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金融科技风险及其管理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金融风险 风险治理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述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目前,“互联金融”还没有统一的概念。从狭义上来看,市场人士把互联网金融公司从事金融交易的行为称为互联网金融,而我国将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开展的的业务称作为金融互联网。但是这一概念正随着金融与互联网的相互促进、逐渐融合而变得模糊。从广义上来看,互联网金融指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的一切资金融通的行为。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现状
1.互联网金融的客户基础。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在互联网用户的数量、金融产品、人才储备、互联网金融规模、法律法规等方面与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差距。但是互联网金融模式比传统金融模式更容易被公众接受,这使得网络消费量不断增加,从而为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大量的潜在客户。
2.互联网金融的便捷性。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传统金融业结合的产物,因而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一方面,由于其便于携带和操作方便的特点,大大提高了操作效率。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行业具有产品种类更多、服务更加周到、交易成本低等特点。
3.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创新。互联网金融模式在不断地创新,现阶段,互联网金融模式多种多样。根据参与主体与金融业务类型的不同主要分为四种,即P2P网贷模式、众筹平台模式、大数据金融模式和第三方支付模式。
二、互联网金融的原因及其影响剖析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
首先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缺乏一定的经验。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是新兴行业,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公司也是鱼龙混杂,缺乏一定的从业经验,而且管理意识薄弱,这成为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的硬伤。加之社会的信用体系有待健全。第三方支付平台潜在大量的金融风险隐患,要想保证几千万个小微企业经营者简直是困难重重。再有网络系统数据的采集以及保护机制需要完善。最后,违法犯罪的现象逐年突增。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主要影响
1.风险的快速扩张造成监管困难。由于高科技网络技术发展,使得风险的扩散速度加快,同时也加大了风险的扩散面积。交易的虚拟性使得金融服务失去了空间以及时间的限制,交易过程变得模糊,交易双方的身份也难以确定,因此,金融机构很难对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采取有效的金融监管手段,进而使金融监管更加困难。
2.潜在的个人信息泄露风险。互联网金融在迅速发展的同时,可能会带来信息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从而会使客户个人的保密信息泄露,最终会导致泄露风险的发生。影响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的因素主要有四方面:第一,互联网的开放性。第二,软件自身的原因导致网络的脆弱性。第三,公司为保证名誉忽视黑客的不法行为。第四,关于惩罚互联网犯罪行为的法律尚未健全。
3.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使投资者风险增加。关于互联网金融我国缺乏对其的外部监管,有关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首先我国对互联网信贷业务没有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其次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提供方主要扮演借贷中介的角色,但其自身又不具备资金监管的资格。以上两点可能引发信用风险,进而也加大了投资者的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治理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治理对策与措施:
互联网金融风险给金融管理部门的调控和监管增加了难度,也给我国政府机构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因此,提出以下几点方法来加快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治理进程,以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在我国健康发展。
1.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立法进程。只有加快互联网金融的立法进程,才能更好地完善互联网金融体系。另外还需要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进行补充,[10]最后应当建立互联网金融公平交易平台制度,制定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规则,确保用户个人信息不被盗取,明确规定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保证互联网金融交易安全有序地进行。
2.构建互联网金融的安全体系。首要任务是加强安全建设、构建安全按体系。首先是硬件,能够为信息处理提供强大的保证;然后是高科技与人员,企业应当招募大量具有先进技术的专业安全人员,这样可以更好地加强安全建设。因此,互联网安全不仅仅是技术人员和安全研究者的事,也是个人,尤其是企业更应该予以重视的,及时发现漏洞的存在并加以修补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3.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合作。首要任务应当建立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互联网金融的职责。其次还应当在各监督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监控金融风险的部门,能够及时地预测和发现金融风险,从而采取有效的风险预防措施。最后还要加强与国际监管之间的合作。建立国际监管机制,加强各国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互联网金融具有跨行业、跨国界的特点,这样做能够实现信息共享、经验共享,从而达到监管目的。
4.加强信息披露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悉权,可以建立一个互联网咨询平台,通过这个平台,消费者可以了解到关于产品、风险、操作等一系列信息。消费者也可以在这个平台上发表反馈,提出产品与服务的不足之处,只有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一定的保障,才能增强其对互联网金融的信心,更加放心地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从而间接得加快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四、结论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成熟,互联网金融市场也面临着更大的挑战。虽然在成长和发展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风险和问题,但是只要我们正视风险的存在,把握好风险发生的客观规律,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监管和治理,就可以降低风险的发生率并且将风险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从而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扫除障碍。我们要在现有的基础上,不断地挖掘互联网金融的新型发展模式,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更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朱晋川.互联网金融的产生背景、现状分析与趋势研究.农村金融研究.2013(11):5~6.
[2]周茂清.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兴起原因及其风险应对.当代经济管理.2014(10):36.
[3]许可.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及对策建议.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5(1)3.
[4]姚国章,赵刚.互联网金融及其风险研究.南京邮电大学学报.2015.35(2):14.
[5]胡晶.网络经济安全及其管理对策.学术交流.2014(4):5.
[6]王兴盛.互联网金融:风险、影响及治理.青海金融.2014(10):30~34.
关键词:科技金融 模式 市场主导型
1 对科技金融的理解
科技金融在我国已有近二十年的发展历程,科技与金融结合的讨论十分盛行,而国外的相关文献中则较少关于科技金融独立而系统的理论研究。
科技金融是什么,仍需阐释。结合国内外研究成果,笔者认为以下界定尽管宽泛,却在一定程度上阐释了科技金融的本质:科技金融是促进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一系列金融工具、金融制度、金融政策与金融服务的系统性、创新性安排,是由向科学与技术创新活动提供金融资源的政府、企业、市场、社会中介机构等各种主体及其在科技创新融资过程中的行为活动共同组成的一个体系,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和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技金融是科学知识和技术发明被企业家转化为商业活动的融资行为总和,是科学技术被金融资本孵化为一种财富创造工具的过程。
2 科技金融发展模式分析及经验借鉴
结合国内外情况,科技金融模式主要有政府主导型、市场主导型和社会主导型。
政府主导型科技金融模式是政府机制在科技金融资源配置中起主导作用。从整体情况看,我国科技金融发展就是这种模式。该模式下的政府融资支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贷款贴息、信用担保和直接提供融资。尤其表现为特定行业(比如国防)科技创新的支持;R&D活动中的基础研究投入;具有高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市场发展早期等。其存在的主要原因就是市场失灵。
主流模式市场主导型模式又可分为资本市场主导型和银行主导型。资本市场主导型认为,资本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是至关重要的,这里的资本市场包括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还包括创业风险投资市场。采取该模式的国家一般具有如下特点:证券市场发展成熟,具有较高流动性;有专门针对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板市场;创业风险投资活跃。银行主导型认为,主要的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融资机制是银行机构。采取银行主导型模式的国家一般具有以下特点:银行是企业融资主要来源,间接融资占据企业融资主体地位;银行可以持有企业一定比例股份,处于公司治理核心地位,银企关系紧密。
银行主导型科技金融模式在实践中是值得一提的科技银行模式,比如美国硅谷银行模式和杭州科技银行模式。科技银行最早发源于美国硅谷银行,而当前全球有超过1.1万家受到风险投资支持的公司和创新科技公司是硅谷银行的客户。硅谷银行在投入上模糊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界限,在客户选择上联手风险投资机构,构建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网络平台,资源共享,同时建立专业团队,掌握高科技行业商业模式和产业周期,有效规避风险。杭州科技银行借鉴硅谷银行模式,进行本土化创新,建立起“银行+担保+额外风险收益补偿机制”商业可持续业务发展模式,他们采用了专家联合贷审机制、单独信贷审批制度、科技企业价值发现机制等,都开创了国内先河。
印度的班加罗尔被评为全球十大高科技城市之一,被誉为印度的“硅谷”,是全球第五大信息科技中心。印度政府将针对于该地区的风险投资的投资收益免税,并建立不同层次和性质的风险基金,包括国家风险基金、联邦风险基金和私营风险基金,为风险资本设立10亿卢比的基金。
社会主导型科技金融模式是社会机制在科技金融资源配置中起主导作用。在这种模式下,通过亲朋好友和业务关系形成的社交网络对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有着重要影响。该模式也称社会关系主导型科技金融模式,主要采取自我融资和非正式融资的方式。台湾的科技金融模式便是典型的社会主导型,其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比如民间标会、质押借款等。据统计,台湾民营企业大约有36%的资金来自民间借贷市场。该模式的最大优势在于速度快、节省时间。
3 河北省科技金融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3.1 政府扶持力度和财政投入强度不断加强,但仍存在弊端 近年来为促进科技投入、强化科技管理、激励企业创新河北省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科技发展的配套政策,比如《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河北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有力地推动了全省的科技进步。同时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河北省科技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以及科技金融制度和知识产权抵押贷款制度等一系列金融支持政策。此外,在税收方面,2009年出台了《河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试行)》。
近年来,河北省财政科技支出绝对规模呈不断上升趋势,相对规模比较平稳。表1列示了2006年~2010年河北省财政科技支出规模情况:
■
科技活动的核心是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 R&D) 活动。表2列示了2008年~2010年间河北省的R&D经费内部支出情况。
■
从表2可以看出河北省近三年R&D内部支出总体规模水平呈逐年上涨的趋势,R&D经费内部支出中的财政资金规模呈下降的趋势,财政资金占总支出的比重亦呈下降趋势。河北省的财政科技支出的绝对规模和财政资金对R&D的支持都是偏低的,而相对规模的全国排名也是出于中下游水平。
3.2 创业风险投资发展迅速,但作用仍不突出 近年,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推动下,河北省创业风险投资发展迅速。2009年,河北省成立了创业引导基金,其初始规模为1亿元,以其为“母基金”,按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两种方式投入资金,转变了政府投入方式,杠杆效应明显。2011年由该引导基金代表省政府出资的“河北汉明达信息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和“河北国创生物医药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的组建方案获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复,成功对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与组建国家级股权投资基金。国家对每只基金参股5000万元,省引导基金代表省政府对两只基金各匹配5000万元,其余为社会出资。省引导基金直接和间接投资的企业中,已上市1家,拟上市6家。此外,省引导基金还积极对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计划出资3000万元与转化基金共同发起设立规模为1亿元的创业投资基金,专项用于支持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和重大成果转化。相关资料表明,到2011年年底,累计在河北省发改委备案的风险投资企业共有21家,其中有4家为国有独资企业,7家为国有合资企业,其他为民营企业。
但河北省风险投资起步晚,多以政府投资为主体,回报率不高,资本规模和数量与创业风险投资特点地区相比相差较大。资金来源单一,且回报率不高,失去对其他资金投入的吸引力,没能形成完整的风险投资网络,从而无法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3.3 信用担保体系不断壮大,但仍不健全 河北省信用担保经过近十几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基本形成了一个覆盖省、市、县三级的融资信用担保体系,各类各级担保机构已达数百家,其中民营和县级担保机构数量众多,担保资金总额达到近百亿元。但由于社会整体信用体系缺失,银行资信封闭,担保机构资金规模小且其担保品种单一,导致银行对其信用不认同,同时担保机构也难从金融部门了解到担保需求方企业资信状况。此外,由于担保行业自身以及各级政府扶持力度不够等原因,使得担保行业内外部补偿机制不健全,且由于其缺乏专业人才,很多业务开展不及时,大量资金闲置,盈利较差,风险巨大,无法充分发挥其对科技企业发展的支持。
3.4 科技金融创新发展缓慢 首先,银行鲜有创新。为支持科技企业发展,省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要求商业银行设立科技企业的贷款窗口的政策,但商业银行积极性不高,也较少有商业银行有针对科技企业的整套金融服务方案。其原因在于科技活动的不确定性与银行安全性经营原则不一致,使其融资很难和商业银行传统业务对接。其次,科技保险不受重视,保险机构提供的产品无法满足科技企业的保险需求。且由于缺乏专业评估机构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估定价,使得科技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取得融资难以顺利进行。
4 河北省科技金融发展模式的路径选择
针对上述科技金融发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内外科技金融发展模式的成功经验,本文认为河北省科技金融未来发展模式应为:以政府科技投入为引导,大力发展以银行和风险投资为主的市场主导型模式。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优化科技企业融资政策环境和服务体系。制定科技型企业信贷支持总体规划,健全与科技型企业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着力改善民营科技企业在取得担保、创业基金以及税收优惠等方面的待遇。协助重点科技企业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强化财务管理,并为其提供专业的融资辅导等。第二,强化财政科技投入力度。近年来河北省的GDP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借着打造经济强省的东风,经济发展,科技先行,财政科技投入应借鉴国内其他省份的先进经验,继续加大投入力度,并不断提高其占比,充分发挥财政科技投入对于全社会资金投入的引导作用。第三,加强银行和其他机构合作,不断推进科技金融创新。建立科技型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制度,解决企业担保抵押品缺乏、融资信用不足的困难。建立科技创新信用担保体系,搭建银行与企业之间的融资信用担保桥梁。推进建立专业的评估机构,对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进行合理估价。推动科技保险的发展。在积极创造适宜环境的基础上,设立专门为中小科技企业服务的科技银行,着力进行本土化的科技金融创新,比如专家审贷、知识产权抵押贷款等。第四,重点发展风险投资。拓展风险资金的来源渠道,充分吸引来自个人、企业、金融机构以及国外资本等各类资金,加大对风险投资的补贴,引导风险投资积极投资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科技企业,并规定风险投资企业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形成完整强大的投资网络。第五,积极推动科技投入的多元化。积极推动租赁融资模式以及民间互助模式等多元化方式加大科技投入,以解决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问题。
参考文献:
[1]赵昌文等.科技金融[M].科技出版社,2009年.
