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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会计实务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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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会计实务

第1篇:保险行业会计实务范文

【关键词】 保险属性; 保险会计; 保险合同; 公认会计准则

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保险业呈健康发展态势。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机制作用的日益增强,保险市场主体大量增加,业务规模迅速扩大,保险产品日益完善。保险公司由此面临着如何全面、客观地反映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如何为保险公司的投资者、经营者、债权人、投保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进行投资决策提供重要依据;如何为保险监管部门实施有效监管提供重要信息等会计问题。然而,尽管2007年新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包含了保险行业特殊会计准则,但是该准则内容过于概括并且缺乏权威的应用指南,我国保险会计规则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势在必行。

一、我国保险会计的发展

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慢,相关保险行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研究相对滞后。尽管保险业在中国已经有超过一百年的历史,保险会计理论研究的历史却只有二十余年。主要原因是因为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认知需要以行业的发展为前提,据此才能制定出适合于行业特点并且有利于行业发展的会计规则。

我国的第一个保险行业会计制度是1984年2月份颁布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由于这一时期我国的保险公司还处在起步阶段,所以该保险公司特殊会计制度并没有体现出其应有的作用,而更多的是采用“资金占用总额=资金来源总额”这一计划经济会计原则,突出保险公司在财务会计制度上进行统一计划、分户经营、以收抵支、按盈提奖的财务管理制度。上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保险公司开始转型,外资企业开始涉足中国保险业,1993年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具有转折性意义,奠定了目前保险业会计规则的理论基础和基本框架;紧接着我国于1999年1月1日正式实行《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和《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并且通过2000年颁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会计要素进行重新定义,以此为契机推出了针对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企业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保险业实行专门的会计规则,既是保险业发展的必然结果,也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保险业的发展。

随着近年来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保险公司开始进行海外融资和开拓海外资本市场,我国保险行业特殊会计规则面临着新的挑战。新会计制度不仅要立足于国内保险业发展的状况,更应该从全球视角出发,对保险业面临的特殊会计问题比如保险合同确认、准备金计提等实行改革,最大程度地实现国际会计趋同。2007年我国开始执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尽管适用于所有企业,但是具体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第26号《再保险合同》充分兼顾了保险行业的特殊性,改变过去以保险公司为规范主体的特点,进一步从保险产品属性的角度规范会计规则,基本上保证了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前提。

二、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原因分析

保险行业会计规则研究是典型的交叉学科研究领域,它既是会计学的一个分支,又要求把会计的基本理论和研究方法运用于保险公司,核算和监督保险公司的各项经济活动。这就要求这一会计规则必须充分兼顾到保险行业的属性,以保险属性与特点为基础来发展和完善保险会计理论。

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原因有多个方面,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看主要分为三个原因,即保险行业宏观意义、保险产品的无形性和未知性以及保险运营资金链的反向性。首先,保险业顾名思义就是通过转移公众的风险从而自己承担风险并且通过大量风险的集合内部消化和平衡风险。因此它具有很强的社会意义,公司运营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公众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如果保险公司破产或者倒闭,负面影响将使广大被保险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受到损害,带来社会福利损失和影响社会稳定。普通企业会计制度无法保证保险公司保持应有的偿付能力。

其次,保险产品是一种无形的产品,它以经营特定风险为前提,以集合大量风险单位为条件,以大数法则为数理基础进行保险赔付,风险的无形性决定保险产品的抽象性。由于保险公司在保单的有效期限内无法准确预知事故发生概率和造成损失程度的大小,因此保险产品的经营相对于其他行业而言更具有不确定性。如果保险公司执行普通企业会计制度而没有兼顾行业特点,其会计数据将无法满足基本会计准则的谨慎性原则,也无法为报表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提供有用的信息。

最后,保险运营资金链有别于传统制造行业。对于传统制造业,资金链表现为先支后收,即成本发生在前,收入发生在后。保险运营的逆向性表现在先收后支,保险产品定价在先,成本即保险理赔发生在后,因此保险公司在计算利润过程中需要采用特殊的程序和方法。一般企业所适用的存货周转率、固定资产周转率等并不适用于保险企业,为了正确评估保险公司的运营,不仅需要对保险会计进行详尽的披露,而且必须单独界定保险企业财务指标,增加赔付率、退保率等特定指标。

