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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培训方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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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培训方案

第1篇:企业法律培训方案范文

关键词:企业 风险防控 建设

什么是企业法律风险?作为一个现代企业,从企业成立、日常经营管理到解散清算都离不开法律规范的保障与约束。大到投资经营决策,小到日常经营管理,只要是因不了解或违反有关市场运营、行业规范、劳动和人事管理制度等各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而产生的不利后果,最终都可以归结为法律风险的范畴。简单地说,企业法律风险就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不了解或违反法律规范而产生不利后果的风险。

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活动的基本元素,必然要接受法律的规范和制约。法律风险防控主要具有以下几点重要意义:

(一)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客观需要。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多,企业要想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必须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可能遭受的损失。

(二)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是企业自身发展壮大的重要保障。企业的经营活动离不开法律的约束,规模越大,发展速度越快,面临的风险就越多,企业在不断积累资产和财富的同时,要不断增强自身风险防控能力,保障企业的平稳发展。

(三)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的组成元素,除了以生产经营获取利润为目的以外,还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不仅是股东利润的保障,也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需要和国家经济实力的重要保障。

一、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指导思想与主要原则

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必须同时具备完整性、科学性及有效性,这样才能真正地为企业的经营发展服务,切实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主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全员参与、全方位防控原则。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在参与人员和涉及领域方面都体现出了全面的原则。对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需要全员参与,包括公司的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参与,涉及的领域包括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贯穿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

法律风险防控要从源头开始,要贯穿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实现全程监控,全过程管理,真正把法律风险防控融入到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去。

(二)规范运作、有效监管原则。法律风险防范需要有切实可行的监管流程和明确的制度保障,包括风险信息的收集、评估、防控措施、应急预案等,都要有明确的制度控制。特别是关键部门和关键岗位,要明确自己在风险防控中的职责和作用,制定切实的防控制度。

(三)切合实际、动态调整原则。市场经济瞬息万变,企业外部法律环境也在不断变化,因此,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应该是一个动态的系统。随着法律环境的变化,新的法律风险种类的出现,法律风险影响范围和强度的变化,企业的风险防控系统都应该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是在企业法律风险总体思想的指导下,以企业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为中心,由企业高管层、职能部门和其他员工共同参与的,对企业潜在法律风险的识别、评估、确定防控策略,并进行风险防范、转移、降低或消除的全过程。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主要从以下层面做起:

(一)建立企业法律事务部门,确定企业法律顾问的核心作用。企业法律顾问是公司法律风险防控的核心人员,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中充分发挥主导和监控作用,主要是承担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建设,确定企业管理层、关键部门、关键岗位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中的职责和任务,推动机制的落实和实施。企业法律顾问通过实施具体法律管理手段,不断完善内部法律管理制度和流程,对具体经营管理环节提供法律分析意见,实施法律风险调查,进行法律风险论证,制定风险控制措施,提高法律管理效率和水平,在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嵌入法律管理,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二)规范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流程。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以事前预防为主,应具有主动性和计划性,主要分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监控更新三个阶段,三个阶段相互独立也相互衔接,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第一,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风险控制的第一个阶段,主要是对企业内部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企业外部宏观经济政策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分类、排序等,确定风险源和重要风险。第二,风险控制。风险控制是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企业存在的各级法律风险制定防控方案和具体的防控措施,采用不同的手段对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转移、降低、消除等,实现事前防范、事中化解和事后补救。第三,风险监控更新。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和风险影响程度的变化,企业的风险信息库要保持更新,对新产生的风险和发生变化的风险重新进行评估,制定防范措施,保持企业的风险管理与企业发展实际相适应。

(三)实现企业经营管理全过程控制,重点监控。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来源于企业经营管理,要融入到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中去,不仅要对重要项目、关键过程进行防控,还要从整体上控制法律风险。公司针对对外合同、市场拓展、劳务管理、财务管理等,进行重点监控,将其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实现全过程跟踪。

第2篇:企业法律培训方案范文

关键词:法律风险企业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广大的中小企业获得了更大的发展机遇和广阔的市场舞台,同时也使中小企业面临更大挑战和风险,法律风险便是其主要的风险之一。中小企业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导致其在生产经营与管理过程中面临诸多法律风险,为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中小企业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加强法律风险管理机制,构建一套系统、完整的法律管理机制,本文笔者就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构建谈一些看法。

一、中小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法律风险及其特点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未跟上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或者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企业法律风险贯穿企业始终,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1.法律风险分布的广泛性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企业的所有行为在一定意义上都是法律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可以说企业法律风险可能发生在企业运营的所有领域和各个环节,企业法律风险分布的范围和企业风险分布的范围基本一致,贯穿企业从设立到清算的整个过程。

2.法律风险和其他风险的伴生性和转化性

法律风险产生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法律风险的存在意味着必然还有其他风险存在,法律风险和其他风险相伴相生,同时在一定条件下,他们还相互转化,其他风险超过一定的限度将引发法律风险,法律风险发生的后果也一定会导致其他风险的发生。

3.法律风险具有相对客观性

法律风险发生前提是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法律和合同是判断风险是否存在、风险后果是否严重的基本依据,因此和其他风险相比,法律风险具有相对客观性,不能依靠相关人员的主观判断。

(二)中小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

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相比,经济实力薄弱,内部管理不健全,管理者素质相对较低,面临的风险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中小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表现为:

1.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较低

企业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是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内部因素。中小企业的从业者的知识水平、法律素养一般都不太高,一些从业人员尤其是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不懂法或法律意识淡薄,在经营决策时不考虑法律因素,甚至为了个人的私利而不惜牺牲企业的利益,在经济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导致企业产生法律风险。有的企业为了自己的生存与发展,为了使企业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总是千方百计地采取各种手段,包括利用竞争对手、恶意打压竞争对手,非法、变相剥夺劳动者权益等。有的企业不注意法律维权,比如由于企业的商标保护意识比较淡薄,没有及时注册自己的商标而被对手抢注,使自己遭受不该有的利益损失。

2.企业自身制度存在缺陷

企业自身制度缺陷、经营决策不考虑法律因素和故意违法经营等因素也会导致产生法律风险。中小企业一般制度都不太健全,企业自身制度缺陷是导致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某些企业由于缺乏严格的法律审核程序或者法律审核把关不严,加之法律监督缺失,致使企业存在有法律漏洞的、不合理的、甚至是不合法的制度,企业在极大的法律风险中运营,危机重重。制度存在缺陷也导致,企业员工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也是企业存在内部法律风险的重要原因之一。

3.外部法律环境影响

法律环境不完善是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外部因素。一般可分为立法不完善、执法不公正和市场主体缺乏诚信三个方面。尽管我国市场经济已走过了相当的历程,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尚未完全形成,有关法律法规还在不断出台和修订。因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和修订,使企业原来合法或不违法的经济活动,有可能违反了新的法律法规,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同时有些地方政府行政权力膨胀导致的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泛滥、滥用自由裁量权,导致执法标准不

