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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反诉建立的必要性与建立附带民事诉讼在理论上是一致的。建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是为了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实现诉讼效益。附带民事诉讼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其特殊性在于,刑事被告人的同一行为既触犯了刑法,又违反了民法,同时引起了刑事、民事两种法律责任,并在同一刑事诉讼过程对之加以解决。相对来说,解决刑事责任的刑事诉讼是主诉讼,解决民事责任的民事诉讼是从诉讼,由于引起这两种性质不同的诉讼的法律事实具有同一性,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合并进行两种诉讼,由于刑事案件的情节对于有关民事赔偿要求是相互关联的,在主诉讼查明、确认所涉及法律事实的同时,也一并解决了从诉讼需要查明、确认的法律事实。而且,作为主诉讼的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一般高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采取的是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即公诉机关或自诉人所提供的证据只有可以合理地排除被告人没有犯罪的可能性,被告人才能被证明是有罪的;而民事诉讼采取的是优势证据规则证明标准,即看当事人双方谁举的证据可靠性更大。因此,刑事诉讼比民事诉讼更接近客观真实。这样经刑事诉讼所确认的事实可作为民事诉讼中的免证事实,不需要再解决事实问题而直接适用民事法律确认赔偿金额。总之,由于刑事诉讼顺便解决了附带民事诉讼需要解决的同一法律事实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充分体现了诉讼效益的目的性。同理,从前面所列举的案例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所解决的同一法律事实问题,也包含了附带民事诉讼反诉需要解决的法律事实问题。这样,附带民事诉讼反诉实际上也只是直接适用民事法律确认赔偿金额。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反诉的确立,更能充分实现诉讼效益,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承认反诉制度,并不违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首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前提条件,虽然必须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了物质损失;但附带民事诉讼反诉在形式上是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本诉也谈不上反诉。所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反诉,并不要求具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诉)的前提条件。它是附带解决的民事诉讼中诉的合并,合并的基本意义在于通过一个审判程序解决多宗诉讼的请求,起到恰当和平等地保护当事人各自的合法权益,实现诉讼效益目的。其次,表面上看,引起附带民事诉讼本诉与反诉的行为似乎不同,引起附带民事诉讼,是犯罪行为,而反诉的是民事侵权行为;实质上,附带民事诉讼的犯罪行为具有两面性,即在刑事诉讼中为犯罪行为,在民事诉讼中与反诉的行为相同仍为侵权行为。
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反诉,《刑事诉讼法》虽然没作明确的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00条作了原则性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诉讼,它的损害赔偿与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是一样的,都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责任,自然应当与独立的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同类民事案件一样遵循共同的法律法规。当然,附带民事诉讼又具有特殊性,其特殊性除是在同一刑事诉讼过程中解决引起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同一法律事实之外,再就是它的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不能适用一般的民事侵权损害责任原则,即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能适用民事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这两方面,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反诉同样适用。
同时,《解释》第266条规定:“在第二审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第一审民事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由于《解释》第89条对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时间限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第二审法院审理附带民事部分时,自然不能受理第一审民事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民事被告人提出的反诉。但既然第二审法院可以进行调解,可见第一审法院也可以受理民事被告人提出的反诉。
由于长期的历史原因、特殊的政治与社会因素之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形成了较为明显的二元经济结构模式。在这种经济结构性下,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现象表现得十分明显,即广大农村的经济发展远远落后于城市。其中,中西部地区的农村经济状况远远落后于东部沿海地区农村的经济。为便于明晰,现把我国农村居民收入及消费差异特列表如下:
农村居民消费支出和收入的地区差异[3]
地区 消费支出 农民收入
1985年1990年1995年2000年2001年 1985年1990年1995年2000年2001年 东部
中部
西部 1.8 1.9 2.1 1.9 1.9
1.3 1.4 1.4 1.2 1.2
1.0 1.0 1.0 1.0 1.0 1.8 2.0 2.4 2.1 2.2
1.3 1.4 1.5 1.3 1.3
1.0 1.0 1.0 1.0 1.0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2001,2002年有关资料整理而成
