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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教育法》总则第6条规定,国家对受教育者进行理想、道德、纪律和法制教育。同时第43条又规定,受教育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及学校的管理制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未成年人保护法》总则第五条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中小学生中进行法律意识教育是在全体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意识的起点,也是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社会常识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
2进行法律意识培养的内容
小学法制教育主要是使小学生初步了解一些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一些防拐骗、防猥亵法律知识,对他们进行法制观念的启蒙教育,逐步培养其分辩是非、防侵害的能力,使其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观念,不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及能力。相对于中学已长大些的孩子要告诉一些防诈骗、防讹诈的知识;再大些的孩子要告诉他学会克制自己、避免冲动、被别人利用诱发恶性事件等方面的问题,让孩子知道什么可为,什么不能为。当然,告诉孩子这些时,最好以平常说话或讲故事的方式,循循诱导,绝不要夸大事实,危言耸听。中小学法制教育主要是对中小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教育,使其了解法的作用和我国法治的原则,树立宪法权威和观念,树立依法享有公民权利、自觉履行公民义务的观念。同时使他们懂得民主既受法律的保障,又受法律的制约,行使民利不可超越法律许可的范围,要享受法律许可的自由。公民应依法办事,违法必须受到追究、制裁,从而提高其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增强社会责任感。
3进行法律意识培养的途径
对中小学生进行法律意识培养,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需要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三个方面构成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相互配合,协调进行。这里仅从学校、家庭、社会和学生个人的角度探讨一下具体途径。学校是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最重要场所。学校应根据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将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的教学计划,结合学生的身心特点和生活实际,通过开设专门的法制教育课程,组织和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法制教育讲座等灵活多样的教育形式,向学生传授必要的法律基本常识和基础理论知识,使其掌握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内容: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自觉地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从而成为一名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家庭和社会环境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和学习都有非常大的影响,尤其是家长对孩子的影响更大,言传身教,耳濡目染,家长的言行举止都起到示范作用。所以,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更应依法履行对子女的教育和监护职责,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德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子女,引导子女进行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子女不良行为的发生。同时,应经常主动与学校取得联系,不断沟通交流,配合学校共同加强对子女的法制教育工作。社会各界应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为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安全、洁净的氛围和空间,教育、文化、工商、公安、司法等部门应切实依法履行各自的管理、检查、监督和教育保护的职能,对于侵犯中小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和有害他们健康成长的社会现象,应依法坚决予以打击。中小学生应从我做起,自尊自爱,自强不息,不断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做到知法懂法,并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首先,从日常行为规范入手从点滴小事做起,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重视自身良好思想品德的培养和高尚情操的陶冶。其次,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1.忽视对关联学科的学习和教学
现代法治需要的法律人才不再是只会法条的人才,它需要具有高深法学理论基础上的,具有卓越法律素养、法律智慧和人文精神的优秀法律工作者。要求法律人才能从法律的独特视角,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本身的运用能力,解决现实生活中纷繁复杂的问题和纠纷。但是随着法学学科体系的不断完备和细化,法学学科科目繁多,司法考试通过率的严要求,很多学校将司法考试视为法学教育的指挥棒,法学教育被变相为应试教育。导致很多高校会加大法学学科的教学,而忽视其他学科的学习。虽然我国法学本科学生在初级阶段也学习部分素质科目课程,但课程设置与实践脱轨,收效甚微。法学学科是一门包罗万象的学科,除了法学本身以外,相应的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有关知产的部分理工学科,甚至文学类学科、语言交流类学科都应有所涉及。
2.偏重理论教学,实践性教学严重匮乏
在司法考试通过率要求的重压下,我国法学教育往往缺乏实践性教学。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而法学教育是进入法律领域的基础,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所以法律教育不用只注重理论的教学,教学应为社会服务、为科学服务。单一的理论的教学,会令学生如在雾中,一时找不准出口。而实践性教育则可以为此拨开迷雾。
二、关于对司法考试与法律教育改革的设想
1.关于对司法考试的改革设想
(1)提高司法考试报考条件
我国目前司考考试的报考条件是: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所以从规定上可以看到,只要具有本科学历就可以报名参加司法考试,而无论是否有过法学的学习。从一定意义上讲,一旦通过司法考试,无论以前是学什么专业的都可以踏入法律门槛,可以作为法官、检察官、律师而成为名符其实的法律工作者。这导致办案人员专业水平、法律思维、法律素养差别较大。而法律的学习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它需要一个系统地不断强化和吸收过程,如果通过一次司法考试就进入法律职业,不利于我国法律系统的整体水平的提高。纵观世界各国,把不具有法律教育背景的人排除在法律职业之外是很多国家通行的做法。所以提高司法考试门槛是一种切实可行的道路。
(2)建立对通过司法考试者进行法律职业培训制度
根据我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但是此项规定已经名存实亡,形同虚设。为此,建议设立司法考试统一法律职业培训制度,由地方司法局或者律师协会组织进行法律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职业培训的师资,应以外聘为主,聘请有多年执业经验的杰出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传授司法实务性知识,还可邀请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前来讲学,讲解前沿法律问题,这样既能保障教师不脱离司法实践,与时俱进,又能节约成本,减少投入。
2.关于对法律教育的改革的设想
(1)加强法律渗透学科和实践课程的教学工作
法律教育是不仅是一种专业理论教育,也是一种素质教育。法学教育不仅要培养法律人才,更重要的是通过培养法律人才,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传播法治文化,推动法治发展,旨在培养适应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需要的法律人才。所以学生除了对法学理论知识和体系全面掌握外,还应具备相应的法律思维、法律素质及其他相关学科应用法律的能力。司法考试只是考察应试者的法律基础知识、司法实务技能和职业道德,并非能学到全部法律人才应具备的才能。为此法律教育在教授基础法学理论的基础上,增设法律实践课程,增设法律相关学科的学习,培养具有高素质的法律人才。
(2)整合法学教育层次
