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城市环境卫生标准范文

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1篇:城市环境卫生标准范文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镇(含乡)政府所在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

第五条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履行职责。

第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信箱和投诉电话,及时查处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并为举报人和投诉人保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宣传。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治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八条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设区的市、风景旅游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九条城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加强对沿街市政公用、供电、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使其保持完好和整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定期粉刷、油饰和清洗;顶部、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不得擅自设置遮雨(阳)棚;设置安全网的,安全网不得超出墙体。

第十一条城市主要道路和重点区域的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道路改建、扩建的,应当将原有架空管线同时改为地下管道(管廊);废弃的杆、管、箱等设施,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街道地面及树木上涂写、刻画,不得擅自张贴布告、通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应当规范、整洁、美观。

第十三条城市大型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必须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户外广告外观应当图案清晰、式样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保持安全牢固、整洁完好;

(二)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新陈旧、破损的广告;

(三)霓虹灯、电子屏(牌)、灯箱体形式的户外广告应当保持显示完整,显示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招牌和指示牌,应当规范设置。招牌和指示牌不安全、牌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亮功能不完整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品,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城市广场周边和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街道两侧的店铺,不得超出门槛和窗经营、作业以及摆放广告牌、灯箱或者展示商品。

第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街道不得占道摆摊、沿街叫卖。城市人民政府根据群众生活需要,在城市的非主要街道规划设置临时的购物、饮食、修理、理发、补鞋、洗车等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便民摊点。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清洁。

第十八条城市范围内的工程施工现场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街工地现场不得搅拌混凝土等建筑材料;

(二)道路施工场地周围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

(三)施工机具和材料应当摆放整齐;

(四)施工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作业扬尘;

(五)施工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和堵塞管道。施工废水和泥浆需排入下水道的,必须按照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排放;

(六)施工造成的路面破损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修复,工程竣工时应当平整现场、恢复路面;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美观,禁止车辆轮胎带泥驶入城市道路,司乘人员不得沿途抛撒杂物。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泄漏、遗撒。

第二十条机动车应当在城市停车场、道路、居民小区等划定停放车辆的位置有序停放。禁止在城市广场、人行道、绿地以及未划定停车位置的区域停放。

非机动车应当在城市道路、居民小区等划定停放车辆的位置有序停放。禁止在城市广场、绿地、桥面、过街隧道等不准停放的区域停放。因停放车辆损坏人行道路、城市广场、绿地、桥面、过街隧道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建、改建道路应当将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点纳入规划,合理设置。

第二十一条城市雕塑、雕像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雕塑、雕像的整洁、完好。

第二十二条河道、湖泊等公共水域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体保持清洁,水面无漂浮物;

(二)驳岸、护栏、涵闸、泵站等设施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重点地区临河驳岸的排水口应当设置在隐蔽处或者采取措施遮挡,保持驳岸立面整洁;

(四)停泊船只应当保持外观容貌整洁,船上物品堆放保持整齐有序。

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环境卫生承包责任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改善环境卫生作业条件。

第二十四条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以及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二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二十六条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果皮箱、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停车场、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及其有关附属用房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合理布局,符合方便群众、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

第二十七条经批准临时利用城市道路、广场等举办商业、文化及其他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保持道路、场地的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清除临时设施及废弃物。

第二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下列公共场所、公共建筑物规划建设公共厕所:

(一)城市广场、公园;

(二)市区街道;

(三)旅游景点、饭店、旅馆、商场、影剧院、图书馆、体育场(馆)、飞机场、港口、车站、停车场、医院、集贸市场;

(四)其他公共场所、公共建筑物。

第二十九条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造型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内部设施齐全;公共厕所的进出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的导向标志;化粪池应当设置在粪车能通行的地方。公共厕所的粪便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雨水管、水沟、江河。有污水管的地区,应当排入污水管;没有污水管的地区,应当建立化粪池排放系统,经过三级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下水道、水沟、江河。

第三十条公共厕所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者由公共厕所所有人、经营管理者进行建设、维修、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必须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应当及时打扫,定期喷药消毒,保持清洁卫生、设施完好。

第三十一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门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的管理者经批准可以适当收费,具体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在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其用途的,必须征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按照先建后拆、拆一还一的原则,重建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具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城市各类开发区由其管理机构负责清扫保洁;

(二)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和竣工后未交付使用的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待建地块由业主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三)城市环境卫生责任不清的区域,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四)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带环境卫生责任不清的,由城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人;

(五)跨城区环境卫生责任不清的,由设区的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活废弃物(包括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方便居民的原则,确定生活垃圾和粪便投放、倾倒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居民应当维护居住区的环境卫生,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和粪便。

临街店铺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指定的地点投放。

第三十八条除由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外的其他城市环境卫生实行社会化有偿服务。凡委托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保洁、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支付服务费。具体收费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废弃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将其混入生活垃圾中或者任意排放遗弃,污染环境。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二)乱倒垃圾、渣土、粪便、污水;

(三)从楼上向地面或者从车内向车外抛撒各种废弃物;

(四)在城市道路上占道冲洗车辆,向城市道路排放洗车污水;

(五)在城市道路上筛选、堆放或者晾晒建筑材料、谷物和其他杂物;

(六)将固体废弃物丢进下水道和厕所管道;

(七)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器内焚烧各种废弃物;

(八)在街道上从事家禽家畜屠宰、肉类和水产品加工等活动;

(九)将门前垃圾扫入道路、下水道;

(十)在道路两旁堆积清掏出的下水道污泥;

(十一)有损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按照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猪、羊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医用和其他特殊业务需要饲养的,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处以被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15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但对单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对个人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以2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倾倒、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以1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以被占道面积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以及未按照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该设施建设费用3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对个人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共厕所或者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申请验收。逾期不申请验收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可处以3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侵占、损坏城市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2篇:城市环境卫生标准范文

深入贯彻党的十和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促进城乡环境卫生改善和人民身心健康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群众动手、社会参与,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资源、综合治理、长效管理,全面开展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明显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有效提升居民文明卫生意识,不断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总体目标: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美丽乡村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和卫生城乡创建活动,以完善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和长效管理机制为主要内容,以城市环境卫生薄弱地段和农村垃圾污水处理、改厕为重点,连续深入开展整洁行动,统筹治理城乡环境卫生问题,实现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水平全面提升,大气污染、地表水环境污染和噪声污染综合治理取得明显成效,城乡生产生活环境更加整洁有序、健康宜居。

具体目标:

到2015年底

——省级卫生乡镇达到1>:请记住我站域名/<0%;

——省级卫生行政村达到10%;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到58.88%;

——建制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提高到35%;

——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率提高到30%;

——对生活垃圾进行处理的行政村提高到40%;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行政村提高到10%;

——农村集中式供水人口比例提高到80%左右;

——具备条件的县道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路面保持整洁、无杂物,边沟排水通畅,无淤积、堵塞。

到2020年底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到85%;

——国家级卫生乡镇达到10%;

——农村集中式供水人口比例提高到85%;

——建制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生活污水处理率较大幅度提高,行政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和生活污水处理水平明显提高,达到“十三五”规划相关目标要求;

——具备条件的乡道、村道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路面保持整洁、无杂物,边沟排水通畅,无淤积、堵塞。

(一)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1.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__〕36号),积极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投融资体制,保障政府投入,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社会资金,共同推进城市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加快建设。加强老旧基础设施改造,保障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2.推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和资源回收利用,逐步实现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加强污泥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

3.改进城市环境卫生保洁方式,扩大机械化清扫保洁作业范围,推广降尘、低尘清扫作业方式,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

