由专人收集、转运并且中途不得流失,在运送前及运送过程中要对包装物的标识、标签及封口进行检查,要使用专用运送工具运送,每天运送完毕后应对运送工具进行彻底的消毒。同时,从事医疗废物、医疗垃圾处理的人员,必须要接受严格的培训和考核,经严格培训和考核合格的人员方能上岗工作。
二、医院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管理之创新
1. 医院设施设备管理的安全可靠性。医院作为一个医治患者伤病、抢救病人生命和医务人员科研工作的场所,要求医院的设备设施要具有绝对的安全可靠性。医院的供电系统、氧气站及供给系统、负压吸引系统、紧急呼叫系统必须要做到万无一失。同时,医院的供电系统要有足够的备用设施、设备,并且要能够保证随时投入使用。在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监护、维护保养方面必须制定严谨的工作计划,以保障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同时备用设备必须做到能够随时投入使用。 2. 专业的医疗设备应由专业人员负责维护保养。本着“专业的人员从事专业的工作”的原则,作为医院后勤物业管理服务的工程服务部门一般不承担专业医疗设备,如 CT 扫描设备、核磁共振设备、 X 光机及其它专业医疗设备的日常维护,这些设备的日常养护和维修保养应由生产厂家或专业维修公司的服务人员来完成。医院后勤物业管理的工程服务人员仅承担医院房屋本体、基础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有条件的专业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朝着专业医疗设备的维修养护方面发展,为本企业开拓新的市场空间,在企业市场竞争中增加核心竞争力。
三、医院物业管理安全保卫工作之创新
医院是医生医治疾病,进行医疗科学研究的场所;也是伤者、病者消除疾病、恢复健康的地方。一个安全有序的环境是其前提保障,才能为医患人员提供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和舒适的休养场所。
1. 医院安全工作的重点之一是消防工作,作为医院后勤物业管理的安全保卫部门,应该定期对医院的各个部门、重点部位进行详细检查,消除火灾隐患,防患于未然。医院中的易燃物较多,加上医用氧气,一旦出现火灾,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必须加强对易燃危险品的妥善管理。同时应加强对非专业人员消防知识的培训工作,提高全体人员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
2. 治安案件多发的特点。医院是一个特殊的场所,常常由于医患纠纷,发生打架斗殴的事件,影响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另外,还有一些偷盗之徒想乘人之危,将病人的治病救命之钱窃为己有,因此医院的挂号处、住院处、出院处、交费处等场所,应是安保人员重点防范的区域。物业管理公司的安保人员应该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有效防范治安案件的发生。
3. 停车场的管理与车辆的疏导问题。医院人员流动量大,车流量也大,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错混杂,特别是在医院的入口处,人、车交织在一起,非常容易出现事故。物业管理公司的车辆管理人员一定要规范管理车辆,认真疏导车辆,注意保持应急车道的畅通,以使救护车能够顺利通行。另外,充分发掘医院自身资源、广泛借用周边社会资源来增加医院停车区域,可按性质划分探视停车区、门诊停车区、急诊停车区、急救车辆专用停车区等。
四、医院物业特色管理之导医、导诊服务
一、关于构建和谐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一个社会的和谐,在本质上体现为一种和谐的文化精神。当前,中国的文化产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历史性机遇与挑战。中国文化产业以平均20%的年增长率递增,增长速度明显高于国民经济增长速度,文化产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新的增长点,但与美国、日本等文化产业强国相比,文化产业整体上仍处于发展初期。为此建议:
(一)推动动漫产业发展
尽快落实《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制定适用税收优惠的动漫产品和企业的范围、管理办法,对于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即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动漫企业在境外提供劳务获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款可按规定予以抵扣。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二)加强未成年人思想建设
要进一步规范网络游戏业经营,完善加强未成年人思想建设的税收政策,对网络游戏业经营方式进行调查研究,明确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网络游戏服务,采用各种方式取得收入统一适用的营业税税目、税率和税收政策。
(三)繁荣文化市场
对文化体制改革中的转制文化单位按规定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积极稳妥地促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研究将转制文化单位适用的税收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
对按照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四)推行著作权集体管理
随着集中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办法付诸实施,相应的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问题随之而来。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收取的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收入,应确定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统一征收营业税;对于两个和两个以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同一使用方式向同一使用者收取著作权使用费的,其收取使用费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按照各自分配的使用费缴纳税款。要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营业税扣缴制度,对于权利人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可考察确立统一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营业税扣缴义务人;对权利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二、关于促进农村服务业发展
(一)鼓励发展定单农业
定单农业是工业反哺农业的重要方式,是农业规模生产的发展方向。应调查研究定单农业的具体方式和适用流转税政策,对实行定单生产方式的农、林、牧、养殖业中直接从事生产的生产者,不论是否采用委托生产形式,要按照支农原则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二)促进林权制度改革
建议合理确定林权流转适用的流转税税种,明确林权转让对应的营业税税目;对于当前林权转让行为,包括承包、转包、互换、出租、拍卖、转让等形式,在特定改革发展阶段内,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可研究暂免征收营业税;为落实税收政策,要参考林业主管部门有关林木养护和生长周期等意见,完善林权证登记管理,对林权转让的具体认定标准,予以统一界定。
(三)支持农村金融体系建设
应统筹研究区域性农村金融机构税收扶持政策。对区域性农村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实行统一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研究在农村金融服务领域首先实行营业税差额纳税的办法;明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适用营业税政策,或可制定过渡税收政策;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和农村保险试点业务给予税收政策扶持,对于农村居民人寿保险项目,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农业担保基金或农业担保机构开展农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符合一定条件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可给予免征营业税的政策。
(四)建设农村广播电视网络
实行扶持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的税收政策,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事业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企业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所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稳步发展金融服务业
(一)完善银行业税收政策
发达国家对银行业务普遍实行较低流转税负,或零税负。我们要参考国际惯例,完善现行金融业流转税政策,逐步缩小中国银行业与发达国家银行业税收负担的差距,为银行业转制、参与国际竞争创造条件。继续建立健全资本市场配套税收政策,支持资本市场更好更快地发育。完善促进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税收政策,推动农村信贷、保险业务更快发展。
(二)研究金融衍生品税收政策
随着金融衍生工具日渐丰富,应研究各种金融衍生品税收政策,明确各类新型融资理财工具适用营业税政策问题。要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收入征免营业税政策,完善企业所得税关于信贷资产交易收入的规定,落实企业所得税关于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发生损失的扣除方法等内容,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转让、受让信贷资产的规定。
