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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 要:我国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出现了教学资源不足,办学定位、服务面向不明确,教学模式滞后等问题,改革迫在眉睫。地方院校应从合理定位、资源优化、教学模式更新等方面改革法学本科教育,走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特色办学之路。
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我国法学教育空前发展。到2011年,我国现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近700所,法学专业在校生40余万人。其中,绝大多数为地方院校的办学成果。另一方面,与规模扩大成反比的是,法学本科教育质量下降,学生就业率低等问题日渐突出,法学专业已从几年前的“香饽饽”变为“就业老大难”专业,这在地方院校表现得尤为突出。本文拟对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中出现的问题加以剖析,试图寻找出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改革之方向。
一、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之困惑
1.教学资源明显不足
地方院校与部属重点院校相比,办学力量相对薄弱。反映在法学学科,就是与校内其他学科相比较,也属于弱势群体,教学资源明显不足,突出表现在师资配备与图书资料两方面。
就师资而言,大多数地方院校法学院系专业教师数量不足,有影响的学科带头人少。尤其是近十年来借高校扩招东风而“升本”新开设法学本科专业的这些地方院校,师资队伍中相当一部分是升本前的专科教师,在教学理念、知识结构等方面离本科教育的要求有较大差距。高职称、高学历的专业教师偏少,人才流失现象较为严重。同时,法学专业教师的增长速度远远低于在校生的增长速度,有的学校生师比竟高达25:1。
另一方面,很多地方院校追求“大而全”,盲目上专业,随后投入却跟不上,尤其表现在图书资料方面。很多学校法学专业图书很少,加之法学学科分支较多,所需专业资料更是让图书采购人员无从下手。仅是经典法学原著一项,在众多地方院校图书馆或资料室中都并不多见。
2.办学定位不明确
法学本科教育何去何从?应将法科学生培养成什么类型的人才?地方院校法学教育服务面向应该如何定位?这是近年来理论界一直在探讨的问题。在实践中,不少地方院校的法学专业培养计划中,把“法学高级专业人才”作为培养目标,力图将办学定位与重点高校看齐,意在培养学术型人才[1]。这显然忽视了自身办学历史、生源情况及教学资源等客观实际因素。事实上,就地方院校法学本科专业而言,以司法考试为导向、面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应用型人才理应成为地方院校所明确且践行的办学方向。
3.服务面向不清
高等学校是以“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其主要任务。换言之,高校办学就是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那么,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服务面向应该如何定位?是主动应对地方需求,还是消极、被动回避这一问题?目前看来,由于不少高校办学定位不明确,办学性质较为模糊,且受历史因素影响,其服务意识、竞争意识尚显不足,市场意识较为淡薄。相当一部分地方高校的法学专业很少主动应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行业、部门的需求,服务面向模糊不清。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脱节,必然导致其培养的人才难以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2],从而不断失去社会的信任和支持,失去其应有的市场份额,危及其自身的发展。
4.教学模式滞后
办学定位不明确,反映到教学上亦是问题不少。很多地方院校由于办学历史不长,办学思想仍处于摸索阶段,教学理念陈旧,教学内容滞后,教学方法单一,难以适应司法考试与学生自身发展的需要。不少学校长期以来只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忽视案例教学与实践教学,忽略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等专业技能的培养,这也是近年来在司法考试的“检验”中,这些学校法学本科专业学生屡屡表现不佳的原因之一。
二、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改革之必要性
1.学校生存发展的需要
学校的生存发展,决定于人才培养质量。人才培养质量往往以学生就业状况为重要考核指标。而法学专业更具有特殊性,其职业要求往往以通过司法考试为前提,如此一来,学生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也就成为检验学校法学教育成败的标准之一。目前,地方院校法学专业所面临的生存压力空前,要在激烈的竞争中杀出一条血路,改革已成必然。
2.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在法学专业学生就业难的同时,我国法律职业缺口仍然较大,现有法律职业人才的数量与质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这在各地方院校所在区域表现得尤为明显。对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而言,这也是其生存发展的机遇所在。因时制宜、因地制宜,调整自身定位,培养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人才,将是地方院校法学教育改革的重要方向。
3.学生职业发展的需要
作为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不仅要让学生了解纸面上的法,更要了解和把握现实中的法,培养学生的法学使命感和法制建设情怀。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往往偏重于理论讲授,既难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也不符合学生成长和发展规律。对于师资力量较弱、学生基础知识不够扎实的地方院校来说,转变办学观念,改革教学模式,将专业技能训练作为教学的重点,以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为教学的根本目标,既符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又是对学生未来职业发展负责任的表现[3]。只有如此,学生才能在日渐激烈的竞争中获得生存空间,实现自己的社会价值和人生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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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改革之方向
1.明确培养目标
现阶段,专科、本科、研究生三个层次构成了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体系。这三个层次的法学教育,有着各自的历史使命和培养目标。随着高等教育办学规模的扩大和社会对法科人才的要求提高,法学专科教育越来越难以适应发展需要,并将逐渐淡出。研究生招生规模的放大和就业压力的巨增,致使很大一部分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后选择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从事理论研究的法科学生数量并没有太大变化。而作为基础性教育的法学本科教育,对其定位历来众说纷纭。从教育的本质来看,法学本科教育理应归属于通识教育,专业知识传授应是其教学重点;另一方面,法学教育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密不可分。无论是本科阶段还是研究生阶段,无论是从事具体法律事务还是从事学术研究,相关教育与职业发展都与法律实务有着密切的联系。具体到地方院校,其培养的法科学生除了极少数进入研究生阶段深造外,绝大部分都是通过司法考试走向社会,从事各种法律实务及相关工作。因此,地方院校应明确法学本科教育的学科建设方向就是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自己的主要任务,在保留通识教育的基础上,增加更多的职业教育成分,将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相结合,由此指导并推进教学模式的改革。
2.确定服务面向
服务面向也是高校办学思想的主要组成部分。事实上,地方高校大多为省属高校或省市共建高校,其性质决定了必须要以本地社会经济发展为根本任务。因此,地方高校在办学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地方经济社会的需要与支持的可能,明确本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客观实际和基本趋向、结构。具体到法学本科专业,则必须放弃盲目追随重点院校法学教育的发展模式,在办学思想上突出鲜明的“地方性”,结合地方实际,主动承担为当地培养法律专业急需人才的任务,主动融入本地经济建设的主战场、同科技产业密切结合、促进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占据其应有的市场份额和生存空间。一方面要强化地方院校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另一方面要充分依托和利用地方的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丰富资源和优势,充分利用地方对高等教育的需求,在“服务”与“依托”方面努力形成一种良性互动的机制[2]。这样就可以在促进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中不断获得地方更大的扶持和资助,进而扩大自身的生存与发展空间。
3.优化课程体系
在新形势下,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改革迫在眉睫。首先,当从优化课程体系入手。合理的课程结构,是法学教育的核心,也是改革的关键点。地方院校在确定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应用型法科人才的培养目标后,就应紧紧围绕这一中心任务,紧密联系区域特征,结合法律及相关行业特点,分析职业和岗位需求,整合教学资源,发挥学科优势,合理设置课程,优化并确定教学内容。在强调专业知识的系统、完整性的同时,要注重针对性、实效性,增加应用性内容;要及时更新学科前沿知识,让学生了解学科发展动态;还要把法律职业道德培养贯穿于教学工作的始终。
4.改革教学模式
(1)案例教学。作为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通过案例教学法引导学生关注“现实的法”,由此培养学生的法学使命感和社会建设情怀。当前,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中普遍采用了案例教学,但效果参差不齐[4]。对地方院校而言,如何克服当前案例教学中出现的种种不足,有效发挥案例教学的应有功能,是教育者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2)实践教学。法学也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在培养应用型法科人才的过程中,实践教学必不可少。为此,地方院校在反思并重整案例教学的同时,应加大实践教学的力度。如根据不同年级学生专业发展水平,采用与之相适应的,诸如见习、实习、模拟法庭、诊所式教学、开展法律咨询及服务等方式,多方面训练学生通过分析、解释进而使用法律解决具体问题的专业能力。
总之,地方本科法学教育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改革是唯一的出路。为此,地方院校应从合理定位、资源优化、教学模式更新等方面改革法学本科教育,走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特色办学之路,扩大自身的生存与发展空间,从而实现学科专业的稳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复新.地方本科高校的目标定位及发展策略[J].教育探索,2008,(11):72.
[2]唐华生,何霖.新建本科院校发展定位研究[J].西华师范学报,2006,(4):92.
[3]张建文.叙事民法学的构想与路径[J].四川文理学院学报,2011,(4):152.
