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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调查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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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调查

第1篇:家庭经济调查范文

关键词: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文关怀;资助;教育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和收费制度的改革,教育费用实现了由政府完全承担到政府和受教育者分担的转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问题也因此凸显出来。所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那些在校期间支付学费和生活费比较困难的学生,以往的研究中往往称之为“贫困生”,但国家已经改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笔者也认为这一称呼更为合理,更具人文关怀。笔者对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调查,分析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现状及心理需求,并试图从人文关怀的层面探讨如何更好地做他们的资助工作。本次调查采取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以及与学生访谈等方式,发放调查问卷107份,经过分析研究发现了许多值得深思的现象和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几点建议和对策。

一、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现状及分析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布状况

笔者在调查中将学生的月消费划分为四个等级:400元以下、400~600元、600~800元、800元以上。根据当地基本生活消费水平,将月消费为400元以下的学生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次调查的107名对象均为月消费低于400元的学生。

调查发现:67.3%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来自农村,18.9%的来自小城镇,9.3%的来自中小城市,4.5%的来自大城市。这反映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问题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在高校学生中的反映。

2.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压力状况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面临经济困难的同时又面临着日常生活消费、学业、人际关系、就业等一系列的压力。他们的心理也承受着较大的压力,要花更多时间考虑下一步的生活。当被问及“你认为经济困难给你哪方面带来最大压力”时,被调查者回答见下表:

(1)生存压力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生活方面比较节俭,消费的主要目的是为解决生活上的基本需要。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还是时常感受到生活消费方面的压力。他们不得不为了钱而从事兼职或者勤工助学等工作,身心疲惫,经常感受到生存的压力。

(2)学业压力

家庭的困境和强烈要改变这种现状的愿望促使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刻苦努力地学习,希望通过学习来改变自己的命运。他们中不乏尖子生。“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状况普遍出现两极分化局面,即有部分困难学生成绩特别突出优异,但还有一部分学生成绩基本垫底。”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大多数来自教育资源有限的农村和偏远地区,其文化素质基础薄弱。另一方面,生活困境使他们中不少人为了解决经济困难而去勤工助学、打工,因而耽误学业,影响了学习成绩。

(3)就业压力

当今社会对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岗位竞争日趋激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压力也越来越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大部分来自教育资源比较匮乏落后的地区,他们在中学阶段主要致力于知识学习,综合素质能力相对薄弱,能明显感受到就业的压力。另外,当前社会上有些不正之风,某些单位用人制度还不够完善,在人才招聘过程中存在着靠关系、走后门等一些不公正的现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聘就业时主要依靠个人实力,而不是家庭背景、社会地位和人际关系等因素,因此处于被动和弱势的地位。

(4)心理压力

在面对社会激烈竞争和经济窘迫的双重压力下,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往往出现心理敏感、自卑、焦虑、孤独、苦闷等不良心理情绪,导致其在生活、学习、人际交往等方面存在困惑和障碍。

二、人文关怀的理念

1.人文关怀的内涵

人文关怀,一般认为发端于西方的人文主义传统,其核心在于肯定人性和人的价值,要求人的个性解放和自由平等,尊重人的理性思考,关怀人的精神生活等。在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中重视人文关怀,能够积极促进困难学生的自身发展,同时也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注入了新的活力,为打造平安校园、构建和谐社会打下良好基础。

2.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中人文关怀的必要性

对于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来说,经济上的扶持是重要的,但如果在资助工程中缺少了对他们的尊重,再多的经济援助也不会打动他们的心,反而会伤害到他们的自尊。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文化素质、精神追求较高的特殊群体,需要层次也相对较高,必要的经济资助并不能完全解决他们的需要动机,相对更加强烈的是人的尊严、人格、权利等精神诉求。

三、人文关怀理念下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思考

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要从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体现人文关怀,并在这个基础上提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为他们的就业创造良好的条件,为他们走向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最终使他们实现全面发展。

1.生存关怀

我国目前已经建立起了“奖、助、免、勤、贷、补”资助体系,保障了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这些政策在现实中已经发挥了积极作用,能解决部分困难学生基本的生存压力。由于现阶段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数较大,仅仅通过政府的补助、助学贷款等不能满足所有困难学生的需要,因此,高校应积极拓展扶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渠道,建立起多层次、全方位的经济援助体系,全面切实保障这些困难的学生能够保障基本生存,不被生活的重担压垮。

2.精神关怀

(1)心理健康关怀

调查表明,很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存在着自卑、焦虑、抑郁、强迫等心理症状。物质贫困进一步导致了思想状况不稳定及心理健康等问题。因此,高校在思想政治工作中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这一特殊群体,加强对他们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让他们以乐观的态度去面对困难,以积极的心态去面对学习生活,这也是构建和谐校园、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

(2)教育关怀

励志教育。少数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对待社会、政府、高校助学的态度上存在“等、靠、要”的依赖思想,认为接受社会的资助是理所应当的,面对困难不是首先想到靠自己解决,而是依赖外界。针对这种情况,高校在认真做好经济资助的同时,要加强对贫困生的励志教育,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自立、自强意识,让他们摆脱“自己是弱势群体”的自我定位。宣传自强精神,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激励他人自立、自强的同时也激发自己对家庭、对社会的责任感,从而更加勇敢地应对生活中的各种困难。

感恩教育。引导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将感恩意识化为行动,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回报社会,生发出更高层次的社会责任意识。感恩教育可以把这种被动接受资助的行为升华为主动回报社会的动力,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受资助的经历体会到社会上其他需要帮助的群体的困难处境,使资助走向“受助―自助―助人”的良性循环轨道。完善自我、回报社会,真正达到资助的目的。

(3)能力关怀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存关怀和精神关怀,最终是为了提升他们的就业能力和综合素质,使他们实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就业关怀。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而言,就业意味着人生的又一次转变。因此,在就业工作中对他们予以特别的关怀和扶持,既是人文关怀的表现,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需要。首先,在职业生涯规划活动中,要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了解自己的优势,对将来要从事的工作有个大概的目标和方向。其次,主动加强与用人单位和实习单位的联系,通过与这些单位共建实习、就业基地,为学生拓宽实习就业渠道,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业工作排忧解难。

综合素质关怀。人文关怀的目的是促进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面而自由地发展。人的全面发展包括各种能力的发展和提升。我们要通过各种锻炼增强他们的自信心,使他们在自我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人际交往能力、管理服务能力等各方面获得全面发展和较大提升。

参考文献:

第2篇:家庭经济调查范文

关键词:家庭经济困难;学习行为;调查研究

中图分类号:C913.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04-0007-02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逐步确立,教育成本多方面分担,大学生的家庭教育成本大大增加。高等教育扩招增加大学生的受教育机会,同时也使高校经济困难生迅速增多,家庭经济状况给在校大学生的学习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学习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它主要通过学习行为表现出来,行为科学认为,人的行为是个性与环境的函数,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行为也是如此。因此,本研究试图对经济困难生从学习动机、学习态度、学习压力、学习效果几个维度进行调查与分析,目的是为了了解经济困难生的学习行为能力和参与学习的情况,从而提高家庭困难学生的学习质效。