一、执法不公平,也是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

二、中小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种类

中小企业经营活动中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设立中的法律风险

在设立过程中,企业发起人是否对拟设立的企业进行充分的法律设计,是否对企业设立过程有充分的认识和计划,是否完全履行了义务,以及发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资格,这些都直接企业法律风险的产生。

(二)合同法律风险

合同法律风险指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利益损害或损失的可能性。有关资料表明70%以上的企业对合同的签订、审核、履约等环节缺乏严格的管理程序。有的企业为了提高效率,调动业务人员积极性,把业务合同章交给业务人员随身携带,签了合同也不审查,对合同文本也无备案管理制度。一些企业对合同履约过程缺乏严格控制和有效防范。这些企业在流动资金非常匮乏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仍高达40%以上,而且有70%以上的外欠款已长达两年以上,收回的可能性很小。

(三)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表现,多数中小企业没有意识到或没有关注知识产权的深入保护。有的企业对商标有偿使用者缺乏有效监督,从而出了问题后殃及了商标所有者声誉。特别是有些企业为了眼前利益,将注册商标交给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厂商使用,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既没有在商标局备案,也没有对产品质量进行依法监督。有的企业对技术秘密保护不力,使企业多年研制的科技成果化为乌有。这类风险往往由于企业专利意识不强或担心申报专利容易泄密,因此没有及时申报专利,而且也没有及时采取与核心技术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等防范措施,由此产生法律风险。

(四)担保法律风险

一些中小企业只是顾及“关系户”的面子,未考虑担保对象的资信情况和还债能力就草草地为其担保。这种盲目担保的行为由于“关系户”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致使担保企业不得不承担连带责任,使好端端一个企业陷入困境。

(五)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

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各个环节中,从招聘开始,面试、录用、使用、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待遇问题直至员工离职这一系列流程中,都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的任何不遵守法律的行为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劳动纠纷,都有可能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

此外,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还会因为自身的不规范行为及外界的行为,可能受到工商、税务、环保等行政管制风险,各种侵权纠纷等法律风险。

三、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建立

只有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并加以严格执行,综合运用多种法律风险控制手段,才能有效地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1.加强法律宣传与培训,提高经营者的法律意识

企业应采取多种形式对广大员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使广大员工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最新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律知识的培训和法制宣传教育,使员工在合同的谈判、招投标文件的拟定、代表企业对外交往时清楚哪些内容是可以约定的,哪些内容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增强企业管理者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法制观念,构建比较稳固的法律风险防范根基,有效地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2.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首先,企业应对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评估。企业要进行全面法律风险调查,研究以往案例,发现和识别企业所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确定法律风险点、风险源,梳理具体的风险清单,并进行归类。依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损失程度、损失范围等,对各类法律风险进行评分和分级排序,划分风险等级。

其次,在法律风险分析评估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控制和化解的制度和流程。重点从风险预警和防范入手。制订法律风险防范的预警机制、预案机制以及补救方案,坚持对法律风险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以事后补救为辅,把企业的法律风险控制在最低程度。

再次,由于企业法律风险是不断变化的,因此,企业应定期对企业法律风险进行分析评估,不断改进、调整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以便企业更有效地防范法律风险。

3.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管理制度

企业应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制度、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招标投标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形成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通过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对全体员工的行为加以指引、规范和约束,把企业的经济活动全部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从而增强企业经济活动的可预测性,把企业的法律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

同时,企业还要严格执行企业的管理制度,采取措施,狠抓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确保管理制度不折不扣地得以执行,从而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4.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强化合同管理

在起草重大合同时,应依据有关法律及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到合同条款合法有效、齐全完备、具体明确,文字表达准确、严谨、规范,以避免合同纠纷发生

在审查合同时,细致入微地审查合同,及时纠正合同中存在的问题,避免在履行过程中产生分歧和争议。

在合同履行阶段,应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指出存在的问题,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确保合同权利的全部实现和合同义务的完全履行。

在合同验收阶段,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坚决要求对方及时整改,采取补救措施;若对方拒不履行合同义务,企业可以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5.建立企业决策法律咨询制度

中小企业一般没有专职法务人员,但可以聘请法律顾问,或建立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和重大经济活动的法律咨询论证制度。重大经营决策关系到企业的成败兴衰,企业在重大经营决策方面,应始终坚持决策实施前的法律咨询论证工作,让法律专家、律师参加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为企业提供咨询意见,起草、修改、审核有关文件、合同。确保重大经营决策有可靠的法律依据,保证重大经营决策在法律上是最佳方案,避免和防范经营决策的法律风险。

第3篇:企业法律培训方案范文

Abstract: With the goal of cultivating applied talents in independent colleges, the traditional teaching mode must be reformed. The

"enterprise and company law" course with strong applicability can reflect the characteristics of applied courses of law major. Therefore, this article takes the undergraduate course teaching of "enterprise and company law" as an example to explore the new teaching mode of applied courses of law major in independent colleges. This paper first analyzes the necessity of the reform of teaching mode of "enterprise and company law" for cultivation of applied talents in independent colleges, and then introduces the concrete measures of the reform of teaching mode, and finally puts forward the conditions for the reform of teaching model.

P键词: 独立学院;应用型课程;《企业与公司法》课程;教学模式改革

Key words: independent college;applied course;"enterprise and company law" course;teaching mode reform

中图分类号:G642.4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08-0202-03

0 引言

《企业与公司法》是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法学院的专业核心课程,也是国家教育部新近调整的14门主干课程《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作者在独立学院中长期从事法学专业《企业与公司法》课程的本科教学活动,积累了不少相关的教学经验;同时,《企业与公司法》这门课程本身的应用性较强,能够体现出法学专业应用型课程的特点。因此,本文以《企业与公司法》的本科教学为例,对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应用型课程的教学新模式进行一些探索。

1 《企业与公司法》教学模式改革对于独立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必要性

1.1 独立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

独立学院作为我国首创的一种高等教育形式,办学规模日益扩大,社会影响不断增强,对于解决不断增长的教育大众化的需求与高等教育资源短缺之间的矛盾,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转型的加快,推进独立学院向应用型大学转型成为了国家关注的重点所在。越来越多的独立学院敏锐的捕捉到了这一发展契机,开始从自身优势和社会需求之间寻找结合点,明确的将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服务于本土区域、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这类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关键在于知识结构、应用能力和创新素质三方面,要求学生成为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具备相关学科的基础知识,同时拥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技术型、综合型人才。

这种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主要特征是:第一,能够面对市场需求,准确自我定位,迅速实现自身价值;第二,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知识,具有熟练的专业技能和较强的实践动手能力,在毕业后能快速适应与本专业对口的相关工作;第三,除了熟练掌握专业技能,还具有较强的理论与实际结合能力和创新能力、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为了实现这一人才培养目标,独立学院必须改革传统的以深入讲解学术知识为主的教学模式,转变成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的教学目标,这种教学目标的定位,必须介于研究类大学的学术型人才培养和高职院校的职业技术型人才培养之间,既要比职业技术型人才具有更强的学习能力和适应性,又要比学术型人才拥有更强的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这就对《企业与公司法》的教学提出了新的要求。

