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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意义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分工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监管体制,为全面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实现全程监管、科学监管,提高成效、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提供了法律保障,各村(居)委会和有关单位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角度出发,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到《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把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食品安全法》广泛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做到家喻户晓,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要通过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执法水平,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维权意识,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建设的社会氛围。
二、学习宣传活动安排
(一)学习宣传活动时间
5月中下旬
(二)学习宣传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食品安全科普常识及辨别假冒伪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的基本常识。
(三)学习宣传形式
1、召开动员大会,营造舆论氛围;
2、悬挂宣传标语,张贴宣传画和宣传标语;
3、发放各类宣传材料;
4、现场宣传咨询;
5、出刊板报墙报等。
三、学习宣传有关要求
1、公民法制教育的普及率高与法制理念树立情况不容乐观之间的矛盾
在法律知识与法律理念普及的问题上,法律知识的获得并不难,难的是法律理念的树立和法律素质的养成。我们曾经认为普法就对法律条文的传授,所以在历次的普法活动中都只是注重公民学到多少部法律,记住了多少法律条文,而忽视法律理念的植入。我国这种“至上而下”的法律宣传方式是基于我国公民法律知识缺乏和法律意识荒芜的现实,这种大规模的普法“造势”也的确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对法律感觉相对陌生的普通中国人的观念,让他们初步地领悟到了法在自己生活中的重要性。然而,这只能治标而不能治本,法律条文再背得滚瓜烂熟,而缺乏必要的认识和理解,对公民法律意识的树立和法律素质的提高也还是于事无补。
2、人民群众对法律知识的渴求与法律宣传内容、途径、手段过于单一之间的矛盾
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整个社会的利益关系趋于复杂,各种矛盾也将趋于多发和复杂,人民群众对于法律知识的渴求也将越加强烈。尽管我们的法律宣传取得一定成效,但还存在偏差,集中体现在:有些法律宣传并不贴近[本文转载自[人民群众,没有把人民群众的需求放在第一位,对于与公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还不够;普法教育依然把教育老百姓如何履行法律义务放在首位,较为忽视权利方面的教育;法律宣传的形式仍然过于单一,依旧以传统的“摆(摆摊法律咨询)、讲(讲法制课)、赛(法律知识竞赛)、考(法律知识考试)”为主,而忽视了公众对普法形式需求的多样化。
3、全民法制观念、意识的不断增强与针对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普法还有差距之间的矛盾。
经过二十年的努力,全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得到了明显增强,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但与此相对应,针对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的普法仍然有较大差距,少数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法律素质依然不高,在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方面做得不够,执法违法、执法犯罪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对社会法律秩序的严重破坏,使得一般公民对法律的信任下降,破坏了和谐社会的建立。固然这不尽是普法工作没做好的原因,但其中不少案件确实反映出少数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法治观念淡漠,社会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存在漏洞,社会法治化管理程度不高,依法决策和管理的意识不强。
二、如何解决上述矛盾,使法制宣传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我们认真的思考和努力的实践:
1、要授之以“鱼”,更要授之以“渔”,树立现代法制观念、崇尚法治这一中心,在社会上真正树立起宪法和其他法律的权威
这里面的“渔”和“鱼”分别指的是法律制度、知识和法律观念、意识。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知识不能替代法律意识,普及法律应该涉及更深的层次,既要解决普及法律知识的问题,更应当解决法律素质、法治精神的问题,只有这样才是让人民群众自觉自动地学法守法的根本保证。为完成建设法治国家这一过程,必须树立法制观念这个核心。首先要倡导政府依法行政。政治活动应该倡导法治反对人治,坚持依法制约权力,保障权利,根治权力腐败问题。同时需要人们用自己的行动推动政府行为受法制约。现代法治以权利为本位,也就是尊重公民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和地位,强调法治的力量和作用就在于充分调动和发挥作为社会主体及法律关系主体的广大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崇尚法治就是要着眼于从人的内在需要出发来规范、调整和引导人的自觉的社会行动和行为,自觉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宪法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重要性毋庸质疑。因此,我们要继续通过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重点学习宪法和基本法律,坚持把宪法的学习宣传作为普法工作的长期任务,着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意识,树立宪法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基本观念,提高依照宪法和法律维护合法权益、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各项事务的能力,实现由提高全民法律知识向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再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用法治来推进政治文明建设。
