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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日后事项;税法衔接;原因;后果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分录与税务申报处理不正确。由于企业财务人员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规定没有很好和准确掌握,对会计实务与税务实务处理不正确,常见几种情况:会计与税务的处理都不正确;会计的处理正确,税务处理不正确;会计的处理不正确,税务处理正确;会计的处理正确,税务处理正确,但税务处理后会计分录不正确。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实务与税法衔接存在问题的原因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准则与税法关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没有准确掌握。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分四章10条,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作出了详细的具体规定。2007年财政部颁布的新的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都有相关的规定。企业财务人员对这两方面的法律的规定没有很好、准确的把握。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实务与税法衔接不正确所产生的后果
由于企业财务人员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实务与税务实务处理不正确,进而会影响两个结果:一是会计分录不正确,资产与负债也不正确,资产负债表也不正确,不能正确反映企业的资产与负债情况,也不能正确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二是税务的申报不正确,从而导致企业或少或多缴纳各种的税,对国家税收造成影响。这样的结果,会使企业的财务报表不准确,不能准确反映企业的真实的情况;也使企业和国家蒙受不必要损失和麻烦,进而导致增加企业不必要的税务成本,增加纳税人的税务负担。
四、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规定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准则的规定
第二条: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
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
第四条: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各项:一是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时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或确认一项新负债;二是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了减值或者需要调整该项资产原先确认的减值金额;三是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四是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现了财务报表舞弊或差错。
(二)税法的规定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而不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
因此,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销售退回事项,可能发生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也可能发生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应调整报告年度利润表的收入、成本等,并相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报告年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如同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发生的事项一样,作出相关账务处理,并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编制的会计报表作相应的调整,这里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相关附表和现金流量表附注。由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生在次年,上年度的有关账目已经结转,特别是损益类科目在结账后已无余额。因此,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涉及损益类科目核算记入以前年度损益借方或贷方,涉及所得税的应记入应交税金借方或贷方,即会计分录借(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借)应交税金。“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或借方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2、涉及利润分配调整的事项,直接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
3、损益以及利润分配的事项,调整相关科目。
4、过上述账务处理后,还应同时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包括: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当期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年应缴纳的所得税等。
五、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衔接
第一,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调整事项,发生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按前面规定作会计分录进行处理,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所得税申报要加上或减少调整事项对所得税影响数,缴纳税款后作分录借:应交税金―企业所得税,贷银行存款。
摘 要 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很多相似的概念和问题,如会计原始信息的审核、会计报表的编制、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会计制度的学习等,有些问题只有一字之差,但其表示内涵却截然不同,这些问题都对财务人员的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如何辨清这些概念,把握其会计处理,是众多会计人员,也是应试考生必须解决的问题。针对以上问题,笔者结合自身经验在文中对其进行了分析,希望能对广大会计人员和考生有所帮助。
关键词 会计实务 易混淆项目 会计处理
会计行业经历了从无到有,发展到今天,已成为企业必不可缺的工作环节和组成部分。当前,在企业中,会计部门的职责已不仅仅局限于对会计信息的审查和处理,而是逐渐参与到企业管理中,可以说,现代企业制度的落实离不开会计部门的支持。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一直是会计工作的重点、难点,会计实务中的易混淆项目也是困扰不少会计人员的难题,本文即就此展开分析。
一、企业资产捐赠与促销赠品的会计处理
1.企业资产捐赠与促销赠品的含义
企业资产捐赠,即企业将自己持有处分权的合法资产资源赠予合法受赠人,使其在非生产经营性事业(即公益性事业)中发挥作用的活动或行为。从本质上说,企业资产捐赠即企业的“奉献”行为。赠品促销是指企业在推广或销售产品的过程中发生的将企业持有处分权的资产(通常是附加值有限的产品)随推广或售出的商品而无偿赠送的行为,如不少企业在推出新产品时往往采用“买一送一”的销售方式,从企业的角度来说,赠品促销其实是一种销售策略和手段,其目的在于在以后的销售活动中售出更多产品。
2.企业资产捐赠与促销赠品的账务处理
企业资产捐赠与赠品促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也要分别使用不同的手段。
(1)企业资产捐赠的账务处理
对于企业资产捐赠的财务处理方式,会计准则中有如下规定:企业对外进行的资产捐赠行为不能以销售的形式出现,企业应依据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应缴税费在企业营业支出外进行设定。然而,在增值税法与所得税中,还应将捐赠资产视为销售处理,不仅需依据售价计算销项税额,还应将捐赠资产分为捐赠和按公允价值销售两个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2)促销赠品的账务处理
在选择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时,企业选择的赠送方式有着关键作用,其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a.独立赠送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单独赠送赠品是较为常见的。最常见的方式即企业将自己的产品以“纪念品”或“宣传品”的形式单独赠送给企业客户,这种赠送的目的在于拉近企业与客户的距离,增加双方的沟通与联系,最终将企业的产品销售出去。这种赠送不同于前文所述的“资产捐赠”,其主要区别即前者是公益性,而后者是功利性。因此,该类赠品不管是企业自行生产还是从外部购入,在赠送时都应根据成本价与应缴税费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所得税法与增值税法则将其视为销售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作为广告样品的货物应视为销售处理,调增企业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在本案例中,该企业应增加纳税所得额5000(60-45)=75000元。此外,相关法规还指出,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业务宣传费与管稿费支出,应将不超过其当年营业收入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则要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b.赠品与商品相同的捆绑式销售
促销商品与赠品均为同种商品时,即捆绑式销售。这种赠送行为是以销售为前提进行的,是有偿赠送,因此,在会计核算中应以销售折扣价处理。
c.赠品与商品不同的捆绑式销售
这种情况在当前的商场促销中是十分常见的,如买西服赠衬衫,买空调赠电饭煲等。该类促销在会计处理中应视为销售――促销费用处理。
二、企业资本溢价与股本溢价的账务处理
1.企业资本溢价与股本溢价的区别
企业资本溢价是指企业筹集资金时,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远超出注册金额的现象。企业股本溢价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溢价发行股票,实际收到的款项超出股票面值总额的现象。企业资本溢价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中途追加投资造成的,而企业股本溢价则是因股份有限公司溢价发行股票造成的。
2.企业资本溢价的账务处理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是核算资本溢价的主要方式。
3.企业股本溢价的账务处理
企业股本溢价即企业在发行股票时最终获取的股票溢价产生的净收入。
三、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会计处理
1.应税劳务的会计处理
应税劳务即缴纳增值税的劳务,该劳务具有以下特点:(1)改变了原有货物的形状;(2)增加原有货物的价值。根据税法规定,应税劳务应视为销售应税货物缴纳增值税,在会计上将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极为主营业务收入。
2.非应税劳务的会计处理
非应税劳务即无需缴纳增值税,但需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会计上通常将提供非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
结语:总而言之,企业财务人员要善于辨清文中所述的易混淆项目,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一定要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还应遵守相关税法的规定,做好企业账务,保证企业的账务安全。
参考文献:
[1]吴艳红.成本会计实务工作一般思路.合作经济与科技.2012(01).