由此可见,保险会计所适用的会计规则必须有别于一般企业。保险规则既要考虑会计的一般特点,又必须充分体现保险业的特殊性;既要考虑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要求和保护投保人利益,又要兼顾保险公司本身的盈利能力和股东权益;既要考虑我国保险业现行的发展特点,又要兼顾国际会计制度的趋同性。

三、保险属性对保险会计规则的影响

尽管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成为全球性的认知,但是极少有学者关注其产生的具体原因。本文将影响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主要保险属性归类为4性,即时间关联性、利润射幸性、产品无形性和大数平衡性。该部分重点分析以上四类保险属性,并结合其特点分析其对会计制度的特殊要求和影响。

(一)时间关联性

时间关联性是影响保险业会计制度最主要的保险属性,其表现为保单的出售一般都横跨一定的时间,公司运营的优劣与时间的关联十分密切。这一关联性引出了会计学上的两大基本问题,即保险公司资产账户投资科目类的确认和负债类责任准备金的计提。

保险公司在签署保单的同时向保户收取保险金,承诺在未来一段时间里对保险合同约定条件下对投保人进行保险赔付。从收取保费到支付理赔之间,保险公司完全可以将该部分保费收入进行再投资,通过同业拆借或者购买金融工具等形式获取收益。保险公司的投资类科目成为保险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方的重中之重。另外,由于目前市场上大量的人寿产品引进了投资的概念,许多保险公司出售投资连接账户人寿保险中包含了保户有权利参与分红的投资,如何在财务报表中科学合理地反映这一部分保户投资,成为保险会计制度中的特色之一。

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是我国目前保险会计制度规范的重点,这也是保险经营时间关联性使然。尽管大部分财产保险合同都为短期合同,但是其合同的有效期不同于保险公司的会计年度。因此保险公司在年终会计报表上有必要对保费收入进行调整,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此外,由于保险公司处理理赔需要相应的时间,保险会计年度报表为了客观反映保险公司的运营状况,有必要对保险事故已发生已报案或已发生未报案的保险赔付计提准备金。对于人寿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该类合同的有效期间往往超过一年,收入补偿和发生成本之间存在着较长的时间差。对该类合同计提责任准备金是会计制度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也是为了保证保险赔付,从而更好地为投保人提供服务。

(二)利润射幸性

利润射幸性是指保险公司的利润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影响,保险行业利润周期的震幅很大,随机性很强。利润射幸性这一特点决定了保险会计计量方法的特殊性,即会计确认和计量必须运用特殊的方法和假设,保险会计必须与精算密切联系。

在确认非寿险保费收入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保费收入的调整项目;在非寿险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在确认寿险保费收入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与其他行业会计制度相比较,保险会计中凸显了精算的重要性,实现精算与会计的资源共享。此外,利润射幸性引发了保险会计中对巨灾准备等会计问题的探讨,针对目前众多学者对巨灾准备确认负债或者所有者权益的分歧,利润射幸性的会计要素界定成为未来解决这一分歧的主要途径。

(三)产品无形性

产品无形性是指保险商品的构成要素在很多情况下是抽象和不可见的,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很难凭借外在的直观感受获得对保险商品品质的准确判断。产品的无形性使得保险会计的披露制度远远复杂于其他行业。

保险公司产品的无形性加强了市场交易信息的不对称性。一般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很难简单地从会计信息中获得保险公司相关风险评估、产品定价等详细信息。为了帮助报表使用者获得有效的信息,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较其他行业财务报表而言必须披露更为详细的信息,以识别和解释承保人财务报表中因保险合同而产生的金额和相关风险。除此以外相关的信息还必须帮助报表使用者理解源于保险合同的未来现金流量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

(四)大数平衡性

大数定理是保险运营的基础法则。大数平衡性是指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单位越多,风险在内部平衡的可能性就越大,保险总赔付相对于保费总收入而言就越小。大数平衡性给保险会计提出的挑战是,如何在保险会计中使用单一评估法和综合评估法。

