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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方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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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方案

第1篇:试点方案范文

国家可信嵌入式软件工程

技术研究中心落户上海

本报讯 5月8日,国家可信嵌入式软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获科技部批准建设,正式落户上海。该中心由华东师范大学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二所联合组建,上海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中心承担公共服务,以可信嵌入式软件平台建设与工程应用为使命,充分依托现有产品、研发环境、核心团队,强化可信相关的关键技术与瓶颈技术的攻关以及工程化设计,研发高可信嵌入式软件,为国家轨道交通、汽车电子、核电控制、工业自动化、航空航天、特种行业电子装备等领域的建设提供技术、产品和人才保障。

微软将Windows Blue命名为

Windows 8.1并提供免费升级

本报讯 5月14日,微软Windows业务部门CMO兼CFO塔米·雷勒(Tami Reller)在摩根大通举办的科技、媒体与电信会议上透露,Windows Blue已被正式命名为Windows 8.1,并面向用户免费提供升级。Windows 8.1预览版将在6月26日正式。据悉,Windows 8.1操作系统将具有两个版本,即完整版和针对ARM平台的RT版。虽然微软没有正式宣布过推出10英寸以下平板产品,但传言Windows 8.1将支持尺寸更小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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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试点方案范文

一、改革现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的财政性资金缴库和拨付方式,是通过征收机关和预算单位设立多重账户分散进行的。这种在传统体制下形成的运作方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主要弊端是:重复和分散设置账户,导致财政资金活动透明度不高,不利于对其实施有效管理和全面监督;财政收支信息反馈迟缓,难以及时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和宏观经济调控提供准确依据;财政资金入库时间延滞,收入退库不规范,大量资金经常滞留在预算单位,降低了使用效率;财政资金使用缺乏事前监督,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时有发生,甚至出现腐败现象。因此,必须对现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进行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和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规范操作。合理确定财政部门、征收单位、预算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和银行的管理职责,不改变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权限,使所有财政性收支都按规范的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作。

(二)有利于管理监督。增强财政收支活动透明度,基本不改变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权限,使收入缴库和支出拨付的整个过程都处于有效的监督管理之下。

(三)有利于方便用款。减少资金申请和拨付环节,使预算单位用款更加及时和便利。

(四)有利于分步实施。改革方案要体现系统性和前瞻性,使改革目标逐步得到实现。

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基本发展要求,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

(一)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1、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

(1)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按收入和支出设置分类账,收入账按预算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支出账按资金使用性质设立分账册。

(2)财政部门按资金使用性质在商业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

(3)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收入和支出设置分类账。

(4)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小额现金账户。

(5)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开设特殊过渡性专户(以下简称特设专户)。

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相应取消各类收入过渡性账户。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逐步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

2、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类账户的功能。

(1)国库单一账户为国库存款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与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实现支付。

(2)财政部门的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支出清算;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和清算。

(3)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预算外资金日常收支清算。

(4)小额现金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零星支出活动,并用于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5)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特殊专项支出活动,并用于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上述账户和专户要与财政部门及其支付执行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预算单位的会计核算保持一致性,相互核对有关账务记录。

在建立健全现代化银行支付系统和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逐步实现由国库单一账户核算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并通过各部门在商业银行的零余额账户处理日常支付和清算业务。

(二)规范收入收缴程序。

1、收入类型。按政府收支分类标准,对财政收入实行分类。

2、收缴方式。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改革要求,将财政收入的收缴分为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

(1)直接缴库是由缴款单位或缴款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将应缴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集中汇缴是由征收机关(有关法定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所收的应缴收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3、收缴程序。

(1)直接缴库程序。直接缴库的税收收入,由纳税人或税务人提出纳税申报,经征收机关审核无误后,由纳税人通过开户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单一账户。直接缴库的其他收入,比照上述程序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集中汇缴程序。小额零散税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应缴收入,由征收机关于收缴收入的当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中的现金缴款,比照本程序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规范收入退库管理。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执行。

(三)规范支出拨付程序。

1、支出类型。财政支出总体上分为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根据支付管理需要,具体分为:工资支出,即预算单位的工资性支出;购买支出,即预算单位除工资支出、零星支出之外购买服务、货物、工程项目等支出;零星支出,即预算单位购买支出中的日常小额部分,除《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所列品目以外的支出,或列入《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所列品目,但未达到规定数额的支出;转移支出,即拨付给预算单位或下级财政部门,未指明具体用途的支出,包括拨付企业补贴和未指明具体用途的资金、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等。

2、支付方式。按照不同的支付主体,对不同类型的支出,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1)财政直接支付。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和劳务供应者,下同)或用款单位账户。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包括:

①工资支出、购买支出以及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拨付企业大型工程项目或大型设备采购的资金等,直接支付到收款人。

②转移支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出除外),包括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的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过渡期转移支付、结算补助等支出,对企业的补贴和未指明购买内容的某些专项支出等,支付到用款单位(包括下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下同)。

(2)财政授权支付。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出包括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

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具体支出项目,由财政部门在确定部门预算或制定改革试点的具体实施办法中列出。

3、支付程序。

(1)财政直接支付程序。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出支付申请,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及相关要求对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向银行发出支付令,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通过银行进入全国银行清算系统实时清算,财政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划拨到收款人的银行账户。

财政直接支付主要通过转账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国库支票”支付。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预算单位的要求签发支票,并将签发给收款人的支票交给预算单位,由预算单位转给收款人。收款人持支票到其开户银行入账,收款人开户银行再与银行进行清算。每日营业终了前由国库单一账户与银行进行清算。

工资性支付涉及的各预算单位人员编制、工资标准、开支数额等,分别由编制部门、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

支付对象为预算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将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直接拨付到预算单位或下级财政部门账户。

(2)财政授权支付程序。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申请授权支付的月度用款限额,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将批准后的限额通知银行和预算单位,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预算单位在月度用款限额内,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转由银行向收款人付款,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上述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流程,以现代化银行支付系统和财政信息管理系统的国库管理操作系统为基础。在这些系统尚未建立和完善前,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或预算单位的支付令通过人工操作转到银行,银行通过现行银行清算系统向收款人付款,并在每天轧账前,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预算外资金的支付,逐步比照上述程序实施。

四、改革的配套措施

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是对财政资金的账户设置和收支缴拨方式的根本性变革,是一项十分庞大和复杂的系统工程。改革方案的实施,不仅涉及到改变现行预算编制方法和修订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银行清算系统、财政管理信息系统、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等必需的配套设施,而且涉及到改变传统观念,摆脱旧的管理方式的束缚。这项改革对加强财政管理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防范腐败,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在国务院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相互密切配合,积极支持改革,逐步实现预期的改革目标。

(一)进一步推进预算编制改革。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并结合我国国情,改革政府收支分类,科学地反映各类财政收支活动,细化预算编制,全面推行部门预算制度,逐步使所有财政资金的支付建立在明晰的预算基础上,为顺利实施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创造条件。

(二)修订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以及相关税收征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相应制定《国库收入管理办法》和《收入退库管理办法》、《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为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三)建立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和国库管理操作系统。主要包括:预算编制系统和预算执行管理系统,保证预算资金的拨付符合预算安排和支出进度要求;收入管理系统,监控税收和非税收入征收情况;国库现金管理系统,及时反映国库每天的收支和平衡状况;国库收支总分类账系统,做到所有收支账目在一个系统中反映;债务管理系统,全面反映国债发行、偿还和余额情况。通过上述管理系统,使各类财政收支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实现高效、安全运行。

