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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介词of;语义功能;名词化;法律英语
0、引言
汉语和英语分属汉藏语系和印欧语系。虽然人类的思维规律基本相同,但不同民族反映现实的思维角度和思维顺序存在差异。作为思维反映现实的工具,汉语和英语既存有许多共同点,又存在许多差异。在进行汉英翻译时,充分了解两种语言的差异性,对翻译出符合文本规范的译文很有益处。
1、汉语和英语
英国语言学家认为,英语中的介词是英语中最活跃,搭配能力极强的词类,英语也被认为是一种介词的语言。一方面,介词属于活跃词,数量不多,但搭配能力极强,词汇通过介词连接构成地点、时间、关系、动作、原因等概念。另一方面,介词使用频率极高,据统计,英语文本中每8个词中就有一个介词。(Kennedy G., 2000: 139)与英语相反的是,“现代中国语根本就没有真正的介词”。(王力, 1984: 241)汉语属于分析语,没有严格意义的形态变化,所以动词没有形态变化的约束,使用起来十分自如、简便;无需频繁使用介词,介词显得贫乏。英语中多将名词、介词置于名词或名词性词语前面,名词的优势自然又导致了介词的优势,使介词使用频繁。(刘二林, 2004: 100-102)反过来说,英语介词为名词化的实现提供了很好的媒介。总而言之,英语惯于用介词和名词来表达,而汉语少介词,倾向于用动词来表达。
2、名词化与法律文本
根据《现代语言学词典》(2000:204)的界定,名词化是“指从其他某个词类形成名词的过程或指从一个底层小句得出一个名词短语的派生过程” 。由于历史发展变化原因、哲学思维方式特征、人类认知心理方式及其意义表达多样性需求等因素,造成了英语的名词化现象。(杜玉生, 2009: 120-124)
以Halliday为代表的系统功能语言学派从语境的角度对名词化结构进行了研究,认为该现象与语篇类型有着密切的关系。如Hasan(1977: 125)认为,语篇类型与语境配置中的语场有关,而语场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交际中词汇的选择和语言的语法特征,语篇中的名词化结构的数量必然反映在语篇类型上。在名词化的过程中当表示过程的动词结构或表示属性、特征的形容词结构转化为名词化结构后,就具有了名词的属性,可由修饰词去修饰,可被量化或质化,可以进行分类等,从而使得表达更加准确和严谨,适宜于法律英语语体表达抽象的法律思维。(范文芳, 1999: 10)法律英语作为正式语篇的典型代表,其语句正规,专门用于严肃客观地表述所涉及事项。为了突出客观公正性,不带主观性色彩,法律英语语篇较多地使用名词化结构。
3、介词of
英语介词of作为英语中使用最频繁的介词之一,在法律文本中出现的频率也相当高,比如,在《物权法》中出现的概率为4.9%,在《中国证券法》中约4.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约5.5%。表面上,归类为简单介词的介词of及其所构成短语似乎十分简单,但奈达(2004: 54)在关于典型句法结构的语义分析中写道,“也许,所谓的of短语中,其组成部分之间的语义关系是最复杂多样的。” 《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7版)就对介词of做出了13种解释。由于介词of的多义性,以及它作为实现名词化的典型媒介之一,在汉英法律文本翻译中,很有必要对它在此文本中常见的语义功能进行分析归类,从而为翻译实践提供一些参考借鉴。此外,了解of名词性短语对促进法律文本正式性的具体意义,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运用该结构,从而使译文更加符合法律文本抽象、正式、客观的特点。
4、原文与译文的对比分析
4.1 介词of的语义功能分析
据统计,研究的法律文本里of共出现250次,约占总文本的5.48%,出现的频率相当高。通过对法律文本进行对比分析,统计结果表明,按照语义功能类型可大概将of的使用结果分为4类(备注1),按频率高低排序,依次为所属关系,动宾/主谓关系,同位关系,后置定语。
4.1.1表示所属关系时,具体表现为属于,来源,方面,包含等关系。例如:
Article 5 ...interests of consumers from infringement. (表N1属于N2)备注2)
ST: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Article 28 ...to the complaints of consumers and their public organizations as to the transactions of business operators and the quality of their commodities and services...(第一个of 表N1来源于N2,第二个of 表N1是N2的一个方面)
ST:...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Article 29 ... the provisions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表N2包含N1)
ST: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通常of所有格大多用于无生命物体名词或较长的双重所有格,而且在两种属格形式均正确时,of所有格形式更正式,其目的就是为了突出主体,因此,翻译时还应注意此时文体和语体的表示。(樊军,2007)在研究的法律文本中,除开一些固定说法外,均用of结构表示所有格,这符合法律文本客观正式的特点。
对比分析发现,在中文法律文本中,通常以“的”字标志(除开“的”字在句尾表条件假设的情况),两个小语义间常常表达所属、包含、来源的关系。但需注意的是,当前面小语义单位是后面小语义单位的一个方面时,该大语义单位通常不包含“的”字。此时,这样的语义单位常常被翻译成of结构。
4.1.2作为结构标志,表示动宾或主谓关系,这也是of名词化结构的主要来源方式。例如:
Article 5 ...safeguard consumers' exercise of their rights...