1.2 传统教学方式无法适应独立学院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

法律这门职业,需要受过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实际操作技能与法律职业素养的人员才能胜任。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律职业者,必须具备完整的法律知识体系、良好的法律职业素养和熟练的法律实际操作技能。在独立学院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背景之下,不仅要培养学生掌握法律原理和法律规则,更重要的是要培养法律职业技能,这种职业技能的养成和大量的专业实践是分不开的。

但是过去的《企业与公司法》教学模式是将教材中涉及到的理论知识,通过教师“填鸭式”的讲解传授给学生,在此过程中,留给学生深入思考和自学的空间较少,无法培养学生具体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虽然课堂教学中也会穿插一些具体案例的讲解和分析,但是学生没有经过事先的分析和思考,往往会把这些案例当作法律故事来听,达不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同时,《企业与公司法》的教学偏重理论讲解,与企业公司法实践脱节,这就导致学生毕业之后,对相关的法律工作感觉无从下手。书本上的理论知识只是一种静态的存在,必须要把理论和具体的企业公司法实践相结合,通过不断的实践、分析、探索和总结,才可能成为一名具备相关法律职业技能的合格应用型人才。

2 《企业与公司法》应用型课程教学模式改革的具体措施――三步教学模式的构建

作者通过自己多年教学经验的总结,结合独立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要求,将《企业与公司法》课程教学模式进行了改革,分为课内教学和课外实践两大部分,这两大部分又可以细分为三个步骤。第一和第二个步骤为课内教学部分,第三步骤为课外实践部分。通过这样的改革,让学生完成了《企业与公司法》课程的学习之后,可以以股东、律师、法官三个不同角色来掌握企业公司法的相关知识。同时通过大量的课外实践,让学生在毕业之后,不论是自己开公司、或是氖鹿司法务工作、还是选择当法官或律师,都能够有基本的企业公司法知识储备和相应的法律实际操作技能。

2.1 第一步骤:课堂讲授模块

《企业与公司法》的讲授分为企业法和公司法两个部分,对于这两个部分,作者采取了不同的教学方法。

2.1.1 企业法的讲解:案例教学法

企业法部分所要讲授的不仅仅是单纯的理论内容,具体法律规范必须灵活的运用于实践当中,这样才能保证学生在毕业之后能够尽快的从事相关领域的工作。为了让学生全面、深入地了解和掌握企业法当中的主要理论和规则,教学的务实性和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就必须成为这一部分授课的主要目标。

在欧美国家,企业法和公司法的讲解多采用案例教学的方法,作者之所以会借鉴案例教学这一方法,主要是看中此教学法学生的参与度较高,能够在课堂教学的过程中锻炼学生实际处理法律实务的技能。当教师对相关理论知识进行讲解之后,穿插典型案例,案例要体现出法律纠纷的不同利益冲突,然后指定学生成为不同当事人的代表,为了各自委托人的利益,学生必须像律师一样敏锐的找到案件关键点所在、具体分析案情、寻找相关法律依据并进一步提出解决的方案。在与其他同学的辩论过程中,可以加深学生对相关法律问题和规范的理解。

当然,我们的案例教学不可能照搬欧美国家的经验,必须结合独立学院学生的特点和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案例教学法。具体而言,就是将教师讲授、学生课后准备和课堂辩论三者结合起来。

①教师讲授的部分主要集中于企业法基本理论的内容、具体的法律规定,对典型案例的分析过程和对学生结论的评价这几个方面。通过教师对基本概念的深入讲解,对理论的论证推理,以及对案例讨论的归纳和总结,可以帮助学生有效的掌握企业法的基础知识,这是学生进行案例分析的基础。

②教师选取典型案例,并将学生分组,代表不同的当事人,要求学生进行课后的准备。学生为了能够说明自己的观点,必须在课后查阅大量资料,充分了解案件事实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并根据自己不同的身份,组织成不同内容、不同侧重点的答案。

③要求学生在课堂上展开辩论,具体说明自己的观点和对案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的理解,最后教师对学生的结论和辩论情况进行点评。在此过程中,教师可以有目的性的引导学生回答,启发他们将法律规定灵活的运用到具体案例当中。通过这一过程,将学生在课堂上的消极接受知识转变为积极的参与学习。典型案例可以让学生直观地了解我国企业法在实际当中的运作,掌握具体处理法律实务的相关能力和技巧。

2.1.2 公司法的讲解:模拟操作法

为了让学生深入理解和掌握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作者采用了模拟操作的方法。在讲授公司法相关内容之前,首先将学生进行分组,要求他们扮演公司股东的角色,模拟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从公司名称的选择,到公司的具体设立、公司章程的拟定、股东的出资和权利义务、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立、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的权利义务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以及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等内容,要求学生写出具体的方案。为了完成这些内容,学生必须进行大量的课前预习和准备,例如要完成公司名称的选择,学生要掌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在学生完成了相关方案的写作之后,教师进行公司法内容的具体讲解,每讲到一个知识点,就要求学生对应自己方案当中的内容进行“改错”。例如讲到“公司名称”这一部分的内容,就要求学生对照相关法律规定,指出自己选取的公司名称存在哪些问题,然后做出相应的修改。当讲解“公司章程”的具体内容时,学生就可以对照自己拟定的章程,看是否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章程当中的必要记载事项是否齐备,是否存在遗漏和不完善之处。在讲“公司决议制度”时,教师可以给出几个具体决议事项,要求当场进行投票表决,看学生制定的表决方案是否可行。

通过模拟操作的方法,学生在教学过程中都能够很好地配合老师的安排,课下积极预习,课上认真听讲,课堂教学的参与度很高,每一位同学都可以通过自己设立的“公司”对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了深入的理解,增加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了学习的积极性,取得良好的课堂教学效果。

2.2 第二步骤:司法考试专训模块

司法考试是由国家司法部组织的,选拔法官、检察官、律师及公证员这些法律职业的一种资格考试,其实质就是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选拔。司法考试内容并不局限于对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检验,还包括了对考生具体法律应用能力的考察,即考生是否能够运用所掌握的相关法律知识,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案例。近年来,各大高校对学生参加司法考试越来越关注和重视,其原因有二:一是司法考试通过率已经成为高校应用型人才培养成功与否的一个重要衡量标准;二是学生如果能够通过司法考试,对其将来顺利就业和尽快适应与本专业对口的相关工作可以起到极大的帮助作用。

