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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非法学辅导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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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非法学辅导

第1篇:法律非法学辅导范文

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准入考试,是初任法官、检察官以及取得律师资格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其目的是为了通过合理、公正、公平的科学考试方法,来检验应试人员是否具备从事法律职业所应具备的基本能力。那么,在针对司法考试制度合理性激烈争论的情况下,如何才能正确发挥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促进作用?在司法考试成为法律职业准入条件的前提下,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又该采用何种教学理念和方式来平衡其与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矛盾是对立统一的,要处理好这些问题,一方面要认识到司考和法学本科教育各自本身存在的缺陷;另一方面还要正确认识当代国情下,走什么样的道路才能培养出适合中国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统一好二者之间的共同目标,尽可能减少司考制度对法学教育的冲击。

一、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现状分析

(一)司法考试现状

2002年开始,我国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在此之前,全国没有严格统一的法律职业准入标准,法律职业队伍非常混乱,其受教育背景以及自身素质良莠不齐。司法考试制度的正式确立与发展,不仅规范了法官和检察官的任职标准,使我国法律职业者的素质迈向了更高水平,而且为我国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了更好保障,对中国法治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司法考试制度自实施以来的实际效果与我国法治发展仍存在某些不洽性,不利于法律应用型人才的发展。到目前为止,我国司法考试存在“考题过于侧重考查对基本法律条文的记忆,而考生运用法律思维和逻辑推理分析问题的能力考查则较少以至于与法律实务应用相脱节”的状况;甚至更有引导法学教育向“应试教育”模式转变的趋势,即考前司法考试辅导机构把原本法学教育4年甚至更长时间所学习的知识在短短的几个月内就能将其培训完毕。这种仅为了通过考试而针对性的速成复习方法,导致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尤其是非法本的考生的法律基础并不牢靠,更不用说他们分析应用法律实务的能力。

(二) 法学本科教育现状

德国学者Adolf Wach曾经对德国法学教育的情况做如此描述,“不需要更多的论述,就可以发现,灌输式讲授使得许多人懈怠于独立学习,学生们逃跑到补习人员那里寻求帮助……这表明,大学课程缺乏教育力;对内容上的要求太多,而在培养学生认识能力上又做得太少”[1]。中国的法学教育与当时的德国相类似,所采取的是大陆法系国家比较盛行的教学方法――讲授式教学方法(又称大陆法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受传统教育观的影响,其核心是“仓库理论”,它以教师为圆心,把学校当成单纯传授知识的场所,把书本当作主要的教学内容,把学生当成被动接受知识的工具,把分数看成是评估学校教育、教师教学和学生成绩的唯一标准[2]。这种模式下,学生只需要跟着教师的思路“上课做笔记,下课记教材上的概念和法条”。这虽然培养了大部分学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出色的学术能力。但是,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会相对缺乏,视野也会因此变得单一和狭窄,对今后继续进行学术深造或是对将来从事法律职业都会有一定的限制。

二、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关系

“法学教育是司法考试的根基,对法学教育来说,司法考试也是一把双刃剑”[3],理论上而言,实行司法考试制度,不仅可以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而且对法律教育的发展也将有着深刻影响。当二者形成双值交集良性互动关系时,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相得益彰,健康发展,而当二者脱节时,就将导致结构失范和发展失衡[4]。

(一)司法考试和法学本科教育的统一性分析

司法考试作为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实际上是在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也是促进法学教育与司法实务之间联系更加紧密的重要纽带[5]。

从司法考试的考察内容来看,其特点表现为侧重考查考生对法律专业知识的掌握和理解程度,利用专业知识进行案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而法学教育作为基础性教育,能帮助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储备足够的法律知识,为他们打下扎实的理论基础。

从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共同目标来看,它们之间具有一致性。法学教育能够教育和培养法律人才,司法考试则是法律人才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法学教育应该成为司法考试的基础,而司法考试反过来又能检验和衡量法学教育成果的质量。尽管二者在许多方面都存在冲突,但都是为了我国的法治建设而教育和选拔出优秀高质的法律人才。因此,一种符合社会实际需要的司法考试制度对于法学教育实质上是具有一定的积极引导作用;高水平的法学教育也能为司法考试培育出更多高素质的人才。

(二)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冲突性分析

司法考试制度的设立,本应拉高从事法律职业的门槛、选拔社会需要的精英化法律人才,使法学更具专业性和独立性。但是,现行的司法考试制度并没有对考试主体进行限制。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规定,具备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这一条件的人员,均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6]。这使得接受过法学教育的学生所具有的专业优势不复存在;中国的法学教育也会因此被误导为从事法律职业的“非必要性”教育。并且在司考培训这种“抓重点,突难点,放弃不考知识点”机械化考试培训模式的影响下,同一个司法考试分数,对于也许只花了几个月时间准备的非法学本科毕业(以下简称“非法本”)考生和花了4年甚至更长时间准备的法律专业的考生意义也完全不一样。许多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实际上并不具有作为一个法律职业者所应具备的素质和能力。这种现象大大冲击了我国的法学教育,并严重阻碍了我国法学教育和法治建设的健康发展。“既然法学和非法学本科生有同等机会参加司法考试,法学院的本科教育又可以被3周左右的司法考试培训班所代替,用四年攻读法学本科、用三年攻读法学硕士、用三年攻读法学博士,也就变得没有什么意义了。”[7]也就是说,不论何种身份,只要能通过司法考试就能从事相关法律职业。于是,又回到之前所说的司法考试有使法学本科教育向“应试教育模式”转变的趋势,而这种趋势自2008年允许大三学生参加司法考试之后,便愈加严重。大部分考生将精力放在司法考试复习上,忽略了本科阶段法学基础理论的学习。学校为了不影响学生的职业生涯,甚至给予学生有针对性的教学来配合辅导他们通过司法考试,从而在应试教育的路上越走越远。

三、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冲突的原因

(一)司法考试是西方相关制度移植的产物

我国现行的司法考试制度是移植西方司考制度的产物,尤其是受美国、日本的影响。如图1,在美国,想要成为法官、检察官,必须先成为律师;而要成为律师,就必须取得法学硕士或博士学位并通过律师职业资格考试;在日本,司法考试也是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必要考试,但与美国不同的是,不需要以成为律师为前提,而且非法律毕业的考生也可以参加。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初衷是:一方面希望同美国一样建立一个统一规范的法律职业入口,改变法院、检察院和律师考试标准、内容不一的局面;另一方面又进行了关于日本考试主体资格的借鉴。然而在移植过程中,由于与其他国家的制度、背景不一样,显现出更多的则是水土不服,与我国实际不相适应。

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是法学起点教育,却不是司法考试的必要条件;而在美国,一般意义上的法学本科是不存在的,他们的法学硕士教育是法学起点教育也是取得考试资格的硬性条件,这造就了移植的第一个矛盾点。虽然日本和我国一样,司法考试都对非法学考生开放,但是,日本的司法考试制度无论是从考试内容、方式还是考试通过率来看,都远比我国严格,此为移植的第二个矛盾点。

(二)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定位冲突

我国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学本科教育在定位上存在一定的偏差,如司法考试是为了选拔优秀的职业型法律人才,而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则为通识教育,其侧重培养的是“法学者”,不是“法律职业者”,偏重法律基础知识和抽象理论的考查与教育,对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有所不足。而法律思维在法学中实际上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一端连接着处于形而上层面的法律知识,另一端连接着形而下层面的法律实际应用,是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能够契合的基础和平台。对法律思维的忽视导致了我国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减少,而应用型法律人才又是司法考试所需要的。于是,就导致我国的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呈现出衔接性不强甚至相冲突的情况。

总体来说,我国的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之间并不是完全排斥的关系,它们彼此的发展都需要通过借助对方的优势弥补自己的不足。因此,不应当用主次来衡量二者的地位,而应以相辅相成的辩证思想去引导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走上良性互动,在互动中不断改良的道路。

四、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冲突的协调措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曾宪义曾说过,不断健全、完善的高等法学教育体系,也是保证国家司法考试健康发展的前提。没有完备的、成熟的法学教育,国家司法考试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8]。完善的法学教育能够为中国实现法治现代化奠定基础,为司法考试选拔优秀的法律人才提供一个前提条件。

(一)保持法学教育的相对独立性

“法学教育的优势是基础理论、学术精神以及人文修养,而这种优势是很难令学生通过司法考试的。如果把法学教育当做司法考试的培训班,则无疑又是一种对优势和资源的浪费。”[9]因此,基于司法考试的性质,法学教育首先要做的应该是进一步认识到法学教育的职业性特点,更新“重理论、轻实践”的传统法学教育观念。但是,这也不能使法学教育为了迎合司法考试而盲目妥协,因为法学教育本身是一种多元化的教育体系,为国家培养的是综合性的法学人才,而不是单指司法人才。所以法学教育应保持自己独立的地位,不要成为也不该成为司法考试的附属内容。而是在充分发挥法学教育理论优势的前提下进行合目的性改革,让自己处在相对独立又能彼此互动的地位。

(二)改革法学本科教育的内容与方式

我国法学教育的根本问题就是与法治实践相脱节[10]。法学教育的目的不仅仅要传授知识,还要“解惑”。教学生如何自己运用法律思维解决司法实践问题比教学生“法律是什么,法律怎么样”更为重要,也是司法考试迫切需要考生具备的一项能力。因此,为了更好地与司法考试制度相衔接,应当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法学教育可以借鉴英国的法学教育模式①,也可以适当采用美国的“案例教学法”――“要求学生从司法审判的角度去阅读案例,学会如何通过案例进行推理,学会从特殊情况演绎出一般原理”[11]。每周安排1―2节案例教学课以及进行适当的模拟法庭练习,通过案例和角色扮演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以及分析运用能力。将法律思维与法学教育方式进行有效结合,既能摆脱学生被动机械式地接受知识的状态,也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促进教师和学生之间的交流互动。

(三)提高司法考试报名门槛

司法考试的目标应是使法律从业人员精英化,只有设立严格的司法考试制度,提高司法考试内容难度和考试报名门槛,限制法律职业者的人数,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泛化”现象。司法考试难并不是一件坏事,比较难的考试能够检验应试者的法学专业功底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还能给社会公众一种法律专门人士需要经过艰难考试才能获得其资格的外观,增加普通民众对司法过程和结果的信心[12]。非法学本科毕业人员参加司法考

试,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对法治精英化很不利。与医生相类似,法律也是一门技术,也需要经过一定训练熟练掌握技术核心的人来驾驭。从事法律的人员,往往掌握着“生死大权”。很多时候一个证据或者法条的纰漏,都将影响个人的一生,甚至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而 “非法本”学生并没有接受过法学本科这一过渡性的教育,缺乏专业人员的正确引导,对法律知识并没有一种系统性的学习,这很可能导致“非法本”学生对法律理念产生一定的误解,影响社会法律职业的发展轨道;另外,要突出法学教育在司考中的基础性地位,就必须严格区分法学本科和非法学本科的界限,保障法学本科与生俱来的优势。即使不取消“非法本”考生的考试资格,也应该设置另一道基础性考试程序,在检验完“非法本”考生是否达到法学学科所应具备的基础理论知识水平之后,再允许考生报名司法考试。对于法学本科生,也应当在全面完成大学四年的系统学习之后才能报考。这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法学本科教育目标和功能定位的正确回归。