保险的大数平衡性为会计实践中采用综合评估法提供了可能。单一评估法是指对会计要素的计量采用单独分开计价(比如针对每个保险合同或者每个风险的评估),综合评估法是指通过简易的方式对多个合同或者多个风险进行综合评估计价。保险会计中综合运用了这两种方式,比如我国保险公司当前适用的会计制度中对准备金充足性测试中综合运用了整体测算、按产品大类测算和按照个别产品测算等多种方式。保险公司既可以按公司所有产品品种计算应补提的整体准备金差额,也可以选择按照产品大类分别计算各产品大类应补提的准备金差额或者按照个别产品分别计算各产品应补提的准备金差额。大数平衡性客观上增加了保险会计计量方式的选择性。

四、由保险属性确立保险会计规则的意义

我国2007年开始执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包括了适用于生物资产、保险和石油天然气开采等特殊行业的会计规则,这主要是由各行业的特殊行业属性使然。尽管我国新企业会计制度与国际会计准则实现了基本的趋同,但是现行的会计制度仍然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着不少差异,趋同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由于各个国家保险业的发展程度不同,各国所适用的保险企业会计规则也存在差异。但是各个国家保险业之间的共性所在便是保险属性相同,保险产品和经营主体等要素在本质上并不存在明显的差别。实现保险会计的国际化趋同,只有从保险行业的属性出发,并且根据其属性制定相应的会计制度,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差异,使保险会计服务于保险业,加强国际保险市场融合和推动国际保险业的发展。

为了使保险公司在2005年能够执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决定将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即保险合同项目分为两个阶段完成,第一阶段成果于2004年3月,主要对现行保险会计实务做出一定修改,第二阶段是由保险合同专家组对保险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审视,帮助分析保险合同相关的会计问题。第二阶段的研究成果尚处在讨论阶段。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比,我国目前实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所涉及的保险行业特殊会计规则内容更为丰富,规定更为详细,对保费收入的确认计量和准备金计提等均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随着国际会计准则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未来我国的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还存在着与国际会计准则磨合和修改等问题。研究保险属性决定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必然性,有助于减少磨合时间和降低修改成本,从制度上保证我国保险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参考文献】

[1] 侯旭华,许闲.保险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启示[J].保险研究,2008,(4):17-20.

[2] 许闲.世界各国保险合同界定分歧大[N].中国保险报,2008-03-06(5).

第2篇:保险行业会计实务范文

【关键词】保险会计 会计准则 保险会计信息 新型保险业务

保险业会计同其他社会实践活动一样,需要得到理论支持。同时保险会计实务能够促使保险会计理论更加适应保险经营环境的变化和发展。这就需要我们能及时对保险会计的发展及现状做出研究。本文主要对保险会计研究现状做出总结,为保险会计的发展做好准备。

一、新会计准则对保险会计影响的研究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了保险公司会计准则的最新执行标准,新会计准则的使用打破了我国保险合同会计与国际保险会计的处理差异,为我国保险公司走向国际市场打下坚实基础。

新保险准则与旧准则区别主要在两方面:第一,保费收入确认:以保险风险作为确认原保险合同的依据,规定了保险混合合同的拆分标准。第二,准备金计量:对相关准备金进行充足率测试。新保险准则的实施的影响:

1.由于寿险公司投资连结型保险比重较大,因此新保险准则的实施会对寿险业的保费收入规模有较大影响,对于非寿险企业的影响则主要体现在保险合同的准备金计量上。2.包含显著边际,保险公司应当将风险边际与剩余边际计入当期损益。3.对保险公司财务管理与人员素质的要求更高。4.增加了财务报告的波动性,降低了行业内财务报告的可比性,监管难度增大。

二、保险会计信息质量与信息披露的研究

保险业经营的是风险,销售的是对投保人未来可能损失进行赔偿或给付的信用承诺,保险会计作为核算反应保险公司经营效果的工具,必须是真实、可靠、完整、及时、准确的,保险诚信是保险公司生存的基础。但是由于保费的估计,保险准备金的计提的预计性、不确定性,收入补偿与发生成本之间存在时间差,这就像一个“黑箱”,对保险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产生影响。

针对我国保险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的建议:1.明确保险合同的报告分部口径。2.加强未来现金流相关信息的披露。3.加强非财务信息的披露。4.增加对寿险公司内含价值信息披露。5.应实行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相结合的方式。