[2]耿丽萍.稳健性原则在我国会计实务中的运用. 企业导报.2012(06).
[3]温玉彪.会计实务中容易混淆概念的辨析及会计处理.会计之友(上旬刊).2008(12).
从以上对税务会计原则的认识中可以知晓,尽管税务会计在会计处理手段上是建立在财务会计方法之上的,但二者在针对特定会计实务上仍存在着显著的差异。由此,对二者进行原则上的比较将有助于深化对税务会计实务的理解,在此基础上的思考也将帮助我们深化对税务会计活动规律的把握。
(一)原则的比较为了突出重点,以下选取3个原则进行比较。1.关于前置性原则的比较。前面已经指出,税务会计的职能在辅助征税机关的征税活动,因此在前置性原则上是以“税法之上”为导向的。与此不同,财务会计作为考察经济组织成本管理和资金周转的会计门类,则需要以经济、管理为前置性原则导向。在会计活动的实施方面,税务会计具有显著的价值取向,这与税收活动本身的价值判断有关。相对而言,财务会计则显得较为中性。2.关于确定性原则的比较。在前面的“认识”中已经提到,税务会计在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确认特定经济活动的发生,这便是确定性原则。在财务会计活动中,因遵循会计周期的各个环节而重视对原始凭证的搜集与分录。这样一来,确定性原则就难以被财务会计实施主体所遵守。比较而言,财务会计中的“谨慎原则”则是引导其规避会计处理风险的原则导向。3.关于合理性原则的比较。税务会计信息应具有合理的说服力,这是征税行为所赋予的内在要求。比较而言,财务会计信息主要来源于会计原始凭证,而原始凭证所承载的信息是否具有说服力,则依赖于会计人员的岗位素养。可见,合理性原则适用于税务会计,而并不适用于财务会计。
(二)比较之后的思考税务会计实务具有自身独特的行为逻辑,这一行为逻辑不仅根源于税法的制度框架,也植根于我国现有的税务实践活动中。在营造合理、公平的征税环境中,我们还应不断深化对税务会计原则进行认识,以及更好的在原则指引下来开展税务会计实务。为此,做以下两点思考。1.有关确保税务会计原则的有效实践。在国际经济大环境下和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型背景下,2014年全国实体经济发展趋势整体上出现了下滑态势,这一阵痛还将持续到2015年。因此,如何提升实体经济压缩产能水平和提升产能结构的绩效,以及如何充分发挥实体经济在支撑我国创新型大国战略中的核心功能,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需要税收政策来支撑。近年来所实施的“营改增”试点,便是对企业减负和建立公平税收环境的一种尝试。为此,税务理论界和实务界应紧密围绕着各项原则,在税收执行细节上确保这些原则的有效执行,以及确保这些原则在执行中不被误读。2.有关确保税务会计原则的合理优化。仍然在“理论来源于实践、实践推动理论发展”的辩证唯物主义视域下,我们还需要结合当前税收实务演变和现实困境,不断优化税务会计的原则。优化的主线条并不在于抛弃部分原则,而是随着税务会计实务的发展逐步完善原则之间的逻辑关联性,以及细化原则的实施部分。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出税务会计原则在一般与具体相统一上的特质。
二、实证讨论
下面在围绕税务会计师的职责,结合现实工作进行实证讨论。
(一)税务会计师在企业税务工作的作用1.增进企业纳税意识。依法、依规纳税是任何企业须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企业来自于社会并在社会环境中获得生存、发展的能量,以此作为回报就须将自身利润的一部分上缴国家。在此背景下,税务会计师在企业税务工作的作用,似乎在于监督企业履行上述职责和义务,实则却是充分运用会计原则和税法规定,切实保障企业的经济利益。毕竟,企业应上缴利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不需要讨论的问题。2.优化企业资金分配。企业新增利润部分构成了企业发展基金、积累基金、福利基金等要素的来源,三者都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可持续发展。然而,作为新增利润的扣除部分“利税”,则与基金部分形成了此消彼长的态势。在此背景下,税务会计师将充分运用业务知识,对企业资金在各个领域的分配展开工作。实现企业资金使用效益提升的需要。3.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法、依规降低企业纳税数额,是税务会计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集中体现。因此,税务会计师通过一系列的技术操作,通过创新企业周转剩余资金投资领域、分散企业业务招待费用等方式,将有效增强企业在目前应对金融宏观环境紧缩的局面。
(二)税务会计师在企业税务工作的意义不难理解,税务会计师岗位的存在将帮助企业规范经营行为,促进企业增强纳税的法律意识,并有效减少纳税的经济风险(减少企业税款的不必要的流失)。在此基础上,还应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税务会计人员的岗位综合能力培训。特别在岗位意识层面,应提升他们的团队协作精神,以及对自身业务主动提升的意识。惟有这样,才能更加满足企业对税务会计师的要求。
三、结语
【关键词】《国家税收》课程 教学问题 优化探析
《国家税收》是财会专业的必修课,政策性和专业性,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会计人员专业知识和能力结构中占有特殊的位置,也是会计从业资格考证和会计职称考试的重要内容。课程相关内容掌握得好不好,直接影响会计毕业生的素质,也必将影响日后会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但在中职会计专业教学理念和实践中,普遍存在诸多误区和问题。现对常见现象做分析,并提出解决思路和优化对策。
