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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S-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3)-22-1
在我国社会飞速发展的宏观环境带动下,农村人口的物质生活水平实现了逐步提升,改善居住条件的期望越来越高,国家和社会对于新型农村的建设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和有力支持,并将其列为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重点工程。对于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工作而言,如何通过有效的措施使农村建设用地实现规范化是其全部工作的核心。秉承实现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工作规范化的思想,提出几点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的措施与建议,从而实现社会的科学发展。
1 完善对城镇开发建设的规划与引导
为了有效落实国家对于“十分珍惜每寸土地,合理利用每寸土地”的方针政策,加强对农村建设用地的管理,推动综合性开发建设工作的发展,可以采取以下几点措施。
1.1 进行城镇建设的综合性开发
城镇建设的综合性开发涵盖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以及旧城改造等一系列开发活动,并且要满足城镇总体规划的具体要求,达到“若开发、即建成、终收效”的目的,使每一寸土地都实现综合效益的最大化。
1.2 以国家在非农业建设用地方面的计划指标进行城镇建设综合性开发的控制
国土资源管理单位在进行城镇建设的综合性开发方面的计划编制时,需要以落实开发建设用地计划为出发点,以实现土地开发建设的综合性平衡为目的。未被划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的建设没有申请用地的资格,绝对禁止先征待用以及未征先用的现象发生。
1.3 国土资源部门要发挥协助作用
国土资源部门需着力宣传新型农村建设所涉及的土地政策,并且为政府在土地利用方面的总体规划的修改发挥协助作用,主动参与到新型农村建设的有关规划中,保障有关规划的无缝衔接。
2 加强对乡村建设用地的管理
对于乡村建设用地方面相关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应从遵守“五个有利于”的角度出发,并且以实现“五个有利于”为目的。“五个有利于”的具体内容为:有利于节约土地使用量;有利于土地公有制的持续;有利于培养和发展统一的土地市场;有利于为更多的农民创造福利;有利于实现一体化。但是对于当前的住宅基地建设仍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有些农户出现“一宅多户”或者通过欺骗方式获取住宅基地建设权;某些交通不通畅的自然村逐渐集中于小城镇。针对上述问题采取合理规划土地使用格局、合理调整土地使用结构等方式,实现变废弃土地为可用土地的目的。
3 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
在众多国土资源的管理工作中,土地开发整理是其中的一项重点工作,在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推动经济向可持续方向发展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在具体的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出现的状况,以缓解在非农建设用地方面的紧张局面为目的,以修正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导向,完善土地开发整理相关规划,实现由土地开发的主体地位逐渐过渡到土地整理复垦的主体地位。此外,应着力整治基本农田,将零散土地进行规整,并且通过提升配套的水利设施的数量、提升土地利用率等措施提升耕地的总体质量。
3.1 建立以土地整理为目标的审批制度
对于受到自然条件以及社会经济条件双重影响的土地来讲,首先对其整理目标进行审批,因此,需建立一套以土地整理为目标的审批制度,其中土地整理目标需划分为两类,改善生态环境项目和增加耕地项目。
3.2 对土地项目整理进行过程优化
无论是项目的前期规划、项目施工还是规划设计工作之间都存在诸多问题,造成了人、财、物、料的巨大浪费,从而影响了项目整体质量。对土地项目整理进行过程优化,需减少各部门间的重叠环节,从而缩短工期,实现人、财、物、料的节约,进而提升项目整体质量。
3.3 加强农村土地整理机构的建设
农村土地整理项目是政府统一带动的,由国土、财政、农业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通过对土地整理工作的全局性指导,将农村土地工程做成典型的“惠民工程”。
4 对乡村企业用地进行合理规划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具有良好工业基础的乡村,要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加大对于新型农村建设的宣传,为政府修订总体规划做出协助,主动参与到相关规划中来,并且充分了解当地居民对于新型农村建设的期望,制定出与实际情况相吻合的建设规划。与此同时,包括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数量等强制性内容在内的指标均要纳入考虑范围,从而实现土地的节约使用。
当前一些人利用现行法律法规制定的不尽完善,钻法律空子,打政策球。其中在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上就存在这样问题,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农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以上法律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实际上只有三个限定的情况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即农民建住房;乡(镇)村兴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需用土地的;乡镇企业用地。实际上乡镇企业用地存在数量大、问题多、管理难度大的特点。国家为发展扶持乡镇企业,在用地上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政策。因此,《土地管理法》第60条又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所有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从《土地管理法》第60条不难看出,乡镇企业可以使用本乡镇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的,也可以直接以其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作价入股合办企业。然而随着经济发展,绝大部分乡镇企业都已发生了转制,真正由乡镇村集体经济控股的企业少之又少,而绝大部分都已转化为民营股份制企业。而民营企业用地原则上应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实际操作中现在有很大一部分这样的企业仍以乡镇村企业名义直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以此来逃避国家有关税费。
可以说,民营企业直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带来了严重的后果:首先是造成不平等竞争。相对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来说,他们取得土地的成本低廉,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二是容易造成经济秩序和管理秩序的混乱。大量廉价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土地市场必然给土地一级市场带来冲击,使土地价格长期在低位徘徊。从长远来看,不利于地方经济的良性发展。同时也容易造成管理的混乱。三是不利于保护耕地。集体土地直接进入市场,容易造成耕地大量流失。四是容易造成违法行为发生。一些企业私下与村里或农民签下用地协议后,以租代征,不办理任何用地审批手续,助长土地违法案件的发生。
为保障我省经济发展建设依法有序快速发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
1.严格执行2006年9月份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规划,纳入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转用审批手续;农民集体所有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2.对于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应本着从严管理的原则,一方面从总量上和用地方向(从规划角度)控制;另一方面在用地主体审查资格上控制。原则上除对农民建房和乡镇兴办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需用土地的符合条件供应土地外,对于当前股份制企业一律进行市场化运作,即先办理征转用地手续,变为国有土地后,再以出让方式供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农村宅基地的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村民宅基地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各国土资源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材料的组织、调查、初审和上报工作。
县建设局负责全县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建设手续的审批。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本辖区内村民宅基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是否符合建房条件,配合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进行逐宗落实。
第四条城镇居民不得以任何名义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县国土资源局不得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的宅基地办理任何审批手续。
第五条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城镇每户不超过一百三十三平方米(二分);平原每户不超过二百平方米(三分);山区每户不超过二百六十七平方米(四分)。
第六条新农村建设鼓励集中建住宅楼。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和住宅楼面积审查用地。
第七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实行预报制度。
县国土资源局各国土资源所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县城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对所需建房户进行调查摸底,以村为单位预报下年度建房户名单。县国土资源局根据预报计划及上级下达的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向各国土资源所下达本年度村民宅基地用地指标。
因地质灾害、洪涝灾害、项目拆迁、旧村改造等原因,需要异地建房的,经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建设局、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可特事特办。
第八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原则;
(二)坚持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坚持实施城乡规划和土地整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废弃地的原则;
(四)坚持对宅基地占用的耕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组织进行补充耕地的原则;
(五)坚持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依法用地的原则。
第九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具有农村户口的村民无宅基地的;
(二)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户主是达到法定年龄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按《婚姻法》有关规定,确需分户建房,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四)因发生或为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或为实施城乡规划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五)拟在实施统一规划建设的中心村新建、扩建住房的;
(六)因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或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等原因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宅基地
(一)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面积的;
(三)原有住房出租、买卖、赠与的;
(四)原有住房用以经商办企业的;
(五)未到法定婚龄,且无独立生活条件的;
(六)其他。
第十一条村民宅基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县国土资源局各辖区国土资源所对申请户实地调查后核实拟用地位置是否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属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不得发放《县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至少有一个子女与其父母共同占用同一处宅基地。
第十三条为了建立统一的协调管理机制,使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规范化,宅基地必须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村民建房时应向村民小组或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