三、保险会计与erp(企业资源计划)结合的研究

erp就是通过信息技术等手段,实现企业内部资源共享和协同,提高管理效率,降低成本(郭荣昌)。保险公司erp系统建立在集成的基础之上,避免了重复和自相矛盾的信息,保证资金流与保险业务处理信息流的同步性。

保险公司erp系统中的财务会计功能不只局限于保险财务处理功能的完善,而是更多地立足于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中介等,尽可能维信息使用者提供高可靠性、高相关性的财务费财务信息。它比传统的保险会计信息系统(账务处理系统)集成度更高、信息处理更及时。

四、新型保险业务的保险会计研究

近年来我国投资连结保险市场发展迅猛,也由于其组成相对复杂,对于如何对混合保险进行确认和会计处理是一个重要难点。虽然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对混合保险合同是否拆分作了一些规定,但是目前国内学界和保险界对于是否分拆混合保险的争议仍然较大。

我国投资连结保险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1.未遵循拆分确认的原则。2.独立账户损益影响了公司利润。3.独立账户信息披露不规范。

五、保险会计存在的问题

(一)保险行业缺乏公平价格的形成机构,业内各公司的获取成本指标也相对保密,保险业内财务报告的可比性较低,中介机构难以做到公正、独立、客观,对一些资产或负债的评估有失公允,资产评估的科学性存在很大欠缺。保险会计的多数资产和负债而言,很难可以观察到统一的市场价格,这对保险会计的发展造成很大的障碍。

(二)目前保险会计新准则所依据的三要素法中依据的主要是预期现金流,并不是单独确认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只确认一项净负债,但现金流入与现金流出的影响因素并不相同,直列式预期净现金流出减少了很多有用信息,会降低各公司间保险合同负债的可比性。

(三)

计信息披露不够充分,一般的会计报表信息偏重财务信息,忽略了非财务信息的披露,但在现代保险中非财务信息往往会对决策造成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寿险公司利润的推迟展先可能会影响保险会计报表的可信度。

第3篇:保险行业会计实务范文

关键词:新企业会计准则;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

文章编号:1003-4625(2007)11-0073-03 中图分类号:F840.4 文献标识码:A

2006年国家财政部颁布了39项会计准则,要求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同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在新颁布的准则中,一些与金融行业相关的准则,尤其是涉及保险企业《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再保险合同》等准则在保险业产生了重大影响。与此同时保监会及时明确了“同时切换,分步到位”的总体实施方案,要求全行业统一从2007年1月1日起实现“会计报表层面的切换”,2008年1月1日之前实现“管理流程层面的切换”和“会计账目层面的切换”。

一、新准则带来的新变化

(一)财务报告的规范化,推动了保险公司的管理模式从以销售管理为中心向以财务管理为中心转变。新会计准则系统地把握了保险会计的特点,对保险企业的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进行了规范,推动保险公司的管理模式从以销售管理为中心向以财务管理为中心转变。保险(商业保险)是保险企业在当期收取全部或部分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企业的业务性质既不同于产品制造业,也不同于商品零售业。保险业虽属金融服务业,但与银行业也不尽相同。保险业与其他行业显著的不同在于:1.保险产品的收入是先于成本发生;2.保险企业负债的主要项目是各种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责任准备金等,而各种准备金具有或有性和金额上的不确定性。新会计准则体系准确地把握了保险会计的特点,其中的第25号原保险合同准则和第26号再保险合同准则分别对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列报做了明确的规范,体现了保险企业的管理和操作流程,进一步促进保险企业规范公司治理,将财务会计信息以成本效益的观念传递到公司各个层面,为保险公司经营预测、计划、决策、执行、评价、考核等管理流程提供数据支持。