一、将税收专业知识与依法诚信纳税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相分离的误区和优化对策
一些教师认为:《国家税收》课程包括税收基本理论、中国现行税种税制、税收管理三部分内容,在制订教学计划和备课时很少关注与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培养方面的联系。其实税务是所有企业非常重要的业务,合理筹划可以减少企业的成本费用;相反如果处理不当,多交税款会给企业带来损失,少交税款则使企业的声誉受到影响,被行政处罚,甚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现实生活中,会计人员合谋偷逃税款而被追究法律责任比贪污受贿、会计造假等比例更高!所以,依法纳税法律意识的培养和诚信纳税职业道德的修养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必须贯穿于《国家税收》课程教学的全部过程。从更高的视野看待、实施此课程,增强教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将税收知识与会计、管理知识相分离的误区和优化对策
很多人将《国家税收》视为一门孤立的课程,在制订《会计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时欠缺考虑与其他课程如《法律》《企业管理》《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财务会计》《财政与金融》等的逻辑关联性。企业成立时要交资本印花税;经营过程中要交各种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和行为税等;终止注销时要交清算所得税等。大量经济业务和活动都和税法相关,任何一个企业或人都会遇到税法问题。本人认为,《国家税收》应该安排在《企业管理》《法律》《基础会计》之后。因为学习《国家税收》要求学生对企业运营、法律常识和会计原理等有个基础的知识。《国家税收》又应该安排在《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等之前。因为学生只有详细深入学习税务税法,才能更好的掌握会计实务,更好地理解财务管理的知识和技巧。《国家税收》这门课程,除了要求学生掌握税收基本理论和观念、税收征管实务之外,还必须掌握企业常见涉税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相关课程必须统筹安排、相互协调。本人认为三年制计划中一般应安排在第二或第三个学期,考虑到课程的重要性和内容的丰富性,每周6节课为宜。
三、教学方法上重理论灌输,轻技能培养;重细节知识,轻宏观视野的误区和优化对策
很多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将税收法律法规条文对学生进行列举讲授,要求学生死记硬背。有教师在向学生介绍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初级职称等考试相关税法内容的备考经验时认为主要靠背,关键是“会背”。教学内容面面俱到,各个税种平均有力,将教学重点放在税额计算上,其实是缺乏对《国家税收》课程精髓和结构体系的准确把握,不得要领。
本人认为,应该从国家财政、企业管理、诚信守法、会计核算等角度引导学生认识《国家税收》这门课程。教学内容上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税收基本理论,包括税收的概念、特征、职能和税法体系;二是我国企业常见的税类、税种;三是税收程序法和征管法。第二项是重点,其中又应重点讲授流转税和所得税。各税种的第一重点是征税对象;其次是税额计算;再次是申报税流程;最后是会计核算。相关税类、税种在教学上类比延伸,触类旁通。教学安排上一定要突出重难点,有的放矢。中职学生由于时间和基础原因不需要也不可能对所有税种知识和税法细节进行讲授和记忆,这样会适得其反,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四、教学考核手段单调、教材内容落后陈旧的误区及对策
有些教师没有适应时代进步,还是采用传统的“一本教材、一支粉笔、一块黑板、一份试卷”等传统的教学和考核方式,课堂上照本宣科,本来重要而生动的课程变得烦躁乏味。2007年以来我国主要税种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均进行过重大改革,小型的税法修改完善每个季度都在进行,但国内大部分教材更新改版不及时,存在很多滞后错误的内容。
教师首先要加强自学和培训,及时更新税法知识,掌握税法和税务管理的最新动态。课堂上尽量采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将教材的知识点、实务中的发票凭证、申报表等还有相关案例制作成课件,立体化有条理地展示给学生。教学上可以采取讲授法、案例法、讨论法、实训课等形式。近年我国大部分地区税务管理申报纳税开票抄税认证等业务都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而且税务机关都有相应的模拟操作教学软件,故课堂上要开通网络,对学生进行讲授、演示、模拟操作。课外要求学生上网搜索最新的税法条文,登录网上办税或开票大厅;带领学生到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局办税大厅进行观摩体验。
最后,本人认为中职《国家税收》的教学不能以会计证等考试为导向,而应该以构建良好扎实的职业理念和专业基础为导向。不能过分强调理论知识的记忆,而应更多强调学习兴趣、专业思维、实践技能和自学能力的培养,掌握在日后专业工作过程中学习税法、解决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1]魏小文. 《国家税收》课程的课堂教学优化策略. 教育,2012(5).