(四)建立健全现代化银行支付系统。要改变目前我国全国性电子化银行清算系统尚不完善的状况,逐步建立健全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加快财政资金拨付的到账时间,提高国库单一账户清算业务的效率。

(五)建立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建立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适当充实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人员。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专门负责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和国库现金管理的具体业务,并进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机构人员主要从预算单位现有财务人员中选派。

(六)加强监督制约机制。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单位资金使用的监督,认真审核预算单位资金使用计划和资金使用申请;建立健全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财政国库部门要定期对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相关业务进行内部审计;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支付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的监控,充分发挥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办理财政支付清算业务的监管作用;审计部门要结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检查,促进政府部门和其他预算执行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通过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第3篇:试点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

通过实施家电下乡,引导企业建立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生产和流通体系,推动生产经营企业到市以下建立家电销售网络,提高农村家电商品拥有率,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试点时间和主要内容

(一)试点时间。

开始时间从20*年12月1日算起,至20*年5月31日结束。

(二)主要内容。

按照农民消费升级的新趋势,选择既有利于改善农民生活,又有利于促进生产发展的彩电、冰箱和手机三大产品进行补贴试点。对农民购买的三类家电产品,由中央和地方财政以直补方式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贴,以激活农民购买能力,扩大农村消费,促进内需和外需协调发展。

三、试点产品标准和补贴对象

(一)三类试点产品的价格。

彩电单价在1500元以下(含1500元,下同),冰箱(冰柜)单价在2000元以下,手机单价在1000元以下。具体品牌、规格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

我市(县)具有农业户籍的农民,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规定的家电产品给予财政资金补贴。补贴标准为销售价格的13%。

在一个补贴周期内,每个农户购买补贴范围内的彩电、冰箱(冰柜)、手机,每类产品不得超过2台(部)。

四、家电下乡流通企业和销售网点

(一)承担销售任务的流通企业。

经过省商务厅、财政厅推荐和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确定承担我省家电下乡销售任务的流通企业10家,即:青岛海尔销售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代表方)和*永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成员)联合体、青岛海信营销有限公司、*新飞电器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家裕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日日顺电器有限公司、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荣事达美的电器营销有限公司。

(二)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1.具备的条件。一是配备有计算机及联网设备;二是熟悉计算机操作的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三是能够开具正规销售发票;四是有相应的经营场地、设施;五是信誉好,无不良记录。

2.销售网点的选定。市商务和财政部门结合中标流通企业选定市城区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含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被选定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企业,持营业执照、中标流通企业的加盟协议、授权书或证明,作为中标流通企业网点的其他文本材料,到市商务局登记确认。“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日用品承办企业设在城区的总店,凡有家电经营业务且具备条件的,与中标流通企业签订加盟协议后作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为了方便农民购买,减轻农民购买费用,在乡镇、办事处设立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每个乡镇、办事处选择2—3个。有经营能力且具备条件,并与中标流通企业签订加盟协议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乡级农家店优先选择;其他从中标流通企业设在乡镇、办事处的网点中选择。乡镇、办事处销售网点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选定。中标流通企业设在乡镇、办事处的网点未被选中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可以受本企业设在城区销售网点的委托开展销售预约登记和送货上门服务,所进行的委托销售由城区网点开具销售发票,不得以本店名义开具销售发票,否则购买人不能享受家电下乡的财政补贴。

3.核准程序。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选定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经周口市商务局、财政局核准后统一向社会公告;并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备案。

五、货源供应及价格

(一)组织好货源。

中标流通企业要制定补贴类家电商品的供应计划,试点期内每月底向市商务局报送1次。要加强经营网络销售信息沟通和市场预测,及时调整供货计划和组织货源,保证全市各销售网点货源均衡供应,满足购买需求,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

(二)合理制定配送价格。

中标流通企业要合理制定家电下乡补贴商品的统一配送价格,不得因实行补贴商品热销而提高供货价格。

(三)严格执行零售价格。

各销售网点要严格按照生产企业中标的家电下乡补贴产品零售价格销售,不得随意提高价格。对自行提高价格者,取消其销售网点资格。

六、补贴资金的审核与发放

(一)补贴资金的审核。

1.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审核工作由市商务局牵头负责。市商务局、财政局协调乡镇、办事处安排负责补贴资金的审核人员,要选定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参与补贴资金审核工作,并进行培训。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办公地点由乡镇、办事处提供。

2.购买人在购买之日起30内(20*年5月15日以后购买的应在6月15日以前),持有关材料到乡镇、办事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办公室申报补贴。申报补贴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购买产品的发票及复印件。(2)身份证明(即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4)购买人粮食直补等惠农补贴一折通存折。没有一折通存折的应及时到农信社开立惠农补贴一折通帐户。(5)按规定要求申报的其它材料。

3.审核内容:(1)销售单位是否为核准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2)购买产品是否是中标的生产企业产品。(3)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4)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规定的最高限价之下。(5)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6)每户每类产品购买数量不超过2台。(7)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4.审核工作程序:(1)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审核人员在购买发票上注明“已核”字样并签字;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当即告知当事人;(2)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填写《*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附表1)一式3份,交购买人1份,市商务局、财政部门各留查1份,并将购买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复印件附在商务局留查联后面;(3)按日编制《*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汇总表》(附表2),附购买人填写的《*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1份),装订成册,交市商务局留作备查。

(二)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兑付。

按《*省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兑付方案》规定执行。

(三)退货审核。

购买人购买的补贴类家电商品,如有质量问题,可与原销售网点联系,进行检修或换货;确实需要退货的,经销售网点同意并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乡镇、办事处财政所审核。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乡镇、办事处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购买人应退回补贴金额,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乡镇、办事处财政所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七、保障措施

(一)建立组织机构。

市政府建立市家电下乡试点工作联席办公会议制度,负责全市家电下乡试点工作。联席办公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

(二)制定应急预案。

1.网点供应不及的处理。在选定乡镇、办事处销售网点时,要拟定1个备用网点,一旦核准的销售网点出现供应不及和其它紧急情况,可立即启动备用网点,然后报请核准。

2.市场出现混乱的处理。对出现抢购等市场秩序混乱的地方,要立即停止销售活动;情况严重的,公安部门要出面维持秩序,秩序稳定后再开始销售。

对群众举报经营设施不足、服务态度差和经营秩序混乱的网点,要立即停止其销售,并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

第4篇:试点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公共财政和农村税费改革的要求,改革现行的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实行“乡财县代管乡用”,进一步规范乡镇政府收支行为,增强乡镇财政保障能力,遏制乡镇新增债务的发生,防范和化解乡镇债务风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帮助乡镇财政摆脱困境,维护农村基层政权和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预算管理权不变的原则。由乡镇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和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组织并负责本级预算的执行。

(二)财政管理体制不变的原则。严格按《预算法》规定,坚持“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原则,实行统一的县对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三)资金使用权和所有权不变的原则。乡镇各项资金归乡镇所有,按规定使用;不改变乡镇债权债务关系,乡镇原有的各项债权债务仍由乡镇享有和承担。

(四)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原则。乡镇财权和事权范围内的支出,仍由乡镇按规定程序审批。

三、试点范围

根据乡镇财政运行情况调查,按照“先试点,后铺开”,并结合乡镇自愿的原则,**年,选择樟斗镇、青龙镇和左拨镇进行“乡财县代管乡用”试点工作。

四、主要内容

按现行乡镇行政区划,建立以乡镇为独立核算主体,实行“预算统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发”的财政管理方式,实现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与管理权分离,由县级财政直接管理并监督乡镇财政财务收支。