(二)村、组在接到申请后及时召开村委会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经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和参会人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后,将申请人的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公告日期不应少于七日;
(三)经核实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申请户,由村委会签署意见,连同会议记录和公告结果一并报县国土资源局辖区国土资源所。对二曲镇、哑柏镇、广济镇、马召镇、终南镇、楼观镇、尚村镇、集贤镇建制镇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的建房户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建设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县国土资源局辖区国土资源所受理宅基地申请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是否符合城乡建设规划。辖区国土资源所、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组干部联合调查后在《县农村村民宅基地调查表》上签署意见;
(五)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住房困难程度按先急后缓的原则,初步确定申请对象,按照当年度分配下达的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符合条件的发放《县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对二曲镇的镇丰村、镇东村、八一村由县国土资源局二曲国土资源所会同二曲镇人民政府以及所在村村委会共同研究发放《县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审批表采用一式四份形式审批并发放,取消原《宅基地批准证》);
(六)审批表经组、村和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由县国土资源局辖区国土资源所初审汇总后,报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审批;
(七)批复下发后,县国土资源局应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组进行公告,公告期应不少于五天;
(八)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国土资源局辖区国土资源所和村、组管理人员按照批准面积、规划位置和原现场勘查情况,进行放线定界。二曲镇、哑柏镇、广济镇、马召镇、终南镇、楼观镇、尚村镇、集贤镇建制镇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县建设局办理建审手续后会同以上单位进行放线定界;
(九)村民住宅建成后,县国土资源局辖区国土资源所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组对照原批准的四址、面积和其它审批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后,在《县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印章予以认定。村民应向辖区国土资源所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国土资源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土地登记程序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报县国土资源局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四条原宅基地的处理。
经批准异地新建住宅,原宅基地须交回集体时连同《村民宅基地批准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交县国土资源局辖区国土资源所,按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否则,新批宅基地不予定点放线。对于强行占用土地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处理。
确实需要在原住房暂住过渡的建房户,应向村民委会写出限期拆除保证书,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并将保证书原件报县国土资源局辖区国土资源所备案。逾期不拆除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拆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申请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乡建设规划,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二)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三)不按照批准用途建设使用连续达两年以上的;
(四)宅基地依法批准并划定后,超过一年未建房的;
(五)因迁移等原因不再使用和已失去居住使用价值的房屋占用宅基地的。
第十六条集体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当事人或本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七条对已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因特殊原因超过一年未建设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可重新提出申请,由县国土资源局复审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宅基地收费,除有关部门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征收有关税费外,任何单位不得搭车收费。
第十九条宅基地审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村民需使用宅基地的申请;
(二)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薄或公安部门的农业户籍证明);
(三)县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
(四)二曲镇、哑柏镇、广济镇、马召镇、终南镇、楼观镇、尚村镇、集贤镇建制镇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的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五)缴纳有关税费票据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已建成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村建设规划的住宅不得重建、扩建。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由县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或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
(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二)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三)超过批准数量,多占土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擅自改变定点位置的;
关键词 土地集约利用 土地流转 对策
中图分类号:F301.2 文献标识码:A
1土地集约利用相关概念
1.1土地集约利用
土地集约利用是指“通过对一定地块单位土地面积上集中投入较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提高土地的经济功能和负荷能力,以获得单位土地面积上的最大收益。”国土资源部将集约利用的内涵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节约用地;二是集约用地;三是要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1.2土地流转
在推动土地集约利用的过程中,我国提出了“土地流转”的概念。其本质上是土地所有权的变动,包括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三个方面。
2我国土地集约利用的现状
2.1农村土地经济效益明显提高
2003年,国土资源部开始在全国开展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工程,先后在四川、浙江、江苏、湖北、江西、云南等地实施了“金土地工程”“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等系列重大工程30多个,截止2015年12月,整治农村土地1.34亿亩,其中新增耕地3000多万亩,新增粮食产能达到了200多亿斤。通过土地整治,农村耕地条件不断优化,土地经济效益明显加强。
2.2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
2006年以来,中央已经安排了18450多亿元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包括房屋改造、搬迁在内的新农村建设,十二五期间,全国共完成新农村整体改造村庄1200余个,完成房屋改造7000多万户,修建村级公路和田间道路110多万公里,为农村土地集约利用奠定了良好的设施基础。通过中心村建设,我国新增耕地1300多万亩,农村社会面貌焕然一新。
2.3农村土地市场效益不断增强
2001年底,中央下发《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在政策层面拉开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序幕。截止2014年底,我国农村土地市场共实现土地流转面积4.5亿亩,占全国总耕地的32.4%。通过土地流转方式,各类农业生产专业达到了476万户,成立各种农业生产合作在124万个,每年为农民增加收入近千亿元,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800多万人。
3我国农村土地集约利用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农村土地集约化利用取得一系列的成效,但也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一是农村耕地资源总量不断减少,在近二十年的时间里,我国的耕地面积减少了12%。二是农村土地集约利用政策体系不完善。我国目前农村土地集约利用过程中政策体系不健全、地方政策配套不完善、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突出。三是农村土地流转缺乏完善法律法规保护。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实施《土地流转法》,关于土地流转的定性,还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四是针对失地农民的保障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针对农村土地集约化过程中产生的失地农民的保障制度还很不完善,极容易造成了失地农民二次返贫。
4提高农村土地集约化利用对策
4.1科学规划农村用地空间布局
科学合理的安排城镇建设用地与农村用地,关键在于通过科学的规划,统一的管理,优化用地的空间布局。一方面要构建城乡一体化格局,要以土地流转为载体,推动城市带动农村发展,缩短农村与城市地域与生活条件差距,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另一方面编制好科学的农村用地规划。要加强土地集约利用规划与其他建设规划的衔接,紧密结合地方的用地需求,严格按照土地节约、集约的原则,充分利用好各种土地集约化的政策倾斜,挖掘土地自身潜能,提高土地的利用水平。
4.2完善农村土地市场流转机制
积极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机制对于提高农村耕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具有积极的作用。一方面要加强引导优化服务,制定完善的农村土地流转程序和规定,规范土地流转的手续,保护好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另一方面,要完善土地流转模式,通过推广土地转包、转让、出租、互换、委托流转、入股等多种土地流转模式,满足不同主体的土地需求和利益;再一方面要加大扶持力度,提高土地流转的规模。通过财政专项资金、专项补贴等方式,加大对土地流转承包经营的扶持力度,鼓励土地流转的规模化发展。
4.3推进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
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经营,既是土地集约利用的根本要求,也是为减轻经济发展对耕地的需求压力,提高土地利用率、产出率和商品生产率的有效措施。一方面要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动农业生产布局的结构性调整,鼓励农民自觉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另一方面要创新经营模式,要结合市场的需求,充分考虑农产品的生产特点,构建符合当地特色的农业经营模式,避免了区域之间的盲目竞争。再一方面要加强技术推广提高土地生产力,按照规模大、效益好、结构强、品种优的现代设施农业发展总体思路,广泛推行集约、节能低耗的农业技术,实现农业的集约化可持续发展。
4.4完善失地农民生活保障机制
