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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开展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推动我县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综合整治、总量减排、环境安全、重点监控”等四项工程,完成48项整治和减排项目建设,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4915吨以内、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1707吨以内,确保我县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城区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出境水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70%以上,完成省定、市定目标。
三、工作任务
(一)综合整治工程
1、完成流域“*”规划年度污染防治任务
深入开展污染综合整治,完成18个治理项目,进一步提高整治水平。(见附件1)
按照环保部《黄河、海河流域污染防治规划(20*-20*年)》、《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20*年)执行情况评估暂行办法》和《*市辖海河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计划(20*-20*年)》的有关要求,结合“*”出境断面水质目标,对辖区内已经达标排放但不能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和出境断面控制目标要求的排污企业依法实施限期深度治理;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治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或生产线依法实施关闭;加强县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切实发挥治污减排效益。
2、认真执行国家新颁布污染物排放标准,继续深入推进造纸、制药、制革、合成氨等行业的综合整治
对新标准涉及的造纸、制药、合成氨、制革等企业,按照新的排放标准组织生产和环境管理,对环保设施进行改造完善或建设新的治理工程,实现污染物浓度和总量“双达标”。
3、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认真落实《*市农村小康环保行动实施方案》及《*县农村小康环保行动实施方案》,重点抓好3个生态文明村创建和5家规模养殖场治理工作,积极申报,努力争创一个国家级环境优美小城镇,一个国家级生态文明村,促进农村环境的进一步改善。
(二)总量减排工程
完成19项重点减排工程建设任务,强化对15家重点企业的减排设施监管,完成减排目标。
1、*县污水处理厂
加强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的运行管理,建立完善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体系,污泥全部进行安全处置,运营负荷率要达到75%以上,实现稳定规范运行;结合老蟒*平皋控制断面水质目标要求,污水处理厂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一级B标准,COD排放浓度≤60mg/L,氨氮排放浓度≤8mg/L,充分发挥污水处理厂在总量减排中的作用,保证出境水断面水质达到控制目标。
2、其他行业减排工程建设与监管
加快*市恒泰皮业有限公司、*市盛世康隆药业有限公司废水深度治理工程建设进度,及早投入运行,降低污染物排放浓度,减少吨产品废水排放量,增加回用量,减少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大江化工有限公司已建成的废水末端治理工程要确保正常运行,加大废水回用量,减少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充分发挥减排效益。
加快非电企业二氧化硫减排工程建设。重点对生产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硫的燃煤锅炉、煅烧炉、窑炉以及其他产生二氧化硫的工段,配套建设脱硫设施,减少二氧化硫排放总量。
加强对已建成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监管。对重点减排工程,严格落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考核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每月开展2次以上现场环境监察,每季度开展1次以上监督性监测和现场减排核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对不能按时完成总量减排控制指标的排污企业,要采取媒体曝光、挂牌督办、限产、停产等措施。通过严格监管提高设施运行率,通过严格监管降低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通过严格监管落实减排指标。
3、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落实结构减排措施
关闭废纸造纸生产线等落后产能。按照《*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和《*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市2009年环境污染整治方案》的有关要求,2009年9月底前,*县福鑫造纸厂、*县明兴再生纸厂、*申龙纸品有限公司废纸造纸生产线要依法关闭到位,县政府将组织现场检查验收。环保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废纸造纸生产线关闭前配套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稳定运行,确保外排废水达到地方控制要求,若出现大幅度超标排污行为,提前进入关闭程序。对列入淘汰、关闭范围的企业,工商部门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电力部门要依法停止供电。
4、对重点企业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在开展工业污染源普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污染源排放台帐。对所有排放水、气的重点监控企业,要根据不同情况逐企业明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制性指标,把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污染源,实施月报和季度通报制度,超过排放总量限制指标的,依法实施限产或停产措施。对没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的,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
(三)环境安全工程
完成19项环境安全工程建设任务,进一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环境安全。
1、加强对重点污染物的处理处置监管,防范污染事故发生
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及使用企业、工业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有毒物质以及其他危险废物的处置监管,认真落实查排放量、查排放去向、查接受单位、查处置资质、查处置方式等“五查”措施。特别属于第一类污染物排放情况的企业,每季度要监测一次,主动采取防范措施。企业要建设危险废物、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设施,完善处理处置和危险废物转移“五联单”制度。*市恒泰皮业有限公司产生的含铬废水必须单独处理,确保达标排放。
*大江化工有限公司、*县双龙纸业有限公司、*县*鑫纸业有限公司、*市恒泰皮业有限公司等重点排水企业必须在6月底前配套建设应急事故池。*泉社会福利厂等15家危险化学品生产及使用企业必须在6月底前健全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建设应急处置设施,确保事故状态下无外排废水,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污染地下水和周边环境。
2、加强饮用水源地和敏感区域水质监测监控
县环境监测站要定期对饮用水源地水质开展常规环境监测分析,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及时上报饮用水源质量信息。
要按照已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设置明确的界线标志和公告标志。对可能威胁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污染源及排污口,要采取转产、搬迁、关闭等措施,并建立应急预案,建立饮用水源的污染变化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源应急保障体系。
3、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
加强县级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加强人员培训,2009年底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察机构人员仪器设备配置要满足环境安全监管和应急需要,具备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和饮用水常规因子监测能力,具备应急处置能力,为环境管理和决策提供必要支持。
4、开展企业决策层环保法律法规培训
开展企业决策层和管理人员的环保法律法规培训,强化企业环境安全意识和环境行为自律意识,引导企业完善环境安全应急预案和制度,实行污染治理设施定期检修维护制度,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确保治理设施的稳定运行,确保各类饮用水源水质安全和环境安全,杜绝污染事故发生。
(四)重点监控工程
1、以对国控、省控、市控等企业的监控为重点,提高达标排放能力和稳定性,控制排放总量
强化对8家国控、省控、市控等重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达标状况、自动监控设备和排放总量”等四个方面的监控,对每家企业都要明确监控任务和相关责任人。其中,企业法人代表为本企业环境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环境管理人员为具体责任人;环保部门主要领导为环境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及现场监督人员为具体监管责任人。强化执法人员的现场监控和自动监控设备的在线监控,按要求开展现场监察和监测,提高重点企业的整体达标稳定性,充分发挥污染治理设施的环境效益。
2、以污水处理厂为重点,严格点源减排指标考核
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是总量减排的支撑措施和关键工程。环保部门要将污水处理厂和其它重点排污企业的年度减排指标逐家分解,对落实情况开展季度核查,严格考核。
3、强化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提高监管水平
按照省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和要求,继续在重点排污企业安装和更新自动监控设备;在污水处理厂和国控、省控重点源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完善环境监控平台,强化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的监管和考核,切实发挥自动监控系统的科学、高效监管能力,为总量减排提供稳定、可靠的技术支撑。
