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环境的治理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随着技术革命步伐的加快,全球经济得到繁荣发展。自改革开放后,国家政策也迎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但技术是把双刃剑,不仅满足人们的物质需求,而且工业化迅速发展也严重污染环境。所以,近几年因为环境问题带来的疾病逐渐增多,人民生活的环境质量很差,故需要加强环境治理。
1环境检测分析
这是一种伴随环境科学的进步出现的新型产业,涉及水质、气体、土壤、固体废物、电磁辐射与放射性检测等。因为人们环保思想的提高,环境检测备受关注。经过环境检测,人类可以获得环境的各种参数与信息,对环境质量进行整体性评估,进而建立科学的环境治理策略。当前,国内环保工作能力很低,环境污染情况较为严重[1]。因此,国家需要高度注重环境检测,仔细审核污染因子的排放,设定污染因子的质量标准。此外,环境检测也可以把获得的信息反馈至环保中心。环保中心基于这些信息,可以全面了解国家环境现状及污染问题,进而针对环境治理提出科学的决策。
2环境治理方面环境检测的意义
生态环境和所有人都息息相关,人们的生活直接关系着环境质量,环境改变也会改变人们的生活状态。近几年,雾霾严重,气温变暖,土地沙漠化以及酸雨等各种问题,已经严重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和身体健康。注重环境治理是处理这些问题的重要途径。而环境检测是环境治理的关键环节之一,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环境检测旨在改善环境,治理生态系统。环境检测方法基于科学理论,采取生物、化学等专业知识,在确保不损坏环境的前提下,检测某个特定地区。其中科学规范是环境检测的关键指标,根据检测获得的信息,通过合理分析,定量计算,能够精准评定该地方环境现状,为后期治理方法带来依据[2]。在现实生活中,对于环境的治理是需要环境检测的定性定量分析提供数据依据,所以缺少环境检测的生态治理就像空中楼阁,缺少依托。唯有通过规范检测,方可精准定义环境中的污染物质,环境内污染物质的比例才可以清晰地体现出来,从而采用科学的措施从本质上处理生态污染,已达到改善环境、加强环保的目的。总之,环境检测属于环境治理的基础是生态环保非常重要的环节,对于生态环保自然治理以及长远发展均有显著的现实作用。
3环境治理方面环境检测的具体运用
环境检测中需要注意两个重点内容:①采集样本。在采集样本时,必须根据周边环境状况仔细采集,在采集时要有较强的针对性。唯有如此方可让样本采集更为科学。②将环境检测视为环境管理的有效方法,唯有如此方可控制环境质量,并对环境管理问题建立科学的环境管理对策,由此更好加强生态环保。环境检测与环境治理方面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环境质量评价
环境检测功能制度的建立,可以保证现有环境特征及数据资料得以充分体现,保证在后期工作环境内具有一定延伸依据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健全的环境方法为后期城市经济发展功能带来良好与健全的规定设置标准,而且为后期生态自然和经济体制的协调创造稳定的审查系统,环境检测功能可以确定相关地区环境内部状态,进而根据动态数据的有效获得确定实质质量缺陷及重要节点,由此作为参照信息,为后期治理职能带来健全的管理参照[3]。而且可以更好保证环境治理结果的高效性、精准性,如此能够更迅速、更高效的找到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对症下药,处理环境破坏现象。
3.2环境监测
科学制定环境检测体制,可以针对地区环境展开整体协调,而且可以根据相关信息的实施条件,明确地方条件,便于为环境变化带来科学参照的基础,可以为单位功能体系的完善提供审查依据,进而保证经济体系和生态体系始终处在平衡的状态下。
4环境治理方面环境检测起到的促进性功能
4.1促使治理设施科学化
近几年,科技的进步对国家经济发展起到了实质性作用,经营规模出现了明显变化,以往的手工模式被科学的技术设施所替代,高新科技的使用变成社会主题,环境检测是一种高新科技与技术进步的结果[4]。科学进步,推动了时展,原来是以人工为主展开生产操作,而伴随科技的进步,人力慢慢被先进设施所取代。因此,21世纪被称作科技时代。新时期,环境检测设施就是高科技产品,例如废气洗涤塔,见图1,而且逐渐科技或高效化以及智能化,明显提高了环境治理操作效率以及精准度。环境检测少不了先进的检测方法及机械设施,由此相关研究者持续提高与改进环境检测和治理设施,逐步提高设施对检测结果的精准度,而且取长补短,基于传统设备性能研制新功能。随着科技进步,相关研究者通过努力,明显提高了环境检测和环境治理设施等科学化程度,推动了环境检测与治理。
4.2促进检测平台自动化
环境治理环节,环境检测平台是前提条件,其促进全部环境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转。生态自然检测效率与检测精度,通过环境检测网络性能决定。近些年,国家越来越关注环境治理,因此在环境检测中加大了投资力度,而且获得了显著成绩,还制定了许多规范可行的环境监测平台,促使环境检测设施的监控及检测的实时性提高,促进监测平台自动化。4.3为环境治理带来决策依据针对环境治理和开展制定计划时,应当有规范的信息数据,如此方可防止在环境治理中出现盲目性与低效性,真正提升环境治理效率和治理决策的合理性。而环境检测经测量检验环境内一系列对象污染成分,能够为环境治理计划建立和治理方案带来决策依据,提供数据资料。环境检测和环境治理属于一项长期性任务,目前环境治理活动的进行应当基于历史检测信息与治理办法、治理成果,经过分析、比较历史信息和新生信息,掌握环境治理改变趋势、污染成分以及比例变化状况和污染程度,进而根据这个变化情况预计评定环境污染,建立长期高效的环境治理措施为环境治理带来科学的决策数据。
4.4为环境治理带来技术支撑
环境治理少不了科技的投入和应用,唯有依靠先进科技环境治理,方可取得良好的治理成效,才会得到更好的生态环保结果。而以组织技术性检测为主的测量检验,无疑能够为环境治理带来一定的科技支撑,如监测方式、智能化科技、计算机系统等,这些科技在环境治理方面为环境治理决策带来所需数据的基础上,也带来了必要的技术支撑,为环境治理决策高效性、实用性的提升及检测精度的提高,带来了一定的技术保证,环境检测于环境监测方面所发挥出的促进性作用十分明显。
关键词 环境检测 环境治理 促进性
一、前言
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行业能源消耗大大增加,工业废渣、废水、废气排放量随之变大,导致环境问题愈发严重。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必要条件,如果环境长期遭到严重破坏,不仅会带来诸多问题,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而且后人的生存堪忧。在我国大力倡导生态文明背景之下,通过环境检测实施环境治理是非常重要的方法。
二、环境治理中环境检测的必要性
温室效应、酸雨、土地荒漠化、水域富营养化、泥石流等现象都是由环境污染所导致的,而环境污染则与人类活动有着直接紧密的联系,对环境污染情况进行检测变得越来越重要。环境检测,是指以科学技术为依托,以保护环境为目的,运用生物学科、环境学科、地质学科、化学学科等多种学科知识与常识,对环境中是否含有有害物质进行检测的一个过程。[1]检测的对象包括水质、土质、气体、声音等各种介质,通过取样、实验、计算得出被检测对象污染物的组成成分及各种污染物质的比例。根据检测结果所得数据资料科学性分析、定性定量分析,实现对环境当前破坏程度的准确评估,并为治理对策的制定提供依据和数据支撑。实际上,在环境治理中,很多地方都需要依靠环境检测,也必须进行环境检测。因为只有通过环境检测才能了解污染物的成分及比例,进而才能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治理对策,才能保证环境治理达到较好的治理效果,最终实现环境保护目的。因而,环境检测在环境治理中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对环境治理、环境保护及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三、环境检测在环境治理中的促进性作用
(一)促进治理设备科学化
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一个时生了实质性的变革,将传统以人工为主的生产运作模式转变为以科技、先进设备运作为主的生产模式,将21世纪发展成为科技时代,高新技术时代。在这一时代中,环境检测设备作为高新技术产品,作为人类智慧的结晶,不断向着科学化、现代化、高效化方向发展,不断促进环境治理设备趋于科学化,大大提高了环境治理工作的科学化与高效化。[2]环境检测依托于各种检测技术与相关实验器材,为了提高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检测行为规范性,提高检测数据精度,相关领域的科学家不断对环境检测与治理设备进行改良创新,在继承传统设备优势基础上积极研发新的功能,克服传统设备局限。在科学技术的推动下,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与悉心钻研,环境检测与环境治理设备的科学化水平取得了实质性提高,为环境治理提供了技术支撑。
(二)促进检测系统智能化
环境检测系统是环境治理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工具,是所有环境治理设备正常稳定工作的保障,环境检测系统性能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检测效率与检测精度。近几年,我国在环境检测方面的财力、物力和人力资源投入力度不断加大,在科研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基本形成了一套标准规范的环境检测系统。可以实现对环境治理设备的实时监控与实时检测,实现对设备的智能化操作与控制,提升系统智能化水平。[3]而环境检测系统的形成与智能化水平的提升和环境治理工作效率的提高,都得益于环境检测工作的开展与进行。
(三)为环境治理提供决策依据
环境治理工作的开展与治理方案的制定,需要有真实、可靠、有效的数据做支撑和引导。这样才能避免治理工作开展的盲目性和低效性,切实提高环境治理工作效率与治理决策的科学性。而环境检测通过对环境中各种对象污染物的检测,可以为环境治理方案制定与治理计划提供决策依据,提供所需数据支持。[4]环境检测与环境治理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当前环境治理工作的开展需要以历史检测数据和治理方法、治理成果为基础,通过分析、对比历史数据与新生数据,了解环境污染变化趋势、污染物及其比例变化情况与污染程度,从而依据这一变化情况对环境污染进行预测评估,制定长期有效的环境治理对策,为环境治理提供有价值的决策信息。
(四)为环境治理提供技术支持
环境治理工作离不开技术的投入与使用,只有依靠科学技术环境治理工作才能达到较好的治理效果,才有可能实现环境保护。而以开展技术性检测为核心的环境检测,无疑可以为环境治理提供一定的技术支持,如监测技术、自动化技术、计算机技术等。[5]这些技术在环境治理中,在为环境治理决策提供所需信息的同时,也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支持,为环境治理决策有效性、实用性的提高和检测精度的提升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障,环境检测在环境治理中所起到了巨大的促进性作用。
四、结语
当前,环境的严峻形势与继续恶化趋势,严重制约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经济质量的提升,使得环境治理工作日益紧迫,治理任务日益繁重。为降低人类对环境的破坏,充分做好环境检测工作,推动环境检测促进性作用全面发挥,大力倡导生态文明、发展绿色经济势在必行。
(作者单位为上海申丰地质新技术应用研究所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 徐海妹.环境检测对环境治理的促进性探究[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6(14):177.