我国的法学教育有法学本科、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博士三个基本层次的学历和学位教育,而且还有法学大专、中专教育、法学成人教育,等等。我国法学教育处于一定程度的盲目和混乱阶段。各种类型的教育学校不断扩招法学学生,各种形式的法学培训,造成法律人到处都是,法学文凭含金量高低不齐。因此,应精简整合法学教育的层次。首先取消本科以下学历的法学教育,将法学学习的门槛提高到本科阶段,禁止各种夜大、函授、大中专设置法学课程。对法学法律硕士的入学要求提高,提高入学分数,减少录取人数。对在职法学类的教育加强管理。改善师资力量和教学资源,提高法学学生的质量。司法考试作为选拔合适的法律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有利于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系统学习,提高学生的专业理论水平。
三、结语
【关键词】高校;法律教育;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
人们对于法律知识或者是观念了解的程度就是法律意识,如果从广义的角度理解,法律意识还包含了人们对法律要求和作用等相关情况的了解程度。大学生正处于人生观形成的重要阶段,他们具有很大的可塑性,但是由于心理还不够成熟,也很容易受到社会上一些不良思想的影响。因此高校需要通过法律教育,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让他们可以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一、当前我国高校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现状分析
近几年来,我国高校频频出现刑事案件,这不禁引起了社会和高校的重视。人们开始担忧当前大学生的思想状况和法律意识。根据相关的调查数据显示,高校学生的犯罪已经占到了全部刑事案件中的17%,并且还有持续上升的趋势。对我国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一项调查数据中显示:只有2.8%的学生对我国的法律体系比较了解,但是他们通常情况下只关注自己的切身利益,而承受挫折的能力却比较缺乏。当前高校中的学生基本都是九零后,他们在和同学的相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矛盾,但是在处理矛盾的过程中又缺乏冷静思考和解决矛盾的能力,十分容易出现仇恨和易怒的情绪,最后导致悲剧的出现。当然除了学生的因素之外,学校的法律教育不到位也是主要的原因,尽管有的高校会开设法律课程,但绝大多数都是作为选修课程。这无形中就让学生不再重视这门课程,只希望考试过关,并不在乎自己的法律意识是否真的得到了提高,更不可能在现实的生活中去灵活运用法律知识。
二、高校法律教育对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重要意义
大学生需要具备的基本素质也包含法律意识,我国在推行依法治国,因此法律体系也在逐渐完善,而具备基本的法律素养也是他们更好融入社会的基础。1、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是由高校的性质决定的当前世界已经进入到人才竞争激烈的时代,而高校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基地和摇篮,它所遵循的教育思想,实施的教育内容都会对人才的培养效果直接产生作用。在法律普及的过程中,高校的作用自然是不可忽视的,它不但可以为我国的发展和建设培养专业化的人才,而且也可以把学生培养成复合型人才,让学生以更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而衡量他们综合素质的一项标准就是法律素质。2、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和谐社会的构建,主要就是要为人们的生活营造良好的氛围,而高校作为大学生生活和学习的地方,也需要为他们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把法律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不管是管理者还是参与者都需要具备很好的法律素养,而且市场经济的发展也离不开完善的法律体系,大学生即将迈入社会,他们会在以后的生活中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甚至和我国未来的发展直接相关,所以高校必须要用法律教育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教育,使他们的法律观念不断提高。3、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可以提高他们适应社会的能力大学生接受高等知识教育,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学习知识,让自己的社会属性得到进一步提高,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高校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更清楚的了解自己的义务和权力,这样他们在以后进入到社会时,就可以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成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生力军和接班人。
三、加强高校法律教育,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主要途径
1、重视法律教育对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性高校想要充分发挥法律教育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作用,需要从思想上重视法律教育的重要性,不管是学校的领导还是任课教师都要充分认识到法律教育在提高学生道德素质方面所起到的作用。我国实现法治建设最主要的途径就是法律教育,当然也是学校健全法治教育的基本工作。我国的高校可以充分发挥校领导的带头作用和各院系教师的主力作用,构建起大学生法律教育的培养体系,让法律教育成为高校思想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另外也需要加强自身的自检力度,使法律教育工作可以更好的开展。2、丰富法律教育的内容我国的法律体系比较完善,所包含的内容也很多,但是对于大学生而言不可能将所有的法律知识都掌握牢固。所以高校在进行法律教育的时候需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对本校的法律教育内容进行丰富。高校也可以积极培养具有高素质、高水平的法律教育教师,将法律高校毕业的优秀毕业生积极的吸纳到本校的教师队伍中。在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过程中,还需要重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只有学生学习法律课程的积极性得到了提高,他们才会有学习的积极性。与此同时,高校要积极的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将第二课堂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当然还可以举办一些与法律知识相关的模拟法庭或者是法律知识竞赛活动、法律咨询活动等,这样学生就可以通过具体的实践过程,把所学到的知识进行进一步的实践和巩固,在不断的实际应用中提高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灵活应变能力。3、使学生的守法和用法意识得到提升由于高校大学生刑事案件频发,社会对高校的关注度也不断提高,大学生一旦触碰了法律对自身造成的损害是不可估量的。高校在对学生进行法律意识教育时应该把学生的成长放在首要位置,这样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就可以灵活的运用法律意识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所以高校不可以空讲法律知识,而是要让学生在实际的生活中理解法律,运用法律。4、全面优化法律教育师资队伍从根本上说,法律教育本身就是一项具有较强实践性、政治性、知识性以及理论性的综合性教育,一方面应该有规范内容、明确目标以及平稳的教育教学渠道,另一方面还应该接受正规法律知识培训,存在一定实践经验与理论水平的法律教师队伍。当前很多高校的法律专业教师都不是法律专业人才,还有些教师没有接受过有关法律专业的培训,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教育队伍建设依旧任重而道远。比方说,“硫酸伤熊”案件的法律当事主体刘海洋就表示:“在大一的时候,我们学习《法律基础》专业课程,接触有刑法与民法。然而,通过试剂烧伤动物是否触犯法律并不清楚。”该情况并不存在普遍性,然而,却留给法律界以无限思考。高校法律专业教师有必要树立客观正确教学观念,而且在法律课程教学过程中,法律教师必须树立以下教学观念,其中一种为树立教学过程中教师扮演主导角色,学生处于主体地位观念,确保学生能够转化被动接受法律知识为主动求学的学习理念;第二种为法律教师应该意识到法律教学目的主要是保证学生能够养成独立思考习惯,不只是相关法律知识的单纯传授,也就是说,是对高校生法律意识进行培养的一种教育;最后一种为教学期间,必须密切结合育人与教书,两者应该相辅相成,防止出现育人、教书割裂情况。
四、总结
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提升可以帮助他们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有利于构建和谐的校园环境和社会环境。因此高校必须要重视法律教育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作用。
【参考文献】
[1]庄洲鸿,邓丽宾.浅析高校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J].经济师,2013,10:162+165.