4、深入推进市场化运营工作
在巩固现有市场化运营成效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市场化运营的范围,大力推进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和自动监控设备的市场化运营。特别是环保设施基础较好,但运行稳定性差的企业,要积极通过开展市场化运营,进一步促进环保设施的专业运行、规范运行和高效运行,用市场机制解决环保设施运行中专业技术和人员缺乏的问题。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目标责任体系,强化组织领导
将污染整治任务列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分解到各有关乡(镇)、有关部门和企业,建立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任务完成。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污染整治和减排领导小组,加强对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制订详细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完善督查体系,开展“后督察”,巩固整治成果
县政府对各项整治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定期通报,对问题比较突出、整治进度缓慢的乡镇和项目,实施挂牌督办。要成立专业督查组,每月对全县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建立台帐,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整治工作,并及时将进展情况报告县政府。
开展重点单位和企业、重点乡镇污染防治“回头看”,对“*”以来列入整治的重点单位和企业、重点乡镇,开展污染整治“后督察”,着力解决整治标准不高、问题解决不彻底、环境质量改善不明显问题。要以“群众满意不满意、认同不认同”为标准,深化和巩固重点区域的污染整治成效。
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污染整治和减排工作进行视察,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新闻部门要加大对污染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开辟专栏大力度宣传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通过典型引导,营造污染整治和减排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完善考核体系,强化奖惩,推进总量减排工作
建立月报和季度通报制度,强化重点企业排放情况的考核。在年终考核中,对综合整治和减排工作成效较差的责任单位和企业,实施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对超过排污总量限制性指标的企业依法实施限产、停产等措施,对减排成效突出、自动监控设备市场化运营效果显著的责任单位和企业给予奖励。
1)技术落后。我国目前的污染治理技术较国际水平有一定差距,污染治理企业技术不过关,设备资源匮乏,从而导致了环境污染治理效果难以保证;2)人员因素的影响。往往环境治理工作者存在信心不足,对环境治理工作认识不清晰,监管力度不够,对相关技术掌握不充分等问题。这就直接导致了治理过程中问题的产生;3)资金问题。资金的储备不充分以及分配不合理也是导致环境治理工作产生问题的原因。
2“清洁生产”技术在环境污染治理中的应用
“可持续发展”是解决问题的指导思想,在经济建设,社会主义建设方面都起着提纲挈领的作用,同样,要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也要秉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当今的经济背景下,落实“清洁生产”成为解决环境问题的首要任务。所谓“清洁生产”是指本质上区别于末端治理,从源头着眼,将污染治理融入生产环节的技术手段。
2.1清洁生产的强调重点
1)清洁的能源。从最基础的能源方面入手,开发利用无污染的再生能源,并结合新技术合理利用现有的常规能源;2)清洁的生产过程。在具体的生产过程中采取先进的管理措施,采用污染较少的生产原料,并引进利用率高、中间废料产出较少的生产设备与生产模式。减少污染,提高效率;3)清洁的产品。对所产出的产品进行严格的控制,坚决不允许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产品产生,对不能达到要求的产品回收利用,即节约能源又减少污染。
2.2“清洁生产”技术的实际应用
首先,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新时期环境污染问题是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一个问题,因此解决此问题必然要采取新模式(可持续发展)来进行。实施可持续发展必须全方位进行改革,如社会、经济、文化等,无论从哪方面开始改革都离不开科学技术的支持。因此,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离不开科学技术。其次,对于生产过程而言,清洁生产体现为:节约生产过程所需的各种材料和能源,选择无污染、无危害的原料进行生产,并且在生产过程中尽量减少有害物质、生产废料的排放。和以往的污染治理模式仅仅局限于后处理的思维方式不同“,清洁生产”是将问题的解决摆放在生产过程之前,针对生产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采取积极的前期准备,防患于未然,将可能导致环境危害控制在萌芽之中,从根本上杜绝环境污染。再次,“清洁生产”的主要目的是控制并减少产品从原料的选择到产品的出产的整个生命周期中所产生的污染。一方面,对所需资源统筹利用,减少原材料的消耗。另一方面,减少废物的排放,促进工业生产与环境保护的和谐发展。从而实现环境污染治理中的可持续发展。最后,减少人为因素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在实施“清洁生产”策略时,环境工作者起着主导作用。环境工作者应做到以下几点:1)信心十足。秉承可持续发展理论寻找改善环境新方法;2)清楚认识“清洁生产”策略,为治理环境污染提供先进的技术支持;(3)环保工作者要将自己的工作范围拓展开来。环保工作者不仅要用先进的理念和技术正确实施“清洁生产”策略,还要采用宣传和教育等方式来培养全公民保护环境意识。
2.3施行“清洁生产”技术的重要意义
“清洁生产”技术是一种有创造性和实践性的全新理念。将整体预防的治理思想应用于产品的生产与服务过程中。区别于末端治理的陈旧思想,从根源上治理环境污染问题。在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的情况下,传统的治理方法不能满足现有的需求。所以,应从全新的角度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推行“清洁生产”来实现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县城兴建了大量的宾馆、饭店、餐厅、歌舞厅等饮食、娱乐设施,在繁荣城乡经济、丰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方面,发挥
了积极作用。但是,部门企业存在着选址不当、设施简陋、缺乏污染防治设施等问题,特别是一些饮食业的污水、油烟、烟尘,娱乐
业产生的噪声等严重影响着居民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环境污染投诉案件逐年增加。为加强饮食、娱乐等服务行业环境管理,保
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通知如下:
一、兴办饮食、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建设项目,应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作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的“三同时”制度。
二、新建、改建、扩建、转产的饮食、娱乐等服务型企业,有涉及污染项目的,必须依法向县环境局办理环境影响申报登记或审
批手续,领取《*市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注册证》。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确保环保行政审批权的前置落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
企业登记申请的同时,对存在污染的第三产业应要求企业提供环保部门的审批手续。
四、对已建成投产的饮食、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单位和个人,重申以下环境保护要求:
1、饮食企业必须安装符合标准的收集油烟、异味和装置(油烟净化器),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禁止向街道和其他公共区域
直接排放。
2、娱乐场所必须完善消声降噪的设施,严格控制夜间经营时间,排放的噪声必须达到规定的噪声标准。
3、禁止无组织排放污水。排放污水的企业应安装隔油池,经过沉淀、隔油处理的污水才能排入县城排污管网。
五、县环保局应依法加强饮食、娱乐等服务企业的现场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进行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依
一、认真部署“*”环保规划
1、明确“*”生态市建设和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编制完成《*市“*”环境保护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将重点环保工程纳入市“*”规划,落实资金和项目,并组织实施。
二、大力推进生态市建设
2、分解落实生态省和生态市建设任务。将*市生态省建设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区和市属有关部门,跟踪督查生态市建设工作落实进展情况;筹备召开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会议;指导《浙江省*山列岛鸟类省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修编,督促做好对该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工作。
3、推进生态示范工程建设。完成8个市级和2个以上省级生态乡镇或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创建任务;建设4个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示范工程;定海、普陀、岱山各创建完成1个以上合格饮用水源保护区。
4、保持全市环境质量稳定。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符合国家二级标准天数达到90%以上,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45%,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85%,工业废水、废气排放达标率均不低于90%,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不低于80%。
三、全面抓好环境污染整治
5、继续抓好第一批市重点污染源环境整治。继续加强对6个重点区域和10家重点企业环境整治;完成*、*2个区域和东方印染、港明食品(加滕佳)、沈家门可可鱼粉厂、吉利海藻、东方助剂5家企业整治验收工作。