1.1学生的主要学习活动范围被局限在校内的课堂上传统的课堂讲授式就决定了学生的主要学习活动范围规定在学校的课堂上,学生为了应付考试,取得比较高的考试成绩,只会去死记硬背一些理论知识,这些理论知识并不能很好地应用在社会实践中去,这样的教学方式也不利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当学生在走向工作岗位后,会发现自己所学的东西过于死板并不能完全照搬到实际工作中去,带来了很多的困惑。
1.2教师缺乏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一直采用的课堂讲授式,教师主要对系统的理论知识进行讲解,扼杀了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学生往往只注重理论上的学习,却缺乏对实践能力的培养,虽然现在很多教师在课堂上也加入了案例教学,让学生进行研讨,但是在基于传统的课堂式教学中,对于学生的创新力却毫无作用。另外,传统的法学教育往往过于专注法学本专业,而忽略了与其他专业的交叉,使得培养出来的学生只专注于法学本专业的学习,只有单纯的法学理论知识,在毕业后很难做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也就很难适应社会对法律职业能力以及对职业变更的需要。
2法学本科教育教学的改革建议
对于我国目前法学本科教学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2.1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我们历来以传授系统的科学知识为目的,却很少考虑实际操作能力和社会对人才的实际需求,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与扎实的理论学习同等重要,我们要将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作为一个长期的教学目标来实行,确定了这一目标,才可能在实际的教学中,让教师更加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对学生有侧重地进行培养
2.2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努力提高教学质量首先,对案例教学法进行进一步改革。教师在选择案例时,要选择典型的案例,选择一些比较复杂的案例,在教师的引导下,让学生一步步去解开难题,教师要选择适合学生接受能力的典型性、疑难性案例,在讲授过程中,要善于引导学生分析,一步一步接近核心,其间,教师可以组织学生进行分组讨论,教师提出某个观点让学生进行分析,教师最后进行点评,这样可以大大地开阔学生的视野。其次,利用多媒体教学的方法,提升课堂的质量。多媒体教学相比较统的教学,存在着很大的优势,它通过图像、图形、以及视频效果,使教学内容摆脱以前的形式单一、枯燥的书本知识,让教学内容更加直观、形象地在学生面前展现,使枯燥的理论知识更加生动。
一些案例通过录像的形式播放,使学生更为直观地去了解案例,这既激发了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也大大增加了课堂的趣味性,让学生从被动学习转为主动学习,大大提高了教学质量。再次,考试形式并不一定非要采取闭卷考试的形式,闭卷考试固然让学生可以更加牢固地掌握一些知识点,但是闭卷考试会让学生为了考试而应付考试,期末的综合考核内容可以采取“闭卷考试+平时成绩”两方面各占50%,让教师注重对学生在平时学习的状态,对平时案例讨论、课堂表现进行打分,综合进期末成绩,这样就可以让学生全程参与到课堂教学中来。最后,采用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学方法。诊所式法律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从美国法学院兴起的法律实践课程,这种模式使学生可以接触到真实的当事人和真实的案件,在教师的带动下,可以让学生将学习的法律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运用,增加对理论知识的理解。这对学生的职业意识有很大的帮助,目前很多高校都采用了诊所式法律教学,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2.3课程教学内容应与社会发展相接轨知识来源于生活,同时生活亦是知识的大课堂,因此,课堂知识应依据社会的需求不断调整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根据市场变化增设或删减课堂教学内容,更多地关注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所以,学校的课程体系设计与安排亦应该是动态化的,而不是静止的、固化的,随时根据实际的需求调整课程安排,满足社会发展需求,以培养学生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能力为最高发展目标。另外,教师在教学中,不应该简单地依赖于教材,应该在教学中借助其他的教学资料,将不同的学者的观点穿插于实际教学中,对于时下比较热点的问题也要进行讲解,可以举办小型的研讨会,让学生提出自己的看法与意见,教师要为同学们进行详细的讲解,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学校领导也要安排专家适时地去课堂进行旁听,让专家对教学提出整改建议,推动教学的深化改革。
3结语
实践性是法学教育的生命力。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是现代法学本科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培养目标。实践教学作为一种与理论教学相对,旨在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法学教学环节,近几年来为我国各高等院校法学教育所关注。我国13所民族高等院校法学教育肩负着为民族地区培养法制专门人才的重任,亦在实践教学方面进行了不断的尝试和探索。实践教学作为一种行之有效、务实且目的明确的法学素质教育方法,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民族地区法制专门人才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因种种原因,目前,民族院校法学教学仍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的弊病,实践教学的积极作用未能有效发挥,难以达到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要求。因此,加强法学实践教学的研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仅以西藏民族学院现行法学教育的实际,对民族院校法学本科实践教学进行探讨。
然而与理论性课程相比,实践性课程尚处在配角地位,内容零散,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急需
实践教学在民族院校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尝试
经过近几年来法学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西藏民族学院法学教育在实践教学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一方面,案例分析、实习、毕业论文等传统的实践教学得到了发展;另一方面,模拟法庭、法律咨询、法学讲座等新型实践教学形式不断涌现,丰富了法学实践教学的内容。目前,西藏民族学院法学本科教学中采用的实践教学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案例分析教学。案例分析是法学教学中常用的教学手段,基本上贯穿于法学教学的始终。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在学习了基本的法学理论以后,必须进行实际操作,否则就达不到预期的效果。案例分析就是将法学理论与实践通过身边发生的真实案件结合起来,达到培养学生实际分析问题的能力。据笔者了解,大部分法学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都会根据教学目标和内容的需要,选取一些典型的案例,帮助学生理解、巩固所学的法学知识。案例分析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不仅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培养了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受到了学生的欢迎。
2.模拟法庭教学。模拟法庭教学是以模拟法院开庭审理的方式,学生根据教师提供的案例资料,分别扮演不同角色,依照法院开庭的程序,亲自参与案件的审理,将课堂中所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司法技能等综合运用于实践,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法学教学模式。自1998年西藏民族学院建立模拟法庭以来,在每学期期末,为了巩固所学的知识,让学生全面参与,都会举行一两次模拟审判。模拟审判的案件既涉及刑事、民事,还涉及行政案件,目的是让学生全面的了解与案件有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训练学生实际操作技能。
3.法律咨询。法律咨询是西藏民族学院法学社最主要的活动方式之一。学生利用休息时间,在公共场合设法律咨询点,对前来咨询群众的法律问题做出解答,提出意见。法律咨询活动既检查了学生对理论知识掌握的程度,又培养了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观摩教学。为加深学生对法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和应用,西藏民族学院与相关部门联合,分别在咸阳与西藏共建立了10个教学实习基地。实习基地涵盖公检法司等部门。通过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卷宗材料的查阅、通过旁听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等,学生对所学知识有了一个感性认识。观摩教学的运用,使学生对司法机关的工作程序有了更直观、更深入的了解,从而提高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5.毕业前实习。实习就是让学生深入到公、检、法院或律师事务所协助公安人员、检察官、法官或律师办理实际案件。毕业前实习是西藏民族学院法学教学的一个实践环节,每一位学生必须参加,实习时间是在大四第一学期的9月份到10份,为期一个月。实习地点由学生自己选择,可以去实习基地,也可以自己联系实习单位。在实习结束后,每一位学生必须上交一份实习报告、一份实习单位鉴定表以及一份实习日志(这是由学校统一制作,发给学生的)。最后由法学教师对实习报告予以评改。