[2]杨勇.广东科技金融发展模式初探[J].科技管理研究,2011年第10期:31~34.
[3]田云等.河北省科技金融发展的现状及制约因素分析[J].哈尔滨金融学院学报,2012年第5期:41~43.
[4]唐晓娟等.河北省科技发展中的金融支持问题研究[J].科技创业月刊,2009年第一期:13~14.
[5]周昌发.科技金融发展的保障机制[J].中国软科学,2011年第3期:72~81.
[6]肖泽磊等.我国科技金融创新体系的构建及实证研究——以武汉市为例[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1年9月:6~8.
内容摘要:随着信息科技的发展,信息技术已经成为金融系统实现管理、经营和创新的基本工具,金融系统对信息科技的依赖程度逐日递增,金融机构信息化已成金融行业发展的基础要求。然而,信息科技向金融业务的深入渗透在加速实现银行经营效率和收益的同时,潜在的信息科技风险也呈逐步扩大趋势。本文着重对金融信息化过程中伴随的风险进行梳理,寻找防范金融风险的有效机制,以促进金融信息化风险管理水平持续提升,促使打造一个安全可靠的金融IT平台,使金融信息化业务健康、稳定、快速发展。
关键词:金融 信息化 风险管控 综述
20世纪50年代以后,国外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纷纷开始使用计算机代替手工作业来辅助银行内部业务和管理,开启了金融信息化的先河,我国金融电子化始于20世纪70年代(李志彤,2003)。而当代金融行业是一个完全运营在信息化条件下的领域,Swiereze(2003)通过对日本和亚太银行的比较分析发现,银行通过信息技术的使用可以提高效率,增加产出,大幅度降低成本。因此研究金融信息化、监管信息化与信息化监管是经济全球化与网络化的重要问题。伴随着金融信息化的发展,信息技术对金融业产生了两方面影响:一方面,金融信息化大幅提高了金融业务的效率,为金融机构提供了新的业务机会;另一方面,信息技术也带来了新的金融风险,研究金融信息化风险内在机理和对策对于金融业的进一步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金融信息化相关研究综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6月颁布并实施的《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指出,信息科技风险是指信息科技业务在商业银行应用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技术漏洞和管理缺陷产生的操作、法律和声誉等风险。
Marstion(1995)指出信息技术虽然不是必需品,但是它是业务流程再造的促成者,因为它有能力克服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利用通信技术能够提高互相合作的程度,同时互享信息资源,减少彼此的争端,帮助银行实现了以客户为中心的流程再造。
李政(2007)认为金融信息化是将信息系统引入金融活动,并形成在金融系统发展中居主导地位的信息产业,从而推动金融系统协调发展的过程。该信息系统应能提供金融服务、金融经营管理决策、金融组织管理的信息和以人为本的友好人机界面。
张立洲(2002)认为金融信息化是指在金融领域全面发展和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以创新智能技术工具更新改造和装备金融业,使金融活动的结构框架重心从物理性空间向信息性空间转变的过程。在产业信息化以至社会信息化深化发展的基础上,金融信息化将对金融业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有力地推进金融发展的历史进程。
李志彤(2003)认为金融信息化是国家信息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与整个社会的信息化,与其他宏观管理部门的信息化,与居民、企业的信息化密切相关,相辅相成。
金融信息化风险相关研究综述
以往学者研究认为金融信息化风险主根源在于信息化对金融业务的放大与金融监管模式的不匹配。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是金融世界的主要监管措施,其支柱性措施为: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对于网络时代金融监管来说,忽视了网络时代给金融业务、风险监管带来的复杂性和结构性问题。主要表现在:人类通过网络缩小了时空距离,使巨大的时空变成了相对较小的尺度,信息化表现出信息与行为放大器的功能(李志彤,2003)。与此相矛盾,信息和行为被放大的同时,监管没能够同时放大,金融机构的监管措施还是停留在人工模式,通过打印报表和人工屏幕检索等传统监管模式,使得风险量与监管力度严重不匹配,因此导致金融信息化后的风险严重膨胀。信息科技风险是一种系数型风险,其风险就在于随着信息科技对银行经营与管理的不断渗透,使已存在的交易、战略、法律、信誉等风险扩大化(骆鉴,2010)。
Cronin(1998)认为电子货币的大量增长,有可能对传统的法定货币供应造成重大冲击,由于互联网的广泛性,电子货币可能产生突然剧增的需求,会导致电子银行业务服务机构出现流动性危机,并给金融监管带来挑战。
李政(2007)认为从风险来源的地域分布角度出发,金融信息化包含三个层次:金融机构内部信息化、跨机构金融业务网络化和全球金融业务信息化。
金融机构的内部信息化主要规范了金融机构内部的操作流程,按照《Basel资本协议》将内部信息化风险归为操作风险。内部风险是金融信息化风险的主要来源,根据IDC(Internet Data Center,互联网数据中心)的报告,70%的安全损失是由企业内部原因造成的。来自美国CIA(中央情报局)和FBI(联邦调查局)显示,超过85%的安全威胁来自企业内部,威胁源头包括内部未授权的存取、专利信息被窃取、内部人员的财务欺骗等(陈雷蕾,2010)。
20世纪70年代,为满足银行间资金融通需求,发达国家率先建立国内银行间直接的计算机网络化金融服务交易系统,国内各家银行之间出现通存通兑业务,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又逐渐将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吸收到系统当中。这种建立在组织之间的金融联盟存在天然的不牢固性和不安全性,加之组织间协调沟通中存在的障碍,使金融信息化面临更多的风险。
20世纪80年代之后,伴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业也突破了国家的界限,逐渐建立起全球经营平台,进入金融全球化阶段。金融全球化后,国内金融系统面对的不仅仅是国内环境所带来的风险,也增加了全球风险,金融信息化更对全球性经济危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使得原本的国内经济危机扩大到整个地区,甚至是全球。
Anita K. Pennathur(2001)指出网上银行业务面临着操作风险、安全风险、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吉猛(2006)认为商业银行信息化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创新变革速度快,对创新变革的审核评估不能满足要求;银行等金融业务对技术的依赖带来风险;信息化带来的金融企业联盟增加了金融企业业务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导致风险膨胀;技术不确定性带来的金融业务风险;无线POS、手机商业银行等应用在与网络平台互联时,信息容易受到攻击;伴随着我国各商业银行数据大集中的开展,商业银行各种技术风险也相应集中。
金融信息化风险管控相关研究综述
国外对银行信息化引发金融风险的监管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银行信息化引发金融风险的识别和管理;二是制定和颁布专门的监管指南、规则和建议等,以指导银行信息化引发金融风险监管;三是针对银行信息化引发金融风险中的安全风险定期颁布监管公告(胡海华,201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也于2009年6月颁布并实施的《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指出,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有效机制,实现对信息科技风险的识别、计量、评价和控制,促进商业银行安全、持续、稳健运行,推动业务创新。
要从根源上遏制金融风险带来的严重后果,必须实现风险放大与监管作用放大相匹配,加快管控方法改革。孟皓东(2009)认为金融信息化风险管控必须从以人防和制度管理为主向依法管理、制度建设和技术防范转变,从主要预防资金风险向资金、实体资源安全、数据安全等方面转变,从事中或事后监管向事前监测、事中跟踪、事后监督转变。针对金融信息化风险的特点,金融机构必须从加强内部管理和加大外部监管两个方面研究银行信息化风险管理,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从制度上和技术上保证这一措施的落实,要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此项工作;监管部门要将信息化风险监管作为日常监管的一项内容,实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风险的监管;要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建设,监管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监管办法,并制定相关标准;依据标准,比照国外经验,出台评级办法,作为对银行整体评级的一项依据。
金融信息化风险管控程序和标准相关研究综述
从管控流程上来说,金融信息化风险管控程序包括:第一步评估风险,以明确风险的种类、程度等风险特征;第二步控制风险,采用合适的方法分散风险或者将风险消除;第三步监控风险,风险得到控制后要进行严格监控,通过持续的风险管理活动、对风险管理的评价或将两者结合起来加以实施。
目前国际上主要的信息化风险防范标准有:技术和测评类标准,如美国TCSEC、欧洲ITSEC、美国COBIT、SSE-CMM;风险管理类标准,如英国BS7799(ISO27000)、ISO13335、AS/NZS 4360;安全保障类标准,如美国IATF、德国ITBPM、美国NIST;专门针对金融信息化风险监管的标准有ISO17799、COBIT等标准(骆鉴,2010)。
欧美国家对信息化风险较为突出的业务,如网络银行、电子交易等设置了专门的规范加以应对。对金融信息化整体风险的防范,欧美等国起步较早,在对金融系统内部机构监管方面,主要关注点包括:建立风险评级体系,美国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FIEC)在1978年就建立了信息系统评级体系,力求在评估银行的整体风险及经营状况时恰当地反映信息化风险的影响(汪锦丽,2004);借助良好的公司治理来确保银行董事及高级管理者在信息化领域的作用;注重跨国合作,尤其是与国际标准与规范化组织的合作(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银行等)。在金融系统外部,监管部门着重对IT外包商进行监管。IT外包商虽不是金融系统成员,但其以合同的形式参与金融机构信息化过程,是信息化工作的开端,因此对IT外包商的监管至关重要。
美国网络银行、电子交易等金融信息化风险较高的业务进行风险控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对新技术的风险管理;网络银行内部风险控制;网络银行对来源于网络供应商方面的风险加强了控制。金融机构同网络供应商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列明有关各方的职责,金融机构要做到绝不在安全性方面做出任何让步(吴庆田,2005)。