一(略)1(略)2(略)
3.法律诊所。法律诊所是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践平台,是诊所法律教育的必要条件。法律诊所既是诊所法律教育的工作场所之一,又是诊所法律教育的组织机构。学生讨论案件、接待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模拟训练等活动都可以在法律诊所中完成。有些高等院校或法律院系按法律诊所的不同性质,将法律诊所分为民事法律诊所、刑事法律诊所、劳动法律诊所或者消费者法律诊所、妇女法律诊所、农民工法律诊所等,但无论什么性质的法律诊所,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过程、实践活动,包括学生的选拔、教师的选派、课堂训练、实践活动、学生考核等活动,都需要通过其组织来安排。
(二)律师职业的相关要素1.律师。根据我国《律师法》第2条的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根据《律师法》第5条的规定,律师执业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取得律师资格;二是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根据《律师法》第6条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的,才能取得律师资格。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而且品行良好,才能向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律师职业证。在法律服务业中,律师是从事法律服务的主要主体。2.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按照章程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工作,学习法律和国家政策,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由于委托人是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因此,律师法律事务,除了当事人的授权外,还要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指派。3.律师协会。根据《律师法》的规定,我国将律师协会的性质定性为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律师协会的设立一般有三个层级,即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律师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同时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律师协会会员按照律师协会章程,享有章程赋予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作为律师职业相关关系中的主体或要素,都必须接受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二、构建诊所法律教育与律师职业良性互动关系的客观基础
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把法学理论知识与法律实践结合起来教学的教育方式。这一教育的价值在于,在校园里就同时把课堂教学与实际办案结合起来,受教育者既是学生又像律师,诊所既是课堂又像律师事务所。由此可见,诊所法律教育本身就将法律诊所、法律诊所教师、法律诊所学生以及律师职业中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这些相关要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当然,二者紧密相连有其共同的客观基础。
(一)职业共同体尽管包括诊所法律教育在内的高校教师主要是从事法学理论教育,而专职律师主要是进行法律实践活动,但从活动的实际内容上看,二者是一个职业共同体。而作为法律诊所的学生与律师的联系就更加紧密了。诊所法律教育不是适用所有的法科学生,而只适用于旨在将来做律师的学生,刑事侦查人员、公务员和法官等的技能培训显然应该有别的途径。诊所法律教育不同于案例教学,也与一般意义上的毕业实习不同。诊所的教学训练需要学生从最初步的案件受理和当事人陈述开始,一步步地理清案件的主要内容,整理和搜集对己方诉讼有利的证据,以庭审为中心,完成千起案件的全部诉讼程序。它远比案例教学更贴近实际,要求学生不是从法官或检察官的角度,而是以律师的眼光审视案件。因此,就诊所法律教育的主要目标和任务而言,诊所教育主要培养的是未来的律师,主要是培养学生的律师职业素质,其中包括律师职业道德、律师知识和律师工作能力等。可以说,今日诊所的学生就是明日律师职业的生力军。因此,在时间视域下,诊所学生和律师也是职业共同体。作为职业共同体中的诊所学生、诊所教师以及专职律师自然就具有构筑良好互动关系的客观基础了。
(二)相互需求高等法学教育应当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高校的法学教师也应当是既熟悉法学理论又有一定实践经验的“双师型”教师,但从总体上看,与专职律师相比,高校法学教师作为诊所法律教育的指导教师,虽然他们同时也是执业律师,但他们的实践经验仍然不足。而专职律师在法学理论方面与高校教师相比,也有提高的必要。因此,二者在知识和经验方面就形成了互补关系。同时,律师有法律援助的硬性任务,但却精力不够,而法律诊所学生正好缺乏法律援助案源,在这方面就能找到很好的结合点。另外,一般律师事务所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而高校的法律诊所往往缺乏资金。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资助高校的法律诊所,为自己的律师事务所培养后备人才,营造人才“蓄水池”。
(三)社会责任在个体和组织的社会责任日益得到强化的情形下,强化律师、法律事务所和律师协会的社会责任也成为必然。《法律援助条例》第6条规定,“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法律援助条例》第4条则规定了律师协会对法律援助的协助义务,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因此,作为法律援助主体的律师应当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信守公平和正义,尽职尽责为符合条件的法律受援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法律诊所的主要活动和法律援助制度密切相关,案件的受理和当事人有着特殊性。无论从国外还是从我国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现状看,法律诊所主要是为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委托人真实案件提供法律服务,即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工作辛苦,没有经济回报,需要学生具有吃苦精神和社会责任感。诊所法律教育的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培养学生的社会正义感和责任感。诊所教育与法律援助相结合,加深了学生对律师职业准则和职业道德的理解,通过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和帮助,增强了其社会责任感。不难看出,提供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是律师职业和诊所教育的一项共同目标和社会责任。这也正是律师职业与诊所法律教育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粘合剂”。诚然,律师为受援人直接提供法律援助是承担社会责任,如果律师或律师事务所通过人才、资金等方式为诊所教育提供帮助,实际上也间接成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部分,也是其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表现形式。
三、诊所法律教育与律师职业良性互动关系的实现机制
构建诊所法律教育与律师职业良性互动关系至少应当通过“合作、互助、共享、双赢”机制予以实现。