4.加大对村镇垃圾清运设备和中转设施建设的投入,有步骤、有重点地规范建设村镇垃圾收集处理设施。进一步完善村镇垃圾收集清运体系建设,乡镇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保洁员,配备车辆,定期收运各居民点的垃圾。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行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交通便利且转运距离较近的村庄,推行“户分类、村收集、镇运转、县处理”模式,其他村庄可就近分散处理。

5.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处理,离城镇较远、人口密集的村庄可进行集中处理,人口较少的村庄可建设户用污水处理设施。重点解决好农村畜牧养殖场(点)的污水处理问题。

6.推行县域城乡生活垃圾和污水统筹治理,实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运行,推进城镇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不断提高对生活垃圾和污水进行处理的行政村比例。

(二)集中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治理。

7.加强车站、景区、建筑工地等重点场所的卫生管理,加强人员密集地区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维护,提高城乡社区物业管理水平,实施“门前三包”制度,保持市容和社区卫生整洁美观。

8.重点清理城市环境卫生死角,加大对农贸集市、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地区市容顽症的整治力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解决马路市场、废品收购站、露天烧烤、路边洗车、占道经营、夜市摊区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全面清理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画等问题。严格活禽市场准入,监督规范活禽市场秩序,逐步推行“禽类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制度。

9.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平整、硬化道路,强化路面保洁,疏通边沟,清理草堆、粪堆、垃圾堆,统筹建设晾晒场、农机棚等生产性基础设施,整治占用乡村道路晾晒、堆放等现象。规范农药包装物、农膜等废弃物处置,加大白色垃圾治理力度。强化秸秆禁烧监管,开展秸秆还田等资源化综合利用。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类污染综合治理利用,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继续推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

10.强化铁路、公路、河流沟渠和沿线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绿化美化工作,全面清理公路沿线非法广告和标志、标语。对饮用水源地开展“一源一策”治理,实施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场所,统一组织开展季节性病媒生物防控工作,加强病媒生物日常防治,降低城乡病媒生物密度。

(三)进一步保障城乡饮水安全。

11.根据《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2006-202

0)》(发改地区〔2007〕2798号)、《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建成〔__〕82号),重点进行自来水厂和供水厂改造与建设、供水水质检测能力建设、应急供水能力建设等。12.全面落实《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继续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现有工程提质增效,进一步提高农村集中式供水人口比例和供水保证率。优先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建设跨村、跨乡镇连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大力发展规模化集中供水,统筹解决农村学校的饮水安全问题。

13.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和监测能力建设,切实落实饮水消毒卫生措施,建立健全供水设施维护的长效机制。

(四)继续普及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

14.加快实施农村改厕,坚持因地制宜、集中连片、整村推进,鼓励建设“四格式生态厕所”和沼气池,加强对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15.农村新建住房及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要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加强乡镇党政机关所在地、中小学、乡镇卫生院、公共场所、集贸市场、旅游景区(点)、公路沿线等区域无害化卫生公厕建设工作。

16.加大健康教育力度,引导农民使用卫生厕所,建立卫生厕所建、管、用并重的长效管理机制。

(五)广泛开展卫生创建活动。

17.以卫生城镇创建活动为抓手,推动城乡整洁行动向纵深发展,提升城乡环境卫生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水平。坚持规划引导、源头管控,加强城乡环境的美化、绿化、亮化,着力改善人居环境。

18.制订市民公约或村规民约,积极推动街道、社区、单位等定期组织开展大清扫、义务劳动等活动,劝阻和治理随地吐痰、乱丢垃圾等不文明行为,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卫生创建活动的良好格局。

(一)加强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要将整洁行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活动开展情况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要坚持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联动、条块结合,逐级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要通过“以奖代补”等形式,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多渠道解决建设和管护资金问题。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任务,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要发挥组织协调、督导检查职能,协调各有关部门,确定每年工作目标任务,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督导检查,做好信息统计、数据汇总和情况通报等工作。

第3篇:城市环境卫生标准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含公共场所、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政府负责城市公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公厕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公厕实行统一管理;

建设、规划、公用事业、供电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公厕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人使用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清洁,爱护公厕设施。

第二章城市公厕的规划

第六条城市公厕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有利排运、经济美观”的原则进行规划。

第七条城市公厕规划应当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厕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编制,并纳入城市环境卫生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下列城市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

(二)广场、公园、大型公共绿地、风景名胜游览区等公共场所;

(三)汽车站、火车站、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展览馆等公共建筑附近;

(四)各类市场和居住小区;

(五)其他按照国家规定应当设置公厕的场所。

公共场所设置公厕应当同时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公众信息标志图形符号》规定的标志和指路牌。

第九条城市公厕设置规划,应当依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和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编制:

(一)主要繁华街道公厕间距300米-500米,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小于300米,一般街道公厕间距750米-1000米;

(二)旧区成片改造地区和新建小区每平方公里不得少于3座;

(三)城市公共绿地,每5000平方米用地不得少于1座;

(四)沿街建设超过100米的,必须设置水冲式公厕一座。

第十条城市公厕应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和机器抽运的地段,并符合卫生防疫的有关规定。公厕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公厕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三章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

第十二条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按下列原则进行分工:

(一)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厕,由公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广场、公园、大型公共绿地、旅游景点的公厕,由其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

(三)集贸市场的公厕,由市场开办单位负责;

(四)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六)个人或单位投资的公厕,由投资者个人或单位负责。

本条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中的公厕的建设和维修,其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代建或维修。

第十三条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投资兴建公厕。城市道路两侧公厕的建设,可由公厕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或拍卖等方式选择投资管理者,其他场所内公厕的建设,可由其相关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采取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出让公厕的建设、管理、受益权。

第十四条凡在城市道路两侧投资建设管理公厕的,可享受下列优惠:

(一)城市道路两侧公厕建设用地由政府划拨给公厕行政主管部门。投资者在该土地上建设公厕,经营10-30年,到期后由公厕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地上建筑物所有权;

(二)建设公厕的同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可按照设计要求建设一定面积的管理用房和经营用房,作为公厕的附属建筑物;

(三)公厕(含其附属建筑物)建设涉及到的供水、供热、供电等项增容费、开口费以及建设过程中的所有行政性收费均予免收。

第十五条新建公厕应当全部实现公厕水冲化、粪便排放无害化。原有非水冲式公厕,应当逐步进行改造或重建。主要道路两侧、广场、公园、旅游景点及各类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应按照一类公厕标准进行建设或改造。

第十六条按照本办法和城市公厕规划应当设置公厕的场所未设置或者原有的公厕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公厕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

第十七条各类开发建设项目按规定需要配建公厕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要点中予以明确。工程建设单位配套建设或附设的公厕,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同时交付使用。公厕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对公厕的规划、设计审查、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交付使用的公厕,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十八条人流量大、建厕地点难以落实的地段,沿街公共建筑附设的内部厕所应当对外开放,供行人使用。

第十九条人流量大、公厕数量不足且难以补建的繁华地段,公厕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适当设置流动公厕。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拆除、迁移、封闭公厕。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建设单位必须先向公厕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拆迁、复建方案,经公厕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先建后拆”的原则负责复建;

确无条件先建后拆的,建设单位必须在申请时说明理由,提出完成复建时间,经公厕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规定设置临时公厕。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期限完成复建,并在复建厕所竣工投入使用后拆除临时公厕。

第二十一条拆除公厕应当就地或在原址附近复建,因道路工程建设拆除公厕的,应当沿新建、拓建的道路两侧复建。

经确认无条件在原址或附近复建的,按审定的复建方案异地重建,或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公厕产权单位偿还原公厕建设费用(含地价)。此项费用必须专款专用,用于公厕的重建。