[2] 程仁福,刘光辉.环境监测对环境治理的促进性思考[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5(03):144-145.
[3] 庄小青.环境监测对环境治理的促进作用分析[J].低碳世界,2014(11):5-6.
关键词:矿山环境;启示;矿山地质环境管理
中图分类号:F124.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7-0265-02
一、中国矿产资源开发引起的环境问题
中国矿业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给社会生态环境带来一些危害,大量的开发活动所造成的破坏与污染越来越严重,尤其是众多的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不但缺乏资源的保护意识,而且缺乏环境保护意识,加上开采、洗选的方法、技术和装备落后,特别是一些人为了片面追求利润,在开采过程中几乎不采取任何防治措施,对环境造成的破坏与污染极为严重。
矿产资源开发引起的环境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对资源的占用、破坏(生态环境的破坏),引发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污染。其中对资源的占用、破坏包括,对土地资源的占用破坏、对自然景观和城市景观的破坏、对地下水平衡系统和地下水资源的破坏;引发地质灾害主要包括地面变形灾害(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斜坡岩土体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矿井灾害(矿井突水、塌方、冒顶、偏帮)等。矿山废渣、废水(矿业废水主要包括矿坑水、选冶废水、尾矿池水)、废气等大量排放是造成矿区环境污染的主要污染源。
二、一些发达国家对矿山环境保护的主要做法
美国、日本、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经济发达国家,也是矿业历史较为悠久的国家,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他们以大量消耗资源和破坏环境为代价,走了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导致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方面花费了巨大代价,成为一项沉重的财政包袱。经过若干年对环境保护政策的调整,由先污染,后治理转向预防为主与预防结合,总结和摸索出了一套可供我们发展中国家借鉴的,正确处理资源开发和环境协调发展的经验。
1.制定矿山环境保护法规。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菲律宾、智利等国家,针对本国矿山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先后于20世纪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出台了一系列适合本国国情的法规规定。划定矿区环境恢复的时间界限,将矿区环境治理分为法律前和法律后,使恢复治理责任明确。对法律颁布后出现的矿区生态环境破坏,一律实行“谁破坏、谁恢复”,且要求恢复率100%。许多国家都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普遍立法建立了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以确保矿业项目经营者履行预防和恢复义务。
对不履行矿山环境恢复义务的企业,除损失保证金外,还可能受到罚款和监禁等处罚,企业的负责人和高级职员还可能承担个人责任。
2.理顺矿山环境管理体制。美国从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的综合性和复杂性特点出发,为避免多部门管理和实际上无人负责的被动局面,在露天采矿控制与恢复法中,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明确交给了关系密切的矿产资源开发和保护部门进行管理。由矿业部门主管矿山环境的国家还有印度尼西亚、澳大利亚等。
3.建立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自20世纪60年代末以来,许多国家都逐渐认识到,解决矿山环境问题不能单纯依赖治理工作,而应该防治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或报告书制度作为预防和减轻环境污染的基本手段得到了广泛采用,并作为政府部门批准项目上马的基本依据。许多国家或地区的立法规定,所有可能给环境带来重要影响的项目,在获得审批前均应开展环境背景研究,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供有关政府部门审查批准。
4.实行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许多国家的管理实践表明,矿业项目都有特定的寿命期,矿业活动结束后的环境恢复是矿山环境管理中一个突出问题,仅仅规定矿业经营者的矿地恢复义务是不够的,还必须采取一定的保证措施。在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等,为了确保矿业履行其恢复义务,普遍实现了保证金制度。矿业经营者为履行矿地恢复义务,必须按政府规定的数量和时间提交保证金。如果企业按规定履行了矿地恢复义务,政府将退还保证金;否则,政府可以动用这笔资金进行矿地恢复工作。
5.实施矿山环境许可证制度。环境许可证是矿山开采前必经的法律程序,未取得环境许可证的矿山不得进行开发活动。环境许可证明确矿业主在矿山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面的主要责任和特殊的要求,如对建筑物的布局,废物排放,堆放地,矿山环境整治,土地复垦等。申请环境许可证,要具备资源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计划、开采方式和复垦计划登记等资料,并交环境许可证费。
6.执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计划。目前,许多国家都将矿地恢复纳入了有关法规和计划,要求各种新老矿业项目采取矿地恢复措施,矿业项目申请者提交矿地恢复计划,报有关政府部门审批后执行,恢复计划中通常包含恢复的内容、目标、措施、时间表和详细的成本估计。恢复计划或者包含恢复计划的其他计划,已成为政府监督管理矿地恢复工作的基础工作。
7.实行矿山环境监督检查与强制执行制度。监督检查是政府加强矿山环境管理的重要环节,其目的在于查明矿山企业遵守各项环境保护规定的情况,并在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检查的办法是:按月进行定期检查,每隔4个月对矿业遵守许可证的所有方面进行一次综合检查。这些检查是在预先不作通知和不定期进行的,可以在夜间、周末和假日突击检查。检查完毕后,将检查报告复印件迅速交给被检查者。对违反的矿业企业实行强制执行措施。主要包括违法通知书、停止全部或部分经营工作、民事处罚、刑事处罚等。
关键词:环境治理机制;环境污染;农村
中图分类号:X32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7)8011402
1引言
近年来,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有了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质量得到明显的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也有了明显提高。但是,虽然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措施,加强了对环境污染的治理,但治理效果仍不十分理想。我国农村环境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尤其突出,农村环境保护若不做好,就会阻碍我国广大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1]。为了保证农民的健康,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构建一个合理、科学、系统化的环境治理机制很有必要。我国现阶段的环境治理机制还不完善,对农村环境进行综合治理是一项长期且艰巨的任务,如何优化我国农村环境治理机制,扭转农村环境污染的颓势,是我国环保工作者仍要探讨的课题之一。
2我国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所存在的问题
2.1环境资源配置不合理,治理模式有局限性
现阶段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环境治理现状很不理想。政府在对农村环境进行治理的时候,没有发挥好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没有调节好环境资源的供给和需求,没有一个高效率的资源配置机制。我国的环境治理模式也存在着局限性,政府作为环境治理的主体,同时承担着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保护当地环境的责任。但是,作为环境污染制造者的农村居民,大部分没有参与环境保护的行动,除了政府宣传力度不够,还和部分农村居民的素质不高有关,农村居民也需要和政府联合起来,承担保护环境的责任与义务。
2.2环境保护资金投入不足,缺乏经济保障
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不容忽视,但环境治理的效果并不理想,这与政府对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不足有关。农村环境治理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部门,但随着新农村的建设越来越快,政府把大部分资金用于大力发展经济,而减少了对环境保护的投入,很多农村缺乏科学的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建成后没有足够的资金来运行和维护,导致大部分治理设施成为没用的摆设,发挥不出效果。另外,环境保护人员的工作经费并没有得到切实的保证,这就导致了整个环境治理的运作无法继续,环境污染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2.3环境保护机构建设不完善,保护机制不健全
农村环境污染的特点,是污染源小且多,并广泛分布在农村的各个地方,如果没有环境治理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治理进行科学的规划和执行,就不能得到有效的改善。我国政府早就开始注意要在农村建设环境保护机构,但真正愿意在农村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人并不多,虽然政府采取了很多优待政策鼓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工作,但专业人员仍然处于严重缺乏的状态,环境治理机制的优化缺乏人才资源,且保护机制不健全。
3优化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机制的重要性
3.1化解我国农村资源开发与环境污染的矛盾
随着我国国力的不断增强,政府对农村资源的开发越来越重视,新农村的建设也随之得到快速发展。但是,农村经济的发展却往往伴随着环境的急剧恶化,大部分农村地区的整体环境不容乐观。造成农村环境污染的原因有很多,除了农村本身的农业生产及生活污染外,还有来源于城市所转移的废水、农村工业工厂排放的废水等,城乡二元环境治理机制不完善,是造成农村资源与环境问题愈加严重的主要原因[3]。因此,构建一个更加科学合理的农村环境保护机制,是缓解我国农村资源利用和环境污染矛盾的需要。
3.2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农村环境污染状况的不断加剧,不仅会危害农村居民及牲畜的生命安全,还会制约农村经济的发展,进而影响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事业的进程。目前所谓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就是要以科学的发展观统领全局,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及经济社会的发展,建设资源节约的环境友好型社会[2]。农村的环境污染问题持续加重,致使当地经济得不到发展,城乡的经济及各方面差距不断扩大,已不能满足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因此,优化我国的环境保护机制,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极大的促进作用,也有利于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和谐相处,促使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任务能够如期完成。
4如何优化我国的农村环境治理机制
4.1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对农村环境的监管
政府是目前现有治理模式的主体,必须在致力于发展农村经济的同时,承担治理环境污染的责任。目前,我国的城市环境管理体制,主要是建立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没有一个针对农村现状建立的农村环境管理体制,没有一个健全的农村环境管理机构,政府部门也没有对农村环境现状进行及时有效地监管。因此,要优化我国的农村环境治理机制,首先要根据农村环境和治理工作的特征,组建环境保护部门,建立符合农村环境现状的日常工作机制,发挥政府在环境治理的主导作用,履行环境公共管理职能,加强对环境污染情况的监管。
4.2加大对农村环境治理的投入,优化资源配置
要ε寤肪澄侍飧予高度重视,下一步就要加大对农村环境治理的投入。随着农村城镇化的进程不断加快,政府把大部分资金用于扶持当地工厂及企业而减少了对环境保护的投入,导致治理设备不完善或得不到有效利用。要优化我国农村环境治理机制,就需要政府投入足够的资金并进行合理分配。政府可以投入一部分资金用于购买治理设备、建设重点防污染工程以及它们的运行与维护,例如建立引进新型污水处理设施、构建垃圾处理站、维护排污设备等。
政府还可以投入一部分资金用于对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以及对农村居民的宣传。例如出台一些有效政策吸引环境治理方面的专业人员到基层工作,或者为农村居民配备一些能够自行处理污水废物的简单设施,让专业技术人员为农户讲解使用方法,并强调环境治理的重要性。除此之外,对农村的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也相当重要。例如,政府部门可以利用市场的融资机制推广生态旅游、绿色生态农业等一些衍生产业等,增加农村收入,填补政府对环境治理的资金投入缺口,建设生态产业和生态保护相互促进的循环机制[4]。
4.3提高农村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建立农民自主治理的新模式
政府在环境治理中处于主导地位,当然也要调动农村居民参与环境治理工作。农村居民是农村生活的主体,是环境污染的制造者和受害者,当然也是环境治理的受益者。政府在对环境进行了有效治理后,还需要农村居民来维护,因此,加强对环境治理宣传,增强农村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也是优化我国农村环境治理机制的途径之一。
政府部门可以采取发放宣传单、组织知识讲座等方式对农村居民进行环境保护方面的宣传,让农村居民了解治理环境污染的重要性,引导农户在进行农事的时候注意环境卫生,养成正确的环境保护习惯。除此之外,政府还可以采取一系列政策来构建一个农民自主环境治理的新模式,例如推广门前三包、农户责任地三包,签订相应的环保责任书或有计划地安排农户学习一些科学的农事技术,引导农民环境自治,甚至可以采取一些奖惩手段来鼓励农户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活动。政府要为维护农民自主治理的模式提供资金、技术以及管理方面的保障,切实落实农村环境保护的措施。
5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在提高生活质量的同时,也要加强对环境的保护。现阶段农村的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而农村的环境综合治理又是一个长期且艰巨的任务,为了保证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加大对环境治理的投入,加强对农村环境的监管,提高农村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从而优化我国农村环境治理机制,促进新兴环保型农村的建设与发展。
参考文献:
[1]
彭小霞. 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社区参与机制探析[J]. 理论月刊,2016(11):170~176.