6.毕业论文写作。毕业论文是在学生完成实习任务后,根据老师拟定的或自拟题目,在老师指导下,进行论文写作。毕业论文写作是学生综合知识的反映,是培养学生独立分析、独立解决问题能力的一个手段。
7.实践教学课程的设置。2008年,西藏民族学院对05级法学本科学生开设了民商法、刑法案例评析等一些专门的实践教学课程。不仅如此,还改革了过去法学课程全部讲授的方法,专门留出一部分学时作为实践教学。以笔者讲授的34学时的侵权行为法为例,在2007年以前,34学时均为讲授,现在讲授30学时,实践教学4学时。
经过近几年实践教学在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尝试证明.实践教学是法学理论教学的延伸,是教学中的重要环节。运用实践教学模式,对于帮助学生巩固所学的理论知识,培养学生的综合判断能力和创造性思维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践教学在民族院校法学本科教育中实施的障碍
尽管民族院校法学教育在实践教学方面做出了种种努力和探索,但因种种原因,仍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的弊病。
1.课堂人数规模过大,实践教学环节难以推进
随着我国教育规模的扩大,法科学生招生数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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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迅猛增加。西藏民族学院2004级法学本科292人,2005级则达到了321人。面对如此庞大的学生规模,学校只能安排大班授课,一个教室听课的学生常常在1 00人左右,从而导致推进诸如课堂讨论,模拟法庭、法律咨询、观摩教学相当困难。
2.学时安排较少,实践教学难以开展
根据教育部的要求,西藏民族学院为法律专业本科生开设了必修的14门核心课程,同时为了使他们能够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并适应民族地区法制人才的需要,在14门主干课程之外,又开设了大量的专业选修课。核心课程和选修课分配在七个学期中,每门课的课时是非常有限的。有限的课时,只能够对法学概念、原理等基础知识进行讲授,所以目前法学本科教育仍以课堂理论教学为重心,教学过程也以教师为主体,学生只是被动的接受者,教学方法仍是“填鸭式”,教学考核还是期末一次性的闭卷考试。虽然在教学改革后,本文由收集整理每门课程中都计划有实践教学时间,但实际上都被理论知识讲授所占据,实践教学难以开展。
3.实习、毕业论文流于形式
集中一个月的实习,虽然可以让学生亲自去体验案件的处理,但公、检、法这些机关工作都有严格的规程,学生们在实习中大多只负责装订案卷、随同取证、庭审旁听等事务性的工作,学生感到实习枯燥无味。再加上学校并不要求学生集中实习,而是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分散实习,有些不自觉的、或者要复习考研、联系工作的学生就只实习很短时间,甚至根本不实习,结果使得实习流于形式。学生撰写毕业论文,都是利用网上资源,粘粘贴贴拼凑而成,缺乏实际的调查和相关数据,毕业论文质量较差,根本达不到毕业论文写作的目的。
4.实践教学方式缺乏统筹安排
法学实践教学方式虽然多种多样,但不同的实践方式适用不同的学生。如观摩教学适合不具备系统法学理论知识的低年级学生,而模拟法庭由于要求学生储备较为丰富的实体法程序法知识适合于高年级学生。西藏民族学院法学实践教学形式虽然较多,但却对实践教学方式没有系统规划,缺乏统筹安排。不管是低年级还是高年级的学生,都组织去观摩,开展模拟法庭,进行法律咨询。表现出的是学生对实践教学的积极性并不高,走过场、混学分的现象比较严重,致使实践教学的效果大打折扣。
5.教师自身的实践能力差
教师是法学实践教学的指导者,法学实践教学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的素质。据笔者对西藏民族学院法学教师的了解,15位专业教师大多是从学校到学校,知识结构一般为纯理论知识,缺乏法律实践工作经验。其中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仅有2人,13人从未实际从事过实践工作,这必然对西藏民族学院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产生很大的影响。
实践教学在民族院校法学本科教育中实施的思考
实践教学在民族院校法学本科教育过程中所遇到的障碍,阻碍了实践教学功能的积极发挥,使得培养民族地区素质型法律人才的目标难以实现。如何通过教学改革强化法学学科的实践教学,是民族院校法学本科教育面临的重大难题。通过反复探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打破制约实践教学功能有效发挥的瓶颈。
1.统筹规划,建立三层次的实践教学体系
为调动学生参加实践教学的积极性,民族院校法学教学大纲应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对实践教学统筹规划,建立起三层次的实践教学体系。第一层次,在一二年级,以法学理论知识为基础、以案例教学等方法为手段,结合观摩、见习等方式,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对法律的感性认识;第二层次,在二三年级,依托模拟法庭、法律诊所课程,进行实验教学,训练学生的职业能力;第三层次,在三四年级,通过实习、毕业论文写作、参加法律咨询等活动,锻炼学生思维能力、表达能力,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
2.设计、制定实践教学内容的具体实施方案
针对各专业课中规定的实践教学时数只是表现在纸上,而未落实到课堂上这种情况,我们应在各专业课程教学大纲中,不仅对理论教学的内容进行设计,而且也对实践教学的内容进行设计并对该内容的具体实施提出方案,对学生这方面内容的练习和掌握提出要求,同时,还应当对此内容进行检查考核的方式进行规范,从而使实践教学真正落到实处。
3.建立对学生实习指导与监控机制
对法学专业实习的监管不力是引起当前法学专业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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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于形式的主要原因。为提高实习质量,我们应加强实习中的指导与监控。首先,实行教师实习指导责任制。把学生直接分给法学教师。由教师负责掌握学生的实习情况。教师平时要去抽查,一方面检查学生在实习单位遵守纪律的情况,另一方面掌握学生实习任务的进展与完成的情况。从真正意义上做到对所负责的学生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其次,发挥实习教师的作用。由于法学专业实习具有分散实习的特点,单靠校内指导教师的作用显然难以保证实习的预期效果,因此,还必须充分发挥实习教师的作用。由他们对实习学生进行考勤、工作管理。
4.加强法学教师实践操作
[论文摘 要] 法学教育模式的改革是法学教育中非常重要的问题,项目式教育注重培养学生自主思考、解决问题的能力,有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拓展视野等优势。本文通过《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教学过程中的应用实例介绍,分析了这一教学模式在法学本科教学过程中的应用和推广,力图实现教学改革的创新,探寻培养创新人才的路径。
本文为西北政法大学2010年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基于创新人才培养的《劳动法学与社会保障法学》专业课教学模式改革研究与实践”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法学教育模式的改革是法学教育中非常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法学教育的效果。笔者在《劳动法学与社会保障法学》课程教授过程中深感教改之关键在于摈除传统教学模式忽视学生个体需要和自我发展的弊端,寻求培养学生自主创新能力的途径,从根本上促进学生的发展。项目式教育作为一种教学改革模式,其注重培养学生自主思考、解决问题的能力,值得在本科教学过程中应用以及推广。
项目式教育概述
1.项目式教育概念及应用说明
所谓项目式教育,本文特指在本科生的教学过程中以科研项目为基础,由作为项目负责人的教师有条件的吸纳本科生参与课题研究工作,或以项目为教学补充或以项目为教学延展,在课程教授与项目研究的过程中启发和促进学生思考,提高学生分析研究能力的一种教学模式。
笔者在高校一直从事《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的教授与研究工作,该门课程在我校属专业核心课和专业必修课,2010年被评为国家级精品课程。作为法学本科生而言,了解和掌握本学科非常重要:不仅可以帮助其构筑完整的法学理论体系,而且有利于学生的继续学习和发展,加之本学科实用性非常强,因此日益受到学生的欢迎与关注。随着对劳动法学研究的升温,也给本课程的教授提出了新的挑战。而传统教学模式存在许多突出问题,难以全面满足学生的学习要求:第一,忽视学生自我需求及学习兴趣,难以调动学生积极主动性;第二,教学模式单一,难以实现创新人才的培养目标;第三,师生之间交流途径有限,缺乏互动。2010年4月,笔者申报本学科的校级课题获准立项①。以此为契机,笔者将部分本科学生吸收进项目组,意通过项目式教育寻求教学模式改革之尝试,实现培养创新人才之目标。
2.项目式教育的优势
与传统教学模式相比,项目式教育的优势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有利于提升学生自我认同感,激发自主学习兴趣。项目式教育是吸收学生主动参与的方式,学生与教师共同研究将会大大提高学生的自我认同感,其本身就是一次受到肯定的过程;能够进入项目组的学生,往往是对项目存有兴趣的学生,学其所好,研其所想,可以有效地将研究兴趣与研究内容结合在一起,不论最终是否能取得重大科研成果,仅就这一教育过程而言,学生所获将远远大于传统教学模式。