㈠预算统编

县财政部门按有关政策,结合财力实际,兼顾需要和可能,明确预算安排顺序和重点,提出乡镇财政预算安排的指导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乡镇政府根据县财政部门的指导意见,编制本级综合财政预算草案并按程序报批。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乡镇政府提出的预算调整方案,需报县财政部门审核;调整数额较大的,需向县政府报告。审核后的预算调整方案需报乡镇人大审议批准。

试点乡镇财政预算编制将参照《大余县部门预算编制实施暂行办法》中的原则进行编制,其中:

(1)国家统一规定的基本工资,生活补贴(一般人员20元/月,正、副科级人员30元/月,正副处级人员35元/月,粮食定向补贴人均8元/月),福利费,特岗津贴,单位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独生子女保健费,工会经费,遗属补助按规定的标准全额列入财政预算。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交通费、护理费、特需费和公用经费按规定的标准全额列入财政预算。日常公用经费按年人均600元列入财政预算。

(2)人均70元/月的其他工资,地区津贴(在职人员人均40元/月,离退休人员人均25元/月),小车按每乡镇1辆,每辆14000元,由县财政负担并分两年到位的原则进行编制。**年县财政负担规定标准的50%,乡财政负担50%。2006年县财政负担规定标准的100%。

㈡账户统设

1、账户设置

乡镇财政所保留“乡镇机关工资专户”、“村干部工资专户”、“民政经费专户”、“总核算账户”、“以工代赈资金专户”、“扶贫资金专户”和“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取消乡镇财政所“农税账户”,改“乡镇预算内账户”为“乡镇收入结算账户”,增设乡镇“村级资金账户”。乡镇所有预算内收入、预算外收入等缴入“收入结算帐户”,再由“结算帐户”上解县级财政;乡镇专项资金按规定入相应的专项资金专户;乡镇所有工资性支出通过县级财政拨至相应“工资专户”,专门用于乡镇人员工资和民政定补人员补助的发放;工资以外的其他支出通过县级财政拨入“总核算帐户”,由乡镇按规定开支。

2、账户管理

(1)以上账户为县财政局顺应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统一开设的规范性银行账户,除此以外,乡镇统管单位以任何形式存在的账户均视为违规。账户一经开设,不得擅自变更。账户开设和变更权均属县财政局。

(2)各账户必须按规定的核算内容进行总账和明细分类账核算,严禁收入混户及资金串户现象的发生。

(3)确因上级要求或工作需要,乡镇需增设、调整银行账户的,应先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按规定履行审批和核发《开户许可证》手续。

(4)县财政局每年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账户清理检查,对违规擅自开设银行账户或公款私存,一律以“小金库”论处,违规金额予以没收上交县财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乡镇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㈢集中收付

1、收入上解

乡镇范围内的所有资金由县财政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乡镇预算内财政收入通过乡镇“收入结算账户”上解县国库;预算外收入通过乡镇“收入结算账户”全额上交县财政“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以上资金均在当月25日前上解。

2、资金拨付

乡镇预算内资金由县财政根据乡镇年度预算和资金调度情况,按照先人员经费、专项支出;后公用经费、一般性支出的支出顺序拨付。乡镇预算外资金按照先缴入县预算外专户,后拨付资金的原则进行安排。

(1)工资性支出的拨付:每月由县财政将工资直接汇入“乡镇机关工资专户”、“村干部工资专户”和“民政经费专户”,然后由开户银行集中统一发放。

(2)专项资金的拨付:专项资金包括两大部分,一部分是预算安排的公用费和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及上级专项追加资金,由县财政局拨至乡镇“总核算账户”;另一部分是以工代赈资金、扶贫资金、粮食直补资金等专项资金,根据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各专户直接将资金汇入乡镇的各相关专户,然后根据支出需要,由乡镇专户会计核算支出。

(3)乡镇预算外资金的拨付:对乡镇缴入县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拨付前,先由乡镇编制分月用款计划,经乡镇长签字后,报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由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视其资金缴存状况、用款的合理性等情况,提交汇总的乡镇预算外资金用款计划,报县财政局审批后将资金拨至乡镇“总核算账户”,由乡镇财政所核算支出。

(4)乡镇政府的采购支出,先由乡镇提出采购计划,严格按县财政局、监察局审核的采购项目和内容由县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其采购资金应控制在当月乡镇公务经费许可范围内。

㈣采购统办

乡镇各项在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支出,由乡镇提出申请和计划,经县财政按照预算审核后,交由县采购中心集中统一办理,采购资金由县财政直接拨付供应商。

㈤票据统发

乡镇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农业税税收凭证等,其管理权全部上收到县级财政部门,各乡镇按照《大余县财政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票据专管员,负责票据的领取、发放、保管及核销工作,实行票款同行、以票核收,严禁坐收坐支,严禁转移、隐匿各项收入。

㈥改革乡镇财政所(农税所)管理体制

试点乡镇财政所(农税所)的人事管理权和财务管理权全部上收到县,实行县财政局垂直管理。财政所(农税所)人员每年由县财政局负责组织考核,财政所(农税所)所长人选由县财政局负责考察,报县人事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县财政局任命。乡镇各专户会计由财政所(农税所)人员担任,原属财政所(农税所)的房屋建筑物等财物仍归财政所(农税所)使用,并委托乡镇统一管理。

财政所(农税所)岗位设置:根据工作职责设置财政所(农税所)所长、结算会计、专户会计、总核算会计和票据专管员等岗位,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人多岗的方式兼管各账户。

在县财政局成立乡镇财政管理办公室,与农税科合属办公,负责乡镇财政预算的汇编,预算资金的审核拨付。同时,监督乡镇财政预算的收支,特别是监管拨付到乡镇的各项专项资金,确保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确保乡镇财政预算的收支平衡。

㈦部门职责

(1)县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内部机构,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同时要合理分配人员,理顺业务关系,强化服务意识,以适应改革的需要。

(2)县人事、编制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财政供给人员编制管理,督促乡镇清理、清退超编人员。

(3)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的财务审计监督,加大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资金的审计力度。

(4)县人民银行要加强对乡镇金融机构的检查和指导,并监督其及时划转各项资金,确保各项财政收入及时入库。同时,要完善金融机构开户许可证制度,对各金融机构违规为乡镇开设银行账户的要严肃查处。

(5)县纪检、监察部门要监督乡镇严格执行“乡财县代管乡用”有关制度,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5篇:试点方案范文

摘 要 目前较热门的话题就是“营改增”,从2011年11月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营改增”试点方案到今天,作为首个试点城市的上海,率先从交通运输行业与部分现代服务行业进行了启动,并且前后出台了实施细则和指导意见等配套文件。本文根据试点城市的基本情况,主要分析了营改增试点工作在财务会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给出了其解决财务会计管理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 营改增 试点方案 财务会计管理 试点城市

引言: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内容,在实施细则规定和指导意见下,并从营改增试点在上海市的情况来看,结合咨询服务业在市场之中占有的地位,营改增在咨询服务业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营改增在服务行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1.影响财务分析

在目前的会计准则下,在营改增前损益表中“主营业务收入”核算的金额包括营业税的“含税收入额”,而之后“主营业务收入”核算的内容就不包括含增值税的“税后收入额”。由于实际税负几乎没有变化,所以不管净收益数据的绝对水平是否受很大影响,企业的利润率数值都会随着主营业务收入额的减少而呈上升趋势。

