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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作用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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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作用

第1篇:法律教育作用范文

【关键词】法律教育 就业和创业 导向作用

一、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在就业和创业中的意义

1. 从学生管理要求来说

高校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努力提高大学生的法制素质,培养和塑造大学生的法制意识,是引导和保障大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保证。尤其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作为高校教育培养大学生的重要阵地,是实施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有效载体。

2. 从社会发展趋势来说

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当务之急是加强公民的法制素质,使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当代大学生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有针对性地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促进大学生法制素质得到提高,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是具有重要意义。

二、法律导向作用在大学生就业和创业中的必要性

1. 提升大学毕业生就业和创业竞争力

一方面高校对大学生进行就业和创业法律教育是就业和创业法律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这样可树立就业和创业法律意识,诺守合同的就业和创业者。另外,为大学毕业生提供融资担保法律保障,是各国促进大学生创业的根本经验。

2. 为实现创造就业机会,增加就业岗位

外国十分重视对促进大学生就业和创业法律制度建设。创业环境是创业成功的土壤,就业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和保障,因此,法律保障构成大学毕业生就业和创业宏观环境的必要因素。

3. 保障大学毕业生创业权益

就业权是法定权利,涉及公民的基本人权。劳动法上的经济权是指社会中从事财富生产,进行经济活动的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就业权。创业有利于带动就业,大学毕业生在创业过程中,创业法律可以为大学生特殊创业群体提供稳定化、制度化的法律保障。

三、法律缺失的表现及研究的必要性

当前中国大学生就业与创业的法律缺失主要表现为:

1. 就业与创业法律教育的不足

从大学开设的课程体系看,少有法律类课程设置,法律教育及相关课程设置没有提到应有的地位。

2. 相关国家法律政策的匹配力度不足

《民法》方面对就业与创业学生的年龄的限制可能会影响部分少年天才创业者等等。

3. 大学生就业与创业者存在着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不足的现象

不能有效地化解矛盾;法律政策掌控力尚待加强,不能有效的依法妥善解决纠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所以为促进大学生就业与创业的顺利开展,对大学生创业中的法律缺失进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四、大学生法制教育在就业创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 从国家和社会层面上考察

首先,大学生就业与创业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法规扶持以及社会各界力量的支持。但是,政府针对为大学生就业与创业服务的相关职能设置还相对滞后,没有专门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创业法律咨询和服务的机构。

2. 教育形式需要进一步多样化

目前,在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大学生法制教育主要局限在校园之中和课堂之内,并且主要以课堂教学为主。而学生管理部门在指导大学生就业创业过程中,由于在日常工作中没有做好与课堂教学的有效衔接,最终造成大学生法制教育手段单调,教育方式缺乏灵活多样。

3. 大学生就业与创业的个人法律知识准备不足

第一、就业和创业者法律政策掌控力不强,不懂得如何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只有了解国家政策,才能走好就业和创业的第一步。但实践中许多就业和创业者根本不知道或知道但不知如何利用这些优惠政策。

第二、就业和创业者利用法律和政策来防范风险、化解风险的能力差。其中也包括各种法律风险,然而很少有大学生在就业和创业前认真了解与创业相关的法律内容,在遭遇风险时束手无策。

第三、就业和创业者在实践中运用法律维权的能力尚待加强。在实践中,对诉讼法、仲裁法等程序法有基本的了解的就业和创业者不多,利用法律解决争议协商和解、调解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能力有待加强。

4. 教育实效需要进一步突出

法制教育是一个实践性非常强的教育形式,教育实效非常重要。但是,我们目前的法制教育,由于多方面的限制和制约,法制教育实效不是很突出。所以,在大学生就业创业和社会交往中时常做出损人利己的行为,甚至抱着无知、侥幸等心理以身试法,违法犯罪。

五、大学就业和创业法律保障制度的构建

1. 提升促进大学生就业和创业的立法层次,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促进法》。为此,我国政府应坚持以创业促进就业,实现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良性互动为原则,以保护大学毕业生创业权益、实现扩大就业为目标,制定专门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促进法》,为大学毕业生创业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第2篇:法律教育作用范文

关键词:学生;趣味教学;小学英语;教学效率

趣味教学法的核心是建立师生之间和谐的关系并营造轻松愉快的学习环境,同时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促进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并教会学生如何学生学习。小学英语教学中趣味教学法的应用对于学生英语学生兴趣的培养、英语学习效率的提高都有重要作用,并可以更好地促进新型英语教学模式的应用和学生英语素质的提升。下面,笔者从以下从几个方面出发,对趣味教学法对小学英语教学效率的提升作用进行分析。

一、激发小学生的英语学习兴趣

小学英语教学的本质是促进小学生掌握一定程度的英语基本知识,从而为更高层的英语教学建立良好的基础。因此,在小学英语教学中,英语教师应当采取趣味教学的发生促进学生英语学习兴趣的形成,从而更好地培养小学生的阅读、写作、听力和口语能力,并促进小学生英语实用技能的养成。英语教师可以通过趣味性训练提升学生使用英语的能力,同时促进良好课堂氛围和自主学习机制的形成,从而促进小学生快速、高效英语学习方法的培养,并使小学生学习英语的过程变得轻松愉快。例如英语教师可以在学生记忆新单词时通过适当的游戏来促进学生对于该单词更好地阅读和识别。在英文阅读过程中小学英语教师可以通过游戏提升学生的阅读速度并促进学生阅读兴趣的培养。同时小学英语教师在趣味教学中应当注重对教学规律进行总结和分析,通过对小学生好奇心强、容易焦躁的特点进行分析,可以找出使学生感兴趣的教学素材,从而更好地促进小学生英语知识的学习和求知欲的培养。

二、促进小学生英语文化意识的渗透

学习一门外语是21世纪的我国公民的基本要求。因此,小学英语课教学则是促进我国国民素质提升的重要平台。英语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对学生的学习状况和学习心态进行了解并注重对英语文化的渗透,从而更好地促进英语课堂趣味性的提升和小学生文化素质的提高。随着小学英语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新的教学资源和多媒体技术在小学英语教学中的应用对于小学英语教学效率的提升有重要影响,并且对于提高小学生英语文化意识和小学生树立健康的人生观和世界观有重要影响。小学生可以通过英语课堂了解不同英语国家之间的文化差异,理解世界的广阔并促进自己理想的形成,从而更好地促进义务教育使命的完成并有助于拓宽小学生的视野。在小学英语教学的实践过程中,小学英语教师应当注重在长期教学内进行英语文化的良好渗透,并重视英语文化意识通过趣味教学的体现,从而更加有效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并将学丰富多彩的文化知识传授给学生,促进他们对异国风情、异国文化更加清晰的了解并最终促进他们英语学习积极性的提升。

