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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付延成同志在涉外服务环境整治行动动员会上的讲话精神为指导,以此次涉外服务环境整治为契机,认真执行科学发展观,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道路,紧紧围绕创建“文明诚信之都,国际商旅名城”的目标要求,深入开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综合整治工作,形成打击、防范、联动、长效的工作格局,不断增强城管执法能力,为提升城市对俄竞争力、影响力和吸引力做出应有贡献。
二、重点整治的问题
强买强卖等兜售商贩尾随、拉扯、阻截、强硬出售商品,以及以次充好、以低廉的商品骗取高额利润等扰乱对俄市场秩序,有损我市对外形象等问题。
三、工作目标
1、通过整治工作,使我市兜售商贩尾随俄罗斯游客强买强卖现象得到有效控制,真正意义上肃清尾随兜售者,保护俄罗斯游客合法利益和我市合法经营者利益,维护我市对俄良好形象。
2、通过整治工作,检验城管执法属地管理、队员路段承包责任制的可行性,和建立各分局联合作战、跨区域机动作战机制,提高我局城乡管理执法能力,建立整治尾随兜售商贩长效机制。
3、通过整治工作,与*、工商、旅游等相关部门建立起联动机制,为形成多部门联合行动、全民广泛参与城乡管理的大城管格局打下良好的基础。
四、主要工作措施
采取日常巡查与专项整治相结合,辖区巡查与集中会战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基本达到近期治标,长期治本的目标,最大限度地控制尾随兜售等无证商贩。
(一)加大日常巡查力度,严控尾随兜售等无证商贩
尾随兜售等无证商贩具有地域性强、机动性大、反复易发作等特点,所以,在治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分局辖区制和队员路段承包责任制的优势,强化日常巡查力度,严控尾随兜售等无证商贩。一是认真执行人盯车巡工作机制。对中心广场、站前广场、山城路、通天路等重点部位、重点街区,在6点至17点时段内尾随兜售等无证商贩多的情况派专人进行死看死守,及时发现,及时取缔。车辆全区巡查,减少尾随兜售等无证商贩赖以存在空间区域。二是加大夜查力度,减少执法空缺时间。17点以后是城市管理执法力度相对薄弱的时段,这一时间段也是尾随兜售等无证商贩活动最频繁的时间段。所以,在这一时段内,要严格执行夜间巡查制,集中全局优势兵力,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减少尾随兜售等无证商贩赖以存在的时间空缺,力争起到打击、警示、防范的效果。
(二)部门联动,集中优势兵力,开展集中整治活动
依据尾随兜售等无证商贩地域性强和反复性强的特点,要合理调配执法力量,突出执法重点,适时开展集中整治活动。联合*局、工商局等部门,集中优势兵力对主要街区、重点部位尾随兜售等无证商贩进行反复打击,坚决遏制尾随兜售等无证商贩蔓延,加大执法力度,将尾随兜售等无证商贩控制在最低点,防止出现反弹现象。
(三)依托数字监控系统,辅助治理尾随兜售等无证商贩
单单依靠加大巡查力度、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治理尾随兜售等无证商贩,还存在一定弊端,难免会有所遗漏,所以,我们要加快数字化城管建设步伐,扩大数字城管职能范围,利用现代技术网络进行治理尾随兜售等无证商贩,与人防、专项治理有效结合,切实提高监管效率。
五、工作步骤
这次整治行动从8月19日开始到10月底结束,分散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19日至25日)
此次整治所在重点区域的分局要制定出具体的工作方案,方案中要明确整治的重点部位、重点时段和主要措施,所在非重点整治区域的分局要制定详实、可行性强的配合方案,力求在整治工作中做到全局一盘棋,统一指挥、行动有力,确保此次工作顺利完成。
(二)全面集中整治阶段(8月25日至9月25日)
局属各单位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认真执行市领导小组、及局领导小组下达的整改命令,要加强日常管理,对重点街区实行严格管理,坚决杜绝出现尾随兜售现象。通过专项整治活动,基本达到对俄商贸市场秩序良好,商旅环境井然有序。
(三)巩固整治成果、总结经验阶段(9月25日至10月底)
整治成果来之不易,在涉外服务环境整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同时,要把此项工作作为城乡管理的日常工作来抓,长期部署、长期治理,防控整治死角、时段漏洞,坚决打掉漏网之鱼;局属各单位要注意查找整治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时整改,要注意总结经验,建立整治尾随兜售的长效机制,努力打造*文明诚信品牌。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涉外服务环境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
副组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成员:一分局、二分局、三分局、四分局、五分局
七、工作要求
关键词:近海污染;防治;环境非政府组织;参与
中图分类号:F124.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8—0119—04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沿海各地工农业生产的快速发展及涉海生产生活的日益频繁,近海污染问题开始日益凸显。近海污染不仅危及海洋生态系统的安全,而且也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健康,制约海洋经济的和谐发展。为此,沿海各地政府纷纷采取了防治措施。在近海污染防治中,政府组织的领导固然不可或缺,然而,非政府组织的参与也十分必要。
一、当前中国近海污染状况仍十分严重
所谓海洋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地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包括河口湾),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资源、危害人类健康、妨碍捕鱼和海洋的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害海水使用质量,和减损环境美观等有害影响”[1]。近年来,随着海洋污染问题的日益严重,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旨在保护和防治海洋污染的全国性、地方性法律法规,并采取一系列措施。但根据《2011年中国海洋环境状况公报》披露的数据显示,当前中国近海污染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其中,最为突出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主要河流污染物入海量居高不下。2011年,国家海洋局对54条主要入海河流进行了监测,经河流入海的污染物总量分别为:化学需氧量(CODCr)1 582万吨,氨氮(以氮计)32万吨,硝酸盐氮(以氮计)164万吨,亚硝酸盐氮(以氮计)7.6万吨,总磷(以磷计)23.6万吨,石油类8.1万吨,重金属2.5万吨(其中铜3 485吨、铅1 850吨、锌19 350吨、镉150吨、汞35吨),砷3 137吨[2]。① 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石油类、重金属、砷等污染物在上一年度出现大幅增长的情形下(上一年度分别增长33%、155%、38%、54%、28%、7%)[3],本年度并没有出现好转,主要河流污染物入海量仍居高不下。部分河流污染物入海量甚至还出现了大幅上升。比如,经闽江流入海洋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分别比上一年度增加了45.77%、25.42%、44.61%、222.34%。②