2.影响发票管理和使用面临

营改增直接影响着企业由日常采购、享受服务环节产生的进项税额和企业对外供给服务产生的销项税额,进一步讲还会影响企业增值税的缴纳额。

3.影响税款计算

营改增实施后,企业会在日常采购环节上,从供应商方那里取得增值税一般可抵扣的发票的同时,还会对外供给服务业务确认收入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当前在营改增后,企业还不明确,根据完工进度确认的收入能否直接作为计算增值税销项税的计税基数。这样就会影响企业确定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应缴税金计算。其实有的客户可能会想要抵扣项税,就会要求退回原来的开据而重新开增值税发票,这时也会影响当期税款的计算。

4.影响服务行业定价制度

由于服务行业的定价机制较灵活,在营改增后,所以可能会因其变化而对服务价格的机制产生影响。

5.税率和计税基数的变化

在现行税制下,咨询服务业会按其营业收入的5%来提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实施后,在不考虑其对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影响下,参照试点方案,将会使服务业的税负提高一个百分点。如果具体到一个企业中,则就要通过看其可抵扣的进项税来确定是否要增加税负。

二、对服务行业财务会计管理试行“营改增”的几点建议

当前,可以参考上海试点的情况,笔者根据营改增后在服务行业财务管理存在问题,从以下几点提出了建议,仅供参考。

1.在营改增后,企业的供应商会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为增值纳税人,也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接受服务时咨询服务企业也就可以获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据统计,自从咨询服务行业的适用税率由5%上升到6%,在其全部成本中,人员等工资费用会占到60%以上,可以有限的支出进项税票的成本。

所以,从近期来看,营改增对咨询服务业来讲,税负可能会不减还会增加。由于越来越多的供应商加入到了营改增中,所以营改增不会给顾问的税负带来很大的影响,但可抵抗的进项税额有可能会继续增加。当营改增全面实施后,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供应商应该就不会局限于试点行业内。

为了使企业能顺利通过进项税抵扣,并且达到将降低增值税赋的目的,这就要求企业在选择服务商和供应商时,要尽可能的选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核算健全的服务商和供应商。

2.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有着很大的不同,由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其不仅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还有反映经济业务发生的作用。需要重点指出的是,产品从开始生产到最中消费之间的各个环节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系起来了,并且体现出了增值税的作用。就是因为这个原因,发票的真伪鉴别、作废、获得、管理、开具和传递都与普通发票不一样。因此在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和使用方面,不光财务部门要重视,在传递和开具等各个环节的参与者,更应该高度重视,如项目执行人员、销售人员等等。

3.实施营改增的目的之一就是实现行业整体税负得到降低,但是在税改过程中,不是每个企业都能如愿以偿,可能部分企业会税负会出现增加的状况。其实营改增后的实际税负是加重了还是降低了,取决于企业自身的发展阶段、所处的市场地位和可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可以尽早准备申请优惠政策需要的有关材料,并且想要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来降低对企业的税负造成的影响。

4.为了能准确生成并记录增值税明细账,可以建立增值税明细账。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计提税额,在日常的采购和销售环节中,应注意在账务处理上与原来的成本费用和原收入记账核算的不一样的地方。从营改增对财务管理的影响考虑,当前存在着按完工进度来确认收入是否具有缴纳增值税资格的情况,而这种情况能否会与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部分客户要求退票重新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和重复缴税的问题,一直到现在还没有具体的、明确的过渡性政策。为了能够与税务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企业应该实时关注最新的过渡政策、动态和实施条例。

总结:

为了能符合国际惯例,让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的目的,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我国税制改革得到深化的必然选择,也是我国第三产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在营改增过程中,也应该正视此次的税制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以免因为可抵扣项目范围过窄和税率设置的过高,而造成部分企业税务负担加重。对于本文的观点会在工作中根据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并且会通过实证加以完善。

参考文献:

[1]王红云,赵柯南.营改增中应缴纳税额如何核算.中国会计报.2012.2.

[2]陈少英..营改增: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必然选择.中国税务报.2012.1.

第6篇:试点方案范文

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解读

一、为什么改革选在浙江先行试点?

这次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由教育部统筹进行顶层设计,选择有条件的省市开展试点。改革试点之所以选择浙江,与浙江省高中课改和高考招生改革有良好基础有关。近些年来,浙江省进行的一系列比较成功的改革实践,为推进这次高考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创造了条件。

1.浙江省已实施了多元化高考招生改革。2019年开始部分高考科目实行平时考,考生每科可参加2次考试,并自主选用考试成绩。2019年起实行高考分类考试,考生可自主选择考试类别。2019年起率先尝试三位一体招生,实行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此外,浙江省平行志愿、高职提前招生、单考单招等改革均已有多年实践经验。

2.浙江省已在普通高中全面推行了学生选课和走班制教学。从2019年开始,浙江省实施深化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改革的重心是加强选修课建设,同时实行学分制、走班制和弹性学时等制度。这与这次高考招生改革推进学生和高校选择考试科目、实行高考必考科目与选考科目结合的思路完全一致。

3.浙江省已全面建立了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从2019年开始浙江省实施与课改相适应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由考试招生机构按照高考要求组织管理。考试安排在标准化考点、考场进行;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施考、统一阅卷、统一评定成绩;全科开考、一年2次,学生每科可自主选择参加2次考试,并选用其中一次成绩;成绩报告采用等级制。这为学考成绩纳入高考选拔评价体系提供了制度支撑。

4.浙江省已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确保公平的制度体系。多年来,浙江省高校招生全面推行阳光工程,相继建立了严格的工作管理目标责任制、三个一律刚性计划管理制度、数据信息 三备份、三分离制度、政策加分三级审核、三级公示制度、高校综合素质测试的三项机制四个制度等,形成了考试招生各环节环环相扣的管理和监控体系。这些制度为全面深化高考综合改革提供了比较完备的公平制度保障。

此外,浙江省在前期已进行了扎实的高考招生改革准备。自2019年深化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开始,浙江省就着手酝酿与之相配套的高考招生改革方案;按照教育部总体部署,浙江省从2019年7月正式开始研究新一轮高考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进行了比较充分的前期调研和准备;方案制订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集思广益,不断完善。

二、改革贯穿的教育理念是什么?

浙江省这次设计高考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着力彰显选择性教育理念,以利于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利于高校科学选拔人才、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公正。

好的教育,必然是在学生、学校不断选择中实现的。近几年,浙江省推行的深化高中课程改革已经贯彻了这一思想,并已取得明显成效。高考招生改革强调把更多选择权交给学生和学校,旨在实现教育改革从选课到选考的进一步推进。

在方案设计中,首先考虑是否有利于学生选择,是否有利于高校自主权扩大。通过学生学校的双向选择,促使招生公平从已有的程序公平、机会公平进一步走向内容公平。

三、改革主要想解决哪些问题?