(一)合作1.共同开展科研。高校法学专业教师除了可以与建立了合作关系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共同进行科研项目的申报、共同完成科研项目外,作为法律诊所指导教师的律师和高校教师还可以就具体案件的办理进行研讨,同时,也可以就诊所法律教育问题、法律援助等问题共同申请和完成相关的科研项目。而在这些共同研讨和研究中,都有必要吸收法律诊所的学生参与,还可以吸收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参与,以求得他们的指导和支持。2.共设教学实践基地。高校法律诊所可以将校内诊所向外延伸,除了可以在法院、公安机关、妇联、残联、消费者协会、劳动仲裁等机构设立教学实践基地外,还可以选择当地条件较好,热心诊所法律教育的律师事务所设立教学实践基地。前一类实践基地主要是解决诊所教育的法律援助案件来源,而后者则既可以在一定程度解决法律援助案件来源,又可以对诊所学生进行直接指导,使诊所学生进行直接的实践。
(二)互助1.教师兼任。高校的法律诊所可以聘请经验丰富、品格良好、执业水平高的专职律师作为指导教师,一是可以弥补高校法律院系优秀的诊所法律教育指导教师的数量不足;二是可以弥补诊所法律教育指导教师的经验的不足。这些聘请的指导教师一方面要给诊所学生进行课堂实训教学,另一方面又要亲自指导和带领诊所学生办理案件。反过来,律师事务所也可聘请高校教师,尤其是法律诊所的教师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其执业律师进行法学理论的培训和提高,或者在一些专业性很强的业务方面予以帮助。2.资金资助。针对高校诊所法律教育资金短缺的现实,高校法律诊所除了要积极从其他途径筹集资金外,还可以动员当地实力雄厚、比较优秀、热心诊所法律教育、注重自身社会责任的律师事务所向高校法律诊所资助。如果有律师个人愿意向诊所法律资助,也可以律师个人的名义设立“诊所法律教育基金”。
(三)共享1.资源共享。高校法律院系与律师事务所可以以诊所法律教育为媒介,扩大资源共享范围。高校法律院系除了有丰富的学术资源,包括丰富的法律图书、期刊、视听资料外,往往还会请一些著名学者到学校授课、作学术报告或讲座,这些资源就可以由与高校诊所法律教育有合作互助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共享。对法律援助案件资源也可实行共享。专职律师在接到法律援助案件后,可以带1—2名诊所学生共同办理,并对学生予以指导。法律诊所从其他途径获得的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请专职律师予以指导,或让学生单独办理,或与学生共同办理。2.成果共享。诊所学生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只要有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指导或参与,都应当属于法律诊所与律师事务所的共同成果。由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与诊所或法律院系教师共同完成的科研项目,共同产生的研究成果,由双方共同申报和享有成果奖励。
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教学内容上强调实践性,让学生从实践中学,学生在诊所老师的指导下,参与真实的案件处理,从办案中学到大量的无法从课堂上学到的重要技巧和法律思维。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咨询,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案,并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让学生在实践中学习法律技能。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教学方法上显现出互动性,诊所式教学让学生主动参与,师生互动,实际演练,提高学生的分析推理能力和事实的调查能力。诊所式教育注重学生启发性的培养,突出学生主体性,让学生能主动积极的面对社会和职业的挑战。
2.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2000年9月,在福特基金会的帮助下我国的北大、清华等7所高校的法学院尝试开设了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此后,很多高校陆续开设了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现在已经有100多所高校开设了此课程。内容涉及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公益诉讼等领域。
3.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的障碍和局限性
诊所式法律教育作为一种外来的教学方法,在我国很多高校开始探索,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诊所式法律教育在实施中依然存在的很多障碍和局限性。
3.1理念认识不足
诊所式法律教育能在美国盛行,并不代表适合中国高校的法律教学。诊所式法律教育注重实践,能让学生在实践中学习法律技能,能积极的面对各种职业挑战,而中国的传统的法律教学注重课堂理论,学生大部分时间都停留在书本上,面对枯燥的法律条文,学生没有兴趣,也不可能提高法律技能。
3.2资源的匮乏
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需要一系列的资源来支撑,这些资源包括经费,师资,场所等等。首先,是经费问题。由于诊所式法律教育还不能真正的和主流教学体制融合,所以也很难得到学校的经费支持。其次,是师资问题。诊所式法律教育需要大量的有丰富教学和实践经验的教师,但是,目前,我国很多法学院的教师都是只注重理论,很多教师是从学校到学校,办案的实际经验很少,能力比较欠缺,无法满足诊所式法律教育的需要。第三,我国的法学教育课程设置不合理。理论性的课程占很大一部分,课堂规范又很严格,教师想要开展实践性教学几乎是不可能的。第四,场所欠缺。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需要很多部门的合作,比如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等,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合作的道路并不顺利。
4.针对诊所式法律教育提出的对策
作为一种外来的教学方法,如果想尽快的融入并发挥作用,需要我们从实际,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让这来自外国的方法适合中国的土地。针对以上障碍和局限性,提出如下对策:首先,让学生从实际案件中探索法律的意义,了解法律的精髓,做到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相结合,提高学生对理论的实践能力。目前,我国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经费基本是依靠福特基金会的帮助,解决经费问题,应该是国家、社会、各个司法部门的责任,他们对待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态度是决定诊所式法律教育是否能健康成长的关键。诊所式法律教育需要具有更高的教学能力的师资,应该鼓励发展“双师型“人才,引入具有深厚的法学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的优秀人才作为诊所教师。一些有经验的法官、检察官也可以兼职作为诊所教师,参与到诊所教育中去。法学教育课程设置应该更加灵活,更加注重实践课程,让学生在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参与真实案件的处理,培养学生的分析和处理案件的能力。
5结束语
国外法律教育模式的发展历史
国外法律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二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判例法系,也成为普通法系。二者的法律教育模式有所不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教育主要是在大学,而判例法系的法律教育主要是在律师学院。
1.早期的国外法律教育模式
从12世纪起,国外陆续开始出现具有法律教育性质的学院,其主要集中在法院附近。到14世纪,这样的学院慢慢越来越多,这种具有私塾性、法律专业性的教育形式就是早期的国外法律教育模式。
