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法律知识入门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径,专业的法学教育能够有效的培养出学生的法律思维,这对于以后从事法律职业是极为重要的,直接决定了法律职业道路的专业程度。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改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这意味着将所有法律职业的准入门槛统一了,法律职业资格证的重要性进一步提升了。
一、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关系现状
当前的法学教育方向大致朝着三种方向发展,第一种是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导向,在课程设置,课程内容,测试方式上都是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导向的。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就是东部的某政法学院,其从大一的课程设置就基本是按照法律职业资格开始设置,课程内容也主要是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为主,学术观点也多是以张明楷等出题人的观点为主,测试方式上也以模拟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方式进行,而这所大学每年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基本都在百分之八十以上,比一般的法律职业资格辅导机构的通过率还高。第二种是完全以培养学生丰富的法律素养为主,是一种比较具有代表性的素质教育,这种模式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就是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这两所大学在法学教育上并不是十分重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而是以探究法学研究为主,以培养学生丰富的学术素养为主,其课程设置上十分的广泛,比如犯罪心理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等都被设置为必修课程,在课程内容方面也不拘一格,更多的在于客观的介绍中外关于相关研究的前沿观点,比如缓刑制度我国比较主流的观点在和解方面,且普遍认为缓刑撤销制度过于激进,而在于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的法律实践中缓刑撤销制度也取得了较好的实效,而这些在以法律职业资格为导向的高校在开展法学教育的时候则完全不会涉及。同样,在测试方式上,这两所高校更多的愿意通过主观法理分析题来测试学生的法律知识功底是否扎实,法律思维的深度等。第三种是法学教育是较为尴尬的一种,即其在法律素养的培养上没有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那样专业,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促进上也并没有过多的努力,其在教学上更多是照本宣科,简单的介绍一些主流观点等,其结果是培养的学生是法律素养较低,法律知识面窄,司法考试通过率普遍在百分之三十以下,毕业后继续从事法律职业的人也较少,最可悲的是这种模式下的学生可能在大四也未能培养出法律思维。
二、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衔接的中心
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不是完全孤立的,其都需要法律思维。这点无论在法学教育上还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应对上都是十分重要的。长期以来法学教育更多的关注法律知识的传授和实体、程序法律方面的训练,而法律职业资格的考试则更侧重法律条文的考查,这两者之间看似是割裂的,但是其在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的层面上是可以统一起来的。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以从法律条文的层面上进行分析,也可以从犯罪构成上,法理方面上进行分析,前者侧重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层面,后者侧重于法学教育方,但是其在客观上都在丰富学生的法律知识,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
法学教育在长期的发展中认识到了其在培训学生法律论证和推理方面的欠缺,而法律职业考试也出现了减少客观法律推理,即通过法律条文分析案件的考查模式。近几年的法学实践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命题趋势都体现出了这些,法学研究生教育多会在研究生二年级或者三年级的时候要求学生去公检法机关实习,或者到律师事务所或者企业法务部门进行实习,这就体现了高校对于培养学生法律论证和推理能力的重视。同样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也在逐渐增加主观题的体量,更多的去关注考生的法律思维。法律思维并不是单纯的积累法律知识或者长期的法律实践就可以简单的培养出来的,其需要长期的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才能培养出来。法律最主要的特征不是强制性,而是说理性,暴力强制的必要性根植于法律的说理性之中。法与理性在天性上有着内在的联系,这是人们思维方式所决定的,法律总是与各种理性概念联系在一起。法律的理性特征和人们思维的习惯决定了未来法律人才培养和选拔只能以法律思维的培养和测试为主线来开展,否则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仍是缺乏法律推理和论证能力的理论人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选的人才往往会只会照搬法条,而不是去更多的分析每个法条背后的内在逻辑性和正当性。
法律思维既是法学教育的中心,也是法律职业能力的核心要素。首先从法学教育的角度来看,法学教育不应当仅限于法律知识的传授,而且在电子图书馆如此发达的今天,法律知识的获取已经变得十分的容易,高校教师在教学中应当更多的关注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让学生理解每个法律背后的价值和精神。对于法律人来讲,思维方式比专业知识更多重要,因为专业知识可以查询,而且会不断更新,其背后的法理和精神则是历久弥新的。而且通过法律思维的培训能够使得法律知识和理论不断的加深巩固。其次,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角度来看,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中国选拔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径。而法律思维是法律人应当具有的品德,这种品德是进行法律论证和法律推理的基础。所以,作为具有行业准入门槛性质的资格考试有必要对此进行突出,以法官为例,法官的裁判行为抽象来说是将抽象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进行具体化,特殊化的过程。无论从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规则的寻找和判决的形成都需要法律解释技术,没有任何一个案件是能够完整的对应法条的每一个文字的,因为法律的具体化需要法律思维进行指引的。法律知识在法官判决的过程中主要是提供者基础的作用,法律思维则是起着导向的作用。如果简单以法律条文的考查作为法律职业资格的主要内容,那么选的人才在法律思维方面则是较为匮乏的,可能无法很好的胜任法律工作,尤其是在面对新案件,新情况之时。所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以考查法律思维为中心,否则这种选拔法律人才的方式是缺乏合理性的。综上所述,法律思维在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都是不可或缺的环节,其可以成为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衔接的有效突破口。
三、以法律思维为中心协调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模式
为了提高研究的实效性,笔者结合本文第一部分当前高校法学教育开展的现状,对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际可行性进行分析。首先是以法律职业资格为导向的法学教育模式,这种法学教育的缺陷是对于法学理论,法条本后的精神研究不足,学生缺乏独立思考,其优点在于学生对于法律条文和学界的主流观点掌握较为牢固。对于此类政法类院校,在协调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关系上,应当尽可能体现法律思维,具体可以在课程的设置上适当增加法学方法论,法社会学,犯罪心理学等边缘课程,在内容上客观的讲授更多的前沿的观点,而不是拘泥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命题人的观点。其实对于政法类院校而言,其在师资力量上是可以实现多元化教学模式的,可以较好的培养出学生法律思维。其次,对于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之类的法学一流院校,虽然其在法学教育中并没有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导向,但是其学生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通过率并不低,一般在百分之六十左右浮动。此类院校尽管通过率较高,但是其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参差不齐,在课程设置上可以适当的增加法律实践的环节,并将其增加到必修学分之中。