要修订营业税税目注释相关内容,对包括股指期货在内的金融期货应予以进一步界定;对于期货公司提供的主要服务及其收取的各项费用征税问题予以明确,研究对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代收的股指期货市场监管费用和期货经纪公司为股指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手续费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问题。要规范金融期货交易单位提供金融期货交易服务所收取的手续费、会员费、席位占用费和年费,提取的准备金、固定资产折旧,以及代收的监管费等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四、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以及促进职工就业再就业
(一)规范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税收政策
建议规范下岗失业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军队随军家属及其他持有相关就业证明人员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将促进就业与发展非正规就业和积极拓展新型服务领域结合起来,鼓励自主创业,制定统一的就业再就业税收政策。
(二)完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方式
在确定给予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税收优惠水平时,要按年度考察安置残疾人员的规模,既要考察安置就业的具体人数,又考虑安置就业人员所占比例;要研究扩大所得税允许扣除的范围,提高扣除标准,继续提高政策可操作性,降低残疾人员就业与再就业成本,鼓励企业为残疾人员提供就业机会。在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基础上,要及时总结经验,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三)发展养老服务业
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税收政策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以老年人为对象的老年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紧急救援等业务,向居住在社区(村镇)家庭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为他们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支持发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业务。
(四)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税收政策
应确定合理的方式,提高中小企业吸纳就业能力,允许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按照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要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五、关于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
进一步建立健全现代物流业税收制度体系,扩大现代物流业营业税政策实施范围,在仓储行业全面实行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顺应制造业和交通、仓储等行业协调发展;调整装卸、搬运行业流转税政策,允许实行流转税抵扣机制;对内外资物流企业实行统一的政策,制定便于操作的所得税汇总纳税政策实施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实行跨地区合并纳税;尽快提升中国现代物流业的信息化水平,研究鼓励现代物流企业投资建设物流信息化管理体系的所得税政策;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货物运输行业管理特点和税收管理要求,进一步研究快递业务适用税收政策,重新明确快递业务适用的营业税税目,合理确定其适用营业税政策及征收管理办法。研究区域性和农村物流业的税收扶持政策。调整现代物流企业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规定,以顺应规模物流企业采用总部集中营销的经营方式。
六、关于配合医疗体制改革
建议在营业税征收范围内增设医疗卫生税目,具体内容包括: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护理、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在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监管基础上,对医疗服务收入,应确定一个较低税负水平。制定更加有利于促进改善医院布局、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对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延长其税收优惠政策时间。或可在2010年前,对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营业税免税政策,优惠政策具体执行时间由国务院根据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进展逐期核批,或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加强医疗机构税收征收管理,把握其信息化管理特点,规范医疗机构使用票据管理,确保政策有效落实。
七、关于实行支持企业走出去的税收政策
建议在现阶段,对离岸服务外包,暂不区分是否属于技术密集型、智力密集型,还是劳动力密集型服务,均原则考虑给予统一的税收政策。为体现税收政策作用,可做出原则设想:对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给予免征;对于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可以给予退税。
要研究建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税款抵扣机制。如果允许企业免税项目以抵扣其他经营应缴纳的流转税方式实现,能够较好地促进企业在承接服务外包同时,积极兼顾拓展国内市场。为实现高起点承接服务外包业务,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可以确定专项税收政策,或可考察两种方式:一是对其他服务外包企业从具有国际资质的大中型服务外包企业转包、分包业务收入应缴纳的流转税,给予该无资质企业抵扣其境内同类服务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待遇。二是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免缴的流转税,可以通过抵扣该企业国内经营应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方式实现。这样,把离岸服务外包的税收优惠政策效应,扩大到境内服务外包范畴,能够刺激服务外包业务的延伸发展和国内服务市场繁荣,促进技术转让。
八、关于顺应政府服务职能转变
(一)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要界定城市生活垃圾的概念,确定垃圾处置适用的流转税税种和政策。对于地方政府给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运营成本的财政补助,应免于征收流转税;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在流转税和所得税方面,应落实税收扶持政策;同时,在土地税收方面,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垃圾处置场所,也应实行减免政策。要鼓励民间科研机构独立进行垃圾处理、处置技术的开发工作;对城市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技术及附加产品的开发、转让,制定税收扶持政策;要鼓励垃圾处置、利用的科技成果有偿转让,对先进工艺、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和引进、应用先进材料以及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二)关于经营性墓地征税
关于殡葬服务引入市场经营机制的情况,对其墓地销售和转让行为,应重新明确纳入营业税征收范围。同时,在国务院殡葬业管理规范修订实施后,根据开展调查研究的情况,对殡葬业征免税范围做出进一步界定。
(三) 关于自然资源经营权利流转
对于纳入许可经营范畴的部分自然资源权利,如海域使用权、水权、探矿权、采矿权、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等,其流转所涉及的税收政策问题,需要研究明确。
九、合理调整共同服务行为的税负,完善权益流转征税政策
(一)调整共同服务行为税负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营中,随着合作与分工的发展,不同单位和个人采用合作方式共同提供服务的现象已经越来越多,分包、转包经营在服务业不同领域普遍出现,例如,在设计、审计等诸多技术服务和商务服务领域,均存在分包、转包经营现象。根据营业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对分包和转包经营方式实行差额征税政策,仅适用于建筑安装、交通运输等行业,对诸多分包和转包行为则执行全额征税政策,引起合作经营行为税负颇高且不合理,不利于服务业规模经营和快速发展,影响了税收征收管理效率,对此反映颇多。为进一步提高服务业发展的动力,对营业税征收范围内的分包、转包行为,应按照经营方式允许差额征税。这样,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与应纳税款的对应关系就更为直观清晰,有利于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
(二)完善权益流转征税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长春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配套建设,综合管理,保证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使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资金投入,促进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对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七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教育、卫生和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支持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领域的科技创新,积极引进、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九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以政府投资为基础,建立多元化的投资、融资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鼓励境外投资,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并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应当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三条 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其管理养护和清扫保洁作业单位为责任人;