[2]赵蓉,梁菁华,周林. 关于农村环境整治长效机制化的问题和对策[J].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5(1):44~46.
[关键词]环境治理 路径突破 观念 制度实践
[中国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以1973年8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为标志,中国现代环境保护事业从此开始,时至今日,已发展到生态文明建设阶段。但长期以来,人们受制于“环境”与“治理”的习惯性思维,受制于认识模式和意识形态,习惯沿用既定方针、政策、机制与经验,致使环境治理的“路径依赖”问题日益凸显,进而治理效果并不明显。反思的结果就是要从文化思想、规章制度与实践经验三个层面改变造就和维系那种路径的各种机制,寻求中国环境治理的新进路。
文化思想路径的依赖与突破:对环境治理观念的反思
观念一旦形成,在表现形式上,就会以一种先验性的“框架”或“模式”呈现出来,即一种“自明性”。这种“自明性”往往以“不言自明”、“不假思索”、“毫不犹豫”等情形表现出来,并作为行为主体认知与实践活动的立足点和出发点。例如关于“环境治理”的观念,人们往往想到的都是物理层面的自然环境治理(大气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等等),孰不知它还包括社会环境治理、文化环境治理;往往想到的是“用发展遮蔽污染”的治理。这种关于“环境治理”的观念,正是在过去生态文明建设历史过程中逐渐“凝结”的结果,当这种“不假思索”的情形在社会生活中继续发挥作用时,也就自然而然地表现为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的先验“框架”或“模式”,成为主体认知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的直接前提。正是恼庵窒妊樾缘摹翱蚣堋被颉澳J健背龇,环境治理的非良性的思想观念依赖路径得以应运而生。
长期以来,人们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与把握,固执于人类中心主义与自然中心主义的对应而走向形而上学的两端。人类中心主义根据自然的“科学”和科学的属人性,在价值论上鼓吹“人类至上”,在方法论上号召人类以科学为铲具刨掘自然,以此“建立人对万物统治的帝国”;而自然中心主义根据自然的先在性、系统性和自组织性,在价值论上强调入与自然的价值平等性以及自然的“内在价值论”,在方法论上强调“敬畏生命”,以此建立起受人类干扰最小的自然系统。当人们受制于人类中心主义或是自然中心主义认知模式与意识形态时,就会产生相应的文化思想路径依赖。文化思想往往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一旦路径依赖形成,比制度路径与实践路径更难突破,需要借助更大、更强的外力来改变造就和维系这种非良性文化思想路径的各种机制。
作为一种观念的反思,环境治理的文化思想路径的突破点就在于确立“无中心的人类中心主义”――“以人的非中心化为外在手段来实现人的中心化的内在目的,即非中心化的工具价值作了目的化处理”――以自然中心主义来确证并实践人类中心主义。“无中心的人类中心主义”超拔于“中心”主义,理应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新理念与新方式。“人类中心主义”也只有实现“自然中心主义”的转向,才能成为“活”的“主义”。当然,走向无中心的人类中心,并不是要消解人的主体性。即便如此,执行的主体仍然是人自己。这样,不但没有消解人的主体性,反而更加体现了人的主体性。因此,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必须按照“无中心的人类中心主义”的理念去践行,并把这种理念拓展到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密切相关的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和社会文明建设当中去,使社会按照“好的生存状态”的要求运行发展。
德法治理路径的依赖与突破:对环境治理制度的反思
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法律与道德的支持。法律制度的变迁总是受历史所决定,每一个判决都按既定程序做出,每一个判决都可能影响下一个判决采取同一种形式。这样,我们就会发现法律陷入这样一种非良性“锁定”状态:法律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产生道德风险,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产生不同程度的偏离。而作为一种制度的反思,环境治理的一个重要突破点就在于法治与德治相互动,既把环境伦理中相应的道德规范法律化,又对环境政策、法规作道德评估。
对于道德规范法律化,大体可以从四个方面人手:第一,将“不能随地吐痰”等义务性规范通过立法程序直接转化为法律规范;第二,将“节约能源”、“爱护环境”、“植树造林”、“主动减少垃圾”等口号式的道德规范,落实到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自然资源用途管制制度、资源税收制度、节能制度、碳排放管理制度、排污管理制度、水权交易制度中;第三,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等已经入法的口号式条款、宣示性条款所对应的政策进行具体的落实,使执法者有据可循,使空口号成为能够落到实处的具有指导性的操作措施;第四,制定相应法律规范支持德性伦理。
对环境保护政策、法规作道德评估,主要是需要审视这些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在何种意义是善的,在何种意义是恶的,在多大程度上体现为善,又在多大程度上体现为恶。反观我国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历史实践,我们既不能否定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的历史作用,也不能忽视在制定和实施重大环境保护政策、法规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偏重政策本身的实用性、技术,而忽视政策的所包含的价值导向以及制定实施中的道德影响从个体角度来看,忽视了使每一个人“喝上洁净的水,呼吸新鲜的空气,免受环境污染侵害”;从社会角度来看,忽视了优化经济发展;从生态建设角度来看,忽视了增强全社会的生态文明意识。换言之,要注重经济行为和价值导向有机统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防止出现环境治理政策、措施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背离的现象。
实践经验路径的依赖与突破:对环境治理经验的反思
经验制约着人对对象物的理解程度,人有时也依靠经验来指导行动。但是,如果不能合理地定位经验的地位、作用,特别是夸大经验的地位、作用,就会陷入经验主义的泥潭。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中,我国对环境保护与治理积累了不少宝贵经验。其中有部分原则性经验具有普适性,而有相当一部分经验只能适用于特定区域的特定历史时期。这种“适用于特定区域的特定历史时期的治理经验”既包括“局部性治理经验”,又包括“阶段性治理经验”。这种“局部性治理经验”与“阶段性治理经验”由于僵化、“茧化”而质变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阻碍性因素,一旦具有路径依赖性,将对当下以及今后的环境保护与治理产生不良影响,这是我们应当于以高度重视与警惕的。按照建设生态文明的总体目标与要求,任何“局部性治理经验”与“阶段性治理经验”都丧失其存在和应用的条件;建设美丽中国,必须突破对“局部性治理经验”与“阶段性治理经验”的路径依赖。因此,作为一种做法的反思,环境治理的实践经验路径的突破点就在于“本土化践行”。
所谓“本土化践行”,是指环境治理主体以现时性条件为依据,立足于本土历史传统、风俗习惯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而采取的具有本土特色的环境治理机制。具体说来,一是环境治理要具有本土特色的实践机制,二是环境治理要与本土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接,三是环境治理要以现时的历史条件为转移,四是环境治理要以本土群众为主体。这四点分别从实践支撑、场域规范、历史定位和主体要求作出了相应规定,但场域规范、历史定位与主体要求统一于实践支撑中。
(作者单位:吉首大学师范学院)
[注: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优化与退化――土家族伦理文化现代变迁研究”(项目编号:14CZX047)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英]培根:《新工具》,许宝筚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104页。
②周忠华:《本土化践行: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效度的根本路径》,《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
【关键词】北欧国家 环境政策 绿色增长
【中图分类号】X506 【文献标识码】A
挪威、瑞典、芬兰、丹麦以及冰岛等北欧五国,由于地理位置相近、气候环境相似、民族文化类同、历史上存在长期的交往、且在近现代于多个领域广泛开展合作及共同行动,这五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上往往被作为一个紧密的“共同体”来看待。北欧国家自然禀赋丰富,但自然环境也相对敏感,在现当代曾爆发过水体、土壤酸化、海洋、湖泊富营养化、地下水污染等环境问题①。随着当代环境意识的发展,北欧国家积极开发并执行有关环境政策,在环境治理方面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果。
北欧国家对环境问题开展系统性治理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70年代,其时,北欧国家针对日益严重的水体、空气、土壤乃至噪声等方面的污染问题,制定政策、开展行动。而随后,以市场型措施的广泛采用、气候变化问题的产生、新型市场型措施的兴起等为标志,北欧国家环境政策措施的发展可以被分为四个阶段。②
针对大型工业排放源进行规制。相较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而言,在该时期,源自大型工业排放源的地方性环境问题系统性爆发,给当地环境要素造成严重的污染,形成了许多“污染重镇”。为此,大多数北欧国家成立本国的环境保护部,将环保工作的关注重点放在了大型工业排放源治理方面。③各国当局在对当地环境承载力加以评估的基础上,以排污许可的方式赋予各个污染排放源排污权;根据环境评估的结果,考虑采用的清洁技术种类、排污设施技术参数等情况,对各工厂排放削减目标进行了计算及规定。各个规制对象被给予了充足的时间改良自身投资经营方式、执行前述要求。该类措施也被提升到更高的产业层面。
当时挪威的造纸业改革就是其中的例子。在挪威,为达到控制污染的目的,小型、低效、污染严重的造纸工厂被关闭,代之以数量更少、规模更大并装备最新减排设备及技术的大型企业。整个产业被赋予了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的充足时间。再者,为保证公众参与而被广泛采用的听证对于许可制度具有重要意义,该程序允许当地居民代表自身利益,对拟议减排项目表达己方观点。
