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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途径
一、我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面临的问题
我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主要面临以下问题:第一,法学课堂教学模式固化,教学理念缺乏创新。我国法学课堂教学大多还是以传统教学模式为主,教师扮演知识的“输送者”角色,学生接受知识则较为被动,“填鸭式”“灌输式”教学缺乏学生的互动参与,即使现在很多高校逐渐尝试讨论式、案例式的教学方法,但仍未能解决教学方式较为单一的问题,教学理念缺乏创新与突破第二,法学教育理论与实践较为脱节。我国法学教育比起课外实践,更重视课堂教学;而课堂教学又大多以书本知识的传授为主,理论性较强,缺乏实践性,在法治实践能力的技能训练方面有所欠缺。一旦他们进入实践岗位发现现实工作与书本上的理论不同,容易产生一定的思想落差,很难较快的适应当前法律工作现状,不利于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第三,法学教学理念缺乏创新。我国法治教学理念长久以来轻视理念的突破与创新,重视课本知识的传承与吸纳;轻视理解与学习的过程,重视教学的结果与成绩;并且教师与学生的角色固定而僵化,教师只指挥不参与;学生只遵从不质疑。这样就导致了我国法律人才培养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他们缺乏批判精神与发散性思维,将造成我国法律人才缺乏创造力,难以达到卓越的水平。第四,法律人才培养片面化。对法律人才的培养不仅仅是对专业知识的理解与掌握,也不仅包括法律职业能力与素质的培养,更应把立德树人作为核心任务,以法说理,寓法于理,培养法律人才应注重职业道德的培养。身为法律人,最重要的是德,以德为先,德法兼修,方能“见自己、见天地、见众生”,从而培养出业务精良、基础扎实的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的卓越法律人才。第五,法律人才培养的国际化水平较低。当前我国法学教育缺乏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的国际化法律人才严重不足。我国法律人才教育大多局限于国内视角,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政治多元化等新形势要求的法律人才应是具备国际视野与国际竞争力的法律人才。这不仅关系到我国的国际事务参与能力,更在一定程度上与我国的人才竞争力与国际地位紧密相关。
二、我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途径
面对当前我国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出现的目标不够明确、教学模式较为传统僵化、法律人才理论与实践脱节等诸多问题,以下是笔者在对于我国法学教育及法律人才培养现状的具体问题进行分析后,所提出的几点关于建构我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建议:
(一)革新教学理念与教学模式,完善课堂教学方式方法
我国的法学教学课堂应当适当转变教师角色,结合学生自身特点进行因材施教。教师多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参与性,以此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造力,培养法律人才的批判精神与质疑精神。具体来讲,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第一,先让学生自己就某一问题或焦点搜集查找资料,初步形成自己的观点,培养其对信息的搜集分析能力。第二,通过课堂辩论的形式让其对自己的观点不断补充、修改和完善,通过辩论培养其发散性思维与辩证统一的思维方式,言语的交锋可以碰撞出思想的火花,并且也能够培养法律人才的思辨能力和表达能力。第三,通过教师点评总结达到对理论知识的系统掌握,并使自己的观点得到总结与升华,最终达到对法律人才的法律理论掌握与法律技能提升的双重培养。
(二)加强社会实践能力培养,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统一,培养应用型人才
在法学教学中,我们更应该用理论来指导实践,用实践发展理论,不断提升实践教学在法治教学中的地位和比重。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是强化法律人才社会实践能力重要措施。下面我将具体建议几个实践教学环节,这将是构建卓越的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如下:第一,应当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可以与学校周边或者关系密切的法院、检察院或者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合作,建立校外法学实践基地,培养法律人才的实践动手能力、分析问题和发现并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二,积极开展课外、校外的社会实践活动。譬如可进行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普法下社区等活动,从而培养法律人才的交流能力、社会适应能力、法律运用能力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第三,重视教学实习课程的运用。教学实习主要从内容和形式两方面来讲,内容上应当注重培养法律人才的法律观察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运用能力和法律实践能力;形式上应当充分利用校内外资源,积极开展参与度高、覆盖面广、效果强的实践活动,例如:模拟法庭活动、法律诊所活动、旁听庭审以及教学实习等。
(三)注重道德修养与综合素质培养,实现知识、能力和素质的辩证统一
在日常教学活动中,教学实践者应当以法说理,寓法于理,发挥法治精神的宣传、示范作用,为其树立“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职业宗旨和维护正义、崇尚法律的坚定信念,重视道德修养的培养。不论从事于何种法律职业,唯有心中坚守公平与正义,恪守职业道德,心系人民,心怀百姓,才是真正的卓越法律人才。大学作为法律人才培养的摇篮,更应注重对其道德修养的培育,卓越的法律人才不仅需要突出的工作能力,更要具有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必备的身心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通过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中法治信仰及法治精神对法律人才的潜移默化的影响,实现对法律人才知识、能力、素质的辩证统一的培养。
(四)注重提升法律人才的国际视野与国际竞争力,培养国际化复合型人才
关键词:法治教育;内容;路径
一、高职院校大学生法治教育的重要意义
法治教育是高职院校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应有之义,是在以人为本的根本前提之下培养高职院校大学生具备全面素质、素养、能力、能量主要路径之一。目前,在我国大学生法治教育,尤其是高职院校大学生法治教育存在着定位不准确、内容滞后、形式单一等方面的问题。高职学生群体是社会培养一线专业应用型人才的中坚力量,因此如何加强对高职大学生的法治教育成为必然趋势。
二、高职院校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内容
高职院校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培养是一个循序渐进的教育过程,学校在对大学生的法治教育内容上应当由浅入深依次推进,本文认为法治教育内容应包括如下三个层面。
(1)基础法律知识的学习
在依法治国成为基本治国方略的当今时代,普法成为培养公民意识的首要任务,作为一线应用型人才的高职大学生更应该提高其法治意识。法律知识的学习是提高法治意识,培养法治思维模式的前提。法律知识的学习通常包括法律法规方面知识的学习和法律基本理论的学习。只有既了解在某个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又了解法律的原理,才能更好地理解法律精神,养成法治思维。因此,高职大学生应当通过课程设置及其他方式学习的法律知识,除了法律的基本理论,还应当尤其注意加强对于高职大学生实习、就业等方面有实用性的法律知识的学习。