在国内也相继出台了一些应对金融信息化风险的措施:以2005年2月l日实施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为框架,人民银行出台了“人民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的审计评价”、“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技术要点解析与具体操作实用手册”等规章办法。针对银行业信息化风险,监管机构也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信息技术安全性评估准则、信息技术信息安全管理实用规则、信息技术安全管理指南、等级保护实施细则等;涉及行业标准的有:银监会《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公安部《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基本要求与实施指南》(骆鉴,2010)。
参考文献:
1.陈雷蕾.国内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0
2.程浩亮.供应链金融信息化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2
3.胡海华.银行信息化风险评价及监管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0
4.吉猛.商业银行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研究[D].同济大学,2006
5.贾彦东.金融机构的系统重要性分析[J].金融研究,2011,10(376)
6.李政,王雷.论金融信息化及其对金融发展的影响[J].情报科学,2007,11(25)
7.李志彤.我国金融信息化现状分析与发展战略[J].中国软科学,2003(7)
8.骆鉴.论国外金融信息化风险管理与控制[D].吉林大学东北亚研究所,2010
9.孟皓东.金融信息安全视角下业务风险防范探究[J].工作论坛,2009(4)
10.孙长青.二级分行信息科技风险现状剖析与防范对策[J].中国金融电脑,2009(9)
11.唐磊.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现状与管理策略分析[J].中国金融电脑,2009(2)
12.汪锦丽.美国银行信息技术风险监管经验及借鉴[J].华南金融电脑,2004(12)
关键词:企业自主 科技创新 国家创新体系 金融机构
创新与国家创新的内涵
1912年着名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熊彼特,在其着作《经济发展理论》中首次提出了“创新”概念。并由此产生了以技术变革和技术推广为对象的技术经济学和以制度变革和制度形成为对象的制度经济学两个重要的经济学分支。按照熊彼特的定义,创新就是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在经济活动中引入新的思想、方法以实现生产要素新的组合,它主要包括五种情况:引入一种新的产品或提供一种产品的新质量;采用一种新的生产方法;开辟一个新的市场;获得一种原料或半成品的新的供给来源;实行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比如建立一种垄断地位或打破一种垄断地位。由此可见,熊彼特的创新概念包含的范围很广,既涉及技术性变化的创新又涉及非技术性变化的创新。从熊彼特建立创新理论开始,经济学对创新理论的研究不断深化,继熊彼特之后,爱德温曼斯菲尔德、莫尔顿卡曼、南赛施瓦茨等人进一步发展了创新理论,并形成了以创新活动为研究对象的经济学派新熊彼特学派。
国家创新体系的概念是首先由英国着名技术创新研究专家弗里曼于1987年提出的,它的基本含义是指由公共和私有部门和机构组成的网络系统,强调系统中各行为主体的制度安排及相互作用。该网络系统中各个行为主体的活动及其间相互作用旨在经济地创造、引入、改进和扩散新的知识和技术,使一国的技术创新取得更好的绩效。它是政府、企业、大学、研究院所、中介机构之间寻求一系列共同的社会和经济目标而建设性地相互作用,并将创新作为变革和发展的关键动力的系统。国家创新体系的主要功能是优化创新资源配置,协调国家的创新活动。
经济增长新格局中R&D投入的持续增加
在当今时代,知识产权、科学技术创新能力,成为国家竞争力的核心,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在国家创新能力的评价中,R&D的投入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是国家创新总体水平的评价指标。综观西方国家的发展历史,R&D的投入的持续增长是一个显着的特色。在经济全球一体化和国际竞争的环境中,各国以企业为主导的科技研发活动的投入持续增长,并由此带动了一系列创新活动的展开,在这一态势下,经济增长方式发生了显着变化。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的原创性创新活动成绩斐然,在通讯、电子、生物、农产品等一系列领域获得了国际先进水平的研究成果,其别重要的有:CPU设计技术及超大规模集成电路研制呈现群体突破态势,“龙芯”系列64位通用芯片研制成功,结束了信息产品“无芯”的历史;联想万亿次计算机研制成功;采用深亚微米CMOS工艺研制的光集成芯片,在高速传输数据领域进入世界前列等。为了进一步加大科技创新的力度,《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中将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概括为5个方面的重点。这份纲要开宗明义,明确提出了要将企业作为创新体系建设的主体,以产学研结合作为重要的载体和实施形式,以求达到更有效配置科技资源,激发科研机构创新活力,使企业获得持续创新能力的目的。由此可见,企业将成为国家创新主战场上的生力军,有企业参与的产学研的合作形式将成为我国原创性创新活动的主体。同时,我国已于2002年科技投入首次突破了1000亿元,当年的R&D投入占GDP的比重实现了历史最好水平,达到1.1%,而且其中有64.7%为企业的研发支出。这在我国国家创新中无疑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而在整个“十一五”期间增加R&D的投入,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已经成为解读科技发展纲要的基点。
发挥金融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作用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经济增长要由资金和资源拉动型,逐步转向创新、知识和技术拉动型,就必须处理好金融创新与国家创新体系的关系。金融业中除了专司宏观管理职能的央行等机构外,其余机构的性质均为企业,在这个意义上,一国的金融创新本身就是国家创新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金融业用自己的金融产品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为其他工商企业服务。国家创新活动的功能之一是优化资源配置,金融作用的发挥可以满足创新活动的这一要求。企业是国家创新体系的主体,但企业更多追求的是无风险的利润,更加注重风险的回报,而创新无论是针对技术还是针对制度都存在着两种可能性,既有可能成功也有可能失败,金融的作用,在于可以配合国家创新活动中的重大决策,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创新活动可能带来的风险,从总体上可以将金融对国家创新活动的支持及其功能作用,作以下5个方面的分析。
(一)引导建立新的理财观和投资观
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需要实现风险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而我国长时间以来存在风险投资的主体单一的问题,这不仅使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受到制约,也直接导致了风险投资资金来源的不足。要促进我国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发挥金融在建立风险投资业中的作用,理顺风险资本的投融资体制已是当务之急。而首要的是迅速实现理财和投资观念的更新。在国外,风险投资是一种主要作为私人权益资本的投资活动,在其发展的过程中,政府的作用也是至关重要的。但是政府的作用并不是通过单纯作为投资主体体现出来的,而主要是研究政策,如何加大政策的扶持力度、提供良好的法律保证、适度有效的进行管理、做好各项宏观调控手段的协调配套工作,为高新创业企业创造良好的风险创业环境。在我国风险投资却主要由大规模的政府资金所支撑:有统计显示,到2001年7月,我国风险投资资金中有近一半来自地方政府,而2000年7月,这一数字竟高达70%,政府行为的目标应该是由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引导资金流向。政府财政资金仍然是可以利用的来源之一,还可以通过融资担保资金、直接投资资金两种方式进入风险投资领域,但它的作用应与过去有所区别,在投资份额上不再作为投资主体,发挥的作用也主要是引导和带动全社会的风险投资。在我国长期的金融实践中,居民的金融资产单一是一个重要的历史事实。
目前即便是在金融资产多样化已经取得一定进展的情况下,居民的资产选择行为仍然较为单一,占主导地位的金融资产仍然是储蓄存款。这在客观上为储蓄分流,培育风险投资机制留出了很大的发展空间。由于现代金融市场的发展已经使得储蓄者与投资者二位一体的储蓄-投资直接转化机制不再是现代社会的主流,储蓄者通过购买各种金融产品的方式将储蓄转移到投资者手中,由投资者完成投资的间接转化机制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而在一个有效的金融市场上,金融市场的内在运行机制能够保证资金得到合理的配置,增加储蓄者和投资者双方的效益。储蓄者可以在金融市场上通过购买风险投资基金来实现对风险投资项目的间接投资,通过风险投资专营机构的运作来实现自己的收益。基于这一分析,应该着重从政府行为的理顺和居民行为的引导上来实现金融在其中的功能作用。
(二)风险投资基金孵化高科技企业
通常人们把用于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的资本称作风险资本,作为一个完整的概念, 它的含义是:对创业企业尤其是高科技创业企业提供的资本支持,并通过资本经营服务对所投资企业进行培育和辅导,在企业发育成长到相对成熟后即退出投资以实现自身资本增殖的一种特定形态的金融资本。由此可见,风险资本的内涵在于它是一种针对创业企业而言的专家管理型资本(Professionally managed capital to ventures)。它的主要特点是聚集资金由专门的机构管理,负责项目的选定和投资,并有一套较为完整的降低风险的机制。风险投资的对象大多为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等高科技领域的成果转化,在知识经济时代,高新技术是经济发展的希望所在,它不仅改变了生产的方式和技术手段,而且也不断催生新的产业,加大新兴产业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而风险投资的出现正好有效克服了高新技术成果商业化的障碍。风险投资最初产生于美国,对美国乃至世界经济发挥了深刻的影响,人们把它看作是企业家精神的催化剂,推动着经济的增长和革新,创造了就业机会、提供了创新的产品和服务、刺激了竞争的活力,也从根本上改变了我们工作和生活的方式。我国的风险投资基金从1985年建立开始,已经有了十几年的风险投资的实践,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的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水平还不高,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商业化程度还很低,与当今世界以风险投资支持高科技产业迅速发展的现状相比,差距很大,同时,当前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中还存在着政府行为的越位和缺位、金融配套机制不够健全、缺乏有效的人才吸引机制、税收等宏观经济调节手段不够协调等问题,制约了我国风险投资业的成长发育。