ST: ...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
Article 11 ...or using of commodities or receiving of services...
ST: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
Article 12 ...for the maintenance of their own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
ST: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Article 37 ...from the holder of the business license.
ST: 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Article 2 ...shall be under the protection of the present Law, or under the protection of other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
ST: ...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通过对文本的对比分析发现,在法律英语的汉英翻译中,汉语中的“V + O”结构常常被翻译成“N + of + O”的结构。本人把特殊的一类“的”字结构也归类为此,并译成“Actor + of + O”的结构,该结构可以还原成“Act + O”结构。在中文法律文本中,“受”字往往是被动的标志,在翻译时,常翻译成“N + of + Actor”的结构,该名词是谓语动词名词化后得来的。
4.1.3 表同位关系时,具体表示名词语义中心的性质或内容。例如:
Article 13 ...raise their consciousness of self-protection.
ST: ...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通过对比分析发现,在法律英语的汉英翻译中,汉语中表示同位关系的大语义单位往往不包含“的”字,而是以具体语义单位加抽象语义单位叠加的方式出现,翻译时,常以“抽象N + of + 具体N”的结构表达。
4.1.4 介词of表达后置定语关系也较常见,以对前面名词或名词词组作限制说明。例如:
Article 25 ...may not search the body of consumers or...
ST: ...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Article 18 ...indicate the correct ways of using the commodities or receiving services as well as the methods of preventing damage.
ST: ...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通过对文本的对比分析发现,在法律英语的汉英翻译中,中文法律文本中表达修饰、限定的定语结构时,常常翻译成“N1 + of + N2/V-ing”结构。
4.2 of名词化结构与语篇正式性
由上可知,通过介词of,汉语动词、形容词被名词化,翻译成了英语中的of 名词化结构。名词化是法律英语语体的一大特征,具有“囊括”和“浓缩”功能(Thompson,2000:170)。本文中的of 名词化结构具体功能如下:
4.2.1 文本内容方面,增加语句的信息量。名词词组的特征之一就是信息的密度性。(Halliday, 1979:221)
Article 1 The present Law is formulated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sumers, maintenance of the socio-economic order and promotion of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ST: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4.2.2 语言形式方面,通过名词化,原先的动词、形容词变为名词,可以被修饰,量化和质化,还可以进行分类,从而使得表达更准确和严谨,符合法律英语的抽象思维。
Article 4 In transactions between business operators and consumers a principle of voluntariness, equality, fairness, honesty and credibility shall be followed.
ST: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4.2.3 名词化在法律英语中还具有语篇衔接功能,使得主题选择多样化,有利于上下文的连接顺畅。具体表现是前一句的谓语动词经过名词化后成为名词,在第二句中作主语,通过建立新的主谓关系达到衔接的目的,从而使语篇具有很强的连贯性。(杜广才,2010)
5、总结
综上所示,我们可以得出关于在汉英法律文本翻译中,通过恰当地运用介词of 将原中文转化为符合英语法律文本规范的目标语的结论。首先,我们需要对原中文文本进行合理地语义单位划分,再分析这些单位的内部各小单位间的关系。常见的是以的字和受字为标志进行划分,但也要注重一些不含的字和受字的情况。
同时,本文通过对of名词化结构的文本内容、语言形式和语篇衔接三方面的分析,旨在引起大家对该结构的重视,并对该结构的具体使用有一个清楚的认识,从而在今后的实际翻译中,有意识地合理利用该结构,达到译文通畅自然、客观严谨、符合法律英语抽象思维的目的。
备注:
1.本文主要讨论名词性of短语结构,因此不包含“V+ (...) + of” “Adj + of” 以及of 与其它介词组合形成固定搭配的情形。由于本文讨论的是法律文本的汉英翻译,因此也不包含of 用于一个名词修饰另一个名词的情况,这类情况往往用于比喻、强调、夸张,比较具有文学色彩,在法律文本中不常见。
此外,of 还可以表示计量关系,但主要是用于一些固定搭配中,因此本文的文本对比分析没有包含此种关系。