以具有典型性的英国为例,1753年英国开始了大学的法律教育,为英国的大学法律教育揭开了新的篇章。19世纪,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陆续成立自己的法学院。早期的法律教育模式具有以下几个优点:1)与实践紧密联系。2)法律专业的学生具有较强的动手能力。3)学生的专业能力水平较高。但是,国外早期的法律模式也具有思想封闭、视野狭隘的缺点,大学法学院的法学教育水准相对较低。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外大学陆续进行一系列的改革,其中包括:首先,在大学中,对法律专业的学生进行法律专业知识的教育。其次,与当地的法律培训中心或者法院进行合作,对学生进行法律实践性的锻炼与培训。最后,培养法律专业学生终身学习的能力,使其从业法律工作以后能够继续学习法律知识,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这一系列的教学改革改变了国外早期的法律教育模式,促使了国外现代法律教育模式的诞生。
2.现代国外法律教育的模式
现代国外法律教育模式,一方面顺应了全球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其法律教育模式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另一方面也保持了其自身传统的优势。现代国外法律教育模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国外各个高校的法学院主要是培养大学生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能力,通过法学院的学习,为其从事法律行业工作创造条件。如果学生想从事律师行业的工作,首先,必须完成大学法学院的专业课学习,取得法学学士学位。其次,修完必修的法律基础课程才能参加律师资格考试,而取得了律师资格证书才能真正从业律师工作。
第二,法律教育的教育内容。国外法学院的课程设置主要包括:法律基础知识,基本的法律理论和技巧,法律思维能力,分析、判断以及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达到培养学生能够以一个法律从业者的角度去思考法律问题、解决法律问题的目的。
第三,法律教育的教学方法。国外法学院的法律教育模式主要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及思考模式。因此,教学的方法主要是由老师准备课程资料,收集一些具有典型性和代表的案例,提前给学生布置其各自的任务,在课堂上,由老师引导学生进行分析与讨论。与此同时,国外还实行导师制度,即每个老师都具体负责几个学生,学生在法律学习中遇到问题可以向自己的导师请教,导师也根据学生的特点指导学生有针对性地学习,安排学生的课程和课外学习等,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独立思考的能力。
第四,法律教育的教育评估。国外法学院的教育评估指标具有多样性。其法学教育评估体系比较完善,主要分为两部分。一个是教学质量评估,另一个是科研等级评估,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教学质量评估主要考查教师的教学能力,科研等级评估则是考查教师主持的科研项目,二者的结合使得法学院教学水平保持较高的水准,同时还能使其能够走在法学科研的前沿。
第五,法律素质能力的培养。国外的法学院比较重视培养学生的基础法律知识和法律实践能力。此外,学校还重视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通过安排法律伦理、道德等课程来提高法律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
国外法律教育模式的优缺点
1.国外法律教育模式的优势
从总体上来说,国外法律教育模式主要具有开放性广、灵活性高和实践性强三个优点。
第一,国外法律教育模式的开放性。国外高校的法律教育具有开放性,主要表现在学生可以不用在乎对错,自由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第二,国外法律教育模式的灵活性。不同于传统填鸭式教学只是简单地向学生灌输死板的理论知识,国外的法律教育更注重培养学生学习的创造性和主动性。国外法学院的教育模式改变了学生被动接受知识的方式,老师上课的时问较少。这种教学方式更能调动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和积极性。
第三,国外法律教育模式的实践性。国外法律教育向来注重法律实践教育,其主张通过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为社会培养具有职业性和专业性的法律人才。
2.国外法律教育模式的劣势
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在肯定国外法律教育模式优点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国外法律教育模式的缺点。其缺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忽视抽象思维、轻视理论教育。国外法律教育模式注重法律实践,但却轻视法律理论教育,这种教育模式使得法律专业的模式具有较强的实践性,但是却使得学生视野比较狭隘,见识比较封闭。
第二,实用性较强,学术性缺乏。国外法律教育模式主要目标是为社会培养具有很强职业性和专业性的实用型法律人才。但是这种教育模式也造成一种困境:虽然国外法学院尽力培养法律人才,但是学生毕业后却很难担当律师、法官这种角色。知识面受限、思维模式的狭隘限制了法律专业学生以后工作生涯的发展与提升。
对西北某大学法律专业授课的启示
本文通过对国外法律教育模式的历史发展以及优势与劣势的分析,我们认为,对西北某大学法律专业授课主要有以下几点启示:
第一,西北某大学法律专业授课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西北某大学的法律教育必须既要重视法律理论的学习,同时又不能忽视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从国外的法律教育模式中,我们可以看出国外大学的法律教育由于过分地重视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忽视了法律专业学生理论知识的学习,从而不利于法律专业学生未来职业的发展。因此西北某大学必须借鉴国外法律教育模式的成功与不足,在其法律专业授课中,要注重将理论学习与实践教育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大学生法制教育缺乏一种育人合力体系。大学生法制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学校、家庭和社会各自承担不同的教育责任,扮演不同的角色。就学校来讲,一方面由于高校对大学生法制意识的培养远远不够,学生没有全面系统的接受法律知识教育,导致了大学生法制意识淡薄。另一方面由于部分辅导员和班主任不能严格执行学校规章制度,对学生管理不够严格,对于迟到旷课、考试作弊和打架斗殴等违纪违规行为不能严肃处理,助长了不正之风。对于家庭来讲,进入大学后,学生与家庭联系较少,家长没有主动协助学校做好子女的道德修养和法制意识的教育,家庭法制教育功能在逐渐弱化,增加了学校教育的难度。由于大学生的价值观还没有完全形成,因此他们容易受到社会上一些不良思想的冲击,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等,再加上现象、网络上不良信息的传播等侵蚀着大学生的心灵,这些都大大降低了学校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效果。因此,只有学校、家庭、社会三者互相配合,形成育人合力,才能强化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效果,更好地培养大学生的法制意识。
二、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对策分析
(一)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高校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主渠道,是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主阵地。因此,要增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实效性,就必须改革《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努力提高课堂教学效果。1.改革教学内容,增强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教育部下发的《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中明确规定:“高等学校法制教育要以培养大学生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为核心”,但目前高校对大学生进行的法制教育仍侧重于法律知识的灌输,轻法律意识的培养,所以高校有必要围绕“如何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来进行教学内容的改革。