一、研究对象与方法

1.研究对象。本次调查采用目的性抽样,对象为深圳某大学本科学生。本次调查对象包括文科、理科、工科,大一至大四的1129名学生,其中家庭特别富裕的占3.57%、家庭比较富裕的占24.29%、家庭情况一般的占38.66%、家庭比较贫困的占24.82%、特别贫困的占8.66%,男生占49.07%、女生49.16%。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学习动机、学习态度、学习压力、学习效果几个维度。

2.研究方法。采用封闭式和开放式问卷调查。通过预测,剔除一些项目,最后分析筛选出17个项目,组成正式的调查问卷。总共发放1200份问卷,回收1136份,回收率为94.67%。其中有效问卷1129份,有效率为94.08%。对回收问卷采用EXCEL进行处理。访谈15名同学分别为:文科学生4名、理科学生4名、工科学生4名、教师3名,每次访谈30分钟至1小时不等。

二、调查结果与分析

虽然国家、社会和学校针对经济困难生群体采取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积极措施,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在大学的学习,但是与非经济困难生相比,这两个群体的学习行为、心理健康等方面都有各自的特点,通过对调查问卷的分析,有以下发现。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动机分析。学习动机不仅影响学生的学习参与状态,而且还影响到学习的进程和成果。调查结果显示:由于经济困难生的学习机会来之不易,所以经济困难生的学习目标更为明确,并且更愿意为自己制订的目标而努力奋斗。与非经济困难生相比,更多的经济困难生以“报效祖国”和“获得奖学金”为主要学习动机。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目标更为明确。明确的学习目标是调动学习行为的重要动力。调查显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学习目标比非家庭经济困难同学的学习目标更为明确。在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和比较困难的被试同学中,选择学习目标明确的占71.14%和60.17%,选择学习目标不明确的占12.95%和11.34%。而在家庭经济比较富裕和特别富裕的同学中,选择学习目标明确的占37.50%和35.30%,选择学习目标不明确的占37.50%和25.00%。相比之下经济困难生的学习目标更加明确。经济困难生大都来自农村或偏远地区,家庭经济条件差让他们缺乏经济保障。现在大学学习的经济成本比较高,很多经济困难家庭都是背负一身的债甚至借高利贷让孩子上学,希望通过上大学改变家庭的命运。这种改变命运的使命,督促经济困难生有明确的学习动机并且努力学习。并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和比较困难的同学更能“督促自己向目标迈进”。详情:其中在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和比较困难的被试同学有56.12%和60.28%能“督促自己向目标迈进”,而家庭经济比较富裕和特别富裕的同学中,有25.00%和36.76%的同学能“督促自己向指定的目标迈进”。通过访谈发现,经济困难生对学习的态度积极向上,努力进取。希望通过上大学改变自己甚至家人命运的愿望十分迫切,因此成才动机更加强烈。②经济困难生以“报效祖国”和“获得奖学金”为主要学习动机。调查显示被试同学的主要学习动机排序为“找一份好工作”占23.40%、“实现自身价值”占20.26%和“提升学习能力”占16.33%。经济困难生的学习动机在“报效祖国”和“获得奖学金”方面高于非家庭经济困难的同学。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和比较困难的同学选择对奖学金的态度“势在必得”的占14.43%和14.39%,选择“希望获得”的占72.16%和78.06%,而家庭经济比较富裕和特别富裕的同学中选择对奖学金的态度势在必得的分别为0和8.82%,选择希望获得的占64.71%和62.50%,低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同学。可见,经济困难生的在获得奖学金的愿望上明显高于家庭经济富裕的同学。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态度分析。据调查显示,经济困难生和家庭经济富裕学生在学习态度方面有不同程度的差异,特别是在学习自觉性、学习精力投入方面。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自觉性强。调查发现经济困难生在学习自觉性方面比家庭经济富裕的同学更强。在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和比较困难的同学中,认为自己学习自觉性强的为42.27%和42.81%,认为自己学习自觉性弱的为23.71%和21.58%。而在家庭经济特别富裕和比较富裕的同学中,认为自己学习自觉性强的为25.00%和36.76%,认为自己学习自觉性弱的为37.50%和30.88%。并且在没有考试的压力下经济困难生也会努力学习。在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和比较困难的同学中,没有考试压力也愿意努力学习的占48.45%和39.93%,而家庭经济特别富裕和比较富裕中没有考试压力也愿意努力学习的占37.50%和33.82%,由此可见,经济困难生在学习自觉性和学习的努力程度要高于其他同学。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精力投入多。调查显示经济困难生在学习时间的投入方面比家庭经济一般和家庭经济富裕的同学要多。在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和比较困难的同学中,每天学习时间在5小时以上的分别为9.28%和3.64%,而在家庭经济特别富裕和比较富裕的同学中,每天学习时间在5小时以上的分别为0和3.08%。在课后按时完成作业方面经济困难生会按时完成的比例会更高。有50.52%和56.16%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和比较困难的同学选择按时完成作业,高于平均水平46.98%。在考试方面经济困难生更能在考前认真复习。在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和比较困难的同学中,认为自己考试前认真复习的有73.96%和68.71%,高于平均水平59.75%。认为自己考试前不会认真复习的有13.54%和10.79%,低于平均水平16.1。可见经济困难生在学习精力方面投入更多。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压力分析。调查显示经济困难生比家庭经济富裕学生认为学习有压力,其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和比较困难的同学中,认为有学习压力的同学占47.42%和41.73%,而家庭经济特别富裕和比较富裕的同学中,认为有学习压力的同占37.50%和29.41%。尤其是在面对考试方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在考试前会紧张的占44.33%,高于平均水平32.93%。同学们的压力主要来自对前途的担忧,经济困难生也不例外,但是家庭经济情况对经济困难生学习压力的影响比对其他同学更大。其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和比较困难的同学中,认为主要的学习压力来源为家庭经济的有36.49%和31.37%,而家庭经济特别富裕和比较富裕的同学认为主要的学习压力来源为家庭经济的有0和13.46%。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效果分析。调查显示经济困难生的学分积点比家庭经济富裕学生高,在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和比较困难的同学中,学分积点在4分以上的有3.09%和0.73%,学分积点在3~4分的有61.86%和62.16%,而家庭经济特别富裕和比较富裕的同学中,学分积点在3~4分的有36.76%和30.00%。所以,经济困难生的学习成绩会相对比较优秀。

三、建议

1.缓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压力。贫困大学生一般都是在艰苦环境的磨炼中成长起来的,苦难造就了他们早熟的秉性,挫折磨炼了他们不屈的性格,他们具有一些共同的优良的心理品质,我们在正视贫困生的一些心理问题的同时,更看到他们优良的心理品质,让他们受到正面的鼓舞,这样更有利问题的解决。从问卷调查结果中我们可以看到经济困难生的学习压力比非经济困难生大,适当的学习压力有助于学习效率的提高,但是较大的学习压力不仅为学习带来阻碍,还不易于学生的心理发展,所以缓解经济困难生的学习压力非常重要。