2.入海排污口超标排污状况普遍,排污口邻近海域污染严重。2011年,国家海洋局对445个入海排污口进行了监测,3月、5月、8月、10月四次监测结果显示,其中仅有121个入海排污口全年四次监测全部达标,仅占总数的27.19%,而四次监测中有1次以上不达标的却占了72.81%。尤其严重的是,四次监测中均超标排污有83个,占到总数的18.65%。
2011年5月和8月,国家海洋局分别对全国96个和95个入海排污口邻近海域水质进行了监测,结果显示:5月份有76个排污口邻近海域水质不能满足所在海洋功能区水质要求,占监测总数的79%;8月份有71个排污口邻近海域水质不能满足所在海洋功能区水质要求,占监测总数的75%;两次监测中,劣于第四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排污口邻近海域分别占监测总数的71%和65%。8月,国家海洋局又对全国86个入海排污口邻近海域沉积物质量进行了监测,结果显示:其中30个排污口邻近海域沉积物质量不能满足所在海洋功能区沉积物质量要求,占总数的34.88%。在34个排污口邻近海域采集的贝类样品中,有16个排污口邻近海域贝类生物质量不能满足所在海洋功能区生物质量要求,占到总数的47.06%。可见,由于入海排污口超标排污情况比较普遍,致使入海排污口邻近海域的污染情况十分严重。
3.近岸海域水质污染严重,富营养化程度居高不下,赤潮频发。其实,不仅仅是入海排污口附近海域污染严重,事实上中国整个近岸海域的海水污染都非常严重。根据《2011年中国海洋环境状况公报》显示,中国近岸海域劣四类水质的严重污染海域面积达到4.38万平方公里,并且不少海域劣四类水质海域面积还在大幅增加。根据《2011年中国海洋环境状况公报》,2011年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劣四类水质海域面积分别为4 210平方公里、9 540平方公里、27 270平方公里和2 780平方公里。其中,渤海和黄海劣四类水质海域面积在上年度有较大增长的情况下(分别为17.95%和203.72%),本年度又有大幅增长,分别比上年增长了30.75%和46.09%;东海在上年度大幅增长的情况下(增长59.93%),本年度虽有小幅下降,但仍保持在高位;只有南海的劣四类水质海域面积有大幅下降。
2009—2010年中国各主要海区劣四类水质海域面积(单位:平方公里)
资料来源:根据《2011年中国海洋环境状况公报》相关数据统计而成。
在“中秋、国庆”双节来临之际,为营造干净整洁、规范有序、祥和喜庆的节日氛围,助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我市决定在市直部门、单位中集中开展“迎中秋 庆国庆”环境卫生清洁志愿服务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9月23日(周三)、9月24日(周四)、9月25日(周五)三天,其中,上午7:00-11:00,下午1:30-5:30。
二、活动区域
北京路-上海路之间道路两侧。
三、工作任务
志愿者按时间安排到该路段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一是彻底清除区域内(含绿化带)卫生死角、杂物、烟头等;二是清理区域内下水道垃圾;三是对区域内乱穿马路、乱停乱放(共享单车、机动车、电动车、外卖车等)、乱扔垃圾、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四是提醒市民对犬类等宠物栓绳外出,及时清理粪便;五是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劝离工作;六是其他与环境卫生有关的相关工作。
萝北县人民医院全体员工在医院领导班子的正确带领下,与时俱进、精诚团结、奋勇拼搏,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努力建立和谐医患关系,端正医德医风,强化职业道德,树立白衣天使新形象,开展优质医疗服务,争创优质满意医院,为全县人民身体健康保驾护航,推动医院各项工作得到快速发展,实现医院又快又好发展。
近年来,萝北县人民医院新一届领导班子本着“勤俭持家、服务百姓、让利于民”的办院宗旨,努力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热情周到的医疗服务,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先后被省、市、县分别授予“群众最满意医院”、 “党务公开工作先进单位”、 “卫生工作先进集体”、“黑龙江省群众满意的金牌口碑单位”等荣誉称号。
2011年萝北县人民医院实施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后,通过改革构建公益目标明确,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立规范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加强医院内部管理,提高运行效率,增强基本服务能力,使医院切实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
1.改善医疗服务态度。全院所有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坚持做到微笑服务、热情服务,为患者提供耐心、细致、满意的医疗服务。
2.简化门急诊和入、出院服务流程。推行了“就医绿色通道”,规定了各种检查结果出具时间,为广大患者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检查结果查询服务等,做到了安排合理、服务热情、流程顺畅,不断促进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
3.广泛开展便民门诊服务。开展双休日及节假日门诊,具体措施为:合理安排功能检查与医技科室的人员,确保双休日及节假日门诊的患者能及时检查,一般的影像、B超检查能在当日完成;同时,保障了双休日及节假日期间医院的后勤服务。
4.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推行了同级医院之间、有条件的上下级医院间检验结果及影像资料互认,在加强和确保医疗质量控制的基础上, 认真做好了临床检验、 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工作,有效利用了卫生资源,优化服务流程,减轻患者经济负担。
5.促进医患关系和谐,为社会搭建向患者奉献爱心的平台。同时,医院组织医生护士深入基层,特别是流动人口集中生活工作的场所以及康复、养老等机构,开展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和健康教育宣传等志愿服务,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改善医疗服务的实效。