2、树立科学发展观,着力于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原则,其本质和核心是以人为本。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也应贯彻和体现这一原则,要把提高公民法律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普法教育工作目标之一。在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上,应把满足公民的法律需求作为根本出发点,加大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结合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反映出来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往在普法内容的选取上,往往偏重于新颁布什么法律法规就一味地宣传什么;或是急功近利的氛围相当浓厚,出现什么社会问题就向百姓“强行灌输”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这绝不是我们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目的之所在。
普法不仅仅是“静态”的法律条文和法律知识的普及,更重要的是通过传递各种法制信息,使社会政治、经济和人们生活达到“动态”的法治普及。要承认和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对象人群的个体特征,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教育形式,施以不同的教育内容。因为普法对象层次不一、需求不同、接受能力也不尽相同,因此,普法除了普及一些适用于公众的普遍的法律知识、法治思想和法治方法之外,更重要的是要根据不同对象的层次、不同的文化和宗教背景、不同的受教育程度群体等特点,在现代法律理念引导下,施以不同的法制教育内容。
与此同时,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应率先垂范。曾在一本书中看到这么一段话,觉得很有道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秉公执法的行为就是最好的法制宣传教育,并且胜过上百次的说教。”对普通的百姓要让他们知道法律所赋予他们的权利,而不是单纯地强调法律义务,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提升法律的权威和感召力,使人们能切身感受到法律在政治、经济及日常生活中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使群众变被动地接受法律教育为主动地学习法律,使学法成为人们生活的内在需求。从历次普法的实际效果看,宣教内容在过度强化实用性的同时缺乏其应有的针对性。理念的偏差必然导致普法内容的片面性甚至公民法律素养的畸形和社会法治环境的变异。普法教育要以适应于公众掌握、满足公众需要作为检验标准。
3、树立创新思想,创新普法宣传形式
形式创新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创新的实现手段,是实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现实目标的保障。在以往的普法活动中,我们传统的“摆、讲、赛、考”等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现代社会思想观念的变化,公众对普法形式的需求多样化,普法不应该是单向灌输,而应根据受众的需要和心理特点开展普法,善于开发新颖的形式和利用现代科技手段。
法律意识是什么?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认识或认同的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权利意识是人们对于一切权利的认知、理解和态度,是人们对于实现其权利方式的选择。法律意识与权利意识相互影响、相互推动。大学生是推动国家和社会的有生力量,了解法律、使用法律更是其必备的条件。其对法律的掌握程度对于把中国早日建设成为法治之国有重要作用。因此,为了提高大学法治教育,了解现今大学法治教育之现状,我们对在校大学生作了一个调查。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与权利意识的现状
(一)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不深。本次的调查对象来自不同年级不同专业的大学生,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来调查分析,本次调查问卷中显示,55.05%的大学生有时会通过电视、报纸等途径了解一些法律意识,只有13.29%的大学生平时都不怎么关注,并且认为日常生活中也用不到法律。这无疑表明当代大学生对我国法律有一定程度上的了解。然而在刑法规定应负刑事责任的最低法定年龄是几岁?这一问题上,只有25%的大学生知道其答案是14岁,然而仍有75%的大学生以其现有的法律知识还不能有更专业的法律素养,由此可以得出如今在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仅停留在较为肤浅、片面认识之上,而缺乏对法律的较为准确的了解。
(二)大学生的权利意识薄弱。大学生作为接受了高等教育的社会群体,其权利意识与法律知识水平的高低,直接反应于法治社会的基本状态。根据调查结果,有54.43%的大学生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51.9%的大学生同意用人单位所要求的签订口头合同,据此可以分析出大学生有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与权利维护意识。但在本次调查中,问及法律基本知识对我们有意义吗?这一问题时,69.62%的大学生认为有意义,但在实际面对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之时,即使法律知识有一定的积累的大学生,他们在第一意识中也并不希望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反倒乐意运用法律以外的途径来解决。
三、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与权利意识的途径。
(一)对于国家来说。组织大学生各地普法下乡活动,虽然当今社会是信息时代,但我国偏远地区,农村依旧面临着文盲法盲的窘境,很大一部分群体对文化知识处于迷茫状态,更不用说法律知识了。我国现如今正在通往法治社会的道路上,可以招募更多的志愿者发挥他们的能量,进行普法宣传,加强贫苦地区以及农村的普法宣传工作。
(二)对于社会媒体来说。为了促进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各大媒体有协助国家进行普法的义务。媒体应多报道现实案例,传播基本法律知识使普通群众引以为戒,培养他们基本法律意识和权力意识,并适当制造舆论氛围,激发群众法律道德。
(三)对于教育机构来说。大学生作为学生群体,其主要任务仍是通过接受课堂知识,从而拥有丰富自身的理论知识,来指导其实践活动。因此,课堂教学是法律意识培养最有效的途径。在我们的调查中,有65%的大学生认为有必要学习劳动法,在当今这个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制度中,劳动法无疑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因此从多方面加强法律学习是很有必要的。
(四)对于在校大学生自身来说。针对大学生法律意识与权利意识的薄弱问题,大学生自身也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自身应积极转变法律观念,树立正确的权利意识,坚定对法律的信心。中国法治社会的构建,依法治国的理性决策,是新世纪中国法治的必然出路。博登海默指出:法律是正义和秩序的综合体,法律必然体现为一种正义,一种社会正义。大学生应保持对法律的崇高信仰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崇尚法理,完善法律,依法生活,遵纪守法,努力使自己成为合格的法律人才。
关键词:环境执法;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X1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2-0031-02