从上表可以清晰看出,自1985年至2001年间,中国东部与西部地区农村居民收入的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呈拉大之势。另据资料记载,我国“农村居民收入增长明显滞后于城镇居民,2001年占人口62%的农民消费只占我国全年社会零售额的37%,占人口38%的城镇居民消费占全年社会零售额的63%。城市弱势群体收入增长几近停滞,城市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全国平均20%高收入户的平均收入约为20%的低收入户的7~8倍”。[4]这则资料也清晰表明,城乡经济以及城市内部也存在着明显的差距。这足以表明,尽管我的经济已取得十分明显的成就,但我国的经济发展还存在着十分明显的问题。诸如居民收入差距增大、经济结构不合理等。广大中西部地区的农村的经济还欠发达,经营模式还多停留在传统的以农业、手工业为主的经济模式。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民众之间发生经济纠纷的情况十分少见,法律在当下社会中的作用也不具备明显的重要作用。鉴于法律意识深受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政治文明建设水平的制约。农村经济水平的低下,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农村的经济发展滞后状况必然影响到我国国民整体法律意识水平的提高。
正如有学者所说,“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正式的法律制度开始大规模地进入乡村社会,即所谓的‘送法下乡’。但是正如我们所看到的,现实的情况并未达到发起这场运动的人们所设想的理想状态,相反倒处于一种十分尴尬的境地。在很多情况下,原有的社会控制手段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人们往往规避法律或者干脆按照习俗行事。”[5]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何在?以笔者浅见,尽管其中有传统习俗的影响使然,但传统的以农业为主的生产模式以及自给自足的社会现实是造成这种状况的主因。孟德斯鸠曾说:“法律和各民族谋生的方式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一个从事商业与航海的民族比一个只满足于耕种土地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范围广泛得多。从事农业的民族比以畜牧业为生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内容要多得多。从事畜牧的民族比狩猎为生的民族所要的法典的内容就更多了。”[6]按照孟德斯鸠的观点,由于我国广大农村居民依然采取以农业为主的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下,民众相互之间产生的经济纠纷较少,因此对法律的需求也相应降低,这无形大大降低了民众对法律重要性的认知,他们的法律意识也因此不发达。
法律意识淡薄、处罚力度不足是造成虚假证据频现的社会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部分诉讼人为了提高案件的赔偿标准,获取高额的风险费用,故意暗示、授意、唆使当事人或帮当事人去提供虚假证据;其次,部分当事人本身对法律了解不够,法律意识淡薄,又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本着一般不会被发现,即使发现也不会受到严重处罚,但一旦成功将取得巨大利益的想法,这是造成虚假证据不断出现在交通事故一大原因;再次,交通事故案件中,当事人为了证明其在城镇务工,常提供某派出所、某村委会、某用人单位出具证明,该证明除了上面盖的印章一般不会虚假外,证明本身陈述的内容很多却是缺乏事实依据,漏洞百出、前后矛盾。这些现象都是因多数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法律意识淡薄,且碍于人情关系、面子关系未对出具证明的内容进行核实、审查造成的;最后,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只将伪造证据认定为犯罪行为,对其它虚假证据制裁的规定却过于简单,仅限于罚款、拘留、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四种形式,且要实施以上处罚措施有严格的适用程序及很多限制。司法实践中,对伪造证据者,如果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多数法院基于时间和精力问题,对虚假证据多以不予采信处理,很少对虚假证据的提供者和出具者做出相应的处罚,这间接助长了虚假证据横行交通事故案的社会风气。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的规定要区分城镇、农村居民,但却未城镇、农村居民的认定标准和判断依据作出规定,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大量农民工长期涌现城镇现象的客观存在,原有计划经济时代的传统认识已不能正确反映社会真实情况。司法实践中,对只要受害人具备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即可根据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伤残)赔偿金,这一做法得到了大众的认可。但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或法律、法规,对城镇或农村居民认定范围及具体的证据采信和判断尺度作出统一的规定,必然会给审判实际操作带来难度。
社会诚信缺失,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比如,市场经济体制不够完善;法律不健全,对失信者处罚不够;个人主义膨胀,利欲熏心等都是社会诚信缺失的重要原因。如今社会诚信缺失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大家都在呼吁信任、期待诚信,但当诚信与个人利益相冲突的情况下,当事人往往会将个人私利无限放大、过度夸大功利主义的正面作用,无限缩小诚信价值、失去理性,也正是在这种“过度功利主义”的驱动下,各种不诚实行为才多次出现于司法领域。“过度功利主义”是虚假证据横行的心理根源。
法律是人民自律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律赋予法院的审判职能是代表着国家公权力,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对当事人而言,具有勿容置疑的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人民法院是本着“公正、廉洁、为民”的原则和宗旨为当事人解决纠纷、处理矛盾。但虚假证据的出现,将破坏了这种公平环境,也让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性、公正性产生怀疑,严重损害法院的司法权威性,是对司法权威的一种挑战及重大威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民法制观念的不断加强。群众之间产生的纠纷,他们都希望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呈出,数量明显增多、类型多样化的特点。虚假证据给法官审判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它的出现严重损害了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致使利益被损害一方提起上诉、申诉,甚至到有关部门上访,纠正由此引发的错案。由此,导致的司法资源严重的浪费。
虚假证据的出现导致审判周期的延长、审判效率的低下。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发现虚假证据时,定会花时间去核实、调查,这样必然导致审判周期的延长,让当事人的权益不能及时实现,纠纷不能尽快解决。同时,虚假证据的出现,严重扰乱的审判秩序。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在于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
