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随着科技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人类改造和利用大自然的能力不断提高,在取得物质财富的同时也付出了代价。仅化石燃料的燃烧这一项,造成大气中CO2含量增加,带来全球温室效应、酸雨、大气层等环境问题。资源短缺、环境破坏等生态危机迫使我们认识到自然界抗争的力量。实施可持续发展,必须正视环境问题。我们推行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只是作为一种市场行为向消费者表明产品质量,忽视对环境的危害。仅质量管理是不全面,不可持续发展,它忽略“地球的质量”。于是衍生出另一种技术壁垒“绿色壁垒”。
1972年6月联合国发表了《人类环境宣言》,提出“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已成为一项迫切的任务”。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通过了《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呼吁人类不要把生态破坏问题留给下一代。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发展会议,发表了《关于环境与发展宣言》,阐明了人类在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之间做出抉择和行动方案,强调了加强全球环境问题的国际性和建立伙伴关系的重要性。
1992年国际IS0成立了“环境特别咨询组织(ISO/SAGE)”,并于1993年6月正式成立了“环境管理技术委员会(ISO/TC207)”,宗旨是:制定和实施一套环境管理标准,规范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组织的环境质量,使之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减少人类各项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以达到节约资源,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于1996年10月1日,ISO组织正式颁布了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我国标准化组织,已于1997年5月27日正式批准等同采用ISO14000系列,其编号为GB/T24000—ISO14000。
2、森林生态系统管理意义
森林生态系统管理即绿色质量管理,其特点是:1、产品质量与环境质量相平衡,产品生态价值寓于社会、经济之中。2、全面质量管理(包括产品质量和环境质量),过程始于自然—生产—消费—终于自然。3、生态系统管理贯穿于产品形成过程。4、建立生态系统管理和保证体系。结合ISO14000环境管理实施,推行绿色质量管理,其模式为:1)森林经济—社会—生态三大效益一体化管理模式。2)森林多效益主导利用管理模式,按功能森林划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林进行分类经营。3)森林多效益综合管理模式,以获取木材为目的转向游憩、放牧、生产木材、保护集水区和野生动植物等综合管理。4)森林生态系统管理与ISO14000标准有效结合,将ISO14000这一科学管理手段有效实施从而达到环境保护和保证生态质量,建立森林生态系统管理体系与实施。森林生态系统管理实质上就是一种组织管理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由传统森林经营发展为森林生态系统管理是必然的。现代林业已经融入整个“人类———自然———社会”这个大系统中,成为一种社会生产和社会服务过程。建立比较完善森林生态系统管理体系,把ISO14000标准管理理念融入林业发展的过程中,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3、实施ISO14000的具体步骤和方法
福建福人木业有限公司十分重视企业的环境保护管理,早在1992年,公司就被评为全国环保先进单位和全国绿化先进集体。2004年公司为了进一步改善环境,提高全员环境意识,又按照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要求,建立健全了公司的环境管理体系。2004年4月19-21日,经中环(北京)联合认证中心4位国家审核员三天的严格现场审核,认为公司的环境管理体系运行是有效的,符合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场审核通过,推荐认证注册。这不仅标志着公司的环境建设又上了一个新的水平,而且对改善公司对外环保形象,促进公司持续改进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现以福人木业有限公司为实例介绍实施ISO14000工作的具体步骤是:
(1)首先确定管理者代表,组建工作班子,确定1名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贯标科。会同相关的管理人员共同组织开展贯标工作。
(2)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分期分批进行ISO14000系列培训;请具有咨询资质的机构派资深专家对相关人员进行系统的ISO14000标准讲解;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广泛的贯标宣传,提高企业员工对环保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贯标意识,参加环境管理标准培训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证书。
(3)实施环境现状的测试和评价,明确环境因素。
(4)进行企业环境初期评审,评价企业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及环保现状,明确实施ISO14000贯标后所要达到的各项环境经济技术指标;组织进行可行性讨论,把环境管理体系的关键职责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
(5)参照ISO14000标准体系,编制环境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环境管理手册明确各部门和领导的主要职责,及开展贯标所提出的环境方针和承诺。相应的组织机构程序文件应包括17个要素22个文件,内容涵盖各部门。
(6)组织各部门对程序文件的可行性进行充分的讨论,以统一思想,统一认识,消除分歧,使环境手册和程序文件更具有可操作性。
(7)由贯标科和相关科室的程序文件编写人员,对初始评审并经修改后的程序文件,结合ISO14000标准,根据国内外的实施经验,进行程序文件的系统性修改,使之既符合GB/T24000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又能切合生产的实际,具备可操作性。
(8)将程序文件下发到各部门学习讨论、使各级管理人员和相关操作岗位都明确各自岗位的环境职责,明确自己该做什么,该怎么做。
(9)进行内审员培训,选派各部门主管环保的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具有ISO14000内审员培训资质的培训,经培训考核取得环境管理体系内审员资格,并由最高管理者发给内审员资格委托书。
(10)最高管理者环境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
(11)进行内部环境管理评审(内审),对评审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并及时发出不合格及观察项的整改通知单,限期组织整改。
(12)有针对性地实施环境纠正和预防措施,实施改进,并对改进进行复审。
(13)经过一段时间运行后,由最高管理者组织进行管理评审。
(14)对管理评审中的不合格事项,进一步落实整改,使环境管理体系进入新一轮的运行,并使之保持PDCA循环。
(15)向有关认证审核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申请进行现场审核,并对审核中发现的不合格项和观察项进行即时整改后,由该审核机构在第二次现场审核认证中予以确认,对第二次审核中新发现的次要不合格项和观察项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认证审核机构认可,方可获得通过审核的相关证书。#p#分页标题#e#
加强资源型城市的环境整治和生态保护,改善其生态环境状况。不仅是这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全国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资源型城市自身和全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意义重大。
