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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组织人事工作计划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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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组织人事工作计划

第1篇:机关组织人事工作计划范文

第一条为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建设一支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的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区、镇(街道)机关科(股)级干部。

区法院、检察院的中层干部,区直机关事业单位、下属事业单位科(股)级干部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四条选拔任用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应当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提任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应当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一)身体健康;

(二)大专以上学历;

(三)年龄男性一般在50周岁以下,女性一般在47周岁以下;

(四)符合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的要求;

(五)提拔副科(股)级干部,一般要在办事员岗位工作满3年,或者在办事员岗位工作已满2年且有1年年度考核为优秀或受到区级以上相关表彰;

(六)提拔正科(股)级干部,一般要在副科(股)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者在副科(股)岗位工作已满2年且有1年年度考核为优秀或受到区级以上相关表彰,或者在办事员岗位工作5年以上且有2年以上年度考核为优秀或受到区级以上相关表彰;

(七)干部回到地方工作满1年,可按规定程序任职。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六条区、镇(街道)机关聘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中层干部,除应符合上述有关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男性一般在45周岁以下,女性一般在42周岁以下;

(二)具有事业单位正式人员身份;

(三)任科(股)级职务或工作3年以上。

第三章选拔任用

第七条区、镇(街道)机关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当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

第八条区、镇(街道)机关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原则上都必须实行竞争上岗,竞争人选与竞争职位比例一般不低于2:1。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专业技术性较强、法律法规规定或任免机关认为不宜公开竞争的特殊职位除外。

第九条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职位的基本要求以及竞争上岗的基本程序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理论考试、个人述职、答辩、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公示;

(六)讨论决定;

(七)任职备案。

第十条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可以在机关内部进行,也可以在区内跨部门、跨地区进行。个别专业性强、本机关无合适竞争人选或本机关人选少、形不成竞岗比例的,可以跨部门、跨地区竞争选拔。

区、镇(街道)机关需在区内跨部门、跨地区公开选拔中层干部的,要将缺岗情况及公开选拔工作计划报区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并在区组织人事部门的统一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对不具备竞争上岗条件的中层职位干部选配工作,可以由单位研究提出意见,报区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第四章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区级机关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备案管理由区委组织部和区人事局负责,其中,正科(股)级干部、党群部门副科(股)级干部、政府部门负责组织人事工作的副科(股)级干部的任免,须向区委组织部报送备案材料;其他副科(股)级干部的任免,须向区人事局报送备案材料。备案程序主要有以下三项:

(一)部门提出方案。准备进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前,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报批竞争上岗方案。对不符合竞争条件的,要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提出考察对象,并严格履行组织考察、集体讨论、登记备案等程序。

(二)报审登记。报送的备案材料主要有:备案报告、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各一式两份)、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情况、部门负责人讨论干部的会议记录、拟提任科(股)级干部的档案(用后退还)。

(三)备案审核。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收到备案材料后,两周内审核、研究,并在干部任免审批表批准机关栏内签署答复意见。各部门根据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的答复意见,办理正式任免手续对外公布,抄送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并将干部任免审批表和考察材料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各镇(街道)中层干部任免方案提交党委(党工委)会讨论前,须报区委组织部审核。区委组织部视情派员列席镇党委(街道党工委)讨论干部任免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各镇(街道)中层干部任免文件须抄送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备案。

第十四条中层干部配备应当符合“三定”方案核定的内设机构和中层干部职数。

第五章任职管理

第十五条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一律实行任期制,任期为3年,期满后重新竞岗。

第十六条区、镇(街道)机关部门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科(股)级职务的,聘期为2年,聘任期间,原有身份性质、工资渠道等不变,期满后职务自动消失,仍回原单位工作。如确因工作需要,可以重新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七条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每年应当参加由区组织人事部门组织,或经区组织人事部门认可、所在单位自行组织的各类岗位业务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凡未能完成学习任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中层干部,通过培训和学习,应当达到英语初级、计算机中级、普通话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第十八条各镇(街道)、各部门年初按照中层干部岗位职责要求,分别制订年度考核目标。平时加强目标监控,抓好日常考核和管理。年终对照目标进行综合考核,并做好个人述职和民主测评工作。年度考核、测评情况作为中层干部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年度考核实绩较差,不胜任岗位工作要求,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或由于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应当免去或辞去现任职务。

第二十条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担任同一科室正副职累计时间一般不超过8年,其中热点岗位任正职时间不得超过3年,到期必须进行轮岗交流。轮岗交流可以在部门之间、科室之间进行。