三、促进课堂知识与课外活动相结合

传统的小学英语教学模式往往以教师为中心,并仅仅注重课堂内容和阶段考核。趣味教学法以学生为中心,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尊重学生的自主性并且通过课堂知识与课外活动相结合的方式促进学生英语学习兴趣的提升。在课程内容的设计上,小学英语教师应当注重趣味性的提升,与此同时设置不同类型的课外活动并对不同层次的学生采取适当的趣味教学策略,从而更好地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通过课外活动的自由组合小学英语教学,可以促使学生在课堂上更好地享受教学内容并最大限度地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总之,小学英语教学中趣味教学法的应用对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升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都有着重要影响。英语教师应当注重对传统英语教学方法的改良和革新,通过英语趣味教学法促进良好英语课堂氛围的形成和英语教学目标的实现,最终促进小学英语教学效率的有效提升。

参考文献:

[1]景相英.如何实现小学英语的趣味教学[J].现代教育科学,

第3篇:法律教育作用范文

一、课前开展充分预习,有效培养良好的学习技巧

一是强化预习习惯培养。许多学生在高中阶段还没有养成良好的预习习惯,全部的学习环节都局限于课堂,这是不科学的。缺乏充分的课前预习,会导致学生在课堂学习中难以把握重难点,并且本来能够在课前解决的基础性知识也挤入课堂会影响课堂教学时间的有效运用。笔者在教学中,要求学生养成学习必先预习的良好习惯,将基础知识在课前全部解决,课堂上只进行教学重难点的相关探究,并且要求学生将预习中无法解决的问题筛选罗列出来。

二是给予预习技巧指导。通过对学生在高中语文学习中的技巧进行分析,笔者发现,许多学生由于缺乏科学的学习技巧,导致预习成效不佳。笔者在分析、总结了学生学习特点并借鉴了先进教学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读、思、做三点预习法,要求学生详细阅读了解教材内容,深入思考解决基础知识,总结存在难点,并尝试做一做相关练习,以这样的方式提高预习的基础性与针对性效果。

三是要求预习经验总结。学生每进行一阶段的预习活动之后,笔者都要求学生开展回顾与总结,既要总结自己在预习活动中具有哪些成功的经验,也要分析还存在哪些薄弱环节,以这样的方式取长补短,并和其他同学进行交流沟通,从而促进学生学习技巧水平的提高,为语文教学的有效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课堂组织合作探究,全面体现学生自主地位

一是设置科学的学习载体。对于高中生而言,参与合作学习的热情更高,单打独斗的教学活动无法有效提高学生的参与性。笔者在教学中将学生分为多个学习小组,每一个小组制定一名学生牵头,组织其他学生在学习中相互合作,共同完成学习目标,通过设计这样的小组载体,更好地培养了学生的协作能力。

二是设计渐进的思考题纲。为了有效体现学生在语文学习中的自主地位,笔者改变了传统的单向灌输模式,而是将教学活动设计为以学生为主,教师启发引导的互动模式。在这一教学模式中,整个教学内容、教学目标被浓缩成为一组具有思维渐进性的引导提纲,这样的思考提纲既是对教学内容的提炼、教学目标的浓缩,也是学生学习活动中的一条鲜明的思维与逻辑线索,整个教学活动完全可以以这样的思考提纲为顺序,逐层深入、有效地开展。在思考提纲的设计中,笔者注重体现全面性、重点性和层次性三个原则,既要全面体现整个教学内容和目标要求,同时也以紧扣住学生难以掌握的重难点为突破口,另外,还兼顾了学习小组中不同层次学生的能力基础,做到分层要求、兼顾全体。

三是组织互动的探究学习。在合作小组这样的载体中,有了思考提纲这样的线索,笔者引导学生开展小组合作探究学习,放手让学生进行语文学习探究。在学生开展探究的过程中,笔者相机进行巡视点拨,只有在学生遇到无法突破的问题时,笔者才给予学习小组一些思维、思考方式方面的点拨,在整个学习过程中基本上依靠学生自身的努力来实现学习目标。在学生完成自主探究合作的环节之后,笔者创设了交流平台,让各个小组的学生进行学习成果的汇报,并在汇报后相互完善补充,最后教师给予点评和总结。以这样的方式提高师生互动的效果,不仅强化了学生对知识点的掌握,同时也培养了他们努力学习的良好势头。

三、课后进行拾遗补缺,着力弥补课堂教学不足

一是传授学生科学的复习方法。科学的复习方法对于巩固课堂教学成效具有积极的作用,笔者一方面将艾宾浩斯遗忘曲线规律的相关要点传授给学生,让学生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安排复习轮次、间隔时间,以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学习成果。同时,笔者还要求学生总结自己最成功的学习经验,在语文学习中相互交流分享,以便使全体学生能够从中汲取到有利于自身学习的因素。

二是组织学生开展专题活动。对于语文教学中的一些重难点,如古诗文、新材料作文等等,笔者要求学生筛选出自身学习的薄弱环节,依据学生能力与学习内容进行划分,组织相关学生开展专题研究活动,针对性地弥补薄弱环节,突破学习难点,以达到拾遗补缺的效果。这样的专题活动能够实现对学生差异化的巩固和突破效果,在学生的语文学习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三是引导学生拟定巩固计划。在高中阶段,尤其是高二年级,及时查找以往语文学习中的不足,利用剩余的时间进行针对性弥补,实现新知学习和旧知巩固的齐头并进,对于学生的语文学习意义重大。笔者要求学生对照学习要求,认真细致地回顾自身在语文学习方面的薄弱环节,并逐一制定弥补计划,与接下来的学习同步进行,以实现巩固深化和提高语文学习效果的目标。

第4篇:法律教育作用范文

关键词:行为导向健康教育; 行为干预; 冠心病; 心脏事件; 预防作用;

冠心病是危害我国居民健康的主要疾病之一, 近年来发病率逐渐上升, 而急性心脏事件如心源性休克、心肌梗死、心绞痛等对冠心病患者生命构成严重威胁, 一直是医学界研究的重要课题[1-2]。最新研究发现, 冠心病患者急性心脏事件 (ACE) 的预防不仅要坚持用药, 更重要的是加强日常生活行为中诱因的控制[3]。但目前现有的护理以疾病为主体, 虽然有研究开展了延续护理、家庭护理等, 但这些护理措施侧重点在外因干预, 对患者的认知水平的提高作用不大, 患者缺少主观能动性, 因此效果不佳[5]。行为导向健康教育法源自德国职业教育, 精髓在于以学生为主体, 教学形式为师生共同参与互动, 已证实在提高知识和技能方面效果显著, 而且国内外已有将此教育法应用于护理健康教育中[4]。本研究采用行动导向健康教育法联合行为干预, 旨在提高冠心病患者认知, 从而加强自我管理, 规范日常生活行为, 达到预防ACE的目的, 现报告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选择河南大学淮河医院2014年1-12月心内科住院的194例冠心病患者作为研究对象, 采用数字表随机法分为两组, 对照组96例给予常规健康教育, 其中男52例, 女44例, 年龄39~82岁, 平均年龄 (69.5±12.5) 岁, 受教育程度分别为初中及以下29例, 中专、高中52例, 大专及以上15例;观察组98例应用行为导向健康教育联合行为干预, 其中男53例, 女45例, 年龄38~83岁, 平均年龄 (68.8±14.1) 岁, 受教育程度分别为初中及以下31例, 中专、高中53例, 大专及以上14例;两组患者在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等各方面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 (P>0.05) 。