及时审理民事案件。而虚假证据的出现,不仅让部分当事人披着合法的外衣牟取非法利益,而且使另一方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从而产生新的矛盾纠纷,导致原本简单的案件经过多次审理,严重损害正常的审判秩序。部分当事人在巨大利益差别面前往往容易失去理性,不惜铤而走险,提供虚假证据,这必将侵害了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把本应属于他人的财产据为己有,把本应属于他人的权益收入囊中,其结果是使得逞者侥幸心理更盛、利益观更加扭曲,而受害者则无可奈何。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该类案件又是虚假证据出现的“重灾区”,为审理好此类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真正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笔者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人人平等是《宪法》赋予我们的权利,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故在其受到侵害导致死亡或伤残时,不能简单的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进行划分。笔者认为应该取消城乡赔偿标准差异,统一城镇和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避免出现“同命不同价、同残不同价”的现象。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们意识中对农村户口及非农村户口的观念逐渐淡化,特别是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向城市务工、经商、办厂、开公司等诸多领域,他们长期在城市居住、生活、工作。他们为城市化建设作出了重大的贡献,并融入了城市这个大环境,城乡两元化格局正在被逐步打破。在这城市化过程中,要正确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已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该点常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因此,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已不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且给审判实践带来极大的实际困难。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之规定,该条解决了同一事故中发生多名受害者,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一律就高不就低,按照受害者中标准最高者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步的地方,但仍有不足之处,该条仍不能解决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只有农村居民为受害者赔偿标准低的问题。提倡“同命同价”的赔偿标准,应再次纳入立法部门的视野。最高人民法院应填补司法空白,出台司法解释,尽快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减少户籍歧视,改变 “同命不同价、同残不同价”的不合理现象。
虚假证据在交通事故频发的主观原因就是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人民法院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等媒体,通过案例报道、普法宣传等多种形式做普法、宣传工作。通过普法宣传,增强当事人的法律意识,让其深刻的认识到提供虚假证据的危害性,这能从根本上减少虚假证据的出现。笔者认为,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应让当事人签订诚信承诺书,并告知其提供虚假证据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并且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提交新的证据时,都应让其签订诚信承诺书,并做好提醒、告知工作。让普法工作贯穿整个诉讼程序,增强当事人的公众诚信意识,引导当事人诚信行使其诉权是减少虚假证据出现的重要措施。
首先,加强对用人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部门的法制宣传,让他们了解虚假证据的法律后果,建议相关部门按照严格的程序出具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笔者认为,向当事人出具证明材料的用人单位、村委会、居委会等应对自己出具的证明材料负责,否则将对出具不实的证明材料受到相应的处罚,比如罚款、通报、税务部门查处等;其次,用人单位应做到每一个员工在劳动部门都有备案工作,劳动部门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法院也应加强与劳动部门联系,在审理案件时,发现存在疑点的相关证据,应主动向劳动部门调查了解,掌握真实信息。
从目前发展趋势看,虚假证据频繁发生现象,已严重影响了正常审判工作的进程。法官平时应加强学习,加强认定事实、采信证据以及适用法律的能力,尽可能排除不实或虚假证据材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初步审查后认为有较大嫌疑的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反证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实地调查。笔者认为,如果经过核实、调查,发现当事人在诉讼中确有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应区分不同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不能仅在判决书中对虚假证据不予采信就草草了事,这样无法达到震慑提供虚假证据行为的目的。并且通过调查、核实当事人的委托人存在恶意唆使、暗示、帮助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行为的,应函告司法局,应对其进行通报、暂停权限、罚款等处罚。总之,要真正预防和杜绝虚假证据现象的发生,采取必要的司法强制措施是重要的保障,对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决不姑息。
城市建设中矛盾纠纷的防与调
随着城市基础建设和老城改造步伐的加快,引发出一系列具有新时期特点的人民内部矛盾。近几年来,我区因城市建设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在这些矛盾纠纷中,还出现了多起严重的集体性上访事件,成为影响我区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一、城市建设中矛盾纠纷的分类及产生原因(一)因拆迁政策引发的矛盾纠纷。自1996年至今,我市的拆迁政策多次变动,20xx年后,采取了货币拆迁的政策。由于政策的多变,群众对政策理解不透,相互攀比,引发了大量矛盾。如20xx年4月1日以前,红花街道七桥村几个自然村被征地,按当时政策征地补偿为每人2.5万元,而4月1日以后,市里颁布新的征地补偿政策,相邻的村征地,补偿款变为每人4万元,由此引发4月1日前被征地的农民多次到街道上访,要求增加补偿,矛盾非常激烈。(二)因施工引发的矛盾纠纷。一是扰民施工。由于工期的要求,施工单位不顾噪音对附近居民的干扰,连夜施工,造成工地与居民之间的矛盾时有发生。二是违规施工。一些施工单位在未经审批或审批范围外违规施工,给周围居民造成安全隐患,引发居民与施工单位之间的矛盾。(三)因拆迁引发的家庭内部矛盾。由于利益的驱动,为争房屋所有权、拆迁补偿款,引发了诸如子女与父母、兄弟姐妹之间的矛盾纠纷。二、城市建设中矛盾纠纷的特点(一)涉及面广,极易引发集体上访事件。这类矛盾纠纷涉及到拆迁户的切身利益。加之纠纷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有所增加,凡事要一个满意的“说法”,因此,如不能有效、及时地化解矛盾纠纷,往往会使之继续向激化的方向发展,导致群众集体上访事件的发生,对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二)纠纷主体为个人、群体与单位之间。