2.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与他人分享自己的学习情况。学生除了课堂学习外,课后的与同学们分享和交流学习成果也非常重要。由于经济困难生自尊心强,很在意他人的评价和支持,故大多数经济困难生不愿意将自己的学习情况与别人分享。但在与他人共同分享自己的学习经历的过程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减少自卑和焦虑的情绪,更客观地评价自己的学习成果,吸取别人的学习经验,反思自己在学习中的不足之处,并且找到今后努力的方向,制订切实可行的学习规划。学校应为经济困难生创造出一个有利于他们分享交流的良好氛围。鼓励经济困难学生的家人、老师、同学和朋友能伸出友谊之手,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同学进行真诚的帮助和支持,增强其交流学习情况的信心和动力。

第3篇:家庭经济调查范文

一、本意见适用于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职业学校和*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

二、本意见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院(系)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院(系)学生辅导员、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五、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各高校可参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本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应制订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校应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不再提交《*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七、学校和院(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八、各市要加强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第4篇:家庭经济调查范文

关键词:高校助困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心理问题 价值取向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7-134-03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高校大学生中的特殊群体。所谓的家庭经济困难是指家庭经济条件不好,在校期间基本生活费用难以达到学校所在地最低生活标准,基本没有能力支付学费及购置必要学习用品,日常生活没有经济保障等等。由于沉重的经济压力及社会资源占有匮乏,导致这个群体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心理问题,他们背着沉重的包袱、带着自卑的心理在高校艰难求学。他们一方面承受着学习和发展的压力,同时还要为自身的经济问题担忧,个人的发展面临着很大的问题。

一、新时期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心理现状

随着高校的不断扩招,学校人数不断增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近年来我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已经达到400多万,占在校人数比例为25%以上,特别困难的学生占在校人数比例为5%左右,甚至有的高校经济困难的学生达到30%以上,如此庞大的群体,他们的教育和发展自然不容忽视。在这个利益最大化的时代,如何在高校生存以及在步入社会后生存成了严重制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展的枷锁,而且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贫富差异客观上已经把同龄大学生镶嵌在了不同的阶层上,而这种经济上的差异和分层也导致了他们不同的价值取向,思维方式和性格特征。这个问题日益突出,引起更多的学生个体、家庭和社会问题,势必会影响我国高等教育人才的培养质量,制约高校教育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那么,家庭经济困难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产生了怎样的心理呢?因为大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普遍有较强的自尊心、内向、敏感、多疑等心理感受和状态,所以他们常常压抑自己、情绪低落、自卑感强,这些因素都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学习、工作乃至生活产生了不良影响。以笔者所在的中北大学信息与通信工程学院为例,共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244人,占全院学生人数的30%。在笔者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价值取向的调查问卷中,其中有一项是关于心理问题的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认为家庭经济苦难导致有严重的心理问题的占25%;认为有所影响的占51%;有9%的贫困生认为对自己的成长是种激励;有15%的贫困生认为影响不大。(如图1所示)

如此大的比例,如果得不到充分重视和有效措施,长久下去就形成了以下具体的心理状况。

(一)自卑心理强,自我解困意识弱

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中有一些学生依赖性很强,总是把解决困难的希望寄托在国家发放的助学金以及学校给予的各种补助上。不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为上了大学理所当然要由政府和学校来帮他们解决困难。目前,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资助力度较大,有些学生产生了“等、靠、要”的依赖思想,接受国家的资助心安理得。也有少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虚荣心的影响,互相盲目攀比,但由于经济拮据,与那些吃穿无忧的同学形成巨大反差,面对这种反差,使他们产生了心理不平衡,久而久之,他们可能产生心理阴影,形成强烈的自卑心理。

(二)过度焦虑,身心疲惫

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不能正视自己的家庭经济情况,常将自己埋藏于痛苦之中,对生活失去希望,对学习失去兴趣和动力,久而久之,限于无法自拔的窘境。有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臆想”自己家庭状况很好,在现实面前却无法承受生活的压力,长此下去便产生了各种心理问题。有的学生为生活费用,学习费用焦虑,有的为家庭焦虑,所有这些都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常处于徘徊在痛苦边缘,欲学不能,欲罢不能的过度焦虑状态。如此一个精神状态又怎能安心于学习?如果得不到及时的帮助,他们只能身心疲惫的行走在大学的校园里。

(三)极为敏感,防卫心理过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于自身家庭经济上的原因,常常不能融入到集体中去,把自己当作“边缘人”看待,在内心设置一道屏障,总认为领取国家助学金是一种无能的表现,接受社会资助是别人对其施舍。在平时的生活中,他们所能做的似乎只有接受别人的给予,而自身却不敢去争取,慢慢地在与同学的交往中,他们渐渐与同学疏远,逃避参加各种活动,不愿与人交往。别人说的无心的话也会在无形之中给他们以伤害。

二、现状原因探析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自身弱势形成原因分析的归因偏差,会导致他们不同程度地对学校和社会产生不满情绪。能否正确看待成因,是解决经济困难学生心理问题的关键所在。

(一)自身意识矛盾

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和生活条件差等原因,不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尤其是来自偏远地区的学生入学后,对新环境和新的学习方式适应困难,他们普遍会感觉到知识面窄,认为所处地位比较低,在参加学校各种活动时缺乏信心,产生明显自卑心理。他们内心渴望得到周围的人的帮助,希望能改善自己所处的环境,但却又不愿接受他人的同情和怜悯,不希望把自己的贫穷暴露于公众面前。

为了完成学业,不少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常常依靠贷款等方式来缴纳学费,他们在校期间总是千方百计寻求机会去打工挣钱,但同时又总是拼命学习,希望能得到较高的奖学金为自己解困,然而打工挣钱和学是相互矛盾,不能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只能造成一系列的恶性循环。

(二)对经济困难的认知有局限

在社会大环境下,家庭经济困难是不能以身处困境的大学生的意志为转移的,家庭经济困难不是他们与身俱来的缺点,更不是他们的耻辱。但不少经济困难大学生不这么看,他们把经济困难当成无能、丢人、耻辱、低人一等的代名词。常遇到这样的现象:一些学生不愿意面对自己的真实家庭经济情况,而向学校一再隐瞒自己的真实家庭情况,一次次失去受助的机会,内心虽有惋惜,但是却又不敢去接受。而且还有一些学生在物质上得到资助后,精神上陷入了深深的内疚和自责中,可见他们对经济困难的认知有着很大局限性。

(三)社会环境的影响

当前,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求学困难的现象早已为人熟知,社会各界对此也普遍关注,为了帮助这些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同时也为了起到应有的宣传效应,很多助学的活动都有媒体的介入,没有顾及受助学生本身的心理承受能力和真实想法。由于心理压力沉重,从而使他们产生了尴尬的受助心理,从而“最终必然导致大学生道德选择迷惘和价值取向紊乱”。另外,我国社会发展中,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所导致的经济差异也是社会层面的一个重要因素。

(四)对国家资助政策认识存在误区

在实际的高校助困工作中,从困难学生的认定以至一系列的奖、助、补、贷的评定和下发,由于不能完全了解和掌握所有学生的实际经济情况。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下,不少学生没有深入了解国家资助政策体系抱着“不拿白不拿”的错误心态,在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程序上弄虚作假,与真正困难的学生同分一杯羹,由此致使有限的资助资金得不到充分利用,不能完全的帮助那些家庭真正困难的学生。当然,部分学生还存在着严重的“等、靠、要”的心理,认为国家和社会的帮助理所当然,缺少感恩意识、奋发进取意识、自立自强意识、诚实守信意识、勤俭节约意识和风险意识。这些都反映学生对现有的资助政策的认识存在误区。

