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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意识的内涵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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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意识的内涵

第1篇:法治意识的内涵范文

关键词:教育均衡;结对;资源共享;存在问题

中图分类号:G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992-7711(2012)03-008-3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整体提升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将均衡发展作为义务教育的战略性任务,提出要率先在县(区)域内实现教育均衡发展。

青岛市市南区共有义务教育学校40所,在校学生近4万多人。全区省、市级规范化学校合计36所,占全区学校总数的90%。近年来,市南区坚持科学的教育发展观,把实现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摆在突出位置,如今市南区已经较好地解决了硬件的均衡问题,下一步要着重突破软件均衡的瓶颈,不断追求指向优质、效能、特色的高水平均衡。

华东师范大学范国睿教授指出: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教育均衡发展正从外延式发展逐步走向内涵发展。外延式发展主要是依靠追加外部教育资源投入的方式来促进教育均衡;而内涵发展主要是依靠充分挖掘内部潜力的方式来促进教育均衡,主要依靠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发挥主观能动性,因地制宜,充分挖掘现有资源的最大潜力,改革教育教学过程,以实现教育均衡的目的。

正是在全面分析了市南区义务教育发展实际的基础上,立足探索教育均衡内涵发展的道路,2008年9月,市南区教体局下发了《市南区教体局优质学校带动工作方案》,在两年的时间里,主要通过校际捆绑、优质带动,来推动市南区优质均衡教育,从而加快市南区的现代化进程。

一、规划统筹,组织完善,三点驱动,全面构建教育均衡内涵发展的保障体系。

为推进区域教育实现优质均衡发展,2008年市南区出台《区域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三年规划》,其中明确提出了优质均衡发展的总体目标,即:积极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率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把教育作为全面改善民生的头等大事,进一步完善教育体系,优化教育结构,推进素质教育,深化教育研究、培育办学特色、丰厚教育底蕴,区域优质教育资源继续向深度和广度扩展。

在《规划》中我们还明确了全面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基本思路,即:在推进策略上强调“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三驾并驱、立体推进”;在指导原则上突出“区域联动、优势引领、差异发展、重在实效”;在操作策略上体现“难点聚焦、热点跟进、重点突破”,使城区经济和教育发展的成果惠及到市南的每一个学生。

同年,市南区还通过下发《关于统筹优质教育资源,打造均衡教育强区的实施意见》(南教体[2008]78号),明确指出优质学校要积极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向其他学校输出先进的教育思想、管理经验等,帮扶相对薄弱的学校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主动向兄弟学校提供成功的管理经验与教育教学经验。文件对发挥优质学校的示范作用,带动区域学校办学水平的整体提升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市南区的优质学校带动工程主要由区教育局行政部门、区专家评估团和区教育研究指导中心三支力量构成。教育局提供行政支持,负责日常的区域推进工作。专家评估团对带动工作进行集中调研和评估工作。教育研究指导中心承担指导学校日常研究,组织专题研讨,专题培训等。三点驱动,全面展开区域内教育均衡内涵发展的实践与探索。

二、责任分解,制度保障,结对签约,构建教育均衡内涵发展的支持机制。

典型而稳定的优质带动,表现为一种特定的校际关系和互动方式,是一种契约和机制,优质带动的计划和项目的实施一般要持续相当的时间,需要具体而持续的政策和制度保障。鉴于此,市南区2008年制定并下发了《市南区教体局优质学校带动工作方案》,实行优质学校带动工作责任制,由教育局各职能部门牵头,将优质学校带动工作细化,并在加大对结对学校的资金投入力度、加大对结对学校的师资配备和人才交流力度、加大对结对学校的教师专业化培训力度、加大对优质学校带动工作表现突出者的奖励力度四个方面给与结对学校强有力的政策支持,为优质学校带动工作营造了优厚的政策环境,提供了有利的制度保障。

同时,市南区还制定了《优质学校带动工作责任书》,明确规定了优质学校和结对学校的工作职责,区内的第26中学与第51中学、市实验小学与定陶路小学、嘉峪关学校与天山小学六所学校以“一对一”的方式结对,并签订“优质学校带动工作”合作协议书,在管理、教研等方面开展深度交流合作。市南区教育研究指导中心以“一托四”的方式与第48中学、第5中学、宁夏路第二小学、燕儿岛路第一小学建立联系学校关系,各参与单位都签订了《市南区教育研究指导中心联系学校责任书》,完善了优质学校带动的政策和制度保障机制。

三、增值评价、督导跟进、指标量化,形成教育均衡内涵发展的评价体系。

如何从评价体制方面保障相对薄弱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如何确保学生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如何通过评价激励学校发展,防止在学校均衡发展中出现“削峰填谷”或“低水平均衡”的现象,对学校进行效能增值评价无疑是一个有效的途径,基于此,2008年-2010年市南区教育局牵手中央教科所督导与评估研究中心,引进了“学校增值评价”项目。建立了涵盖所有学生德、智、体共三大版块几十项指标的基础数据库。完成了近三年的六年级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和全区所有学生期末测查成绩的采集,共收集数据信息100万条。在信息采集的基础上,我区还尝试以“一校一图”的形式对数据进行真实呈现和客观分析,并以“一校一策”的方式,针对数据呈现和分析出来的情况,对每一所学校提出需要进一步深化、巩固、调整和改进的对策建议,然后再由学校拿出具体的推进方案。通过增值评价研究,我区无论在评价理念、评价策略、评价工具、评价路径上都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为整个区域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助力。

在开展新的评价方式研究的基础上,我区还制定了《优质学校带动工作、教育研究指导中心联系学校评价指标》,确立教育管理带动、教育资源共享、教学研究促进、工作实绩效果4个一级指标体系,并细化分解出理念带动、管理带动;专家共享、学习共享、成果共享;名师促进、研讨促进、质检促进8项二级指标体系,每个指标体系都配以相应的权重比例,通过市南区教育督导顾问团,两年一轮,每年一次,定期对优质学校带动工作的学校、教育研究指导中心联系学校进行跟踪督导评估。督导顾问团根据《评价指标》的权重比值,通过听取优质学校带动工作的学校、教育研究指导中心联系学校双方领导汇报工作情况;查看相关的材料;与学校教师座谈;进行教师问卷等方式与结对双方进行交流与反馈,指导优质学校带动工作,以行政的力量来有效促进学校各项活动的开展。

四、资源共享、结对联动、共同发展,夯实教育均衡内涵发展的核心基础。

我区优质学校带动开展了2年多以来,三组一对一结对学校和教育研究指导中心一拖四结对单位开展了多方面的研究实践,以资源共享、结对联动、共同发展,切实促进我区教育均衡内涵发展。

(一)制度保障,管理落实。

根据《市南区教体局优质学校带动工作方案》相关要求,结对学校均成立了由双方校长亲自挂帅、分管副校长抓落实的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了详细完备的工作制度,保障优质带动工作的顺利进行。

嘉峪关学校和天山小学在签订结对协议之后,为保证工作稳步有序有效地开展,跟进了多项具体措施。建立了 “联络员”制度、“管理共享”制度、“师徒帮扶”制度、“教学研究联动”制度、“教学评价”共享制度。规定嘉峪关学校每学期向天山小学公开学校办公会议1―2次,每学期开展6对师徒帮扶,每月开展一次学科集备或教研活动,定期组织试卷研制、制卷质量分析、质检数据对比、质检分析等。青岛第26中学在与青岛51中学结队之后,也围绕着两校联络员工作、月度活动、师徒结对、集备、毕业班工作以及德育等学校重点工作制订了一系列帮扶结对的制度,保证此项工作有效实施。

(二)资源共享,交流成长。

实施优质学校带动工作,就是为了打破学校的地域限制,使学校间分享优质教育资源,交流优秀管理理念,提高教育资源利用率。优质的教育资源,就应该让更多学习者去应用、去共享。资源共享既涉及包括校舍、设备仪器和图书等在内的硬件资源,也涉及包括教师、课程等在内的软件资源。

为共同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优化课堂教学,切实做到教学高质减负。市南区第26中学与第51中学首先从课堂教学研讨开始做起,采取“同课异构”的研讨方式推进课堂教学交流。结对仅一年的时间,两校就举行“同课异构”活动4次,两校共有80多位老师参与了活动。无论从参与的广度还是研讨的深度都起到了计划所设想的目标,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此外,两校还就直升工作经验交流、中考复习资料、名师培训等方面资源共享,取得了很好的带动效果。

市南区教育研究指导中心在与第48中学、第5中学、宁夏路第二小学、燕儿岛路第一小学的带动工作中,除了组织名师访学与名师送教、校长任职资格与骨干教师培训等,还加强结对学校的学科培训和学科活动,组织了四所学校的50余人次,参加了全国、省、市级的涉及语、数、英、体育、科学、综实、品德、信息技术等学科的培训活动。教师们通过观摩课例、互动研讨、专家讲座、实地考察等多种方式开阔了眼界,提升了理念,习得了教育教学研究的方法,此外,中心还加强了对联系学校的网管员进行信息技术专业培训,提高了网络管理员的技术水平,创造优质资源共享平台。

(三)定期商讨,结对联动。

我区优质学校带动工程的结对学校针对实际问题和共性问题,通过定期会议,教学研讨共同商讨,联合行动。

教学研究是提升教师专业水平,优化课堂教学,提高学校教学质量及办学品质的重要手段。为了进一步促进四所联系学校的教学研究能力,我区教育研究指导中心做了大量的工作:各科教研员们频繁深入四所联系学校,走进课堂听课、评课。深入教研组,参与集备,研究教材教法。一年里,小学大多数学科达到95%以上,初中各学科不仅达到100%,且多次指导许多教师。参与学校集备小学105次、初中198次;指导教师出区级公开课、研究课32节,市级公开课、研究课6节,省级公开课优质课4节。与教师们零距离地接触,教研员们的指导更具有针对性、实效性,而教师们的收获则更加明显。

在广泛调研,全面听课的基础上,我区还确立了培养骨干,打造学科组,以点带面促进提高的指导策略。重点打造了宁二数学组、燕儿岛的语文组、青岛5中英语组、48中的化学组是确定重点打造的教研组。各学科并在培养了多位骨干教师,在教研员老师的重点培养和精心指导下,这些教师进步大,发展快,已经逐渐成长为学科的骨干教师。