(四)严格限制司法考试通过率

如下图所示,法的发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密不可分。在经济带动我国法律发展的同时,司法考试通过率也随着法学教育的不断扩张而得到提高,这使我国出现“法律人数过剩和人才奇缺并存”的奇特景象[13]。更有学者认为,尽管法律人相对饱和,但是真正有法律素养、符合法律职业要求的并不多,这严重制约了我国法律精英化的进程。因此,应该本着“宁缺毋滥”的观念,严格地限制司法考试通过率,建立一个人数少但是社会地位高的精英化的优质法律职业共同体。

(五)完善司法考试内容

我国的司法考试分为四部分,前三部分为客观题,只有卷四是主观题。这种命题方式不能全面考查考生诸如法律思维能力、法律分析能力。也会将考生引入“只要对法条一般性掌握即可应付大多数客观题”的误区。对人才选拔最为重要的知识储备水平和法律能力综合性考查成了司法考试的盲区,这与司法考试选拔目的并不一致。因此,司法考试侧重点的转变将直接关系到我国法律人才的质量。

第2篇:法律非法学辅导范文

【关键词】法律教学;法律实务;互动关系

司法考试实行多年来,日益受到社会关注,作为法律教学与实务的中间环节,其制度价值在于将符合法治精神的人才选拔到司法队伍里。因此,结构合理的法律教育体系对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一、法律实务资格考试需要结构合理的专业教育体系

从法学教育的发展演变看,科学合理的法学教育结构要求理顺素质教育、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的关系并以培养具有法律思维和法律品性的法律职业人才为目标。以美国、日本的法律职业准人制度为参照,以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是否在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完成为标准,可将法学教育结构分为统一结构类型和分离结构类型两类。所谓统一结构类型,是指将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纳人普通高等教育系列,学生在完成高等法学教育、通过有关考试后便能从事法律职业,美国的JD教育(又称法律博士,即4年本科非法律教育+3年法学院职业教育)就是这一类型的典型。而分离结构类型,是指将法律职业教育置于高等法学教育之外,在完成素质教育,通过有关考试,由专门机构进行法律执业培训后,才能成为法律执业人员。日本的法律教育(4年法律本科教育+淘汰式的司法考试+2年司法培训)是这一类型的典型。

目前,如果对我国法学教育作上述结构类型之探究,或许可以将我国的法律教育称之为混合结构类型:一方面,它有统一结构的特点,即将法学教育的重心放在高等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兼有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双重功能,不同的是较多地突出了素质教育;另一方面,它也有分离结构的特点,即在本科教育中强调素质教育。由于我国法科学生主要是从高中毕业生中招收,其各方面的知识都有待充实,而且并非所有的法科毕业生都能够从事法律职业,如果在法学教育中过多地强调职业教育容易限制其思维和视野;而对于法律职业者来说,其不但要有开阔的视野和敏捷的思维,更要掌握实际的法律应用技能。近几年我国试办JM 教育(又称法律硕士,即4年本科非法律教育+3年法学院研究生教育),增加了法律教育中职业教育的含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1]。为此,建议我国完善法学教育结构,将本科教育定位于素质教育,而对于那些打算从事法律职业的法科学生而言,将本科后的研究生教育定位于职业教育,比如将JM 教育作为职业教育的一种形式。与此相适应,国家司法考试可以以研究生教育为资格要件,并适当放宽司法考试的过关率,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工作,在执业过程中根据需要分别由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或类似的教育机构再对其进行在岗培训,从而形成完整的法律职业教育体系。

二、理顺法律教育与实务环节的关系,不断完善两者的切合点

从现代法治国家的制度安排看,法律教育是培养法律人才的主要途径,司法考试是筛选法律人才的基本方式;如果说前者是生产流程,那么后者则是质检体系。质检体系所认定的标准必定左右着生产流程中的各个环节,质检体系的科学与否对产品质量的优劣起着相当重要的影响。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3条的规定,司法考试的应试者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即可。因此是否接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不是参加司法考试的必备条件。这样的规定给众多拥有其它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提供一个转换职业或谋求职位的机会,体现了选拔法律人才的广泛性和公平性,但这种广泛性和公平性缺乏科学依据,并容易导致以下弊端:其一,社会上各种司考辅导班势必大行其道,这种“法律速成班”将使本已浮躁的法学教育更加浮躁,不利于法学教育的健康发展。其二,一个人的法律思维和法律品性只有在一定的学习氛围并经过较长的时间才能逐渐养成,而这种思维品性更主要地体现在法律人的理念与行动当中。其三,允许非法律专业人士参加司法考试在客观上势必造成更多的人采取学非所用,用非所学的机会主义行为,这样既浪费了教育资源,又扰乱了正常的竞争秩序。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大学法学教育是参加司法考试的前提。在美国,只有大学毕业生才有资格参加法学院入学考试,法学院并不承担基本的人文教育,所以美国的法学教育是一种典型的职业教育。获得全美律师协会认可的各大学法学院的毕业生分别参加各州举行的法律职业选拔考试,合格后经申请成为执业律师。由于判例法国家实行法律职业一元化模式,即法官是从有经验的律师中选拔,检察官则是政府聘任的律师,因此司法考试实际上就是律师考试。而在成文法系国家中,法律职业的选任模式与法学教育的联系有所不同。在德国模式中,接受高等法学教育是参加司法考试的前提。学生在完成至少四年的大学法学教育之后,就可以参加第一次国家考试,通过后才可以毕业并成为准法律工作者,若要成为严格意义的法律工作者,那就要去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或其它法律执行机构实习,两年后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通过后才可以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职业。而在日本模式中,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关系不像德国那样紧密,日本的第一次司法考试主要是测试考生的综合素养,检验学生是否达到了高校毕业生的基本素质。第二次考试以判定欲成为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的人是否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应用能力为目的,并以笔试和El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可见,在成文法系国家中,尽管高等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选任的关系或紧或松,但都强调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的切合―― 尽管切合的阶段和方式不同[2]。

综上所述,无论是成文法国家还是判例法国家都强调法律职业者要接受专门的法学教育,除此之外,法律职业者还要具备基本的人文素养、通过法律职业选拔考试、接受法律实务培训等条件。

三、构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关系

实行国家司法统一考试后,无论高等法律院系是否愿意,其教学质量都要接受司法考试的检验。因此,对传统法学教学内容、方法、效果等进行重新审视,对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形式、导向进行认真研究,以期建立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就显得十分必要。

1.司法考试与法学教学目标的良性互动

在传统法学教育中,教学主要围绕分析法的本质与实效,揭示法的价值取向,为改革法律制度提供指导性原则和基本模式;而司法考试的内容主要围绕考察考生对法的基本知识的理解掌握及应用能力。于是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间就存在一定的矛盾,这个矛盾的合理解决就成为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良性互动的关键。为此笔者建议,法学教学目标应定位于对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训练以及法律思维和法律品性的培养上,因为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法科毕业生一生都将面临新的工作内容和工作环境的挑战。与此相适应,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应着重考察考生的法律思维以及对法律的实际应用能力。

2.司法考试与法学教学内容的良性互动

实行国家司法考试后,作为国家司法考试主管机构的司法部及命题机构的目标取向会直接影响教育部对高校法学教育内容的取舍,两者之问如果不能达到相互衔接与协调,就会造成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严重脱节,其结果要么就是法学教育变成了功利性的应试教育,要么就是考生从未接触过司法考试内容而造成学而无用,要避免这种恶性互动,应从以下方面人手。

第一,明确界定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为确保法律院系的培养规格和培养质量,教育部已确定了所有的法律院系都必须开设的法学学科的l4门主干课程,这些主干课涵盖了法学教育最基本的内容,能够适应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因此,司法考试的内容应以l4门主干课为主,不宜再扩大范围,否则,就会影响正常的教学计划,进而影响教学质量[3]。

第二,司法考试内容以实体法和程序法为主,兼顾法学理论。

司法考试作为职业资格考试有其内在的特点,比如注重法律的实际应用,所以司法考试内容以实体法与程序法为主是无可非议的,但也应适当地考察考生对法理学、法律史知识的掌握,因为作为一个优秀的法律工作者,如果没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对立法精神的深刻理解,很难准确把握案件的实质[4]。

第三,法学教学计划应有适当的灵活性。由于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立法机关每年都要进行法律的立、改、废,为了配合新法的实施,司法考试每年都要对当年出台的重要法律有所涉及,与此相适应,法学教学中也应向学生讲解。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教学计划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笔者建议法律院系在制定教学计划时应预留一定课时以安排新法讲座。

3.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考试的良性互动

第一,司法考试中客观命题的分值应作适当调整。综观这几届国家司法考试,客观命题所占比重过大,导致部分非法律专业参考人员通过强化记忆通过了考试,而许多法律本专业考生包括研究生都考试失败。从某种意义上说,客观性命题比重过大并不能完整地测试考生的真实能力。因此,建议在司法考试中适当加大主观题比重。

第二,法律院系的课程考试题型应有所变化。传统的法学教育考试过于单一,无法考察学生的真实水平,法律院系可以参考司法考试题型,对传统的课程考试题型进行必要的变化。结合法学教学工作,笔者认为以下几种考试题型能较好地考察学生的真实水平或者说更适合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1)案例判断;(2)案例分析;(3)案例论述;(4)法条理解;(5)司法写作等。

第三,国家司法考试应增加面试部分。在国家司法考试中增加面试的好处在于:首先,面试可以考察考生的口头语言的组织与表达能力,这一点对从事法律职业非常重要;其次,由于面试的内容是随机提问,与笔试相比具有更大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最后,面试有利于考察考生的法律思维。总之,实现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良性互动需要多部门、多学科的共同配合,既需要国家司法考试主管部门的不断改革与完善,也需要教育主管部门以及教育工作者的不懈努力与探索。

参考文献:

[1] 杨海坤.法学应用人才培养模式的反思与重树[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64~66.

[2] 霍宪丹.法律职业与法律人才培养[J].法学研究,2003,(4):84~85.

第3篇:法律非法学辅导范文

关键词:法律基础;法律信仰;案例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46-0083-03

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大学生法治教育的重要载体

“高校法治教育是高校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大学生通过在高校的学习生活,做到“博闻强识而让,敦善行而不怠”,成为具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信仰的合格社会公民,法治教育是必须的。特别是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成为“民主、文明、平等、公正、法治”内容,在大学生群体中形成共识,成为大学生群体的基本价值追求,法治教育将发挥无法替代的作用。大学生的教育培养活动主要依靠课堂教学完成。随着高校学分制的实施,课程安排日趋紧凑,专业性课程在课程设计中受重视程度更高,公共基础课等课程安排往往放在相对不重要的位置。“05方案”之后,《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课有机地融为了一体,形成一门综合性的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非法学专业学生的专业性课堂法治教育只能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来完成。“法律基础”部分有不少于36个学时的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时间,可以就法律精神、法律体系、法治理念、法律权威、公共法律、婚姻家庭等法治信仰与法律认知问题进行相对系统的学习。这种以法律信仰为导向的系统性的法治教育是偶尔的法律讲座和非法学教学课堂教师引导所无法比拟的。特别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一般安排为大学第一学期的必修课程,是学生大学首先接触到的公共基础课之一。大学初始对于学生的教育安排,直接影响到大学生对高校学习生活的认知,以及基本价值观的形成。

