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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化进程的过程中,给生态环境带来严重的威胁,尤其是城市的天然河流遭到破坏,从而引发出生态环境问题,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此,作者就河流在城市环境中的生态功能进行阐述,分析城市化给河流带来的影响,如何对城市河流进行整治提行可行性的见解,从环境保护学的角度认识、整治、保护河流的生态结构,从而实现河流整治与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战略目标。
关键词:城市发展河流整治环境保护
中图分类号:F2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前言
河流是城市景观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城市河流生态环境保护在城市化进程中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有着不可取代的作用。维护河流生态平衡,保护河流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加强河流生态维护,对城市生态平衡,生态环境保护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如何从生态学角度对城市河流进行整治,以及河流在城市中的生态价值,河流与城市发展的关系进行分析总结,明确城市建设中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及意义。
2城市河流在城市生态环境中的重要性
河流赋予城市神韵,是城市生态环境的依托,优美的河流景观是现代化城市建设的内涵。城市环境建设离不开河流与水面,是城市景观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水赋于城市生命与活力,是城市生态平衡的重要因素。城市河流首先是城市的生命之源,减少城市的洪涝灾害与热岛效应。使城市物种具有多样性,景观变得生动,丰富人们的生活,实现城、水一体的人文设计理念。在河流被城市广泛使用,为人们生活带来享受的同时,生态环境倍受考验,城市河流的生态环境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加强城市河流的整治与河流生态环境保护对城市发展建设有着特殊的作用与意义。
3城市河流存在的问题及整治
河流作为城市的主要组成部分,生态环境正在受到建设者与居住者的关注,就我国城市河流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城市河流存在的问题
河流在美化城市的同时,还承担着排涝、防洪之重任。首先,在城市化快速发展的今天,城市的开发都喜欢依山傍水。河道周围的土地开发与利,严重的损坏河床与河道。由于国民综合素质还不是很高,在城市生活配套设施不到位的情况下,大量的生活垃圾,工业污水涌入河道,对河道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其次,大量的人工河道修建,破坏河流湿地生物生存空间,随着河道的降低,河床到河岸的延伸空间缩短,破坏生物的多样性。同时也阻断了水系与土系之间的联系,高筑的防洪大堤,石砌的护岸,破坏了河流的自然规律,影响了水生态环境的同时生物种群受到影响。最后,大量的人工河,造成河道蓄洪能力减弱,使地表径流速度加快,从而出现一下雨就涝的现象。
2)加强对城市河流的整治
城市化建设实现人文理念,对城市河流整治也要以人为本,对河流规划突破传统思路,引进先进的生态的环境设计理念,开展城市河流整治工作,体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之美。首先,在对城市河流整治的过程中,尊重自然规律,保持河流原有的自然特性与生物的多样性。自然河流对洪水具有一定的调节做用,在自然水流的长期作用下,所形成的曲流,浅滩等,能有效的缓解下游的洪水压力。在对城市河流整治的过程中,保持河流的曲折蜿蜒以及河流的多种形态,在美化城市环境的同时,也保持了河流的原生态。其次,在对城市防洪的设计中,要把堵与疏相结合,蓄与泄并重的理念。增设河流过水断面,是现代防洪的新概念。现代化城市建设必须尊重河流自然演变规律,保留原有的河流,洼地,湖泊等。最后,河流护堤的整治,应按保持自然的国际治理准则,建设生态活堤,是今后城市河堤整治的发展趋势。把保护生物生存环境与创造生物生存环境做为首要任务,在考虑防洪功能的同时,也要充分体现河堤生态效果,把河堤整治与水系,土系,生物链相结合,建造适合生物生长的,具有自然形态的河堤。
4城市河流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由于城市化建设对河流水域的污染,污染势头一发不可收拾;大面积的开挖,使得地面沉降,土地沙化,生物栖息地缩小,严重的损害了生物的多样性,由水资源引发的社会问题已严重的影响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加强城市河流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1)施实行政干预手段,保护城市河流生态环境。在城市化进程中,对水污染的防治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一直以社会道德教育进行城市河流生态保护。在二十世纪初,我国明文规定所有工业排放必须达标排放,否则就实行关停,整顿措施。从而增强了企业与各地方政府的责任心与紧迫感,推动了环境整治的脚步。
2)运用经济手段,保护城市河流生态环境。对城市污水处理系统,排水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实行国家补贴,地方政府与企业共同承担的原则,实行多渠道积资政策,执行排水许可与排污收费政策。同时也可将污水处理进行市场化,根据污水处理需要,按标准收取污水处理费,采取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公平竟争的平台,实行全新的治理污水理念,减少城市河道的排污量。
3)引进先进的技术手段,保护城市河流生态环境。市政工程实行管网雨污分流,减少污水排放量,把分离出的高浓度污水在污水厂进行处理。实现高效,节能,减少河道环境污染。加快污水处理厂的投入与建设,引进先进的污水处理设备,对现有的污水处理工进行工艺改造。随着城市化脚步的加快,城市人口急增,加大城市的供水量与污水排放量,然而城市污水处理建设相对滞后。据不完全统计,城市生活污水排放量占总污水排放的40%,在大城市已达到70%。加大城市污水投入建设,既清洁了城市又保护了城市河流生态环境。
4)加强河道清理工作,消除河道内部污染源。河道内部污源多是产生在河道比较缓慢的区域,在水流平缓的河段一般都会累积污泥。污泥的有机物含量高,当水体的CODMN含量达到15毫克每升时,就是最差水质的标准。当气温变化,温度升高时,底泥上翻融入水体是造成城市河流黑臭的主要原因。因此,定期对河道进行清理工作,是清除河道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手段。
5)加强截污排污工作,禁止河道养殖。河道的污染源除了工业排放外,还有利用河道进行养殖的养殖废水,居民生活污水等。生活污水可以通过市政工程设计,把生活废水直接送入污水处理站,污水经过处理之后再进行排放。对上游养殖基地进行政干预,禁止在城市上游进行放鸭,养鱼行为,把污染降息到最低,维护城市生态环境。
5结束语
总之保护好城市河流生态环境,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城市建设工程,保护好河流水环境就是保护城市,同时也是保护我们自已。加强城市化建设,必须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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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刘树坤,刘树坤访日报告:河流整治与生态修复(五)[J].河海水利,2009,(5)
[3] 朱向宏,刘兴仕,王宗亮,等.水生态环境保护实践[J].节水灌溉,2010,(1).
[4] 沈清基.对城市河流的生态学认识[J].上海城市规划,2008, ( 2)
1、理解人与自然环境的相互依存关系,了解生态环境的一些问题。
2、与他人平等地交流与合作,学习搜集、整理、分析和运用信息;尝试合理地、有创意地探究生活中的问题。
3、关爱自然,确立环保意识,并愿意保护环境。
二、教学设想:
1、丰富经验形成价值观。调动和利用学生已有的经验,结合学生现实生活中实际存在的问题,共同探究学习主题,不断丰富和发展学生的生活经验,使学生在获得内心体验的过程中,形成符合社会规范的价值观。
2、学生主动探究。学生从自己的世界出发,用多种感官去观察、体验、感悟社会,获得对世界的真实感受,在活动中探究,在探究中发现和解决问题。学生用自己喜欢的方式学习,知识自我建构,道德认知得到内化,道德情感得到培养,道德意志得到锻炼,道德行为得到训练,使思想品德课教学真正走向素质教育。
3、充实教学内容,拓展教学空间。教学内容从教科书扩展到学生的整个生活空间,把教学内容与本地区实际有机联系起来;关注社会,充实课程内容,增进课程内容的现实性和亲近感。教学空间不局限于学校和课堂,让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实践,体验社会生活,在理解和感悟中受到教育,获得经验,逐步提高认识社会、参与社会、适应社会的能力。
三、教学具准备:
1、有关环境保护的书籍、报刊;2、有关的教学媒体及资料;3、电脑网络。
四、教学过程:
教学过程
设计意图
(一)提出问题,引趣激情。
1、学生在课前已了解了自己生活地区的环境状况,引导学生分析这些状况并感受,哪些环境你喜欢?哪些环境你不喜欢?为什么?