第二,有利于拓展学生视野,培养良好法学思维和研究思路。以法学专业为例,法学教育在本科阶段受课时、教学模式等限制常常沦为普法教育。本科生大多只关心本专业的基本制度,对许多专业问题的认识只停留在皮毛阶段,视野不够开阔,更谈不上法学思维的养成。开展项目式教育实际上使学生有了一次更深入了解相关知识及作深入研究的机会,在教师的引导下其视野得到了拓展,思维局限障碍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突破;同时,开展项目式教育也使教师与学生之间实现资源共享,在教研的过程中学生不仅可以从教师那里获得资料搜集整理、论文写作等技巧,更重要的是可以学习正确的法学研究思路,培养法学思维能力。
第三,有利于提升学生的创新能力,为进一步深造打好基础。一般而言,高校课堂教学主要是向学生介绍专业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侧重的是基础教育。而社会对法学本科生的要求绝不止于此,因此高校越来越重视实践教学环节,通过开展模拟法庭、实地调研、法律诊所等各种实践教学方式与课堂教学结合起来,期望达到培养全面创新人才的目标。笔者认为,项目式教育就是一种直接实用并且经过教师精心设计的实践教学方式,可以使学生的素质得到全面提升:项目式教育尊重学生的主观需求,对学生的培养目标远远超过基础理论的传授,其时刻关注学生法学思维和实践能力的提高。对毕业后即就业的学生而言,项目式教育为其提供了从事劳动法律工作技能的训练机会;对毕业后攻读研究生学位的学生而言,项目式教育巩固和增强了学生的专业素养,为其进一步深造奠定了基础。从一定意义上讲,项目式教育可以成为连接高校教育与社会需求、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之间的桥梁。
第四,有利于增进师生交流,构筑和谐师生关系。教学是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互相配合的一个人才培养过程。目前,我国高校普遍存在欠缺师生良性互动机制的问题,高校代课教师与学生的交流基本局限于课堂上,课外的交流互动比较少。虽然网络发达,但有很多局限,网络互动往往只能成为课后解答专业问题的工具。通过项目式教育,实际上使教师与学生之间在一定期限内建立了一种定时交流沟通的机制,增加了课外的师生相处时间。而且面对面可以让教师更直观的感知学生需要、更深入具体的对学生进行指导,增进师生之间的感情。可以说项目式教育本身就是对“教学相长”最好的诠释。
3.项目式教育的教学目标
通过开展项目式教育,笔者试图实现以下教学目标:第一,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自主学习的方法,提升学生在语言表达、法律思维等多方面的素质;第二,提供更多途径使学生在深刻理解基本知识的基础上,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增强应用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第三,扩展师生交流方式,搭建构筑和谐师生关系的平台;第四,研究和检验法学本科专业课教学模式改革的方式,实现教学改革的创新,探寻培养创新人才的路径。
项目式教育应用实例
1.学情分析
本次项目式教学改革的实施对象是笔者所在高校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二年级本科学生以及经济法专业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方向研究生,以本科生为主。从本科生的知识水平来看,除哲学等公共课外已修完法学概论、民法总论等专业基础课,具备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同时正在学习合同法、人力资源管理等课程,对这些课程的学习有利于对笔者教授劳动法知识的理解。从实践能力上来看,学生都具备对网络等媒体的运用技能,而专业课的实践操作能力相对较弱,基本上没有参与过任何法学实践活动。从情感起点上来看,学生大多认为现有教学模式难以激发学习兴趣,因而对教学模式改革持有欢迎和积极的态度,乐于接受教师设计的项目式教育。
2.实施策略与过程
笔者应用的项目式教育主要通过三个阶段开展:
第一阶段:组织准备阶段,主要的流程是项目介绍——学生报名——确定成员。为了进行项目式教学改革,笔者首先在所教授的部分本科学生中举办了专场项目介绍会。一是向学生介绍笔者获准立项的课题基本情况,包括课题内容、立项依据、研究方案等等,让学生了解项目情况及判断是否对该领域有研究兴趣;二是向学生介绍项目式教育的基本构想,主动向学生发出邀请并告知学生报名方式等等,让学生了解何为项目式教育以及笔者预备实施的具体方案和步骤。会后在笔者规定的报名时间内,陆续有十余位学生提出了报名要求,最后笔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了十名学生(包括一名研究生)参与项目组。为了规范日后的教研工作,笔者还与部分学生签订了“助研岗位聘用协议”,该协议主要包括:学生成员的基本信息、进入项目组的职责等等。
第二阶段:项目教研阶段,这一环节实际就是围绕课题开展具体项目研究工作,是项目式教育提升学生能力的关键环节。首先,笔者与学生确定了“定期研讨+不定期沟通”相结合的联系方式,即每月至少与学生见面一次,就项目进展及相关问题展开讨论;平时学生有任何关于项目开展的问题可以随时与教师进行沟通。其次,笔者将课题分解为若干子课题,充分尊重学生学习兴趣,让学生在此范围内自选题目。最后,为了引导学生进行自主研究,笔者专门向学生介绍了项目研究的思路及方法、资料的收集整理技巧以及论文的写作规范等。在此阶段,笔者发现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被充分调动起来,不仅在项目研讨时积极发言,而且平时也非常认真的收集资料,备写论文,自主学习及创新能力得到很大提升。例如:项目组中一名学生有出国留学的打算,因此在自选课题时,该生就选择了“工资集体协商的国际比较”这一子课题,在学习过程中利用外语专长拓展项目研究视野,用项目研究锻炼和检验自己的外语水平,可谓一举多得。
第三阶段:项目考核总结阶段,这一环节贯穿项目式教育始终。关于项目考核,主要是根据学生完成教师布置任务情况来判断学生参与项目式教育的效果。例如,学生是否按时提交了研究书面计划、是否按时参加研讨活动等等。关于项目总结,一方面是师生之间对研究课题本身不断进行自修、反思、再讨论等,另一方面指师生之间对项目式教育的进展进行不断修正与总结。
项目式教育在本科生教学过程中的推广及反思
一直以来,项目式教育多应用于研究生阶段的人才培养,在本科生中应用较少。随着社会对法学本科人才素质提出更高更新的要求,现代法学教育的目标也由单一知识型向综合素质型转变,即融传授法律知识、培养运用法律能力和提高法律职业素质于一体②。因而在高校本科生教育过程中引入项目式教育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对其进行推广的现实土壤也已形成。首先,项目式教育通过教师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引导学生实现了教研一体化,即围绕提高教学质量这一中心,把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有机的结合起来,以教学为基础,以科研为补充,实现二者良性互动、协调发展、融合提高。其次,现代社会对高校教师的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校教师不仅要完成教学任务,更要关注学生的综合发展,寻求教学模式改革与创新;不仅要承担“传道、授业、解惑”的职责,也要不断提升自身科研能力。项目式教育很好的把二者结合起来,真正实现教师与学生共同提高、教学与科研共同进行的“双赢”局面。
当然,项目式教育也有许多值得再思考的地方:第一,对项目式教育外延的理解不应过于局限。笔者此次教学改革有立项课题作为支撑,所以将其称之为“项目式教育”似乎比较贴切,但如果对“项目式教育”的理解仅局限于教师有课题才能应用就太狭隘了。即使教师没有课题,也可以就所教授学科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作为专题而开展项目教育。毕竟,项目式教育的精髓在于给学生提供一个提高能力的平台,有无项目支撑并不是必然要求。第二,项目组学生成员的吸纳要科学合理。笔者认为,首先项目组成员的人数应该和研究内容相匹配并作好分工和研究计划。另外,确定参与学生时有必要了解学生的知识储备情况。以本次教改为例,笔者所选择的学生均具备基本法学理论基础,已修过或正在学习《劳动法学与社会保障法学》,这样才能将基础教学与能力提升结合起来。如果参与项目组的学生不具备理解项目研究内容的基本知识,将会直接影响教改和能力提高的效果。第三,项目式教育的考评体系有待完善。在笔者的教改过程中主要是通过学生访谈、问卷调查和学生科研成果的提交等方式来检测项目式教育的开展情况和效果的。但项目式教育考评体系还有更多的研究空间,比如如何将项目式教学效果与高校对学生或教师的日常考评结合起来等等。这些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实践与研究。总之,缺乏教研的教学是无生命力的教学,项目式教育是既注重教学又注重教研,值得在法学本科教育中采用和推广。
注释:
①2010年4月,西北政法大学校级优秀青年人才项目——“和谐劳动关系视角下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09XJC006.
②陈红梅.对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教学方法的思考[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09,9:193.
参考文献:
[1][澳]Michael Prosser,Keith Trigwell著.潘红,陈锵明译.理解教与学 高校教学策略[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9.
关键词:《二十四孝》;中国传统法制;法学教育
中图分类号:GB642.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7-0249-02
孝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作为儒家的经典文化典籍之一《孝经》就提到许多人伦至理,比如:“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父子之道,天性也,君臣之义也。”“孝”思想的弘扬与发展成为中国传统法制的一条红线。在法学本科教育过程中,笔者尝试将《二十四孝》故事列为教学改革内容,力图能够更为直观地揭示中国传统法制的理念,加强本科生的传统文化教育,供商榷。
一、《二十四孝》纳入法学本科教育的主要原因
《二十四孝》是以儒家所倡导的孝道为理论基础的文化产物。它是中国传统法制在道德领域的直接反映,蕴涵着丰富的、能够体现中华民族风俗风情的本土法治资源。具体来说,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二十四孝》体现了儒家“礼”的要求