三、价值取向在助困工作中的引导作用

我们不仅要探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产生心理问题的根源, 更要采取相应措施帮助他们摆脱心理困境。从价值取向的层面加强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帮助,是新形势下高校助困工作的有效途径。

在调查中,可以看到,多数的困难学生渴求进步,希望成才。如图2所示。

因此,要帮助困难学生确立自己的新的奋斗目标,正确对待学习、生活与就业所带来的压力。对于经济原因带来的心理压力,应敢于面对,坦然处之。要以一种自信、自强、乐观的精神面貌面对生活的不幸,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一)教其直面困难,自强自立

在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群体中,开展帮扶工作,帮助多数学生直面由于不同地域、不同家庭等原因造成的经济差距、习惯差异,正视生活的困难,端正自己的心态,摆正自己的位置。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有88%的学生表示愿意参加并希望学校能多提供一些勤工助学岗位给他们,有96%的家庭困难学生想入党,有72.5%的学生想担任或已经担任了班级、院系的学生干部。可见,大多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不仅在生活中勤俭节约,不铺张浪费,而且在思想上积极要求上进,并注重在校园的各种活动中锻炼自己的各方面能力。我们可以借助他们来开展宣传帮扶工作,这样更能从心理上接近那些价值取向不正确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便开展帮扶工作。

学生辅导员应该从职业生涯规划、技能培训等方面加强引导,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心理压力,增加他们的成就感和自信心。这样他们的沟通能力、合作能力及心理承受能力都可以加强。

(二)教其明确目标,刻苦学习

学生工作者应该教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业为重,学习才是学生阶段的首要任务。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多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目标都很明确,有一半学生将继续深造作为他们大学毕业后的选择。调查数据显示,有93%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都有学习计划,且能严格落实或基本落实自己学习计划的学生占90%,学习成绩在班上名列前茅的学生占调查总数的9%,学习成绩中上等及中等的学生占75%,拿过奖学金的学生占74%。这些数据表明,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中的许多学生,都能明确学习目标,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整体成绩中等偏上。我们可以以这些同学为引导榜样,激发那些存在思想问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这些优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习,并帮助他们改善自身价值取向。

(三)营造和谐的校园文化

要积极营造和谐的校园文化生活,增加校园的感召力,发挥校园调节身心、愉悦心情、陶冶情操的载体功能,形成健康和谐的校园文化氛围。让广大经济困难学生参与到校园文化的建设中,如某些高校中,有专门的勤工助学委员会、勤工部等学生组织,他们在组织困难学生完成勤工助学的同时,还积极投身到社会实践等校园文化中,构成校园文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使困难学生得到认可,有了归属感。

新时期,国家的助困政策在高校经济困难学生中有大幅度的侧重,各项资助政策的具体落实正在缓解经济的原因所带来的困境。当然,学生工作者不仅应该在经济上改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存现状,而且要从精神上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心理健康,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健康成长,制定符合这个群体心理特征的教育策略,有必要把人文关怀和心理教育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切入点,使高校的贫困生扶助工作发挥更大的效益和作用,从而促进大学生群体的健康成长和高等教育的和谐发展。

当然,学校教育离不开社会教育的紧密配合,社会存在的外在力量也必须通过各种有效的方式方法来解决他们困难的生活环境,培养他们学习的积极性,给予特殊的关怀,帮助他们找回信心,使其具有健康的心理和健全的人格,这样可以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从容面向社会挑战的能力,为成为一个合格的综合型素质人才。

[本文为山西省社科联重点课题研究项目(SSKLZDKT2011074)、中北大学2012年校哲学社会科学课题(2012J037)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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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包玉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心理问题的构建[J].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2012(1)

第5篇:家庭经济调查范文

【关键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 对策

【中图分类号】G【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3)11C-

0006-03

目前,各高校对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模式大同小异,普遍的做法是:学生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公示――院系审核民主评议公示――学校审核批准公示。具体程序如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每年春季学期结束暑假期间、秋季开学前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如符合条件,向学校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附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查表》。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各高校根据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文件要求,符合条件学生自愿写申请提交给班主任、辅导员,然后各系、学院由辅导员、班主任以及班级学生组成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根据学生上交材料和平时的生活学习情况综合进行评议。评议的结果在班级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交院系贫困生认定小组审核,由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辅导员、班主任组成的院系贫困生认定小组审核通过后,将整个院系审核的结果在系部、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学生工作处领导及资助中心老师组成的学校贫困生认定小组对各系、学院上交的材料进行核查审核,并将结果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之后,正式认定申请人为贫困生。

按文件要求,学校和院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严谨、评选过程公开公平、评选过程也符合文件要求,但是这种做法看似程序合理、民主公平,但在实际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却存在很多问题。

一、我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认定标准多样化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和各地区物价、消费结构的差异性,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不同地区、不同高校的学生及家庭成员对经济困难的主观感受、认识也不尽相同。因此,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都根据国家《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省、市、自治区的具体实际情况,出台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

以笔者所在广西为例,广西教育厅、财政厅共同制定《关于印发〈广西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三档,第一档“特别困难”,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第二档“突发事件特殊困难”,因家庭遭遇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等突发事件,导致学生本人及其家庭难以筹到资金;第三档“困难”,城镇低收入(以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不高于高等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为限)和农村低收入家庭(以家庭人均纯收入作为界定标准,月人均收入低于80元,维持日常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的学生)。但在实践中经济困难认定标准由于各种因素往往难以量化,全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即便是同一地区的高校甚至是同一高校不同专业学生的消费情况都有较大差异,而当地相关部门开具的贫困证明也只能证明该学生在该地区是困难的,但在学校所在地是否贫困还要具体核实。例如,东部发达地区的学生到西部欠发达地区的高校就读,该生在本地是贫困生,但是由于他所在高校位于经济发展落后地区,所以他在学校未必一定是贫困生;同样,如果是西部学生去东部高校就读,该生在西部本地可能不是贫困生,由于他所就读的东部高校经济发达,物价高,他可能就是贫困生了。另外,生活上衣食是否节俭,娱乐消费水平如何,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和工作情况等,这些标准都难以定性和定量。

(二)认定材料可信度不高

随着新资助政策体系的建立健全,国家资助力度之大、资助项目之多、覆盖范围之广,都是前所未有的。因此,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是否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尤为重要。高校学生要参加贫困生认定,《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首要依据和重要支撑材料,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很难凭这一纸调查表来反映学生困难与否和困难的程度。

首先,学生方面,填报调查表随意性大。《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是各高校随录取通知邮寄到学生手中,在校生可以直接在学校领取,表格都是由学生自己填写,随意性大,部分学生为了获得助学金虚报或隐瞒家庭收入,导致材料不真实。其次,地方民政部门方面,出具证明主观性强。一些基层单位和民政部门办事人员不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对认定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主观办事,认为只要开具贫困生证明,学生就可以得助学金,这样可以减轻当地贫困生家庭的经济负担,所以,随意开具贫困证明,甚至有些地方基层单位在开具困难证明时讲关系,讲利益,或者履行程序时随便应付,敷衍了事,只盖公章不管内容,开出有“水分”的证明。