定陶路小学依托市实验小学良好的教育资源,学校双周一次的教研活动向市实验小学的教研组长、名师及本校全体教师开放,实现教研活动阳光化。两校协商实施“手拉手”青蓝工程,与市实验的名师结成互助对子,按照“拜名师、学名师、赶名师、成名师”的思路,强化教师队伍建设,思路清晰,可操作性强。2010年3月举行“青岛市实验小学名师个人教育教学研讨会”, 4月以骨干教师展示为核心举办学校综合研讨会,5月展示青年教师的学习成果,这些丰富多彩的教学展示活动均邀请定陶路小学参加,并结合活动主题开展碰撞及研讨。每年学期初,两校还共同确立年度研究主题,进行研究任务分工,为两校的教学研究互动搭设平台。

(四)共同发展,携手提高。

内涵发展追求的是资源利用的实效性, 内涵发展体现的是非平衡向平衡的流动。在资源共享的条件下,一所学校在使用其他学校的优势资源的同时,也向其他学校提供了自己的优势资源。区域内的学校在彼此互补的状态下,互相学习和互相促进,最终获得共同发展。

“一对一”的结对学校工作成效:为学校管理和教师教学研究搭建了交流沟通的平台,督促学校将优质带动工作纳入到学校重点工作当中,并通过交流使结对学校在制度建设、管理重心下移等方面获得了许多经验,实现了学校间的扬长补短和资源共享。例如:青岛51中在26中的示范带动下,2009年取得了优秀的直升成绩,直升2中4人,直升58中2人,直升9中2人,直升1中2人,直升录取率均居于市南区前列。

“一托四”的联系学校工作中,区域的教育资源高位多元,丰厚的教育资源的共享为四所联系学校教师的专业化发展,搭建了良好的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发展平台。教师参与研究的面大幅度增加,合作研究逐渐日常化,涌现出一批市、区优秀教研组和教学能手。例如,燕儿岛路小学在区教育研究指导中心的引领下,短短一年的时间里先后有24人次教师执教市、区两级公开课或发言,有4位教师成为区级能手,1人成为区学科中心组成员,缩短了教师发展的进程,实现了短时间的快速提高。宁夏路第二小学也在区教育研究指导教育中心的指导下,通过借力、助力、集力、合力,取得可喜的成绩。再如,2009年的中考中,青岛5中和48中都有了很大的提高,青岛5中的普高升学率提高了15个位次,位居全市第14位,学生普高达线率较往年提高了9个百分点,各科平均分、及格率和优秀率很大的进步,随着教学质量的提高,学校的办学声誉逐渐提升。48中也跃居全市公办学校前19位,直升2中的人数也有了较大突破。

五、优质学校带动工作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一)变“输血”为“造血”

优质资源带动是输血的过程,同时它更是造血的过程。输血是一时的,如何造血才是问题的关键,目前看我区的优质学校带动工作的方式侧重于教学、质检等。而长效的管理机制和文化浸染在实际带动的过程中反而因为不好操作而某种程度上流于形式。虽然带动学校学生学习成绩的提高是不可回避的指标之一,但优质带动的根本追求,还是在结对期满之后结对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有参与带动的学校反映:学校的真正发展不是听了几节课或者是几次报告,而是源自教师、学校的日常工作。因此,优质带动,首要的是文化,再是理念,最后才是技术。重点是如何植入新的教育理念与校园文化,这包括沟通机制、制度安排、渗透方式等。这个不是短期就能看到效果的。

(二)变“点对点”为“点带面”

现代媒介传播手段的发展突飞猛进,日新月异,它的应用有着巨大的潜力和广阔的前景。美国作家托马斯•弗里德曼在他的著作中提出了一个观点:世界是平的。由此可见如何透过科技进步与社会协定的交合来达到利益的最大化和最优化,将成为21世纪的研究主题。

目前我区的优质学校带动的形式虽然比较容易组织,但传播范围有限,仅有3对结对学校和5个牵手单位收益,从长远考虑,这种运作形式不太稳定,也不易持续,需要有固定的组织和相应的制度保证。那么是否可以考虑借助现代传播手段扩展优质教育资源,使更多的学校收益,将成为我们下一步关注的重点问题。

(三)变“被动”为“主动”

第2篇:法治意识的内涵范文

关键词民族主义 法治建设 民族意识

作者简介:李会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09级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292-01

一、民族主义的涵义

在当代语境中,民族主义至少有这样几种基本涵义:一是作为强烈民族意识的民族主义,即对本民族历史和文化表现出来的认同、归属等强烈情感和持久意识,它充分反映了本民族的社会心理;二是作为社会思潮的民族主义,即在特定历史时期出于维护本民族利益的需要而表现出来的一种强烈的政治诉求和社会潮流,它在不同时期往往有着不同的焦点和兴奋点;三是作为意识形态的民族主义,即为谋求民族权益而在处理民族问题和对外关系上形成的一套行动准则和价值观念,它往往成为一个民族对待民族问题和国际问题的重要战略和策略思想。

二、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

谈及民族主义与法治中国建设的关系问题,容易陷入一种误区:将民族主义视为单一维度的术语来试图理清两者之间的关系问题。这样就往往导致顾此失彼的境况。通过对现有的文献检索发现,对民族主义的研究以先入为主的“消极意义大于其积极意义,需要审慎的对待民族主义”的观念作为其论证立场。基于这种考究,我们有必要重新检视民族主义的层次化、多维度的内涵体系,从而进一步的明晰民族主义与法治中国建设的关系。

正如上述,不同的语境下民族主义的意涵是有差异的。讨论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关系问题必须明确其语境,分层次的探讨两者之间的关系问题。只有明晰这一讨论前提,才能得出尽可能科学和合理的结论。

(一)作为民族意识的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

作为民族意识的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关系问题本身是一项中巨大的课题,但出于本文行文与结构的完整,又不得不提及此种关系。因此,关于作为民族意识的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关系问题暂且作一些感性的、简要的梳理。

民族意识的民族主义有两个层次的内容。在以中华民族为整体的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关系主要体现在:第一,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点在于增进整个民族的福祉和利益。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并不是为了塑造一种社会秩序,而在于使得所处此种社会秩序下的民众实现自我价值和人的尊严。在中国的语境下,基于整体的中华民族,一方面,法治建设的开展要走出中国的特色化道路,以增进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为契机,同时也需要关涉身处此民族的个体公民利益主张的实现。另一方面,中华民族的整体民族观的形成,为我国法治建设中集体主义与个体主义的平衡提供理性的支撑和正当性基础。

在以单个少数民族作为其意识形态的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关系上:首先,明确我国各个民族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以及在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所做出的积极贡献;其次,我国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的过程中要关涉各个民族的特殊性,并非全国各个民族整齐划一就是法治。真正的法治在于人们能够在符合人道主义的社会秩序中实现人的尊严。

(二)作为社会思潮的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

作为社会思潮的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关系问题,涉及到我国法治建设背后的理性支撑和基点问题。选择民族主义作为我国的立法的基点,将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应。首先是中国法治的政治哲学问题,是集体主义亦或是个体主义?其次,对待涉外法律问题的观点和看法上。再次,涉及到我国法治建设中的执法和司法的理念问题。

中国法治建设的推进也必将作为社会思潮的民族主义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一是为作为社会思潮的民族主义提供中国的现实版本,二是有利于构建体系化的、科学的民族主义认识体系。

(三)作为意识形态的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

在作为意识形态的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关系问题上,既然民族主义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它可以代表不同的政治主张和思想倾向,因而很难抽象地肯定或否定民族主义,必须结合具体情况加以具体分析。

目前,民族主义有时被区分为极端的民族主义、狭隘的民族主义、进步的民族主义;也有时被归结为病态的民族主义和健康的民族主义。这样一来,对民族主义就不能作单一化的理解,应当加以辩证分析。也就是说,我们决不回避民族主义,但我们所要坚持的是健康的、进步的民族主义。

就民族精神建设而言,必须正确对待民族主义并恰当处理好与民族主义的关系。民族精神主要反映的是一个民族的精神特质,它是民族文化精神的升华和凝结;而民族主义则是一种融民族情感、民族思想和民族运动于一体的社会思潮和行动准则。在二者关系上,一方面,民族主义渗透着民族精神;另一方面,民族主义运动又是民族精神展示的舞台。由于民族主义常常是一把双刃剑,因而积极的、健康的民族主义可以振兴一个民族,消极的、病态的民族主义则会葬送一个民族。这样,在民族精神建设问题上,不能无原则地强调民族主义,应当坚持和发展有利于民族进步和人类进步的民族主义。

因此,我们在进行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强调和重视健康的民族主义,并且通过相关的立法手段、司法手段和行政手段为其形成提供条件。

参考文献:

[英]埃里·凯杜里着.张明明译.民族主义.中央编译出版社.2003.

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第3篇:法治意识的内涵范文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法治;法治观

发展是人类永恒的主题,也是当代中国的主题,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为此,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这是的社会发展理论在当代中国的新诠释,是一种全新的科学的发展观,表明我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认识,已经从一般的经济技术层面上升到了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新高度。” 作为一种“着眼于中华民族长远利益”的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揭示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正确道路,是指导我们推进发展的根本方法”。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对于我们正确认识发展并解决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种种问题,无疑将会起到导航灯的重要作用。在当前依法治国已经被确立为我国当代社会主旋律而依法治国也已经被明文载入宪法的背景下,科学发展观对于我们科学地理解和把握法治,树立正确的法治观无疑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从战略目标上来讲,中国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之一是由人治逐步过度到法治,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各个领域实现依法治国。这一伟大的战略目标既需要相应理论作为指导,更需要相应的观念与之配合或为之服务。然而,就目前来看,人们对法治还存在很多观念上的误区,这不仅使我们对法治的理解发生了易位,严重曲解了法治的内涵与意义,且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实现法治化的进程。因此,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探讨能够理性指导我国法制建设的科学法治观,便成为本文的主旨。