6.增加挂号、收费、药房等窗口的设备及人员。门诊大厅增设导诊护士、为病人免费提供饮水、推车、轮椅;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现场报销;对70岁以上老人及军人免挂号服务等等;一系列的便民措施,获得了患者的一致好评。
7.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医务科和护理部分别组织开展优质服务理念讲座,使全院的医疗护理水平得到了提升。
8.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针对群众反映大的收受回扣、红包等问题,组织学习卫生部及省市有关文件,严格执行相关禁令,以严格的制度优化医院环境,树立职工良好形象。
为了加强对本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本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负责本区、县范围内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具体管理。
本市规划、建设、商业、工商行政、房地资源、水务、质量技监、市容环卫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新建饮食经营场所的要求)
在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镇范围内,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成片开发的居住地区,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应当独立于居民住宅楼;
(二)所在建筑物应当在结构上具备专用烟道等污染防治条件;
(三)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米(含24米)以下的,其油烟排放口不得低于所在建筑物最高位置;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米以上的,其油烟排放口设计应当符合环境污染防治要求,其具体设计规范由市环保局另行制定并予以公布;
(四)油烟排放口位置应当距离居民住宅、医院或者学校10米以上。
第五条(利用现有房屋开办饮食服务项目的要求)
在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镇的居民住宅楼内,不得新开办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项目。
在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镇范围内,现有居住房屋改为不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划管理、居住物业管理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在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镇范围内,利用除居民住宅楼以外的非居住房屋新开办饮食服务项目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但油烟排放口位置不能满足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要求的,与居民住宅、医院或者学校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且须征得相邻私有房屋所有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书面同意。
第六条(清洁能源使用)
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镇范围内,新开办饮食服务项目应当使用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前款规定范围内现有饮食服务项目尚未使用清洁能源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限期改用清洁能源。
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镇范围以外的饮食服务项目,鼓励使用清洁能源。
第七条(油烟排放)
新开办饮食服务项目,不得采用下列方式排放油烟:
(一)不经过专用烟道的无规则排放;
(二)经城市公共雨水或者污水管道排放。
现有饮食服务项目,其油烟排放方式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其油烟排放口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环境污染防治要求的,应当按照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规定的污染防治要求和期限改造。
第八条(油烟净化)
饮食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油烟污染。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油烟排放,应当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的规定。
开办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项目,应当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现有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项目,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所安装的设施与其经营规模不匹配的,应当在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规定的限期内完成加装或者改装。
饮食服务经营者不得擅自闲置或者拆除油烟净化设施;应当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保证油烟净化设施的正常运转,并保存维护保养记录。
第九条(废水排放)
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在本市公共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系统服务范围内的,其废水应当经隔油、残渣过滤等措施处理达到纳管标准后方可纳管排放。
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在本市公共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系统服务范围外的,其废水应当经处理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条(噪声等其他污染防治)
饮食服务项目产生的噪声、废弃食用油脂、餐厨垃圾的污染防治以及空调器的安装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饮食服务经营者不得在居民住宅区公共通道上进行净菜、洗碗等与提供饮食服务有关的作业活动。
第十一条(告知承诺制度)
在新建的成片开发地区内,新开办饮食服务项目环境保护实行告知承诺制度。