(二)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性,增强了保险业国际竞争能力。新会计准则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性,既顺应国际保险服务自由化和一体化的需要,又可以促进我国保险企业增强国际竞争力。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完全开发,一方面我国保险市场与国际保险市场逐步接轨,客观上要求一套完善的、操作性强的保险行业会计准则与国际市场相配合,另一方面也使中资保险企业尽快熟悉了解国际会计准则。新准则要求更高的透明度和基于资产和负债相匹配的更复杂的业务决策,为保险企业走出国门,筹集海外资金奠定基础,提高我国保险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三)新会计准则打破了所有制和行业的界限,增加保险企业会计数据的可比性。在新会计准则颁布前,国内保险业会计标准存在四套会计标准体系,即《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未成体系的16个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适用的香港会计准则(类似国际会计准则)。这几套会计标准之间存在重大差异,不仅使保险企业与其他企业的会计数据缺乏可比性,即使在行业内部,各家公司依据不同的规定对保费收入、承保、偿付能力等进行计算,也无法进行准确的横向比较。各公司加总的数据也无法充分反映其实际状况,不能真实、公允表达企业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财务信息,也违背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具有可比性的原则,对于投资者的决策以及监管者的调控都产生了不利的影响。新会计准则的出台打破了行业界限和所有制界限,规范了保险会计处理,使企业会计数据的可比性得到了提高。

二、“新准则――保险合同准则”解读

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中,与保险业密切相关的准则是《第25号――原保险合同准则》和《第26号――再保险合同准则》,这两个准则的特点主要有:

(一)新准则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确定方法。保险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主要特征在于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新准则在借鉴国际惯例、考虑我国现行保险会计实务的基础上,引入保险风险概念,把是否承担保险风险作为判断和确定保险合同的依据。对于既有保险风险又有其他风险的合同,准则要求进行分拆,并分别对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这一要求和国际会计准则报告相一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保险合同定义为“保险合同是这样~种合同,在这种合同下,一方(即保险人)承担保险风险,同意另一方(保单持有人),在特定的不确定未来事项对保单持有人或者其他受益人有不利影响时,向保单持有人和其他受益人做出支付。这些特定事项不是指以下变量的变化,即特定利率、证券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或利率指数、信用等级或信用指数,或者类似变量。”根据该定义,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法律费用保险、寿险、年金和养老金保险残疾保险、健康和医疗费用保险以及履约保证保险等均被包括在此准则的范围内,而投资工具、衍生金融工具和自保等不符合保险合同的定义,因此被排除在保险合同准则范围之外,以22号准则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标准进行规范。

(二)新准则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分类标准。按不同种类保险合同性质的不同,其会计处理也有相应的差异,如新准则规定按照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将保险合同分类为非寿险保险合同和寿险保险合同,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三)新准则规定了保费收入的计量方法。不同种类的不同保费收入的计量方法因保险合同性质而不同。新准则规定,非寿险保险合同的保费收入金额,应当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分期收取保费的寿险保险合同保费收入金额,应当根据当期应收取的保费确定;一次性收取保费的寿险保险合同保费收入金额,应当根据一次性收取的保费确定。我国原有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没有非寿险和手续合同之分,只规定了保险合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缴纳保费的,于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保费收入;采取趸交保费的,于收到保费时确认保费收入。

(四)新准则规定了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不同种类的保险合同,准备金的性质不同。新准则规定,在确认非寿险保费收入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保费收入的调整项目;在非寿险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在确认寿险保费收入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

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原《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只规定未决赔款准备金应于期末按估计保险赔款额入账,可以看出新准则明确了以保险精算结果来确定未决赔款金额,更凸显了精算在确定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中发挥的作用,同时在确认时点上也更提前。新准则同时明确了未决赔款准备金除包含已发生已报案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准备金外,还应当包括理赔费用准备金。这与保监会颁发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第7条规定相一致。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相关理赔人员薪酬等费用提取的准备金。它分为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和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五)新准则提出了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概念。为了更加谨慎、真实地反映保险人所承担的赔付保险金责任,新准则要求保险人至少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并按照其差额补提相关准备金。这一概念的引入也契合了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要求。《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第12条规定:“保险公司在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应当对其充足性进行测试。当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足时,要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

(六)新准则规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分出业务产生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收支。分保分出人应当于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确认分出保费和摊回分保费用,于提取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当期确认应收分保准备金和摊回分保赔付费用,改变了确认收支的时点,与目前实务中分保分出人根据分保业务账单确认分出业务相关收支的做法不同,减少了与国际惯例的差异。