6、确定一批新的污染源并加强整治。开展对定海干览海洋食品工业区块、普陀六横台门工业区块和岱山高亭镇个私工业区块3个重点区域环境污染整治;对电镀、印染、造纸行业进行重点整治;完成省挂牌督办的弘生纺织有限公司、舟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定海)、普陀瑞丰造纸厂、*绍陈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岱山)、浙江黄龙鱼品有限公司(嵊泗)5家重点污染企业年度整治任务;定海区的*名古屋生化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大洋水产有限公司,普陀区的*市普陀可纳乐食品有限公司、*市中朝酒业有限公司,岱山县的浙江天膳食品在限公司、岱山新兴造纸厂,嵊泗县的嵊泗医疗仪器有限公司、*统新仪表有限公司等企业为市环境污染重点整治企业,完成年度整治任务;各县区确定一批重点污染企业并加大整治力度。
7、推进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启动临城污水处理工程和定海污水处理厂一期二级处理项目;推进普陀城区污水处理规划编制,并实施截污管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岱山、嵊泗完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年度建设任务;启动市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新的项目,市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2%以上,各县及中心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率达到60%以上。
四、加强环境管理
8、加强建设项目管理。实行以污染轻重和环境敏感程度分级分类审批,市级审批项目“三同时”验收合格率90%以上;对未按期完成竣工环保验收的项目加强督办;开展化工等新建项目环境风险排查工作并督促整改。
9、加强固废管理。配合完成《浙江省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对危险废物产生重点单位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制度,工业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80%;督促医废和危废焚烧处置中心正常运行,医废集中处置率达到40%以上。
10、加强辐射管理。市及各县区明确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配备必要的辐射监测仪器和个人剂量报警器;配合完成全市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工作单位许可证的补(换)发工作;完成闲置、废弃放射源的送贮工作,送贮上缴率达到100%。
11、加强环境科技监测工作。继续做好环境质量监测和各类污染源监测,完成年度监测任务;完成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和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建设年度任务,做好与全省联网工作,在线监测装置运行率达到90%以上;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督监测,确保出水水质达标率不低于80%;普陀、岱山年内建成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
12、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对化工、造纸、印染等重污染类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20%以上的环境管理重点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10家企业清洁生产审核、3家绿色企业创建和3家企业ISO14000论证指标任务;市本级及各县(区)各选择1家企业开展循环经济试点。
13、落实创建国家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环保工作任务。临城新区、定海城区、普陀城区巩固和扩大烟控区、噪控区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市区和县城“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划定工作。
五、强化环境执法
14、抓好环境安全。完善市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和完善市和县区重点排污企业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认真做好国家和省部署的专项执法检查,结合*实际,开展对化工、电镀、储油库等类企业专项检查;加强动态分析,认真做好初访调处工作,严防环境发生。
15、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扩大征收面,足额征收排污费。
16、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许可项目,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开始实施为期三年的环境执法基本功训练。
六、加强环保能力建设
17、加快机构标准化建设。市局和普陀、岱山局监察机构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提高对突发性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推进普陀、岱山、嵊泗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
18、推动环境科研工作。认真做好各类环评,保证环评质量;加强对重点课题调查研究,加强学术交流,适时召开学术研讨会。
七、加强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
19、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按照学习、宣传、维护、遵守、严格按办事要求,加强干部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进一步巩固先进性教育活动和效能建设成果,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的理念和为人民服务思想。
20、加强班子建设。各级领导班子有大局意识,以身作则,团结一致,提高班子在干部职工中的号召力和凝聚力。
21、加强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总局“六项禁令”、省委省政府“四个不准”,发挥好“八个表率”作用,杜绝违规违纪事件的发生;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章办事,重点加强对窗口、管理等处室监察督查。
22、深化文明行业创建。巩固文明单位创建成果,生态站达到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要求,定海局开展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嵊泗局通过文明单位复评,争创文明行业。
八、加强环境宣传教育
23、健全组织网络。健全完善宣教信息考核办法,明确宣教信息负责人和信息员;组织创建环保志愿者协会;各单位建设门户网站。
24、拓宽宣教形式。“6?5”期间以世界环境日为主题,全年以生态市建设和环境污染整治工作为主题开展专题宣传活动;组织1次新闻通报会;制作一部环保宣教专题片;组织开展环保成果巡展;组织开展各类培训活动。
作者简介:邓玉萍,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外商直接投资与环境污染。
通讯作者:许和连,教授,博导,主要研究方向为外商直接投资、国际贸易与经济增长。
基金项目: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优化利用外资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研究”(编号:NCET-09-0337)及教育部博士研究生学术新人奖资助。
摘要本文利用2003-2010年全国278个地级城市统计数据,通过构建联立方程模型实证研究了分权体制下的地方政府引资竞争与环境污染之间的关系。实证结果表明:在财政分权体制下,地方政府间的策略性竞争行为显著影响到FDI的区位选择,其中本辖区财政分权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增强当地引资能力,而邻近辖区财政分权水平的提高则明显阻碍了本地FDI的流入,积极的财政支出扩张和资金缺口成为各地区竞相争夺FDI的主要动力。与此同时,分权体制下的FDI竞争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渠道影响到地区环境质量:一方面,FDI本身的生产活动对当地环境质量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外资带来了绿色环保的生产技术和治理经验有助于提高国内环境污染治理效率,并降低污染排放总量。另一方面,FDI通过影响经济活动的产出或规模来间接地作用于环境,这主要表现为政治晋升和经济激励下的分权体制弱化了FDI的增长效应,地方政府对GDP的过度关注使得区域恶性引资竞争日益激烈,导致中西部地区经济增长陷入低效率的“纳什均衡陷阱”,从而进一步加大了部分地区顺利跨越EKC曲线转折点的难度。
关键词外商直接投资;环境污染;财政分权;地方政府竞争
中图分类号F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13)07-0155-09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307024
改革开放以来,大量外资的涌入为中国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并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引擎。但与此同时,外资导向性的经济发展模式也不可避免地加剧了区域环境污染,分权体制下的财政收支和政治晋升双重压力促使地方政府间展开了激烈的引资竞争,对外资的狂热追求使得地方财政支出结构呈现出“重基本建设、轻公共服务”的明显扭曲,环境污染等民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往往被忽略[1]。因而,从制度背景尤其是从财政分权视角来考察FDI与环境污染之间的关系,不仅有助于更深入地理解中国式增长下的FDI增长效应,而且也为如何在这种收益与资源浪费流失之间寻求平衡,进而制定合理的财政分权体制提供了解决的思路。
关于地方政府间为争夺流动性要素而产生的策略互动研究始于Tiebout的“用脚投票”模型,该研究认为“用脚投票”形成的税收和支出组合竞争可以使公共产品供给实现帕累托最优[2]。作为典型的“市场维护型联邦主义”政府,中国分权制改革产生的经济激励和政治晋升大大提升了地方政府争夺FDI的积极性。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剧减,而与此相关的支出责任却在不断增加,坚持以发展为己任的地方政府对资本这一流动性较强的稀缺要素具有近乎本能的强烈兴趣[3]。在区内资源禀赋有限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不得不将区外流动性极强的FDI作为重点的竞争对象[4]。现有文献中关于FDI对环境污染影响盛行的一个观点是“污染避难所”假说,一些文献指出,地方政府间为了吸引更多的FDI流入,将会竞相降低本辖区的环保标准,这种为FDI而展开的“逐底竞赛”行为可以解释为何中国成为了跨国公司的“污染避难所”[5]。另一些学者则认为FDI的进驻不但没有恶化东道国的环境质量,反而有利于改善区域环境污染,这主要是基于FDI往往执行统一的环保标准,其间接的生产外溢效应能改善东道国环境质量,因而可以通过引进环境友好型的技术和产品改进东道国的环境福利[6-7]。部分学者也认为FDI对环境污染的影响应该存在一个复杂的传导机制,这主要表现为FDI诱致的经济规模扩张和经济结构的重污染化加剧了污染排放,而其诱致的技术转移和收入水平提高则带来了正面的环境效应[8-9]。