关键词:会计实务教学;“双肩并行”模式;会计工作
中图分类号:G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1)11-0217-03
在高校,会计专业课程主要是“先理论教学,后实务教学”,即先教授比较基础的会计学原理、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等课程,再教授中等难度的成本会计、管理会计、会计电算化、审计实务、经济法等课程,然后教授比较深奥的税法、财务管理、高级财务会计、高级成本会计、高级管理会计等课程,另外还教授一些在内容上和行业上有交叉的课程,比如统计学、纳税筹划、银行会计、国际贸易实务等课程,在最后才教授会计实务的课程和进行生产实习。如此安排从传统观念上来理解,有一点“重理论,轻实务”的味道。从反映的教学效果来看,会计的专业课程单靠课堂教学,并不利于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而毕业前的会计实务教学往往被看做是走马观花,更不利于学生系统、连贯、全面的掌握会计业务。笔者认为,要想提高会计教学的质量,必须改变这一教学模式,必须足够重视会计实务教学,要走会计理论教学与会计实务教学“双肩并行”的教学模式。
一、会计实务教学和“双肩并行”的教学模式的概念
(一)会计实务教学的概念
关于会计实务和会计实务教学的概念目前尚无定论,但传统观念理解会计实务是指企业具体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手工和电算化等,而会计实务教学就是指进行会计业务模拟手工操作的教学,一般是对工业制造业企业的会计业务进行模拟,也包括会计业务在模拟的财务软件上的操作等内容。具体的讲,在讲授完所有会计理论课程后,老师开始教授会计业务模拟手工和电算化操作课程,而学生在学习完全部的会计理论知识后,再进行的会计手工账和会计电算化的会计实践的练习,甚至有些学校都不安排会计电算化练习课程。
笔者认为,根据会计工作非常强的技术性和综合性,我们应重新认识真正意义上的会计实务和会计实务教学的概念。
首先我们来定义一下会计实务(或者叫会计工作)。在实际工作中,一个企业无论大小和人员的多少,它的会计部门承载的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你拿单子我下账”的工作了,如今的会计工作已经被定义为一项管理工作,会计工作的内容可以涉及企业的进销存系统、生产系统、日常办公管理系统、决策管理系统等等,会计部门不但要有其特有本质功能,有时也必须具有企业资源调度功能,日常办公功能,甚至决策功能。
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应该转变对会计实务教学观念的理解,把会计实务教学定义为在教授学生会计手工和电算化记账的基础上,与报税实务、审计实务、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实务和会计职业道德实务、会计相关法律法规实务、会计职业技巧等知识全面的结合,进行全方位长时间仿真模拟练习与实践。这样才能培养出良好的会计人才,才能使学生在毕业后马上胜任复杂环境下的会计工作。
(二)“双肩并行”的教学模式的概念
“双肩并行”的教学模式是指在教学过程中要平行安排理论教学课程和实务教学课程。一方面要求老师在授课时,在进行理论授课后,马上根据理论授课内容进行实务授课;另一方面要求学生在学习时,在学会理论知识后,马上根据理论知识动手去模拟操作练习。这种教学模式,在机电专业教学、计算机专业教学、物理化学专业教学等理工类专业教学上已经运用非常广泛,为什么呢,因为学生学习理工类知识时,如果不通过去做实验,学生很难理解和记住这些内容,而且这种教学都是在学生上完理论课后,马上安排实验课。那么,会计专业教学也可以采用这样的教学模式,即会计专业课与会计实务训练课结合开设的“双肩并行”的教学。
二、会计实务教学的重要性
要想足够重视会计实务教学,我们必须了解会计实务教学重要在哪里。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的各个方面对会计人员的水平要求越来越高。要想成为一名高水平的会计人才,就必须具有较高的理论修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法律意识,较强的动手能力。这几个条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但是,会计实务教学不应该单纯的被理解为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会计实务课程不是单纯的教会学生作凭证、登账簿、出报表,会使用财务软件。会计实务教学应该具有更广泛意义和重要性质。
(一)通过会计实务教学可以使学生充分理解和吸收会计的理论知识。
有句老话叫做“理论从实践中来,实践又被总结到理论中去”学习就是这样,其实我接触到的很多人都认为工作能力是在工作中不断提高的,有时候回想起老师课堂上教的知识点,当时不是很理解,等到工作当中接触了才知道是怎么回事。会计实务教学就是会计教学的第一步,有时候就是这样,老师在课堂上孜孜不倦的讲授一个知识点,而学生在课堂上由于不能第一时间联想到该知识点而没有听懂,开始听不懂后边也就听不懂,这行下去就形成了恶性循环,对于学生来说后面的课程也就“泡汤了”,而会计实务教学能起到很好的补充作用,它能够帮助学生第一时间呈现该知识点,帮助学生理解和记忆,这就给学生下一步的学习奠定了基础,所以说会计实务教学与会计理论教学是不行该分开的。
(二)通过会计实务教学可以规范学生的会计工作行为
我们在会计理论学习时,要学习会计学科知识、会计职业道德知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会计操作知识,那么我们在会计实务学习时,也应该包括会计职业道德实务和会计相关法律法规实务。有一部分学生在会计手工账的练习中抄袭他人,为了应付而“偷工减料”这就是严重违反会计职业道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现象,应该被及时纠正,如果放任就会把这个习惯带到工作中去,这种行为就是违法行为,严重的会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老师对这种行为听之任之就是对学生的严重不负责任,对社会的不负责任,是一种变相的犯罪。那么老师如何更好地纠正学生的种种错误呢,一般情况下都是老师在课堂上提问,或者出一些选择题和判断题,实践证明这样教学对大部分学生的教学效果并不好,或者说大部分学生并不知道具体情况如何具体去做,这样我们就必须通过会计实务教学让学生去体验实际的工作环境。如果及时跟进会计实务教学,并且在学生学习时,老师第一时间把学生体现的不良行为纠正,这样对学生掌握正确的知识和技能有很大的帮助。
(三)通过会计实务教学可以使学生提前进入实际工作状态
无论是专科学生还是本科学生,甚至研究生,学校培养的学生,都应该到相应专业工作的第一线工作,也就是说出了校门的学生应该马上能够胜任一线的工作,甚至可以说大学培养出来的学生,尤其是职业技术学院培养
出来的学生,出了校门就是一个技能好手,不应该在工作之后再一点一点地适应那些基础技能。所以说,我们在会计教学的时候就应该把学生的专业技能教好,同时也要让学生的专业技能练好。而往往把学生教好也许是比较容易的,例如,课程结束后,老师出卷子,学生考一个及格分就一切“OK”啦,但是“让学生练好”就没有下文了,当然这里说的“让学生练好”肯定不是说复习题(或是练习册)练得好,而是一门学科或者是一种技能的实际操作。会计理论教学可以出一份考试卷子,但是实际的工作状态是考试卷子给不了的,因为在考试卷子里体现不出人与人之间的那种微妙关系,为了使学生毕业后就马上能够胜任工作环境,进行会计实务练习模拟出真实的工作环境,应该是学生提前进入实际工作状态必不可少的一步。
(四)通过会计实务教学可以使学生提高学习积极性
单纯的会计理论学习是枯燥的,而没有理论只有实务的会计学习又是盲目的,只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会计学习才是完整的,是充满活力的。充满活力的会计学习,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就会被充分地调动起来,老师的教学效果就会提升到最高。
(五)通过会计实务教学可以提高教师会计技能,从而提高教学水平
当然,如果使会计实务教学和理论教学同步进行,就需要教师在课堂上营造出一个最好的实际工作环境,这对教师各方面要求是很高的,因为教师不仅扮演着一个教师的角色,而且他还必须扮演这一个企业的财务部门负责人或者是企业负责人的角色,甚至也可能需要扮演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角色,这样对教师有很好的激励作用,有利于提高教师的整体水平。