加快农村土地集约利用过程中,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是必须要解决的基础性问题。一方面要完善失地农民的就业保障体系。通过专门的政策引导,在城镇化进程中为失地农民创造更多的、稳定的就业机会,促进农民向市民的有序转变。另一方面要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要按照政府、村集体、农民各出一点的办法,办理医疗、教育、养老、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险,确保失地农民变社区化居民后能够享受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待遇。再一方面要完善失地农民的身份转化制度,针对农村土地集约化情况下失地农民身份转化问题,实施土地和农民进城落户挂钩的制度,推动农民的身份性质与土地集约化同时进行,确保失地农民有一个良好的生活保障和身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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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相挂钩是当前土地管理的热点,也是促进土地集约高效利用、妥善解决用地供需矛盾的有效手段之一,本文在对当前通过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实现减少农村建设用地的同时,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挂钩的经验进行了总结,并对其中所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剖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当前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挂钩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指标;挂钩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 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指出:“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制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抓好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既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要求,又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有效的利用现有土地资源,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环境,同时一定程度上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的有效途径和手段。江苏省作为全国第一批实施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挂钩政策的试点省份,在国土资源部的指导下,以认真分析研究土地资源利用情况为基础,扎实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挂钩工作,通过试点地区对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挂钩的方式和方法的探索,逐步摸索出切实可行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挂钩的技术路线和技术规范。通过总结现有试点地区的经验和做法,我们对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挂钩政策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比较粗浅的思考,供大家参考。
1.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主要内容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二是农村工矿废弃地整理。
(1)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是近几年兴起的土地集约利用工程。农村居民点整理是提高农村居民点用地效率和集约化程度,促进土地资源有序、合理与科学化利用的重要手段。农村居民点整理主要是运用工程技术及调整土地产权,通过对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内部结构及空间布局的再调整,使农村居民点逐步集中、集约,提高农村居民点土地利用强度,促进土地利用有序化、合理化、科学化,并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农村生态环境。农村居民点整理的内涵是指从宏观上对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进行调整以及从微观上对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和内部结构、布局进行的综合调整。
进行村庄用地的调整已成为我国土地整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一方面,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对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缓解用地矛盾、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城镇化,缩小城乡差距,解决“三农”问题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农村居民点整理将在我国加快城镇化进程、缩短城乡贫富差距中发挥积极作用,同时可以一定程度上增加对城镇建设用地的供给,保障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过去,农村居民点整理往往紧跟项目走,即“被动整理”模式,这种做法虽然可以满足项目用地的要求,但由于时间仓促,遗留下来的问题很多,而且,这种整理方式往往不注意整个区域用地结构的调整和土地资源配置的优化,同时带来了许多生态、环境等问题。把农村居民点整理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编制当中,有目的、有针对性地进行农村居民点整理,通过减少农村居民点用地与相应增加城镇建设用地的“此消彼长” 相挂钩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城镇建设用地供需不平衡的现状。
(2)农村工矿废弃地的整理主要是针对地处农村的、已经破产或废弃的工矿和企业的集体所有建设用地,通过工程技术手段,对其进行重新的复垦整理使其达到或逐步达到耕作标准的过程。农村工矿废弃地的整理是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又一重要方面,对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以及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土地可持续发展也有着重要意义。
2.农村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挂钩
2.1“挂钩政策”的内涵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挂钩政策就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用途分区的基础上,按照土地集约利用的要求,采取科学的工程技术手段,通过对一定规划用途分区内(一般为基本农田保护区或一般农地区)的农村居民点和农村工矿废弃地的整理(复垦),以整理复垦出的一定数量和质量的耕地为途径,在动态过程中,通过合理规划布局,在特定规划区域内减少一定数量耕地的同时,相应增加一定数量城镇建设用地的一种做法。
2.2“挂钩政策”的依据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各类规划空间不能改变和突破的情况下,上级下达的规划指标的刚性与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唯一的办法和途径,就是充分利用国家现有的政策。2004年全国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后,国家陆续出台了若干具有重要指导性的文件,经过分析和研究,我们认为在以下的几个文件中,可以找到能够为江苏省今后的社会经济发展拓展空间的途径和办法——实施“挂钩政策”,将建设用地空间和数量置换出来。
①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该文件第二部分“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管理”的总第(十)条中明确指出:“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政策”)
其实,“挂钩政策”由来已久。2000年,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37号),其中第二条“立足存量,内涵挖潜,促进小城镇建设集约用地”明确提出“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已经依法批准的试点小城镇,可以给予一定数量的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周转指标,用于实施建新拆旧,促进建设用地的集中。周转指标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单列,坚持“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台帐管理,统计单列,年度检查,到期归还”。同年,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08号),在第四条 “有条件地实行建设用地指标周转,推进国家和省级试点小城镇建设”中进一步明确提出了“为妥善解决小城镇建新拆旧过程中的建设用地指标问题,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小城镇建设试点推进情况、试点小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台帐管理,年度检查,到期归还”的原则,对国家和省级试点小城镇,单列编报下达一定数量的建设占用耕地周转指标。小城镇建设建新拆旧完成后,经复核认定的复垦成耕地的面积必须大于建设占用耕地的面积。”的做法。2004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中,又提出“县市和乡(镇)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与“村村通”工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提高城镇化水平和城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努力节约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则,按规划、有计划、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
这样,挂钩周转指标应当同时具备两种身份,即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身份和耕地转用计划身份。
②国土资源部《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国土资发[2004]223号)
该文件第一条“抓紧解决基本农田保护中基础工作有关问题,切实落实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第一款中明确提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落实到地块”和“由于基础工作不扎实,在划定基本农田时将其他用地误划为基本农田的,要进行调整,并补划同等数量和质量的基本农田。因现有耕地数量不足难以落实到地块的部分,可将土地整理复垦新增加且经验收合格的耕地补划为基本农田。”
因此,“挂钩政策”的实施,从规划意义上讲,只能限于在规划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和一般农地区内开展(在规划建设用地预留区内开展“挂钩”,整理复垦出耕地毫无意义)。
③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28号)
该文件第四条第三款“如补充耕地等级低于被占用耕地等级,逐步实行按等级折算增加补充耕地面积”的规定,为我们通过基本农田保护区或一般农地区内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挂钩,解决了实事求是的善后解决办法和管理控制办法。
2.3“挂钩政策”的意义
现阶段,我国进入经济发展的快速时期,各个地方尤其是城市(镇)化和工业化发展较快的地区对建设用地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局部地区甚至在2000年就已经把规划期到2010年的建设用地指标全部用完。就当前的经济发展过程而言,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资源的消耗是不可避免的,关键在一个“度”。土地非农化可以分为消耗性非农化以及过度非农化两个部分。消耗性非农化主要依照经济规律的要求,以及由于城市(镇)化和工业化进程的需要而不得不消耗的一部分农用地;而过度非农化则是指地方政府部门把土地的价格人为地降低所带来的土地资源的过度消耗。因此,在土地利用的过程中,一要抓住经济规律,引入市场机制;二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发挥政府的主导性作用。“挂钩政策”就是依靠政府部门发起,运用经济手段促进农村建设用地的整理,在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和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的同时,既适度地减少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为耕地,又为地方争取到更多的建设用地指标,满足经济发展对城镇建设的用地需求,有效提高土地供给水平。
2.4 “挂钩政策”的可行性
据统计,目前全国农村建设用地的总量约2.7亿亩,5倍于城镇建设用地,而且分布较为零散,“空心村”大量存在,土地利用较为粗放。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资料,江苏省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达到93.79万公顷(1406.86万亩);2000年全省有农村人口4829.02万人,人均占地194.22平方米,高于全国150平方米的平均水平。把这部分超标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面积之大,相当可观。
随着经济特别是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民进城的愿望也相当强烈。再加上经济发达地区对建设用地需求的强烈愿望以及政府的大力倡导,就为 “挂钩政策”的实施提供了有利的社会条件、经济条件和政策基础。
2.5“挂钩政策”实施中应遵循的原则
(1)“谁整理、谁受益”的原则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完全依靠政府来整理是不可行的。需要运用经济手段,切实按照市场规律的要求,把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成果交还给整理的主体,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按劳分配的最基本要求。
(2)整理的质量与建设用地指标挂钩的原则