在政策推行之初,由于监管具有较大难度,许可仅针对为数不多的排放类型,且要求相对简单,往往只在年排放量或周排放量层面做出规定。其后随着监管水平的提高,许可制度对规制对象的要求变得更为复杂且严格。④同时,许可程度的确定标准,也从污染源的排放规模更多地转变为地方环境的承载能力。此外,为了满足相应欧盟指令的要求,在北欧国家中,国家级环境标准渐渐取代了地方环境标准,对工业排放源做出指导与限制。
必须指出的是,具体排污许可程序花费不菲、耗时颇巨,而且仅能针对小部分工厂或设施,控制范围有限。因此,在许多国家,该做法逐渐被一般性行业规范及标准、排污限值、生产过程规制等措施所替代。如今,北欧国家仅在针对大型、重点企业地区性排放等少数情况下,施用具体排放许可。⑤
少数市场型政策措施在实践中被采用。在本时期,大多数北欧国家采用了数量有限的市场型政策措施,比如消费税。消费税最初目的在于增加财政收入,然而,针对汽油、矿物油、电等消费的税目也能对环境产生积极的影响⑥;针对玻璃制饮料瓶、报废车辆等方面,采取“押金―返还”机制(deposit refund systems);公共服务收费,收费针对自来水使用、污水处理,收取的资金被用于提供该方面公共服务、以及资助有关污染治理行动。⑦
挪威在1970年开始对燃油中的硫含量征税,开征该税主要基于环境目的,为北欧国家中之首例。该税目与针对含硫燃油的使用规范、燃油硫含量质量标准、大型企业的硫排放许可等措施共同作用。该做法首开多种措施针对同一环境问题之先河。瑞典在20世纪80年代开征了一些行政管理税(administrative tax)及产品费(product charge)。但是,由于其征收比率较低、设计方式较为原始,对环境治理的积极影响较为有限。
渔业在北欧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为了保证捕捞渔业资源的可持续,所有北欧国家对渔业捕捞量的管理控制有着很长的历史,传统的作法是根据捕鱼业者的历史捕捞量来确定配给其一定量的不可交易的年度捕捞配额,从而对总捕捞量进行分配。
冰岛的渔业资源管理政策。冰岛是最早在世界上推行渔业可交易捕捞配额(individual transferable quotas, ITQs)的国家之一。1979年,该措施针对青鱼捕捞实施并获得了捕鱼业者的支持,从而在1984年得以推广到针对其他鱼种的捕捞中。冰岛渔业由此获得大量效益。
根据北欧部长理事会有关报告的描述:有关机关根据基于第三方研究机构“海洋研究中心”(Marine Research Institute)的科学建议确定年度总捕捞量,并根据各条渔船特定三年内的平均捕鱼量确定各自的捕捞配额,从而将捕捞总量分解落实到各个业者;在特定条件下,捕捞配额可以在配额所有人之间交易如有业者用尽其配额希望继续进行捕捞,那么他必须向其他渔船购买相应的配额。另外,如当年配额并未用尽,不超过总配额20%的配额可以结转保留到下一年度,而下一年度配额的5%可以提前预支;在监管方面,在船只上装备有特定仪器设备,向卫星发送电信号、以确保对其相应情况的实时监控。同时,一年中有两次登船检查,由特派的监督人员跟船出海对配额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所有捕捞情况必须在船只上岸后即时上报登记。据此,海洋研究中心对每艘船只的位置及其捕捞情况,有较好的掌握;通过渔业理事会(Directorate of Fisheries)的网站,捕鱼业者能够对具体到日期、鱼种的渔获上市信息有详细的了解,从而决定出海或休息、以及是否购买、出售或结转配额。有关配额变化、渔获捕获、上市等信息都会在网络上显示以便查阅。其核心理念在于让市场引导业者作出决策;业者需要就自身捕获的每吨渔获缴纳一定费用,这些资金被纳入旨在推动渔业部门合理化发展的基金中。⑧
长期以来,北欧国家签订了许多环境保护国际条约,这些国际条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本国环境政策的发展。?
废弃物处理措施的开展。“押金―返还”制度。大多数北欧国家早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即开展了针对玻璃制饮料瓶等的“押金―返还”制度。到80年代,塑料瓶被纳入该措施的适用范围内,个别国家还对铝制容器采取该措施。其后,“押金―返还”措施进一步发展,被广泛用于废油、报废车辆回收处理领域。
使用费制度。收取相应使用费也被北欧国家广泛用于城市垃圾回收处理,以作为开展此类公共服务的经费来源。使用费一般采用统一费率,但也有个别产品按照规格或质量收取不同的使用费。?
行为许可制度。上个世纪80年代,诸如垃圾焚烧引起大气污染、垃圾填埋引起土地、水体污染等源自都市、工业废弃物的环境问题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就此,各国参照大型工业排放源直接规制的经验,针对垃圾焚烧及垃圾填埋设定相应的行为许可。具体而言,该类措施的表现形式主要有,针对垃圾焚烧设施产生的一些危险物质设定排放限值、针对垃圾填埋设定污水收集及甲烷排放的技术要求等。
“源头削减”措施。关于“从源头削减废弃物”的观点引起了普遍重视。各国发展出了一些鼓励物质回收利用、节能利用的基础措施。据此,为减少产品包装的使用,丹麦和瑞典先后对其征税。
物质能量循环利用。一些欧盟指令成为制定垃圾处理政策的重要依据。这些欧盟指令设定了相应的物质、能量循环利用目标,并禁止以填埋方式处理可降解垃圾。近些年来,温室气体减排代替地方环境问题治理,成为了垃圾处理措施的主要关注点。
生产者责任制度。80年代间,北欧国家政府与其国内的生产者、进口商就生产者责任问题进行了多次谈判,并形成一系列协议。这些协议要求报废车辆、轮胎、电池、包装、报纸、电子电器产品等领域的生产商,在其生产的产品被弃置后,对之进行回收处理。这些措施旨在减少垃圾体量,促进物质回收利用以及鼓励产品可持续化。生产商或进口商一般会在销售产品时,向购买者收取一定的收集处理费用。
垃圾处理税。北欧国家普遍对垃圾焚烧及填埋征收垃圾处理税。丹麦在1990年开征此类税费,是采取行动的第一个国家。芬兰紧随其后,于1996年启动相应措施。挪威和瑞典则在1999年完成该方面工作。在丹麦、挪威与瑞典,该税目既针对传统垃圾,也针对工业垃圾。个别国家基于填埋地点环境质量、废弃物碳含量或焚烧设备的实际排放等方面的区别进行分型化征税。
治理危险化学物质污染。北欧国家具有领先世界的化学品管理水平。在上世纪80年代,针对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对诸如重金属或其他有毒物质的危险固废进行管理控制是前述北欧大型工业排放源排污许可制度的重要内容。尽管该举措曾产生较大的积极效果,然而,也存在着管理盲区,源自消费者使用行为的危险物质无法通过对生产设施的规制加以有效控制。举例而言,生活中,对含铅电池、含铅汽油、猎枪铅弹以及含汞温度计等的使用或弃置,均可能导致释放内含的有毒有害物质,极易造成地方性、区域性乃至全球性环境污染,危害不容忽视。
为治理危险化学品,北欧国家提出了两项基本原则:
其一,积极开发环境友好型产品替代具有潜在危害的产品。
其二,即使在风险性质、危害程度尚未确定的情况下,也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基于此发展出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命令性、志愿性的规制措施,内容涉及教育、技术指导、税费、禁令、淘汰等多个方面。这些措施的实施有助于从长远角度削减由危险化学物质造成的环境危害,并加速确定危险化学品削减的优先顺序。除此以外,在该领域也采取了一些诸如含铅电池的强制回收、牙医诊所汞化物收集事务强制托管等特殊举措。
另外,通过编制化学品清单帮助政府或商业主体进行有关决策,也是北欧环境政策的一个特色。政府与商业主体、收购机构合作,帮助后者在工作过程中避免接触、使用列载于清单上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同时,部分国家通过提供技术支持或启动示范项目的方式,帮助企业开发环境友好型替代产品。这类制度也对禁令及淘汰措施的实施有很大帮助。再者,为保护本国环境、并与国际标准相协调,北欧国家积极参与诸如“欧盟化学品管理框架”(EU chemicals management scheme, REACH)下开展的国际合作。
治理交通、农业污染。多数国家在很早之前便对机动车购买、保有及燃料使用征税,可见,交通是消费税的早期目标之一。20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增多,采取措施控制此类排放变得十分必要。虽然,由于北欧国家在国际汽车市场上仅占较小的份额,该地区对全球新增机动车排放的影响有限,但是,控制燃油中的有害物质、限制机动车使用仍是北欧环境政策的关注重点。瑞典对生物燃料的开发、混合动力汽车生产销售进行了大力投资。而多数国家对含铅汽油征税,对含硫柴油、汽油设定税目并规定规范,对私家车的氮氧化物排放设定排放标准、并要求安装符合环保标准的尾气处理装置。
农业活动、家庭生活及个别工业活动容易产生诸如含氮化合物、含磷化合物等营养物质,这些物质被排放入淡水或海洋将对当地乃至区域环境造成严重损害。调查显示,如今波罗的海缺氧区域的面积是上世纪60年代的4倍,海水富营养化的形势表现出前所未有的严峻。为了改善这一情况,各国通过立法对农业活动进行了相应调整,并通过直接限制及税收的形式控制杀虫剂及化肥的使用。
环境标记(Environmental labelling)机制。1989年,北欧理事会启动了北欧生态标记计划(Nordic Ecolabelling Scheme),即天鹅标记(Swan label)计划。该计划由挪威与瑞典首倡,芬兰、冰岛及丹麦分别于1990年、1991年、1998年加入。相对的,欧盟生态标记计划则在1992年开展,其目的之一在于取代既存的国家或区域生态标记,成为欧盟地区统一且唯一的生态认证。但这一目标并未实现。
至2008年,在欧盟领域内,共存在包括欧盟生态标记、天鹅生态标记在内的15个国家生态标记体系。这些生态标记体系旨在对一些相对于普通产品而言产生环境不良影响较少的商品或服务颁发生态标志。所有的生态标记计划都是自愿性的,其向消费者传达的信息是,通过本措施科学、严格程序认证的产品或服务相对于同类而言更为环保。该措施有助于推动产品、产业的环境友好化转型,减轻环境压力。
发展至今,北欧天鹅生态标记体系与欧盟生态标记体系非常相近。二者由同一秘书处操作运行,且认证对象中包括了18种重叠的产品类型,此外,二种体系对同一产品类型的认证标准非常接近。必须指出的是,北欧天鹅生态标记体系中包括的产品类型较欧盟生态标记体系的两倍为多。
北欧多次对其生态标记体系进行评估,最近一次评估发生在2008年。评估结果表明,总体而言,该体系运行良好,采纳生态标志的产品及其业者从中获得较大收益。北欧天鹅生态标记包含了健康、质量、环保等要素,在引领北欧地区实现可持续消费的过程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产生了实际效果。
2001年,“共同生态管理与审计计划”(Community eco-management and audit scheme, EMAS)启动。该计划同样也是自愿性的,旨在帮助企业优化生产流程,减轻环境不利影响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气候治理的兴起(20世纪90年代)
碳税制度的实施。20世纪80到90年代期间,许多国家开始关注人为温室气体排放所导致的全球变暖问题。北欧国家较早启动温室气体减排工作。在90年代初期,除冰岛以外的所有北欧国家都开始对化石燃料征收碳税,其中,芬兰于1990年征税,是第一个落实该行动的欧洲国家。其后,在经欧盟批准后,瑞典与丹麦分别于1991年、1993年及时跟进。在冰岛,水力及地热是能源利用的主要形式,但如今,该国也在交通等有关领域对化石燃料征收碳税。
碳税一般以家庭或通行活动中使用的油类产品为征收对象,在此情况下,为避免税负过重,既存的相应消费税往往被下调。另外,由于北欧之外的国家并不欢迎此类做法,为避免对国际竞争造成不良影响,在开征之初,碳税税率一般较低且存在多种税收免除情形。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后,瑞典下调了税率较高的针对工业的“碳―能源结合”税(combined carbon-energy taxation);自1993年开始,丹麦对工业二氧化碳排放的征税十分慎重,直到2000年才渐渐提高税率;至于挪威,其自始未对源自工业的二氧化碳排放征税。但由于应对全球变暖的紧迫性日益凸显、且碳税制度在北欧以外的其他国家表现出一定成功经验,从总体上来说,自90年代以来,北欧四个实施碳税的国家的碳税税率呈现逐步上升的趋势。必须指出的是,碳税的征税对象并不总是燃料中的碳含量,而且某些燃料及排放源仍是该税目的豁免对象。
