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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卫生改革的深化及卫生法制的健全,卫生类考试特别是卫生类资格考试的项目逐步增多且考生也逐年增加。在考试种类日益增加与考试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考试工作也面临着严峻的安全隐患,考风考纪的问题日益突出,考场作弊现象越演越烈,作弊形式多样,作弊手段日益先进,违纪作弊行为防范、认定和处理的难度增加。一些有关文件和法规的出台,给考试管理部门对考生违规作弊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提供了依据,但从当前的状况来看,仍存在一些问题。
1 卫生类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处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1 依靠部门规章处理考试违规力度不够
近年来考试主管部门为加强考试工作的管理,陆续出台了一些部门规章和有关文件,如医师资格考试制定有《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定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对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作了规定,对考试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仅依靠这些部门规章和文件管理大规模考试,还存在着缺陷。如行政部门、考试机构、考场所在单位、考生单位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规定得不够清楚,法律效力较弱等。对考试违规的处理是一种行政行为,因无专门的考试法规,我们对考生的违规处理是参照卫生行政处罚的程序进行的,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是卫生行政部门,而考试机构往往不是卫生行政部门,所以在考试执法过程中常常造成一些问题处理上的脱节。另在部门规章中虽然规定了可向违规考生所在单位建议对考生做出相应的处分,但法律效力较弱,处理缺乏力度,单位也难以真正将处分落实到位。而对出具假证明的单位及当事人的违规行为,目前尚缺乏一种有力的手段来制约,还有对于一些无业人员的考试作弊行为如替考者、作弊团伙目前没有合适的机构和手段对他们加以处罚。
1.2 缺乏统一的卫生类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全国一些行业的考试,制定有统一的考试违规处理法规,如教育系统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司法系统有《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卫生系统的考试目前尚无统一的考试法规。一些全国级别的考试,虽制定有相关违纪处理规定,如医师资格考试制定有《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定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但同为国家级医学统一考试,考试的制度也大体相当,但不同部门制定的违规处理规定对违规行为及处理程序、处理结果却不一致,如《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规定考点即有本考点考生所有违纪行为的处理权,而《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则规定考点只有违纪行为较轻的处理权,较重的违纪行为须报上一级考试机构处理,另两个规定中对考生相同违规行为的处罚结果也不完全一致,而其他一些不是国家级的卫生类考试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试、助产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因无专门的违规处理规定,故我们工作中均是参照着《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来执行,这些都不利于考试执法的统一。
1.3 对违纪行为界定不清
在卫生行业考试中,考试主管部门虽然也对考试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制定了规定,但规定得不够全面和严谨,对一些违纪行为界定不清,使违纪处理难度加大。例如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定的《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应作出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并取消自下一年度起两年内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资格的处理。此规定中对如何为“使用通讯设备”界定不清,有个案为考生携带了隐形耳机入考场,在考试过程中被监考人员用仪器监测出来,但考生辩称当时并未使用其接听答案信息,因监测仪器当时确未监测到传输答案信息故不能按上述规定执行,结果本应给予从重处罚的违规行为最终只能按“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给予另外从轻处理,对违规作弊者起不到严惩及警示作用。近期卫生部修订了《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对原《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和《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一些未尽的事宜作了补充,加大了对考试违规作弊行为的处罚力度。《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修订,对严肃医师资格考试考风考纪,维护医师资格考试的公平公正和广大考生的利益,保障人民的健康和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对一些违纪行为仍然存在界定不清,如对“参与有组织作弊”及“在规定时间内不在答卷上填写本人信息”等违规的行为和程度难以界定。
1.4 违规证据取证较难及处理程序不够规范
认定违规行为一定要有充分的证据,必须作好细致的证据收集工作,证据的收集要求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就要尽量地完成,但现实中普遍存在取证难的问题,如违规人员不承认违规或不愿意书面承认违规,其他应试人员不愿意作证或没有看见,大量违规行为不一定存在书证或物证,一些物证不方便扣留等,因此我们在对违纪人员进行处理时,很多情况下都是单凭监考人员作的考场记录为依据,说服力不够强。另外部门规定及有关文件中对违规的处理程序虽然均有规定,但规定不够完善,程序不够分明,不能很好地指导实际工作。有些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违规处理时未注意保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2 对策及建议
2.1 尽快出台《考试法》
卫生类考试中,除了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及母婴保健技术考试制度的制定依据是法律法规外,其他考试的组织实施都是依据部门规章制度或一般规范性文件,效阶较低,导致法律效力有限,打击违纪行为力度不够,所以出台一部国家考试法,规范考试行为,是非常必要的[1]。国家应尽快出台覆盖面广的、更有针对性的专门的考试法,通过立法和司法手段,规范国家各级考试的设计及运作,提高考试的质量,维护考试的公平与公正。只有在考试法的保护下,考试才能更权威、更合法地解决内部和外部的问题,更有力地发挥社会管理作用。
2.2 卫生部门应统一制定卫生类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在国家出台的考试大法的前提下,建议卫生部门针对不同级别的卫生类考试制定统一的违规处理办法,明确各级考试机构的责任、权利、违规行为的界定及处理规定和处理程序等,有利于卫生行政执法的统一及考试的公平公正。
2.3 规范违规处理程序
违规处理程序的制定要步骤分明、内容严谨、依据充分,在执行时要注意考生权利的保护。根据违规处理规定及参照行政处罚程序,经过多年的考试工作实践,我们摸索了一套较为合理的程序:发现违规行为;调查核实,收集有关证据:在取证方面,监考员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写清违规作弊的事实和依据,并且由两个以上在场的监考员或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记录上签字及考生本人签字确认,这是最常用的证据。但注意除了准确地记录考场情况外,也应注意其他如字条、书面资料、通讯工具、电子设备等证据的收集,不方便扣留的可采用相机拍摄留查的措施,尽可能不要仅凭考场记录定案;考试管理部门开会研究,对作弊行为进行科学的认定及套用合适的处罚条款;下达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试人员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违规人员提出的申辩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必要时开会研究,成立的应予采纳;由考试主管部门下达正式处理决定书,并告知被处理人有向上一级考试主管部门申请复核或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几年来通过认真执行以上程序,规范了考试违规认定处理工作,维护了考生的的权益,保证了执法的公平公正。
2.4 加大对考试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国家及考试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考试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利用报纸、电台、网络、公告、版报等形式,广泛宣传严肃考风考纪的有关规定和办法,让广大考试工作人员、用人部门以及社会各界了解考试法规和相关政策,提高对考试作弊危害性的认识,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使伺机作弊者望而却步,让全社会树立诚信、守法的观念[2]。考试机构及用人单位还应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应试人员的考风考纪教育,利用报名、资格审查、考前广播、张贴标语、考前培训等环节,向他们宣传考试的有关规则和规定,并签定考试诚信承诺书,形成严肃庄重的考试氛围。考试管理机构还要组织考务人员进行考试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提高考务人员对政策理解与执行水平,准确、充分地执行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法制观念,规范管理行为,为考试的客观公正提供坚强的保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