公司是我国最主要的市场主体,也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随着改革开放这几十年的发展,公司数量逐年增加,规模日益扩大,在对内对外交往中产生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呈现出复杂化的趋势。所以在历年的司法考试中,企业法和公司法也是考察的重点。针对这样的情况,作者认为,必须在《企业与公司法》的授课过程中,加入司法考试专训模块,具体的措施如下:

①教育部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指出:“高等学校要在教学活动中广泛采用信息技术,不断推进教学资源的共建共享,逐步实现教学及管理的网络化和数字化。”目前很多司法考试培训机构都推出了免费网络教学视频,因此可以充分利用免费司法考试培训视频资源,要求学生课后自学司法考试相关视频内容,并在期末考试当中对学生的自学情况进行考察。

②将司法考试内容引入课堂教学,在相关理论的讲解过程中穿插司法考试“热门”考点,进行重点分析讲解。主要是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法律问题和司法考试题目中经常涉及到的知识点进行深入的讲解,如股权转让、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公司人格否认、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等。

③每一章节的具体内容讲完之后,精心挑选历年司法考试真题让学生进行课堂练习,巩固所学的知识点,加深学生对相关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2.3 第三步骤:课外社会实践模块

《企业与公司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单纯通过课堂的讲授不能使学生对企业法和公司法有深入的理解和认识。要让学生了解企业法和公司法在实际当中是如何运作的,就必须让学生通过课外实践教学的方式,实际的参与到企业和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当中,促进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培养法律事务的实际操作能力。

作者所在的独立学院,是由一家大型的国有投资公司投资兴办,该集团公司下属多家企业。为了让学生能够实际的接触到企业法律事务,该独立学院与集团公司下属的多家企业合作,建立了实习实训基地,要求学生按照教学计划安排利用寒假、暑假等假期到这些实习基地进行实习。通过在这些企业的法律事务机构当中实习,学生可以初步了解企业法律事务的难点所在及实际操作中的有关问题。同时,还可以让学生把《企业与公司法》课堂上学习到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当中,熟悉实务工作,对相关的法律规定有更直观的认识。通过实习,还可以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有助于学生掌握实务操作方法,培养学生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动手能力,训练实际工作能力。

3 《企业与公司法》课程教学模式改革需要的条件

为了顺利进行《企业与公司法》课程教学模式的改革,真正实现独立学院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目标,还需要下列条件的支撑。

3.1 “双师型”教师的引进

《企业与公司法》这门课程所需要的“双师型”教师是指,具备高校讲师资格又有法律职业资格证,或者具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经验者。从事应用型课程教学的教师,如果自身不具备法律实务经验,不了解相关法律的实际运作情况,就不可能培养出了解法律实务、掌握法律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

如果要实现《企业与公司法》应用型课程的改革,任课教师必须将其在企业公司法实务中碰到的相关法律问题告诉学生,并传授给学生解决具体问题的方法,同时还要能够结合实践中的真实案例来讲解法律的实际运用问题。而要做到上述的这些要求,就需要我们的任课教师既具备高校教师的相关资格,能够进行理论知识的深入讲解,又要具备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经验或者企业法、公司法的相关律师实务经验,能够给学生讲解具体的司法实践当中的问题。将这样的 “双师型”教师引入《企业与公司法》的课堂,有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更重要的是,它有助于学生将企业法和公司法的理论知识与法学实践相结合,增强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

3.2 《企业与公司法》应用型教材的编写

教材是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关键性条件和重要保证。为了实现《企业与公司法》课程改革的目标,配套教材也同样需要体现课程的应用性,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作为教材的主线,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贯穿于教材定位和教材内容的始终。

而目前市面上的企业法和公司法的教材,大多关注相关法学理论的讲解,而对实践性的内容却很少触及,“理论”有余,而“应用”不足。因此,必须进行《企业与公司法》应用型教材的编写,以适应应用型课程改革的需要。

就教材内容而言,要正确处理基础性法律知识和应用性实践知识的关系,基础理论部分的内容不需要太过于艰深,理论的难度和深度都要进行适度的把握,以“必需”和“够用”为准则,精简教材中理论的推导过程,讲清基本概念和基础性的法律知识即可。教材的定位由“知识本位”转向“应用本位”,强化法律践能力的培养。

例如可以在教材内容里增加“司法实务链接”部分,介绍企业法和公司法实践当中的相关法律问题以及典型案例解析,激发学生探究法律实际运作情况的兴趣,并在实践性法律问题和相关案例的研习中,深化对基础理论的掌握,培养应用实践能力。

参考文献:

[1]戴美萍.《公司法》实践教学模式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4(5):213-214.

[2]许步国,王凤民.法学本科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与研究[J].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2011(7):115-117.

第4篇:企业法律培训方案范文

【关键词】法律顾问;企业管理;发挥作用

大量的事实说明,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做得越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法律意识越高,企业越有可能正常、健康地发展,越可以避免许多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相反,企业越忽视法律事务工作,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越低下,企业的法律纠纷越多,经济损失越大,甚至还会陷入一些不法之徒所设下的法律陷阱。在我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建立完备的法律防范机制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是企业管理者的必然选择。

一、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必要性

(一)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企业管理者重大决策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包括企业的设立,投资项目的选择、谈判,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企业的改制、上市,企业重大问题、突发问题的处理等。主要涉及企业法、投资法、公司法、合同法、金融法等内容。二是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如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劳动人事的管理,经济合同的管理,金融税收的处理等等,均不同程度地涉及到相关的法律问题。三是解决各种经济、民事纠纷过程中的法律事务。除经济、民事纠纷涉及的有关经济、民事法律问题外,还有关于仲裁、诉讼、执行等程序性法律问题。

(二)企业管理者普遍存在“我为什么要聘请法律顾问?等有了法律纠纷的时候再找律师不是一样嘛!”的心理状态。其实不然,作为环环紧扣的现代大型企业,某一细小的差错部可能导致整个企业的倾覆,漏洞往往就存在某一环节中。这就需在严细管理上下工夫,做到事前管理,精细管理,更需法律顾问提前介入。在企业内部从事全方位的法律指导和规范。

二、企业法律顾问如何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发挥作用

企业聘用法律顾问后,如何发挥法律顾问最大化的的作用,是摆在企业管理者面前尤为重要的课题。总的来说要为法律顾问参加企业管理、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具体来讲,包括以下的几个方面:

(一)让法律顾问参企业规章和管理制度的制定。依法管理对企业来讲是至关重要的,按照法律进行经营管理既可保证企业管理有高度组织性、条理性、秩序性和稳定性,又可以防止企业的各项活动误踏雷池,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被动的地位。因此,明智的企业经营者无不谋求高水平的法律人才为他们在法律上指引方向。让法律顾问参与起草、审核企业的章程、规章制度,督促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即能够为企业实现依法管理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也能够帮助企业建立健全企业管理所需的规章和管理制度,还能够采取统一管理与专项管理相结合的形式搞好经营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从而在根本上保护企业的利益。