随着经济发展的日益繁荣,由之而生的环境问题也逐渐的显现。当前社会生活中诸多环境问题时有发生,包括土地、空气、水、森林和海洋的污染使得有效的治理体制和行动迫在眉睫。笔者通过案头研究和部分的实地调查,从现有的问题入手,探讨和分析内在原因,试图提出一些解决对策。
一、当前环境执法所存在的问题
(一)基层工作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由于在选聘工作人员的机制以及后期业务培训方面存在不严谨以及不完善等因素,致使相当一部分的基层工作执法人员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和相关业务知识储备的匮乏,业务水平偏低,执法能力有待提高,很难适应当前形势下的环境执法的要求。往往在基层执法中存在职权不明,更有甚者会存在一定的越权行政的现象;执法程序不严谨,没有完全按照程序正义的精神,并且有执法态度不端正不严谨的现象存在。还有部分的基层工作执法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差,严重影响了环境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二)环保执法工作相当程度上受到地方因素的影响
所谓地方因素包括诸多方面,主要可以归纳总结为两方面的因素: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干预和群众以及生产单位的阻碍。各级环保行政执法部门都归本级政府管辖,在人事、财政,物资等诸多方面都归属于本级政府,这一性质决定了环保执法行政部门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来自政府的干预,特别是环保行政执法部门所作出的决定和当地政府的意见相左的时候,这一干预的影响会更加明显。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前提下,会存在少数的地方政府之追求经济指标的发展而忽视了“保护环境,造福子孙”的和谐发展的科学理念和长远的眼光,不顾对环境的破坏而激进的上马一些污染严重的项目,使得当地的环境执法工作更加举步维艰。另外一个干扰因素来自民间:极个别的企业和相关群众,为了本企业或者本群体的自身利益着想,而有意的阻碍环保行政执法部门的正常工作的开展,非但不采取积极配合工作的态度,还会多方阻碍,从一定程度上也给环保执法工作带来来重重困难。环保执法部门在这样的双重阻力之下,很难开展行之有效、药到病除的工作。
(三)缺乏强有力的环保执法权力
在当前的社会和法制背景下,环保执法部门在对违规并且不依法履行义务的企业和个人所能采取的处罚手段显得单薄和无力。在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下,环保执法部门对于违规的企业和个人所能采取的处罚手段仅仅只有警告和罚款。并不能对于违规的企业和个人采取停产、拆除等强制性的“休克”处罚手段,对于不依法履行义务的企业和个人,只能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法院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并不能每件强制执行的申请都及时、到位的处理,客观上削弱了环保法律的威严,助长了污染者“有恃无恐”的心理,使得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管。例如被限期治理的企业,如逾期仍然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应该由环保部门申请当地政府将其关闭,而当地政府往往要保留,结果造成多次重复限期治理的奇怪现象。
(四)环保法律立法方面的缺位
环保法律中有些规定并没有切实具体的可行性操作规定,而且也没有与之相配套的事实细则,使得相关的规定较难操作,比较抽象,法律实施的余地较大。
如近几年来,国家相继出台或修改了一系列环保法律、法规,但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却并未出台或作相应修改。这些情况都对环保法律切实可行的产生效果在一定程度上都造成了不利的影响。而且在当前环境下,环保实施和监管政出多门,繁琐而不利于集中高效的产生法律效果,导致环境执法主体过多、执法主体过于分散、环境执法比较混论的局面。
(五)环境行政执法监督效果不佳
环境执法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政党、公民对各级环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的监督、审查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纠正。由于国家环境执法监督尚未形成制度,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一方面,国家环保法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是相应级别的环保部门,在中央是环保部,在地方则是各级环保局,而且是以环保行政执法部门为主体,多部门协调配合执法监督为辅助的立体模式,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环保法的实施可以达到全方位、多主体的有机立体的执法效果。但是也正是由于这样一种模式,使得要最大程度上发挥这一模式的效果,就要做到各个主体之间要互通有无,通力合作,否则政出多门,主体繁杂混乱,反倒会对环保执法起到负面的影响。例如动物保护的执法监督之中,在大自然中的动物保护由农业部和环保弥负责,进入流通领域的动物保护则相应的需要工商部门的介入;海洋范围内的动物保护还需要海洋部门的介入,这样的多主体的执法监管模式更加需要各个主体之间互通有无、通力合作,形成一个有机的执法监管整体,方可使得环保法这一纸面上的条文切切实实的通过法律的实施起到良好的效果。另一方面,表现在监管主体内部的监管制度尚不完善,出了较高层级的例如省、市一级的环保部门设置法制管理机构或者专职监管人员以外,许多基层的环保部门都没有设置相应的法制监管机构或者专门的监管人员,这就难以正常的开展对日常环境执法活动的指导与监督,造成了基层执法监管工作的一大漏洞。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除少量被申请复议或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由复议机关进行复核作出复议决定,或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作出判决之外,大量未被申请复议或提讼的行政争议案件,却无人去复核审查,不受任何监督或制约,这就难以及时发现和纠正那些不当或错误的环境执法行为。
(六)环境执法尚不完全具备良好的群众基础
所谓群众基础是指人民群众对某项行动的实施或者某种观念的贯彻可以较好的配合或者接纳。在人民群众之中缺乏群众基础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缺乏行政相对人对环境法律意识的支持。现阶段,有很大部分的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使得基层群众对拿起包括环保法在内的诸多法律为武器开捍卫社会和自身利益的观念不强,缺乏其他群众的参与,群众参与是强化环境执法的重要途径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一规定是中国公民参与环境执法的直接法律依据。但当前由于缺乏参与机会和参与保障的有效机制,许多对环境执法抱有极大热情的群众不能很好地参与环境执法,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环境执法的质量。
二、建议和对策
(一)针对环保执法的基层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水平不高的问题,应该建立合理高效的选拔用人机制,并且为了对后续的业务水平持续得到保证或者提高,应加大业务培训的力度和频率,从业务水平、职业道德、法律观念、办事效率等诸多方面使得基层环保执法工作人员得到踏实、长足的提高。
(二)赋予环境保护执法部门强制执行的权利
