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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评审意见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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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评审意见

第1篇:标准评审意见范文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土资源项目评审验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评审验收工作。

法律法规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组织评审验收的,由事业单位在规定的权限内负责评审验收。

有评审验收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事业单位组织评审验收,并办理委托评审验收手续。受委托的事业单位不得再行委托其他单位进行评审验收。

第四条国土资源评审验收项目,按国家和我省规定设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擅自设立评审验收项目,也不得将一个评审验收项目分拆为多个项目。

第五条建立国土资源项目评审验收专家库制度。县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评审验收项目类别,建立专家库,每个类别专家库的人数不得少于15人。

专家库应当建立专家名册,载明每位专家的简历、从事的业务领域、取得的业绩、职称或者职务,供项目评审验收申请单位查阅和社会监督。专家库人员一般每年调整一次。

第六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高级技术职称;

(二)从事某一领域、专业或者从事某方面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执业公正,在某一行业或者领域成绩突出。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作为专家入选专家库。

第七条项目评审验收由评审验收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业务机构具体承办,项目评审验收专家组进行审查。

第八条项目评审验收单位自收到项目单位的评审验收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

组织评审验收的单位根据评审验收项目类别,从相关的项目专家库中随机抽出5至9名专家组成评审验收专家组,并由项目评审验收单位指定二名专家分别担任主审专家和评审验收专家组组长。

评审验收专家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评审、验收项目经参加评审验收的专家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

第九条参加项目评审验收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被评审验收项目的当事人或者是被评审验收项目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与被评审验收项目有利害关系;

(三)与被评审验收项目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验收的。

第十条被评审验收项目的当事人可以在评审验收前提出回避申请,但应当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在评审验收过程中知道的,可以评审验收终结前提出。

第十一条专家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选定专家。

第十二条国土资源项目评审验收的一般程序:

(一)被评审验收的项目单位提出申请;

(二)负责评审验收的的承办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承办机构确定专家组组成人员名单;

(四)专家组对评审验收项目进行审查;

(五)专家组出具评审意见或者验收报告;

(六)负责评审验收的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参加评审验收的专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国家没有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的有关规定进行。

专家组应当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和投票结果,出具评审意见或者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参加评审验收的专家应当对审查意见负责。评审验收组组长对评审意见、验收报告负责。

第十五条组织评审验收的单位应当对评审验收情况进行记录。评审验收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名称和概况;

(二)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评审验收材料名称;

(三)参加评审验收的专家及专家组组长名单;

(四)评审验收专家的审查意见;

(五)专家的投票情况;

(六)是否通过的评审验收结论;

(七)评审验收的日期。

第十六条项目评审验收后,负责项目评审验收的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项目评审验收单位在项目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应当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或者验收报告,作出评审验收项目是否通过或者合格的决定。

第十八条负责组织评审验收的业务机构应当在评审验收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项目评审验收材料整理归档。

第十九条未经审查或者已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项目,评审验收单位的业务机构不得提交专家组评审验收。

验收项目应当组织专家到项目现场进行核实。确需不核查现场的,应当在验收报告中载明不进行现场核查的理由。

第二十条专家对国土资源项目批准前的立项、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等进行评审验收,评审时间为半天的,评审验收报酬为200元;评审验收时间为一天的,评审验收报酬为300元。

专家组长及主审专家的评审验收报酬在其它专家评审验收标准的基础上可增加100元。

第二十一条参加评审验收专家的交通费按规定标准,由组织项目评审验收单位据实报销。

有评审验收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和受委托进行评审验收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取评审验收报酬等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未按规定完成项目评审验收的,受委托的单位不得收取委托评审验收费用,评审专家不得收取评审验收报酬。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项目评审验收单位直接责任人给予或者建议有关单位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列入专家库名单或者聘请为专家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擅自委托其他单位从事评审验收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发放评审验收报酬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收取评审验收报酬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

第二十四条参加项目评审验收的专家,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出具审查意见、评审意见或者验收报告的,应当在专家库的专家名单中予以记录;记录3次以上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通报,并取消其国土资源项目评审验收资格。

第二十五条评审验收专家,接受项目单位宴请,或者索取、收受项目申报单位好处的,应当予以通报,并取消其国土资源项目评审验收资格。

第2篇:标准评审意见范文

申报城市必须是省(自治区)级卫生城市,同时具备以下10个基本条件,可向省、自治区爱卫会提出申请。10个基本条件是:

1、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2、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50%;

3、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绿地率≥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5平方米;

4、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70%;

5、鼠、蚊、蝇、蟑螂有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6、有本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7、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8、近两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9、近两年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

10、本市居民对卫生状况的满意率≥90%。

在省、自治区爱卫会的帮助指导下,申报城市经过一个时期的努力,各项指标均已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城市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形成,省、自治区爱卫会方可向全国爱卫会推荐。推荐材料包括申报城市创建工作总结、各种技术资料和省、自治区爱卫会推荐意见。

二、评审

为了客观、公正地做好国家卫生城市评审工作,增加透明度,申报城市的评审工作委托国家卫生城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卫生城市评审委员会由卫生、建设、环保等全国爱卫会有关成员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组成,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国家卫生城市评审委员会下设东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等6个国家卫生城市评审组,每个评审组由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人组成,评审组负责人每年轮流担任。国家卫生城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评审的组织、协调工作。评审程序如下:

1、调研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接到有关省、自治区爱卫会对申报城市的推荐申请后,将委托该城市所在地区以外的1个国家卫生城市评审组,在接到推荐申请后1个月内组织调研。调研采取暗访的方式进行。调研结果应形成书面意见。

2、考核鉴定

对经过调研已具备考核鉴定条件的城市,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委托该城市所在地区以外且未参与调研工作的另1个国家卫生城市评审组,在1个月内组织考核鉴定,卫生、建设、环保等全国爱卫会成员单位和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派员参加。