风险投资是一种新型的投融资金融活动,金融机构作为资本市场的行为主体之一,在这一领域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建立金融配套机制的目的是要塑造良好的金融环境,使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部门配合协调,发挥金融杠杆作用,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和高新技术风险投资的发展。在西方国家,风险投资基金被称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器,在美国,诸如微软、苹果公司这样的企业都是风险投资基金支持下孵化的超大型企业,风险投资从本质上说提供的是创业资本,是以科学技术应用为特征的知识经济的孵化器,如果风险投资基金运作是成功的,就可以在全社会起到公示效应的作用,能对全社会的储蓄投资流程产生决定性的影响。无庸置疑,在风险投资基金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资本市场的发展空间是巨大的,建立风险投资基金的方式是极为可取的。可以设立国家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基金来增加风险投资的规模,支持高科技企业的创业活动,投资基金可以直接形成公司资本,以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以产权交易或组建上市公司的形式在资本市场上出让股权,整体溢价收回投资。还可以吸引国外风险资本组建中外合资的投资基金的方式,进一步扩大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
(三)银行信贷支持企业创新活动
重视银行信贷的作用,发挥银行配套支持风险投资的功能。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资金匮乏问题一直困扰着转化效率,与科技成果的研发和中试费用相比,运用科技成果的直接大规模生产的资金,十倍、百倍于前两项。没有资金支持,科技成果的转化就无从谈起。而由于我国的风险投资正处在初生阶段,银行信贷的介入也是非常肤浅的。这几年,一方面存在着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需求与供给间的巨大差异,另一方面又存在着银行的巨额存差,大量资金被闲置。原因在于,在现行的银行体制下,防范风险是商业银行的第一要务,而风险投资的特点就是具有高风险,从表面看这有悖于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若政府财政能建立担保基金,则困扰企业和银行的这一难题可以迎刃而解。如果有银行信贷的有效介入,风险投资的规模和效率都将有极大的提高。这是在现行体制下银行信贷介入风险投资领域的一个很好的解决办法,这在世界各国都有成功的范例。如法国和荷兰建立了贷款担保,丹麦以贷款的形式支持创新企业,瑞典对创新企业提供6-10年的头两年免息的贷款,而美国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取得银行贷款的担保则最为典型,1993年美国国会曾通过一个法案,规定银行向创新企业的贷款可占投资总额的90%,如果创新企业破产,政府负责赔偿贷款的90%,并拍卖创新企业的资产。
(四)保险对科技创新活动的支持
要充分发挥保险公司在风险投资中的防险止损功能。作为金融企业的保险公司为金融活动保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从保险系统活动看,各种分保险、再保险实际上是对已有的金融活动结果的保险,如美国的存款保险更是直接为金融活动提供的保险。在风险投资中,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对高新技术风险投资企业提供财产保险和对为科技创新企业发放贷款的银行提供信用保证,来保证风险投资的有效性。
(五)投融资机制优化配置科技资源
要认识建立风险资本市场的重要性以及利用资本市场促进风险资本结构优化的作用。我国现实的情况是资本市场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发育很不成熟,市场没有做空机制,没有风险资本的投融资机制,缺乏对社会游资的合理引导,应该建立类似纳斯达克市场的创业资本的筹集市场,来发挥其聚集风险资本的作用,因为世界各国的经验显示,创业资本存在着许多好处:可以改善一国的工业基础、调整产业结构。而且作为筹集风险资本的风险资本市场,主要存在的是个别风险,系统风险不大,还可以通过建立市场退出机制,不断净化市场,使其运行的质量更高,收到降低系统风险的效果。同时,利用资本市场的特殊功能可以为大量需要融资的科技企业和创新活动找到合适的融资场所,资本市场可以实现风险资本结构的优化,其主要途径是通过证券市场进行资产重组,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参考文献:
1.刘必金.风险投资与管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2.张景安.风险企业与风险投资[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3.陈建梁.银行业风险评估理论模型与实践[M].广东:广东人民出版社,2002
4.齐天翔,李文华.消费信贷与居民储蓄[J].金融研究,2000
关键词:科技创新;风险管理;财政投入;金融系统;风险分担
中图分类号:F062.4
一、引言
科技创新是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其本质在于将科学技术应用于产品、工艺和其他商业用途上以改善人类生活方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科技创新的基本特征便是不确定性。自美国的弗兰克•H•奈特在其名著《风险、不确定性与利润》中将不确定性引入经济分析中来,经济学家开始重视对经济活动中大量存在的不确定性的研究。肯尼迪•阿罗[1]在1962年指出了科技创新过程中的不确定性,认为不确定性存在于科技创新过程中的每一决策中。克里斯•弗里曼(1997)[2]认为“基础性研究与基础性发明”是“真正的不确定性”,“重大的开创性产品创新、公司以外开创性的生产工艺创新”是“很高的不确定性”。一般认为,不确定性是指人们对事物发展的趋势与结果无法做出准确判断。基于对客观不确定性(客观存在的未来的可能性,是事物发展结果本身的不确定)和主观不确定性(主观认识和预计的可能性,是对事物发展认识的不确定)的认识,有不确定性可度量说和不可度量说之分。可度量说把不确定性与概率事件联系起来,用随机变量的方差来刻画不确定性的大小,即用概率来描述不确定性。主流经济学认为不确定性是可以概率化处理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预期效用理论,提出风险学说。
对于科技创新风险,目前有多种认识。赵玉林(2006)[3]在其著作《创新经济学》中总结出对技术创新风险的几种解释:一是美国明尼苏达大学的艾荣(Aoron)认为技术创新中的风险是“项目的失败概念”;二是意大利的风险专家奥特威(Otway)认为技术创新的风险是“技术灾难”;三是美国的阿伯纳西(Aberrnathy)认为,技术创新风险是由于信息不足而导致项目行动的种种失败;赵玉林则认为,技术创新风险是指“存在于技术创新过程中,由于信息不足或信息使用不当造成的某种损失的可能性”。我们认为,风险描述的是可能发生的各种损失,强调主观预期与实际结果的偏离,是主观与客观相互作用的结果,即在一定约束条件下,主体行为结果与预期结果的偏离。科技创新风险源于其不确定性,是一定条件下创新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损失。
需要强调的是,风险是可能的损失,并非必然的损失,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收益。风险越高的领域常常蕴藏着更高的商机,投资回报更高。从这个意义上说,追求高风险而带来的高额收益就成为进行科技创新的机会、动力和源泉。但是,现实生活中,科技创新失败的案例也比比皆是,因此,对科技创新的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并寻求风险转化为收益的条件,就对一国的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科技创新中风险与收益的分离及风险管理
科技创新因其具有高风险的特点而可以带来巨大收益,但这种高收益的获取是以对创新过程中各种风险的有效管理为前提的。倘若不能有效应对和承担风险,则高风险带来的就不是高收益,而是高损失。实际上,科技创新过程中会出现风险与收益的不匹配,承担高风险却可能带来高损失常使得一些有意进行创新者望而却步。我们需要分析科技创新中风险到收益的转化过程。
(一)科技创新中风险与收益的分离
如果我们把一个完整的科技创新过程分为科学发现阶段、技术研发阶段、产品生产阶段和市场销售阶段等4个时期,则不同阶段所面临的风险和获得的收益各不相同,并会出现阶段性分离。具体来说,科学发现阶段需要收集有关科学理论前沿、技术发展状况、产品市场需求、投资预测以及政策环境等方面的大量信息,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使得信息风险和技术风险突出,由于资金投入不大,融资风险不是很高。技术研发阶段主要进行技术发明创造和新产品开发试验,此时技术的先进性和可行性等问题使得技术风险最大,且需要加大资金投入,融资风险开始加大。前两个阶段总体风险很高,只有投入,没有收益,风险和收益出现完全背离,因此可归类为高风险负收益区。产品生产阶段是创新产品进行小批量或批量生产阶段,技术难题已经解决,相关工艺设备渐趋完善,技术风险已大大下降,扩大产能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融资风险进一步上升,市场风险开始显现,整体风险比较高。此阶段可获得部分产品订单,开始有所收益,风险和收益出现初步融合,因此可归类为高风险低收益区。市场销售阶段是创新产品大量销售阶段,也是创新成功与否的最终检验阶段,风险和收益情况比较复杂。一方面,由于 “干中学”等的学习效应,创新技术渐趋成熟,设备工艺基本完善,技术风险进一步下降,产品质量提高。同时基于“用中学”等的网络效应,用户会进一步接受创新产品,产品销量扩大,成本下降,竞争力增强。如果融资成功扩大产能,则规模效应显著,市场风险会呈整体平稳下降之势。此阶段大量创新产品的成功销售必然带来巨大收益,使得前期承担的风险能有效转化为高收益,创新成功,因此可称之为低风险高收益区。另一方面,由于风险传递的原因,市场阶段的风险是前面几个阶段风险的叠加;如果融资困难而不能扩大产能,则无法获取规模效益;而且由于市场需求和市场竞争等方面的不确定性,市场阶段本身也存在较大风险。因此也有可能市场阶段的风险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和分散,出现风险不降反升,产品销售有限,或者大大低于预期利润率,使得收益增长缓慢,创新不很成功甚至是失败,从而可称之为高风险低收益区。科技创新各阶段的风险与收益情况可如图3所示。
图1中,横轴表示收益,纵轴表示风险,R为风险曲线(虚线),W为收益曲线(实线)。从图上可以看出,OA段对应的风险很高,位于纵轴左侧,表示高风险负收益区(只有投入,没有收益),说明的是科学发现阶段和技术研发阶段。OB段对应的风险虽下降很多,但仍然较高,对应的收益曲线开始上升,并位于纵轴右侧,表示高风险低收益区,说明的是产品生产阶段。BC段对应了两条风险曲线(R1和R2)和两条收益曲线(W1和W2),说明的是市场销售阶段可能出现的两种情况。如果对应的是R1和W1,则说明风险仍在下降而收益持续上升,是低风险高收益区,创新成功;如果对应的是R2和W2,则说明风险不降反升,收益不升反降,是高风险低收益区,创新不成功甚至失败。
(二)科技创新的风险管理
科技创新的初始阶段只有投入,没有收益,风险最高(不一定损失最大),而最后阶段还可能会出现高风险和低收益,也就是说,高风险并不必然带来高收益。成功的科技创新就是一个对风险进行有效管理的过程。我们认为,科技创新的风险管理是指管理者基于对风险与收益权衡的基础上,对创新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处理和监控,以降低风险和承担必要的风险,避免或减少创新的风险损失。