最后,对于法学教育缺乏明显导向,师资力量较为薄弱的院校在协调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上任务较为繁重。因为此类院校的教师自身的层次较低,要么理论功底一般,要么实践经验缺乏,这种情况下要想向政法类院校或者一流法学高校一样介绍丰富的前沿理论和最新的案件细节可能较为困难,而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导向方面似乎更为容易一些,毕竟法律职业资格的命题人观点较为固定和统一,而且有历年真题可以进行测试和模拟。虽然笔者比较倾向于此类高校培养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导向,但并不意味着要放弃法律思维的培养。此类高校可以在培养的过程中有针对性的就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大纲内容涉及的理论及其背后的精神进行深入的研究,就此类内容进行相关案例和实践的介绍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这样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又可以提高学生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通过率,对学生以后从事法律职业有着较大帮助,避免此类高校的学生既没有较高学历,又缺乏法律思维,还未通过司法考试,只能无奈跨专业就业。
四、结语
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当前法律人才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方式,其核心都是法律思维。实践中高校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冲突完全可以法律思维为中心进行协调和互动。但是由于各个层次高校的师资力量的差异,如果让所有的高校都按照统一的模式进行法律思维的培养终会走入形而上学的泥淖。所以,笔者就当前法学教育中的三类现状进行针对性的培养模式分析,尽可能保障在各自师资力量允许的情况下做到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良性互动,保障法律思维得到有效的锻炼和培养。
【作者简介】
一、领导重视,健全组织机构
领导重视“五五”普法工作是抓好单位职工“五五”普法工作的关键,是推动“五五”普法工作不断前进的主要手段。为抓好“五五”普法工作,我局首先成立了“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并对小组成员具体负责“五五”普法工作职责及任务进行了分解,在明确职责的情况下,使任务落实到人。在单位领导小组的带动下,按照上级“五五”普法工作要求,对“五五”普法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为使我局“五五”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可靠的组织基础。
二、狠抓落实,保证有效实施
三年来,在“五五”普法落实工作方面,主要采取狠抓制度落实,首先:每周星期五安排全体职工集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将“五五”普法学习内容与环境保护业务素质学习内容有机的结合起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发》及《实施细则》、《环评法》和全国“五五”普法统一读本干部法律知识读本等法律、法规当做重点学习内容,安排职工进行重点学习,做到重点掌握,提高了单位职工学法、用法、懂法的意识,使单位职工在熟悉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培养了用法律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其次,注重职工对《环境保护法》知识的应用,碰到违法排污案件要依法处理,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高单位职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形式多样,营造学习氛围
三年以来,在“五五”普法知识的学习过程中,我局学习领导小组依据单位“五五”普法学习内容,组织单位职工学习“五五”普法知识进行了测试。7月,我局举行了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培训班,企事业单位参训人员200余人,邀请重庆大学教授作法制专题讲座;,我局邀请市法制局、环保局内部熟悉法律法规的干部职工上法律知识课和依法办事程序,让企事业单位法人和职工了解环保法律法规及政策;“6.5”世界环境日期间,由市委、人大、政府组织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庆“6.5”世界环境日,万源市中学、万源市第三中学开展了法律知识竞赛,以环保为主市级部门参与近万人的法律知识游行宣传活动,同时利用电视(来源:文秘站 )台、宣传专栏等形式宣传公共法律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使市民更进一步了解环保法制知识。组织职工采取张贴标语、制作环境户外广告1120平方米,散发环保法律法规宣传资料15000份等形式,进行了大规模的《环境保护法》宣传活动。为群众掌握环保知识提供了良好的学习机会,为提高单位职工的积极性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四、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执法行为
我局结合机关效能建设,建立了《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首问责任制:要求环保局股、室、站、队、所和全体工作人员对企事业单位来局办事或来访人员热情接待,按职责范围,凡符合规定的,手续齐全的首问股、室、站、队、所或责任人应当按办事程序的规定,及时准确、耐心地予以办理或说明,不得拖延办理时间。服务承诺:环保实行政务公开,公开办事程序,办事依据,办事要求,提高工作透明度,向服务对象提供可操作性的服务指南,做到急事急办、持事特办。限时办结制:环保行政审批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30个工作内办结;《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15天内办结;《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10个工作日办结;《危险废物经营许可》10个工作日办结;《排污许可(大气、水)核发》8个工作日内办结;《危险废物经营许可》10个工作日办结;《大气排放转化为气体等可燃物气体审批》8个工作日内办结。行政管理,服务事项及其他办理事项在15个工作日办结;备案报告事项在3个工作日办结;来信来访5个工作办结;领导及上级部门交办的事项在15个工作办结。责任追究制:局机关及各股、室、站、队、所全体干部职工,有违规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通过上述制度约束,三年来,无一例环保工作人员违规违纪投诉,环保队伍形象有了大幅度提升。
五、依法管理,工作成效显著
近年来,我局积极开展“五五”普法活动,广大干部职工法制意识不断增强,执法水平不断提高,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文明执法,取得明显效果。
另一个环节便是进入法律职业的途径与标准,即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种基本的法律职业者以怎样的标准和方式选任的问题。现行制度存在的主要弊病在于两方面,一是门槛普遍过低。1995年之前,我们的相关法律甚至根本没有规定担任法官和检察官需要具备的教育背景。1995年《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生效,法律规定担任法官、检察官者必须获得过大学教育,当然,这里的所谓大学并不限于本科,而且也不限于法律专业。令人不安的是,即使这样不高的标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是大打折扣的。近年来,进入法官、检察官行列的不具备法定任职资格的人们依旧所在多有。第二方面的弊病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个分支职业各走各的门。律师的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最早,也相对规范,但法官和检察官的资格考试很晚才建立,而且内容含混,水平过低。以部门划界的资格考试不仅仅导致混乱和大量的资源浪费,而且无助于确立法律人对法律知识、技术、程序以及职业伦理等的统一理解,更弱化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意识。
刚刚通过的《法官法》、《检察官法》修正案明确了国家要建立法律三职业的统一资格考试,即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这一新发展值得赞赏和高兴,但是我觉得法学界对于建立统一考试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原理的研究和论证还很不够,这种缺乏理论论证的状况可能会影响到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中的一些具体制度的设计和运作效果。
为什么要建立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第一个原因在于法律三职业之间的共同性。一些对司法过程了解未深的人往往容易只看到它们之间的不同。例如检察官代表公共利益,而律师往往代表的是私人利益;在法庭上,二者相互对立,各执一词,而法官只是居中裁判。
法官与检察官领取国家的俸禄,而律师却如同商人,通过提供服务而向客户收取酬金。这些差别当然是显而易见的。但是,三职业之间却有着内在的共同性,那就是,他们履行职责的知识基础都是法学,他们分享着共同的知识、技术和理念,他们的终极目标都是为了社会正义的实现。中立的法官固然需要依法裁判,看起来相互对立的检察官与律师又何尝不是依法履行其检察权和职责?