一、我国资源型城市生态环境破坏严重
(一)矿产资源开采诱发多种次生地质灾害,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在一些资源型城市中,由于地下采空,地面及边坡开挖影响了自然山体、斜坡稳定,导致矿山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时有发生。目前,我国因采矿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每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亿元。此外,大多数煤炭开采城市都面临严重的地面塌陷问题。据调查,我国每采万吨煤引起地面下沉面积达0.2公顷,目前,仅东北三省原国有重点煤矿采煤沉陷区的总面积就达990平方公里,受影响居民超过90万人。
(二)资源开采对地表破坏严重,固体废弃物堆积大量占用土地
全国每年85%的工业废弃物来自矿山开采。据不完全统计,我国金属尾矿、煤矸石堆积已超过50亿吨和40亿吨,并且以每年4-5亿吨的速度剧增。全国因采矿、尾矿、废石堆积,直接破坏和占用土地近200万公顷,破坏森林面积累积超过106万公顷,破坏草地面积26.3万公顷,而且工矿废弃地复垦率不到12%,而先进国家的复垦率达50%。
(三)许多资源型城市地下水均衡系统受到破坏,水和空气污染严重
采矿破坏地下水均衡,导致地下水位下降,出现大面积地下漏斗。如山西省平均每挖1吨煤损耗2.5吨水,由此造成的地下水资源破坏面积达2万平方公里,全省水资源由建国初期的130多亿吨减少到现在的97亿吨。因采矿产生的废水、废液排放总量占全国工业废水排放总量的10%以上。矿山附近地表水体,常常作为废水、废渣的排放场所,遭受污染。在废气排放方面,仅煤炭采矿行业废气排放量就占全国工业废气排放量的5.7%,其中,有害物排放量每年超过73万吨,主要为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一氧化碳等,使资源型城市大气环境遭受不同程度污染。
(四)森林砍伐和矿产资源开采导致城市与乡村生态失衡
由于长期过量采伐林木(如伊春的红松林被砍伐98%),我国东北的大、小兴安岭等地森林生态功能弱化,蓄水固土抗风沙能力明显下降。近些年,黑龙江省伊春市干旱和山洪等自然灾害频发,对周边区域和整个东北、华北等地的天然屏障作用也明显降低。大庆市由于开采石油造成森林覆盖率大幅下降,草原退化、盐碱化和沙化的面积已占当地土地总面积的84%,严重破坏了生态平衡,春秋两季风沙肆虐。
(五)矿产资源开采和森林砍伐破坏了自然地貌景观的美观和完整性
采矿造成大量的坑矿、沉陷区和排土场等,特别是露天采矿破坏地貌景观非常严重。在一些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以及铁路、公路等交通干线两侧,可看到采矿留下的痕迹,不但破坏了自然环境,还影响到一些自然景观。
二、资源型城市生态环境严重恶化的主要原因
我国资源型城市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除了资源开采行业的客观特征之外,还存在诸多其他原因。
(一)资源型城市长期缺乏正确的发展观作指导
在资源型城市发展中,传统的发展观忽视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状况突出,往往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繁荣。对资源开采与城市发展缺乏统筹考虑和规划安排。不少资源型城市的建设未经科学论证,矿区和城区混合在一起,从建矿开始就埋下地质灾害隐患。传统的矿业发展重经济建设项目,轻矿山环境保护项目。在项目决策中重经济评价,轻环境影响评价,特别是近年来,一些民营中小型矿山企业过分追求经济效益,加剧破坏了资源型城市原本就很脆弱的生态环境。
(二)资源开发补偿和生态环境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相关管理工作薄弱。从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等方面的政策看,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还不完善
在管理体制上。相关政策措施常常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惩处措施而流于形式,矿产资源开发由多个部门管理。涉及多个执法部门,职责交叉,互相扯皮,影响了资源型城市环境保护工作。
(三)现有的政策体系缺乏促进资源型城市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机制体制保障
由于税收和财政等方面的政策尚未形成有效激励约束机制,使得大部分矿产企业重开发利用,轻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重经济效益和发展速度,轻环境效益和发展质量。从资源品的定价政策上看,目前的现状是价格扭曲,成本不完整,未能涵盖矿业权有偿取得、环境治理、安全投入和衰退期转产等方面。许多矿山的开采严重破坏环境、污染大气和水源,并把这部分成本推给政府,留给社会。
(四)资源型城市生态环境治理长期欠账,责任主体缺位
目前,资源型城市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有一部分是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造成资源型城市存在大量的生态环境治理欠账问题,而且越积越多。现有的资源税费制度仍然存在类似问题,资源开采上缴的税费地方分成较少,中央财政支出中用于解决资源型城市生态环境历史遗留问题的份额明显不足,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也缺乏补偿资源型城市历史欠账的稳定保证,造成资源型城市长期缺乏合理补偿,地方财政对遗留问题也难以解决。
(五)缺乏资源型城市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方面的技术和人才
资源型城市环境整治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技术问题。目前,我国资源型城市普遍存在的开采遗迹没有及时治理的问题,不仅是因为存在资金缺口,还由于对灾害程度认识的不足和治理技术的欠缺。资源型城市的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特别是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而我国在这方面的技术储备和人才支持目前仍严重不足。
三、改善资源型城市生态环境状况的政策措施建议
(一)建立资源型城市生态环境补偿和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借鉴国外已有经验,建立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是促进资源型城市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为此,应在资源开采的不同阶段,遵循市场规律,采取市场、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引导和规范各类市场主体合理开发资源,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使责任主体真正承担资源开采、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的责任。此外,要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增设森林培育资金,延长“天保工程”的实施年限和范围,削减采伐量。对于森工城市因调减木材产量、保护生态带来的经济损失,通过一定渠道给予合理补偿。通过几十年的休养生息,逐步恢复森林的生态涵养功能。
(二)健全资源型城市和矿区生态环境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的《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煤炭法》等法律法规中,提出了资源开采环境治理方面的规定和要求,但力度远远不够,不利于实际操作,应进一步完善。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研究资源开发补偿和生态环境治理方面的专业立法工作。
(三)完善资源品价格形成机制,确立资源型企业在未来生态环境治理中的责任主体地位
科学合理地确定资源成本费用核算框架,把资源开采、环境治理、生态修复等列入资源型企业成本开支范围。通过建立资源开发补偿保证金制度等途径。使企业承担资源开发补偿和自我援助的主要责任。有关部门应依据新矿山设计年限或已服役矿山的剩余寿命,确定按资源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分年预提资源开发补偿保证金,并列入成本。按照“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管”的原则,确保企业完成有关的环境治理任务。