一般而言,风险管理的基本环节包括风险的识别、评估、处理和监控。风险识别是指通过使用如风险因素调查法、事件树分析法等方法手段[4],尽可能找出各种潜在影响科技创新的不确定因素、风险的来源及其作用关系,并分析其中的正面影响(机遇)和负面影响(损失),为后续的风险评估打下基础。风险评估是在风险识别基础上,运用适当的定性方法(专家调查法、层次分析法等)和定量方法(如敏感性分析、模糊数学法等)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估计分析,以综合评估风险的整体水平。风险评估包括先对可能的风险进行评估,然后再对采取管理措施后的残存风险进行评估,其工作的准确性和质量将决定管理工作的效能,因而是一个相当重要的环节。
风险处理是风险管理的主要环节,是指对已评估的风险通常采取包括风险回避、风险分散、风险转移和风险承担等手段,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水平,并承担必要的风险。其中,风险回避是指主动放弃相对高风险的科技创新项目,而代之以相对低风险的选择,其实质是基于风险承受水平的考虑,主动回避那些相对不可控、不可转移和不可分散的较高风险,通过牺牲一些利益来消除潜在的高风险损失。风险分散是指通过选择相对高低风险不同的项目来进行组合开发创新,使得整体创新风险下降,其目的是通过低风险项目收益来部分弥补高风险项目可能失败时的损失,以使创新行为不因某高风险创新项目可能失败而中断。风险转移是指创新风险的部分或全部由一个承担主体向另一个或多个承担主体转移,其实质并非消除风险,而是增加风险承担主体以降低或缓解个体风险,通过利益共享来实现风险共担。风险转移通常采用两种方式:财务转移(即创新活动主体不变,而风险承担主体改变,通常在技术风险不大而财务风险较大时采用,如科技保险、股权融资等)和客体转移(创新活动主体和风险承担主体均发生部分或完全改变,通常在技术风险较大时采用,如联合创新、委托开发等)。[5]风险承担是指对创新中的风险基于认识的基础上而选择去承担风险后果,通常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认为风险不可避免,被动接受,二是认为承受风险可获得较大收益,如设立风险基金来主动接受。风险监控是风险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可采取持续监控和个别评估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其任务是全面跟踪风险并评价风险处理活动的执行情况,动态掌握风险的变化发展,以使风险始终处于可控制的程度。
总之,科技创新的风险管理是获取收益的必要前提,风险管理的有效程度决定了创新的收益大小及成败。但需要说明的是,对风险的管理也是有成本的,其成本不仅包括运作成本(即管理风险的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各种成本,如信息搜集、市场调研等成本),还包括风险成本(即为降低风险而导致的机会利益损失,如风险转移时利益的转移等)。风险管理需要经常在风险与收益间进行权衡。
三、科技创新风险的社会分担
从上文风险管理的论述中可以看出,相对于个体管理者而言,科技创新的风险因素其实可分为可控制的风险因素和不可控制的风险因素。管理范围内的决策风险、技术风险和生产风险中的部分风险因素是可控的因素,可以采取通常的计划、组织、协调等管理方式加以预防和控制。而对于管理范围外的一些不可控的风险因素如政策风险、融资风险等,则需要采用风险回避、风险转移等管理方式来应对,因而也是一个社会分担风险的过程。从风险分担的实质内容来看,就是要使社会各方在基于风险与收益权衡的基础上去增加对科技创新的投入,分散、降低创新过程中的风险因素,帮助创新者提高成功率,激励创新者的创新行为。我们认为,科技创新风险的社会分担除了上述的不可控外部风险原因外,还源于以下两点原因:一是创新成果的外溢性。尽管创新成功可使创新者获得巨大的私人收益,但私人并不能完全占有创新成果的收益。国外学者的研究也显示,研发的社会回报率大约是30%,而私人回报率约为7~14%。[6]创新成果的外溢性决定了一般情况下科技创新相对于社会需要是不足的,因此整个社会必须要对科技创新有所补偿,而风险的社会分担则可以很好地去激励科技创新。二是风险承担的有限性。风险具有客观性,不可能完全消除,科技创新者必须要承担必要的风险。风险的高低也是相对于承担能力而言的。对于具体的创新者而言,其风险承担能力是一定的,也是有限的。倘若整个社会能替创新者分担风险,则无疑相对提高了其承受能力,使其可以进行原先所无法承受的高风险项目,或者增加创新项目,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创新能力。
(一)科技创新风险的政府分担
政府对科技创新风险的承担着眼于科技创新的社会效益及其对经济发展的重大推动作用,而非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追求。在现代经济中,政府不仅是科技创新的领导者,也是主要的风险承担者之一。从完整的创新链来看,科技创新包括了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创新扩散三个环节。知识创新由于处于创新链的最前端,是科技创新的发源地,离市场距离最远,因而风险最高,必须要靠政府的资金投入才能维持正常运转。技术创新虽然紧密联系市场需求,但由于技术发展本身和市场竞争的不确定性导致风险依然很高,政府需要分担部分风险才能激励更多技术创新活动。创新扩散基本是市场行为,但政府的相关政策法规依然可以分担创新的政策风险,加速技术扩散,提高社会整体的科技创新水平。由此可见,在科技创新的整个过程中,政府可以是一个积极的风险分担者。政府的风险分担对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可用图2来说明。
图2中,横轴表示科技创新活动(Q),纵轴表示风险(收益,R),曲线ACD为没有政府分担的市场科技创新活动曲线,而曲线BCD为政府分担后的科技创新活动曲线,二者交于C点。从图中可以看出,基于风险收益的权衡,假定市场所能选择的风险(收益)水平为RA,所进行的科技创新活动为QA量,而政府分担后提高了创新者的风险承担能力,使得原先不能进行创新者可以进行创新活动,原先只能进行少量创新活动者可以增加创新活动,因而增加整个社会的科技创新活动,从QA量增加到QB量。此外,由于政府的风险分担,创新者可以选择极高风险(收益)水平的RA1处进行创新活动,而这常常是重大的科技创新活动,具有极强的外溢性,能够极大地提升整个社会的科技创新能力。可见,政府的风险分担将科技创新活动曲线既能向上推移,又能向外推移,不仅能增加科技创新活动量,而且能提高科技创新活动水平,对整个社会的科技创新活动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但是也要看到,创新的本质仍是一种市场逐利的行为,政府的风险分担是有很大成本的(财政支出、税收减免等),且政府的投入还会对私人资本产生一定的“挤出效应”,因此,凡是市场能够有效配置的科技创新活动,政府没有必要去分担风险。换句话说,政府的风险分担应主要集中在市场配置相对失灵的高风险领域,例如研发活动领域,通过增加创新者收益而使得市场仍然能够对科技创新活动发挥基础性的配置作用。在图2中我们可以看到,政府风险分担的促进作用是递减的,即随着风险(收益)水平的下降,政府风险分担所能增加的科技创新活动量是递减的(曲线ACD与曲线BCD之间的水平距离)。假定在风险(收益)水平RC处,政府的风险分担并不能增加科技创新活动量(即两条曲线相交于C点),则政府没有必要去分担风险,而此处一般也是低风险区域,私人资本也会积极进入,市场配置相对有效。
政府可以通过科技信息,制定科技规划,实施科技政策法规等来减少创新者所面临的外部政策环境的风险,但究其根本,政府对科技创新风险的分担能力源于政府强大的财政能力。一方面,政府可通过强制性的税收手段聚拢庞大的社会财力资源;另一方面,政府又可通过财政预算程序去分配财力资源。政府就可以通过财政的收入和支出政策来实现对创新风险的分担。政府的这种风险分担归根结底是增加财政对科技创新的投入,其目的或是分担创新者的风险损失,或是增加创新者的风险收益,总之是使创新者能够并激励其进行更多的创新活动。从财政的运用方式来看,我们可以把政府的科技投入划分为直接财政科技投入和间接财政科技投入两种形式,前者是指政府的财政资金直接拨付给特定科技创新主体,使得该主体能够进行创新活动,后者是指政府通过制定相关财政激励要求去引导科技创新,只有满足要求的创新主体才能获得政府的财政资金或者其他财政优惠,是一种变相的财政投入手段。
1.直接财政科技投入。直接财政科技投入是政府分担科技创新风险的基本措施。其特点是通过直接的财政资金拨付来支持特定科技创新主体开展研发活动,其目标是提供科学研究的基础设施,促进科学创新思想的产生,通过推动科学理论研究和技术研究的同步发展,加速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和推广应用。直接财政科技投入从资金运用方式来看又可分为财政科技拨款和财政科技资助两种形式,前者体现在政府的财政预算安排中,是对相对固定的科技创新主体的财政保障,后者则是根据政府具体的科技创新安排,对进行政府指定的或引导的科技项目的创新主体给予财政补贴。财政科技拨款的支持对象一般是非赢利性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它们位于科技创新的源头位置,所进行的科技创新活动主要是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由于这些科研活动离市场最远,风险最高,外溢性最强,市场无法解决其收益问题,因而必须要靠财政资金来保障。财政科技资助的支持对象主要是一部分企业,因为这些企业参与了政府鼓励和组织的研发活动,政府对这部分企业给予一定金额或比例的财政补贴。
2.间接财政科技投入。间接财政科技投入体现了政府对科技创新活动的规划和引导作用,其基本着眼点在于利用市场机制,以少量的政府资金或者一些财政优惠措施来降低科技创新中的风险损失,增加创新收益,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科技创新活动,促进科技发展。其主要的支持对象是进行科技创新的企业(包括企业化运作以赢利为目的的科研机构和实验室),常用的手段有税收激励、政府采购等。其中,税收激励是政府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和采用先进技术设备的基本措施。由于税收激励是政府把应收取的一部分税收收入让渡给企业,减轻了企业的科技创新成本,也使企业有更多的资金可用于研发,实质上是间接增加了政府对科技创新的财政投入。与其他的政策工具相比,税收激励的最大特点是在于通过市场来调配各行业、企业和项目间的研发投入,相对公平,因此不会扭曲市场竞争的作用。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为实现公共职能而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作为整个市场上最大的、购买力最强的买家,其有目的的、导向性的购买支出活动,能从创造市场需求方面去刺激科技创新,属于事后激励或反馈激励,即通过增加对创新产品的市场需求,来对创新者私人收益的溢出部分加以补偿。通过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各种采购措施,政府为科技创新开辟了另一种财政投入的渠道,能有效分担创新风险,提高创新收益,激励创新。
(二)科技创新风险的金融分担
金融对科技创新的风险分担是其功能的体现。金融概念涵义丰富,通常认为,金融是包括货币流通、信用提供、投资行为和银行机构在内的一个系统,金融系统主要由连接储蓄者和投资者的金融中介(银行)和金融市场(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构成,其基本功能就是对资金进行时间上和空间上的配置。默顿(Merton)和博迪(Bodie)[7]提出的金融6大功能之一是提供管理风险的方式。吴晓求(2003)[8]认为,现代金融的核心功能是配置风险。白钦先(2006)[9]从金融功能演进的视角提出了金融的扩展功能(经济调节、风险规避)和衍生功能(风险交易、信息传递、公司治理、引导消费、区域协调、财富再分配)。马宇(2006)[10]将金融体系的风险分担功能定义为:“通过金融体系将经济中的风险配置给投资者,分别由不同的投资者来承担,或者将投资者面临的风险进行跨时期配置,将风险分别由投资者在不同时期来承担,即投资者通过金融活动将自身面临的风险在时间上进行分散。”