过去的民间纠纷大多是公民自然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往往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就能得到解决,而现在纠纷主体改变了,不仅仅是公民个人之间的问题,而是涉及群体广泛,处理不好影响会更大。(三)解决矛盾纠纷难度增大。拆迁引发的矛盾,涉及到拆迁政策、劳动合同、公民的合法权益等诸多方面,可以说是影响面广,极具复杂性。这些都增加了化解矛盾、防止激化的难度。三、预防此类矛盾纠纷的措施任何矛盾纠纷都有萌发、上升、爆发、激化的演变过程,都有一定的规律性。笔者认为,应根据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特点,深入调查,摸清规律,实施超前预防,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一)根据群众需要,提前普法。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中,调解纠纷是治标,预防纠纷才是治本。预防纠纷最好的办法就是加强公民法律知识的普及宣传,通过上法制课,宣讲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办宣传栏等方式,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法治氛围。具体做法:一是平时普法教育。结合法律进社区活动,坚持每季度的社区法制教育课,普及《宪法》、《民法》、《拆迁法》、《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唤起公民的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二是提前介入拆迁地区,开展法律、法规咨询。针对具体的拆迁工程,提前在居民中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咨询,帮助群众理解政策,加强拆迁部门与群众的沟通,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二)根据拆迁计划提前排查。在整个拆迁及施工过程中对可能引发群体性矛盾的各环节应有超前意识,拆迁单位可依靠当地社区,对重点人或户进行排查,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早思考、早准备,把工作做在前头,掌握处理矛盾纠纷的主动权,最大限度地防止群体性矛盾的发生。如20xx年集合村路拆迁前,拆迁工作组与珍巷里社区调委会配合,提前对拆迁户进行排查登记,对发现的矛盾纠纷隐患及时处理,避免了群体性纠纷的发生,使拆迁工作顺利完成。(三)及时对施工单位提出建议。在排查的基础上,当地调解组织可提前向施工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妥善处理好易发矛盾各方的关系,预防纠纷的发生。如在纬七路拆迁工程中,中华门街道司法所组织相关社区调委会,对拆迁户进行了排查,并把群众提出的问题和司法所的建议提供给拆迁办,避免了茫目行动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四)拆迁政策的执行要前后一致。实际拆迁中,我们发现,拆迁单位对按规定搬迁的居民和“钉子户”的政策有差别,这种做法极易使大多数已搬迁的居民产生不满,从而引发群体矛盾。因此,拆迁单位应保持拆迁政策的前后一致,使拆迁户信任拆迁单位,减少“钉子户”的产生。(五)加强人民调解工作。预防矛盾纠纷是维护社会稳定,确保经济建设的一项复杂而又艰巨的工程,而具体实施还要由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来完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出台,使人民调解工作有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使人民调解工作在处理矛盾纠纷时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因此,各级领导应对人民调解工作高度重视,在人、财、物上给予适当的倾斜,使人民调解组织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四、调处此类矛盾纠纷的措施在强化预防措施的同时,对已发生的矛盾纠纷,应及时做好调处工作,防止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一)分清管辖,各负其责。对因拆迁政策或施工引发的矛盾纠纷,可充分发挥区、街两级 重大疑难纠纷调解中心的作用,协调各有关部门,整合力量,共同调处。如20xx年红花街道河弯地区拆迁,因配套政策问题,群众发生阻挠施工的行为,区重大疑难纠纷调解中心及时介入调处,协调了房产、土地、街道、公安、司法所等部门现场办公,使矛盾得到顺利解决。对因拆迁引发的家庭矛盾,当地司法所和社区调解组织应及时上门调解。(二)信息畅通,及时调处。对于那些已经发生的纠纷,可发挥民调信息网络的作用,通过快报制度,以最快的速度上报信息,防止矛盾进一步升级。如20xx年七里街社区应拆迁引发的矛盾,群众扬言要堵城东干道,社区调解组织及时将信息通报街道司法所,在向街道领导汇报后,司法所人员及时赶到现场,挨家挨户做工作至晚上11:00多,终于防止了堵路事件的发生。(三)找准纠纷焦点,解决主要矛盾。拆迁中的矛盾纠纷往往带有共性,因此,找准焦点,解决主要矛盾,能有效地避免群体性纠纷。在纬七路拆迁工程中,我们发现有55户居民在农转非后,由于不了解政策,没有及时办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手续,使他们的拆迁补偿款比一街之隔的国有土地居民每平方米少1000元,如此强烈的对比,使他们不能接受,从而引发矛盾,至今尚未解决。在此建议,政府可适当考虑给他们适当的补偿,使这一主要矛盾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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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社区建设的根本目标是改变中国农民的生存现状,把促进公平正义与增进人民福社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新型农村社区要求居民在党的领导下实行居民自治,社区文明程度显著提高;社区内环境优美、治安良好、服务完善、人际关系和谐;农村基础设施完善,市场化程度大幅度提升,城乡互动良好,人民生活富裕。
对于法治的含义,在学界有不同的理解和定义,但法治的目标是有共识的:法治要以保护自由人权、维护公平正义为目标;法治是规则与程序治理的事业;法治的核心意义是限制权力。二者的目标不谋而合。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应注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新农村社区建设实践的对接,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转化或体现为具体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方法。
2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审视新型农村社区法治建设中的问题
2.1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主体法治意识淡薄良好法律秩序的建构必须以公民良好的法律意识为支撑,强调人民的主体地位与主体力量对法治的意义与功能。社会主体对法治的认识也符合知、信、行的普遍认知规律。当社会主体对法治的认识达到一定的深度就会从一种知识发展为内心的认同与自觉的接受,从而内化为自己的价值观、人生观与生活观,依据法律进行独立的思考、判断,使法治演进为一种常态化的思维方式并将其运用到新农村社区建设的实践,使法治成为新农村社区建设的最有效手段。