(四)明确政府在资源型城市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职责并保证落实到位
一是对于原国有资源型企业形成的历史问题以及资源已经或接近枯竭的城市,国家应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做好治理的统筹规划,解决这些城市在生态环境方面的历史欠账。二是通过健全公共财政体系,对今后企业治理不足或具备公共产品特性部分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三是结合资源开采地区的环境特点,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资源型城市环境保护政策和技术标准体系,这一体系应覆盖矿区发展的全过程。四是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做好新建矿区的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严格界定生产和生活区,禁止在已勘察确定的资源开采区建设生活区,或在生活区进行开采。五是做好相应的监管工作,完善管理体制。地方政府要对企业治理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做好资源开采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建立环境监理制度,有效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五)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技术研究和人才培养
矿山环境治理需要进行大量的科学技术研究,如借助现代技术手段,预测地下采空区和特大型坑矿可能出现的重大地质灾害。改进矿山开采遗迹的治理技术;研究矿山开采造成的生态退化机理与修复技术、与地上景观相关的物种选择、配置和种植等方面的技术等。因此,要加强相关领域的基础性、应用性研究和人才培养,组织多学科专家联合会诊,逐步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经济高效、符合国情的治理方案。通过论证,尽可能将采矿造成的矿坑等开采遗迹,改造为水库、湖泊、森林、草地和花园等景观,美化矿区面貌。
(六)组建专业性的矿山环境治理公司
1.1构建生态财政体制的必要性
(1)严格划定中央与地方的环境保护职能,强化国家承担宏观生态环境保护的职责。有利于增强国家进行宏观配置环境资源的财力。
(2)通过调整财政政策,调节财力分配结构,统筹安排生态建设投资。有利于推进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3)改革财政制度,通过财政补贴、优惠政策等措施,扶持生态环境建设企业的经营活动,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有利于刺激生态企业增加生态环境投入。
(4)国家通过课以罚款、征收资源补偿费和环境税等增税方法。有利于防止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
1.2构建新型生态财政体制。构建新型生态财政体制
(1)构建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制度。在政府财政支出预算科目中,建立生态环境建设财政支出预算科目。将生态环境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政府投入主要方式,一是用于重点工程建设;二是用于银行贴息间接支持重点项目。
(2)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第一,确定转移支付的基数,构建配套政策与操作措施,保证生态财政支出不断增加。第二,扩大专项补助范围。通过国家预算,加大对生态环境建设的专项补助范围和数额。第三,发挥财政杠杆作用。利用财政手段,通过财政资金给予生态企业投资补贴,激发企业投资积极性。第四,建立担保制度。通过政府担保,财政贴息的办法,发行生态企业债券,筹集生态环境建设资金。
(3)构建财政政策支持体系。第一,运用财政政策支持生态环境建设,探索生态财政体制的新思路、新方法和新机制。第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充分认识构建生态财政体制的重要性,突出生态财政体制长期效益,制定科学的财政支持规划和实施方案,完善生态财政体系,增加生态财政支出。第三,构建以地方财政为主体,中央财政为支持的财政支持体系,加大对生态环境治理的投入力度。
(4)构建多元化投融资主体。第一,要以财政支持为基础,构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生态环境投融资体制。第二,要支持地方培育自我开发能力,通过实施贷款担保、财政贴息等政策,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和外国资本向生态环境工程项目流动。
2构建适应生态环境治理需要和要求的税收制度
2.1生态税收的涵义和特征
(1)生态税收是指国家为实现特定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筹集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并调节纳税人相应行为而开征的有关税收的总称。
(2)生态税收的特征:第一,目的性。生态税收收入是国家为实现特定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筹集的财政收入,首要目标是环境保护。第二,调节性。生态税收通过调节企业或个人有利于或不利于生态环境行为而发挥其作用。第三,关联性。生态税收与经济活动性质和规模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
2.2建立新型生态税收体制
(1)完善税收支持措施。采取切实可行的税收支持措施,确保生态环境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第一,设立生态建设工程项目。在重点地区设立生态环境工程保税区,增加生态工程项目的诱惑力,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参与项目建设。第二,放宽征税条件。对污染少、资源能源消耗低、生态友好型企业,放宽增值税、所得税的征收条件,使企业得到税收实惠。第三,实行税收返还制度。对生态企业实施免征或全额返还资源税,将免税或返还部分作为国家投资,继续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对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在税收上实行返还制度。
(2)调整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第一,扩大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政策的适用范围,准确界定零税率调节税的使用项目类型。第二,界定生态产业和生态工业园区的范围,在规定期限内对参与生态工程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第三,对生态环境建设需要的进口产品,减免进口关税。第四,对低碳家电、新能源汽车等,减征消费税。第五,对经营生态环境公用设施的企业,在征收营业税、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给予优惠。第六,允许清洁能源企业、污染治理企业、环境公用事业以及环保示范项目,加速投资折旧。
(3)调整税收结构。第一,增设资源消费税税目,根据污染品质确定消费税额。第二,对燃油等产品征收消费税附加,利用税收差异鼓励使用优质低碳产品。第三,提高对危害人们健康的消费品税率。不断优化税收结构。第四,通过制定相关法规,对生态环境建设实施税收优惠和差别利率,调动生态环境项目投资主体的积极性。
3构建适应生态环境治理需要和要求的金融体制
3.1构建市场化投融资机制
(1)遵循市场化原则。强化市场观念,引入市场机制,遵循市场规律,改革生态环境治理投融资体制,以适应生态环境建设发展的需要和要求。
(2)完善市场化商业运作机制,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按照市场化模式,改革生态投融资机制。
(3)发挥商业性金融在生态投融资体系中的作用。调整和改善生态环境投融资结构。
3.2深化生态金融体制改革
(1)强化政策性金融体制。完善商业性金融发展的环境,构建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相互补充的金融框架。确立政策性金融的主导地位,采取多种措施发展政策性金融,加强政策性金融商业化运作。加大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第一,明确国家开发银行在生态投融资中的地位,加大开发银行的投资力度;第二,在政策性银行设立专项优惠贷款,增加生态环境治理项目配套资金;第三,制定资本市场倾斜政策,通过股票上市、债券发行额度的倾斜政策,支持生态环境项目及其产业的发展。第四,改革投入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增加政策性银行资金来源,提高政策性贷款的效率和效果。