第二十二条城市公厕应做到造型美观、卫生适用。独立设置的公厕,有条件的应当将距公厕3米以内的空地用于绿化。

第二十三条城市公厕应当配设方便残疾人用厕的设施。

第二十四条供水、供电、供热部门应保障城市公厕的水、电、暖供应。

第四章城市公厕的保洁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城市公厕的保洁工作,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分别由各责任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城市公厕的保洁,应当逐步做到规范化、标准化,保持公厕清洁和设施完好。

城市公厕的保洁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公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厕保洁的监督检查,督促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好公厕的保洁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城市公厕应当按公厕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开放,不得随意停用。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停用的,必须经公厕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其他临时措施。

第二十九条实行公厕“收费许可证”制度。在市区主要道路、窗口单位、繁华商业区等公共场所设置的公厕,经公厕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审核批准,管理单位可以收取公厕使用费。

老人、残疾人和现役军人凭证件免费使用收费公厕,儿童免费。

第三十条公厕粪便必须按照公厕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清掏、清运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拉乱倒公厕粪便。

第三十一条公厕使用者必须严格遵守公厕使用管理规定,禁止在公厕墙壁和其他设施上乱涂抹、刻画、张贴;禁止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禁止向便器、便池、粪井内倾倒污水、污物;禁止在便池外便溺;禁止损坏公厕的各项设施。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厕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五)项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便溺的,处以10元以下罚款;

(二)在公厕上乱贴、乱画、乱写、乱刻的,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三)不履行公厕的清扫保洁义务或不符合公厕保洁标准的,处以10—500元罚款;

(四)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公厕粪便的,处以10—5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未按规划设置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的公厕,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公厕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由公厕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擅自占用、拆除或毁坏公厕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公厕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盗窃、破坏公厕设施,阻挠公厕建设和环境卫生作业,侮辱、殴打环境卫生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城市环境卫生标准范文

安徽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修订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称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协同、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和方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爱国卫生工作经费投入,使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其成员分工负责爱国卫生工作。村规民约中应当有爱国卫生方面的内容。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镇)、卫生村和卫生先进单位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健全、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负责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与爱国卫生活动,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爱护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第九条每年四月为爱国卫生月,集中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第十条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和农村的公共卫生基础设施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组织建设生活饮用水基础设施,保证生活饮用水安全。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建设公共卫生基础设施。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预防控制老鼠、蚊子、苍蝇、蟑螂等病媒生物的要求。

第十五条需要配套建设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的建设工程,其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章公共场所卫生

第十六条公民应当养成文明健康的卫生习惯,在公共场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烟蒂;

(二)乱扔废旧电池、塑料包装物和其他废弃物,抛撒冥纸,焚烧垃圾和冥纸,随地便溺;

(三)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

(四)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

携带犬、猫等宠物进入前款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场所,应当防止宠物伤害他人,及时清理宠物粪便。

第十七条禁止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以及其他设有禁止吸烟标志的场所吸烟。

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设置禁止吸烟标志。

第十八条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商场、候诊室、候车(机、船)室等公共场所应当有卫生管理人员和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保持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第十九条公共交通工具应当定期清洗、消毒。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保证学生学习、生活和活动场所的环境卫生。

学校向师生提供的膳食、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二十一条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场地的环境卫生管理和小区生活垃圾处理等进行约定。约定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对环境卫生的要求。

第四章生产和生活卫生

第二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时间、保洁标准和城市生活废弃物的倾倒地点、方式,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集贸市场应当建立日常卫生管理制度,配备公共卫生设施,保持环境卫生。

经营者应当保持摊点、门前的清洁卫生。

第二十四条生产销售生活饮用水的企业应当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二十五条城市市区限制饲养犬、猫等宠物。限制饲养宠物的具体种类和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禁止在城市市区从事犬、猫等宠物经营性养殖活动。

第二十六条公民应当养成文明卫生的饮食习惯,不吃病死、死亡原因不明或者可能传播疾病的家禽家畜和其他动物及其产品。

经营者不得出售病死、死亡原因不明或者可能传播疾病的家禽家畜和其他动物及其产品。

对病死、死亡原因不明的家禽家畜和其他动物应当按规定进行消毒、深埋或者焚化。

第二十七条科研和医疗单位、生物制品厂、屠宰场等应当将带有病毒、病菌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二十八条公共服务场所和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仓储单位应当有防治病媒生物的措施。

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并配合爱卫会组织开展的灭杀病媒生物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从事病媒生物控制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个人应当依法提供科学有效的社会化服务,并接受爱卫会的指导。

病媒生物控制人员应当具有防治病媒生物传播疾病的知识,能够识别常见的病媒生物种类,掌握病媒生物控制方法和安全防护方法。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广乡村或者联片建设自来水厂,改善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农村沼气,推进并逐步普及农村卫生厕所的建设,推广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

鼓励农村建设卫生户厕。

第三十二条城市和农村相毗邻的区域应当建立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参加的卫生管理协调与联动机制,明确各方卫生管理职责,维护相毗邻区域的环境卫生。

第三十三条城乡居民生活区应当设置倾倒垃圾的场所、设施。不得乱倒垃圾。

第三十四条农村饲养家畜提倡圈养。血吸虫病防治区域的家畜应当圈养。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爱卫会应当督促爱卫会成员单位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

爱卫会可以聘请社会志愿者协助爱卫会对社会卫生情况进行监督。

爱卫会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对举报事项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10日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三十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监督本区域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及爱国卫生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在公共场所有下列行为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的,处5元以上25元以下罚款;

(二)乱扔废旧电池、塑料包装物,抛撒冥纸,焚烧垃圾和冥纸,随地便溺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携带犬、猫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犬、猫外出,未能及时清除宠物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市区从事犬、猫经营性养殖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出售病死、死亡原因不明的家禽家畜和其他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售的动物、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仓储单位未采取防治老鼠、苍蝇、蟑螂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各级爱卫会对本区域内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督促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向有关部门建议对其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爱卫会成员单位不依法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爱卫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爱卫会工作人员、爱国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公共场所是指: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网吧;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医院、学校、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八)城市道路、广场。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爱国卫生月活动1、发动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月的活动。进行爱国卫生的宣传工作,普及卫生常识。

2、深入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了解五病,消除四害,特别注意整治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

3、做好春夏季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5篇:城市环境卫生标准范文

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是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是“一创六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天的会议,就是动员全市上下迅速行动起来,更加扎实深入地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工作,确保我市创建工作圆满完成。下面,我再讲几点意见。

一、切实增强创建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国家卫生城市称号是反映城市整体卫生文明程度的最高荣誉。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既是市委市政府“一创六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争创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重要条件之一,对于打造我市城市名片、提升城市档次和品味、扩大城市知名度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统一思想认识。首先,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开展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活动,营造整洁卫生、舒适优雅的城市环境,既是物质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又是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载体;既可约束人们的不文明、不卫生行为,又可以陶冶人们的情操;既能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化程度,又能形成健康向上的社会风尚,从而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进,促进我市经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其次,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要求。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全民健康素质和社会“大卫生”问题将更加突出。在各级、各地制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指标体系中,人民健康和卫生都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没有全民的健康,也就没有全面的小康。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作为一种有效载体,可以全面改善环境卫生质量,增强全民的健康素质,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再次,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是不断改善提升我市人居环境和投资环境的客观要求。通过开展卫生城市创建活动,努力把*建成基础设施完善、社会管理有序,环境整洁优美、生活舒适健康的城市,提升城市品位,树立美好形象,形成人才、资金、信息聚集的洼地。