1.2 纳入及排除标准

本研究经院医学伦理委员会批准。入选标准:首发患者, 符合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心脏病学会1999年CHD诊断标准[6], 患者知情同意, 愿意配合调查和随访且签署知情同意书;同时排除合并严重并发症及其它病因的心脏病患者;合并严重肝、肺、肾疾病患者, 心功能分级Ⅳ级者, 合并恶性肿瘤患者, 有沟通或听力、视力障碍或精神障碍患者。

1.3 干预方法

1.3.1 对照组

本组患者采用常规护理, 住院期间简单讲解冠心病相关知识, 主要急性心脏事件及防治, 出院时交待注意事项, 嘱患者坚持服药, 定期复查。

1.3.2 观察组

(1) 行为导向健康教育:通过信息收集—制订计划—实施计划—质量控制—效果评估五个步骤开展。 (1) 信息收集:建立详细档案, 内容包括一般资料, 入院诊断、治疗资料及心理状态、认识水平、日常生活行为方式等评估资料。 (2) 制订计划:查阅国内外资料, 编制《冠心病健康教育手册》, 制定行动导向健康教育计划和行为干预计划。 (3) 实施计划:第一阶段利用心血管系统解剖图、视频或卡片介绍心血管生理功能和冠心病的危险因素, 进行个性化心理干预, 为下一步的教学打下基础;第二阶段巩固冠心病相关知识, 着重讲解认知缺陷问题, 采用互动方式, 让患者结合自身情况讲述冠心病的临床表现, 演练急性心脏事件的急救方法等, 发放《冠心病健康教育手册》指导患者阅读并解答患者提出的问题;第三阶段出院前健康教育, 讲解冠状动脉造影检查相关知识, 长期规范用药、定期复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常用药物的名称, 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等。 (2) 行为干预:成立行为干预小组, 建立“冠心病之家”微信交流群, 每周定时发送微信, 内容包括心血管疾病国内外最新动态、急救知识及药物信息等, 每周3晚上8:00为流时间, 患者可通过微信咨询遇到的问题, 平时群成员利用微信平台进行交流, 互相鼓励获得支持。护士每月通过微信与患者一对一沟通一次, 了解患者用药情况, 用药反应、身体及心理状况, 对不良的行为方式进行干预, 督导患者戒烟、限酒, 控制体重, 合理饮食, 适当运动等。

1.4 观察指标

患者均随访至2016年11月或至终点事件死亡, 记录6、12、24个月ACE发生情况, 包括非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 (NSTEMI) 和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 (STEMI) , 不稳定型心绞痛 (UA) 、心源性休克等;同时记录患者24个月内住院次数、住院时间及心源性死亡。

1.5 统计学方法

应用spss 17.0统计软件进行分析, 计量资料以 (±s) 表示, 采用t检验, 方差不齐采用秩和检验, 计数资料采用χ检验, 等级组间比较采用Wann-Whitney秩和检验, 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心脏事件发生率及构成比较

两组6个月内心脏事件发生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P>0.05) 。观察组在12、24个月ACE发生率分别为6.12%、14.29%, 明显低于对照组的16.67%、31.25%, 两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均P<0.05) 。观察组心律失常、STEMI构成比例高于对照组, NSTEMI、心源性休克、心力衰竭构成比例低于对照组 (Z=5.271, P=0.006) 。

2.2 住院次数、住院时间及病死率比较

随访24个月, 观察组病死率为1.02%, 对照组为7.29% (P=0.034) 。观察组住院次数少于对照组, 平均住院时间短于对照组 (P<0.05) 。

3 讨论

相关研究显示, 中国人群冠心病发生的危险因素依次为:高血压、吸烟、血脂异常、糖尿病、超重和肥胖[7]。但国内的一份抽样调查显示, 冠心病患者中知道这些危险因素者不足30%[8], 而付诸于行动, 积极进行自我管理者更少。2007年美国卫生统计报告显示, 心血管疾病危险因素的控制使心血管疾病患者死亡率下降了44%~76%[9]。国内有研究显示, 对642例心血管疾病患者进行医疗干预使378例患者获益, 获益率达58.88%[10]。因此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十分必要。

闫薇等[11]对出院后110例冠心病患者进行护理干预, 结果干预组患者出院后第1年及第2年急性心脏事件发生率明显低于对照组,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杨芳等[12]采用电话加随访的护理干预方法干预了120例出院冠心病患者, 结果显示出院后第12月和24个月末, 干预组患者疾病认知、合理膳食、危险因素控制、规律作息、遵医用药、按时复查等行为评分均高于对照组,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说明各种医疗干预手段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行为导向教学法是由德国“职业学校”之父凯兴斯泰纳提出的, 主张手、脑同时进行学习, 师生互动。本研究在冠心病患者的健康教育中借鉴此方法, 从预防效果显示, 观察组出院随访期间患者再入院次数为13次, 明显少于对照组的29次;观察组平均住院时间 (8.65±3.5) d, 明显短于对照组的 (11.50±3.2) d, 两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观察组出院12、24个月ACE发生率明显低于对照组,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观察组患者NSTEMI、心源性休克、心力衰竭等严重心脏事件的构成比例明显低于对照组, 心源性死亡率低于对照组, 说明行为导向健康教育联合行为干预效果明显优于常规健康教育。

行为导向教学法之所以优于常规健康教育, 原因如下:一是行为导向健康教育法先进行评估, 确定患者的健康问题和教育缺陷。如患者对冠心病的认知低, 对ACE的防治知识一知半解等。再根据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教育和行为干预方案, 使健康教育更有针对性, 目的更加明确。二是行为导向健康教育法的教育方式不同。常规的健康教育法是通过抽象的说教育, 填鸭式的方法为主, 患者兴趣不高, 缺乏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知识掌握不牢固;再加之护患缺乏互动, 患者学习后很快遗忘, 特别是随着出院居家时间的延长, 生活逐渐回归到原来的状态, 不利于危险因素的控制[13-15]。而行为导向健康教育法一方面利用图片、卡片、视频等, 使教育形式形象化;二是让患者联系自身行为, 症状讲解冠心病的危险因素, 更容易加深印象, 并演练心脏事件的急救, 让患者掌握基本的急救方法, 大大提高了教育效果。三是在健康教育基础上通过微信定期发放相关信息, 并对患者的心理、行为、服药依从性等进行干预, 因此显著提高了预防效果。而分四步实施, 首先通过图片、视频、卡片等进行宣教, 使患者对冠心病、各种并发症及与日常生活行为的关系有一个初步的认识[16-17]。

综上所述, 从本研究结果已证实提高冠心病患者的认知, 从而更好地进行自我管理, 约束日常生活行为, 控制急性心脏事件的诱因对降低ACE的发生率和严重程度具有显著的作用。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更新理念, 重视冠心病患者的健康教育和出院居家的护理干预。当然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的方式较多, 而行动导向健康教育法的效果已初现, 可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1]胡蕾, 丁金玲.情景式健康教育在老年冠心病患者便秘预防中的应用[J].中华现代护理杂志, 2014, 20 (16) :1925-1928.

