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医疗保险的筹资方式范文

医疗保险的筹资方式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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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的筹资方式

第1篇:医疗保险的筹资方式范文

在全国大范围内建立大病医疗保险制度面临的问题

要在全国大范围内建立大病医疗保险制度会面临以下问题:

第一,地方政府不明确我国医疗保障改革的方向。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采取渐进式改革,首先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次是试图恢复传统的农村合作医疗与建立农民工医疗保险,最后是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网在逐步扩大,目前正在由广覆盖向全覆盖推进,并在提高保障水平。我国医疗保障改革在走一步、看一步,有时还走了弯路,其方向是什么?如果各级政府不明确改革的方向,就会缺乏对医疗保障改革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第二,社保机构面临选择筹资模式的困惑。大病医疗保险是补充医疗保险或商业医疗保险,国家对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采取自愿性原则。自愿性往往难以保证足够大的覆盖面,且需要耗费很多的时间与精力谈判,往往导致资金筹集成本高,难以可持续发展。因此,选择合适的投资渠道,对大病医疗保险的可持续发展非常关键。

第三,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与商业医疗保险公司在设计大病保险产品时缺乏沟通,商业保险公司可能利用信息不对称,损害参保者的利益。商业保险公司以赢利为目的,其设计出的医疗保险产品,对广大城乡居民而言,很难判断其价格的合理性。如果其产品的利润率过高,则意味着对参保人不利。

第四,重复参保,浪费保险资源,挫伤居民和职工参保的积极性。大病保险既要覆盖机关、事业与企业单位职工,也要覆盖城乡居民。一是政府主导推进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企业组织农民工参加的大病保险可能存在重复性。有些农民工在家乡参加了新农合,又在就业地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还参加了职工大病保险。二是政府主导推进的职工大病保险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工会组织员工参加的大病保险可能存在重复性。政府在基本医疗保险的结余资金中已经拿出一部分资金,购买大病保险单。而用人单位也为职工办理了补充医疗保险,或者有些单位的工会筹集了职工大病互助基金。三是政府主导推进的大病保险与个人购买的商业医疗保险可能存在重复性。

建立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策略

第一,明确医疗保障的改革方向,由政府承担相对有限责任转变到个人承担相对有限责任。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我国由于财政资金紧张,参保者要承担起付线以内的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的自负部分医疗费用,还要承担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甚至还要承担报销药品目录之外的药物费用,只有极少数患重大疾病家庭能享受医疗救助。这样,政府只承担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费用、居民医疗保险的出资责任、少量的医疗救助责任,政府承担的医疗保障责任相对有限,可参保者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相对无限。这个现状必须改变,即参保者个人承担责任必须由相对无限转变成相对有限。参保患者个人承担责任由相对无限转变成相对有限,政府承担的责任在增大,这并不等于政府承担相对有限责任转变为相对无限责任。尽管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相当多的家庭要承担癌症、白血病、肝移植或尿毒症等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的自负部分还是很困难的。面对重大疾病医疗费用风险,可以扩大补充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增大大病保险的互济性。构建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通过多层次的保障体系,使重大疾病患者家庭承担的医疗费用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

第二,选择合适的投资渠道,降低筹资成本。有下面五种筹资方式:一是利用基本医疗保险结存资金的一部分购买商业大病保险;二是利用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平台筹集大病保险的专项资金,由社会保险机构统一为职工和居民购买大病保险;三是通过单位工会征收职工大病医疗保险费;四是由用人单位与个人共同缴费购买大病保险;五是由个人各自自愿购买商业大病保险。并非所有的筹资方式都适用于扩大大病保险的覆盖面。对于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存过多的地区,第一种方式作为首选;对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存资金不多的地区,可以采取第二种方式或第三种方式;对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存资金不多的地区,可以采用第二种方式,即提高筹资水平,把政府增加的投入作为购买大病保险资金的主要来源。

第三,保监会负责协调社会医疗保险部门与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强化保险精算,设计与基本医疗保险互补的保险产品,供职工和居民选择。基本医疗保险的自负部分也是不断变化的,商业医疗保险要根据职工自负部分的变化情况、城乡居民自负部分的变化情况,不断调整商业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和支付范围,以减轻重大疾病患者家庭的经济负担。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有义务利用其保险精算人才为本统筹地区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价格的合理性进行评价与谈判。保监会既要协调商业保险公司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的关系,又要指导和监督医疗保险产品的设计,确保费率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第四,加强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工会与医疗保险机构的沟通,统筹参加大病保险。既要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又要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参保。

第五,对于社会保险机构与用人单位筹集大病保险资金水平低的地区,政府还要鼓励公民各自购买商业大病保险。

第2篇:医疗保险的筹资方式范文

关键词:罗马尼亚;中东欧;医疗保障;改革

中图分类号:D7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IX(2015)08-0080-03

一、罗马尼亚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背景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罗马尼亚实行的是以强制性社会保险为特征的俾斯麦式(Bismarck model)的医疗保障制度。罗马尼亚解放后,于1949年颁布了《国家医疗组织法》,其医疗制度开始从俾斯麦模式向建立在国家出资、中央计划、普遍覆盖、免费医疗原则之上的谢马什科模式(Semashkomodel)转变。这种国家保障型的免费医疗制度,在新生政权诞生后逐步建立、扩大和完善起来。最初是住院治疗实行免费,日常门诊尚需自费,后来,挂号费、医药费、治疗费以及住院期间的一切医疗和食宿费用逐步实行全部免费。享受免费医疗待遇的对象包括国家各级干部、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后来,农村也逐渐由合作医疗向免费医疗过渡。新的医疗保障制度运转伊始,新生儿死亡率逐年下降,像肺结核和梅毒这样的疾病都被根除了,其他传染性疾病也都受到了严格的监控。免费医疗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对医疗服务比较公平的分配,使罗马尼亚国民的健康状况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对战后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同时,免费的医疗保障制度也使国家的财政负担日益沉重。由于国家在经济上推行“工业化”的发展政策,重工业一直是国家优先发展的部门,医疗服务部门始终处于从属地位,得到的资源份额非常低,仅占国家投资总额的3.0%-3.5%。为了从西方工业国家进口先进的技术及设备,20世纪70年代末,罗马尼亚的外贸赤字大幅增加,1978年为8亿美元,1979年为17亿美元,1980年多达24亿美元。同期,其外债数额也在逐年增长,从1977年的36亿美元直线上升到1981年的102亿美元。为了减少国际金融组织经常在政治上提出的一些苛刻要求,罗马尼亚政府在80年代初决定在短时间内还清贷款,这进一步加剧了罗马尼亚日趋紧张的国家财政状况。在1985-1989年期间,与本地区东欧国家医疗费用支出占GDP的5.4%这一平均值相比,罗马尼亚的医疗费用支出仅占CDP的2.2%,连其一半都不到。由于长期缺乏资金,医疗单位往往缺少基本的设备、材料和基础设施,患者得.不到及时合理的救治,致使罗马尼亚人口的健康状况逐渐恶化。肺结核病死灰复燃,罗马尼亚重新成为欧洲肺结核发病率最高国家之一;与本地区国家13.4‰的婴儿平均死亡率相比,罗马尼亚的婴儿死亡率高达22‰;妇女宫颈癌的死亡率也在迅速上升,高达欧洲国家宫颈癌平均死亡率的6.3倍,位列欧洲第一;而其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则在东欧国家中接近末位,仅有69.2岁。