作为法律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环保局等其他相关的环保执法部门负责跟踪监督和处理违反环保法律的企业和个人,由于掌握情况确切充分,使得环保部门对违规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就显得合理和及时的。由于在当前出了警告和罚款以外的强制处罚措施环保部门自身不能做出,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方面加大了人民法院的工作强度,另一方面影响了效率,使得环保部门的执法常常有种“隔靴搔痒”的无奈之感。故此,笔者认为无论从情况掌握的确实充分方面,还是执行效率抑或是为人民法院减负方面,赋予环保部门包括停产,拆除等在内的强制执行措施就显得合情合理。环保部门从跟踪监督,到研究论证,再到做出相应的合理处罚意见,无论是技术性还是情况的掌握角度来看,都显得较为合适。当然,作为学术讨论层面,要赋予环保部门的强制执行的权力,就要相应的加大对环保部门自己的监督力度。
(三)完善立法层面的缺位
立法是法制建设的基础,环保法律亦是如此,有法可依,是法治社会的根本,高质量的立法是环境执法得以发挥强有力的社会主义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保障作用。故此,提高立法的质量,保障其应有的地位和权威,要修改和出台部分部分环保单行法的实施细则,使得法律条文不单单只是纸面上的抽象的文字,而是可以转化到社会生活当中去,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主要应该在当前多主体的,政出多门的情况下分清楚各部门的具体权力以及权力的边界,使得最大限度地统一环境执法主体,把分散于各职能部门的执法权尽量集中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时,赋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要的监督权,使其有权对其它部门的环境违法行政行为予以有效的制约。
(四)加强环境执法监督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赋予了环境保护执法部门对有进行有害环境的单位和个人监督和处罚的权力。本法明确监督机关及其职责权限、监督的内容和形式、监督程序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加大环境执法的监督力度,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在日常的环保执法监督过程中要“执法必严”,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环保法律的规定,高标准高要求的执行监督工作,绝不“以情代法”。其二,加大内部监督的力度。在各个级别的环保部门设置专门的部门或者专门负责监督的人员,对有异议的处罚申诉,认真严谨的复核,及时高效的做出处理。
(五)提高群众环境法律意识,加强群众的参与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是群众参与和监督有害环境行为的直接法律依据。作为有义务监督的一方,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参与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对于环保法律的有效实施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同时,群众的参与程度的高低也是衡量环保法执行优劣的重要标准。故此,要最大程度的发挥环保法的作用,必须要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加强群众的参与程度。要开展深入有效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全方面的对环保法的方针、精神、内容以及救济形势进行细致的通俗易懂的宣传。同时,各级环保行政执法部门要健全便捷的群众投诉和制度,使得来自基层群众的监督和诉求得以通过便捷的方式传递给环保行政执法部门,得到投诉后,环保部门应迅速的对该投诉做出回应和处理,不拖拉,不打消人民群众参与法律、履行其监督者义务的积极性,定期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和意见,为群众参与和履行其自身监督者的义务创造良好的环境。
(六)创新管理体制,完善现有体制的不足之处
一是强化跨境环境问题的管理。目前在一些行政区划的交界之处存在对于有害环境行为的监督不力和执法权限边界不清的弊病。污染环境之后,谁负责、谁监督、谁管理、如何避免不处理或者重复处理的情况不清楚使得不能及时的对问题做出处理,最大程度上减少对环境的进一步伤害。针对此情况,应当对跨境污染问题提高关注,跨境的有关几方行政区域应当定期交流和通报相关跨境区域的环境保护情况,做到信息充分,处理及时合理。
二是实行高效的管理体制。环保部门可以实行垂直管理,上级领导下级,下级直接向上级汇报,如此机构理顺,管理清晰,可以有效的避免来自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三是理清内部机构职能,主要是管理职能和处理职能的划分,应当分离开来,各司其职,并提高业务透明度,这样才能公正,公开。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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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环境执法论坛论文集[M].南京:江苏省环境监察局,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2005.
[3]汪劲.中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比较研究―环境与开发决策的正当法律程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365.
[4]范俊荣.从政治人理性的视角完善环境问责[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09,34(4):56-60.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足部建立和完善,市场调节作用日益彰显。劳动力市场调节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化转移速度不断提高。与此相反,传统市场体制仍未得到根本改革,城乡隔离模式下的许多制度扔阻碍这农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农民是合法权利得不到充分有效地保护。由于历史级制度为得到根本改进,有些地区农民与城镇居民的差距显著。农民是我国重要的组成部分,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农民只有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才能在现实生活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农民法律意识的强弱,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我过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笔者与小组成员深入调研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的法律意识,并和农民进行了接触,对一些关乎农民切身利益的法律知识进行普及,自己印制了一些简单的法律知识发给农民,使得一些农民能在遇到问题时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据了解,新农村建设后农民越来越知道法律的重要性,为了了解安义石鼻镇居民的法律意识特进行此次关于农民法律意识的调研,本次调研以调研问卷形式为主,非结构式访问的方式为辅,在发出的100分问卷中,回收率为76 % ,其中有效率为 65% ,其中年龄分布比较平衡。于此可见,此次调研的结果真实可信,具有代表性和全面性。