目前,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从全国看,江苏省的国家卫生城市已达17个,数量位居全国第一。苏南发达地区的城市几乎全是国家卫生城市。中西部地区的*、*、*等省区的创建活动也如火如荼,卓有成效。从全省看,各个城市也普遍加快了创建步伐,已先后有*、*、*、*、*、*、*、*8个市和*、*、*、*4个县级市被命名为国家卫生城市,聊城、日照、寿光、蓬莱等也很快接受国家达标验收,去年全省包括我市在内的13个城市又加入了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行列。目前,已经创建的有12个,正在创建的17个,占比达到60%。特别是全省17个地级城市,已有15个市已经创建或正在创建。从我市“一创六建”的布局看,自荣膺“全国双拥模范城”、“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省级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后,我们面临的任务就是要抓紧争创“国家卫生城市”,进一步提升*城的档次和水平,为全市争创“全国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等打好基础。可以说,只有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功,才能拿到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入场券”,只有“两城”创建成功,才能夯实创建国家文明城市的基础。从我市的自身条件看,经济基础还比较薄弱,基础设施建设还不够完善,特别是道路硬化、污水处理、垃圾清运、城中村改造、自来水供水率、统一供热供气等硬件建设与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标准还有较大差距。加之我市是商贸大市,流动人口多,卫生意识和生活习惯在许多方面比较落后,给创建工作造成较大困难。从国家卫生城市创建验收标准看,随着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的不断深入,国家爱卫会的验收标准越来越高,任务越来越细,要求越来越严,这对我们的创建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同时,也必须看到我们的有利因素很多,已经初步具备了争创“国家卫生城市”的条件。一方面,这几年我市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取得很大进展。特别是随着双河大道建设和岭路、金一路等一大批改扩建工程的实施,蓝天、亮化、碧水、绿化工程和公共卫生管理日益规范。另一方面,国家双拥模范城、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省级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的创建成功,为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积累了宝贵经验,奠定了良好基础,市民的整体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也得到了很大提高。因此,我们一定要既看到创城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和繁重任务,又看到良好的基础和有利条件,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增强创建工作的信心和

决心,以不创则已,创则成功,志在必得,决战决胜的精神和勇气,扎扎实实地推进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我相信,只要我们坚定信心,下定决心,众志成城,加倍努力,措施到位,方法得当,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目标就一定能够实现。

二、确保各项创建任务落到实处

国家卫生城市创建考核标准包含10大项、60条、近千个得分点。每一个得分点都很重要,必须认真地、扎实地、全面地抓好。在具体工作中,要本着“先急后缓、突出重点”的原则,合理分配资源和精力,突出抓重点、抓难点、抓薄弱环节,实现重点突破,整体推进。

(一)要努力营造创建工作的浓厚氛围。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是一项广泛的群众性活动,其成败的关键在于能否宣传群众、发动群众、组织群众积极地参与到创建活动中去,真正把创建工作变成广大市民的自觉行动。一方面,要充分调动基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创建积极性。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之所以还存在不少难点和薄弱环节,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上热下冷,市民的知晓率,特别是参与度不够高。城市管理仅仅依靠政府部门是管不过来的,必须充分发挥好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的作用,发动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创建,改变目前的被动局面。众人拾柴火焰高。只要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创建,我相信,大街小巷、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整治和日常管理肯定会有很大的改观。要以街道、居委会、社区为单位,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区性、群众性创建活动,用活动引导、组织广大市民支持创建、参与创建,把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创建目标上来,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主体作用和主观能动性,切实打牢创建工作的基础,形成人人参与国家卫生城市创建的可喜局面。另一方面,电视台、电台、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要开设专栏专题宣传栏目,各部门、各单位、社区和各基层单位要充分利用黑板报、宣传橱窗、广告牌、电视幕墙、宣传栏、墙报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创建国家卫生城的重要意义,宣传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宣传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大力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同时,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确定的宣传标语,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的清理整顿,在重要路段、公共场所和“窗口”单位,有计划地设置公益广告牌,进一步提高社会知晓率。

(二)要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围绕集中供热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公厕建设、城中村改造等,市城建、经贸等部门要搞好配合,尽快拿出集中供热的具体实施方案,尽早组织实施。市规划、建设部门要会同三区政府和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要求和标准,结合城市建设,对市区内各类公共卫生设施特别是垃圾箱、果皮箱等进行全面调查,提出建设和改造规划,限期完成任务。要搞好公共厕所的改造建设。凡新开发的地片、小区新建和改造,一定要把公共厕所规划在内,并多方筹措资金加快建设步伐,厕所临街的单位要实行对外公用,力争明年上半年建成区内公厕数量和质量达到标准要求。要立足目前市区自来水普及率比卫生城标准相差较多的实际,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大力推进自来水管网的延伸普及工程,最大限度地提高自来水的普及率,力争尽快惠及市民。要进一步加强市区道路的建设,重点搞好较差路段、背街小巷和城中村道路的整修改造,促其尽快达标。要完善粪便垃圾处理设施。三区都要加快粪便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争取年内每个区建设一处符合标准的粪便处理厂,实现无害化处理的目标。要进一步加强城市垃圾清运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机械化作业水平,限期达到集中清运密闭化和处理无害化的要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关键在投入,核心是资金。近两年,政府加大了对城市建设的投入,但只靠这一条还远远不够。要进一步加大市场化融通城市建设资金的力度,积极利用BOT、TOT、BOO等方式筹集资金;要加快市政公用设施市场化运营步伐,千方百计吸引民间资本投入城市建设;同时,要搞好与金融部门的合作,利用政府信誉吸引银行资金的注入。

(三)要大力开展环境卫生集中整治活动。一是要开展“城中村”卫生整治。组织专门力量,对建成区内241个城中村环境卫生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逐

一提出整治措施。已经列入改造计划的要抓紧落实,短期内不能改造的要加强街巷硬化、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和粪便处理,并落实卫生制度,加大督导力度,全面改善环境卫生面貌。二是要治理和规范集贸市场。由市工商局牵头,市执法局、卫生局、公安局和各区政府联合行动,对市区所有集贸市场特别是农贸市场进行全面整治,做到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并建立严格的卫生责任区和管理制度,彻底解决乱摆乱放、乱倒污水、乱扔垃圾等问题。要加大市场周边环境的整治力度,坚决取缔无证经营、占道经营等摊点。要建立健全集贸市场保洁专业队伍,严格保洁责任制,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要加快推进“农改超”(即城区农贸市场改超市)建设。

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经贸等部门要把“农改超”作为改善市容村貌、提升城市档次的重要措施,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拿出方案,尽快实施。大力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抓好放心早餐活动,集中整治露天早餐夜市和烧烤摊点、无证经营和流动摊点业户、学校、医院等周边的小食品经营以及农贸市场中的食品摊点,严厉打击食品污染、掺杂使假等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三是要开展环境污染整治活动。市环保局要协调有关部门加快实施“蓝天工程”,重点治理市区内小锅炉、汽车尾气污染和噪声扰民等,认真解决工业废水排放、工业废物乱弃及河流污染等问题。罗庄、河东两区要加快建设污水处理厂步伐,尽快解决城市污水净化问题。四是要开展“五小行业”的卫生整治。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要依法加强对市区内小旅店、小饭店、小食品店、小饮食摊点、小美容美发店的整顿管理,凡达不到卫生标准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要责令停业。五是要开展“除四害”活动。消除老鼠、苍蝇、蚊子、蟑螂“四害”工作指标,是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五个入门硬件之一。从现在起,要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以灭鼠为重点的除“四害”达标活动,通过落实综合防治措施,务求除“四害”工作提前达标。