(二)让法律顾问参与到企业的经营决策中。一般来讲,关于企业经营的问题应该由企业管理者解决,但是如果让企业的法律顾问根据其丰富的法律知识以及通过对最新国家法律、政策的解读对管理者决策的合法性进行科学的预见,则大大降低了企业决策的风险。而且,法律顾问对企业重大决策的事前参与也可以使企业在遇到经营风险的时候,用最优的方式合法化解或转移风险,维护企业的利益。法律顾问参与企业决策的方式有两种:直接参与和问接参与;直接参与就是企业决策过程中,法律顾问从法律的角度提出意见,直接参与方案的制定或修改,尽力使企业决策者接受或吸收法律顾问的意见,从而体现到具体决策当中去。这要求法律顾问从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以及风险程度等方面进行论证,力保企业决策的正确。而间接参与就是法律顾问通过自己在企业中的法律活动,给企业营造出一种依法办事的氛围,从而促使企业的决策者自觉地运用法律来审视自己所做出的每一项具体决策。以保证决策的合法性。企业管理者必须鼓励法律顾问将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结合起来,充分利用法律顾问的能力减小企业决策的风险。

(三)让法律顾问参与到企业经营实践中。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经营实践并不是要越俎代庖,替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完成其自身的企业活动,而是要求法律顾问用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对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规范。作为企业的内部专门人员,法律顾问有责任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但是与此同时,也要对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纠正。一方面,法律顾问必须接受经理厂长的领导,并向经理厂长负责。而另一方面,当遇到企业决策者违背围家法律、法规、损害国家或社会利益的情况,法律顾问要出以公心,极力陈述自己的意见。在日常的工作中,法律顾问更应该在企业中树市起遵纪守法的风气,提高企业管理者的守法意识,让法律时时刻刻为企业的经营管理保驾护航。

三、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在现代大型的企业中,只有法律顾问是不够的,毕竟法律顾问作为一个独立部门,他在与企业领导和各部门之问的配合上面并不方便。而且一般的法律顾问不了解经营管理和专业技能,他所提出来的意见有可能会过度僵化,有如隔靴搔痒不能解决实质问题。设立总法律顾问则是让具有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和丰富的管理经验、精通法律,由企业聘任的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直接对企业经营者负责。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可以在进行法律顾问工作的同时,真正的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参与企业决策,从而提高法律顾问对企业利益的保护程度。企业管理者要把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作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用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作为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企业设立总法律顾问是现代企业谋求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迫切需要,更是企业依法治理、依法经营的基石。

第5篇:企业法律培训方案范文

关键词:经营;法律;风险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特点

1.客观性

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分部,至企业的建立之初,企业做为市场经济的基本主体,从设立至解散,一直处在法律的调整之中。企业的活动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是一个看不见、摸不到的但是确实存在的一个约定俗成,很多企业忽视了法律的存在,造成了很多企业出现违规违法现象,这就需要企业正视法律风险的客观性,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法律风险。

2.连锁性

对于企业而言出现法律问题是非常致命的一个问题,企业出现法律问题,极容易收到社会的关注,对于上市公司影响更是严重。对员工的稳定性和潜在客户的影响非常大,特别是股权纠纷若处理不当,则会影响企业的根本,有的甚至会导致企业的解散。

3.专业性

企业的法律问题和普通的法律纠纷问题有着很大的不同,对于普通的法律纠纷问题,律师和相关机构非常容易了解到问题的所在,但是对于企业而言,就会出现法律问题和技术问题纠缠在一起,很多问题已经超越了法律的范围,例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会遇到大量的土地勘察、工程造价、预结算、工期签证等技术问题,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没有技术人员的参与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对于这样的问题,我们只能通过企业的技术人员和相应的法律专家相结合来完场企业出现的法律问题。

二、企业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风险的种类

对于企业在经营中出现的各种法律风险问题,我们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和类型进行相应的分类。

1.风险产生的对象划分

根据不同的种类可以划分不同的类型,风险产生的对象可以分为与客户之间的风险、与股东之间的风险、员工之间的风险。这些主要表现在合同法的各种规定上,主要包括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中出现的各种法律风险。与员工的法律问题主要出现劳动法的各种规定上,主要包括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及执行、劳动纠纷的调解、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股东的法律纠纷主要表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例如公司的设立、增资、减资、解散、股东知情权等各个方面。

2.风险产生的时间划分

按照风险产生的时间段不同我们可以分为事前风险、事中风险和事后风险,主要体现在公司在设立之初、公司运营期间和公司解散期间的各种风险,事前风险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出资不到位、公司规章制度不规范、职权不明确、产权不清晰等等。事中的风险主要有合同存在漏洞发生纠纷、劳动规章制度不严密或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在劳动仲裁中败诉、企业安全制度执行力度不够发生工伤事故、未采取足够的措施保守商业秘密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经营过程中没有能够及时申请商标而导致被别人抢注等等。事后风险主要包括不按照相应的法律进行解散,虚假破产或者偷换公司的名称,在资产核算方面的各种问题。

3.法律风险的性质

按照法律风险的性质可以分为刑事法律风险、民事法律风险、行政法律风险。对于这几种法律风险是根据不同的风险程度而确定的,刑事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企业设立之初虚假出资行为,非常抽取公司的财产,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合同诈骗行为,破坏金融秩序、偷税、漏税、欠税、骗税,在企业解散阶段出现妨碍企业资产清算的各种行为,对于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企业的民事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股权纠纷等。对于行政法律风险可以根据不同的行业出现不同的差别,这是和每个行业的规定有着一定的差别有着直接关系。

三、建立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1.建立企业日常经营法律问题咨询机制

企业经营过程出现的各种法律风险问题,企业要设立相应的咨询机制,成立专门的法律问题咨询办公室,由专门的法律人事进行相应的解答,对于出现的重大法律事件,由法律顾问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书,这对企业员工有着一定的指导意义,同时还可以为企业提供提供相应的参考。同时企业要由专门的负责人企业法律问题进行相应的管理,由企业的法务部门或顾问律师负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具体工作。通过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来管理防范相应的文件和劳动规章制度的起草、收集及保管工作。由企业的业务部门负责对外交易资料的收集及保管工作。由企业的行政部门负责企业的设立、变更、解散资料的保存工作,由企业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与法律风险防范有关的重要文件原件的保管工作。

2.建立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技术、新工艺等要及时总结并汇报给相应的法律顾问,通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法律顾问协同向企业汇报,经企业的决策成同意后,可以向国家申请相应的专利,业务部门在对外交往时应注意其他企业侵犯本企业专利权的事件。对于符合向驰名商标的商标要积极进行申请,在签订商标权使用、转让的时候,一定要按照企业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6篇:企业法律培训方案范文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关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过渡期地方综合性应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85号)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我省20**年外经贸促进政策的通知》(财企〔20**〕1042号)精神,支持我省企业、产业部门运用WTO规则开展应对贸易摩擦、防范贸易风险、减少贸易摩擦损失等业务。现就我省建设应对贸易摩擦公共服务项目促进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项目支持范围和标准