(三)认定方式欠缺合理性

按照目前我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模式,各高校在实际操作中,基本上是按照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再参照高校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一个特困、贫困、一般困难的经济指标,按25%~30%的比例下达院、系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而很多院、系为了避免矛盾又将指标和比例下达到各年级各班。

这种不按各院、系学生实际贫困情况平均分配名额的认定方式欠缺一定合理性。首先是本区域内各地市经济发展有差距,“家庭人均收入”这个经济指标难以确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认定会出现较大差异。其次,专业不同学费有差别,各班级学生的情况也不一样,按在校生人数比例把名额分配到院、系各年级各班级,容易出现有些院、系由于名额多,而真正贫困生人数少,一些不贫困的学生由于有名额又被评上;而另外一些院、系名额少,贫困生多,受到名额限制,一些真正贫困的学生又不能被认定。例如笔者所在高校的医学院,临床专业学费相对较低,而且每年每个学生还有区政府下拨的几百元专业补贴,还设置有专业奖学金、优秀奖学金,各类奖、助学金覆盖面比较广,而其他高职类专业学费高,专业设置的奖助学金又少,因此,如果还是按统一标准分配名额,可能会出现真正贫困的学生没得到认定,而不贫困的学生却被认定了,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的差异进一步加大。

(四)认定成本高,准确性难以落实

认定成本高是影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准确的一个重要因素。例如,高校对每个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逐一核实、实地走访能提高认定的准确性,但是由于各高校经费有限,各高校学生来自全国各地,生源地分散,高校几乎不可能做到对每一个申请经济困难资助的学生一一进行实地走访调查核实。在这种情况下,部分高校为避免矛盾,把资助面扩大,实行资助“平均化”,这种把有限的资助资源分成数个小块,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贫困生的困难,降低了资源的使用效率。有些高校建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放在学生生源地基层部门认定,但是基层部门开具的困难证明高校又无法一一核实,这增加了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难度和准确性。

二、完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策

(一)加强认定参与者的责任意识,把好认定政策关

政府应在规范高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同时,出台地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指导意见,明确村委会、街道、居委会、民政部门的责任,从源头上规范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资助工作,做到谁接手谁负责,有责必究的工作制度。首先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要参与认定,首先要在所在生源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受理申请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无异议后在全村、居委会公示后,提交生源地民政部门审核认定,从而确保认定材料的真实性,为高校开展认定工作打下基础。其次,加强高校认定工作参与者的责任和意识。高校贫困生认定小组领导要重视贫困生认定工作,按文件要求配齐辅导员、班主任,使他们有足够的精力完成本职工作,提高高校贫困生认定能力,加强与政府、基层部门、社会的沟通和协调,齐心协力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做好。

(二)加强诚信感恩教育,发挥资助与育人的作用

高校资助工作的根本目的不是简单的助困或扶贫,而是助学和育人。即高校资助工作的根本目的和最终归宿是学生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使学生从物质上、经济上得到资助,更重要的是通过对学生开展诚信感恩教育,从精神上促进学生成长,将来进入社会后真正懂得感恩国家、反哺社会。因此,高校应将诚信与感恩教育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来抓,将诚信感恩教育作为一门课程纳入日常教育教学,让诚信感恩教育走进课堂,通过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诚信感恩教育,例如通过对大一新生进行入学教育,使大学生在刚入校就开始意识到诚信的重要性;不定期开展诚信感恩主题班会、资助政策宣传比赛、资助基本知识比赛、资助政策演讲比赛、资助征文比赛等,强化在校大学生诚信意识;以大三实习前教育、大四毕业离校前教育等形式加强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帮助学生树立良好的诚信意识和正确的信用观,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健康成长。

(三)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规范档案管理

国家承诺决不让任何一个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交不起学费而辍学,可见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重视程度。政府部门应该要加强与各部门联系,建立全国联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网络信息档案,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供一个规范、准确、全面的档案数据平台。高校各学院各系要充分利用学生资助网络系统,建立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和文本档案,通过记录学生生源地信息、家庭收入信息、收入来源、学籍信息、学习情况、资助信息、在校奖惩信息、就业信息等动态信息数据库,并通过系统对以上信息不断更新和维护,实行动态管理,形成一个科学化、规范化的工作体系。

(四)完善监督机制,确保认定工作的准确性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机制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对获得资助学生的资助金使用方面,一是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否真正贫困的资格复核。随着我国资助面的扩大,资助资金也不断加大,为确保资助资金真正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高校应建立舆论监督体系,通过设立监督电话、电子信箱让受资助学生接受广大师生监督。辅导员、班主任及班级同学通过对受资助学生日常表现及生活消费等各方面进行监督,防止部分学生任意挥霍资助金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金。为确保认定工作的准确性,高校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但是随着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的不断增加,高校由于经费、人力的限制,对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一走访调查核实几乎是不可能做到的。

因此,为了做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高认定的准确性,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高校应在经费允许的情况下,利用寒暑假社会实践和出差机会,组织老师和学生进行实地走访,尤其是对有异议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因突发性事件而困难的学生逐个核实,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通过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复核,一方面可以对那些“假贫困生”起到威慑作用,同时也可以对真正困难的学生家庭进一步了解,增强下一步资助的针对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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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2010(36)

第6篇:家庭经济调查范文

第一条为有效实施社会救助制度,规范各项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根据《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教育救助、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等救助制度时,对提出申请的城乡居民个人或者家庭,委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以及出具书面报告的活动。

前款中接受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的居民个人或者家庭,以下统称为核对对象。

第三条核对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和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护核对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市政府成立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加强各部门之间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有效衔接。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以下简称核对机构。主要负责全市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报送的社会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出具有关核对报告并及时反馈给申请核对单位;负责全市核对信息系统的管理运行;及时办理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有关核对工作等。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负责审核、受理有关申请救助人的材料,并按时将核对申请报市民政部门,根据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核对报告情况及时告知申请人。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根据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的委托,可以承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六条市发改、公安、财政、人社、房管、统计、税务、住房公积金、工商、金融、教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市政府为核对工作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根据救助工作的需要,核对机构可以临时抽调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集中办公。

第三章核对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市直有关部门受理居民个人或者家庭提出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项目申请后,按照规定需要以其经济状况作为参考的,可以委托核对机构进行调查核实。

第九条核对的内容包括核对对象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第十条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

第十一条家庭成员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以及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二条核对对象家庭中,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家庭成员,在本地居住,无身体疾病、赡养等特殊原因,不能出示收入证明的,参照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收入。外出务工人员,不能提供收入证明的,按照务工所在地从事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核对对象子女成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子女的赡养能力,合理计算赡养费,作为家庭收入。

第十三条农村核对对象家庭成员按照规定获得的养老保险、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费、粮食直接补贴等,计入家庭收入。