高考招生改革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往往是牵一发而动全身,不可能一蹴而就。深化高考招生改革应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本次改革近期主要致力于解决三个问题:

一是扩大学生高校双向选择权。把更多的选择权交给学生,有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挖掘学生学习潜能;有助于学生发现专业性向,合理规划学习及发展方向;同时,也有助于减轻学生学习心理负担,引导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把更多的选择权交给高校,有助于高校选拔适合自身培养要求的学生,有助于高校及学科专业办出特色,实现多样化发展。

二是推进综合评价选拔。统一高考招生实行高考与学考、必考与选考相结合,高职提前招生实行高中学考或职业技能与综合素质相结合,单独考试招生实行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三位一体招生实行统一高考、高中学考和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四类考试招生模式均强调评价选拔的综合性,推进人才评价选拔从单一向综合转变。

三是弱化一考定终身现象。多种考试招生模式给学生提供了多种升学发展选择通道;自主选择选考科目可实现考其所长、考其所好大部分科目有2次考试机会,使一次考试的重要性降低,一考定终身得到弱化。

四、试点方案是怎样产生的?

党的xx届三中全会《决定》为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此后教育部就高考招生改革作出重要部署。

浙江省2019年7月正式启动研究高考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于当年年底形成了试点方案初稿。先后召开一系列座谈会,分赴11个设区市直接听取意见建议,广泛征求了市县教育局长,本专科高校、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校长和部分教师、专家,招考机构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方面的意见,高中学校负责人绝大多数都参加了讨论。

每次听取意见后都对方案作了进一步修改。试点方案制订历时一年多,前后数十易其稿。

五、试点方案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试点方案规定的各项改革内容和要求,将从2019年秋季入学的高中学生开始,分年逐步实施。2019年启动职业技能考试,先实施9类,再在3年内展开至17类。2019年10月开始实施选考科目多次考试。2019年10月开始实施外语科目多次考试。2019年开始全面实施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

六、为什么把学考纳入高考招生选拔体系?

这是党的xx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国务院《实施意见》提出的要求。目的是引导学生认真学习每一门课程,避免发生严重偏科,同时也为高校科学选拔人才创造条件。

而且学考实行平时考,一考两用,既用于评价学业水平,又用于高考招生,可以一定程度地缓解考生的统一高考压力。

七、高考录取会不会主要取决于语数外成绩?

浙江省方案不会发生这个问题。试点方案考生成绩总分与现行高考3+综合相同,语数外分值未变,占比未变。选考科目分值所占比例为高考总成绩的40%,且每科均设有加试题,并将等级细化赋分,提升了选考科目的区分度。

选考科目分值比例的确定,既与这些学科的高中教学时间比例大体相当;又与扩大选择性、体现学生专长、弱化一考定终身等改革价值取向密切相关。必考3门是普遍性要求,而选考3门是学生自身选择,能够反映学生的兴趣、志向和学业专长。

八、哪些方面扩大了考生的选择权?

考生升入高校的通道有了选择。考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四种考试招生模式中选择比较适合自己的模式。高职提前招生中,考生可同时报考多所高校,一档多投,并可同时被多所高校拟录取,由考生选择确认其中1所录取高校。

考生参加考试有了更多的选择。在统一高考招生中,考生可根据本人兴趣特长和拟报考学校及专业要求,自主选择选考科目,及外语、选考科目的考试次数、时间。在单独考试招生中,考生可自主选择职业技能考试的类别、次数和时间,还可选择是否参加英语考试。

考生对自己考试成绩的使用也有了选择。选考科目、外语科目、职业技能的2次考试成绩中,考生可自主选用1次考试成绩计入高考总分。

考生报考高校专业的选择权得到了更充分的尊重。在统一高考招生和单独考试招生中,实行专业+学校志愿,按专业平行投档,考生可以自主选报专业。

九、哪些方面扩大了高校的自主权?

高校可以根据办学定位,选择不同考试招生模式;确定是按专业类还是按专业招生录取。

高校还可以根据专业需要,确定招生要求。包括选考科目范围、综合素质评价使用等。

在三位一体招生和高职提前招生中,高校确定综合素质测评内容标准及方式。

十、哪些方面减轻了考生负担?

高考招生改革减轻考生负担,主要是通过增加考生对考试和招生的选择性和增加机会来实现的。

一是选择增加了。按照试点方案,考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高校多种考试招生模式中选择适合自己的升学发展通道;在统一考试招生模式中,考生可自主确定考试科目、时间、次数并选择其中1次成绩记入总成绩。在单独考试招生模式中,考生可自主选择职业技能考试类别。在高职提前招生中,考生选报多所高校,最终确认选择1所录取高校。选择多了,压力就相对减轻了。在教育中,考试负担可分为脑力体力负担和心理负担。我们常常可以观察到这样一种现象,并不是考生花时间最多就是负担最重,而是他没有兴趣学的东西负担最重。在高考改革中推行选考,让考生选自己想学且自己认为学得好感兴趣的科目进行考试,考自己所长、考自己所好,相比较心理负担就会减轻。

二是机会多了。统一高考招生中,外语和选考科目每年安排2次考试,每个考生都有2次考试机会,选考科目在平时进行。尽管与高考挂钩,但与现行集中高考相比,对考生的心理影响及产生的负担是不一样的;有2次机会,1次考试的重要性将降低,一考定终身将会得到弱化。第1次考试时,认为还有第2次,第2次考试时,第1次考试已经有了一个基本的分数,考生的焦虑度、心理负担会明显减轻。考生的负担减轻了,家长负担就会减轻,继而全社会动员组织的负担也会减轻。

十一、外语与选考科目成绩两年有效期怎样计算?

外语与选考科目成绩两年有效期,是以考生参加6月份全国统一高考首日为基准日期,倒推两年的时间来计算的,以方便考生结合自身实际,统筹安排修习学业和考试的时间。

十二、选考科目什么时候选定?为什么?

每一门选考科目,可由考生自己在考前选择,具体在实际报考该科目时确定。在这个时候来选定,可有利于引导学生在课程学习时就能按个人兴趣特长合理规划和安排,有利于学生在共同的基础上学有所长。如果在考后再来选定,那么很多人会选择把多个科目甚至全部7个科目都作为选考科目参加考试,这势必不利于引导学生专长的养成,也会大大增加学生学习和考试负担。

十三、怎样选报选考科目?

考生可以结合自己的兴趣特长,根据拟报考学校专业要求,从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技术(含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等7个高中学考科目中,选择3科作为选考科目,每科至多参加2次考试。

十四、选考科目为什么要考必考题又考加试题?

作为高中学考,该科目考生只需考必考题,必考题考试内容为该科目必修内容。作为高考选考科目,该科目考生除了需考必修内容还需考加试题,加试题考试内容既包括科目必修内容又包括选修内容。设置加试题,主要是为了利于学生更充分展现自己的学业水平和学科特长,利于学生为进入高校后的学习奠定较扎实的专业相关学科基础;同时增加了考试区分度,也有利于高校科学选拔。

十五、选考科目为什么采用等级赋分?

选考科目按等级赋分,每门满分100分,以高中学考成绩合格为赋分前提,根据事先公布的比例确定等级,每个等级分差为3分,起点赋分40分。选考科目不使用卷面得分,主要因为:

1.不同科目的卷面得分缺乏可比性。选考科目由考生自主选择,不同科目考试内容和难度会不同,把不同科目考试卷面得分机械相加合成总成绩给考生排序显然不够合理。

2.不同科目实行等级分相对可比。等级分,是根据事先确定并公布的各科相同的比例,先按考生的卷面得分划定相应等级,再按等级赋分,相同的等级分数相同,进而使不同科目的分数具有相对可比性。

3.实行等级分在浙江已有实践基础。浙江省在三位一体和高职提前招生中使用等级分都已多年。

还需要补充的是,考生考什么科目、什么时候考试,使用哪次考试成绩都由自己决定,对于实行等级分来说,考生选择机会和权力是平等的。

十六、选考科目等级起点赋分为什么设置为40分?