实行环境保护告知承诺的区域,区、县环保部门应当将环境污染防治要求书面告知饮食服务经营者,饮食服务经营者应当书面承诺履行相应的义务。作出承诺的,视为饮食服务经营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饮食服务经营者应当将承诺的内容自作出之日起10日内在经营场所周围醒目位置公布,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本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的饮食服务项目,视条件成熟情况,逐步推行环境保护告知承诺制度。具体实施步骤由市环保局另行规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环境影响评价)
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环境影响评价及其审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
实行环境保护告知承诺制度以外的区域,新开办饮食服务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填具《环境影响登记表(饮食服务业专用)》,报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审批。区、县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新开办饮食服务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或者未签署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承诺书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三同时”和竣工验收)
新开办饮食服务项目,应当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做到污染防治设施与饮食服务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新开办饮食服务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的,不得进行试营业,区、县环保部门不予竣工验收。
新开办饮食服务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饮食服务经营者应当在试营业之日起3个月内向饮食服务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县环保部门申请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区、县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竣工验收。
污染防治设施未申请竣工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饮食服务项目不得营业。已经试营业的,应当停止试营业。
第十四条(现有饮食服务项目变更管理)
现有无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项目变更为有油烟污染的,应当符合本办法关于新开办产生油烟污染饮食服务项目的要求,并办理相关手续。
现有饮食服务经营场所进行重新装潢或者烟道、灶台等布局发生变化的,应当在重新装潢或者布局发生变化后5日内报所在区、县环保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
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和其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有关管理人员检查。
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在现场检查时,可采用检气管法快速检测饮食服务经营场所油烟排放超标与否。被检查者对快速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检查部门申请按国家标准金属滤筒吸收法和红外分光光度法监测。监测结果与快速检测结论一致的,监测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第十六条(举报和投诉)
对饮食服务环境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赴现场检查,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十七条(社会公布)
市环保局应当定期公布违反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的名单。
市环保局应当会同市质量技监部门组织对本市饮食服务业安装的油烟净化设施使用效果进行抽检,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第十八条(违反新开办饮食服务项目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擅自新开办饮食服务项目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已开业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十九条(违反油烟污染防治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饮食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排放油烟,或者擅自闲置、拆除油烟净化设施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饮食服务经营场所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应当限期治理,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对污染较轻的可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污染严重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满后,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项目未按规定加装或者改装油烟净化设施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未按规定加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饮食服务经营者可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未按规定改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饮食服务经营者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告知承诺内容公布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饮食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公布承诺的,由区、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变更备案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饮食服务经营场所重新装潢或者布局发生变化不按期备案的,由区、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其他环境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有关饮食服务业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竣工验收、清洁能源使用、水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管理人员违法行为的追究)