(七)新准则明确了再保险合同产生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收支应单独确认的原则。准则规定:再保险分出人不得将再保险合同产生的资产直接与有关的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抵消,也不应将再保险合同产生的费用或收入与有关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收入或费用直接抵消。在列报中要求分保分出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分出业务相关责任准备金,以充分揭示分出业务引起的信用风险;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分出保费、摊回分保手续费、摊回分保赔付费用、摊回责任准备金等项目。

(八)新准则确立了分入业务会计处理的方法。再保险接受人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计算分保费收入,间时再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账单标明的金额对相关分保费收入、分保费用进行调整,调整金额进入当期损益。这种要求既参考了美国、欧洲等国家会计实务中一般采用精算等专门方法预估确认分保费收入及相关费用的做法,也考虑了我国实务中一般于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确认分保费收入及相关费用的实际做法。

三、有关新准则――保险合同准则的思考

思考之一:新会计准则未界定“再保险风险”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第二条规定:“再保险合同是指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未界定“再保险风险”,而“再保险风险”在再保险合同定义中处于核心地位,是界定再保险合同的重要因素。“再保险风险”定义不明确,再保险合同的界定也难以统一。可见,与原来的保险会计制度相比,新准则在防范有限风险再保险方面未取得实质性突破。这可能纵容保险公司将没有转移“再保险风险”或转移“再保险风险”不够充足的合同“伪装”成再保险合同粉饰财务报表。

思考之二:新准则难以防范有限风险再保险的滥用

有限风险再保险(finite risk insurance)是一种非传统的风险转移方式,它将保险风险明确细分为承保风险、时间风险和投资风险三种,并经原、再双方在合约中协商约定一种或几种风险的转移。即原保险人通过这种再保险安排方式只将有限“再保险风险”转移给再保险人,因此才被称为“有限风险再保险”。为正确理解有限风险再保险,需明白有限风险再保险与传统再保险、财务再保险之间的区别。

有限风险再保险与传统再保险相比其特点:第一,有限风险再保险将风险转移与风险融资相结合,在有限转移核保风险的同时为分出人提供财务支持,再保险人承担很有限的风险,大部分风险由分出人自己承担,但价格比传统再保险便宜;第二,合同期限较长,有限风险再保险是利用“时间经过”的概念来分散风险的,所以合同期限较长,多为3-5年;第三是费率比较灵活,可以依照分出人事后索赔情况来确定保费。

正因为有限风险再保险的上述特点,使其具有降低再保险保费、减轻巨灾事件对公司的影响,平衡原保险公司各年度利润水平,调节各年度税收支出额,增强现金流、缓解资本需求的压力,保护关键的比率和评级,使原保险公司满足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等优点。正因为如此,引发了不少滥用情形。如果将不再是再保险合同而成为其他金融工具(比如说是贷款)仍作为再保险合同确认、计量,就会使得公司账面利润虚增,一些保险公司正式利用这一可乘之机打球,粉饰经营业绩、美化财务报表、规避保险监管和税负。

这不是危言耸听,因为从我国保险业务发展势头及监管要求来看,保险公司有利用有限风险再保险改善财务状况的动力:一是应对偿付能力监管的压力。近年来,中国保监会不断强化偿付能力的监管,在监管的压力下,保险公司有可能利用有限风险再保险虚假提高偿付能力。二是扩大承保能力。我国《保险法》第99条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费,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而不少保险公司资本金较低,在做大做强的压力下,可能会通过有限风险再保险来扩大承保能力。三是为实现上市目标而粉饰财务会计报表。根据修改前的《公司法》规定,公司要发行新股,须“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为通过证券市场扩大资本规模,保险公司有滥用有限风险再保险粉饰财务会计报表的动力。

思考之三:借鉴美国FASB完善我国再保险会计准则

在美国,有限风险再保险成为再保险取决于两点:第一,转移什么风险;第二,转移了多少风险,并设置了再保险必须满足的最低要求:分保给再保险人的部分,再保险人必须承担显著的保险风险(包括时间风险和承保风险)。对不包含保险风险的再保险合同,FASB113规定不采用再保险会计,而是采用规定的存款会计进行处理,反映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4篇:保险行业会计实务范文