(四)要建立健全城市卫生保洁机制。改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必须坚持突击整治与经常监管相结合,专业队伍与全民参与相结合的方针,建立和完善环卫保洁的长效机制。要建立爱国卫生突击周制度。从今年起,要在每年的“五一”、“十一”黄金周之前,安排一周的时间,组织动员驻城单位和全体居民共同参与,像迎接省级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检查那样,集中整治“脏、乱、差”,开展全民清扫活动。要强化“门前五包、门内达标”责任制。把门前保洁、绿化、美化、秩序、公共设施看护的责任真正落实到所有单位和居民小区,并加强监督检查。要加快推进环卫体制改革。市环卫管理部门要逐步实施“干、管”分开,走环卫保洁市场化的路子。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类保洁公司参与竞争,将市区大街小巷、集贸市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建筑工地、市区内铁路与河流沿线的保洁工作落实到保洁企业,环卫部门主要承担监督管理职能。要坚持依法治城。尽快制订出台《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市除“四害”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使环卫管理、爱国卫生等工作有章可循。各级规划、城建、环保、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要运用好行业性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各个领域的卫生秩序,推动城市卫生管理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的轨道。

(五)要切实建立健全创城档案资料。国家卫生城的验收主要是通过看现场、查资料、听汇报来衡量每个城市的综合水平和档次。要把建立健全档案资料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办公室要设立专门的档案组,明确人员专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汇总、整理、保存。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在收集、汇总、整理、保存好本系统、本单位的档案资料的基础上,及时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资料,形成统一、规范、有效的档案资料,确保在档案资料上一分不失。

三、力争创建目标如期实现

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今明两年是决胜时期、冲刺阶段,各级、各部门要发扬求真务实的精神和雷厉风行的作风,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创建任务。市里已经成立了由市级几大班子领导同志担任正、副指挥,三区政府、两个开发区管委会

和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的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从市直和五区抽调专门人员集中办公,负责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导。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创建分工安排和要求,真正把创建卫生城工作摆上重要日程,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创建机构,搞好任务落实。各区、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创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亲自指挥,亲自检查。分管领导作为具体责任人,要集中精力,狠抓任务落实。要深入一线,解决实际问题,扎扎实实地把创建工作做好。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结合各自责任分工,层层分解任务,明确工作要求,落实责任主体,把目标任务真正落实到部门、岗位和人员。要及时了解掌握工作任务进度、各项指标完成的质量,找准薄弱环节,抓住重点难点,集中力量解决突出问题,决不能因哪个部门、哪个单位工作不力而影响国家卫生城市的创建。各县、乡镇以及没有具体任务的单位也要参照卫生城标准改进各项工作,与整个卫生城市创建工作协调推进。要完善考核奖惩制度,强化监督检查,真正做到事事有人管、件件有着落。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责任单位的效能监察,做到责任全覆盖、管理无漏洞、创建无死角,并将督查情况作为考察干部和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对因工作不力、延误整体创建工作进程的部门和单位要通报批评和新闻曝光,影响实现创建目标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第6篇:城市环境卫生标准范文

一、城市管理机构现状

为加强城市管理,改善城市人居环境,2002年,县政府组建了县城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加挂县城镇管理局牌子,同时还保留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正科级事业机构,为县人民政府主管城市管理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核定全额事业编制12名,实有人员15人,管理人员实行参照公务员管理。归口管理机构有:城镇管理监察大队,环境卫生管理所,市政管理所(与市政工程公司合署办公),园林绿化管理所。多年来在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城市环境卫生、市容市貌、园林绿化、城市市政、城市道路、城市公共秩序等行政监管和违章处罚职能,为提升城市管理品位,改善人居环境,创建省级卫生县城作出了较大的贡献。同时,在县直机关和省市垂直单位涉城执法机构还有14个,分别是:公安交通警察城关中队、卫生监督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劳动监察队、文化市场稽查队、电力行政执法大队、环境监察大队、人口与计划生育稽查队、规划监察队、烟花炮竹稽查队、畜禽水产品检疫检验所、工商管理、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机构,以上机构按照各自的业务范围分别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行政监管和行政处罚职能。

二、城市管理目前凸现的问题

城市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覆盖执法的领域较广,执法的部门较多。目前多部门执法,重叠执法、交叉执法、执法扰民问题不同程度的存在,执法机构相互推诿扯皮、争权夺利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城管正常执法工作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执法队伍多,机构分散。

据调查了解,目前我县涉城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众多,有科级、股级机构19个,从行业管理范围看,有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园林绿化、市政、医疗卫生、环保、公安交通、人口与计生、文化市场、劳动市场及工商、食品药品、质量技术等方面执法机构。从机构级别看,有正科级机构4个,副科级机构2个,股级机构13个;从机构性质看,有承担行政职能的政府综合职能机构,有承担司法职能的公安机构,还有受主管机关委托执法的事业机构,执法范围之广,执法队伍众多,易造成城市管理执法的混乱,群众反应较大。

(二)执法机构职能交叉,多头执法。

执法机构职能交叉是目前城市管理多头执法的主要原因。由于一些行业涉及到多部门协同管理,工作上需要相互衔接与配合,但由于部门之间协调不到位及部门利益的驱动作崇,形成了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一事多罚或一起执法多家罚现象,有违"一事不予两罚"的原则。如城区烟花炮竹燃放管理,执法行为涉及到公安、安监、城管和环卫部门,违反了哪项规定,哪个部门都有执法权和行政处罚权,形成了多头执法,重叠执法问题。

(三)执法队伍人员结构欠合理,业务素质偏低。

据调查,目前,在执法机构队伍中,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占21%,干部占17%,工人占执法机构人员67%以上。它们多数来源于招工、政策性安置;从文化程度看,大专以上学历占31%,中专以下学历占69%以上,这部份人员普遍学历偏低,专业不对口,法律知识缺乏,执法中全凭经验积累,缺乏相应的执法专业知识和执法程序,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比较低。

(四)执法机构经费保障不足、人员膨胀,诱发滥罚现象。

由于经费保障不足,执法机构正常运转存在一定的困难。一些执法机构为保工作运转、工资发放,想方设法自己给自己设定权力,自立许可,自批收费项目,其结果是自己违规审批,又自己去监督处罚,诱发超范围、超标准滥罚;另一方面,对一些违章情况本已知晓,却不事前监管,而是事后处罚。"放水养鱼"为本部门创收,弥补经费的不足。如城镇管理监察大队,列入财政预算38人,目前实有人员50人,超预算12人,卫生监督所列入财政预算13人,实有人员22人,超预算9人,文化市场稽查队,列入财政预算5人,实有人员7人,超预算2人。造成人员膨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主要是90年代末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和历年的退伍兵安置是形成超员的因素之一。

(五)执法难处罚到位更难。

目前,执法保障机制不够完善,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难,处罚更难的问题。一是执法机关存在重审批、轻管理,重事后处罚,轻事前监督管理;二是执法工作受人为干扰过多,权大于法的思想还不同程度存在,有意无意的干扰城管执法;三是执法机构受职能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执法处罚的到位;四是执法程序欠规范,政策宣传不到位,群众抵触性大,处罚难以到位。

(六)执法监督机制不够健全。

主要表现在:政策制定、审查、审批与政策执行监管没有相对分离,执法处罚与处罚收缴没有相对分离,执法监督处罚与技术检测、检验没有相对分离,执行过程中相互之间失去监督机制,易滋生执法过程中的腐败现象。

三、理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的思考和建议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3〕8号)文件精神,建议对城市管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理顺管理体制。