二、“法律基础”教学实践尚不能满足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实际需要

(一)师资构成制约教学质量的提升

各高校在“法律基础”教学中,具有法学专业背景的教师依然是少数,相当一批教学人员缺乏系统的法学教学培养。非法学专业教师完成“法律基础”部分教学主要是以教材知识性教学为主,缺乏对教材法律精神和法律信仰的深度解读,特别是对法律实务缺乏足够了解,无法满足学生对法律问题的探索需要,有针对性的案例教学与法理阐释就存在一定难度。同时法学教师参与法律基础教学更多的是以完成基本教学任务为目标,主要精力集中于科研与法学专业学生教学工作,对非专业学生的“法律基础”教学工作无法投入足够精力,特别是两课合并后,法律基本部分整体课时压缩,教学内容更多的指向法律信仰与大学生日常生活相关法律内容,专业性法学教师教学深度延伸的收到局限。作为具有思政教师身份的辅导员,日常事务性工作较多,缺乏足够的精力开展法律教学研究,虽然能够更掌握学生对法律的需求情况,特别是法治教育的重点,但是繁重的事务性工作,以及相对欠缺的教学经验也影响到法律基础的授课质量。

(二)法律基础课程仍存在严重的工具主义倾向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法律基础”的授课学习受“学习工具主义认识”影响,教学目的与实际效果存在冲突。就课程设计而言,修订后的法律基础部分中大法学框架下的法律知识部分大幅度得到删减,特别是部门法与程序法等内容基本弱化,更多的是对法律体系、法律权威、家庭社会生活法律规范等范围进行阐释。但课程体系安排没有脱离传统法律工具主义范式,非法学专业学生仍需要像法学专业学生一样,全面掌握法的本质、运行、体系、思维,同时还要学习劳动就业、婚姻家庭等基本法律常识。体系高度浓缩的出发点是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提高学生法律学习的兴趣,使学生可以对法律有基本的认识,认同法律价值,形成法律信仰。但这种工具式的体系设计,给教师的授课和学生的学习都造成了无法回避的困惑,教材中高度凝练的法言法语,使授课教师需要用大量并且丰富的语言进行非专业化的解释,现在的课时设计远远无法满足要求。学生认识的“法律”与教材中的“法律”存在较大的空间差距,学生无法通过教材中专业性法律解读来回答对于现实社会、家庭成长以及学校学习过程中存在的种种法律疑问。在2013版教材126页关于法律的规范作用的分类说明中就预测作用是这样描述的:“法律通过其规定,告知人们某种行为所具有的为法律所肯定或否定的性质及其他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使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以及他人行为的趋向与后果”,这种法言就法学人士而言就是专业的严谨的法律解释,但对于没有任何法学基础的大学一年级学生而言,恐怕就是晦涩拗口不能明白的文字游戏了。”

(三)法律基础课授课方式亟需更新

法律基础教学活动过程中,一线授课教师教学方式变革的探索一直没有停止探索。体验式授课、法律诊所式授课、案例式授课等多种授课形式逐渐的引进到法律基础教学活动中。新教学方式的引进也逐渐改变法律基础教学的基本形式,特别是案例教学成为大多数授课教师的选择。但新式的教学方式在引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时,同样要面临一个“本土化”的过程。完全照搬国外专业法学教学方式,或者直接使用其他学科教学手段引导到“法律基础课”教学都需要适应课程的实际需要。特别是案例教学在法律基础教学过程中被广泛的引入,丰富课堂教学形式,受到学生的欢迎。但案例教学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案例使用随意,代表性不强,追求奇异化效果等问题,需要加强教学研究,不断提升案例教学技术水平。

(四)考核形式不符合法治教育需要

目前,绝大部分高校根据教务部门必修课考核的要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考核同其他需要必修的公共基础课程一样,需要通过闭卷考试完成,最终成绩可以综合课堂成绩和闭卷考试成绩。在闭卷考试中,选择、判断、简单、论述、案例等高校文科常规题目均需要涉及。考核形式的要求使授课教师必须完成以记忆性知识为主的课堂授课,否则学生将无法达到考试中的记忆性考核的要求。受制于普遍存在的大班制上课,教师考核学生的日常表现只能采用考勤、抽查等简单化的措施,无法有效考察学生课堂的学习情况,平时成绩在综合考核中的作用基本无法有效发挥,失去效度。在现有考试制度下,法治教育进课堂的制度设计初衷完全无法实现。

三、法治教育导向下的“法律基础”教学实践探索

(一)加强对师资队伍的教学能力培养

在高校建立一支高水平的“法律基础”教学师资队伍是保证“法律基础”教学水平和课堂法治教育开展的有力保证。逐渐建立专业化的“法律基础”授课队伍。改变现有“法律基础”师资多元化的现状。受制于高校人才引进指标,教师结构调控等因素,在无法迅速解决“法律基础”师资专业化的情况下,提升现有师资的学历水平,提高现有师资队伍的教学能力,也是一种具有实践性意义的做法。应进一步加强法律基础授课教师的教学研讨交流,因为师资构成的多样性,法律基础授课教师缺乏足够的时间与空间进行教学经验,授课方式等方面交流,教育技术无法有效提升。应坚持“走出去”与“引进来”的有效结合,重点支持法律基础授课教师外出参加教学研讨与授课观摩,更新观念,学习好的授课经验。支持法律基础授课教师开展专项社会实践,使这部分教师熟悉司法实践,了解法律运行,熟悉当前社会法治问题关键所在。只有教师充分掌握法治教育的内在要求,才能在授课中开展以法治信仰为导向的教学活动。

(二)设计法治教育导向下《法律基础部分》教案

根据教学要求,在教案设计中需要涵盖“法律精神”、“法律体系”、“法治理念”、“法律权威”、“行为规范”、“道德与法”。根据有限的课时数量,可以设计为“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法治信仰与社会正义追求”主要阐释法治理念与法律精神问题;“大学生的宪法精神及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认同”主要讲授宪法及基本法律体系问题;“大学生的契约精神及法律思维”主要讲授法律权威问题;“大学生的公共生活与常见法律问题”主要讲授行为规范与法的使用问题;“大学生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权利与义务”主要讲授大学生走向社会以后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涉法问题;“大学生的职业生涯中的法律问题与权益维护”主要讲授大学生职业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与自我保护等问题。这种教案设计既满足了教学大纲的要求,又符合大学生法治教育中对大学生法律信仰、学法用法、懂法守法等方面的培养目标,使课程很好的做到理论与大学生学习实际的结合,提高课堂法治教育的实际效果。

(三)不断推进案例教学改革

现有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时有限,法律部分仅有36学时,在短时间把法律的基本问题解释清楚,同时又引导学生树立法治信仰的效果,特别是在目前普遍的大班制上课,体验式教学、参与式教学等教学方法可操作性不强的情况下,案例教学成为高校法律基础授课教师的普遍选择。就案例选择而言,必须有代表性,是公认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案例的选择必须符合教学时间要求,案例短小精炼,教师可以通过口述或者电子版的形式迅速的讲述,引起学生兴趣,并进行专业性的解释。案例选择需要具有时代性,要与大学生的社会现实生活密切相关,使学生对案例具有最直观上的认同,又能通过案例教学把法的相关的问题与大学生群体密切联系起来,“马加爵案”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大学生犯罪案例更容易获得授课群体学生过程中的重视,进而对大学生守法用法等法治观念形成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改革现有的考核形式

改变传统的考试方式,可以有力的有效提升“大修”课堂中法治教育的效果。“法律基础”部分的考核应以积极促进大学生法治信仰的形成,以及引导大学生在现实生活中学会守法用法为目的。在考试方式上,可以提升学生课堂实践能力和课堂学习表现比重,重点就大学生对法治信仰、法律价值、劳动就业等领域的普遍性认识及常识性问题进行考察。把传统上知识性考察改变为认知考察与知识性考察相结合的形式,以认知性考察为主。采取模拟法律评论、法律实务考察报告、典型法律案例分析、法律常识考核等多种形式对学生所学习的法律基础部分进行考察,把学习的过程与考察的过程结合起来,通过考核形式的转变引导学生改变对法律基础学习目的认识,真正把实现法律基础教学的法治教育目的。

参考文献:

[1]寇玉生,尹忠恺.高校法制教育网络化研究[J].东南学术,2011,(04).

[2]张晓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学研讨[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7,(6):88.

[3]经柏龙.论案例教学在教师专业课程教学中的运用[J].教育科学,2006,(5).

第4篇:法律非法学辅导范文

海外来风

日本称法官、检察官、律师三种法律专门职业人员为“法曹”。欲成为法曹,首先要通过竞争率极高的司法考试,然后在司法研修所中经过一年半的司法研修,最终考试合格才能够最终担任法曹。在这种法曹培养制度下,法学教育与法曹选拔脱节,二者并无直接的联系。司法考试严格限制人数,(注:日本选拔的法曹人数历来较少,现行制度下,从20世纪60年代直到90年代初,每年司法考试合格人数只有500人左右。90年代以来开始增加合格人数,现在每年的合格人数为1000人左右。参见丁相顺:《日本法律职业选拔培训制度及其改革》,《人民检察》2000年第4期,第61页。)一方面塑造了日本司法精英型的特征,保障了司法的公正性,另一方面也导致了日本司法人数本论文由整理提供不足,司法救济不够的弊端。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日本国际和国内环境的变化,在规制缓和的大形势下,长期依靠行政指导制调整社会关系的日本开始了由“事前规制型”向“事后检查型”的改革。(注:关于日本司法改革的背景问题,参见2000年12月28日《法制日报》载《密切法律交流推进中日友好——访日本法务大臣高村正彦》一文,法务大臣高村正彦说:“人类即将进入21世纪,对于日本而言,面临社会、经济形势的复杂多样化以及国际环境的变化,当务之急是推进行政等各项改革,完成由‘事前限制型’社会向以个人责任为基础的‘事后检查型’社会的转型。具体到司法领域,日本将大力推进司法改革,完善法律制度体系,下个世纪,司法将在维护法治社会、保障国民权利等方面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这样,为了解决司法人数不足的问题,大学的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法曹培养制度、司法制度开始联系起来,法学教育界和司法实务界提出了法科大学院构想。

一、日本法学教育的基本特征与改革

日本的法学教育是在法制近代化过程中建立起来的。日本法学教育在明治时期就形成了官方与民间法学教育的二元格局,经过明治政府的一系列统合措施,近代法学教育培养的法科学生为推进日本法制近代化过程和国家的近代化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注:丁相顺:《日本近代法学教育的形成与法制近代化》,《法律史论集》2000年专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37页。)

二战以后,随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精英型法律家阶层的形成,在大学教育日渐普及的情况下,法学教育成为一种法律修养式的普及型教育,“日本大学本科阶段(四年制)法学教育的目的并不是培养法律的专职人才,而是一种为普及法学思维方式而开设的普通素质教育。实际上,可以说这种教育的目的只是为即将步入社会的学生养成法律思维(Legalmin本论文由整理提供d)为此,在日本各大学法学院的本科课程设置中,除法律方面的科目以外,往往还包括与法律职业无直接关系的政治学方面的内容,四年制本科毕业生人多从事非法律工作”(注:[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在现行司法考试制度下,不仅本科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无直接关系,而且研究生教育也与法律职业没有直接关系。研究生院培养的法学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大多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目前日本全国共有622所大学(国立大学99所,公立大学66所,私立大学457所),其中有93所大学开展法学教育,拥有法学部或者法学院。法律专业学生毕业后的去向大体可以分为三类:一部分充任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机构的公务员;大部分人在各种民间的企业或公司中就职;只有极少一部分的毕业生能够通过司法考试成为专门的法律职业家。(注:[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

虽然司法考试对于大学生可以给予免考修养科目的待遇,大学法学部所学到的基础知识也可以在司法考试中应用上,但是,大学教育基本上不与法律职业发生直接的联系。“重要的是以记忆为中心的司法考试。一次考试能否成功决定着一个人的命运,大学的法律教育基本上不起作用。”(注:[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