(二)居民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其物业管理单位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其所在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三)集贸市场、停车场和餐饮服务、批发零售、展览展销等场所,其经营管理者为责任人;
(四)公路、铁路、轻轨、地铁及其管理区域,其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五)水库、河流、湖泊、塘坝及其界定的周边范围,其经营或者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六)各类建筑工地,其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停建、缓建的工地,其建设单位为责任人;
(七)土地收储、房屋征收范围,其土地收储、房屋征收单位为责任人;
(八)广场、绿地、公园、公益性的文化体育场所,其管理养护单位为责任人;
(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其单位为责任人。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其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责任方为责任人;没有约定管理责任的,使用人为责任人。
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十四条 责任区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擅自搭建、加工、经营、堆放、张贴、涂写、刻画、悬挂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垃圾、无粪便、无污水、无污迹,并按照规定清除冰雪;
(三)保持市政、公用、园林、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查处。
第十五条 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考评制度,并组织检查。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上不得插挂、张贴、安装、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任何物品;
(二)建筑物顶部、外走廊、平台、阳台、窗外等应当保持整洁,无堆放物料,无乱搭建;
(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粉刷、清洗、修饰和修复。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单位庭院、临街建筑设置的雕塑等建筑景观,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破旧、污损的,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粉刷。
第十九条 道路两侧临街的建筑物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绿化。
第二十条 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建筑物上设置的交通、通讯、邮政、燃气、给排水、热力、地名、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标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的,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生产加工、摆设摊点、开办集市、维修清洗车辆、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临街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或者摆放物品。
以机动车为工具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违反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生产加工、摆设摊点、维修清洗车辆、堆放物料,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开办集市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交纳占道费。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本辖区内划定临时设摊经营的区域。临时设摊区域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候车亭、书报亭、工作亭,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大型活动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恢复原貌。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悬挂物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拆除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到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占道手续。
拆除、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应当按照规定围挡,并保护好树木及市政、公用、环境卫生设施。
在施工中不得泥浆撒漏、污水外流。易于扬尘的物料应当采取覆盖措施,防止粉尘污染。建筑施工工地材料、设备和工具应当在规定范围内堆放整齐,出入口处应当硬面化铺装,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禁止车辆带泥行驶。
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将场地清理干净,拆除施工设施和各种临时建筑物。
违反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及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违反前款规定,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责令限期撤除;逾期不撤除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设置牌匾、标识等,应当符合市容规划要求;尚未制定规划的,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位置、体量、数量等要求。
违反前款规定,设置牌匾、标识等不符合规划或者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的,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做到安全牢固,整洁完好,内容健康,书写规范,无空置,无破损,无污迹和无褪色;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体形式的户外广告显示完整,不得残损;断亮、残损的,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
(二)保持整洁美观、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字迹清晰,无破损、无残缺。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设置公益性广告和公共信息栏,并负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宣传品、广告;不得在道路、建筑物、构筑物、电线杆、楼道内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施上刻画、涂写、喷涂、张贴标语及宣传品、广告。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清除,对行为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违法刻画、喷涂、张贴的宣传品、广告中标明其通信工具号码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实后,通知违法行为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并通知电信部门暂停该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有关电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予以暂停使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电信部门予以恢复使用。暂停及重新开通号码等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设置景观照明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其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安装景观照明设施。
第三十四条 景观照明责任人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做到使用安全、整洁美观,并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景观照明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景观照明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闭景观照明设施。
第三十五条 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整洁和外观良好,车辆容貌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城市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第三十七条 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定时清扫,及时保洁。