总体来说,现有的研究大多致力于检验FDI对环境污染的影响程度,并从规模、结构、技术等方面给予合理的解释,但从财政分权角度分析FDI与环境污染关系的研究相对较少。分权引致的FDI竞争进一步降低了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偏好,并对我国的环境质量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因而从财政分权的视角考察FDI竞争与环境污染之间的关系更符合中国的现实。鉴于省级层面的分权指标往往会忽略内部城市之间的工业化、城市化和市场化差异,并可能带来认识上的偏差[10],有待于从省对地市的财政分权模式这一角度对上述问题进行实证检验。考虑到FDI与环境污染之间存在相互影响,采用单方程检验可能会存在误差,为此,本文采用278个地级城市统计数据并构建联立方程,系统分析了分权体制下的引资竞争与环境污染之间的双向关系,验证“污染避难所”假说在中国是否成立。
邓玉萍等:外商直接投资、地方政府竞争与环境污染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3年第7期1地方政府间的引资竞争与FDI环境效应
关键词:跨界环境污染;环境治理;外部性;长江流域;博弈分析;帕累托最优;公地悲剧;纳什均衡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6)05-0096-06
一、引言
1978年以来,中国经济以年增长9%的速度创造了经济“奇迹”的同时,也给环境带来了极大的压力。欧美发达国家近200年工业化进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污染问题在中国短短30多年的工业化过程中集中出现。2012年美国耶鲁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科学家联合的全球163个国家和地区的环境绩效排名显示,中国排在第116位;2013年亚洲开发银行和清华大学联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分析》报告显示,中国500个大型城市中只有不到1%的城市达到世界卫生组织空气质量标准[1]。环境问题已成为中国政府关注的重点,党的十提出了“建设美丽中国”和“生态文明建设”等重要发展思路。
由于环境污染所具有的外部性和我国行政区域的划分,使得我国环境恶化程度的加深突出表现在各行政管辖区之间跨界环境纠纷的增加上,如何对跨界环境污染进行有效规制,始终是环境污染治理的一个重要问题。在缺乏有效监管状况下,一些地区会采取“搭便车”的行为将不易监测的环境污染跨界转移出去。大多数地区都有可能采取机会主义方式逃避本应由自己承担的环境污染治理成本,从而将成本外部化,即环境责任规避。这种现象充分揭示了由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所带来的公共事务治理困境。
d’Arge[2]和Rueff[3]较早关注了环境的跨界污染问题,而早期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探讨不同国家之间对跨界水污染、大气污染以及固体废弃物污染等方面的国际合作方案上,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促成合作是研究的核心问题,基本上是围绕跨界环境污染治理博弈展开的[4][5][6][7];Laijun Zhao,et al.[8]通过构建包括政府和居民在内的典型的Stackelberg博弈模型,提出了一种考虑流域结构的转移税(Model of Transfer Tax,MTT),MTT可用来计算一个地区最佳的污染物转移税率,同时也认为转让税率可作为生态补偿标准,加强区域减排合作,实现整个流域的减排成本最小。国内关于跨界环境污染的研究更多是集中在验证PHH理论,而理论研究主要集中于跨界水污染治理的政策研究方面[9][10];关于如何解决流域跨界环境污染问题,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建立强有力的流域管理机构[11];二是建立合理的水权分配原则和水权交易系统[12];三是采取部分市场化实现水资源配置的“准市场”方案[13]。
笔者采用博弈论分析工具构建跨地区地方政府环境污染治理投资的博弈模型,从理论上分析地方政府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选择与全局利益最大化最优选择的利益冲突;随后以长江的地方政府的环境污染治理博弈为例,对理论分析结论进行经验分析,探讨造成我国环境治理困难的影响因素,最后就此提出政策建议。
三、地方政府跨界污染治理的经验分析――以长江流域为例
跨流域水污染是最典型的跨界环境污染形式,基于长江流域每次发生水污染事故,大抵都要引起区域性的紧张。某种意义上,此类事故也许天生就具备某种“广泛性”和“超越性”。本部分以我国长江流域跨界水污染治理为例对博弈理论分析的结果进行实证分析,以期更客观地分析我国地方政府的跨界环境污染和治理问题。
(一)长江流域水污染概况
长江发源于青藏高原唐古拉山脉主峰、海拔6 221米的各拉丹冬雪山西南侧,流经青海、、云南、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浙江、江苏、上海等多个省、市、自治区,在崇明岛以东注入东海,全长6 300公里。长江流域的水质状况如表1所示。
通过表1的数据可知,近10年来,全国流域的水质状况逐渐好转,这说明在中央政府一再强调生态环境保护和流域治理的重要性并不断通过立法和出台强制性法规来加大流域治理力度的背景下,中国流域生态环境恶化的状况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整体水质仍为中度污染水平,还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善,有待进一步的治理[15]。长江流域的水质状况好于全国其他流域的水质状况。2004―2010年全流域水质优于Ⅲ类的比例不断上升,但在2011年整个流域的水质出现下降,之后有所上升,到达最好水平,而省域断面的水质状况在2010年之前一直优于全长江流域的水质状况,但在2011年之后,省域断面的水质状况不断下降,远差于前几年的水质水平,2011年省域断面水质优于Ⅲ类的比例仅为78.7%,远低于2010年的95%,这也直接造成了长江全流域的水质优于Ⅲ类的比例为80.9%。
另外,通过表1还可知,在2011年之后,长江流域域断面水质优于Ⅲ类的比例低于全流域水质优于Ⅲ类的比例,这表明长江流域的地方政府更倾向于将重污染企业设置在两地的交界处,将水污染物排污的外部成本转嫁到处于本地区流域下游的地区。其原因是我国的环保体制为属地管理,也就是说环境执法不能跨界,这使得交界处带来的水污染责任难以确定。位于上游的地方政府这样的行为选择,不仅可以将有限的环境治理资金用于其他能够更好的产生经济效益的项目中,还可以通过污染企业的税收以创造更多的GDP和财政收入。
(二)长江流域各省水污染治理状况分析
本文借鉴赵琳等[16]对长江经济带的划分,选取四川、重庆、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浙江、江苏、上海等9个省级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状况进行分析。表2显示了9个省级地方政府2010―2012年环境治理投资占GDP的比重和环境治理投资在环境基建和工业污染治理两方面的使用比重。
通过表2可知,长江流域各省的环境治理投资占GDP的比重大部分低于全国水平,各省在创造较高GDP的同时,对环境治理的投资相对不足,而长江流域各省市的环境治理投资更多的是用在了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这是因为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能够改善地区投资环境,争取到更多的经济投资从而带来GDP的增加和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在工业污染治理方面的投入比例则非常低,特别是在2011年和2012年,长江流域各省在城市环境基础设施方面的平均投资比重高于全国水平,而工业污染治理的平均投资比重低于全国水平。
通过对长江流域各省环境治理投资的分析,可以得到有限理性的地方政府的行为选择偏好为:地方政府基于自身效用最大化的选择是不断加大对能够直接带来政绩和投资项目的城市环境基础建设方面的投入,从而提高地区的GDP和财政收入水平。但诸如城市排水投入、园林绿化投入和市容卫生环境投入等城市环境基础建设投入是无法从根本上改善环境质量的。他们对于明显具有正外部性的工业污染治理方面则选择搭便车。也就是说地方政府基于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行为选择无法实现整体效用的最大化,这与本文第三部分博弈分析的结果一致。
除上述原因外,审计署于2009年10月28日的“三河三湖”水污染防治绩效审计调查结果中还列举了三条水污染治理中的不规范情况:一是挪用和虚报多领水污染防治资金5.15亿元;二是少征、挪用和截留污水处理费及排污费36.53亿元;三是水污染防治资产闲置和部分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能力未达到设计要求。由此我们也可以认为在我国其他领域的环境污染治理中同样会存在这三种状况,这又进一步降低了环境治理投入的效率。
通过对长江流域水污染和治理的分析,可以发现我国地方政府在环境污染合作治理的障碍主要有:一是地方保护主义。以GDP为核心的政绩考核制度、地方政府的双重身份和有限理性滋生了地方保护主义,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地方政府在双重身份的权衡中通常会偏向地方利益,使得许多地方政府理所当然的采用行政手段干预环境治理,各种“土政策”“开绿灯”和“行方便”大行其道,几乎不会主动地对地方经济做出巨大“贡献”的污染企业整改或者关停,更有部分地方政府为降低本地区的环境治理投入而将污染转嫁到其他地区,造成更加严重的污染事故。二是跨界环境保护体系权限模糊,无法形成有效的管理。以长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为例,虽然设立了长江流域管理机构,但这些机构基本上无权过问地方政府的行政及经济事务,其主要任务是编制流域水资源的利用规划。在这种格局下,各地区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问题往往无法做到全流域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某些地方政府甚至还会采用一些措施阻挠或者禁止流域管理机构检查其辖区内企业的排污状况,为企业提供特殊保护,纵容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三是跨界环境污染治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国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地区环境保护负责,但在处理跨界环境污染治理上基本上是无具体的法律法规可依,这致使地方政府在跨界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相互推脱、争执不断,造成环境监管部门执法中的盲区,导致经常会出现“公对公,一场空”“谁都该管,谁都管不了”的局面。
四、结论与建议
本文通过构建多地区参与的跨界环境污染治理模型对跨界环境污染治理博弈进行了理论讨论,结果表明:跨界环境污染治理中的纳什均衡状态与帕累托最优状态相背离,两者的背离程度随着参与跨界环境污染治理的地区个数增加而增加。并通过对长江流域7省2市的水污染治理博弈的经验分析进一步验证了理论分析的正确性。因此要实现整体环境质量的提高,就需要每个地区能够真诚合作,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要切实承担起环境污染治理责任。
为避免环境治理中出现“囚徒困境”和“公地悲剧”局面,本文建议:
1. 建立基于区域分工与合作的跨区生态补偿体系,争取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跨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要将以财政转移支付为主的政府补偿和以民间资本为主的市场补偿方式结合起来,形成“财政转移支付纵横交错,市场补偿穿插其中”的网络式生态补偿体系,以克服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两方面带来的问题。纵向补偿指的是中央财政以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给地方政府提供生态建设专项资金。横向补偿指的是受益区政府或企业向保护区政府或企业支付生态产品的使用费,这里主要是不同区域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市场补偿是指通过生态产品和服务的交易平台,实现受益区企业和保护区企业和居民自由平等交换,包括受益区企业给保护区居民和企业提供资金补偿、技术援助和项目支持等,相应地保护区居民和企业要给受益区提供优质的生态产品和服务,还包括受益区企业向国家缴纳的环境保护税费等。
2. 明确跨界环境治理产品的产权归属,引入市场机制。生态环境的外部性和公共产品属性以及现阶段在生态服务价值评估和标准确定方面的限制,造成生态环境效益的经济价值准确评估存在较大的困难。因此,需要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对生态服务进行补偿,但某种程度上政府失灵的存在决定了市场主体参与的必要性。在生态补偿领域适当引入市场机制,利用经济激励手段来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是必然的发展趋势,市场机制的参与有利于建立公平、高效的生态利益共享及责任分担机制。
3. 加强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监管。一是改进以GDP为核心的政绩考核体系,明确地方政府的工作目标应是包含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双重任务的最大化社会福利目标,并逐步提高环境保护的考核比重。只有构建包含生态保护的绿色GDP政绩考核体系,将自然资源使用、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破坏指标纳入到政绩考核框架中,才能调节地方政府在经济建设和生态保护之间的选择偏好,增强地方政府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的积极性。二是增进环境治理和监管部门的独立性,成立由国务院副总理负责、环保部统一领导的环境治理与监管机构,剥离当前农业系统、林业系统、国土资源系统掌控的有关环境治理职能,实现一个部门统一管理,自下而上垂直领导,打破属地管理,实现跨界环境执法。三是环境评价引入第三方咨询机构,确保环境评估的客观性和透明度,为地方政府、企业和居民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项目支持、交易辅导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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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环境;整治;对策;特点
中图分类号: X321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5.15.002
1当前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特点
1.1来自养殖业废弃物的污染
随着经济的不断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也日益提高,对于畜禽产品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在市场的导引下,农村的养殖业规模不断扩大,这也带来了污染的问题。传统养殖业规模都很小,只能满足一家一户的自身需求,畜禽的排泄物可以堆积沤肥,最后直接肥田,少量的牲畜废弃物能够得到有效处理,但是养殖规模扩大以后,大量的畜禽废弃物就很难处理,养殖场周边往往是排泄物大量堆积,污水横流,对农村环境造成污染。
1.2 来自农业生产的污染
传统的农业生产中是以农家肥为主,而现代的农业生产,在高产和高效益的引导下,大量的农药、化肥施洒到田间,很多污染物残留在土壤、水中,对空气造成一定的影响,这些污染物的存在,对于生态环境、食品安全及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都构成了一定的威胁。
1.3来自工业的污染
在城市化的进程中,土地越来越稀缺,一些工厂开始向土地相对便宜的农村转移,同时工厂在生产的过程中不断给农村的环境带来污染。特别是一些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和产能过剩项目在农村地区得以生根落户,给农村带来前所未有的工业污染。
1.4来自农村自身的生活污染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的是城乡二元制经济结构,而在发展的过程中,则重心却放在了城市,这就导致农村的发展相对落后,一些基础设施建设不配套,没有集中供水,没有排水设施,没有污水处理设施,从而导致农村的生活污水不经处理任意排放,污水乱泼洒、顺街自然流的情况屡见不鲜。
1.5来自农村垃圾集散地的污染
特别是在一些城乡的结合部,城市的垃圾往往运送到这里进行填埋处理,从而导致垃圾围村的情况产生,使一些农村成为垃圾场,使农村的土地受到污染,甚至水源也受到威胁。
2关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有效措施
2.1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的处理
农村的生活垃圾以及污水一直以来都是真空地带,长期都没有行之有效的办法,这与农村的相关配套处理设施不完善有直接的关系,所以在对农村生活垃圾及污水的处理上,一定要先加快城镇的污水处理厂以及城乡的污水管网建设,对于有条件的地方应实行管网处理,形成系统,避免乱弃乱倒的情况,以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对于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居住又相对分散,难以一时形成系统处理的地区可以采取分散式、易管理的方式进行分散处理。对于一些垃圾要实行分类处理,定期收集,集中进行处理,杜绝随意乱仍。应对农村的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大力整治农村的环境。
2.2加强对畜禽污染治理力度
畜禽养殖的污染主要是在养殖规划、厂址设置、养殖规模等方面的管理不合理造成的,所以针对这方面的污染,在建设规划之初就要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科学选置、合理规划,同时对于养殖排泄物要进行综合的利用处理,或堆积有机肥,二次还田,也可以建设集中沼气池,为养殖生产及人们生活提供能源,既处理了污染,又发挥了废弃物的作用,一举两得,。
2.3加强对工业污染的防控
近些年来,工业的无序发展,对大自然掠夺式的开发,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连年的雾霾就是大自然对环境破坏行为的警示,农村是最后一片蓝天,绝不能再被污染。对于一些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性和产能过剩项目一定要严控。对于一些已有的污染严重的企业能取缔的坚决取缔,同时推进技术改造,对现有的工业企业进行设备升级,完善污染的处理设备,降低排放污染量。
2.4 加强对现有的种植模式进行改革
在农业生产方面,要对现有的生产方式进行改革,推广新的生产形式,使用先进的技术和产品,实行测土培肥,减少农药、化肥的使用量,尽量使用有机肥、生物农药以及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精准施肥和缓释、控释化肥等技术。建设无公害、绿色、有机等农产品生产基地,积极推广生态立体种养和资源综合利用,从源头及生产过程中减少污染物产生。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排水设施,减少水土流失,控制农药及化肥不扩散、不流失、不形成面源污染。
2.5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工作
对农村环境的综合整治,离不开全体农民的参与,农村是农民生活的主要场所,只有农民都积极参与了,才能产生综合的整治效果。要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朋友对环境保护的意识,从内心真正意识到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可以充分利用现代化的通讯工具及媒体形式,比如广播、电视、报低、网络、手机等工具,展开多角度、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提高农民朋友的思想意识,学习科谱知识,自觉参与到农村环境保护中来。
2.6加强农村生态环境建设
关键词 产业转移;污染转移;环境规制
[中图分类号]F26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7)05-0057-08
一、引 言
中国的经济发展过程本身伴随着地区间的不平衡。东部沿海地区经济相对发达,而中西部地区则相对落后。相对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对环境产生了清洁要求,由此会让消耗大、污染中的产业从该地区退出。而退出的主要方式,并非对产业进行节约和清洁化改造及升级,而是选择退出成本较低的产业转移方式。因此,近年来地区间的污染产业转移进入了高峰期。上海对高污染低产能的工业企业实施整体搬迁改造正在提速,2015年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力度已由原来的每年500~600家增加至约1 000家。北京2016年基本全面完成了1 200家污染企业的迁出任务,比原计划的2017年提前一年。浙江预计2017年底前完成重污染企业的全部关停搬迁工作。江苏预计2020年全面完成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任务。发达地区污染产业转移步伐明显加快。
中国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不同地区对环境的清洁要求存在明显差异。在东部地区“驱污”的同时,中西部地区出于发展当地经济的动机主动抛出橄榄枝“吸污”。“GDP至上”的发展目标容易让政府漠视经济增长的环境代价,不惜开出优惠条件,降低环保门槛来吸引产业落地。宝钢计划在2012~2022年10年内将300万吨产能迁出上海,青海、新疆等地均开出了优惠条件。江苏因太湖蓝藻暴发导致供水危机,决定陆续搬迁规模以下化工企业;因违规排污导致数百名儿童铅中毒,浙江也开始大规模地迁出和整治当地铅酸蓄电池企业。消息一出,四川、云南、江西等地纷纷涌来招商引资,竞相降低环境标准,条件诱人。
污染产业由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所带来的问题日益严重。经调查:内蒙古和宁夏分别在腾格里沙漠腹地建起工业园并引入了大量的化工企业。2014年发现腾格里沙漠的巨大污水处理坑,生态环境和这片土地上的百姓遭受严重侵害。事实上“沙漠排污”只是污染产业西迁的一个缩影。一系列与高污染行业西迁关系密切的恶性环境事件频频见诸报端,促使人们越来越关注产业转移与环境污染问题。①
发达地区转出高耗能、高污染产业,一方面对中西部承接地的生态环境和公众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增加环境治理成本,甚至引发生态灾难,结果很有可能对经济增长助推微弱,还会埋下造成社会不稳定的祸根。另一方面从长远看,转出并非退出,由于环境问题的流域性特征和气候问题的全球性特征,即使发达地区将污染产业转移出去,也不能独善其身,享受清洁环境。北京深受雾霾困扰便是很好的明证。
因此,避免中西部地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成为“污染避难所”,防范区域间污染产业转移。本文试图利用30个省的面板数据,结合污染产业和污染排放量的地理空间格局变化,对我国区域间因产业转移而伴生的污染转移进行定量分析,从中提出引导地区间对产业合理承接、促进各地区经济与环境双赢的政策建议。