浙江省高考选考科目以高中学考成绩合格为赋分前提,有利于进一步增强高考与高中学习的关联度,体现高考与学考相结合,体现高中教学的基本要求,利于学生为进入高校学习打下更扎实的学科基础。

选考科目的学考部分为必考题,必考题满分70分,按占比60%左右的分数作为考试合格标准,对选考科目采用等级赋分时,设置高中学考成绩合格赋分40分,相对比较合理。

十七、高校什么时候公布招生要求?

高校应在招生2年前向社会公布分专业(类)的招生选考科目范围,科目数至多不超过3门。而对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情况等要求,高校可在当年招生章程中予以明确。

十八、考生的选考科目需要全部符合高校要求吗?为什么?

考生的3门选考科目中,只需1门符合报考高校选考科目要求,即可报考该校相关专业(类)。

这样做,对考生来说,可以增加选择专业和学校的覆盖面,有助于扩大考生选择权。对高校来说,既保证了专业培养的必需,又可使符合该专业的生源相对充足,有利于招生选拔。

十九、高校无选考科目要求时考生怎样报考?

高校没有确定选考科目范围,那就表示考生在报考该专业(类)时无科目限制,均可报考。

但考生要注意:由于你的总分是由必考科目和选考科目构成的,所以你仍需参加选考科目考试,以获得相关成绩。

二十、怎样填报志愿?

在统一高考招生、单独考试招生中,考生按专业+学校填报志愿。考生在选报专业+学校志愿时,自己的选考科目与高校要求的选考科目至少需有1门一致方可报考。其中专业(类)志愿,既可以报考同一个高校中的不同专业(类),也可以是不同高校的同一专业(类),还可以是不同高校不同专业(类)。

在高职提前招生中,考生可以报考多所高校,一档多投;同时被多所高校拟录取的,由考生选择确认其中1所录取高校。

在三位一体招生中,考生可根据自己的统一高考、高中学考和综合素质评价等三位综合情况,有针对性地自主选择填报相关高校志愿。

二十一、中学综合素质评价在高校选拔中起什么作用?

开展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重要内容。试点方案重视与高中课程改革相衔接,把综合素质评价作为招生录取参考条件,并将具体使用权交给高校。

在三位一体招生中,作为报考条件和初次遴选的主要依据之一,高校可以从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级、特长表现情况、选修课程情况、社会实践情况等多方面提出要求,或纳入综合成绩;在高职提前招生中,高校将中学综合素质评价作为选拔录取参考,纳入到综合评价内容;在统一高考招生中,高校可事先对考生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提出要求,作为录取参考。

二十二、什么是三位一体招生?

三位一体招生将统一高考、高中学考和综合素质评价三者结合对考生进行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方法是,由高校依有关要求确定统一高考、高中学考和综合素质评价三部分成绩在考生综合成绩中的各自权重,以及高校综合素质测试的内容、标准及方法,并具体组织实施综合素质测试。考生自主选择报考高校,经初次遴选通过后参加高校的综合素质测试。高校根据事先公布的章程,按综合成绩,择优录取。

其中,高校综合素质测试注重对学生中学综合素质评价内容,以及与进入高校专业学习发展相对应的专业性向、专业素养、专业潜质的考核。

二十三、三位一体招生综合成绩怎样计算?

三位一体招生综合成绩是由统一高考、高中学考、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按比例合成。具体合成比例,由高校根据学校和专业培养目标确定,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后在本校招生章程中向考生及社会公布。其中,统一高考成绩占比原则上不低于综合成绩的50%。

二十四、普通高中毕业生可以报考单独考试招生吗?

不可以。与其他三种考试招生模式不同的是,单独考试招生是为适应中职教学特点和中职学生成长需要专门设计的,实行单独命题、单独考试、单列计划、单独录取,只有中职学校(含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毕业生可报考单独考试招生。

二十五、哪些考生需要参加职业技能考试?怎样报考?

考生若报考单独考试等有职业技能考试要求的高校,以及报考有职业技能要求的高职提前招生、三位一体招生的高校,需按要求参加职业技能考试。

浙江省统一组织职业技能考试,每年1次。职业技能考试共分17个大类,考生可以自主选报1-2个类别;各类别考试分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两部分,职业素养基本要求体现在其中,成绩满分300分;同一大类考生可参加2次考试,成绩2年有效。

二十六、高中学考怎样安排?

高中学考调整到每年4月和10月安排考试。首次考试在2019年10月进行,具体考试时间和科目另行公布。

这样调整,有利于学生有更充足的时间用于课程学习;有利于避免学校过于偏科教学和学生过于偏科学习现象的发生。

二十七、往届生、社会人员及异地生怎样报考?

往届生、社会人员以及外省籍在浙江省异地高考考生,如参加2019年及以后的高考招生录取,需按浙江省高考招生改革试点方案和高中学考实施办法参加各项考试。

二十八、怎样保证高中学考的公信力?

在这方面,浙江省已经有了实践经验。从2019年开始,浙江高考英语听力、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等科目就已向考生提供1年2次考试机会;2019年浙江省高中学考也开始提供多次机会,全省统一命题、统一施考、统一阅卷、统一评定成绩;成绩报告采用等级制。这为学考成绩纳入高考选拔评价体系提供了制度支撑。

目前,浙江省标准化考点考场建设已有了确保考试安全的技术支撑。学考考试管理与高考一样,全部在标准化考点和考场进行,考试全程监控录像。

二十九、高考改革怎样确保公平公正?

以制度保障公平。做到政策制订倾听民意,政策形成广而告之,政策实施规范透明;实行刚性计划管理;考试全部实行全面监控、全程录像。高校组织的综合素质测试严格实施考生与考场、考官随机匹配、利益相关人员回避和全程监控录像等制度。

以公开促进公平。招生工作全程在阳光下运行,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程序、投档分数线等全面向社会公开。政策加分考生、特殊类型招生考生名单实行多级审核、多级公示。

以监督维护公平。招生工作始终处于监督和制约之下。纪检部门进驻命题、录取和高校综合素质测试现场,全程监督;设立举报电话,自觉接受媒体和社会监督。形成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监督和自律、监督和制约相结合的完备的监督制约机制和体系。

三十、高考改革对高中段教育有哪些影响?

正面影响,会积极促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会促进高中段教育更加注重个性化。每个学生选考科目不一样,要求学校从课程安排到课程教学,必须更加重视学生学习的个性,更多地实施因人施教。

第7篇:试点方案范文

【关键词】有形动产;税制改革;融资租赁;税负

由于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后,企业如果外购机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如果是融资租赁的话,由于租赁行业缴纳营业税,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这明显对企业是增加了实际税收负担。所以这样就既严重阻碍了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也抑制了生产性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扩大投资的规模。但在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明确将租赁业务被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笔者认为此次税制改革对租赁行业是个重大的利好政策,所以租赁企业应该抓住机会,积极进行业务拓展,提高经营效益。

1.新旧政策规定及分析

1.1相关政策作出的规定

税法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0]514号文件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发[1995]656号文件规定,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 也按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

提示: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1.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规定

方案明确将租赁业务被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而且方案中已经明确提出了租赁有形动产适用17%税率,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并且在111号文件规定,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这项规定大大减轻了融资租赁企业税收负担,提高利润。

1.3新旧政策分析

通过上面的新旧政策规定的分析,作为租赁行业来说绝对是一个重大的利好政策。通过将租赁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的转型,使我们的增值税征收范围进一步的扩大。

