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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识产权与防止知识产权滥用
知识产权制度无疑是以权利保护为核心的,只有充分和有效的保护才能使知识产权鼓励创新的激励机制发挥作用。在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条件下,我国也需要适应科技、经济发展的新要求和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发展的趋势,通过进一步完善立法、严格执法来促进知识产权的充分和有效的保护。但是,知识产权保护不能绝对化,而必须有一个合理与适度的界限。因为,知识产权保护在本质上是一个利益界定和调整问题,它在国内层面涉及知识产权所有人(社会个体)与公众(消费者、竞争者及其所代表的社会整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公平与效率的协调,而在国际层面则涉及到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利益调整。而且,即使知识产权的获得本身是合理、合法的,其实际的行使行为也存在一个正当与否的问题,也就是说,正当获得的知识产权也可能被滥用。
知识产权滥用是相对于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而言的,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知识产权所具有的显著特点和重要的经济意义,使得它容易被权利人不正当地加以利用,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例如,在知识产权行使的过程中,权利人往往利用许可方式,不正当地扩张其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或者利用知识产权所带来的优势,不正当地限制市场竞争,以此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已成为最重要的经济资源和产权形式,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又使得知识产权被权利人(主要是跨国公司)充分利用来作为国际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因此,在现代社会,知识产权被滥用的可能性和后果的严重程度都会大大增加。实际上,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滥用知识产权的例子都不鲜见。例如,近些年来在美国、欧盟等地闹得沸沸扬扬的微软垄断案都涉及微软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在2003年一度引起人们极大关注的美国思科公司中国华为公司侵犯其知识产权以及涉及整个行业的DVD专利权人联盟与我国DVD生产企业之间争议的背后,也存在涉嫌滥用其知识产权的深层次问题:北京东进信达科技有限公司在北京美国英特尔公司和四川德先公司在上海日本索尼公司,则直接将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提到了我国的司法解决层面。
为此,在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应当恰当地把握知识产权制度不同的政策目标之间的平衡和协调,正确处理好知识的生产与知识的传播和利用的关系、知识产权的获得与知识产权的行使的关系、有效保护知识产权与切实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有效防止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机制,以使我国知识产权机制的各个方面得以协调发展,既能充分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以鼓励知识创新,又能防止知识产权的过度垄断和被滥用以促进知识的有效传播,从而保护知识产权使用人(社会公众)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并能在国际交往中合理保护我国的利益。因此,我们应该全面、客观、冷静地看待和处理知识产权的问题,即知识产权机制的不同方面和知识产权制度的不同政策目标之间需要平衡和协调,我国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中不仅应当继续切实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而且应当注意合理保护知识产权和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以维护我们国家和国民在经济、科技等方面的权益。
防止知识产权滥用与保护知识产权是不矛盾的,它们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因为,任何合法的权利都有可能发生滥用的问题,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一种私权,也完全存在被滥用的可能。而且,由于权利滥用要以权利本身的存在为基础,加上权利本身的优势越明显,其被滥用的可能性也就越大,滥用的后果也会越严重。从法理上看,这种规制并不意味着对知识产权本身基本性质的否定,而恰恰是符合法律设定任何权利的目的的,因为任何权利都不可能是绝对的,它都有一条自身正当与合法行使的界限,防止和控制权利和权力的滥用是法律的重要原则,也是实现法治的必然要求。这实际上就划定了正确行使知识产权的界限。在这一界限内行使权利时,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是协调一致的,而超过了这一界限,就侵害了社会利益,也违背了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基本宗旨。
防止知识产权滥用是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
基于以上对保护知识产权与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相互关系的认识,在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过程中,不仅需要完善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而且也需要建立和完善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制度。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应当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知识产权不仅仅是保护的问题,而且是包括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在内的全方位、多环节的一个制度系统。
实际上,发达国家在重视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非常重视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甚至可以说,越是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高、力度大的国家,其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力度也越大。其原因一方面在于,滥用权利要以权利的存在和受保护的程度为前提和基础,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越高,力度越大,其被滥用的可能性也越大,相应地,其被滥用后的危害也越大:另一方面则在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高的发达国家,其市场机制比较健全,相关配套的法律制度比较完善,尤其是有一套比较健全的竞争法律制度确保市场竞争的自由和公平,对包括滥用知识产权在内的非法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着比较严格的规制。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的报告也指出,发达国家在竞争体制的背景下已经推出更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其他确保知识产权不会损害公共利益的管理制度。特别是在美国,同样在其他发达国家,赞同竞争的知识产权规定和相关限制性商业实践的控制规定是其反托拉斯法律的主要内容,并通常由法院、竞争机构和其他相应政府机构实施。在发达国家,人们普遍认为,只有当知识产权制度得到有效竞争政策体制的补充时,它才能达到预计的目标。
而反观发展中国家,情况则明显不同。从理论上讲,发展中国家在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过程中,也必须采取均衡各方利益以及有利于竞争的方式,至少对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有相应的限制措施。前述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的报告也
指出,发展中国家的制度实施机制必须有权决定某些知识产权是否有效、并抵制由诸如“战略性诉讼”(strategiclitigation)之类的限制性经营行为对知识产权的潜在滥用。例如,发展中国家迫于压力成立了一些使得禁止令容易获得的系统,但这样做的危险是知识产权持有者可能会滥用权利,妨碍合法的竞争活动。因为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执行制度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得到了加强,因此,适当强调保护公共利益和制定公正争端处理程序是非常重要的。
但实际情况则是,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在发达国家的外部压力下不断地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另一方面,它们又缺乏必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平衡机制,特别是作为维护自由公平竞争基本手段的反垄断法。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的报告就此指出:从制度观点来看,发展中国家要想按照发达国家普遍的标准来有效地调节知识产权,这对发展中国家决策者、行政管理者和制度执行机构来说都很可能会是个重大的挑战。发展中国家显然处于一种两难境地。一方面,建立包括竞争政策在内的有效管理体制是实施更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重要补充步骤;另一方面,对于许多国家而言,这可能与建立一个知识产权体制一样都是复杂和困难的任务。该报告得出结论认为,发展中国家应该更加重视加强竞争政策,并建议协助发展中国家制定知识产权法律的发达国家和国际机构,应同时协助这些国家建立适当的竞争法律及执行体系。
但是,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尤其是对于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大国,作为保护知识产权的平衡机制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制度,只能是靠自己努力去建立,而不能指望发达国家的援助,也不能完全依赖主要受发达国家控制的有关国际组织。在这方面,与建立保护知识产权制度的情况完全不同。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没有建立起来或者达不到一定的程度,发达国家就单方面或者通过国际组织来施加压力,以贸易制裁相威胁;而对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制度没有建立或者不能有效执行,发达国家是不会过问的,甚至还不希望有这样的制度,以免其处于优势的知识产权在行使时受到约束。
因此,在我国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过程中,将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制度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并作为战略重点之一,这无疑是必要的,也是明智的。
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制度体系与我国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滥用知识产权既与知识产权法本身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标相抵触,也与民法上的公平、诚实信用和权利不得滥用等基本原则相违背,并破坏了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相应地,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就要从知识产权法、民法的基本原则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反垄断法几个方面着手。它们从各自特有的角度出发,确保知识产权这一合法垄断权的行使不背离法律予以设定的基本宗旨。
就知识产权法自身防止知识产权滥用来说,知识产权除了其所固有的地域和时间的限制以外,为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知识产权法还通过一些具体的制度使知识产权在一定条件下受到限制,如著作权要受到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许可制度的限制、专利权要受到强制许可制度的限制等,甚至还有直接的有关权利不得滥用的条款。知识产权法本身的有关权利限制的规定,正是知识产权的调节机制的体现,目的在于尽可能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协调以及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为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第一部分(一般性规定和基本原则)第7条制定了如下的目标:“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法应当有助于技术创新以及技术转让和传播,有助于技术知识的创作者与使用者相互收益并且是以增进社会和经济福利的方式,以及有助于权利和义务的平衡。”第8条第2款规定了如下的原则:“为了防止权利所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者采用不合理地限制贸易或对技术的国际转让有不利影响的做法,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但以这些措施符合本协议的规定为限。”这也包含了在知识产权法内部来解决的情形,如在有关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中设置禁止权利滥用的条款,使被控侵权人可以以滥用知识产权来进行抗辩,提起反诉,甚至另行提讼。
就民法基本原则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来防止知识产权滥用来说,公平,诚实信用、权利滥用禁止等既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后者是前者在市场竞争领域的具体体现。在作为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对有关权利行使的界限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时,运用权利不得滥用等民法基本原则可以对一些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加以一定程度的控制。这是在特定情况下起漏洞补充作用的,而不能成为主要的适用依据。由于这些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因此,在具体的法律适用时就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条款。