在精炼课程内容的同时,教师必须把主要的法律知识深入透彻地讲解给学生,这样既可以克服课时少、内容多的矛盾,也可以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丰富课堂教学内容,更好地调动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进一步提高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2.改进教学方式方法,提高课堂教学效果。一方面,增加师生互动环节。在课堂教学中要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改变“满堂灌”的教学方式,加强师生之间的互动交流,把枯燥的法律条条框框变为生动的、易于被学生接受的知识,从而不断提高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另一方面,灵活采取多种教学方法。教师可以通过案例教学、分组讨论、辩论赛、模拟法庭、讲座等生动活泼的形式开展教学,围绕重点难点问题,采取点面结合的形式,提高课堂教学的感染力和有效性。同时,结合大学生关注的现实中典型案例进行教学,引导大学生科学理性地面对社会现实问题,从而进一步提高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他们遵法守法意识,避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多渠道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高校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不能仅仅停留在课堂教学上,要始终坚持法制理论教育与法制实践活动并重的原则,必须把法制教育实践活动常态化,并且要纳入到大学生素质教育的整个计划中。逐步拓宽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渠道,逐步构建完善的大学生法制教育体系,更好地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1.充分利用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活动,开展大学生法制教育。结合当前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校内可采取开设法律公选课,定期召开主题班会,定期举办法律征文比赛、法律演讲比赛、法律知识竞赛、法律知识调查、模拟法庭、专设法制宣传园地等形式,也可以定期邀请知名法官、律师、公安人员、检察官等一些法律专家来学校开设法制教育讲座,通过营造浓厚的校园法治氛围来不断地熏陶和感染学生。同时,可以采取“走出去”的做法,经常组织学生走出校门去旁听法庭审判、参观劳教所和监狱、参与普法知识宣传、寒暑假组织学生到农村、社区等进行普法知识宣传、参与社会调查等多种形式,将大学生学到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开拓他们的法律视野,不断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2.积极利用大学生法律社团,开展大学生法制教育。大学生社团是高校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是高校第二课堂的引领者。学生社团是指学生为了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和满足个人兴趣爱好的需求、自愿组成的、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高校各二级学院可以鼓励学生根据不同的兴趣爱好,组建有特色的法律技能社团,如辩论协会、演讲协会、写作协会等;也可以成立法律服务社团,如法律咨询志愿服务中心、法律宣传服务中心等,每个社团有针对性地开展一些技能培训、志愿服务等活动,充分发挥每个大学生的特长,提高他们的法律实践能力。3.利用网络资源,开展大学生法制教育。高校可以将网络作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要窗口,将法制教育融于网络管理之中,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使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使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有效地引导大学生的法律思想和法律行为。
(三)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大学生法制教育是一项政治性、思想性、理论性、知识性、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教育,必须有受过正规培训、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教师队伍。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是成功开展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根本保证。而目前各高校的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师资队伍力量薄弱,严重影响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养成,因此,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师资队伍建设迫在眉睫。1.大力加强教师队伍的培训工作。通过岗前培训、定期轮训、脱产进修等多种方式以及参观、考察、交流、研讨等多种渠道,让教师掌握大学生的成长规律,掌握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与技能,更新知识结构,不断提高教师的法律素质和法制教育水平,为学生树立良好的榜样。2.不断提高教师自身的教学业务素质。高校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教师不仅要精通法律专业知识,而且还要具备比较全面的教育教学和科研能力,懂得教学艺术。教师只有采用现代教学技术手段,并不断提高自己组织教学和实施教学的能力,才能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法律课程的教学效果。3.注重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建立专兼职结合的法律教师队伍。高校应加大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力度,对教学和科研成果突出的教师要给予经费支持,为他们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科研条件。目前部分高校讲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师大部分都是思政专业背景出身,缺乏法律专业出身的教师,因此,各高校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聘请一些精通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才担任兼职教师,进一步提高法制教育的师资队伍水平。
(四)构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育人合力体系
摘要:诊所式法律教育与模拟法庭教育虽然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实践教育方式,但二者在法律教育活动中不但不冲突,而且还能够优势互补,被将其融合起来对学生进行实践教育,对学生的法律综合素质的培养起到更好的作用。本文从诊所式法律教育与模拟法庭教育存在的优缺点和诊所式法律教育与模拟法庭教育的融合进行阐述,以阐明诊所式法律教育与模拟法庭教育融合的可行性。
关键词:诊所式法律教育,模拟法庭教育,融合
诊所式法律教育和模拟法庭各有其优缺点。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优点就是能让学生承办到具体的现实的案件,其缺点是承办案件的学生站在人的立场去把握案件,很难从法官、检察官的立场深入、全面、透彻的把握整个案件。而模拟法庭的优点是学生能得到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各种角色的锻炼,其缺点是单独的模拟是以现存的案例为蓝本,而不是以现实的案件为模拟对象,因此,模拟也只是简单的照葫芦画瓢。这告诉我们,在法律实践教学中,可以把诊所式法律教育与模拟法庭二者融合起来,进行优势互补,充分发挥二者锻炼和提升学生实践能力的优势。因此,要充分发挥诊所式法律教育与模拟法庭的优势,关键就是必须把二者有机的融合在实践教学活动中。那么,怎样才能融合诊所式法律教育与模拟法庭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融合。