考核鉴定包括听取创建工作汇报,查阅有关文件、技术资料和现场随机抽查。抽查范围为城市建成区。

3、社会公示

对经评审组考核鉴定已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城市,全国爱卫会将以适当的形式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城市,视具体情况推迟或取消命名。

三、命名

全国爱卫会根据评审组考核鉴定意见和无重大分歧意见的公示结果,对已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申报城市予以命名。

四、监督管理

国家卫生城市应加强自身管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并在城市醒目位置设置“国家卫生城市”标识,接受社会监督。

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国家卫生城市的日常管理,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

国家卫生城市每三年复审一次。由该城市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组织。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组织抽查,抽查采取暗访的方式进行。

全国爱卫会根据复审结果,对符合标准要求的城市予以重新确认;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城市,限期改进;再次复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其命名。

第3篇:标准评审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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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会讲话致辞1各位领导、各位专家:

大家上午好

为了更科学合理的制定我们x镇长期发展规划,本着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今天我们x镇在这里召开我镇总体规划专家评审会,首先我代表x镇党委、政府向在百忙当中抽出时间参加我们这次评审会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表示衷心的感谢,今天的评审会我们特别邀请了市发改委、市国土局、规划局、住建委、环保局、水务局、林业局、交通局、文旅广新局、城管局、市供电公司共11个单位的领导。再次对以上单位领导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

今天的会议主要有以下几项议程,介绍规划编制情况;规划编制单位汇报规划方案,宣读通过规划评审委员会名单,各位评委发表意见,主任委员宣读评审意见,编制规划单位表态发言。下面我们依次进行。

首先介绍规划编制情况,

下面请规划编制单位安徽x公司汇报规划方案。。。。。。

下面由我宣读评审委员会名单,请大家鼓掌通过。。。。。。

下面请各位评委依次发表意见。。。。。。。

以上各位评委都从各自角度对我镇规划编制提出了中肯且宝贵的意见,我们将认真结合这些意见对我镇总规编制做进一步的修改。对这些意见我们将在会后整理。

最后请规划编制单位表态发言。

今天的会议就到此结束,感谢各位对x镇工作的支持。

评审会讲话致辞2尊敬的各位专家、各位领导、同志们: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意见精神,按照市上要求,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20x—2020年)于20x年5月启动,并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20x年6月,根据内江市规划修编比选方案,与成都科地数字信息有限公司签订了规划修编合同,开始了规划修编工作。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20x—2020年)工作前后共完成六版专题研究修改稿、两版大纲修改稿。由于2008年汶川地震,规划修编工作推迟了两年。20x年,在灾后重建基本完成后,我县积极抓好规划修编工作,在省、市国土资源部门指导下,完成了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上报省政府。省政府于20x年2月批准了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县级规划完成后,我县积极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已编制完成。按照相关要求,要提交专家组评审后才能报市政府审批。因此,县政府确定今天专题召开全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审会,提交专家组评审。

首先,我向大家介绍参加今天评审会的各位专家。他们是:内江师范学院地理与资源环境科学学院院长袁天凤;内江市国土资源局副调研员、规划科科长、土地高级咨询师陈利;内江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咨询师葛春叶;威远县城乡规划办总规划师朱彬。

今天我们也邀请到了县x常委会副主任唐克友,县政协副主席甘建国两位领导到会指导。参加今天会议的有县级相关部门负责人,各镇分管领导,五大集团企业负责人以及规划编制单位科地公司的规划编制人员。

让我们对各位专家、领导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

今天的会议一共有五项议程。

下面进行第一项议程,请规划编制单位科地公司介绍规划编制情况。

……

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请参会县级部门和五大集团负责人发表意见。

……

下面进行第三项议程,请各镇分管领导发表意见。

……

下面进行第四项议程,请各位专家发表评审意见。

……

下面进行第五项议程,请县x、县政协领导讲话。

……

刚才各位专家、领导、同志们对我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建议,下来后,还有需要补充的,请在本周五下午5:00以前,与县国土资源局规划股联系。

最后,我根据各位专家和领导的意见,强调三点意见。

一是认真完善规划。刚才,各位专家和领导按高标准的要求,从不同角度对规划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希望规划编制单位充分采纳,进一步完善规划,确保规划具有较高的前瞻性、科学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严格执行规划。规划通过评审后,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报批。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充分维护规划的x性,确保规划的延续性。同时,规划编制单位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发挥规划的参谋指导作用,做好规划实施的后期相关服务工作。

三是积极配合实施规划。规划在实施过程中,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相关部门要从全县的高度出发,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对规划的实施给予大力支持配合,形成发展合力,确保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评审会讲话致辞3各位领导、专家、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专题召开丹凤县城排水专项规划评审会。参加评审会的领导有……

参加规划评审的专家有:……,商洛市规划局科长李少亮、商洛市规划局工程师刘坤。

参加评审会的部门有市对县发改局、国土局、交通局、水务局、扶贫局、环保局、财政局、住建局、统计局、龙驹寨镇的有关领导,以及南京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的柯长青教授、以及寇程、章睿两位硕士研究生。

借此机会,我代表丹凤县住建局,对各位领导、各位专家的光临表示热烈的欢迎!对南京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柯长青教授和同志们的辛勤努力,各相关部门、龙驹寨镇的积极配合表示衷心的感谢!