[2]蔡英华, 任玉娇, 周焕芳, 等.基于JCI标准的四维度创新模型对老年冠心病患者进行健康教育的应用效果[J].中华现代护理杂志, 2016, 22 (24) :3483-3485.

[3]袁越, 陈红方, 刘峰, 等.冠心病病人住院期间不良心脏事件影响因素研究[J].护理研究, 2013, 27 (5) :428-430.

第5篇:法律教育作用范文

关键词:贯彻作用;注意事项

法律基础教学中思想政治教育观的融入实质上是连接法律基础教学、法律问题和道德问题的纽带。法律基础和思想道德修养并不能单纯分开讲述,只有二者充分结合起来,内容相辅相成,才能充分体现法律和思政的力量。

一、法律基础教学中思想政治教育整体观贯彻的作用

现阶段我国大部分中专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中依然存在较大问题。首先,尽管现阶段普法工作进行的如火如荼,但是大部分中专生价值观、世界观以及人生观等受到外界影响较大,对法律基础课程认知度降低。而且,长期以来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时效性偏低,使学生丧失兴趣。究其本质而言,大部分教师在进行教学过程中始终将法律基础和思政教育分割开来,机械地进行思政教育和法律基础教授。而二者的分开使得很多内容无法有机结合,产生一种教学生硬的问题。所以,法律基础教学中思想政治教育整体观的贯彻是将法律基础的内容进行思想政治引导,将二者充分融合,构建一个法律教育和思政教育的渗透体系。而且,法律基础教学中思想政治整体观的贯彻还能充分凸显学校”树德育人“的一种教学理念。贯彻于法律基础教学中的思想政治整体观还促进了法律基础教学的科学性、合理性和严谨性。另一方面,任何一门课程的教育教学往往都能渗透思想政治,这是思想政治教育整体观的一种实践体现。在传统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仅仅是将教学当做一种知识传递,进而忽视了教学过程中学生思政教育的内容。法律基础教学中思想政治教育整体观的贯彻保障了法律基础和思想政治的相互融合,能够为学生构建正确三观奠定良好基础。而且,将法律基础这门课程中贯彻思政教育,也能从根源上为学生德育认知能力培养保驾护航。

二、法律基础教学中思想政治教育整体观贯穿的注意事项

(一)牢固把握思想政治教育主导问题

法律基础教学中思想政治教育整体观的贯彻本质上就是将思政教育作为一种主导观念放在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这就要求法律基础课程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树立起牢固的思想政治教育意识,始终保持教学过程中思政教育的主导作用。所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必须将思政教育贯彻其中,切勿出现为了所谓的遵循学生教学主体而放弃思政教育的情况。主导意识实际上是一种“灌输”意识,而这种“灌输”意识恰恰是教师身负育人重任的体现,更是一种对待教学尊重的体现。长期实践证明,在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最受学生喜爱和欢迎的教师往往是牢固把把握思政教育主导的教师。这是因为思政教育直接影响着法律基础教学的实际效果。与此同时,教师应当在教学中以思政为主导,将学生作为主体,将社会作为载体,形成一种全方位、立体化的法律基础教学思想政治教育整体观的贯彻。例如,在法律基础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充分调动社会资源,让学生在社会中感受自身责任感,培养自身良好情操,为法律基础教学解决实际问题做好准备。

(二)加强教材内容的思政教育渗透

教材是法律基础课程开展的堡垒,也是基础内容。由于传统法律教育教学强调了职业态度、专业法律知识教学和社会哲学等内容,忽略了思想政治整体观的实际作用。因此,法律基础教材必须结合起现阶段法律基础理论知识的发展前沿,融入相应和学生息息相关的网络道德法律法治、生态道德法律法治、经济道德法律法治以及婚姻道德法律法治等内容,构建一个较为全面的思政教育的法律基础教学内容。例如,在经济道德法律法治的教材内容中,教师可以将公平竞争意识教育、合同法内容、职业道德内容、诚信教育内容以及劳动法等内容融入。因为这些都与学生未来走上社会有很大联系,学生的接受度也会较高。同时,辅以案例教学法和模拟法庭等,让学生真切体会法律环境,最终达到道德素养培养和法律知识学习的双重目的。

(三)加强法律和道德的融合

法律基础和思想政治教育两门课程应当科学合理地合并为一门课程。法律是最本质上的一种最低道德水平,也是一种规范社会行为的基础。所以,通过法律基础课程和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的融合,可以让法律和道德融合更为顺利,也能真正培养奉公守法、护法知法的合格中专生。说到底,中专法律基础课程教育教学就是一种法律意识的培养。但是在这一过程中,还是需要将条文教育作为法律意识培养的基础。而单纯条文教育又不能让学生彻底明白法律本质。所以,以思想政治教育观贯彻为纽带,帮助法律教学过程中让学生真正明白法律、个人、社会的关系也极为重要。例如,在法律课程教学过程中,可以以思政教育观为基础,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律课程教学成果评估机制,针对学生法律素养进行综合评估。抑或在案例教学中运用法律知识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使二者相互渗透。

三、结语

法律基础课的教育目的并不只是让学生了解法律知识或者法律条文,其更是展现法律道德思想内涵,培养法律素养的重要课程。因此,在法律基础教学中贯彻思想政治教育观一定要抓住思政教育主导观念,充分体现思政教育价值,达到培养合格的,遵纪守法和道德素养较高的中专生的教育目标。

作者:李明伟 单位:甘肃省山丹培黎学校

参考文献:

[1]祁志钢.论法律教学的道德与价值引导作用[J].社科纵横,2013(1):134-135.

[2]刘青.关于法律基础教学中必须贯彻思想政治教育整体观的思考[J].改革与开放,2013(8):178.