(2)健全商业性金融体系。第一、建立合理补尝制度。补偿商业金融机构因对生态环境治理放贷造成的利益损失,调动商业性银行对生态环境发展投融资的积极性。第二,建立生态项目基金。组建生态项目工程建设基金,按照市场化投资运作方式,筹措、管理和运用社会资金投向这些项目。第三,发挥资本市场作用。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形式,筹集大型生态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第四,积极引入民间资本。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第五,国家以优惠利率政策等鼓励商业性银行向生态项目投资。
(3)制定灵活的金融政策。第一,加大政策性金融的倾斜力度,引导、扶持商业性金融介入。第二,发挥资本市场对生态建设资金筹措的作用,适当放宽信贷条件,加强银行信贷资金的支持。第三,发挥市场配置资金的作用,发挥商业性金融在生态工程中的主导作用。
(4)培育生态资本市场。第一,支持生态企业进行体制改革。将竞争优势明显、经济效益良好的企业推向市场,通过社会融资实现企业资本筹集和扩张,增强企业生态投资能力。第二,发行生态债券。利用债券市场发行生态债券,主要用于生态环境治理。培育市场体系、扩大市场规模、发展投资银行、推动股权流动、改善投资结构、加强股票监管、健全市场运作机制。第三,重视生态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和建设。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优化环保企业资本结构,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变革产权制度。
4构建适应生态环境治理需要和要求的生态补偿机制
4.1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生态补偿机制不健全是导致我国生态环境状况有所恶化的重要原因。因此,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必须不断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4.2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举措
(1)提高对生态补偿重要性的认识。要加强对生态补偿机制建设重要性的教育,充分认识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选择适合的补偿模式。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依据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确定补偿模式。第一,通过横向转移支付的方式进行补偿;第二,由政府投入,并采用水土保持补偿机制;第三,采用循环利用的模式。
(3)规范生态补偿机制。首先,构建由生态控制区、生态恢复区、生态防护区组成的生态保护区机制。其次,完善现行政策措施,总结经验教训,实现生态补偿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再次,生态补偿机制,按照由点到面的原则,分步推进,逐步实施。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4)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统筹规划、科学保护。不断完善现有政策措施,总结经验,由点到面,努力实现生态补偿的制度化、规范化。
5构建适应生态环境治理需要和要求的市政债券制度
5.1生态市政债券是指以城市政府为发行债券主体、通过资本市场公开发行的生态环境治理债券主要用于城市公共实施建设,污水、垃圾处理、城市绿化、改善空气质量等。
5.2创新市政债券体制发行市政债券是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它关系到中央和地方财权和事权的重新划分,也涉及到法律制度修订和经济政策调整,需要创新市政债券体制,建立完善的市政债券管理体系及监督机制。
(1)完善市政债券发行的配套政策。第一,实行市政债券投资收益的减免税政策,以吸引机构与个人投资者投资。第二,向商业银行开放市政债券市场,允许商业银行投资市政债券。第三,通过市场交易,提高市政债券的流动性,降低投资风险。第四,建立有效的市政债券的发行与担保机制。第五,运用合理的担保结构,落实担保及风险责任。
(2)建立债券资金优先使用保障机制。市政债券融通的资金可以有多种用途。为了加快生态环境建设,必须综合运用行政手段和市场机制,保障市政债券资金优先用于生态环境治理。一是设立政府环保专门预算用于回购债券;二是提供优惠担保政策等。
一、京津冀区域内环境现状
在水资源方面,由于城镇化水平的快速提升,各地方政府往往把关注点集中在经济增长上,从而忽视了城镇化的发展规律,加剧了水资源的短缺状况。由于人为改造地下水结构分配,导致华北平原已经形成了一个巨大的漏斗区,其地区可直接饮用的地下水仅占22.2%。同时,由于区域协同发展的需要,一些重工业工厂相继建立,这些工厂是导致区域内水资源污染的主要原因,目前京津冀地区有三分之一的水资源已经被污染并且不能使用,比如,唐山、石家庄等由于重工业工厂的建立,当地的水资源已经出现重金属污染。随着污染的加剧以及对水资源的过度开发,水生态也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出现了流域范围内平原地区普遍地标断流、湿地萎缩、功能衰退等问题。由于水资源短缺、水污染等问题都是相互影响、互相叠加的,因此,生态环境治理需要着眼于全局,合理规划好区域内的环境治理。在大气污染上,京津冀是我国空气污染最严重的区域,其大气污染主要以雾霾为主。参照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评价,2016年全国空气质量相对较差的10个城市中,京津冀区域内的城市就占6个,《2016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重点区域中,京津冀空气质量最差。尽管随着经济形势进入新常态,区域内的经济结构面临转型,一些传统的重工业为了与当前经济形势相适应都作出相应的转型,有些企业甚至已经停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区域内的环境污染,但是这也因此促使了一些小企业、小作坊的兴起,反而加重了空气污染的程度。城市的扩张也导致了京津冀地区生态功能与发展格局的严重失衡。城市化范围的扩大,使其对土地的需求也不断加大,从而造成了城镇绿化空间减少,土地使用质量下降。比如,坝上高原地区由于人口和放牧超载,土地荒漠化问题十分突出,部分山地出现了水土流失以及土壤侵蚀现象。冀中南平原地区随着城市快速扩张、工业开发挤占生态用地,导致城市绿地面积不足,城市热岛效应显著,平原地区城镇连片开发与交通网络隔断了生态廊道,高消耗、高污染产业掠夺生态用水,破坏了生态屏障,恢复难度大。同时,近年来滨海新区区域内出现了土地盐渍化等问题,主要原因是为了适应经济新常态发展建立创造业基地和服务业基地,而过多开垦未利用过的土地。土地资源的稀缺造成了各方利益的争夺,对当地居民的生活模式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必须引起区域环境治理的关注。
二、当前区域环境治理的困境
(一)行政区域与环境区域的不一致
目前,我国的地方政府都是依据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历史等因素、按照行政区划分建立的。然而环境区域多是在某生态系统所形成的特定自然地理或某一自然地理环境中形成的。因此,行政区域与环境区域的范围大都不一致。尽管我国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就地方政府应对其相应的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进行管控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因为区域环境问题的整体性,许多区域出现的环境污染问题往往超出了地方政府行政区域的管辖范围,而行政管辖区与环境区的不对等,就会有各行政区域之间交界处无人管制的现象发生。据相关研究,京津冀地区的大气污染是与整个群落相关的,大气污染在京津冀区域内是相互关联影响的。也就是说,关于京津冀区域内的雾霾问题,如果只有一个地区在大气污染治理上付出人力、财力,是无法改善该区域内的空气质量问题的。同时,由于行政区域的划分,导致京津冀区域交界处环境管制不当。交界地区基层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极易受到地方政府的干扰,还有排污收费标准的差异、跨区域协调机制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执法效果不佳,从而使交界地区环境监管漏洞长期存在。因此,如果不从根本上打破行政区域的块状地方政府管理模式,区域内的生态环境治理是很难成功的。