现阶段,农民法律意识比较淡薄,究其原因,是传统法律文化和新农村社区建设中出现的一些违背法治主体构建理念的问题造成的:首先,中国传统文化以仁、义、礼、智、信为核心,受传统文化思想的影响,重传统礼俗而轻法律规范思想观念深深地渗透于中国农民的法律意识之中,缺少权利意识。老百姓认为打官司是不光彩的事,冤死不告状,有冤情不寻求法律救济,而去找领导,找关系。其次,几千年以来我国的人治传统的影响,再加上我国长期以来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行政命令几乎主宰了一切社会生活,使权力至上、权大于法的思想观念深深地影响和左右着广大农民。另外,在新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导致了人们对政党、政府、法院等的不信任,阻碍了法治主体意识的构建。
2.2新型农村社区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律制度是法治建设的重要部分,法治的理念只有通过法律制度的方式固定下来,才能对新农村社区建设起到指导作用。
近年来,我国农村法制建设取得了较大成就,立法部门制定了一大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但农业立法仍显得十分滞后,完整的农业法律体系至今尚未形成,现已颁布的涉及农村经济的法律法规有许多缺陷。一部分涉农法律法规缺乏规范性和农村的可操作性,并且得不到切实执行。
新农村社区建设在全国尚属起步阶段,没有经验可循,也没有科学完整的法律体系。因而迫切需要从制度上为农村社区建设这一新事物提供科学的法律保障,使社区管理有法可依,以法律的方法解决新农村社区建设中出现的一些普遍问题,比如,农户拆迁、土地流转、农保医保、拆迁小区管理、办公经费落实等等。
2.3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存在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
2.3.1农村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投入不足进入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对设施建设投资尽管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但由于历史上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欠账太多,设施陈旧老化问题严重。相比城市的市政基础设施,农村地区还相当落后。
2.3.2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大大低于城市水平从2009年起,全国10%左右的县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可谓是历史性的突破,对我国农民的养老问题意义重大,但是保障水平仍然较低。
2.3.3污染企业向农村地区转移近年来,我国农村特别是西部农村的环境正遭受较大程度的破坏。主要体现在空气、土地、水污染。这些污染企业正在快速的向农村地区转移。
3加强新农村社区法治建设的政策思路
3.1推动社区民主法治建设,增强主体民主法治意识人民在法治建设中主体力量的发挥,要以主体的法治意识为基础,因此,在新农村社区法治建设中,要加强民主意识的宣传,使民主法治的意识深入人心,通过成立高效而专业的普法机构,加强广大农村干部群众法律意识教育,树立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培养正确的民主政治观念。
3.2重构社会利益均衡机制,推动农民权益保护
3.2.1实现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要让新生代农民扎根农村新社区,以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国家用在基础设施的投资要注意向农村倾斜。最终实现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在实现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让农村人享受和城里人同等的公共服务。
3.2.2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从社会保障的角度来看,中国农民在千百年来都处于并无所养,老无所依的状态。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无可否认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从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远远不够。要实现真正的公平,就需要建立城乡并轨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多措并举,筑法制阵地
一是打法律援助牌。街道着眼于坚持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利益这个根本,重点在解民忧、脱民困、办民事上下功夫。针对帮扶社区弱势群体和外来务工人员实际,街道与黑龙江省鸿诺律师事务所携手,在新民社区创立了铁锋区*街道“鸿诺法律援助之家”。成为我市推进“法律进社区”活动、实施法律援助诉前调处工作的又一处亮点。法援之家开办以来,共提供无偿法律服务130人次。天齐社区以此为基础,向社会发起了“大爱无痕进社区行动”。来自北三区的21户弱势家庭和三名大学生,得到了市公证处、鸿诺律师事务所等社会各界总计近一万元的捐助及无偿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工作实现‘贫者必援、弱者必助、残者必帮’的目标。低保户隋宝库自强自立,街道为其担保开起了粮油店,由于不懂经营,被拖欠货款数千元,资金周转不开小店面临倒闭,社区和鸿诺律师事务所及时伸出援助之手,追讨回货款,并引导隋宝库守法、守信经营。
二是打法制学校牌。*辖区5所中小学分别建立了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街道指派司法助理和律师出任法制副校长,通过法律知识讲座、青少年犯罪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等法制教育活动,纠正中小学生的不良行为,在发挥维权和预防青少年犯罪中起到了非常良好的作用。与此同时,街道还利用“汇通”和谐邻居乐园这个与百姓联系的平台,开办市民普法学校,通过请律师讲座、开论坛等形式广泛开展居民法律宣传工作,将物权法、法律公证、条例等与百姓息息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条文讲解到位,营造社区居民人人懂法,人人学法的氛围。
三是打寓教于乐牌。街道会同律师事务所定期开展“法律广场”宣传活动,组织社区居民自编自演身边的小故事,用真实的案例教育广大居民。天齐社区美神舞蹈队创作的歌舞()《和谐大中国》、和平二社区金秋老年合唱团演奏大合唱《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以及街道干部创作的对口快板《危险在身边》等节目受到社区居民的高度赞赏。平安型社区龙南二社区开展的法制平安夜活动,播放了法制宣传片,辖区的*法律服务所和鸿诺律师事务所等多家单位,现场解答居民群众提出的各类法律问题。接待100余人,发放各类法律宣传单2000余份,解决民事纠纷3起,这些活动不仅强化了居民的法律意识,解决群众法律上的疑难,更为平安社区建设营造了良好氛围,同时使群众在寓教于乐中得到了精神升华。
二、见缝插针,设法律防线
法律进社区活动是普法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街道结合新时期法制宣教工作特点,在内容和形式上求创新。为社区居民设立了一道心里防线,收到了明显效果。
一是现身说法。今年4月份,在街道组织的*反警示教育中,中东社区打破以往一块黑板一枝笔、你说我听学到底的教学模式,而是通过原*练习者李玲珍现身说法和鸿诺所的姜律师以法律的角度讲解*组织的危害,深刻剖析*、反人类、反科学的本质,使社区群众和部分*练习者受到一次生动的教育。