三、会计实务教学改革的几点建议
会计教学长期以来遵循着同一个方式已经很长时间了,目前很多高校也都在尝试进行改革创新。我个人认为“双肩并行”的教学模式是切实可行的,但是目前的问题还是出在会计实务教学环节,下面我就结合我个人在这方面的一点教学经验,提出几点建议。
(一)采用反复会计实务实训教学形式
相信信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经历:有的知识或技能只要一看就忘不了,有的知识需要反复的学习、练习才能掌握。对于会计学习也是如此,除了极个别人外,学生要想全面的彻底的掌握会计知识,肯定不是一看就会,应该有一个练习的过程,但是会计专业学制较长,包含的知识有很丰富,学生在学习时会有学会后面的知识而忘了前面的知识的现象。这样会显得学生掌握知识不娴熟。为了应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采用反复实训的方法。我们可以通过随堂实训,即对课堂理论学完就练;期末综合实训,即对本学期知识点进行综合实训;最后综合实训和会计电算化实训,即对学过的所有会计知识进行实训和会计电算化综合练习。这样设计会使学生在实训的过程中反复练习同样知识点,这样就能够使其更娴熟。
(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双肩并行”的教学模式对教师素质的要求是比较高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培养实训师资队伍。
(1)聘用教师时,选用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会计人才来担任;
(2)鼓励教师进修或脱产学习,补充实践知识的不足:
(3)强化会计教师的终身学习思想,把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化;
(4)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聘请职业会计师来校任课或举办讲座,或者对教师进行培训等,这样既可以优化师资队伍整体结构,提高“双师型”教师比例,还可以对在校专职教师起到“传、帮、带”的作用。
(三)会计实务教学应该融入多能力实训
在会计理论教学时,我们开设的课程是比较多的,但是在会计实务教学中,往往只针对会计的专业知识进行实训,这样做其实没有公平的做到“双肩并行”的教学。会计实务教学应该在内容上加入税务、工商、财政、事务所等政府行政部门和社会监督部门的实务业务内容。“税务”要介绍具体详细的纳税申报工作,甚至税务机关的组成结构,有问题找哪个部门都应该传授给学生。“工商”要介绍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涉及工商局的事项,例如企业工商注册事项,工商监管检查事项,工商年鉴问题。“财政”要介绍对会计人员资格任职情况,继续教育情况,还有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监管情况的内容。“事务所”要介绍企业与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情况,包括企业在何种情况下,在何时间段,进行审计工作,如何配合审计工作,等等。除此之外,还应该在会计实训中加入办公能力实训,职场能力实训,心理素质实训等。
(四)开展综合竞赛
有些时候,通过开展比赛可以使学生能够更好的记住和运用知识,但是目前“会计比赛”的形式比较单一,主要都是在单一环境下的单一会计知识竞答比赛,参与的学生也只是少数,也不能模拟真实的工作情况。针对这一弊端,我特制定“你做账,我来评,他来查”的竞赛模式。
第一步,“你做账”就是指由第一组来扮演企业会计角色,在特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的会计工作,包括完成全部会计资料,纳税申报,向企业经营者提供财务分析报告等;
第二步,“我来评”就是指由第二组扮演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的角色,对第一组学生的财务成果进行审计,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步,“他来查”就是指由第三组扮演税务专管员和税务机关角色,对第一组的财务成果和纳税情况进行税务稽查,及第二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检查,并代表税务机关对税务稽查工作进行总结,并出具税务稽查情况说明书。
第四步,由老师评委分别对三组同学的完成情况进行打分。
[关键词]谨慎性原则;会计实务应用;问题;措施
[DOI]10.13939/ki.zgsc.2015.06.092
1 谨慎性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
1.1 在资产方面的应用
1.1.1 在固定资产中的应用
在目前,企业会选择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合法,也就是加速折旧法来作为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方法,这充分体现了谨慎性的原则。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固定资产价值的减损,减损的形式是固定资产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价值转移,并且从企业的商品销售中来获取一定的利益和补偿。采用直线法计算折旧额时,各时期计提的折旧额是相同的,但是在加速折旧法下,在固定资产使用的前期多计提折旧,后期则少计提折旧。折旧速度的加快,固定资产成本在估计使用年限内加快得到补偿,符合谨慎性原则。
1.1.2 在期末存货核算中的应用
存货的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当存货价格处于上升时期,采用先进先出法,造成当期成本费用下降,增加当期的利润。反过来,当存货价格处于持续下降时期,企业选择先进先出法人为地调节当期的成本费用,违背了谨慎性的要求。所以很多企业使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算资产期末价值,这也是谨慎性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典型表现。
1.1.3 在无形资产中的应用
无形资产的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第四条中有明确的规定,必须满足下面的两个条件才能对无形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
(1)与无形资产相关的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五条规定:在判断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时,企业管理部门应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存在的各种因素做出稳健的估计。同时,由于自创商誉不符合可靠性原则,如果将自创商誉作为一项资产予以确认和计量。这样会导致企业信息的用户对企业的前景抱有盲目的乐观,这就违背了谨慎性原则,是极其不稳健的做法。因此第十一条规定:“企业自创商誉不能加以确认。”这些规定都充分体现出谨慎性原则。
1.2 在损益方面的应用
1.2.1 在债务重组方面的应用
债务重组收益从本质上来讲是属于交换资产产生的收益,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而不是计入“营业外收入”,这一点正体现了谨慎性原则。若是出现债务重组损失,那么就划分到当期利益损失或获得中,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这样一来,低收益确认就会得到保证。谨慎性原则在债务重组上体现为两点,从债务人来说,在以现金和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只能确认债务重组的损失,在重组过程中增加的净资产,增加到资本公积,只有在收到补价的一方才能够确认收益;从债权人方面来说,用修改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时候,修改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则不应该确认,不得将这部分或有应收金额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