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应当逐步提高机械化清扫率。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公园、绿地、花坛、道路绿化隔离带的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清洁。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日清除产生的枝叶、泥土,及时清运枯树和残枝等杂物;
(二)花坛、绿地、树穴周边的土面应当低于边沿侧石;
(三)施肥、移种花草、松土、除草、浇水时不得污染道路。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清除冰雪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社会动员机制,落实全民义务清除冰雪责任制,并逐步提高清除冰雪机械化程度。
第四十条 承担清除冰雪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标准完成清除冰雪任务。
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维修、清疏、更换各类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当日清除,不得乱堆乱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本市逐步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相关部门应当逐步建设适应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环卫基础设施。
已经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本市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产业化的原则对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进行处置,提倡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循环利用,并采取措施逐步减少垃圾总量。
提倡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和可循环利用的生活用品。
逐步推行净菜上市。
第四十四条 食品加工单位、餐饮经营单位、单位食堂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并按照规定处置,不得随意倾倒,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
餐厨垃圾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香口胶、食品饮料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乱倒污水、污物及从车内、楼上抛撒废弃物;
(三)焚烧树枝树叶和其他废弃物;
(四)其他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没收饲养的畜禽,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居民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物主应当即时清除。
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宠物尸体,物主不得随意丢弃,应当按照《长春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
因施工或者其他作业影响垃圾清运的,施工单位或者作业单位应当在事前报告所在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并按照主管部门要求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或者作业。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不得排入雨水管网。不能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由责任人负责及时清掏,并运送到粪便无害化处理厂。没有清掏、运送能力的,应当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掏、运送。
医疗单位厕所的粪便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共厕所内倾倒垃圾、污水、冰雪、残土和其他杂物。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因装饰、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运送到指定垃圾消纳场所。没有运送能力的,可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运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应当提供运输路线和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并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取得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违反前款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运输垃圾、砂石、灰浆、煤炭、白灰、粉煤灰以及其他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当密闭运输,不得泄漏、遗撒。
违反前款规定,运输车辆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予以警告,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纳场所。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城市垃圾管理实行收费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违反前款规定,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十九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与建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责任人对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及时修饰、洗刷、消毒,保持整洁完好。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建设,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密闭式垃圾收集站或者垃圾处理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有条件的应当建设中水处理站,并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和验收。
第六十一条 按照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市、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设计方案的审查。
第六十二条 施工单位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时,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妨碍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的施工。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竣工后,市、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其配套环境卫生设施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三条 禁止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不得移动、停用、改变用途或者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环境卫生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拆除的,应当由申请人在原地或者异地按标准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违反第一款规定,移动、停用、改变用途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一般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集贸市场、商场、餐馆、影剧院、公园、体育场(馆)、客运站、火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设置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违反前款规定,未设置公共厕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未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组织建设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建筑垃圾消纳场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擅自收纳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即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漏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十七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执法。实施处罚行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依据、理由、标准,不得随意提高或者降低处罚标准,不得擅自减、免罚款或者处理罚没物品。
第六十八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对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对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本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