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有助于整个国家范围内的法律准则的统一。
法制统一是我国的宪法原则,同时也是市场经济所必需,因为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通过法律所建立的统一的游戏规则。法制统一不仅要体现在宪法和法律要在全国范围内一体适用,更重要的是不同地方的法律职业者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以及法律解释方法的把握应当是一致的。
否则,即使法条是一样的,适用到具体案件的解决过程中却完全可能参差不齐。近年来,同一案件,不同地方法院竞相受理,适用的法律条文也不一样,判决结果大相径庭,给民众造成法律是什么全凭法官一张嘴的恶劣印象,同时,这样的司法已经成为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瓶颈之一。虽然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很多,但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便是没有统一而严格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导致入门标准低下而且混乱。如果严格标准,统一考试,那么,通过正规的法律教育和考试所强化和内化了的知识、技术、伦理乃至信仰就能够在司法过程中对法律解释进行严格而细致的制约,对司法过程参与者的行为加以规范。
法律三职业之所以应当通过统一的考试进入,还因为我国现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损害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意识,各自为政,进入门径的差别加剧了三职业之间的分裂和司法决策的混乱。近年来,法律三职业之间相互顶牛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对法庭规则理解的不统一导致极具中国特色的检察官在开庭之时不起立的做法;法院与检察院就赃款赃物的移交也曾经各不相让;对于检察机关应否介入民事行政案件的监督,法检双方无法统一;从事刑案辩护的律师与检察官之间仿佛老鼠与猫的关系;以及律师作为非公职人员的边缘化感觉。假如三职业都从一个门进入,虽然不能指望上述问题很快全部解决,但是,使现状得到大大改善却是可以期待的。
一些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也表明了统一司法考试的重要性。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人们将三职业都纳入“法律人协会”
关键词 建筑院校 法学课程 教学方法 课堂讲授 课堂讨论
建筑院校法学教育作为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体系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人才培养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了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建筑院校的法学教育也在不断地进行改革。改革的切入点是对建筑院校自身从事法学教育进行正确定位,在此基础上确立新的法学教学模式。同时,还要不断地进行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
一、建筑院校法学课程教学方法存在的问题
科学的教学方法是高质量地完成教学任务、实现教学目标的基本手段。考察我国建筑院校法学课程教学方法,虽然在某些教学环节和手段上有所创新,然而对比法治社会对高等教育人才规格与教学模式和方法的要求却仍然存在许多不足。
(一)沿用传统政治理论课的灌输教学模式。一方面,尽管法学课程和政治理论课是截然不同的两类课程,但建筑院校法学课程中的《法律基础》课程是传统“两课”的组成部分,由于将《法律基础》课程简单视同于政治理论课以及教学师资多由从事政治理论课教学的老师承担等多种原因,其教学方法基本沿用了传统政治理论课照本宣科的教学方法,缺乏引导学生透过现象看本质、教给学生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的必要深度,难以起到开启学生法律智慧之门的应有作用。
(二)片面移植传统建筑专业课程的教学方法。法律和建筑都强调面向社会需要解决实际社会问题,都具有很强的实践性特征,所以法学课程教学和传统建筑专业课程教学应有某些相通之处。然而部分建筑院校夸大法学课程和传统建筑专业课程在教学上的相同之处,实践中常见的也是任课老师仅为案例而讲案例、仅为实践而进行实践,缺乏对案例背后的深层原因和法律规范背后深层的法律理念以及法律规范的漏洞和存在的问题的评判。
(三)夸大多媒体教学等现代教学手段的作用。多媒体技术等现代教学手段在建筑专业课教学中的应用给教学方法带来了深远影响,促进了传统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的深刻变革。多媒体教学在弥补传统面授教学方面可以发挥的积极作用,然而法学课程教学首要的是法律理念的引导和法治观念的塑造,法学教学应从根本上塑造“法律人”而不是仅仅培养能机械记忆和使用现成法律规范的建筑专门人才,何况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要因时因地不断发展和变化,相对不变的是其背后的法律精神和法律原理。
二、建立科学的建筑院校法学课程教学方法体系
我们认为,适应建筑院校法学课程教学需要的教学方法并非仅仅是一两种传统或现代的教学方法、手段的使用,而应是立足于建筑院校法学课程作为传统法学课程在建筑教育领域的延伸和发展的本质特征,适应时展和高等建筑专门人才规格、培养模式转变的需要,以启发、训练学生法律思维为目的,以课堂理论讲授为基础,综合采用案例、问题、实践、比较等等多种教学手段传授学生法律知识,不同法学课程或同一课程的不同内容的教学方法有所不同,重在培养学生学法、守法和用法能力的教学方法体系。此处主要介绍在建筑院校法学课程教学方法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和方法论意义的课堂讲授教学法和课堂讨论教学法。
(一)课堂讲授教学法。课堂理论讲授在传授学生法律知识,引导学生分析、认识各种法律现象,训练法律思维等方面有着别的教学方法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法学课程教学方法的基础。建筑院校法学课程的课程数、课程内容以及教学时数均十分有限,往往仅能教给学生法律入门知识和医疗卫生领域的主要法律制度,因此课堂理论讲授更凸现其主导地位。法学课程课堂理论讲授对任课老师的法律素养、教学艺术等均有很高要求,它要求任课老师必须熟练掌握教学内容,使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形成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此外,在讲授法律知识的过程中还应当注意联系相关的建筑专业知识与卫生工作实际等背景知识,指出法律与建筑、法律与卫生的相互渗透、影响和法律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效用和保障机制。
如前所述,部分建筑院校对案例教学、多媒体教学等教学手段在法学课程教学的认识和应用存在许多误区,但实际上课堂理论讲授并不排斥案例、多媒体及其它任何有效教学手段的使用,例如无论是解释法律规范还是利用法律制度分析社会现象均需要使用大量案例、尤其是热点案例的采用;在案例事实的叙述、法律推理过程的演示、大量文字材料的出示等场合都可以通过事先制作好的多媒体课件进行,等等。不过,案例教学和多媒体教学都是而且也只能是课堂理论讲授过程中采用的辅助教学手段,无法取代课堂理论讲授在法学课程教学中的基础地位。
(二)课堂讨论教学法。法学既重理论又重实践,法学课程任课老师在传授学生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法律思维和法治观念的同时,还应该教会学生从法律视角自主认识各种社会现象与运用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解决具体问题或案例的方法和技巧,所以组织学生对具体法律问题或案例进行分析、思考,通过讨论、争辩得出问题或案例分析答案的课堂讨论教学法也是建筑院校法学课程的重要教学方法之一。
课堂讨论教学法根据讨论对象的不同可分为问题讨论教学法和案例讨论教学法两种:
1、问题讨论教学法。问题讨论教学法是任课老师围绕某一特定法律问题组织学生进行讨论的教学方法。问题讨论教学应依一定的方式和步骤进行:(1)提出问题。一般情况下,讨论的问题直接由任课老师指定。在时间充裕的条件下,也可以由任课老师布置隐含或反映一定问题的课程内容或课外材料给学生阅读,要求学生阅读后自主提出问题点。(2)充分准备。指定讨论的问题或布置阅读材料后学生应进行充分的准备:自主查找、收集并阅读相关的材料,结合个人对问题的认识和对讨论过程的预见准备讨论提纲,必要时可深入实践进行调研以获取第一手资料。(3)课堂讨论。课堂讨论是问题讨论教学的中心环节,具体的讨论可以分小组进行、分辩论式双方进行,也可以进行全班集体讨论,其中以第二种较为适用。讨论过程中任课老师及参与指导讨论的其它老师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积极引导、启发学生,鼓励所有学生参与,创造学生敢于发表自己见解的条件,使学生在争论中开展交流与合作。(4)进行总结。讨论发言结束后任课老师应对讨论情况进行全面性的总结,既要对学生提出的观点和看法做出讲评,也要对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技巧做出讲评;既要肯定学生关于问题的正确认识,也要指出学生认识上存在的不足与片面性;既要就讨论的问题本身进行总结,使学生掌握讨论涉及的法律概念、制度、原理和方法,也要就问题涉及的其它法律及法律以外的相关背景知识作必要的补充和介绍,必要时还应该指出与讨论的问题有关的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纳税会计的兴起和实施得到政府和企业的广泛认可,如今在不断的进行推广和普及。纳税会计最早出现在西方发达国家,事实证明它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合理政策。纳税会计具有法律效益,任何违反纳税会计的单位和个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纳税会计如今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审计视角下的纳税会计更是具有巨大的讨论价值,如何提高它的应用和操作水平成为了经济管理人员争相讨论的话题。