尽管在制度上,现行的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不存在直接的关联,但在某种程度上,二者也存在着若即若离的联系。法科学生要通过司法考试,大学的法学教育也是重要的知识积累。同时,由于法律职业的精英型特点,成为法曹是许多毕业生的理想,反过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来,各个学校对司法考试合格人数也是相当重视的,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成为评判法学部水平高下的一个重要指标,这也促使各个大学努力将教学目的服务于司法考试的需要。尽管如此;由于司法考试合格人数受到阻制,法学部致力于提高司法考试合格率的努力也是有限的,其着眼点只是通过提高司法考试合格率来提高学校的声誉,而学校的主要教学对象仍然是那些不可能通过司法考试或者是不对司法考试抱有奢望的大多数学生。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没有直接的关联是日本当代法学教育和法曹选拔的一个基本特征。

日本东京大学教授新堂幸司认为“日本大学法学部的毕业生成为法律家的比例极低,虽然有法学部之名,但是成为法律家的极少,多数都进入到行政官厅和企业”。(注:[日]新堂幸司:《“社会期待的法曹像”座谈会》,(日本)《实用法律学杂志——法学家》,1991年第984号,第42页。)早稻田大学原校长西原春夫教授认为,“按照我国现在的制度以及现状,司法考试不是大学的法学教育的出口,而是司法研修所培养法曹的入口。”(注:[日]西原春夫:《法学教育与法曹养成制度》,(日本)《法律广场》1980年第23卷第6号,第36页。)因此,在选拔和造就职业法律家的问题上,当代日本的法学教育体系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由于司法考试的技术性特点,也出现了一些专门为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服务的补习学校。由于这些学校针对性强,比起在大学参加科班式的课堂教学来,更多准备报考司法考试的考生愿意参加各类司法考试补习学校。针对这种现象,一位美国学者指出,当代日本法律教育体系对于司法考试和职业法律家的培养存在若干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第一,法学部教育有些“高不成,低不就”,也就是对于成为法曹的学生来说,没有受到充分的法律专业教育,而对于没有成为法曹的学生来说,受到的法律专业教育又太多;第二个问题就是出现了所谓的“双学校”问题,也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就是大多数参加司法考试的法科学生同时在法学部和预备校之间上学,在当前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体制下,并不能造就和选拔出具有丰富知识背景的学生,更多地是造就和选拔出具有法律技巧的学生。(注:[美]丹尼尔.福特:《对讨论问题的意见——从与美国的法学院相比较的观点出发》,(日本)《实用法律学杂志——法学家》1999年第1168号,第28页,第27页。关于日美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华盛顿大学教授丹尼尔·福特教授作了比较,他认为,现在日本法学教育的方式和弊端与司法考试有着密切的联系,在美国,虽然想成为律师的学生必须要刻苦学习,但是,并不是在学习之初强烈地意识到司法考试的问题,不是为了考试而去学习。在大学时期,学生们不仅仅学习自己的专业,还要学习一般的修养课程,以及其他专业知识。也就是说,在大学时期学生们并不十分在意司法考试,而是尽量掌握非常宽的知识。而在日本,虽然说司法考试冠有资格考试之名,但事实上却成为一种限制人数的竞争考试。而且学生们为了参加司法考试,不得不尽早地做准备。由于考试特别重视考试技巧,如果不是特别有自信力的人,想成为律师的话,理所当然地会忽视法学以外的课程了,集中准备司法考试科目。同时,为了掌握技巧,学生们会尽早地预备校补习。)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过分脱节,以及司法考试制度过于限制人数的做法客观上造成了法学教育资源的浪费和职业法律家素质的降低。

为了解决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脱节的问题,日本的各个大学也在探讨法学教育改革。几十年代以来,日本的研究生院法学研究科的专业设置开始发生变化。“以东京大学、京都大学、北海道大学等在战前被称之为‘帝国大学’的国立大学,和大城市中的主要私立大学为中心,开设了以面向实务为主的硕士专修课程……这些课程的设置起到了在职培训的作用”,⑩(注:[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日本的法学教育开始出现了重视实务的趋向。但是,在现有的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体制下,这种重视实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务的趋向是非常有限度的。从总体上来看,日本现行的法学教育体制仍然是以“与实务保持一定的距离”,即重理论轻实务为特色的,“从事教学和研究的学者大多数人没有法律实务的经验”。(注:[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

由于法学教育制度与现今的司法考试制度联系在一起的。如果不进行彻底的司法考试制度改革和司法改革,任何教育改革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法曹素质降低和司法考试过分重视技巧的问题。如果仍然过度地限制合格人数的话,极其高的竞争率仍然会持续下去,真正想成为律师的学生们仍然会为了应付考试而学习。(注:[美]丹尼尔.福特:《对讨论问题的意见——从与美国的法学院相比较的观点出发》,(日本)《实用法律学杂志——法学家》1999年第1168号,第28页,第27页。关于日美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华盛顿大学教授丹尼尔·福特教授作了比较,他认为,现在日本法学教育的方式和弊端与司法考试有着密切的联系,在美国,虽然想成为律师的学生必须要刻苦学习,但是,并不是在学习之初强烈地意识到司法考试的问题,不是为了考试而去学习。在大学时期,学生们不仅仅学习自己的专业,还要学习一般的修养课程,以及其他专业知识。也就是说,在大学时期学生们并不十分在意司法考试,而是尽量掌握非常宽的知识。而在日本,虽然说司法考试冠有资格考试之名,但事实上却成为一种限制人数的竞争考试。而且学生们为了参加司法考试,不得不尽早地做准备。由于考试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特别重视考试技巧,如果不是特别有自信力的人,想成为律师的话,理所当然地会忽视法学以外的课程了,集中准备司法考试科目。同时,为了掌握技巧,学生们会尽早地预备校补习。)因此,要解决日本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乃至于解决司法制度中的结构性矛盾,必须将法学教育改革与司法考试改革联系起来解决。

1999年6月,根据日本国会通过的“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设置法”的规定,日本成立了“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负责“调查审议司法制度并向内阁提出改革方案”。该审议会围绕法曹一元化(从律师中选拔法官),参审制、陪审制,法曹培养等议题进行研讨,最终提出司法改革方案。正是在这种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日本法律育界提出了法科大学院构想,并作为法曹培养的一个重要内容,与司法制度改革问题结合起来。

二、法科大学院构想

具备何种资质的法曹方可以适应21世纪司法的需要?日本法学教育界提出了各种看法,主要集中于具有丰富的人性和感受性,具有深厚的修养和专门的知识,具备灵活的思考力和说服、交际能力,对于社会和人际关系的洞察力,人权意识,掌握尖端的法律和外国法方面的知识,具有国际视野和语言能力。为了选拔具备这种资质的法曹人员,就不能象过去那样,通过司法考试这一个环节、一个点来选拔,而必须通过一个整体的过程来造就和培养。必须通过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司法研修等程序的互相配合,通过连续的过程来选拔法曹。为了扩大法曹人员,实现司法改革的目标,也必须充分发挥高等法学教育的优势,所以,如何形成包括法学教育在内的立体法曹选拔、培训制度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学教育资源是实现法曹人员素质的提高和数量扩大的现实途径。从这样的基本理念出发,日本提出了将法学教育与法曹选拔培训有机衔接的方案,集中体现在法科大学院构想的方案设计中。

所谓法科大学院就是在各个水平较高的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大学院(大学的研究生院)法学研究科的基础上,建立起专门培养法曹实务人员的高等法学教育机构。对法科大学院毕业生,可以直接或者间接付与法曹资格。并且,在法曹选拔和培养过程中,要以法科大学院培养的学生为主体,辅之于司法考试和司法研修制度,建立法律职业选拔任用的“流水过程”。

为了切实进行法学教育改革和探讨具体的法科大学院方案,当时的文部省设立了“法科大学院构想研究会议”,具体进行“法科大学院”的制度设计。2000年10月6日。“法科大学院构想研究会议”提出了总结报告,对日本型的法科大学院提出了基本框架构想,并且建议在2003年开始设置这种新型的法学教育机构。

日本法科大学院构想在制度设计上主要是以美国的Lawschool为模本。但是,日本的法科大学院设计方案保留了传统的法律本科教育体制,将法科大学院设置在研究生教育阶段。基本的制度设计是:非法律和法律专业的大学毕业生都可以报考法科大学院;法科大学院的学制一般为3年,例外时为2年;从法科大学院毕业就获得了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在面向法科大学院毕业生的司法考试中,主要以法科大学院学习的内容为主,考试的合格率会大大提高;法科大学院的法学教育要以实务教育为主,在课程设计和师资选任上,都要服务于实务训练的需要;与过去一样,法科大学院毕业生通过了司法考试以后只不过是获得了参加国家司法研修的资格,这些合格者要作为研修生参加国家统一的司法研修,然后才能根据本人的意愿从事具体的法律职业。

由于新的法科大学院以培养应用型的法曹为主要任务。因此,对于课程科目的设置要体现出应用型的特点,其基本考虑主要是设置相应的学科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群。开设的科目群主要包括:A.基础科目,也就是为系统掌握基础法律知识所开设的科目,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外国法等基本法律知识;B.法曹基本科目,也就是与法律职业共同的思维方式有关的科目,包括收集、整理、分析、使用法律信息能力的科目,例如,法曹伦理科目、法律信息的基础教育科目等;C.骨干科目,也就是为深化、理解基本法律领域里的法律学识,提高法律思维能力、分析能力的科目,包括宪法、民事法(财产法)、刑事法、商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D.先进尖端的学科领域课程,也就是培养创造性地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和培养多元的、多角度法律思维能力的课程,例如知识产权法,租税法,行政法,劳动法,执行、保全、破产法,环境法等;E.与国际相关的科目群,就是培养法曹国际视野的科目,例如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贸易法等;F.学科交叉的科目群,也就是培养法曹广阔知识背景,开拓学科视野的科目群,例如法与经济、法与医疗、法与家庭、法与公共政策等科目:G.实务关联课程,也就是在前述科目基础上,通过实践进一步提高法律思维能力,解决现实问题能力的科目,包括诊所式教育,民事、刑事演习,谈判技法演习等。

在这些课程中,A学科群的课程是所有法科大学院学生应该掌握的最低限度的法律知识,C较A学科群的学科划分更加细化,是为了提高学生解决问题、分析案件事实的能力而开设的科目,以事例研究、判例研究为对中心,不仅仅从理论上,而且要从实践的角度(从事实认定论和要件事实论等实务的观点着手进行的教育)开设的课程。对于C课程群,没有必要拘泥于各个实定法进行法学教育,可以合并设置课程,例如,开设民事法课程(将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课程作为一个科目进行讲授),刑事法课程(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等),要重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机结合,在对法律进行系统理解的基础上重视理论上的应用,并进行理论与实践的整合。

在这些科目群中,为了达到使全体法曹具有共同资质的目的,要以A、B、C三个学科群为核心课程群,并且兼顾D、E、F、G等学科课程。要求所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有的法科大学院都要设置核心课程,所有的法科大学院也要开设G科目群。但是,根据各个学校的情况,对于具体的科目和内容可以有所侧重。可以根据各个大学的特色来设置D、E、F学科群。

法科大学院的教育方式要采取少数人制的教育,每一个科目听课的人数不能过多,基于科目的每个教学单元规模不能超过50人。在教学过程中,授课的方式包括讲义方式,少数人演习方式,学生独自进行调查、制作报告,教员对学生个别辅导等方式等。