1.2.2 在租赁准则中应用
《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要求承租人对融资租赁固定资产计价符合谨慎性原则。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这一规定,明确了融资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包含在融资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里。资产实际购入的成本是由最低的租赁付款额现值体现的,如果低于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则资产入账价值应采用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这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的要求。
1.2.3 在借款费用准则中的应用
借款费用会计准则也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借款费用能否资本化首先要界定区分的界限。借款费用非资本化期间,则费用不得资本化,只能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在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内,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利息才允许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这正体现了谨慎性原则中的不得高估资产的要求。
2 谨慎性原则在实务运用中的问题
2.1 谨慎性原则与其他会计准则相互矛盾
2.1.1 与权责发生制的冲突
权责发生制原则,也称应计制原则,根据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计入利润表,其核心是根据实际发生期间来确认收入和费用。而谨慎性原则却是把还没发生的、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以及费用提前计入损益,与权责发生制原则的核心发生了冲突。
2.1.2 与历史成本原则的冲突
在历史成本原则的要求下,财产物资的计价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有物价变动情况时,除了国家有另外的规定外,企业不得调整账面价值。可是在运用谨慎性原则时,存货可以采用成本市价孰低法计价,市价指的是重置成本,当重置成本低于存货的历史成本时,存货计价就按重置成本计价,这显然背离了历史成本原则。
2.2 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制约
在会计实务处理过程时,谨慎性原则具有的主观性比较强,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对谨慎性原则的使用也有相应的影响力,这样不确定的会计信息就会产生。对于可能发生的不同种类的事项,比如“合理核算”是确认、计量费用和损失的标准,但也不能忽略不一定会发生的费用、负债,并且也不能秘密计提准备。尽管在我国会计行业的发展颇为迅速,但是会计人员的素质仍然参差不齐。造成这样的原因是:一是部分会计人员更新知识的能力比较弱,业务水平处在比较低的水平,不能够及时地把新制度运用在会计实务中。二是虽然部分会计人员对这些新的应用了如指掌,但是如果这部分人员存在职业道德问题,又或者出于某种目的,滥用谨慎性原则,已达到私利。
2.3 谨慎性原则与税法政策不能协调一致
依照我国目前的经济环境形势,我国经济基础和国家财力还没有强大到普遍运用谨慎性原则,所以在与国际接轨的同时,还应该考虑具体国情,所得税要达到目标,即要求确保国家及时缴纳税收和稳定的财政收入。所以,在所得税确认时,在时间上,提前计量收入类、资产类,延迟确认费用、负债;在金额上,多计收入、资产,少计费用、负债;在对国家财政收入有利的情形之下,默认不确定性项目。但是谨慎性原则在确认计量过程中,要求必须记录能预见的费用和相关损失并予以确认,不能确定的收入,则不能记录和入账。谨慎性原则与所得税政策相冲突的不协调的表现在金额、时间和性质上。针对税前列支费用税法与会计制度的规定是不一样的,以八项准备金的提取为例,坏账准备超过3‰以上和其他七项准备金都要调整纳税所得额,使得企业要补交所得税,企业增加当期现金流出,谨慎性原则的运用条件受到限制。
3 谨慎性原则应用的完善措施
3.1 加强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与税法政策的协调一致
为了促进企业合理地积极地运用谨慎性原则,实现会计制度与税法制度协调统一是有必要的,这样可以缩短税收政策与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异。相关部门应设立专门机构处理两者的关系,在沟通协调中使税收合理化,减轻由于不合理的税收导致企业纳税负重,为企业长远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3.2 对会计人员进行定期职业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会计人员是会计行为的真正主体,因为必须由他们贯彻使用会计准则、会计方法。企业选择适合自身的会计政策,使得会计报表反映信息真实、可靠,这些都是对会计人员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提出的要求。所以会计人员应该学习会计法、相关的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知识,在工作的实践过程中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业务水平和道德质量,帮助企业显现出更加客观真实的财务情况和经营取得的成果。
3.3 避免谨慎性原则与其他原则的冲突
合理的确定各个原则的先后使用顺序是有必要的,这样能够有效地避免谨慎性原则与其他原则矛盾。在会计原则中,最重要的是真实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只能在坚持真实性原则这个前提条件下进行运用。当权责发生制、配比原则或其他原则与谨慎性相互冲突时,选择什么样的原则是由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程度来决定,不确定性程度比较高时,优先考虑谨慎性,这样能够更合理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所以,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来安排这些会计原则的先后使用顺序。
4 结 论
会计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等会计核算的全过程都离不开谨慎性原则,其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如何正确的使用谨慎性原则,对企业会计报表所呈现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很大的影响,更进一步会影响报表的用户因这些反映的状况和成果作出的投资、筹资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决策,所以贯彻落实谨慎性原则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来说是很重要的,不可或缺的。
在现阶段,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太健全、配套措施不够完善,所以很多时候还是摸索着前进的。只有坚持谨慎稳健的态度,才能在保证日后企业积极健康的前进。在改革我国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扩大谨慎性原则在企业中使用的范围是我们必须要做好的事情,使谨慎性原则渗入企业发展的各个阶段和环节,只有真正的贯彻落实谨慎性原则才能为企业提供最及时、最准确、最全面的相关信息,我国的会计核算体系才会更加的完善,才会发展得更好。
参考文献:
[1]梁静萍.合理使用会计谨慎性原则提升会计信息真实性[J].天津经济,2011.
[2]马淑娟.谨慎性原则在财务管理中的应用[J].山东社会科学,2010.