由于竞争政策是各国基本的公共政策,而且知识产权的垄断性也决定了其滥用行为往往会造成对竞争政策的破坏,因而现代各国主要是在反垄断法的框架中来解决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这是因为防止竞争被不正当限制是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政策目标中的一个基本的方面。反垄断法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基本前提和特点在于维护有效竞争,即反垄断法通过维护有效竞争来使得社会个体的知识产权的行使行为不致破坏了社会整体利益。反垄断法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主要是采用政府干预的方式,并注重运用经济分析的方法,侧重宏观利益的维护。
对照上述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制度体系,我国目前尚无完整的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制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现在就没有任何这种性质的法律规范。事实上,在我国有关的法规中还是有一些涉及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范。除了前述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中所体现的限制知识产权范围的制度(如“强制许可”或“合理使用”等规范)以及民法通则等法律中禁止权利滥用等基本原则外,主要体现在有关法律、法规中的含有反垄断性质的规范,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外贸易法》等。特别是2007年8月3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在附则第55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这就在我国建立起了基本的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同时,也确立了对知识产权行使行为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总体来说,我国目前建立的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制度还是很初步的,需要逐步完善。在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制度中,由于其中的公平、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等民法基本原则以及
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一般条款,本来就属于在没有具体制度或具体制度不明确时适用法律的原则来使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在建立和完善相关具体制度方面就主要涉及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专门的反垄断法律制度。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贸易
在中国加快融入全球经济的时候,知识产权保护同样也给中国的发展亮起了红灯。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知识产权危机给这一全球化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在激烈的国际经贸竞争和深层的知识产权壁垒面前,努力为开发和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创造有利的环境,不断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显得尤其重要。
一、目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现状
1.自20世纪80年代中国便开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三个部分组成,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得到了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的普遍认可。另外,中国还在积极研究并制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法律和法规。 参加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的情况:中国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的同时,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相继参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条约及有关的协定。从1980年中国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起至今,已经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等各种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或条约。此外,中国还积极研究加入其他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 开展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宣传活动情况:当前,中国政府围绕着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侵权盗版,采取了一系列宣传措施,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通过采访、电视广播、定期举办研讨会等方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宣传,特别是对新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进行了相对广泛宣传和教育。二是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纳入到全国法制宣传教育中,并通过强化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了公共曝光,意在起到震慑犯罪、警示违规的效果。 知识产权的执法情况: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用政府的行政手段来保护知识产权。一方面,根据专利法相关方面的规定,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可以设立专利管理机关;另一方面,中国政府为有效实施着作权法,专门成立国家版权局,各省市也相应地建立了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以《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为主体,辅之以各项保护条例。另外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从只重视行政保护转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均由人民法院最终执行,同时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与此同时,企业也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了企业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护意识。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自1982年《商标法》制定以来,虽然中国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但中国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然不强,不能及时地将自己的研发结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意识严重不够,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甚至使得一些国有品牌在国外许多地方被恶意抢注;即使一些企业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及时运用法律武器来扞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失败。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不强和专业人才不足:有关部门在大力支持成立各种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业协会方面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差异。由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国内企业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渠道,信息并不十分流畅,从而出现了企业遇到问题不知该找谁的现象。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专业人才比较稀缺。一方面,目前中国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知识的专业人才十分紧缺,国内也没比较成熟的培训课程以及相应的师资力量。另一方面,中国缺少一大批懂法律和技术的专业司法人才。
专利保护结构不合理:当前,中国现行的专利申请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个类别,这其中以发明最能够代表专利的水平和质量。然而在专利申请的数量中,所占的比例最高的却是外观设计方面的专利,发明仅占27%。一些发达国家的专利保护结构中,所占比例最多的是发明创造,最少的则是实用新型方面的专利,所占比例不到2%。 国家和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及研发投入不够:研发活动是一个国家、地区和企业获得和拥有知识产权的源头和基础。但是由于国家和企业对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够,用于研究和开发的经费开支过小,致使中国企业对新技术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别是自主开发新技术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业走的是一条“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道路,这使得中国产
业结构和对外贸易的结构很难迅速升级换代,在关键技术上主要依赖进口,受制于人。 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不相符:中国的立法体系虽然用比发达国家更短的时间就建立起来了,但是中国的立法体系中没有关于反垄断的法律,而与反垄断互为补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侧重于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却没有确立限制知识产权的立法思想。到目前为止,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虽然在不同程度上适用于专利权的垄断行为,但是主要集中调整专利许可行为,对其他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尚无明确的规定,调整范围还不够完整。与此同时,中国没有建立完整的标准体系。中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在国际标准的参与程度和占据关键职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中国的启示及建议
1.转变观念并加强学习:中国是wto 成员,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应该注意wto、trips 对中国知识产权的规定,同时对主要贸易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也应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规定、立法趋势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陷阱。第一,转变观念积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改变以往消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的态度,积极应诉。有不少中国企业本身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但由于害怕诉讼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而常常放弃应诉的机会,白白的丢失了维护自身权利的机会;同时,中国企业界应完善商会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个组织有效、协调一致、参与广泛的企业联盟,这样有利于增强各方面力量的帮助和支持。第二,加快对人才的培养和管理。科技以人为本。开发、拥有和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首先,要重视知识资本的作用,而知识资本最集中地体现就是在人的才能和价值上。目前,企业间甚至是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多,谁就能够在竞争中获得优势。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的人才掠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去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其次,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的变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励机制和奖励机制,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加强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知识产权方面的各种知识和规则,强化全民学习的氛围,使全社会人民都懂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采取走出去和引进来措施,选拔一批优秀的青年执法者,并通过赴知识产权保护先进国家留学或者去国内知名高校进修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知识,或者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对执法工作者传授有关理论知识等方法。通过加强对知识产权相关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从而扩大知识产权保护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加强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公众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同时,使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外资的进入和当地经济的发展,进而有利于打破在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将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中国是知识产权数量大国,但非知识产权强国,尤其是加入wto 后,市场的开放使中国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发达国家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在专利方面构成了威胁。我们只有将知识产权问题作为国家的重大战略加以重视,才能实现将知识产权危机转变为科技发展良机,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制约贸易发展的障碍。(1)政策倾斜,资金扶持。政策上要从笼统扶持转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上来,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专利项目。在资金上,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财政、企业为主体,广开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重点支持那些有广泛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2)加强立法,完善法律。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知识产权纠纷。(3)突出特色,借鉴经验。发展经济有特色,保护知识产权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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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存在问题