第6篇:法律教育作用范文

关键词:公民法律素质教育;运行机制

中图分类号:G400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6)05-0024-02

“机制”一词最初来自希腊文 “mechane”,指机械或工具,后被逐渐引用到各个领域。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是要研究教育主体以何种方式、途径、载体对公民进行教育,通过教育过程实现公民法律素质教育价值的最大化。本文将对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进行分析并探讨其价值。

一、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

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在构成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之一:夯实学校教育

学校教育是进行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主要场所。在对公民进行法律素质教育的过程中,应从四个方面进行完善,从而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作用。

1.完善教材体系建构

本课题所说的教材体系建构,并不是就公民接受教育的某一阶段而言,而是指应从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整个教育过程中关于提高法律素质,在教材内容上的合理安排和衔接。因此,此部分内容需要对现有的教材进行调查和分析,对新的教材构建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建议。

2.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教师是接受社会的一定委托,在学校中以对学生的身心施加特定的影响为主要职责的人。教师作为学校教育中的主导者,教师自身素质的高低,对学生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应从知识、能力以及责任心和事业心等方方面面加以强化,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利于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进行。

3.营造校园文化氛围

校园文化是学校所具有特定的精神环境和文化气氛,它包括校园建筑设计、校园景观、绿化美化这种物化形态的内容,也包括学校的传统、校风、学风、人际关系、集体舆论、心理氛围以及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和学校成员在共同活动交往中形成的非明文规范的行为准则。健康的校园文化,可以陶冶学生的情操、启迪学生心智,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如主题班会、大学生科技文化活动等都对校园文化的形成起到一定的作用。

4.建立社会实践基地

社会实践基地是学生了解社会的一个平台。一方面可以作为学生了解社会的窗口,另一方面是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基地。应在充分调查和调研的基础上,切实建立学生实际需要的社会实践基地。希望能够在实践基地中使学生体会和懂得保护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

(二)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之二:拓展社会教育

社会教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补充。

1.充实家庭教育

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长应在杜绝家长制作风和思想的前提下,在学生自理、自立等方面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锻炼。加强对孩子情与法的影响和教育。

2.健全社区教育

社区是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社区教育是社会教育的缩影。社区应在满足社区成员合理需要的前提下,遵循整体性、丰富性和现实性的原则,加强社区教育,营造和谐的社区氛围,提升社区成员的主人翁意识,自觉维护社区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3.完善社团教育

这里的社团教育非学校内的学生社团教育,而是广义的社团教育,是除家庭教育和社区教育的一种社会教育方式。在社团教育中应加强和规范社团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充分发挥社团的作用,为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做出贡献。

(三)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之三:挖潜法律实践教育。

法律实践教育是对公民进行法律素质教育的最直接、最直观的教育方式和载体。

1.有效利用宣传媒体

这里媒体是指电视、报纸、期刊等进行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一般载体。对于宣传媒体在公民法律素质教育中的作用,要通过调查和调研的结果加以说明。同时针对宣传媒体中直接对提高公民法律素质起作用的节目,有意向对电视台的台长、杂志社的主编等进行访谈,了解近些年法治节目、法治期刊等的比例。从而对媒体法治内容版块的形式、内容和所占比例提出合理化建议。

2.充分发挥网络的作用

随着网络的普及,青少年群体、管理层等都成为网络的主要使用者。网络的影响作用不容忽视。网络应作为特殊实践载体进行研究。应在网络中建立不同群体所需要的有关法律的网站,从而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

3.加强媒体与法律实践的结合

媒体与法律实践的结合能够贴近生活、走进群众,用典型案例的审理等,生动再现法律知识,加强和强化公民的法律素质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质。

二、公民法律素质教育运行机制的价值

(一)有助于推进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理论建设

理论是行为的先导,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通过对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研究,能够在实践中摸索新的教育方法、途径等,也可以验证现有的教育途径、方式、方法等的合理性与实效性。同时,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理论创新。在实践中能够找到更适合、更有效的教育途径、方法和载体等。从而实现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价值,在理论上促进学科建设。

(二)有利于塑造健全人格,提高公民素质。

教育的目的是为了使受教育者在接受教育后能够发生或实现教育者所期望的变化,达到教育目标即塑造健全人格,提高公民素质。塑造健全人格,提高公民素质是一个系统的综合工程。人格的塑造和素质提高,不是某一种教育或者某一个学科的教育就能够完全实现的,是综合教育的结果。

公民法律素质教育作为教育的组成部分,对于公民的法律人格的塑造和法律素质的提高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有效途径。因此,公民法律素质教育运行机制的研究有利于塑造健全人格,提高公民素质。

(三)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实现社会整体文明

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的一项主体工程、基础工程。公民意识的核心是公民的法律意识,而要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法治意识是核心。而法治意识水平的高低,取决于对公民进行的法律素质教育。良好的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必然对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起到积极作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实现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从而实现社会整体文明。

(四)有利于国家提高综合国力,提升国际地位

公民素质影响着政治民主的发展、阻碍经济的发展和科技文化的进步。研究公民法律素质教育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公民素质的提高,形成良好的竞争意识、公平意识以及效率意识等,能够这些意识能够有效提高国家的综合国力,从而提升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

参考文献:

[1]杨海燕.论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J].黔东南民族师专学报,2001,19(5):87-88.

[2]赵利红,韩弘力.浅谈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机制[J].法制与社会,2013(34):226-227.

[3]向述仲.浅谈实施和推行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J].成都师范学院学报,2000(S1):46-47.

第7篇:法律教育作用范文

关键词:道德教育;法律支持;公民

公民道德就是围绕公民权利义务关系,反映公民对待个人与国家、与社会、与他人关系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行为规范等。公民道德教育的实施可以极大地提高人们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感,强化人们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制度的认同。法律与道德教育息息相关,公民道德教育离不开法律的支持。

一、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必然性

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辩证统一。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来说,法律具有重要作用。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加强道德教育,运用法律的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公民道德教育需要法律的支持。

(一)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是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

道德教育是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载体和重要内容,是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社会文明呈现出健康向上的良好态势,为道德教育迈出了新的步伐。但是,目前道德教育存在着许多问题,在某些地方和某些领域还存在着道德沦丧、是非混淆和极端个人主义等现象。这些问题若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必然损害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发展的大局。当前,我们进行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必须在法律的支持下,大力加强道德教育。法律作为规范化、制度化、客观化、权威化的社会意识,对道德教育有着强大的支撑作用。而道德教育通过法律的不断支持,逐步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与法律相配套的道德体系,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二)法律支持是公民道德教育向广度和深度发展的要求

道德规范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凝聚而成的,是一种软性调节,具有明显的非强制性特征。在一个充满复杂利益关系的社会里,只有道德存在是绝对不够的,社会需要另外一些约束机制来明确道德规则的内容和范围,这些约束机制就是法律。法律以明确性、制度性和威严性弥补了道德教育的不足,它把基本的道德义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下来,将其系统化、具体化、明确化,使道德原则成为易于遵循且带有法律权威的广泛行为准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道德规范的实现。目前,社会正经历着多方面的变革。面对世界范围内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的局面,面对人们对精神文化需求不断增长的形势,面对市场经济体制带来的某些负面效应,道德教育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这些问题的解决要通过立法活动使一部分最基本、最重要的道德规范制度化、明确化,再通过司法活动使这部分明确化了的道德规范取得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以法律来推进道德建设。否则,没有一个有效的约束与奖惩机制,公共服务意识无以确立,道德高尚者最终只能成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结果或被同化,或归于消亡,道德教育也就无从谈起。