一、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随着各界坚持不懈地开展普法工作以及媒体对以案说法的报道越来越多,公民的法律意识特别是维权意识开始加强,农民也越来越注意到了法律的重要性。虽然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对新农村建设意义重大,但目前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却不尽人意。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农民法律知识水平的匮乏。虽然经过多年的普法教育,农民的法律知识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由于历史传统和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加上普法宣传流于形式,农民对法律知识的认知仍停留在浅层次的感性认识上,不能真正了解法律的含义,这种对法律的陌生感决定了农民在遇到问题时一般是拒法律于门外的,更倾向于用非法律方式去解决问题,情在处理问题是在某种程度上占了极大的比重。
第二,法律知识欠缺,对法律的认识程度不足。小组在安义石鼻镇调研的时候发现,很多人对一些根本的法律有所了解,比如很多人知道杀人发火是犯法,但是对无照经营等却认为不犯法,更不要说对那些涉及与经济贸易等有关的法律知识了。因此,除一些重大犯罪行为外,农民的社会行为基本上是脱离法律认知而进行的。
第三,权利意识淡薄。民不与官斗、一年官司十年仇、吃亏是福等传统观念深深的影响着一群人。受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长期以来,法制在农村的着眼点都是如何加强管理,着重于法的政治统治功能,农民往往只把法律当成是制裁违法犯罪的工具,而忽视了法律保障权利的功能。权利意识淡薄,主体意识模糊,缺乏维护民主权利,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切身利益的意识和实践活动。
不少农民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或不知道已受到侵害,或虽已知道,却信守,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敢抗争,一味忍让。
第四,是法律在农村缺乏应有的权威。法治社会要求法律至上,具有最大的权威和最高的效力。然而,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法律却没有处于至上的位置;相反,几千年来的封建人治传统已使权力至上的观念在我国农村社会打下了深深的烙印。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农村地区呈现出明显的泛权力状态。在权大还是法大的价值取向上,广大农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前者,法律几乎是没有权威的。在农民的心中,政府管理了一切,在日常生活中找政府往往是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途径,远远大于寻找法律救济的比重。
第五,法律基础知识薄弱成为制约市民法律素质提高的瓶颈。当地居民掌握法律法规数量明显不足。大部分居民民对内容有大致了解的法律法规仅在10种以下,对不同类别的法律法规认知水平不均衡且带有明显的选择性。法律认知不足很大程度地影响到法律遵守,居民不遵守法律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不懂法。大多数居民认为不遵守法律的原因是不懂法,尤其是在居民维权意识比较强烈的情况下,法律知识的缺乏可能会导致一些不理智行为。
二、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分析
第一,受教育程度不高,影响其法律素质的提高。由于传统和现实原因相互交织,我国农村人口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为7.7年,而城市为12.2年。而在笔者的调研过程中,发现现在安义县石鼻镇在接受调研的人群中学历在高中以上的 仅为23.85% ,而大学毕业的很少。另据有关报载,目前,我国文盲绝对数高达8507万左右,而其中90%的文盲分布在农村。农民文化水平的普遍低下,必然直接影响到其学法、知法、用法的积极性和实际效果,进而影响其法律意识的提高,阻碍农村法制建设的进程。
第二,法律在农村的实施情况较差。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农村良好的执法、守法、崇法环境密切相关。由于封建法制传统中行政兼司法体制的影响,农民在碰到纠纷时首先想到的是找政府,而不是找法院,这不仅使司法独立的实现困难重重,也使司法的终极权威性大打折扣。农民不相信法院,无意诉诸法律,却对用行政手段解决纠纷充满憧憬。而农村的行政执法情况又如何呢?部分基层执法人员素质低下,农村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农村中以权代法、以势乱法、执法违法的现象还普遍存在。乡村执法者的这些形象和执法行为必然削弱法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使人们不再相信、尊重和遵守法律。
第三,农村普法工作较为薄弱。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与政府的法制宣传教育有着直接关系。虽然已实施了四个五年普法计划,但总的来讲,我国普法宣传工作收效甚微。特别是农村,政府的普法投入不足,未能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普法宣传,只是简单地发放普法法律法规选编,普法流于形式,方式方法较为单一。法制宣传中较注重法律义务、法律责任的灌输,忽视人们对法律权利的认识,注重实体法,而不重视体现法律正义的程序法等等,这势必使农民对法律产生厌倦的心理,影响其法律意识的提高。
第四,当地居民能用到的法律途径很少,当地居民的遇到问题时,很多人根本不知道能够找那些途径以获得帮助,他们(他别是年龄较大的人)遇到问题解决不了的话只能想到向政府求助。
三、解决方案
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农民思想观念或多或少发生了一些改变,但这远远不足。要想把我国建设成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法治国家必须转变农民的思想,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让他们做一个现代农民。小组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第一,积极探索农村普法教育新模式是关键我国目前的普法教育,是指政府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全社会的法律宣传教育,目的在于让全体社会成员获得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情感,确立法律信仰,这种自上而下的普法教育模式在农村地区所取得成效低于预期值。因此,首先要从发展的视角搞清楚现阶段农民对法律的需求,这样才能避免形式主义普法,提高农民学习法律的热情和自主性,同时要加大投入,突破陈旧的普法方式,搞好法律援助,将普法的重点放到现代法治理念和民主思想的教育宣传上来,提高农民对法律的深层认识。一方面要结合农民群众文化素质较低、认知能力有限的实际情况,在法制教育中改变单一的说教方式,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如采取以案说法、在农贸集市设立法律咨询点以及法制文艺演出等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使农民群众在寓教于乐中增强法制观念,在潜移默化中提高法律意识。这样才不至于使送法下乡变成简单的送书下乡。另一方面,要多渠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宣传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覆盖面广、渗透力强、传播速度快的优势,进行农村普法工作。
第二,加强法制建设进程。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要使农民都进行有效的社会参与提高他们的法律思维必须有完善规范的法律体系。政府应对村委会工作制度进行法制改革,保证村委会有效快速的进行基层工作,使更多的农民参与进来,管理自己的事务。
此外,对于农村留守的老人孩子应采取一些针对的方式。
关键词:基层普法;法制宣传;法制观念;法律意识
一、基层普法工作的重要性