中国传统法制所强调的礼法结合,主要表现为“亲亲”、“尊尊”的基本原则在立法、司法实践活动中的贯彻和执行,它直接反映了中国传统法制所追求的忠孝理念。以《孝经》提到的五孝为标准,《二十四孝》的孝行可以进行如下归类:
“居则致其敬”:孝感动天(虞舜),为亲负米(东周・仲由),单衣顺母(东周・闵损),拾葚供亲(西汉・蔡顺),为母埋儿(东汉・郭巨),涌泉跃鲤(东汉・姜诗),扇枕温衾(东汉・黄香),行佣供母(东汉・江革),怀橘遗亲(东汉・陆绩),恣蚊饱血(晋・吴猛),乳姑不怠(唐・唐夫人),亲涤溺器(北宋・黄庭坚),弃官寻母(北宋・朱寿昌)
“养则致其乐”:戏彩娱亲(东周・老莱子),啮指心痛(东周・曾参)
“病则致其忧”: 鹿乳奉亲(东周・郯子),亲尝汤药(西汉・文帝),哭竹生笋(三国・孟宗),卧冰求鲤(晋・王祥),扼虎救父(晋・杨香),尝粪心忧(南齐・庾黔娄)
“丧则致其哀”:卖身葬父(东汉・董永),闻雷泣墓(魏晋・王裒)
“祭则致其严”:刻木事亲(东汉・丁兰)
从上述归类可以看出,《二十四孝》的“孝行”集中体现为“善事父母”,其中父母在世时的孝行占据主导。故事中行孝之人正因践行了符合“亲亲”要求的“孝”,他们中的多数后来被崇尚“尊尊”的最高统治者授予官位,充分体现了任官要孝的标准。
(二)《二十四孝》提供了中国传统法制的案例
在中国法制史的教学过程中,由于古代文献的阅读障碍以及中国传统文化修养不足等因素,使得中国法制史的课堂教学停留在一般的讲解方面,很难找到老师和学生都熟悉的法制个案。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二十四孝》可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
以中国古代的婚姻法制为例,在讲述有关离婚规定时,必讲内容为“七出”,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如果把“刻木事亲”中的东汉人丁兰休妻的依据为“七出”中“不顺父母”直接指出,将可以起到形象化的教学效果。我们再以中国古代的继承法为例。一般来讲,中国古代的继承人范围多为儿子,女儿继承权受到较多限制,儿媳能够有继承权的更为少见。“乳姑不怠”则提供了儿媳如何享有继承权的案例。故事主角唐夫人的婆婆长孙夫人在年事已高后,牙齿脱落,唐夫人每天盥洗后,都到婆婆房间用自己的乳汁喂养婆婆,长达数年之久。长孙夫人因此不再吃其他饭食,身体依然健康。后来,长孙夫人病重时,将全家大小召集在一起,说:“无以报新妇恩,愿子孙妇如新妇孝敬足矣。”①尽管我们从故事中看不到唐夫人从婆婆那里继承了多少财产,但她却从婆婆那里得到了后世子孙都要孝顺她的家训。这是继承的另类方式。
(三)中国传统法制特别重视对不孝行为的惩罚
不孝行为在中国传统法制中历来要受到重罚。《周礼・大司徒》把国家应重点惩治的犯罪归纳为八种:“以乡八刑纠万民:‘一曰不孝之刑,二曰不睦之刑,三曰不姻之刑,四曰不弟之刑,五曰不任之刑,六曰不恤之刑,七曰造言之刑,八曰乱民之刑”。这一记载表明,西周时期不仅将不孝行为列为要被惩罚的行为,而且还被列为乡八刑之首。《孝经》也把不孝行为列为罪中重罪,比如该书“五刑章”就提到“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儒家经典对不孝行为的基本定性,随着儒学独尊地位的逐渐取得而为后世立法所确认。从秦汉时代开始,不孝行为就被列为国家加重制裁的重大罪名。至北齐时期,北齐政权为强调对严重危害封建专制统治和严重违反封建伦理纲常行为进行重点打击,首创“重罪十条”,把当时认为最严重危害国家根本利益的十种犯罪列于律首,其中不孝行为位居第八。《开皇律》承袭“重罪十条”,创制了“十恶”制度,将不孝行为列为第七个重点打击的行为。自隋至清末变法前,不孝行为一直是“十恶”制度中的重要部分。
那么,何谓不孝?《唐律疏议》中解释了“不孝”的含义,即一切不敬及有违于家长意志的言行均可视为“不孝”,还反复强调“父母之恩,昊天莫报”,“父母之丧,终身忧戚”,“祖父母,父母及夫为人所杀,在法不可同天”。此外,不孝行为还扩展到父母犯罪。只要不是“十恶”之罪,知道父母罪行的子女为父母隐匿犯罪事实是天经地义的事,若是子女违反而告发父母犯罪,将因此视为不孝而被法律所严惩。
二、《二十四孝》纳入法学本科教育的具体实践
基于上述理解,笔者尝试将《二十四孝》引入了法学本科教育。具体做法是:
(一)看图阐释,读诗说事
中国历来有“诗中有画,画中有诗”的说法。为了宣扬《二十四孝》,古人早已将每一个故事归纳为二十字的五言诗句,这为法科本科教学实践提供了便利条件。
笔者把《二十四孝》纳入法科本科教学的安排是,根据课堂进度计划,将《二十四孝》分为二十四次课完成,每次掌握在五分钟之内;每次由老师提供二十四孝图和诗句;学生结合图画和诗句即席进行讲解,当众描述出该图画和诗句所蕴涵的场景,然后由其他同学进行评判补充;如果没有能够全面的讲解出来,再由老师进行补充。下面我们以“戏彩娱亲”(图画和诗句如下图)为例进行具体阐述。
“戏彩娱亲”讲述的是春秋时期楚国隐士老莱子孝顺双亲的故事。在常人看来,年已70岁的老莱子经常穿着五色彩衣、手持拨浪鼓如小孩子般戏耍来逗父母开心的形象,已经是奇事一桩。因为在传统中国人的眼里,70岁的老人如果身穿彩衣就可能会被视为老不正经,如果像儿童一样戏耍更会被视为有智障或者精神病。而当老莱子为双亲送水偶尔不小心跌倒时,他怕父母伤心,索性躺在地上学小孩子哭,更让人坚定了他有智障或者精神病的嫌疑,无怪乎鲁迅在《二十四孝图》一文中说:“将‘肉麻当做有趣’一般,以不情为伦纪,诬蔑了古人,教坏了后人,老莱子即是一例。”但如果看到诗句的后两句和图画上显示的老莱子双亲均开心在笑时,若知晓“父母在,不称老”的儒家传统,那么一个大孝子的形象就树立在我们面前,对他的认识就转向尊敬了。
(二)诵读兼备,纳入考核
我们仅仅将《二十四孝》的故事结合诗句和图画在课堂上进行讲解和阐释还远远不够,因为学习中国传统法制的最终意义在于服务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在于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笔者一直这么看待中国的历史:五千年来,中国其实一直在走中国特色的道路。这种特色,正是中国五千年文化迄今尚在延续的深层次原因。可惜的是,这种特色或许我们至今尚未发现或者更多地对它存在着误解。如今,西方法治话语在中国的流行,不但使诸多中国法律元素在慢慢流逝,而且使中华民族潜移默化地正在失去自我。与之相反的是,西方世界对中国文化的兴趣则愈来愈浓。为此,笔者主张,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在向西方学习借鉴的同时,更为重要的是还应从中国传统文化中寻求本土资源的支持,学习古典文献是重要路径之一。而囿于财力、物力以及时间,为引导学生去阅读文献,寻找既简单又直观的方式,成为笔者的可行性选择。《二十四孝》就符合这样要求。
结合《二十四孝》的特点,每次在课堂上讲解之后,我都明确把背诵《二十四孝》的诗句纳入考核内容。具体考核方式是:单独背诵,即由一个同学站起在课堂背诵,结合熟练程度和准确程度当众评分;集体背诵,即由三至五个同学在课堂上一起背诵,除依据单独背诵的标准评分外,还对大家的集体意识进行考核;如果出现不能背诵的现象,则由该同学在课堂上朗读诗句,当然所得分数将相应减少。这样做到的目的在于让学生熟知《二十四孝》,积累古文献知识,提高传统文化的素养。
(三)寒暑省亲,躬身实践
将所学知识内化为自身素质和能力,是课堂教学的目的和要求。一个不孝顺长辈的晚辈不可能真诚交友,一个不孝顺父母的子女不可能忠诚事业,一个不孝顺家人的不可能真爱社会。因此,笔者关注学生发展的内容之一就是孝。
法学专业本科教育重在培养法律应用型人才,法学毕业生往往会从事律师、法官、法律顾问或者其他与法律相关的职业,而这些职业的特殊性就表现在与法律的密切联系,因此毕业生除了具备基本的专业技能来保障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外,还应当积极的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与道德素养,进而保持自己的客观性以及工作的公平性。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往往注重法学专业人才职业观、道德观的培养,进而督促法学毕业人才在从事法律工作时保持清醒的头脑,客观公证的来处理法律事务。因此,从从业人员道德素养来看,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对于法学人才的培养有着显著的重要性。
二、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实践
根据文章之前的分析,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开展对于法学本科阶段高素质人才的培养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文章在本节根据之前的分析以及大学法学教育的现状来对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实践进行分析。
1.明确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法学本科专业教育中的定位,保障职业教育的实际效果现阶段法学本科教育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比重还十分的欠缺,加之司法考试以及日常考核中法律职业道德的比重也相对较低,因此整个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法学本科阶段的开展工作几乎无法获得相应的教学效果。所以现阶段的专业建设过程中,大学要注重法律职业道德在法学本科专业教育中的定位,并引进专业的师资来从事实际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而通过课程设置、课程时间的保障以及优秀教师的推动,法律职业教育的实际效果才能够获得最为有效的提升。
2.适当提高我国司法考试中法律职业道德的比重,高校与社会共同保障教育的开展考试往往是作为对一个人能力考查以及对一个人学习进行约束的最佳的方法,我国司法考试除了是对法学专业学生起一个考查和约束的作用外,还肩负着为国家挑选合格法律人才的重担,因此司法考试不仅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甚至对于整个社会都有着特殊的意义。而在强化学生职业素养以及推进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过程中,我国的司法考试就可以适度的提高法律职业道德的比重,即除了对学生专业素养做严格要求外还应当积极的对学生职业的素养做相应的考察。在这种背景下,高校专业教育会依据司法考试的实际要求来逐步的进行调整,进而高校与社会进行联动,共同保障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开展。而考试内容的变化又会对学生的主动学习起一个良好的督促作用,整个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高校、社会以及学生自己的联动下将会取得最为理想的教育效果。