一、审计与纳税会计的基础理论介绍
纳税会计是一门涉及到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学科,它包括广泛的税法理论和会计理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理论的进步,它的内容将更加和完善和丰富。接下来将着重介绍和审计理论和纳税会计理论的发展概况。
第一,审计理论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体制的改变,审计的内容和行为也经历了一定程度的改变。审计其实就是审计法,是具有法律效益的行为。这种行为的主体是审计机关部门,行为对象包括各种各种政府和企业的财政部门,行为内容有检查财务行为规范、会计部门的行为标准审核、财政收支状况、资产和资金和来源和开销等等。审计还分为一般审计和税务审计,一般审计是指上面所介绍的传统的普通审计行为,而税务审计与一般审计有所不同。税务审计则是细分出来的专门针对税务的审计行为,在审计机关有专门设置税务审计的审计部门,他们进行日常的税务审计,包括对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和企业的纳税业务进行审查和监督。税务审计具有国家强制性,因为税收情况关系着国家的发展状况,因此,税务审计对于一个国家和地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第二,纳税会计。纳税会计是近几年来新兴发展的会计学科,它的出现在某种程度来说是我国税务管理上的一次重要改革,它结合了财务管理的知识和税务会计的理论知识。纳税会计的基础理论为法律制度,它的强制力和执行力也体现在法律制度上,法律制度与纳税会计相辅相成,二者缺一不可。在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纳税会计运用税务学和会计学的理论知识行为进行它的日常行为,它的日常行为体现在纳税人所有的纳税行为,纳税会计在衡量纳税人的纳税行为标准则是以当地国家和地区流行的统一货币。财务会计是纳税会计有相似之处的基础,纳税会计是在财务会计的基础上发展过来的,纳税会计的很多理论和行为是从财务会计中演变而来。目前的纳税会计的业务越来越广泛,它的业务不仅仅是对相关部门税务的监督和管理,它还涉及到对相关税务的统筹规划上。统筹规划包括对以往税务监督过程中的经验总结以及对未来业务的规划安排,这样便形成一个良性循环,使纳税会计学科越来越完善,促进我国纳税会计的发展。
二、审计视角下纳税会计的几点原则
纳税会计是一门具有法律效益的学科,因此,它的存在和发展必然是需要一定的实施和执行准则的。纳税会计除了具备会计业务的基本准则外,它还具有自身的一些独特的准则,以保证自身的工作严谨性和效率性。通过这些原则我们可以更加全面的了解纳税会计的理论特点和执行规则,下面本文将通过纳税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基本对比来说明纳税会计的几点原则。第一,法定性原则。会计强调客观真实性原则,讲究的事情处理的合理性,相比与会计的客观性,纳税会计更具法定性,讲究用法律来说话。审计是纳税会计的使用工具,它的出现很好地配合了纳税会计对纳税单位和个人纳税义务的日常监督和管理。财务会计是在真实事情发生之后所进行的行为,客观性比较强,例如只有当在规定时间内企业内完了收入和支出,并且实现了财政记录,企业的财务行为才能通过这些事件加以体现,而去财务会计不同的是,纳税会计是在企业单位和个人要在打算去进行收入和支出时,就有责任和义务进行纳税行为,这就是纳税会计的强制性所在。纳税会计之所以具有强制性是它的服务对象不是个人,而是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因此,纳税会计关系着国家未来的发展会计,它的法定性原则具有深远的意义。
第二,相关性性原则。纳税会计发展到现在与传统的财务会计已经有了相当的不同。它们在含义、属性类别和作用的对象都有所不同。纳税会计的相关性含义表现在子执行过程中辅助于纳税政策的关系。此时的相关性更多的表现的是纳税会计的意义所在。纳税制度的相关性则更多的由经济上的各种行为来体现,完成收入支出、业绩核算、成本预算等等,纳税制度都需要对这些行为进行干预和指导,从而体现相关性。在属性类别上,纳税会计与财务会计也有所不同。一般的财务会计的属性是通过千克等重量单位作为计算标准,而纳税会计则通过相关性作为计量属性,更多地体现在执行要求和准则上。在财务会计上的作用则是只在说明意义的重要与否,而纳税会计上的相关性在于事情的原由,是什么行为造成了如此的现象。
第三,可比性原则在财务会计和纳税会计上还存在了可比性和相似性的原则。虽说财务会计和纳税会计是两种不同类型的会计学科。但是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定的可比性和相似性。在执行体系和执行内容以及被控制的对象也有所区别。在执行体系上首先执行之前所依据的政策和制度以及在执行过程中执行的标准也有所区别。在两者所要达到的目的上是有区分的,财务会计为了计算规定时间内企业政府所实现的收支状况以及账单合算、盈亏状况、成本预算等等。而税务会计则是为了进行日常的税务审计,包括对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和企业的纳税业务进行审查和监督。在影响执行力和执行效果的条件有所区别。财务会计的工作成效由自身决定,自身的工作效率决定着工作业绩,简单来说就是工作速度越快,工作效率越高。而纳税会计不同,纳税会计是有纳税主体是否配合纳税工作者的工作决定的,纳税个人或单位及时缴纳税额那么纳税工作者的工作效率就高。
三、提高审计视角下纳税会计的操作水平的几点策略
第一,提高纳税会计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技能。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越来越高,会计的管理越来越多样化,会计工作越来越丰富多样化。会计理论知识设计经济、管理、法学等方方面面。在传统会计方面,凡是入门者必须具备会计的从业资格证和注册会计师证,根据工作的难度和复杂程度分为不同级别的会计证。对于具有强烈法制性的纳税会计来说,纳税会计的理论知识更加繁多和精细,这些知识理论中除了基本会计学科的知识外,还有浩如烟海的法学知识。因此,必须提高对纳税会计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考核,增加对从事相关工作人员的理论知识的考核和实践技能的考核。对已经上岗就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工作水平考核,对于水平高低职位的工作人员应给给予升职奖励,对于水平低高职位的工作人员应给予降职处分。由于纳税会计的职务类型众多,因此,在考核过程中应给对工作人员进行如下的几种分类:分经验型人员、理论型人员、实践型人员,对于不用类型的员工应给给予其最擅长的岗位,各尽所长,才能充分提高纳税会计的工作效率。
第二,提高纳税会计的法律水平和政策能力。纳税会计的是以法律水平作为杠杆和基础的,它的权威性和执行性的关键在于法律是他的武器。因此,从事纳税会计的工作人员应该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去提高自身的工作效率。由于纳税会计工作种类也越来越多,复杂程度高低不一,因此,有职能水平不同的职称考试。因此,只有真正全面的掌握了法律知识和税务学科理论。才能真正的提高纳税会计的专业水平,才能全面促进我国纳税会计事业的发展。现如今我国的纳税会计的发展已经达到了新的高度,有的企业、政府甚至高效都设有专门纳税会计的部门,这体现者广泛的单位和个人都在重视着纳税会计,而且在平时的工作中都有对纳税会计人员进行着不同程度的与法律相关的培训。税务管理人员也在不管根据实际情况改善的管理决策,通过制定不同的制度和决策来为税务部门创造新的发展机会,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因此,在纳税会计部门,从业人员的法律水平和纳税会计的管理人员制定政策的水平决定着纳税会计的未来发展。
第三,提高纳税会计职能的多样化和创新工作方法。随着纳税会计的不断发展,纳税会计的工作业务范围已不再单单的局限于收支计算、账单报表、成本预算等等普通的财务业务,它还包括新兴实施的统筹规划业务。现如今纳税会计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专业水平越来越高,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水平越来越高,因此,如果要实现纳税会计新的发展,必须提高纳税会计职能的多样化和创造出新的工作方法。例如纳税会计中的统筹规划,它的工作职能包括对整个纳税会计业务体系的掌握和控制,对之前的工作业绩进行总结归纳,提取优点,吸取教训,从而对今后的工作进行规划安排,从而保证在今后的工作过程中使发生过往错误的概率大大减少,从而大幅度提高今后的工作效率,使工作趋于完善。因此,我们所说的关于纳税会计的统筹规划是宏观方面的,是从总体来看的,而且这种全面的统筹规划特别有利于审计工作的进行,审计工作的重点在于对整个纳税会计的审查和监督,在这一点与审计工作不谋而合,大大促进了审计工作的工作效率。统筹规划的方法广泛涉及到高等数学方法,在预测中只有最先进的数学预测模型才能真正对统计的数据规律进行归纳总结,从而利用新的数据进行规划安排。此外,在审计下的纳税会计工作中,不能被固有的法律知识所禁锢,应给根据多变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的应对方法,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高审计视角下纳税会计的工作水平。