二是以案解法。今年“十一”前夕,街道重点加大了对京上访人员的管控力度。我们采取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方法,成功的解访了缠访户王永喜和越级上访户张昆仑。张昆仑,男、72岁,*街道景新社区居民。2008年起因不满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到国家局上访,各级法院反复劝返后无效,坚持继续上访,于2009年9月再次入京上访。接访回到属地后,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请鸿诺律师事物所的律师出面,详细地帮他分析了案情,从法律的角度讲清了越级访的危害和后果。使老人心服口服。
三是用网络宣传法。街道适应信息时代的变化,于2006年在全市率先建立*街道电子政务网。网站设立了平安网页、政策法规宣传、网上法律咨询台等相关链接,并与鸿诺律师事务所合作普法论坛,填补了网络法制宣传的空白。
三、以法维权,解百姓难题
街道始终把切实解决百姓生活难题作为首要任务来抓,有效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辖区居民权利,得到了百姓的认可。街道各社区与鸿诺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援助协议,建立法律顾问关系。律师事务所指派两名副主任律师具体负责社区法律服务工作。免收服务年费,涉诉案件减半收费,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免费为社区的公益活动和公共事务出具法律论证意见,发放便民服务卡。所有优惠服务项目都在各社区进行公示。中东社区土产综合楼前的污水井因为站前市场业户倾倒垃圾废物,经常返污水,严重影响了这栋楼居民的正常生活,居民多次与业户发生争执,甚至出现打架事件。但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社区就此问题,请来与其签订法律援助协议的鸿诺律师所的律师,居民通过向律师咨询,了解了民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与业户交涉,圆满解决了这一闹心事。
街道在服务大厅、社区办公室设立法律援助标示牌,设立律师咨询信箱,公布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将律师和社区群众真正联系起来,使群众得到有效地法律援助。目前,已有130多名群众接受了免费法律服务,居民接受法律服务、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明显增强。2008年8月,天齐社区居民王文学在小区内被车撞伤,车主逃逸。数月后王文学病愈,一次在与家人散步时发现了肇事车辆,车主拒不认账。王文学其弟、朋友等与车主发生激烈争执,事态恶化。鸿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铁刚知道后,凭借个人的律师资格,用法律条文说话,建议双方通过法庭解决。后来,王文学胜诉并获得了法庭对肇事人判决承担的全部医疗费用。
四、潜移默化,建和谐家园
街道会同鸿诺律师事务所深入研究新时期法治环境的变化规律、细化普法工作实施方案,不断建立完善普法组织架构,形成了街道、社区、志愿者队伍三级互动机制。
一是街道例会实行业务轮讲制。在每次例会上,安排一名干部对自己所负责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依据进行讲解,既促进业务水平的提高,又将相关政策法规宣传到位,使每个街道干部一长多能。
二是在社区开展“五个一”活动。一是设一个普法宣传栏,专人管理,定期更换;二是街道自编平安手册并向辖区内的居民每户送一本;三是各社区设立一个法律图书角,配备相应的法律书籍;四是利用辖区单位建立社区法制学校,有计划、有师资、有活动、有记录;五是建立法律服务点,定期开展法律服务。
“五五”普法以来,黑龙江省八五八农场以“法律六进”为载体,突出普法重点,拓宽宣传领域,丰富宣传形式,把法制宣传教育和为民服务相结合,有力促进了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注重抓好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的学法用法,在落实上狠下工夫
自“五五”普法开展以来,八五八农场建立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结合农场实际下发了《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意见》的文件,为领导干部建立了学法档案,建立了干部学法考试制度,并将考试情况记入学法档案,使得领导干部学法情况成为评判干部是否合格的一个依据。农场党委中心组学法扩展到各基层党总支、党支部同时进行。每年初,农场普法依法治理办就与农场宣传部共同下发党委中心组学法计划,全年集体学法不少于四次,从制度上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法律素质。中心组的学习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每个成员做到了有学习教材,学习笔记。农场机关干部是直接为百姓办理具体事务,接触群众最多的人,因此他们的法律意识、法律素养直接关系到依法治场的实施,多年来八五八农场长期坚持机关干部周五法制学习制度,注重从法律条文的学习向法治精神的培养教育转变,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质,秉公执法,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理念 通过学习提高了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
二、着重开展“法律进管理区、进社区”活动,把普法工作重点放在服务群众上
管理区、社区居民是普法宣传的一个重要领域,这个农场以服务群众为切入点,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服务和法律宣传活动,提高了职工群众的法律素养。如利用每年“科技之冬”培训,组织法律工作者巡回各管理区、居民点宣讲相关法律知识,同时设立法律咨询点,现场解答群众咨询。从2007年开始,又在每个管理区张贴法律服务人员简介和通讯方式,发放法律服务卡,使群众有法律问题能及时得到帮助。结合农场实际,每年春播和秋收时节,把农业、农机科技服务小分队与法律服务小分队有机结合,深入农户家中和田间地头,在解决生产技术问题的同时送法上门,大大增强了法制教育的实用性。工商部门组织红盾护农保春耕活动;安全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百日赛;畜牧水产部门开展送政策送法律进家入户活动;交通部门深入管理区居民家中开展法律进千家活动等等,这一系例符合职工群众生产生活实际的法制宣传形式深受广大职工群众的欢迎。
为提高社区居民法律素质,农场社区按照“五个一”即一个法律图书角,一套居民学法制度,一个法制宣传栏,一支法制宣传队伍,每季度一次义务法制宣传活动标准开展了全方位的法治社区创建活动。一切活动和措施的着眼点都放在服务群众上,以服务群众,方便群众为核心,促进广大居民自觉养成依法办事,依法维权意识的良好习惯。农场社区还通过开展依法治理活动,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了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保障了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了社区法治化管理水平。