(二)地方政府间权利资源碎片化
关于环境治理,由于当前中央政府居于主导地位,通过自上而下的政治结构,地方政府不仅需要对中央下发的政策进行实施,同时也需要保证本地的自身利益,而且地方政府有一定的自,不仅对本地区的相关财政事务具有管理权,同时对财政收支也具有支配的权利,是该地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从而导致地方政府为了提升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惜降低企业的准入标准,没有对那些不符合绿色生态标准的企业进行严格的管控与治理。同时,中央对地方官员的绩效考核标准主要关注点集中在经济增长指标上,忽视了环境治理,因此,环境治理的效果短时间内并不明显。还有一些地方政府的领导作为“理性人”考虑到自身利益,把重心都投入到短期内能够提升地区经济的发展项目中,而选择放弃短期回报率相对较低的环境治理项目。这便会出现地方政府官员过分关注经济增长而忽视民生保障、环境治理等问题。
(三)外部约束规范的缺失
我国现行的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环保管理问责制是以行政区域为版块进行划分管理的。当区域内交界处出现环境污染问题时,由于缺乏整体区域内环境治理的法律法规,传统的以行政区域划分的环境管制并不能发挥其作用。由于缺乏以区域治理为单位的规章制度,区域内地方政府之间具有很强的依赖性,每个地方政府都把治理的希望寄托在区域内其他政府上,希望多投入治理成本,自己可以“搭便车”。如果“搭便车”现象长期存在,区域内的地方政府在环境治理上便不愿意长期投入过多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最终的结果便是区域内环境治理不能顺利进行,出现“集体行动困境”的情况。
三、完善区域环境治理体系的对策
(一)建立区域环境治理专项委员会
建立环境治理体系,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权威性约束最重要,然而权威性建立的基础是建成一个管理体系健全、分工明确、公平公正的合法性组织,该区域的合作组织是契约式的,是需要该区域内所有地方政府对区域内的发展目标达成一致的。目前,京津冀地区之间已经签署协议并成立了省市之间的领导小组,交界地区也可成立专门的联合治理领导小组。可以借鉴欧盟关于各国联合治理的机构体系:欧盟各个机构分工明确、体制健全,有专门的决策机构(首脑会议)、立法机构(部长理事会)、执行机构(委员会)、监督和咨询机构(欧洲议会)、仲裁机构(欧洲法院)。正因为欧盟完善的组织体制,才使得欧盟区域合作组织的权威性得到了相应的保障,各国间在处理问题时才更容易达成一致。在当前国内的分权体制下,地方政府有一定的自,京津冀区域可以通过合作解决跨界污染问题。同时,三地可以通过逐步统一京津冀地区的基本环境政策和排污标准为联合执法创造有利条件。河北省已经制定了2015—2020年的排污收费标准计划,逐步减小了与京津的差距,保证了联合治理小组与各地区的环保部门顺畅的沟通,利用网络信息平台及时交流,互相学习经验,共同商讨决策。
(二)健全跨区域环境治理运行机制
为实现可持续性的新型城镇化,经济增长与生态环境治理同样重要。在生态环境治理上,三地要推动联防联治、执法一体,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现象。立法的稳定性与强制性,能够相对有效地保障和约束区域内地方政府间合作治理所产生的问题。因此,只有通过实现区域内立法资源共享,地方政府之间因合作而产生的分歧困境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各政府间的合作才能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为了进一步完善区域内环境治理与合作的机制,京津冀三地于2015年12月共同签署了《京津冀区域环境保护率先突破合作框架协议》。目前该协议只停留在初步实施阶段,尚未完全成熟,如果条件成熟,建议可以在国家层面通过人大或者国务院制定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对地方政府合作过程中协调机构的设置程序、行为方式、职能范围等作出明确规定,这对区域内各地方政府间的合作具有积极的影响意义。
(三)完善区域内环境管制关系网络
要想实现区域内有效合作的关系网络,建立区域内环境管制机制,不仅需要区域内各地政府间的整合,还需要政府投入一部分精力到私营企业以及非营利组织间的合作中。当前,京津冀生态环境的整合建立,应当注重公私部门间的合作、各地生态环境治理功能以及层级的结合和规制。政府可运用PPP模式,鼓励私营部门加入合作。同时,区域内的环境治理委员会在获得各地政府同意的条件下,可以通过与私营部门合作,通过投标的形式,将环境治理相关事务外包给私营部门,这不仅能够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也能提高环境治理效率。可以建立区域内生态环境治理信息资源数据库,实现该区域内各地政府的资源共享,做到区域内生态环境信息的高效性、及时性以及持续性,以便为京津冀环保专项小组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信息。
(四)建立公平公正的利益补偿及问责机制
为了对重庆市5大国有煤矿采煤沉陷区进行土地整治、改善矿区生态环境,编制了《重庆市五大国有煤矿采煤沉陷区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建立了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于2007年2月出台了《重庆市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初步建立了全市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此外,重庆市还建立了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源头上控制了矿山地质环境的恶化趋势,加强了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
矿山环境治理工作初见成效重庆市陆续开展了许多矿山环境治理项目,这些项目的实施给当地的社会、生态和经济带来了一定的效益。如九龙坡区华岩镇云峰村废弃工矿地土地复垦项目的实施,新增了大量的耕地,缓解了人地矛盾,并为当地剩余劳动力提供了再就业机会,促进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中梁山四方井矿区的植被恢复治理,有效地防止水土流失和地质灾害,改善了矿区的生态系统;北碚区三汇二矿和三汇三矿的矸石山治理,有效地防止了矸石山的滑移,保护了矸石山对面的大片茶园不遭破坏,保证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矛盾依旧突出重庆市矿山企业95%以上为乡村集体或私营小型矿山,这些矿山企业普遍存在重资源开发、轻环境保护与治理的问题。矿山环境治理专项资金不足重庆市矿业开发历史悠久,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与新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点多面广,有的甚至十分严重,目前还缺乏治理资金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导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欠账太多,资金缺口较大。有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法规制度不健全虽然重庆市初步形成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体系,但是仍缺乏一些配套的、可操作性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制度。
矿山开采和治理技术有待提高矿山开采和治理技术不能适应环境保护与整治目标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一是大部份小型矿山开采方法、废渣、废水治理方法落后;二是土地复垦与还绿工程先进技术与方法推广不够,矿区的开采与土地复垦不能实现同步;三是缺乏专业的矿山环境治理的专业队伍、专家咨询和技术支撑体系。矿山地质环境状况有待进一步查清目前,重庆市仍有很多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未进行实地调查,因此,还有待开展系统的基础调查工作,全面摸清矿山地质环境状况。
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使矿山环境治理有法可依加快相关法律和规章的制定,建立起配套的矿山环境治理法律法规体系,以适应新形势下经济、社会与矿山环境治理的协调发展,使矿山环境治理法制化。制定系统、科学的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全市矿山生态环境综合防治规划,并纳入当地社会和区域经济的计划中,重点矿产资源开发区的矿产利用开发方案中也应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努力使矿山环境治理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