根据省住建厅的要求,各修建了污水厂的市县,今年都必须编制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因此,在市城建局和县委、县政府的重视支持下,我局聘请南京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丹凤县城排水专项规划。经过县级各有关部门和龙驹寨镇的积极配合,以及规划编制单位的辛勤工作,现已顺利完成了规划编制任务。按照省上文件要求,今天,我们在这里对丹凤县城排水专项规划进行评审。

评审会的议程主要有四项:

一是成立并通过规划评审专家组名单。

二是由专家组主持规划评审会议,内容包括编制单位汇报规划方案,与会专家、领导、部门和单位发表意见,形成会议纪要。

三是通过会议纪要。

四是请领导讲话。

首先,通过规划评审专家组名单,我提议由……等5人组成规划评审专家组,并提议……同志任专家组组长,请大家发表意见,如无意见,请举手表决通过。

………………………………………

下面,请专家组……组长主持评审会。

………………………………………

通过评审,形成了会议纪要。……组长宣读评审纪要,请鼓掌通过。

………………………………………

最后,请领导讲话。

………………………………………

各位领导、专家、同志们:

经与会同志的共同努力,我们顺利完成了丹凤县城排水专项规划评审工作。在此,我代表丹凤县住建局对规划通过评审表示祝贺!

在规划评审过程中,各有关部门、龙驹寨镇都根据各自实际,提出了很好的修改意见,会议通过了专家组形成的评审纪要。借此机会,我讲以下三点意见:

丹凤县城排水专项规划,是依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城区条件和经济水平,对其排水基础设施的总体部署,对于指导我县城区排水工程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它为今后10年丹凤县城的道路和排水设施建设和发展指明了方向。

我们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搞好县城排水规划的管理和建设工作。会议结束后,请规划编制单位尽快根据评审纪要,对规划文本和图纸进行修改和补充,使之更完善、更合理、更科学,同时报送省住建厅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省上的技术审查意见,再修改、再完善,并尽快形成正式规划成果,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由县住建局负责按程序上报县政府批准实施,以便早日指导城区排水工程建设。

该规划一经批准通过,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各部门和龙驹寨镇都要严格遵守该规划,带头维护规划,县住建局将切实规划管理工作,按照规划逐步实施。

会议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散会。

评审会讲话致辞4各位领导、各位专家:

今天,非常荣幸地邀请到国内规划方面的知名专家和市、区领导前来参加x区x概念性城市设计中期评审会。首先,对各位领导、专家的莅临表示热烈的欢迎,同时对各位放弃休息时间,与我们共同探讨x的规划设计,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下面请允许我向大家分别介绍参加会议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和市、区领导。

出席今天评审会的专家学者有:

……

出席此次会议的领导有:

……

应邀出席评审会的还有市、区相关单位的领导和同志,让我们以热烈地掌声对他们的到来表示欢迎和衷心地感谢!

下面请x致辞。

下面请评审委员会专家推选评审委员会主任:

我建议推荐x专家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有意见请发表,无意见鼓掌通过。

经过评审委员会的推选,大家一致同意由x专家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下面请x专家主持评审会议。

(请设计单位介绍规划情况;

请专家依次发表意见;

请领导发表意见;

请主任评委专家发表意见;

形成会议纪要;

请x专家公布评审意见;)

结束语:

谢谢x专家、谢谢各位专家!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会议安排的比较紧张,各位辛苦了!刚才,各位专家、各位领导对x的三个规划设计方案提出了很好的意见与建议,这对设计单位接下来的规划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会后,我方会认真收集整理各方面意见,形成书面文件发给各家设计单位,希望设计单位充分吸收专家和领导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提升规划内容,使规划更具x性、前瞻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再一次感谢各位专家、领导对x项目的大力支持。也希望各位专家能参加本项目的最终成果评审,我们期待再次与各位专家的合作。

中期评审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评审会讲话致辞5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x好!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x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会。首先,我代表x向与会的领导、专家致以热烈的欢迎和诚挚的谢意,感谢各位领导、专家在百忙之中莅临本次评审会。

下面,我介绍一下参加本次评审会的专家组成员,他们是:x局副局长x、x高级工程师、x,我是本次评审会的主持人——x。

本次评审会共有六个方面议程:一是评审专家组成员推荐组长;二是项目单位介绍项目情况;三是专家组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提问、项目单位(项目科研编制单位)答疑;四是市相关部门发言;五是专家发表意见;六是评审组组长宣读评审意见。

下面进行会议的第一项议程,请评审组成员推荐专家组组长。

………

下面,根据议程安排,请评审组组长主持会议。大家欢迎。

(二至六条内容交评审组组长主持)

(评审会即将结束时)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同志们,今天的评审会时间虽然较短,但内容丰富,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项目单位系统地介绍了x项目的基本情况,评审组专家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并一致认为可研报告内容和方案符合实际,同意通过。希望项目单位认真研究评审专家意见,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

第4篇:标准评审意见范文

第二条凡提交评审、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储量,是指经过矿产资源勘查和可行性评价工作所获得的矿产资源蕴藏量的总称,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其经济意义的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的各类勘查报告、闭坑地质报告以及矿产勘查和矿山生产、水源地建设阶段用于筹资、融资、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过程中说明矿产资源储量的有关资料。

第四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认定实行统一管理。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管理机构,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管理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以及管理矿床工业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

第五条下列矿产资源储量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审、认定:

(一)申请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采矿权或取水许可证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二)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核实的矿产资源储量;

(三)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公开发行股票及其他方式筹资、融资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四)停办或关闭矿山时提交的尚未采尽的和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

(五)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评审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

(六)国土资源部认为应予评审、认定的其他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

第六条下列矿产资源储量由国土资源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

(一)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矿产资源储量;

(二)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公开发行股票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三)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储量;

(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储量;

(六)前五项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其中,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市(地)、县(市)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矿产资源储量,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评审、认定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矿山建设或水源地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探矿权、采矿权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证券管理机构不予受理公开发行股票申请;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不予受理贷款申请。

第八条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矿产资源储量由具有资格的独立法人地位的评审机构评审。其中,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资源储量由具有资格的独立法人地位的专业评审机构统一评审。