(2)法治意识的提高
在掌握基本法律知识的前提下,注重高职大学生法治意识的提高。法治意识是公民理解、尊重、执行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法规的重要保证,公民遵纪守法的行为不会自然产生,而是在一定的法治观念、法治意识的指导下实现的。一个即将进入社会的一线应用型人才如果具备了法治意识,他就不仅不犯法,而且还能积极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由于传统文华的影响等各方面因素,我国还存在这各种各样钻法律空子的行为,归根结底都是缺乏法治意识,缺乏对法律权威的尊重,因此,提高高职大学生法治意识,可以让大学生形成正确的公民意识,养成依法办事,用法律的权威保护自己的习惯。
(3)法治思维模式的培养
法治思维是在丰富的法治实践中训练、培养和应用的思维方式。高职大学生与学术研究型大学生的特点就在于学习知识的技能型和实用性,是重实践的大学生群体,结合这一特点,培养高职大学生的法治思维模式更具操作性和实用性。学校可以通过法律基础课程注重案例教学,多组织法律实践活动,比如汽车相关专业的学生可以通过实践案例式教学方式,将学生分成汽车销售买卖双方,从磋商、谈判到合同的签订、履行来丰富学生的法律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法治思维模式,另外还可通过开展模拟法庭等方式让学生进入法治环境、法治角色中去体验,进而通过实践培养自身的法治思维模式。
三、高职院校大学生法治教育的路径探析
探讨高职大学生法治教育的有效途径,是要通过有效发挥并进一步扩展法治教育的优势,进而实现高职大学生美丽人生的塑造和创建。
(1)在所有高职大学生中开展法律基础课的通识教育
当代大学生是勤于思考的一代,也是在市场经济下成长的一代,因此,高职大学生更有必要学习必要的基本法律知识。目前,我国普通高校大学生(法学专业除外)的法律基础课设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内容共三章,无法完全覆盖所有的法律法规及基础法律理论,仅仅是法律知识的框架性介绍,更无法满足作为应用型人才的高职大学生,因此,应当在高职大学生中开展法律基础课,安排充分的课时,以保证学生能够学习到对日后有用的法律基础知识。
(2)设置法治选修课
针对高职大学生不同专业的不同需求,同时也为了丰富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法律技能的途径,各高职院校也可开展法治选修课。所谓选修课是学生们在必修课之外自愿选择学习的课程。高职大学生在做校期间结合自己的人生规划,职业生涯规划,根据自身兴趣和需求,选择与自身专业或规划相关的法治选修课,例如学校每学期根据需求可设置劳动合同法类的法治选修课、合同法、公司法以及其他领域的法治选修课。高职大学生通过自己选择的法治选修课的学习不仅可真正的学习到所感兴趣的法律知识、相关案例,也更加了解现有的司法实务,进而对自身美丽人生的规划和创建有更加现实的指导作用。
法律职业法律人才培养法律信仰
0前言
对法律人才的培养主要的目标就是使其能够成为一名专业的法律职业人,并且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去帮助更多的人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法律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应该结合如今法律职业的发展情况,采取有效的法律人才培养措施,这样才能够提高法律人才的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促进法律行业的良好发展。
1法律职业对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
法律职业作为一种专业性非常强的职业,需要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充分的了解,并且需要对法律的思想、法律的演变过程进行重点的把握,法律职业人要具有完善的法律知识结构体系,并且具有较高的法律信仰等等。因此,在进行法律人才培养的过程中,也需要根据法律职业的相关要求进行法律人才的培养,具体要满足如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1要有坚定的法律信仰
法律职业要求相关的从业人员要有坚定的法律信仰。因此,在进行法律人才培养的过程中,也需要培养法律人才的法律信仰,在法律面前,应该做到坚定不移的支持,并且坚决执行法律的相关要求,对于违反法律的行为,坚决与其抗争到底,并且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法律人才只有具有坚定的法律信仰,在成为法律职业人的时候才能够一切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做好法律的维护者和倡导者,实现法律职业信仰。因此,在进行法律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具有坚定的法律信仰是前提条件。
1.2要有较强的法律思辨能力和法律技能
在进行法律人才培养的过程中,需要人才具有较强的法律思辨能力和法律技能。这也是法律职业对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所谓的思辨能力,主要就是指,在进行法律推理的过程中,需要运用自身的思维逻辑,将一些法律疑点能够推理出来,并且要能够对推理出来的事情进行合理的法律解释,让人们所信服。而法律技能主要就是在实际的工作中,能够具有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具有较高的法律实务处理能力等等。
1.3要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
法律职业要求在法律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培养人才的综合素质。综合素质包括的内容较多,其最为主要的素质就是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法律人才要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对于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的非常全面,法律知识结构较为完善,对于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能够做到全面的掌握,并且对于一些国际法律法规也能够做到有所了解。另外,法律人才要能够拥有根据国内法律法规解决经济纠纷的能力,并且在国际大背景下处理国际经济纠纷的能力。法律人才还要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将法律作为最高信仰,在大是大非面前,能够坚持法律的立场,对于金钱的诱惑以及其他的诱惑能够坚决抵制,确保法律的纯洁性。法律人才只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才能够坚决的维护法律的权威,与触犯法律的行为进行斗争。
2以法律职业为导向进行法律人才培养的策略
2.1加强对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
在法律人才培养的过程中,首先,需要加强对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是具有坚决的权威性的,并且任何人都不能与法律开玩笑,触犯法律就需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因此,需要对学生进行有效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学生能够全面的了解到法律所代表的意义,并且使学生了解到怎样才能够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性,成为法律的捍卫者。在实际的法律人才培养的过程中,教师应该注重对学生法律信仰的培养,使学生树立起相应的法律理念,对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进行培养,这样才能够实现良好的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使学生在毕业之后都能够成为一名具有高尚道德品质的法律职业人。