[关键词]农业环境;污染治理;体系构建
党的十明确提出,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但随着农村经济社会水平的迅猛发展和农村工业化的快速推进,农业农村环境污染,尤其是面源污染问题日趋严重。陈锡文较早就深刻指出,当前农业发展和环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已经到了非常尖锐的程度。加强农业环境治理对于推进全面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1农业环境污染问题突出
1.1农村水体污染严重,富营养化突出
“70年代淘米洗菜,90年代水质变坏,到了现在鱼虾绝代”是当前农村水体和水源污染的真实写照。造成这种境况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农业传统生产方式导致广大农村地区长期、大量和不合理使用农药和化肥,使得地表水和地下水受到严重污染;二是污染严重的工矿企业向农村地区大量转移,无序排放导致农村水体遭到严重破坏;三是畜禽养殖业带来的粪便、污物等废弃物直接或只经过简单处理排入水体加剧了水体污染;四是农民生活和生产习惯不良所致,污水、粪便、作物秸秆以及残留农膜等废弃物直接倾倒于河道或其它水体之中,用过的化肥袋和农药瓶随手扔入水体或在水体中洗刷。
1.2山林受到污染破坏,土地荒化严重
一些农村地区长期过度砍伐,对山林保护不善,滥采乱挖的状况屡禁不止。例如,违规将山林平整为耕地,山林承包者为养殖而对林木乱砍滥伐,违背科学的矿产开采以及工厂、房屋和道路建设等,这些行为对山林和山体破坏极为严重,农村山林面积日益减小,土地趋向荒化,对农村水土保持和可持续发展造成严重影响。另外,由于城乡之间扭曲的环境定价机制,农村资源环境相对廉价,环境监管相对薄弱,促使一些不法分子将城市垃圾和污染物转移到农村地区一些山体中倾倒,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1.3耕地土壤酸化板结,地力持续下降
造成耕地土壤酸化板结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目前农业生产中大量施用化肥、农药和塑料地膜所引起的。据有关研究显示,施用的化肥只有大约1/3能够被农作物吸收,而余下的则进入大气和滞留于土壤中。到目前为止,不科学、不合理的化肥施用方式已经陷于一种“化肥过量施用土壤板结地力下降加大化肥施用量地力进一步下降”的恶性循环。另一方面,当前剧毒农药的施用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禁止,而塑料薄膜的普遍使用和缺乏有效的回收技术也是造成耕地污染的重要因素。
2农业环境治理存在的问题
2.1农业环境治理法制不健全
农业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我国已颁布的有关条例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农药安全使用标准》、《农业环境保护工作条例》、《农业环境监测条例》等。此外,在《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和《渔业法》等法规中也有相关规定。尽管涉及农业环境污染治理的法律法规很多,但这些法律基本不涉及农业非点源污染,或者只是点到为止,法律条文不细化,针对性不强,缺乏法律强制力,再加上执法不力,致使农业环境污染的治理效果不佳。
2.2农业化学投入品利用率偏低
我国的化肥使用量占世界的35%,相当于美国、印度的总和。化肥、农药等化学投入品的大量使用,带来了严重的农业环境污染问题,影响了人们的生活质量与身体健康。2015年我国水稻、玉米、小麦三大粮食作物化肥利用率为35.2%;农药利用率为36.6%。目前美国主要粮食作物化肥利用率50%左右。欧洲主要国家粮食作物化肥利用率65%左右。欧美发达国家主要粮食作物的农药利用率在50%~60%。由于我国不论是化肥利用率还是农药利用率与发达国家相比都有较大的差距,因而,我国的农业环境污染问题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也更为严重。
2.3农业污染治理资金投入不足
农业环境污染治理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养殖业产生的畜禽粪便、农用地膜、农作物秸秆等废弃物的资源化再利用、无害化处理等都需要大量资金。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高效缓释复合肥料的研制也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持。虽然我国每年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环境整治,但这部分资金主要用于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设施,对于农业面源污染的投入甚少,而且资金主要投入城市工业污染的治理,农业几乎无法从财政上得到环境治理资金的支持。而村镇两级普遍财政困难,缺乏农业环境污染治理的资金,这样就造成了农业污染治理资金投入严重不足的局面。
2.4农业环境污染检测、监管不力
近年来,我国对于环境污染的治理工作越来越重视,各级政府均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环境进行检测和监管。但由于资金、人力资源等方面的限制,政府把资金、人力重点投向了城市工业污染的治理,而在农业和农村的环境治理则明显投入不足。一些政府及部门在发展经济的压力下,对农业环境污染的检测与监管力度不够,导致农业成为环境监测、监管的极为薄弱地带。
3农业环境治理体系的构建
3.1完善农业环境治理的政策体系
完善农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细化法律条文,加强针对性,使其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尽快出台《土壤污染防治法》,使农业环境治理有法可依。加强对农业环境的检测,及时准确的掌握各地农业环境污染状况、危害程度、发展趋势等。建立农村养殖业环境检测体系,加强对养殖企业的监管,严格养殖企业粪便无害化处理,避免养殖业发展对农业环境的危害。成立农业环境保护治理协调机构,协调区域内农业、环保、水利等部门对农业环境开展综合治理。
3.2建立多元化的投入体系
建立多元化的投入体系,是有效治理农业环境污染的条件保障。应加大政府财政对农业和农村环境治理的投入力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各级财政对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域转移支付力度。同时应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等投资主体共同参与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农业环境治理投融资体系,逐步拓展风险投资、社会融资、以奖代补、股权投资、保险等多元化的投入方式,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民间资本等参与生态保护建设。
3.3发展环境友好的农业技术体系
提升对畜禽粪便、农用地膜、农作物秸秆等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的技术水平,研制生产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高效缓释复合肥料等,建立环境友好的化肥、农药使用技术规范,采用平衡施肥法等有效措施,提高化肥、农药的利用效率。改变耕作方式,利用间作、套作、轮作等方式减少病虫害的发生,使用生物防治技术,减少农药的使用。采用深耕技术,秸杆还田,增施农家有机肥,培肥地力,提高土地的保肥保水能力,减少化肥施用对农业环境的危害。
3.4构建农业循环经济体系
农业循环经济实现了在农业内部层次的物质和能量的相互交换,对废弃物进行再利用,其所体现的和谐发展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对节能减排、降低污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农业资源和环境等具有重要意义。如过去对农作物秸秆,不但没有充分利用,而且地头焚烧、随处堆垛等还造成了对农业农村环境的污染;如今可作为食用菌基料、生产沼气原料等,实现了“变废为宝”和减少污染的双赢。构建农业循环经济体系,应立足于当地的资源条件和农业产业基础,坚持绿色发展的理念,按照“资源农产品农业废弃物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积极拓展农业循环经济产业链,最终实现物质的多级循环利用和对农业环境有害因子的最小甚至是零排放。
[参考文献]
[1]陈锡文.环境问题与中国农村发展[J].管理世界,2002(01):5-8.