2.本文名词性of 短语结构和of 名词化结构均用“NI + of + N2”表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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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高效实现必须以民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为前提,公民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又需要以法律的高效实现为基础。想要打破这一悖论,必须消除前述阻滞法律意识社会功能实现的障碍,也就是说必须确立法律的至上权威,客观、理性地对待西方法律文化,并促使中国传统法律意识尽快完成现代转型。所以达到上述目标的惟一途径是进行法律意识的社会培育。
1.公民法律意识社会培育的意义
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为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代化注入了强大的动力,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与社会经济转型、政治改革相比,法律意识的发展呈现出矛盾性和滞后性,还不能适应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要求,有时甚至成为经济和政治改革的阻本文由收集整理滞因素,影响甚至延缓了国家的法治化进程。因此,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必须大力培育社会主体的现代法律意识,实现法律意识由传统到现代的彻底转型。
2.公民法律意识社会培育的内容
从法律意识的结构出发,结合中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本文认为,当前中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培育应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2.1普及法律知识
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知识基础,普及法律知识是培育法律意识的必然前提。在公民法律意识培育过程中,要普及两方面的法律知识:一是现行法律的规定,即现行实在法知识;二是关于法的一般理论,如法律的本质、价值、功能等方面的知识和观点,法律运行过程如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方面的知识,甚至有关的法治理论知识。此外,法律知识是一个不断变化更新的体系,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法学理论在不断进步,现行法律的立、改、废使得法律的内容在不断发生变化,新的法律调整领域也在不断产生,因此法律知识的学习不可能一劳永逸,是法律意识培育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2.2培养法律情感
法律情感是法律意识的情感因素和心理动力,是所有法律意识的心理基础。耶林认为:“在对外保有威信,对内坚如磐石的国家,再也没有比国民法情感更宝贵、更需要培育、奖掖的财产了。”法律情感决定着国家法律是不是能为广大人民所接受,是一个民族最为宝贵的精神财富。直观的感性认识和情绪有关,又与一个民族千百年来法律文化传统积淀相连。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刑为主的特征,使法律具有专制、压迫的性质,普通民众对法律怀有一种惧怕心理,或者冷漠麻木,或者敬(畏)而远之。在这样一种法律心理的历史基础上培养公民的法律情感,关键是要改造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消极成分,实现从对法律的否定性情感向肯定性情感的转变,从对法律的怀疑、麻木、怨恨和不信任转向热爱、依恋和信赖。
2.3转变法律观念
国家通过宣传、传播、倡导先进的与现代法律精神一致的法律观念,批判、改造落后的与现代法律精神不相适应的法律观念,使公民法律观念完成由传统向现代的历史转型。具体而言就是要变人治观念为法治观念,变专制、集权观念为民主、自由观念,变特权、等级观念为平等观念,变义务本位观念为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观念等等。法律形式观也是法律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法律形式合理化特质和内容的把握程度,也是社会主体现代法律意识的重要方面。法律形式观的最重要内容之一是法律程序观念。现代社会,一个国家公民法律程序观念的成熟程度也是衡量其法律意识水平的重要标准之一。
2.4树立法律信仰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现代法律信仰的
形成是公民法律意识培育的根本任务和最终目标。这种信仰基于人们对法律的价值理想的高度认同,对自由、公平、正义等的理性认识和情感体验,以及对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体系能够保障人的权利和利益,实现人类最大幸福的信心。法律信仰的确立是一个艰难、漫长的过程,是法律意识培育中最难达到的境界。作为法律意识培育的最高层次和归宿,社会普遍的法律信仰必然要在现实和理想的撞击中,经历相当长的时间才能达成。
3.法律意识社会培育的途径
社会主体法律意识的形成途径具有多样性,人们既可以直接根据社会物质条件特别是经济结构认知法律,也可以在具体的社会法律实践中体验法律。但是,主体的这种自发认知和体验过程是非常缓慢的,并受到主体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的局限,所形成的法意识缺乏系统性和逻辑性。通过系统的知识传授和观念倡导,使人们从理性上认识法律,培养起科学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情感,促进科学的和现代的法律观念的形成,坚强法律意志,坚定法律信念。在我国,法律意识社会培育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3.1法学教育