知识产权,概括的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我国知识产权工作存在如下问题:
2、缺乏自主知识产权。多数行业和企业的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基本上依赖国外,缺乏能够支撑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技术升级的技术体系,特别是缺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存在着产业技术空心化的危险。
3、知识产权屡被侵犯。国内盗版音响制品、印刷品屡禁不止;许多”国家驰名商标”在国外被人抢注。
二、原 因
1、人们知识产权意识比较薄弱的状况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扭转,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普遍缺乏;对国际规则了解还相当贫乏,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参与市场竞争尤其是国际市场竞争的准备和经验不足。
2、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严重影响。这既不利于改善引进外资环境、提高引进外资质量,也不利于中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匹配技术的研发与产业化。
3、中介机构发育不成熟,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与服务还不能适应中国经济、贸易、科技、社会发展的需求。
4、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对现有的法律、制度执行的力度也不够。
三、解决办法
1、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工作。增强人民群众维权意识;企业要重视自主创新重视知识产权工作;
2、发挥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科技、经济、文化领域的各类行业协会以及专门的知识产权社会团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是推动知识产权法律实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应大力加强其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和对人民群众宣传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知识的工作。
3、进一步完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机制。完善国内的法律,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律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日常监督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机制。
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启示
中国在加快融入全球经济的时候,知识产权保护同样也给我国的发展亮起了红灯。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以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知识产权危机给这一全球化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在激烈的国际经贸竞争和深层的知识产权壁垒面前,努力为开发和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创造有利的环境,不断提高有关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显得尤其重要。
一、目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现状
1、自20世纪80年代,中国便开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根据中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并通过借鉴国际公约、条约规定和其他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方面的现金经验,不断建立和完善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三个部分组成,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得到了世界各国及及国际组织的普遍认可。另外,中国还在积极研究并制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法律和法规。
2、参加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的情况 中国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的同时保护,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相继参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条约及有关的协定。从1980年中国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起至今,已经先后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等各种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或条约。此外,中国还积极研究加入其他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
3、开展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宣传活动情况 当前,中国政府围绕着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侵权盗版,采取了一系列宣传措施,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通过采访、电视广播、定期举办研讨会等方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宣传,特别是对新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进行了相对广泛宣传和教育。另一方面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纳入到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并通过强化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了公共课曝光,意在起到震慑犯罪、警示违规的效果。
4、知识产权的执法情况 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用政府用行政手段来保护知识产权。一方面,根据专利法相关方面的规定,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可以设立专利管理机关;另一方面,中国政府为有效实施著作权法,专门成立国家版权局,各省市也相应地建立了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经基本确定,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以《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为主体,辅之以各项保护条例,如《植物新品种保条例》、《集成电路布图保护条例》以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成就还可以表现在《民法》、《刑法》中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条款上,以及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中有专章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另外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从只重视行政保护转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均由人民法院最终执行,同时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与此同时,企业也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了企业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护意识。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自1982你那《商标法》制定以来保护,虽然中国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中国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然不强,不能及时地自己的研发结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意识严重不够,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甚至使得一些国有品牌在国外许多地方被恶意抢注;即使一些企业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不能及时的运用法律武器扞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失败。
2、惩罚力度不够及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普遍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额较低,难以对企业和个人起到威慑作用。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逐渐被接受和国内经济的不断成熟,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已经逐步得到抑制,然而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或者信息落后的地区,模仿、盗用那些经济发达地区的知名品牌,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现象频频出现,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更是层出不穷。
3、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不强和专业人才不足 有关部门在大力支持成立各种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业协会方面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差异。由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国内企业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渠道,信息流通并不十分流畅,从而出现企业遇到问题不知该找谁的现象。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专业人才比较稀缺。一方面,目前中国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知识的专业人才十分紧缺,国内也没比较成熟的教育培训课程以及相应的师资力量。即便存在有丰富的专业基础知识的人才,但也存在不愿为知识创新贡献和努力奋斗的人。另一方面,我国缺少一大批懂法律和技术的专业司法人才。因此虽然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这些人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他们的缺失将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构成威胁。
4、专利保护结构不合理 当前,中国现行的专利申请包括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个类别保护,这其中以发明最能够代表专利的水平和质量。然而在专利申请的数量中,所占的比例最高的却是外观设计方面的专利,发明仅占27%。一些发达国家的专利保护结构中,所占比例最多的是发明创造,最少的则是实用新型方面的专利,所占比例不到2%。
5、国家和企业的自主创新的能力及研发投入不够。研发活动是一个国家、地区和企业获得和拥有知识产权的源头和基础。但是由于国家和企业对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够,用于研究和开发的经费开支过小,致使我国企业对新技术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别是自主开发新技术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业走的是一条“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道路,这使得我国产业结构和对外贸易的结构很难迅速升级换代,因而始终处于一种十分被动的地位,在关键技术上主要依赖进口,受制于人。
6、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不相符。中国的立法体系虽然用比发达国家要短得多的时间就建立起来了,但是中国的立法体系中没有关于反垄断的法律,而与反垄断互为补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侧重于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却没有确立限制知识产权的立法思想。到目前为止,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虽然在不同程度上适用于专利权的垄断行为,但是主要集中调整专利许可行为,对其他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调整范围还不够完整。与此同时,中国没有建立完整的标准体系。我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在国际标准的参与程度和占据关键职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中国的启示及建议