(一)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为我省企业和有关单位建设以克服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为目的、向省内企业提供相关技术和检验检测服务的公共机构提供设备购置、人员技术培训和外聘技术力量的一次性资助;对单个公共服务项目的资助金额视支出情况确定。房屋、土建工程等不属于资助范围。

(二)涉外案件法律资助。对贸易摩擦案件的涉案企业提供WTO规则及相关法律服务支持,对每家涉案企业法律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相关案件的标的和应对效果等实际情况,确定资助数额。

(三)培训经费。每年安排10万元,专用于省商务主管部门实施的面向本省企业、与应对贸易摩擦和克服贸易壁垒有关的法律培训与宣传活动。

二、项目申请资格、条件

(一)提供相关技术和检验检测服务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应为在本行业(领域)具有相应技术实力和优势的企业和单位,并处于同类产业相对集中的地域,对本省同类产业有较好的服务辐射能力。拥有开展技术服务和检验检测服务相关能力的企业和单位优先。企业和单位可以单独承建,也可联合承建。

(二)实际遭遇贸易摩擦并积极参与应诉的出口企业,可以申请贸易摩擦应诉法律服务支持。

(三)省商务厅每年根据贸易摩擦形势发展特点,提出相关培训和宣传活动计划,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项目申请、审核和资金拨付程序

(一)提供技术和检验检测服务的公共机构承建者每年2月20日前向所在市、省直管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提出上一个年度项目申请和建设方案,方案应说明新建项目的服务领域、规模、应达到的技术标准和承建方已有或拟自行解决的场地条件。市、省直管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每年3月20日前报送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公共服务机构建成后,由承建企业和单位提出验收和财政资助申请,由省财政厅、商务厅共同验收后,根据实际支出确定资助标准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二)由实际遭遇贸易摩擦并积极参与应诉的出口企业每年2月20日向所在市、省直管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提出上一个年度应诉法律服务支持申请,申请材料应说明涉及贸易摩擦案由、涉案金额、该案对企业近期和中期发展影响、企业的应诉方案和实际应诉工作进展。市、省直管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每年3月20日前根据上一个年度该企业涉案标的和企业的应诉工作方案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提出提供法律服务支持报告;在案件终结后,涉案企业应提交应诉工作总结,说明应诉过程和企业对应诉效果的自我评价,由所在市、省直管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报送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结合国家商务部、有关进出口商会或行业协会对案件的结案信息和案件发起国的结案公告等,对应诉效果做出综合评估,确定法律服务费用资助标准。省财政厅根据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三)省财政厅对由省商务厅组织实施的面向本省企业、与应对贸易摩擦和克服贸易壁垒有关的法律培训与宣传活动,在每年10万元限额内按照实际支出拨付资金。

四、资金管理

以上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范围开支,任何企业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或截留资金挪作他用。对违反规定的,除全额追回资金,并按《财政非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9号)处理。

五、其它

根据《关于我省20**年外经贸促进政策的通知》(财企〔20**〕1042号)精神,20**年度应对贸易摩擦公共服务项目对公共服务机构的资助,分别用于在合肥市和天长市秦栏镇各建一个“Rohs指令公共检测服务中心”。以后年度的资助项目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和各地上报项目情况择优确定。

第7篇:企业法律培训方案范文

一、国有企业法治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

当然,国有企业在改革发展过程中也经历了无数深刻教训,尤其是一些造成国有资产几千万甚至上亿损失的重大案件,充分证明了企业在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健全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不断完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为加快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提供更加全面、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撑。

(一)产业转型升级,需要拓展法律风险防范领域在产业转型升级的新趋势下,要求法律风险防范超前介入。一要注重产业转型升级相关法律的研究,将专业法律知识、风险防范与灵活使用有关鼓励性政策,为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二要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在转型升级中获得的新技术、新产品,及时运用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手段予以保护,同时妥善处理企业知识产权纠纷,为企业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三要注重建立健全企业转型升级中法律风险防范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流程,实现法律风险防范在企业新领域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走出去”发展战略,需要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向国际延伸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是中央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在“走出去”过程中,国际法律风险日益增大,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强企业法务工作者对外投资环境和法律政策的研究,提高企业法务工作者对外投资项目的参与度,并进行相关法律论证与调查,从而加强企业对外投资项目运营中的法律风险防范,降低法律风险。

(三)企业现代化管理,需要法律风险防控机制与企业管理有效融合对企业经营发展中各种法律风险的管理,是现代化企业内部实质管理的重要内容。让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更加快速融入企业管理,既是强化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企业管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健全,中央企业不论是改制、重组,还是跨国经营等,都需要慎重研究、准确把握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强化法律审核把关,既维护好合法权益,又发挥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在企业开发新产品、开展新业务、开拓新领域中的服务和保障作用。

二、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中存在的不足

(一)法律顾问制度组织体系不够健全1.企业总法律顾问专职率低。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并且也是企业在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上体现的重要内容,更是实现现代化企业法制工作上层次上水平的一个关键环节,尽管许多企业已设立了总法律顾问,但专职率不高。2.总法律顾问作用发挥还不够显著。虽然各大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包括一些三级企业推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但发挥的作用差异较大。有的发挥的较好,但多数离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和做强、做优、做大中央企业的需求还有很大的差距。一是定位不够准确。没有准确理解总法律顾问是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总是自觉地把总法律顾问当成法律专业人士或中层管理者,没有全局观和战略眼光。二是职责不够清晰,常常陷入抓法制宣传教育、规章制度建设、合同审核管理、法律纠纷处理等具体的法律事务事项里,而忽视或者说没有全面统筹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加强法律顾问队伍建设等方面的职责。三是能力不够匹配。有的总法律顾问没有法律专业背景,其专业能力和专业实践经验不够;有的虽有法律专业背景,但其组织协调能力、领导能力与总法律顾问的岗位职责不相匹配,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总法律顾问作用的发挥。3.法律顾问队伍的素质和能力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各中央企业法律顾问总体知识结构和数量基本符合国资委的要求,但各企业之间有不均衡现象,出现了法律支持业务需求量与法律顾问数量配备不匹配的现象。有的企业工作繁重但法律顾问不足,想把法律风险防范做好变成空谈。同时,法律顾问队伍的素质参差不齐,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是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又有丰富的法律事务实际操作经验的人员相对较少;既具有律师资格或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又有企业管理经验的法律顾问更少。

(二)法律风险防范未有效嵌入经营管理之中1.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管理的制度设计不健全,法律顾问获取的信息不对称。多数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对法律顾问参与重大经营管理活动的流程设计不具体、不完善,忽视了法律顾问在风险防范中的把关作用。获得信息的不对称直接导致了法律顾问无法准确分析、提示决策风险点和法律风险点,无法提供系统的法律解决方案。2.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及重大经营活动主要依赖于领导者个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和对法律顾问个体的认知度,随意性较大,没有形成有效的制度约束,法律顾问的参与度还没有完全成为风险防范的必经环节。往往在项目出现问题时要求法律顾问进行事后补救。3.法律事务在企业管理中的流程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法律风险防范的新需求,导致法律事务工作流程及各业务管理环节的相互关系未能准确把握,从而导致法律顾问对经营管理事项分析及法律风险防范效果打折扣。