1989年剧变后,中东欧国家纷纷同苏联脱离政治、军事和经济的制度联系,开始从中央计划经济向自由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转轨初期,由于缺乏持续可行的总体战略,不但导致罗马尼亚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地位下降,而且还造成了包括医疗卫生在内严重的社会问题。由于国家没有及时制定对传染病的管控政策,没能采取如免疫、筛查等一些疾病预范措施,再加上同期的经济衰退进一步加深了人们的贫困程度,致使慢性病数量和死亡率大幅上升。为了稳定政局,罗马尼亚政治体制转变后的最初两届左翼政府并没有立即对医疗保障制度进行根本性的改革,仍沿用普遍的医疗服务体系,以缓解转轨后经济衰退带来的严重后果。但在变化了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环境下,原有的医疗保障网难堪重负且危机重重,医疗保障制度的全面改革已刻不容缓、势在必行。

二、罗马尼亚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内容

为了改善人口的健康状况、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转变医患关系、提高患医疗双方的满意度,20世纪90年代末,在原来改革的基础上,罗马尼亚政府启动了对医疗保障制度的结构性变革。总体而言,改革内容可以用四个“转变”来概括,即“从单一的政府出资向多种筹资方式转变”、“从中央计划向放权地方转变”、“从国家垄断向私有化转变”和“从基于医院的临床治疗向初级医疗服务转变”。

(一)在筹资模式上,从单一的政府出资向多种筹资方式转变

在谢马什科模式下,由于国家预算拨款是唯一的医疗资金来源,医疗保障制度很快就面临财政上的约束。因此,改革首先就要改变原来的筹资模式,将医疗服务收入从来源于单一的国家预算转变为通过国家预算、社会医疗保险金、附加的私人医疗保险和患者的自费支出等多种方式共同来筹集。1998年通过的《社会医疗保险法》,使具有俾斯麦模式特征的强制性医疗保险按照团结互济的原则确立起来。根据《社会医疗保险法》,医疗保险费通过征收工资税(payroll tax)来筹集,保费由雇主和雇员双方共同缴纳。雇员支付其税前毛收入的7%.雇主支付另外的7%;个体经营者则要自己缴纳占收入14%的保费。那些低收入者、休产假者(或照顾生病孩子的人)的保费由地区的医疗保险基金会(Health Insurance Fund)负责承担,失业者的医疗保险费从政府的失业救助预算中支出,退休者和他们家庭成员的医疗保险费则从社会保障预算中支出。从这一年起,医疗服务的收入来源发生变化,国家预算逐渐减少,医疗保险基金成为医疗服务资金的主要来源。在主要由国家预算(state budget)和医疗保险基金构成的全国医疗预算(national budget)中,医疗保险基金大约占整个医疗预算的2/3。医疗保险基金一般用于支付现场急救、流动救护、口腔疾病、住院治疗、身体康复和药品的费用。部分医疗费以及购买非基本药品的费用需要由患者自费承担。国家预算资金主要用于扩建医疗服务设施、培养医务人员和实施国家医疗计划以及为医疗卫生主管部门提供日常活动经费,有时也会在因客观因素导致医疗保险基金不足时,提供必要的补助。医疗筹资方式的转变,使医疗服务的购买者与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之间建立了一个新型的社会关系。医疗保险一方面可以基本保持目前的医疗服务对所有公民广泛可及的水平;另一方面也增加了透明度,使投保人对财务支出的走向和医疗服务的价格更加明晰;同时也营造了一个很友善的环境,有助于医疗服务私有化的开展。

(二)在管理模式上,从中央计划向放权地方转变

1991年和1998年分别通过的《公共行政管理法》和《公共医疗法》规定,公共医疗服务体系的管理权从卫生部下放到县级部门,由它们代表卫生部来执行国家的政策并实施地区级别的医疗项目。为此,全国的41个县和布加勒斯特市成立了42个地区医疗管理机构,负责给当地的医疗部门拨款并对其进行管理,其管理范围包括疾病防治、医疗检查、医疗单位的注册、许可证的发放、统计评议和财务问责。这些机构与医生签定了合同,明确规定了医疗服务的内容和标准。1999年,管理权进一步下放,地区医疗管理机构一分为二,一个是地区医疗的主管部门,另一个是地区医疗保险基金会。全国42个地区的医疗保险基金会负责收取本地区的医疗保险费并在本地区范围内对患者进行偿付。同期成立的全国医疗保险基金会,独立于中央政府之外,负责管理全国的医疗保险基金,负责为地区医疗保险基金会制定规章制度,而且有权将收取的额度高达25%的基金重新分配给资金欠缺地区。与医疗保险基金会并行的是医生学会(CoIIPge ofPhysicians)。1995年通过的《医生学会建立、组织、运行及执业法》明确了医生的角色和地位及医生学会的职责,规定医生学会是专业的、代表医生权益的非盈利组织,它支持科学研究、负责组织科研活动、惩治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并通过认证、同行评议等措施来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在全国一共设立了1个全国医生学会和42家地区医生学会。全国医疗保险基金会与医生学会经过商议后确定了标准合同的内容,使投保人能充分享受到“一揽子待遇(benefitpackage)”和根据不同的服务类别而分配的资源。原来的中央集权计划体制往往不能根据地方的不同需求进行灵活的调整,放权给地方不仅能加强地方自治、提供更能满足地方需要的公共服务,还有助于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巩固民主制度。

(三)在经营形式上,从国家垄断向私有化转变

作为计划经济的组成部分,医疗卫生部门的所有活动都受中央政府的控制。政府将必要的资源和设备统一分配给医疗卫生部门进行管理,在很大程度上限定了医疗单位的规模和活力。由于缺少竞争、工资偏低,医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不高,导致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低下,引起患者的极大不满。为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1990年经济转轨之后,政府开始在医疗制度中引入市场机制,对医疗体系进行私有化改造。虽然鼓励私人开办诊所、医院、实验室和医疗商业保险,但政府对在医疗制度中增加私人的成分采取了相当谨慎的态度,只是有针对性地对医疗服务的购买方和提供方进行了部分私有化。截至2000年,在全国442家综合医院中,私营医院仅有3家。私营的医疗机构主要集中在药店、乡村诊所、专科门诊和个人诊所等所需资金较少、经营方式较为灵活的小型医疗领域。政府在资金和税收上对私人医疗机构的发展给予了一定的支持,不仅向个人开业的医生和药剂师提供优惠贷款,还在税收上给予私人医药机构一定的优惠。