党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开始依法治国的进程是比较短暂的,没有人民群众法制观念的增强,依法治国是不能实现的。普法不要求把所有的人民群众都培养成律师,但至少要让他们具备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实际生活中,很多人不懂法律,甚至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也不能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基层老百姓的普法工作,提高老百姓的法律意识,是不容忽视的历史任务。
行政机关能否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能否公正司法,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也反映出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高低,关系到党的执政权威,决定着国家和民族的生死存亡。社会法治化水平如何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人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因此,基层普法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基层普法工作的主要问题
(一)对普法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
市场经济环境下,很多群众越来越重视物质和经济利益,把物质上的收益看成是论成败的唯一标准,对缺乏眼前利益的工作持回避、被动和淡漠的态度,普法工作在很多人心目中是可有可无的事情。同时,一些单位、部门的领导对普法工作重视不够,工作中主动性不足。这就造成很多的普法工作变成了书面文字,形式主义,群众不关心也不参与的现状。有的单位甚至还将普法看作软任务,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或者依赖思想严重,一味依靠主管部门,普法工作被动应付,而且觉得普法工作每年都在做,费时、费力,还要经费。甚至个别单位和领导思想观念落后,认为群众懂法多了,工作不好开展,普法态度不积极或存在抵触情绪。这些观念上的问题导致普法工作难度加大,收效不明显。
(二)普法工作还存在许多难点
组织者的角度:一是组织者实施难。普法工作由于对象不统一,层次多样化,这就导致组织者实施时无法预期效果,组织起来难度大。二是对象群体庞大,各街乡需多层次集中组织学习。群众的角度:首先是学法难。形式单一,绝大多数群众是通过看电视,看报纸了解普法工作的,学习片面。而且不能回顾相应的法律知识要点。其次是抓不到点,普通群众学法基本上是被动的。大多数人只有遇到纠纷时,才急着要了解法律知识,找到懂法的人咨询。最后理论学习与实际脱节,基本的普法工作大多是简单的法律常识,难以解决基层实际生活中的诸多问题。而且认同度不高,甚至一部分观点认为在基层普法工作是搞形式,实际工作生活中是“权大于法”,对法律工作产生误解。
(三)普法工作的方法思路还不够开阔
当前各地区各部门的实际情况有一定的差异,这就要求我们的组织者进行普法工作时,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普法有的单位和部门制定规划没有很好地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缺乏特色和可操作性,少数部门没有发挥普法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在信息反馈上还不够及时,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未能及时进行总结推广。
三、改进基层普法宣传工作的对策
(一)统一思想,建立普法宣传工作的长效机制
基层普法宣传单位要把法制宣传教育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充分认识到基层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有利于基层群众整体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基层政治经济的和谐稳定发展。首先在基层普法宣传的过程中,树立通过普法宣传工作切实提高基层于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努力做到使广大基层群众知法守法,积极履行应尽义务,并懂得用法律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基层干部自觉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从而推动农村法制建设。其次要坚持“两个结合” 。学法与用法相结合:强调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学好法、用好法,依法办事。引导基层群众在生产和生活中用好法,营造良好的学法环境;再就是普法和服务结合,普法宣传工作一定要维护国家稳定和经济正常发展服务,为基层改革发展服务,为繁荣农村经济服务,从实际出发,不走形式,不“做样子”。通过这种良性循环,就能建立起一种领导干部有成效、基层群众欢迎的普法宣传机制。
(二)落实责任,形成严格的考核体系
加强普法宣传工作者队伍的建设,普法宣传是一项全社会应当共同参与系统性社会工程,而宣传工作的成效关键在于塑造和培养一支精干的队伍。除此之外,还要建立从上而下的各级普法队伍网络,抓好落实,做好每一阶段的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实施过火做好总结工作,相关的考核部门不定期的对普法宣传工作做抽查。同时,高度重视青少年普法教育。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同时也是塑造良好规则习惯的黄金期。必须高度重视,从小使他们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不仅要在发现问题时解决问题,更应该考虑在还未发生问题时预测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对策。要形成社会遵法守法的良好风尚。
(三)整合资源,创新基层普法宣传方式
多媒体的普及和通讯技术的发展,普法宣传的方式也多种多样,人们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方式也就发生了一些改变。这就要求普法宣传工作者充分结合实际情况,选择最最有的方式。同时,普法宣传工作也应当多种多样,比如说与“公民道德建设月”相结合,做好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大力倡导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使道德成为守法的基础。还可以依托当前党支部活动室,作为普法宣传阵地,借助党支部成员及妇女主任、计生员、共青团员、民兵等的学习辐射,形成相对稳定的普法宣传机制。抓好“宪法法律宣传月”“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重要时期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总之,只要基层普法宣传见成效,形式上是可以多种多样的。
基层普法宣传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这就要求国家相关部门制定长期规划,严格实施,强化监督,全方位多层次保证这项工作见成效,推进国家的法制化进程。
通过深入持久地开展普法宣传,使园区干部职工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使广大管理相对人增强法律意识,树立诚实信用、依法生产经营管理的观念;使企业职工的法治观念明显增强,依法办事的能力明显提高;使广大农民群众能够依法行使民利,依法反映合理诉求,依法维护正当利益,依法履行应尽义务。
二、工作重点
(一)建立健全干部职工学法制度。一是建立领导班子学法制度。园区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制定详细计划并付诸实施,园区党委每年至少学习法律知识2次。二是建立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建立星期五下午学习制度,定期组织机关干部学法。