所谓法学教育是指正规的,以培养法律职业者为主要目的的专业法律教育。法学教育虽然不是公民法律意识培育的直接途径,但法学教育与公民法律意识的培育密切相关。在我国,法学教育承担着为国家培养合格的法律工作者、法律职业者的任务,这就决定了法学教育对整个国家法制系统具有巨大影响。在现代法治社会,几乎一切公共权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同时也是法律职业机关和法律职业者,这些法律职业者是法律组织机构的活动主体,是法律制度得以正常、有序、有效运转的重要保证。法律职业者对整个社会的法意识状况和法治实现负有特殊的使命。
3.2公民普法教育
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像对待法律职业者那样对社会所有成员进行专门的法学教育,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主要是通过大众化、普及化、社会化的形式和手段进行的。普法对全体公民进行了以宪法为中心的主要法律部门和主要法律法规教育,从而为公民评价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创造了条件,奠定了基础,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民的法律意识水平。然而,普法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何进一步明确普法教育的目的,推动普法教育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需要认真地研究和探讨。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80)
摘 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工进军城市的势头有增无减,人数越来越多,年龄跨度越来越大,成为城市建设的中坚力量。面对着这些人员的农民身份挥之不去,工人身份又不易获得的现状,我们不能只从其权益保护层面来解决问题,最深层的应该解决农民工的法律意识问题,提高其相关法律权益的认知程度,及对城市的归属感问题,建立和谐社会。
关键词 :农民工;法律意识;法的运用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28-0143-02
一、农民工的含义
“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制户籍体制在经济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必然产生的一个群体,具有中国特色,国外鲜有这样的称谓。农民工是身份和职业的综合体,指的是户籍身份是农民、有承包土地,但主要从事非农产业、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员。
随着社会法治的发展,农民工群体的壮大,农民工成为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不可获取的力量,农民工群体的权益也受到重视,逐渐用“进城务工人员”的称谓来代替,表示对农民工的尊重。进城务工人员的内涵比农民工范围大,包括生活在农村的城、乡两种户籍的人,显示不出城乡二元制户籍制度的歧视,较符合现在城市外来人员的情况。对此学者们还有一些称呼,比如“异地务工人员”、“务工人员”等。
无论称呼怎么改变,农民还是这一群体的主要组成部分,具有一些鲜明的特征。随着老一代农民工的退去,新一代农民工代替老一代为城市的发展建成继续贡献自己的力量,这一代又被称为“新生农民工”。本文的农民工就是指农民进城经商或务工从事非农业的生产。
二、农民工法律意识的现状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法律意识是这样解读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象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的总称,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法律感),对法、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法律知识)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①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是不同的,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体对外界所反映的一种法律思想、观点或心理,而法律知识仅指对法律内容的知晓和掌握,不涉及意识形态问题。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基础,法律意识是运用法律知识的前提。农民工法律意识是指农民工自觉遵守法律和主动合理的运用法律的心理基础。
(一)农民工法律意识的有无
社会对农民工进行的教育和普法还仅停留在法律知识的灌输阶段,并没有深入到法律意识的层面。农民工进城后,一直面临着恶意克扣、拖欠工资,工作环境恶劣、缺少劳动保护条件,劳动强度大、危险性高、社会保险没有着落等现状。社会各界也在这些方面加大法律知识的普及,农民工也开始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权益。
另一方面,农民工的犯罪率在一些大中城市中一直是居高不下,影响这些城市的安定和谐。进城农民工在面对着丰富多彩的城市生活,迷失了自己憨厚的本性,误入犯罪的歧途。文化的冲突使得这些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在城市中生活首先面临的是生存问题。由于农村的教育水平低,进城的农民无一技之长、文化知识贫乏,只能从事底层的服务行业。这一行业报酬少、不稳定、老板剥削严重等问题,使得进城农民面对高昂的城市生活成本,不得不选择铤而走险的犯罪。进城农民工走向犯罪的另一原因是法律知识的浅尝辄止,没有形成法律意识,更谈不是什么法律素质了。在农民工犯罪的罪名中盗窃、抢劫居多,这些人员只知道这些行为违法,但不知道到什么程度就是犯罪了,对于罪名的犯罪构成、犯罪情节等没有清晰的认识。
农民工在多年的普法教育下,民事权益的法律意识是有的,但是刑法方面的法律才意识淡薄,分不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农民工法律意识的高低
法律意识的培养能够促进法律的建构和运行,对于农民工法律意识的培养仅涉及到促进法律运行当中的守法功能,也就是法的遵守和运用。法的建构是高层次的法律意识,法律专业人士应该具备的。