[2]赵明,等.山西省农业环境污染问题及对策[J].山西农业科学,2012(10):1075-1077.
[3]杜江,罗珺.我国农业环境污染的现状和成因及治理对策[J].农业现代化研究,2013(01):90-93.
[4]刘北桦,等.美国农业环境治理及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2015(04):54-58.
[5]金书秦.全面构建农业环境治理体系[N].农民日报,2016-01-09.
关键词:环境污染; 治理; 平顶山市
中图分类号:TD8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315(2014)06-168-001
1.前言
矿产资源的过度开发和利用,造成生存环境的破坏和污染,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日渐薄弱,生态系统遭到破坏,经济发展受到制约[1]。矿山生态环境的危害表现在煤炭开采导致土地资源破坏及生态环境恶化,破坏地下水资源,加剧缺水地区的供水紧张。煤炭开采导致废气排放,危害大气环境等。矿区环境保护存在着环保意识差,公众参与程度低,环境保护监管不力等[2]。解决矿区环境污染问题,政府要树立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的观念,完善矿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实行严格的环境保护政策,加强舆论监督,提高公众参与程度,大力应用清洁开采和炼煤技术,推行多元综合治理的发展模式。
2.平顶山市矿山主要环境问题
平顶山市是我国新兴的煤炭工业城市,过去一段时期内,矿产资源开发出现“重开采、轻环保”的偏差,矿区环境污染问题一度成为政府工作中的一大难题。近几年,政府制订出台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矿区环境治理措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矿山环境污染对居民身体健康构成威胁,对生态环境直接破坏,危及子孙后代[3]。通过政策优惠,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工艺生产环保产品。在政府的干预下,使矿产企业在资源开发利用的过程中,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对矿山环境的破坏最大限度地减少,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也可以实现对环境的有效保护。通过实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达标生产等途径,使煤炭生产走上规范化开采的轨道[4]。
生态环境问题有开采活动对土地的直接破坏,直接破坏地表土层和植被。开采过程中的废弃物(如尾矿,矸石等)大面积的堆置,矿石、废渣等固体废物中含有的酸性、碱性、毒性、放射性或重金属成分,通过地表径流或大气飘尘,污染周围的土地、水域和大气环境。地下水位降低,废水排放,导致水均衡遭破坏,水质污染。
煤炭开采过程中免不了要征用土地,直接破坏植被和农作物,导致绿地面积缩减。采煤排出的煤矸石、废渣、尾煤也占用大量土地。采矿过程中将产生大量的煤尘及其他粉尘,对矿区的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矿井中的瓦斯等有害气体未作任何处理直接排入大气层中,对大气环境也造成了一定影响[5]。
3.平顶山市矿山环境治理中存在问题的分析
造成环境污染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矿山环境综合治理中出现的的问题和不足主要是政府宏观层面上的制度性制约和因管理目标偏向导致的政府职能工作的缺位、越位和错位[6]。
在宏观层面上,矿山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对政府开展矿山环保工作的具体指导效果很有限。缺少完整的矿山环境法规。对矿山环境的监督管理分散于各个部门的法律法规中。现有的法律、法规中缺乏有效的防治矿山污染与生态保护制度。缺少强制性,难有实效,有些法规太原则化而又难以操作,没有有效的制裁手段。政府的主要措施是通过制定各项政策法规,对污染企业采取关、停、并、转,内部整改等措施来治理与控制污染。一些污染企业在被勒令关停后,过些时候又改名换姓,以其他名义重新开业。矿山环境污染在政府追求的效益目标下,变得可有可无,进而导致了政府职能错位,致使环境保护问题得不到政府的全力监管。
4.平顶山市治理矿山环境的必要措施
完善法律法规,确保矿山环境治理高效运行。尽管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还不健全,对许多污染现象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从而造成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不够。此外,执法力度不够,使一些污染事故和责任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策法规的实施效果。今后,要加强环境立法工作,尽快建立起完善的、适合我国国情的现代化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在矿山开发中,必须正确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不动摇,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协调推进,不得以牺牲环境为代价,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的老路。矿产资源开发必须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防止矿产资源开发加剧生态环境恶化。
在处理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地区经济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把保护资源和环境摆在突出位置,对矿山环境破坏严重的矿山企业,限期提出整改和治理的实施方案,坚持实行不定期巡查和监察员督察制度,健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实施矿山环境准入制度,加强矿产资源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落实矿山环境污染治理责任。
在坚持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等新的执政理念的指导下,必须进一步淡化传统的GDP增长主导型的政府责任意识,切实增强一级政府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大力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经济。因此,进一步明确政府管理矿山环境的职能,找准政府在矿山环境保护中的角色定位,把握政府在矿山环境保护中的路径选择,已成为矿山环境治理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张应红,文志岳等.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政策研究[J]资源经济,2003,6
[2]郑红等.矿山环保现状与防治对策的思考[J]矿业快报,2001,4
[3]张梁.我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现状与对策[J]中国地质矿产经济,2002,15
[4]王志宏,肖兴田.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破坏和污染现状分析[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2001,6
一、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表现
(一)水体污染严重,水生态系统破坏 。(二)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固体垃圾污染严重。(三)农业生产不当,环境资源破坏严重 。(四)集体林权改革滞后,林业生态系统破坏 。(五)工业向农村的转移,加剧了农村的工业污染 。
二、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法制成因与对策
(一)环境政策的失灵。
宏观政策失灵集中表现为政府在宏观经济政策制定过程中忽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缺乏必要的环境问题保护对策,只到07年国务院专门召开的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才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才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到了新的高度。与城市相比,城市早已在这些方面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环境噪声和烟尘控治、工业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循环经济与节能及减排、综合利用等方面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政策与措施。同时还有“创建环境模范城市”的鼓励政策以及有“飞行监测、限期治理、关停企业”等强制措施,而农村在这些方面几乎是空白。另一方面是已有的环境保护政策存在着不一致和不协调之处,尚需完善。无论是政策体系,还是工作力度,农村环保工作都还在起步阶段,其中农村生活污染治理、规模化畜禽及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土壤污染防治技术、农药和化肥面源污染防治等政策几乎是空白。因此,要根据农村环境问题量多面广、监督对象复杂的内在特点和工作基础薄弱的实际现状,加强农村生态环境政策支持工作,在政策上倾斜,在经济上扶持,在技术上支持。要多出台农村环保财政补助、污染减排财政奖励等政策手段,推动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