一、法治观及其意义

法治是一种源远流长的学说理论、治国方略和社会文化现象。法治这一概念有各种不同的表达方式,如“法治主义”、“法律主治”、“以法治国”、“依法治国”、“rule by law”、“government by law”等等。尽管法治作为一种理论学说自它产生的那一天起就具有各种不同的表达方式且颇受人们的争议,但通常认为,现代法治具有或应当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社会内涵:(1)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在这一点上,它是与人治和德治相对应的;(2)法治意指依法办事的原则,人人平等地依法办事是法治的精髓;(3)无论作为治国方略,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最终都要表现为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4)法治代表某种具有价值规定的社会生活方式;(5)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效益等的完善结合,是一个融会多重意义的综合概念和社会理想。 以法治的上述社会内涵为基点,所谓法治观,实际上就是法治观念的简称,它是对法治理性精神和文化意识的抽象,是人们对法治的态度、信念亦即对法治价值、法治要素、法官等的认识、评价、反映以及要求等的泛称,是法治所有社会内涵在人们心目中的映射与回应。法治观的核心是法治的实质价值观与法律权威观。前者主要是指人们关于正义、自由及平等的看法,后者则重在指人们对法律的感知和信仰。

法治观对于法治社会的形成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它作为人们对法治理性精神和文化意识的抽象,对法治的实现具有直接的影响。首先,法治观是制度创设与政策变迁的前提。一个国家在法治状态下的法律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归根到底是生产关系的体现与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然而,这种体现为生产关系并为商品经济发展所推动甚至决定的法律制度要成为现实,就必须首先要以法治观念的形式通过人们的头脑。“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全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的。” “就个别人说,他的行动的一切动力,都要通过他的头脑,一定要转变为他的愿望的动机,才能使他行动起来。” 就此而言,如果人们不先形成科学的法治观念,就不可能创制科学的法律制度;同样,如果人们不先经过科学法治观念的洗脑,也不可能通过政策迁或制度创新,把一种法律制度提升到一个新的、更为科学的高度。

其次,法治观还可以起到一种特殊的作用,即弥补法律的缺陷。历史上一直存在人治与法治之争,人治论者反对法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理由就是:法律是僵化、死板且不可能周详、全面和完备无遗的,而人治则可以避免法治的这一缺陷。例如,柏拉图就认为,治国的最佳方略在于贤人治国,而最好的贤人就是了解善或代表知识的哲学家,“用法律条文来束缚哲学家——国王的手脚是愚蠢的,就好象是强迫一个有经验的医生从医学教科书的处方中去抄袭药方一样。” “法律任何时候都不能完全准确地给社会的每个成员作出何为善德、何为正义的规定,也不可能制定出可以绝对运用于所有问题的规则。因此,最高理想的方法并不是给予法律以最高权威,而是给予贤主名君以最高权威。” 一言以蔽之,尚法不如尚智,尚智不如尚学。 现代的不少法学家们也发现了法律的各种缺陷,如僵化性、保守性等等。但法治论者却并未因此就否定法治,他们在承认法律具有上述这些弊病的同时认为,要克服这些缺陷与弊端,最理性的方法绝不是实行人治,而是力行法治,因为人治所造成的危害要远远大于法律上述弊病和缺陷所带来的危害。法治论者指出,一方面,立法者在科学法制观念的引导下,可以不断地制定、修改和矫正法律,为人的自由的实现设定更为广阔的空间;另一方面,司法者与执法者(亦即法律的操作者)可以遵从法律的精神,公正地处理相关的纠纷,解决法律所规定的不周详之处,近代英美等国家所创行的判例法或衡平法就是依据法治观念来克服法律过于僵化、保守等弊病的科学、有效机制之一。

法治观对法律制度、法治状态的制约首先并主要是通过成熟、健全的公民心态对法律制度、法治状态的制约来实现的。正如欧内斯特•比埃里所指出的:“实现政治自由的最大危险不在于宪法不完备或者法律有缺陷,而在于公民的漠不关心。” “民众对法律、尤其是宪法的冷漠和麻木,最终会导致在冷冰冰的世界里窒息宪法和法律,使宪法和法律成为漠不关心的牺牲品。因而,当人们在谈到法律时说:这和我有什么相干?那我们就可以料定法治的不幸遭遇。” 法律的力量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众的信任:对立法者的信任,对法官、检察官、警察、狱政人员的信任,对法律制度的信任等等。没有这些信任,人们就不会产生对法律的巨大热情,也不可能会把法律奉作神圣的东西并忠诚于法律,从而也不会形成一个法治的社会。

第4篇:法治意识的内涵范文

一、多层次多维度的文化发展观念对法治文化内涵的引领

文化是一个宽泛、模糊的概念,文化的现实存在及其基于人类的自觉审视所形成的文化理论贡献告诉我们,文化是多层次多维度的总体性存在[2]。而文化所具有的特点和发展规律则决定人们既不能抛弃民族文化也不能僵守民族文化,既不能排斥外来民族文化也不能简单地拥抱外来民族文化,应在多元文化的交流中、在当代国内和世界发展趋势的潮流中,以扬弃的方式通过与优质文化的融合,保证文化的先进性。这就决定了我国对当代法治文化的态度:按照文化的认知标准对待法治文化,即多层次多维度的文化观念必然形成对法治文化内涵的引领,形成多层次多维度的法治文化发展观。近年来,人们对法治文化产生了不同解释,但多数是单维度甚至宽泛的解释,难以形成对法治文化的全面把握,如有的学者认为法治文化是指融注在人们心底和行为方式中的法治意识、法治原则、法治精神及价值追求,是一个法治国度的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法律设施所具有的文化内涵,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涉及法治的行为方式,是人们的法律语言、法治文学艺术作品和法律文书中所反映和体现的法治内涵及精神[3]。也有学者认为法治文化是实现了法治的国家和社会所具有或应有的文化,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法治为核心、以民主为实质的社会文化体系[4]。有的学者认为法治文化是蕴涵着法治的观念意识、价值取向和生活方式。其中观念意识与价值取向是法治文化的内核,而生活方式是法治文化的外层[5]。按照多层次多维度的文化观念认知逻辑,可以在法治文化众多的理解中梳理出对法治文化认知的共识:按照文化的认知标准,法治文化包括整体论及社会学的维度、本体维度、结构维度三个维度的内涵。从法治文化的整体论及社会学的维度考察,法治文化是人类长期以来以法治为生活方式或生存方式及社会以法治为运行方式的历史积淀,是以法治为对象所形成的物质和精神成果。不同地域、民族在长期生存和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凝聚成该地域或民族所特有的法治文化系统,从而形成带有民族性的、多元的法治文化。同时,在历史的发展以及不同法治文化的相互交流过程中,体现出法治文化的变动不居、吸收异质的发展规律。从法治文化的本体维度考察,法治文化表现为以法治为重要因素的生存方式或社会运行方式,是内在于人的一切法律活动中,影响人、制约人的法律行为方式的深层的、机理性的东西。它为法律人格的塑造提供标准、为社会的发展提供指引。像对文化的理解一样,对法治文化的本体维度的理解可以引申出对其功能维度的理解,即法治文化是法治的根源,是法治建设的内在驱动力,人们所具有的关于法治的心态、意识、观念、认同标准影响着法治的建设。有什么样的法治文化,就会产生什么样的法治状态。从法治文化的结构维度考察,法治文化可分为内隐的和外显的两种不同层次,有学者称之为隐性法治文化和显性法治文化。其中,隐性法治文化包括基本概念、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精神、法治原则和价值追求。显性法治文化包括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法律行为和法律设施[6]。体现为意识、观念、精神、价值的内隐的,作为一种无形的、深层的、稳定的法治文化,其处于核心地位并对人和社会产生显著、久远的影响。关于法治文化的具体分析有利于人们对法治文化内涵形成共识,更重要的是为我国法治文化建设拨开迷雾:不能只着眼于西化的法治理论,应通过多维度的考察确定法治文化建设的方向。

二、当代中国法治文化建设的支撑:法治文化观念的养成

当代中国法治文化建设,关键在于形成恰当的法治文化观念,以此指引法治文化建设的行为。当前,我国法治建设陷入困境,在一定程度上凸显我国法治观念的偏差,缺乏对法治的整体认识。因此,应通过对法治的正确、理性认识,形成恰当的法治文化,特别是通过对内隐的法治文化的正确培育,进而影响外显的法治文化。因此,需要解决以下问题:如何理解法治?是否坚持西方的法治?什么是真正意义的法治?

(一)法治的检讨

当前,我国部分人仍然坚持西方文明中心主义的观点,秉持西方的法治文化立场,其在对待法治的问题上,总是以西方关于法治的认识标准来检验我国的法治建设,这样自然得出我国的法治建设不理想甚至还没有法治的结论。特别是对西方法治的肯定是建立在对我国传统文化的否定的基础上,而我国传统文化深层次的东西并没有因为被否定而消失,尤其是强势的“官本位”因素并未被消除,这导致西方法治在我国出现困境。因此,检讨对法治的认识显得尤为重要。从以往对法治认识的经验来看,观察者多是以法治为立足点,通过法治看法治,根据与西方达成共识的法律至上、权力制约、保障人权、民主等法治要素观察法治,符合法治要素的就是法治国家。事实上,以上做法限制了对法治的认识视野。在魏德士看来,观察者从一个立足点出发,观察周边事物,通常唯独没有看到该立足点——因为他自己正是立足在这一点上。只有改变立足点,才能观察到原来的立足点并从新的角度来看待原有的观察结果[7]。所以,应该突破法治的藩篱,寻找恰当的立足点来看待法治。而人是社会发展的目标及历史发展的主体和动力,问题又回到人身上,一切活动围绕人来展开,法治也不例外。当把视角转到人本身时,可发现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人的全面发展——从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到精神生活的丰富再到心灵获得慰藉。站在人的全面发展的角度来看,法治只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已经推向全世界并且被冠之以普适的方式,但这只是一种强势输出的结果,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方式,更不是最佳的方式和唯一的方式。首先,文化的多元性决定了世界不可能只存在一种法治文明。一个民族或区域由于历史传统的不同,其对人的全面发展方式的选择也不可能相同。任何一个民族或区域都可以结合自身的传统形成其人的全面发展方式,而不是简单化一,否则就违背了文化多元性的特质,与丰富多彩的现实世界相背离。其次,西方对法治的选择不是建立在人的全面发展的目的上的,或者说不是建立在人的自身修养提升的基础上,而是在社会动荡、战争、征伐、掠夺过程中的选择,所以不能理解为是最佳的选择。这种选择以一种纯理性的方式维持了一种社会秩序,但由于忽略人自身修养的提升,因而缺乏稳定的基础。对于这种状况,昂格尔一针见血地揭示:法治就像生命保险和自由主义本身一样,只是在恶劣环境中作出最佳选择的尝试[8]。法治是对社会秩序衰落的一种反应,它把人变为机械规则的附属,用冰冷的权利义务关系取代了人与人之间的感情与和谐,它忽略社会的丰富多彩和个体的不同,把所有的一切都整齐划一,而且,最危险的是,它可以成为统治集团以社会的名义追求某种政策目标的工具[9]。再次,就法治本身而言,也是不确定的。对此,夏勇先生在《不能遗忘的文明》中提出了质疑:一是法治究竟指什么?是哲学王之治、神袛和理智之治?还是法律主导、法律面前平等之治?等等。二是用以为治的“法”是什么?国家的实在法、自然法、天法还是神法?三是法律权威的观念到了什么时候、什么程度才能被看做一种合格的“法治思想”[10]?如果理解为良法之治,那么何为良法?其标准是什么?是否法达到了良法的程度?法律价值之间的冲突、不同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如何实现良法之治?如何确定一个国家或地区实现了法治?按照发展的观点,法治也在不断发展、完善中,这意味着法治不存在完美的程度,又如何判断某一国家或地区不是法治呢?以上问题值得深思。最后,法治并未实现其内在要求。法治的共识是以良法至上的方式保障人权、制约公权,法治应实现理想的社会状态。但是,所谓法治国家并没有实现保障人权、制约公权,特别是在国际范围内,人权常常被蹂躏,法治也没有实现理想的社会状态,当代社会所存在的动荡、罢工、恐怖活动可以说明这一点。人们在承认西方法治在一定程度上带来社会巨大发展的同时,也不能否认西方法治所带来的现代性的贫困:对于自然的理性把握和技术征服,并未完全如人们所期望的那样,确证人的本质力量并把人带入完善完满的自由王国和人间乐园,相反,它在一定条件下导致了生态的恶化和技术理性、意识形态、官僚政治等异化力量对人的束缚和统治[11]。综上所述,我们不能对法治盲目崇拜,应将其看做人的全面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方式。由于只是作为一种方式,就不能孤芳自赏,而应理性地对待其他方式,不能带着傲慢或偏见对其他方式横加指责。同时,这种方式应具有多样性的特征,同样有完善的需要,而不能只强调现代西方的法治标准。