1、转变观念并加强学习 我国是WTO 成员国,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应该注意WTO、TRIPS 对我国知识产权的规定,同时对主要贸易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也应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规定、立法趋势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陷阱,当然,我们在认真履行自己义务的同时,也要充分借鉴国外的经验,以便充分享受WTO 成员国应有的权利,保护我国的产业和市场。第一,转变观念来积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改变以往消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的态度,积极应诉。有不少中国企业本身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但由于害怕诉讼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而常常放弃应诉的机会,白白的丢失了维护自身权利的机会;同时,中国企业界应完善商会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个组织有效、协调一致、参与广泛的企业联盟,这样有利于增强寻求包括政府在内的各方面力量的帮助和支持。第二,加快对人才的培养和管理。科技以人为本。开发、拥有和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首先是要要重视知识资本的作用,而知识资本最集中地体现就是在人的才能和价值上。目前,企业间甚至是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多,谁就能够在竞争中获得优势。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的人才掠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去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的变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励机制和奖励机制,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加强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知识产权方面的各种知识和规则,强化全民学习的氛围,使全社会人民都懂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2、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 采取走出去和引进来措施,选拔一批优秀的青年执法者,并通过赴知识产权保护先进国家留学或者去国内知名的高校进修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知识,或者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对执法工作者传授有关理论知识等方法。通过加强对知识产权相关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从而扩大知识产权保护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加强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公众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同时,使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外资的进入和当地经济的发展,进而有利于打破在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3、将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 中国是知识产权数量大国,但非知识产权强国,尤其是加入WTO 后,市场的开放使我国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发达国家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在专利方面构成了威胁。我们只有将知识产权问题作为国家的重大战略加以重视,才能实现将知识产权危机转变为科技发展良机,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制约贸易发展的障碍。(1)政策倾斜,资金扶持。政策上要从笼统扶持转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上来,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专利项目保护,建设拥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民族工业群体。在资金上,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财政、企业为主体,广开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重点支持那些有广泛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 (2)加强立法,完善法律。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着作权保护办法、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知识产权纠纷。(3)突出特色,借鉴经验。发展经济有特色,保护知识产权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国和地区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重点和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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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
一、知识产权法课程采用双语教学的必要性
(一)知识产权法采用双语教学的政策背景
1.双语教学的内涵
国际社会对“双语教学”一词尚无统一的定义,英国《朗曼应用语言学词典》所给的定义是:TheuseofasecondorforEignlanguageinschoolfortheteachingofcontentsubjects,即在学校里使用外语或第二语言进行各门学科的教学。我国学者认为,双语教学是指在教学中使用中文的同时,使用第二语言(如英语)或使用第二语言教材(如英文教材)进行教学的一种教学模式,其最早起源于美国、加拿大等移民国家,它不同于外籍教师给中国学生进行的语言教学,也不同于在教学中使用标准语和方言这种语言变体进行的教学。
2.知识产权法采用双语教学的政策背景
2001年教育部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各高校要积极推动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公共课和专业课的教学,特别是为适应我国加入WTO所需要的金融、法律等专业以及国家发展急需的专业开展双语教学,力争三年内开出5%~10%的双语课;2004年教育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要提高双语教学课程的质量,继续扩大双语教学课程的数量,同年8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水平评估方案》再次提出:“适宜的专业特别是生物技术,信息技术,金融,法律等双语课课程比例≥10%”才能评为A等。
法学专业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国家的法律大多仅在本国内有效。知识产权保护是知识产权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它与经济发展、国际贸易密切相关,《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在WTO中具有特殊的意义,因而知识产权法课程极有必要采用双语教学,目前很多高校率先在知识产权法课程中实行双语教学。
(二)提高知识产权法的教学效果
1.清晰掌握法律概念
概念是一种认识过程中的工具,是认识之网上的纽结。法律概念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它是指表达法律和认识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与法律相关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①。法律概念在法律运行和法学研究过程中具有重大的意义:借助法律概念,立法者制定出立法文件;司法者对事物进行法律分析,作出司法判断;民众认识法律;法学研究者描述法律、评价法律、改进法律。清晰掌握法律概念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在知识产权法双语教学过程中,可运用双语教学的特点达成对法律概念的清晰掌握,如知识产权的概念,其英文为intellectualproperty,但翻译成中文却有不同的译法,中英文对照可使学生提高专业知识及外语水平,也可促使学生从不同侧面探究法律概念的内涵。
2.准确理解相关国际公约
世界贸易组织文件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知识产权法的重点教学内容,但1994年前关贸总协定中的知识产权分协议的标题,经常有人译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使学生误认为“知识产权”中包括“假冒商品贸易”,结合原文和知识产权法的相关知识,该标题应该理解为“这个文件既要规范与一般贸易活动有关的知识产权,也要规范与假冒商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应译为“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双语教学方式可使学生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公约有一个准确的理解,为实践中的运用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培养高素质人才,与国际接轨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专门法律制度。2001年我国加入WTO,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必须与TRIPS协议全面接轨,全球经济形式的发展,知识产权贸易与纠纷的增加,国家需要大量能够运用外语和精通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的复合型专业人才以参与国际竞争。如关于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与发达国家的国内立法均为英文,发达国家对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也有较深地了解,知识产权法课程进行双语教学,是为我国的对外贸易培养复合型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途径之一。这些复合型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应该是既掌握我国的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又掌握相关国际公约并同时掌握专业英语的复合型人才,该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任务与高校知识产权法教学有着密切的联系。不难看出,为推动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发展以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教育国际化的大趋势以适应国家的需要,知识产权法教学采用双语教学模式具有重大的意义。目前部分高校已认识到运用双语教学方法进行知识产权法教学的重要意义并已着手实施。
二、知识产权法课程采用双语教学的可行性
(一)各高校有开设双语教学课程的鼓励措施
自从2001年教育部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和2004年教育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出台后,各高校为响应教育部的号召,不断出台各种鼓励政策,积极推行双语教学建设。一方面,各高校加大对双语课程的经费投入,很多高校拨付专项资金资助双语课程,比如笔者所在的学院规定,一旦所申请的双语教学课程建设项目被立项即可获得学校1;1的专项配套资金,还有的高校拨专项资金进行双语教材建设,甚至多付双语教学课程的课酬;另一方面,各高校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双语教学教师队伍建设:比如,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请外籍教师或留学国外多年的华裔教师到学校讲解知识产权法或者对讲授知识产权法课程的教师进行培训,并创造机会和条件让本校教师到外国进行中短期的学习交流,如南京师范大学曾聘请外籍教师集中一周的时间用英语讲授知识产权法(同时有专业人员进行中英文翻译),又如有的高校通过开展双语教学竞赛来充分宣传双语教学工作。
总之,从目前各高校的具体行动来看,为鼓励和支持双语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均有不同程度的双语教学课程的鼓励措施。
(二)教师具备开设双语课的素质,学生具有接受双语课程的能力
1.教师具备开设双语课程的素质
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教师素质与教育质量有着直接关系。近年来,高校教师总体素质有较大提高。从事知识产权法教学工作的教师自身都具有较高的英语水平和专业知识:如取得了专业硕士或博士学位,这类教师在从本科到硕士到博士的学习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知识,入学考试和在校培养过程中英语水平也得到了较大的提高,更有部分跨专业高学历教师,在本科或硕士就是英语专业;又如属于海外留学回国人员,留学经历使得这类教师具有很高的英语水平,他们甚至很了解国外的知识产权法;还有部分知识产权法教师有到国外做访问学者的经历,他们利用国内外高校合作,互派教师进行学习和交流的机会提高自身的素质。无论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得出的结论是,目前高校中从事知识产权法教学工作的教师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良好的外语综合应用能力、先进的教学理念,完全具备开设双语课程的素质和能力。
2.学生具有接受双语课程的能力
双语教学需要良好的教学环境,学生的接受能力会直接影响知识产权法课程双语教学的教学效果。目前高校中接受知识产权法教育的学生具有较高的英语水平:首先,我国法学专业只招收本科学生,不再招收专科学生,能进入大学本科的学生本身就具有较好的英语基础;再者,学生进入本科院校后,学校很注重学生英语能力的培养,不仅要在大学前两年完成大学公共英语课程的学习,还要参加并通过国家英语四级和六级考试,大多高校将知识产权法课程开设在大学二年级下学期或大学三年级上学期,此时很多同学都已经通过了英语四六级考试,与此同时,法学院大多开设法律英语专业课程,它为学生专业英语能力的提升创造了条件;另外,现如今高校都有很好的校园环境,教室、食堂、宿舍都有电视,网络,有校园广播,有英语角,有校园英语文化节和英语演讲比赛活动,从各个方面为学生的英语学习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很多高校还聘请有外教,学生可通过与外教交流提高英语水平。
在调整的信息,知识备受世人瞩目,随之而产生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也日益突出。与发达国家相比,的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晚,借鉴了各国基本完善的知识产权体系中的有益经验,中国从80年代开始,已逐步建立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保护制度。同时,因为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国际间、、技术和文化交往中受到普遍关注的,中国在不断完善本国法律的同时,也加快了与国际合作的步伐。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也称智力成果权,它指的是通过智力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传统的知识产权常分为两大部分,即产权和版权。著作权又称为版权。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著作权人的财产权,是从著作权人发表、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创作的作品而产生的财产权,它与著作权人的人身权的不可转让不同,是可以转让的。由于当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不断创造出高新技术的智力成果,又给知识产权增加了一系列新的保护客体