农民工目前具有的法律意识主要是法的遵守,是法的指引作用的体现。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憨厚的本性使得大多数农民工能够在多年的普法教育下守住法律底线,知道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但是农民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运用意识不高,社会中也时有发生暴力讨薪和开胸验肺的悲剧,这种行为不仅保护不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又使他们陷入另一个纠纷当中。
农民工的法律意识还停留在法的遵守低层次的法律意识中,法律的运用意识不高。农民工法律运用意识的培养不仅更好的理解需要法律知识和法律条文,还需要一些身边鲜活的法律运用成功的案例来提升他们对法律的信仰,使它们能够在遇到纠纷后能够选择用法律的手段去解决纠纷,避免悲剧的发生。
三、农民工法律意识的培养
农民工法律意识的培养,是我国在进行普法过程中的一个必经的阶段。经过二十多年的普法宣传,进城农民工从各种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学到了法律知识,但是,时至今日,这一群体的法律意识仍然不高,他们想用法律、敢用法律的、会用法律的意识提高的不多。究其原因,从这些媒体上学到的是法律知识,农民工仅仅从自己领会到的少数的零散的法律知识上知道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了,他们想不想用法律的手段去保护自己的权益,敢不敢去哪其法律的武器,会不会正确运用法律都是摆在他们面前的一道道鸿沟。本文并不否认普法的作用,但是这种零散的片段式的普法对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意识的提高作用不大。进城农民工法律意识的提高,需要进行简单的系统化的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树立这一群体的法律信仰,从想、敢、会几个角度来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社区教育就能很好地完成这一使命。
进城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不是因为不知法律,而是因为不敢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益。农民工的违法犯罪率居高不下,不是敢作敢为,而是不会正确的运用法律手段,应当使他们懂得用违法的手段去惩治违法的行为,自己也会遭受刑罚的处罚。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意识淡薄。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对其自身权益的保障,形成良好的工作和学习环境,加快市民化进程,构建和谐社会都是有积极意义的。
进城农民有善的一面,也有恶的一面。由于其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差,在面对纷繁复杂的城市生活更容易被迷惑,更易走进犯罪的歧途。所以在培养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时,不能只侧重于其弱者各项权益的保护法律意识的宣传和培养,也应该注重刑法法律意识的培养,对这类人群进行违法犯罪的预防教育,使其对刑法犯罪望而生畏。不能把农民工作为弱者加以一味的保护,法律的意义在于公正,一味的保护可能会使法律有所偏颇。要让他们摒弃弱者心态,以城市主人公的姿态参与到社会生活中去,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快市民化进程。
提高进城农民的法律意识是一项全民工程,不能只依靠政府。法律意识的提高有助于法律素质的培养,对于意识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和整个社会的环境息息相关。国家应当从城乡二元制体制的改革做起,针对进城务工人员的养老保险、劳动合同、工伤、子女教育、住房等多方面做起树立其城市主人翁的情感意识,使其敢于知法、用法。同时还得通过社区教育,开放大学等形式系统的加强对农民工法律意识的培养,弥补其在农村教育的不足造成的法律认识的缺乏。利用现代的电子技术,做到时时能学,处处可学的社会环境。地方政府也要保证这些措施的顺利实施。
注 释:
①《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法律意识”条目,第1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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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制度深刻影响着经济的发展,法律环境与经济发展有着密切联系。法律环境可区分为硬法律环境与软法律环境,即正式法律制度与非正式法律制度,它们对经济发展均有着重要的作用。通过正式法律制度的建立,可以确定产权,确定经济交易规则,构建经济组织体系,降低交易成本;通过非正式法律制度的建立,可以促进社会和谐,进而促进经济活动的进行。所以,在目前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时期,必须注意同时做好与市场经济发展相匹配的正式法律制度与非正式法律制度的建设工作。
一、法律环境及其“硬”、“软”经济作用的内涵
(一)经济发展外部法律环境的内涵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人们的经济行为受着两类经济制度的约束,一类是正式制度,另一类是非正式制度。所谓正式制度是指一个国家建立起来的与经济发展相适用的具体经济制度,它可以通过文字准确的表述出来。所谓非正式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政治的、社会的、道德的和文化的甚至包括方面的传统、风俗及习惯,它是一个难以通过文字所记载清楚的但对经济发展有深刻影响的内容。