2、学生回答后想一想,你能提出哪些问题值得我们在这篇课文(板书:11、保护环境)的学习中来讨论。
3、学生提出问题后整理这些问题。(为什么有些地方能保持优美的环境,而某些地方却不能保持呢?为什么环境污染会那么严重?社会上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不保护环境?我们国家的环境污染有多严重?现在国家对环境整治有哪些措施?面对这些严重的环境污染,我们可以做些什么?)
(二)探究问题,体验感悟。
1、四人小组讨论:这些问题,我们该到哪里去寻找答案?四人小组共同分析刚才提出的问题,寻找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
2、各小组探究后汇报结果,全班学生讨论后达成共识。(一系列的问题需要运用一系列的方法去解决,上述这些问题,有的可以从课本中寻找答案,有的可以从课外书刊以及电脑网络中寻找答案,有的需要去社会进行观察、实践、调查、访问……)
3、学生以合作小组的方式,用自己喜欢的方法去探究,多方面去分析问题、探索答案,多角度寻求方法,多途径解决问题。
(三)解决问题,明理导行。
经过合作小组的协作探究,最后在班级中汇报、反馈,解决问题,明白道理(保护环境十分重要——地球是人类的家园,破坏生态平衡会制造环境污染;人类要珍惜地球资源……我国的环境污染情况——水污染和用水的极大浪费;大气污染严重;土地沙化……现在国家对环境整治的措施——农村改水、改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从而指导行为(天天环保,从小事做起——随手关闭水龙头;不乱扔废弃物;参加一次环境保护义务宣传活动;节约纸张、回收废纸……)。
问题的发现和提出,经常意味着一个新领域的开辟。以问题作为突破口,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激发学生的道德情感,为学生的道德内化打下基础。
这属于“问题体系”中第五层次的练习。问题让学生自己提出,问题是开放的,目标是明确的。学生在提出这些问题的同时,潜意识中已对环境与人类的生存、发展关系有了一定的认识,并产生了学习兴趣,激起了环保意识,激起了情感,激起了探究的欲望。
把学习的主动权真正还给学生,把课堂学习的时间交给学生,使思想品德课教学真正成为学生主动活动和自主探究的学习过程。
让学生在发现问题、操作、观察、调查、访问、信息搜集与处理、表达与交流等生动活泼、多种多样的探索活动中亲身体验,感觉“合作学习”的乐趣,感悟道德观念,能动地、创造性地理解道德观念,提高道德认知能力。
提出问题是手段,而不是目的,“问题解决”的核心内容就是要让学生创造性地解决问题。通过解决问题,使学生感受到成功的喜悦,增强学习的信心;使学生明白道理,从而指导学生行为。
教学目标
认知:
1.以实例说明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
2.懂得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情感:
1.对破坏环境的人和事表示气愤。
2.愿意与世界人民共同携手,为保护环境做出自己的贡献。
行为:
1.不做污染环境、破坏环境的事。
2.积极参加保护环境的公益活动。
3.劝阻别人不要污染环境。
教学建议
教材分析
本课是根据课程标准六年级“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规范”中“保护环境”的教学内容和基本要求编写的。一、二年级已经进行过爱护花草树木、保护环境卫生的教育,学生知道花草树木对人们有好处,必须爱护;环境卫生使人们生活愉快,应当保持环境卫生。三至五年级进行过爱护有益动物,保护珍稀动物的教育。本课所讲的保护环境,包括一至五年级所涉及的内容,而且更具概括性和一定的深度。通过教学,要让学生明白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对学生的行为要求也比较高,要自觉保护环境,不做污染环境的事;爱护山林绿地和有益、珍稀动物;积极参加保护环境的公益活动。这课有一定的深度和难度,因为只有从理论上弄清保护环境的重要性,才有可能在行动上有所表现。
本课一开头围绕三张照片让学生议论,如果你生活在这样的环境中,会有什么感受。教材只选了环境被污染的三种情况的照片:垃圾污染环境,大量排放工业废气污染大气,工业废水污染河流。可以说,谁都不愿意在被污染的环境中生活,这样就自然地引出了本课要讲述的主题。
本课的重难点是懂得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教法建议
1、本课可以用保护环境类的歌曲导入,创设情景,引起学生的兴趣。
2、再讲环境污染问题时,可以告诉学生世界的十大公害,作为六年级的学生,应该做到了解。
3、可以把6月5日‘世界环保日’向学生阐述清楚。
4、可以借助多媒体播放一些环境污染方面的视频,使学生引起足够重视。
5、可以调动起学生充当地球小卫士,来进行环保宣传,并以身作责。
教学设计示例
第八课保护人类生存的环境
教学目标
认知:
1.以实例说明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
2.懂得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情感:
1.对破坏环境的人和事表示气愤。
2.愿意与世界人民共同携手,为保护环境做出自己的贡献。
行为:
1.不做污染环境、破坏环境的事。
2.积极参加保护环境的公益活动。
3.劝阻别人不要污染环境。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讲课以前,先播放歌曲《地球你好吗》第一段。引入课题,同时也吸引了学生的兴趣。让学生在歌声中走近我们身边的环境。下载
然后播放视频——《我们生存的环境》下载
提问:看了这段视频,你知道世界十大环境问题是什么吗?
学生回答
世界十大环境问题有:1、气候变暖。2、臭氧层破坏。3、生物多样性减少。4、酸雨漫延。5、森林锐减。6、土地荒漠化。7、大气污染。8、水体污染。9、海洋污染。10、固体废弃物污染。
那再来看看并播放《我们身边的大气环境》,下载《我们身边的水环境》,《我们身边的声环境》下载。让学生仔细观看视频内容。并引发学生意识到,这样的环境应该加以保护了。那看一看世界为了保护环境做了哪些事情,从而引出“世界环境日”。打开书本让学生画出时间和内容。并给学生展示图表‘历年世界环境日主题’。让学生总结出‘世界环境日’的意义。
写出相应板书:世界环保日-6月5日,关心、保护、改善
二、课堂讨论
展示一些‘环境被破坏了’的图片或视频
播放视频:《哭笑的地球》,《没有水的样子》,《激情与温柔等》。
展开讨论:
1、你愿意在这样的环境中生活、学习吗?
2、为了保护环境,我们应该怎样做?
3、谈一谈你的家庭为了保护环境做过哪些事情,以后应该怎样做?
4、我们班集体怎样以实际行动保护学校及其附近的环境?谈一谈自己的想法。
学生可以畅所欲言,教师可根据学生的回答做相应地补充说明,并把重点内容点明。表扬回答好的同学,并鼓励其他同学向他们学习。让回答好的同学把自己在家庭中的好习惯板书在黑板上。然后针对性地播放一些视频,看看其他小朋友是怎样保护环境的。
我国政府有哪些保护环境的好措施、好办法?