(二)当代中国法治文化观念的形成

当我们把法治看做人的全面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方式时,我们应对法治形成怎样的看法?从符合人的全面发展的角度考虑,应结合人的全面发展的三个维度来判断,即结合法治是否能实现人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心灵慰藉来判断。由于上述法治的非至善性,而人们又选择法治之路时,就需要对法治作出更宽容的解释。如此,对法治形成这样的认识:法治以道德或宗教对人的自身修养提升为基础,以多元为特征,以法律为社会秩序的主要规范手段,通过人善性的提升与法律的结合实现公权的合理规范和私权的合理保障,并通过解决多种社会冲突的途径维持社会的和谐,进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一种方式。

第一,法治因素中包含着道德或宗教。姑且不论法治具有道德基础或宗教基础,也不论及法治对道德和宗教的确认。单从法治的实践讲,法治是单纯地依靠法律调节社会的观点是片面的,因为践行法治的显著表征在于遵守法律,人之所以遵守法律不仅仅是因为法律自身的强制性,还取决于人自身的内在约束:人具有遵守法律的内心确认。而这又是道德或宗教对人不断的自我塑造和自我改造之使然。不否认道德和宗教所具有的对人类发展的阻碍性,应肯定道德和宗教所具有的对人类发展的驱动力。西方的宗教传统不但催生了自然法中核心的正义、权利等观念,更重要的是,其所体现的以大爱为核心的基本伦理对心性的提升促使人性向善,并在法律符合宗教的价值判断的基础上形成法律的信仰。我国所具有的道德传统更是重视对人性向善的改造,但由于狭隘的法治观念认为我国传统文化与西方法治存在冲突,特别是在“五四”前后中西方截然不同的社会状况,导致我国急于效仿西方而批判我国传统文化。该选择使国人只是追求市场而淡化了自我心性的提升,从而造成了人性的冷漠,也难以实现对法律的遵守。这表明,法治并不能只理解为法律之治,而是以法律为核心的治理。法治也应当包含道德或宗教等要素,法治的实现需要宗教或道德的支撑。以宗教或道德特别是道德实现人性的向善、人格的完善,以善性推进法律的良性和法律的遵守。可见,民主法治所表现出来的文明与宽大,既有赖于制度,又得力于人性的善良。事实证明,民主法治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度都必须以政府官员、人民大众的相当的道德水准和政治品性为前提[12]。

第二,法治具有多元性,法治并不只是西化的法治。法治文化的多元性决定了法治的多元性,这说明法治建设甚至是西方法治不可能整齐划一。事实亦如此,承继古希腊罗马思想的西方现代法治在英国历经几百年方始确立,随后辗转存在于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这些国家的法治发展体现着分殊与异同,都是在保持着法治内在精神或底线——法律至上、保障人权、制约公权——的基础上根据各国的国情走着截然不同的法治之路,彰显着法治的多元性。因此,西方法治的推广是西方文化作为强势文化强加的结果,并不是必然的选择。即使推行西方的法治,仍然存在选择何种西方法治的问题。各国都可以在坚持法治内在精神或底线的基础上,践行适合本国国情(包括传统文化的扬弃)的法治。法治形态的多元化促使各国可以实施多形态的法治。此外,法治内容的多元化还包括以下方面:一是现代人们都趋向于“法治是民主”的观点,法治建设必须实行民主。但民主并不存在单一的理解,于是人们认为世界上存在着多种模式的民主。二是保障人权是法治的核心。但“人权”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也是一个发展的概念,不能说达到了某个标准就是实现了人权,就是践行了法治。三是对于制约公权来讲,它应当是在国家和社会分离状况下的产物,即在国家和社会分离的状况下,对人民理论下本属于人民(公民)的公权掌握在国家手中,若与公民脱离,极易造成对公民的侵害,因此应通过法治的形式给予制约。但在国家、社会、市民三位一体的社会状况下,权力的掌有者也是一体的。在这种情况下,谈制约意味着自己对自己制约,是一种逻辑的悖论,此时就不应当强调制约公权,而应是合理规范公权。

第三,法治意味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并存。法治强调的是人的全面发展过程中一种方式,目的在于实现人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心灵的慰藉。所以,对符合达成以上目的的能解决纠纷的方式,就应该是可取的。这就意味着,法治并不只是依赖法律、法院来解决冲突,因为在只依赖法律和法院来解决的狭隘法制观念下,容易形成依赖一种程序性的操作及理性的法律达成一种结果,并不意味着社会冲突真正得到解决,这在我国尤为甚。当前有一些国家谋求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来解决社会冲突,这不仅解决了法院诉累的问题,而且为探寻彻底解决社会冲突提供新思路。人的全面发展目的的实现除了以法律、法院解决社会冲突,更应强调“应天理、顺人情”,即法治应考虑伦理社会的现实性、大众的正义观和情感。基于此,实施法治意味着可以通过自行和解、调解、仲裁等途径来解决社会冲突,可以在法律之外凭借道德、人情解决社会冲突,但此做法应要弱化人际关系的负效应。要知道,这样的认识并不是削弱法律,法律仍然是核心,只是不能一味依赖法律而已。上述体现了法治的宽容,符合人的全面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对狭隘的法治观的一种突破。依上述观念所形成的法治文化,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角度考虑,是恰当的。进行这种法治文化的建设,有利于实现法治建设的进化,突破当代法治的困境,朝着人的理想境界迈进。

三、建设当代中国法治文化的进路

通过破解法治的困境而形成的法治文化观,在顺应文化理论的语境下,就为当代我国法治文化的建设提供了指引:不能只认同西方的法治,不能只依据法律来实施法治。而应在中西方法治文化的互动过程中进行我国的当代法治文化建设。即通过对中西方文化的扬弃,传承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优良法治因素,吸收西方法治文化中的先进文化,以此建设我国的法治文化,推进法治建设迈上新台阶。

(一)传承我国传统文化精髓

钱穆先生说:“只有凭仗中国民族,才能解决中国问题。只有凭仗中国历史,才能解决中国问题。只有凭仗中国文化,才能解决中国问题。”[13]传统文化所具有的民族性,决定了其生生不息的延续与光扬。中国传统文化作为中华民族历史积淀而成的中华民族的生存模式,自然蕴涵着影响力和文化力。我们不可能在的背景下就一国的法治进行建设,这个建设的过程必然地与传统及现代文明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14]。对于中国传统文化,既不能因某些腐败而全盘批判,也不能因西方文化的压力而对其加以否定。我国传统文化应该在内在创造性的转化中实现超越与进化,完成与现代性的契合,为当代我国法治文化的建设提供支持。而当代我国法治文化的建设应通过传承我国传统文化,并结合现代性的因素来进行。传承是指采取一种扬弃的态度把能够成为法治构成要素的因子——我国传统文化的精髓——合理采用,成为现代法治的构成部分。对于过时、陈旧的传统文化理当对其进行批判或废除,而对于那些体现现代思想的传统文化则应该合理采用,并让它继续发挥作用,成为法治的组成部分。而按照人的全面发展的宗旨要求,人的发展必须“内外兼修”。对内而言,就是通过心性的修炼达到人性向善;对外而言,就是通过外在的约束规范人、促进人的发展。心性的修炼就是道德的培育,因此,我国传统文化中优良法治因素传承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道德的关注。我国“法治三老”之一的郭道辉先生认为,道德是“良心”与“德行”的统一,是必然要表现于外的社会行为,必然要影响社会并受社会制约[15]。重视道德,加强道德修养,提升人的善性,并以此善性的社会影响力,才能保证良法的实现和对法律的遵守。如果没有人的内心向善,在人性恶的状况下制定出良法仅是一种理想,而仅靠法律本身的强制力来约束人们守法也是不现实的。事实上,道德与法律具有天然的契合,现代法治所依托的自然法思想实质上是道德的法律表达,法律之初是具有道德基础的。道德的属性及重要性决定了法治文化不能把道德排除在外,我国也有学者提出法治文化应是法律和道德的二元文化[16]。我国传统文化具有天然的道德基础,或者说,我国传统文化具有浓厚的道德氛围。一直以来,我国都重视道德,强调通过道德修身自省,这凸显了德治的社会发展特色,以期通过人心灵的纯化促进人的发展。法国哲学家霍尔巴赫认为:“中国是世界上唯一的将政治和道德结合的国家”,“这个帝国的悠久历史使一切统治者都明白了,要使国家繁荣,必须依赖道德”[17]。尽管道德教化所倡导的等级秩序、君权思想、“官本位”思想已不可取,但道德所期望的以身作则、集体主义、舍生取义等当然有着积极的因素。所以,应当通过我国传统道德文化的传承,汲取其中的积极因素,构建我国的法治文化系统。而如何实现我国传统道德文化中积极因素的传承,则有赖于儒家思想的回归和弘扬。儒家文化作为我国传统文化的核心,是以“仁”为逻辑起点,具体体现为德治和民本思想[18]。所以,儒家思想的回归和弘扬就是道德教化的实现。应当说,传统儒学与道德是具有同一性的,与现代法治理念也具有相融性。儒家思想中的“仁政”、“礼法结合”等内容,一是表达了对德的追求,强调每个人都修行仁德,以便实现德这种发自内心的规范,达到“内圣外王”的境界。二是体现了法治所要求的人本思想,具有与法治的理性的一致性:就价值取向来说,都应当是爱人、肯定人、尊重人,保护人的权利。儒家思想具有与现代法治暗合的诸多因素,并在世界上产生深远的影响,仅就西方而言,以儒学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曾经是17-18世纪欧洲资本主义社会形成和发展的一种精神动力。通过儒家思想与意大利文艺复兴的新思想的结合,形成了资产阶级革命所需要的新的思想和理论,即孔子的人道主义价值观、民主观、平等观、自由观、博爱观,在西方被视为“天赐的礼物”,成为西方“自由、平等、博爱”等民主思想的一个重要来源和依据[19]。基于现代法治所依据的思想和理论来源于儒学,那么,我国在建设法治文化的过程中更应传承和弘扬儒家文化思想。传承儒家思想中的积极因素,弘扬道德精神,同时结合我国伦理社会的特点及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文明的要求,构建我国的法治文化是当前法治文化建设的必然。