2.2构建培养学生法律应用能力的教学体系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应用型学科,没有实践的训练是难以真正掌握法律精髓的。因此,能够培养和激励学生分析和论证能力的教学体系是实现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主要途径和方法。在实际的法律人才培养的过程中,需要构建培养学生法律应用能力的教学体系。教师应该将法律理论性知识教学与实践教学进行有机的结合,使学生在充分的实践当中提高自身的法律应用能力,对法律的相关理论性知识能够有一个更深刻的理解,这样才能够更好的实现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
2.3培养综合性的法律人才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世界被联系成为一体,而在法律人才的需求方面,也逐渐的向复合型的人才发展。因此,在进行法律人才的培养上,应该培养综合型的法律人才。应该增设一些与法律专业相关的一些课程,像,经济、财政、市场、会计、等,并且应该加强西方法律制度、国际贸易、商法、比较法和外语等课程的教学,这样才能够实现综合法律人才培养的目的,使法律人才逐渐走向国际化,促进法律人才的良好发展。
3结束语
本文主要针对于法律职业与法律人才培养进行了相关方面的分析和研究,通过本文的探讨,我们了解到,法律职业与法律人才的培养是密不可分的整体,只有培养高素质高能力的法律人才,才能够提高法律职业的整体水平,而法律人才的培养也是需要依据法律职业的发展情况采取有效的措施,因此,应该在培养法律人才的过程中,对法律职业进行充分的认识,最终实现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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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医学生;法治教育;现状;对策
经过多年的教育改革,医学教育过程过中过分重视医疗技能培养,轻视医学人文教育的现象有所改善,医学人文课程比例有所上升,但多是侧重对医学生的医风医德教育,而忽视了医学生法治教育,医学生的法律知识也大多局限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法律基础部分”内容的教授,即便如我校医学专业开设卫生法课程,但学时较少,教学内容也有所局限。在从业过程中对于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正当权益的基本法律法规掌握不牢固甚至完全不了解。这种法律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导致临床实践中有法不依、防御性医疗等现象时有发生,从而引发医疗纠纷。医学生的职业选择决定了他们未来必将从事医疗相关工作,除具备过硬的医疗技术、高尚的道德情操外,学习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更是对自身工作高度负责的重要表现,是确保医疗活动安全进行,未来职业目标顺利发展的重要条件。所以,医学生的培养过程中需要积极有效的加强对医学生的法治教育与管理。
一、医学生法治教育现状
根据实际情况,我们进行了问卷调查,共计有效问卷651份,在通过何种途径了解法律知识一题中,26.57%的医学生通过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等公共课程,20.89%通过卫生法等专业课程,47.31%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了解,仅有5.68%通过临床实习期间的实习代教老师。46.39%认为影响医学生法治教育活动正常开展的主要原因是专业课程压力大,法律相关课程学时较少,22.58%认为教学形式单调,缺乏新意和趣味,由此可见,医学生法治教育存在着诸多问题,医学生对于法治教育的了解途径也有所差异。
1.对法律知识掌握少,理解程度低,法治观念淡薄
近些年大学生犯罪率不断增加,报纸、电视屡次报道医学生犯罪案件,其中也不乏医学专业学生。可见,包括医学生在内的高校学生存在法律意识淡薄,法治观念缺失的现象。对医学生的调查结果显示,学校本身法律相关课程涉及较少,简单机械的死记硬背致使医学生不能结合实际,深入地对所学知识进行理解与运用,更无法内化为自己的观念与信仰,法治观念淡薄。
2.医学生法治教育时间少,内容缺乏针对性
目前,医学专业教育主要以专业课程为主,在非专业课程方面,有所欠缺,尤其在法律方面,长期处于空缺的状态。引起该情况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是学校层面对法治教育重视程度不够。二是医学生层面,由于医学的专业性质较强,导致大部分医学生的学习精力都集中在专业课程方面,对专业之外的知识,无法抽出较多的时间进行了解。
3.法治教育课程与形式单一,缺乏实践教学
当前,虽然已有部分高校,开设了法治教育课程,但却存在着课程形式过于单一的情况,教学长期处于理论阶段,无法进行有效实践,教师在授课过程中缺乏灵活性,难以达到法治教育的目的,相关的教学知识,也不能及时的弥补法治教育方面的漏洞。使其违背了开设法治教育课程初衷的作用。
二、当前医学生法治教育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传统思想根深蒂固的影响
传统思想对医学生影响较深,人情社会依旧成为主观观念,使其形成一种只要有势力就可以摆平一切的错误思想,这种思想不仅对社会产生极大的危害,也对社会治安构成严重威胁。作为教育部门,应及时的矫正医学生这种错误的思想观念,使其走向正轨。
2.医学专业的特殊性对法治教育的影响
医学在其发展过程中要面对许多复杂的社会关系,法律就是对这些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和规范,离开了法律医学将无法顺利发展。医学生作为大学生中的一员,在法治教育方面既具有一般大学生的共性,又具有其自身的特性。这就要求医学生所受的法治教育的深度和知识覆盖面应与其所受的专业教育程度相匹配,但随着医学教育要求的不断提高,医学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医学的专业性质随之增强,但对法治教育的学习时间反而不断减少,从而使法治教育无法有效的融入医学教育当中。
医学院校课程设置遵循医学学习与人才培养规律,医学专业课程体系完善,专业教育质量品质高,对于医学生专业学习、解剖实验、研究项目、临床实习等给予足够的经费及课程时间。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卫生法》两门课程是医学院校进行法治教育最主要的途径,但是相对于专业课其所占比例较少,教学模式陈旧单一,兼任教师情况多有发生。可见学校对法治教育未给予足够重视。
4.医学生自身学习主观能动性不强
医学生的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且具有较强的专业钻研意识,但对于专业之外的知识,多数学生却不能够主动的接触与学习,究其原因,其长期处于医学学习中,导致部分医学生养成法治教育与其毫无关联的思想,学习法治知识是浪费时间的错误观念,使医学生难以对法治教育进行关注,也导致了不愿主动学习法治知识的情况发生。
三、医学生法治教育有效实施的对策
1.掌握法治教育的主要渠道,建立健全医学生法治教育体系,创新教学方法
课堂教学是进行法治教育的主要渠道,医学院校除了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卫生法》作为必修课之外,要不断完善法治教育的内容,使之与时俱进,更适合医学生自身实际。通过这些法律条例的系统学习,提升医学生法律素养,使他们树立法治观念,能够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和解决实际问题。同时,在教学方法上应注重以医学生为本,采取多种教学方式方法,增强课堂教学效果,达到教学目标。
2.创新法治教育多维度方式方法,增加参与度和实践性
法律意识的养成与法治观念的树立,不但需要课堂教学,同时需要医学生通过积极参与和实践体验,在体验中深化对法律知识认识,培养法治思维,树立法治观念。因此,法治教育也需创新多维度的方式方法,与医疗实践相结合,增加医学生的参与度和实践性。例如在实践活动中,让医学生对实际生活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思考,从内心深处逐渐对法律制度形成认同,内化为自觉守法的行为,培养法治思维。