广义的知识产权可以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对它的解释国际上仍有争议,但狭义的知识产权范畴已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它主要包含三块: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知识产权是国家通过立法使它的地位得到确认,并通过知识产权法律的施行才使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现实的法律保障。
知识产权法带有很深的外来色彩,因此在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同时,更要密切关注世界知识产权建设状况,了解国际最新的发展趋势,才能适应我国不断深化改革的形势。
在科技调整发展的信息时代,知识备受世人瞩目,随之而产生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也日益突出。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晚,借鉴了各国基本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有益经验,中国从80年代开始,已逐步建立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保护制度。同时,因为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国际间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和文化交往中受到普遍关注的问题,中国在不断完善本国法律的同时,也加快了与国际合作的步伐。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也称智力成果权,它指的是通过智力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割,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财产权是智力劳动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智力劳动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是人的心智、人的智力的创造,是人的智力成果权,它是在科学、技术、文化、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国际上广泛使用的一个法律概念。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
(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知识产权的客体即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所在,也是该项权利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的最根本区别。
(2)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的民事权利,它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不过由于智力成果是精神领域的产品,知识产权的效力内容不同于所有权的效力内容。知识产权有专有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
2、对于同一项智力成果,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例如、两个相同的发明专利申请,根据法律规定只能将其权利授予其中的一个,而以后的发明申请与已有的技术相比,如果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能取得相应的权利。
(3)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是受到地域性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仅限于本国境内。知识产权这一无形财产权的特点是有别于有形财产的,它是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也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的以外,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域外的其他国家对这种权利没有保护的义务,域外的任何人均可在自己的国家内自由使用该智力成果,既无需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也不必向权利人支付报酬。
要想使某项知识产权在境外也得到法律的保护,就必须依照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双方签订的协定,到请求保护国去提 出申请或进行登记。否则,它是得不到外国法律保护的。另外,知识产权在某一国家失效,丝毫不该知识产权在其他国家已取得权利的效力。
(4)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法律赋予创造者对精神成果享有专有权,这一方面激发了创造者继续进行创造活动的志趣与信心,但另一方面对精神成果的传播和广泛无疑会带来一定的影响。知识产权它具有时间性特点,一旦超出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动消灭,知识成果就会转化为整个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共同使用。这一特点是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的主要区别之一。
凡属知识产权保护的智力成果,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各有特点,因此法律对每种具体的知识产权都分别规定了期限,各项权利的保护期并不相同。发明专利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为10年,从申请日起。著作权比较长,在我国规定是作者终生和他死后50年,有些国家是作者终生和死后70年。
三、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传统的知识产权常分为两大部分,即工业产权和版权。著作权又称为版权。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著作权人的财产权,是从著作权人发表、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创作的作品而产生的财产权,它与著作权人的人身权的不可转让不同,是可以转让的。由于当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不断创造出高新技术的智力成果,又给知识产权增加了一系列新的保护客体。
1994年4月15日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其知识产权包括:
1、版权与有关权
2、商标
3、地理标志
4、工业品外观设计
5、专利
6、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
7、未披露过的信息的保护,这主要是指工商业经营者所拥有的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等商业秘密。
8、协议许可证中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属于版权范畴;表演、唱片和广播节目权与版权邻近,称邻接权;发明(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商业名称、地理标志等都属于工业产权范畴。随着科学技术在各技术领域日新月异地迅速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也在扩展、延伸和深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信息等都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内容。
对于制止不正当竞争或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控制,也可以认为是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
对工业产权这一种概念中的"工业",要从广义上理解,它不仅仅指与工业生产有关的动产或不动产的财产权。工业产权讲的是通过智力创造的成果财产权,因此它既包括与工业有关的智力成果权,也包括与农业、矿业等领域内有关的智力创造的成果权。所以,与此有关的商标、服务标记、商业名称和标志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都 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上述内容,是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范围不断扩大,不断涌现新型的智力成果,如计算机软件,生物工程技术,遗传基因技术,植物新品种、以及奥林匹克的会徽等,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四、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广义的知识产权可以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对它的解释国际上仍有争议,但狭义的知识产权范畴已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它主要包含三块内容: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知识产权是国家通过立法使它的地位得到确认,并通过知识产权法律的施行才使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现实的法律保障。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的理解,一般是所谓"双轨制",一种是我国比国外多的行政执法的途径;还有一种是提起诉讼。双轨,就是指行政执法和打官司。知识产权保护的含义起码应该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含义:
(1)立法保护。没有立法确立它的法律地位,就没有知识产权的地位,知识产权,更加依赖立法,没有立法就没有知识产权的法权形态,就没有创造者、权利人的法律地位。
(2)行政保护。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严重违反知识产权法律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3)司法保护。司法保护就是指通过司法途径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包括民事、行政、刑事的途径。
司法保护还包括刑事诉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就是通过刑事、民事、行政途径,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民事法律责任,以及被处罚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支持正确的行政执法,纠正弥补错误、有缺陷的行政执法。这就是司法保护的完整含义。
(4)知识产权的集体管理组织保护。集体组织管理保护是知识产权的一个特色。
(5)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我救济。自我救济就是说作为权利人要有自我保护的这种意识。
以上这五个方面是互相渗透、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综合系统,进行综合治理,形成一个立体防线,才能有效地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这样才能够及时制止、制裁侵权行为。
五、知识产权保护三项部门法之间的关系
专利法、商标法与版权法是知识产权法的主要组成部分。熟悉这三项部门法的关系非常有必要。
(一)三项部门法保护知识产权的重点不同
著作权法主要保护文学作品、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商标法主要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专利法主要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运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
(二)专利法和版权法的关系。
它们一个侧重在保护实用技术领域的智力成果;一个侧重在保护文化领域的智力成果。在实用技术领域,专利法保护着依照某种或某些科学思想或而开发的技术实施方案,但并不保护这些思想或理论本身,版权法则保护着某种或某些科学思想或理论的表达、表述,也不保护思想或理论本身;可以说,专利法与版权法在这种情况下各自侧重保护着智力创作成果的不同一端。
(三)专利法与商标法的关系。
专利法保护着新产品或新产品的制作,或新方法所延及的已有产品;而商标法则保护着产品的来源的信誉,指示着产品的质量。同一厂家本来只能依靠商标专用获得的信誉,有可能借助商标法得到实际上的加强。同时,产品依靠专利法受到的保护同,也有可能借助商标法得到实际上的延长。在许多国家,如果在使用注册商标的同时,将自己未获专利的产品上标示"已获专利"的字样,将被视为违反商标法。这种规定正是基于上述专利法与商标法在市场竞争中存在的实际关系而制定的。
(四)版权法与商标法的关系。
商标法所保护的专用商标的文字或图形,必须具有"识别性",以使公众能够把商标权人的产品与来源于其他人的相同或类似商品相区分。
商标法与版权法有时也各自保护着同一智力创作成果的不同一端。有些商标标识的美术字或图画中的一部分,也属于版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作为注册商标的标识,它们也受商标法保护。但在这种场合,版权人与商标权人往往并不是同一个人。如果商标权人系未经版权人许可而将有关美术作品用作商标并获得注册专用权的,则该版权人应有权以"在先权利人"的身份请求将有关商标作为"注册不当商标"撤销注册。而商标权人如系经版权人许可将有关美术作品用作商标,则注册专用权一旦成立,即有权排斥包括版权人在内的一切他人将相同或近似的美术作品在商业流动中复制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或商品广告上。但商标权人绝无超出这一范围的任何许可或禁止他人复制该美术作品的权利。
除上述三种关系外,不同知识法对于同一客体,还存在有延长保护关系往往存在交叉保护关系,而交叉一般只存在于版权法与专利法之间。
六、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商标权的保护
商标权的保护是指以法律手段制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保护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健全商标法制的中心环节。
1、商标权保护的范围
我国商标法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为保护对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是区别和判断侵权与否的一条重要界限。"核准注册的商标"是指经商标局注册的可视性标志。"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指经商标局核准在案的具体商品。注册商标所有人无权任意改变商标的组成要素,也无权任意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
2、商标权保护的期限