二、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表现与特点

法律和道德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但二者又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和作用。法律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它对社会关系的调节,主要是以国家机器(警察、法庭、监狱等)为后盾,靠法律制裁这种强制手段起作用的。道德则是诉诸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通过教育的手段,形成广泛的道德舆论及良好的道德环境,来增强人们的道德责任感,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

(一)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表现

法律对道德教育的支持是在道德教育过程中,通过法律所包含的精神、规范、制度、环境、文化等内容,对人们的行为产生规范、引导、确认、限制或保障作用,来培养人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责任感,建立与社会经济相适应,与法律相配套的社会道德体系的社会实践活动。法律对道德教育的支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律直接把社会道德中最低限度的义务法律化,使之取得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法律强制;二是法律通过奖励或惩戒等手段促进道德水平的提高;三是法律的实施过程也是对社会价值观进行道德整合的过程。

(二)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特点

法律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公民进行自我道德教育的过程。法律对道德教育的支持,不仅表现在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方面,而且还表现在表扬和奖励先进,树立先进典型方面。因此,道德教育的法律支持,主要是以法律自身高度的思想内容和崇高的道义精神,以它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来培养人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责任感的。可见,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对道德支持的强制性。法律把社会道德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确认下来,使之具有法的属性,成为法律上的义务,要求全体公民一律遵行,没有例外,体现了法律对支持道德建设的强制性。第二,法律对道德支持的创新性。道德和法律同属于上层建筑,各有其独立的理论体系。道德建设的法律支持则是在理论上对二者的嫁接,是优势上的互补而不仅是简单的叠加和罗列,体现了在科学理论上的创新性。第三,法律对道德支持的先进性。社会发展到现阶段,一方面多元的文化环境和思想意识使得社会环境空前活跃;另一方面,社会的良性运行对个体成员的道德要求越来越高,时代呼唤合适的制度和理论指导。道德建设的法律支持正好是社会所需,体现了社会的发展要求和先进性。第四,法律对道德支持的目的性。在法律实施过程中,通过肯定合法行为,表彰、奖励先进典型,惩罚违法行为,打击犯罪活动,可以教育人民遵守法律,改恶从善,起到了道德教化的作用。第五,法律对道德支持的辩证统一性。道德建设的法律支持体现了事物之间联系的必然性。道德和法律虽是不同的治理手段,却可以在道德建设的法律支持上达到二者的辩证统一。

三、法律支持公民道德教育的途径

道德教育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在坚持道德教育的同时辅以法律手段,强化法律的支持作用,结合道德的软约束和法律的硬控制。

(一)在普法过程中宣扬和表彰高尚的道德行为

加强法治重要的是要进行宣传和教育,只有当道德成为公民个人的自觉追求、内在需要和自主行为时,才能实现它特有的功能。因此,要通过公民法制教育把法律规范内化为个体的守法行为习惯,实现对个体行为的外在强制。在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的有机结合上,不断增强公民的道德观念。科学的法律宣传有利于树立崇高的道德观念。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在当前形势下,各级政府要加强正面宣传,表彰道德的先进典型,为广大群众树立真实、感人的模范形象;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做出表率。宣传部门、新闻媒介要广泛宣传榜样的先进模范事迹,并给予他们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激励,以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道德环境。要利用各种形式,引导每个公民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积极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并利用法制监督机制,建立起隐性的道德教育系统,为道德教育提供保障。

(二)在立法过程中吸收和确认道德教育的规范

从社会的发展来看,道德是基础,法律是主导。法律只有和社会伦理价值取向基本吻合,才能获得普遍效力。因此,一部真正的法律必须体现和保障维系社会存在的基本道德义务。加强道德教育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把一些最重要、最基本的道德要求直接纳入法律规范中,依靠一定的强制力量来督促执行,这就使“法”与“德”交叉渗透、融为一体,使德治与法治紧密结合、相辅相成。只有在立法过程中吸收和确认基本道德规范,才能真正做到对道德教育的有力支持。

中国是一个有深厚道德基础的国家,在以自然经济为基础、以宗法关系为纽带的中国传统社会的历史演进中,逐渐形成了一套庞大而严密的道德文化体系。在这种伦理精神中,不乏作为中国传统文明价值的合理内核。但不可否认的是,以往的伦理道德在现代社会中也具有消极的影响。法律能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对传统道德的精华和糟粕作出明确的辨别,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可以说,法律在道德建设中表现出继承、批判传统与促进文明发展的统一。

(三)在执法过程中否定和惩罚严重违背道德规范的行为

良好法律的实施过程其实也是社会道德风尚的实现过程。通过法律实施来维护、促进道德风尚,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首先,对不符合法律要求的缺德行为予以否定甚至制裁。对整个社会产生警示作用。其次,道德的法律强制还表现为法律能为人们提供和保障行使道德权力的空间。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拥有对他人、对社会、对国家的道德监督和批评的权力。实施道德批评和监督要靠法律对公民权力的设置和保障来实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仅有道德教育是不够的。道德的约束毕竟是一种软约束,没有法律手段作后盾,道德的作用常常会由于缺乏必要的强制力量而显得软弱无力。而且“人性”中总是有“自利”的因子,有“好声色”的欲望,对那些没有自觉性的人,对那些明知故犯的人,道德是无能为力的,所以,必须强化法律对道德教育的支持作用。国家要利用法律的约束机制,通过公正执法、惩治违法和不道德行为来强化公民的守法意识,规范公民的守法行为。国家要通过严格执法,加大力度,严厉打击危害社会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只有严格执法,打击歪风树立正气,体现时代风貌的道德才能顺利发展,才能为公民道德教育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从维护和保障社会的稳定来说,法律和道德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但二者的作用又是不同的,不可相互替代。只有相互配合,双管齐下,法律与道德才能既保持外在张力,又相互契合。公民道德教育只有与法制教育相结合,实现功能互补,才能相得益彰,使公民全面健康发展,社会稳定、有序进步。

参考文献:

[1]社论.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N].人民日报,2001-02-01.

[2]李宁.德法同构:对社会治理方式的新探索[N].南方日报,2001-05-20.

[3]罗国杰.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N].人民日报,2001-02-22.

[4]郝铁川.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J].求是,2001,(3).