市和区、县环保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不得为饮食服务经营者指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及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单位,不得指定环境污染防治产品。
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是指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本办法所称新开办饮食服务项目,是指在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或者现有房屋开设饮食服务项目。
本办法所称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项目,是指饮食服务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需要用食用油对食物进行烹饪、加工,以及烧烤等本身能产生油烟的经营活动项目。
关键词: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配套政策、公众参与、管理、声源、规划。
(一) 法规政策补充完善
除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某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目前也已公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内容进行了细致的补充和完善。遵循“统筹规划、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环境噪声污染管理原则,就以下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进行补充。
1、规划预防
作为城市生活不可避免的环境问题,交通噪声的纾缓管理也应遵循规划先行的原则,统筹进行道路声源、缓冲空间、敏感受体的布局规划,从根本上预防交通噪声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①科学推进城市和交通规划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建设、交通等专项规划时,应当考虑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科学规划城市交通干线线位和噪声敏感功能区域,并及早出善的、稳健的交通系统规划,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从规划阶段减少道路声源和敏感区域之间的矛盾。
②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报市政府批准后颁布施行;区域功能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
③制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人居环境建设要求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持续削减交通噪声对城市声环境的贡献。区域声环境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提出环境噪声控制和削减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城市社会服务功能,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共设施应当符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与噪声敏感建筑物保持一定的噪声防护距离,避免环境噪声干扰周围居民。
④敏感建筑的保护
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噪声敏感建筑物对外部环境噪声的隔声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新建居民住宅可能受到交通等噪声污染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其销售场所公示所销售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可能受到的噪声污染情况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
2、噪声治理
各级政府机关应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对交通噪声进行舒缓治理,持续削减交通噪声对城市声环境的贡献。
①新建道路交通噪声防治
建设城市道路、高架桥等城市交通干线项目应当避免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对确需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城市交通干线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设置隔声屏障、铺设低噪声路面,建设生态隔离带或者为两侧受污染建筑物安装隔声门窗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避免或减轻交通噪声污染。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造价。
②新建噪声敏感建筑防护
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两侧新规划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应当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在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城市交通干线之间保留一定的退让距离,临路一侧建筑用地红线退让距离不得少于15m。退让距离以内区域应当进行绿化或者作为非噪声敏感性应用。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设置隔声屏障、安装隔声门窗等必要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声环境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③已有交通噪声治理