第九条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聘请具有资格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评审,由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主管单位认定;无主管单位的,由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作业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土资源部认定:

(一)尚不能提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矿产资源储量;

(二)在合法取得采矿权的矿山范围内,矿山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的新增储量。

第十条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提交评审、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负有妥善保管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向外借阅、复制和用于有偿咨询或转让盈利等其他目的。

第十一条提交评审机构评审矿产资源储量,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二)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三)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对提交送审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有主管单位的,应同时提交主管单位的初审意见书;

(四)矿床开发的可行性评价工作的有关资料;

(五)矿产资源勘查合同以及矿区开发建设或水源地建设有关的其他文件;

(六)评审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与评审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评审机构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应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单位,予以受理的,评审机构应对评审时间作出安排,并通报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的,评审机构应向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评审机构评审矿产资源储量,应当聘请具有资格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并指定专家组长。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一般聘请5—7名专家;中型的,不少于3名专家;小型的,1—2名专家。

第十四条评审机构评审矿产资源储量,应当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必要时根据专家组长提议,由评审机构召开评审会议。评审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实地调查,对存在重大问题的,要提出专门的调查报告,评审专家必须提出署名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必须提出评审意见书,根据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要求,评审机构可选派评审专家对矿产勘查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写过程中的有关技术问题提供咨询。

第十五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聘请评审专家应当采取回避制度,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不应干预评审专家和评审机构的评审事务。

第十六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应当参照下列技术标准和规定:

(一)国家的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

(二)国家或有关部门的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尚未矿产资源储量规范的矿种,可参照相近矿种的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

(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与矿产资源勘查、矿山生产或水源地建设有关的技术操作规程和要求;

(四)国家的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矿产资源以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

第十七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应自签发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20日内送交相应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八条评审机构评审矿产资源储量按国家规定收取评审费。

第十九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认定。

第二十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由人事部、国土资源部授予资格,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由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制定。

第二十一条办理矿产资源储量认定手续,须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经评审后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专家署名的评审意见;

(三)评审机构提供的评审意见书;

(四)与评审过程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要求的矿产资源储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给予办理认定手续,下达认定书,批复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及有关单位:

(一)承担评审工作的机构具有相应资格;

(二)评审程序符合本办法规定;

(三)评审工作中聘请的评审专家具有相应资格,并且评审专家人数符合第十三条规定;

(四)评审工作依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认,手续,不下达认定书,但应书面通知评审机构和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并说明理由,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对评审机构提出的评审结论经交换意见后仍有重大异议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可自收到评审意见书面通知10日内,向负责认定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视具体情况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复审。

第二十三条矿产资源储量认定自收齐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之日起,应在30日内完成。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认定书,应自签发之日起20日内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提供评审、认定的资料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所造成后果由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不按本办法规定组织评审,延误矿产资源储量认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整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资格,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弄虚作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六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矿产资源储量认定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5篇:标准评审意见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

第三条评审机构在开展中央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章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

第四条项目评审依据:

(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

(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

(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

(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五条项目评审程序:

(一)评审准备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

1、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

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

3、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必需的资料;

4、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评审计划应包括拟定评审内容、评审重点、评审方法和评审时间等内容。

(二)评审实施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

1、查阅并熟悉有关项目的评审依据,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现场踏勘;

3、核查、取证、计量、分析、汇总;

4、在评审过程中应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沟通,重要证据应进行书面取证;

5、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形成初审意见;

6、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做出评审结论;

7、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评审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在评审结论书上签署意见;若项目建设单位不签署意见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签署意见的,评审机构在上报评审报告时,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未签署意见的原因做出详细说明。

(三)评审完成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

1、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2、及时整理评审工作底稿、附件、核对取证记录和有关资料,将完整的项目评审资料与项目建设单位意见资料登记归档;

3、对评审数据、资料进行信息化处理,建立评审项目档案。

第六条评审机构可运用多种评审方法对项目进行全面评审。

第三章项目预算评审

第七条项目预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设程序、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等的评审。

第八条项目预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项目预算的,由项目单位确认后报送评审机构进行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没有编制项目预算的,评审机构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尽快编制。

第九条项目建设程序评审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概算、项目征地拆迁及开工报告等批准文件的程序性评审。

第十条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评审包括对工程量计算、预算定额选用、取费及材料价格等进行评审。

(一)工程量计算的评审包括:

1、审查施工图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选用是否正确;

2、审查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存在重复计算现象;

3、审查工程量汇总计算是否正确;

4、审查施工图设计中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现象。

(二)定额套用、取费和材料价格的评审包括:

1、审查是否存在高套、错套定额现象;

2、审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计取工程间接费用及税金;

3、审查材料价格的计取是否正确。

第十一条设备投资预算评审,主要对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及价格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的评审,主要对项目预算中除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之外的项目预算投资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

(一)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研究试验费、招投标费、贷款利息等待摊投资预用地数量的基础上,区别土地使用权的不同取得方式进行评审。

(二)其他投资的评审,主要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按概算内容发生并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禽畜、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等发生的支出。

第十三条部分项目发生的特殊费用,应视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批复意见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对已招投标或已签订相关合同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时,应对招投标文件、过程和相关合同的合法性进行评审,并据此核定项目预算。

对已开工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时,应对截止评审日的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分别按已完、在建和未建工程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预算评审时需要对项目投资细化、分类的,按财政细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对建设项目概算的评审,参照本章有关条款进行评审。

第四章项目竣工决算评审

第十七条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程序、组织管理、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概(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评审。

第十八条项目竣工决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报送评审机构进行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没有编制项目竣工决算的,评审机构可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进行编制。