经济发展外部法律环境是指直接或间接影响经济发展的法律体制、执法环境、司法环境以及深藏在人们内心深处的法律意识。法律环境所构成的独特制度体系也可以分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两类,亦可称作硬法律环境与软法律环境。这里,硬法律环境即正式制度主要是指一个国家建立的具体法律制度,在我国就是指建立的以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等七大法律部门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体系;软法律环境即非正式制度主要是指人们对法律的尊重与信仰,在实际生活中,它主要体现在人们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国家公务人员的法治观念上。公民的法律意识是否达到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用的水准,公共权力的行使者是否具有现代法治社会应有的法治观念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
(二)法律环境的“硬”、“软”经济作用内涵
广义上,法律环境就是一种制度,它由正式制度——法律制度,以及非正式制度——法律意识、法治观念等组成,所以,经济发展与法律环境的关系类似于经济发展与制度的关系。这里的正式制度即法律制度,由于其作用的发挥能得到国家强制力的支持和保障,故而,我们可把它对经济的作用称之为法律环境的“硬”经济作用;相应地,由于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作用的发挥更多地要靠人们内心深处对法律的理解与信仰,所以,它的作用的发挥比较间接,我们可以称之为法律环境的“软”经济作用。从经济发展与制度的关系上来说,无论正式制度还是非正式制度,对经济生活都有重要作用。事实上,制度对人们行为的影响是巨大的,“制度对社会结构加以历史性的限制,它转而于个人行动中加上了结构性的强制作用。”同时,只有当一个社会的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价值取向相吻合时,两者才会发挥更大作用,正式制度的效果才会真正实现。所以,无论法律环境的“硬”作用还是“软”作用,只有当它们的价值取向相吻合时,才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法律环境的“硬”经济作用及其环境的优化
(一)法律环境的“硬”经济作用
法律环境的“硬”经济作用主要表现在确定产权、确定经济交易游戏规则、构建组织体系、降低交易成本等几个方面,具体说来:
确定产权就是指确定人们拥有的对资源的用途、收入和可让渡性的权利。在市场经济社会,所有经济主体的交互行为从其本源上来说都是围绕产权而展开的,明确的产权安排一旦通过法律程序被确定下来以后,它就会对社会资源及其衍生的利益的分配格局产生几乎是决定性的影响。事实上,正是通过法律制度确定不同性质的产权,才为资源运用上的配置提供保障。比如,针对私有产权,就能完全通过自由市场协调的、自愿的双边交往做出资源运用上的决策。
确定经济交易游戏规则是指法律制度能够确定经济交易的游戏规则,从而使社会按照某一特定的规范运行,发挥规范的激励与约束作用,为经济交往主体提供较为准确地预测,保障资源有效配置的实现。
法律制度对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构建起着决定性作用。组织的构建是为了有效地对活动过程加以控制,以求交易能够顺利地、低成本地施行。比如,市场经济主体企业的构建主要得益于法律制度的作用,这体现在法律所确定的企业准入市场制度、企业的资本管理制度、企业的登记管理制度、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企业的债券制度以及企业的变更与终止制度等等均通过一定的法律制度使之规范化,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制度能够降低经济交易成本。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交易成本是制度的源泉。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将交易成本作为分析法学的最基本的工具。他们认为:由于存在交易成本,制度将影响资源配置效率;市场失败是存在的,但解决的关键在于制度安排;……制度在经济运行中具有内生性与稀缺性,经济增长的关键在于制度因素。任何社会交往都需要支付成本的,制度的“使命”就是要减少无序的交易状态,促成有序的交易行为,从而减少交易成本。对于现实中的交易,不同法律、政治、社会制度中的经济行为会有很不同的结果,而最好的制度安排就是要最大程度地减少交易成本。政府节约交易成本的做法是制定经济活动的规则,也就是说制定法律制度,通过合理的法律制度规范市场行为,从而达到节约交易成本的目的。
以上法律环境的“硬”作用正说明了建构法律制度的重要性。有的学者分析:为什么中国的卓越技术,尤其在宋代的技术,从未转变为一次工业革命?这是因为,在当时的中国缺乏一定的社会、政治和法律前提,即缺乏一定的制度。
(二)关于“硬”法律环境的建设
硬法律环境的建设实质就是指法律制度的建设问题,在我国,就是指要建设好以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如何建设完备的与市场经济发展相匹配的法律制度体系呢?对此,应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法律制度的内容要符合国际法与国际标准。尽管世界各国的国情不同,经济发展的水平不一样,但是,各国法律制度的建设内容却是有着相似标准的。法律制度作为世界文明成果,其基本原则、基本理论要符合国际法与国际标准。现代社会,闭关锁国、自我孤立,仅仅为了维护既得利益者的利益制定法律制度,其发展前景必将是渺茫的。事实上,随着经济的发展,随着世界文化的大融合,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海洋法系国家,都在注意相互学习,其法律制度的建设更是有很多相似之处。特别是服务于经济发展的、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其内涵、其价值取向更是趋于一致。
第二,法律制度的完备程度要与一国经济发展的程度相适用。尽管一国法律制度的内容应遵循国际法与国际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各国的法律制度具有同一的模式。一国法律制度的完备程度要与该国经济发展的程度相适用。健全法律制度固然重要,但是,这不是一蹴而就的工作,要有立法规划。立法的速度既不能太快,也不能停滞不前,要考虑一国国情。实际上,一国最重要的国情就是经济发展的水平。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经济发展与法制建设间的关系也是如此。法律环境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保障与推进作用,法律环境的“硬”作用是通过发挥法律制度的功能展现出来的,但“硬”作用的效果如何,还依赖于法律制度是否与经济状况相匹配。所以,一方面,要依靠法律制度;另一方面,要分步骤、有计划的健全法律制度。经济发展状况发生实质性改变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内容当然也应随之改变。