2.针对方案的规定,对融资租赁企业提出几点意见

正如上述新旧政策分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对作为租赁企业来说是一个重大的利好。所以租赁企业应认真解读方案,分析政策对本行业的影响,以做出经营战略的变动,降低税负提高企业经营效益。

2.1积极在试点地区设立经营机构

对于某些融资租赁企业还未在试点地区设立经营机构的,应加快步伐,积极在试点地区设置经营分支机构。特别对于那些在试点地区业务比较多的企业,更加要加快脚步,抓紧时间在上海设置经营分支机构,以更多、更快、更早的享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带来的税收机遇。如果融资租赁企业在试点地区业务不够好,那应该好好的重新规划一下业务,着重考虑业务的整合,凸显本企业的特色,抓住机遇,做大试点地区的业务,以更多、更好的享受增值税试点改革带来的利好。

2.2合理运用政策的规定,积极降低实际税负。

虽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指出租赁有形动产适用17%的税率,但在111号文件中又明确规定,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以融资租赁企业要认真把握这个实际税负率3%,如果超出,则超出部分就可以即征即退,这项规定大大减轻了融资租赁企业税负。但要注意这个规定中以下几个关键注意点:

一是:一定要是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这个对纳税人提出了要求和规定。

二是:一定要是一般纳税人,而不是所以得纳税人都适合这个政策规定的。所谓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三是:一定要是提供有形动产的融资租赁服务。所谓有形动产是相对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而言。有形动产是指那些具备实物形态,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可移动资产。从中国目前的税收体制来看,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产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所以增值税的货物范围就不包括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而电力、热力和气体从广义上讲属于有形动产,为了消除人们观念上的误解,对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增值税有关货物的解释中又单独加以说明。有形动产的特点在于其物理上的可移动性、同类动产相互间的可替代性,且动产的同一性的鉴别比较困难,因此,动产所有人与动产之间的关系,不得不更多地依赖于对动产的占有。有形动产主要包括营业用设备、原材料等收益性财产和家庭用消费性财产。

2.3深入分析承租人的心理,努力拓展业务。

由于融资租赁有融资、促销、投资、资产管理等独特的作用,可以让承租人在没有资金的前提下顺利的拿到机器设备,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但融资租赁企业应该认真把握行情和政策,细心分析承租人心理,努力拓展业务。

目前是国家银根紧缩的时期,企业往往很难贷到购买设备的自己,所以大多数企业都会考虑融资租赁这个途径来解决生产设备问题。而且融资租赁还可以为承租人解决设备技术问题,从而引进先进的生产技术,这不是一举两得。在加上现在融资租赁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承租人可以进行进项抵扣,从而降低承租人的税负。融资租赁企业在看到行业光明的时候也要考虑其存在的风险,比如融资租赁合同有别于一般的商品销售合同,其合同风险比较大。所以企业应该建立和完善融资租赁业务方面的信用保险机制,保证融资租赁业务健康顺利的发展。

第8篇:试点方案范文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继续深化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2020〕4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237号)和《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全面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

(一)扩大简易注销适用范围。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以下称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二)建立简易注销容错机制。企业因为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等情形,不适用简易注销的,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允许企业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对于因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企业,登记机关在企业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

(三)压缩简易注销公告时间。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压缩为20天(自然日),公告期届满后且未收到任何异议的,企业应于30天(自然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二、规范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一)简易注销公告。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自行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行政机关不收取任何费用。在简易注销公告后至正式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前,企业可以主动撤销简易注销公告。

简易注销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有异议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模块提出异议。异议人需简要陈述理由,并对提出异议的真实性负责。超过公告期,公示系统不再接收异议。

(二)申请简易注销。公告期满后,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正式提交简易注销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

2.经签署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见附件2);

3.营业执照正、副本(如已遗失,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公示执照遗失公告,不必补领营业执照,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4.企业法人公章(仅适用于非公司企业法人)。

(三)强化府院联动。对于破产程序终结或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适用特别注销程序,无需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无需简易注销公告,提交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以及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或者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申请注销,其他申请材料按其所属企业类型提交。

(四)简易注销登记审查。登记机关在收到企业提出的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情形进行形式审查,对市场主体是否存在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情形进行检索检查。

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简易注销条件且在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场受理,并在1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注销登记办结后,如企业涉及其他部门许可事项,登记机关应根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主动告知相关行政许可部门将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注销,同时应通过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系统,及时将办理结果共享告知有关行政许可部门。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场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登记机关应不予受理,并在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

对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三、完善信用管理机制

(一)落实企业信用责任。企业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过程中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登记机关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决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机关同时将企业失信记录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协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信用惩戒。

(二)畅通救济途径。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有关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业有关责任人被人民法院公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登记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和任职限制。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培训。各区县局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做好简易注销登记过程中“一次性告知”“最多跑一次”“一日办结”等服务,做好咨询引导,切实解决企业在注销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二)广泛宣传。各区县局要加大对简易注销宣传力度,及时解答和回应公众关心的问题,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引导工作,加强对企业的法律法规宣传,让企业明确知晓在注销退市时应该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三)及时反馈。各区县局要注意收集汇总在推进简易注销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馈上报市局,便于市局了解实施动态,研究优化相关问题,推动改革不断完善。

(四)狠抓落实。各区县局要抓实抓细简易注销改革各项举措落实,做好新旧政策的过渡衔接,市局将加强对推进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实施简易注销改革效果良好、创新服务的典型事例予以表彰,对消极履职、敷衍搪塞等落实不力行为严肃问责。

五、施行时间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1日起施行,《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工商办发〔2017〕6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附件1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名    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一般注销原因(仅限一般注销登记,根据企业类型勾选)

有限责任公司

及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决定、股东会、股东大会、外商投资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

非公司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歇业。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因合并而终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企业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决定解散。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般注销(仅限一般注销登记填写)

公告情况(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无须填写)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告日期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报纸公告:报纸名称 ________________

     公告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分公司(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情况

  已注销完毕                 无分公司(无分支机构)

注:本申请书适用于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以上类型包含内资和外资)、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债权债务清理情况

   已清理完毕                 无债权债务

清税情况

  已清理完毕                 未涉及纳税义务

对外投资清理情况

  已清理完毕                 无对外投资

海关手续清缴情况

(仅限外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填写)

已清理完毕                 未涉及海关事务

清算组(人)/清算委员会备案通知书文号

 

批准证书缴销情况

(仅限外资企业填写)

批准证书已缴销完毕         不涉及批准证书

批准(决定)机关

(仅限批准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填写)

 

批准(决定)文号

(仅限批准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填写)

 

经济性质

(仅限非公司企业法人填写)

全民所有制         集体所有制          联营

其他                        

主管部门(出资人)

(仅限非公司企业法人填写)

 

缴回公章情况

(仅限非公司企业法人填写)

已缴回登记机关                已缴回公安机关

已缴回其他部门                                 

简易注销(仅限简易注销登记填写)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非公司企业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日期

 

适用情形

未开业

未发生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

无债权债务

未发生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终结            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

指定代表/委托人(必填项)

 

委托权限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指定代表/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人承诺 (必填项)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注:1、已清算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合伙企业由清算组负责人(清算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

或清算人签字;

2、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因合并或分立未清算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申请简易注销的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联合社)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签字,个人独资企业由投

资人签字;

4、破产程序终结的由破产管理人签字。

5、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

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附件2

 