3.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和舆论环境
学校应坚持依法治校理念,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管理体制。其次,社会多方应大力宣传我国依法治国理念,通过开展主题鲜明,医学生喜闻乐见的医学生活动,使法治教育深入医学生的学习、生活,在丰富多彩的活动中提升理解和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培养法律精神和法治思维,树立法治信仰。
四、结语
作为重要的群体,医学生在社会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长期以来,医学生的法治教育始终令人担忧。加强医学生的法治教育尤为重要,医学生的法治教育需要学校与医学生的大力配合,及时的普及法律知识,使每一位医学生能够在未来的发展中,积极的为社会做出重要贡献。
参考文献:
[1] 张健,笪宇蓉,刘艳霞.医学院校卫生法制教育现状与对策研究[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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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学专业本科生法律职业思维培养的缺失
法学教育具有深刻的职业背景决定了法学专业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关于法学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的争议由来已久,不管如何争议,大学本科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的问题确实是当前最突出的问题。在培养模式上,法学专业本科生教育脱离司法实践、脱离法律职业、关门办学,只管培养,不问是否适应实际需要,缺乏市场观念和竞争意识,带有很大的封闭性和盲目性,这种模式下培养的学生缺乏法律职业思维,不能像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那样思考问题、解决问题。
(一)法学本科生缺乏职业技能的训练
大多数法学院系毕业的学生走出校门后,面对实际问题和具体案件时,往往不知从何下手,面临无所适从的尴尬。不知如何接待当事人,怎样查阅案宗,如何调查取证,如何写书、答辩状、,法庭上该说些什么,职业技能的缺乏使得他们不能很快地适应实际法律工作,只能从事简单的或辅法律事务工作,造成法学本科生法律职业思维缺失有以下原因:
1.课程设置不合理
传统法学教育模式把法律按照部门法分门别类地进行教学,实体法和程序法完全分离,有机的法律体系和融会为一体的法律实践被人为地分割为相互脱离的板块,〔‘〕而且历来以传授系统的科学知识为目的,很少考虑培养学生的实践和操作能力。重视法学理论课程,实践性法律课程定位偏差。课程设置层次不明,甚至出现盲目对应立法,出现有法必有课的情况。即使有少量的法律实践课程,如模拟法庭、毕业实习等,但实践效果较差。
2.教学方法单一,不能满足培养学生法律职业思维的要求
法学教育方法虽然在不断地进行改革,但在根本上仍采取“填鸭式”的教学方法,教学中理论与实践脱节,大多数教师重理论轻实践,在课堂上主要讲授各门课程的体系和基本理论,甚至有的教师还过多地纠缠一些复杂、有争议的学术观点,追踪所谓的学术前沿问题,教师台上讲,学生台下记,考试考笔记,缺乏教学中的启发性、互动性和实践性。教学中很少注意对学生进行思维、口才、技巧、办案实际操作能力的训练,与此相关的是考试方法、教学设施等方面也具有这方面的特点。其结果是学生只满足于对所学知识的掌握,造成学生“知晓”过于“能做”,许多学生对法学理论问题口若悬河,而提起法律实务中的细节技术问题却一筹莫展,高分低能现象普遍存在。法学专业实习是法学本科教育的重要保障环节,但由于扩大招生,法学院又没有足够的教学实习基地,无法组织学生集中实习,而是让大多数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实习,没有法学院老师必要的指导监督。一些学生即使能到实务单位实习,也不能真正办理案件,只是作为旁观者去听、去看,或作一些整理和装订案卷的杂事等。不少法学院模拟法庭利用率低,参加该实践课的学生人数有限,仅仅作为一项课外活动,学生穿上服装排练、演戏即完成任务,根本找不到身临其境的感觉,而且这样的实践课程由于没有严格的教学大纲,没有课本,老师也很难评价学生的成绩,最终使法律实践课程流于形式。
3.教师缺乏实践经验,无法给予学生职业指导
我国法学院的师资来源存在缺陷,绝大部分的教师都是毕业留校的,从本科一硕士一博士毕业,然后留校教学。从没干过法律实务,对实务操作一窍不通,却在课堂上传授法律应用知识,三尺讲台打官司,理论到理论,“以其昏昏,使人昏昏”,无法对学生进行法律职业思维的指导。许多教师在教学中也运用案例教学方法,但只是照本宣科,既无详细的卷宗,也无证据支持,与现实脱节过大,致使教学苍白无力,缺乏吸引力。加之评定法学院校好坏的标准是所谓的学术水平,主要依据学术成果的多少,法学院教师评定职称、评定硕博导师、岗位级别,主要参考的是学术成果而不是教学质量,这就引导教师拼命搞科研,也是从理论到理论,造就了一大批“书本型教师”。教师本身缺乏法律运用能力,又怎能把法律理论生动而现实地传授给学生?
4.法学院系缺乏与实务界的沟通联系
我国的法学院系与实务界十分疏远,各自自立门户,很少来往,甚至互不承认012〕法学院自成一派,不愿意与实务界打交道,甚至耻于与实务界交往。法学教育闭门造车,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在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的确定、课程的设置等方面,缺乏与实务界的沟通联系,造成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严重脱节,以致法学院与实务界互相抱怨,法学院报怨实务界太过实际,实务界抱怨法学院培养的学生适应岗位能力差。
(二)法学本科生缺少法律职业的荣誉感和使命感
在我们国家,法学院的学生并不十分珍惜自己的学习机会,一些学生只是抱着找一个工作混饭碗的想法在学习法律,没有形成未来法律职业的内在压力和内在特质,缺乏职业荣誉感013〕这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其一,我国自高等院校恢复法律院系设置后,法学专业的招生规模逐年扩大,当前不仅综合性大学开设法学专业,甚至理工、农医外语院校以及地方性院校也纷纷开设法学专业,大量招收法学专业学生,再加之其他层次的法学教育冲击,大量的法学专业本科学生毕业后不能从事法律职业工作。其二,巨大的法律人才市场需求是法学院发展壮大的基础,中国没有那么大的市场需求,现有的法律人才已经开始饱和,法学院学生就业率较其他专业低得多。其三,国家对法学院学生就业不保护,存在专业错位现象。一方面是我国司法准人标准偏低,大量的未受过法律专业教育的人经过自学通过司法考试即可进入法律部门;另一方面是受过法律专业教育的人进不了法律部门,造成法学教育投资的巨大浪费,许多学生将来学非所用。失去学习动力的学生,其学习态度差、学习的效果不佳也就不足为怪了。
(三)法学本科生缺乏法律职业道德、职业伦理的教育
法律职业群体在司法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应的职业道德和伦理规范,司法的过程充满着主观性,良好的法律最终必须通过法律职业群体的主观能动性才能发挥出实际效果。诚如丹宁所言:“如果因为不道德的法官或道德败坏的律师们而得不到公平的执行,就是拥有正义的法律也是没有用的。”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司法不公及司法腐败的现象与一些法官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的低下不无关联。而我国的许多法学院的教学计划没有职业道德、职业伦理方面的课程,学生没有受到这方面的教育,没有树立对法律的信仰,没有培养法律人应当具有的关注人性、崇尚正义、忠于法律、珍视荣誉的优秀品格,以后在法律执业.中可能会自觉不自觉地偏离法律与事实、枉法断案。
二、培养法学专业本科生法律职业思维的设想