(三)合同风险防范有缺失1.合同签约前的介入程度不深入。管理部门大多有一种模糊的认识,就是法律顾问仅对合同条款负责,只要将草拟的合同文本较法律顾问做书面审查即可,而忽视法律顾问应当对合同文本背后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与防范的作用。2.合同履约监控还有较大差距。传统的合同管理重订立轻履行、重业务轻法律的弊端依然存在,合同履约监控不到位,常常到了合同争议无法调和了,才上报合同纠纷事项。3.合同绩效评估工作尚未有效开展。合同绩效评估是在重大合同履行完毕后,对合同履行效果或项目的整体履行情况进行客观的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以确定目标是否达到,检验项目是否合理和有效率,作为未来重大经营决策时的考量依据,有利于实现重大项目的最优控制和企业效益目标。

三、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对策建议

针对央企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存在的不足,要以“建队伍、强基础、防风险、促发展”为总体工作思路,以法律风险防范为主线,借助规章制度体系建设平台,力促经营者从对法律服务的理性需求到纯熟地运用法律事务管理技能的转变,力促法律顾问从纯粹专业人士到企业管理者的转变,达到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大决策的法律把关率100%,逐步实现打造一支优秀的法律顾问队伍,使之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关键支撑。具体从以下三方面加大力度:

(一)大力推进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组织网络建设,营造合规文化在企业日常经营合规性合法性的要求下,法律事务机构深入管理工作是不可缺少的,企业重大事项及重大合同更是必经的、不可跨越的程序。要按照国资委的要求,在条件成熟的单位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落实人员和职责,明确法律事务机构设置和法律顾问的职能职责、权利,保证法律事务机构独立设置比例达到80%。要做好法律人才的引进、培养工作,组织参加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前培训,使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取得资格率达到80%,基本实现法律顾问工作队伍的专业化。1.确立总法律顾问在风险控制管理中的领导地位,完善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治理结构。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并领导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的管理工作,直接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建立并健全法律事务机构;选拔并设置企业不同层级法律风险,在企业内部完善从主要负责人——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法律顾问及队伍自上而下的法律事务工作组织体系,做到各层面、各环节的法律风险有专人管、专人办、专人参与的全面的企业法律顾问体系。2.组建懂管理、有素养、会改善的复合型队伍。企业在法律人才的选配上应高度重视,选配高素质人才,按照岗位所需任职条件与要求,推进法律事务人员岗位等级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并通过委外培训、学习和内部帮带等多种形式,提升企业法律顾问专业能力水平,为建设以法律风险防控为重点的总法律顾问制度储备人才。3.将法律风险理念纳入企业文化范畴,强化风险思维模式。企业应从思想上、意识形态上渗透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思维模式,在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所辖范围内开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的企业文化建设,从企业的决策层向中层管理人员,再向基层逐级推进,提高企业员工整体的法律素养,树立防控法律风险以管理、事前、预防为主的理念,强化企业员工法律风险防控意识,从而影响并提高企业依法治理水平。

(二)建设并夯实法律风险管理制度体系为了保证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真正行之有效、落到实处,企业应将依法治理的规章制度建设为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点。1.确立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机制,为决策提供法律支持和服务。企业应紧绕生产经营中心,尊重法律事务工作,从根本上让法务工作融入各项管理工作中,全面发挥法律工作的作用,使总法律顾问制度及其带来的正面效应成为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坚实屏障。2.规范合同管理,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合同全寿命周期管理模式,全面推进标准合同文本建设,实现供应商管理、预算成本管理、审价管理、合同管理、纠纷处理全生命闭环管理,有效防范合同风险。

(三)构建法律风险防控应对机制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点建设工作是防控法律风险,这也意味着必须构建法律风险防控应对机制,建立并健全闭环的法律风险管理模式。1.开展法律风险调查,识别风险点。通过问卷和现场访谈相结合等方式,收集企业法律风险基础数据,识别并确立风险点。2.对法律风险调查结果进行分析、评估。通过对前期基础数据的调查以及风险点识别,开展专业性的法律风险分析评估,穷尽可能出现的风险。3.根据评估结果构建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预警系统。在法律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法律事务机构建立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预警系统。4.以法律顾问为依托,搭建防控、救济途径。企业应以法律顾问为主要力量就企业内的风险预警进行分析,策划防控化解措施,并就可能出现的争议做好事后救济准备,正确使用诉讼等法律手段,必要时可以协同律师事务所共同研究。5.及时总结反馈防控、救济效果,形成动态的长效防控机制。企业应格局防控、救济效果及时总结经验,在动态中不断完善,形成动态的长效防控机制,从而推进整个风险应对机制呈螺旋式上升。

第8篇:企业法律培训方案范文

一、法治企业建设顶层设计的必要性

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大都是由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构成的有机整体,受系统性、广泛性等特点所决定,法治企业建设要充分发挥功效,就必须落实到企业的各层级、各环节,直至组织末端。为此,法治企业建设必须坚持顶层设计,由集团总部或母公司制定适用于全集团的法制建设方案,统筹部署推进工作。各子公司、分公司,也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细化方案,形成周密的工作体系,切实贯彻落实中央要求,积极响应政策号召。同时,法治企业建设不仅限于法律工作,实施主体也不限于法律部门、法律人员,而要求整个企业、各级领导员工共同参与,共同提升全员的法律意识。与传统的法律管理工作相比,法治企业建设不仅侧重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支撑、服务,且更加重视与企业发展战略的深度融合,提升法律思维引领、法治方式运作的能力;不仅侧重于对法律人员素质的提升,更加重视全员法律思维、法律意识的培养;不仅侧重于对公司重要业务、重点领域的监督检查,更加重视企业法律管理的全局性的制度安排;不仅侧重于事后的法律风险防范,更加重视法律风险防范、合规管理、法律监督机制的一体化规范管理。从实践来看,以国有企业为代表的企业集团,都在各自的集团发展规划和战略制定中就法治企业建设作出了部署安排,发挥了良好的引领示范效应。一是出台统领性指导文件,通过健全制度、写入公司章程、与子公司签订责任书等方式,加大法治工作推动力度;二是制定法治企业建设规划,提出加强法治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具体措施;三是发挥章程的统领作用,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法人治理机制。

二、国家电网公司法治建设顶层设计的经验启示

第9篇:企业法律培训方案范文

2007年1月1日生效的《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新通则”)是在1993年生效的《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旧通则”)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其他企业参照执行。而旧通则适用于全国企业。在内容方面,旧通则主要规范企业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报告以及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等内容;而新通则将上述内容分别归还给会计规则和税法,主要规范企业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管理制度以及财务管理方式、方法等内容。