一、新型保险合同会计研究主要内容

(一)保险合同准则适用范围 对保险合同会计进行研究首先要确定该准则的适用范围。确定保险合同适用范围上的主要分歧主要在于保险合同项目是为所有企业中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业务制定会计标准还是为保险公司涉及的所有业务制定会计标准。保险会计指导委员会的意见是以业务是否与合同有关作为判断保险合同准则适用范围的标准。后来IASB在保险合同准则的制定过程中也一直贯彻这一原则。

(二)保险合同定义 2010年7月30日,IASB了《征求意见稿——保险合同》,征求意见稿明确的对保险合同的定义进行了界定。保险合同,是指合同的一种,合同一方(保险人)同意在特定的某项不确定未来事项(保险事项)对合同另一方(投保人)产生不利影响时给予其赔偿,从而承担源于投保人的重大保险风险。

(三)保险合同会计计量模式选择 保险合同会计计量模式有两种,一种是递延匹配法,另一种是资产负债表法。国际上对于保险合同会计选择哪一种计量模式一直存在争议。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我国为代表的保险合同会计制度采用的是资产负债表法原则。在资产负债表法下,其相关的收入和费用的定义与确认是与保险资产和负债的变化相联系的,这样可以使其与财务报表中的各会计要素的定义具有逻辑一致性。我国采用资产负债表法对保险合同进行计量,这样可以在静态上反映保险公司实现的利润。在资产负债表法下,相关的资产和负债在保险合同签订的当时便要得以确认,与此同时确认相关的收入与费用。这一规定使得保险公司在资产、负债、收益与费用初始确认时便可能产生初始的损益,但这一初始损益后期需要用补充性测试的方法进行修正。在资产负债表法下,保险公司当年的盈亏判断是以所有者权益的增减作为判断标准的,所有者权益增加,保险公司盈利,相反,保险公司亏损。

(四)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 2007年5月,IASB了DP,讨论稿颠覆了传统精算理论和方法,并提出保险合同准备金采用现行脱手价值,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对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的广泛研究,但这一模式后来因不能提供相关信息等缺点而被放弃。2010年7月30日,IASBED,ED中提出了现值计量模式来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在现值计量模式下,保险合同准备金由履约现金流的现值和剩余边际两部分构成,从而提高了信息的可比性和透明度,但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计量模式仍存在一些问题,其会影响IASB目标的实现,ED仍需在这方面做出改进。

二、新型保险合同会计研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准备金会计处理降低了会计信息透明度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原则性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在这一原则下,基于监管目的的保险合同准备金涉及的会计科目有四个: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其中前两者为寿险保险合同负债,后两者为非寿险保险合同负债。保监会2007年4月的通知中要求保险公司应设立平滑准备金来平滑保险公司的利润及负债。根据这一要求,保险公司在实际经营中便有可能利用平滑准备金的计提来平滑公司的负债和利润,从而使得财务报告信息不能真实的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降低了信息的透明度,影响投资者的决策。另外,我国现行的准备金计提过程中存在保单成本重负列支的问题,一是保单成本在取得时已作为当期损益的一部分以费用的形式列支,二是现行方式计提的准备金本身也包含保单成本。保单成本的重复列支造成了企业利润减少,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财务信息的透明度。

(二)利差损益与会计错配问题突出 在保险合同会计处理过程中,利率是确定保险定价的一个关键指标,监管部门一直对其严格限制。在保险定价的确定过程中,如果其实际使用的利率不同于市场利率,承保人便会因此承担相应的利差损益。在资产负债表计量模式下,如果不根据现行利率调整保险负债账面价值,那么财务报告中就无法体现利差损益。会计错配是指经济状况的变化对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影响相同,但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却对经济变化做出了不同的反映。会计错配是因为资产和负债采用的计量基础不同造成的,会计错配的存在使得企业的财务报表不能真实的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严重扭曲了会计信息,从而导致利益相关着以此做出的决策是错误的,因此,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制定者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消除会计错配。

(三)保险合同负债计量原则过于谨慎与稳健 我国的保险合同负债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寿险保险合同负债,另一类为非寿险保险合同负债。其中,寿险保险合同负债的计量中需要用折现率对未来的现金流量进行折现,但在计量过程中所使用的折现率,我国的相关原则一直规定的偏低,从而使得计算出来的保险合同准备金高于按照现行利率计算出来的保险合同准备金。另外,寿险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计量过程中没有考虑未来现金流量的不确定性,从而无法达到相应的目标。由于保险公司提供的财务报告的保险合同准备金通常是基于监督角度计算出来的,从而保险合同通常在前期计提偏多的准备金,降低了利润,给投资者造成了大量损失。