已建的城市交通干线与两侧噪声敏感建筑物之间的距离过小,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市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设置隔声屏障、重铺低噪声路面或者建设生态隔离带等措施进行治理,缓解交通噪声污染。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制订年度交通噪声污染治理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④交通声源降噪
建设机动车停车场、公交车候车站、客货运输场(站)的,应当合理选择位置,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敏感建筑附近的路段,应保持路面的平整,减少路桥接缝、减速带引起的车辆振动噪声。
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把机动车辆的噪声检测列入机动车辆初检、年检内容。对不符合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的,不予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相关的检测由专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完成。在用机动车辆应装备消声器及其他防治噪声污染的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禁止改装、拆除或者闲置。
大型货车以及运输建筑废弃物、建筑材料等的机动车辆,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通行时间、路线通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前款规定的通行路线应当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并向社会公告。
(二)公共财政投入
作为公共环境污染问题,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的舒缓治理需要持续的公共投入,从各层面入手不断地降低交通噪声的影响程度。各级政府应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保证一定额度的资金用于交通噪声的舒缓治理,公共投入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1、 声源降噪投入
道路交通声源降噪投入主要用于低噪声路面的铺设和改造、低噪声路面的日常养护和维护、车辆降噪补贴三个方面,其中前两项由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后一项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交通运输部门须制定低噪声路面改造计划,逐步对降噪效果差的路面进行重新铺设,对敏感建筑附近的减速带进行改进,替换为视觉减速标识或者电子测速警示装置,改进桥梁接缝,减少车辆经过时颠簸引起的噪声增大。加强路面巡查,及时修补破损路面,并加大对已铺设低噪声路面的养护。
严格执行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把机动车辆的噪声检测列入机动车辆初检、年检内容。增加机动车降噪补贴资金,鼓励车主单位和个人对车辆进行降噪维修,包括全市柴油发动机车辆陈旧消声器的改进维修,公交车辆、货运车辆上震动发声部件进行紧固维修等。
2、 公共技术支持
①绘制噪声地图
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绘制全市精确的噪声地图,并将噪声地图向全市公布,用于指导城市各类功能区的规划和建设、为整体交通噪声污染治理和敏感建筑噪声防护提供基础支持、为全市交通噪声治理工作提供考察依据,并为居民选择适宜的居住环境提供参考。
②公众技术服务
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公众提供交通噪声咨询技术服务,包括环境检测服务、技术咨询服务、评估服务等,使公众更好的理解并支持政府的交通噪声舒缓管理。
3、工程治理投入
除了声源降噪措施以外,依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订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对个别交通噪声影响突出的特殊处理路段实行噪声隔离和防护处理,包括加建声屏障、敏感建筑噪声防护,以及其他有助于减少噪声影响的工程措施。
(三) 面向缓和交通噪声矛盾的辅助管理手段
城市交通噪声的舒缓管理,除了切实以降低噪声影响程度和范围为目的的措施以外,通过适当的辅助管理措施加深公众对生活环境的理解,有助于缓和公众与交通噪声之间的矛盾,减轻交通噪声治理的负担。
①敏感建筑噪声防护审查与验收
城市主干道两侧一定范围内的敏感建筑,应进行交通噪声防护设计。规划部门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应提出道路交通噪声防护的要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应对建筑噪声防护设计进行审查。
城市主干道两侧一定范围内的敏感建筑,建筑竣工验收应对防噪设施和室内噪声进行专项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噪声防护验收合格方可予以竣工验收备案。噪声防护验收不合格的敏感建筑物,应责成责任单位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
②房产交易环节的管理
现售房地产项目,应提供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噪声检测报告,并在交易合同中注明所售房产可能出现的最不利时段的环境噪声质量,保障购房者能够正确选择适宜的生活环境。
预售房地产项目,应委托有环境噪声预测分析能力的机构出具噪声预测分析报告,并在交易合同中注明所售房产可能出现的最不利时段的环境噪声等级,保障购房者能够正确选择适宜的生活环境。
房地产出租合同和房产交易合同中,宜注明房产最不利时段的环境噪声等级,保障承租方和买方能够正确选择适宜的生活环境。
(四)公众参与
作为有公共污染性质的环境问题,交通噪声舒缓管理需要公众的参与和支持。
①建立良好的沟通途径
建立良好的沟通途径,认真对待并尽力解决市民反映的道路交通噪声污染问题。要实行噪声投诉案件限时办结制度,确保责任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处理情况及时答复投诉人。
②加强公众的责任意识
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机制:完善道路附属隔离设施建设,保障通常、安全的机动车行驶路况,并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的噪声污染防治宣传和教育,增强驾驶员的社会责任感;通过宣传使公众理解道路交通噪声作为城市公共环境污染的特殊性,理解政府解决噪声污染的难度和所做的工作,争得市民的理解和支持;增强公众的主人意识,引导公众从我做起,从生活细节上减少交通噪声的产生,增强个人和家庭的防护意识,积极参与城市交通噪声的舒缓治理,并能够监督举报扩大交通噪声影响的违法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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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内排放油烟、油水的饮食服务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饮食服务业的油烟、油水,是指从事餐饮服务业的宾馆、饭店、超市、茶吧、咖啡屋、小吃部、大排档等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废气、油烟及油水。