二、文献综述
国家和地区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所产生的污染转移问题由来已久,“污染避难所”假说早在1979年就由Walter et al.[1]提出,随后众多学者就此展开了验证。传统的“污染避难所”假说研究一开始集中在单纯的国际贸易(Copeland et al.,1994[2])或FDI流动(Chung,2012[3]),证其与环境的关系(Copeland et al.,1994[4]),而后慢慢做出各类衍生与拓展:将污染天堂假说与库兹涅次曲线结合(Cole,2004[5]);与波特假说结合(D'Agostino,2015[6]);建立动态模型(Bogmans, et al.,2010[7]);应用地理经济学和新地理经济学模型(Ben, et al.,2008[8]);将集聚效应纳入考虑(Wagner, et al.,2009[9]);等等。多数学者从跨国贸易的角度验证了假说成立。
由于国家的环境规制是针对一国所有地区均需遵守的法律规范,因此,“污染避难所”假说只是在国家间不同环境规制下才成立。但众多学者对一国内不同地区间的贸易研究,也证实了“污染避难所”假说成立。豆建民等(2014)[10]和常静等(2015)[11]分析了中国中部地区承接东部地区污染产业的情况,证实了地区间产业转移确实伴生污染转移问题。刘友金等(2015)[12]研究发现污染产业呈现出从东部地区向中西部地区分散转移的时空演变特征,得出了地区间污染产业转移对环境损害具有正向影响的结论,但不同地区的环境相对损害存在显著差异。
但也有学者的研究证实了在中国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的地区间,“污染避难所”假说并不成立。林季红等(2013)[13]研究表明:将环境规制视为严格外生变量时,“污染避难所”假说在中国不成立,而将其视为内生变量时却是成立的。彭可茂等(2013)[14]的研究发现:中国总体、东部及西部并不存在显著的“污染避难所”效应,而中部则存在;国有企业不存在显著的“污染避难所”效应,而港澳台及外商企业则存在;就特定产业而言,有10类产业存在“污染避难所”效应。还有一些研究结果更为开放。Yu et al.(2013)[15]的研究发现,较高的企业社会责任会减弱环境规制水平低带来的对污染产业吸纳水平。张彩云等(2015)[16]研究表明:环境规制水平与污染产业转移呈现“U”形关系。然而也有学者(李梦洁等,2014[17])研究表明:只要有针对性地加强环境规制,地区间的污染产业转移不一定会带来环境恶化。产业转移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双赢”。
之所以会出现国内地区间贸易“污染避难所”假说的不同验证结果,是由于学者在考虑环境规制的时候,所关注的正式环境规制的指标和非正式环境规制的内容不同(Graafland et al.,2016[18])。对环境规制的考虑主要从工业污染治理投资额、排污费等(张成等,2011[19])、能源消耗衡量(余菜花等,2015[20])、污染物排放情况(沈静等,2012[21])、污染治理支付成本(张彩云等,2015[16])等指标。非正式环境规制主要由公众对清洁环境的需求和参与环境治理能力体现,多采用环境污染量(韩超,2016[22])、政协提案数(张华,2016[23])、收入水平(陆D,2009[24])、受教育程度、年龄结构等一系列指标来综合度量(原毅军等,2014[25])。
“污染避难所”假说的验证结论不同,源于对环境规制指标设计的不同。就中国而言,正式环境规制是全国性而非地区性的,非正式的环境规制则视地区公众的环境诉求而定。因此,如何能够切实反映不同地区真实的环境规制水平,除了考虑正式环境规制以外,更重要的还取决于非环境规制水平。只有综合了地区的正式和非正式环境规制,并使该规制能够真实反映并切实影响该地区对污染产业的接纳,才能准确判断地区间的产业转移所带来的环境影响方式和影响程度,也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避免产业转移所产生的污染转移政策建议。
本文将收集最新数据,结合污染产业和污染排放量的地理空间格局化,全面探究污染产业转移伴生的污染转移问题,对其特征进行系统归纳。另外学者在实证探究环境规制水平与污染产业转移的关系问题时很少考虑非正式环境规制,本文的研究则更加全面合理,分别考虑了污染治理支付成本和环境量来衡量正式环境规制水平和非正式环境规制水平,使实证结果更具有说服力。
三、污染产业区域间转移情况分析
(一)污染产业和区域样本分类
本文参照国务院在2006年的《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中公布的污染产业以及赵细康(2003)[26]对重度、中度、轻度污染产业的划分选取样本,同时将全国30个地区划分为三大区域(见表1)。
本文借鉴区域间产业转移的比较分析法(范剑勇,2004)[27],采用地区污染产业产值占全国总产值比重的变化,作为地区间的污染产业转移的判断依据,对区域间污染产业的相对变化情况进行衡量。
(二)污染产业区域间转移规模
本文选取2004年、2009年、2014年3个时间截面数据,分东、中、西3个区域,就12个污染产业的转移规模变动进行测算,“+”表示该产业转入,“-”表示该产业转出。剔除价格因素后计算结果如表2所示。
就总体趋势而言,从2004年、2009年到2014年,东、中、西部地区间污染产业转移规模进一步扩大。区域间呈现出梯度转移规律:污染产业在转入规模上,中部大于西部,且中部地区部分污染产业向西部转移趋势明显,例如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等。因此,2004年以来,东部转出污染产业、中西部承接污染产业的趋势非常明显。
(三)污染产业区域间转移速度
整理2004~2009年和2009~2014年期间,东、中、西部污染产业转移中重度污染、中度污染、轻度污染所占比重如图1~6所示②:
比较2004~2009年和2009~2014年东、中、西部污染产业转移的相对比重发现:东部地区重度污染产业加快转出步伐,重度污染产业转出在总体污染产业转出中的比例由7%上升到22%;中西部地区承接重度污染产业规模明显扩大,尤其是西部地区;中部地区重度污染产业转入在总体污染产业转入中的比例由8%上升到19%,西部地区重度污染产业转入在总体污染产业转入中的比例由6%上升到34%。
(四)地区间产业转移所引发的污染转移现象分析③
通过对2004~2014年中国30个地区12类污染产业转移情况分析可以发现:东部省份污染产业转出明显,中部省份个别污染产业也存在明显的向西部省份转移的迹象。从图7中可以看出污染产业在各地区的相对变化:2004~2014年间有9个省出现污染产业相对减少的情况,其中东部地区有7个省,中部地区有2个省。此外,从转移规模变动可知:中西部地区承接重度污染产业规模明显扩大,尤其是西部地区。
选取2004~2014年30个地区的工业三废排放量,可以看出由于产业转移所引发的地区间环境污染变化(见图8),西部各地区的环境状况恶化都比较严重。
四、环境规制水平对污染产业转移的实证分析
污染产业转移对中西部地区环境状况恶化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中西部地区环境规制强度低被认为是吸引污染产业转移的主要因素。本文选取30个地区的最新面板数据,对不同地区的环境规制水平影响的污染产业转移进行实证分析。
(一)变量选取与解释
本文的被解释变量为污染产业转移。某产业在区域间转移必然带来转出地产值减少和转入地产值增加,因此地区间污染产业转移可采用各地区污染产业产值占污染产业全国总产值的比重来衡量。
本文的解释变量为环境规制。该指标选取一直争议较大。本文采用污染治理支付成本来衡量规制水平。该指标由多种数据综合而成,较单一指标更有说服力。该指标由3部分组成:①污染治理投资额:由与污染防治相关的工业污染源治理投资、建设项目“三同时”环保投资构成;②治污设备运行费用:由工业废水治理设施运行费用和工业废气治理设施运行费用组成;③缴纳的排污费。
本文运用环境规制相对水平作为环境规制指标,即用各地区单位产值的污染治理支付成本比上全国单位产值的污染治理支付成本表示。该值大于1说明该省环境规制水平高于全国,该值越大,说明该省环境规制越严格。另外,考虑到环境规制水平的改变最终影响到污染产业转移可能需要一段时间,因此本文选用环境规制相对水平的滞后一期;同时,结合“波特假说”,加入二次项。
鉴于环境规制指标中的污染治理支付成本偏重于污染治理,同时,环境规制从法理意义上来看是对全国各地区的环境具有统一的约束力,治理成本高并不能完全说明规制水平高,也可能是污染严重的结果;因此本文同时选取了非正式环境规制指标――环境量。当地的环境量越大,说明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越强,环境保护参与程度越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地环境规制的水平。同样选用滞后一期,并加入二次项。
控制变量主要考虑以下内容:①劳动力相对成本:出于成本利润的衡量,企业倾向于选择劳动力成本相对较低的地区。②交通状况:优良便利的交通状况有利于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效率,会吸引产业转入。③产业结构:较大的第二产业比重意味着旺盛的工业市场需求和巨大的工业市场潜力,吸引产业转入;但当发展到一定阶段,又会提高对环境的清洁需求,导致污染产业转出。因此加入二次项。④集聚效应:产业集聚可以促进企业间的交流合作,节约运输成本和时间成本,丰富的资源聚集形成庞大的市场,正的外部性促使产业转入。⑤政策因素:各地政府的税收和投资政策对于产业转移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较低的税负和较高的固定资产投资都有助于产业转入。
总体上,影响污染产业转移的因素涵盖了成本和市场方面。其中成本因素主要由环境规制相对水平、劳动力相对成本、交通状况、集聚效应、政策因素等体现,市场因素则由产业结构体现。
总结变量选取与衡量如表3所示。
(二)数据处理与模型构造
本文收集了30个地区2005~2014年的年度数据。对原始数据④做剔除价格因素处理,并构造比重和相对量用于计量分析。采用Stata13.1计量软件。
根据以上对影响污染产业转移的因素分析,构建计量模型如下:
cyzyit=α1hjgzit-1+α2hjgz■■+βkXitk+α0+μi+εit
cyzyit=α1hjxfit-1+α2hjxf ■■+βkXitk+α0+μi+εit
其中,Xk(k=4,5,6,7,8,9)代表序号为4~9的控制变量;相应的μi表示个体效应,εit表示模型误差项,下标i表示地区,t表示年份。
(三)实证结果分析
本文希望截距项能反映一定的个体特征,截距项和各解释变量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关性。从定性的角度来说,选择固定效应会更适合本模型的估计。从实证角度,豪斯曼检验结果也支持固定效应模型优于随机效应模型。表4和表5给出了污染治理支付成本和环境量分别作为环境规制指标的各模型固定效应的回归结果。
比较表4中模型1~3的回归结果,模型3中的系数方向符合选取变量时对污染产业转移的影响因素分析,且显著性较优。
环境规制水平对污染产业转移的影响呈现“U”形,一次项和二次项都通过显著性检验。这表明随着环境规制强度提高,污染产业先转出后转入。在拐点发生之前,污染产业由环境规制水平较高的地区转移到环境规制水平较低的地区,从而验证了“污染避难所”假说成立。
控制变量4~9对污染产业转移的影响具有如下特征:①劳动力成本对污染产业转入具有明显的负向作用。这是由于产业转入地会优先选择劳动力成本相对较低的地区。②交通状况对污染产业转入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交通状况作为地方基础设施的组成要素,交通越便利,基础设施条件越完善,越能吸引产业转入。③第二次产业比重对污染产业转移的影响呈现倒“U”形。第二次产业比重越高,说明地区的工业品市场和经济发展具有良好的前景,污染企业转入便有利可图;但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又会提高对清洁环境的需求,导致污染产业转出。④集聚效应对污染产业转入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产业集聚效应可以促进企业间交流合作,节约运输成本、时间成本和信息成本,共享基础配套设施,增强技术外溢,丰富的资源聚集形成庞大的市场,正的外部性促使产业转入。⑤优厚的税收和固定资产投资政策显著促进污染产业转入。税负越低,固定资产投资额越高,越有助于吸引污染产业落户当地。
比较表5中的回归结果,模型3依然具有系数方向符合选取变量时的判断,且显著性水平较好。表4和表5的估计结果类似,这里对控制变量的分析不再展开。着重比较两个解释变量――正式的与非正式环境规制水平可以发现,两者对污染产业转移影响的方向相同,都是随着环境规制强度的提高,污染产业先转出后转入。稍有区别的是,非正式环境规制水平对污染产业转移的影响程度更大。