(四)收益列报不完整,影响信息使用者决策 新型保险合同会计中,ED提出了用汇总边际模式(Summarized Margin Approach)来进行收益列报,这是一种全新的综合收益表列报方式。汇总边际模式下列报的内容全面,解决了原来保单模式下无法反映保险合同准备金的问题,且可随时反映公司的会计调整及变化情况。但汇总边际模式的概念难以被利益相关者理解,缺乏可比性,且该模式下的一些重要信息如退保金等无法反映,从而使得财务报表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从而影响信息使用者的决策。

三、保险合同会计研究规范对策

(一)跟踪国际保险会计动向,加大保险合同会计研究力度 自1997年IASB启动对保险合同会计的研究,至今已有十余年的时间,IASB经过两大阶段的研究,积极推动了保险合同会计的进展,其研究方法与内容值得我们借鉴。IASB作为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其对保险合同会计的研究代表了保险合同会计研究的方向,我国应紧跟IASB的步伐,密切关注IASB的最新研究成果,认真研究保险合同会计的发展历程及其存在的问题,做好我国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制定、完善和趋同工作。目前,我国的保险业整体上看还处于初级阶段,许多保险会计实务问题还处于探索中,需要在深入研究和细致分析的基础上,借鉴IASB 的经验,结果本国实际情况,进行账务处理。并把我国研究保险合同会计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给IASB,争取相关会计处理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提高信息透明度。

(二)改变计量基础,降低会计错配 在保险负债采用现行脱手价值计量后,会计错配问题可以降到较低的程度,但因为金融资产尚未采取完全的公允价值计量,所以会计错配问题并不能完全消除。为了进一步降低会计错配问题,可通过两种不同的方法予以解决:一种方法是改变负债的计量基础,假定资产计量基础不变,改变负债计量基础以与资产的计量基础相匹配,例如,若企业将以支持保险负债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那么为了使负债与资产的计量基础相匹配,应当将与其对应的负债的变动作为一项权益进行列示;另一种方法是改变资产计量基础的方法,即假定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变,改变资产的计量属性以与负债的计量基础匹配,如果企业持有库存股是为了支持投连险负债,那么为了资产与负债的计量基础相匹配,应允许保险人将该库存股作为资产进行列示。

(三)加大研究力度,完善计量准则 在对保险会计问题的研究中,我国保险负债计量的依据是为了满足保险监管需要的有关精算规定,但由于保险监管侧重于偿付能力监管,其选取的数据通常较为谨慎,而基于财务报告目的监管则侧重于财务信息的有用性,其选取的数据侧重真实与公允,因此将基于监管目的的数据用于财务报告目的,便有可能扭曲企业的财务信息,无法真实反映保险合同负债。为此,基于监管目的的规定与基于财务报告目的的规定是相互冲突的,为此,应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将保险合同会计和财务会计作为两个不同的会计学分支,各自独立核算,单独建立基于财务报告目的的保险负债计量会计准则。

(四)单独计量保险合同权利与义务,全面列报收益 ED提出了用汇总边际模式(Summarized Margin Approach)来进行收益列报,汇总边际模式下的综合收益列报使得保险公司财务报表难以理解,但基于合同权利、义务单独计量的综合收益列报方式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首先,汇总边际模式下各项目的含义明确,易于被信息使用者所理解;其次,汇总边际模式下披露的内容更加全面完整,反映了赔款、保费收入等一些重要信息;再次汇总边际模式的使用范围广泛,不仅适用于产险,也适用于寿险,另外,不管合同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均可适用该模式。汇总边际模式的这一特点,提高了保险行业财务报表与其他行业财务报表的可比性,可有效的推动保险合同会计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李荣林、许玉红、王红云:《新型保险合同会计——问题、进展及启示》,《会计研究》2009年第4期。

[2]郭菁:《揭开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的面纱——对IASB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述评》,《会计研究》2010年第9期。

[3]彭玉龙:《保险合同会计——进展、反思与启示》,《会计研究》2005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