一、高校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要性
(一)法制教育模式创新是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深层次需要
高校是培养高素质人才及知识人才的摇篮。大学生是民族文化的高素质代表,是社会发展建设的主力军。作为社会中的重要元素,理应作为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中坚力量。大学生法律意识较强,能按照法律规章制度行事。所以创新法制教育模式,提高法制教育效率与时效性,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依法治国举措的深层次需求。就现实来讲,要建立健全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又是谈何容易,正如同志所言:“一种观念的树立,一种意识的培养,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要充分认识法制宣传教育的长期性、艰巨性,并逐步使之制度化、规定化。”
(二)法制教育模式创新是进一步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的需求
法制教育模式创新,探索更细致的法制教育方法,使法制教育深入学生内心,能够进一步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实现全面发展。普遍的大学生的年龄,仍在一个容易困惑,容易迷茫的年纪。他们仍需正确的引导、教育。引导他们养成正确的法律思维与法律意识,遇事能理智清醒的用法律思维去思考,去解决。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提升正义感、公正感。
(三)法制教育模式创新能够更加有效预防大学生犯罪现象
部分大学生存在着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通过法制教育模式创新来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摒除高校学生由于对法律认识不足、重视不足而发生的犯罪现象。让学生熟悉法,更懂法,透彻的了解法,提升安全意识与法律观念,保证校园安全。
二、目前高校法制教育的现状
(一)高校中大学生对法制教育的重视不足
一直以来,高校对法制教育地位的认定都有不合理之处。它没有独立的地位,而是从属于德育教育的范畴之内,相关的内容也是包含在德育类的科目当中,分散在德育的门类之内。除了为数不多的学校有法律专业的课程和教材外,大多数高校的法制教育内容是散见于德育类教材中的,不系统、不全面、无规律且缺乏内在连续性。现阶段,部分高校将法制教育基础课程和思想道德修养课归入品德教育中。任课教师为思想品德教师。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减弱了法制教育的力度与层次,这就在不同层次表明了目前在我国法制教育仍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
(二)单一的法制教育形式与教育内容
传统的法制教育模式仅仅局限于课堂教学这一领域。目前,大多数高校仍在沿用这种陈旧的法制教育形式。偏重理论知识的学习,涵盖了各法的基本概念、重点难点等,内容复杂、涉及面广。却忽视了在重视理论基础的前提下,实践环节也是尤为重要的一部分。而不是单单的开设一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这本教材的编写思路与写作模式均与法律专业基础教材相仿,是政法院校法律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的一个缩影。这样就给学生带来了一个误区:认为法制教育课程只是简单的对法学学科的一个入门基础。也导致从教师到学生,从教学到学习均简单化,单纯化,学生应付考试,达不到教育效果。
(三)缺乏高素质高水平的法律教育师资队伍
知识性、实践性、政治性是法制教育的明显特征,这就意味着要做好法制教育工作,就要确立明确目标,确定正确的内容和稳固的教育渠道。不仅如此,更重要的是,要有一批受过正规教育、高等教育的,具有相当的理论教育水平与实践经验的师资队伍。目前,很多的法律教师都不是法学专业出身,有的也是靠自学法律知识,这样教师在教学中就很难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很难将课程讲的游刃有余,只能停留在表面。
(四)大学生法制教育气息氛围不足
大学生们从年龄上看已经是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了,其多年的成长阅历影响与熏陶改变着他们的思想。从小到大,他们都是处于较封闭的校内环境中,缺少社会实践经验,心理不成熟,性格容易冲动。他们获取信息的方式大多是通过互联网、电视、报纸等传播媒介。一旦此类环境含有不安全、不健康因素,就会很容易的影响大学生们的思维和心理。虽然他们表现出对民主法制社会的向往,却又摆脱不了“人治”旧思想的影响,比较看重“权力”和“关系”,个别同学甚至认为“权大于法”。
三、我国高校法制教育模式的构建
(一)改进高校法制教育观念,提高大学生对法制素质的认识
构建高校法制教育模式的第一步应该从改进高校法制观念,提升法制认识开始。首先,是树立素质教育的观念。当今世界市场经济竞争异常激烈,对人才的素质要求也是逐日提高。未来人才的差别不单单局限于专业知识和技能,还在于人才的基本素质,其中法律素质就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为此,高校树立素质教育的观念,把大学生法律素质作为一个重要的培养目标。可以考虑单独设置法律教研室,加强与德育教研室的交流。其次,建立实践优先的教育观念。对于大学生来说,在课堂上所学到的法律理论知识和意识都是间接经验,要实实在在为其内在接受还存在并不容易。只有通过切实的实践活动,比如高校可以采取开展案例教学、每周法律讲堂、在校园设置模拟法庭等等方式,让大学生切身体验、了解法的本质,形成对法的深层次认识。
(二)改善课堂教学环节,丰富大学生的法律常识
课堂教学是培养大学生法制素质的重要环节,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完善教材。教材是教学的前提。高校法制教学可以从改革教材入手,系统考虑大学生的实际接受能力,用案例分析把法律理论知识和实践有机的结合起来,在每章节中加入技能训练部分,编写出独具特色的高校法制教育读本。当然最好是由国家及地方的两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一便达到教育教学的统一性。(2)改革教法。合适的教学教法,有助于大学生法律知识的内化,有助于师生感情的交流。要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设计不同教学教法,将封闭式教学转化为互动式教学模式,在课堂中用案例来引导整个教学的进行,同时引导学生分析讨论,增加学生参与的积极性,鼓励学生勇于实践。(3)拓展教学空间。将法制教学延伸到课外,实施“课堂教学和课外服务相结合”的教学模式,鼓励学生在遇到与法律有关的问题时及时联系教师,教师应该及时提供法律咨询和解答。
(三)优化教学环境,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人创造环境,环境又能影响人。我们总是在自觉不自觉中在现实的环境中理解法律、学习法律。所以,我们要重视环境熏陶对大学生法制素质潜移默化的影响作用。第一,优化校园法制环境,营造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氛围。高校是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社会这个庞大系统的一个复杂的子系统,它是社会的一个缩影。学校本身的法治状况很大程度上能够影响到学校法制教育的成效,另一方面,学生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生活绝大部分是与学校的学制建设、教育管理密切相关的。学校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基本精神,在学校管理上严格依法办事,都会潜移默化地对学生造成影响。第二,优化校园网络环境。社会步入信息化时代,网络成为一种开放性的信息互换平台,对大学生地身心和思维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高校可以借助网络,营造一个法律教育的新平台。比如,建立与国家专门普法网站的链接、依托本校法律院系的力量建设法律教育网页、借助报刊及广播的力量开展普法教育等等。
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导,以加强我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为目标,坚持以服务民生、保障权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托现有的便民服务资源,不断延伸法律服务的触角,加快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协同、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公益性、均等性、普惠性、便利性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为我乡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为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成立__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司法所,由杨清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一)建立健全便民法律服务体系,理顺各类法律服务机构提供便民法律服务的领域和方式,建立符合农村实际需求的法律服务供给保障机制,稳步推动法律服务资源下沉,鼓励、支持和引导城区优质法律服务向基层农村延伸,真正让农村和农民享受便捷的法律服务。