(二)开展“法律知识进企业”活动。着力探索普法宣传新形式新机制,突出现代企业的管理模式,重点宣传《食品质量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着力提升企业分责人的法律意识。
(三)加强管理相对人的普法宣教工作,着力增强相对人依法生产经营的观念,促进其知法、懂法、自觉守法。各企业要做好有关法律的宣教工作,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三、工作要求
【关键词】药品广告;监督管理;建议及对策
【中图分类号】R1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6-0079-02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药品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国内各大药品业都在努力提高企业的知名度、打造企业的品牌,药品广告成为各药品企业塑造企业形象、促进产品销售的重要手段。不可否认,药品广告在减少人们选购药品时的盲目性,促进新药的推广等方面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在享受药品广告带来方便的同时,还要面对大量违法药品广告所带来的伤害。如何保证传播信息真实可靠成为了一大亟待解决的问题。
1 加强我国药品广告的监管
1.1加强和完善法律、法规
药品广告的产生、、管理过程涉及多个方面,药品广告市场有其复杂性[2]。建议对我国现有的与药品广告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形成一部新的独立的药品广告管理法规,对药品广告的内容、审批标准、监管方式、参与药品广告市场活动的主体以及相关组织、执法机关以及各自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更有针对性的权威性的规定,增强监管执法的可操作性。
1.2建立有效的综合治理机制
在现有的监管体制下, 为有效整治规范药品广告秩序, 建议成立由工商、公安、药监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整治违法药品广告的工作小组, 完善制度, 强化部门间的合作, 切实解决药品广告监管职能分散协调难的问题, 使违法药品广告得到有效的治理。
1.3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建立监管查处责任制。谁审批谁负责,形成跟踪检查,将责任落实到人。审批中,推行“双盲”审批体制,药监审批负责人员和企业申报的药品广告随机分配,保证审批过程的公正、公平,防止审批过程中存在的、现象发生,提高企业对药品广告的法律意识[3]。
1.4严格规范药品广告内容
1.4.1药品广告的内容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内容制作,必须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证、用法与用量、不良反应、禁忌证、注意事项、药品和广告批准文号、生产企业、药品广告监督投诉举报电话的相关内容;
1.4.2严格规定不允许明星或名人等公众人物作药品广告宣传,禁止以新闻报道、科技成果、健康专题等形式变相进行药品广告宣传;
2 加大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打击力度.
对违法药品广告, 药监部门除监测报送省药监局、移送工商局外, 应继续保持高压态式, 加强对经销违法广告药品的药店进行检查、抽验,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只有这样才能遏制不法商家的违法行为。
2.1加强对药品经营者的法律教育
对经营违法广告药品的企业、药店在加大检查力度的同时, 应着重加强教育, 提高药品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 使药店自觉拒绝销售违法广告的药品, 使刊登违法广告的药品没有销售的渠道。
2.2强化媒体的社会责任感
媒体肩负着正面宣传的责任,是社会公众信赖的宣传工具。媒体应加大有关药品、广告的法律法规学习, 提高其法律意识, 同时应结合信用等级、责任追究等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强化其自律意识、社会责任感, 使其自觉的抵制违法药品广告, 使违法药品广告没有的载体[5]。
2.3提高社会公众识别违法药品广告的能力。
药监、工商、宣传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 使公众知道什么是虚假、违法的药品广告以提高识别能力, 鼓励公众踊跃参与对药品广告的监督,不受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欺骗, 误导, 使违法广告的药品没有市场。
2.4药品广告监管制度和行业协会自律性相结合
我国已建立了违法药品广告的公告制度,但这还远远不够。应该将查处的典型虚假违法广告及广告市场监管情况,及时向社会“广告监管公告”,包括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曝光、违法广告提示、违法广告案例点评等内容[6]。
2.5发挥群众的监督管理作用
群众监督管理可以有效地扩大药品广告的监督检查管理范围,有效地的加强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是药品广告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形成一个完整、严谨、合理的药品广告管理体系的有益补充[7]。加强群众的监督管理作用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2.5.1通过定期举办医药知识讲座、提供用药咨询、宣传医药法规政策等便民措施,提高群众的医药知识和水平,增强自我药疗知识,树立消费者的安全用药意识。
2.5.2针对市场上出现违法、虚假药品广告宣传较多的品种,作为重点防范对象提供专门的宜传教育,以提高消费者对药品广告信息的鉴别能力,帮助消费者树立维权意识,增强自我保护的能力[8]。
2.5.3建立完善的监督举报制度并设立一定的奖励办法。加大社会宣传力度,让群众了解违法药品广告的管理体系和举报方式,做到凡报必查、查必严肃、违法必究的监管举措。为了方便群众监督举报,设立监督举报电话、举报专栏、社会举报点、举报信箱等各种投诉举报方式,提高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3 总结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也要行业也有了很大提高。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药品广告作为有效的营销工具,企业也纷纷采取各种各样的广告手法来推销自己的产品。但是,违法广告发生率的久高不下,屡禁不止的现象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这对这一现象,我们除了要完善我关于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外,还要从媒体、销售者和消费者身上入手。只有从全方位着手,才能根治我国药品广告违法现象。
参考文献:
[1] 叶飞云, 黄碧尚, 黄煌辉.论药品广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M].2006.(01):97
[2] 赵建中,罗幼民. 违法药品广告的现状分析与改进措施[J].2004(10):46
[3] 吴悦. 药品广告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刍议[J].2006.10
[4] 李翔,邵蓉. 规范药品广告刻不容缓.《中国药业》2005.11(20):65
[5] 蓝煜, 王磊. 我国现行药品广告管理规定及药品广告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中国药事》2005.(2):4
[6]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2005年违法药品广告公告.