(四)在成本效益上,从基于医院的临床治疗向初级医疗服务转变

医疗制度的低效常常体现在提供成本高昂的住院专属服务和长期的住院治疗。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新的《医疗法》通过后,罗马尼亚政府开始缩减大型医院的床位容量,扩大全科医生在社区进行治疗的覆盖范围,并鼓励人们采用家庭护理的模式进行治疗。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一个核心内容就是对初级医疗服务体系的重建。这是因为初级医疗服务可以缓解日益增长的医疗费用压力,满足人口结构变化所带来的服务需求,尤其是可以缓解人口老龄化、不健康的生活方式、慢性病和多发病的持续性增长所带来的问题。此外,初级医疗服务还能够加强各项服务工作之间的协调和医疗技术人员之间的合作,在急救诊治、保健护理、健康促进和疾病管控中发挥重要的作用。1997年之前,地区医院负责管理初级和二级的医疗服务单位并为其拨款。改革之后,初级医疗机构划归地区医疗管理机构管理,全科医生的身份也从原来的国家公务员转变为初级医疗服务机构的预算保有者(budget holder)。全科医生都要与地区医疗保险基金会签订契约’,他们领取的工资一般由加权人头费和治疗费构成。同时,全科医生还被赋予了二级医疗服务“守门人(gatekeeper)”的新角色。患者看病前首先要到他们选定的全科医生那里去登记、预约,然后全科医生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有权决定是否需要对病人进行诊断和治疗,以及是否需要把病人转给专科医生或送往更高一级的医疗服务机构(即综合性的诊所或医院)做进一步的检查。

第3篇:医疗保险的筹资方式范文

关键词: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合并

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将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管理实施,并且生育是医疗开支的重要组成部分。1883年德国《疾病保险法》把生育保险列为为疾病保险的一部分。学术界曾把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称医疗险,并且三种社会保险具有比较大的相似度。同时,在“社保一卡通”的今天,也需要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整合。随着中国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和统筹层次的上升,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将有利于降低制度碎片化程度和更好地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明确指出,中国将逐步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合并,开始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探索的进程。2017年1月,国务院出台《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2017年6月底前启动针对河北省邯郸市、山西省晋中市、辽宁省沈阳市等12个市的试点,涉及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等多个方面的试点内容,试点各省也逐步落实开展试点方案。

1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面临的困境与问题

由于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设计、发展水平、覆盖层次、参保人数等方面存在差异,两个险种在制度合并过程中会产生衔接问题。同时,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合并不仅是管理系统的合二为一,还应包括筹资方式、基金积累、待遇给付以及相关政策的一体化运作。从立法先行角度,中国尚未出台规范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以及拥有法律效力的政策文件。201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并未对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合并问题作出相关明确具体规定。因此,若两个险种进行制度合并,部门责任归属、基金征缴管理、待遇给付标准等制度施行的基本问题缺乏法律规范和保障。同时,《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生育保险政策法规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存在较大程度的不配套,这阻碍了两险积极有效的合并实施。从覆盖范围和社会统筹角度,生育保险的覆盖人群主要是城镇职工,且并未覆盖所有的用人单位,因此覆盖面较窄,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主要为县市级统筹,并且在同一地区也存在明显不一致现象。影响了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的进程、效率和效果。此外,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并未提上日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足以应对生育保险的各项开支,两险合并具有基金统筹上的可行性。从费用支付方式角度,采用定额支付方式的生育保险与采用按项目付费方式的基本医疗保险存在较大差异,生育的医疗费、女性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和男性生育陪护假及津贴的支付与报销与基本医疗保险暂时无法匹配等都是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所面临的问题。在全面实施二孩政策的当下,社会保障制度的内部整合迫切需要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进行制度合并实施,这不但有利于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更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和减轻孕妇及其家庭经济负担,以促进家庭幸福和人口素质水平的提高。

2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合并的对策建议

第4篇:医疗保险的筹资方式范文

《意见》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专家认为,这一政策的核心在于“公平”二字,是推进医药疗卫生体制改革、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重大举措。

各项要求明确

《意见》表示,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意见提出“六统一”的要求: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意见明确提出了工作进度和责任分工。各省(区、市)要于2016年6月底前对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作出规划和部署,确定时间表、路线图,健全工作推进和考核评价机制,落实责任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不仅如此,各统筹地区要于2016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综合医改试点省要将整合城乡居民医保作为重点改革内容,加强与医改其他工作的统筹协调,加快推进。

在筹资方面,意见提出,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各地要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利用2-3年时间逐步过渡。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

各地要完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制度更加公平

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意见》提出“六统一”的要求: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

“这意味着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后,城乡居民不再受城乡身份的限制,参加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按照统一的政策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城乡居民能够更加公平地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国家卫计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医疗保障研究室副主任顾雪非说。

目前,我国全民医保体系基本形成,覆盖人口超过13亿,但仍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医疗救助四项基本医保制度。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制度城乡分割的负面作用开始显现。顾雪非说,医保制度不统一带来的问题主要在于“三个重复”:同一区域内,居民重复参保、财政重复补贴、经办机构和信息系统重复建设。

顾雪非认为,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只是一方面,还需发挥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多项制度的合力,切实提高保障水平,进一步降低居民就医负担。

保障待遇更加均衡

山东,是全国首批实行城乡居民医保并轨的省份之一,自2013年底开始逐步建立并实施全省统一、城乡一体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实施“两保合一”后,家住山东潍坊临朐县上林镇东洼子村的王庆海少跑了不少“冤枉路”。

“以前,我们住院医疗费全部自己付,出院后再回去报销。现在,我的住院费在医院可以直接报掉了。”实施城乡医保一体化后,王庆海看病能跟城里人享受一样的待遇。这不仅意味着医保报销更便捷,还意味着他们医保用药范围由原新农合的1127种扩大到2500种,增加了1倍多。

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副会长吴光介绍,从目前已经推行“两保合一”的省份来看,基本推行的是“目录就宽不就窄、待遇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这意味着整合后,百姓可享受的基本医疗“服务包”可以向较高的标准看齐,其中包括医保报销的范围扩大和医保用药范围的扩大。

此外,随着整合后基本医保统筹层次的提高,参保居民就医范围也会相应扩大。吴光介绍,比如,假设农村居民老王此前在新农合的政策下是县级统筹,整合后提升为市级统筹,那么以前他到市里的医院就医属于异地就医,整合后就不是异地就医了,保障待遇也相应会享受本统筹地区的政策。