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先生说:“一国法律教育的得失,有关国家法治的前途。”在当代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个国家的教育和文化逐步趋向融合,法律的全球化已经体现在包括一百四十几个成员方参加的世贸组织法律框架中,各国的法学教育也通过各种方式相互渗透、相互补充。我国的法学教育应树立国际意识和全球意识,〔4〕学习及借鉴外国法学教育的长处,应当服务于整个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应当以社会和市场的需要为导向。要把法学专业本科生培养成法律职业者,必然对现行教育模式产生冲击和挑战,这就要求对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等方面进行改革,打破法学院系的封闭性和盲目性,提升教师的教学能力。
(一)改革课程结构体系,加大法律实践课程
我们的法学院要教给学生最基本的法学理论知识、法律技巧,教会他们以法律职业者特有的思维方式去分析、判断、解决问题。就课程结构体系而言,首先,应开设法律专业核心课程,即《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建议的法学专业必修的十四「1核心课。据调查,综合性大学法学专业必修课的设置均是以此该十四门课程为主要内容,各校又根据自身情况对少数课程有所调整和充实。〔5〕为适应加人WTO后形势的需要,应当把WTO规则列为主干课程。同时应改变按部门法分门别类教学,实体法与程序法完全分离的教学模式,将其融为一体,使法律教学更具实践性和真实性,让学生学会综合运用法律的能力。
其次,在课程设置上要加强与法律职业的结合,应适当增加实践课程。鉴于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关系,就要求法学教育在内容上应当注重实用性。实践课程教学能为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思维提供真实的具体情境,案例不再是虚构的案例,结论也不会早已预设。课程的指导思想是把知识掌握和能力的培养统一在一个过程中完成。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在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规定,法学本科专业的主要教育环节包括:“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法庭、疑案辩论、实习等,一般不少于20周。”笔者认为还应增加旁听审判、证据实验课程、律师实务、法律诊所课程,并适当加大实践性课程的课时量,还应制定实践大纲、实验计划等规范实践性课程教学模式,注重实践教学环节的管理和考核,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法律实践课程还应配合不同年级法学理论的学习循序渐进地进行。
第三,法律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必不可少。要把法律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伦理课程作为必修课开设。要让学生明白作为“社会医生”的法律职业者,除了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广博的社会知识外,更要固守高尚的职业道德、职业伦理,要具有忠于法律、刚直不阿、公正无私的优良道德品质和独立人格。要让学生明确自己的职业使命,修养品德,为使自己成为优秀的法律职业者打好基础。除了重视对学生的基础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外,还要有重点地安排教学计划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如经济类、政治学、计算机技能、外语等相关知识的教育,以加强教学内容的深度和广度。应当说明的是实践性教育课程的数量和教学时数在整个课程结构体系中所占比重要恰当,要处理好法学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并摆正二者的位置。法学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共同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以及用法律思维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理论教学与实践能力的培养是有机的统一。强调重视实践教学,并非要取论教学,切不可以偏概全或矫枉过正。即使在实践性法学教育相当发达的美国法学院中,它也没有取论性的教学。法律职业是终身学习的职业,对法学院的本科学生而言,他们在校学习仅有四年时间,在校期间应当在集中精力学习理论课程,打好基础的前提下,通过实践性课程培养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法律技能,从而具备未来法律职业主体的基本职业素质。忽视法学理论教育,不可能培养出真正的法律职业者。
(二)多种教学方法有机结合,法律职业教育贯穿四年教育的始终
教师在教学活动中不仅要传授知识,还要发挥引导、监督的作用,让学生拥有学习的自,主动地去思考,独立承担起学习的责任,培养和锻炼有利于其终身职业发展的能力。要改变“满堂灌”的教学方法,教师教授的每门课程可采取课堂讲授、练习课、讨论课等多种方法,且应各有侧重、层次分明。课堂讲授注重学术性和系统性,练习课注重训练对法院真实案例的分析能力,研讨课侧重培养学生的法学批判精神及论证说理能力。要改善法学教学的硬件条件,借助于计算机网络技术,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将真实的案卷材料直观、鲜活地呈现给学生。教师在组织法学实践课程时,应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体、变学生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现代教育心理学认为,当成年人在负有一定责任的角色中学习时,他学习的动力就更大,也就更为主动。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当主角成为法律运行的核心,学生必须针对具体案件以不同的身份去分析案件事实、甄别案件证据、寻找适用的法律规范,形成自己的辩论或意见、书写相关的法律文书、参加庭审等,学会如何适用法律,实现认识一实践*认识的二次飞跃。要强化学生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力度,应加大模拟法庭的利用率,学生像律师、检察官或法官那样设身处地地分析案件,解决案件,使学生的听、说、思、写、辩等多种能力得到系统的训练。应有计划地组织学生旁听、观摩法庭的庭审活动,可对律师的辩词、检察官的控诉、法官的判决进行讨论、质疑。应完善实习基地教学实践功能,利用假期适当延长实习期,加强对学生实习的指导与监督,并完善考核手段,真正将法学实习落到实处。
(三)改变专业师资来源和结构,提升法学教师的实践能力
传统法学教育模式要求法学院系教师必须具备高深的法律理论知识而不管有无实践经验。相反,如果教师兼职做律师业务,还会被认为是不务正业。而培养法学专业本科生的法律职业思维对法学专业教师提出了更多的要求。法学专业教师要有效地完成教学任务,胜任法学教育工作,除了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外,还要求要充分了解司法实践,并尽可能多地参加司法实践。首先,改变法学专业教师的来源和结构,不再以毕业留校为主要来源,而要把高素质的具有法律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引进法学院系。其次,倡导通过从事兼职律师、兼职仲裁员以获得实践教学所必需的实践经验。教师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会将真实的案件材料、证据带给学生,改变仅从案例书上拿来案例,就案例讲案例,无生动性和启发性的状况。第三,应鼓励、引导教师参加司法考试,可以考虑将通过司法考试作为教师的任职条件。
(四)加强法学院系与实务界的沟通与合作
要改变法学院系与实务界疏远的局献法学院系不仅要重视理论知识的教学与研究,更要加强学生在法律实务方面的培养和训练,形成与实务界的良性互动,寻求校内外沟通与合作的有效方式和途径。具体设想为:首先,通过实务界把最新的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经验介绍到课堂。可以固定聘任一些著名法官、律师、检察官作为兼职教师,向学生们讲授司法感受、经验和心得,并对模拟法庭、毕业实习等实践课堂进行指导,使他们在提高教学质量、改革教学方法、进行实践性教学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其次,充分利用校外实习基地。不仅派学生去实习,也派教师去实习锻炼,使学生、教师在加深对司法部门了解的同时,法律实践能力也同步提高。