学生讨论
小结:营造大量“护田林”、“防风林”,治理“三废”,整治“白色污染”,进行空气质量预报等,不断改善人们的生存环境。改革开放以来,不少城市已成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请看这生机盎然、美丽迷人的城市――大连。
出示大连市环境图。
提问:为什么大连环境美如画,大连人是怎样保护环境的?
小结:大连市从领导到市民都非常重视保护环境,大连人的“三管住”,使我们懂得了保护环境要从自己身边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不做污染和破坏环境的事情。
板书:不要污染破坏
三、行为指导:
提问:我们少年儿童能为保护环境做些什么事呢?请介绍一些事例。(引导并板书)
板书:参与环保活动
劝阻污染行为
师引导并建议学生做一个绿色消费者。
(贴纸)
做一个绿色消费者的几点建议:
把家中垃圾分类装放
使用无磷洗衣粉
不使用一次性东西
购买有绿色环保标志的产品
用今天所学的知识评议下面的行为对不对:“议一议”栏目,学生讨论。
小结:正确对待废弃物,不做污染环境的事,养成环保好习惯。
四、结束语:让我们向全人类呼吁:为了我们美好灿烂的明天,请保护我们的生存环境吧!
播放视频《地球你好吗》下载最后一段,教师带领学生随音乐伴唱,结束本课。
附:板书
世界环境日{关心
保护}每一个人
第一条为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实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政务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廉洁从政、依法行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保部门政务公开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公开。环保部门政务公开工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进行。
(二)客观真实。公开的内容客观真实可信。
(三)全面公开。环保部门政务公开的内容除涉及保密规定及无公开价值的以外,逐步实现对社会、公众全面公开。
(四)注重实效。政务公开工作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克服形式主义。
(五)方便公众、有利监督。政务公开应当方便公众办事,便于公众知情,有利于公众监督。
第三条环保部门政务公开工作实现以下目标:
(一)办事程序简化,工作效率提高,机关作风明显好转。
(二)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廉政建设成效显著。
(三)行政行为规范,依法行政水平提高。
(四)干部职工民主意识增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进一步落实,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满意度明显提高。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
第二章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第五条环保部门政务公开的内容,除属于国家秘密、国家安全以及涉及社会稳定事项的工作情况外,凡被社会和公众、企事业单位普遍关注的环境问题和环保工作,按管理权限,经规定的审查程序审查后,对外公开。包括下列内容:
(一)环境质量状况;
(二)环保部门规章、标准等规范性文件;
(三)环境保护的规划和计划;
(四)环境保护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资质认可及其他环境保护审批、审核、核准、备案等情况;
(六)排污费征收的项目、标准、范围、依据、程序和使用情况以及处罚的依据、标准和执行情况;
(七)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查处、行政复议案件处理和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情况;
(八)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和廉政规定;
(九)环境保护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范围、程序;
(十)纳入国家或地方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重大环境保护项目的进展及项目建成后对环境、经济和社会产生的效益情况;
(十一)群众关心的其他环境问题和环保工作。
第六条各级环保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通过会议、报刊、广播、电视、便民手册、电子触摸屏、互联网、政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实行环保政务公开。
第七条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在工作时间佩带表明身份的胸牌。
第三章政务公开的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上级环保部门对涉及下级部门的政务事项,在公开时应注意与下级部门的公开同步进行。
第九条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对本部门需公开的内容汇总整理,在规定时限内,报政务公开工作负责部门,统一公开。
第十条对公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审核,可以公开的应予公开,公开内容应告知有关当事人。
第十一条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公开后,应收集公众意见和反应。对公众提出的合理建议,应当积极采纳;对公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研究,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做出说明解释。
第四章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按本办法的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工作。
第十三条政务公开工作实行责任制,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工作责任制。
第十四条各级环保部门应当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组织学习,制定方案,审核公开内容,向社会公开信息,协调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问题,督促检查等。领导小组可以下设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事宜。办公室主任可由综合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宣传部门应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宣传报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五章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各级环保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应加强对本级和下级环保部门实施政务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七条政务公开工作应纳入机关工作人员政绩的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制度,实行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广泛性和时效性。
第十九条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可以邀请由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企事业单位、街道居委会人员组成政务公开监督小组或聘请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监督小组或监督员会议,向他们介绍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第二十条各级环境保护纪检监察部门应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监督信箱等渠道履行职责,对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一条各级环保部门对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优秀单位和成效显著的同志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不按规定实施政务公开的单位、部门和领导干部,应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同时取消其评选先进的资格。
关键词 水库;水源地;保护区;水质污染;控制措施
中图分类号:X83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水库概况及水源地环境现状
沋河是渭河南山支流之一,流域面积224km2,河道全长42.3km,自东南流向西北, 沋河水库坝址位于渭南市临渭区向阳办蒋家村南1km,距城区约4km,坝址控制面积224km2,坝址以上河道全长33.8km,平均河床比降3.47%,多年平均径流量3278万m3,水库总库容3028万m3,兴利库容1970.5万m3,调洪库容747.5万m3,正常水位405.1m,是一座以防洪、灌溉为主,具有城市供水、旅游开发等多功能的水利枢纽工程。
水源地一类保护区内居住着徐家、宋家、雷家、张嘴、张坡、周坡6个大队14个自然村3568人,库区东西两岸分别有西南铁路、渭花公路穿越一类保护区并长距离经过流域。自90年代给城区供水以来,水源水质保护就受到各级政府和领导的高度重视,为彻底改善水源地环境现状,沋河水库管理处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在宣传、协调、库区绿化、水源水质保护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二、流域内现状分析
1、流域内水质评价分析
根据《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及《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98)》的相关规定,参照河流及湖泊监测断面的设置原则,结合沋河水库实际情况,在水库主要功能区范围内设置了2个监测断面:①监测断面Ⅰ:距拦河坝上游约300m处,属水库取水区范围;②监测断面Ⅱ:距拦河坝上游约1000m处,为水库中心区域。采样频次为每月进行一次。