第8篇:法律教育作用范文

1.缺乏学习目标和动力,职业道德观念淡薄

目前我国中职教育的接受者大多都是中考之后的落榜学生,这些学生在家长和社会的眼中被普遍认为是“失败者”。这种过于极端的看法和评价很容易使学生产生严重的自卑心理,导致他们在社会和学校中迷失自我。在学校中失去了进一步学习的动力,缺乏自我提高完善的积极性,对自己正在学习的领域和即将从事的工作没有一个相对清晰的认识,也就不可能做出合理的长远的职业规划。而且即使他们顺利完成学业走上工作岗位,在工作中也会抱着一种“混口饭吃”的心态,不会将某些必须的职业道德原则和规范自觉地落实到自己的职业活动之中,并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

2.行为上自由散漫,法律意识欠缺

随着国家重视程度和资金投入的不断提高,目前我国中职学校招生规模也在不断扩大。有的学校为了获得更多的生源,对学生过于迁就,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手段没有及时跟上,使得中职学校的学生在行为上普遍比较自由散漫,没有感觉到应有的来自学校和社会的规章制度的约束,致使学生法律意识逐渐模糊。应该说这种现象的出现有一定的社会因素的影响,但是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在于中职学校本身在教育内容和管理手段上未能及时跟进,或者说是作用还不够明显,力度还不够大,远远没有达到匡正学生行为、培养学生法律素质的程度。

二、加强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的几点措施

1.创新德育教学手段,找准切入点

职业道德教育作为德育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该结合中职教育的特点,创新教育方式和手段,找准教育的切入点。首先要摸清学生的思想动态,找到问题症结所在,着力提高学生的自信心。要让他们知道中职教育也是国家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要端正学习态度,坚持学习信念,也能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其次要以专业社会实践为契机,深化职业道德教育。中职教育的重点在于对学生技能的培养,学生从入校的第一天起就是以熟练掌握某一门技能为目标,成为专门的技术性人才。在中职职业道德教育中也要结合这样的特点,从学生的专业社会实践开始,就对他们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使他们能够尽早地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并一直坚持到自己的整个职业生涯。最后老师要以身作则,发挥榜样作用。

2.加强法律教育力度,提高针对性

首先要提高法律教育课程的比重,从根本上重视法律教育。一个好的职业者前提必须是一名守法者,这样他对整个社会的作用才能为正。中职学校要加强学校的法制宣传和法制观念,以法治校,形成一种良好的学法、懂法、用法的氛围。其次要注意净化学校周边的环境,给学生提高一个文明、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切实消除各种违法乱纪隐患,切除其对学生身心产生的不良影响。最后要发挥家长、老师、学校和社会等多方面的作用,加强沟通和宣传,给学生灌输一种正确的法律观念,从多个不同角度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

3.职业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必须有机融合

从教育内涵来说,职业道德教育是指通过专业知识和人文知识的传授,使学生树立一种职业道德意识,从而来规范自己的职业行为;而法律教育则是指通过传授和普及相关法律知识,使学生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巧,树立敏锐的法律洞察力和法律意识,并养成依法办事、自觉守法的习惯。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职业道德角度可以服务于法律教育,而法律教育又能促进职业道德教育,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贯通的关系。在中职学校的教学过程中,应该注意将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用职业道德教育来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用法律教育来促进学生职业道德观念的深化。

三、结论

第9篇:法律教育作用范文

关键词: 法律职业 高职教育 法律教育

一、法律职业的特殊性

“职业”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个人在社会中所从事的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①法律职业者,顾名思义,是指以从事法律工作为职业的人。

关于法律职业的内涵,学术界似乎并无太大的分歧,然而,由于存在着不同的法律制度,所以,在比较法的视野中看,法律职业的含义仍有不同。

英文“profession”一词主要指“脑力或知识的而不是体力的或手工的劳动和技能”,“原本专指神学、法学和医学,后随着科学和知识广泛应用于别的事务部门,也指别的职业,以示其具有相当程度的特殊知识含量,与仅仅是技能相区别”。可见,从花费时间和生活来源的角度,“profession”与中文“职业”一词意义相同;从职业性质和社会层次来看,“profession”本指神职人员、律师和医生,后因愈来愈多的职业知识含量增加,便逐渐扩展,也可指其他的白领职业。

中文的“职业”一词原本没有英文“profession”的涵义,近年来,随着学术界对法律教育和法律从业人员的关注,“法律职业”(legal profession)的概念逐渐开始在学术著作中被广泛使用。但是,我们在这里所说的法律“职业”和法律“职业”教育,是使用英文“profession”的涵义,因为中国法律教育也确实是一种“高级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和训练”,而不是“体力或手工技艺”的培训。②

尽管如此,各国法律职业制度的不同只能影响人们关于法律职业概念之外延的判断,并不影响人们关于其内涵的判断。所以,这并不妨碍给其以定义性描述:法律职业是指受过专门的法律教育、具备法律预先规定的任职条件、取得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而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一种社会角色。

法律职业具体范围在各国并不一致。在英国,法律职业一般限于律师。在美国法律职业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包括私人开业律师、政府部门法律官员、公司法律顾问、法官和法律教师;狭义上仅指私人开业律师。加拿大的法律职业范围较广,分为法官、律师和公证人、法律辅助职业(如专利人、法律书记员、专利查询专家、合同书记员、地产契约书记员、所有权审查员)、法庭官员(如法庭书记员、法警、行政司法官员)等。在日本,法律职业一般指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我国的法律职业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主要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广义也包括书记官、法律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察等辅助型法律职业,法律教师及法津研究人员、公证人员、仲裁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等。③

在各种社会职业中,法律职业具有突出的行业背景和职业特殊性。这种职业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对象的特殊性

法律职业主要是以人以及人与人关系为工作对象的,而人又是地球上最复杂多变、最难界定的高级生命形式,它不同于自然现象和自然规律。由于法律职业接触的是社会上各个阶层、各类不同职业和不同文化程度的人,工作对象十分复杂,加上工作性质、特点等原因,他们还要广泛接触各种社会问题,包括政治、经济、科技、思想、伦理、历史、文化、民族、宗教等等,特别是还要接触社会上的阴暗面和不良现象,所以对其职业的基本要求(基本资质)和准入条件更高、更严格。再从行业背景看,由于法律集中反映了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问题而具有高度的复杂性、抽象性和概括性,司法又是各种纠纷最后的解决办法而具有终结性,司法裁决因可决定人的生杀予夺和财产、利益的归属而具有重要性、权威性,加之法律自身具有普适性、程序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等等,这一切,使得从事这一职业的人员有着比社会其他职业更为严格、更为规范和更高层次的要求。正是基于职业对象的特殊性,法律职业与工程技术性职业相比,有内在的和先天的差异性。由此也形成了法律职业教育的基本特点。

2.法律职业精英化与大众化的统一

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一方面,社会必然要求提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任职条件和准入标准,进一步推进法律职业的精英化;另一方面,中国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决定了法律人才需求的不平衡,社会各个方面也同样需要大批辅助类的应用型法律人才。随着中国法律职业划分科学化,法律辅助型职业将成系列。

3.法律职业与法治的特殊关系

近代以来法治国家的实践屡屡表明:法治是全民的事业,离开全民的理解、参与和支持,法治往往只能是海市蜃楼。尽管如此,我们还是不能忽视法律职业者(法律家)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因为在法治的关键和紧要处,每每是法律家在担当大任,所以,人们常称法治就是法律家之治。这在关于法律家(法律职业)作用的估计中可见一斑。托克维尔强调:“……民主精神如不结合法学家精神,我怀疑民主可以长期治理社会;而且,如果法学家对公务的影响不随人民权力的增加而增加,我也不相信在我们这个时代一个共和国能够有望保住其存在。”埃尔曼指出:“法律专业人员负有塑造法律制度的结构与类型的使命,并在很大程度确定法律用作于其中的一般趋势。”而大木雅夫则把法律职业(法律家)的作用概括为“法律秩序的创造者”。