商标权保护的期限是指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有效期限。我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可以续展;商标权的续展是指通过一定程序,延续原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使商标注册人继续保持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二)专利权的保护
专利保护的范围是指专利权效力所及的发明创造范围。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来说,权利要求书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基本依据。权利要求应当由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的技术特征组成,这些特征是构成权利要求的基本要素;对于外观设计来说,确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以显示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为依据的,在图片或者照片上反映出的一模一样的外观设计属于其保护的范围,即使存在着微小的差别,这种差别,任何人看了都 认为两者是近似的,也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围。
(三)著作权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的明文规定的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主要是指作品。作品是著作权法的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和、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著作权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作品包括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作品。
(2)讲课、演讲、房地产和其他同类性质作品即口述作品;
(3)戏剧或作品;舞蹈艺术作品和曲艺、杂技、哑剧作品;
(4)配词或未配词的乐曲;电影作品以及与使用电影摄影艺术类似的表现的作品;
(5)图画、油画、建筑、雕塑、雕刻和版画;
(6)摄影作品以及以类似摄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
(7)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技术有关的示意图、地图、设计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立体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也被我国和大多数国家列为作品,成为著作权的客体内容;在内容的选取和编排上有独创性的数据库,许多国家视为编辑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依法享有下列财产权:
(1)复制权。
(2)发行权。
(3)出租权。
(4)作品的展览权。
(5)表演权。
(6)放映权。
(7)广播权。
(8)信息传播权。
(9)摄制权。
(10)改编权。
(11)翻译权。
(12)汇编权。
(13)获取报酬的权利。
(14)应当由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的人身权,是从作者创作出作品后才产生的,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和剥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以下人身权:
(1)作品的发表权。
(2)作者的署名权。
(3)作品的修改权。
(4)保护作品的完整权。
七、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保护了权利人的利益,更深层的意义是挖掘专利、商标、版权所蕴藏的巨大潜力和财富。
1、我国现阶段仍然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占主要地位,如果要向密集型产品过渡就必然要关注知识产权产业的建设。
以版权为例,版权保护不但能够激发智力成果创造者创作出大量的精神产品,而且能够促进图书报刊等传播制品的产业的。
2、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可防止人才流失。
3、专利、商标权在我国生活中的作用同样越来越加重要。
八、结束语
知识产权法带有很深的外来色彩,因此在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同时,更要密切关注世界知识产权建设状况,了解国际最新的发展趋势,才能适应我国不断深化改革的形势。 九、
1、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 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2、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 高等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徐德敏主编《知识产权法》 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郭禾主编《知识产权法案例》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
在科技与信息飞速发展的今天,知识也不断的在发展,而这个时候,知识产权问题也成为了人们日益关心的话题,而在国际上的竞争最终也只是知识产权的竞争,作为以国际贸易为主要形式的知识产权问题也成为了各国保护的问题,它始终是处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之下的,在企业单位的保护及拓展市场都是关键性的所在,也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中国随着改革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问题也开始融入到了人们的生活当中,但它并不仅仅只关系到国内经济展,还联系着国际之间的正常贸易往来,所以它是当前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
关键词:
经济全球化;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
在当今社会的不断发展下,知识产权问题早已成为了国际之间贸易往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其自身的地域性,无型性和复制性,与传统的货物贸易不同,知识产权在经济全球的背景下国际之间的贸易往来中无法得到切实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怎样有效地对国内企业的合法利益进行保护,这就需要社会各个阶层的人们对知识产权问题的了解,并且有关部门建立和增强知识产权问题的法律体系,让民众们充分的意识到知识产权问题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对国际贸易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1]。
一、我国知识产权问题出现的弊端
(一)对知识产权问题的保护意识不够
根据有关部门的调查与研究发现,目前我国大部分企业单位对自己的成绩并不特别重视,在取得的科技成果研发上的专利申请也少之又少,甚至仅有百分之十左右,这样会导致我国企业的科技成果被国外的企业所抢注的现象时有发生。因为,我国缺少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再加上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体制也不完善,还有就是国内的企业并没有意识到知识产权的价值所在。但随着现代的发展,知识产权问题国内的企业单位也意识到了其自身的重要性,大部分企业也在对知识产权进行着整改。国家有关部门要做的不仅仅要完善知识产权问题的相关机制,更要保护好国内企业的切实知识产权利益[2]。
(二)缺乏相关的人才
目前在我国国内并未设置专门针对知识产权的问题机构,所以管理这方面的人员的负担会特别的重,而且很多都不是这方面专业人才。面对这样的情况,就会时常出现我国对外贸易的诸多问题,在面对专业知识占全的问题上,我国的企业单位难以在有效地时间里寻求到国家的帮助,再加上知识产权问题的专业人才不足,企业内并未设立有关这方面的部门。因此,当企业面对这方面的诉讼时,往往会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这就回事企业消极的应诉。
(三)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政府部门应该要对知识产权问题的法律法规上进行完善,应跟上世界的脚步,现有的法律中对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和一些漏洞。此时,有些国外的企业会利用这方面的漏洞进行垄断,另一方面,由于国内自身法律的不健全,很多国内企业由于这方面问题与国外发生纠纷的话是很不占优势的,也无法利用相关法律来有效及时的对自身合法利益进行保护,这样就会导致了国外企业对国内企业的经济垄断,不利于国内经济的发展。
二、切实有效地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的策略
(一)国家对知识产权问题的保护策略
第一,国家应提供资金与技术上的支持,制定相关的保护策略,要提高对科技的研发和知识产权问题的重视,最大限度的保护知识产权问题,营造出良好的知识产权问题的氛围,为我国企业在这方面的问题上增添动力,还应提高奖励制度,为我国这方面的人才增加平台和展现的机会,引起一些企业的积极响应。第二,国家相关部门要对知识产权问题的法律机制进行完善,法律的制定一般是被相关立法者认识到才会被实施制定,在经济全球化的驱动下,国际上的经济情况日益紧张,国内知识产权问题的漏洞也被他国所利用,成为了国外企业的利器,所以,国家不仅仅要对科技创新重视,还应对知识产权问题加以重视。第三,要加大对这方面专业人才的培养,企业的发展与创新离不开专业人,对人才的正确运用能使企业保持者市场的竞争力。但现在大量的人才都被国外的企业发掘,导致国内企业单位人才的匮乏,如果国内的企业继续对人才不加以重用,将会导致其在市场经济地位的降低,所以,国内企业应该要做的就是充分的对人下加以利用,侧重培养知识产权专业的人才。第四,根据国家自身的特点进行对知识产权问题的完善,每个国家的历史不同发展趋势也就不同,而在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上,国家应该找到适合自己的发展道路,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同时,不要忘记突出自身的特点。
(二)企业要开展知识产权问题的保护
企业应切实加强知识产权问题的具体策略,第一步,可以建立相关的知识产权数据网,使科技研发技术与相关信息结合起来,让相关人员进行探索与分析,这样可以有效地提高企业的生产效力,但要注意对资源的节约和利用,促进产业的经济发展。企业还应提高对科技的创新,加大对知识产权问题的保护力度,设立相关部门专门负责,这样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的科技创新的能力,激发起企业的无限潜能。保护问题在国际上越来越被重视,我国也应跟上世界的脚步,进一步对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保护,完善法律机制,最大程度的避免国内企业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的损失,并对知识产权这把双刃剑合理的利用起来。国家的有关部门号可以加大对知识产权问题的宣传,来提高社会各个阶层的人们对知识产权问题的意识,进一步提高我国知识产权问题的合法保护,尽全力的弥补我国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的不足,来保护国内企业的合法权益,使国内企业在与国外企业进行诉讼时能够积极地应对,并保证自身的知识产权利益,进而提高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经济地位。只要国家对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强化,就可以达到维护企业合法利益的目的。
作者:杨永富 单位:沈阳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
参考文献: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合资企业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8-0331-02
1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性
1.1 有利于企业健全内部规章制度
当今中国许多合资企业已经开始着眼于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健全和完善。他们针对知识产权的各个类别,相应地制定实施具体的方案。举例说明,依据技术难度和资本的现实状况选择恰当的开发模式,针对技术的发展前景和企业自身的实力,选择有利于促进企业经济效益保护专利技术的方针政策。
1.2 有利于加大企业在高技术开发的投资力度
随着合资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实施,高新技术从研制到推广的时间期限得到大幅度的缩短。与此同时,科学技术已成为企业发展的首要武器,知识经济时代已经到来,新的技术给企业带来了新的契机,合资企业的发展与知识产权的保护紧密联系起来。
据有关资料统计,对一项新技术的保护措施问题上,只有47%的企业进行专利申请,其他的企业大多因技术专利性不强、专利保护力量不够而选择商业秘密保护手段。他们十分重视产品的标示商标的正确性,突出强调商标与企业形象的密切关系。
1.3 有利于增强合资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调查统计中表明,在我国合资企业中有7.8%的企业在境外获得专利,13.7%的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5.9%的企业在境外同时获得专利和注册商标。这充分显现了我国合资企业在专利权、版权和商标权等方面的保护政策的进步与发展,企业通过已加入的国际条约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另外,我国合资企业,特别是知名企业,已经学会将代表自己公司商号或商标的字串注册为域名;一旦被他人抢注,则积极谈判,要求买回域名;而对恶意抢注者,则寻求有力的法律保护手段。
2 合资企业中方知识产权的流失现象分析
我国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起步比较晚,而这一套制度的保护依据实际上是传统的制度模式。由于科技的发展已经强烈地冲击着这一传统模式,使得制度本身面临着变革的必要性。
2.1 制度自身存在的阻力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虽然在制定实施之后,应实际情况的需求进行了调整和修改,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旧表现出一些法律法规自身的不合理性。例如,专利的审批期限过长、专利费用过高。这就导致许多合资企业放弃了专利申请。实践中,专利审查机构由于不受期限的约束,造成常有任意拖延专利实质审查时间的情况。专利的审查期限过长使得申请的专利技术失去了占领市场的先机,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阻碍新技术尽快投入市场,妨碍更尖端技术的产生。
2.2 企业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资料统计,我国目前仅有21.6%的企业着手于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在企业人才培养方面,严重忽略知识产权知识的培训,有5.9%的企业完全没有进行任何的知识产权知识的培训和教育。而在聘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顾问的问题上,除了一些规模较大的合资企业较为重视知识产权知识的培训外,其他一些中小型企业皆因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轻视而忽略了法律顾问的重要性。
3 对策与建议