三双教育心得体会两篇全体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中开展“学、守党规、做合格的好党员”活动,在公民尤其是干部职工和有文化的公民中开展“学宪法、守法律、做合格的好公民”活动,是市委市政府新时期加强全社会思想道德建设、构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更好更快发展提供思想支撑和精神动力的一项战略举措,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政治意义。通过教育实践活动,有利于广大党员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宗旨观念,提高政治素质,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干事创业形象;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和文明素质,培养全体社会成员共同遵循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思想道德体系,推动我们的各项事业胜利前进。中国自古以来就强调“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在这几个方面中,格物、致知、诚意、正心都是强调修身、修心,而修身、修心主要指的就是思想道德修养。如果道德修养好了,则国家安定、社会发展;反之,道德修养不好,则社会混乱,制约发展。所以说,“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我们在健全完善各项党纪国法、约束和规范社会行为的同时,必须着眼于自律,把基础性、根本性措施放在促进每个人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修养和建设上。通过加强修养,促进每个人的身心和谐、素质提升,进而达到“天人合一、人我大同、身心如一”的理想状态,努力凝聚起整个社会共同的道德修养和行为规范,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为促进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思想道德力量。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省第七次党代会做出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的战略部署,就我们秦皇岛而言,学习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就是要紧密结合实际,确立在全省率先建设富有实力、充满活力、独具魅力的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市的奋斗目标,以此实现更好更快发展、构建和谐秦皇岛的两大主要任务。置身于环京津、环渤海加速崛起的发展大势中,我们秦皇岛的每位党员、干部和群众都应认真思考两个问题:一是加快秦皇岛发展,我们各级干部群众的理想信念、思想境界和精神状态,能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二是面对艰巨繁重的历史性任务,我们应以什么样的责任和追求、以什么样的举措,来实现秦皇岛的跨越式发展?我感到,认真思考和回答好这两个问题,必须紧密联系秦皇岛的实际,扎扎实实地做好抓基层、打基础,修身正己、提高素质,弘扬正气、凝聚合力的工作,这些既是我们的当务之急,更是事关长远的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双学、双守、双做”教育实践活动,正是我们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加强全体党员和全体公民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抓手。 是规范和制约全党行为的总章程,也是党员加强党性修养的根本标准,集中表达了我们党的理论基础和政治主张,体现了党的整体意志和共同理想。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把制定和完善、学习和贯彻作为党的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坚持不懈地加以推进。总书记指出,“能不能有效学习、遵守、贯彻、维护,关系到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关系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保持党的先进性,关系到党的事业兴衰成败和党的生死存亡”。但在实际生活中,我们究竟有多少党员能认真学习、切实熟悉,进而高度自觉地遵守,值得在座的每位党员深思。如此,宪法更是这样。目前少数党员党性修养不够、理论素养不高、宗旨意识淡薄、岗位履职较差的根本原因,就是没有很好地学习、遵守。开展“学、守、做合格的好党员”教育实践活动,就是要从根本上加强党员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进一步有效引导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严格遵守党的章程,严格遵守党员标准,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转变思想和工作作风,树立执政为民的宗旨观、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干事创业形象,尽职尽责、用心用力地做好本职工作,为秦皇岛发展建设贡献力量。
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同样重要,两者之间相辅相成、互为联系。一方面,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在培养人们思想道德中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另一方面,道德精神又是影响和渗透法律规范的重要因素。只有健全法制、加强法治,才能规范社会道德原则,有效培养人们的道德修养,增强人们遵守道德规范的责任感。同时,随着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提高,反过来可以促使人们自觉遵守法律、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因而,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必须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文明素质,这是建设法制型社会的根本性措施。宪法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根本大法,我国以宪法为立国的政治根基和最高法律。要通过开展“学宪法、守法律、做合格的好公民”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教育,让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成为公民的生活准则和道德规范,让社会主义信念成为公民的共同信仰和精神支柱,使学宪法、守法律成为人民自觉的习惯和准则,不断规范人们的行为方式,提高人们的思想境界,培养全体社会成员共同遵循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进而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思想道德体系,实现社会各阶级、阶层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凝神聚力、众志成城地推动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三双”教育实践活动心得体会在全市党员、干部、职工、公民中开展“学、守党规、做合格的好党员”“学宪法、守法律、做合格的好公民”的三双活动,是市委根据我们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从全市干部群众的思想实际出发,着眼于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增强全体党员和人民群众的党规意识、法律意识,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共同的理想信念和道德规范,所做出的一项事关秦皇岛长远发展的重要决策。是针对解决在少数党员和群众中存在着理想信念滑坡、道德修养缺失、责任意识不强、文明素质不高、工作作风不实等问题的重要举措,解决好这些问题事关推动更好更快发展的思想资源和精神动力,事关构建和谐社会的道德支撑和价值取向,因而影响重大。开展“双学、双守、双做”教育实践活动,必须牢固树立长期努力的思想,只有开始,没有结束,不抓则已,抓就抓好,坚持不懈、持续深入、锲而不舍地加以推进;必须坚持当前和长远相结合,明确提出阶段性工作要求,积小成为大成,从量变到质变,不断取得扎实成效;必须坚持自我教育为主的原则,注重做到入脑入心、切事切理、切人切己、求深求实,坚决防止走形式、作表面文章;必须坚持统筹兼顾,稳妥积极推进,面上铺开,重点实践,以点带面,有重点、分层次地深入开展,务求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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