监测项目包括了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中的项目。通过对环保水质监测结果的分析及现场踏勘观察的情况来看:沋河水库水体水质大多监测项目都能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Ⅱ类标准,全部指标满足Ⅲ类标准。总体上符合陕西省黄河流域渭河水功能二级区划中对沋河水库划定的地表水水体功能(Ⅲ类)。
2、流域内污染源调查分析
(1)非点源污染
a.水土流失及农业面源污染
现场调研发现,由于一级保护区内仍有大量村民居住,水库周边农田分布较广,耕地面积较大,甚至在水库取水口附近均有农田,农业面源污染是水库的主要污染来源之一。
沋河水库整个水源保护区面积255.1km2,均不同程度地存在水土流失现象,土壤侵蚀的形式主要以水力侵蚀和重力侵蚀为主,水土保持分区为秦岭北麓黄土台塬轻度流失区、骊山丘陵沟壑强烈流失区,年平均侵蚀模数为分别为1900t/km2.a、6700t/km2.a。
b.交通污染
库区东西两岸分别有西南铁路、渭花公路穿越一类保护区并长距离经过流域,铁路沿线旅行遗弃的垃圾易对库水造成污染。
c.旅游污染
水源区域良好的植被和新鲜的空气,成为城区居民休闲的好去处,相继开发的水上娱乐、钓鱼、农家乐等项目,无疑带来了旅游污染,其污染物随人群活动呈无序状态,从而构成了水源区一定的污染。
(2)点源污染
a.工业污染
历史上沋河流域工业基础薄弱,甚至几乎空白,改革开放以后,有了较大幅度的发展,建立了一批建材企业,包括采石场、砖厂、花岗岩开采加工厂、预制板厂、空心砖厂等,这些工厂对保护区的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均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b.周边村镇污染
水库原设计保护范围无界桩,整个保护区无隔离措施,属于自然开放状态,管理难度较大。流域及保护区内农民因生活、耕作引发的农药化肥污染和生活垃圾、人畜粪便污染是当前库区污染的主要问题。
三、水源地及流域内水资源保护的应对措施
1、做好水源保护规划
坚持保护与开发利用并重的原则,采取工程措施与生态治理相结合,重点突破,全面治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高标准的做好水源地保护治理的总体规划,统筹兼顾经济发展与水源保护的关系,确保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2、划定水源保护范围
沋河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包括黄土台塬区和丘陵沟壑区沋河集水区,南北从水库大坝至沋河源头(包括源出于秦岭山脉二郎山的清水河和源出于石鼓山南的稠水河)以及箭峪水库及其集水区,总面积约255.1km2。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3、预防水质污染目标与措施
(1)水质目标
一级区内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下同)Ⅱ类,且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也应满足该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二级内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应达到Ⅱ类;准保护区内,地下水、地表水水质均按Ⅲ类控制。
(2)预防水质污染控制措施
可以采取环境保护和工程管理措施:①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将水质控制在国家规定的应用水卫生标准范围之内。②严格控制污染物在保护范围内排放,排放污水应符合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③设定醒目标志,严禁乱挖滥采。④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及输水管道左右5米设立生活居民区。
(3)加强环境监测
环境监测以水质监测为主,同时对水量、水位变化进行观测。设立观测点,全监测每季进行一次,常规监测每月自检一次,遇突发污染、暴雨洪水等特殊情况时,应适当增加监测项目和监测次数。定期的水质监测是保障水源保护区水质安全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
四、各级保护区污染物的控制措施
1、一级保护区
主要污染为:非点源污染和点源污染。控制措施:认真落实水源地保护条例及水库管理条例,禁止在水域垂钓,水上游乐,行船游泳等;对沋河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农家乐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企业进行了强制停产;加强管理人员力量,增设水质检测仪器及设备,定期对水源水质进行自动检测化验;实施沋河水库一类保护区居民搬迁工程,耕地实行退耕,实施封闭式管理,不得建设污染水源的项目。
2、二级保护区
非点、点源污染皆有。控制措施:一是改善二类保护区聚居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同时可减少或避免群众生产、生活垃圾及施用农药、化肥等对水源的污染。二是管理单位在水源地附近设立隔离网并增加水上巡查次数、增建宣传标语;三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环保意识。
3、准保护区
主要污染物为水土流失造成的非点源污染。控制措施:一是河道防护林带建设。即在河岸边栽植护岸林,降低水流的冲刷,固沙保土落淤,稳定河岸;二是柳桩护岸工程,可根据当地居民已有的经验进行设计和实施;三是在水库上游新建淤地坝,拦蓄洪水,减少泥沙入库,延长水库使用寿命。
4、加强环境管理能力建设
一是在水库管理处设立水政监察大队,负责水源地环境保护执法,定期对流域内涉水事务进行监督检查;二是设立检查站,对进入库区的车辆进行常规安全检查;三是加强政府各部门的协作,确保水源地保护措施的落实;四是加强水源地及其保护区和监控区的水质监测;五是加强节水教育,确保合理高效的使用;六是调整种植结构,禁止施用有毒农药,以生产绿色无污染的农产品为主;七是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坚决制止污染水源、减少入库水量的项目上马。
参考文献: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保问题的重要性日益显现。我国的资源浪费问题以及生态失衡问题已经严重制约了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对生活居民产生了危害影响。党的十指出,应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生态文明放在突出地位。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就是把可持续发展提升到绿色发展高度,为后人“乘凉”而“种树”。
环保问题得到了国内学者的大量关注,目前已有较多的学者从环境保护支出效率、投入产出率等方面进行研究。譬如,朱浩等(2014)[1]从环境保护支出的角度研究了环境保护支出的效率,以及分析了对环境保护支出效率产生影响的因素。孙开,孙琳(2016)[2]基于投入产出率对环境保护支出效率进行了研究。金荣学,张迪(2012)[3]研究了针对省级政府的环境治理情况进行了分析。戚扬(2014)[4]从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角度分析了财政保障机制研究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张计超(2013)[5]针对促进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进行了研究和分析。李敦亮(2005)[6]从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角度研究了治理解决环境污染的主要政策手段。逯元堂(2011)[7]分析了财政环境保护的预算支出,并提出了优化建议。罗贤东(2012)[8]分析了财政预算对环境保护产生的影响。本文受到河南省政府招标决策课题(财政专项,2016BC326)的资助,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从环境保护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解决方法这几个主要方面对河南省环境保护进行分析。
二、河南省环境保护的财政现状
河南省财政环境保护支出情况如下图:
如图1所示,近10年,河南省的环境保护财政支出的规模总体呈现增大趋势,但增速整体较为缓慢,从绝对规模来看,河南省财政环境保护支出从2007的60.92亿元上升到2014年的119.95亿元,年均增长10.55%,但主要增幅集中在2007至2010年,河南省财政环境保护支出增长率从2008到2011呈现逐年下降态势,2011年以后有所上升,但没有回苏到之前的较高水平。从相对规模来看,河南省财政环境保护支出占河南省财政一般预算支出总额的比重逐年下降,从2007年的3.2567%下降到到2014年的1.9897%。由此可知,河南省政府逐步意识到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全省公共财政对环保投入的力度不断加强,财政的节能环保支出规模基本保持增长,但节能环保支出占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重并没有得到持续的提升,比重较低的问题一直存在。
三、河南省在支持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资金投入占比有所下降
如图2所示通过与云南和山东相比较,尽管在环保支出方面,河南省的支出总额绝对值要大于云南省,但在环境保护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总额的比重上,河南省明显低于云南省。从长期趋势来看,河南省财政财政环境保护支出占财政一般预算的比重有所下降。与山东省相比,尽管山东省在前期对于环境支出的比重较低,但在加深对环保方面的重视后一直保持较高水平。总体来看,河南省对于环保方面的支出规划依然需要完善。
(二)投入渠道分散,难以形成合力
有限的资金往往被分割在众多的政府部门中,不仅职责不清,同时也难以形成规模效应。容易出现一个项目由多个部门管理,往往很难有效划清各部门职责,多头管理势所难免,无法有效的进行统一的指挥、监督和协调。而同一个项目可以使用多项资金,会导致地方政府为争取资金而进行寻租行为或利益博弈。
(三)投入结构和环节不合理
农业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投入过少,环保资金的有限投入,必然导致生态环境保护的乏力。在支出环节方面,大部分用于流通环节,用于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生产环节的资金相对较少。
(四)财政投入监督机制落后
财政支农管理体制落后,资金过于分散,而且资金监管不力,财政支农资金应当受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考核,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往往重?对资金的分配,对其使用监管较差,缺乏科学的投资预算决策制度和资金追踪反馈制度。
四、依据现状、问题与经验,提“十三五”财政资金保障机制
(一)完善环境保护财政资金支出的绩效评价体系