(二)立法原因
立法原因主要是指农村生态环境立法缺位,已有立法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不够。
法律制度原因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方面,考察现有的有关生态环境建设的基本法律制度,会发现现有的制度比较零散、不全面,缺乏对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的基本法律制度系统而明确的规定,无法满足生态环境建设的实际需要,从而导致制度缺位、制度执行和监督不力的情况。目前相关法律法规虽已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制度、限期治理污染制度等一系列生态环境管理制度,但这些制度主要应用于城市环境污染的治理方面。同时在农村生态保护方面仍存在制度缺位现象,至今仍没有一套治理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制度具体安排。在这种制度缺位的情况下,诸如土地退化、水土流失、水资源浪费与污染严重等重大生态环境问题难以得到有效治理。再次,尽管在有些方面建立了制度,但由于制度执行不力,致使制度功能不能有效发挥。从环境污染的治理制度来看,如排污收费制度,资源收费制度虽然对控制环境污染有积极的作用,但在实施中存在着一定问题。此外,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计划、农业、林业、畜牧、水利和科技等多个部门,管理体制与环节多、各项治理措施相互脱节,造成制度执行和监督不力。因此要尽快建立起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制度。“农村环境保护制度和考核体系建设要尽快建立,将城市环保和农村环保置于平等位置,从法律、法规体系上,对农村环境保护制度的建立提供依据”。
(三)政府方面环境管理不当。
主观上来看农村生态环境管理是有政策但政策在部门之间协调不足或冲突,无手段和措施来达到政策目标;农村环境管理机构匮乏,环境保护职责权限分割并与污染的性质不匹配,基本没有形成有效行政管理工作体系和管理措施。客观上是农村生产与生活中不科学的行为,长期形成的一些生活陋习和农村环保基础设施的缺失,企业地处偏远、点多面广,排污主体具有不确定性,监管主体很难界定,难以用城市的监管的手段与用行政执法的手段来治理。因此要克服以上不足,农村环境治理要走与城市环境治理不同的工作思路,要创新工作方法,增强服务意识,变监督管理为预防管理,变单纯的依法行政为服务与执法相结合。具体工作中要将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纳入年度考核范围,实行行政问责制的工作体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推动、部门联动的工作格局,落实工作人员与经费,探索多元化、市场化、专业化的农村环保治理社会化管理模式和机制。其次,制订农村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意见,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将各项整治和建设任务分别落实到相关部门,并建立农村环境保护责任制,设立环境指标作为对乡镇考核的重要指标,专门出台年度生态任务和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再次,要强化农村环境服务与执法力度。
(四)缺乏生态环境技术规范制定与推广。
现阶段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还不强,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尚不足,对环境保护的知识很欠缺。滥用化肥与农药、秸杆随意焚烧、家禽粪便污染水源等问题日益突出,农民却对破坏环境的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浑然不知。因此要组织农业科技服务专家队伍,在农村中大力普及环保法律法规和科技知识,提高农村干部群众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维护生态平衡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要大力推广绿色植保和环保防治技术,引导农民发展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态畜牧业、改善农村环境质量、地表水环境等环境问题;要发展生态农业,控制农药、化肥、农膜等对农田和水源的污染。积极推进农村环境的监测工作,加强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三、结论
环境法制建设是事关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措施,因此针对农村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动农村可持续发展。
落实依法保护环境在本文的分析过程中,主要强调对环境污染企业的惩罚。当前时期,一些重污染企业,对于环境污染的危害,认识不清,并且由于污染环境后受到的惩罚代价力度较小,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企业就冒着被惩罚的风险,继续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基于这种情况,就需要加大这方面的法律约束,让污染企业承担污染环境的责任,并且没有上限,加大震慑力度,从严立法。提高对企业生产加工过程环境污染的检测力度,发现污染的,社会人士可以作为诉讼方对污染企业进行诉讼,法院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应该坚持环境保护第一的原则。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认真落实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积极推动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等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推动生态脆弱区、地下水漏斗区、土壤重金属污染区、农业面源污染区等损害生态环境重点区域治理,促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过程中,探索通过要求犯罪嫌疑人依法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或者修复环境、赔偿损失等方式,降低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损害程度。
二加强我国环境科技的创新,促进节能减排技术发展的措施
1企业要从自身做起
提升技术创新,减轻对环境的压力企业在现阶段,要从自身的发展方向做出改变,减少对污染行业的投资,转型发展,积极布局新产业,加大技术研发和投资力度。在节能降耗方面,要舍得投资,企业的发展,不能只顾经济利益,而忽视社会环境的效益和价值。在生产加工制作过程中,要落实环境保护的理念,从基层员工到企业领导,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相关环境保护政策。
2提高对环保科技基础能力的建设
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工作,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在基础性技术研究方面,国家要加大投入力度,落实相关的扶持政策,逐步建立起基础性的环境保护科技支撑体系。从基础性的环境保护入手,减缓目前阶段环境污染的进程,为未来环境治理工作赢得时间。
3建设环境技术管理体系
对于环境技术管理,国家在这方面,加强管理体系的建设,从中央层面到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环境技术管理体系,优化环境技术管理的程序。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需要各级政府的支持,而良好的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对于帮助企业更好的落实相关政策,鼓励企业进行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4推广清洁生产清洁
生产标准能实现循环经济的运行,对生态工业园区的建立和对企业清洁生产能力的审核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还能推进我国的节能减排的工作。在这方面,政府要加大支持和引导力度,积极鼓励企业加工生产的转型。
5加强对绿色科技的研究和扶持
引进并消化国外先进的环保管理理念、经验和技术,例如可再生能源技术、能源替换技术、再利用和再循环技术、废物无害化处理技术等先进技术,再将其运用到中国这个巨大的节能市场,相信能为我国的环保技术的创新和节能减排做出巨大的贡献。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