“当然,整合城乡基本医

I保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公平正义,可能并不会带来保障水平的大幅度提高。”吴光同时提醒,应当理性看待这一政策的目的和意义。

管理更加统一

统一定点管理和统一基金管理,是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重要内容。

《意见》提出,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的定点管理政策。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

第5篇:医疗保险的筹资方式范文

当前我国仍处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总体上处于世界后列。在短时间内无法实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大统一。因此我们应该先将新农合和城居合制度整合起来,建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使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享受平等的医疗保障。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变迁

我国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分别建立和发展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在不同的时间建立,具有不同的内容,各自有不同的发展历程。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具有二元分立的特点。

长期以来,我国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只关注城镇职工,而对于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直没有明确规定。为了实现全民医保的目标,2007年国务院启动试点,2008年扩大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推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使城乡居民享有公平的医疗保障。

二、推进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的必要性解析

(一)社会保障公平性理论

公平公正贯穿于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在社会保障领域中,尤其是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公平给城乡居民带来各方面的不公平感。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医疗保险做到了广泛覆盖。但是由于城乡发展不平衡和城乡差距大等原因,很多低收入群体仍旧不能公平的获得社会保障尤其是医疗保险的服务。为了使我国农村居民能够像城市居民一样平等的享受医疗资源,需要确保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性。

(二)福利经济学理论

无论是庇古的旧福利经济学还是帕累托的新福利经济学,都不仅仅单一的重视福利,而是平等的对待公平与福利。同样的,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是福利经济学中需要重点研究的课题,因此我们就需要充分利用福利经济学理论来阐述这一制度并提出有效地改进措施。农村地区医疗保障待遇较低,医疗卫生条件较差,与城市医疗保障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整合,可以提高农村居民的医疗福利待遇,消除医疗保险制度间的不平等,实现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公平性与效率性。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的可行性分析

(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整合在制度建设上具有可行性

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保障对象都是非正规就业或者无业居民;筹资方式都是居民个人缴费辅以一定的财政补贴;缴费水平都是分为几个档次。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在参保人群和筹资方式上的相似使得两者的整合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得益于新农合的发展完善,农村地区的医疗卫生条件获得了长足的改善,医疗服务体系逐渐健全,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不断提高。这些都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整合提供了发展条件。

(二)经济发展迅速,城乡居民收入增加

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不是按比例缴费而是采取定额缴费,居民根据缴费档次缴纳固定的保险费。居民个人承担较大比例的保险费而政府又给予一定的补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级政府的财政能力以及城乡居民个人的支付能力都不断提高。经济发达地区的财政力量雄厚,可以给予医疗保障制度更多的财政补贴;城乡居民收入尤其是农村居民的收入不断提高,提高了缴费能力和缴费意愿,缩小了城乡差距,这为整合提供了经济条件。

四、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措施建议

(一)整合支付补偿制度,建立多种方式的支付补偿手段

医疗保险的保障功能需要通过偿付机制来实现。为了实现整合,我们必须要转变补偿结构,促进支付水平的趋同。在现有的保证大病统筹的基础上,逐步增加医疗保障项目和范围;从治疗转向预防扩大门诊受益面。

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要去我们必须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促使医疗保险向健康保障的转变,需要混合运用供需双方的偿付方式。要发挥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础作用;住院、急诊和专项医疗服务采取多元化付费手段;以多元偿付方式取代按项目付费制,采用组合型付费方式,形成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二)全面提高医保统筹层次,提高医保保障水平

短期内,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存在差距是正常的,应该采取多种措施缩小待遇不公,以此增加居民对医疗保险的信心,保持较高的缴费动力。要逐步拉近报销比例,建立公平公正的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医保保障水平,实现社会保障在医疗方面的公平。群众医疗卫生消费水平是由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因此,必须根据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不同的费用负担的比例和原则。

第6篇:医疗保险的筹资方式范文

关键词:异地就医 出院结算 报销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4)10-118-01

一、异地就医结算模式的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的加快,人口流动日益频繁,异地就医的客观需求不断增长。然而,由于目前我国医疗保险实行的是属地管理,异地的医疗机构不受所属医保统筹地区的政策约束和具体管理,医保制度和异地就医之间的矛盾便日益突出。现阶段,异地就医的病患,在出院结算时,只有少部分试点地区的患者和医院与医保部门建立了互联互通的患者,可以享受出院后即时报销,而大部分患者都要先行全额垫付医疗费,然后再拿着相关报销资料,回到参保地区的医保部门补办报销手续。这样的报销方式,不但手续繁琐,报销周期过长,而且给患者带来很大的经济压力;再者,由于各地医保政策存在差异,报销比例有可能会偏低,个人负担加重,使得就医成本提高。可见,这是一种“劳民伤财”的异地就医结算报销模式。

二、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存在的问题

1.医保政策和待遇不统一。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医疗发展水平不平衡,不同地区之间医疗保险政策、服务水平、报销的种类、结算方式都存在较大区别。筹资机制及水平的差异,也对统筹政策有着巨大影响。我国医保实行属地管理,同时按人群、城乡分开管理,职工医保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筹资方法,筹资水平较高,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实行地方财政补助与个人缴费的筹资方法,筹资水平较低。由于医保水平与当地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发达地区财政补助较多,中西部地区财政补助较少。因此,身份不同,地域不同,医疗保障水平也不同。

2.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过低。各项医保,特别是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的统筹层次偏低,多数省份、地方的统筹层次停留在地市,甚至区县一级,造成医保患者跨区出县就诊,医药费报销受限,近年来随着人口流动迁徙矛盾日益凸显。

3.信息化建设不统一。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无统一的编码。在患者治疗过程中,哪些属于医保报销范围,有着三个不同的目录:规范哪些疾病能报销的病种目录,说明哪些药物能报销的药品目录,以及诊疗和服务设施目录,不同地区的这三项目录存在着差异。二是信息化过程中发展不平衡,省级和国家级的基本医保信息平台的建设相对落后。异地就医特别是跨省就医难以解决网络程序对接的问题,只能依据跨省定点协议按政策进行手工结算,虽然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病人就医报销的问题,但一方面是异地就医起付线较高,报销比例比本地低;另一方面增加了结算人员工作量,手工结算影响工作速度和效率。

4.异地就医管理实施成本高。目前,我国的经办机构在对异地就医的管理上更多的还是停留在人工服务的模式上,相比于其他相关的比如个人账户、财务管理方面的完全实现了计算机化、自动化的工作而言,我们在异地就医的管理上,其人工成本和管理成本的费用还是偏高。且异地就医报销所需要的全部的各项医疗收费数据和资料全部都是人工审核和处理,工作量十分巨大,工作效率和质量就难以得到保证。有些大型公立医院与省外部分县市实现点对点联网,每一个点要开通一个接口,网络的建设和维护大多由定点医院来负责硬件软件的建设,后期的数据更新维护,对于医院来说,都是一笔很大的开支。