环境保护以及环境质量的改善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所以我省要实现资金的最大效用,为了使环境问题得到根本的好转,仅仅靠扩大环境保护的财政资金支出并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还要同时结合财政支出的绩效考核体系促使效益发挥到最大,环境保护的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评价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增强了资金使用单位的责任意识和绩效观念,防止单位滥用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有利于环境质量的改善及保护。
(二)构建严谨的环境保护的财政资金预算决算机制
财政投入是环境保护投资的重要来源之一,财政预算支出政策是加大政府环保投入的重要政策保障。随着财政预算支出政策不断完善,环境财政投入力度不断加强,为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资金保障。
(三)加强环境保护的财政资金的监管机制
环保投资监管机制缺乏,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佳。目前,针对环保投资实施后的环境效益缺乏相应的监管机制,政府划出资金用于环境质量改善,对于资金投入之后的污染治理设施以及运行的情况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管,导致了“年年造林不见林”的情况。因此,完善有效预算约束以及加强监督制度成为了加强环境保护的必要措施之一。
(四)坚持公开透明,建立财政资金流向网上公示机制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愈来愈重视社会环境的质量。而我省每年对于环境污染治理投资额每年也成上升趋势,环境污染治理投资额占GDP的比重也在随之增加,环境质量也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是相对于每年的投资额来说改善的程度较小,原因之一在于资金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以及发挥到最大的效用,资金的去向在人们的脑子里始终是朦胧的、模糊不清的,建立网上公示机制,同步通过部门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渠道网上公示,有利于环境保护财政资金使用者以及财政资金下达者充分了解专项资金的流向,并在网上公示的同时应当标明资金使用用途、资金来源、使用资金金额以及相关负责任人等详细情况以更好的实现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得透明化、公开化。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强制;代履行;行政代履行
中图分类号:X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3)05-0115-005
将间接强制执行手段之一的行政代履行引入环境保护法律规制领域时,我们发现两者之间生成了具有自身固有特质的原则和规则。然而, 循着不同的视角,学界对环境保护行政代履行中的诸多问题颇具歧义。实务界对其认识也不尽相同,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各行其是,直接影响到环境执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一、环境保护行政代履行制度的定位
行政代履行制度在中国已有数十年历史,但在《行政强制法》实施以前,环保行政代履行制度比较“乱”、“软”。从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来看,以前除法律外,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甚至政府规章都可以设定强制执行。据《行政强制法》实施以前的统计,中国当时有效的行政法规中,有45个设定了行政强制执行规则,但这当中有35个缺少明晰的“法律”依据。(1)作为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之一的代履行,也就跟着“乱”了。一是表现为设定之“乱”,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甚至部门规章、政府规章都有权设定行政代履行,造成其设定的泛滥;二是适用范围之“乱”,对于行政代履行的适用范围,由于“政出多门”,没有统一的规制,造成其适用范围过于宽泛,不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三是程序之“乱”,由于没有统一而权威的程序规制,造成“乱作为”、“乱履行”,容易引起相对人的对抗情绪,增加社会不和谐因素。在“乱”的同时,也还存在着“软”和“弱”的现象。这主要是制度不完善和程序不规范、不细致,在实施行政代履行中因实际操作性不强而会不了了之,使环保行政执法的执行力大打折扣。
随着《行政强制法》实施,行政代履行的“乱”和“滥”得到了有效扼制。首先从设定上,《行政强制法》明文规定,只有法律可以设定包括代履行在内的“行政强制执行”(2),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等一律不允许设定“行政强制执行”;其次从适用范围上,将原来过于宽泛的范围大大地压缩了,只有满足“已经或可能产生危害交通安全、破坏自然资源或造成环境污染”等危害性后果条件的时侯,才能实施行政代履行手段;再次从程序上,作了统一的较为周详的规制,增强了可操作性。
正是因为《行政强制法》的出台,作为行政强制中的一种间接强制执行方式,代履行的概念被明确界定。依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则的表述,代履行就是指行政强制机构或第三人替代义务人履行特定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或法律规则直接规定的作为义务,而由义务人承担合理费用的间接强制执行方式。[1]
《行政强制法》第50条对行政代履行的适用范围作出了明晰的界定。该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要求特定当事人履行恢复原状、排除妨碍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或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其后果已经或可能破坏自然资源、造成环境污染、危害交通安全的,行政机关可代履行或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分析该条文可以看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是实施行政代履行的前提条件;当事人逾期或经催告后仍拒绝履行,是实施行政代履行的状况条件;已经或可能产生危害交通安全、破坏自然资源或造成环境污染等是施行政代履行的后果条件,即当出现或将出现这种后果时,方可实施行政代履行。后果条件共有三类:一是危害交通安全,二是造成环境污染,三是破坏自然资源。而后两者都是关涉环境保护的,三分天下有其二,可见环境保护的代履行在整个行政代履行中的分量何其重也,同时显示两者之间的联系何其紧密。
《行政强制法》第52条作了“即时代履行”的规定,即在紧急情况下且将面临严重后果时,行政机关可以不受上段的“前提条件”和“状况条件”的制约,立即决定适用代履行。该条规定,需要立即清除河道、航道、道路或公共场所的污染物、障碍物或遗洒物,当事人拒绝或无能力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当即实施行政代履行。该条文中的“遗洒物”、“障碍物”与环境保护多半有关,“污染物”与环境保护直接有关,可见“即时代履行”与环境保护也有着紧密联系,甚至可以说“即时代履行”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为后者创设的。
二、环境保护行政代履行应当遵循的原则
环境保护规则有自己的原则,行政代履行也有自己的原则,当两者结合成一项新规则时,必然也应当在原来的各自原则的基础上产生新的原则。笔者认为依据《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针对行政代履行的特点,结合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规律,环境保护行政代履行应当遵循以下诸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依法行政首要的和基本的原则(3),是一切行政管理活动的总圭臬。合法性原则有两个基本内涵:一是“有法必遵守”,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二是“无法不侵益”,即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或增加相对人义务的行为。
合法性原则虽然是一项带有普遍性和基本性的原则,但它对行政强制执行手段之一的代履行却有着特殊意义。行政代履行,虽然总体而言相较直接强制执行显得柔缓,但它毕竟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它依靠国家强制力来实现行政管理目标,无论如何对相对人的“撞击力”还是很强的。就环境行政代履行而言,在许多情况下它比直接强制执行更“厉害”,例如环境污染的限期治理,一旦启动了代履行程序,义务人不但要支付代履行的费用,而且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总体的“代价”可能会更高。行政代履行就像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可以提高行政效率、迅速达到行政目的,另一方面稍有不当就会造成法益的侵害。正因为行政代履行的“双刃特性”,所以要把它关进“制度的笼子”,用严格的法律来规范它、约束它,使得它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服务的同时,不被行政机关所滥用而成为“行政暴力”的工具。为此,《行政强制法》特别规定,代履行不得采用胁迫、暴力以及其他非法方式。(4)另外,该法还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的禁止性规则,如“不得在法定节假日或夜间实施”,“不得对居民日常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特定行政决定”等,其当然也适用于行政代履行,且属必须在行政代履行中遵循的法律规则。
2.适当性原则
适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所选择的手段和行为方式必须与相关法律的价值目标相一致、且合乎比例。结合环保行政代履行,一是要能达到治理污染、恢复生态平衡等环保之目的(个案皆有其具体目的);二是要遵循最小损害原则,即选择一个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方式和手段,如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需要立即强制拖航的,这时尽量不要发生次生损害,拖到安全地域后妥善处置;三是要权衡利益之大小,应当以“小”换“大”而不能以“大”换“小”,如发生大面积水面油污时,宜采用物理法加以吸附清理,不能采用燃烧法一烧了之,因为燃烧时会产生大量的烟霾,造成严重的空气污染。
3.环境责任原则