在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过程中,除了要注重整理的数量以外,还需特别注重整理形成的耕地的质量。过去,我们在实施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过程中,就因为只注重耕地的数量而没有过多强调复垦后耕地的质量,造成了“占好地、补劣地”现象时有发生,给耕地的总体质量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因此,现阶段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过程中,应进一步加强对整理出的耕地质量进行评价,做好与建设用地指标挂钩的测算工作。
(3)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实施过程中,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取得相关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同意,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搞强制拆迁,切实维护农民个人、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有关个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对于因拆迁对农民或集体经济组织造成损失的,要给以补偿,并且保证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
(4)统筹规划、优化配置的原则
一方面, “挂钩政策”的实施涉及面广量大,情况较复杂,因此必须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国土、发展改革、城镇规划、建设、财政、农业、民政、环保、水利、劳动等部门协同开展工作,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规范操作;另一方面,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对于以前不合理的结构安排要进行调整,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5)促进土地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可持续发展要求我们要从经济、社会、生态环境、文化等方面综合考虑土地的利用问题。具体到“挂钩政策”上,就是要在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过程中要十分注重土壤质量的改良,注重农村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设施的改善,按照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环境容纳能力的原则实施各项土地整理的生物和工程技术措施。同时,要注重发扬人文精神,要注意有选择地保留民族、民俗等文化遗产和建筑,要充分考虑农民的意见和建议,“以人为本”,做到农村居民点整理与文化建设相统一。在复垦为耕地获得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后,要集约利用土地,珍惜土地资源。
2.4“挂钩政策”的动态实施
“挂钩政策”的实施应当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由于“挂钩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必然涉及农村居民的拆迁安置问题,因此,我们认为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其必然是“先易地安置、再拆迁实施”和“先使用周转指标,再整理置换归还”的两个同步统一的动态过程。这个过程应当包括以下几个主要内容:
一、建设用地挂钩的方法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出的耕地可以按照要求,全部置换为建设用地周转指标。指标可以在整理(复垦)形成耕地前进行使用,即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在城镇规划发展区域内,相应增加规划建设用地预留区。同时,必须要在规定的年限(期)内整理复垦出相应面积的耕地,完成对已经使用的建设用地周转指标的置换归还。对于已经超额完成整理复垦任务、形成新的建设用地周转指标的,新指标可以结转到下一期直接使用,不需再归还(其中,在满足新的农村居民安置区用地所需后剩余的建设用地周转指标可以用于特定规划区域内的各项城镇建设使用);对于未能完成整理形成耕地、置换归还任务的,要相应核减其以后的建设用地周转指标或现行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对于完成归还任务确有困难的,可以缴纳相应的费用,有偿调剂异地超额完成整理复垦任务、形成的建设用地周转指标。“挂钩政策”实施主体可以自行整理,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整理,相关费用由自己承担。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整理后的耕地质量进行评估,可以灵活根据当地整理复垦形成耕地的最高水平,按照一定的“耕地折算系数”(见下文)测算可以用于置换归还建设用地周转指标的有效耕地面积。
耕地质量指数:Ij(j=1,2,3…n);高质量耕地指数:Ij’(j=1,2,3…n)
耕地质量指数平均水平:I’; 复垦耕地面积:Sb
质量系数:r =(Ij’- I’ )/ I’
实际置换面积:Sa = r × Sb转贴于 二、实施模式
江苏省A市对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进行了尝试,下面是A市进行整理的主要方法:
(一)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权属调整方法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针对农村居民点、农村工矿废弃地,结合农田基本建设对农村建设用地、田、水、路、林等进行整理。依据不同的整理形式、不同对象,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调整采取不同的方法。
(1) 土地所有权的调整方法
①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过程中,整理区内部分建筑物,包括农民住宅等,按照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规划及村镇规划要求进行迁并,地上建筑物、青苗等附作物,作为土地的他项权利要进行补偿,补偿费用计入整理费用。迁并过程中按就近原则并入他村的,其占用的土地应按照公认的准则,在相邻的农地上以等量的原则进行权属的调整置换。
② 成片土地整理过程中,涉及村界调整的要进行村与村之间土地所有权的调整,这种调整必须以整理土地格局所涉及的地块走向所决定的新的村界作为仲裁的出发点,若调整的地块质量不等同,则按照让出或并入地块的等当量或等价原则进行补偿;若调整的地块质量相同,可按等量原则调整村与村之间的土地所有权。
③ 由于历史原因,相邻行政单位遗留下来的插花地及其整理,可在土地整理中作为权属调整的“筹码”,按等当量或等价值对其土地所有权进行调整。
④ 不相邻村间插花地,也可按照插花地及其整理作为权属调整的“筹码”这个原则,等当量通过各自相邻的村依次进行土地所有权的调整。
(2) 土地使用权的调整方法
① 按等质、等量模式进行调整的方法。这种土地使用权的调整,只能在稳定经营承包权的基础上,按照整理前、后土地数量质量相当的模式,将整理后土地重新分配、认定,并签署土地权属界线认可书和土地经营承包证书。由于整理后地块面积变大,块数变少,可能出现同一地块几家共同经营的状况,可采取在地块中设立一些象征性的地块标志来加以解决。
② 按照股份制及租赁模式进行调整的方法。这种方法适用于经济发达的地方,闲置农民已转入第二、三产业,且具有稳定收入。在整理后,按照农民自愿的原则,对整理前土地评估或土地质量评估结果折股,自愿组建股份制土地经营组织,统一经营土地,并持股权的多少参与土地收益的分配;亦可将分户承包的土地适度集中整理,并将整理后的土地通过协议或招标的方式租赁给种田大户,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费用分配给农地承包权的出让者或用于养老保险等社会福利事业。
③ 整理新增建设用地挂钩指标和新增耕地使用权的调整方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能够增加大量耕地面积,其新增建设用地挂钩指标可由整理工程投资者使用和拥有;新增耕地可归当地村集体,由村集体统一经营使用,或租赁给种田大户,租金归集体所有。
(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潜力测算的技术路线
在分析当地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的基础上,选取不同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模式,确定不同整理模式的整理标准,并确定出不同整理模式的整理范围。在此基础上,依据不同整理模式和整理标准计算整个测算区域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潜力。其测算方法和步骤见图1:
图1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潜力测算方法与步骤
(三)资金来源
A市整理资金先由政府财政出资或进行部分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贷款解决,然后通过整理后的土地增值、挂钩建设用地指标的出让金、相关税费等收益来平衡预算。
(四)A市“挂钩政策”的实施方法
A市由于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所得的建设用地周转指标,优先用于拆迁农民的安置点用地,多余的指标用于城镇建设。
三、收益分配问题
在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过程中,A市政府根据土地优化配置的原则,按照规划要求,以建设生态园区等方式把农民的土地全部征收,统一经营,使得农民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情况下,就涉及到土地收益分配的问题。政府可以一次性把补偿费用付给农民,也可以租赁农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每年(或定期)付给农民一定额度租金。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地方政府把建设用地指标异地转让,获得的资金也应该与农民或集体经济组织一同分享。我们认为政府应该按照租赁农民土地或农民以土地入股等方式,让农民获得稳定的补偿,这样既可以获得因土地升值给农民带来的收入,也可以避免因通货膨胀给农民带来的损失,从而充分保障农民的权益,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3.结论和政策建议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与城镇建设用地指标挂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认为,在此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充分尊重集体土地产权,加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切实保障农民权益
首先,农村居民点整理要充分尊重土地所有者的权益,不得侵犯农民的产权。其次,应该加强宣传力度,使广大农民认识到居民点整理的重大意义,并保证整理项目的透明和公开,随时接受农民的监督。第三,在整理过程中,要给予农民实惠,注重改善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并保证农民生活质量不降低。比如,宅基地拆迁后安置房子的面积要小于原先的面积,要注意加强小区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对于整理过程中对农民造成的损失要给予公平的补偿。
加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建设。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更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狠抓不懈。具体来说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建立长期稳定的土地登记制度,对于未及时登记的要尽快补办登记手续。二、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对于不符合宅基地面积标准的要及时调整。三、积极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的试点工作,优化土地配置。
(2)引入市场化运作方式,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整理模式,积极探索新模式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两个主要部分:一、村民居住的安置模式,主要有:公寓化或社区化的整理模式、村庄整体搬迁,异地改造的整理模式、缩并自然村,建设中心村的整理模式、村庄内部用地改造控制型的整理模式等;二、资金筹措模式,主要有:政府主导型、市场主导型、村集体自主型等。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是一个长期、动态的过程,一方面,我们要学习一些典型模式的经验,同时也要因地制宜,适时创新和探索一些新的模式;另一方面,对于条件适当的地区,我们要对整理模式进行市场化运作。
(3)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置换要做到与复垦耕地的数量、质量“双挂钩”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十分注重复垦耕地的质量,建立耕地质量评价体系,完善耕地质量评价系统,合理运作、科学评价,做到建设用地指标与复垦耕地的数量、质量“双挂钩”。
(4)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十分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人文精神
在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过程中,要十分注重保护耕地质量和农村生态环境。具体来说应该注意以下几点:一、注重土壤的改良。土地作为自然的产物,其质量的提高必须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必须充分考虑土地生态系统内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的特点,考虑系统内各生态因素间的相互平衡以及土地生态系统与其他各相关环境系统间的相互关系;二、注重农村生态环境的改善,对于不适合作物耕种的土地,要做好退耕还林还湖工作,维护农村生态系统;三、按照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环境容纳能力的原则实施各项土地整理的生物和工程技术措施。
在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同时要有人文精神,要注意有选择地保留民族、民俗等文化遗产和建筑,做到土地整理与文化建设相统一。 参考文献
[1] 刘晶妹,张玉萍.我国农村土地整理运作模式研究.[J]中国土地,1999,(11).