法科大学院的入学者原则上要求大学本科毕业,但没有专业限制,入学者要通过考试方能够入学。对于考试的性质,“法科大学院构想研究会议”认为法科大学院入学考试并非要测试考生所掌握的法律知识,而应该是以测试学生的判断力、思考力、分析力、表达力为目的的素质考试。但是,目前为止,对法律专业和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是否要采取统一考试的问题还存在分歧。“法科大学院构想研究会议”的基本主张是,为了保障法学教育的完整性,为了彻底保障入学考试的开放性,为了保障考试的公平性,对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和非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原则育界提出了法科大学院构想,并作为法曹培养的一个重要内容,与司法制度改革问题结合起来。

二、法科大学院构想

具备何种资质的法曹方可以适应21世纪司法的需要?日本法学教育界提出了各种看法,主要集中于具有丰富的人性和感受性,具有深厚的修养和专门的知识,具备灵活的思考力和说服、交际能力,对于社会和人际关系的洞察力,人权意识,掌握尖端的法律和外国法方面的知识,具有国际视野和语言能力。为了选拔具备这种资质的法曹人员,就不能象过去那样,通过司法考试这一个环节、一个点来选拔,而必须通过一个整体的过程来造就和培养。必须通过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司法研修等程序的互相配合,通过连续的过程来选拔法曹。为了扩大法曹人员,实现司法改革的目标,也必须充分发挥高等法学教育的优势,所以,如何形成包括法学教育在内的立体法曹选拔、培训制度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学教育资源是实现法曹人员素质的提高和数量扩大的现实途径。从这样的基本理念出发,日本提出了将法学教育与法曹选拔培训有机衔接的方案,集中体现在法科大学院构想的方案设计中。

所谓法科大学院就是在各个水平较高的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大学院(大学的研究生院)法学研究科的基础上,建立起专门培养法曹实务人员的高等法学教育机构。对法科大学院毕业生,可以直接或者间接付与法曹资格。并且,在法曹选拔和培养过程中,要以法科大学院培养的学生为主体,辅之于司法考试和司法研修制度,建立法律职业选拔任用的“流水过程”。

为了切实进行法学教育改革和探讨具体的法科大学院方案,当时的文部省设立了“法科大学院构想研究会议”,具体进行“法科大学院”的制度设计。2000年10月6日。“法科大学院构想研究会议”提出了总结报告,对日本型的法科大学院提出了基本框架构想,并且建议在2003年开始设置这种新型的法学教育机构。

日本法科大学院构想在制度设计上主要是以美国的Lawschool为模本。但是,日本的法科大学院设计方案保留了传统的法律本科教育体制,将法科大学院设置在研究生教育阶段。基本的制度设计是:非法律和法律专业的大学毕业生都可以报考法科大学院;法科大学院的学制一般为3年,例外时为2年;从法科大学院毕业就获得了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在面向法科大学院毕业生的司法考试中,主要以法科大学院学习的内容为主,考试的合格率会大大提高;法科大学院的法学教育要以实务教育为主,在课程设计和师资选任上,都要服务于实务训练的需要;与过去一样,法科大学院毕业生通过了司法考试以后只不过是获得了参加国家司法研修的资格,这些合格者要作为研修生参加国家统一的司法研修,然后才能根据本人的意愿从事具体的法律职业。

由于新的法科大学院以培养应用型的法曹为主要任务。因此,对于课程科目的设置要体现出应用型的特点,其基本考虑主要是设置相应的学科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群。开设的科目群主要包括:A.基础科目,也就是为系统掌握基础法律知识所开设的科目,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外国法等基本法律知识;B.法曹基本科目,也就是与法律职业共同的思维方式有关的科目,包括收集、整理、分析、使用法律信息能力的科目,例如,法曹伦理科目、法律信息的基础教育科目等;C.骨干科目,也就是为深化、理解基本法律领域里的法律学识,提高法律思维能力、分析能力的科目,包括宪法、民事法(财产法)、刑事法、商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D.先进尖端的学科领域课程,也就是培养创造性地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和培养多元的、多角度法律思维能力的课程,例如知识产权法,租税法,行政法,劳动法,执行、保全、破产法,环境法等;E.与国际相关的科目群,就是培养法曹国际视野的科目,例如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贸易法等;F.学科交叉的科目群,也就是培养法曹广阔知识背景,开拓学科视野的科目群,例如法与经济、法与医疗、法与家庭、法与公共政策等科目:G.实务关联课程,也就是在前述科目基础上,通过实践进一步提高法律思维能力,解决现实问题能力的科目,包括诊所式教育,民事、刑事演习,谈判技法演习等。

在这些课程中,A学科群的课程是所有法科大学院学生应该掌握的最低限度的法律知识,C较A学科群的学科划分更加细化,是为了提高学生解决问题、分析案件事实的能力而开设的科目,以事例研究、判例研究为对中心,不仅仅从理论上,而且要从实践的角度(从事实认定论和要件事实论等实务的观点着手进行的教育)开设的课程。对于C课程群,没有必要拘泥于各个实定法进行法学教育,可以合并设置课程,例如,开设民事法课程(将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课程作为一个科目进行讲授),刑事法课程(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等),要重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机结合,在对法律进行系统理解的基础上重视理论上的应用,并进行理论与实践的整合。

在这些科目群中,为了达到使全体法曹具有共同资质的目的,要以A、B、C三个学科群为核心课程群,并且兼顾D、E、F、G等学科课程。要求所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有的法科大学院都要设置核心课程,所有的法科大学院也要开设G科目群。但是,根据各个学校的情况,对于具体的科目和内容可以有所侧重。可以根据各个大学的特色来设置D、E、F学科群。

法科大学院的教育方式要采取少数人制的教育,每一个科目听课的人数不能过多,基于科目的每个教学单元规模不能超过50人。在教学过程中,授课的方式包括讲义方式,少数人演习方式,学生独自进行调查、制作报告,教员对学生个别辅导等方式等。

法科大学院的入学者原则上要求大学本科毕业,但没有专业限制,入学者要通过考试方能够入学。对于考试的性质,“法科大学院构想研究会议”认为法科大学院入学考试并非要测试考生所掌握的法律知识,而应该是以测试学生的判断力、思考力、分析力、表达力为目的的素质考试。但是,目前为止,对法律专业和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是否要采取统一考试的问题还存在分歧。“法科大学院构想研究会议”的基本主张是,为了保障法学教育的完整性,为了彻底保障入学考试的开放性,为了保障考试的公平性,对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和非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原则上要采取统一考试制度。为了保障非法律专业的学生能够进入法科大学院,在录取时可以规定录取一定比例非法律专业学生。

法科大学院要以现有的法学部为中心设置,但是为了保持法科大学院设置的均衡性,防止法科大学院设置过于集中在象东京这样的著名大学集中的城市,允许辩护士会与地方自治体等大学以外的组织一起成立学校法人,设置单独的法科大学院。并且在法科大学院之间,要允许各个法科大学院具有自己的特色,鼓励各个法科大学院之间的竞争。

三、法科大学院构想与日本司法考试改革

由于在法科大学院构想中,只要取得了法科大学院的毕业文凭就自动取得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换句话来说,在实施法科大学院构想后,要参加司法考试必须首先取得法科大学院文凭。那么,新的教育方式与司法考试的关系问题就变得十分重要。由于这一构想是将法科大学院作为法律职业人员资质提高的一个有机环节来看待的,因此,即使建立了新的法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科大学院,也并不意味着要取消司法考试或者司法研修制度。不过,在法科大学院构想付诸实施以后,司法考试制度也必须随之作相应的调整。新司法考试的性质如《法科大学院构想的探讨总结报告》所言:如果设置了作为在客观上可以保障其教育水准的高级的法律专业教育机关——新的法科大学院,并且以在法科人学院中实际进行了充分的教育和严格的成绩评估为前提,新的司法考试要以法科大学院的教育内容为基础,新司法考试就是判断法科大学院毕业生或者预定毕业的学生是否具备作为法曹应该具备的知识、思维能力、分析能力、表达能力为目的的考试制度。从法科大学院构想的宗旨和新司法考试的目的出发,要求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参加考试的次数不能超过三次,在这一司法考试制度下,要保障法科大学院的毕业生具有较高的通过率。

实施法科大学院构想以后所建立的新法曹选拔、培养制度主要特点表现为:1.将打破过去一次决定胜负的司法考试模式,使法律专门人才的选拔形成“法科大学院”——司法考试——实务研修这样一个有机相联的过程。2.使大学的法学教育直接与法律实务人才的培养结合,有效地利用社会教育资源。这种法学教育制度的改革一方面将现有的法学教育与法曹培养直接联系在一起,可以在保障法曹资质的前提下扩大法曹的人数。

由于法科大学院构想与现行法学教育结合起来,因此,得到了法学教育界和法律职业界的支持。(注:事实上,正是各个大学法学部才真正推动了这一构想的实施。笔者在日本留学期间,就曾经参加了中央大学举办的法学教育改革与法科大学院构想的研讨会。据笔者统计,共有大约十几所大学法学部举办过大规模的法科大学院构想研讨会,有十几所大学法学部提出了自己的法科大学院构想。)可以说,法科大学院构想的实施是日本解决法曹人口不足和司法考试制度结构性矛盾的一个根本方向。如果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提出的改革方案得以实施,法科大学院、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司法考试、司法研修将构成日本法曹选拔和培养的连续过程,在此基础上,如果法曹一元化能逐步落实,日本的司法制度将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结语

第5篇:法律非法学辅导范文

1、就业去向问题:课题组对1991届到2012届的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生(共计1541人)的毕业去向进行了细致的统计。统计结果如下:按照毕业生从事的职业与法学相关的有515人,这里法律类职业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律师所、立法机构(人大)和其他执法机构。有超过33%的毕业生从事的工作和本科所学法学专业相关。按照毕业生从事的职业与财经类相关的有589人,这里财经类职业包括金融类(银行保险证券公司、外资企业、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以及经济类行政机关。有超过33%的毕业生从事的工作和财经类相关。这一数据较为完善的展示了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去向和专业对口相关度问题。根据《就业蓝皮书》显示,多数专业的对口率会随职业的发展而降低,而本科毕业生专业对口率最低的专业门类中专业对口率最低的为法律大类(33%),在本科专业门类中三年后专业对口率最低的是法学(55%),但法学专业比毕业半年后的专业对口率(50%)提高了5个百分点,法学专业毕业生毕业三年内专业对口率不降反升。这可能是由于部分毕业生三年内通过了司法考试,因而有更多的毕业生从事了与专业相关的工作。而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毕业生由于独特的财经法律专业特色,在就业选择方向上有很强的自主性,因此维持着超过三分之二的对口率。2、性别问题由于法学专业是传统文科专业,财经高校又是清一色的文科背景,高考报考者大多数为女生,导致毕业生的男女性别比有着显著差异——通常在1:3左右。而法律对口行业尤其律师这一行,由于工作的特殊性和对思维、工作时间等的特殊要求,往往在招聘时对女生限制很大。这一点在东财体现的也较为明显,从事律师工作的大多为男性,而女性则通常选择较为轻松的金融部门、高校等就职。3、地域选择问题根据就业蓝皮书和我们的数据分析显示,东部和沿海地区对本科毕业生具有吸引力。从就业地域来看,大多数毕业生工作地都集中在东部发达地区,几乎没有在农村工作的。东部沿海地区经济相对发达,可提供的就业机会较多,且收入水平较高,生活质量较好,社会福利较完善,因此成为了大多数毕业生优先就业的地区。