三、法学专业本科生法律职业思维培养的有限性
大学生法律素养实践教学的现状及问题
法律素养实践教学可分为课内实践、校内实践和校外实践三个层次,其形式通常表现为课内案例讨论、辩论;课外的模拟法庭、研究性学习及社会调查、法院旁听等活动。虽然各高校对课程实践教学比较重视,但由于受诸多因素影响,目前法律素养实践教学还存在一些问题,距离学生实际需求还有差距。
(一)课内实践偏离课程教学理念
法律素养教学要求之一就是培养大学生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内化为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外化为合法的社会行为,升华为法律素质。作为即将立足社会的大学生,首先是守法,才能讲向善,提高道德修养,因为“道德的最底线是合法”。[2]课内实践往往体现为案例讨论、辩论。在案例选取方面,一些教师组织课内实践陷于法律学科,忽视了教学目标培养的是综合素质的社会公民;一些教师仅就说明一个法律问题案例随手拈来,在有限的课时里往往导致最后教学内容没有讲完,学生收效甚微。
(二)课外实践流于形式,知识结构无序化
开展法律实践教学,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注重知识环节衔接的序列性。法律素养内容涵盖了法理、宪法、民法、刑法等部门法和三大诉讼法、仲裁法等程序内容,如果对内容选取没有重点和标准,就会影响实践环节教学的进行与效果。法律素养课外实践常体现为模拟法庭、研究性学习及法院旁听等活动。模拟法庭等一些课外实践活动必须是在学生具备一定的理论基础和程序知识后方可有效开展,显然一门课不能对所有法学知识进行系统、完整的讲授,这需要教师在精讲、实用上下功夫,这是课外实践成功实施的关键。有限的课时与全面的知识点之间的矛盾造成教师在授课内容选取方面自主性较强,缺乏标准与规范。一些教师在有限的课时内只是简单地将法学基本理论与民法、刑法等部门法罗列一起,内容抽象,枯燥无味,难以调动学生学习的兴趣。
(三)教师实践教学水平有待提高
目前,很多高校从事法律教学的教师大多都有高学历,是教学的主力军,但由于从大学校门到大学校门,自身缺少职业技能训练,实践经历和社会阅历不深,因此,大多存在不能有效指导学生实践活动的现象。
增强大学生法律素养实践教学实效性的思路
(一)课内实践注重“培养法律素养的公民”的教学理念
首先,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法律部分内容授课应以法律素养教育作为实践教学的立足点。大学生如果没有良好的法律素质养成,即使法律知识很丰富,在实践中也可能出现知法犯法或规避法律的事件。课内实践的案例选取标准应围绕课程目标“培养法律素养的公民”为基点,既要注重所选案例的法律性,也要注重案例对做人做事的影响,切忌庸俗。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朗代尔曾说过:“有效地掌握法律原理的最快最好的途径之一是学习那些饱含这些原理的案例。”[3]经典案例引导学生讨论,重点让学生体会现代公民的守法意识和规则观念,以及对社会热点问题的法律分析及道德思考。如“泸州遗赠案”、“南京彭宇案”中的道德与法律问题,通过社会现象引导学生思考现象的本质在于道德和法律的冲突,讨论见死不救是否应该纳入法律体系规范人们的行为,正是在这样的追问和选择中,学生才会深入思考法律和道德博弈中的一些深层次的理论问题。
(二)课外实践注重知识结构的逻辑序列性
正如马克思认为“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4]法律素养课外实践主要是培育学生践行法律规范的能力,以及对所学法律观念的理解深化和知识的综合运用,进而形成对法律的信仰。这些实践形式必须是在建立法律意识观念、对部门法律原则、程序基本了解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开展。法制教育的层次目标决定了法制教育的内容也具有层次性,即基本法律知识、思想观念和行为修养层面。通过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简单梳理,使学生逐步从理性认识过渡到法律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5]通过法律实践,把枯燥的法律理论的学习变成生动的法律知识学习,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培养其分析、推理、思考相关法律问题,进而促进其法律思维方式的形成。通过这种法律实践的感知和体验,使学生感知法律功能、树立法律信仰,提高法律素养。
(三)提高教师实践教学素质
一、村社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现状
(一)村社干部具备一定的法治思维能力
1、法治思维的认知方面
第一,对法治思维有一个基本正确的认识。在问到“你认为法治思维的本质是什么”时,选择“法律平等”和“公平正义”的分别占55%、41.2%、,选择“民主和谐”、“ 权力制约”的分别占11.4%和4.6%。可见,多数村社干部认同法律是平等的,认同法律代表着公平正义。第二,对法治思维重点的把握比较到位。在问到“你认为法治思维的重点是什么”时,63.2%的人认为“重公正”。可见,当前我县大多数村社干部对基层工作中的法治重点把握是准确的,有一定的认识。
2、法治思维的实践方面
第一,大多数村社干部具有一定的法治思维。在问到“你认为现在的村社干部有没有法治思维”时,76.8%的人认为有,认为基本有、基本没有和没有的分别是22%、1.1%、0.1%。第二,村社干部法治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增强。在问到“你认为大多数村社干部在决策和处理问题时,是否运用法治的方式”,64.2%的人认为是。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村社干部能够认识到决策和行为要合法,但是实际执行的效果如何就很难说了。
3、法治思维的形成和培养途径方面
通过调查,对于如何提高法治思维能力村社干部大都有明确的认识:在处理问题、做决策时着重运用合法非法思维方式;认为法治思维向法治方式转变需要注重法治依据,同时在法治精神、法治素养、崇尚法律等方面要创造条件;提高村社干部依法办事的能力的最大突破口在于深化改革,完善机制。
(二)法治思维能力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1、对法治思维的认知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在调查中,当问到“你认为村社干部应具备哪些法治思维(至少列3种)”时,有92.7%的人选择了“公平正义”,90.4%的人选择了“合法性”,58.1%的人选择了“责任后果”,选择权利义务和法官治权的相对较少。这说明当前丰都县大多数村社干部对现代法治的核心问题的认识存在着偏差,没有认识到现代法治的精髓。
2、实践中村社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在问到“你怎么评价村社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时,有66.8%的人认为“一般”,认为“很强”、“很弱”和“缺乏”的分别占25.3%、5.9%、2%。
3、村社干部提高法治思维存在较大的困难。在问到“你认为从传统的非法治的思维向依法办事转变,最大的困难是什么”时,有55.7%的人认为是“体制机制不够完善”, 还存在法律让位于政策和上级指示情况,缺乏对法律的敬畏和信仰。
二、村社干部运用法治思维能力的制约因素
(一)法治观念薄弱。法治作为人类的活动方式之一,必然依赖于社会主体的意识和行为。受多种因素影响,当前村社干部对法治认知出现偏差和实践中出现法律让位于情感、上级指示。首先,我国人治传统源远流长,在遇到纠纷和冲突时,不是用法律手段解决争议,而更多的寻找“权力”的帮助;其次,在我国传统文化中“重伦理道德轻普遍规则”导致轻视法律的作用,对法律不存在敬畏之心;此外,“人治”陋习严重,信奉“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无事就是本事,妥协就是和谐”。
(二)法律知识欠缺。很多村社干部年龄往往偏大,文化素质大多不高,法律知识欠缺。他们往往将有限的时间花在学习实用性较强的业务知识上,对如何正确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来破解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难题,则研究不多、思考不足。由于我国政治生活法治水平有限,在加上行政手段效率高,村社干部大都乐于选择行政手段进行社会管理活动,在客观上造成法治方式“被搁置”。