一、新通则的财务管理新理念

旧通则强调企业财务管理活动要服从国家的微观控制;而新通则则强调企业法人依法独立行使法人财产权,并提出了与之相适应的新理念。

(一)新通则提出了“企业实行符合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财务管理体制”的新理念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指“企业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企业法人内部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可以分别由不同的主体依法行使,并且这三项权利相互制约、相互均衡”的一种管理方式。它是根据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需要而确立的,一方面强调企业依法独立行使其财产权;另一方面强调在企业内部可以由不同的主体共同行使企业的财产权。企业实行“符合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财务管理体制”可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1.“符合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财务管理体制”是指企业法人依法独立地行使企业财务管理权、不受外界任何主体微观控制的一种财务体制

新通则规定,“企业实行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财务管理体制……企业集团公司自行决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体制”。这一规定明确了企业与国家、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财务管理关系,即国家、企业、个人对企业法人行使财务管理权时不能凌驾于企业法人的治理结构之上。(1)国家作为宏观管理者,应依法对企业法人的财务管理活动进行引导、监督、管理和服务。国家作为企业法人的投资者,应依据相关规定行使投资者管理企业内部财务的职责和享受利益分配权。新通则规定:“财政部负责制定企业财务规章制度。各级财政部门(以下通称主管财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财务的指导、管理、监督……”;“主管财政机关应当根据企业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等。规范国家投资者管理企业法人财务活动的内容见本文“企业投资者内部财务管理职责”所列举的规定。(2)企业作为宏观管理的对象,应依法接受国家的宏观管理和依法独立自主地行使财务管理职权,如“企业应当依法纳税”;“企业向境外支付、调度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等。企业对投资者(国家)的财务职责有“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国有利润上缴财政”等。

2.“符合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企业财务管理体制”是指企业内部的财务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分别由不同的主体依法行使,并且这三项权利相互制约、相互均衡的一种财务体制

新通则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等企业投资者(以下通称投资者),企业经理、厂长或者实际负责经营管理的其他领导成员(以下通称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本通则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履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职责”。“投资者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审议批准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企业财务战略、财务规划和财务预算;决定企业的筹资、投资、重组、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经营者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组织实施企业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方案……”;“企业……监事会或者监事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通则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履行企业内部财务监督职责”;“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本通则有关规定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经营者的责任”;“经营者应当配合投资者或者企业监事会以及中介机构的检查、审计工作”等。

(二)新通则提出了“建立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级次”的新理念

这一理念是对企业建立“符合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财务管理体制”理念的进一步阐述和延伸。新通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有效的内部财务管理级次”。至于企业如何建立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级次,属于企业依法独立自主配置其财务资源的权利,新通则没有具体规定。

(三)新通则体现了企业财务管理注重人本管理的新理念

这一理念与现代企业的发展是密切相连的。在现代经济环境中,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目标仅仅靠物质资源是不够的,还需要关注人力资源。与之相适应,企业的财务管理也需要从注重“资源配置”转向注重“人本管理”,需要给人以激励并与其沟通。新通则规定,“企业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经营者和核心技术人员实行与其他职工不同的薪酬办法”;“经营者可以在工资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额,对企业技术研发、降低能源消耗等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奖励”;“企业应当在年度内定期向职工公开以下信息:职工劳动报酬、养老、医疗和培训……”,等等。

(四)新通则提出了企业“财务战略”新理念

这一理念是当前经济环境快速发展和竞争程度加剧而使企业需要的。企业要想获得持久的竞争优势,除了将战略思想引入经营活动以外,还要将战略思想引入到财务活动中,因为财务战略对企业的经营战略起着全面支持的作用。新通则规定,“企业财务管理应当按照制定的财务战略,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及重组清算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管理”。至于如何制定财务战略属于企业自主决策的内容,新通则没有规定。

二、新通则对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遵循上述新理念,新通则对企业提出了一些旧通则中没有的财务管理制度建设要求。

(一)企业应当建立财务决策制度和决策回避制度

财务决策制度是财务管理主体能顺利行使财务决策权的保障制度;财务决策回避制度是保护企业和其他各方正当合法利益不受损害的制度。新通则规定:“企业应当建立财务决策制度,明确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等……企业应当建立财务决策回避制度”。新通则对企业如何建立和完善各项具体财务活动的决策制度规定得比较详细,如“企业自行选择、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并由投资者审议批准……”;“企业……实施重组,对涉及资本权益的事项,应当由投资者或者授权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履行内部财务决策程序”;“企业实行托管经营,应当由投资者决定”等。

(二)企业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和财务预警机制

风险管理制度是现代企业为了实现价值最大化目标、应对内外部经营环境变化的必不可少的一项内部管理制度。新通则新增了对该制度建设的规定,比如:企业“按照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设置工作岗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根据合同的约定以及内部审批制度支付货款”;“企业应当建立销售价格管理制度……防范销售风险”;“企业对外担保……按照内部审批制度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设立备查账簿登记”;“企业从事期货、期权、证券、外汇交易等业务……建立交易报告制度,定期对账,控制风险”等。企业控制财务风险的措施有“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警机制……提出解决财务危机的措施和方案”等。

(三)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财务预算制度是与法人治理结构相匹配的管理制度,是企业降低财务风险和实现财务战略的保障制度。它涉及企业的各项财务活动,需要企业特别关注。新通则规定:“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以现金流为核心,按照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等财务目标的要求,对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重组清算等财务活动,实施全面预算管理”;“企业依法以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份等方式筹集权益资金的,应当拟订筹资方案……”;“企业实行费用归口、分级管理和预算控制……”,等等。

(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

企业的财务监督制度包括企业外部财务监督制度和企业内部财务监督制度。我国企业外部财务监督制度比较完善,新通则对此作了补充(内容见本文第一条新理念中的监督内容)。以往我国企业内部财务监督制度比较薄弱,故新通则强化了这项制度建设的要求,比如:“企业应当建立合同的财务审核制度,明确业务流程和审批权限,实行财务监控”;“企业对外投资……按照内部审批制度履行批准程序……”;“企业向个人以及非经营单位支付费用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及支付手续”等。

(五)企业应当建立成本控制系统

成本问题是当今企业在追求资源配置效率时不得不考虑的重要问题之一。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控制成本或费用?企业哪些开支可以进入资产成本或费用,哪些不能?新通则都有明确的规定。比如,“企业应当建立成本控制系统……推行质量成本控制办法,实行成本定额管理、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企业……应当建立必要的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制度”;“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报酬……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等。另外,国家鼓励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减少环境污染,新增了可以进入资产成本或费用的开支,如“企业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经费……据实列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费用”;“企业依法实施安全生产、清洁生产……环境保护等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列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费用”等。

(六)企业应当加强财务信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