三、扎实推进“法律进学校”活动,大力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五五”普法期间,这个农场积极深入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为开展好“法律进学校”活动,农场以依法治理办公室为牵头单位成立了由司法分局、教育科、宣传部、团委、关工委、公安、综治、法庭等部门组成的“深入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领导小组;为子弟校配备了两名兼职法制副校长,一名法律顾问;建立了一支法制课教师队伍,并定期由依法治理办组织培训。农场还积极组织开展“法律人送法进校园”活动,司法分局、法庭、公安分局工作人员经常深入学校向学生们宣讲法律知识。交警中队的民警们每到开学时主动来到子弟校,为在校青少年讲解道路交通安全法。他们还将交通法规常识编成顺口溜和标语,印制成宣传单发放到学生们手中,让大家从自身做起,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快乐、平安、健康成长。子弟校通过开展唱响校园法制歌曲活动,组织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法制征文、与法同行主题班会、法制手抄报、墙报、宣传栏、法制演讲、法制专题报告会等丰富多彩的活动对青少年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使青少年学生的法律意识得以提高、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针对青少年可塑性强,受环境影响较大等特点,农场多次开展校园周边环境专项整治活动,为学生营造了纯净的法治环境。同时,注重发挥关工委的作用,利用社区、企业事业单位等平台,大力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形成了“以学校教育为主体,家庭教育为基础,社会教育为依托”的“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格局。
四、深入开展“法律进企业、进单位”活动,促进企业和单位各项工作良性发展
**市司法局在法律进社区工作中,坚持创新工作理念,树立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各项职能作用,为社区提供便捷、
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营造了良好的法制氛围和法治环境,促进了全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一、整合资源,创新理念,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
**市辖四区三县,总人口226万人。其中市内所辖四区,共计31个街道,328个社区。随着法律进社区工作的深入开展,工作中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一是缺乏统一领导,形不成合力。法律进社区工作,文明办、综治办、司法局等部门都抓,但主管部门不明确,动作不统一,因而缺乏主动性、积极性,难以形成合力。二是力量分散,形不成规模。在开展法律进社区工作中,司法局主要业务部门都参与,但缺乏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各干各的,资源没有合理配置,人员没有有效组合,形不成规模,使法律进社区工作针对性不强,时效性不大,法律服务质量不高,居民的法律需求不能方便快捷地得到满足。问题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没有建立科学的法律进社区运行机制。
为了建立科学的法律进社区运行机制,**市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
(一)制定工作方案。制定了《**市“法律进社区”工作方案》,明确了工作职责,规定了工作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使各职能部门在法律进社区中知道做什么、怎么做。工作内容中提出了五支队伍进社区,即:法制宣传进社区;律师服务进社区;公证业务进社区;基层法律服务进社区;法律援助进社区。使法律进社区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二)加大领导力度,建立四级组织网络。市司法局成立了法律进社区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自任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处室领导组成。各县区也成立了法律进社区领导小组,由主管副书记或副区长担任组长,宣传部、文明办、司法局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街道建成法律进社区指导委员会;社区建立了法律综合服务站,配备了社区法制办副主任,做到层层有人抓、有人管,使法律进社区在组织上得到了保证。
(三)搞好对接,加强培训。市司法局各个律师事务所同市区各个街道建立了对口单位,将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人员分到全市的328个社区,分别召开了法律进社区服务人员同社区干部对接大会,建立了工作联系。为提高社区干部对法律进社区工作的认识,市局组织了有关部门领导深入到各个市区,对社区干部进行培训,共培训了600余名社区干部,使社区干部对司法行政职能有了全面了解,激发了他们开展法律进社区工作的积极性。
(四)选派干部蹲点指导。今年初,市司法局从机关干部中抽出能力强、业务精的9名人员,分成四个组到区里蹲点,组长担任街道法制副主任,明确规定了蹲点人员同机关工作脱钩,全部精力投入到法律进社区工作中去,具体负责沟通、组织、协调、指导法律进社区工作。这样,在居民和法律服务人员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起到了宣传员、服务员、信息员的作用。并在业务上具体指导社区干部开展法律进社区工作,使法律进社区工作在各个区有2个以上示范点,以点带面推动工作。
(五)建立严格考核制度。为了确保法律进社区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司法局、依法治市办公室制定了《**市“法律进社区”工作考核细则》。对法制宣传、律师服务、公证服务、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及县区法律进社区工作进行了规范,并以百分制的方式进行考核,从而促进了法律进社区工作健康顺利发展。
二、立足社区,强化管理,夯实法律进社区工作基础
(一)完善制度,规范法律进社区工作。**市先后制定了法制教育制度、义务担任社区法律顾问制度、定期开展法律咨询制度、公证便民制度、矛盾纠纷调处制度、法援培训制度、法援网络制度等。从制度上规范制约各个职能部门及其有关人员,使他们正确处理业务工作同法律进社区工作的关系,从而保证了法律进社区工作人员、时间、内容的落实。
(二)扩大基层民主,依法保障社区自治。长期以来,城市社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行政化管理倾向,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程度不高。随着改革的深化和民民对社区事务的日益关注,建立和完善社区居民自治制度,保证居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是不断扩大基层民主,巩固基层政权,建立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在开展法律进社区工作中,**市注意克服以往工作中单纯强调公民遵纪守法,忽视公民权利;只强调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注重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倾向,注意帮助居民树立自我意识、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了居民参与社区管理的积极性。同时强化社区依法管理,逐步使社区干部从过去“家长式”的管理模式向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模式转变。
(三)不断丰富社区自治内容,规范社区民主形式和程序。普遍建立健全了社区管理规章制度,如《社区自治章程》、《社区管理工作程序》和《社区服务公约》等,使社区法制化管理水平有了很大提高。社区低保问题是一个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敏感问题。以前在低保管理方面不够规范,居民有意见。在开展法律进社区工作中,制定了低保发放管理制度,实行了居民代表会、议事协商委员会、社区干部会“三会审核”制度,保证了低保发放的公平、公正、公开,基本上达到了居民满意。同时,通过民情恳谈会、事务协调会、工作听证会、民主评议会等形式,不断加快了社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进程。