北欧国家:共同行动的倡导者。北欧国家推动温室气体减排全球合作的意愿十分强烈。由于在本区域内部进行减排效率低下,北欧国家很早就开始资助发展中国家的减排行动,并研究以北欧部长理事会或其他平台为媒介推动共同减排行动的方法。
1992年签署、1994年生效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为减缓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奠定了重要基础。其框架下的《京都议定书》对工业化国家设定了各自的阶段性减排目标。对于丹麦、芬兰、瑞典这三个北欧的欧盟成员国而言,其减排目标通过欧盟内部谈判被进一步分化。而冰岛和挪威尚不必承担强制减排义务,两国被允许在2008年至2012年期间,温室气体排放量相对1990年水平分别增加11%与1%。
为执行减排目标,议定书允许各国通过联合履约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 Mechanism)或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赞助、协助他国的减排行动。这对履行条约义务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北欧国家正是这些机制幕后的缔造者、支持者。
此外,京都议定书允许附件一国家间进行排污权交易,该机制也为北欧国家所提倡。作为世界上最早建立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国家之一,2000年到2003年间,丹麦在发电业实施碳排放交易系统,并逐年削减许可制度设定的行业排放总量。
欧盟在2005年到2007年间规定了一项优先于京都议定书承诺期的排放交易期间。该体系隶属于欧盟排放权交易系统(European Emission Trading System, EU ETS),对象包括电力行业等能源密集型产业,其目标是使这些产业相对“正常运营”的情况降低排放量的15%。另外,欧盟的“三个20%”的目标,要求欧盟截至2020年减少20%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占20%、能源效率增加20%。前述政策对未来北欧国家国内有关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此外,欧盟可再生能源指令对各成员国、甚至挪威与冰岛设定了可再生能源在本国能源供应结构中所占比例所应达到的目标。
市场型政策措施是最主要的温室气体减排手段。北欧国家主要采用市场型措施进行本国温室气体减排。排放权交易机制是欧盟排放权交易系统提供的主要政策工具。而对于燃油或其他能源的固定设施使用、交通等不适用排放权交易的领域,则主要依靠碳税进行相应规制。
税收调整的领域也包括了二氧化碳以外其他温室气体排放。2001年,丹麦对全氟化碳、六氯化硫、氢氟碳化物等温室气体征税,以减少其排放。而早在1989年,该国就对氯氟烃征税。挪威自2003年起对氢氟碳化物及全氟化碳征税,征税对象是包含这些成分的物质及产品。而再利用的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是税收豁免的对象。
此外,挪威对特定工业部门的全氟化碳、六氯化硫排放实施谈判议定(negotiated agreement)机制。这部分温室气体排放并未被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所涵盖,而且为确保竞争力、当局也不愿对此设定税收。谈判议定机制是对该类物质排放许可及税费空白的补充。由于同样的原因,源自诸如铝制品生产等能源密集型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也既未被施以税负,也不在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的适用范围之内。这样的情况直到2013年这些排放类型中的多数被纳入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之中才有所变化。而针对可再生能源产品及高能效利用方式的各种补贴对于碳减排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被广泛采取。
新市场型政策措施时期(21世纪至今)
在运行之初,市场型措施更多的是命令控制型措施的补充或附庸。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市场型措施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并在温室气体减排等领域进行了越来越多的实践,发挥着愈渐重要的作用。然而,通过开发新措施、改良既有措施的方式,市场经济性措施仍有发展的空间。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在21世纪开始运行,这对包括北欧国家在内的参加国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瑞典、挪威的氮氧化物税费。1992年,为治理酸化及超限排放问题,瑞典对大型固定火力发电设施的氮氧化物排放收取费用。该氮氧化物费对设备运营排放限值制度具有补充作用。1997年起,该项费用的收费对象扩大到了所有年产能超过25千兆瓦时的火力发电设施。制度实施之初,其收费标准是每公斤氮氧化物排放收取40瑞典克朗,2009年该项费率上调至50瑞典克朗每公斤。收取的资金将以基金形式,以各设施产能在总产能中所占比例为依据返还给缴费设施,也就是说,产能效率高的设备运营者将会从此“收费―返还”机制中受益,而产能效率低的设备运营者是净支付方。该基金的设立有助于缓解可能对市场竞争造成的扭曲。由于其具备良好的、创新性的鼓励减排及技术研发效果,瑞典氮氧化物排放费在国际社会中广受好评。
为了在既存政策措施的基础上,通过新设经济高效的制度履行哥德堡议定书所载本国义务,挪威于2007年对氮氧化物排放征税。其征税对象主要包括:装备功率在750千瓦以上发动机的工程机械、产热10兆瓦以上的引擎、锅炉或涡轮、海岸或海上油气开采燃烧装置;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在氮氧化物排放时产生。但是,对挪威与外国海港、空港间直航的船舶或飞行器、在国外海域进行捕捞作业的船只、与政府就氮氧化物减排达成环境协议的排放源等,免纳氮氧化物排放税;2008年,挪威环保部与14个同业公会共同签订环境协议,设立专项基金支持经济高效型减排措施,据此,那些投资开发执行减排措施的设备及其运营者可以免缴氮氧化物排放税;现在,该项税收的税率水平为每千克氮氧化物收取16挪威克朗,远低于前述瑞典氮氧化物排放费的收费水平。为了使税收不对行业发展造成太大冲击,曾有大约4亿挪威克朗被用于补偿受征税影响的企业。而随着前述环境协议的签署,此类补偿费的额度相对以往有所下降。
无论是挪威或者瑞典,其做法都在努力避免传统税收可能损害经济效益的缺点。通过一定方式,在不过度损害减排意愿的前提下将费用以特定形式返还给缴纳者,有助于使这类税费获得全体利害关系人的支持。但必须指出,二者的做法还存在一定区别:对瑞典而言,排放费与直接规制规范对氮氧化物减排共同发挥作用;而挪威仅通过此类税收对氮氧化物排放进行规制。2010年,丹麦也引入了氮氧化物排放税。
瑞典的交通拥堵税。斯德哥尔摩实施交通拥堵税以缓解斯德哥尔摩市中心附近周边公路、街道的交通拥堵状况,并减轻由于拥堵造成污染物排放可能对健康、环境造成的损害。这方面财政收入主要被用于补贴公共交通。该机制于2005年8月试运行,并在经2006年进行的城市居民表决后、于2007年春正式运行。政府就一天中的不同时段规定了不同的税率。2009年以前已完成注册的环境友好型汽车直到2012年8月1日前能享受税收豁免;而从2009年起新注册的环境友好型汽车不再成为免税对象。交通拥堵税在纳税人申报个人所得税时一并扣除,这样的做法减轻了税收可能对驾驶行为产生的影响。
分型化汽车税。多年来,基于财政目的,除瑞典以外的北欧国家普遍对乘用车辆的购买或登记设税。如今,该措施的目的转为引导、鼓励消费者购买能源效率、碳效率高的车辆。挪威在这一变革中处于领先位置,其经历为“如何通过调整财政税收的设计达到环境目的”做出了良好注脚。
为减轻由汽车造成的环境不良影响,从1982年起,挪威汽车购买税的计税依据逐渐由车辆价格变为价格与车重相结合,这一转变在1991年最终完成。1996年,机动车购买税的计税依据完全变为包括车重、功率、排量在内的车辆环境特性。
在2006年,汽车登记税通过按车重、排量及引擎规格计税的方式,间接对二氧化碳排放征税。而2007年,二氧化碳排量取动机排量成为计税依据之一。自2009年起,登记税对每公里里程二氧化碳排放量低于120克的低排放车辆进行税收减免,而对每公里里程二氧化碳排放量高于250克的高排放车辆则征以重税。此外,由电池或燃料电池驱动的电动汽车、氢燃料驱动机动车、氢燃料――电力混合动力车则不需缴纳登记税。而以浓缩乙醇为燃料的机动车及将来的混合动力车可以享受一定额度的税收减免。针对摩托车、滑雪车的登记税与机动车类似,也较为先进。
机动车购买税则在2007年进一步改革,并直接导致柴油动力汽车在新增客车中所占比例增加、新增机动车单位里程排放量大量减少。有关当局指出,为了鼓励低碳汽车的购买使用、增加高碳汽车的使用成本,在未来几年将进一步推进有关税收的税率区别化发展。该变革同样为混合动力车、电动汽车等提供了良好的使用环境。在未来,像电动汽车这样的“零排量”机动车的生产使用水平将大大提高。
绿色证书。瑞典自2003年开始在本国电力行业推行绿色证书制度,要求可再生能源发电比例至少要达到一定程度。发电业者持有一定的绿色证书,其实际可再生能源发电产量、销售额占总发电量、销售额的比例,必须达到证书所载水平。为完成证书规定义务,可再生能源发电比例不足的业者可以向超额完成可再生能源发电目标的业者购买证书指标。2012年,挪威加入该体系,“瑞典―挪威”共同绿色证书体系宣告成立。
环境信息制度。环境信息有助于帮助人们在决策过程中考虑消费或生产的环境成本。在北欧,多种信息交流工具被广泛采用,其中主要包括“产品沟通”(product-related communication)、“公共信息战”(public information campaigns)以及“媒体沟通”(communication via the media)。而向生产者、消费者提供的有关如何增加能源储备、提高废弃物分类及循环利用程度等方面的信息,是沟通交流的主要对象。此外,有关新立法新规则、新“支持计划”(support schemes)的信息也十分重要。信息措施往往与诸如补贴、立法等其他政策工具共同运用。
绿色政府采购(Green Public Procurement, GPP)。各级政府是产品与服务的重要购买者。近几年,利用这种“采购权力”支持环境友好型产品与服务的做法在各国被广泛推广。北欧国家的政府采购量占到了其国民生产总值的16%。而对一些产业而言,公共主体是其最主要的买主,其中营业额巨大且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主要有建筑工程、信息技术、清洁剂制造销售、交通服务及机动车等产业。根据有关报告,所有北欧国家都已制定有关绿色政府采购或可持续政府采购的行动计划。其中一些行动被立法所固定。在北欧国家,绿色政府采购是中央政府的强制性义务。对其他公共组织,比如地方当局而言,实施绿色采购属于强烈推荐事项。在地方层面全面实施绿色采购,对各国而言都是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
北欧部长理事会组织了多项有关绿色政府采购的调查研究。这些工作的着眼点包括归纳绿色政府采购优点、为绿色政府采购提供实用的指导方针及标准、以及向欧盟及其成员国提供较为成熟的有关北欧经验。