(三)普法内容肤浅。普法考试缺乏系统性和实效性,偏重于村社干部掌握法律知识,法律学习停留在了解法律条文的层次,忽视法治精神和法治方法的把握。干部普法考试停留在对法律条文的死记硬背,远达不到把握条文蕴含的法治精神并提高法治思维能力的高度。法律知识要内化成人的法治思维,还需要很多因素一起产生合力。由于人治化权力恣肆的影响,村社干部把普法教育中掌握的法律知识转化成法治素养的成效就更加不容乐观。
(四)法治能力不足。部分村社干部认为法律仅仅是一种工具,是实现一定社会管理目标的手段,在想问题、做决策时依然习惯于传统的人治思维和方式,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水平不高。尤其是在出现突发性事件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不足就更加凸显,不能做到统筹兼顾,灵活处置,以致事态恶化。有的甚至把法律仅仅用来治理老百姓而不规范、约束自己。对法律想用就用、不想用就弃之一旁,持随心所欲的态度。
三、提高村社干部运用法治思维能力的对策建议
(一)树立崇法精神。首先要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要牢记”法不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在工作生活中敬畏法律,自觉用法律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动,特别是在处理与群众的矛盾和纠纷过程中要坚持这一点。其次,要摒弃法律工具主义思维。法治思维强调人信仰的是法律规定中蕴藏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并将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二)增强法治理念。可以通过模拟法庭、旁听庭审、参观监狱、参与法律援助等法治实践活动、举办专题研讨班以及开通普法短信平台等方式增强村社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教育培训的重点要放在应强化法治理念、法治精神的教育与传播上,使法治思维成为一种习惯一种自觉,最终形成一种“解决社会问题,法治思维当先”的思维定式。
(三)强化法治实践。实践锻炼是培养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根本途径。村社干部要养成自觉的法治思维习惯,并将法治思维外化为法治实践,通过积极参与各种法治活动,学会运用法律知识和方法思考、分析、解决农村改革与发展问题,以加快推进发展、保障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
法律的高效实现必须以民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为前提,公民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又需要以法律的高效实现为基础。想要打破这一悖论,必须消除前述阻滞法律意识社会功能实现的障碍,也就是说必须确立法律的至上权威,客观、理性地对待西方法律文化,并促使中国传统法律意识尽快完成现代转型。所以达到上述目标的惟一途径是进行法律意识的社会培育。
1.公民法律意识社会培育的意义
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为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代化注入了强大的动力,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与社会经济转型、政治改革相比,法律意识的发展呈现出矛盾性和滞后性,还不能适应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要求,有时甚至成为经济和政治改革的阻本文由收集整理滞因素,影响甚至延缓了国家的法治化进程。因此,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必须大力培育社会主体的现代法律意识,实现法律意识由传统到现代的彻底转型。
2.公民法律意识社会培育的内容
从法律意识的结构出发,结合中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本文认为,当前中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培育应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2.1普及法律知识
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知识基础,普及法律知识是培育法律意识的必然前提。在公民法律意识培育过程中,要普及两方面的法律知识:一是现行法律的规定,即现行实在法知识;二是关于法的一般理论,如法律的本质、价值、功能等方面的知识和观点,法律运行过程如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方面的知识,甚至有关的法治理论知识。此外,法律知识是一个不断变化更新的体系,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法学理论在不断进步,现行法律的立、改、废使得法律的内容在不断发生变化,新的法律调整领域也在不断产生,因此法律知识的学习不可能一劳永逸,是法律意识培育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2.2培养法律情感
法律情感是法律意识的情感因素和心理动力,是所有法律意识的心理基础。耶林认为:“在对外保有威信,对内坚如磐石的国家,再也没有比国民法情感更宝贵、更需要培育、奖掖的财产了。”法律情感决定着国家法律是不是能为广大人民所接受,是一个民族最为宝贵的精神财富。直观的感性认识和情绪有关,又与一个民族千百年来法律文化传统积淀相连。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刑为主的特征,使法律具有专制、压迫的性质,普通民众对法律怀有一种惧怕心理,或者冷漠麻木,或者敬(畏)而远之。在这样一种法律心理的历史基础上培养公民的法律情感,关键是要改造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消极成分,实现从对法律的否定性情感向肯定性情感的转变,从对法律的怀疑、麻木、怨恨和不信任转向热爱、依恋和信赖。
2.3转变法律观念
国家通过宣传、传播、倡导先进的与现代法律精神一致的法律观念,批判、改造落后的与现代法律精神不相适应的法律观念,使公民法律观念完成由传统向现代的历史转型。具体而言就是要变人治观念为法治观念,变专制、集权观念为民主、自由观念,变特权、等级观念为平等观念,变义务本位观念为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观念等等。法律形式观也是法律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法律形式合理化特质和内容的把握程度,也是社会主体现代法律意识的重要方面。法律形式观的最重要内容之一是法律程序观念。现代社会,一个国家公民法律程序观念的成熟程度也是衡量其法律意识水平的重要标准之一。
2.4树立法律信仰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现代法律信仰的
形成是公民法律意识培育的根本任务和最终目标。这种信仰基于人们对法律的价值理想的高度认同,对自由、公平、正义等的理性认识和情感体验,以及对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体系能够保障人的权利和利益,实现人类最大幸福的信心。法律信仰的确立是一个艰难、漫长的过程,是法律意识培育中最难达到的境界。作为法律意识培育的最高层次和归宿,社会普遍的法律信仰必然要在现实和理想的撞击中,经历相当长的时间才能达成。
3.法律意识社会培育的途径
社会主体法律意识的形成途径具有多样性,人们既可以直接根据社会物质条件特别是经济结构认知法律,也可以在具体的社会法律实践中体验法律。但是,主体的这种自发认知和体验过程是非常缓慢的,并受到主体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的局限,所形成的法意识缺乏系统性和逻辑性。通过系统的知识传授和观念倡导,使人们从理性上认识法律,培养起科学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情感,促进科学的和现代的法律观念的形成,坚强法律意志,坚定法律信念。在我国,法律意识社会培育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3.1法学教育