三、解决异地就医即时结算难题的路径

1.以省为单位,建立省级医保结算平台。异地就医即时结算难点,最大的瓶颈就是省级医保信息不能联网。要实现省内各级医院与医保机构形成互联互通,就要求全省医保经办机构采用统一的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医疗保险目录编码与技术规范,这样就能高效准确地为参保人在省内任一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报销,省外的大型医疗机构也可以通过省级平台进行衔接、结报。以后逐渐实现省与省之间跨省结算,再向全国推广,形成一个遍布全国的医保报销系统。

2.统一全省“三项目录”。省内各统筹地区使用统一的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同时使用统一的部分支付比例,统一的特殊医用材料项目、起付线、最高支付限额和挂钩比例,达到同一笔医疗费用,无论在任何统筹地区发生,其政策内、外金额均保持不变的目的。

3.提高统筹层次,实行城乡统管,减少异地就医总量。据粗略统计,从县级统筹提高至市地级统筹,异地就医量减少80%。因此,化解异地就医的最实际最省力的办法是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实行城乡一体化管理体制。提高统筹层次至市级乃至省级,实行城乡统管,可以在不增加医疗卫生资源条件下,增加供给,提高利用率,有效解决异地看病问题。

4.完善异地就医托管机制。在经过国家有关部委出面组织有关于异地就医问题的若干措施之后,我们需要在全国范围内择优选择部分经济基础雄厚,异地居住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作为试点地区,各试点地区之间应该加强交流与合作,就异地就医托管的内容、职责、合作方式等等各相关方面进行磋商,以期尽快地达成共识,尽快地在各试点地区开始试行。在试行了一段时间之后,相关部门要在充分地总结各试点地区经验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完善和修改异地就医托管办法。

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难的工作,同时又是一项切实解决异地就医参保患者困难的惠民工程。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顺利实施,需要各地社保管理和经办机构及医疗卫生管理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需共同努力,将异地就医难点转化为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一大亮点。

参考文献:

[1] 李自红.现行医保支付制度对医疗卫生单位经济运行的影响探析.经济师[J],2013(11)

[2] 冯秀琴.浅析异地就医管理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医药前沿[J],2012(32)

[3] 乔丽君,姜新毛,沈娟.基于精益管理下的医院全成本核算体系构建.经济师[J],2012(6)

[4] 刘玮玮等.基本医疗保险中异地就医管理研究.中国卫生经济[J],2011(6)

第7篇:医疗保险的筹资方式范文

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社会医疗保险业务的实例分析

探索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社会医疗保险业务,已成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商业保险机构近期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一些省市因地制宜地开展了先期探索,现选取沈阳、天津、湛江三个城市与商保公司合作的方式加以分析。

合作方式一:沈阳市建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对医疗保险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给予二次报销沈阳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自2011年1月1日施行。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承保,保费从职工缴纳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中,按37.5%的标准提取。补偿范围为职工当年发生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段内的、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急诊留观转住院或急诊抢救死亡、转外就医、长期居外定点医院住院和探亲出差期间急诊住院等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自负部分按如下比例给予二次补偿(详见表1)。2011年,沈阳市符合职工医保“二次报销”政策的共计17.9万人次,参保人员就医报销比例与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前相比提高了约2至3个百分点。沈阳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是由商业保险公司完全通过市场方式运作,对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个人按比例负担的医疗费进行二次赔付。通过合作,实现了与现行社会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全面衔接,用“活”了医疗保险基金,对提高参保人的医疗待遇具有积极作用。

合作方式二:天津市建立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进行医疗费用补偿及失能补偿天津市自2011年1月1日建立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由光大永明人寿、人保健康等商业保险公司承保,保费分别从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金中按每人每年15元的标准筹集。商业保险公司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发生的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非疾病伤害、伤残或者死亡的情况加以补偿(详见表2)。考虑到与《社会保险法》相衔接,对社保法中规定的第三人责任不予支付和特殊情况下需要由医保经办机构先行垫付的费用予以赔付。先行垫付后再由承保公司进行追偿,解决了第三人责任认定难和第三人责任先行支付的难题。截至2011年年底,商业保险公司实际受理33090件。其中医疗费给付32482人次,伤残给付80人次,死亡给付528人次,金额共计8292万元。天津市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在对6000元以下意外伤害医疗费报销时,不分医院级别,不区分门诊、住院,不设起付线,降低了参保者在意外伤害时的经济负担,又由商业保险公司代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行使“先行垫付、代为求偿”的权利。尽管国内对商业保险公司“代位求偿”的合法性提出过质疑,但笔者认为,这一方式有效减轻了医保经办机构的业务压力,不失为可行的探索。

合作方式三:湛江市由商业保险机构直接经办医疗保险业务2009年1月,湛江市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轨运行。为改善“并轨”后医保报销手续烦琐、医疗资源配置不均、政府管理成本居高不下等情况,湛江市引入商业保险手段,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提供一体化的管理和服务。通过建立一体化咨询服务平台,商业保险公司向全市居民提供包括基本医疗、补充医疗、健康管理、商业健康保险等政策咨询服务;通过建立一体化支付结算平台,实现病人诊疗费用结算信息在商业保险公司、社保部门和定点医院之间的共享。由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承保的大额医疗补充保险,经过3年多的运行取得了明显成效(详见表3)。2010年1—9月,湛江市住院36.7万人次,比制度并轨前增长69.9%;基本医疗范围内人均住院费用3019元,比制度并轨前降低628元;统筹基金人均支付1748元,比制度并轨前增长24.3%;平均报销率达57.9%,比制度并轨前提高19.3%。湛江模式的创新点在于转变政府职能、借助第三方的专业优势、效率优势、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实现了参保人、政府、医院、保险公司四方共赢,成为商业保险参与新医改建设的典型样本。

商业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合作的前景分析

虽然商业保险在与社会医疗保险合作中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与人民群众对医疗保障的迫切要求还有一定距离,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仍有差距。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商业健康保险发展还较为滞后;在与社会医疗保险的合作中受到一些因素制约。两者的合作前景已成为现阶段社会保障研究者们普遍关心的话题。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社会医疗保险业务需要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但商业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的合作前景广阔。

(一)引入商业健康保险,有利于满足参保

人多层次、个性化的需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参保人对医疗保障的诉求也呈现多元化趋势。社会医疗保险主要起到“兜底”和“保基本”的作用,而商业健康保险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补充,可用于满足参保人更高层次的医疗需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由基本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诸多层次构成。公共医疗保障体系的发展为商业健康保险预留了生存空间,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将商业健康保险引入到社会医疗保险中来,进而推动社会医疗保险服务的外包,这种做法符合国际惯例。