(一)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有利因素。

一是有利于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提高行政效率。通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将城市管理领域的七、八顶大盖帽统一为一顶大盖帽综合执法,可以克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弊端,从而提高行政执法效力,执法力度更大、更集中,执法的效果会更好。二是有利于降低行政执法成本。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能合理配置资源,有效的精简机构和人员,在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同时,大大节约行政成本,达到“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三是有利于建立行政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能够在城市管理领域内实行审批权、管理权与监督权、处罚权的适当分离。改变原来那种"自批、自管、自查、自罚"的管理模式,不仅能加强监督处罚的执法力度,也可对审批权、许可权发挥一定的监督作用。四是有利于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能从根本上解决"看得见的无权管,有权管的看不见"的问题,实现城市管理资源的深度开发和有效配置,从而更好地管好城市。

(二)理顺城市管理执法机构设置。

1、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撤销县城镇管理局、城镇管理监察大队、规划监察队,取消环境卫生管理所、园林绿化管理所、市政管理所履行的行政处罚职能,将这些机构的行政处罚职能全部集中,同时将涉城管理相关部门的全部或部份行政处罚职能,在重新调整、配置、逐步剥离其管理职能的基础上,设立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加挂县城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正科级机构,为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主管全县城镇管理和县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执法局内设:办公室、政策法规股、综合管理股;配领导职数:局长兼书记1名,副局长3名,纪检、工会职数按有关章程设置。

2、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设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副科级机构,执法大队按职责任务或辖区可设置中队。

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城市人口数额万分之六的标准配编制84名,其中:行政执法局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4名,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1名;执法大队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67名,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名。实行公务员管理。

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所需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障,其工资、政策性奖金、津贴补助、医保、养保、住房公积金等,由县财政统一纳入县工资统发中心;服装、交通工具、办公经费、公用经费等其它专项支出,由县人民政府纳入年初财政预算,统一安排。

5、执法机构的收费、罚没收入,统一上缴县财政,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制度。

(三)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由于牵涉面广,短时内全面开展难以达到预期效果,拟先从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

2、行使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3、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款。

4、行使城市公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5、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6、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噪声污染、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饮食服务行业排放油烟、粉尘、乱倒污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在城市人口集中或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区焚烧沥清、油毡、橡胶、皮革、垃圾、杂物和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的物质及养殖、屠宰家禽家畜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在城区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物质未采取密闭措施或其它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它废渣、废弃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城市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无照商贩,以及有照但不按执照规定场地经营而进行店外经营、店外作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自产蔬菜和农副产品未进入政府指定地点销售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破损、残缺等影响城市市容的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8、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乱停乱放车辆(含农用车、二三轮摩托车、人力车)、当路摆摊设点、堆物作业等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公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区违反烟花爆竹燃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违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9、行使犬类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区流动无证售犬、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因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0、行使城市然气、城市殡葬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11、履行省、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以上行政处罚权待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交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履行,原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上述各项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四)严格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录用和队伍管理。

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录用,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确定的编制内,按照国家公务员招考的有关规定,通过考试考核,从本县符合条件的原行政执法人员中公开招考择优录用。原有执法队伍落选人员,实行分流,临时工和合同工一律予以清退。确保执法队伍达到高素质、高标准、高质量要求。

2、城市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必须严格整章建制,要建立健全内部聘用制和末位淘汰制,严格考核、培训、轮岗制度;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度,评议考核制度和执法公示制度,确保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五)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执法保障措施。

1、为确保行政处罚工作到位,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设立城管治安中队,人员编制在现有公安队伍中进行调整,实行公安局、执法局双重领导,主要负责处理城管行政执法中的各类治安和暴力抗法违法案件。

第7篇:城市环境卫生标准范文

浅谈依法强化XX城建公共设施的养护与管理

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水平高低直接关系到城市的功能与发展方向。随着我国的改革不断深化和开放的力度加大,与世界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往日益加强。对一个城市的规模、建筑风格、文化底蕴、风俗民情、投资环境、管理水平等将直接展示在人们的眼帘,并面对面的接触,但给人们的印象最深刻的要数城市的市容面貌和管理水平。特别是城建公共设施的养护更直观地反映城市综合水平。笔者根据城建公共设施养护管理工作的实践及调查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如何进一步提高城建公共设施养护与管理水平,谈谈个人见解:

一、XX城建公共设施养护与管理的基本情况

我在城建公共设施养护与管理工作的实践中,深切地体会到:

(1)各级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十分重视,城建公共设施养护与管理成效明显,市政府不仅对城市规划、建设要求高,管得严,而且对城建公共设施的养护与管理极为重视。各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都明确各自的职责,采取积极措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严格做到“养管”经费到位,任务目标明确,责任制到人,使城市的交通干道、排水排污、市容卫生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不仅市民反映满意,凡来宁的外省市人员也赞扬XX城市管理水平高。

(2)积极推进综合“养管”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了城建公共设施养护与管理水平。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城建公共设施“养管”任务的加重和难度的加大,市建委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联手从20xx年开始,先后在江东新区和栖霞、雨花等区,对城建公共设施进行综合养护与管理的体制,进行改革试点,收到了明显成效。不仅克服了原来三个维护管理部门(市政、园林、环卫)各自为政,在实施“养管”目标任务过程中,相互扯皮推诿现象,而且堵塞了“养管”工程款审报上的漏洞,提高了养护资金使用率,提高了城建公共设施“养管”水平,促进了城建公共设施硬件建设。

(3)加强养护与管理队伍建设,提高了城建公共设施“养管”质量。为了适应现代化大城市管理水平的要求,近几年来,区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措施,除对养护队伍进行整顿和更新外,有计划地组织培训,努力提高人员“养管”工作技能和整体素质。市建委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每年都要分期、分批地组织法律法规培训班、专业技术技能培训班。通过培训,一是有效增强了参训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二是全面提高了参训人员的技术技能。三是参训人员获得了相应岗位资质证书。四是提高了整体养护队伍的素质;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市政府要求,以技术骨干为龙头,广泛开展各种专业技术培训,每年坚持开展金陵之夏百日优质竞赛等活动,扩大培训成果。

(4)坚持依法行政,强化监督与管理力度,促进城建公共设施“养管”水平的提高。为了发挥建设管理职能部门作用,强化城建公共设施的养护与管理,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坚持依法行政,强化监督力度,有效保证城建基础设施完好率及其功能的发挥,实现长效管理。例如:每年除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不定期的暗查外,还由XX市建委牵头,市园林局、市政公用局、市财政局、市市容局等行政部门组成的联合考核小组对各试点单位分别进行两次集中考核检查,考核标准严格按《市政养护维修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规定》、《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等文件执行。并进行打分制,与养护经费挂钩,绩优者奖励;连续两年不达标者,取消综合养护资格。明确区政府有关建设行政职能部门为管理单位(业主)对中标单位进行长效管理,每月进行检查和考核,以促进“养管”责任到位,提高综合维护水平。

二、目前全市城建公共设施“养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调查情况综合分析,我市城建公共设施“养管”工作虽然取得了明显成绩,但与国际化城市标准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现行的城市公共设施“养管”体制相互制约因素太大,影响了公共设施“养管”上档次、上水平。现行“养管”体制是三个主管部门(市政、园林、环卫)行使各自职能,很难形成合力,在实施“养管”工作中,经常出现相互制约,相互扯皮的现象,行政主管部门也难协调。严重影响了城建公共设施“养管”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的落实,有些问题,很难追究那家责任。例如,园林工人在树木大修剪工作中,由于清场不及时或不彻底,造成树枝树叶随风飘落,对环卫工作造成影响;另外,环卫工人有时将路面的树叶和尘土直接扫进路边的雨水井,又造成市政雨水井淤泥超标;市政在清疏雨水井和窨井时又会因淤泥滴漏造成路面污染等。