根据美国学者艾伦和盖尔(2002)[11]的研究,金融系统的风险分担机制可分为横向风险分担机制(cross-sectional risk sharing mechanism)和跨期风险分担机制(intertemporal smoothing risk sharing mechanism)。横向风险分担机制通过金融市场实现,是指在既定的时点上,不同的投资者根据其风险承担能力和风险评价而购买和持有金融市场上的多种金融资产,构建投资组合,或者通过使用衍生金融工具重新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分担风险,以使得风险厌恶倾向强的人少承担风险,风险厌恶倾向弱的人多承担风险。马克威茨[12]的资产组合理论则说明,随着资产组合证券数量的增加,无论证券收益是相关的还是不相关的,都将导致方差(风险)变小。当证券组合的数量足够多且彼此相关系数接近零时,则资产组合的非系统性风险基本完全消除,只剩下系统性风险。
从图3可以看出,投资者在金融市场通过资产组合可以降低非系统性风险,但不能规避系统性风险。投资者在金融市场上还可以通过衍生金融工具来降低非系统性风险。衍生金融工具是在基本金融工具上派生出来的新型金融工具,包括期货合约(futures contract)、掉期(swaps)、期权(options)等远期合约。精巧设计的衍生金融工具可以将风险进行分拆、捆绑和重新包装与定价,通过金融市场交易而将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进行分担,有助于改善金融市场的风险配置状况。跨期风险分担机制是通过金融中介机构(银行)实现的,即银行通过吸收存款和对外贷款来平滑投资者不同时期内投资收益的风险。投资者通过去银行存款可规避系统性风险,即不管经济状况如何,银行存款为投资者提供了固定收益。银行专门从事资金融通,具有规模经济,可以把独立、分散的存贷活动集中起来,利用其专业化的知识与技能进行跨期配置,通过经营风险来获取收益。银行风险分担的特点是风险内部化,即将银行所管理的风险直接转化成自身所承担的风险,并通过用经济繁荣时期的剩余来抵补经济萧条时期的不足,能够在一定限度内承受经济生活中的系统性风险。需要指出的是,当整体经济风险很高,银行也面临破产倒闭威胁时,个体投资者的存款也不安全,金融系统的风险分担功能遭受到了极大破环,则整个社会包括政府、企业和个人都要承担全部的系统性风险。
从以上分析可知,如果说科技创新风险的政府分担是利用政府的财政资源去无偿资助创新者以减少其面临的风险损失来激励其创新,那么金融分担则显然是利用市场机制,强调风险与收益的对称,使得各种社会资本基于风险与收益的权衡通过金融系统来参与科技创新过程,为创新者分担风险损失,也共享创新成功收益。也就是说,金融系统能够为科技创新筹集资本,提供风险配置的方式,并通过资金流动纽带来实现对创新风险的分担功能,提高创新成功率,促进创新。
1.金融系统的信息生产和处理机制能为科技创新提供有用信息,减少信息获取成本,降低科技创新过程中的信息风险。从一定程度上说,风险是由于不完全和不对称信息条件下而造成的可能损失,因而信息是一种重要的经济资源,可以生产、交易并带来利益。金融系统在信息的生产和处理上具有相对优势。
一是证券市场可以为科技创新提供高质量低成本的投资决策信息,引导资本投向科技创新领域。根据法玛(1970)[13]的强式有效市场理论,证券市场是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当这个市场变得越大且越具有流动性时,基于一般均衡理论,股票价格可以完全反映全部市场信息,包括公开的(public)和私人的(private)信息,投资者就可以低成本地通过对市场上公开的股票价格变化的分析,实现对投资的决策。Andrei Shleifer(2000)[14]又进一步论证了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其根据有三点:一是投资者是理性的,能够合理评估证券的价格,证券市场价格是众多理性投资者相互博弈的结果;二是即使有些投资者是非理性的,但由于其交易行为是随机的,能够彼此抵消对价格的影响,使证券的价格始终维持在其内在价值上下波动;三是部分非理性投资者交易行为虽然具有趋同性,但由于市场中的理性套利行为,价格仍然会回归理性价格。综合以上观点可以看出,证券市场上众多投资者通过竞争,可使股票价格从一个均衡水平过渡到另一个均衡水平,高成长性企业股票的价格高于低成长性企业股票的价格,高新技术企业股票价格高于传统企业股票价格。证券市场竞争越充分,股票价格反映的企业经营情况的信息就越充分,市场信息非均衡程度也就越低,从而引导投资者向预期盈利能力高的科技创新型企业投资,完成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是金融中介机构凭借其专业化的信息生产与处理优势,能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信息的不对称,评估科技创新融资项目,提高创新成功率。Lelanda和Pyle(1977)[15]认为,由于信贷市场上贷款者和借款者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市场机制会受到严重损害。解决上述问题的一个方法就是贷款者尽量收集、审查借款者及其项目的信息,并在事后进行监督,也就是从事有关信息的生产。由于信息产品的生产具有规模经济的要求,与贷款者自己生产信息相比,将这一活动委托给某一专门从事信息生产的机构来做,更为有利。此外,由于信息的准公共产品的性质,机构收集整理后的信息对外出售时存在着定价等困难,但如果供自己使用,则没有如此难题。因而,金融中介机构就可以利用其自身信息生产和处理的优势来进行资金的融通活动。Greenwood和Jovanovic(1990) [16]将金融中介机构引入AK类型的内生增长模型,说明了金融中介机构的关键作用是收集和处理信息,为其客户提供关于投资项目回报的随机分布方面的信息。金融中介机构筛选过的投资信息有利于引导资金投向回报最高的科技创新项目,提高整个社会的资本边际生产率A,从而提高经济长期增长率。King和 Levine(1993) [17]则将金融中介机构引入熊彼特流派的增长模型,解释了金融中介机构的信息生产和处理功能是如何通过识别并将资金配置到最有可能成功的创业企业家手中,从而提升技术创新率。我们认为,银行基于其收集和处理的信息对需要融资的科技创新项目进行考察和筛选,能够有效评估创业企业家,并从中挑选最具前途的项目给予支持,客观上揭示了科技创新活动的潜在收益,也起到引导社会资金流向科技创新领域的积极作用。
2.通过提供多渠道的融资方式,促进创新资本形成,金融系统能有效降低科技创新的融资风险。科技创新的资本除了少部分来自于创新者的自有资本(包括从亲戚朋友处筹集的资本)和政府的财政投入外,大部分资本还需求助于金融中介机构和金融市场来筹集。能否成功融资是贯穿科技创新全程的最大风险。麦金农(1988)[18]曾分析了不可分割的投资和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强调了金融体系在推动企业采用新技术方面的重要作用,并指出:“由于事实上不可分割问题是如此重要,资金融通上孤立无援的企业家,很容易陷入一个低水平的均衡陷阱,除了一小部分很富裕的人之外,技术创新在这里将受到完全的限制。” Tadesse(2002)[19]认为,银行导向型金融体系和市场导向型金融体系在促进技术进步方面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在金融部门不发达时,银行导向型金融体系所起的作用比较大;而在金融部门发达时,市场导向型金融体系则能起到更大的作用。Atanassov(2007)[20]等人的研究表明,依靠债券和股票市场为技术创新项目融资的上市公司拥有更多的知识产权,并且这些知识产权在影响后来的专利方面具有更加显著的积极作用,因为相比较而言,债券和股票市场融资方式能给予经理层更大的决策权去投资于技术创新项目,并且经理层有更大的动力去追逐由技术创新活动带来的潜在的巨大预期收益。我们认为,由于科技创新不同阶段对融资的具体要求是不同的,因而市场融资和银行融资可以互相补充,难以相互替代。从整体说,我们可以把科技创新的融资需求划分为两个阶段:财政投入为主的需求阶段和市场融资为主的需求阶段。唯有建立起覆盖从科技创新源头到创新成果扩散等完整阶段的融资体系,才能真正解决科技创新中时刻面临的资金缺乏问题,降低科技创新的融资风险,鼓励科技创新行为。
四、结束语
科技创新的高风险可以带来高收益,但这依赖于对风险的有效管理。对创新风险的管理不仅需要创新者的管理技能,更需要整个社会构建起创新风险的分担体系。政府是科技创新风险的重要承担者,主要通过直接的财政投入来保障科技研发,并运用间接的财税措施去激励市场上的创新行为。金融的风险分担源于其风险分担的功能。金融市场具有横向风险分担功能,金融中介具有跨期风险分担功能,二者强大的信息生产和处理功能能够缓解科技创新中的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状况,降低创新的信息风险,并提供多种渠道引导投资者在风险与收益权衡的基础上投资科技创新领域,从而能为创新筹集资本,有效分担科技创新中的最大风险――融资风险。由此可见,一国的科技创新发展既需要政府的强力推动,又需要完善健康的金融系统来保障。
参考文献:
[1] Universities-National Bureau. The Rate and Direction of Inventive Activity: Economic and Social Factors[M]. UMI, 1962: 609-626.
[2] 克里斯•弗里曼. 工业创新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3] 赵玉林. 创新经济学[M]. 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
[4] 吴涛. 技术创新风险管理的方法与策略[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1(5):45-47.
[5] 谢科范. 企业技术创新的风险管理[J].科技进步与对策,1999(4):56-57.
[6] 龚传洲,艾华. 国外公共风险投资研究的述评[J]. 现代管理科学, 2010(11): 73-75.
[7] 兹维•博迪,罗伯特•C•默顿,戴维•L•克利顿. 金融学(第二版)[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0.
[8] 吴晓求.现代金融的核心功能是配置风险[J]. 经济经纬, 2003(6): 125-128.
[9] 白钦先,谭庆华. 论金融功能演进与金融发展[J].金融研究,2006(7):41-51.
[10] 马宇.金融体系风险分担机制研究――基于经济全球化的视角[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
[11] (美) 富兰克林•艾伦,道格拉斯•盖尔. 比较金融系统[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12] (美)哈里•马克威茨(刘军霞,张一弛译). 资产选择――投资的有效分散化[M]. 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
[13] Eugene F. Fama. Efficient Capital Market: A Review of Theory and Empirical Work[J]. The Journal of Finance.1970, 25(2): 383-417.
[14] Andrei Shleifer. Inefficient markets: an introduction to behavioral finance[J].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15] David H. Pyle, Hayne E. Leland. Information Asymmetries, Financial Structure, and Financial Intermediation[J]. The Journal of Finance.1977, 32(2): 371-387.
[16] Jeremy Greenwood, Boyan Jovanovic. Financial Development, Growth, and the Distribution of Income[J].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990, 98(5): 1076-1107.