(二)发挥商业保险优势,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险基金利用率

在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在长期寿险领域发展较早,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应该尽快将商业保险公司具有的先进理念、机制和技术引入到医疗保险的经办服务中来。特别是商业保险公司在筹资测算时对所在城市的疾病的发病率、人口老龄化、人口余命等情况都进行过精确的计算和科学的预测。[3]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将有助于在测算医保基金的筹资、待遇给付及基金抗风险能力等方面增强科学性,有助于医保经办机构的预算体系建设。

(三)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社会医疗保险,有利于节约管理成本

商业保险公司合作,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既节约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的行政资源,又降低经办机构的经费和人员编制负担。特别是《社会保险法》在政策层面对医保经办机构提出了“先行垫付、代位求偿”的要求。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对第三方责任的认定主体由谁担任、责任如何分担、先行支付追偿期限多久及医保基金的核销程序等方面都没做出明确规定。基于此,笔者认为,可以在社会医疗保险经办管理中,引入商业保险的经营管理模式和监管机制,由商业保险公司代为解决意外伤害的赔付问题,以期提高医疗保障服务效率,实现资源配置最大化,最大程度增加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四、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社会医疗保险业务的几点思考新医改的最终目标是人人享有基本健康保障,现阶段的目标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着力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使人民群众“看得上病、看得起病,看得好病”,并努力实现“少得病”。在科学发展战略下,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目标和我国新医改的近期、远期目标是高度吻合的,商业保险机制及其效率优势恰好有助于“新医改”目标的达成。抓住新医改方案出台契机,鼓励商业保险公司与社会医疗保险开展合作,在合作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科学进行角色定位,合理发挥政府与市场作用,不断完善政府管理机制。医疗保障领域各主体地位的合理定位,对于减少风险、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社会保险法》已确立了社会医疗保险的主体地位。商业保险机构则应定位为社会医疗保险的重要补充、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私合作过程中,要保证政府的主导地位不动摇。政府要制定相应的医疗保障政策,合理确定筹资方式、筹资水平、支付方式、支付范围;通过严格的资质审核和管理效果评估,对商保经办过程加以有效规范与监管,以保证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第二,创新金融服务体制,优化合作产业链,建立合理利益分配机制,实现共赢。借鉴国际经验,合理界定商业保险机构和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的合作领域。探索释放个人账户结余方式,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补充保险,使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在覆盖人群、目录范围、保障水平等方面紧密衔接。探索对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覆盖人群的空白点进行补充;对封顶线之上的部分加以补充支付;对服务程度加以补充(例如,为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社会成员患病时提供社会医疗保险以外的额外保障,使其能享受高档次的服务和治疗)。制定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社会医疗保险业务的遴选标准,优先选择有资质、信用好、专业化的商业保险公司合作。在工作流程上,按照新医改意见,在服务等环节实行合理分工,按制度管理,细化支持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的实施细则和监管措施,进而有效整合社会医疗卫生资源,打破行业和部门间的利益,防止权力的渗透和腐败等问题滋生,进而建立起长效稳定的平衡和制约机制。[4]

第三,探索建立基础医疗保险数据共享机制。整合相关行业医疗数据资源,建立我国疾病发生数据库和医疗费用数据库。在合作中,支持商业保险与医疗机构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制约机制,有效解决医疗风险管控难题。探索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商业健康保险评价体系,对其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对保险赔付水平、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等进行深入研究和评价,从而使商业健康保险走向良性循环轨道。

第8篇:医疗保险的筹资方式范文

关键词:大病医疗救助 公共物品 准公共物品

中图分类号:F0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02-067-03

医疗救助是国家建立的为保障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一种救助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通过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等方式实施救助。

一、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现状和问题的提出

(一)制度的完善

近年来,随着国家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进程的加快,我国的医疗救助体制也不断发展完善。我国于2003年开始推行医疗救助制度,2008年全面建制,2012年民政部和原卫生部、人社部、财政部等部门在全国14个省、273个市县开展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并在此基础上于2015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要求“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规范管理,加强统筹衔接,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最大限度p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意见》的出台,将试点工作中的成功经验进行了固化和升华,对医疗救助制度进行了顶层设计,完善了我国社会救助体系,为更好地发挥医疗救助救急难作用奠定了政策基础。

(二)新制度的特点

一是要求2015年底前合并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与相关社会救助、医疗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权益;二是对救助对象进行了合理界定,明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是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还要求逐步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人群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积极探索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实施救助;三是进一步明确了资助参保参合、门诊救助、住院救助的重点;四是要求提高救助效率,做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享、公开透明,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

(三)我国医疗救助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现行的医疗救助主要采取三种方式:一是资助参保参合。即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二是门诊救助。主要是对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进行救助。三是住院救助。即对救助对象的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给予救助。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仅2014年全国就实施医疗救助1.02亿人次,支出资金254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141亿元。资助参保参合、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人均救助金额分别为80元、144元、1723元,重点救助对象年救助限额内,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普遍达到60%。2009年至2014年,各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超过1000亿元,救助水平不断提高。但是全国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总收入中,中央财政投入约占63%,地方财政投入约占32%,社会捐赠占比不到5%。在政府投入中,中央财政投入占了大头。

从总体上来看,我国医疗救助没有建立起稳定、规范、多渠道的筹资机制,数据分析显示目前的医疗救助筹资主要依靠政府投入,社会捐赠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如何健全筹资机制,拓宽筹资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赠,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是当前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二、经济学视角下的大病救助体系

(一)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

1.公共物品的概念与特征。经济学对“公共物品”的定义并不统一,使用最广泛的是萨缪尔森的《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中所述:公共物品是这样一种物品,“每个人对这种物品的消费都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该物品消费的减少。”公共物品的一般特征为:非竞争性、非排他性和外部性。

所谓非竞争性是指对公共物品的消费不会随着人数的增加而减少,即对该物品消费的边际成本为零,即使人数趋向于无穷大也不例外。例如国防就是一种公共物品,有了国防的保卫,人们才能无忧无虑地生活。任何公民对国防的使用都不会导致其他公民对其使用的减少。

所谓非排他性是指公共物品的所有权为社会全体成员而非特定个人,所有人享受到的收益都是等同的,不可能将其分割至个人或排除某些受益人。同样以国防为例,要把某些国民排除在国防以外,这几乎是不可能做到的。

所谓外部性,指某一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导致其他经济主体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公共物品主要具有正外部性,它使全体公民或社会受益。仍然以国防为例,随着国防力量的加强,国家综合实力得到提升,更加有利于全体公民安居乐业。

2.准公共物品的特征与分类。随着对公共物品研究的深入和发展,其理论内涵也进一步完善。生活中的一些物品并未完全具备公共物品的三个特性,而是只有其中一个或几个,例如只有排他性或只有非竞争性,这样就很难将它们归类到公共物品或者私人物品。因此经过进一步研究,经济学家给出了准公共物品的特征和分类。