评审机构应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工程竣工图、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监理单位的监理报告和决算评审所需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程序评审,主要包括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程序性内容的审批情况进行评审。若项目已按本规程相关规定进行预算评审的,则评审其调整的部分。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组织管理情况的评审,主要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要求;项目是否办理开工许可证;项目施工单位资质是否与工程类别以及工程要求的资质等级相适应;项目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是否合理等。

第二十一条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评审,主要评审项目资金管理是否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具体包括:

(一)建设项目资金审查:主要审查各项资金的到位情况,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项目资本金是否到位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二)审查资金使用及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等问题;

(三)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审查是否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和资金支付;

(四)有基建收入或结余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审查其收入或结余资金是否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审查竣工决算日建设资金账户实际资金余额。

第二十二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建安工程投资各单项工程的结算是否正确;

(二)审查建安工程投资各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明细核算是否符合要求;

(三)审查各明细账相对应的工程结算其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库存材料、应付工程款等以及各明细科目的组成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四)审查工程结算是否取得合法的发票,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了质量保证金;

(五)对建安工程投资评审时还应审查以下内容:

1、审查项目单位是否编制有关工程款的支付计划并严格执行(已招标的项目是否按合同支付工程款);

2、审查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的抵扣是否准确(项目竣工后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应无余额);

3、对有甲供材料的项目,应审查甲供材料的结算是否准确无误,审定的建安工程投资总额是否已包含甲供材料;

4、审查项目建设单位代垫款项是否在工程结算中扣回。

第二十三条设备投资支出评审的内容:

(一)设备采购过程评审:

1、项目单位对设备的采购是否有相应的控制制度并按照执行;

2、限额以上设备的采购是否进行招投标;

3、设备采购的品种、规格是否与初步设计相符合,是否存在增加数量、提高标准现象;

4、设备入库、保管、出库是否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按照执行。

(二)设备采购成本和各项费用的评审:

1、设备的购买价、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是否按规定计入成本;

2、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是否包括在设备采购合同内,进口设备各项费用是否列入设备购置成本。

(三)设备投资支出核算的评审:

1、设备投资支出是否按单项工程和设备的类别、品名、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2、与设备投资支出相关的内容如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器材等核算是否遵循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3、列入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如暖气、通风、卫生、照明、煤气等建设,是否已按规定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第二十四条待摊投资评审,主要对各项费用列支是否属于本项目开支范围,费用是否按规定标准控制,取得的支出凭证是否合规等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其他投资支出主要评审房屋购置和基本禽畜、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是概算范围和建设规模的内容,入账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第二十六条其他相关事项评审的内容:

(一)交付使用资产:审查交付使用资产的成本汁算是否正确,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

(二)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审查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的转销是否合理、合规,转出投资和待核销基建支出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

(三)收尾工程:审查收尾工程是否属于已批准的工程内容,并审查预留费用的真实性。经审查的收尾工程,可按预算价或合同价,同时考虑合理的变更因素或预计变更因素后,列入竣工决算。

第二十七条项目财务管理及会汁核算情况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按基建财务及会计制度执行;

(二)会计账簿、科目及账户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项目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等手续足否齐全,记录是否完整;

(三)审查资金使用、费用列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评审的内容:

(一)决算报表的编制依据和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决算报表所列有关数字足否齐全、完整、真实,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三)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编制是否真实、客观,内容是否完整。

第二十九条评审机构对项目竣工决算进行评审时,应对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进行评审。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评审的主要内容是审查项目预(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各子项的执行情况。

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内容包括投资规模、生产能力、设计标准、建设用地、建筑面积、主要设备、配套工程、设计定员等是否与批准概算相一致。

项目各子项预(概)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内容包括子项额度有无相互调剂使用,各项开支是否符合标准;子项工程有无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和有无计划外项目。

评审机构还应对建设项目追加概算的过程、原因及其合规性、真实性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需要对工程结算单独进行评审的,参照本章的有关条款进行审核。

第五章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

第三十一条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主要包括:建设类支出项目、专项支出项目、专项收入项目。

第三十二条建设类支出项目的评审,按本规程第三、四章的规定进行评审。

第三十三条财政专项支出项目评审内容一般包括:

(一)项目合规性、合理性:

1、项目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

2、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是否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产业政策和事业发展需要;

3、项目目标和组织实施计划是否明确,组织实施保障措施是否落实。

(二)项目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

1、项目预算编制程序、内容、标准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项目总投资、政策性补贴情况;

3、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4、专项资金支出是否按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拨付、使用;

5、项目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6、专项支出项目效益及前景分析。

(三)其他:

1、项目组织承担单位的组织实施能力;

2、项目是否存在逾期未完成任务,拖延工期,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浪费等问题;

3、要求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财政专项收入项日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查专项资金收入的征缴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章制度;

(二)审查专项资金收入管理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三)对应缴库的专项资金收入,审查应缴费(税)单位足否及时、足额缴纳费(税),征管机关是否应征尽征,是否存在挤占、截留、坐支、挪用财政收入的问题;

(四)专项资金收入安排、使用效益评价;

(五)要求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专项资金项Fj既有收入,又有支出的,评审时应根据收入和支出的相关内容开展评审工作。

第三十六条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方法主要采用重点审查法和全面审查法。评审中如有特殊需要,町以聘请专业人才,对评审事项中某些专业问题进行咨询。

第六章项目评审的质量控制

第三十七条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质量控制所括项目评审人员要求、项目评审的稽核复查、评审报告质量控制、评审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项目评审人员要求:

(一)项目评审应配备相应的专业评审人员,根据评审项目的实际情况配置评审负责人、稽复核人员或技术负责人;

(二)评审人员应当具有一定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对不同行业、不同项目的评审应根据专业特点组织相应的专业评审人员参加;

(三)评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

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以保证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四)对保密项目的评审,评审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九条评审机构应建立评审专家库,为财政投资评审服务。