[2] 叶艳妹,吴次芳.我国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的潜力、运作模式与政策选择.[J]农业经济问题,1998,(10).
关键字: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用管理系统;设计;实现
中图分类号: S611 文献标识码: A
一、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概述
(一)定义
依据国家电网财(2010)60 号(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2009》的通知)中的定义,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是指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随同电费征收的、用于农村电网运行维护管理、保证农村综合变压器以下低压电网资产正常运行所必须的合理费用。
(二)列支范围
农维费由农村电能损耗、电工合理报酬和农网运行费用三部分组成。农村电能损耗主要用于弥补农村低压电网的供电变线损,包括综合变压器损耗、低压电网线路损耗和用户计量表计损耗。
电工合理报酬包括农村供电所农电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含工伤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计划生育保险)、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劳动保护经费和福利经费等工资附加费用。由于农电工所从事的职业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特殊性,还应包括农电工的意外伤害保险费、交通补助费、通信费、施工补助费等。
农网运行费用包括按照国家规定计提的农村电网的折旧、大修费、保险费及农村供电所发生的运行管理费用(含检修运维成本、外包费用、办公费、差旅费、车辆使用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外部劳务费、电力设施保护费、财产保险费、物业管理及房屋维修费、安全费、电度表轮换、租赁费、税金),以及预防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所发生的费用。
二、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用管理系统的系统设计
(一)结构化设计方法
结构化的程序设计思想启发了系统设计人员将结构化程序设计思想引入系统设计工作,一个系统由层次化的模块构成,每一个模块只有一个入口和出口,每个模块只归上级模块调用。系统设计的任务是在系统分析提出的逻辑模型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进行物理模型的设计。系统设计的主要工作有:
1.总体设计。包括信息系统流程设计、功能结构图设计和功能模块图设计等。
2.系统平台设计。包括计算机处理方式,网络结构设计,网络操作系统的选择,数据库管理系统的选择等软、硬件选择与设计工作等。
3.详细设计。包括代码设计和设计规范的制定、数据库设计、输入设计和输出设计等。
4.系统设计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系统性。系统是作为一个整体而存在的,因此,在系统设计中,要从整个系统的角度进行考虑,系统的代码要统一,设计规范要标准,传递语言要尽可能一致,对系统的数据采集要做到数出一处、全局共享,使一次输入得到多次利用。
2)灵活性。系统应该能够适应内外部环境的变化,为此,系统应该具有较好的开放性和结构的可变性。在系统设计中,应采用模块化结构,提高各模块的独立性,尽可能减少模块之间的数据耦合,使各子系统之间的依赖性应尽可能降到最低程度。
3)可靠性。可靠性是指系统抵御外界干扰的能力及受外界干扰时的恢复能力,如安全保密性、检错及纠错能力、抗病毒能力等。
4)经济性。经济性是指在满足系统需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小系统的开销。软件产品的质量越高,成本也就会越高。但是,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所以软件开发不能以牺牲企业的利润为代价来追求“完美”的软件产品。对绝大多数商业软件而言,商业目标决定了质量目标,不该把质量目标凌驾于商业目标之上。
(二)系统总体结构设计
系统建设的基本思想是:数据库是信息系统的核心,数据库管理系统被安装在服务器端,系统使用的各种数据存储在服务器上的数据库中,由服务器和数据库管理系统为用户提供数据存储管理服务。系统允许任何员工利用任一台互联网计算机的浏览器登录农维费管理信息系统,根据输入的员工号和密码进行身份认证,使通过身份认证的用户能够利用 Web 服务器上特定的应用程序访问数据库,完成远程数据查询。
(三)功能结构图设计
功能结构图是按功能从属关系画成的图表,图中每一个框称为一个功能模块。功能结构图中各层次功能与数据流图中的处理是对应的。图1 是农维费管理系统的功能结构图。
图1农维费管理系统功能结构图
由图可知,农维费管理系统被分解为农维费管理、系统用户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公告管理四个子系统,每个子系统又被分解为更小的功能模块。经过层层分解,把一个复杂的系统分解为多个功能单一的功能模块。这种模块化的设计思想使各个模块相对独立,可以分别加以设计和实现。
(四)数据库逻辑结构设计
数据库逻辑结构设计将面向计算机进行设计,首先要将概念设计的结果(ER图)转换成数据库管理系统 DBMS 所支持的数据模型(关系模型),然后对关系模型进行优化,使数据库模式满足使用要求,包括数据存取要求,一致性及运行等方面的要求。
ER 图转换为关系模式所遵循的规则如下:
1.把 ER 模型中的每个实体集转换成一个同名的关系,实体集的属性就是关系的属性,实体集的码就是关系的码。
2.把 ER 模型中的每一个联系转换成一个关系,与该联系相连的各实体集的码以及联系的属性转换为关系的属性。关系的码根据下列情况确定:
若联系为 1:1,则每个实体集的码均是该关系的候选码。
若联系为 1:n,则关系的码为 n 端实体集的码。
若联系为 m:n,则关系的码为个实体集码的组合。
合并相同码的属性。
在数据库逻辑结构设计过程中,本文还需要考虑一下几个重要的问题:
1.关系的完整性。关系的完整性约束分为静态完整性约束和动态完整性约束。静态完整性约束是基于关系模式的,主要有主码约束、外码约束和域约束组成。动态完整性约束更多的是基于企业或组织的业务规则的。
2.规范化设计。对于同一个应用问题,可以设计出不同的 ER 模型,所以也可能设计出不同的关系模式。
三、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用管理系统的系统实现
(一)系统的开发环境
本系统采用 B/S 模式,下面简单介绍一下系统的开发环境:
1.体系结构:B/S 结构
2.集成编程环境:Visual Studio 2005
3.开发语言:Visual C#
4.数据库服务器:Microsoft SQL Server 2005
5.客户端运行环境:Web 浏览器(IE)
(二)系统主要功能的实现
本系统的开发会频繁地连接数据库,所以本文添加一个类(SqlConn.cs)用于管理访问 SQL 数据库所需要的链接和验证信息。
添加私有成员 connString 用于保存访问数据库的信息。
在本系统的实施过程中,我们需要采取必要异常处理机制,因为无论多么优秀的程序在运行时都有可能产生异常。C#使用 try 语句来捕获和处理程序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异常。try语句通常包含try子句、catch子句和finally子句。try子句包含可能抛出异常的代码;catch 子句包含用来处理或回应异常的代码;无论 try 子句是否引发异常,finally 子句总会被执行,这样做的好处是在 finally 子句中可以进行必要的清除操作,如关闭档、释放对象占用的资源等操作。
结语
当前,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用管理信息系统服务于农电企业的操作层,主要帮助业务员完成日常的农维费管理,完成对实际费用和标准成本的添加和查询功能,并可以生成农维费年度报表,帮助企业了解本年度的费用支出情况,及时调整超过标准成本的费用项目,逐步建立标准化成本管理体系。并且其强大的开发功能和完善的系统组件减少了程序员因过多关注表现层而产生的大量的繁琐工作,极大地提高程序的开发效率,且较以往其他的网络编程技术更好地解决了数据访问安全问题。
参考文献
[1]高佳宏.低压配电网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D].南京理工大学,2004.