[17] Robert G. King , Ross Levine. Finance and Growth: Schumpeter Might Be Right[J].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1993, 108(3): 717-737.
[18] (美)罗纳德•J•麦金农(卢骢译). 经济发展中的货币与资本[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1988.
关键词:科技型;融资;对策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强调,要逐步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强化科技创新支持政策。目前,制约科技型企业创新的一个突出矛盾是金融资源和科技资源缺乏有效的结合。科技型企业是吸纳高科技成果的有效载体,发展并搞活科技型企业对于推动高新技术的产业化和传统产业的高新技术化以及缓解就业压力都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而融资问题一直是困扰科技型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这其中既有科技型企业的内在因素,也有金融体系和政策环境方面等外在原因。因此,如何在科技和金融的结合方面进行探索创新,如何发挥政府科技资金的引导、整合、集聚作用,优化投资结构以及提高整体经济效率具有现实的意义。
一、科技型企业融资中存在的问题
(一)内源融资中存在的问题
内源资金是指企业内部运营产生的资金流,和企业的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主要由企业内部滚存收益以及固定资产折旧组成。据有关资料显示,科技型企业只占我国企业总数的3%,却贡献了我国60%的专利和80%的新产品,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的资料显示,80%的科技型企业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融资难的问题,特别是缺乏权益融资渠道,内源资金成为科技型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而科技型企业发展时间短,在科研和技术开发方面投入资金较多,科技转化为产品时间周期长且风险水平高,导致科技型企业普遍利润水平低,企业内部留存和滚存收益不大,加之科技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大,企业折旧产生的现金流量不大。都导致科技型企业内源资金紧缺,内部筹资不畅,严重制约了科技型企业的发展壮大。
(二)外源融资中存在的问题
外源融资主要是通过一定的方式在企业外部取得的资金,主要包括金融机构贷款、资本市场筹集以及其他外部筹资。一般来说,由于科技型企业在内源资金无法满足企业发展需要时才从外源进行融资。目前,由于科技型企业规模普遍较小,难以上市并在资本上筹集资金,真正占外源融资主渠道的还是银行提供的信贷资金。由于金融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以及2011年以来国家多次上调存款准备金,国家金融政策偏紧的大环境下,对科技型企业提出了越来越苛刻的条件,往往找到了好的投资机会也贷不到资金,科技型企业融资良性局面难以形成。近年来,风险投资作为权益性资本在科技型企业融资比率逐步加大,但科技型企业风险投资的发展也刚刚起步,风险投资的规模较小,企业接触风险投资的渠道少,造成很多具有投资价值的企业没有被风险投资发掘,风险投资的规模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的内部融资需求。
二、对提高科技型企业融资水平的对策
(一)提高科技型企业管理者对融资工作的认识是前提
首先,科技型企业管理者要树立正确的融资观,企业融资不是越多越好,要根据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和发展的资金需求进行资金筹集,避免过早筹集而造成资金浪费和资金利息损失。其次,要树立内源资金资金机会成本的观念,内源资金虽然不需要支付资金利息,但其存在一定的机会成本,其资金机会成本往往高于外源资金利息支出。再次,要树立最佳资本结构的筹资搭配意识,从本质上来说,内源资金和外源资金并没有前后之分,企业要根据自己发展的阶段以及内外资金源情况来确定筹资比率,在资金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内源资金和外源资金比率不同可导致企业报酬率的不同。所以,通过不同的筹资组合来确保企业始终保持资金成本最低。
(二)挖掘内部资金潜力是根本
当前,我国提出企业要走内涵式发展的道路,科技型企业也不例外,在融资渠道上科技型企业首先要不断发掘内部资金潜力来满足发展需要。一要增收节支。增加收入可以直接增加企业的利润,在收入变现的情况下增加企业的现金流,而降低成本费用可以减少企业资金外流,增加企业的利润留存,所以科技型企业要千方百计抓好内部资金的“双头管理”,通过增收节支手段来提高内源资金对企业融资的“满足率”,在解决资金需求的情况下也降低了企业财务风险。二要加速资金周转,提高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以及总资产周转率,减少应收账款、加大清收力度,发现风险并及时预警,不断将应收账款坏帐风险降低在最低限度内。要提高存货周转率,减少库存或实行零库存管理,避免资金积压造成的资金沉淀,也防止存货过期而造成的损失。在提高流动资产周转率的同时也要不断提高总资产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的提高对企业来说是一种“薄利多销”政策的体现,在科技型企业普遍利润率不高的情况下,可以提高企业的利润,进而增加企业利润留存和积累。
(三)完善外部融资服务体系是关键
科技型企业融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外源性融资渠道不畅、融资不足。解决科技型企业融资要借助多层次资本市场,包括柜台交易、创业板等多种渠道。要进行新的制度设计,规范企业融资行为,逐步构建一个能够集合科技资源、金融资源,包括资本市场和银行、企业三方面资源的一个公共金融服务平台,以解决企业融资中的瓶颈问题。要大力发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科技型企业小额贷款、票据贴现、咨询业务以及贷款转让业务。同时要设立贷款再担保机构,发展科技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规范科技型企业与银行及其贷款担保公司的借贷保关系,加强贷款担保公司风险控制,逐步建立起科技型企业贷款担保体系。政府要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融资服务,通过财政资金的形式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以引导社会资金对科技型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带动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企业的贷款投入,通过多元资金投资的拉动来带动更多社会资金对科技型企业的投资,不断促进科技型企业科技成果向产业化转移,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参考文献:
[1]张玉明、邓志钦、燕鹏.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策略与资本结构优化[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5,(7).
摘要: 金融服务外包是一种新型的金融业务,是金融业为适应金融业的激烈竞争,降低成本,提高核心竞争力而走出的一条新出路,同时也蕴藏着巨大的风险。在研究了金融服务外包的相关理论文献后,从金融服务外包的内涵和理论基础出发,借鉴金融外包服务发达国家的风险防范经验,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以及经典案例的经验和教训,最终提出了我国应对金融服务外包风险的措施。
关键词:金融外包;风险防范;监管机构
一、金融服务外包研究意义
作为第三产业的服务业,社会影响力越来越大,与人们的生活环境密切相关。而服务外包作为我国服务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在我国已经呈现加速发展的态势。现代金融服务外包是服务外包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的金融服务外包,已经发展到知识处理外包(KPO)、业务流程外包(BPO),并开始涉及知识流程外包(KPO)、第三方管理(TPA)等高端外包形式,各金融机构和服务商也因此受益巨大。市场在壮大,必须要建立健全相关的风险防范机制,灵活、有效的应对各种风险,才能实现良性的发展。受监管实体越来越多的依赖外包业务,可能会影响到其管理风险及服从监管要求的能力,并对受监管实体的可持续性及其履行客户责任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鉴于此,应对金融服务外包风险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其意义在于:系统研究我国金融服务外包的现状和问题,为识别当前我国金融服务外包领域中的风险做好理论铺垫;通过对我国金融服务外包风险防范的研究,为我国金融行业良性发展提出可行性建议。
二、我国金融服务外包风险的具体体现
(一) 不良贷款清收外包及其风险
对于金融机构产生的不良个人消费贷款,传统的清收方法成本高、耗时长,部分金融机构将不良贷款外包给专门的清收机构。外包清收的品种包括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助学贷款、工程机械贷款等,清收的范围主要是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目前,清收外包业务中存在的风险主要有两点。一是外包清收资金控制存在风险漏洞。二是客户资料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二) 信用卡账单制作外包及其风险
信用卡信息外泄事件现今已经屡见不鲜,美国某信用卡服务商曾受到了黑客攻击,造成近4000万持卡人的个人信息泄漏。据统计,我国至少有一半以上的银行将信用卡账单制作业务外包给第三方的专业机构。外包服务商承担了信用卡账单信函的打印、封装和投递功能。这首先会引发数据外泄的风险。外包服务商配置的打印封装系统往往为分体式,操作人员就有机会接触到打印在纸张上的客户隐私信息。其次,存在着持卡人信息泄露的风险,例如外包服务商有可能将持卡人的个人信息泄露给广告公司。
三 、我国金融服务外包风险防范
(一)合理确定金融服务外包的业务范围和服务商
(1) 实行业务外包以前,金融机构应制定外包的具体政策和标准,主要包括对哪些业务适合外包做出评估。同时,应该全面考虑业务外包的程度问题、风险集中问题,以及将多项业务外包给同一个服务商时的风险问题。
(2)外包服务商的业务水平直接关系到外包活动的成败。在做出外包决策后,金融机构的管理层应听取来自内部或外部的法律、财务专家、人力资源的意见,然后才可以按照自身的需求去寻找擅长该业务的所有高级公司,通过仔细的调查、分析和比较,选择最合适的外包服务商。此外,也要考虑外包服务商的财务状况。
(二)、外包风险内部评估
在开始实施金融服务外包之后,为了确保及时将风险消灭在萌芽之中,或者在风险来临之前获得信号,把风险带来的损失降低最小,必须在外包的过程中时刻对风险进行内部评估。
(1)派专人到外包服务商的公司任职,及时与外包服务商沟通在外包业务中存在的问题,特派员作为一个中间人协调和处理在业务中可能出现的矛盾。这种方法相对比较可靠,但容易受到地域等因素的影响。
(2)缩短金融机构和外包服务商沟通的周期。由于外包业务的关系,外包服务商肯定要定期向金融机构汇报业务报表或有关业务的进展情况。尽量控制一个合理而有效的沟通周期以便于及早发现问题。
(三)、完善金融外包监管制度
(1)金融监管当局应采取不同的监管程序。金融监管当局针对不同的业务和不同的外包服务商应采取不同的监管程序。对于明确规定可以外包的业务,只需要经过备案程序即可,而对于规定之外的业务,则应经过监管机构的审查与批准程序。对于不同的外包服务商,也应采取有差别的监管程序。
(2)金融监管当局应进行外包业务的持续监管和系统性风险监管。为了实现持续监管,可借鉴国际监管组织制定的监管原则,要求金融机构在外包合同中制定相关条款,确保监管当局随时可获得监管所需的资料。
(3)金融机构及外包服务商均应制订应急计划。金融机构应该尽力要求外包服务商制订应急计划,保证信息技术的安全性,以及发生意外情况时灾难恢复能力。对业务外包的各种意外情形,外包商应设计必要的应急计划。
四、结论
我国金融外包业务的风险,第一类业务,主要集中在人力风险和管理风险中。需要时刻注意外包服务商的内部人员可能出现的不稳定所带来的风险。第二类业务,即金融机构非核心业务的外包,因其涉及IT系人力资源和内部审计等业务,则需要对内部风险中的财务风险、决策风险、管理风险、和外部风险中的技术风险及外包服务商风险加强监控和管理。第三类业务,属于支持性的核心业务,由于触及公司的一些核心内容,对于风险的控制则最为重要,其可能遇到的风险主要在财务风险、决策风险和管理风险的内部风险,以及外部服务商风险的外部风险等方面。
要防范金融服务外包过程中各种风险,我国须重视在岸服务外包市场开发,走有中国特色的“内外结合”发展道路。要想更好地发展中国的金融服务外包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并完善外包服务商的资格审查和信用评级制度,以及有效的外包监管制度。2.制定相关法律。完善的法律可以保证外包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3.政府合理规划和建设金融服务外包园区和城市。充分发挥政府前瞻性的长远规划,应将各大城市分开管理,给予差别的政策,以最大程度充分发挥各城市的优势,避免各城市之间的盲目竞争。
[参考文献]
[1]刘莉,吴绒,李楠.金融外包管理.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2年
[2]杨琳,王佳佳.金融服务外包:国际趋势与中国选择.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
[3]杨隆丰,王铁山,吴艳琴.商业银行金融服务外包的决策模型与战略选择.科技管理研究,2009,(6):366~369
关键词:风险投资 市场机制 问题 对策
一、风险投资的概念
风险投资是指由风险投资者提供风险资本,风险投资公司以风险企业为投资对象进行投资、管理、运作的一种融资过程与方式。风险投资是高科技产业的助推剂,它在高科技产业化的关键时刻切入,填补了高科技产业化过程中,研究与开发阶段的政府拨款或企业(个人)自筹与工业化大生产阶段的银行贷款之间的空白,使高科技产业化的各个环节由于有了资金的承诺而成为可能,在促进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风险投资自产生开始就与高新技术企业密不可分,二者的融合是源于彼此的内在需要、符合两者本质特性的自然结合,也正是这种互利的融合决定了两者之间的作用关系不仅仅是单向的,而是一种双赢的关系,所以完善和发展我国风险投资非常重要。