(二)吸收他国先进法治文化

当代我国法治文化的建设除了强调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同时应考虑对他国(主要是西方)先进的法治文化的吸收。在穗积陈重看来,一国文化乃数千年来继承他国之宗教、文学、技艺及其他一切文物制度而成一复合现象者也。至于不与他国他民族之文化相接触,唯有其固有原素而能达至高级之文化者,在今日实为罕有之事也[20]。因此,我国传统文化在进入现代社会之际,需与西方法治文化中之先进文化相融构,排除传统文化中的消极因素对现代法治建设的阻碍和危害,促使先进法治文化的形成。吸收并不是全盘接受。西方现代法治作为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现代国家的一种选择,其形成过程历经几百年。最初彰显的是限制王权的特质,并最终历经启蒙思想的洗礼,形成了现代西方法治文化。总体而言,现代西方法治文化表现为自由、平等、正义、契约精神。包含个人主义、理性主义、民族主义在内的民主意识、反映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的一系列的法律制度设计等诸多方面。但西方现代法治文化是在西方的文化传统下形成的,是历经古希腊、古罗马的道德观、自然观及欧洲中世纪的宗教观,并在基于工业文明所产生的对神治的理性批判过程中所培育的,是西方特有的地理、民族等要素的长期积淀而形成的。所以,西方现代法治文化是西方的,虽然可为其他文化所借鉴,但不能代表其具有普适性甚至唯一性而为我国全盘吸收。目前,很多人把西方法治文化看做一种强势文化,甚至主张单维进化论,这是不可取的。他们之所以认为西方法治文化是一种强势文化,并依此主张一种单维的进化论,这实质上既是西方国家殖民扩张的结果,也是落后国家对西方国家强盛的一种盲从表现,更是落后国家基于本国传统文化中的落后因素所带来的消极效应所造成的。导致以上结果的最根本原因在于把多元存在的文化,特别是东西方文化看成是完全对立,充满矛盾和冲突的两个体系。殊不知,作为文化,必然有其文明的成果,有着文化沿袭的积极因素,或是真正的传统理念精神,而不同文化之间也必然存在着对话和交融。所以,把西方法治文化作为一种单维文化是不现实的。尽管西方法治文化所包含的现代因素因迎合了现代社会的需要并得到西方社会的认可,甚至实现了在全球的强势推广,但这未必是一种合理、成功的选择。基于“泛西方化”的选择给非西方社会(拉丁美洲地区,西亚、北非及南部非洲地区)带来的社会动荡、秩序混乱乃至多发的法治实践给予了充分的证明[21]。就西方法治文化本身而言,同样有着不能全盘西化的因素。首先,西方国家对法治内涵的理解是不同的。在西方法治化的过程中,出现了立宪主义和议会主义,出现了不同的民主模式和权力制衡模式,导致了英国、美国、德国等不同的法治实践。其次,西方法治文化中呈现出一种理性对道德的沦丧[22]。西方现代法治实现之初,是道德与理性合力的结果,是通过用理性标识道德、以理性涵盖道德、凭理性提升道德得以实现的。但法治实现以后,或许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对利益或金钱的一种追求使然,其抛弃了作为法律基础的道德,不再强调法律的正义性,只强调法律的实证主义,以冰冷的法律来维持社会秩序,维护国家权威,并因而给世界带来了沉重的灾难。最后,西方法治文化是一种发展的文化,是变动不居的。从西方最初对法治的认识到现在对法治的认识,是一个不断完善、成熟的过程,这也给全盘西化带来了困难。基于此,西方法治文化作为一种对现代社会适应的结果,总体上是一种先进的文化,但不是唯一的文化。基于西方的土壤所形成的西方法治文化是不可能带有普适性的。对于西方先进法治文化,我们当然可以学习、效仿,但不能盲目接受。对西方法治文化的理性吸收,应主要是接受适应我国现代社会发展的包括权利保障、权力制约等在内的法治精神及体现这些法治精神的人权、民主等观念,至于如何弘扬法治精神和落实人权、民主等观念及如何设计相关的制度,则依赖于我们对法治的全新的诠释及前文提及的传承我国传统文化中积极因素、我国伦理社会的特点及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文明的要求。

第5篇:法治意识的内涵范文

关键词:法治;文化建设;执法理念;转变;思考

一、把脉问诊,清醒认识当前法治文化建设存在的薄弱环节

(一)思想认识有待提升。当前部队工作任务繁重,个别单位对法治文化软实力的重要性存在模糊认识。有的认为法治文化建设就是走形式、走程序,目的是完成任务、迎接检查,导致内容与实际脱节,虚、大、空、老,难以得到官兵关注,法治文化难以入心入脑。有的在开展法治文化建设过程中局限于习惯性思维和固有旧模式,工作上受经验主义束缚较为严重,未能着眼新形势变化和部队新任务需要,结合实际加强部队法治文化建设。

(二)方式方法有待转变。随着时代变化发展和官兵综合素质的不断提高,部分单位对法治文化建设的发展变化认识不足,在开展法治文化活动的过程中仍然拘泥于传统形式,满足于开展法制授课、建设法治走廊、撰写心得体会等,缺乏针对性、目的性和创新性,法治文化建设的方式方法比较单一。

(三)制度机制有待完善。制度是约束行为的规范和依据,机制是保证制度落实的具体措施和方法。法治文化建设还没有形成一项系统工程,在长远规划和循序渐进方面还存在空白,在贯彻执行上针对性计划性不强,法治文化的渗透力、影响力和制约力作用发挥不明显,存在打折扣现象。个别单位热衷于标新立异,为吸引上级注意力而开展法治文化建设,争求广播上有声、电视上有形、报刊上有文,与长远规划目标背道而驰。

二、对症施药,切实推动以法治文化建设促执法理念转变

法治文化建设的根本任务是为执法工作提供保障、促进官兵执法理念转变。通过建设法治文化,使全体官兵养成学习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忠诚履行法定职责,增强官兵提升职业素养的紧迫感,强化规范意识,主动矫治不良行为习惯,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持续深入开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执法服务。

(一)提高思想认识,浓厚法治文化氛围。

一是要注重思想引导。边防法治文化是一种软实力,它具有引领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作用,必须认真对待、严格落实,为实现“文化强国”的目标增光添彩。要注意从点滴入手,及时纠正官兵思想偏差,培养官兵良好的执法理念。要针对个别官兵在日常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不良现象,及时组织讲评和分析,让大家在辩论中进行思想碰撞和升华。

二是要注重理念灌输。要按照“执法规范依据执法实战、执法培训跟着执法规范走”的工作思路,通过邀请法学专家来队授课、执法交流座谈会、警示教育、播放法治影片、读书读报等活动,多种形式强化执法理念教育,切实把法治文化的精髓渗透到全体官兵具体的执法行为和日常生活之中,引导官兵牢固树立程序法治意识和证据观念,全面加强官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切实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真正把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公平正义、严守法纪等理念根植到每一名官兵的头脑中,从源头上解决执法不规范的问题。

三是要注重氛围营造。加强边防法治文化建设要努力营造人人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要依托网络阵地、社会阵地和实践阵地等着力建强法治文化阵地,常态化开展宣传、教育和执法实践活动,营造浓厚的法治文化建设氛围。要通过举办法制夜校、发放法律手册和推进法律宣传等方式创新法律知识、技能学习和传播途径,以官兵易于接受、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边防法治文化,大力弘扬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规范办案的执法理念,引导官兵在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切实官兵文明执法、规范办案的综合素质,积极营造规范执法的浓厚氛围。

(二)强化载体创新,提升法治文化水平。

一是要探索建立法治文化基地。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必须加大阵地和载体建设力度,这是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的有效手段和重要依托。在推进法治文化建设过程中,要切实发挥灵魂和引领作用,探索建立法治文化教育基地。要抓住执法办案区改造、新营房建设、文化设施功能升级等契机,创新建立法治文化一条路、法治文化广场、法治文化公园、法治文化长廊等,设立法治雕塑作品、法治宣传标牌、雕刻法治名言、法治名人故事、法治典故等,增强法治文化的渗透力和影响力。