关键词:城乡建设;用地规划;现状;问题;对策
Abstract: the current our country is in 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 in key stage of development. With the rural population uninterrupted up to the town, the rural residential sites should declined, but the rapid growth of the urban construction land, and didn't bring the rural construction land corresponding decrease, the emergence of a town village construction land full growth situation, to make the land resources,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supply and demand is very outstanding. According to this phenomenon, this paper mainly in rural and urban construction land use planning, and puts forward the improvement measures.
Keywords: urban and rural construction; Land use planning; The present situation; Problem;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城乡建设用地现状
1990至2009年,我国城镇化水平从26.4%上升至46.6%,年均增长速度为1.06%。城镇人口数量由3.04亿增长至6.22亿,增加了1倍,平均每年约有1000万以上的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城镇建设用地面积由1990年底的291万公顷增加至2009年底的827万公顷,增加了2.8倍多,并仍在以14.74-20.16万公顷的年均增长速度不断增加。随着中央政府城镇化战略进一步的实施和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必然将不断增加。
同时,随着近年来城乡建设的不断发展,作为国家战略安全重要组成部分的耕地资源不断减少,粮食安全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耕地资源的紧缺已对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尽管中央政府早把耕地资源保护制定为基本国策,但我国的快速城镇化对土地的大量需求,以及耕地总量逐年递减、耕地红线的一次次失守。城镇化被认为是导致建设用地不断增加、耕地不断减少的直接原因,城镇化发展与耕地保护的矛盾尖锐。
二、城乡建设用地问题分析
城镇化的地理学科释义:这是一个地区的人口在城镇和城市相对集中的过程,是农业用地向城镇用地转变的过程。即随着村庄人口向城镇集中转化为城镇人口,其村庄建设用地也应相应转化为城镇建设用地。依据我国城乡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人均村庄建设用地标准最高限指标150m2、人均城镇建设用地标准100m2来计算,一个农民进入城镇后,城乡建设用地总量即可节约出50m2。所以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村庄人口总量不断减少,村庄建设用地也应该相应下降,同时城镇和村庄建设用地的总量变化也应呈现下降趋势。也就是说,合理的城镇化过程是节约土地的过程,其有助于农村建设用地转化和促进城乡建设用地集约利用。从这个角度来看,城镇化与耕地保护之间的矛盾本不该发生。
从本质上说,只有当农业人口从职业、身份等方面彻底地转变为城镇人口,城镇化才算完成。但是长期以来城乡二元结构下“只允许农民进城就业,却不为农民定居提供正常条件”错误的城镇化模式,导致人口城镇化进程未能与土地城镇化进程相协调,导致“准城镇化”的人口在城市与农村两边占地。造成了近年来,随着城镇化的发展,虽然农业人口数量不断减少,但村庄建设用地总量不仅没有同步减少,反而增长明显的状况。
存在此类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村建设用地管理还不够到位。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和流向管理而言,使用权流转是不可阻挡的社会现实,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作为农民用地物权受到法律保护,并且允许继承、转让、抵押等依法流转。需要指出的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和流向还没有可操作的具体规定,社会监管体系还不完善,管理还不到位;二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划严重滞后。有些乡(镇)农村建设用地规划已经二十多年没有修编,原有规划还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物,过时的规划已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村发展,更谈不上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三是对农村建设用地管理不严格、监管不力。用地不规范、违背规划用地现象时有发
生。缺乏横向监管体系,执法监督还不到位。
三、城乡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对策措施
针对城镇村建设用地普遍增长的突出问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为契机,进一步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用最严格措施控制和规范农村建设用地是关键。
严格规范管理农村建设用地,首先要控制农村建设用地总量。通过对农村建设用地总量的严格控制,实现城乡用地结构的合理分配。解决农村建设用地比重过大问题,第一要从严控制农村建设用地流转和流向入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农民之间合理流转。坚决禁止非农人员和非农单位到农村买农民宅基地或以租代征圈占集体土地。第二要防止人口从城镇向农村倒流。只要控制好农村建设用地流转和流向,才能逐步实现城乡用地结构的动态优化。占农村建设用地绝大多数的是农村居民点用地,要解决农村建设用地规模过大和布局不合理问题,还要从规划入手来控制和调节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和布局。
以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为例,根据《伊通满族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编前期调查工作统计,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居民点用地占全县建设用地总量的70.6%。通过对典型农村居民点内部用地结构的实测调查分析:宅基地、道路、公共设施、工商用地、闲置土地、耕地分别占农村居民点面积的29.1%、12.7%、1.5%、0.3%、6.2%、50.2%。农村居民点人均用地高达320.64,超过国家规定标准220.64。居民点内部建设用地仅占居民点总面积的43.5%。农村居民点土地利用存在宅基地超标、一户多宅、存量土地过大、闲置和低效用地、重外延扩张轻内涵挖潜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存在的问题。历史原因是东北地区历史以来地旷人稀,有圈大院的条件和习惯,上世纪90年代以前法律、制度不健全,管理不严格等造成历史遗留用地现状;现实存在的问题就是规划滞后、管理不严、监管不力的问题。
解决这些问题不是一蹴而就的事,但我们必须以新农村建设和我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为契机,抓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城乡建设用地规划修编的有利时机,做好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的战略规划。农村建设用地规划要立足现实、放眼长远,从用地结构和空间管制入手,突出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当前国家提出农村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相挂钩的政策,恰逢其时,是解决城乡建设用地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要解决好城乡建设用地协调发展的问题,不应仅限于城乡建设用地挂钩,还要进一步拓展农村建设用地内部增减挂钩层面。鼓励建设的村庄要根据社会发展实际和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模留好建设发展空间;限制建设的村庄,只允许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建设,不允许限制建设村庄向外扩展;禁止建设的小村庄和零星居民点,不允许任何形式的建设行为,只允许异地迁建。通过制度创新,规范和引导农民进一步提高宅基地利用率,鼓励农民建楼房或利用原有宅基地扩建;鼓励农民购买农村(在鼓励建设和限制建设村庄)二手房;鼓励农民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进行住宅建设。通过规划,逐步实现小村庄和零星居民点向中心村庄迁移,使农村建设用地逐步实现节约集约利用的良好局面。
要实现上述目标,就要实行机制创新、制度创新,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和监管。农村建设用地管理绝不是单纯某一部门的事,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管理,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我约束运行。建立健全管理协调机制、服务职能、共同责任和监管体系,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现行体制和机制解决了管理无序的问题,但还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相互协调和有效监管。横向监管体系的缺位,是用地管理不规范、执法不严的主要根源。
总之,进一步推进城乡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加强制度创新,促进行业监管,势在必行。也是我们当代国土人义不容辞的义务与责任。让我们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扎实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进程,为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2009年度江苏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城市规划项目评选解析报告[J]。江苏城市规划,2010,(1)。
[2]翁林敏。无锡城乡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的实践和探索[J]。江苏城市规划,2010,(1)。
第二条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健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优化城乡土地资源配置,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推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二)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三)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四)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切实保障农民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第四条交易品种
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品种包括实物交易和指标交易:
(一)实物交易指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交易;
(二)指标交易指建设用地挂钩指标交易。
第五条监管服务机构
(一)组建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管局。
(二)设立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在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监督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在市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建立农村土地(实物和指标)交易信息库,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办理交易事务。
第二章实物交易
第六条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规划许可制度
(一)农村土地交易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二)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要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及环境保护的要求,依法经过批准,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三)对违反规定改变交易土地用途的行为,由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七条交易内容
(一)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交易。耕地承包经营权交易时,附着于该土地上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交易。林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交易时,生长在该土地上的林木所有权一并交易。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时,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交易。
(三)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未利用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交易。
(四)农村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折资入股后的股权或收益分配权交易。
第八条禁止交易的土地
(一)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权属不合法、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二)重点生态防护林、特殊用途林、生态湿地、饮用水源保护地等承担重要生态功能的;
(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的;