一、必须把法律诊所中的学生接到的案件拿到模拟法庭中来进行模拟
诊所式法律教育与模拟法庭教育都颠扑了我国长期以来学徒式和满堂灌的法律教育方式。如耶鲁大学法律诊所教育的负责人鲍廷格教授所说:因为诊所式教学是把学生放在首要地位,学生坐在驾驶席上,因此他们是在主动、负责地学习。因此现代的诊所教学是把古老的学徒式教育首尾倒置,其真谛在于“从实践经验中学习”(J.L.Pottenger,等1991)”或“学习如何从实践中学习”
(Anthony G.Amsterdam,1984)。因此,诊所式法律教育与模拟法庭教育的出现,让我国的法律教育充满了生机与活力,让法学学生不再被束缚在单独的说教桎梏中,从被动学习角色转向了主动的学习角色,能最宽泛的去学习和学到法律。正如博登海默所说:“教授法律知识的院校,除了对学生进行实在法规和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础训练以外,还必须教导他们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问题和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但是,法律教育不应当仅限于上述即时性目的,还应当向学生展示通过充分认识与这一职业相关的知识方能达致的最为宽泛的视界(博登海默,2004)”。
诊所式法律教育与模拟法庭教育都能扩展学生的法律视野、增加学生的法律知识和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二者虽然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实践教育方式,但它们并不会产生冲突,而且还可以同时被融合起来运用在法律教育中。一但它们被融合起来,对学生的实践锻炼就会更具实效性,对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也就会更全面。
不过,要达到上述效果,就必须把融合诊所式法律教育与模拟法庭作为法律教育改革的任务来抓。首先必须要做到的是把法律诊所中的学生接到的案件拿到模拟法庭中来进行法庭模拟。因为“学生在法律诊所中得到的案件类型和情况是不同的,利用学生在课程中得到的实际案例为素材,通过模拟演示,让更多的学生通过观察、评论、角色转换和辩论等方式,从中学到有用的知识,并使更多的同学参与案件的分析,群策群力,寻求多种方案,从别人的经验中去学习。这些教学方法和技能的运用不仅能够使课堂的案例分析深入、实用、课堂气氛活泼,而且使学生之间的关系以及学生和教师之间的关系也更加融洽(陈建民,2006)”。因此,在法律诊所中的学生接到案件后,作为委托人,与当事人收集完证据,根据案件的性质,作好准备后,分别以原告人、被告人、法官和检察官的身份与诊所中的其他同学组成模拟法庭,对真实案件进行模拟。如果是民事案件,就组成民事审判庭模拟审判;如果是刑事案件,就组成刑事审判庭模拟审判;如果是行政案件,就组成行政审判庭模拟审判。
因为案件是学生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的真实案件,判决结果是未知的,因此,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接案的学生通过处在原告人、被告人、法官和检察官的不同角度进行模拟审判,就会从原告人、被告人、法官和检察官等不同的角度发现问题和不足,其他参加模拟活动的学生也会分别从原告人、被告人、法官和检察官的角度帮助发现问题和不足,从而就会更进一步促使他们拼尽全力地发挥主观能动性,更会积极的去调查取证,积极的去做“寻法”工作。经过几次反复的模拟,既能让学生学会处理事实问题,又能让学生学会处理法律问题,既能让担任人的学生自己发现更多的问题,又能让其他参加模拟和旁听的学生帮助他发现更多的问题。这样,接受委托的学生就会把被自己和其他同学发现的所有问题很好的解决掉,也就更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一个案件在法律诊所里经过模拟法庭几次反复的模拟审判之后,除了诊所里承办案件的学生外,其他学生和老师也可能发现不足和欠缺的地方,进而使承办案件的学生重新分析、筛选、归纳和建构案件事实材料,从而更进一步完善方案,这样,案件的学生再到法院去参加庭审,就更有把握能为当事人争取更大的胜诉几率或者至少能争取更多的权益。这就是把法律诊所中的学生接到的案件拿到模拟法庭中来进行模拟的好处。
二、让模拟法庭进入法律诊所
模拟法庭课程设置的初衷是让学生在各方面的综合素质都得到实践锻炼和提升,培养未来具有一定实践能力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让学生毕业后具备一定律师、法官、检察官应有的基本素质,在工作中更快的成长,更好的为国家、人民和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不过,虽然模拟法庭能让学生在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各方面角色的法律实践能力得到一定的锻炼,但其自身是以现存的法院已经做出判决的案例为蓝本进行的模拟,而判决书中的事实和应用的法律、法规是经过法院整理过的,因此就变得简单明了,学生就难以像律师、法官、检察官一样去走庭审前的程序,进而也就不会去独立思考和做开庭前的一切准备工作。这就注定了学生在进行模拟法庭实践活动时,大都只是简单的复述现存案例的审判过程。所以,靠单独的模拟法庭实践活动,很难充分的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难以把学生的潜力挖掘出来,因而也就难以让学生的实践能力得到更好、更充分的锻炼和提升。
要解决这个难题,就要最大限度地发挥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的融合优势,法律诊所就必须设置自己的模拟法庭。这样,不但能让学生充分享有更大的活动空间和利用这种空间去发现和挖掘自己的潜能,而且还能把模拟法庭模拟得像法院的真实法庭,从而更能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对接到的案件把握得更好,进而更能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反过来就能促使法律诊所把模拟法庭建设得更好。这样的良性循环,就能使模拟法庭与法律诊所进入到水融的状态,从而促使诊所式法律教育与模拟法庭融合得更好。
三、让学校模拟法庭的指导老师融入到法律诊所中,指导法律诊所的实践活动
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设置的初衷是在实践中培养未来的律师,因此,诊所式法律教育常常被描述为“在行动中学习”,即在教师的监督和指导下,通过学生积极参加各种法律实践来开展法律教学活动。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价值表现为促使学生更加深刻的理解律师的作用及其工作(马海发和梅隆,2002)。它的优点是要求学生承办真实、具体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委托,像律师一样发挥主观能动性,为当事人排忧解难、争取合法权益。
不过,这只让学生得到了一个方面――委托人这一角色的锻炼,可能为毕业后要从事律师工作的学生打下一定业务基础,但对于毕业后要从事法官工作和检察官工作的学生来说,诊所式法律教育给他们的实践锻炼相当少,而且就是对毕业后要从事律师工作的学生来说,单独的诊所式法律教育也难以让他们得到更全面、充分的锻炼,因为他们在锻炼中的角色是单一的――委托人。
因此,必须让学校模拟法庭的指导老师融入到法律诊所中,指导法律诊所的实践活动。只有这样,才能让学生从律师、法官、检察官的角色得到充分的实践锻炼。因为学校模拟法庭的指导老师都是具有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法律人。他们既能很好的把握有关案件的事实问题,又能很好的把握法律问题。如果把他们融入到法律诊所中去,他们就会用自己深厚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来指导法律诊所中的学生从律师、法官、检察官的角色进行法庭模拟活动。他们能教法律诊所的学生接案件的技巧,获得更多案源,从而获得更多的办案机会。在法律诊所的学生接到案件后,经他们指导,对所接案件从律师、法官、检察官的角色进行几次反复的模拟审判,他们就能够教给法律诊所的学生很多的办案技巧。这样,能让法律诊所的学生对自己接手的案件全面、深刻、透彻的把握,增加学生办案的信心,从而学到很多经验来为当事人争取更多的合法权益。(作者单位:六盘水师范学院政治教育与法学系)
基金项目:六盘水师范学院教改项目(编号:LPSSYjg201107)
参考文献:
[1][美]博登海默.2006.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陈建民.2006.法律诊所教育与法学教育的改革――兼谈美国法律诊所教育在中国的实践[J].岳麓法学评论,(6).