第二十一条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男性最高任职年龄为53周岁,女性为50周岁。达到最高任职年龄后,不再担任机关中层实职。

第六章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选拔任用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纪律要求,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

第二十三条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和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区组织人事部门不予批准;对已经作出的违规干部任免决定,由本单位自行纠正或区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二十五条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领导班子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镇(街道)、区级机关各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2篇:机关组织人事工作计划范文

一、指导原则

1、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2、坚持公开平等、兼顾资历、竞争择优、鼓励先进的原则。

3、坚持规范程序、严谨操作、民主集中、依法办事的原则。

二、竞争职位与范围

(一)竞争职位分为三类,共6个职位,每类职位单独竞争。

1、2个副处级纪检监察员职位。

2、1个正科级纪检监察员职位。

3、3个副科级纪检监察员职位。

(二)竞岗人员范围

在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干部中进行。

三、任职条件

竞争副处级、正、副科级纪检监察员职位,除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二章第六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副处级纪检监察员资格条件

1、为现任室副主任,并担任正科级职务满3年(*年10月1日前任职),或现任正科级纪检监察员,任正科级职务满5年(*年10月1日前任职),

2、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3、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正科级纪检监察员资格条件

1、为现任副科级纪检员,任副科级职务满3年(*年10月1日前任职),

2、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3、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副科级纪检监察员资格条件

1、应在科员岗位上任职满2年(*年10月1日前任职,干部军龄可连续计算),

2、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3、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为鼓励竞争,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市委组织部批准,可放宽任职时间,限制1年,准予报名参加竞争:

(1)*年以来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荣誉称号或省级以上条线的荣誉称号(包括优秀纪检监察干部、纪检监察先进工作者、大要案工作先进个人);

(2)*年至*年有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的;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委局机关干部均可报名参加竞争上岗。

四、方法步骤

(一)竞岗方法

报名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参加述职答辩、民主推荐两个环节,述职答辩100分,民主推荐100分(委局领导占40分,室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占20分,委局机关干部占40分)。

实行差额考察。原则上根据综合得分从高到低按副处级纪检监察员1:3;正、副科级纪检监察员1:2确定职位考察人选并组织考察,同时在委局领导范围内对任职人选进行等额署名征求意见(不算分数,不计入成绩),然后提请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任职。副处级纪检监察员还需提交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任职。

(二)竞岗步骤

1、制定方案。由干部管理室拟定此次副处级、正、副科级纪检监察员职位竞争上岗实施方案,广泛征求意见,经市纪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并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同意。

2、动员部署、公布实施方案。召开委局机关干部竞争上岗动员会,进行竞争上岗动员、部署,提出工作要求,并在委局机关、市纪检监察网上公布竞争上岗实施方案、工作计划。

3、公开报名与资格审查。委局机关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愿填写报名表。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有关处室进行资格审查,报分管领导审核后,在委局机关公布。如某类职位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数低于1:3的比例,可征求意见进行调剂,如调剂后仍达不到1:3的比例,则减少竞争职位。

4、述职答辩。组织竞争者进行述职答辩(述职演讲、答题)。述职答辩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职务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竞争者首先要进行自我介绍,然后对自己*年以来的工作实绩和竞岗后做好工作的设想进行述职和演讲;回答面试提出的问题,由面试考评委进行评分。每人述职演讲、答题分开计算时间,总时间9分钟,述职5分钟,答题4分钟。委局机关全体干部参加旁听。

5、民主推荐。委局领导、室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机关全体干部对竞争者进行民主推荐,限推荐副处级纪检监察员2人;正科级纪检监察员1人;副科级纪检监察员3人。

6、组织考察。根据述职答辩、民主推荐的总成绩按副处级纪检监察员1:3;正、副科级纪检监察员1:2确定并公布考察对象,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组成考察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

7、征求意见。在委局领导范围内对副处级、正、副科级纪检监察员职位任职人选进行等额署名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结果作为任职的重要参考。

8、讨论决定。市纪委常委会根据竞争者民主推荐成绩、考察情况及工作需要,集体讨论确定副处级、正、副科级纪检监察员职位拟任人选。拟任人选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后,提请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副处级纪检监察员还需提交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在委局机关进行为期7天的任前公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任用手续。

五、时间安排

本次竞争上岗工作拟于10月中旬开始,11月下旬结束。

六、纪律要求和监督

1、各室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干部竞争上岗工作中的思想政治工作。

2、竞争者要正确对待竞争,要讲政治、守纪律、顾大局,严格遵守竞争上岗的各项规定,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搞非组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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