(二)创新优化服务工作举措,按照“为人民群众提供公益性、均等性、普惠性、便利性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要求,有效整合人民调解、公证、法律援助、律师服务、司法鉴定和法制宣传各项法律服务资源,探索服务新内容,提升服务质量,实现由分散向集成化服务转变。
(三)加强法律服务制度建设,因地制宜,探索完善乡、村两级公共法律服务机构的基本职责,明确法律服务流程,加快建立健全各项法律服务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法律服务工作规范化水平和为民办事的实效,实现粗放式法律服务向制度化法律服务转变。
(四)全面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原则,组织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加大培育和扶持专事公共法律服务的民间组织,实现公共法律服务由政府承担为主向政府与社会共担转变。
(一)积极探索公共法律服务新体制,不断完善服务体系
1、建立乡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建立乡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站长由司法所所长杨清德兼任,工作人员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工作站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同时设立公共法律服务窗口,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指引、法制宣传、综合业务和人民调解等业务,为群众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
2、推进村公共法律服务点建设。在村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的基础上,依托各村便民服务中心,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点,定期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蹲点上门,为基层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纠纷调解、法律援助受理等公共法律服务。
3、加强乡村两级队伍建设。发挥公共法律服务站专职人员的作用,充分当好“五大员”(采集员、协调员、宣传员、服务员、情报员)职能。(1)专职人员由司法所负责管理,同时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各业务科室的业务指导,主要负责提供日常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引导等服务;为有调解意愿的当事人受理登记、安排调解;接受与司法行政职能相关的各类询问、建议、投诉;对村联络员进行业务指导;及时统计填报各类法律服务统计报表。(2)及时足额配备公共服务站专职人员,落实经费保障。专职人员原则上由政治文化素质高、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法律知识且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的人员担任。(3)加强村联络员队伍建设。联络员由各村的便民服务中心代办员担任,联络员主要负责登记受理所在村群众的基本法律服务需求并及时向乡公共法律服务站反映,同时提供引导和分流服务。
(二)探索拓展法律服务新内容,努力提升服务品质
1、法律援助服务。努力降低援助准入门槛,扩大法律援助惠及面,不断提高法律援助质量与效率。将法律援助覆盖人群从低保群体拓展至低收入群体,确保更多困难群众享受政府的关怀。简化法律援助的申请手续,对于涉及劳动关系的纠纷且义乌辖区人民法院有权受理的符合法律援助规定的事项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法律援助时,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推广“一站式”服务和“零距离”、“零等待”,为卧病在床、行动不便等特殊群体开辟“绿色通道”、“上门服务”等便民措施。
2、矛盾纠纷化解服务。以健全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为抓手,落实矛盾纠纷排查、疑难纠纷集体讨论、矛盾纠纷调处跟踪、重大纠纷报告等制度,确保矛盾纠纷排查到位、调解到位、服务到位。以“调解员课堂”专项培训为抓手,开展人民调
解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调解服务水平,增强调解服务质量。深化完善诉调、医调、警调等多调联动衔接机制和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协调配合、良性互动。3、法制宣传服务。组织普法讲师团成员和普法志愿者,定期开展“法律服务下乡”、“法制文艺演出”等活动,为村群众上法制课、分发法制宣传材料、解答法律咨询、帮助修改合同,把法律知识和法律服务送到基层。在进一步加强农村、企业等基层单位和城乡公共场所的法制宣传栏建设的基础上,结合不同群体的法律需求,积极利用LED显示屏等便捷、高效的载体,开辟新型的法制宣传教育阵地。
4、农村法律顾问服务。根据农村法律顾问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不断加强和改进农村法律顾问工作。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有效覆盖的配备原则,按照属地为主、统筹安排的方法合理配备各村的法律服务人员,确保每个村有一名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积极拓宽农村法律服务领域,充分发挥律师在调解中的作用。各村法律顾问在做好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民间纠纷调处工作的同时,及时参与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土地承包等引发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不断提升法律服务的广度和深度。
(三)积极探索法律服务新机制,努力提高法律服务新水平
1、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保障机制。引导城市法律服务机构与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结对”,促进公共法律服务要素和资源在城乡之间合理流动;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活动的机制和平台,发展壮大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进一步形成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合力。
2、建立信息化管理机制。整合信息资源,逐步建立综合信息应用平台,实现各类法律服务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率,实时掌握基层群众的法律需求,有效提升工作效率和精准化服务水平。
3、建立权益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和维护群众的各项权利,依法登记受理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各种违法行为,妥善解决涉法涉诉问题。积极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法律维权服务、法律知识讲座、送法进村进企等专项活动,扎实做好公证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4、建立完善教育培训机制。制定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年度轮训计划,实现培训工作的系统化、常态化、专业化,引导培训资源向基层站、点倾斜,重视乡和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人员的培养,努力打造一支“能服务、善服务、爱服务”的队伍。
5、建立需求反馈机制。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实际效果的跟踪评价机制,定期对公共法律服务的提供情况进行评价考核,确保供需双方“按需对接”。同时根据村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变化,及时调整变更法律服务人员和法律服务产品,确保法律服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加强领导,统一思想。开展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加快构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人民群众享有基本的法律服务权益的重要工作举措。各村务必要高度重视,同密部署,严格落实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实施,把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摆到重要位置、列入重要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该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协作,系统推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各个环节的密切协作。要结合现有的“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工作,主动与网格化管理工作对接,充分依托网格化管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优势,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关键词】:司法考试;法律职业共同体