(四)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五)以前签订的土地交易合同约定事项尚未完结的。
第九条交易方式
(一)农民家庭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交易,可以采取转让、转包、转租、入股、联营等方式;
(二)农村集体未发包的农用地使用权交易,可以采取出让、出租、入股、联营等方式;
(三)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使用权交易,可以采取出租、转让、转租、入股、联营等方式;
(四)除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以外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可以采取出让、转让、出租、入股、联营等方式;
(五)农村未利用地使用权交易,可以采取出让、出租、联营、股份合作等方式;
(六)农村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折资入股后的股权或收益分配权交易,可以采取转让等方式。
第十条申让资格
农村土地实物申让方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申让条件
申让方必须提交申让地块土地权利证书或其他权属证明、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使用年限说明、价款构成及支付要求、交地承诺等有关材料。其中:
(一)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让,必须出具集体土地所有证或其他权属证明,以及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交易的书面材料;
(二)凡农户永久性申让,必须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其他权属证明,以及拥有其他稳定居所和稳定生活来源的书面材料;
(三)凡农户或法人申让,均必须提交该土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交易的书面材料;
(四)凡委托申让,必须提交相应授权的法律文书。
第十二条申购资格
(一)农村土地实物申购方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申购方必须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高山移民。
第十三条严格规范交易秩序
(一)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的农村土地交易,应按《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流程》的规定,在农村土地交易所内公开交易;
(二)鼓励其他主体申报的土地交易在农村土地交易所内进行,并参照《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流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必须在农村土地交易所公开规范交易;
(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加强交易资格审查和交易行为监管。
第十四条交易价格指导。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规划与建设、土地市场状况等情况,制定本区域农村土地交易的基准地价。
第十五条交易合同管理
(一)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定标准合同文本;
(二)所有交易结果均须依法签订合同,并依法到国土资源、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六条交易年限管理
(一)农用地承包经营权交易年限,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执行;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年限,最长不得超过同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最高年限;
(三)农村未利用地交易年限,最长不得超过拟用途类型土地的承包年限。
第十七条交易后续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连续撂荒两年以上的农村承包地,由拥有其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二)土地交易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开发利用的土地(包括未利用地、集体建设用地等),由拥有其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三)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交易后,该申让主体不得再申请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第三章指标交易
第十八条建设用地挂钩指标定义
本办法所指建设用地挂钩指标,特指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可用于建设的用地指标。
第十九条指标产生程序
指标严格按照以下程序产生:
(一)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编制城乡建设用地挂钩专项规划,确定挂钩的规模和布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土地权利人(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家庭及拥有土地权属的其他组织)向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复垦立项申请,经批准后复垦所立项的土地;
(三)在土地复垦完毕后,复垦方向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农村土地复垦质量验收申请;
(四)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照重庆市土地复垦有关规定,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并核发城乡建设用地挂钩指标凭证。
第二十条农村土地复垦坚持的原则
(一)农村土地复垦必须坚持规划控制、政府指导、农民自愿、统一管理、统一验收;
(二)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复垦后,该农村家庭不得另行申请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一条农村土地申请复垦的条件
(一)申请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必须提交该土地的权属证明、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二)凡农民家庭申请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复垦,必须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其他权属证明,以及拥有其他稳定住所、稳定生活来源的证明和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复垦的书面材料;
(三)凡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必须提交土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复垦的书面材料;
(四)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农村建设用地土地复垦,必须出具集体土地所有证或其他权属证明,以及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复垦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二条禁止复垦以下土地用于指标交易: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的;
(二)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权属不合法、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的;
(四)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五)以前签订的土地交易合同约定事项尚未完结的。
第二十三条农村土地复垦主体
(一)农村土地复垦责任主体是拥有该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拥有该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
(二)农村土地复垦申请立项批准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自然人可以自行申请,也可以委托农村土地专业复垦机构复垦。
第二十四条指标交易规则
(一)凡城乡建设用地挂钩指标交易,必须在农村土地交易所内进行;
(二)申让方持土地指标凭证,向农村土地交易所提出交易申请,也可以委托机构申请;
(三)机构申让指标时,在出具土地指标凭证的同时,必须提交委托书;
(四)农村土地交易所对申让方进行资格条件审查后,将审查合格的待交易土地指标纳入信息库,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一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具有独立民事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在农村土地交易所公开竞购指标。
第二十五条交易价格指导
市人民政府在综合考虑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全市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挂钩指标基准交易价格。
第二十六条交易调控管理
市人民政府对城乡建设用地挂钩指标交易总量实行计划调控,每年度交易指标量要根据年度用地计划、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和经营性用地需求情况,合理确定。
第二十七条指标购买用途
(一)增加等量城镇建设用地;
(二)指标落地时,冲抵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
第四章权益保障
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和颁证
(一)结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后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登记、颁证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土地权益保障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不得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二)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以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三)通过农村土地交易所以公开规范的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
第三十条交易优先权保障
(一)农村土地交易价格低于基准价格时,土地所有者有优先回购权;
(二)农村土地折资入股后的权益或收益分配权交易,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优先购买权;
(三)城乡建设用地挂钩指标交易之前,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
第三十一条分配权益保障
(一)耕地、林地等承包经营权交易收益,归农民家庭所有;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交易收益,原则上大部分归农民家庭所有,小部分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具体分配比例由农民家庭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
(三)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四)农村土地交易所按农村土地实物和指标交易额1%的比例收取交易服务费;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土地交易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和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公益事业。具体管理办法,按相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一、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领导小组,为加强对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区国土分局、区国土资源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区国土储备中心)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区农业、财政、审计、监察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统筹组织实施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国土分局,由区国土分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区国土储备中心分管副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日常事务。各有关部门及复垦项目区所在镇按照以下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确保复垦工作顺利实施。
具体负责项目入库报批、监督承担单位实施项目、组织项目的验收、复垦指标和收益的管理并对复垦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区国土分局是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行政管理部门。
具体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及拨付,区国土储备中心是全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承担单位。开设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专户,确保复垦经费专款专用;负责审核复垦对象、勘测设计、编制实施方案;负责项目入库备案与项目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和竣工资料报送工作。
协助项目验收,区农业部门负责复垦项目复垦质量管理。指导项目后期管护及利用。
区财政部门负责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资金及指标收益等监管工作。
区审计部门负责复垦资金及复垦指标收益使用的审计监督等工作。