3.优化教育教学模式,以教学效率的提升来促进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效果的强化法学专业本科教育在我国已经有了良好的开展,但是现实的情况下,不少的学校仍然采用教师机械化灌输的模式,即让学生被动的记忆教师讲述的一切内容。在这种环境下,即使学校能够安排入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课程,其教育的开展也只是通过相关条例的灌输来进行,进而其教学效果始终无法被有效的发挥出来。因此在现阶段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工作开展的过程中,专业教师要创新法学专业培养的模式,通过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社会实践等多样化的形式优化教育教学的模式,进而从教学方法方面不断的提升法学本科教育的效率,以保障在有限的课程教学时间和课程安排下,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同样能够发挥出积极的效果,保障法学专业培养高质量的法务人才。
三、结束语
一、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司法部于2002年3月举行全国首次司法考试,确立了我国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考试,其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衔接搭建桥梁和平台,为高校法学专业的学生赋予了机遇。当前,作为高校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后就业的一道门槛,能够顺利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在将来从事法律职业是大多数法学专业学生的梦想和奋斗目标。与此同时,司法考试作为高难度和低通过率的新型考试,对循规蹈矩的法学本科教学工作提出挑战。十几年的实践显示,高等学校法学本科生虽然在学校接受正规的法学教育,经历过比较系统地专业学习,但在每年司法考试前,大多数考生首先在各类司法考试辅导班中经过几个月的补习、冲刺后才参加考试。因为未参加考前辅导班的学生很难通过考试,所以在法学专业学生中出现了或者奔走于学校和司法考试辅导班之间的“双学校”或者干脆放弃接受大学法学教育,而专注于辅导班的现象。在当前的社会条件下,高校法学专业学生的司法考试通过率成了衡量其专业水平的重要标准,因此在学生和社会舆论中流行着“辛辛苦苦学四年,不如培训几个月”的说法。这些情况一方面表明我国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未能达成有机统一,法学教育长期脱离法律职业化的进程和要求,法学本科生缺乏应有的法律职业素养、职业能力和职业思维;另一方面也证明我国传统的法学本科教育与新型的司法考试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矛盾。
二、司法考试对刑法学教学的影响
1.司法考试对刑法学教学的积极影响。司法统一考试能促进刑法学教学理论联系实际,平衡刑法基础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培养机制。我国高校法学院系培养出来的学生主要是从事检察官、法官及律师职业,这不但要求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还必须有较强的司法实践能力。受我国法学教育培养目标、法学教育理念的影响,我国大学本科偏重于理论知识的学习,学生刑法基本理论知识扎实,但缺乏刑事司法职业的系统强化训练。司法考试为刑法基础理论知识提供了练兵场,司法考试命题格外强调基础理论知识的综合运用,其所选题相比教材或参考书更深入贴近生活实际,考察学生基础理论知识的掌握,以此来测验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司法考试的这一命题趋势,使刑法学教学更加注重刑法理论联系刑事司法实践,在学好刑法理论知识的前提下,着重培养学生刑事实务能力。同时,司法统一考试将推动一些有争议的刑法理论问题在教学中得到解决。司法统一考试是进行司法执业的必考之试,它的命题具有较高的权威性。虽然在每年的考卷中都会有一些值得商榷的试题与观点,但这并不影响它代表着的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所以,在实践上,司法考试中所体现出来的观点为那些因理论争论而难以抉择的案件处理提供了参考标准。同时,在刑法学教学课堂里,也有利于教师对那些具有争议的理论的讲授,避免给学生带来不确切的判断。
2.司法考试对刑法学教学的消极影响。司法考试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是一把双刃剑,2002-2015年这十多年的司法考试实践,它在给我国刑法学教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良好契机的同时,也给我国刑法学教学带来了较大的冲击。首先,司法考试严重影响着学生法律意识及法律思维的形成,进而影响到司法执业。司法统一考试所考察的范围以16门核心课程为基础,在刑事法律方面,主要是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而对于一些非应试的基础学科,比如外国刑法,西方刑法史等却从未在司法考试中体现。我们必须承认,虽然这些科目没有纳入司法考试的大纲范围,但并不代表其不重要。这些学科的存在,对于培养学生相关法学意识、法律价值观与法律思维具有重大影响。司法考试的这种考试范围划分方法,无疑使学生倾向于应试科目而忽略那些不在考试大纲之内却又很重要的科目。这不利于学生掌握刑法基本理论与建立刑法知识体系。其次,由于司法考试的实践性与刑法学教育的理论性脱节,产生的直接影响就是浪费教育资源,增加学生的学习负担。司法考试在于选拔法律职业资格者,是一种资格考试制度,这就与侧重于法学理论知识教学的高校法学教育所追求的目标有所区别。一方面,高校法学教育不是司法考试的应试教育,对于学生参加司法考试的知识储备和应试培养,高校法学教育所提供的帮助有限,刑法理论学习对通过司法考试也只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这就使得大多数埋首于司法考试培训班的应试技巧训练中的法学学生忽视了对于刑法基本理论的透彻理解。
三、司法考试导向下高校刑法学教学改革措施
(一)坚持教学目标,适应司法考试带来的挑战
法学教育的目标要远高于司法考试的目标,刑法学教学应主动适应司法考试带来的挑战,但不能使司法考试成为自己的指挥棒。加强刑法基本原则、制度等理论性学习探讨应该是刑法学教学必须坚持的方向。在教学目标上,不惟司法考试是从。传统教学模式中对学生进行系统、全面的法学理论教育,是目前法学教学的一大特点与优势,这方面应该继续保持并完善。因为,刑法的基本理论与原理是法律从业人员理解刑法、运用刑法以及进一步完善刑法的前提。教师只有以坚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勇于思考的思辨能力为基础,不断学习、更新知识,才能适应刑法学教学的要求。对于刑法学中理论性很强的教学内容,刑法学教师应该摒弃功利主义的思想,详细讲解该部分内容,给学生推荐经典的刑法学书目,培养学生的理论研究素养,为学生的后续学习夯实基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与司法考试注重实务能力相适应,本科刑法学教学应在实践教学环节多下功夫,重视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理论探讨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通过综合教学法培养的学生才能更符合现代对法律职业者的需要。(二)改进课堂教学方法,使其适应司法考试目的
法律科学的本质决定了课堂教学必须与活生生的司法实践紧密相连。传统法学本科教育的最大缺点之一就是过于重视法学理论的培养,教师给学生提供的信息也仅限于抽象的理论和概念。这就导致法学教育的知识面过窄,信息量不足,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学教育的要求。国家设立司法考试制度就是为社会挑选出足以为这个社会“定争止分”的法律工作者,而不是选拔什么“哲学大师”、“思想家”等纯碎的理论工作者,这说明司法考试的内容以现行法律法规为纲,考察重点为法学基础知识和处理实践问题的能力,考察范围也比较广泛和细致。针对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高校法学院系必须充分认识司法考试的性质和目的,不断地改革其课堂教学工作中的不足,使课堂教学的方法和内容与司法考试的目的适当相符合。就法学专业教师而言,衡量其课堂教学水平高低时,不仅要看其是否重视采用最新版的教科书,而且还要看其能否将国家颁布的新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以及法学理论发展的最新成果引入课堂来。具体而言,法学专业教师在备课时,必须了解与司法考试相关的信息,并在上课时,可以通过课堂讨论,案例教学等方法,将相关信息传达给学生。其中,案例教学有益于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因此在基础理论课程之后开设专门的案例分析课程是十分必要的。案例讨论课应当涵盖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领域,具体做法上,教师首先应给学生提供案例让其课后研读,然后在课堂上讨论分析。通过课堂上教师与学生的双向讨论可以激发学生的思考,增强由事实推论法律的能力。
(三)加强高校法学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建立起一支既懂法学理论,又通法律实务的教师队伍