北欧国家就绿色政府采购形成了一些“共同标准”。2009年,北欧部长理事会绿色政府采购指导小组(NCM steering group for GPP)建议欧盟委员会,在未来编制“面向更好环境的政府采购”通讯的过程中,在“共同绿色政府采购标准”章节参考北欧作出的这些标准集合。随着绿色政府采购的广泛实践,为避免统一市场及泛欧盟竞争力减弱可能带来的矛盾冲突,在未来应协调欧盟成员国与非成员国的采购标准,使二者相互兼容。对相同的产品采用相同的采购标准,有助于在很大程度上减少执行绿色政府采购的行政成本以及投标公司的负担。
生态服务付费(payment for ecosystem services, PES)。为保全并改善环境生态服务能力,有条件自愿付费机制早在20世纪90年代即被北欧国家所采用。举例而言,旨在增加生物多样性、防治营养物质渗漏的农业行动计划在北欧国家被普遍采用;生物多样性保全及地下水保护行动计划在丹麦、挪威、瑞典和芬兰普遍存在;瑞典采用创新性支付行动计划,利用紫贻贝(blue mussel)清理海岸水体中的营养物质;为缓解渔业压力,渔船买断行动计划在丹麦、挪威实施;在芬兰,还有为保护森林开展的森林采购行动,以及为治理水污染而对农用土地开展投标行动。
生态服务付费机制的实质,是一种附条件的行动承包活动。生态服务付费机制中,一个或以上的“买家”向一个或以上“卖家”支付一定费用,要求后者进行特定的环境质量保证。费用上限取决于生态系统收益者的支付意愿,而土地管理者放弃其对土地享有的合法权利的代价、土地管理者执行生态服务付费行动的成本则决定了付费的下限。具体“价格”可以由买卖双方直接协商确定,而在政府或非政府组织基于公共墓地而充当卖家时,也可以采取固定支付法。
北欧绿色增长经验的借鉴意义
命令控制型治理的注意事项。命令控制型政策代表着最为传统的环境治理方式。该类措施对管理水平的要求较低,且作用直接,见效快速,对于治理亟须改善的环境问题具有一定优势。但是,这类政策的局限性也较为明显,其行政成本较大,经济代价显著,容易对行业发展造成干扰。由于这些原因,治理环境问题不可专任命令控制型政策。在初步缓解环境问题后,应当降低对命令控制型政策的依赖程度,引入其他类型的政策措施对其进行辅助。但必须指出,命令控制型政策的特性决定了其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仍将是环境治理手段的主流。而对于一些不存在斡旋余地的“零容忍”环境违法行为,仍应以强制手段对其进行控制。
市场型政策对实现绿色增长具有重大意义。市场型政策是实现减排目标及开发环境友好型产品、技术的有效工具。该类政策一般以特定形式的经济利益为承诺,吸引市场主体自愿采取符合环保要求的市场行动,经过细心合理的设计与执行,其将以最小的经济代价,给规制对象提供有效的激励。其有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并相对命令控制型政策而言更能为经济增长提供持续性的动力。此外,市场型措施能够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开发环保技术达到减排增效的目的,为绿色技术革命奠定坚实的基础。
在被规制对象完成强制规范所载目标之余,命令控制型政策往往无法提供进一步的激励。可见,在这一方面,命令控制型政策是存在局限的,其无法“自行完善”以适应日渐严峻的环保需求。而市场型政策则不然,更高水平的环保行动意味着更大程度的经济利益,其对环保行为的鼓励不设上限。可以说,北欧国家的经济社会增长对环境改善,与各种市场型环境政策的采取有着密切的联系。
排污费与资源费是实现绿色竞争的重要手段。通过税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费、可交易许可等方式,对排污行为或资源过度开发行为收费,是实现绿色增长的重要手段。此类收费措施具有一定普适性,在抑制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还能为政府治理环境筹集必要经费,减少其财政压力。另外,通过一定的再分配机制,这部分经费还可以弥合由于税收等规制措施造成的市场扭曲。而对新兴经济体而言,这样的机制还有着特殊的意义,这些财政收入可以被投入到需求迫切的社会发展优先领域,诸如教育、健康、气候变化适应与缓解、消除贫困等。
采取行动消除公众对市场型政策的顾虑。有观点认为,交通拥堵的成因之一,是由于工作或生活的需要,在交通高峰时段人们除了驾车出行以外别无选择。拥堵税增加了人们的出行负担,但却难以减少用车数量。为消除这样的反对意见,有必要对拥堵税的设立目标以及实施效果进行说明:首先,拥堵费的实施在事实上缓解了高峰时段的拥堵状况;其次,此方面的财政收入被用于发展公共交通。如果政策推行者对政策的利弊进行全面的分析、科学比较以及客观积极的宣传,那么,其将在很大程度上消除公众对政策推行的顾虑。
积极尝试补充性政策措施。应当积极尝试能够对命令控制型政策、市场型政策起到补充作用的其他政策措施。这类措施主要适用于未采取前述政策的领域或市场型政策无法发挥应然激励作用的领域,其表现形式主要有环境信息制度、生态标记及其他认证制度等。这类措施一般与市场机制相互配合,有助于改善当事人间的信息失衡,并可以通过一定方式为自愿完成环保目标的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确立优势地位。
注释
包锡南:《北欧国家的环境问题和农业环境保护概况》,《环境科学动态》,1989年第12期。
~、~、~、Greening the economy: Nordic experiences and challenges, TemaNord 2011:532, Nordic Council of Ministers, 2011.
OECD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Reviews - DENMARK, 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Paris, France, 2007.
~Greening the economy: Nordic experiences and challenges, TemaNord 2011:532, Nordic Council of Ministers, 2011.
The Use of Economic Instruments in Nordic Environmental Policy 1999~2001, TemaNord Report 2002:581, Nordic Council of Ministers,2002.
The Use of Economic Instruments in Nordic Environmental Policy 2006~2009, TemaNord Report 2009:578, Nordic Council of Ministers, 2009.
~Greening the economy: Nordic experiences and challenges, TemaNord 2011:532, Nordic Council of Ministers, 2011.
Nordic Environment: Greening the economy-the Nordic way,http:///en/publications/publikationer/2012-1001,2014年7月30日访问。
The Nordic Swan - from past experiences to future possibilities. The third evaluation of the Nordic ecolabelling scheme, TemaNord Report 2008:529, Nordic Council of Ministers, 2008.
Decoupling of CO2 Emissions from Energy Intensive Industries, TemaNord Report 2006:528, Nordic Council of Ministers, 2006.
The Use of Economic Instruments in Environmental Policy in the Nordic and Baltic Countries 2001-2005, TemaNord Report 2006:525, Nordic Council of Ministers, 2006.
Innovation effects of the Swedish NOx charge. Joint Meetings of Tax and Environment Experts. COM/ENV/EPOC/CTPA/CFA(2009)8/FINAL. Environment Directorate, Centre for Tax Policy and Administration. 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Paris, France, 2010.
The Use of Economic Instruments in Environmental Policy in the Nordic and Baltic Countries 2001-2005, TemaNord Report 2006:525, Nordic Council of Ministers, 2006.
The Use of Economic Instruments in Nordic Environmental Policy 2006-2009, TemaNord Report 2009:578, Nordic Council of Ministers, 2009.
The Environment and Public Procurement - Common Nordic Procurement Criteria , TemaNord Report 2006:599, Nordic Council of Ministers, 2006.
Benefits of Green Public Procurement, TemaNord Report 2009:593, Nordic Council of Ministers, 2009.
Nordic Cooperation on Green Public Procurement: The First Set of Criteria Examples, TemaNord Report 2009:759, Nordic Council of Ministers, 2009.
Towards sustainable consumption and production-Nordic contribution 2006- 2009. Examples of and conclusions on project results relevant for EU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policy processes. Nordic Council of Ministers' Working Group for Sustainable Consumption and Production (NCM-SCP), 2010.
The Environment and Public Procurement - Common Nordic Procurement Criteria, TemaNord Report 2006:599, Nordic Council of Ministers, 2006.
Towards sustainable consumption and production-Nordic contribution 2006- 2009. Examples of and conclusions on project results relevant for EU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policy processes. Nordic Council of Ministers' Working Group for Sustainable Consumption and Production (NCM-SCP), 2010.
Environmental Communication to consumers - a Nordic manual, TemaNord Report 2006:750, Nordic Council of Ministers, 2006.