(2)依法加强检查监督力度不够,使“养管”经费和目标任务难于落实到位。公共设施的养护质量很难保证。

三、依法强化养护与管理,使城建公共设施“养管”上新台阶

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是一项科学的系统工程,它展示着一座现代化城市的总体形象和综合实 力。在科学地做好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全面推进现代化城市建设中,需要依法强化,科学管理。尤其要重视依法对城建公共设施的养护与管理,我认为要切实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实际工作:

(1)进一步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强化目标“养管”责任制。从20xx年开始市、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联手对原相互扯皮的城建公共设施养护与管理体制,虽然进行了综合改革,推进新的综合“养管”体制,初步改变了基层“三所”(市政、园林、环卫)各自独立养护与管理,经常发生相互扯皮不协调、相互矛盾、任务与责任难落实的现象,但在实践中仍然不适应现代化城市公共设施“养管”的要求,往往在清疏窨井、修剪行道树、清理道路绿岛杂草等工作中仍然存在相互不协调矛盾,影响城建公共设施“养管”质量达标。

为了彻底改变现实存在的问题,适应现代化城市管理水平要求,必须进一步深化“养管”体制改革,真正实现政府行政职能部门依法行政,加强检查监督,基层“三所”实行养护管理“一体化体制”,彻底改变原“三所”各自为营的旧体制。改革后,各区政府对城建公共设施养护与管理,按区域划分等级,实行工程作业量公开招标养护管理,这样做既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和行政职能部门事务缠身以及违法行为,又彻底解决了原基层“三所”相互不协调,容易产生矛盾,任务与职责难落实的问题,真正落实目标任务、工作责任、管理经费包干一次到位,便于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坚持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城建公共设施养护与管理质量。同时,新体制也能把竞争机制引入城建公共设施养护与管理中,逐步同国际接轨,使养护与管理战线的职工在无形中不仅增强责任感而且也产生了危机感。

(2)健全和完善地方法规,依法加强养护与管理。我国社会主义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坚持走改革开放之路,努力建立市场经济体系,实际上在实践中逐步创造条件建立法制经济体系。同样,对建设现代化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纳入法制化轨道。否则,现代化城市建设与管理,很难达到国际化先进水平。为此,抓紧健全和完善地方性法规,依法加强城建公共设施养护与管理,势在必行。

(3)整顿“养管”队伍,努力提高整体素质。根据目前“养管”人员的整体素质,是难以适应现代化城建公共设施养护与管理的。队伍需要整顿更新,有计划地组织培训。在培训中,除组织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外,更重要的是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努力提高工作技能,使队伍整体素质全面提高,确保城建公共设施养护与管理不断有所创新,上新台阶。

第8篇:城市环境卫生标准范文

××县共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151家,其中:参公管理事业单位1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3家、差额拨款医疗服务机构2家、乡(镇)卫生院8家、实行人员定额补助的村级卫生室109家、民营医院3家(非营利性2家、营利性1家)、个体诊所25家,县、乡、村三级医疗防保网络基本建立健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123家,遍布全县109个村民委员会(社区)。共有人员编制673名,其中:行政编制12名、参公管理事业编制10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79名、差额拨款事业编制572名。实有在职在编职工655人,其中:卫生局机关13人、卫生局卫生监督局10人、公共卫生机构76人,县级医疗机构308人,乡(镇)卫生院248人。共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571人,占职工人员总数的87.1%,具有正高职称1人、副高职称21人、中级职称126人、初级师职称210人、初级士160人、未定职53人。

二、主要做法及取得的成绩

××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卫生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始终把卫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或不定期研究解决卫生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县卫生局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紧围绕卫生改革与发展这一主题,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克服困难,扎实抓好各项卫生工作的落实。一是卫生工作做到早计划,早安排。在2008年各医疗卫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年终总结会上,县卫生局就2009年的卫生工作要点作了具体的安排和布署。二是以《2009年卫生工作目标责任书》为主线,紧紧围绕卫生改革与发展这一核心,认真解决好“两个问题”,抓好“四个结合”,做到“四个促进”。即切实解决好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和“行业作风建设”问题;抓卫生工作与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教育活动相结合,促进卫生队伍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卫生队伍人员整体素质;抓卫生工作与医院管理年活动相结合,促进医院强化管理,提高整体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抓卫生工作与县委“五定目标”相结合,促进我县各项经济指标健康发展;抓卫生日常管理工作与《2009年卫生目标责任书》相结合,促进各项卫生工作正常有序开展。三是实行卫生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年初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县2009年卫生工作目标责任书》,县合管办与各乡(镇)卫生院签订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目标责任书》,县疾控中心、县妇幼保健院、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分别与各乡(镇)卫生院签订了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目标管理责任书。四是分管副县长、县卫生局领导班子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基层进行调研、督促、检查和落实卫生工作。通过全县广大医务人员的辛勤努力,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一)公共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得到提高

1、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继续加强

--计划免疫

1~10月底,全县0岁儿童建卡在册4495人,卡介苗接种率99.20%,脊灰苗接种率98.89%,百白破接种率99.08%,麻苗接种率98.30%,乙肝疫苗全程合格接种率96.38%,24小时内及时接种率83.94%,流脑接种率99.15%,乙脑接种率98.05%。

--结核病防治

目前共接诊疑似结核病人1036例,共确诊活动性结核病人272例,为我县历年发现结核病人最高的年份。其中新涂阳病人77例,复治涂阳肺结核病人15例,初治轻症涂阴肺结核病人71例,初治重症涂阴肺结核病人10例,其他使用免费散装抗结核药品的项目病人99例。所有项目病人都按要求进行全程督导或强化期督导管理治疗。大多数项目病人经治疗,情况良好。第五轮全球基金耐药监测项目41例初治涂阳病例纳入工作已提前完成,复治涂阳病例应完成21例,现在已完成19例。

--艾滋病防治

截止2009年11月底,全县完成hiv自愿咨询检测418例,超额完成任务数的15.79%;筛查孕产妇7214例,检出阳性孕产妇6例,超额完成任务数的107.18%;完成新婚登记人群hiv筛查1874例,检出阳性病例1例,超额完成任务数的16.25%。我县自1999年发现首例hiv感染者以来,至2009年11月,累计报告现住址为本地的hiv感染者/病人118例(其中30例查无此人、72例能随访到、5例失访、11例死亡),感染率呈逐年上升趋势。通过一般人群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调查,城区达95.83%,乡镇达85.42%。

2、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有效落实

一是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全面部署防控工作。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密切关注甲型h1n1流感疫情态势,把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好落实。县政府多次组织召开了全县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会议,研究部署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成立了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卫生、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县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联防联控机制。二是加强协调配合,实行联防联控。卫生、教育、畜牧、公安、财政等部门迅速建立起应对甲型h1n1流感信息沟通与共享等工作机制,确保甲型h1n1流感防控应急工作高效、顺畅开展。县疾控中心开展了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消杀准备工作,认真落实24小时应急值班制。目前共出动应急队伍5次、采样19人份送检。三是完善工作方案,依法科学防控。按照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主动作为,积极应对,措施到位。按照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相关要求,成立了单位防控领导小组,组建了流行病学调查组、检测检验组、后勤保障和宣传组;建立应急24小时值班待命制,确保人员到位,联络通畅,反应迅速,处置有效;四是做好消杀、防护等物资储备工作。各医疗卫生单位购置储备了防护服、检测试剂、足量的漂白粉、过氧乙酸等消杀药品,一旦出现疫情能及时对疫区开展消杀控制隔离等工作;五是加强疫情监测,严防病例输入。各医疗机构按照《预检分诊管理办法》要求,严格实施预检分诊制度,开展发热、不明原因肺炎和流感样病例监测,做好门(急)诊就诊病人的预检分诊工作,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进一步规范开展感染性疾病科和发热门诊工作,落实首诊负责制,首诊医师为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第一责任人,一旦发现符合病例定义的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和电话报告。自2009年9月18日起,各学校、各医疗卫生单位实行甲型h1n1流感“零报告”制度。