环境责任原则,通俗地说就是“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环境)、谁恢复”。当然,这只是一种通俗的说法,不够完整精确。环境行政代履行中的义务人不限于“污染者”、“破坏者”,只要相对人违反环境法律或有使环境存在危险之虞,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至于其是否造成污染或使环境遭受破坏并不是必要条件。在行政代履行制度的语境下,“治理”和“恢复”并不需要义务人亲力亲为,而是由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代履行”,义务人只需承担代履行的费用。这里将行为义务转变成了金钱义务,义务人是通过承担代履行费用的方式来实现“环境责任原则”的。[2]
4.合理收费原则
行政代履行是要收费的,这个费用应由义务人承担,这些都没有疑义。问题是收多少费?按照什么样的标准和原则来收?这就涉及行政代履行的合理收费原则。
《行政强制法》第51条第2款规定,代履行的费用应按照成本合理确定,并由当事人承担。如何理解“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笔者认为应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行政代履行是一种间接行政强制执行,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后续行为。它的适用往往是以相对人对先行义务履行不当为前提,其目的是为了弥补先行义务履行不当,通过代替履行的间接方式恢复完成先行义务。因此,行政代履行本身不带有惩罚性,它与行政处罚有着本质的区别。在行政代履行中,义务人付出的是自身行为转化为金钱的赎替代价,而不是惩罚性代价。理解了这一点,就不难理解“按照成本”这四个字了。(二)“合理确定”中的“合理”二字表明,行政代履行并没有绝对排除第三人的适当的利润空间,相反,它充许第三人可以获取“合理”的利润。有一种观点认为,行政代履行“不应以此作为创收的业务。代履行费用的收取应以实际支出的成本为限”(5)。这种观点至少在第三人实施代履行时值得商榷。在环境行政代履行中,对第三人的资质要求非常高,即在专业设备、技术、人员等方面都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和要求,这往往需要专业环保企业来承担。作为企业,它与行政机关不同,与事业单位也不同,没有一定的利润是难以生存和发展的;完全排除其利润空间,也不符合市场经济之规律。统合以上两个方面,我们就能准确理解“按照成本合理确定”这句话的完整含义了,这也是行政代履行之合理收费原则的精髓所在。
三、《行政强制法》赋予代履行以普遍授权
我们说,包括代履行在内的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是法律的绝对保留(6),即只有法律具有设定权,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都无权设定。但这是不是说所有的行政代履行都得由单行法来逐个设定呢?回答是否定的。代履行实际上得到了《行政强制法》的普遍授权。所谓普遍授权,是指《行政强制法》的某些条款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作了统一规定,不需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再作专门规定。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符合这些条款的情况时,就可以直接实施行政强制的具体行政行为。普遍授权是相对于特别授权而言的。《行政强制法》的某些条款规定了行政强制的一般条件,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符合“一般条件”时,还需要符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的专门规定,才可以实施行政强制的具体行政行为,这里的“专门规定”就是“特别授权”。特别授权通常有“依法”、“依照……的规定”等词句作为链接,接通其他法律、法规的专门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三章第三节(第50至52条)是关于代履行的规制,都是普遍授权。其中第50条是关于一般代履行的规则,即当符合条文中的前提条件、状况条件、后果条件时,就可以实施行政代履行,无需其他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第51条规定了代履行的程序、费用等。第52条规定了即时代履行,也无需其他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我们弄清楚《行政强制法》给予代履行以普遍授权的意义在于,一方面明白当符合条文中规定的条件时可以实施代履行而无需另外特别授权;另一方面也要明白,对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绝对保留原则不能作绝对化和概念化的理解,因为给予了代履行之普遍授权。故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在不超越上位法的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规定代履行这种间接执行方式。这并不违反对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绝对保留原则。(7)
之所以给行政代履行以普遍授权,依笔者之见,是为了寻求保障公民权与公共利益、行政效率之间的平衡。寻求并保持这种平衡,是《行政强制法》贯穿始终的理念。该法第1条的立法宗旨就提出既要保障、监督行政机关依照法律履职,维护公共利益及社会秩序,又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权益。这就集中体现了平衡理念。代履行是一种间接行政强制执行,与直接行政强制执行相比,它具有间接性、缓冲性和相对柔和性的特点。它实际上是把相对人的行为义务转变成了金钱义务,在相对人履行不能、履行延迟、履行不当等情况发生时,通过代替履行实现从行为到金钱的转变,从而给相对人以更多的选择,体现对当事人人格和自由的尊重。同时,代履行不但没有降低行政效率,相反在许多情况下还能大大提高行政效率。例如相对人造成了环境污染,限期治理污染是其必须承担的义务,但受专业技术能力、设施设备条件等客观因素的限制,相对人无法亲力亲为来治理污染,而环境污染往往后果严重甚至危及到人的生命健康,治理污染刻不容缓,这时行政机关果断实施代履行来及时处置,往往比直接强制执行见效快,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更好。因此,代履行是保障公民权与实现公共利益、行政效率的一个较好的平衡点。
四、行政代履行三方关系定性
行政代履行涉及三方,即行政机关、义务人、第三人。这三者之间实际上是三个双边关系。厘清三方和三个双边关系有着重要意义,因为它属于行政代履行带有的根本性问题。弄清楚此问题,才能在更深的层次上理解行政代履行。
1.行政机关与义务人: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机关与义务人的关系是三方关系中的基础关系,也是整个行政代履行制度的核心。该层关系具有“始作俑者”的性质,没有它的“发动”,就没有其他双边关系的存在。
行政机关与义务人的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范畴。它们之间通常是行政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行政管理的需要,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课以作为义务(此时相对人就变成了义务人)。义务人需履行法律直接规定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作为义务。需要引起注意的是“作为”二字。作为义务是引起行政代履行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即只有作为义务才会引起行政代履行,如违章停车需移到合适地点、违章建筑需要拆除、污染或可能污染河流需要加以防治等等。与之对应的是,不作为义务不能代履行,只能由义务人自己履行,如《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当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当事船舶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这时候的不作为是别人无法替代的。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作为义务都可以代履行,有的作为义务只能由当事人自己履行,如《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发生碰撞事故的船舶、设施,应当互通名称、国籍和登记港,并尽一切可能救援遇难人员,这时候的作为义务就不能代履行。
在行政代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属于行政纠纷。其可以通过行政途径加以解决。如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如果当事人认为代履行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此时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代履行手段的运用没有超出行政决定设定的义务范围。这时对代履行行为本身没有可质疑之处,因为这时的代履行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后续行为,并没有给当事人增加新的义务,只是实现了由行为义务向金钱义务的转化,具有一定的从属性和附随性。 [3]二是代履行手段的运用超出了行政决定设定的义务范围,造成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当事人可以以行政机关为对象,就代履行的合法性、适当性等通过合适的途径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2.行政机关与第三人:行政合同关系
当义务人拒绝履行或履行不能(包括不当或延迟)时,且该义务可以由他人代为履行,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履行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注意,这里的“委托”是事务性委托。此处更具民事委托的特质,而不是行政组织法意义上的委托,委托方与被委托方不存在行政权力的转移。[4]此时的第三人当然不包括行政机关本身,一般是指与义务人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具有某个方面的专业技能和知识,并且在该领域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的个人或组织。