五、结论及政策建议
通过对实证结果的分析可以看出:尽管国内的环境规制对各地区的排放标准都有同样的要求,但产业不同所产生的排放量各异,因此地区间的环境治理投资和非正式环境规制水平具有差异性。这些差异对地区间的污染产业转移具有显著影响,并且非正式环境规制水平对污染产业转移的影响强于正式环境规制水平。这说明公众的环保意识增强,参与度提高,非正式环境规制的约束作用日益显现。同时,环境规制水平对污染产业转移的“U”型影响也暗示了企业可能会因为清洁生产技术或治污技术的改善而减少污染产业转出。此外,劳动力相对成本、交通状况、产业结构、集聚效应,以及包括税收和固定资产投资的政策因素等也显著影响污染产业转移,其中产业结构、集聚效应、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作用较强;而传统的劳动力成本、交通成本、税收成本等因素趋同,对污染产业转移的影响作用较弱。
鉴于污染产业向欠发达地区转移已经严重危害到了当地的环境状况的现实,根据实证分析结论可知:通过提高欠发达地区非正式环境规制水平,可以抑制污染产业转入;通过清洁化改造发达地区污染产业,能够从源头上控制污染产业从东部地区向中西部地^的污染转移规模和转移速度。具体而言有以下政策建议:
(一)强化公众环保参与度,提高非正式环境规制水平
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物质生活明显改善,公众对于环境的清洁要求逐步提高,非正式环境规制的约束作用日益显现,污染企业寻求转移出路。而中西部地区公众的环保参与度较低,污染企业才会有生存的土壤。因此,对于欠发达地区,首先必须使公众充分意识到自己的主体地位,加强环境危机意识,清楚自己的权利与责任。同时,加大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与教育,提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支持,保证参与的积极性与有效性。另外,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促进环保非正式组织的发展,丰富公众参与形式。
(二)推动发达地区污染产业转型升级和清洁化治理
环境污染具有流域性特征,产业转移伴生的污染转移,处在同样流域中的东部地区也不能独善其身。目前中西部地区尚未有条件对污染企业进行统一治理,发达地区应该承担起这种责任。既然集聚效应和固定资a投资对污染产业转移的影响较强,因此强制污染企业迁入各种类型的工业区或开发区,并提供基础配套设施和排放统一治理的固定资产投资支持,可以有效地抑制污染产业对环境的污染。政府必须制定排放量的限制并让企业严格执行,排放集中治理有助于实现规模效应和专业化处理的技术条件。费用可以通过排污企业、地方政府等主体多方共同承担,也可以采用信贷优惠、财税优惠等鼓励政策,支持园区和企业的排放集中治理投资。如此一来既避免了当地政府因企业迁移而导致的税收流失,也避免了大规模污染企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
(三)合理对待“U”形曲线
环境规制水平对污染产业转移的“U”型影响,意味着采用清洁技术或治污技术可以减少污染产业转出。目前,我国污染产业主要由环境规制水平较高的地区转移到环境规制水平较低的地区,其中非正式的环境规制起着主要作用。可以断定现阶段的规制水平对污染产业转移的影响正处于“U”形曲线的下降阶段。但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阶段与环境规制水平不同,所处的“U”形曲线位置则不同,因此各地区之间无法相互借鉴彼此的做法,通过提高环境规制水平来实现污染产业转型升级;也不能以短期经济增长为由,继续降低环保门槛,吸引污染企业投资。可见,各地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逐步加强环境规制,激励企业提高清洁生产技术和治污技术,提升创新研发动力,平稳跨越拐点,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双赢。
[注 释]
① 相关数据源自新浪财经http://.cn,人民网http://.cn,新华网http://.cn等。
② 数据来源:2005~2015年《中国工业统计年鉴》。
③ 相关的数据来源:2005~2015年《中国工业统计年鉴》;2005~2015年《中国环境年鉴》。
④ 相关数据来源于2006~2015年《中国工业统计年鉴》;2006~2015年《中国环境年鉴》;2006~2015年《中国统计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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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人】张式罕
【案例类型】评价类
【案例名称】中华环保敢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百限公司火气污染责任纠纷案
【主要违法行为】工业废气排放
【违法企业所属行业】制造业
关键词 环境公益诉讼;环境损害;按日计罚;惩罚性赔偿
【案例概要】山京省德州晶华集团振华百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州晶华”)是一家从事玻璃及玻璃深加工的制造型企业,该企业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即进行投产,二氧化硫浓度和氛氧化物浓度监测值均超标,造成了严重的大气污染,影响了周围居民生活。中华环保敢合会(以下简称“中环联”)于2015年3月19日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3月24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中环敢诉德州晶华火气污染责任纠纷案。目前,此案尚未进入审理阶段。
【案例启示】该案为新《环保法》实施以来第一起针对大气污染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原旨中环联要求被告德州晶华赔偿损失、赔礼道救的诉讼请求于法百据,但我国对环境损害尚无明确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因此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环境诉讼,可以更有效地达到预防与遏制环境污染行为的目的。同时,通过运营成本法核算大气污染类案件的环境损害费用,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也为解决环境公益诉讼的执法困局提供了有效途径。
近年来,雾霾天气持续不断、水污染事件频频发生、土壤污染超标严重,面对此起彼伏的环境违法事件,2014年4月, “史上最严环保法”出台。新《环保法》提供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执法利器,以刚性的法律力量向环境污染宣战。针对环境行政执法不严、环境违法成本不高的问题,此次新《环保法》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结合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对污染企业形成了行政执法与司法追责相结合的强大合力,通过加重污染违法成本,从制度层面扭转“违法成本低”的困境,真正遏制了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19日,中华环保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环联”)向德州中院提起了对德州晶华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环联共提出五项诉讼请求,包括:停止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增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赔偿因超标排污所造成的损失2040万元;赔偿因拒不改正超标排污行为所导致的损失780万元;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本案诉讼、检验、鉴定、专家证人、律师及诉讼所支出的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涉案企业德州晶华是一家从事玻璃及玻璃深加工的制造型企业,该企业共有3条浮法玻璃生产线,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即进行投产,二氧化硫浓度和氮氧化物浓度监测值均超标,造成了严重的大气污染,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生活。中环联通过污染投诉网接到德州当地居民的举报,经现场调查收集证据,发现情况属实,遂于3月19日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次日,德州政府市长、副市长及主要领导约谈了德城区政府以及德州晶华的主要负责人,在约谈中提出四个方面的整改措施,并要求尽快对企业进行搬迁改造,争取2016年7月投产。2015年3月24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决定受理中环联诉德州晶华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并于当天下午向中环联委托律师送达了材料。目前,此案尚未进入审理阶段。
本案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
作为新《环保法》面世后首例针对大气污染行为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本案在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本案中,中环联共提出五项诉讼请求,除了三项基本诉讼请求,还包括一项惩罚性赔偿诉讼诉求,以及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下面就后两项诉讼请求是否有法可依进行分析。
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是否有法可依
由最高院2014年12月,于2015年1月7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是配合新《民事诉讼法》实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第一项司法解释。解释的第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该条解释明确规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也为该案“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提供了法律依据。
“按日计罚”条款能否成为惩罚性赔偿诉求的法律依据
为明确按日处罚的具体实施细则,环保部随后制定颁发了《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该办法对按日计罚的适用情形、处罚程序、计罚方式等均作出明确规定,对于解决环境保护领域“违法成本低”的痼疾而言,“按日计罚”条款可谓一剂猛药,可以有效遏制实践中常见的持续性环境违法行为。本案中,中环联提出创新性的诉讼请求,即尝试比照新《环保法》按日计罚的规定,对德州晶华罔顾环保部门数次实施的行政处罚措施,拒不改正超标排污、屡禁不止的违法行为提出了惩罚性赔偿诉求780万元。