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现向登记机关申请                          (企业名称)的简易注销登记,并郑重承诺:

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

本企业承诺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以下情形: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第9篇:试点方案范文

一、目标要求

对小食杂店整治的基本要求是: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规范经营行为,严格执行食品进货台账制度,积极鼓励小食杂店改造提升为放心示范店。通过为期三年的集中整治和规范行动,促使小食杂店做到:合法经营、亮照经营、店容整洁卫生,全面建立进货台账登记制度;杜绝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行为发生。

*年目标:开展主体资格清查行动,摸清全区需要整治与规范的小食杂店的底数和基本状况;整顿重点区域无照经营行为,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区域性无照经营食品问题。

2009年目标:全面开展小食杂店整治与规范行动;全面规范食杂店的经营行为,100%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100%建立台账登记制度、不合格食品自行下柜销毁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等三项制度,创建一批放心示范店。

2010年目标:巩固和深化食杂店整治规范成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二、工作重点

开展小食杂店专项整治与规范工作是2007年下半年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巩固和延伸,重点区域为城乡结合部,重点对象为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有食品经营项目的各类销售门店。

(一)查明辖区小食杂店基本状况。在2007年专项整治的基础上,结合责任区监管,进一步查明辖区各类小食杂店的底数分布情况;要充分利用经济户口平台,结合日常监管,对辖区小食杂店开展逐一的对照梳理,真正做到户口清、状态明。

(二)进一步强化放心店示范引领作用。各所在建立开展放心店试点工作基础上,引导小食杂店“走正道、树正牌”。在工作中要结合“食品安全监管规范建设年”的各项工作,着力探索长效监管机制建设,采取推广放心店的形式,引导小食杂店经营更加规范有序。

(三)积极开展食品流通源头治理工作。食品安全是小食杂店整治工作的重点;狠抓源头,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有效途径。要积极开展食品流通的源头治理工作。一是要与贸易,供销等有关部门加强配合,开展辖区食品批发市场、食品批发企业、二级批发商、批零兼营经营户等食品批发单位的摸底调查工作,掌握辖区食品流通的主要来源,掌握食品批发商的底数。二是对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户全面实施商品准入制度监管,根据辖区实际不断扩大实施准入制度的经营者类型与商品种类。三是积极推行“一票通行制度”,即将批发商发货凭证与零售商进货凭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国家总局《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的内容要求统一格式、统一内容、合二为一,为批发台帐和进货台帐的长期有效记录提供便利。四是对源头企业及大型超市开展定期的综合执法检查与公开评价工作,督促其强化自律管理,提高食品质量,提升社会责任感。

(四)大力推进小食杂店食品配送和经营业态提升。一是要积极引导经营规范,食品质量好、辐射面广的食品配送企业做大做强和规模发展,使其形成服务和价格优势,不断扩大其商品的配送覆盖面,确保小食杂店食品来源和质量;二是要积极引导直营、加盟、连锁等新型食品流通模式的发展,提升小食杂店的经营业态,提高经营水平和规范程度,对条件成熟的小食杂店,可以升级改造为放心示范店。

(五)监督和加强小食杂店自律制度建设。根据食杂店的具体情况,在加强监管力度的同时逐步引导其完善自律经营制度。一是要特别关注食品质量,结合食杂店经营实际,引导经营者加强食品质量尤其是散装食品与送货上门食品的管理,到期、过期食品要及时清理,上柜销售的食品做到明示信息齐全、商品标识完整,自觉杜绝不合格食品上柜销售;对“三无”、过期、变质的食品要厉行查处。二是加强无照经营小食杂店的治理,对于有条件办照的要督促其尽快办照;对于无法办照的,要采取切实措施予以取缔;对于无法取缔或取缔难度超出工商执法力量的,在依法行政的同时要积极与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沟通联络,开展联合执法、共同治理。四是要督促小食杂店做好进货检查验收、进货台帐建设、亮照经营、店容店貌等自律制度,切实提高小食杂店经营规范化水平,提高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

(六)建立与完善小食杂店的长效监管机制。认真贯彻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切实把食品安全监管任务和责任层层落实,按照责任区监管强化食品日常监督。

一是规范日常巡查行为。进一步落实巡查制度,将各项食品安全监管任务与日常巡查工作紧密结合。首先,要制作完善各类表式,明确对食品经营者的检查内容。对主体资格,主要检查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及经营范围等是否合法有效;进货检查验收,主要检查索证索票和进货台帐是否齐全,销售的商品能否溯源;对交易行为,主要检查是否执行明示制度(如预包装、散装、现场自制等食品),是否过期变质等;对不合格食品退市,主要检查是否有下柜记录,销售记录及不合格食品去向记录等。第二,要明确巡查的频率。各责任区对辖区内放心店、食杂店每月至少巡查一次。第三,要严格巡查记录。各责任区监管人员要把每次巡查情况如实记录在规范的巡查表式上,同时要有被巡查人签字确认的记录。

二是规范监管信息公开。要在规范巡查行为的基础上,建立监管信息公开制度,将食品经营主体的检查情况主动向公众公开,公开的周期、内容、方式和场所要相对固定,便于公众监督。

三是探索食品经营主体分类监管。根据小食杂店的经营规模、所处环境、经营者的素质与心态、需整改的问题等特征进行分类,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实施分类监管。

四是适时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根据辖区食品安全状况,结合上级部署,适时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影响食品安全的现象和行为。

三、组织领导

根据市府办《关于印发*区“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关于成立*区“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领导小组的通知》文件精神,分局成立小食杂店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顾同盟兼任,副组长由副局长任剑峰、陈祥强华兼任,具体工作由12315投诉中心牵头,各职能科所配合,办公室设在12315投诉中心。

四、工作步骤

全市小食杂店专项整治与规范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主体清查阶段(*年7月至*年8月)。开展辖区食杂店经营主体资格清查行动,摸清*区小食杂店的基本状况和底数,制定具体试点方案。

(二)试点规范阶段(*年9月至*年12月)。根据整治和规范方案要求,开展示范点的试点工作,在取得经验后,引导辖区食杂店经营者向示范店学习规范经营,并制定可操作性的整治规范的标准。

(三)全面推进阶段(2009年1月至12月)。根据整治规范方案的要求,以点带面,对辖区内所有食杂店开展全面的整治,严格市场准入,店容店貌整治,规范经营行为,扶持符合条件的示范店改造为放心示范店,同时坚决取缔无照经营为,查处经销假冒伪劣食品行为。

(四)巩固提高阶段(2010年1月至2010年年底)全面开展查漏补缺,对整治规范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进行彻底整改和提高,进一步巩固和深化食杂店整治成果,认真总结整治和规范工作经验,建立食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十小企业整治,对于改善我市消费环境、改善民生作用重大,意义深远。分局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精心组织,注重方法。在整治工作中除了要把握好整治与发展、整治与改善民生、整治与就业等关系的同时,还要做到五个结合:一是整治与放心店工程相结合。继续发挥放心店的示范作用、标兵作用;二是整治与引导经营者自律相结合。通过整治规范经营行为,完善经营制度,提高经营者素质,从而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三是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通过整治要建立健全各项监管制度的机制,使整治效果能长久发挥;四是整治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整治工作中要发挥社会监督机制作用,发挥消费维权监督员队伍的作用,要积极取得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五是整治与实际相结合。小食杂店分布面广、量大,条件差别大,要围绕规范、发展、安全的目标,根据辖区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目标、整治标准、整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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