第四条饮食服务单位(个人)必须遵守国家及省市有关餐饮服务业环境保护的规定,有效防治油烟及油水产生的环境污染。
新、改、扩建的饮食服务单位(个人)必须具备油烟分离、油水分离(以下简称“两分离”)设施和采用清洁能源,严禁使用燃料煤。
第五条市环保、工商、卫生、建设、城管执法部门各司其职、紧密配合、整体联动。实行部门执法与联合执法相结合。
环保部门负责对新、改、扩建的饮食服务单位(个人)进行环保审批和环保设施验收,接受城管执法部门的委托,对需要监测的饮食服务单位(个人)实施监测。
工商部门负责对新申请从事饮食服务的单位(个人)在注册登记前应严格审核其《食品卫生许可证》及环境评价批文,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及环境评价许可的,工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对无固定经营场所饮食服务单位(个人),工商部门一律不予核发《营业执照》;配合城管执法、卫生、环保部门对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未通过环境评价而从事饮食服务单位(个人)的无照经营行为予以查处取缔。
卫生部门对新建的饮食服务单位(个人)颁发卫生许可证时负责检查督促其执行“两分离”;在日常监管中通过强化操作过程的卫生,协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两分离”工作。
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城区餐饮集中区的规划、选址,负责对新建从事饮食服务项目的建筑设计方案、施工图的“两分离”设施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批。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拒不执行“两分离”工作的饮食服务单位(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第六条油水分离隔油池的建设按饮食服务单位(个人)每小时排放污水量设计,一般每小时排放污水量小于2吨的,隔油池容积不得小于3立方米;每小时排放污水量小于5吨的,隔油池容积不得小于8立方米;每小时排放污水量大于5吨的,按实际排水量设计。隔油池推荐使用地下钢筋砖混结构;在单位地面使用面积不够的情况下,推荐使用波纹斜板式除油池设备。
油烟分离的治理,饮食服务单位(个人)必须统一安装具有《环境保护产品认定证书》的油烟净化设备,净化效果符合排放标准。推荐使用采取静电油烟净化方法的油烟净化设备。
第七条新建的饮食服务单位(个人)应当使用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现有饮食服务项目尚未使用清洁能源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改用清洁能源。
第八条新建的饮食服务单位(个人)应当将“两分离”污染防治设施与饮食服务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的饮食服务单位(个人)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的,不得进行试营业,相关部门不予竣工验收。
新建的饮食服务单位(个人)的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试营业之日起3个月内向相关部门申请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竣工验收。
污染防治设施未申请竣工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饮食服务单位(个人)不得营业。已经试营业的,应当停止试营业。
第九条饮食服务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闲置或者拆除“两分离”设施;应当定期对“两分离”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保证“两分离”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十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执法人员检查。
在现场检查时,可采用检气管法快速检测饮食服务经营场所油烟排放超标与否。被检查者对快速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检查部门申请按国家标准金属滤筒吸收法和红外分光光度法监测。监测结果与快速检测结论一致的,监测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第十一条对饮食服务单位(个人)污染环境的举报和投诉,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赴现场检查,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十二条饮食服务单位(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规定加装或者改装分离设施的;
(二)擅自闲置、拆除油烟、油水净化设施的;
(三)新建的饮食服务单位(个人)“两分离”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就正式投入饮食经营服务的;
(四)不经过专用烟道无规则排放油烟的;
(五)经城市公共雨水管网排放油水的;
(六)不经过处理达标向污水管道排放油水的。
逾期仍未改正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按以下幅度处罚: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饮食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清洁能源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第十四条饮食服务单位(个人)排放的油烟、油水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以下幅度予以处罚:
对污染情节严重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满后,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依法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
第十五条饮食服务单位(个人)拒绝城管执法部门、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或环保部门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油水分离指饮食服务单位(个人)进行必要的排水工程改建,使餐饮与生活用水分开,对餐饮污水进行油水分离处理。餐饮污水通过格栅、隔油池处理后,排入城市下水道。经处理的污水中动植物油的浓度要低于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三级标准限值。