第四十条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应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人员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直接关系或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一条项目评审的复查稽核:

(一)评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稽(复)核部门”,专职负责项日评审的稽(复)核工作;

(二)项目评审的复查稽核包括对评审汁划、评审程序的稽核;对评审依据的复审;对评审项目现场的冉踏勘和测评;对评审结果的复核等;

(三)项目评审的复核稽查方式包括全面复查、重点复查和专家会审等。项目评审负责人应全面复核评审工作底稿。

第四十二条评审报告的质量控制:

(一)评审报告必须全面、客观地反映项目评审情况和结果,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发现重大问题,要作重点说明;

(二)评审报告经过内部复核后,交评审机构负责人最后审定签发;

(三)评审报告应按统一格式打印、装订、签章,评审报告连同相关的审核工作底稿等评审资料应及时完整归档。

第四十三条项目评审的档案管理:

(一)项目评审档案管理是指对评审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及数据信息的汇总处理;

(二)评审资料包括被评审项目单位提供的各种资料、评审人员现场踏勘和测量,取证取得的原始资料,评审过程的工作底稿,初审报告,复核(审)报告,被评审单位反馈意见,评审报告等;

(三)项目评审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特殊评审项目档案的保管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评审报告

第四十四条评审机构在实施规定的评审程序后,应综合分析,形成评审结论,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五条评审报告分为项目预(概)算评审报告、项目竣工决(结)算评审报告。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报告,应根据专项资金的不同要求和特点,参照项目评审报告的一般格式形成评审报告。

第四十六条评审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封面、正文两部分。

(一)封面:封面格式按表填列。

(二)正文。

1、目录。

2、项目概况。项目批复情况,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项目实施情况,投资总额及来源,设计、施工及监理等情况,在项目概况中作详细说明。

3、评审依据。本规程第二章所规定的评审依据。

4、范围及程序。对项目评审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程序作说明。

5、评审结论。项目预算评审结果应按本规程规定的评审内容拟写,并对审定后项目预算投资额与报审投资和批复概算或调整概算进行比较,分析说明审减(增)原因;项目竣工决算评审结果应按本规程规定的评审内容拟写,并对概(预)算执行审定、核减(增)原因等情况作说明、分析。

6、重要事项说明。对项目评审中发现或有异议的重要事项,应作重点说明。

7、项目评价。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应对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环境等综合效益做出客观评价。

8、问题及建议。对项目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作客观说明并提出具体改进建议。

9、签章。评审报告应签署评审单位全称、并加盖评审单位公章。

10、评审报告日期。评审报告日期是评审结论确定并经评审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的日期,报告日期应与被评审项目单位确认和签署建设项目预(概)算或决(结)算评审结论日期一致。

(三)主要包括:

1、项目立项、概算等重要批复文件资料;

2、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第四十七条对已开工项目的预算评审,评审报告应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招投标及施工合同签订情况、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资金到位使用情况作重点说明。

第四十八条项目竣工决算评审,评审报告应对核减(增)原因进行分析,工程造价审定与财务审查对应关系,未完工程预留建设资金的核定,资产交付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效益评价情况作重点说明。

第四十九条接受财政部委托承担中央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评审机构,应当按本规程要求进行项目评审。

第五十条地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6篇:标准评审意见范文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一事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技术服务工作内容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完成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评估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编制。完成预案内部评审辅导和外部专家评审工作,出具外部专家评审意见,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形成定稿电子版,交由甲方打印装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

2、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辅导服务期限两个月,即 2021年 10月 10日至 12月 9日。2021年 12月 9日前完成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资料的编制。

第六条 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

费用标准:¥******元(大写:人民币**元整),价格含税。费用包括:应急预案的编制费、内部评审服务费、应急预案外部专家评审费;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现场服务费、资料电子版编制费。不包括资料打印装订费、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牌匾制作费和验收所需费用。乙方为甲方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3、支付方式:签订合同时,甲方一次性支付******元服务费。乙方账户如下:

户名:************

开户行:***************支行

账号:****** ** 开户行行号:104175006941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

第7篇:标准评审意见范文

先行者的探索

先走一步,也代表着没有可以效仿的案例。在这种情况下,青岛市财政采用了一种稳扎稳打的办法。该人士表示,青岛市财政局的预算评审工作是从2007年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开始起步的,2009年进行专项资金评审试点,至2010年全面铺开。

2010年,按照“绩效优先,科学决策”的原则,青岛市采取专家评审、委托中介机构评审、财政直接评审及专家与中介机构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对市本级涉及促进青岛市经济社会发展的5大类37项专项资金进行了事前预算评审,共评审项目1065个,涉及资金50.28亿元,审减不合理资金6.88亿元,审减率达13.7%,初步实现了“先有评审、后有预算、择优安排、滚动管理”的专项资金管理模式。

那么各单位的绩效目标能否达到呢?该人士说:“那要看评价结果。上半年,我们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实事求是,分类实施的原则,对29.3亿元财政资金实施了绩效评价。对2009年实施评审试点的7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了绩效评价,共涉及财政资金8.7亿元,项目352个。评价工作采取抽调相关处室处工作人员、聘用中介机构组成项目评价小组的方式进行。通过绩效评价,共披露相关问题45个,主要集中在项目管理、资金执行、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完成、档案管理、资金政策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共计50条,为今后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优化预算安排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

这项创新思路运用到实际工作中,有没有阻碍呢?该人士表示:“对于财政这项新的改革工作,各部门都需要有一个认识过程。现在我们搞培训,组织学习。从中央到省里再到我们市,按照财政改革的要求,给部门的财务处长们做培训。让他们知道财政改革的内容,要他们跟上改革的步伐。大部分部门都是比较配合的。”