就高校学生而言,教师所具备的修养和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其所培养的学生的素质。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考试,其不仅考察考生是否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还重点考察考生对法律的实际运用能力,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要求高校法学专业教师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而且还要具有较强的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法学知识分析具体问题的能力。基于这点,有必要造就一支既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修养,又具备较高的法律职业基本素质和实践经验的法学教师队伍,进而在教学过程中通过教师的这些特点,优化教学内容,使学生耳濡目染,提高学生运用理论知识来分析和解决法律题和积极应对司法考试的能力。为此,各高校有必要在学校和各级司法机关之间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知识沟通机制。比如,应支持和鼓励法学专业教师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情况下在外面从事兼职律师、公司企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在司法机关担任人民陪审员等。此外,还可以从司法机关或者律师事务所聘请优秀的法律职业人员到高校法学院系来开展授课或专题讲座等活动。
一、我国本科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现状探讨
法学教育的效果好坏,直接影响到国家法治的未来。在重视法制建设的今天,懂法的专业人才是搞好法治的基本因素与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条件。因此,法学教育需要从明晰培养目标这一点来着手,即确立一个适合的法律人才培养目标。
在高等教育各方面的培养目标中浓缩了人才理念、科目确定、人才需求、文化结构与教学手段等诸多因素。我国在刚成立时,就注重对人才的培养,并借鉴了一些临近国家的有效的人才培养模式,为当时的各项经济建设培养了一批适合的专业人才。之后到了80年代开始逐渐引进西方先进国家的培养模式,使人才的培养倾向于既懂管理又懂技术的综合型人才,以满足市场经济下各项建设的需要。至如今,我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更加深入,作为给经济建设输送高素质人才的高等教育,其培养目标和模式也面临着迫切的改进需求。
(一)专才教育和通才教育
关于这两类人才的教育是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两个主要方面,在实际教育中一直都在受到广泛的关注。
通才也被叫作X型与T型人才,通常来讲,是指学问比较广博、有着多种技术的人,他们掌握多个学科的知识,并不只是局限在某一科之内。与专才相比,他们更具有多学科的理论基础、专业视野与分析能力,因而可从事的工作种类多,亦能从多个角度、多个层面来发现问题、探索问题、处理问题,特别是对各专业之间的深层联系,即专业的内涵有更强的理解能力。这种教育观念在古代既有体现,如古代的“广学大儒”与“博文教育”的思想。专才,是指专门主攻一个学科知识的人,即具有的知识面较单一,只在某一个专业或某一专业的一个方面掌握较多知识与技巧的人才,虽然其可以从事工作的领域相对有限,但其具有的知识十分专精。专才教育在古代也有体现,如 “独尊儒术”的思想,以及法国中世纪对于神职人员的专门培养等。在高等教育之中一直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有的人认为要重点培养专才,还有的人认为要重点培养通才,持这两种观点的人各自都有他们的理由,互相说服不了对方,以致于始终难以最后确定下来。国外著名的教育家怀海特曾考虑将这两种教育完美的结合在一起,他觉得这两种教育之间尽管存在差异,但也具有一定的联系,不应只是片面的强调一点。“没有专业教育做支撑就不能做好全面教育,二者是互为作用的……通过教育要使学生掌握多种才艺且具有某一项专长。”也就是说,教育要取得如下的效果,“他们不仅有广博的知识面,还专精于一门学问”。这样既利于他们今后的发展,又使他们在艺术与哲学两方面同时具有良好的素质。
(二)本科教育是高等基础性教育
我国自实行高等教育以来发展到如今,不仅在规模上扩大了许多,而且在所有接受高等教育的对象里面,研究生的人数与过去相比大幅增加,这使得高等教育在结构上得到了更合理的划分。以往的高等教育不管在内容上还是人数上,主要是指本专科教育,而如今,已清晰的分出了博士、本科、硕士、专科四个方面的界限,而且每个方面的培养目标也出现很大的改变,其中专科方面的培养目标正在由以往的“高级业务人才”朝着 “高等应用教育”转变,本科方面则开始肩负起重点培养 “高级业务人才”的任务,已发展为高等基础性教育。
将本科教育看作为高等基础性教育,是人们根据当今的外部形势与内部形势以及社会对文化的需求,对本科教育在内容与性质上所发生的变化而产生的一种普遍看法,这一看法对于如今转变本科教育思想,给出本科教育培养目标有着非常大的实际作用。
二、当代中国本科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构建
我国自进入80年代之后,社会各项事业迎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都得到飞速的发展,这使法学教育也得到很大关注并使其在教育中的地位得以提升。如今,社会各项建设事业再次对本科法学教育提出了新的期望。
目前国内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与对法制建设的日益重视,使得以往所采取的高等教育模式已跟不上形势的需要,同时,我国本科法学教育也同样需要根据新形势做出转变。
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的发展阶段,市场经济的信用性、公开性与联合性,市场关联各方的复杂性、灵活性以及国家管理经济的层次性,均须用法规的严肃性、约束性、一致性与持续性来作为依靠,提升法治的地位是市场经济得以健康发展的前提。从这一层面上来看,市场经济离不开法治,它需要用法来进行制约、引导、监督,使之能完全的依照法规的要求来发展。市场经济中严酷的竞争现实促使参与的各方都在想方设法吸引人才来面对挑战、参与竞争,他们所需求的人才都是属于能力强、业务精的。这样一来,就对我国本科法学教育中一直所奉行的依法而教的固有教育方式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迫使以往的法学教育模式出现转变以适应新的需求。如今,不断深化的市场经济局面己经由学生择业市场对法学教育产生了有力冲击,这种冲击所产生的作用有时比政府主管机构所做的宏观调整更加强大与深远。在市场经济的各项建设过程中,法律人才也由于受到关注而受到青睐,能力强的法律人才大多都找到了适合的工作,有一个较好的工作环境,有的还能加入到高收入的人群之中。这又吸引更多的人愿意接受法学教育,因此,目前的法学已不再处于以往的冷门地位,法学专业也己经得到了众多学生的认可。
三、“法律人”的形成——当代中国本科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落实
这一培养目标的落实,须根据“放眼未来,放眼全球,放眼现代化”的教育要求,充分考虑当前的法律全球化形势,依托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这一大环境,且在不违背教育与法律的有关规律的前提之下进行。重点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转变:
一是在现阶段所强调的法学基础教育里面,有一个显著的突出点就是“高素质通才教育”,因此应注意将“高素质”进行重点的体现,由于高素质的原因。所以法学教育最好应从大学本科开始来进行。如上文所讲,在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却存在结构复杂、形式与途径多的情况,其中含有电视大学、夜大、函授、自学考试等各种教育,甚至还有不少非正规的学校也包含在内。在高级通才教育的规定下,以上的这些与规定不相符的教育应全部取消,建立并维护法学学历教育自下而上的层级结构。在这一结构里面,将本科教育看成是法学通才教育的出发点,法学博士与硕士教育应符合他们的知识型定位, 法学硕士教育应朝着培养综合型与专业型人才相结合的方向发展。另外,在我国现阶段的教育要求之下,通过本科的学习即要造就出“高素质的法律通才”,这在实现当中有不少的难处。正如著名教育家朱苏力所讲:“由现在国外的情况来看,要造就出有较高知识水平,而且又熟悉法律技能人才,大约得用6年左右的时间。”因此,我们可以创造性的借鉴一些先进国家的合理做法。比如有的国家的双学位制等;也可在法学教育中采取三步走的(l.5+2.5+l)五年制的培养方式,即在第1步的1年零6个月时间里主要学习基础知识(含人文科目与一些工具性的课程),之后第2步用2年零6个月的时间,主要学习法学专业知识,最后一步是用1年时间做相关的实践锻炼。须强调的是,现在本科生也需要经历实践锻炼的阶段,可是因为缺乏适合的指导与资金支持,使得实践锻炼难以达到给出的目标,一些企业仅给学生分配倒茶水、接电话的简单工作,从而使学生得不到应有的锻炼。而在一些先进国家实践锻炼是进行法律工作的重要阶段,并且对此有全面的评价规定。因此我国一定要健全有关司法实践方面的规定,使实践锻炼真正能起到增强学生法律技能的作用,从而利于大学生今后法律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法学师资。因为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以及规范性,进行这方面教育的师资和别的学科相比要有更严格的规定。可是由现在我国的实情来看,并未完全达到要求。首先,由于受以往落后教育思想的影响,许多老师注意力并没有完全集中在教学上,这使得法学教育长久以来一直处于次要的地位,并未有全面而深入的研究。而且,目前在我国从事这项教育的人员大多是从应届毕业的本科生、研究生中直接选用,他们都局限在学校的范围内,虽然也有一些老师之前做过相关的兼职工作,但人数不多,所占比重也很小,所以他们虽然在知识掌握上比较好,但在相关实践和操作上显得有些不足,这样在教学工作中就难以很好的指导实践,从而影响了效果。
作为高等法学院校的老师一定要达到以下的要求:1.业务水平高,即对法律的相关内容与实践都有很深的研究且具有较高的学位,这就需要平时由研究生教育着手,做好人才储备。2.健全的人格,不仅要在法学业务方面具有较高的能力,而且自身要有良好的品德修养,以自己的人格魅力来吸引学生。为增强学生的相关经验,可以采用国外的一些好的做法,聘请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一些法律工作者来学校兼职讲课,也可以组织老师到有关部门进行兼职锻炼,以增加在实践方面的经验。另外,随着对外交往范围的不断扩大,吸引国外优秀的相关人才来我国进行法学教育工作也是切实可行的。