二、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
1.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我国目前缺乏专门以风险投资为调节对象的法律法规,风险投资处于一种法律保护相对薄弱的境地。与风险投资密切相关的《公司法》存在一些不利于建立风险投资体系的条款。如最新的《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权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等等。这一规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国内风险投资公司以股权回购方式退出资本。
2.缺乏适宜的文化环境
风险投资主要用于高新技术创业及其新产品开发,由其投资对象决定风险投资的高风险性,需要投资者具有冒险精神,但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及其所形成的惯性思维,阻碍了一个适合风险投资发展的文化环境的形成,从一般意义上的文化分析,不适宜性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传统文化中诚信观念的淡薄和企业道德的缺乏,对社会的各个层面都产生直接的影响,导致市场的严重失序;二是由于长期的计划安排方式,使许多科技人员产生了安于现状、依赖国家的思想,缺乏用于冒风险的创业精神;三是在国家创新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中,普遍存在着论资排辈、讲关系讲人情的现象,没有真正形成“以人为本”的文化气氛。
3.风险投资方面的优秀人才匮乏
现行从事风险投资的人才队伍,多为技术干部转业,他们虽具有技术专业知识,但缺乏金融知识,也缺经营管理和开拓市场的经验。而新引进的人才,虽有现代科技知识、金融知识,但对风险投资的基本过程没有实践经验,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历程也没有亲身的经历,往往以一般项目投资理论来指导风险投资运作,容易忽略风险控制而导致投资战略的失误。风险投资退出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作,专业人才的缺乏将导致不合理的退出行为发生,最终影响到退出和价值增值的实现。
4.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不畅,各种退出方式所占比例不合理
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调查报告中指出,受金融危机影响和对经济前景的担忧,2008年全球股市暴跌,部分股市创下历史最大年度跌幅,市值大幅缩水,投资者蒙受惨重损失。股市的持续低迷,使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大减,新股发行频率降低直至停滞。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方式主要以股权转让为主,而其他退出方式仅占很少比例,各种退出方式不合理。
三、促进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策略
1.拓宽资金来源,实行风险投资主体多元化
我国应拓宽资金来源,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政府应逐渐淡出投资人的角色,鼓励更多的民营和个人资本参与到投资中,以规范市场运作。除了借鉴国外发展产业风险投资的经验,在控制金融风险的前提下,使从事养老基金、保险基金、住房基金等民间资本的这些机构、投资者以及一些具有良好市场业绩的上市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来介入风险投资领域,将为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直接融资来源与渠道,促进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
2.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
由于风险资本存在着周期性特征,因此能否有效地兑现资本收益,即将其所投的资金由股权形态转化为资金形态即变现就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为了促进风险资本的顺利循环以及增量风险资本的进入,就必须考虑建立起有效的风险资本退出机制。我国风险投资最现实可能的退出方式为企业购并,其他几种较为现实可能的退出方式依次为创业板交易、风险企业回购和买壳上市。
3.优化风险投资的投资环境,加快制定有关风险投资的法令法规
建立规范风险投资运营机制的法律制度,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表明,立法和监督是促进风险投资健康发展的保障。风险投资是为风险企业提供创业资本,通过管理上的参与将科技成果“孵化”为现实生产力的特殊投资,它不同于任何形式的传统投资。风险投资是一种法制化的市场行为,必须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因此,严格规范风险投资的运营机制,是保证我国风险投资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措施。
4.加快风险投资中介机构及项目评估机构的发展
风险投资中介机构是运用各种金融工具为筹集者和投资者服务的专业性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顾问、资信评估机构、技术信息咨询机构、专业市场调查机构等专业机构。建立具有高度权威性的投资项目评估专门机构,由有经验的评估专家对风险投资项目经行评估等专业服务,以指导投资者进行有效的投资。
总之,随着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日益紧密结合,风险投资也越来越显著地发挥出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作用,我们应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及制度建设,采取政策鼓励,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开拓风险投资资本来源,引进风险投资人才,提供最佳退出渠道及加强风险投资机制建设等措施,积极促进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健康发展,使风险投资更快的推动我国的科研成果商品化、技术产业化和高科技企业的成长和发展。
参考文献
[1]胡海峰.风险投资学[M].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
[关键词]风险投资市场机制问题对策
一、风险投资的概念
风险投资是指由风险投资者提供风险资本,风险投资公司以风险企业为投资对象进行投资、管理、运作的一种融资过程与方式。风险投资是高科技产业的助推剂,它在高科技产业化的关键时刻切入,填补了高科技产业化过程中,研究与开发阶段的政府拨款或企业(个人)自筹与工业化大生产阶段的银行贷款之间的空白,使高科技产业化的各个环节由于有了资金的承诺而成为可能,在促进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风险投资自产生开始就与高新技术企业密不可分,二者的融合是源于彼此的内在需要、符合两者本质特性的自然结合,也正是这种互利的融合决定了两者之间的作用关系不仅仅是单向的,而是一种双赢的关系,所以完善和发展我国风险投资非常重要。
二、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
1.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我国目前缺乏专门以风险投资为调节对象的法律法规,风险投资处于一种法律保护相对薄弱的境地。与风险投资密切相关的《公司法》存在一些不利于建立风险投资体系的条款。如最新的《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权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等等。这一规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国内风险投资公司以股权回购方式退出资本。
2.缺乏适宜的文化环境
风险投资主要用于高新技术创业及其新产品开发,由其投资对象决定风险投资的高风险性,需要投资者具有冒险精神,但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及其所形成的惯性思维,阻碍了一个适合风险投资发展的文化环境的形成,从一般意义上的文化分析,不适宜性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传统文化中诚信观念的淡薄和企业道德的缺乏,对社会的各个层面都产生直接的影响,导致市场的严重失序;二是由于长期的计划安排方式,使许多科技人员产生了安于现状、依赖国家的思想,缺乏用于冒风险的创业精神;三是在国家创新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中,普遍存在着论资排辈、讲关系讲人情的现象,没有真正形成“以人为本”的文化气氛。
3.风险投资方面的优秀人才匮乏
现行从事风险投资的人才队伍,多为技术干部转业,他们虽具有技术专业知识,但缺乏金融知识,也缺经营管理和开拓市场的经验。而新引进的人才,虽有现代科技知识、金融知识,但对风险投资的基本过程没有实践经验,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历程也没有亲身的经历,往往以一般项目投资理论来指导风险投资运作,容易忽略风险控制而导致投资战略的失误。风险投资退出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作,专业人才的缺乏将导致不合理的退出行为发生,最终影响到退出和价值增值的实现。
4.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不畅,各种退出方式所占比例不合理
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调查报告中指出,受金融危机影响和对经济前景的担忧,2008年全球股市暴跌,部分股市创下历史最大年度跌幅,市值大幅缩水,投资者蒙受惨重损失。股市的持续低迷,使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大减,新股发行频率降低直至停滞。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方式主要以股权转让为主,而其他退出方式仅占很少比例,各种退出方式不合理。
三、促进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策略
1.拓宽资金来源,实行风险投资主体多元化
我国应拓宽资金来源,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政府应逐渐淡出投资人的角色,鼓励更多的民营和个人资本参与到投资中,以规范市场运作。除了借鉴国外发展产业风险投资的经验,在控制金融风险的前提下,使从事养老基金、保险基金、住房基金等民间资本的这些机构、投资者以及一些具有良好市场业绩的上市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来介入风险投资领域,将为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直接融资来源与渠道,促进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
2.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
由于风险资本存在着周期性特征,因此能否有效地兑现资本收益,即将其所投的资金由股权形态转化为资金形态即变现就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为了促进风险资本的顺利循环以及增量风险资本的进入,就必须考虑建立起有效的风险资本退出机制。我国风险投资最现实可能的退出方式为企业购并,其他几种较为现实可能的退出方式依次为创业板交易、风险企业回购和买壳上市。
3.优化风险投资的投资环境,加快制定有关风险投资的法令法规
建立规范风险投资运营机制的法律制度,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表明,立法和监督是促进风险投资健康发展的保障。风险投资是为风险企业提供创业资本,通过管理上的参与将科技成果“孵化”为现实生产力的特殊投资,它不同于任何形式的传统投资。风险投资是一种法制化的市场行为,必须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因此,严格规范风险投资的运营机制,是保证我国风险投资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措施。
4.加快风险投资中介机构及项目评估机构的发展
风险投资中介机构是运用各种金融工具为筹集者和投资者服务的专业性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顾问、资信评估机构、技术信息咨询机构、专业市场调查机构等专业机构。建立具有高度权威性的投资项目评估专门机构,由有经验的评估专家对风险投资项目经行评估等专业服务,以指导投资者进行有效的投资。
总之,随着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日益紧密结合,风险投资也越来越显著地发挥出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作用,我们应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及制度建设,采取政策鼓励,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开拓风险投资资本来源,引进风险投资人才,提供最佳退出渠道及加强风险投资机制建设等措施,积极促进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健康发展,使风险投资更快的推动我国的科研成果商品化、技术产业化和高科技企业的成长和发展。
参考文献:
[1]胡海峰.风险投资学[M].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