二是要紧密依托其它文化平台。作为先进文化的基础和活力源泉,法治文化要以“鼓之以雷霆,润之以风雨”之势,塑造部队拼搏进取的精神特质和蓬勃发展的战斗精神。要依托图书阅览室、队史馆、文化墙和宣传栏等文化平台,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文化活动,增强法治文化建设的覆盖面。要注重发挥官兵法治文化创造的积极性,让蕴藏于官兵中的文化创造活力得到充分发挥,积极开展法治文艺作品调演、会演活动,用文艺这种官兵喜闻乐见的形式,不断提升官兵的法治文化修养。

三是要加大法治文化建设投入。“兵马未动,粮草先行”。推进基层法治文化建设,离不开财力、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支撑。因此,我们要根据实际需要,舍得下力气、花本钱,加大财力物力投入,积极整合资源,善于借力借智、克服困难、发挥优势、积极作为,尽快培育出一批在法治文化建设上有工作热情、有影响力的人才,不断提升法治文化建设队伍的整体水平,使法治文化有更多的平台可以依托,更多的空间可以渲染,更多的渠道可以诠释。

(三)完善工作机制,打牢法治文化根基。

一是要深化执法制度体系。要对现有的制度进行整理、修订、完善,使其相互衔接、协调,形成体系,切实抓好执法责任的细化落实,将执法责任落实到每一位官兵。要建立起“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环环相扣的执法质量责任体系,切实做到职、权、责的相互衔接和协调一致。不断完善各项执法制度并强化执行力,形成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管己的制度文化,筑牢法治文化建设根基。

二是要深化法治理论研究。要积极开展法治文化与法治环境、法治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等课题的理论研究,探索有效开展法治文化建设的方法和途径,把握规律,力求把社会主义法治的内涵要求具体化、形象化、生动化。要对执法示范单位和执法标兵的经验成果进行总结、提炼、升华,分析研究已出现或潜在的问题,进一步丰富部队法治文化内涵。

第6篇:法治意识的内涵范文

[关键词]法治视域;物流管理专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核心素养

自党的十以来,党和政府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养和践行予以高度的重视。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出来看,无论是精神价值层面还是政治理想层面,都充分体现出了社会主义的法治精神,并成为时代思想的主流先驱,这就对新时期的高校专业教学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在法治视域下有效培养学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显得尤为必要。

一、法治视域下物流管理专业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

在我国的教育体系中,高等教育作为高素质、高水平人才培养的重要教育阵地,应该从立德树人的角度进行考量,高等教育在传授专业知识的同时,还要充分发挥育人的作用,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价值观和道德素养。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养,有助于学生更为深刻的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质内容,养成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一)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素

在当前法治社会背景下,法治、自由、平等成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成的关键性要素,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层面价值目标息息相关。从经济发展及社会长远进步角度来看,我国正处于一个重要的转型阶段,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核心要素之一,充分展现了现代法治社会的功能所在。

(二)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础保障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蕴含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建设和发展所取得的成果,代表了人民群众对祖国未来发展的一种殷切希望和精神追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几个层面中,法治和其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素之间关系密切,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和践行的基础保障,如果缺少这一坚实的精神保障,那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他要素自然无从谈起。

(三)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载体

从我国提出依法治国方针,到十的“三个倡导,”法治已经成为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将依法治国理念充分地践行在实际工作中。为了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要根本上的法律法规保障,如果缺少了法规的维护和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然无法在人民群众内心深处开花结果。

二、法治视域下培养物流管理专业学生核心价值观的意义

我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文化的国家,其中蕴含着十分丰富的育人思想,“天行网,匹夫有责”,“天人合一,和而不同”等理念中具有十分鲜明的中华民族特色,即便是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其中蕴含的价值观同样不容忽视。

(一)内化为精神追求和动力

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和践行中,党和政府强调通过法律为其提供保障,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和发展。从中不难看出,在社会生活中各个层面、各个领域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养和践行均需要通过法律的强制性手段来提供有利条件,促使社会文明和社会进步同步,获得长远的发展。将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根本目的是在社会改革进程中为进一步优化制度设计、决策部署,提供更为坚实的价值依据。

(二)外化为自觉行为和活动

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和践行中,应该树立正确的认知和态度,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并非是一朝一夕就能够实现的,还需要从社会各个角度上深入落实和完善。在整个过程中,法治的推进和保障十分关键,通过法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在立法上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体地位,形成更具建设性的制度设计,赋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法律内涵和特性,切实在实际工作中贯彻和落实。

三、法治视域下物流管理专业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养对策

在国家层面、社会层面和个人层面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和践行已经成为普遍共识,通过对不同阶层上的引导和规范,提升凝聚力,共同朝着目标前进。总的说来,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和践行过程中,应该充分结合当前物流产业发展现状,明确物流市场发展中对于优秀人才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在法治视域下培养物流管理专业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一)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

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和践行过程中,首先应该注重思想上的认同,提升全社会各个阶层、各个领域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和认知,加强宣传教育和示范引领,同时配合政策上的保障、制度建设和法律约束,有效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人们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方方面面,为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提供更为坚实的思想保障。

(二)提高法律知识储备

在法治视域下,由于法治本身就蕴含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基本内容,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和践行的主要途径,这就需要在高校物流管理专业教学中,能够充分结合专业发展现状,明确专业发展方向,有针对性地培养学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使学生掌握法律知识。

(三)强化现代法治意识

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和践行中,法治作为其中重要组成部分,实际工作中不能仅仅停留在形式上,而是应该追求更高层面上的实践行动,只有这样才能营造更为浓厚的法治氛围,提升学生的现代法律意识,能够自觉去践行法律要求,在实际学习和生活中扶正祛邪,养成良好的专业素养和职业素养,为后续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坚实的基础。综上所述,在法治视域下,物流管理专业应该明确当前专业发展前景和发展目标,有针对地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法治作用,促使广大学生欣然接受,从而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思想意识,推动社会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杨晓晨,李卫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下的大学生法治教育研究[J].普洱学院学报,2016,32(2):121-122.

[2]王忠宝,杨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下的大学生价值取向引领[J].现代教育管理,2015,14(11):124-128.

[3]姜仕华,汤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下高校法治文化培育研究[J].理论观察,2016,31(4):144-145.

第7篇:法治意识的内涵范文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 法制化 途径 意义

[中图分类号]G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6)06-0186-01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制理念逐渐深入人心,在各个工作领域中实现法治化管理已成为必然趋势。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是实现对学生良好教导的必要组成部分,管理者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直接关系着学生的学业及未来的发展。随着新课程改革提出对高校提升综合管理水平、创新教学理念的要求,法治化管理就更加突显了其现实意义。本文从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内涵出发,分析法治化管理的现实意义,进而探究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实现途径。

一、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内涵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指的是在具体的学生管理工作中,依据相关的法律条款,贯彻依法治校精神,将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进行高度融合,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高校学生的法治化管理,注重“以学生”为本的管理理念,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的言行,为学生个人未来发展提供有利保障。

二、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现实意义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对于高校管理工作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其积极意义从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界定和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要求两方面得以体现。

(一)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界定

1.动静结合。所谓动静结合是指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由动态和静态结合来实现的。法治化管理强调的是以法律和校规为管理依据来开展各项工作,这一过程体现着动态和静态的结合。仅仅从静态层面上健全学校的规章制度,从根本上是无法完成学生管理法治化的,需要将法治化管理建立在制度的基础上,形成法治化的动态运行系统。因此,只有在动静结合的状态下,才能完成高校学生的法治化管理。

2.规范管理权的行使。当前我国高校管理法治化的实施并不顺利,其原因在于管理者没有按照管理制度行使管理权,人治现象比较严重。管理者不依据相关的管理制度行使公权力,很难达到预期的管理效果。此外,目前我国高校管理还普遍存在着管理权滥用、管理方式不得当的问题,并且没有完善的监督机制。因此,想要加强高校管理法治化,首先要提高高校学生管理部门和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以此达成和谐有序、良性互动的关系。

(二)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要求

实现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建立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要求上以达成的依法管理的模式。我国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包含两个方面:第一,管理法治化要将法律作为明确管理规章制度的依据,建立完善的学生管理法律体系,注重对学生权益的保护,实现各相关法律规定的统一;第二,高校管理工作者要摒弃人治现象,在具体管理工作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在法规和学校制度高度融合的状态下,执行管理权力,明确其自身的岗位职责,依法管理,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实现途径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法律价值应用于高校管理行为的体现,因此,想要实现高校管理法治化,首先要理清目前高校管理的现状,树立高校学生管理新观念,完善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以此实现高校学生法治化管理。结合法律价值,实现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价值理念。法的价值体现在自由和秩序两方面,因此高校学生法治化管理方向和途径也应依据这两方面开展。

(一)树立高校学生“以人为本”管理新观念

学生的维权意识在社会发展中逐渐提高,因此,学生管理法治化首先要摒弃传统“人治”的管理理念,注重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将传统的“以校规为本”改为“以学生为本”。树立高校学生管理新观念。例如:学校应注重对学生的科研创新、个性发展的保护,高校管理者可以建立行为管理、组织建设、学生资助、勤工助学和学籍管理等管理职能部门,从各方面加强法治化管理,提高高校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完善高校学生管理制度

传统高校学生管理制度过分强调对学生的要求,缺少法律依据。完善高校学生管理制度要求管理者具备足够的法律相关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实现法律与学校管理的高度融合。因此,完善学生管理制度势在必行。例如:加强高校管理者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注重法律与管理的结合,努力优化法治化的管理制度,提高对原有高校学生管理法律法规的修改、调整和汇编工作进度。

四、结语

综上所述,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需要摒弃传统学生管理的人治方式,围绕学生的个体需求和性格特征进行法治化管理。传统学生管理制度缺乏对学生基本权益的保护,而偏重于管理过程和管理结果。想要实现法治化管理,就要将法律作为依据,合理规范高校学生管理新秩序,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保证不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让管理制度在高校管理中得到有效执行,并得以长期发展,以此获得良好的管理收益。

【参考文献】

[1]何晓磊.“法治”理念下高校学生管理工作问题研究[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14.