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拓宽法律进社区工作领域
(一)把解决热点难点问题作为法律进社区工作的重点
居民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往往都是涉及居民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问题。如企业转制、下岗职工再就业、供暖供热、低保发放等。**市将这些问题作为工作重点,运用法律手段,协调各方面关系,解决好各种矛盾,使问题得到了很好的解决。
(二)把促进经济发展作为法律进社区工作的亮点
**经济开发区近年来出现的如出租转让、租赁、占用土地等诸多问题引起了当地农民多次上访、告状,严重影响了地区的经济发展。辽宁绿茵律师事务所同开发区联合开展法律咨询宣传周活动,利用每天晚上时间,向广大居民、农民宣传土地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律师耐心的讲解,他们纷纷表示:只要政府补偿,安置合理,符合国家规定,我们保证不闹事、不上访。同时,律师积极向政府建议,使问题得到了合理解决,促进了开发区经济的发展。
(三)把维护社区稳定作为法律进社会工作的落脚点
**是老工业基地,是资源枯竭型城市,各种社会矛盾交织在一起。在开展法律进社区工作中,许多社会矛盾和不利于稳定的因素都发生、来源于基层。因此,他们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法律进社区工作的落脚点。市局明确要求,要把法律服务送进社区,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社区,把稳定工作做到社区。做到小事不出社区,大事不出地区。建立了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并做到“四个到位”。即:司法人员到位、法制宣传到位、法律服务到位、法律保障到位。从而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的最佳结合,有力地维护了社区稳定。
四、运用载体,引导群众,营造法律进社区工作氛围
(一)组建社区普法电影放映队。
辽宁绿茵律师事务所购置了全套露天电影放映设备,于2002年6月正式成立了义务普法电影放映队,除放映故事片外,从电影公司自费购进法制教育纪录片给观众放映。同时利用放电影前,开展法律咨询,解答居民提出的法律问题,帮助居民解决涉法事务。在咨询中,有的出租汽车司机提出亟需法律保护。事务所主任林波积极同有关部门联系、协商,终于同**市个体私营运输协会,联合成立了**市个体私营运输业协会会员法律维权中心,依法维护运输业业主的权益。同时明确提出,运输业主在正常经营中所发生的各类行政案件、交通肇事案件、民事赔偿案件及相关的刑事案件,维权中心律师减免费用受理。一年来共为运输业主减免费案件5起,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辽宁绿茵律师所义务放映队共放映电影270余场,现场向公民义务解答法律咨询1万余人(次),受理各种案件20件。
(二)建立热线服务渠道。
市局在市区示范点建立了法律进社区公示板,将法律进社区的内容、职责向社区居民公示。公证处为全市328个社区制作了公证服务进社区宣传板,各个社区法律服务人员都制作了“便民卡”发放到居民手中,有了问题打个电话就能及时联系到律师和公证人员。同时,市公证处、法援中心、各律师事务所都开办了热线电话,以满足社区居民的法律需求,使许多法律问题不出社区就能得到解决。
(三)建立法律志愿者服务队。
针对力量不足问题,**市把一些退下来的“老法官、老公安、老政法”组织起来,成立了法律志愿者队伍,负责社区日常的法律咨询、法律服务、人民调解、治安防范等法律事务。新抚区南台社区法律志愿者服务队,由原市法院院长张明学同志负责,他们针对本社区有关遗产、继承、动迁纠纷、老年人再婚等问题开展法律服务。目前,全市有80%的社区成立了法律志愿者队伍,为广大居民及时提供法律服务,是法律进社区工作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
一、加强学习适应工作需要
提高社区服务水平,是社区工作的关键。随着形势的发展,社区服务的内容也随之增多,群众对社区的服务要求也越来高,所以我们首先要加强学习适应工作需要,社区工作者坚持每周学习一小时,有学习笔记,重点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的业务知识,以增强社区工作者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感,在日常工作中,本着上为党和政府分忧,下为居民群众解难的服务宗旨,去开展工作。
二、认真履职,带好班子抓建设
一名合格的社区主任,最重要的是带好班子,打造一支战斗力强、充满活力的社区队伍。热心服务居民,鼓励和支持副职大胆工作,让他们有展示的平台。在工作中,充分听取副职的意见和建议,培养副职当好助手和参谋,社区工作才能有条不紊地向前发展。
三、为居民办实事、解民忧
年初我们社区干部就把电话号码公布于众,并且保持24小时开机。服务是社区工作的生命力,而民生则是社区工作的“试金石”,因此,对群众反映的难点热点问题,我不回避,不推诿,带头协调,充分发挥社区的职能作用。如:针对居民反映的外来人员徐文在农机厂院内加工废旧编织袋,作业时冒出有害气体,污染环境,附近居民提出强烈抗议,要求徐文把加工厂搬出居民区,在多次与业主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把此事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反应。有关部门领导现场实地查看后,责令徐文立即停产,问题得到了解决,还居民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在雨季,食品公司院内养鱼池的水出槽,致使周围十几户居民房屋被淹,居民的生命财产面临危险,为此居民有上访的苗头。得知此事后,我马上组织有关人员前往受灾地点,查看具体情况,研究解决办法,一边做居民的思想工作,一边找到食品公司的领导研究如何解决此事,经过多次协商,最后食品公司领导同意把养鱼池加高围堵,问题得到解决。
多年来,铁北社区居民一直要求安装环城路灯。我以人大代表的身份,将此事写成提案反映到县人大,得到人大领导的重视,在2009年春节前路灯终于亮了起来,居民非常满意。
社会救助和低保工作,是我们党和政府的一个“暖心工程”。在此方面我们按照县和城区办民政的有关政策要求,年初对辖区内的低收入家庭和困难群体进行入户走访,登记造册,确保符合低保条件的居民全部纳入了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了工作底数清、情况明,达到了应保尽保的要求。全年共为23户39人办理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为96户231人发放困难补贴11550元,为94户没有住房低保户办理了住房补贴,办理申请廉租住房48户。
四、综合治理工作
年初以来,我们本着“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定期召开小组长和退休老党员老干部工作会议,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共创平安社区,利用各种形式向居民进行法制教育,加强社区工作人员治安员和居民的法律知识学习。全年共组织干部居民法律知识学习640人次,参加司法部门组织的法律大集2次,发放各种法律宣传单4600张。通过集中学习和入户宣传,居民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社区全年无一例重大刑事案件,无一例违法犯罪人员,无一例重大灾害事故的发生,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了基础。
五、环境卫生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