该人士说:“预算编制就要有绩效目标,我们既要审核各部门提出的依据是否充分,还要考虑项目是否为中央和省里要求做的事情,再按照事情的轻重缓急排序。财政在事权和财权上是要充分结合,在安排预算时才能有的放矢,才能安排得更合理更科学。这实际上就是财政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第二阶段的财政预算审核,财政部要求是财政审核,单位出绩效目标。但是我们是在单位报项目以后,就进行审核。我们审核的方式就是预算评审,等于我们在贯彻财政部的政策时,往前先走了一步。”

最重要的制度建设

青岛市政府十分重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先后出台了多项政策。

一是2009年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预算管理的意见》,作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方面的指导性文件,明确了“先有评审后有预算,科学规范注重效益”的专项资金绩效预算管理的原则;规定凡是由财政资金安排用于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专项资金都必须纳入预算绩效管理的范围;确定以实行预算评审和绩效评价为手段的预算绩效管理的方式,以建立奖惩约束机制、信息公开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为内容的和工作措施。

二是市政府2009年和2010年相继印发了《青岛市市级财政投资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重点从项目评审、绩效评价、科学决策、预算公开和资金整合等五个方面进一步强化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专项资金中,除有明确规定对人、对物等特定对象的补助外,所有用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专项资金,均应纳入评审资金范围。

三是2011年6月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预算评审的意见》,目前青岛市财政局正在代政府拟定《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的意见》,力争在年内出台。

上述五个文件,构成了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的市级层面的基本制度框架。另外,青岛市财政局围绕着预算绩效管理着力构建实施层面的制度体系。

一是制定三个《规程》。包括《预算评审工作规程》、《绩效评价工作规程》、《决算审查工作规程》。二是着手研究两套体系。包括《预算评审指标体系》、《绩效评价标准体系》。三是制定若干制度办法。包括《关于社会中介机构和专家参与项目评审工作和绩效评价的管理办法》、《关于预算评审和绩效评价质量控制风险防控办法》、《预算评审和绩效评价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暂行办法》、《预算评审和绩效评价档案管理办法》等。

而在实践中,青岛市财政局也设计了一套严谨的制度。

该人士介绍,青岛市财政局在做预算编制时,先是各部门把项目申报上来,各个业务处室收了预算之后,把涉及项目资金的这部分,送到预算评审管理处,预算评审管理处就要组织评审。单位如果想得到预算批复,在提报项目时,必须附上可行性论证报告。参加评审的项目主要指没有具体标准的项目,有标准的就不用经过评审了。没有标准的项目都要纳入评审。预算评审的结果才能作为预算批复、预算编制的依据。

领导重视是关键

青岛市财政绩效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关键在于市领导的直接推动。

青岛市财政局预算评审管理处是2010年10月份成立的,这个部门兼有绩效评价、评审和审查三项职能。该人士说:“我们市里领导一直关心财政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从市委到市政府再到市人大财经委对我们的预算评审和绩效评价工作特别重视。政府把这项工作作为考核财政的一项创新工作。预算绩效管理也是我们财政局今年唯一一项创新工作。”

“今年年初,青岛市人大在做审查决议的时候,对财政局的预算评审工作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要求做到民主理财,公开评审、建立制度、逐步扩大范围。所以市委把这项工作列为今年的工作要点之一,市政府把我们的工作纳入考核目标,人大财经委专门对预算评审做了高要求。市里这几大班子都很重视这事。”

第8篇:标准评审意见范文

同行评议或审稿是医学科学的基石之一。同行评议的期刊依靠专家的专业和客观的评审意见以确保刊出论文的质量。甚至可以说,专家给期刊的评审意见和给作者的建议构成了该学科的标准和规范。此外,不仅他们的意见而且包括他们的语气和措辞都可能会影响到学科的学术氛围、行为方式和伦理道德。因此,不管是在收到稿件时决定是否审稿,还是在审稿中如何对待稿件,以及撰写评审意见,甚至在审稿完成后,审稿的同行专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点,医学论文评审中涉及到多方面的伦理学问题。

1 是否决定审阅稿件的伦理学原则

审稿人应具有审阅稿件所需的专业背景。如果审阅的稿件与自己正在进行的研究内容有重叠,审稿人应该放弃审稿。因为无论该研究的内容是否值得发表,都会使审稿人的决定产生利益冲突:如果稿件质量值得发表,审稿人自身工作再发表的可能性就变小,如果不值得发表,审稿人的意见也会使编辑无法判断审稿人是否是由于个人的原因而拒稿。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立即和编辑联系,回避审阅该稿。其他有可能的利益冲突时也应声明并选择放弃审阅,如作者是自己的老师、同学、同事、家属,或者与自己有经济利益联系等等。当然,存在利害冲突的情况多见且复杂,最合理的方法是一旦审稿人不能确定是否有这种利害关系,应该立即向编辑声明并进行沟通,这也是对审稿人的利益和声望的保护。医学期刊的审稿人应该了解并熟悉生物医学所涉及的国家相关的政策、法规,同时,对国际上的通行惯例和伦理学原则应有较好地掌握,如赫尔辛基宣言、医学期刊投稿的统一要求等。

2 审稿过程中的伦理学原则

所有待审的稿件都属于保密文件,审稿人不得向其他人出示稿件,使得其他人有可能了解到稿件的内容,也不能和其他人提到或讨论待审稿件的内容。审稿人也不能未经期刊编辑部同意即与作者联系,同时,不得剽窃或抄袭审阅稿件的数据或内容,这是对审稿人最低的伦理道德要求。如果审稿人有更合适的人选审阅该稿件,审稿人应征得编辑的同意后再将该稿件提交给其他审稿人进行审阅。事实上,期刊编辑部是欢迎审稿人推荐更合适的审稿人的,这也使得期刊编辑有可能发现更多的学有所长的专家。审稿人一旦接受审稿,有及时审阅稿件的义务,审稿人有义务向作者提供他够提供的改进意见。审稿人应尽量客观、公正,重要的观点,无论是赞成或反对稿件内容,均应提供文献佐证。审稿人还应该认识到自己的意见对于期刊甚至是学科发展的重要性,对于重要的阴性结果的论文也应该积极推荐发表。