一、问题的导入
目前,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是选拔法律人才的重要渠道。自2002年司法部开始推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以来,初任法官、检察官和执业律师、公证员必须通过考试获得司法职业资格。制度的设计使司法考试成为一种职业准入门槛,为建立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搭建平台。司法考试制度施行十年以来,催生了不少司法培训机构,很多人指责司法考试冲击了正常的法学教育秩序,对“博士生考不过硕士生,硕士生考不过本科生,法学本科考不过非法学本科”的现象更是嗤之以鼻。当然,我们会正视这些现象,通过司法考试体制的完善,解决现存问题。在此,我们有必要对司法考试制度的完善做出探讨。
二、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的必要性
(一)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是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必然选择
通常意义上来说,法律职业共同体主要是由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院四类构成,当然还包括企业法务、政府法务及其他从事与法律事务有关的职业。“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是以类似的司法考试作为司法官遴选的基本依据的。”同质性的法律人才是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关键因素,正如学者吴汉东曾指出,“法律人才应当有三个相同的规格要求:第一,共同的法律精神、法律信仰、法治理念、法律职业伦理;第二,相同的法律知识结构;第三,相通的法律技能。”。
(二)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是提高法律职业准入门槛的必要准备
自司考设立以来,参考人数井喷式增加,到2012年超40万人报名,近三年的录用率在20%到27%之间。这种高淘汰率,能过滤掉部分不适格的人。同时,由于近年来,司法考试中减少了单纯记忆的客观题比重,增加了对法律时务、案例分析等更能体现法律思维能力的考察,那些不具有法学教育背景的人便很难通过考试,而经历了正规法律教育的学生平时所积累和内化了的法律知识、技术乃至信仰往往能帮助他们通过考试。现实生活中,很多法学院校并不具备相应的师资能力,却招收了很多学生,不仅浪费了国家教育资源,还增加了法学专业的就业压力。将司法考试录用率作为一项考核标准,通过良性竞争,淘汰不具备法学教育能力的院校,投入更多的资源培养精英法律人才,避免形成“法律硕士是法学本科‘压缩版’的尴尬局面”。
(三)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是促进法律职业群体合理流动的必经阶段
司法考试历来以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为目标,而这些“法律人”因为种种原因,常会出现职业间的逆向流动。“以法官为例,不像其他国家已是通例的‘法官少、律师多’现象,中国独一无二地出现了‘律师少、法官多’的法律人才结构”。常出现的情况是,法官因为资历、薪酬等原因,转向了律师行业或者其他职业。这种职业流动模式带来了诸多不良影响,呈现出“有经验无地位、有地位无经验”的现象,不利于司法公正。反观其他国家,我们会发现大多数国家的职业流动模式与我国相反。例如美国的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法律时务工作者都是从律师之中选出来的,律师是迈入其他法律职业的前提。
(四)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是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连接起来的必然结果
司法考试是法学教育走向法律职业的独木桥,如何通过司法考试帮助学生更顺利地过渡到法律职业阶段必然涉及三者的关系问题。
1、司法考试促使法学教育将理论与实践结合
社会格局的急剧转型,疑难冲突此起彼伏,高端法律人才缺位。单纯的理论教学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司法考试中愈加注重对法律运用能力的考察。较之以往,司考更加强调法学教育的实践性,一方面要求更新法学教育观念,另一方面鼓励学生参与法律实践。
2、司法考试是法律职业准入的最低要求
司法考试除了是法律职业准入的门槛外,还应发挥增强法律职业认同感的作用。法律职业的认同感,是构建同质性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条件。不同法律职业之间相互尊重,才能渐渐消除“部分律师遭受法官和检察官刁难和敌视”的现象。目前我国法律职业者之间知识背景较为多元化,很难达成同质性的认识,司法考试的考试资格是导致这种现象的重要因素。
三、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的路径
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考试制度,就难免会出现应试的现象,这也正是遭人诟病的地方。我们所能做的就是完善这项制度,降低通过司考的偶然性因素,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考试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作用。因此,本部分将结合国内外司法考试制度,试对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提出几点改革意见。
(一)分段考试――法的确定性要求法律人的确定性
针对司考“一考定终身”的弊端,大家普遍认为一次考试偶然性过大,不足以测试学生的能力,发挥失常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有学生希望能分段考试,降低失误的风险。那么,是否应该增加考试次数?以何种方式增加?增加考试次数究竟能否解决一次考试的弊端呢?
比较中外司法考试制度,我们会发现国外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分次或分阶段考试。以德国为例,德国采取了欧陆法系比较常见的“两段式”司法考试模式,中间还夹有一个预备期研修培训,一般只有极少的法科生能最终获取法官资格。德国《法官法》第5条规定:只有在大学完成法学专业学习并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然后完成见习服务并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才能取得法官资格。德国的分阶段考试能够实现选拔优秀法官的目标,但是这种高淘汰率不符合当代中国国情。首先,中国正处于法治社会的建设阶段,急需大量的法律人才,只有一个合理的淘汰比率才能实现集约化教育资源利用。其次,德国的培养模式要求投入大量资源在见习服务阶段,这在中国职前培训不系统、不完善的条件下是无法实现的。
我国有学者主张另一种类型的分段考试方式,即把现在的一次性考试改为法学基础知识和法律分析论述两次考试。第一次考试采用客观题,合格率约为三分之一,合格后取得第二次考试资格;第二次采用案例分析、写作等主观题型,以法律实务中涉及到的实体法、程序法为主,合格率仍为三分之一。将客观题和主观题分开,采用两次考试的方式,与现在的考试方式有2个明显的不同:①淘汰体制。形式上虽然是两次考试,分次淘汰,但通过客观题来衡量,真能起到甄别是否接受过法学专业教育的目的吗?②考察内容。此种分次考试方式给人拼盘花样翻新的印象,仅是在现在的基础上,将主观和客观换了一种组合方式。所以,将客观题与主观题截然分开的方式,笔者无法认同。
笔者认为分段和分次是有结合的余地的,具体来说,我们可以采纳德国二次分段的方式,通过第一次考试者方能参加第二次考试。第一次考试的定位是单科目考核,第二次考试的定位是综合性考核。考过规定门数的单学科就算是通过第一次考试,之后参与一定年限的法律实践,再进行第二次综合性的司法考试,第二次更多的以主观题为主,考察法律思维能力。
(二)报名资格――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同质性要求法律人的专业性
试想,若任何人都能参与司法考试,如何能实现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同质性。因此,对于报名资格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怎样完善报名资格,无外乎扩大和缩小两种选择。
有学者认为,设计分阶段考试后,应该在报考政策上,放宽报名资格要求,放开对包括党校文凭报考资格的限制,并向法学高学历人才倾斜。放开资格要求可以使更多的人了解法律,推进法律人才多元化。但是,结合我国实际会发现,不管从法学教育渠道,还是从教育层次来说,学习法律的人都很多,却没有形成实际上的法律秩序,反而导致法学教育十分混乱,例如我国既有正规的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又有夜大、自考等非正规的法学教育。