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农村核对对象,根据土地类别(山地、丘陵、平原)和养殖种类,分类确定收入范围,结合实际情况计算其家庭收入;从事劳务输出的农村核对对象,根据外出劳务从事行业和具有技术、特长情况,按照市场平均工资标准,分类确定工资收入范围,结合实际务工时间计算家庭收入。

第四章核对程序和办法

第十四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合社会救助工作进行,按照分期分批的原则,先将最低生活保障和廉租住房申请纳入核对范围,其他社会救助工作根据开展情况逐步纳入。

与社会救助无直接关系的核对申请,核对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核对机构可以运用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以及调取市直相关部门信息等方式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居民家庭申请社会救助时,应当提供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人口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以书面形式向户籍所在地的镇级政府提出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经申请救助的家庭授权,核对机构以及户籍所在地的镇级政府,可以对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申请城乡低保的,经由户口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入户调查、收入评估、表决,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部门或者镇级政府审核,经审核公示无异议,报送市民政部门,由市民政部门根据需要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按照核对结果决定是否予以审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民政部门委托基层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廉租住房救助的,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应当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并报送市房管部门;市房管部门应当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反馈市房管部门;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房管部门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房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其他社会救助需要核对家庭经济状况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城乡低保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民政部门申诉,由市民政部门根据相关单位的核对情况出具书面核对报告,答复申请人。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管部门申诉,涉及经济状况核对的,由市房管部门通知核对机构做出书面说明,并根据核对机构的书面说明统一答复申请人。

其他社会救助方面的异议或申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核对机构按照下列途径开展核对工作:

(一)工资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等得出;

(二)经营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以及所得税的缴纳情况等得出;

(三)财产性收入可以根据核对对象授权,通过调查利息、股息与红利、保险收益、出租房屋收入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情况等得出;

(四)转移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住房公积金、以及获得赠与、补偿、赔偿的情况等得出;

(五)实物财产可以通过调查房产、车辆,以及古董、艺术品等有较大价值实物的拥有情况等得出;

(六)货币财产可以根据核对对象授权,通过调查存款、有价证券持有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等得出。

第十九条申请人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分离的,由户籍所在地核对机构负责经济状况核对,户籍所在地核对机构可以委托申请人实际居住地核对机构进行收入核查,被委托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经申请救助的家庭授权,市民政部门和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可以对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工商、税务、房管、金融、教育、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向核对机构如实提供下列与核对对象有关的信息:

(一)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金的情况;

(二)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使用的情况;

(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情况;

(四)个人、个体工商户以及企业的纳税情况;

(五)房产拥有、房产交易和房屋出租的情况;

(六)车辆拥有的情况;

(七)享受有关社会救助、优待抚恤的情况;

(八)个人信用情况;

(九)家庭成员全部存款、有价证券、债权、投资、期货等情况;

(十)学生入学情况;

(十一)市政府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情况。

各相关部门、机构和个人应当为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保密,不得将查询结果用于社会救助经济核对以外的目的。

第二十一条核对机构建立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通过网络,实现核对机构与相关部门之间核对信息的快速传输和资源共享。

市直有关社会救助审批部门受理居民个人或者家庭提出的最低生活保障、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申请后,按照规定需要以其经济状况作为参考的,向核对机构提出核对申请,由核对机构通过核对信息系统,向核对相关部门发送查询指令,相关部门应当在10日内反馈查询结果。核对机构根据反馈结果应当在20日内出具书面报告,并反馈社会救助审批部门,作为救助审批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核对对象的支出与其提供的收入状况明显不符的,核对机构可以对相应支出情况进行调查。

第二十三条核对对象应当如实提供个人或者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信息,不得隐瞒和虚报。

核对对象应当积极配合核对机构依法开展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对需要了解核对对象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等情况的,核对对象应当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书面授权并协助核对机构的调查工作。

相关的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应当根据核对对象的书面授权,依法向核对机构提供与核对对象相关的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核对对象所在工作单位及其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相关组织应当协助核对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核对机构对通过规定途径获得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后,应当出具书面报告,直接反馈政府相关部门,不交给社会救助申请人本人。

第二十七条政府相关部门在核对对象对审批决定提出异议时,认为有必要复核其经济状况的,可以要求核对机构进行复核。

核对机构应当在20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政府相关部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社会救助实行动态管理,对居民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变动的,核对机构要根据社会救助实施部门的申请,重新核对并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第二十九条核对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统一的工作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保障核对工作的及时、准确、公正。

核对机构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调取等核对工作时,应当派出至少2名工作人员,并出示相关证件。

核对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社会救助待遇的,由社会救助审批部门取消其救助待遇。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救助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市有关社会救助审批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核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核对过程中获取的核对对象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

第三十三条核对机构的工作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7篇:家庭经济调查范文

一 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现状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总体情况

截至2013年年底的数据统计显示,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人文艺术系在校学生794人,其中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有214人,比例高达26.95%。其中男生74人,占34.58%;女生140人,占65.42%。其中,一年级学生80人,占困难学生总数的37.38%;二年级学生87人,占困难学生

总数的40.66%;三年级学生47人,占困难学生总数的21.96%;来自农村的有179人,占困难学生总数的83.64%;来自城镇的有35人,占困难学生总数的16.36%。

项目 分类 人数 比例

年级 大一 80 37.38%

大二 87 40.66%

大三 47 21.96%

性别 男 74 34.58%

女 140 65.42%

生源地 农村 179 83.64%

城镇 35 16.36%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及南通航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细则,人文艺术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主要程序包括:(1)每学年开学时,系部调整、设立系部认定工作组及班级认定评议小组;(2)系部在全系范围内公示系部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

人员名单;(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交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家庭情况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4)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讨论确定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班级内张贴公示;(5)各班级将初步评议结果申报给系部认定工作组,工作组对全部在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核实;(6)根据核实情况,系部认定工作组做出适当的处理和调整,将审核通过的名单及档次在全系范围内公示;(7)无异议后,系部认定工作组将结果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 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主要问题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标准缺乏操作性

参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一般困难、困难与特别困难三档,此类标准规定明确、详细,但系部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缺乏操作性。首先,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来自全国各地,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家庭人均收入与生活消费水平均不同,存在着学生生源地困难程度标准不一的现象。其次,父母双亡、单亲、突遇变故等家庭类型只能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最后,家庭经济困难的认定没有具体量化指标,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中家庭收入与支出数目差异大。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材料缺乏真实性

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是系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主要依据。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各班级收集上来的申请表、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并不能绝对地反映学生的家庭经济真实情况。首先,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与统一的规范管理,一些地方的相关部门把关不严,并不做实际调查、盖章随意。其次,在班级申报的过程中,部分学生为了能够争取到国家奖助学金、学费减免或困难补助,在填报家庭情况时“铤而走险”,故意少报虚报、夸大经济困难程度。最后,生源地相对分散,系部难以准确掌握每一位学生的家庭经济真实情况。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方式缺乏科学性

为了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各班级一般都会采取家庭收入与消费对比的民主评议认定方式。这种评议方式,一定程度上客观反映了班级学生的民主意愿,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针对大一年级,由于认定工作集中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的开始,新生之间还不熟悉,评议小组成员可能会因为不够了解而做出错误判断。其次,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性格内向、自尊心强等原因,不愿向大家公开自己的家庭情况,这部分学生宁可放弃认定机会。另外,直接否定那些拥有高档手机、电脑的同学,把他们拦在认定名单之外的做法含有“一刀切”的色彩,那些消费物品有可能是亲戚朋友相赠的。