3.1 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我国对专利法的内容进行了修改,缩减了申请和审查的时间,将生物技术这一部分纳入了专利法的保护范畴,顺应科学技术的不断更新,明确商标侵权在网络环境下出现的新的侵权行为方式,制定有关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等有关规定。明确数字化技术对复制、发行等传统版权概念的影响;对互联网上的著作权的有关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对新出现的网络主体即网上信息提供者和在线服务提供者在版权法上的地位与责任做出规定;建立适合于版权发展趋势的新的公示制度;对数字化权、传输权有关问题加以明确;重新定义版权侵权行为方式等。
3.2 强化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信息资讯的传播速度得到了迅猛的提升,缩短了不同地域之间的差距。为了适应新的环境,合资企业必须时刻掌握最先进的科学技术,了解并学会运用在技术保护方面的法律知识。但现实中,我国的许多的合资企业仍未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目光短浅,毫无自我保护的能力。因此,合资企业应当改变错误思想,灌输新的经营理念,提高企业内部工作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知识,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机构。
3.3 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法国的著名经济学家费尔南•布罗代尔认为,阻碍技术进步的首要因素来自社会方面。在专利申请中为提高企业申请专利和高科技发展创新的积极性,国家可以予以一定的政策扶持和资助。其次,加强专利管理机关、商标管理机关、版权管理机关等的人力和设备投入。再次,合资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设有的专门机构与专业人员的力量不足,而对这些专门的机构所提供服务方面缺乏了解和认同。最后,合资企业可以自发地创建行业协会组织,共同探讨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事务的管理与服务,并对侵权加以防范与打击,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以行业协会的名义出面对受害企业予以支持。还有加强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宣传工作,这可以使公众逐步树立知识产权观念,培养知识产权意识,形成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环境。
3.4 提高知识产权的创新能力
由于我国自身技术能力比较弱,一味地模仿、仿冒,造成许多产品侵权。因此,开发自主知识产权,提高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已成为必然趋势。我们应当积极正确的应对知识产权纠纷,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的法律条例来争取自身的合法利益,树立良好的企业信誉,遵循国际惯例,不断加强技术开发与创新,研制和开发企业自己的技术专利,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对于我国企业创新能力受限制的情况,可以通过对短期内无法拥有核心专利的技术,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对行业中重大关键技术,应鼓励行业内企业进行联合开发、联合招标,形成合力。
3.5 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1)中方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的缺陷。
自后,我国已经逐步建立了符合自身的一系列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并融入了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但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依然存在很大的问题,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还有待完善。两个国际组织的法条与协议均要求有关主管部门按程序获得企业商业秘密者,负有保密义务,尤其禁止从主管部门那里将商业秘密流入商业通道。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却偏偏把这一部分漏掉了。中国的许多经营者,非常关心主管部门是否会利用其职权从事这类不正当竞争。
此外,世界贸易组织没有涉及,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已涉及的部分,我们法律中的缺漏就更大了。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把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列为禁止的内容之一。但除此之外,借他人未注册商标为自己牟利的情况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却没有任何体现。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一些知识产权保护细节方面的疏忽和遗漏,给我国合资企业在经营上带来了诸多不便。在与外商交涉时,无法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途径。
知识经济时代在发达国家的现实化,使全球经济系统将面临一次新的国际分工。在这次分工中,知识经济国家将进一步摆脱物质生产的拖累,而成为向全球经济提供知识、技术、智能、思想进行物质生产的“躯干国家”。我国身为发展中国家的代表之一,在进行国际经济贸易往来的同时,更加重视对我国合资企业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首先可以根据国家与国家之间订立的双边协定,彼此保护有关知识产权;或者根据互惠原则保护这种方式(在当事国双方均既未参加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又未签订双边协定的情况下采用);还可以加入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以此保护知识产权。
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一书中讲到,所谓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方面采取多边国际公约的方式,一般而言,并不是直接在国内使用国际公约办事或者办案,而主要是要求在国内知识产权立法方面,应根据本国所加入的国际公约规定的最低标准,使国内立法与国际公约接轨。要同本国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组织协调和合作,要根据本国所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规定享受权利并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
4 结论
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导致了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发生了根本的变革,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的在发展经营中占据了主导地位,知识产权的拥有、维持、利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企业未来发展的兴衰。世界各国也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作为维护自身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而且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下,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限制是一种完全合法的、并不受到谴责的手段。为此,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在企业的涉外经济活动中就是一项不得不加以关注的方面,它在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也显得越来越重要。
知识产权作为利益机制,不仅涉及到国内的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而且也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正如主席1996年底在广东考察工作时曾指出的,“保护知识产权也是一场激烈的国际经济斗争。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占有优势,他们强调保护知识产权,其目的就是要垄断市场和技术。”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与发展,将是我国合资企业安全稳健的迈向世界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 冯晓青.知识产权管理:企业管理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J].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
关键词:知识产权 损害赔偿 赔偿额 计算方法
一、知识产权的概述
人类的财富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有形的物质财产,一类是无形的非物质财产。物质财产是由体力劳动创造出来的,或形成的。有关人们对物质财产的权利义务,主要由所有权制度加以规定。而非物质财产则是由脑力劳动创造的,是一种精神财富,也叫智力成果。人们对精神财产的权利义务,主要由知识产权制度来确认。至于物质财产和非物质财产在流通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则主要由合同法律制度来调整。
“知识产权”是“Intellectual Property”的译文,翻译成中文是“智慧财产权”、“智力财产所有权”或“知识财产所有权”。尽管“知识产权”一词已被人们广泛地使用,但是,任何国家的法律和任何国际条约或地区性条约都没有对其实质进行揭示,最多只是对其范围进行了概括和限定。这就使知识产权一词有名无实。对法官在司法判定上也有相应的,不能促进司法工作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顾名思义,知识产权就是与知识有关的财产权。虽然这一理解有点望文生文,但它在一定意义上却揭示了知识产权一词的内涵。尽管知识产权必然是与知识有关的财产权,但是,并非所有的知识都可享有产权,而是各国法律明确给予保护的那些部分知识才能享有财产权。众所周知的知识(如火能取暖)并不能享有知识产权。此外,在此国享有的知识产权到彼国却可能并不享有。
严格地讲,知识产权不仅是财产权。因为享有知识产权并不一定能给权利人带来财产,它仅是一种法律上所赋予人们对其智力成果或与智力成果相关的信息。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利,这种权利的主要内容表现为权利人有权禁止任何人未经其许可从事一定的行为,而不是像一般的财产权那样主要以权利人主动利用其权利客体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如果权利人没有积极地利用其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不仅不能获得财产,甚至为了维持该权利的有效,而要付出一定的财产。但目前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世界上各个国家以及国示条约都只是从划定范围出发去明确知识产权的概念。而我认为,事实上确实是难以下定义,但是,一部法律的出台需要起草,需要经过时间,一个过程,知识产权即然已被列为我国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当然要有一个能让人们普遍接受的概念。所以,我综合了几本书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如下: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以及活动等领域中所创造的智力成果或与智力成果相关的信息依法享有的权利,依照各国的法律所享有的禁止他人利用的权利,或者说是指各国法律所赋予智力成果或与智力成果相关的信息的创造者对其成果禁止他人利用的权利。由此定义可以看出,知识产权的具体范围是由各国法律所决定。由于各国的法律文化传统、法律制度和经济政策不同,不同国家所称知识产权的含义及其具体范围就有所不同。比如,我国目前不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而美国予以保护,所以,知识产权一词在美国就包括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而在我国却不包括。同理,不同时期所称知识产权的含义及其具体范围也不相同。例如,在上个世纪,广播和电视都未出现,所以不存在广播电视节目权。也就是说一个历史时期,一个社会阶段给知识产权下的定义都会有所变化,这也正是适合了社会主义法制的道路。
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依法律而存在已有300多年的历史。最初,知识产权所具有的地域性特点使得这方面的法律保护只在各国或各地区生效。随着近代、商业的不断发展和文化交流的不断扩大,产生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在日益密切的交往中以签订双边或多边条约的形式,实现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以适应国际技术、知识交流和发展的需要。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通过缔结国际公约或条约的方式,就缔约国际间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协调合作。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主要有如下方式:
第一、 通过有关国内立法,单方面宣布保护外国知识产品。而不要求“互惠”。这样就有利于外国知识产权在本国国内受到保护。
第二、 外国如果承认并保护依本国法确认的知识产权,那么,本国也就相应承认并保护依外国法确认的知识产权。目前,我国专利法、商标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都有关于互惠原则的规定。
第三、 通过签订双边协定的方式,相互保护对方的知识产品。
第四、 订立国际公约予以多边保护。由于双边知识产权保护协定只约束缔约双方,对第三国则无拘束力,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为了寻求更广泛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缔结国际公约就成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最主要的途径。建立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应该的也是必要的,它有利于加强国际间的睦邻友好关系,对国际间的协调合作关系也有着重大的意义。
三、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含义
根据我国民法和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通常包括三种含义:
首先,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是指一种权利人与加害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指公民、法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受到他人不法侵害造成权利人财产上损失或精神利益的损害,权利人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加害人负有赔偿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其次,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是指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即知识产权损害制度。根据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不论公民、法人等任何主体,凡侵犯了他人享有的知识产权造成损害的,都应当给予赔偿。