区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复垦项目实施、项目资金及收益使用等工作。
负责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宣传发动、清理登记、与农户签订复垦协议、协助申报项目入库备案、落实“镇政府监督员”农民代表监理”制度,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在承担单位指导下具体负责复垦项目的实施。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后的管护利用等工作。
区目标办、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将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情况纳入相关区级部门及镇街年度耕地保护工作专项考核和年度目标综合考核体系进行考核。
二、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政策规定。
对依法取得的利用效率不高或废(放)弃的农村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及特殊用地等,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通过工程技术手段开垦为耕地或可转换为耕地的园地及其它农用地的行为。开展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禁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范围内和农村建设用地区域选址实施复垦项目。
一)项目选址申报条件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选址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并与周边农用地连为一体,2.复垦项目的地块必须是第二次土地调查确认的建设用地地类。权属清楚合法,无纠纷且证书齐备。
复垦片块与周边农用地连为一体,3.单个复垦项目实施片块原则上不超过20个。有利于复垦后的生产经营管理,且具备后期管护利用条件,适宜农业耕作。
原则上安排在同一村社或同一镇范围内。4.实施区域相对集中。
实施期限与项目实施方案同步,5.复垦片块能确保实施。最长年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
二)项目实施程序
应当书面征求退出宅基地的农户是否愿意自行复垦的意见。农户放弃自行复垦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并签名;区国土储备中心应当将此书面意见装入档案备案。农户愿意参与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复垦项目中工程施工的工程施工费应首先支付给参与复垦的农户。对其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区国土储备中心在规划实施复垦项目时。应首先书面征求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是否愿意参与该复垦工程建设的意见。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严格按以下程序实施:
1.各镇人民政府在城市(镇)规划区以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进行宣传发动。
经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区国土储备中心审查。2.农村建设用地土地权利人提出复垦申请。
核实项目范围、权属、地类、面积、土地权利人意愿和周边土地利用情况。3.区国土储备中心会同区国土分局组织项目踏勘。
张榜公示后与农户签订复垦协议。4.区国土储备中心组织各项目镇政府开展复垦片块土地丈量。
将项目实施方案报市级专家组评审,5.区国土储备中心委托中介机构组织采集现状、实施测绘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督促设计单位按照评审意见修改完善项目实施方案。
报区国土分局审查。6.区国土储备中心将修改完善的项目实施方案及附图、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协议、房地产权利人申请书、复垦片块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或房地产权属证明材料、项目所在镇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镇村建设规划图、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110000和土地统计台账、项目实地现状照片(按单个区块提供具有明显参照物的远、近景照片各1张)项目承担单位申报书、提供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等资料按项目分类整理成册。
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年度复垦项目入库备案,7.区国土分局出具项目审查意见。并办理项目入库手续。
委托项目镇人民政府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专业队伍,8.区国土储备中心按照审批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工程施工或委托宅基地使用权人按照技术规范自行复垦,完成项目自查验收。
并报市国土房管局验收确认。9.区国土分局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0.各项目镇人民政府将验收确认的耕地交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统筹安排耕种并做好后期管护和利用工作。
三)项目工程监管
经区人民政府批准,1.项目区农民群众有意愿承担复垦项目工程施工且有实施条件、符合相关规定的工程施工内容。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或委托镇政府组织项目区农民群众实施。除此之外的复垦项目工程施工,应按规定程序实施公开招投标。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质量、数量、进度和安全总负责,镇政府、村和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委托协议和复垦协议的约定承担责任。
2.区国土分局应做好复垦项目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组织验收工作。
加强项目工程施工监理,3.完善项目监理制度。按规定选择具有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其以上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严格控制项目工期、质量和投资;同时,实行“镇政府监督员”农民代表监理”制度,由镇、村和集体经济组织分别推荐责任心强的人员作为项目工程施工现场监督代表,加强对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建设的监督。要明确农民代表监理的权利和责任:一是加强项目区农民群众与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沟通交流,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行,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二是实行工程监管问责制,农民代表监理要切实维护农民群众权益,代表农民群众利益,并对工程质和量负监管责任;三是通过参与项目工程监管,承担工程质量、数量、进度和对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责任;四是施工期间,业主单位应从业主管理费中列支按实际工作天数给予农民代表监理误工补助。
不得随意擅自变更工程内容、数量、布局和投资。确需变更的应按程序上报市国土房管局申报变更。凡擅自对项目实施方案和投资进行变更或变更程序不合规的区国土分局将不受理其验收确认申请。4.要严格按照项目入库备案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工程建设。
三、确保群众利益,加强经费管理。
一)复垦项目工程成本、管理成本和融资成本
按1.5万元/亩核算。工程施工费按1.2万元/亩进行核算(根据复垦项目实际发生情况据实支付)前期工作经费、竣工验收费、工程监理费、安全配套费按0.3万元/亩核算。以上费用以市国土房管局最终验收确认面积予以结算,1.复垦项目工程成本。复垦项目工程成本包括工程施工费、前期工作经费、竣工验收费、工程监理费、安全配套费。包干使用。
其中各项目镇管理成本为5000元/亩,2.复垦项目管理成本。区级管理成本按1万元/亩核算。区国土储备中心管理成本为4000元/亩,区国土分局管理成本为1000元/亩,以上费用以市国土房管局最终验收确认面积予以结算,包干使用。包干使用。3.复垦项目融资成本。复垦项目融资成本按1.1万元/亩结算。
二)复垦项目补偿费用
应严格按照现行政策兑现补助。未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一户多宅”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无条件退出并自行复垦,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自愿退出“一户一宅”或通过继承、赠予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有偿流转等合法途径取得的一户多宅”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或自愿申请区国土储备中心代为组织复垦。复垦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补偿费用:
按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面积给退地复垦权利人进行预付价款,1.复垦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为合规性证明。待复垦验收合格并上市交易后按实测面积结算价款,费用按市返还的地票交易价款扣除复垦成本后按农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85:15比例分配,即农户为12万元/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2.1万元/亩,并按渝国土房管发〔2011〕16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直拨至有关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剩余价款全部归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直拨至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复垦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及经公示确认无具体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用地的地票平均价款扣除复垦项目成本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价款不低于2.1万元/亩并直拨至有关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3.复垦乡镇企业用地的地票平均价款扣除复垦项目成本和给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得价款后(该价款由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协商处置)剩余价款全部归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价款主要引导用于以农村土地整治、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利用、农民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新农村建设。
三)切实规范复垦资金管理使用
专项用于复垦项目。1.复垦资金来源及管理。全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资金由区国土储备中心筹集并设立专户管理。
2.复垦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复垦项目资金专项用于支付复垦项目工程成本、管理成本、复垦补偿费及融资成本等。
将剩余价款直接拨付到原宅基地使用权人账户。以上各项补助支出应先由区国土储备中心负责造册汇总,3.复垦补偿费及复垦工程费用拨付。复垦项目经市国土房管局入库备案且房屋已拆除后按每亩6万元复垦补偿费预付直拨到原宅基地(其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账户;复垦项目经验收确认并上市交易后按实测面积结算价款。项目区所在地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支付。复垦工程费用按照合同,经监理单位审定工程进度及工程质量后,按工程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支付。
四、严格项目管理,分类规范操作。
区国土储备中心、各镇人民政府在签订协议、入库备案时均应标注复垦形成指标用于地票交易。测绘、签订协议、项目初验等环节完善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姓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基本信息,复垦项目区为地票类时。记载每个权利人对应减少的农村建设用地(包括宅基地和附属设施用地)面积、对应增加的农用地面积、耕地面积及对应的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证号、明确待复垦验收合格并交易后按实测面积结算地票价款等信息。并应在村务公开栏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口相对集中的明显位置张贴公告并留存影像备查,确保每一权利人均知悉,有关结果要与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权利人签字确认。地票来源于农户建新拆旧节余面积的应核定每户新房占用及分摊的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的耕地占用面积,并在复垦项目验收发证时以原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占用的耕地面积,以扣减后的面积作为地票和价款结算的依据。
区国土储备中心、各镇人民政府在签订协议、入库备案时均应标注复垦形成指标的去向和用途。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必须按程序报批后才能实施,复垦项目区为增减挂钩类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立项实施。挂钩指标使用的价格不应低于市地票交易返还的平均价款。
区国土储备中心、各镇人民政府在签订协议、入库备案时均应标注复垦形成指标的去向和用途。整村推进项目必须按程序报批后才能实施。整村推进中的居民新村选址应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复垦项目区为整村推进类时。不能违背群众意愿“被高楼”整村推进中产生的复垦指标扣除居民新村占地后可用于农村公共、公益设施及产业发展用地使用。整村推进项目中群众的补偿方案由区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