第三,要保持诸法律制度间的协调性。任何国家的法律制度都有着一个非常广泛的范围,它是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各国根据本国整体法制建设的状况以及经济发展的状况,分别构建符合各国实际的法律制度体系,并按各国的构架,推进整体法制建设的发展。法律制度体系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要从整体上建设诸制度,不要孤立的看待每一个制度,各个制度的法律条文问应尽量减少冲突。对此,需要在立法实践中予以高度重视,提高立法技术,努力发挥法律制度的合力作用。所以,在单独运用某一法律制度时,特别是运用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制度时,要注意与其他制度问的联系,不能孤立地看待问题。只有这样,整个法律制度的功能才能发挥,法律制度的建设也才会卓有成效,最终实现制度建设的应有目的。
三、法律环境的“软’经济作用及相应环境建设工作
(一)法律环境的“软”经济作用
法律环境的“软”经济作用实质就是指以公民法律意识、国家公务人员法治观念为核心的非正式法律制度的作用,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非正式法律制度有助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形成与运用,并提高交易者的交易信心。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交易的基本原则,被称作是民商法的“帝王条款”。这个基本原则要求交易者双方诚实、真诚、善良地相互对待,它是一种软约束,更多的是约束人们的道德,通过法律本身很难具体化,主要依靠人们内心深处自我的约束予以实现。一国发达的非正式法律制度正是由公正、公平、诚实、正义等基本法律价值为核心所构建的,所以,建设非正式法律制度,形成良好的社会交易习惯,是有助于公平、正义、诚信等法律价值的实现的。而正是这些法律价值为人们所颂扬,成为一种法律文化后,必然会主导社会的道德文化主流,进而对经济交往提供良好的环境,为交易者提供安全的交易信心。
第二,非正式法律制度有助于加强政府与公民的沟通,理清政府与公民的权力界限,减少交易成本。现代社会,对政府的行政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应该是一个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效能政府、透明政府,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要有法治观念。在这些方面,非正式法律制度的效能能起到根本性的作用。由于非正式法律制度主要是指人们对法律的尊重与信仰,更多地体现在人们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国家公务人员的法治观念上,因而,人们通过共同的对法律的尊重与信仰,能形成趋于一致的价值判断,这样就会容易加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沟通,理清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权力界限,防止公权力与私权力的冲突。在经济社会,非正式法律制度所带来的人们对法律的共同语言,所带来的人们内心深处积淀的共同价值判断,必然会大大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并提高交易的安全性。
第三,非正式法律制度能够提供社会和谐的氛围,有助于社会化大生产和经济分工。现代社会是竞争的社会,社会生产方式发生了深刻变革,经济活动的分工和社会化大生产是经济生活的主旋律,而要做好这个工作,建设好非正式法律制度是关键。非正式制度的“软”作用是通过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来实现的,而法律意识的水准对人们经济生活会产生深刻影响。由于社会生产力的进步,社会化大生产和经济活动的分工使人们已经远离家庭作坊式的小商品生产交易时代,人们的经济交往活动更加丰富了,因而,需要有更多人共同遵循的交易规则。这种交易规则实际上就是符合社会经济活动规律的制度,它不仅需要通过文字形式表现出来,更重要的是需要人们内心深处的认同,而非正式法律制度的作用也正在于此。非正式法律制度通过提高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与尊重,在人们的意识深处烙下痕迹,形成基本的符合经济规律的交易习惯,并随着法律意识水准的提高,准确地通过外在的合法、合理行为表现出来。这种准确地表现,必然会增进社会的和谐,进而促进经济活动的更进一步交往。
(二)建设优良的“软”法律环境
1、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及其培养的必要性就像人人都有自己的世界观一样,人人也都有自己的法律观,亦称作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指在一定社会中人们对法,尤其是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心理和态度的总称。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包括人们对法律本质、作用的看法,人们的法律要求及人们对法律的了解程度等等。法治观念属于较高层次的法律意识,它主要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在运用公共权力过程中的遵法、守法观念。作为“软件”的法律意识贯穿于人们法律活动的始终,被视为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推动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动力。