关键词:会计;所得税;收入;差异;分析
会计上的收入体现企业的经营成果, 税收上的收入则是税收的税基或税源。收入方面的差异主要表现在收入的含义和收入的确认两个方面。随着新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相继颁布,两者之间的差异也出现了新情况和新内容。在会计实务中,必须对这些差异进行充分认识,以确保企业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顺利进行。
一、收入确认范围上的差异
在收入确认范围上,会计收入小于所得税法收入,具体体现在:
会计收入。其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企业会计准则》中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根据这一定义,会计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会计收入的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而将在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作为利得加以确认,比如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因此,会计准则中“ 收入”为“ 狭义”上的收入。但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应从广义的角度考虑收入,则要将“ 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纳入计算的范围。正如基本会计准则第37条规定,会计利润包括收入( 狭义) 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或损失等。
所得税收入。其范围涉及所有经营活动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虽然未对所得税收入做出明确的定义,但规定了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原则、收入的形式、内容等。所得税法第6条采用列举法明确了所得税收入的内容。其中,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属于企业日常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入,与会计准则中的收入一致。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则属于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相当于会计准则中的“利得”。但“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的其他收入,不形成会计准则中的利得。另外,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中指出,所得税收还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由此可见,所得税法中收入的范围大于会计收入,除了包括会计收入之外,另外还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和利得。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和其他收入中的“ 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 则形成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法收入之间的永久性差异项目。
二、收入确认条件上的差异
会计收入更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以及收入的实质性的实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 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从上述确认条件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准则主要从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出发, 注重收入的实质性的实现。
所得税法从国家的角度出发,更注重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以销售货物收入确认条件为例,所得税收入应为:企业获得已实现经济利益或潜在的经济利益的控制权;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各种劳务收入确认的确认条件应为: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交易中发生的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企业的其他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收入: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因此,对所得税收入的确认主要是从国家的角度出发,注重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只要有利益流入企业或者企业能控制这种利益的流入,所得税法就应该确认为收入。
三、在收入确认时间上的差异
会计准则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来确定收入的入账时间。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但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在收入确认时间上,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所以,在多数情况下二者对收入确认时间的规定是相同的,但也有例外。它们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上。《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取得股权投资后,在被投资单位实现损益以及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均要按照投资单位应享受或分担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7条第二款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一般情况下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由此可见,所得税法上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已偏离了权责发生制原则,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但又不是纯粹的收付实现制。也就是说,税法上不确认会计上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
参考文献: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其相关的收入成本等一般应直接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等。
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所售商品的退回,是指在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根据合同规定所销售的商品已经发出,当时认为与该项物资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货款能够收回,根据收入确认原则确认了收入并结转了相关成本,并在会计报表上反映;但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所取得的有证据证明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所售商品退回,应作为调整事项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并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有关收入费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项目数字。
销售退回如果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则应按《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予以处理,除冲减收入和成本外还应涉及所得税费用与纳税调整问题。由于新准则下,所得税的会计处理规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因应收账款的冲减,使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纳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故调整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分录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至于纳税调整问题,还应视销售退回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后而有所区别。如果在汇算清缴之前,因销售退回影响的应纳税额可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故应缴纳的所得税的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该分录实际是为所得税预算清缴之前对预计应缴所得税的调整。
如果销售退回发生在预算清缴之后,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额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而不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对此项规定,新旧会计准则的理解是有区别的。旧准则下,由于所得税会计方法的可选择性,不同方法下是有区别的,其中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其调整分录为:
借:递延税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这里的调整分录主要强调对报告年度所得税费用的调整。“递延税款”其实是个虚账户,并不代表纳税义务或纳税利益的实际发生,这也是重利润表轻资产负债表的一种表现。
新准则下对所得税费用的调整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所得税费用