准公共物品一般具有不完全的竞争性和不完全的排他性。大致分为以下几种:一是具有排他性但不具有竞争性。例如桥梁、公路,这一类公共物品的消费会随着人数的增加而出现拥挤的现象,当突破临界点的时候,该物品将被破坏,会损害所有消费者的利益。二是具有竞争性但不具备排他性。例如草原、矿山等,这一类公共物品当一些人使用它时,就与其他的消费者形成了竞争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是通过收取费用、办理开发许可证等方式来实现排他的,收费或办证是为了解决不排他而产生的拥挤。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准公共产品十分广泛,日本经济学家植草益按照准公共产品竞争性和排他性的强弱程度把它们分为两类:一类准公共产品排他性强但竞争性弱,如医疗、教育、保险等;另一类准公共产品竞争性强但排他性弱,如森林、草原、养老院、扶贫等社会福利服务。

(二)大病救助的准公共物品属性

从以上对大病救助和准公共物品的分析可以看出,大病救助具有准公共物品的属性,非排他性属性较为明确,大病救助是面向全部社会成员为对象的,救助资金的所有权不属于任何一个人,在政府给定的财政拨款中,所有的社会成员都有同等的机会可以享受资助。竞争性的分析较为复杂,在当前筹资机制不够完善、渠道较为单一、供给明显不足的情况下,竞争性明显存在,因此政府采用行政手段规定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并且将22个病种(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裥吞悄虿 ⒓卓骸⒋诫窳选⒍童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列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保障范围。确定大病救助的准公共物品属性后,有助于我们运用经济学原理对其进行分析并寻找相应对策。

三、经济学视角下现行大病救助体系存在的问题分析

在对准公共物品的研究中发现,由于准公共物品的不完全排他性和竞争性,决定了它的有效供给不能依靠单一供给模式一劳永逸,政府没有市场的效率优势,市场不能像政府一样维护公众利益。因此准公共物品的供给问题涉及政府、市场、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分工和协作、政府对市场和非营利组织的规划、政府政策的制定、上下级政府之间的权利边界划分、政府自身的治理等问题。从公平和效率的角度,政府致力于促进社会公平和最大程度地提供救助的同时,难以避免低效率和能力不足问题;而市场在提高效率的同时,无法避免不公平性。但是非营利性组织具有双重特性,它既能像市场那样,实现效率势,又因其非营利性,能向政府一样维护公众利益。因此,充分发挥非营利组织的优势,能够使准公共物品的供给更加灵活、更有效率。政府、非营利性组织和市场三种供给模式分别有各自的供给优势和不足,它们都不可能独立承担准公共物品的全部供给任务,必须分工和协作相结合。

(一)大病医疗救助资金供需差距较大

《意见》规定大病救助的范围仅仅局限于部分病种,而大病种类不下数百种,由于病种的限制,有很大一部分困难患者得不到妥善的救助。而且,对于大病医疗救助的救助资格认定和救助审批环节也较为繁琐,要提高救助效率,必须从简化资格认定和审批流程,缩短获救助周期,提高救助时效性等方面展开探索。

(二)大病医疗救助筹资渠道单一,亟待拓宽

医疗救助作为保障基本民生的“安全网”,是国家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所以在筹资方面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和必然性。医疗救助资助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其他筹资方向所占比重很少。但依赖财政拨款带来的问题是救助服务的质量与水平跟地区经济发展程度、财政水平相挂钩,如若出现政府财政压力,经济波动,将会大大削弱医疗救助作为社会“安全网”的作用。另外财政支出的灵活性较差,在应对突发疫情、灾害的情况下很难做出及时有效的反应,大大降低了救助的效率和质量。因此,拓宽筹集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赠,尝试探讨多元化、多渠道筹资机制势在必行。

(三)救助方式与救助对象实际需要不匹配

事后救助为现阶段的主要救助形式,但在患病或出现困难之初才是最需要救助的时候,事后报销的滞后性和延时性会使很多需要救助者得不到及时的救治,难以保证救助的效率和质量。而救助条件的局限也将很多需要救助者挡在了救助群体之外,救助需求难以得到满足。

(四)医疗卫生资源供给不足

我国的医疗卫生资源存在发展不均衡、配置不均匀的问题,由于城乡差距的存在,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相对滞后,卫生资源的不足表现在硬件和软实力两个方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设备陈旧,药品等物资不足,缺少检查、急救、生命支持等诊疗设备,根本无法满足当地群众医疗健康需求,对重大疾病的诊治能力更加不足;另一方面,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医疗技术和水平偏低,综合素质普遍不高,加之由于收入等原因人才流失严重,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尚在逐步建设过程中。医改倡导的按照疾病的轻、重、缓、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级,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承担不同疾病治疗的分级诊疗服务体系尚在逐步建设和完善过程中,所涉及的医疗资源共享、检查结果互认、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等基础尚且薄弱。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医疗卫生资源供给不足、配置不均、效率不高,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五)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相关制度尚不健全

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缺少专项使用规定,仅仅对医疗救助使用的方式,适用对象做了界定,缺少专项救助资金使用方向、筹资渠道及保值增值的规定,各相关部门的权责尚未完全明晰,对于如何高效地使用医疗救助资金,将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统一起来缺乏完善的制度规定。

四、改进对策研究

(一)结合地方特点,建立健全实施办法,加大各级政府投入力度

《意见》的出台虽然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如果政策要落地,还需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需要因地制宜的地方实施办法的有力支持。目前在整个医疗救助筹资中,占比超过60%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实际上是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补”是根据需要,越困难越需要补助的地区补助越多;“奖”是根据工作成效,救助的人越多、救助成效越明显的给于奖励性资金。但仅靠中央补助是不够的,省级和市级财政也要有针对性地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困难地区的医疗救助补助力度,财政预算要从县级政府开始,更加符合当地实际。

(二)合理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充分利用社会资源

在《意见》中要求各地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资金;提倡和鼓励由政府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州市级统一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为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提供资金保障。例如省财政可以视每年福彩公益金的筹集情况,从省级留存的福彩公益金中安排适当资金用于全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补助,市财政从本级福彩公益金中按照一定比例安排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

(三)对资金需求进行科学测算

各地应该综合考虑当地救助对象的数量、患病率、救助标准、医疗费用增长等情况,结合本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的报销情况,有针对性地、科学地测算资金需求,掌握资金筹集的需要,再进行合理的筹资规划。

(四)政府多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救助体系

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一样,是政府的重要责任,但由于救助资金的准公共物品属性,决定了它的筹集必须要调动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等积极参与,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方面救助资源有机衔接的合力,积极构筑保障基本民生的“安全网”。扩大救助的覆盖面,增加救助的灵活性,积极探索经常性救助、紧急救助、临时和专项救助等多层次、全方位的救助方式和形式,单靠医疗救助无法解决的问题,可通过其他社会救助形式协调解决。