从前文讲述的地质灾害的种类我们可以看到大多是因为岩石层等受到破坏等一系列地质环境的改变而造成的。但是反过来讲,正因为地质灾害不断的发生,才使得地质环境不断的发生变换,所以二者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大家都知道,现在环太平洋地震带进入了活跃期,地壳活动频繁,地质环境的改变必然会连带地质灾害的频发。强降雨的不断发生会形成较强的地表径流,导致地表松散堆积,最终形成泥石流。而且随着雨水的不断下渗,岩土体的含水也会日渐饱和,随着自重的不断增加,自身的应力状态会发生很大的改变,久而久之软弱结构面将失去平衡,最终伴随的将是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当然,这些灾害都是很严重的,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不可预期其后果。当然,地质灾害的不断发生必然引发地壳活动的不断改变,长此以往也会导致地质环境的不断变化,所以我们要正确认识地质环境与地质灾害的关系。只有在保证地质环境不被破坏的情况下才有可能降低地质灾害的发生。当地质环境相对稳定的时候,地质灾害的发生次数也将降低。这也从侧面告诉我们,要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就要保证地质环境的相对稳定。目前正处于全球地质灾害频发的年代,全世界都在为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努力,都在为改善地质环境做多方探讨,其实,这是一个趋势,作为中国人,我们也应该结合自己的国情,做出相应的对策,这样才能减少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损失。
地质灾害的防治和治理措施
既然地质环境跟地质灾害两者是相互依存的关系,那么解决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也可以为地质环境的稳定做出一定的贡献。关于地质灾害的防治措施,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1.重视地质灾害的调查和规划工作。作为工作人员,我们在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时候,首先自己应该心里有数,要掌握地质灾害的分布情况,并对其发展趋势有所预测,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因地制宜,做出合理的规划,找出最好的防治方法。工作人员应准确划分地质灾害的重点防治区,对于易发区做重点安排,要准确区分出轻重缓急,做出最有效的防治方案和防治部署。
2.加大地质灾害监测力度与预报强度。由于地质环境不断变化,地质灾害的发生是无法控制的,所以我们必须加大检测力度,尽量让有情况在自己的预料之中。我们可以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手段,对于地质灾害进行实时监控。尤其是在重点防治区,更要加强预报力度,并对周围的人群做相应的工作,让他们知道地质灾害的危害性,在必要时刻保证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
3.制定有效的地质灾害治理措施。对于像滑坡这样的灾害,我们可以采用排水措施,组建比较完善的排水系统,这样可以促进岩体稳定,达到有效抑制滑坡现象的目的;总之,我们要做到的就是因地制宜,根据不同的状况灵活运用不同的方法解决不一样的问题。同时,要学会总结,没发生一次情况,就要对其原因进行分析,找出问题的根源,制定相应措施,力争同样的问题不会重复发生。
结语
关键词:环保信息化环境治理对策探讨
中图分类号:X32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自蒸汽机研发之后,人类开启了一条新的能源利用之路。特别是工业革命之后,人类的世界性联系进程逐渐加快,伴随着殖民主义者的世界略活动,“工业”“能源”等新型的发展理念开始在世界范围中普及开来。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的军事需求推动,以重工业为主、轻工业、农业生产为辅的机器生产模式渐渐在世界各国得到巩固。虽然人类社会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之内,社会经济得到了长足地发展,经济增长和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但是,伴随着能源开采、新燃料的使用、以及新型化学成分的生产和使用,一些环境问题渐渐凸现出来,不但成为了阻碍人类发展的绊脚石,甚至于威胁着人类的生存。温室效益、酸雨、水污染、噪音污染、固体废物,就犹如一个个切除不尽的毒瘤,牢牢地依附在地球的表面。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指出:要采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手段,一方面对已有的环境问题进行遏制和治理,另一方面要防患于未然,将尚在酝酿中的环境问题扼杀在摇篮中。环境问题是变化发展的,要对其做到防治结合,就必须要运用发展的眼观对其进行审视,采用动态的手段对环境进行检测和了解。
(一)加强信息化环境治理基本建设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想对环境问题进行有效治理和预防,就必须要先做好一系列的准备工作:
首先,要树立环保意识,加强先进环境问题治理理念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作为环境问题的主管部门,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和谐发展”等科学精要,让监管者认识到环境问题的重要性,积极发挥组织、部门人员的团队作用,参考社会现实和国家政策,制定出一系列的环境问题防治方针,以强制力来约束社会生产生活。企业要注重发挥其主人翁地位,将环保理念贯穿于原料采集、生产加工、产品包装、销售、售后服务等所有生产经营环节中去,并能够主动承担环境污染的责任,积极思考如何进行环境问题的预防和治理,社会各层应当普遍推广环保意识,如:绿色消费观念等,从市场需求上进行环保导向,对企业生产以及政府监督行为进行再监督。
其次,要加强环保人才培养工作。一方面,要优化专业院校的课程教学,立足于变化发展的社会现实,以及社会对人才“实用性”的需求,在不断向环境类专业学生传输环保知识,树立其环境保护意识之外,还应当注重培养学生对环境问题的治理和应对突发环境问题的能力等。另一方面,要注重对已参加工作的人员进行“再教育”,通过定期举办环保经验交流会,加强环保工作人员之间的联系,对环保工作网络进行补充;通过鼓励和组织工作人员接受专业培训,不断加强其环保素质和技能技巧。
最后,要健全环保信息化设备,以硬件设施为物质保障。比如:计算机及相关软件的删选、升级和使用,百叶箱、实验室等的建设。但在建设过程中需要注意一下几点:一是要对施工队伍进行严格把关,充分考察施工队伍的专业素质,保障建设质量;二是要保证选材的科学水平,避免设备设施建成后不能投入使用,造成资源浪费;三是要对施工过程进行严格监督,并且要
(二)实行信息化管理
监测工作在环境保护中和环境治理工作中十分重要,优质的环境监测工作是保障环境问题防治工作效果提升的关键环节。第一,要建立起信息化的网络,运用多手段、多线路连接的方式,进行环境信息的收集。同时信息化网络的建立,还能够使环境治理工作中的指令能够及时下达,并传送到目的地,而反馈信息也能够及时地被传输到治理者手中。第二,资金是一切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根本,因此,要运用信息化工具进行财务管理,并且在管理过程中要应当树立绿色管理的观念,既要保障环境治理工作的开展,又要为其他工作预留空间。
(三)环境治理信息化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环境保护信息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信息管理尚未理顺,信息管理机构建设有待加强,信息管理和技术能力相对薄弱,区域环境信息系统建设大大落后于环境管理的需要,上下级之间、管理部门和公众之间信息交互手段落后,环境数据多分散于不同的业务管理部门,形成多个“信息孤岛”。条块分割式的管理造成数出多门,无法有效整合成多个独立运行的系统,而且重复建设情况严重,造成很大的浪费。环境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共享水平低,无法充分满足环境管理与决策支持服务的需要,信息部门在全局的工作中未能发挥重要作用等等。运用信息化理念开展环境治理工作,需要各个工作部门、各个共作人员进行积极配合,在部门和人力资源的有机调和之下才能发挥出人力的最大功效,增强环境治理的效果。
(四)总结
总而言之,环境问题是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是人们生产、生活的产物,对人类健康和发展有着严重的不利影响。要对环境问题进行有效治理,就要运用适合当前社会生产技术水平的科学手段,在变化的环境中去了解环境问题的成因、发展趋势等,在高效、快速的监督和信息反馈保障之下,研究出一套切实有效的方案,还地球和人类一个和谐的环境。
参考文献:
[1] 王玉庆加快环境信息化建设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信息化建设2006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城市化比例1978年为17.92%,2011年超过50%。城市化水平的提高随之带来了城市环境问题。中国城市环境问题使城市生态负载增大,城市环境保护提上日程。随着治理理论广泛应用于城市环境领域,中国城市环境治理兴起。要有效地治理中国的城市环境,需要选择和运用适当的政策工具。或者说,政策工具的选择、应用状况是有效地治理中国城市环境的关键变量。中国城市环境治理的信息型政策工具是中国城市治理主体在环境政策的制定、执行和反馈过程中为实现政策目标而采取的具有信息属性的手段、方式或途径。其主要有环境信息公开、环境标签或标志计划(包括环境认证)、环境听证、环境、全球定位系统等类型。从政治学的角度看,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的选择有其自身的机理。提出这一问题的理由是环境问题、环境事件和环境治理与政治之间存在关联。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选择的机理体现在政治层面上即为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选择的政治逻辑。
环境污染、全球变暖是比较典型的风险问题。这些风险问题明显不同于历史上的各种外部风险,它们是人类社会发展到工业化阶段后才出现的,是人类自身活动的结果,是人类运用科学技术以及作出相关决策所造成的。[1]75“人类的工业化进程中自我孕育出来的风险有着明显的社会化特征。这种社会化特征,使得具有强大威力和潜在威胁的现代科学技术之负面影响所造成的巨大风险,已经不可避免地成为一个政治问题。”[2]65不止于此,环境政治学学者约翰•德赖泽克把环境问题看作是政治的主题。“今天,我们不但有一个关于环境的概念,而且大多数发生在环境领域的重大事件是政治的主题和公共政策的目标。”[3]6的确,环境问题与政治问题是相联的。人类的优良存在有赖于我们生活中政治的、社会的和经济的条件。[4]23相应地,为解决环境问题而进行的环境治理与政治有着密切的联系。生态现代化是一种旨在解决环境问题的话语和实践,它需要政治承诺,这种承诺指向富于远见的长期而不是心胸狭隘的短期,指向经济与环境进程的整体性分析而不是对特殊的环境滥用的零散聚焦。[3]194环境治理与政治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作为环境治理的一种手段,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的选择同样如此,它有其政治上的动因,也需要考虑政治因素。这之中所蕴涵的逻辑关系就是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选择的政治机理或政治逻辑。大致说来,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选择的政治机理或政治逻辑主要表现为中国民主政权形式影响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的选择;政治可行性影响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的选择;促进中国城市公众环保参与需要选择信息型政策工具;提升中国城市政府环境治理能力需要选择信息型政策工具。
二、中国民主政权形式影响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的选择