有学者主张,不管考试次数是多少,报名资格上“必须强调参考人员的法学教育背景”,其意即在保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教育背景的同质性。这不仅是大多数国家的经验,也与我国现状相符。大陆法系国家都将法律专业学历文凭当作司法考试的必要条件,原来不要求专业学历文凭的一些国家近年来也转而提出要求,如日本和韩国。面对法科学生被各种司考培训学校所掳获以及资格考试阶段的“弃大学而去”的现象,日本和韩国先后都在吸纳美国经验的基础上,推出了“法科大学院改革”。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将司法考试的报名资格限制为接受正规的法学教育。这不仅是为了实现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同质性,也是为了社会的人才结构更优化,毕竟“统一司法考试所赋予的只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那些不具有正规法学教育背景的人可以将精力放在其他方面,构建多元化的社会人才结构。法学院校也可以集中利用法学教育资源,逐步向精英化教学模式前行,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更好地结合在一起。
(三)区域分配――考用制度衔接
司法考试的统一实行,出现了中西部地区部分县、区无人考过的窘境。而合格的司法人才,又不愿到偏远地区参与司法工作。为此,有人建议进一步降低司法考试在部分地区的通过分数线,甚至出现“大司考、小司考”的做法,完全打破了来之不易的司法考试统一性。这样做是否真的能解决难题?对此,笔者持反对态度。
大家之所以相信司法考试,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在于它的全国统一性。统一参考至少从形式上提供了公平竞争的机会,大家可以平等参与。我们并不反对司考分数线在一定范围内不同,但大幅减低,甚至新设小司考是不符合逻辑的,直接后果就是使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名存实亡。建立考用平衡制度,除了将司法考试分段化外,笔者主张采用类似注会考核的科目进修,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加入大学考试成绩的比例。如前所述,我们可以将第一、二次司法考试中间的法律实践灵活处理,比如规定参与偏远地区建设的可缩短法律实践的时间、去基层参与固定年限的司法实践可以获得第一次的免考资格等。但是,寻找考用平衡点时,我们的目光不能局限于司法考试本身,还应该从经济待遇、社会保障等角度入手,吸引法律人才向偏远地区流动。
四、结语
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的目的归根结底是建立起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最低入门标准,使我们的法律职业人员在较高的起点上从事专业化的司法职业。本文以司法考试制度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作用为切入点,结合完善司考制度的必然性和可能性,进一步对比各方观点后,对司法考试存在的弊端加以回应,从分段考试、报名资格、区域分配三方面做出努力。基于上述分析和判断,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对司法考试制度加以研究,使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成为可能。
参考文献:
[1]李建伟.本科法学教育、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共同体:关系架构及其改革命题[J].中国司法,2007(9)
[2]徐显明.法学教育大家谈[J].中国大学教学,2008,(2):19
[3]杨力,杨珍.当下中国法律职业准入问题研究[J].学习与探索,2012(7)
[4]季卫东.法学教育制度改革和法治建设.“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CIDEG研讨会”发言稿,2008年11月23日
[5]张吉喜.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司法考试之反思[J].社会科学家,2012(9)
[6]王健.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2)
[7]季卫东.日本“法科大学院”改革的成败[J].法学家茶座第27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
1、建立安全监督机制
1.1成立安全管理前馈控制小组在机构成立了以中心主任为组长的安全管理前馈控制小组,以训练教师、保育成员为组员,负责安全工作检查,确保康复中心的安全工作做好。控制小组每周有针对性对语训康复工作开展自查,对检查中发生的不良事件及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分析、整理,导入前馈控制理念,防范隐患的发生。
1.2建立安全工作检查制度,中心主任带领前馈控制小组成员,经常检查康复中心各种体育、户外活动、消防器材、基建等设施情况,对有不安全因素的设施立即予以拆除。对班级的活动室、寝室、洗浴室等设备设施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深入细致,发现隐患及时上报、清除。防止发生失火、触电、砸伤等事故的发生。
1.3加强听障儿童在中心服用药品管理,根据家长的服用要求,给每例听障儿童做好登记,要确保服药及时、准确、严禁错服、漏服现象的发生。
1.4加强对听障儿童活动安全的管理。严禁在教室、寝室内乱接电源,违章使用电器。严禁在未经中心领导审批而带听障儿童外出活动,严禁听障儿童攀高、玩火等不安全行为。
1.5建立健全了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针对制度、常规、流程等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制定出相应的防范计划和措施,制定了科室工作制度、单训室工作制度、集体活动室工作制度、教师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采取制度、职责、工作流程公示上墙,指导并督促中心教师的执行,做到早预防,早控制。
2、加强学习,增进法律意识
随着人工耳蜗植入技术的逐渐成熟,接受手术的听障儿童数量讯速增加,家长对植入人工耳蜗后听障儿童康复训练目标的心理期望值也相应提高。工作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广泛,越来越复杂,处理不好,则会增加听障儿童康复工作的不安全因素。对此,需要加强培养教师们的法律知识,不定期的组织学习与自身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明确自身的责任,学会保护自己,提高法制观念及安全意识。定期培训学习《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幼儿园管理条例》、《学生伤害事故管理办法》等知识。为此前馈小组制定了不良事件登记报告制度,鼓励大家上报,不纳入奖罚程序,每月底都将本月发生的不良事件进行分析,找出原因,总结经验,防微杜渐,随时根据情况规范各项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
3、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增强责任心
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和责任感是做好康复教学工作的基础,控制小组定期加强对教师的职业道德知识的培训,从职业特点,到价值观,到可能面临的困难和挫折有一个综合的认识。定时召开职业道德教育座谈会,让教师真正的干一行,爱一行,同时组织大家学习行为学和心理学,能够在工作中科学的自我调节,缓解工作中的压力,以稳定的情绪、平和的心态来面对形形的听障儿童家长,以耐心、细心、爱心、责任心服务于听障儿童。
4、强化规范化培训,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
在年初依据全年工作重点和要求,制定全年培训计划,有目标、有组织、有系统地设计培训内容。对教师进行分阶段、分层次的培训。除每月一次业务学习外,每天利用晨间交班时进行随机提问及讲解,并且为教师提供多种多样的外出学习、观摩、交流、研讨机会,让教师在各种活动中经受锻炼、磨练技能,提高教学水平[4]。
5、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①严格执行听障儿童接送卡制度,必须有固定接送人持卡接送,如果家长有特殊情况不能接送,必须电话核实后才能接送听障儿童。对门卫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并要求严格执行门卫制度,认真负责,严把家长出入门关,绝不放过任何陌生人及可疑人。
②对大型设备器械、玩教具要定位放置,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维修。在室内装修时采用了人性化设计,走廊、厕所地面采用了防滑设施。户外活动场地、游戏设施等处采用防滑胶之类质地的材料。教室内的布置如玩具、桌椅、门窗等尽量做上软包,避免磕碰致伤。
③针对引发火灾的隐患,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派专人负责管理火源和电源,利用发生过的案例对教师和听障儿童家长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教师人人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听障儿童疏散逃生的要求。
二、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