六是开展健康教育宣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制作宣传栏、发放宣传单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预防甲型h1n1流感的健康宣教工作。全县共计发放“甲型h1n1流感可防可控可治”为主题的宣传资料16500余份,其中《致全体市民的一封信》宣传画两类2500余份、宣传单8000余张、《甲型h1n1流感防治知识手册》4000余份、《流感发热病人须知》2000余份。通过宣传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对甲型h1n1流感的预防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增强了自我保护意识和防病能力,消除了恐慌心理和焦躁情绪,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3、妇幼保健工作稳步推进

一是加强孕产妇保健监测工作。2009年全县共有产妇6171例,建卡6169例,建卡率为99.96%,活产6182例,新法接生6176例,新法接生率为99.90%,住院分娩5966例,住院分娩率为96.67%,全县共筛查高危产妇1287例,住院分娩1287例,住院分娩率为100%。二是加强儿童保健工作,全县7岁以下儿童数39663人,5岁以下儿童数29490人,3岁以下儿童数18187人,7岁以下儿童保健覆盖35195人,覆盖率为88.74%;检出高危儿1129人,管理1129人,管理率为100%;5岁以下儿童体重检查25105人,体重<(中位数-2sd)908人;5岁以下儿童死亡90人,死亡率14.55‰;婴儿死亡73例,死亡率11.80‰;新生儿死亡51例,死亡率8.24‰,占婴儿死亡的69.86%,全部控制在指标范围内。三是全面启动“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我县5月1日起正式启动该项目,制定了实施方案和资金管理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发放6000余份孕产妇保健手册(内有补助卡和宣传资料等),目前各医疗单位严格按照方案有条不紊的开展工作,目前共救助2734人(包括2例贫困救助),下拨救助金274800元。

4、卫生监督执法成效显著

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局认真实施“蓝盾3号”行动,开展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共出动卫生监督人员900人次,车辆132辆次,监督检查学校及周边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餐饮业经营单位1553户次,立案11件,办结11件,办结率100%,查处没收“三无”和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小食品200余公斤,限期整改食品加工和餐饮业经营单位2家,督促从业人员健康体检47人。

(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明显增强

1、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加强

紧紧抓住国家扩大内需,加快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利时机,在完成8家乡(镇)卫生院全面改扩建任务的基础上,2009年又积极争取国家投入资金266万元,对竹基、高良、葵山卫生院进行了再建设。在2007年建设的基础上,完成了20个村卫生室的建设。极大地改善了乡、村两级就医条件。

2、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逐步完善

按照曲靖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加快建设以丹凤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为社区居民提供健康教育、计划免疫、妇幼保健、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初级医疗服务,目前共为城乡居民建立健康档案3600份、发放健康教育处方5000份、管理高血压等慢性疾病56例。

3、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明显增强

连续4年深入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的基础上,继续巩固医院管理年活动成果,持续改进医疗服务质量,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严格按照医院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将“医院管理年”活动转入医院评价的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医疗技术服务的准入管理监督,认真贯彻实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处方管理办法》,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医疗保健,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学法、懂法、遵法的自觉性,建立医院质量管理巡查制度,积极化解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积极组织全县各级医疗机构开展临床医师和口腔医师“三基三严”技能培训和竞赛,促进和提高医师的临床技能水平。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巩固,受益面明显扩大

1、基本建立了新农合运行框架

一是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了《××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使新农合有规可依,有章可循。二是基本建立了新农合的管理体系、经办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和监督体系。并采取“六抓六确保”的工作措施,全面推进新农合试点工作。2009年,共抽查定点医疗机构170个次,其中县级医院90个次,乡镇39个次,村级41个次。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稳步推进,农民医疗负担明显减轻,参合农民的实惠显著增加

2009年,全县共有参合患者50.96万人次就医得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减免补偿,共减免补偿参合农民医药费用2325.48万元,人均支出新农合基金79.02元,较上年50.46元增长了56.60%。参合农民的就医能力明显提高,农民就医需求明显增加,就诊率、住院率明显上升,农民大病拖、小病扛的现象逐步得到缓解。

(四)立足县情,不断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总体布署,进一步加大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力度。一是以加快推进农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健全基层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等工作为重点,全面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二是认真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09年至2011年,逐步为城乡居民提供3类9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三是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的落实,严格实行按岗定责、按岗考核、按岗定酬,岗变薪变,从而实现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四是拟将2006年撤并后的丹凤卫生院重新分设为丹凤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丹凤卫生院。

(五)坚持科教兴医,努力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一是实施卫生骨干队伍培训计划,加强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采取请进来、送出去的培训办法,2009送派50名专业技术人员到省、市、县级医疗机构进修学习。二是健全卫生人员在岗培训制度,切实做好在职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2009年利用好医生网站完成继续医学教育107人。三是巩固和提高乡村医生学历教育,提高乡村医生执业水平,累计培训乡村医生中医药适宜技术、甲型h1n1流感防控知识等600余人次。

(六)认真贯彻落实《献血法》,确保医疗用血安全

我县认真贯彻落实《献血法》及省、市《实施意见》精神,按照采供血“三统一”的要求,严格加强对各医疗机构的管理,一年来未发生用血事故,保证了用血安全。2009年组织了725名适龄公民在××县通玄广场进行了无偿献血,超额完成了任务数的28.55%,献血总量达199300ml,其中献血400ml的有79名,300ml的有385名,200ml的有261名。

(七)加大城市卫生综合治理力度,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我县坚持“城乡联动,以城带乡,整体推进,共同提高”的工作思路,按照国家、省、市爱卫会及××县委、政府的安排部署,在荣获“云南省甲级卫生县城”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突出重点,从环境卫生整治、除四害、健康教育、公共场所的管理、积极组织开展“无烟日”活动等五个方面入手,开展了轰轰烈烈的爱国卫生运动,有力地促进了城市环境卫生的改善。

(八)切实开展药品跟标采购,实现药品统一配送

截止2009年10月31日,全县医疗卫生机构跟标采购招标药品1968.26万元、非招标药品107.28万元,招标药品占使用药品总量的94.83%,县、乡、村药品同质、同价率达90%,付款率达82.3%。

(九)党风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进一步加强

一是加强领导,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认真抓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的贯彻实施。二是建立廉政公积金制,股所以上领导干部每人交纳党风廉政建设风险抵押金600元,年底考核奖惩兑现。三是狠抓医德医风,树立良好形象。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切实转变服务理念,不断创新服务模式,改进服务流程,改善服务态度,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四是大力推行院务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和病人对医疗费用的监督。五是强化廉洁自律,严格责任追究,进一步加强卫生系统队伍建设,加大纠风整治工作力度,对医务人员开大处方、收红包、拿回扣、乱检查、乱用药等损害患者利益、增加就医负担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三、存在困难及问题及下步工作打算

我县的卫生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以及市卫生局的大力支持帮助下,取得了较好成绩,得到了长足发展,但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卫生队伍人员总量不足,人才匮乏。二是基础设施仍然薄弱,建设资金缺口大、欠账多。三是财政投入严重不足,工作经费缺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