第8篇:法治意识的内涵范文

一、规则是社会有序的保障,是法治的治理基础和重要依据

法治乃规则之治,规则是法治的基础,“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规则思维是法治思维的核心要义,若不在社会生活中运用规则思维就谈不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因此学习和研究规则意识确立规则意识、运用规则思维是理解、培育和运用法治思维的重要内容,是对法治思维研究的具体化,也是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重要思维保障。当前,在实践中无论是手握政权的公权力者亦或是平民百姓都在某种程度上缺乏规则意识,公权力者的强拆以及中国式过马路都说明了这一问题,我们至今仍然缺少准确运用规则进行思维的习惯和能力。

本文的规则思维主要指的是法律规则,法律主要是由法律规则所组成,正是规则的存在才使法律发挥着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作用,法律规则是厉行法治的重要基础和依据。作为法治思维的内涵之一,规则思维对于规范社会生活,保障公民权益而言规则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规则给公民的权利定规矩,使得公民的权利可预测,可规范;规则为公权力的行使提供了合法性依据,厘清了权力的边界,约束权力的实施,促使其守规矩,不任性。

法治首先是法律的统治,即规则之治。法治无论是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亦或是作为行为规范,其内在含义即是法律规则的实施。博登海默认为:“如果包含在法律规则部分中的‘应然’内容仍停留在纸上,而并不对人的行为产生影响,那么法律只是一种神话,而非现实。”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任何一部法律,其有效实施的终端都在于法律的适用。准确把握当前法律适用统一中存在的问题,并积极通过理念更新和机制创新,不断推进法律适用统一,应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从实践层面来讲,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如果不受规则的约束,为所欲为,那么统治社会的就不是法律而是专制。因而,规范性制度的存在以及对该规范性制度的严格遵守,乃是在社会中推行法治所必须依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如果社会公众不能严格的遵守社会规则,那么权力就会毫无顾忌的专断任性,公众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侵害,社会就无法和谐有序的运行,这势必会损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一言以蔽之,没有规则就没有法治,规则是现代法治的载体和基础。我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在一定意义上讲,也就是在国家社会生活中进一步确立规则之治的过程。

二、规则思维是法治思维的核心要义

当下我国法治进程中所面临的重大问题就是“规则之失”,未来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推进“规则之治”。“法治思维的精髓在于规则意识,社会要发展,社会要和谐都必须要讲规则,无论社会治理当中运用何种思维方式,其前提都在于制定良好的规则并得到大家的普遍遵守。”可以说,规则思维是法治思维的核心要义。作为法治思维的规则思维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第一、规则思维是合法性思维。

规则思维是法治思维的核心,是一种合乎法治要求的思维方式。就法治而言,合法性是判断人们行为、社会关系正确有效与否的最重要的依据和标准,“法律思维方式的重心在于合法性的分析,即围绕合法与非法来思考和判断一切有争议的行为、主张、利益和关系。”因此,规则思维必然要考虑合法性问题。规则思维意味着人们遇到各种问题时,首先要考虑的是行为或社会关系是否合法合规,将法律规则作为评价人们行为、社会关系合法正当与否的首要标准。即规则思维首先就是合法性判断的思维。

第二、规则思维是遵守规则、尊重规则、依据规则并运用规则的思维。

规则思维是以规则为基础和依据的思维,恪守非人格化权威。规则思维的起点是寻找有效的规则,规则思维的过程要依据、运用和尊重规则,规则思维的结果要合乎规则要求。规则思维要求在认识、分析、评判、推理和形成结论的思维全过程都要讲规则。在法治实践中,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乃至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要常怀规则意识,遇事找法律规范、解决问题靠法律规范。规则思维要求法律人乃至普通公民要善于寻找事件与规则、事物与规则、行为与规则间的逻辑关系,辨识其是否相适应,进而穿行于事实与规则之间,在个案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各环节都要尊重和运用既定的法律规则。始终将宪法法律规则作为所有主体行为的首要规范和依据,依照规则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合乎规则的可为,违背规则的禁为,真正做到公权力机关行为于法有据,有权不任性,公民法人信法守规矩。当然,规则思维绝不是简单死抠法律条文的僵化思维,规则思维支持通过对法律规则的适当解释、论证、推理等方式来完善法律规则,并作为思维依据。

第三、规则思维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的平等思维。

规则思维一方面意味着每个人在既定规则面前的平等。而平等即意味着公民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规则思维要求在分析处理问题时,要有平等尊重、遵守规则的意识,任何人不能享有超越法律规则之外的特权。另一方面,规则思维是一种平等对待他人的思维。平等待人思维规则的确立有助于实现形式平等,因此,规则思维意味着在规则基础上尊重他人、理性平等对人,是基于规则的平等主体思维。规则思维意味着不因规则以外的因素,作出不相关考虑和衡量,更不得进行歧视或其他不合理的区别对待。

第四、规则思维主要是一种形式理性思维。

从逻辑基础看,规则思维是一种形式逻辑思维,从合理性的类型看,规则思维主要是形式理性思维。作为法治思维的规则思维是基于规则、运用规则的思维,为了实现规则治理的统一性、确定性、可预测性和普遍性,规则思维应当是形式理性的思维。所谓形式理性是相对于实质理性而言的,追求的是形式正义。法律的形式理性思维强调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评价、判断,在法律之内而不是法律之外去寻求和实现正义规则思维是形式理性思维,这意味着思维主体思维的依据是法律规则,除了极端例外的情况外,主体应忠实于法律规则,不能以自身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来代替法律规则。特别在司法过程中,裁判者必须把他应该判决的、个别的具体个案与实在法之中的规则联系起来。裁判者应当从案件到规则,又从规则到案件,对二者进行比较、分析和权衡。他应当实现法的决定,而不是用自己的决定取代法的决定。规则思维的形式理性,还表现在其反对以个案的特殊性来否定、排斥普遍性的规则;反对后果向替代规则取向,即反对以结果的妥当性、合理性为由来排斥规则或规则的适用结果。“出于法治国和法的安定性的理由,必须遵守严格的规则。特别是不得考量仅仅在具体个案中出现的后果。”因为,立法者从具体、丰富、多元的社会生活中抽象出一般规则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发挥其作为普遍的思维工具的作用。通过立法制定规则,在各种价值偏好、利益冲突间凝聚最大共识,避免重复不必要、易分歧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在规则适用层面上通过事实判断和形式逻辑推理致力于实现规则的统一适用。如果规则思维放弃形式主义的立场,而采用实质主义的面向,那么实质正义标准的因人而异将导致规则适用无法统一、规则权威性、可预见性、安定性等的丧失,法将不法,甚至规则的制定也就没有意义,法治的规则之治由此也就失去了根基。

当然,我们说规则思维是形式理性的思维,并不是说规则思维就没有价值目标,完全不考虑实质正义。只是为了维护规则的权威和安定,而反对通过突破规则的方式实现实质正义。规则思维认为一般情况下规则本身就是立法过程中凝聚的共识,是正义公平的体现,实践中无需再多做不必要的价值判断和考量,“通过事实构成与法律后果的连接,立法者部分地表达出了他们如何组织社会的设想。可见,任何法律规范都包含了立法者的‘利益评价’,也就是‘价值判断’。所以,法律适用就意味着在具体的案件中实现法定的价值判断。”实现规则,在多数情况下也就是实现了正义。

尊重规则的思维不是只要规则的思维,规则思维绝不意味着过分拘泥于规则而成为一种僵化的思维, 规则思维也不绝对排斥基于事实和价值的评判。“ 尽管为了在社会中确保法治的实施,一个由概念和规则构成的制度是必要的,但是我们必须永远牢记,创制这些规则和概念的目的乃是为了应对和满足生活的需要,而且我们还必须谨慎行事, 以免亳无必要地、毫无意义地强迫生活受一个过于刻板的法律制度的拘束。

第9篇:法治意识的内涵范文

论文摘要:制度深刻影响着经济的发展,法律环境与经济发展有着密切联系。法律环境可区分为硬法律环境与软法律环境,即正式法律制度与非正式法律制度,它们对经济发展均有着重要的作用。通过正式法律制度的建立,可以确定产权,确定经济交易规则,构建经济组织体系,降低交易成本;通过非正式法律制度的建立,可以促进社会和谐,进而促进经济活动的进行。所以,在目前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时期,必须注意同时做好与市场经济发展相匹配的正式法律制度与非正式法律制度的建设工作。

一、法律环境及其“硬”、“软”经济作用的内涵

(一)经济发展外部法律环境的内涵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人们的经济行为受着两类经济制度的约束,一类是正式制度,另一类是非正式制度。所谓正式制度是指一个国家建立起来的与经济发展相适用的具体经济制度,它可以通过文字准确的表述出来。所谓非正式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政治的、社会的、道德的和文化的甚至包括方面的传统、风俗及习惯,它是一个难以通过文字所记载清楚的但对经济发展有深刻影响的内容。

经济发展外部法律环境是指直接或间接影响经济发展的法律体制、执法环境、司法环境以及深藏在人们内心深处的法律意识。法律环境所构成的独特制度体系也可以分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两类,亦可称作硬法律环境与软法律环境。这里,硬法律环境即正式制度主要是指一个国家建立的具体法律制度,在我国就是指建立的以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等七大法律部门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体系;软法律环境即非正式制度主要是指人们对法律的尊重与信仰,在实际生活中,它主要体现在人们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国家公务人员的法治观念上。公民的法律意识是否达到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用的水准,公共权力的行使者是否具有现代法治社会应有的法治观念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

(二)法律环境的“硬”、“软”经济作用内涵

广义上,法律环境就是一种制度,它由正式制度——法律制度,以及非正式制度——法律意识、法治观念等组成,所以,经济发展与法律环境的关系类似于经济发展与制度的关系。这里的正式制度即法律制度,由于其作用的发挥能得到国家强制力的支持和保障,故而,我们可把它对经济的作用称之为法律环境的“硬”经济作用;相应地,由于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作用的发挥更多地要靠人们内心深处对法律的理解与信仰,所以,它的作用的发挥比较间接,我们可以称之为法律环境的“软”经济作用。从经济发展与制度的关系上来说,无论正式制度还是非正式制度,对经济生活都有重要作用。事实上,制度对人们行为的影响是巨大的,“制度对社会结构加以历史性的限制,它转而于个人行动中加上了结构性的强制作用。”同时,只有当一个社会的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价值取向相吻合时,两者才会发挥更大作用,正式制度的效果才会真正实现。所以,无论法律环境的“硬”作用还是“软”作用,只有当它们的价值取向相吻合时,才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法律环境的“硬”经济作用及其环境的优化

(一)法律环境的“硬”经济作用

法律环境的“硬”经济作用主要表现在确定产权、确定经济交易游戏规则、构建组织体系、降低交易成本等几个方面,具体说来:

确定产权就是指确定人们拥有的对资源的用途、收入和可让渡性的权利。在市场经济社会,所有经济主体的交互行为从其本源上来说都是围绕产权而展开的,明确的产权安排一旦通过法律程序被确定下来以后,它就会对社会资源及其衍生的利益的分配格局产生几乎是决定性的影响。事实上,正是通过法律制度确定不同性质的产权,才为资源运用上的配置提供保障。比如,针对私有产权,就能完全通过自由市场协调的、自愿的双边交往做出资源运用上的决策。

确定经济交易游戏规则是指法律制度能够确定经济交易的游戏规则,从而使社会按照某一特定的规范运行,发挥规范的激励与约束作用,为经济交往主体提供较为准确地预测,保障资源有效配置的实现。

法律制度对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构建起着决定性作用。组织的构建是为了有效地对活动过程加以控制,以求交易能够顺利地、低成本地施行。比如,市场经济主体企业的构建主要得益于法律制度的作用,这体现在法律所确定的企业准入市场制度、企业的资本管理制度、企业的登记管理制度、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企业的债券制度以及企业的变更与终止制度等等均通过一定的法律制度使之规范化,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制度能够降低经济交易成本。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交易成本是制度的源泉。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将交易成本作为分析法学的最基本的工具。他们认为:由于存在交易成本,制度将影响资源配置效率;市场失败是存在的,但解决的关键在于制度安排;……制度在经济运行中具有内生性与稀缺性,经济增长的关键在于制度因素。任何社会交往都需要支付成本的,制度的“使命”就是要减少无序的交易状态,促成有序的交易行为,从而减少交易成本。对于现实中的交易,不同法律、政治、社会制度中的经济行为会有很不同的结果,而最好的制度安排就是要最大程度地减少交易成本。政府节约交易成本的做法是制定经济活动的规则,也就是说制定法律制度,通过合理的法律制度规范市场行为,从而达到节约交易成本的目的。

以上法律环境的“硬”作用正说明了建构法律制度的重要性。有的学者分析:为什么中国的卓越技术,尤其在宋代的技术,从未转变为一次工业革命?这是因为,在当时的中国缺乏一定的社会、政治和法律前提,即缺乏一定的制度。

(二)关于“硬”法律环境的建设

硬法律环境的建设实质就是指法律制度的建设问题,在我国,就是指要建设好以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如何建设完备的与市场经济发展相匹配的法律制度体系呢?对此,应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法律制度的内容要符合国际法与国际标准。尽管世界各国的国情不同,经济发展的水平不一样,但是,各国法律制度的建设内容却是有着相似标准的。法律制度作为世界文明成果,其基本原则、基本理论要符合国际法与国际标准。现代社会,闭关锁国、自我孤立,仅仅为了维护既得利益者的利益制定法律制度,其发展前景必将是渺茫的。事实上,随着经济的发展,随着世界文化的大融合,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海洋法系国家,都在注意相互学习,其法律制度的建设更是有很多相似之处。特别是服务于经济发展的、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其内涵、其价值取向更是趋于一致。

第二,法律制度的完备程度要与一国经济发展的程度相适用。尽管一国法律制度的内容应遵循国际法与国际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各国的法律制度具有同一的模式。一国法律制度的完备程度要与该国经济发展的程度相适用。健全法律制度固然重要,但是,这不是一蹴而就的工作,要有立法规划。立法的速度既不能太快,也不能停滞不前,要考虑一国国情。实际上,一国最重要的国情就是经济发展的水平。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经济发展与法制建设间的关系也是如此。法律环境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保障与推进作用,法律环境的“硬”作用是通过发挥法律制度的功能展现出来的,但“硬”作用的效果如何,还依赖于法律制度是否与经济状况相匹配。所以,一方面,要依靠法律制度;另一方面,要分步骤、有计划的健全法律制度。经济发展状况发生实质性改变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内容当然也应随之改变。

第三,要保持诸法律制度间的协调性。任何国家的法律制度都有着一个非常广泛的范围,它是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各国根据本国整体法制建设的状况以及经济发展的状况,分别构建符合各国实际的法律制度体系,并按各国的构架,推进整体法制建设的发展。法律制度体系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要从整体上建设诸制度,不要孤立的看待每一个制度,各个制度的法律条文问应尽量减少冲突。对此,需要在立法实践中予以高度重视,提高立法技术,努力发挥法律制度的合力作用。所以,在单独运用某一法律制度时,特别是运用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制度时,要注意与其他制度问的联系,不能孤立地看待问题。只有这样,整个法律制度的功能才能发挥,法律制度的建设也才会卓有成效,最终实现制度建设的应有目的。

三、法律环境的“软’经济作用及相应环境建设工作

(一)法律环境的“软”经济作用

法律环境的“软”经济作用实质就是指以公民法律意识、国家公务人员法治观念为核心的非正式法律制度的作用,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非正式法律制度有助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形成与运用,并提高交易者的交易信心。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交易的基本原则,被称作是民商法的“帝王条款”。这个基本原则要求交易者双方诚实、真诚、善良地相互对待,它是一种软约束,更多的是约束人们的道德,通过法律本身很难具体化,主要依靠人们内心深处自我的约束予以实现。一国发达的非正式法律制度正是由公正、公平、诚实、正义等基本法律价值为核心所构建的,所以,建设非正式法律制度,形成良好的社会交易习惯,是有助于公平、正义、诚信等法律价值的实现的。而正是这些法律价值为人们所颂扬,成为一种法律文化后,必然会主导社会的道德文化主流,进而对经济交往提供良好的环境,为交易者提供安全的交易信心。

第二,非正式法律制度有助于加强政府与公民的沟通,理清政府与公民的权力界限,减少交易成本。现代社会,对政府的行政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应该是一个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效能政府、透明政府,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要有法治观念。在这些方面,非正式法律制度的效能能起到根本性的作用。由于非正式法律制度主要是指人们对法律的尊重与信仰,更多地体现在人们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国家公务人员的法治观念上,因而,人们通过共同的对法律的尊重与信仰,能形成趋于一致的价值判断,这样就会容易加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沟通,理清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权力界限,防止公权力与私权力的冲突。在经济社会,非正式法律制度所带来的人们对法律的共同语言,所带来的人们内心深处积淀的共同价值判断,必然会大大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并提高交易的安全性。

第三,非正式法律制度能够提供社会和谐的氛围,有助于社会化大生产和经济分工。现代社会是竞争的社会,社会生产方式发生了深刻变革,经济活动的分工和社会化大生产是经济生活的主旋律,而要做好这个工作,建设好非正式法律制度是关键。非正式制度的“软”作用是通过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来实现的,而法律意识的水准对人们经济生活会产生深刻影响。由于社会生产力的进步,社会化大生产和经济活动的分工使人们已经远离家庭作坊式的小商品生产交易时代,人们的经济交往活动更加丰富了,因而,需要有更多人共同遵循的交易规则。这种交易规则实际上就是符合社会经济活动规律的制度,它不仅需要通过文字形式表现出来,更重要的是需要人们内心深处的认同,而非正式法律制度的作用也正在于此。非正式法律制度通过提高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与尊重,在人们的意识深处烙下痕迹,形成基本的符合经济规律的交易习惯,并随着法律意识水准的提高,准确地通过外在的合法、合理行为表现出来。这种准确地表现,必然会增进社会的和谐,进而促进经济活动的更进一步交往。

(二)建设优良的“软”法律环境

1、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及其培养的必要性就像人人都有自己的世界观一样,人人也都有自己的法律观,亦称作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指在一定社会中人们对法,尤其是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心理和态度的总称。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包括人们对法律本质、作用的看法,人们的法律要求及人们对法律的了解程度等等。法治观念属于较高层次的法律意识,它主要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在运用公共权力过程中的遵法、守法观念。作为“软件”的法律意识贯穿于人们法律活动的始终,被视为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推动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动力。一个国家要实行依法治国,最重要的先决条件是本国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必须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官员树立起现代法治观念。只有人人都懂法、知法、用法,官员有了法治观念,作为“硬件”的法律制度的功能才能体现出来。在我国,重视全民法律意识培养,重视官员法治观念树立尤为重要。从历史的角度而言,我国封建社会历史时期较长,传统法律模式是礼法结合、国法与家法的融合模式,传统的中国法律文化对全民法律意识具有重大的负面影响,人们的法律观念往往带有浓厚的“人情大于王法”的色彩。在法律运用中,由于我国封建社会实行重刑轻民以及残酷的刑讯制度,使人们对法律充满恐惧感,很多冲突和纠纷都力争通过法外的礼教去解决。因而,法律的重要性受到削弱,人们疏远法律,不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在现实中,人们轻视法律而导致不守法,甚至违法的现象非常普遍。对国家公务人员来说,长期以来,很多人一直存在着“权大于法”的观念,并且根深蒂固。所以,对手中握有公共权力的公务人员,法治观念的培养与树立是刻不容缓的时代任务。新晨

最近这些年来,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树立,经过普法教育,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全民法律意识正在日益提高,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国家干部队伍的法治作风也有很大改善,但是,也要认识到,很多公民的法律意识确实残缺不全,甚至存在很多法盲,官员违法乱纪、“权钱交易”仍然普遍存在,所以,我国社会整体的法律意识还是低层次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当代中国的负面影响还是很深的,在短时间内我们很难完全清除。因而,培养健全的法律意识,尤其树立官员的法治观念是我国面临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的任务。只有全民的法律意识提高了,法治观念树立了,经济发展所依赖的法律环境才会是健康的,才会使法律环境的“软”作用发挥出来,保障经济的发展,有所作为。

2、培养全民法律意识,树立国家公务人员法治观念的措施

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法治观念的树立是一项系统工程,它受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教育以及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当代中国,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首先,继续在广大群众和干部队伍中普及法律常识。通过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的教育,可以把人民群众零散的不系统的法制观念变为完整的系统的法律意识,并且可使国家公务人员切实意识到,他们是人们的公仆,他们所享有的公共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权力的运用一定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与要求。

其次,重视法学教育和研究。法学教育和研究发达与否直接决定着法律意识的发达程度。一个法律知识丰富的人,才能较好地向全体公民大力宣传法律知识;尤其对手中握有公共权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才是守法、遵法的基础。所以,要重视法学教育,培育法律人才;要重视法学研究,使人们更好的理解与运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