三 完善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具体路径

1.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的操作性

首先,系部应制定一个客观可行的具体量化标准,使认定工作的开展有章可循,主要制定学生生源地情况、学生家庭状况、学生家庭突况、学生消费水平四个方面的指标。其次,考虑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来自全国各地,学生生源地困难程度标准不一,可以将学生生源地情况单独作为一个一级指标,并赋予一定权重,由于生源地主要集中于省内,二级指标可分为苏南、苏中、苏北地区,三级指标可分为城镇、农村、国家贫困县,具体操作中可根据情况而定。最后,系部应对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中涉及的各项信息,如户籍所在地、家庭人口数、年收入、健康情况以及学生往年受资助等情况进行调查、统计、汇总,建立起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信息档案,进行对比分析,区分不同贫困程度。

2.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的真实性

首先,系部应要求学生在办理高等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时,索取负责盖章部门的联系电话及经办人员的签名,以增强证明材料的可信度。而且根据提供的联络方式,系部认定工作组人员可以与生源地的政府或民政部门取得联系,对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做出调查、核实。其次,系部应建立严格的惩罚机制,系部认定工作组人员对于各班级上交的材料内容进行抽查、核查,加大弄虚作假的惩罚力度,对于故意少报虚报、夸大经济困难程度的学生给予严肃处理,将其不诚信行为记录在其个人档案中,取消其获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资格及奖助学金。最后,系部应设立专门的监督举报渠道,通过系部、班级、宿舍楼的公告栏还有网络等方式 认真做好公示,接受广大学生的监督举报。

3.增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式的科学性

首先,系部应广泛宣传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目的与意义,充分调动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的积极性,做到权责明确,民主、公正地开展评议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的学生代表数确保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不能完全由班级的班干部或集中一两个宿舍成员组成,覆盖面要尽量广。其次,在日常的思想政治管理教育过程中,系部应考虑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富有特色的励志、感恩、诚信等主题教育活动,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及价值观,学会在逆境中自立、自强、自奋,鼓励他们敞开心扉真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要求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加强保密措施。最后,系部应建立动态跟踪机制,跟踪与监管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整个学年的综合表现,建立动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弹性地调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员与档次。对于有吸烟、旷课等不良生活习惯的学生加强教育,对于屡教不改的学生应取消其继续享受奖助学金资格,甚至追回已发出的款项。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

第8篇:家庭经济调查范文

关键词: 国家奖助学金 问题 对策

随着高校推行并轨招生的收费制度和扩大招生规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也在逐年增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高校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焦点。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200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及其配套办法颁布实施后,国家在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师范生免费教育、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一、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有关内容

国家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它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中的主要内容,扩大了资助面,提高了资助强度,既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又鼓励优秀学生,解决他们的学习和生活问题。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每年奖励5万名学生。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每年有51万名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获得资助,约占全国在校生总数的3%,资助面相当于过去的10倍。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解决受助学生的生活费问题。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每年资助340万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约占全国在校生总数的20%,资助面相当于过去的7倍。

二、国家奖助学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认定工作非常困难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是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和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作为认定的重要依据。《调查表》由学生填写,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但由于多种原因,部分《调查表》中填写的内容如“家庭人均年收入”、“遭受自然灾害情况”、“欠债情况”等并不完全真实,却能得到当地有关单位的盖章,而学校又对真实性缺乏有效的鉴别。另外,家庭经济困难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全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因而“贫困”标准就不一样,增加了认定工作的难度。而要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准确地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就需要深入调查,用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开展认定工作。

(二)评选中的错误倾向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中要求“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体现了“优中选优”的原则,以达到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的目的,但有时却过于考虑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而忽略了学生的学习成绩、获奖情况、综合素质等。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中要求“家庭经济困难”和“学习成绩优秀”,体现了“困中选优”的原则,以达到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刻苦学习、积极进取的目的,但有时却过于考虑学生的学习成绩,获奖学生没有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产生。

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中要求“家庭经济困难”和“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以达到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努力学习、自强不息的目的,虽没有对学习成绩作具体说明,但一些学习态度不端正、生活作风懒散的学生,却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获得了国家助学金。

(三)不良风气时常出现

随着国家奖助学金资助面的扩大,申请学生也随之增加。为了能够获得资助,一些家庭经济不困难或者不太困难的学生也能通过各种方式开到“贫困证明”参与竞评。国家助学金一般根据受助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三个档次。因名额有限,部分家庭经济状况差不多的学生中,有些能获得助学金,有些却不能获得;有些能获得高档次助学金,有些却只能获得低档次助学金。学生中往往出现“比穷”的现象,同学之间相互诋毁、指责,严重影响班集体的团结。为了缓解矛盾,一些班级甚至出现了全班学生平分国家助学金的现象。另外,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方式通常是通过学生投票产生,从而出现参评学生“私下拉票”的现象,一些“人缘好”的学生更有机会获得资助。

三、做好国家奖助学金工作的对策

(一)完善规章制度和评审办法

国家出台的相关文件已较为完善地给出了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国家奖助学金的管理办法,但各高校的实际情况不同,应进一步细化并完善相关规定,尽量将评选标准客观化,制定出本校的规章制度和评审办法。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比如各高校应根据本校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实际予以确定分档标准,制定出具体认定办法,将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高校应细化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标准,结合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学年成绩、综合测评、平时表现等得出总分数,按照排名确定候选名单。另外,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坚持公示制度,对国家奖助学金评选中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严惩,一经查实便取消其受助资格,并给予相应处分。

(二)建立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

为了全面掌握和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高校应建立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在核实学生相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学生信息,应包括学生的家庭成员情况、家庭年收入、遭受自然灾害情况、家庭欠债情况、平时表现、曾受过的资助、缴费情况、日常消费情况等信息。每学年根据学生的受助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变化,不断更新数据,做到对学生资助信息的动态管理。国家奖助学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也可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做到管理的规范化。可由申请学生在网上填写基本情况,提出申请,评议小组成员可根据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材料进行评议讨论,初步确定相应的资助等级,提出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学校资助管理机构组织评审通过后,在网上进行公示,体现公开原则。

(三)加强高校学生的各项教育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仅要给予经济上的帮助,而且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诚信感恩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励志成才教育,使他们树立自信、自立、自强的信念。此外,还应营造良好的校园诚信氛围,进行诚信教育宣传,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杜绝国家奖助学金评选中的不良行为;培养受助学生的感恩意识,让他们学会珍惜,懂得饮水思源,当将来有能力的时候也能够帮助他人,回报社会;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有针对性地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心理咨询工作,及时了解他们的心理健康状况,给予指导和帮助,使他们能够健康成长;采取丰富多样的教育形式,寓教于各种活动之中,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用榜样和模范的力量进行影响和教育,鼓励他们艰苦奋斗,自强不息,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做到全面发展。

国家奖助学金政策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高校应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助学金工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出全面发展的栋梁之才。

参考文献:

[1]张耀灿,陈成文,罗洪铁,陈劳志.成才不是梦――高校贫困生的今天与未来[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2]姜旭萍,丁桂兰,方杏村.国家奖助学金评选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J].前沿,2009,(5).