从政治学的角度看,政治机构会以政权形式来影响政策工具的选择。[5]300中国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民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中国民主政权形式影响选择何种政策工具来促进和保障公民权利,这适用于环境领域。为维护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中国民主政权在城市环境治理中选择或会选择环境信息公开、环境听证和环境等政策工具。在公民权利中,知情权是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广义言之,知情权是指公民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或情报的自由,是公民从官方或非官方获知有关情况的权利,又称为了解权、得知权或知悉权;就狭义而言,则仅指公民知悉官方有关情况的权利。“有知情权,就有相互提供信息的义务。”[6]208由于“几乎每一项权利都蕴含着相应的政府义务”[7]26;“公民的权利就是官员的义务”[8]351,因而公民享有的知情权,对政府课以公开信息的义务。相应地,公民享有的环境知情权,对政府课以公开环境信息的义务。中国民主政权形式的存在使公民享有环境知情权,政府由此有义务在环境治理,包括城市环境治理中公开环境信息。就此而言,在城市环境治理中,中国民主政权选择或应当选择环境信息公开以维护环境知情权。目前中国城市政府的实际做法反映了中国民主政权形式对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选择的影响。各城市政府通过多种形式环境信息,以保障公民对环境事务的知情权。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推进,公民参与权不断拓展。在城市环境治理方面,中国公民享有参与环境事务的权利,政府采取或应当采取一定的手段落实这项民利。“对民主而言,它能够做到的第一件事情应该是严肃的沟通交流。”[3]275“积极型民主的交流包括参与前期酝酿、议程设定、信息沟通,它强调倾听和表达的技巧,以及设身处地体谅他人的能力。”[9]149倾听的技巧包涵了听取公民意见的手段或方式。该手段或方式之一是进行听证。听证的本质是听取对方意见[10]135,它有利于落实公民的参与权。在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中,政府开展环境听证来落实公民的环境参与权。2004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举行听证会,听取“自然之友”、“地球纵观”、“地球村”等环保民间组织的实施圆明园防渗整改工程的建议。按照“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在《上海市绿化条例》立法过程中举行了听证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环境也是听取公民意见的一种手段。由于公民享有环境参与权,中国城市政府应当选择环境来进行环境治理。实际上,环境在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中得到了运用。如在厦门PX事件中,厦门市政府通过专线电话、电子邮件和信函等听取公民的意见,落实公民的环境参与权。简而言之,中国民主政权形式的存在使公民享有环境参与权,政府由此在城市环境治理中选择或应当选择环境听证、环境等信息型政策工具。
三、政治可行性影响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的选择
人类事业的设计和运作总是发生于法律和政治考虑的范围内。[11]51环境政策工具的选择概莫能外,因为法律可行性和政治可行性影响环境政策工具的选择。在环境政策工具的选择上,政治可行性指的是一定的工具选择是否能够维持下去。政治可行性对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的选择有着重要的影响。这里,政治可行性主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政府监督信息型政策工具运用的难易程度和政府自身运用信息型政策工具的难易程度。前者主要涉及政府判断市场主体是否遵守某一政策或比较恰当地运用某一政策工具的难易程度。对市场主体运用信息型政策工具的情况进行有效监督的必要条件是拥有足够的有关污染行为的信息。但是,一个相对合理的假设是政府不可能无成本地知晓每个市场主体在任何时候到底在干什么,换句话说,政府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督是需要成本的。在许多情况下,获得有关的精确信息几乎是不可能的或至少是成本非常高的。[12]83而且,获得有关污染的信息还存在技术上的限制。这些影响政府对信息型政策工具运用的监督。鉴于此,中国城市政府在选择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政策工具时更多地要求企业主动披露环境信息。从中国城市政府自身运用信息型政策工具的费用和技术看,其公开环境信息的难度不大,其组织环境听证、利用环境、进行环境认证的难度也不大,因此中国城市政府还选择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环境听证、环境与环境认证等都可以作为环境治理的信息型政策工具。
二是伦理道德。这主要是对市场主体在信息型政策工具选择方面的伦理限制。一个被广泛接受的道德观认为,环境政策应该对污染行为进行谴责,因为污染是对自然或人类社会的一种犯罪。[12]90在此种道德观里,如果企业利用信息不对称公开虚假污染信息或隐瞒污染信息,这是很不道德的。目前,虽然生态道德观在中国尚未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在一些城市的大企业中,特别是其中的一些上市公司比较主动地公开环境信息。在获取有关企业污染行为的信息还存在技术上的限制、政府只有“依赖于行业的自我监测(在可能的限度内)以及它们对排放水平的报告”[13]80的情况下,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中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政策工具的选择或多或少基于伦理道德的考虑。
三是制度容量。这主要涉及中国城市环境治理的信息型政策工具能否为制度所容纳。1979年9月13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1989年12月26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中国城市环境治理的信息公开政策工具的选择提供了制度空间。2007年4月11日公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直接为中国城市环境治理的信息公开政策工具的选择提供了文本支持。1996年3月听证制度在中国首次建立起来,它为中国城市环境治理的环境听证政策工具的选择提供了间接的可能。《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则为中国城市环境治理的环境听证政策工具的选择提供了直接的可能。中国的制度建立于1951年6月。1997年4月29日和2006年6月24日了《环境办法》,中国城市环境治理的环境政策工具选择的制度容量由此增大。
四、促进中国城市公众环保参与需要选择信息型政策工具
城市公众是城市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推动力量。城市环保工作或城市环境治理工作没有城市公众的参与,很难走远。由于公众环保参与是政治参与的一种具体表现,或者说是政治参与的一种更新的形式,[14]324作为公众环保参与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国城市公众环保参与无疑是一种政治参与。促进这一参与,需要选择一定的信息型政策工具。从理论层面看,促进中国城市公众环保参与需要选择信息型政策工具。这是因为政治参与需要一定的条件,足够的信息是其赖以运行的必要条件之一。戴维•赫尔德在谈到参与式民主时指出,参与式民主的一个基本条件就是开放的信息体系,确保充足信息条件下的决策。[15]341然而,在涉及选举以及更为一般的公共政策问题上,所有个人会合理地保持较少的知情[16]23,原因是搜集有关选举与决策的信息要花钱、费时、耗精力。换言之,信息成本是政治参与的一大障碍。[17]119如果政府对信息形成垄断地位,使公众难于计算政治参与的收益,那么多数公众宁愿弃权,也不愿参加公共选择。只有让公众拥有或接近信息,降低其信息成本,他们参与政治的热情才会高些,参与率才会提高。对中国城市环境治理来说,城市公众只有充分了解环境信息,才会积极参与到环境决策中来。因此,促进中国城市公众环保参与需要选择环境信息公开这个政策工具。从实践层面看,促进中国城市公众环保参与需要选择信息型政策工具。南京市、马鞍山市、贵阳市环境治理方面的实例较好地说明了这一点。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南京市秦淮河被污染的事实一直存在着,并非无人知晓,只是知道的情况不多、了解的程度不深。这不能使秦淮河环境问题得到广泛的关注。随着城市化进程延伸,大众传媒进入人们的生活。大众传媒拥有深层次、高频度、全方位报道秦淮河环境问题的优势,一旦此问题被纳入环境记者的视野,他们就会通过大众传媒将其比较真实、全面、及时地展现在城市公众、城市企业和城市政府面前,吸引城市公众的眼球,引起城市政府的关注。可以说,大众传媒通过报道新闻事件、提供交流平台、追踪事件进展、给出事件处理结果等,完成秦淮河环境问题的被少数人察觉、被多数人关注、被相关组织重视、被提上政府议程、被采取行动加以解决的建构过程,从而发挥促进社会监督和扩大公众参与的巨大作用。[18]176欲使更多的中国城市公众参与到环境治理中来,一个基础性工作就是要解决信息问题,构建一个透明化的、对公众开放的信息平台。马鞍山市的经验恰是如此。为了使公众参与和监督更为有效和全面,在实践中,对环境问题马鞍山市敢于公布,增强了舆论监督的力度。[19]108再者,反面的例子亦可作出说明。如南京市政府在工业项目建设前不向公众公布信息,在项目建设后公布信息但渠道很少,力度不大,从而导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不足。[20]又如,贵阳市人口超过350万,但贵阳市政府网站关于“整脏治乱”的网上调查参与人数仅有寥寥的629人,其中,信息传达不到位是原因之一。[21]76这些从另一个侧面表明,促进中国城市公众环保参与需要选择信息型政策工具。
五、提升中国城市政府环境治理能力需要选择信息型政策工具
政府环境治理能力是指为完成政府环保职能规范的目标和任务,拥有一定的公共权力的政府组织所具有的维持本组织的稳定存在和发展,并有效地治理环境的能量和力量的总和。政府环境治理能力是一个综合的概念,它包括政府环境政策能力、政府环境监管能力、政府环境正义维护能力和政府环境制度创新能力等。按此逻辑,提升中国城市政府环境治理能力需要选择信息型政策工具。广泛获取数据支持民主决策。[22]96只有在行政机构占有能够说明问题的完整的信息资料的情况下才能进行选择。所以,行政机构应尽可能多收集有关国家机关运转状况、行政管理机构与被治理者的关系、公众的现实需要和未来需要等方面的信息。这样的信息收集应当有助于政治权力作出正确的政策选择。[23]16-101
同理,信息收集有利于提升城市政府环境政策制定能力。为此,中国城市政府需要选择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环境听证、环境等政策工具来收集环境决策信息。如上海市环境保护和环境建设协调推进委员会办公室需要选择环境来收集制定第三轮环保行动规划的信息。环境信息收集、公开能够为中国城市政府提供执行环境政策所需要的各类信息。真正做到了环境信息收集的准确、高效,就必然在环境政策执行中占据先机和优势。把有关环境政策执行的信息公之于众,能够增强社会公众对环境政策的信任,因为“信任的理由有一种知识论的性质:它们归结为信任者获得的关于被信任者的一定的知识和信息”,“正确地给予信任的可能性随着关于被信任者的信息的数量和种类的增加而提高”。[24]94
更多的公众信任和认同有助于环境政策的顺利执行。上海市顺利完成了第二轮环保行动计划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确定了环境信息收集和公开机制。所以,提升中国城市政府环境政策执行能力需要选择信息型政策工具。中国城市政府环境政策修正能力的提升同样需要信息。根据非合作博弈理论,精炼贝叶斯均衡是当面临不确定性时,参与人从对不确定性事物所假定的事前概率出发,进行分析、判断和决策,并且在决策的动态过程中,会根据获得的新信息,利用条件概率的贝叶斯公式或法则,对事前概率进行贝叶斯更新,作出事后概率判断并据此调整、修正自己的判断和策略。运用精炼贝叶斯均衡中的贝叶斯理性或“Savage-贝叶斯理性”修正环境政策需要反馈回来的新信息。通过不断收集、加工和公开新的环境信息,使环境政策修正得以持续进行,政府环境政策修正能力随之提高。而确保从尽可能多的方面收集反馈的唯一方式,是将政策过程设定在一个自由民主制的框架内,其中不同的利益团体和行为者都能够无所顾忌地提出他们的意见。[3]124-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