该分录问题颇多,值得商榷。
1.违背了纳税主体与会计主体的区别
实行复式预算以来,会计与税法根据各自的性质与特点作适当分离已形成共识。汇算清缴时,如果对企业的调整事项作调整或调减,是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引起的,一般不作账务处理,如果会计人员估错了分录,就要作分录调整,利润总额是不变的。实际工作中,本年度的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都是在次年进行的,这个时候,会计账务已结账封死,对调整补交的所得税在汇算清缴之前要做纳税调整,纳税清缴之后则不做调整,因为汇算清缴之后,纳税义务已经结清,“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是不能调整的,企业也没有这种权利。
这时公司本年度损益表上体现的利润还是调整前的利润总额,纳税调整的部分并不做账务调整。资产负债表反映的是企业某一时点财务状况的报表,并不能反映企业单独某一时期利润盈亏的情况;利润表的利润额是按会计制度计算出来的,不管税法上做如何规定,如何进行纳税调整,都不调整会计利润。
2.损益的归属不正确
汇算清缴后造成的所得税费用调整,仍是因报告年度或以前年度报销售退回所致,理应归属于尚未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如果将其列入“所得税费用”则明显有违权责发生制原则,造成同样原因下的损益因汇算清缴前后不同归属于不同年度。其实损益的确认是会计上按会计规则确定的,并不受纳税时间先后的影响。
3.报表项目调整的不一致性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调整分录一般要作为调整报表项目的依据,该调整分录中的所得税费用分明是强调下年度的所得税费用,既不用调整报告年度的报表项目,这与其他调整分录不一致,又与企业定期核算所得税费用的时点不一致。其实所得税并非按利润总额计征,而是按应纳税所得额定期计征。
4.造成费用归属的随意性
虽然我国近年来,受会计造假的影响,财政部门的会计管制措施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但这毕竟是权益之计。权责发生制作为损益确认的一项重要原则,是计算企业经营成果的主要依据,我们不能违背会计规律,人为地在不同会计期间进行切割。类似地,资产减值损失不能转回也是一种迫不得已的无奈之举。
正确的调整分录应该是充分认清会计与税法的区别,既考虑纳税调整的时间性,也要考虑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归属,故应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以上分录中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较好理解,旨在将所得税费用归属到报告年度。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理由如下:
1.汇算清缴之后,“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已经计征,不得作变动。
2.清缴时计算应纳税额时包含了销售退回商品的利润,致使企业提前缴纳了所得税,可作为税收抵减在上年度纳税时予以考虑。
关键词:高职;税法;教学改革;思考
中图分类号:
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21013801
《税法》是高职院校会计专业的一门应用性非常强的专业核心课程,在助理会计师的考试中税法内容作为经济法基础的一部分在经济法基础上所占比重相当高,税法也是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权威性考试的必考课程。为了实现培养技能型人才的目标,高职院校税法教学主要注重税法的理论计算和主要税种的纳税申报。然而,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教材的重大调整改革,将《税法》课程的所有税种全部纳入经济法基础教材里面,显然,如何兼顾技能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和初级会计职称的应试考试,是高职院校《税法》课程教学面临的新挑战。本文针对《税法》课程的特点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结合笔者二十多年教学经验进行分析,从课程定位、人才培养目标、课程安排、课时安排等方面,提出教学改革的几点思考。
1高职院校《税法》课程的特点及现状分析
《税法》课程具有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综合性特点。高职院校在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下,坚持以重视实践性教学,理论性教学基本够用为宗旨。主要精力放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核算和纳税申报上面,对原来属于《经济法基础》的7个小税种和征收管理法知识,只是进行简单的应试考试介绍。这使得税法课程在高职院校中有时是一门课程,有时是经济法课程,又有时是一门课程的几个章节,税法课程摇摆不定。再加上实践性教学的力度加大,有的院校将这门课程压缩课时,很多应试考试的内容浮在表面,只是要求学生会填表会申报交税就可以了。然而,作为会计专业的学生,之所以报考会计专业,除了拿毕业证以外,还要拿会计从业资格证,考助理会计师证。学生不得不千方百计去外面参加考试培训班。这样原来的教学模式就不能满足学生考证的需要,特别是2013年助理会计师考试教材进行了大幅调整,将所有税种全部纳入经济法基础教材里面。兼顾实践性教学和考证教学的难度陡增。
《税法》课程的内容运用具有灵活性和复杂性特点。税法知识在实际工作运用中具有很大的灵活性,以流转税为例,学生要根据企业的性质采用不同的税种。制造业企业和商业企业一般交纳增值税,服务业、金融企业、建筑企业交纳营业税较多。还有的税种需要再分类,例如增值税企业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灵活性的处理本来就具有复杂性,加上我国税种繁多,内容适用于各行各业,所涉及的范围很广。对于高职学生来讲,制造业企业和商业企业的情况都难以掌握,再涉及建筑业、服务业、金融业等行业的内容,学生就更觉得复杂,业务内容中涉及的逻辑关系总是处理不好,容易造成理解、计算等错误。所以在课堂教学中采用教学互动环节时,应试理论教学效果受到一定的影响,实训环节也容易出现填报错误。学生在理论学习和实训操作都有压力,顾此失彼。
《税法》课程的教学内容受税制改革的影响较大。随着经济的发展,税制会不断地进行改革。税制的每一次调整改革,都会导致教学内容的调整,进而影响教学的方式方法和侧重点等。无论改革的试点时期,还是在全国推开时期,税法教学都会面临新旧内容的衔接,加上税法教材跟不上,不管是实训教学还是考证教学都面临困难。如果不调整教学方式方法往往会导致税法教学质量的下降,给学生今后的学习工作带来不当影响。因此,在这一时间段中,如何收集改革新内容并将之适时地融入教学之中,也是税法教学面临的新问题。
2高职院校《税法》课程的教学改革思路
继续加强税法实践性教学环节,进一步完善教学设施。坚持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不动摇,这是高职院校对税法课程的基本定位,但实际上,由于长时间的重视不足,投入有限,使得税法实践性教学相对落后,大多数高职院校没有配备独立的税收模拟实训室,没有完善的税收模拟数据系统,缺乏专业实训教材和实训操作应用软件。很多高职院校税收实训教学其实就是象征性地填几张纳税申报表,或者合并在会计模拟实训中。完全不能突出纳税实务的针对性培养。因此,改善教学条件,完善教学设施,改革教学方法,充分重视理论知识在税收实践上的应用,让学生在模拟实训中进一步理解税法规定,从而为职业资格证的考试奠定更牢固的基础。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职业应用能力和职业拓展能力的培养目标并重。从高职院校会计专业毕业学生的反馈信息中得知,工作难得找,工资待遇低,提升空间有限。这是学生面临的主要困惑。
究其原因,跟目前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有关。作为会计专业的学生,除了有毕业证、会做账以外,还必须有系统的税法理论知识学习。在校园内,以考证为目标,可以促进学生认真学习税法相关知识,通过教材和间接经验可以取得许多税收方面的认识。有了会计从业资格证、助理会计师证,学生工作容易找工资待遇高,职业拓展空间大,在社会上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
调整课程结构、课程顺序和增加课时量。税法知识的学习和应用,是以经济法律常识、财务会计核算为基础的。
传统的税法课程一般安排在基础会计课学习之后,学生在没有学经济法、财务会计等课程的情况下要学好税法,非常困难。因此,第一、第二学期开设基础会计、经济法、财务会计等课程,税法于第三学期开课。由于税法内容复杂,理论和实践性都很强,传统的税法周课时一般为3一4课时,总学时54一72课时,扣除长假、运动会、公益活动等时间只有50一68课时,基本内容根本完成不了,如果勉强完成,学生也是囫囵吞枣,教学效果不佳,所以税法课时量在80学时左右为宜。
开设以助理会计师考证为目标的特色班级,强化税法知识内容,全面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水准。以考证为目标,学生学习目标更明确,态度更端正。在完成税法实训的基础上,全面、系统地学习税法相关知识,这样既强化了税法理论知识,又可以指导实训操作。湖北职业技术学院财经学院会计专业,通过尝试取得很好的效果。2011年全国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参考通过率73%,其中,财经学院会计(5)班刘欢同学,会计实务98分,经济法基础94分,总分数在湖北省所有考生中名列是第三名;2012年全国统一考试,参考通过率85%,其中,财经学院会计(2)班杨飘莹同学,会计实务94分,经济法基础97分,总分数在湖北省所有考生中名列是第一名。具体做法是:对于第一年取得会计证的学生,我院打破常规,重新组班,进入更高层次的专业学习,学习目标是初级会计师的考证,安排课程以初级会计师内容为主,对重要的、复杂的内容反复进行讲解,加强学生的专业理论素质培养。同时,安排税法专题进行实训,强化学生的专业技能水准,以提高学生的感性认识更好地理解税法规定。职称考试中涉及的税法内容多,在班主任、任课老师和家长的共同监督下,大大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热情。通过一遍又一遍的学习,学生学习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综上所述,《税法》课程是高职教学中非常重要的一门课程,教学质量优劣不仅关系到学生的税法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培养,而且关系到国家税法的贯彻执行。所以作为高职院校会计专业教师,应积极投身于税法教学改革当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掌握新知识、新方法,不断提高自身理论修养,改进教学方法。为学生适应社会需要,参与社会竞争奠定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李冲,何晓波,朱平安.现代化手段运用于税法课程建设的研究[J].防灾科技学院学报,2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