所谓法学教育是指正规的,以培养法律职业者为主要目的的专业法律教育。法学教育虽然不是公民法律意识培育的直接途径,但法学教育与公民法律意识的培育密切相关。在我国,法学教育承担着为国家培养合格的法律工作者、法律职业者的任务,这就决定了法学教育对整个国家法制系统具有巨大影响。在现代法治社会,几乎一切公共权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同时也是法律职业机关和法律职业者,这些法律职业者是法律组织机构的活动主体,是法律制度得以正常、有序、有效运转的重要保证。法律职业者对整个社会的法意识状况和法治实现负有特殊的使命。
3.2公民普法教育
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像对待法律职业者那样对社会所有成员进行专门的法学教育,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主要是通过大众化、普及化、社会化的形式和手段进行的。普法对全体公民进行了以宪法为中心的主要法律部门和主要法律法规教育,从而为公民评价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创造了条件,奠定了基础,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民的法律意识水平。然而,普法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何进一步明确普法教育的目的,推动普法教育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需要认真地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 法学 实践教学 实践教学体系 有效途径
1 实践教学的实践性、教学性和参与性特点
实践教学是指课堂教学之外、以一定实践工作为载体、以培养学生的综合实践工作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教学方式。实践教学的主要特点首先是具有实践性。实践教学主要是通过课堂之外有计划、有组织的一各种社会实践活动来综合培养法学学生具体运用法律基础知识来解决实际遇到的问题的能力。其次,实践教学又具有教学性。既然实践教学是一种教学方式,那么它必然具有教学性。虽然实践活动是在课堂之外进行,但是也必须纳入到教学计划当中,而且是在教师的精心指导和安排下进行的,属于整个法学教育的组成部分。实践教学的另外一个特点是具有参与性。实践教学一般是在教师和学生的共同积极参与之下进行的,常常以学生的亲自参加实践为主,以教师的宏观指导为辅,在模拟的实践活动或者实际工作当中,引导学生学会积极主动地运用所学的知识,并且依靠自身的能力来解决实际问题。
2 实践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应用的必然性
(1)加强实践教学,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是目前高校教育教学改革的重心和主题。在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当中,一般方式是以传授系统与科学的法律知识为主要目的。由于过分地强调法学知识的灌输与纯理论化的探讨,所以在教学方法上,过分偏重书本和课堂理论教学,从而忽视了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处理实际法律案件与纠纷的能力。传统的轻实践、重理论的法学教育模式已经无法满足现代社会对于实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无法培养具有创新和竞争能力的社会急缺的法律人才。
(2)法学本身的实践性也决定了法学教学不可能脱离法律实践。只有既掌握书本知识又积极投身社会实践活动,才能够真正领会各类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法学精神实质。实践性法律教学把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运用置于一种真实的环境当中,这就能够让学生掌握用法律文本和社会现实相结合的分析方法,从而能够实现用法律观点分析和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的问题。通过承办真实案件的老师的指导,学生就能够参加更多的技巧训练,促使他们真正地“像律师那样思索问题”,从而在分析法律案件事实和收集证据、更好地开展人际交往与沟通和起草法律文书等基本技能方面的训练得以强化。
(3)法学教育的主要目标是培养从事法律职业的专门型人才,这就决定了法学教育的最基本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就是学生的法律实践综合工作能力。 所以,教授法律知识的院校,除了要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实体法规与法律程序方面的常规基础训练外,还应当教育他们深入法律实践,运用科学的法学思维去思考问题,并充分发挥熟练掌握法律论证和论证推理的辩论艺术。
3 目前法学实践教学的现状
虽然目前各界对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早已有了共同认识,但是这些实践性活动的开展却并没有使我国的法学教学和社会实践相脱离的状况得以明显的改善。我国当前学校法学教育所主要采用的实践教学形式主要有刑事侦查和物证技术试验、模拟法庭和审判观摩以及专业实习(毕业实习)。以上传统的实践教学模式虽然在促进和巩固学生的法学理论知识、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方面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是在实际的运用中仍然会存在很多的问题。加之近些年来,全国高校规模不断扩大,法学专业学生骤然增加,这也使学校的实践教学产生了更大的压力和巨大的困难。一方面,指导老师与试验室资源的更加有限,难以确保每个学生能够拥有足够的社会实践机会,另一方面,学生数量的增加也让法庭观摩和毕业实习难以有效集中地安排,很多学校甚至对于这些基本的教学环节在形式上都没有建立和健全,这些都必将影响法学教学的效果。
4 完善法学实践性教学体系的有效途径
(1)要优化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没有充实的法律素养,没有熟练地法律实务,绝对不可能培养出熟悉法律实务、熟练掌握和运用法律实务的知识型人才。在现实教学中,教师会把精力更多地放到理论研究中,但是对于法律实务中的诸多问题却不够关注,这必将导致法学教师自己本身就缺乏法律运用的能力。所以,要努力提高法学教师本身的法律运用能力与法学知识含量,部门法的教师也应当积极参加法律实践,真正深入到一线的司法实践。当然,还要鼓励教师对于法律实务和法律运用中的新问题和技术性问题,从而为教学提供更多素材。
(2)科学安排课程设置,优化实践教学的内容。完善实践性教学体系应当制定科学的实践性教学计划,要充分体现出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要求,在课程体系的设计和教学活动的组织以及教学方式的选择等方面全面加强法学实践能力的培养和考核。另外,还要千方百计,充分地利用法庭观摩、司法实务专家的讲座和案例讨论会、社会调查和模拟法庭等多种形式,把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有机紧密地结合起来。当然,还要有目的地加强学校重点课程建设,有条件的可以聘请社会上司法实务界有着经验丰富的专家来面对面讲授,以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3)充分挖掘现有社会资源,建立稳定的教学实践基地。稳定的实践基地是提高法学实践教学效果的基石,这也是实践教学改革才能得以顺利地开展的重要保证。实践基地要多种多样,不拘一格。可以是律师事务所,或者法院或者检察院。为了使实践基地能够充分发挥应有作用,还应当有学生实习所在的司法机关或律师事务所给予密切配合,由有着丰富经验的法律实务工作者与相对固定的指导教师组成,从而使指导老师和实习学生能够一起处理法律事务,共同协助办理各类案件案件,提高其实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