三是教学方法。我国目前的法学教学中所采取的主要为单一的理论填塞式教学法,教学活动基本是以老师给出的某一专门知识点而展开的。在法学的学习当中老师填塞的现象十分普遍,这一方法应用当中虽然也详细的阐述了法律有关的定义,分析了有关的难点,以及对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但是因为主要是老师单向的讲解,学生在课堂上的参与兴趣不大,不能积极主动的思维,所以取得的效果也不够理想,亦不利于达到培养目标的要求。为改变这一情况,可以在我国目前法学教育的基础上,融进案例与诊所式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主要是对实际的案例进行分析与探讨,通过这样的分析与探讨来加深对有关法学内容的理解,进而起到辅教学的作用。它具有以下3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可采取的形式较多,含有组织学生在一起探讨案例,提出自己的见解,还有模拟法庭,让学生扮演相关的角色等,在选择各种形式的时候,要考虑学生的当前的状态,以及对知识的理解程度,以使所选择的形式更利于学习;二是案例的探讨是建立在成文法的基础上,这样可使得到的结论一致、清晰,有助于学生对于法学相关问题有更明确的认识;三是通过对案例的探讨与分析不仅能够加深学生对相关法学内容的理解,还能够从中找出相关法学内容中不够完善的地方,并提出改进措施,从而使其更加完善。
综上,本文通过对我国本科法学教育培养目标进行全面的阐述与分析,使大家对法学教育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法学教育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在目前新环境下若做好这项工作,需要从多个层面的入手进行改进,并明确培养目标。相信在有关人员的共同努力下,这项工作一定会取得理想的效果。
论文摘要:本科教学改革的开展使得本科管理学教学更加注重实践技能的培养,案例教学法被大量采用,但案例教学法应用于本科教学的实践过程中存在着诸如缺乏有效互动、缺乏恰当案例甚至是缺乏充分开展等一系列问题,案例教学开展者和现行教学管理制度两方面成为导致问题的原因所在,只有转变教师观念,提升教学能力,创新制度,科学开展本科管理学案例教学,才能克服当前存在的问题,实现其积极的教学效果。//html/zongjie/
管理学课程则是向学生讲授从事现代管理所必须了解和掌握的基本管理知识和管理规律的一门课程,该课程的开设对学习者管理知识的掌握、管理思维模式与习惯的养成以及管理能力的培养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作为增强管理学课程教学效果的有效手段,案例教学法通过给定特定的案例,使学生在案例情境下模拟开展管理工作,从而实现知识与实践的有效连接,因而在教学实践中其更多的被注重实践能力培养的mba教学所采用,随着本科教学改革的开展,管理学的本科教学也开始更加注重实践技能的培养,案例教学法开始被大量采用,但受传统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在mba教育中发挥积极功效的案例教学法应用于本科教学的过程中存在一系列问题,探究适合本科教学的案例教学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sixianghuibao/
一、案例教学法的内涵与发展
案例教学法主要是指“教学者使用案例,以团队和小组讨论、角色扮演与撰写案例等方式来增进成员间的交流,引发学习者思考,并给予成员真实状况学习的一种教学方法。”[1]该方法起源于19世纪末哈佛大学法学院将真实“案件”引入法学课堂的教学实践,这种实践使学生能够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开展分析研究,从而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其后,哈佛商学院开始将工商业管理方面的实例整理成管理案例并应用于教学实践,通过将具体案例呈现给学生,使学生以企业的真实情境为背景,以企业管理者的身份来分析企业状况,解决企业问题。这既有助于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更有助于锻炼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实现对学生管理能力的培养。案例教学的出色教学效果使得这种方法被大量采用并迅速推广至世界发达国家的高等教育中,20世纪80年代初,案例教学法进入中国,被广泛应用于mba教学过程中。/
二、案例教学法应用于管理学课程教学的积极意义 开题报告 /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1、案例教学法实现了理论与实际的结合,有助于学生掌握管理知识。/
“学”以致“用”,而“用”又能促进“学”的巩固与深入,“学”与“用”的紧密结合,能强化知识的掌握与灵活运用。传统“教师讲、学生听”的模式下,教师的举例解释只能使学生对知识有一定的感性认识,对学生而言,知识只是老师讲授的内容,而不是直观的、有效的解决问题的工具,学生缺乏学习的主动性,知识缺乏真实性,学习效果不理想。案例教学模式下,教师给定具体真实的管理情境之后即退出,学生成为主体,他既需要思考运用什么知识来解决问题,又通过最终的结果来验证所学知识,同时在这一过程中可以对所学知识与教师进行交流,从而在分析、选择、运用知识的过程中增强对管理知识的认识与理解,实现对管理知识的掌握。/
2、案例教学法实现了问题与对策的结合,有助于培养学生管理能力。//sixianghuibao/
“管理学”课程不仅讲授知识,更要培养能力。传统教学模式下,教师既是“出题人”,又是“解题者”,通过提问与解答实现知识的传授,这一过程无法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学生缺乏深入分析思考问题并解决问题的机会。案例教学模式下,教师、学生的身份都发生改变,教师成为组织者,而学生成为真正的参与者,他必须开始分析思考问题并尝试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随着案例教学的持续开展,学生的参与性由被动变主动,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逐步锻炼并增强。同时,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学生在总结、归纳自己的观点后还需要恰当的语言组织以将其呈现表达出来,从而客观上培养了学生的沟通能力。/
3、案例教学法实现了“课内”与“课外”的结合,有助于学生形成一系列良好的品质。/
课程教学不仅要传授知识,还要注意培养学生的优秀品质。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学生逐步学会主动思考、主动学习、主动承担责任,其主动性得以锻炼,而依据阿吉里斯的“不成熟-成熟”理论,主动性是一个人成熟与否的重要特征,这就使得通过案例教学的方式一定程度上促成了学生向成熟的“社会人”的转变;另一方面,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各个小组在分析给定材料、提出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既要面对组与组之间的竞争,又需要小组内部成员间的合作,这就一定程度上锻炼了学生的竞争合作意识。同时,学生需要依据小组内的分工开展工作,有助于学生发觉自身的特长与潜能,锻炼了学生的自信与勇气。/
三、本科管理学教学应用案例教学法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随着本科管理学课程改革的开展,案例教学法被引用到日常教学过程中,这种方法打破了传统的“讲-听”的师生课堂形式,提升了教学效果,受到了师生的欢迎,但受一系列因素影响,案例教学法在管理学教学中的应用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本科管理学教学应用案例教学法存在的问题
1、管理学案例教学缺乏有效互动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管理学案例教学要求改变传统的“讲-听”的师生单向沟通模式,转变为“师生间、生生间”的多渠道互动沟通模式,但在很多案例教学实践过程中,教师依然是绝对的主体,只是在传统授课模式的基础上增加了案例工具,学生的主体地位缺失,“师生间、生生间”缺乏有效互动,从而不能充分调动学生参与课堂教学的积极性,影响案例教学的效果。//zuowen/
2、管理学案例教学缺乏恰当素材 作文 /zuowen/
达到理想的管理学案例教学效果,不仅要求给定具体案例,更要求学生能够进入案例情境中,以案例中的角色展开相关分析,这就表明只有符合学生实际的案例才是恰当的案例,才能导致有效的教学结果。但在当前的案例教学实践中,案例素材的来源主要包括两种:成型的国外教学案例和国内着名企业的相关案例。这两种案例尽管具体明确,但却存在影响教学效果的重要缺陷——与mba学员的经验背景不同,作为尚未进入社会的本科学生,其缺乏相关的社会经验,很难清楚理解案例背景,游离于案例之外的学生在展开相应决策时要么凭空想象,要么敷衍了事,缺乏恰当的案例成为制约案例教学效果的重要问题。/
3、管理学案例教学缺乏充分开展
实现管理学案例教学的效果,需要管理学案例教学的充分开展,而案例教学的充分开展,需要学生在了解案例情境的基础上,充分查阅相关资料与知识,然后以小组合作的形式针对案例反映的问题展开相关决策,其后在课堂上各小组陈述各自观点并展开讨论,最终由教师加以点评总结的完整过程。但在大部分本科管理学教学过程中,案例教学通常都被作为某一次的课堂任务在教室中加以完成,团队成员间、团队间既缺乏充分资料的收集更缺乏有效的讨论与辩论,“搭便车”现象较为普遍,这就严重影响了管理学案例教学的效果。//html/zongjie/
(二)本科管理学教学应用案例教学法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案例教学法作为有效的教学方法却在本科管理学课程的教学实践中存在如上问题,究其原因,既有教学参与者的原因,更包括现行本科教学管理制度方面的原因。//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1)案例教学参与者原因 作文 /zuowen/
作为教学活动的参与主体,其对案例教学法的认知和开展案例教学的能力会深刻影响案例教学活动的开展,成为导致管理学案例教学存在问题的直接原因。/
首先,案例教学参与者的认知方面,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都在开展案例教学活动方面存在认识偏差。教师方面,部分教师将案例教学方法等同于举例讲授法,而实际上两者存在着根本的区别:举例讲授法强调运用列举实例的方法来向学生阐释知识,以便于学生对知识的认识与理解,在这种讲授过程中,教师的主体地位显着,学生处于被动地位;而案例教学法则是强调学生主体,教师的主体地位被弱化,其更多的是案例的阐述者、相关知识的咨询者以及必要的纪律维护者。两种方式的认知混淆使得教师在开展案例教学中不能明晰自身定位,从而影响教学互动性;学生方面,作为专业基础课程,管理学的教学大多开设于学生的第一、二学年,而这一时期的学生大部分尚未从高中学习情境中转换出来,被动学习倾向明显,这就使得其很难正确认识案例教学这种更加强调学生主动性的教学方式,从而影响其课堂参与度,造成案例教学过程缺乏互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