二、就业形势仍欠佳的原因分析

这里笔者无意就社会大环境和提供职位的单位进行赘述,故仅根据调查问卷和数据反映出来的结论和问题撷取一二进行简单的探究,以飨读者和同行。(一)学校方面:在财经院校,相关市场经济实用性课程虽然有开设,但是学生对枯燥抽象的市场学知识和相关市场经济法律知识的见识少,应用欠缺。进入行业内后普遍靠爬摸滚打,没有一条统一的规范性的道路,没有万金油。导致学生虽然了解具体的财经类法律知识,但缺乏对其深入的理解,在进入企业后也往往上手慢,更不如屡屡跳槽的老手,因此这类方向就业大形势并不突出。司法考试通过率仍较低。财经院校相对课程开设较为丰富,但并未针对学生司法考试的通过进行统一的专门辅导,这样导致司法考试通过率虽然比全国平均通过率高,但仍然在50%以内,这样未通过的学生没有“司法考试通过”这张敲门砖,求职、就业必将大打折扣。(二)学生方面1、学生自我定位不清。由于法学课程学习中理解性的方面相对较少,导致学生课下花的时间太少,将法学定义为一门只需背一背就可轻松通过的学科,因此对知识的掌握相对较差。上学时挑容易的功课,喜欢敷衍的老师,排斥严格的老师,旷课、带夹带,种种投机取巧的手段混来的文凭,在当今社会日渐严格的用人标准之下不过是废纸一张了。[2]2、大学自主学习能力相对较差。有的学生缺乏学习的自主性,既没有全面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又没有较强的实务操作能力,还没有经济学、管理学等方面的特长。因此,在就业市场上自然竞争不过综合性大学法学院和政法类院校的学生。[3]3、在以前,本科不是学法律的学生可以考法律硕士研究生(非法学法硕),而本科学法律的学生只能考法学硕士研究生。现在国家教育改革之后,不管本科是否为法学专业都可以考法律硕士研究生,因此对于法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来说,选择读研深造的机会就增大了,法硕为他们提供了另一个毕业的去处,因此部分毕业生选择读研以暂时延缓就业的压力。但由于法硕吸引力惊人,带来全国范围内的报考热,并且由于其相对偏实用,对本科法学专业教育也是一定程度的触变,报考人数增多的同时法硕毕业人数也在增多,使得法学本科毕业生在就业时的压力进一步增大。

三、相关对策

第6篇:法律非法学辅导范文

 

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径,专业的法学教育能够有效的培养出学生的法律思维,这对于以后从事法律职业是极为重要的,直接决定了法律职业道路的专业程度。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改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这意味着将所有法律职业的准入门槛统一了,法律职业资格证的重要性进一步提升了。

 

一、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关系现状

 

当前的法学教育方向大致朝着三种方向发展,第一种是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导向,在课程设置,课程内容,测试方式上都是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导向的。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就是东部的某政法学院,其从大一的课程设置就基本是按照法律职业资格开始设置,课程内容也主要是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为主,学术观点也多是以张明楷等出题人的观点为主,测试方式上也以模拟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方式进行,而这所大学每年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基本都在百分之八十以上,比一般的法律职业资格辅导机构的通过率还高。第二种是完全以培养学生丰富的法律素养为主,是一种比较具有代表性的素质教育,这种模式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就是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这两所大学在法学教育上并不是十分重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而是以探究法学研究为主,以培养学生丰富的学术素养为主,其课程设置上十分的广泛,比如犯罪心理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等都被设置为必修课程,在课程内容方面也不拘一格,更多的在于客观的介绍中外关于相关研究的前沿观点,比如缓刑制度我国比较主流的观点在和解方面,且普遍认为缓刑撤销制度过于激进,而在于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的法律实践中缓刑撤销制度也取得了较好的实效,而这些在以法律职业资格为导向的高校在开展法学教育的时候则完全不会涉及。同样,在测试方式上,这两所高校更多的愿意通过主观法理分析题来测试学生的法律知识功底是否扎实,法律思维的深度等。第三种是法学教育是较为尴尬的一种,即其在法律素养的培养上没有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那样专业,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促进上也并没有过多的努力,其在教学上更多是照本宣科,简单的介绍一些主流观点等,其结果是培养的学生是法律素养较低,法律知识面窄,司法考试通过率普遍在百分之三十以下,毕业后继续从事法律职业的人也较少,最可悲的是这种模式下的学生可能在大四也未能培养出法律思维。

 

二、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衔接的中心

 

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不是完全孤立的,其都需要法律思维。这点无论在法学教育上还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应对上都是十分重要的。长期以来法学教育更多的关注法律知识的传授和实体、程序法律方面的训练,而法律职业资格的考试则更侧重法律条文的考查,这两者之间看似是割裂的,但是其在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的层面上是可以统一起来的。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以从法律条文的层面上进行分析,也可以从犯罪构成上,法理方面上进行分析,前者侧重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层面,后者侧重于法学教育方,但是其在客观上都在丰富学生的法律知识,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

 

法学教育在长期的发展中认识到了其在培训学生法律论证和推理方面的欠缺,而法律职业考试也出现了减少客观法律推理,即通过法律条文分析案件的考查模式。近几年的法学实践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命题趋势都体现出了这些,法学研究生教育多会在研究生二年级或者三年级的时候要求学生去公检法机关实习,或者到律师事务所或者企业法务部门进行实习,这就体现了高校对于培养学生法律论证和推理能力的重视。同样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也在逐渐增加主观题的体量,更多的去关注考生的法律思维。法律思维并不是单纯的积累法律知识或者长期的法律实践就可以简单的培养出来的,其需要长期的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才能培养出来。法律最主要的特征不是强制性,而是说理性,暴力强制的必要性根植于法律的说理性之中。法与理性在天性上有着内在的联系,这是人们思维方式所决定的,法律总是与各种理性概念联系在一起。法律的理性特征和人们思维的习惯决定了未来法律人才培养和选拔只能以法律思维的培养和测试为主线来开展,否则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仍是缺乏法律推理和论证能力的理论人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选的人才往往会只会照搬法条,而不是去更多的分析每个法条背后的内在逻辑性和正当性。

 

法律思维既是法学教育的中心,也是法律职业能力的核心要素。首先从法学教育的角度来看,法学教育不应当仅限于法律知识的传授,而且在电子图书馆如此发达的今天,法律知识的获取已经变得十分的容易,高校教师在教学中应当更多的关注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让学生理解每个法律背后的价值和精神。对于法律人来讲,思维方式比专业知识更多重要,因为专业知识可以查询,而且会不断更新,其背后的法理和精神则是历久弥新的。而且通过法律思维的培训能够使得法律知识和理论不断的加深巩固。其次,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角度来看,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中国选拔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径。而法律思维是法律人应当具有的品德,这种品德是进行法律论证和法律推理的基础。所以,作为具有行业准入门槛性质的资格考试有必要对此进行突出,以法官为例,法官的裁判行为抽象来说是将抽象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进行具体化,特殊化的过程。无论从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规则的寻找和判决的形成都需要法律解释技术,没有任何一个案件是能够完整的对应法条的每一个文字的,因为法律的具体化需要法律思维进行指引的。法律知识在法官判决的过程中主要是提供者基础的作用,法律思维则是起着导向的作用。如果简单以法律条文的考查作为法律职业资格的主要内容,那么选的人才在法律思维方面则是较为匮乏的,可能无法很好的胜任法律工作,尤其是在面对新案件,新情况之时。所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以考查法律思维为中心,否则这种选拔法律人才的方式是缺乏合理性的。综上所述,法律思维在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都是不可或缺的环节,其可以成为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衔接的有效突破口。

 

三、以法律思维为中心协调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模式

 

为了提高研究的实效性,笔者结合本文第一部分当前高校法学教育开展的现状,对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际可行性进行分析。首先是以法律职业资格为导向的法学教育模式,这种法学教育的缺陷是对于法学理论,法条本后的精神研究不足,学生缺乏独立思考,其优点在于学生对于法律条文和学界的主流观点掌握较为牢固。对于此类政法类院校,在协调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关系上,应当尽可能体现法律思维,具体可以在课程的设置上适当增加法学方法论,法社会学,犯罪心理学等边缘课程,在内容上客观的讲授更多的前沿的观点,而不是拘泥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命题人的观点。其实对于政法类院校而言,其在师资力量上是可以实现多元化教学模式的,可以较好的培养出学生法律思维。其次,对于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之类的法学一流院校,虽然其在法学教育中并没有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导向,但是其学生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通过率并不低,一般在百分之六十左右浮动。此类院校尽管通过率较高,但是其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参差不齐,在课程设置上可以适当的增加法律实践的环节,并将其增加到必修学分之中。最后,对于法学教育缺乏明显导向,师资力量较为薄弱的院校在协调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上任务较为繁重。因为此类院校的教师自身的层次较低,要么理论功底一般,要么实践经验缺乏,这种情况下要想向政法类院校或者一流法学高校一样介绍丰富的前沿理论和最新的案件细节可能较为困难,而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导向方面似乎更为容易一些,毕竟法律职业资格的命题人观点较为固定和统一,而且有历年真题可以进行测试和模拟。虽然笔者比较倾向于此类高校培养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导向,但并不意味着要放弃法律思维的培养。此类高校可以在培养的过程中有针对性的就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大纲内容涉及的理论及其背后的精神进行深入的研究,就此类内容进行相关案例和实践的介绍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这样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又可以提高学生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通过率,对学生以后从事法律职业有着较大帮助,避免此类高校的学生既没有较高学历,又缺乏法律思维,还未通过司法考试,只能无奈跨专业就业。

 

四、结语

 

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当前法律人才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方式,其核心都是法律思维。实践中高校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冲突完全可以法律思维为中心进行协调和互动。但是由于各个层次高校的师资力量的差异,如果让所有的高校都按照统一的模式进行法律思维的培养终会走入形而上学的泥淖。所以,笔者就当前法学教育中的三类现状进行针对性的培养模式分析,尽可能保障在各自师资力量允许的情况下做到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良性互动,保障法律思维得到有效的锻炼和培养。

 

【作者简介】

第7篇:法律非法学辅导范文

作者简介:章帷儿,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教师,讲师,研究方向:国际商法、知识产权法。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243-02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工作的全面推进,培养和提高在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与素养,已成为当今我国高校教育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同时,我国对高素质国际性商务人才的需求也日趋增加,法律课程对商科人才的培养所起的作用也日趋明显,在日常商事活动中,因不懂法律而产生的纠纷也时有发生,法律知识对于商科学生素养的提升日趋重要,但商科学生的法律学习课时却并未增加,要在局限的时间内让学生了解法律,案例教学是一个较好的方法。本文以商科为例,以商学院法律教学现状及商科学生法律需求的调查为基础,探讨商科法律课程案例教学三位一体模式,以期能对商科法律教学改革提供可借鉴的科学依据。

一、商科法律教学的现状

(一)课程设置

国内高校在学生大一阶段基本都设有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必修课,其中法律学习内容集中在“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和“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两部分,涵盖了我国法律体系内以宪法为核心的所有部门法律的介绍。商学院学生也不例外,这有可能是他们对法律的“第一次紧密接触”,大二学生主要学习商科的基本专业知识,如经济学、管理学等课程,甚少涉及法律;到了大三阶段,通常根据不同专业开设经济法、国际商法、知识产权法等与专业相关的法律课程,围绕商事组织、合同、金融、运输、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商事活动带来的法律问题、国际商事立法状况等,覆盖内容广泛,还涉及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大四阶段,学生面临就业与实习,一般不再开设法律课程。就课时来看,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一般34-36课时; 国际商法、知识产权法与经济法分别为 36、36和54个课时。

(二)学生需求

在2015学年针对本校参与上述四门课程的800多名商学院学生中的调查中显示,有近95%的学生认为法律与自己生活息息相关,在空闲时间也会通过网络等社交媒体来了解法律事件,对法律知识比较感兴趣,具有一定的学习热情,认为学习法律知识对自己今后的工作有帮助。