油烟分离指饮食服务单位(个人)所排放的油烟废气进行油烟净化处理,达到《GB18483—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的规定要求,油烟气的分离率达到70%以上。
一、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选址,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要求,配置防治污染的设施,保护周围的生活环境。上述企业的建设和经营,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防止环境污染。
二、为防止环境污染和扰民事件的发生,对县以上城镇兴办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单位、个人,重申以下环境保护要求:
1、饮食企业必须设置收集油烟、异味的装置,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禁止利用居民楼内的烟道排放。专用烟囱排放的高度和位置,应以不影响周围的居民生活环境为原则。
2、燃煤锅炉必须使用型煤或其它清洁燃料,烧煤的炉灶必须配装消烟除尘器,禁止原煤散烧。排放的烟尘,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3、在居民楼内,不得兴办产生噪声污染的娱乐场点、机动车修配厂及其它超标准排放噪声的加工厂。在城镇人口集中区内兴办娱乐场点和排放噪声的加工厂,必须采取相应的隔声措施,并限制夜间经营时间,达到规定的噪声标准。
4、宾馆、饭店和商业等经营场所安装的空调器产生噪声和热污染的,经营单位应采取措施进行防治。对离居民点较近的空调装置,应采取降噪、隔声措施,达到当地环境噪声标准。不得在商业区步行街和主要街道旁直接朝向人行便道或在居民窗户附近设置空调散热装置。
5、禁止在居民区内兴办产生恶臭、异味的修理业、加工业等服务企业。
6、严格限制在无排水管网处兴办产生和排放污水的饮食服务企业。污水排入城市排污管网的饮食服务企业,应安装隔油池或采取其它处理措施,达到当地城市排污管网进水标准。其产生的残渣、废物,不得排入下水道。污水直接排入周围水体的,应当经过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并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方可排放。
三、新建、改建(含翻建)、扩建、转产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有涉及污染项目的,应按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申报登记或审批手续。
四、有污染的企业,在申请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时,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应提交有关环境影响报告表(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企业登记申请和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要求企业就污染及防治情况作出说明,发现有可能存在污染或已存在污染的,要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五、兴办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建设项目,应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六、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及产生噪声、振动等污染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有关部门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予以答复或处理。
八、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密切配合,依法加强对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现场检查和监督管理。
(一)加大淘汰力度,优化产业结构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相关行业准入条件。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加大落后产能和工艺设备的淘汰力度。优化产业结构,对现有涉重企业进行整合、搬迁、合并,走集中治理之路。加大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推广力度,对含重金属废水、废气进行有效治理,废水处理后部分回用,实现重金属污染物持续削减的目的。
(二)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监督管理
组织开展全市涉重企业专项执法检查,进一步掌握全市重金属污染情况。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立案查处;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对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企业提请市政府予以限期治理,督促其迅速落实治理方案,筹措治理资金,按期通过验收。逾期不通过验收,依法予以关闭。加强含涉重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规范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定期排金属企业环境隐患,对发现的环境隐患,要求企业及时整改。
(三)推进技术进步,推行清洁生产
依据有关规定,对涉重企业实行强制清洁生产,督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不断降低企业能耗、物耗,减少污染排放。所有审核企业应达到国家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技术要求的二级要求,对达不到要求或超标排放的企业逐步淘汰。组织对企业清洁生产实施情况开展评估验收,将通过评估验收作为企业申请污染治理补助资金的前提条件,未通过评估验收的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
(四)加强环境监测,保障群众健康
建立和完善定期监测和公告制度,环境监测站要按规定频次对涉重企业污染源、排污口水质、厂界无组织排放及敏感区域进行监督性监测。重金属排放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还要定期对地表水及地下水和土壤进行跟踪监测,掌握当地环境质量。重金属排放企业要将年度重金属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向社会,建立对重金属污染物例行监测制度。逐步推进重金属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建立重金属监测长效监管体系,防范环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