法律职业具有区别于一般职业的特殊性,也正是此特殊性决定了法律职业教育区别于一般的高等职业教育。在这方面,我们以往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并未认真区别职业对象和层次的不同,仍然是粗放式地按照一般的社会职业对待,即仍习惯于沿用社会通用的“手工或技艺”人才的培养模式和采用普通的教育制度,或者只考虑到法律职业教育制度的教育属性和共性,其结果是所培养的人才仅仅只是“半成品”或是“残废品”,尚不能适应法律职业的特殊需要。

二、关于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的性质问题

法律教育是整个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人文社会科学范畴。法律教育是以传授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和法律技能、培养合格的法律专业人才为内容的教育活动。

高职高专法律教育是我国高等法律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专科层次的以法律职业技能培养为本位的高等职业教育。从法律职业的特殊背景出发,笔者认为应当将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的性质作以下把握:

其一,高职高专法律教育属于法律职业教育,是针对具体职业的,主要目的是让学生获得从事特定的法律职业所需的实际技能和知识,使学生一般具备进入劳务市场所需的能力和资格。高职高专法律人才培养应当突出职业性、行业性的特点。不能把高职高专法律教育与普通法学教育等同。前者是以法律职业能力为本位的教育模式,后者是以法学学科为本位的教育模式。

高职高专法律教育是对学生进行法律职业技能培养和管理的教育。它以岗位群的需要为依据制定教学计划;在进行职业岗位描述、职业能力分析的基础上,按需施教;着眼于职业知识和能力的提升,而组织理论和实践教学;着眼于我国法律制度的调整、补充、更新,选择教学内容与构建课程结构,体现职业能力要求而形成课程体系。这种体系应是打破学科型的教学模式,建立以职业能力为中心的教学体系,才能培养具有必要的法律专业知识、掌握法律实践技能的与法治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这样的应用型法律职业者应具有接受和处理信息的能力和信息素养,具有合作精神与开拓能力,能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线发挥有效作用。④

其二,高职高专法律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业教育与通识教育的结合,不能将高职高专法律教育与职业培训等同。

法律职业教育虽有明显的优势,却也有不可避免的缺陷。单纯的法律职业教育会使法律教育流于浅薄。目前,以市场为导向、以职业技能培训为本位的法律教育虽很有必要,但也要防止顾此失彼。我们不能忽视的是,正是由于过于关注市场动向,致使现在的学校教育有简单化的倾向,如一些课程里仅仅注重技术操作层面上的东西,法律教育变成了条文解说,忽视了基本理论的学习与研究。如此学生很难真正理解法律精神,这对法律教育和法律实务都是致命的杀伤力,因为法律职业者对法律的适用,绝对不是机械的生搬硬套,更应是对法律精神和原则的把握。

确实,法律的运用有许多技巧,但在法治原则下技巧的获得源自于对法律概念、原理的深刻把握,源自于使用法律的人对它灵活运用和真正理解。

单纯的职业教育趋向于奉行实用主义,片面强调与职业有关的知识的灌输和特殊技能的培训。其极端的形式便是“用什么就学什么”,结果是把“人”与“人才”隔离开来,导致大量的“机器人”出现,甚至是有才无德的“佞才”。片面的职业教育对大学法律教育而言是及其危险的。法律的目的在于追求正义,而“机器人”和“佞才”所能做到的,就是无意或有意地损害法律正义。⑤

那么,高职高专法律教育要培养出什么样的人?对这个问题,柏林大学的缔造者、德国著名教育家洪堡(1767-1835)曾这样回答:大学教育是要培养兼具个性和理智的“完人”,既要掌握经验知识,又要掌握道德科学,从而发展出完善的人格,在精神上“成人”。20世纪40年代曾任司法院大法官的燕树棠先生也曾主张:法律事业是公益事业,法律教育是训练社会服务人才的教育,因此,法律教育的目的,是在训练社会服务人才,而不是造就个人谋生的能力;法律人才的训练,不能只限于一般的专门知识,还需要一种“法律头脑”;有“法律头脑”的法律人才应具备四项条件,要有社会的常识、剖辩的能力、远大的思想、历史的眼光,能使机械的法律知识有了生机和动力,使死知识变为活知识、死法律变为活法律。⑥

当然,寄希望于高职高专法律教育实现洪堡的“完人”教育的理想并不实际,但对高职法律专业学生进行法学理论知识、道德素养、全局视野及应变能力的培养却是必不可少的。正如我国近代法学家杨兆龙曾警示的那样:在法律教育中忽视法律伦理教育,不顾学生的道德修养,“那无异替国家社会造就一班饿虎”。

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法律教育既应包括通识教育,又包括职业教育,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是高职法律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在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将二者分割开来,对立起来了,以致出现培养出的学生不会起草合同,不会办案的反常现象,其原因就在于单纯强调通识教育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在法学本科教育制度内外都缺乏必要的职业教育和训练,不得不等法科毕业生进入法律职业之后,自己慢慢去摸索。而高职高专法律教育可能是另一种反应过度,单纯强调法律职业操作技能的培训,这种错位的结果又影响了学生学习和掌握法律职业所必需的法律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素质的形成,同样影响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究其原因都在于割裂了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内在联系。

法律职业的特点决定了高职高专法律教育必须由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两个部分构成。法律职业,并不是一种简单的技术、操作上的问题,更是涉及思维、理论、职业道德层面的问题。

高职高专法律教育处于一个难以两全的尴尬境地:职业训练要求教学关注技能,而在没有足够的素质教育的前提下,仅关注技能就很可能浪费人才,而且也不可能培养出高水平的职业人员;而注重素质教育又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职业训练,特别是我国高校学生绝大多数都来自高中校门,缺乏足够的社会知识和社会科学知识,因此,通识教育又是必须的。

高职高专法律教育企图在三年时间内完成所有的教育培训任务,培养高层次的、精英化的法律人才是不现实的,而将辅助类法律人才的培养作为我国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的目标是具有客观现实性的。

笔者认为,从法律职业的特殊性以及我国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的实际出发,其应当定位于:以职业教育为主,职业教育和人文教育相结合。高职高专法律教育既要重视职业教育,又不能目光短浅,把法律专科教育变成一般的律师职业培训,因此我们的法律高等专科教育既要以职业教育为主,又要注意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在人才培养方面,应该根据法律教育的性质、社会需求、学校发展定位和战略目标来确定人才培养的目标、规格、标准和模式。

注释:

①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2年增补本,第1616页.

②王宏林.国际一流法律人才培养论纲[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29~30.

③王冰路.法律技能的培养[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2,(14).

④邵文华.高职的定位.职业特色[N].中国教育报,2001-10-1.

⑤周世中.倪业群等著.法学教育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