在课程内容及设置上,超过一半的学生希望自己能在法律学习中增加与自己生活密切相关的民商事法律内容,而对知识产权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内容很少有学生主动去学习。调查还发现,商科学生学习法律更重视法律的实用性,希望通过学习能降低发生商事纠纷的风险,认为纯粹的法律理论以及单纯的法律法条生涩难懂,学习兴趣不大。

(三)存在问题

1.枯燥单一的授课形式:传统的法律教学方式主要依靠教师讲、学生听,课堂以授课教师为中心,对法学理论与法律法条进行逐条解释与说明,而传统的案例教学,教师会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向学生介绍基本案情,提出问题,再由学生进行分析,最后教师进行点评总结。以上单一的授课形式往往让学生在课堂中感觉到枯燥乏味,进而降低课堂的参与率,最终导致学生对法律学习丧失兴趣。

2.重理论轻实践的教学模式:由于法律课程在整个商学院学生培养方案中所占比重较小,教学时间受限等原因,教师一般无法兼顾教学实践环节,要讲授的法律知识又多,一旦案例教学拿捏不好,就会导致法律理论学习时间太少,教学任务难以完成。因此,为了平衡教学时间,案例分析无法深入开展,案例所涉及的问题也只能稍稍带过,无法进行全面的分析、评价。

3.教学目标定位不准确:传统法律案例教学所选取的案例都是较为经典的,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相对比较复杂,既包括实体法又包括程序法,要能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势必要求学生掌握法律问题的分析方法,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从而在案例教学过程中能充分讨论,各抒己见。而商科学生通常法学基础薄弱,从未接受法律知识系统学习,一般达不到法学专业学生的专业分析能力水平,虽然商科学生通常具备良好表达能力,但结果往往是学生知难而退,学习效果不理想,教学目标无法实现。

4.授课教师实践教学能力不足:在非法学专业教学中,大多数教师没有法律实务工作经验,也未能长期不间断地参加法律实践,法律实践教学能力不足。特别是像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大部分由非法学专业的教师担任,甚至由专职辅导员担任授课教师。因此,授课教师本身对于法律就难以有一个全面、深刻的认识,也缺乏实践教学的能力,在课堂教学中穿插案例,也只能达到调动学生学习兴趣这一基本目的,无法达到较好的教学效果。

5.不顺应时代潮流:商科法律教学在课时紧张、内容繁多的情况下,教师无法面面俱到,往往浅尝辄止,同时传统课堂教学在“互联网+”时代面临巨大挑战,学生学习不再局限于课堂,翻转课堂、微课、慕课纷纷来袭,传统法律案例教学模式优势不在。

二、 案例教学三位一体教学模式内容与原理

(一) 知识与能力是案例教学三位一体模式的基础内容

它要求案例教学在传授基础法律知识的同时,注重案例分析能力的培养; 进而提高运用法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授课教师需了解知识与能力是相辅相成的,在授课时注重以知识学习促进能力的发展,能力的发展再反作用于知识的巩固与理解。知识学习的意义在于授学生以渔,关注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尊重学生的思想,增强学生学习自信心与自觉性。例如国际商法这门课程,涉及国际商事领域的法律法规有几十部,更别提国内相关的商事法律了,这么多的内容要在短短的36个课时中去讲解,即便教师专业水平再高,也只能点到为止。在三位一体模式下,以案例为引导,实现教材和课外阅读材料紧密结合,不仅要求学生在课前对于教材内容有一个熟悉了解的过程,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还布置学生课后查找与案例相关的商事法律法规,既巩固了知识,又促进学生学习能力的提高,帮助衔接课后学习和课堂教学。

(二)过程与方法是案例教学三位一体模式的核心内容

传统教学看重结果,往往轻视过程;看重知识,忽视学习方法。学生的学习只停留在认真听讲和记忆,缺乏对法律知识的深入理解,缺少对案例判断的推导过程,学生也因此丧失了进行自主学习,并与同学探讨、交流、合作的机会。三位一体教学方法也应当包括教的方法和学的方法,授课教师不仅要注意教学的方式,不局限于法律知识、渊源和原理;同时,更要传授学生分析案例的方法,让学生从被动接受知识变为主动探求知识,充分激发学生在课堂上的“主人翁”意识,引导学生敢于去思考,去发现,去探究,鼓励学生大胆发言,并讨论解决问题的方法,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增强学生的学习自主性。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应选择与所讲授内容密切相关的,具有一定时效性的简单案例,并采用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教育等形式,注重学生在活动中学习,通过让学生扮演真实案件的当事人、法官、律师、人、辩护人等不同角色,或面对设定的案例情景,教师在过程中具体指导,逐步使学生掌握法律案件的关键与焦点,提升商科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和对法律知识的理解程度,有助于学生在较少的课时中较快掌握最重要的学习内容,从而提高课堂学习效率。

(三) 素质与创新是案例教学三位一体模式的教育教学目标

素质与创新是指法律素养和创新素质,对学生而言是一种举一反三的能力。教师的职责就是引导和促进学生进行再创造的学习,课堂上教师所讲的法律知识,其价值的体现最终都在于知识与社会实践的结合。三位一体案例教学模式最终由教师找案例转化为学生找案例,由教师占主导的课堂转化为学生占主导的翻转课堂模式。并配合邀请专业人士给学生提供实践方面的指导,如邀请法官、律师、专利人以及银行、保险、证券业管理人员等人士与学生面对面,一方面能由专业人士来介绍相关领域的新情况和新动向,另一方面能够拓宽学生的信息来源,进一步激发学生的创新欲望,帮助学生将运用所学理论,运用到解决实际问题中去,使教学真正收到实效。

三、案例教学三位一体教学模式的意义

(一)改善单一的教学模式

案例教学三位一体模式中教学内容丰富多彩,改变了传统教学枯燥的纯理论学习形式。使得课堂上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能进行良好的互动,既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培养了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又有利于激发师生对教学过程的参与热情, 使教学活动顺利展开。

(二)促进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在教育的内容上,案例教学三位一体模式更加重视如何发现、证明和重构事实,重视法律思维的培养。不仅通过实践检验了课本上的法学理论,更锻炼了学生在真实案件中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

(三)助力培养优秀的国际商务人才

案例教学三位一体模式让传统教育模式下被动学习的学生成为了教学中的主体,从简单的接受知识到主动的探究知识,由死记硬背的学习方式到灵活实践的学习模式,培养国际商务人才所应具备的良好表达能力、分析能力,发展与提高学生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

(四)提高教师的能力和水平

在案例教学三位一体模式下,关于案例的选取、问题的设置、以及课堂的引导和思考方面,都对教师工作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带来了更大的压力,这迫使教师不再局限于课本,关注时事,实时更新,从而不断与时俱进去提高自身的实践能力和教学水平。

(五)顺应高等教育改革趋势

第8篇:法律非法学辅导范文

Abstract: 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learning course and self-development of colleger in Physical Education University, they lacks of law quality. This paper analyzed status of law quality of colleger in Physical Education University and cause, and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 on improving law quality of colleger in Physical Education University.

关键词: 体育院校;法律素质;建议

Key words: Physical Education University; law quality; suggestion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17-0206-02

1体育院校大学生法律素质现状

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的必然要求。党的特别是全民普法活动开展以来,社会主义政治、民主法制建设蓬勃发展,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明显增强。目前,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公民生活、工作处处有法可依,不具备良好的法律素质势必寸步难行。作为一名新时代的体育院校大学生,不仅要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完善的科学文化素质,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

同志“七・一”讲话指出:“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各项事业所进行的一切工作,既要着眼于人民现实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同时要着眼于促进人的素质的提高,也就是要努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就要求我们体育院校的大学生要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综合素质主要有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法律素质组成。其中,法律素质是指公民所具有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以及运用法律的基本能力和技能的综合素质。它不仅包含知法、守法、用法等法律意识,还包括把法律意识转化为自觉地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法律行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它是现代法制社会对公民素质提出的不可或缺的内在要求。

近些年来,体育院校大学生犯罪率占当地辖区犯罪率的比例居高不下,引起社会及学校的高度重视。如何提高体育院校大学生法律素质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2体育院校大学生法律素质缺乏的原因分析

笔者从事体育院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几年来,一直在为学生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素质欠缺而担忧,尤其是当学生做出触犯法律的行为时更是痛心疾首。分析学生的学习、生活、情感、心理等因素后,认为造成体育院校大学生法律素质缺乏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家庭教育缺失和自身原因导致法律素质欠缺。

体育院校学生由于从小从事体育运动,性格活泼好动,争强好胜,遇事容易冲动,再加上家长和老师只注重体育竞赛成绩,忽视道德品质培养和法律知识的教育学习,导致他们自我约束能力低下,法律知识严重缺失,法律意识非常淡薄,还有一些学生讲究哥们义气,认为“情大于法”,从而忽视法律,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另一方面,当他们的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也想不到通过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益。

2.1 体育院校对法律课程的重视程度不够体育院校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本来法律基础在这门课程中所占比例就小,又是在后半学期进行讲授,再加上学校对该门课程不够重视,投入较少,教学课时本科为36学时,而教学内容涵盖了所有的法学基本理论和主要法律部门的主要内容。对于没有任何法学基础知识的体育生而言,简直是索然无味,任课老师也只能点到即止。课程结束后,学生又把这些枯燥的理论交还给老师,根本起不到培养和提高学生法律素质的效果。

2.2 教育管理者本身法律素质有待提高在一些体育院校,教师和管理人员本身法律素质较低,有的人根本不懂法,个别人奉行权力至上、金钱至上,侵犯学生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此外,学校在学生管理方面制度不健全,很多不良现象没有相应的处理依据,管理主观性较大,有章不循的现象非常普遍。在这样的环境下教育、管理者法律素质都不能提高,又怎能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

3提高体育院校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建议

针对体育院校学生的实际情况,笔者结合自身的学生工作经验和相关资料对如何提高学生法律素质提出如下建议和措施。

3.1 学校领导层重视法制教育培养和提高体育院校大学生的法律素质首先要转变观念,始终坚持“领导抓、教室带、学生学”的工作思想,坚持依法治校的方针,改变传统的只注重体育知识和技能传授的教育观念,应把重点放在学生综合素质,尤其是法律素质的培养上,要从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抓起,使学生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从而使学生把纪律和法律知识内化为自身的一种法律观念、法律信仰,从而转化为守法、用法、护法的行为。

3.2 加强体育院校法制教育改革只有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并积极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才能不断提高自身法律素质。所以,体育院校必须重视法制教育改革的重要作用。首先,高校要根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对教师队伍加强培训工作,使其具备较高的教学水平。其次,要增大法律基础课的课时量;再次,要创新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方法,改变以往只注重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的局面,采取典型案例教学方法。同时,让学生亲自参与案例分析,将法律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从而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形成正确的法律观和自觉的法律行为。

3.3 加强体育院校大学生的德育建设道德是对人思想和行为进行是非、善恶评价的标准,是人们行为的准则和规范。道德是执法的基础,也是守法的基础。规范和制约人们行为,道德主“内”,法律主“外”,抑制人的犯罪,道德“禁于前”,法律“惩于后”,所以体育院校管理者应重视道德建设,充分认识德育的重要性。

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不断提高,不同的价值观、人生观不断冲击着体育院校的大学生,由于很多学生本来就缺乏传统文化知识的积淀,再加上家长在物质方面的过分给予,导致他们极容易受不良现象和思想的影响。所以,学校必须大力加强对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通过各种形式的德育活动,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教育学生在处理人和社会的关系时,要诚实守信,要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能以牺牲他人利益或社会利益为代价来保全自己的利益。