[3]马海发.梅隆主编.2002.诊所式法律教育[M].北京.法律出版社.
关键词:非法律专业;大学生;法律教育
法律教育是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和素养的重要途径,但是目前高校在非法律专业大学生的法律教育方面,却存在一些明显的薄弱环节。加强对非法律专业大学生的法律教育,不仅是推进普法教育的有力举措,也是建设法制社会的必然要求。
一、加强非法律专业大学生法律教育的重要性
一方面,加强非法律专业大学生法律教育,是整个社会环境的要求。群体性法律意识的提升,是建设法制社会的重要保障。大学生作为当前青年中的优秀代表,提升其法律素养不仅是学校的义务,更是整个社会的责任。特别是在整个社会守法、学法、懂法、用法的氛围中,人们的各种行为均应围绕着法律规范来进行。另外,加强对非法律专业大学生的法律教育也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公平、正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加强非法律专业大学生法律教育,是其个人未来发展的要求。大学生作为即将走上职业生涯的高素质人才,是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建设的生力军。大学生法律素质的高低,不仅影响到法制社会建设进程,更是对其自身的发展带来深远的影响。作为在校大学生,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能够使在未来的社会竞争中获得比较优势。
二、当前非法律专业大学生法律教育现状
(一)高校法律教育概述
高校法律教育包括法律专业法律教育和非法律专业法律教育两个层面。当前,从非法律专业学生法律教育实践看,主要是对大学生进行法律知识普及教育,重点包括法学基本知识以及相关法学理论。与一般意义上的普法教育相比,高校的法律教育更加偏重于理论知识教育,与通常所说的法律基本常识教育有较大差异。当然,高校法律教育虽偏重于理论教育,但却具有更加丰富的内涵,包括法律道德、法律责任义务等等。
(二)非法律专业大学生法律教育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高校对非法律专业大学生的法律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首先,高校的教材中阐述法律常识的内容偏少。在大多数高校的非法律专业学生法律教育教学中,教学内容中对法律知识的涉及面较窄。其次,是教师的教学实践中,通常将法律教育作为思想品德类课程进行讲解,并且往往由非法律专业的辅导员、学生管理人员担任授课教师,这种教学方式忽视了法律教育课程对大学生法律素养培育以及法律意识养成方面的意义。最后,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较为单一。高校的非法律专业大学生主要通过课堂教学获得相关法律知识。对于法律教育的相应选修课程以及有关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的匮乏,也是体现了高校对法律教育重要性的认识不足。
2.教师教育理念的偏差
教师在进行法律教育时,往往只是从教学目标的完成角度,来开展法律知识教学活动,在这种理念下,往往会出现照本宣科的现象,特别是,关于法律教育的一些基础知识,对于非法律专业大学生而言,具有内容枯燥、实用性欠缺的问题。同时,教师在教学中,大多忽视案例教学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学生法律意识的养成。
三、加强非法律专业大学生法律教育的措施建议
(一)提高非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意识
当前,高校的专业划分日趋专业化和精细化,这是为了与社会需求相衔接的结果,但同时,这种专业划分,也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非专业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认同度。对此,学校和教师应该要引导学生转变这一固化的单一专业学习理念,积极引导学生认识到法律教育的重要性,并通过采取多样化的教学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律知识宣传活动,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而在思想层面上,提高非法学专业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二)强化师资队伍建设
高校应当重视非法律专业学生法律教学师资队伍建设,特别是针对非法律院校或无法律院系的高校,以法律专业人才为主体,成立专门的公共法律知识教研室,统筹开展法律教育教学工作。同时,针对当前法律教育理念落后问题,倡导教师在公共法律教学中,以能够树立法制思维的案例为切入点,强化案例教学比重,促进学以致用。
(三)构建良好的校园法律教育环境
高校是开展法律教育的重要阵地,构建良好的校园法律环境,是强化大学生法律知识学习重要途径。鉴于当前大学生主要通过课堂教学获得法律知识这一现状。高校可围绕普法宣传月等时段,通过将校园广播、专刊等传统渠道与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丰富的法律宣传活动,促进学生多渠道、多层次获得法律知识,为整个校园营造更加良好的法律教育环境。
四、结语
总之,加强大学生特别是非法律专业大学生的法律教育,对社会进步和学生个人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加强大学生法律教育,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高校必须正视当前教育教学中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地措施加以改进,着力培养守法、学法、懂法、用法的社会主义接班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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