作为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惩罚性损害赔偿因其具有惩罚与遏制的功能而表现出较强的公法特性,因而有悖于民法领域中以补偿为主的传统思想。正因如此,国内不少学者对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存有顾虑,但也有很多学者对其合理性与可行性进行了有益地探索。如杨立新教授认为“惩罚性赔偿的主要目的在于惩罚有严重恶意的行为,并吓阻这种违法行为的发生”;郭明瑞教授认为“惩罚性赔偿有利于全面实现侵权责任法的功能,从局限于填补损害转化为兼顾惩罚、预防不法,同时惩罚性赔偿也符合社会正义观变革的要求”;还有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抑制侵权行为发生方面的独特作用弥补了侵权法抑制(威慑)功能的不足,其在侵权法领域的广泛应用更加有效地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从立法实践看,近些年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责任、商品房买卖以及食品安全立法等领域,已借鉴、吸收或确立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近些年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污染事故与损害频发,在环境侵权、环境损害救济领域,研究与适用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但我国现阶段立法尚未规定对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按日计罚”本质上是行政处罚,其实质是体现环境违法者的环境行政法律责任,所处罚金最终上缴“国库”,而非用于对所造成的环境损害的弥补或救济。因此,在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缺失的情况下,“按日计罚”条款不能成为中环联提出惩罚性赔偿诉求的直接法律依据。
案例启示
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环境诉讼
中环联基于行政处罚的规定提出民事惩罚性赔偿诉求,其目的在于加大对恶意排污行为的遏制与打击力度,是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又一次有益尝试,同时也对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提出了更为紧迫的要求。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建议在环境诉讼过程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首先,惩罚性赔偿能够尽可能实现对环境损害的全面赔偿。传统的补偿性赔偿是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赔偿标准,然而由于环境侵害具有潜伏性、损害范围广、实际损害难以确定等特点,特别是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中,有限的赔偿范围并不能在最大程度上弥补实际的环境损害,进而导致环境损害难以得到充分救济。此种情况下,惩罚性赔偿可以很好地补充补偿性赔偿适用的不足,起到尽力实现完全赔偿损害的作用。
其次,惩罚性赔偿有助于制裁具有主观恶性的环境违法行为。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侧重于考察加害人的主观恶性,通过对不法行为人施加更重的、超过被害人实际损失以外的经济负担或赔偿数额,从而达到惩罚与遏制的功能。由于企业持续性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屡见不鲜,针对此类行为实施的行政罚款似乎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的空白,然而仍有诸多需要检讨的地方。如前述,行政罚款的本质与目的是实现有序的环境行政管理秩序,而非对环境损害的弥补;从现实执法角度考虑,行政执法不严、执法手段有限与处罚数额偏低等诸多因素造成的“违法成本低”现象,制约了环境行政罚款责任方式的实现。本案中的德州晶华在多次受到环保部门的行政罚款后,仍继续长期超标排污。如不对长期、恶意违法超标排污行为施加惩罚性赔偿,不仅不能达到惩戒侵权人、使其充分承担环境损害责任的目的,亦无法威慑潜在的环境违法者。因此,无论从行政罚款自身的性质、功能,还是从现实执法的角度考虑,环境行政罚款均无法从功能上替代惩罚性赔偿在环境损害救济中的作用。
再次,预防功能为惩罚性赔偿所特有,也是传统环境规制手段无法比拟的。虽然弥补环境损害、实现对被害人的救济是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所追求的基本目的与功能,但针对潜在侵权人和潜在侵害行为的威慑及预防亦不容忽视。预防、阻却环境与生态损害的发生,不仅是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与价值追求,更应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中体现、运用。在惩罚性赔偿制度设计中,通过加大侵权责任人违法的成本支出,使违法污染环境的责任人意识到抱有侥幸心理、试图规避法律惩罚的违法排污行为不仅无利可图,反而可能会承担加倍赔偿等更加严重的不利后果,进而达到从经济源头上增加违法成本、抑制侵权人试图逃避污染治理责任等违法冲动的目的。
无论是运用罚款的环境行政处罚手段,还是采取传统的民事损害赔偿的补偿性制度措施,均无法替代惩罚性赔偿在环境损害救济领域所具备的补偿、制裁与遏制等作用与功能。面对传统机制在环境侵害规制中的功能缺失及严峻的环境现实,引入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做出合理的制度设计尤为重要。
根据运营成本计算环境损害的赔偿数额
如何确定环境损害是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也是环境案件“立案难、审理难、判决难”的一个重要因素。近些年来,我国环境污染事故频发,环境损害日趋严重,然而由于缺乏完备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法律制度,无法有效、科学、合理地对环境污染与破坏行为所造成的生态与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致使环境污染受害者得不到及时、合理的赔偿,更无法达到修复生态环境之功效。同时,由于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难,很多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根本无法推进。因此,构建科学、合理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体系是完善我国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推进环境损害评估与鉴定工作,环保部曾在2011年5月出台《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将生态恢复和污染修复费用纳入环境损害赔偿范围,为开展和推进环境污染损害评估与鉴定提供指导。同年,环保部的《环境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1版)》,在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备受关注的江苏泰州1.6亿元“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正是按照上述推荐方法制定的检验报告。环保部在2014年10月24日又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对原推荐方法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和细化。
最高院“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确定或者确定具体数额所需鉴定费用明显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的稀缺性,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因侵害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参考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专家意见等,予以合理确定”。本案中,中环联按照德州晶华大气污染防治设备的投入及运营成本来计算损害赔偿费用,按照1条脱销生产线设备投入成本320万元、每年运营成本50万元计算,被告有2条生产线均未安装脱销设备,并自2000年开始生产,得出损害赔偿费用共计2040万元。由于环境本身的复杂性、大气污染物的流动性、迁移转化性等原因,大气污染这类案件很难通过科学的模型确定出具体的损害赔偿数额,司法解释提出的运营成本折算方式为环境损害评估提供了新的思路。此次,中环联首次运用运营成本折算的方式计算环境损害的赔偿数额,或许可为大气污染类环境公益诉讼闯出一条新路,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以缓期抵捆、环责险等制度创新赔付金额履行方式
环境损害往往造成多种权益受损,除环境要素被污染、生态遭到破坏,往往还造成公民的人身、财产的重大损失。一旦发生索赔,许多排污者无力承担,从而导致企业破产以及受害者的损失无法弥补。尽管我国一直在努力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但这两项制度在实践推行中仍面临诸多困难。本案中的德州晶华近几年一直面临企业效益低下的困境,拖欠职工工资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等问题时有发生,接近3000万元的索赔额很可能使德州晶华走上破产之路。
最终的巨额索赔并非真正的目的,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目标在于通过能动的司法实践、环境诉讼过程,起到对行政机关执法的补强与监督作用,对被侵害公众的环境利益进行救济,从根本上唤醒企业和公众的守法意识和环保维权意识。在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索赔数额中,泰州中院审理的常隆农化等6家企业污染案中,原告提出的1.6亿元索赔,是迄今为止赔偿额度最高的。二审中,江苏省高院创造性地设计了促进企业守法与改进的“缓期有条件抵扣”规则,“一方面允许企业申请延期一年缴付40%的赔付资金;另一方面在实地踏勘和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引导企业自行实施技术改造,如果技术改造产生实际效果,可以凭借环保部门的守法证明、技改验收意见、技改投入财务审计报告,在40%额度内抵扣赔付金额。”在赔付金额的履行方式上,这样的设计可谓神来之笔,既能引导和鼓励企业主动实施环保技术改造,从而有效降低环境风险,也使得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价值在进退有据的实现方式上得以彰显,对于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判例性意义。或许江苏省高院的做法可以为德州市中院所借鉴。
同时,我国也应当积极推行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实施以强制环境污染责任险为主,任意环境污染责任险为辅的模式:一方面,对于环境污染严重的重点行业及领域执行强制环境污染责任险;另一方面,对于污染较轻的行业实施任意环境污染责任险,企业自愿决定是否投保,国家通过激励措施,引导企业积极发展。
以环境公益诉讼促进环境行政执法
环境执法主体主要指环境行政机关。然而,现代行政法的发展认为,行政执法的主体并不仅仅局限于公权机关。按照法律实施的主体,我国环境执法主体也可分为公力实施与私力实施法律。环境行政机关通过日常的环境监督管理与执法活动,执行和实施环境法,是公力实施的最重要主体。然而由于执法技术与能力、成本、效率、手段等诸方面的限制,面对复杂多样的环境问题,仅仅依靠政府“单轨制”的环境法实施机制已力不从心。作为环境权的重要主体,公众既是良好环境的受益者,也是环境污染的受害者,他们最了解、关心其生存的环境状况,也是推动环境法实施的最根本的动力来源。因此,以公民个人或环保组织为主体的私力实施环境法,可以有效弥补公力实施的不足,并与公力实施结合形成“双轨制”的环境法实施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