再次,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具体的民事责任形式。当不法行为人侵害了他人享有的知识产权造成损害,即负有赔偿义务。但如果加害人不履行赔偿义务,权利人就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并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强制其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赔偿损失是民法通则及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明确规定的多种具体侵权民事责任形式的一种。
可见,对于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如果不法侵害人侵害了他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造成损害的,是法律所明文规定要赔偿的,这有利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所得到的赔偿,也是一种事补偿。我认为,应该加强这种赔偿制度,一方面,它有利于权利人精神上所得的安慰,而使加害人得到惩罚,另一方面,有利于法院工作的更加完善,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知识产权法也将有所改动。
四、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原则是指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而造成损害,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责任以后,确定侵权人应当支付的赔偿额的一般准则。具体地讲,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是以补偿权利人的损失为原则,即补偿性原则,还是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以外,还对侵权人实行一定的惩罚,加重其赔偿额,即惩罚性原则。
损害赔偿原则不同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后者是指侵权的行为发生以后,确定侵权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一般准则。简单地讲,归责原则就是解决“赔不赔”的问题,赔偿原则是解决“如何赔”或者“赔多少”的问题。显然,确定归责原则是确定赔偿原则的前提,确定赔偿原则是根据归责原则确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必须考虑的问题。
目前,对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原则有两种观点,一是补偿性赔偿原则。二是惩罚性赔偿原则。
(一)、补偿性赔偿原则
这种观点主张,对知识产权的损害在确定赔偿额时,应当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赔偿额既不能多于被侵权人的损失,也不能少于被侵权人的损失。在确定损失时,应当实事求是,全面考虑。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
(二)、惩罚性赔偿原则
这种观点主张,在确定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额时,除了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还应当对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即除了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还应当加大赔偿额,使被侵权人获得的赔偿大于其受到的损失。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补偿性赔偿原则不论侵权人的主观上是否是故意,情节是否严重,一律只对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无法体现法律对故意与过失侵权的区别态度,而惩罚性赔偿原则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和侵权的情节,予以区别对待,较为公平。
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侵权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恢复被侵权人受到损害的民事权利和利益。因此,作为私法的民法不允许被侵权人因为侵权损害赔偿而获利,否则就产生了平等主体的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制裁的结果,不符合民法平等、公平的基本原则。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时就是采用的补偿性赔偿原则。
尽管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中采纳的是补偿性赔偿原则。但是,我认为,这一原则不仅不能真正保护权利人,甚至起到鼓励侵权的作用。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其权利客体无法控制。所以,在同一时刻,可以由若干不同的主体实施侵权行为,而且这些侵权者之间可以无任何关系,不构成民法理论中的共同侵权。所以,知识产权的保护重点不在于制止过失侵权,而在于打击和制止故意侵权。只有对故意侵权行为加重赔偿责任,才能有效遏制故意侵权行为,充分保护知识产权。
五、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范围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指在确定知识产权的赔偿额时,将权利人的哪些损失作为侵权人应当赔偿的范围。
根据民事侵权责任的一般理论,民事侵权的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并不包括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律师费、调查费等有关费用。尽管普通民事侵权行为的赔偿不包括有关的费用,但一般认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两部分:损害赔偿金和合理费用。
(一)、损害赔偿金
1、损害赔偿金的含义及其范围
损害赔偿金是指对权利人因被侵权而遭受的全部损失而应当给予赔偿金。所以,要确定损害赔偿金,首先应当确定全部损失的范围。
一种观点认为,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部分。直接损失是指权利人因为被侵权而导致销量减少、利润下降的损失。间接损失包括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导致可得利益的减少和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导致商誉和产品信誉的降低。
另一种观点认为,直接损失包括权利人因被侵权而导致销量减少、利润下降的损失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费用,间接损失是指权利人合理的费用收入的减少额。
无论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包含的范围如何划分,但两种观点都认为,权利人可获利益的减少,属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范围。这是因为知识产权是权利人独占知识产权客体的市场的权利,由于侵权产品的存在,权利人市场份额也被减少,因此,这部分也成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主要。
,我国知识产权中,损害赔偿的范围基本上还是以直接损失为准,对于合理费用,只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对于因侵权行为而导致商誉和商品信誉的降低,立法没有规定进行赔偿。但我认为,在传统的民事侵权赔偿和司法实践中,对商誉和商品信誉的侵权救济主要在于停止侵权、消除、赔礼道歉等非经济手段。但由于商誉和商品信誉是生产经营者通过长期的努力,在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建立和赢得的,而且它们为权利人带来了新的经济利益。因此,由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对商誉和商品信誉的损害,也应当一并赔偿。
2、损害赔偿金的确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损害赔偿金可以通过以下方法之一予以确定:(1)权利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3)以不低于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二)、合理费用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的合理费用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因其权利被他人侵犯时,为查明侵权事实,搜集证据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或者进行追诉所支付的能够得到法律确认的费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费用。这一规定明确将“合理费用”纳入损害赔偿的范围。这就有利于被侵害的经营者权得能够得到更多的保护。
六、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专利侵权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专利法及其细则没有明确规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2月9日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若干的解答》中规定,专利侵权的损失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1)、以专利权人因为专利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是因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的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即为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是:侵权人从每件专利产品(包括使用他人方法生产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即为侵权人所得的全部利润。
(3)、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该《解答》还规定,当事人用商定的其他计算方法计算损失赔偿额的,只要是公平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予以准许。
(二)、商标侵权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在诉讼实践中,法官们除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进行判决外,还对一些难以按照这些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案件,采取了一些具有创造性的计算赔偿额的方法,这些方法包括:
(1)、以商标设计费来确定商标的价值,核定侵权赔偿额。在商标注册实践中,大量的商标标识是由申请人委托商标事务所、工艺美术学院专业人员设计,商标申请人支付一笔设计费。法官可以借用商标设计费用数额,平均商标设计费后核定每一商标标识的价值,再以该单位价值乘以侵权者使用他人商标标识的数量,作为侵权赔偿额。
(2)、以商品销售区域范围和广告资金投入核定赔偿额。在难以按照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者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非法利润计算赔偿额时,除了以商标设计费确定商标的价值核定赔偿额外,法院还可以以侵权者的实施区域与受害人商品的销售区域的比例数,核定侵权商品在市场挤占份额。根据国际广告业的调查统计证实,广告费用可为其商品或者服务带来20%的回报。
(3)、综合侵权人主观恶意等具体情况确定赔偿额。
一些在缺乏规范性的无形资产登记,核算和交易相关财务记载混乱,因此,上述计算方法难以确定赔偿额。在此情况下,一些法院根据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方式、侵权行为实施时间,以及商标权人使用商标的时间、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等确定赔偿额。
(三)、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根据专利保护和商标保护中有关的规定,以及著作权法的原理,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计算损害赔偿额的方法。
(1)、以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额。
从理论上讲,所谓赔偿是指权利人受到的实际损失进行赔付,当然应当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根本标准。如果能够计算出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赔偿额就为损失额。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确定赔偿额
参照专利和商标领域的有关规定,对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法院或者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而确定赔偿额。
(3)、以稿酬标准确定赔偿额
在实践中,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往往难以确定,因此,一些法院以稿酬标准确定赔偿额。
(4)、以版税率确定赔偿额
对于一些案件中,法院以版税为依据,乘以侵权人出版发行的侵权复制品的数量,作为赔偿额。
(5)、酌定赔偿额
在一些案件中,以上计算赔偿额的方法都难以适用,法官就根据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手段和情节、侵权时间和范围、权利人受到损害的程度等因素确定赔偿额。
(四)、反不正当竞争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权的损害赔偿额包括损失赔偿额和合理的费用两部分。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有两种:即被侵害者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
在确定经营者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进,应当全面考虑整个市场的大小,权利人和侵权人各处大侵权行为前后所占市场份额。权利人和侵权人的生产能力等多种因素。
我们应当借鉴发达地区对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保护措施,在我国立法上建立一个法定赔偿额制度。这对于大幅度的提高司法审判效率,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和法院在及其复杂的情况下,也有法可依。使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得到切实的保护,制止制裁侵权行为具有重大意义。 :
1、《知识产权法实例说》
屠天峰 黄绮著 湖南人发出版社 1997年版
2、《知识产权法学》
李永明著
杭州大学出版社 1995年版
3、《知识产权法》
黄勤南著
法律出版社
1999年版
4、《知识产权损害赔偿》
孙国华著
湖南人民出版社 1998年版
5、《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