[3]刘凤.国家奖助学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J].河南科技学院学报,2009,(1).

第9篇:家庭经济调查范文

关键词: 民族地区大学生 幸福观 调查

幸福观作为人生观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大学生的健康成长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民族地区大学生是国家和民族地区宝贵的人才资源,他们的幸福观代表了未来民族地区幸福思想发展的基本趋势。培养他们树立正确的幸福观、追求科学的幸福目标和采取正确的方式获取幸福,对于民族地区大学生自身的和谐发展,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的增强,以及对整个民族地区未来的发展和进步都有重大意义。因此,采取科学方法系统研究民族地区大学生幸福观的特点,引导民族地区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幸福观实属必要。

一、调查方法及调查过程

(一)调查对象

本次调查采取整群抽样的方法,选取了广西河池地区的两所高等院校(河池学院、河池职业技术学院)的在校大学生共850人进行测试,收回有效问卷796份,有效率为93.6%。其中男生387人(占48.6%),女生409人(占51.4%);汉族学生451人(占56.7%),少数民族学生345人(占43.3%);自我认知为弱势群体的大学生317人(占39.8%),而弱势群体中属于家庭经济贫困的人数为203人(占25.6%)。

(二)问卷内容及其测试过程

1.问卷内容。调查问卷采用自制“广西大学生幸福观调查”。调查表最初由22个项目组成,在河池学院选取了65名学生进行了初次测试后,我及课题组成员修正了部分问卷内容,最终确定了16个项目。问卷内容包括:(1)民族地区大学生的基本情况。比如:性别、民族、家庭所在地等。(2)民族地区大学生的幸福观影响因素与获取幸福的方式。(3)两个特殊内容。民族地区大学生对自身是否属于大学生中的弱势群体或贫困生作出自我界定。

2.调查过程。首先按系部整群抽样,之后在统一的时间内(15―20分钟)由问卷调查人员统一指导填写,当场收回并核查。此外,调查人员在被测对象中选取部分学生进行个别交谈。谈论的内容涉及:“你认为你们同学中存在弱势群体或贫困生吗?”“你认为哪些因素对你的幸福产生了影响?”“你认为个人幸福与集体幸福二者有联系吗?为什么?”“你认为怎样才能增强自身的幸福感?”“你认为思想政治教育会影响你的幸福观吗为什么?”

二、调查对象的幸福观现状分析

(一)积极健康的幸福目标取向占主流

“幸福,是人们在社会生活实践过程中,由于感受到人生价值的实现而形成的一种精神上的满足”。[1]“幸福观”是人生观系统中有关人生幸福问题的部分,是人们关于幸福目标、幸福动机、幸福手段、幸福标准、幸福效果等问题所持态度的观念系统。[2]调查结果显示,民族地区大学生幸福观主流是积极健康的,是适应和符合社会发展潮流的。有73.6%的学生对“自己大学生活的总体评价”给出了肯定回答。在有关幸福的看法的8个小项目中,认为“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和共同富裕才是最大的幸福”占70.29%。这说明多数大学生能够将自己的幸福与社会幸福联系在一起。

(二)能正视物质幸福和精神幸福的关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加之西方价值观的大量涌入,民族地区大学生对“追求什么样的幸福”的认识越来越多样化、复杂化。调查发现,对“有钱就是幸福”、“幸福就是吃、喝、玩、乐”、“越多的物质享乐就越幸福”持肯定态度的分别占11.32%、5.81%、9.63%,持否定态度的分别占57.91%、71.16%、73.3%。这说明虽然大多数人并不认为物质幸福高于一切,但是民族地区大学生中的确有少部分人将幸福来源归结于物质上获得满足。对“越多的精神享受就越幸福”持肯定态度的占56.12%,持否定态度的占23.4%。这说明当代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在进一步提高。幸福观认为:“真正的幸福是物质幸福与精神幸福的结合。”[3]基本物质生活需要的满足是幸福生活的基础,但是,人若缺少精神幸福,则必将失去前进的方向和动力。因此,民族地区大学生对精神幸福的高度关注,也从侧面进一步反映出民族地区大学生能正视物质幸福与精神幸福的关系。

三、大学生中两个特殊群体的幸福观现状分析

本次调查除了解普通大学生幸福观的特点外,更特意调查了大学生中的弱势群体和贫困大学生群体的幸福观问题。在850名受测对象中(其中有效问卷796份),有317人(占39.8%),自我认知为大学生弱势群体,而当中选择“家庭经济条件差――家庭经济弱势”的有203人。这一数据表明民族地区大学生当中的弱势群体(尤其是家庭经济困难的贫困学生)所占比例明显偏高。在317名弱势群体当中,多数人认为自己存在多种弱势。对“你认为自己属于哪(几)种弱势群体的选择中,很多学生同时选择了“家庭经济条件差――家庭经济弱势”、“心理抑郁、烦躁、焦虑――心理弱势”、“学习效率低,学习成绩差――学习弱势”、“面对激烈的就业形势,自认为就业竞争能力差――就业竞争弱势”。更有少部分同学将问卷所列(7种弱势即家庭经济弱势、心理弱势、生理弱势、人际交往弱势、学习弱势、学校环境弱势、就业竞争弱势)全选。当然,各种弱势群体之间本来就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比如,家庭经济条件差的学生,往往心理负担也要比其他学生大。所以,同一个学生认为自己存在多种弱势也是正常的。

对这部分自认为是大学生弱势群体的同学的幸福观进行进一步分析,我们发现,这部分大学生的幸福观主体还是积极、健康向上的。他们对“你会克服这些弱势去追求积极健康的属于自己的幸福吗?”持肯定态度的有277人(占87.2%)。对“有钱就是幸福”持否定态度的有214人(占67.5%),持肯定态度的有42人(占13.2%);对“幸福就是吃、喝、玩、乐”持否定态度的有223人(占70.3%),持否定态度的有36人(占11.4%)。这说明弱势群体大学生虽然较其他同学面临更多学习、生活中的困难,但他们当中绝大多数能够正确认识金钱的作用,并能够正确处理物质幸福与精神幸福的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在317名自我认知为弱势群体的大学生中,有203人自我选择了“家庭经济条件差――家庭经济弱势”。仔细分析我们发现,在这203名学生中,他们对“你的家庭成员年平均收入”一项的回答,有106人选择了家庭成员年均收入在3000元以下,有86人选择了家庭收入在3000―5000元。对“你每月生活费”一项的回答,选择“低于200元”的占到117人,选择“200―300元”元之间的有79人,选择“300―400元”的仅有7人。而从这些数据当中,我们不难发现,民族地区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明显高于其他经济发达地区。尽管如此,这部分学生的幸福观主体仍然是积极、健康的。对“有钱就是幸福”持否定态度的有139人,对“幸福就是吃、喝、玩、乐”持否定态度的有143人。

参考文献:

[1]高兆明.道德生活论[M].河海大学出版社,1993: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