此时行政机关与第三人的关系比较特殊,既是一种委托,又不全是委托;既有一定授权,又不发生(行政)权力转移;既像关系,又不完全是。从本质上来讲,二者之间是行政合同关系。行政合同同时具有行政性和合同性两大特点。其行政性主要体现在行政主体一方拥有行政优益权,即对合同的履行有监督权、指挥权、单方变更权、解除权等;其合同性主要体现在需要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行政相对方对合同订立、合同内容拥有一定的选择权。在行政合同订立之前,更多地体现其合同性;在其订立之后,则更多地体现行政性。行政主体一方因此拥有了行政优益权。这一点对于行政代履行尤为重要,因为行政代履行大多是面对紧急情况,对效率的要求很高,需要立即付诸履行行动,容不得再来一番协商洽谈。这样的定位,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和效能,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如果第三人认为在履行行政合同过程中行政主体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获得救济。
3.第三人与义务人:基本平行关系
从行政法律关系来看,第三人与义务人之间基本是平行的。也就是说,两者之间没有交叉点,不发生直接的行政法律关系。作为第三人,受行政机关委托代为义务人履行义务,然后收取合理的费用;作为义务人,因为不愿或不能履行法定或课定义务,由行政机关指派他人代为履行,然后缴纳履行费用。两者与行政机关之间,分别是“单线联系”的关系,彼此之间没有联系。例如第三人在行政机关授权委托的范围内,在代履行过程中与义务人发生纠纷,如果义务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只找行政机关而不能跟第三人“讨说法”;如义务人阻挠第三人履行,这时第三人不能采取行政强制,只能由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又如代履行完毕之后,义务人拒绝缴纳代履行费,第三人不能强制讨要,只能由行政机关来强制执行(包括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时由原来的间接强制执行变成了直接强制执行)。
当然,第三人与义务人之间也不是绝对的平行关系,而是相对的平行关系,即“基本平行”的关系。这个相对性,主要表现在第三人需承担一定的附随义务。第三人在代履行的过程中,要对义务人的合法利益尽到善意维护和适当注意义务,如手段适当、通知、提醒、协调、注意、保密等。如果第三人不尽附随义务而造成义务人的损失,如设备损坏、财物遗失、人员受伤、泄密等,其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时,两者之间的纠纷应受民事侵权法律调整,而与行政机关无关。
注释:
(1)数据源于袁曙宏:《我国行政强制法的法律地位、价值取向和制度逻辑》,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时间:2011年08月23日。
(2)《行政强制法》第13条第1款:“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3)见国务院2004年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4)《行政强制法》第50条第3款。
(5)观点参见刘平、程彬、王天品《代履行制度的法律关系辨析》,原载于《政府法制研究》2008年第8期。
(6)参见前注(2)同一法律条款。
(7)同样的道理,加处罚款、加收滞纳金这两种间接强制执行也得到了《行政强制法》的普遍授权,而无需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也可以直接加以规定。参见于立深《行政强制法实施中若干争议问题的评析》,《浙江社会科学》2012年第7期,第52页。
参考文献:
[1]袁曙宏.我国行政强制法的法律地位、价值取向和制度逻辑[EB/OL].[2011-8-23].http:///article/jgzn/bld/ysh/xgwz/201108/20110800347736.shtml.
[2]刘佳奇.论我国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的构建[D].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2011.
关键词: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柔性行政行为;制度化
中图分类号:P315.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2-0154-02
一、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法律关系梳理
地震监测设施包括地震台站监测设施、地震遥测台网设施和其他地震监测设施。地震观测环境是保障地震监测设施正常发挥工作效能的周围各种因素的综合。[1]然而地震监测信息准确、及时、连续、可靠,是进行震情监测和预测的重要前提条件,因此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是开展地震事业的基础保障。
(一)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个人。在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的行政执法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是指具有国家行政职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防震减灾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接受授权委托的组织,在本法律关系中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行政相对人是被管理的一方,与行政主体相对。从甘肃省地震局的执法案例来看,行政相对人主要有以下几类:第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业主。第二,地方政府重点工程或带有政府计划性质的一般建设工程。第三,企业业主或村委会、个人。[2]从甘肃省地震局的执法案例来看,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影响主要是由于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乡规划。
(二)权利义务
根据《防震减灾法》和《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的法律义务大概分为三类:第一,禁止侵占、损毁、拆除监测设施;第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第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当避免干扰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
(三)行政执法行为
甘肃省地震局开展关于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的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律依据为《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和《甘肃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多年来工作业绩突出,对本省地震监测预报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笔者总结甘肃省地震局相关执法部门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的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如下:第一,发现违法,告知相对人阶段。根据《防震减灾法》第23、24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由于很多群众缺乏对地震监测工作重要性的人事,也不能认识到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对防震减灾工作乃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性,造成了许多间接或直接破坏行为。地震相关执法部门在发现相对人有违法行为或潜在违法行为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先向相对人进行告知。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宣传,告知其应尽的法律义务和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二,监督检查,责令停止违法,指导协调补救措施。在告知相对人法律义务后,地震相关执法部门根据《防震减灾法》第23条之规定,督促相对人履行法律义务,具体如下:第一,发现违法,应当责令相对人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甘肃省地震局在处理某农民因个人蔬菜大棚建设挖断电缆一案时,就运用这一工作方式,告知对方履行防震减灾法律义务,并指导对方尽快恢复原状,以保障地震监测设施的有效运行。第二,重大建设,监督指导,合同解决。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国民建设的需要,越来越多的国家重大工程、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特殊工程建设涉及到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中,甘肃省地震局就处理过多起此类案件,其中的主要做法是在发现违法行为之初,根据《防震减灾法》第24条之规定,及时与相关政府部门、建设单位有效沟通,在规划设计时有效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破坏,确实无法避免的与对方达成补偿协议,进行改建、迁建或增建相关设施,有效避免地震监测数据中断。最后,指导监督不成,处罚、诉讼赔偿。《防震减灾法》与《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均有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个人可以罚款;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处罚;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可以看出,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中涉及的法律责任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地震部门在进行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相关执法时,“柔性行政行为”居多,以下将对此行为进一步进行分析。
二、柔性行政行为在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中的现实困境
(一)柔性行政行为