第9篇:标准评审意见范文

第二条项目评估,是指省科技厅计划成果处按照公开、公平和竞争的原则,择优遴选具有科技评估能力的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办法和标准,对项目进行的专业化咨询和评判活动。

项目评审,是指省科技厅有关业务处室直接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科技、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按照规定程序、办法和标准,对项目进行的专业化咨询和评判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项目立项(含项目招标,下同)、项目检查、项目验收、评奖、入股投资的评估等方面的评估和评审活动。规范的对象含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组织者、承担者,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项目推荐者和项目申请者(包括投标人和项目责任人,下同)。

第四条项目评估或评审工作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评估机构的项目评估报告或者评审专家的项目评审意见是省科技厅对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条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即省科技厅有关业务处室及其相关人员、受委托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省科技厅直属事业单位有资质证的评估机构和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项目立项、检查、验收工作中评估评审的各项规则、程序和办法,正确履行对项目评估评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

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对于评估评审意见的采纳情况,必须在报批时予以说明。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在组织评估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直接从事、参与或干预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不得向评估机构、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二)不得利用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委托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估机构或者聘请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审专家承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

(四)不得聘请按规定应当回避或者在以往评估评审工作中有不良记录的评估机构或者评审专家;

(五)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估评审资料、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名单、项目评估报告、评审专家意见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估评审情况;

(六)不得隐瞒、歪曲或者不如实反映评估机构或者评审专家提出的明确意见;

(七)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处理与评估评审工作相关的质询、异议和举报;

(八)不得串通某一项目申请者以排斥其他项目申请者;

(九)不得领取评估评审费、劳务费,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者其他好处。

第六条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即受委托承担评估评审活动的科技评估机构、评审组织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项目评估评审有关规则、程序和办法,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开展项目评估评审活动。

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利用承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不得违反项目评估评审工作方案和预算的规定;

(三)不得在规定程序以外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项目申请者合法权益;

(四)不得为评估评审对象编写立项可行性报告,或者检查、验收工作中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估评审资料、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名单、项目评估报告、评审专家意见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估评审情况;

(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者其他好处。

第七条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当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按照项目评估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评价或者提出意见。

项目评估人员或评审专家在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现与项目或项目申请者存在利益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系的,应当主动向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申明并回避;

(二)不得利用评估人员或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或者与评估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有利益关系者获得项目立项或者通过检查、验收提供便利。

(三)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

(四)不得为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五)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许可使用被评估评审对象的商业秘密;

(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允许,不得单独与评估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接触,不得复制保留或者向他人扩散评估评审资料,泄露保密信息;

(七)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者其他好处。

第八条项目推荐者,即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当对推荐申请立项或者检查、验收的项目进行必要的考察、论证,如实反映所推荐项目和项目申请者情况,以及与项目申请者的关系、对项目申请者的了解程度。

项目推荐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对项目申请者实行不公正对待,有意压制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

(二)不得与项目申请者串通,在项目立项申请材料或者检查、验收申请材料中弄虚作假;

(三)不得为项目申请者拉关系,干扰项目评估评审工作;

(四)不得索取或者接受项目申请者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者其他好处。

第九条项目申请者在项目的立项、检查、验收过程中,有义务接受并配合评估机构的评估或者科技计划管理部门组织的评审,按要求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和信息,并确保其真实、有效。

项目申请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弄虚作假,故意在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

(二)对同一项目(包括研究开发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立项;

(三)不得互相串通或者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人员、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项目的评估评审信息;

(四)不得向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项目推荐者、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馈赠或者许诺馈赠钱物或给予其他好处;

(五)不得编造谎言、捏造事实诋毁、中伤、陷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项目评估人员、评审专家和其他项目申请者;

(六)不得进行其他妨碍项目评估或者评审活动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的行为。

第十条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计划成果处、条件财务处和驻省科技厅监察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对项目评估评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评估评审活动的督查工作可以采取经常性督查和专项性督查的形式。经常性督查是指对项目评估评审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专项性督查是指对项目评估评审某个环节或某类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于重大项目的评估评审活动应当采取专项性督查方式进行重点督查。

第十二条评估评审活动的督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评估评审活动的各方当事人的汇报;

(二)查阅与评估评审有关的文件、合同、材料等;

(三)参加与评估评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核实;

(五)其他适当方式。

第十三条省科技厅有关业务处室及其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问题严重程度,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评估评审的重大情况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与评估评审活动的承担者、申请者、推荐者或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串通,编造虚假报告的;

(三)干预正常的评估评审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索取或收受贿赂的;

(五)其他、以及妨碍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之一的。

第十四条受委托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者或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厅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终止评估或评审委托;非法收受财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没收所收受的财物;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与项目执行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报告,或者对重大问题隐匿不报的;

(二)、或者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之一的。

第十五条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厅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宣布评估评审意见无效直至取消其参加评估评审活动的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致使相关项目通过评估评审的;

(二),违背科学道德、有失公允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之一的。

第十六条项目推荐者和项目申请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厅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项目立项资格、终止项目合同,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相关人员或者单位推荐项目或者承担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立项的;

(二)、以及妨碍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之一的。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省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活动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科技厅进行举报和投诉。驻科技厅监察室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一)对署名举报的,应当对举报人及举报内容保密。在对反映的问题调查核实、做出处理后,将核实、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听取意见。

对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