3.4 做好体育院校大学生心理疏导、咨询活动体育院校大学生大多性格开朗、心胸开阔、但是由于学习压力、社会环境压力及家庭因素等多方面的问题,还是会出现诸多心理问题,如果不及时疏导,就会出现情绪失控,从而造成行为失控。因此,学校应加强对大学生的心理健康辅导,使他们掌握基本的生理、心理知识,形成稳定的情绪、乐观向上的进取精神和坚强的意志力。此外,还要开展心理咨询,帮助他们解决心理困惑,走出心理阴影,形成较强的心理调节能力。从而能够自觉抵制各种不良影响。

3.5 组织学生参加法律实践,提高体育院校大学生的法律素质

体育院校可以在第二课堂中专门开设法律课堂、举办法律知识竞赛、法律征文比赛、播放法制教育影像、开展普法活动。另外,可以聘请法律专业院校的教授学者,有一定影响力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或立法工作者来校进行专场司法讲座,还可以组织学生参观监狱、旁听有关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审判活动,使学生亲身感受法律的严肃性和正义性,了解触犯法律的后果,起到警戒的作用,从而潜移默化地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

3.6 加强校园法制环境建设体育院校校园法制环境对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要按照法制社会的要求,规范办学和管理行为,明确学校与教师之间,学校与学生之间以及师生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形成良好的校园法制环境,为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特别是在开展学生工作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按照规章条例办事,特别是在关系到学生利益的奖学金评定、推优入党、三好学生、优秀干部评定、资助贫困生等问题上,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对学生和教育者、管理者的违纪行为都要按学校的规章处理。

3.7 不能忽视家庭教育对提高学生法律素质的作用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是相辅相成的。家长不应认为子女上了大学就可以放松家庭教育,毕竟父母比老师更了解自己的子女。因此,家长在子女上学期间,也应该加强与子女的沟通,及时掌握子女的思想动态和心理需求,给子女及时的关爱和指导,纠正他们行为上的偏差,限制他们的不正当物质需要,帮助孩子树立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形成健康健全的人格,增强抵御外界不良因素的能力。同时,家长也应做到知法守法,建立和谐的家庭关系。此外,学校也应加强与家长的联络,共同努力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

4结语

总之,提高体育院校大学生的法律素质不仅关系到学校的安全稳定,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社会、学校、家长都应重视体育院校大学生的法制教育,积极探索提高学生法律素质的方法和策略,为社会输送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合格体育人才。

参考文献:

[1]翁铁慧主编.高校学生辅导员行动指南[M].北京:中国福利出版社,2004,7.

[2]朱曼.大学生法律素质存在的问题及改善对策[J].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5(8).

第9篇:法律非法学辅导范文

1.学历层次难以跨越职业门槛。目前,我国法律职业院校大多数是由原来的政法类成人干部院校转型或是政法、司法、警察类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升格而来。办学规模、师资力量和软、硬件设施方面很难在短时间内达到高等本科院校的水平,再加上政策方面的原因,我国现有的法律职业院校基本上都是专科层次。但令人尴尬的是,法律职业的入门学历却是本科学历。严格地说,法律职业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这四类。要从事这四类职业必须要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而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最低学历条件则是本科,这使得法律职业院校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毕业生没有资格从事法律职业。

2.专业设置不能适应市场需求。受过去统招统分制度的影响,法律职业院校传统的专业设置大都以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工作需求为根据,学生毕业即使专业不对口也无需担心就业问题。而现在毕业生不再统一分配工作,需要面向市场双向选择,这就出现了一个专业设置与市场需求对口衔接的问题。如刑事执行、司法鉴定、法律事务等专业就业面过窄,在就业市场上毫无竞争力,最终很多学生不得不选择了售货员、服务员、广告散发员,或者是保安、保姆、保洁等工作。此外,由于法律职业院校毕业生学历层次偏低,无法和同类本科院校毕业生相比。

3.培养模式缺乏技能性和实践性。理论水平和学术能力不是法律职业院校的主要培养目标,岗位技能和实际工作操作能力是职业院校的培养重点。因此,法律职业院校在人才培养模式上应突出技能性和实践性。由于传统培养模式的影响,大多数法律职业院校还没有完成培养模式的转变,各专业、各学科教学仍然保持着以课堂教学和理论讲授为主的模式,实训教学和实习实践不足,工学结合不足,真正具有实践能力和经验的双师型师资不足,教学管理模式改革没有突破性进展,对学生能力和教师业绩的考核指标和方式没有走出传统的管理模式。学院领导、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管理部门等机构的办学思想转变缓慢,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就业市场的变化。因此,各类法律职业院校亟待进一步解放思想。

二、法律职业院校应对困境的几种模式

1.助考模式。就业困难是制约法律职业院校发展的第一大难题,学历层次低、专业就业面窄、生源基础较差等原因都成为学生就业的障碍,为了解决此类问题,不少法律职业院校开展了各种各样的助考辅导,甚至抽调专门的师资,组成助考辅导组织,对学生进行辅导。如新生入学后,在学习高职课程的同时接受本科自学考试辅导,以使学生在毕业时能尽快取得一个本科学历,弥补学历层次低的缺陷。与此相匹配的还有司法资格考试辅导。只要学生能拿到自学考试的本科学历证书,就可以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资格考试,因此在开展本科白考辅导的同时,一些学校还对毕业班的学生进行司法考试辅导,以期学生能通过司法考试取得进入法律职业的资格证书,拓展就业范围,提高就业层次。除了自学考试外,专接本、专升本考试也是毕业生进一步提高学历层次的另一途径,有的学校在学生临近毕业时对学生进行专接本、专升本考试辅导。为了进一步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力,不少法律职业院校还对学生进行各类技能证书和职业资格证考试辅导,如英语等级证、计算机等级、会计证、报关员证、秘书证等,在毕业班学生中开展公务员考试和政法干警招录考试辅导等。各类辅导都在不同程度上提高了学生的就业率,提高了学生的综合素质,但相关社会助考更具专业性和系统性,学校辅导各类考试的通过率也无法和社会助考机构相比。

2.转型模式。法律类职业院校目前的转型有两种情形:第一种转型是根据就业市场需求转为综合性职业院校。由于法律专业毕业生尤其是高职毕业生就业越来越困难,有的法律高职院校便逐步缩减法律类专业的招生,扩大非法律专业的设置,来适应就业市场的需求。以北方某省一所法律类职业院校为例,从该校2010年的招生专业介绍来看,该校设有8个系共32个专业,其中与法律相关的专业有5个:法律事务、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应用英语(法律英语方向)、会计(司法会计方向),其他均为非法律专业。这样一来,招生针对面、生源、就业方向等大大拓宽,一所法律类职业院校实质上已经转化为一所综合类职业院校,但学校名称中的“政法”“司法”“警察”等行业特色标签也就名存实亡了。另外,法律类职业院校毕业的会计、旅游、外语等专业毕业生,与那些会计学院、旅游学院、外语学院的毕业生相比,既没有自身特色,又缺乏竞争优势。第二种转型是依托部门政策转为政法干部或干警培训机构。此类转型通常是根据国家或部门的政策指导,学院逐步以培养政法干部或干警试点班为主,同时承担系统内在职干部的非学历培训任务,而普通高考招生逐渐缩减直至停招。学院的教职工通过转为公务员或其他分流措施妥善安排。这样一来,一所法律类高等职业院校就完成了向部门培训机构的转型。

3.升格模式。在专科学历难以发展的困境下,不少法律类职业院校开始计划进一步升格为本科学院或大学,这应该是专科层次法律职业院校最想实施的发展模式。虽然这种升格对学校的软硬件设施、师资力量、招生数量等各方面要求严格,但一旦升格为本科院校,无论招生工作和学生就业都可以发生一个质的变化。因此,不少学校正在为升格而进行着努力。但是,由于政策的原因和办学条件的要求,此种模式恐怕要有很长的路要走,而最终能否如愿也很难说。

三、法律职业教育生存和发展的对策

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使职业教育越来越重要,法律职业教育同样必不可少。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难的原因不是法律人才太多,而是绝大多数毕业生未能达到用人单位的要求。大部分法律高职毕业生仅仅是获得了一个毕业证,既没有学到法律知识,也没有任何岗位技能。这与学校办学理念和人才培养方式有很大关系。只要学校能够找准自身定位,搞好工学结合,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法律职业教育就会焕发出其勃勃生机。

1.坚持自身定位,明确培养目标。社会需要精英教育,需要通识教育,但更需要职业教育,需要技能教育。依法治国离不开法学家、法官、律师、检察官等精英法律人才,但同样也需要大批的基层法律工作者和精通实务操作技能的法律服务人员。经济社会中尚有很多法律职业有待充实,如大型公司、企业的法律顾问、法务主管和助理,中小企业法务专员,基层司法行政部门的司法调解员、法制宣传员,法院的司法书记官,各级公安干警和司法干警,以及各层次的安保人员等,所有这些岗位都需要大量的高素质、技能型的法律实务人才。因此,法律职业院校一定要坚持自身的职业教育定位,明确人才培养目标,为经济社会培养高素质、技能型的法律服务人才是法律职业教育的使命。

2.合理设置专业,改革培养模式。法律专业毕业生不好就业的原因不是法律人才太多,而是法律人才太少了。一方面社会需要法律人才,另一方面法律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不好。究其原因,一是学生所学专业不能适应市场需求,二是学生没有掌握法律实务工作的基本技能。因此,法律职业院校首先要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合理地设置相关专业,以适应就业市场的需求,如不少学校通过调研和论证,陆续开设安全保卫、社区管理、公司法务、刑事侦查、社区矫正、法律事务等专业,实践证明这些专业的就业情况明显好于传统法律专业。在人才培养模式方面,同样应该大胆改革,敢于大幅度修订教学计划,抛弃传统的理论讲授为主的模式,突出实务技能教学和实习实训的地位。在学制上可以采用“2+1”模式,即两年在校学习实训,一年的顶岗实习。在教学上,要抛弃课堂教学为主的传统模式,以开放的教学手段,使学生更多地参与到工作实践或模拟的工作环境中去,以作为学,学以致用。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一出校门就可以胜任相关岗位工作。在加大实习、实训力度的同时,还要开放考试、考核方式,以技能操作和社会实践为考试、考核的主要途径,减少书面考试的比重。法律职业院校必须以培养操作型、应用型人才为目标,专业设置和培养模式要有鲜明的职业特色,才能打造出法律职业教育的市场品牌。

3.建好双师队伍,搞好工学结合。学院定位于培养高素质、技能型的法律服务人才,就必须要具备一批具有法律实务实践经历、丰富职业经验的双师队伍。双师是指既具备高校教师的教学能力,又具备相关法律服务实践经验的教学队伍。只有这样的教师队伍,才能胜任高素质、技能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工作,才能脱离传统的理论讲授和课堂教学为主的培养模式,培养学生真正的岗位技能和职业素质。“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建设可以通过鼓励教师兼职和聘请兼职教师等两个途径来实现。鼓励教师兼职就是学院要创造条件,让一线教师到各个法律服务部门去兼职锻炼,丰富其实践经验,如做兼职律师、兼职法律顾问、兼职司法行政工作和法律援助、兼职人民调解员、兼职陪审员等。聘请兼职教师就是从法律实务部门、法律服务机构或公司企业聘请经验丰富的专家、优秀工作人员到学校教师授课,承担学生的实训指导任务等。“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建设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只有建设好一个理论水平高、实践经验足的双师型师资队伍,才能保证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