在提倡和谐社会和服务型政府的背景下,柔性行政行为在行政部门的文件中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大致形成了成熟的语境,即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运用非强制性手段依法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指导、行政监督、行政合同、行政奖励等一系列的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新型行政行为的总称。[3]从上文中甘肃省地震局进行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的行政执法的案例来看,多做出行政指导、行政监督和行政合同等柔性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刚性行政行为很少被采用。柔性行政行为符合了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理念,但自身存在着很多现实困境,以下进行论述。
(二)现实困境
运用柔性行政行为进行地震监测设施、观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作为一种新型行政管理手段,其柔和,灵活,缓冲等优点发挥了很大效能,但由于缺乏成熟的理论指导,加之运用中不规范、不到位的现象,负面现象也随之而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法律制度缺位目前我国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中的柔性行政行为还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只在不同法律法规中有一些零散的规定。具体到地震监测设施观测环境保护中就更少了。以下按照法的位阶,对执法依据进行梳理。(1)宪法。宪法中虽然有多个条款规定了行政指导、行政奖励和行政给付,但多为“虚置”,实际应用力不足。(2)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行政强制法》第5条规定,“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防震减灾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5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3)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甘肃省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2.效率和法公平无法兼顾通过上文中对甘肃省地震局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的工作程序梳理,不难发现:柔性行政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弱权力性的行政行为,是建立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采用说服、劝导、协商、指导等方法吸引相对人自主完成某项行为。现实困难是执法人员在与相对人进行沟通时不可能一帆风顺,大多都是经过多次劝导、协商,过程举步维艰,这样就无法保证执法效率。3.法律监督救济机制不健全对权力的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外部监督是以立法和司法为中心,因为柔性行政行为建立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对相对人没有强制约束力,是否遵循,取决于相对人的意志。基于现代行政法所确定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只要存在基于相对人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就应当实施保护,从此原则上来说,诉讼途径可以应用。但从现有的规定来看,行政指导、行政调解被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中常用的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不同,诉讼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三、走出困境的出路—制度化
关于解决柔性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很多学者的观点都是主张通过程序、救济及责任三个环节实现法治化。在程序方面,主张通过立法规范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柔性行政行为;在救济部分,主张通过救济、行政复议救济、行政诉讼救济;在法律责任方面,主张责任形式多元化与主体多元化相结合。[4]立法无疑是解决法治化的重要途径,但存在自身的不足,具体有两点:第一,由于柔性行政行为是个表征概念,具有非强制性,又是政府行使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能列入柔性行政行为范畴,如果通过《行政程序法》立法来制约,无法穷尽,未来发生的很多行为可能游离于法律框架之外。第二,柔性行政行为是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如用刚性立法完全控制,就扼杀了其灵活性、高效性和适应性,失去自身存在的价值。综上,用制度化来解决地震行政执法柔性行政行为存在的困境比较合理,具体从以下两个方面论之。第一,采用侧重程序而非实体的制度内容。在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过程中,因相对人不同,情形不同,可能发生的劝导、协商方向、条件和实现可能性不同,无法通过实体立法穷尽,需要构建以程序为中心的制度化机制,其基本内容应包括:(1)柔性行政行为实施的原则与适用情形。(2)列举柔性行政行为实施的主要方式,如指导、劝解、协商等。(3)行政主体实施柔性行政行为应当遵循的程序相对人申请启动柔性行政行为的情形。(4)法律责任,包括追究责任的范围和权限,责任的种类和救济。第二,实现规则、结果与考核链接。这是防止柔性行政行为的不作为、作为无效率性,实现内部约束,提高行政性。主要通过对内部人员的行政处分和考核实现。综上,在防震减灾事业中,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具有保驾护航的责任,在其实现过程中,运用柔性行政行为执法是个新的尝试,也是新的挑战,以期制度化建议能为其作出有力约束。
[参考文献]
[1]张建毅.防震减灾法教程[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
[2]哈辉.20起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案例特征分析[J].高原地震,2004,16(2).
[3]黎慈.柔性执法:和谐行政的有效保障[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7(第4版).
关键词:胆囊结石;腹腔镜保胆取石;整体护理
胆囊结石是消化系统的常见疾病,且近年来发病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1]。目前,临床常采用手术切除胆囊对患者进行治疗,可显著改善患者的临床症 状[2]。但是,临床研究发现胆囊切除术对患者进行治疗后,患者常会出现胆道轻微的炎症改变,且对患者的消化功能有一定的影响。随着腹腔镜技术在临床中的发展,临床上采用腹腔镜保胆取石的手术方法对患者进行治疗,并且给予患者完善的护理干预,可取得良好的效果[3]。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择2010年4月~2013年4月我院收治的120例胆囊结石患者进行研究。按照随机数表法,随机均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观察组60例患者,其中男39例,女21例。年龄为23~60岁,平均年龄为(42.32±2.81)岁。胆囊直径为58~82 mm,平均直径为(69.81±11.32)mm。对照组60例患者,其中男37例,女23例。年龄为24~58岁,平均年龄为(43.19±3.01)岁。胆囊直径为56~88 mm,平均直径为(70.12±10.81)mm。两组患者的年龄、性别及胆囊直径等一般资料无显著性差异(P>0.05),具有可比性。
1.2方法 两组患者均采用腹腔镜下保胆取石术进行治疗。对照组采用临床常规的外科手术术后的护理干预措施对患者实施护理干预。观察组则采用"以患者为中心"的整理护理干预措施对患者实施护理。具体的护理干预实施措施是:①整理护理干预模式的教育和培训:首先,要对相关的护理人员进行腹腔镜保胆取石手术治疗胆囊结石患者的整理护理干预措施的教育和培训。让护士充分理解整体护理实施的目的是对患者进行心理、生理、精神等方面的综合的、整体的护理干预。培训一批对整体护理相关知识学习认真,全面掌握了整体护理知识的护理人员进行实验。②术前的整体护理干预:术前,应对患者进行心理护理干预,向患者讲解腹腔镜保胆取石的大致手术过程,以及手术的必要性,从而提高患者对治疗的依从性,消除患者的焦虑、恐惧心理。并且,在术前,配合医生进行常规的术前准备。③术中的整体护理干预:术中,密切监测患者的生命体征,配合医生完成各项手术操作。按照医生的指示,严密、细致地完成各项操作,对患者进行严密的监测。④术后的整体护理干预:术后,密切监测患者的生命体征,有无各种并发证和伤口恢复情况,协助患者早期下床活动,并向患者进行积极的讲解,帮助患者消除焦虑情绪,指导患者进行康复训练,让患者尽快康复。在患者住院期间,帮助患者营造和谐、舒适的生活环境,日常病号管理中,考虑患者的内心需求,做好医患沟通。
1.3观察指标 记录分析两组患者手术前后的生活质量评分,并调查分析两组患者的术后排气时间、住院时间、镇痛药使用情况。
1.4统计学分析 选择spss 18.0进行数据统计,数据采用均数±标准差(x±s)来表示,计量资料的比较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的比较采用χ2检验,等级资料的比较采用秩和检验(Wilcoxon两样本比较法)进行,当P
2结果
2.1两组患者治疗前后的生活质量评分的调查分析 两组患者治疗前的生活质量评分无显著性差异(P>0.05);治疗后两组患者的生活质量评分均明显提高,观察组患者治疗后的生活质量评分明显高于对照组,见表1。
2.2两组术后各项资料的调查分析 术后,发现观察组患者的术后排气时间及住院时间均明显短于对照组(P
3讨论
随着腹腔镜技术的逐渐进步,临床中广泛采用腹腔镜保胆取石手术对患者进行微创手术。可显著改善患者的临床症状,并且改善常规的胆囊切除术后患者可能出现的消化功能的异常[4]。但是,国内外研究发现在腹腔镜保胆取石手术过程中,对患者的护理干预措施较为重要,也是影响患者手术预后效果的重要因素[5]。多项临床研究显示,采用常规护理干预措施,患者生活质量改善效果差[6]。本研究中也发现采用常规护理的患者,术后排气时间及住院时间较长,不利于患者的术后恢复。因此,临床探讨采用全面的、综合性的护理干预措施对患者实施整体护理[7]。本研究中我院采用围手术期的整体护理干预措施对患者实施护理,在整个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通过培训专业的护理人员,并且在围术期进行完善的护理干预,最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本研究显示采用整体护理干预措施进行护理的患者的术后生活质量改善效果明显优于常规护理,术后排气时间及住院时间明显缩短,镇痛药使用率明显降低。
综上所述,整体护理对腹腔镜保胆取石治疗胆囊结石患者应用效果良好,值得广泛用于术后的护理干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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