(五)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除了“开源”(健全筹资机制),还要“节流”(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着力解决“看病贵”问题,严格控制医疗费用的快速增长。在整个医疗保障体系中,通过上游控制好费用增长,中游加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才能有效减轻处于下游的医疗救助的压力和负担。控制医疗费用增长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最新的公立医院改革措施中“药品零加成”正是降低医疗费用的其中一项有效措施。

(六)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管和风险管理有待加强

对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管需要进一步加强,除了从制度上进行引导和管控,还要建立多部门的相互约束机制,坚决杜绝基金违规操作,降低基金风险;加强与社会非政府组织的联系,利用商业保险的再保险等手段,让放入社保基金专户中的医疗救助资金也能够高效运作,以期达到保值增值、规避风险的目的。

(七)加强对大病救助的相关研究

通过对相关文献资料的查阅,国际上对大病的救助主要有商业医疗保险主导、国家医疗保险主导和社会医疗保险主导三种基本制度模式,具体操作主要有:设定个人自付封顶线与自付比例、制定特殊医疗制度、充分发展商业重病保险。各国均在财政及医保基金收支可持续的前提下,通过政策倾斜和财政支持等手段来帮助弱势群体减轻医疗负担。而国内学者的研究集中于从大病医疗救助概念界定、大病医疗救助的范围、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大病医疗救助支付、大病医疗救助制度构建等角度,下一步应该加大对在筹资方式中如何引入社会资本、社会捐赠、商业医疗保险等方面的研究。

五、展望

近年来,医疗救助在为群众解决医疗负担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是明显的,但是此项工作的实施目前任然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救助水平不能完全满足群众的实际需求,制度落地、配套制度的建设及制度的衔接有待加强,在拓宽筹资渠道,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方面尚需努力。面对当前日益严峻的医疗救助形势,如何更好地统筹使用有限的救助资金,改善医疗救助模式,完善救助体系,更好地解决现有救助中存在的问题是值得继续研究的重要课题。

参考文献:

[1] 毛立坡,张琳.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评析[M].中国医疗保险,2013

[2] 徐祖荣.社会转型期城市医疗救助理论和经验[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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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张莹.对我国城镇贫困人口医疗救助的思考[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05

[5] 宋悦,韩俊江,郭晖艳.我国医疗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税务与经济,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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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云南省民政厅网站,http:///

[8] 李国梁.山东省大病医疗救助问题研究.硕士学位论文,2014

[9] 钟仁耀.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10] 何道钰.社会医疗救助亟待建立[J].四川劳动保障,2003(11)

[11] T.Bodenheimer. The Oregon Health Plan―Lessons for the Nation (Part two).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1997 (10)

[12] Van Ginneken.Extending Social Security :Policies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 International Labor Review, 2003 (3)

(作者挝唬涸颇鲜∏靖市第一人民医院 云南曲靖 655000)

第9篇:医疗保险的筹资方式范文

关键词:长春;沈阳;哈尔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3)-04-0032-2

按照国务院确定,2007年首批79个试点城市在9月底出台实施方案并正式启动。争取2008年扩大试点,2009年试点城市达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国全面推开,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长春、沈阳、哈尔滨一直是属于第一批试点城市之一,他们都是最早开始试运行的,并且是作为东北最大的三个城市,代表着老工业基地的发展情况,他们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现在处于什么状况,在此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1 覆盖人群的比较

从覆盖人群上来看,三个城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都涵盖了四类人群:未成年人、学生、成年人、老人,但是他们之间有着细微的差别。通过表1,我们可以发现关于儿童的三地之间的差别,沈阳把新生儿、准新生儿纳入覆盖范围,哈尔滨不包括准新生儿,长春不包括婴幼儿和准新生儿。另外,三城市只有沈阳把农民工的非在校未成年子女纳入了保障范围。

2 筹资方式的比较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财政适当补贴为辅的基本原则,沈阳、长春、哈尔滨也是这样。由于三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状况的差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的缴费标准是不一样的,但是三地都是向未成年人、老年人、家庭困难的人群倾斜。 ①长春的筹资标准相对于沈阳和哈尔滨来说较低,2012年度长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规定,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由400元调整为440元,个人仍缴纳200元;大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由235元调整为275元,个人仍缴纳35元。2012年度政府补助标准按每人不低于240元执行。省级财政、民政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城市困难居民参保予以补助;②沈阳的缴费标准是三个城市中最高的,分为四个标准:本市城镇户籍的老年人的标准为600元,本市户籍的成年人为695元,在校学生及未满18周岁非在校居民为290元,学龄前儿童新生儿、准新生儿为340元,政府财政补助最低不能少于240元;③哈尔滨市政府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由人均80元提高为120元,成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3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90元。个人缴费标准不变(不含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员)。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1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50元。个人缴费不变(不含低保家庭和重度残疾学生儿童)。

3 起付标准的比较

在起付标准上,三个城市的规定各有不同。长春根据不同的人群划分不同的起付标准,同时对成人居民根据不同的医疗机构划分不同的起付标准,未成年居民的起付不区分医疗机构,如表2所示。沈阳的起付标准划分的非常详细,其中还考虑到费用的发生地,省内和省外划分为不同的标准,省外根据不同的人群划分不同的标准,省内根据医疗机构、人群的不同划分不同的标准,如表3所示。哈尔滨则相对简单一些,只根据成人居民和学生儿童根据不同的医疗机构划分不同的起付标准,如表4所示。

4 结论

通过对以上三个城市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三大城市都很重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虽然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但是经过不断的改革、调整,基本建立起了全面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城镇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其次,三大试点城市在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的过程中,都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基本覆盖了城镇居民的大部分人群,但是他们之间也有着细微的差别,沈阳相对于长春、哈尔滨来说,覆盖面比较广一些,既包含了婴幼儿也包含了准新生儿,这体现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广覆盖。另外,把农民工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及其他们的子女,也体现了社会的公平、公正。

再次,统筹标准在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同时,也要适当提高保障水平。同时考虑到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分别对未成年人、学生、老人、低保户、残疾人等做了不同程度的规定。例如,对于儿童的规定不同的地方收费标准不一样,长春需要儿童家庭缴费15元,哈尔滨30元,沈阳100元。并且是大部分城市仍然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部分门诊。上述城市只有沈阳根据看病的就近原则制定了相应的普通门诊保障措施,在街道或社区门诊也能相应的享受到城镇医保。这说明了我国社会保障水平还是有限的,地区之间差别比较大,我国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实现各个医疗机构的统筹兼顾,才能提高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水平。

参考文献

[1] 长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长府办发[2007]24号.

[2] 长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长府办发[2008]24号.

[3] 长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长府办发[2009]24号.

[4] 关于2010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调整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0]31号.

[5] 关于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调整的通知.长人社[2011]97号.

[6] 关于2012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调整的通知.长人社[2012]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