一个国家要实行依法治国,最重要的先决条件是本国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必须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官员树立起现代法治观念。只有人人都懂法、知法、用法,官员有了法治观念,作为“硬件”的法律制度的功能才能体现出来。在我国,重视全民法律意识培养,重视官员法治观念树立尤为重要。从历史的角度而言,我国封建社会历史时期较长,传统法律模式是礼法结合、国法与家法的融合模式,传统的中国法律文化对全民法律意识具有重大的负面影响,人们的法律观念往往带有浓厚的“人情大于王法”的色彩。在法律运用中,由于我国封建社会实行重刑轻民以及残酷的刑讯制度,使人们对法律充满恐惧感,很多冲突和纠纷都力争通过法外的礼教去解决。因而,法律的重要性受到削弱,人们疏远法律,不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在现实中,人们轻视法律而导致不守法,甚至违法的现象非常普遍。对国家公务人员来说,长期以来,很多人一直存在着“权大于法”的观念,并且根深蒂固。所以,对手中握有公共权力的公务人员,法治观念的培养与树立是刻不容缓的时代任务。新晨
最近这些年来,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树立,经过普法教育,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全民法律意识正在日益提高,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国家干部队伍的法治作风也有很大改善,但是,也要认识到,很多公民的法律意识确实残缺不全,甚至存在很多法盲,官员违法乱纪、“权钱交易”仍然普遍存在,所以,我国社会整体的法律意识还是低层次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当代中国的负面影响还是很深的,在短时间内我们很难完全清除。因而,培养健全的法律意识,尤其树立官员的法治观念是我国面临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的任务。只有全民的法律意识提高了,法治观念树立了,经济发展所依赖的法律环境才会是健康的,才会使法律环境的“软”作用发挥出来,保障经济的发展,有所作为。
2、培养全民法律意识,树立国家公务人员法治观念的措施
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法治观念的树立是一项系统工程,它受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教育以及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当代中国,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首先,继续在广大群众和干部队伍中普及法律常识。通过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的教育,可以把人民群众零散的不系统的法制观念变为完整的系统的法律意识,并且可使国家公务人员切实意识到,他们是人们的公仆,他们所享有的公共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权力的运用一定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与要求。
其次,重视法学教育和研究。法学教育和研究发达与否直接决定着法律意识的发达程度。一个法律知识丰富的人,才能较好地向全体公民大力宣传法律知识;尤其对手中握有公共权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才是守法、遵法的基础。所以,要重视法学教育,培育法律人才;要重视法学研究,使人们更好的理解与运用法律。
关键词:护理人员;法律意识;精神科护理;品管圈管理
精神科护理工作较为复杂,所面临的患者属于较为特殊的群体,意识不清,精神功能不全,在护理期间具有潜在的护理风险。因此在精神科护理管理中,应注意加强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减少护理风险事件的发生,提高患者护理质量。品管圈是目前护理工作中新型护理模式,将同个场所的人组成一个小团体,不断改善护理工作。本文就在精神科护理工作中采用品管圈,其效果分析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我院精神科护理部于2014年1月-12月开展品管圈管理组织工作,病区护士26名,主任护师1名,副主任护师2名,主管护师2名,护师6名,护士15名;女20名,女6名;年龄20-45岁,平均(30.4±2.6)岁;我院2014年全年精神科病224名,2013年患者236名。
1.2方法 我院精神科护理部于2014年1月~12月开展品管圈管理组织工作,主任护师担任圈长。①确定品管圈活动主题。成立品管圈组织,1名主任护师担任圈长,圈成员25名,将“加强精神科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作为此次品管圈活动主题,每周开展活动一次,每次时间维持90-120 min。②实施措施。a.加强安全意识的学习和培训。定期组织护理人员学习病房安全检查知识、护理安全及护理风险防范意识的培训工作,树立高度的安全防范意识,不断学习风险管理措施、医疗事故法律法规。尤其是对新进医疗成员,应对护理人员开展专门培训工作,认真学习安全管理制度,增强护理人员安全意识,加强工作责任意识,树立高度的法律意识。b.加强学习,增强护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品管圈小组在开展组织活动时,鼓励护理人员不断学习,详细讲解精神科护理操作技巧、护理案例及行业进展等,提升护理人员对自身专业的认识,提高护理人员的整体水平,树立足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高度法律法规,整体提高护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③增强法律意识: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患者在就医时享有知情权、监督权,护理人员应尊重患者,树立高度的法律意识观念。任何一项治疗和护理措施需向患者和家属讲解,护理文书书写应具备高度的科学性、真性、完整性,与医疗文件同步,严格避免出现漏记、错记、涂改、删除等情况的发生。同时加强护理人员的责任意识管理,积极采取带教与培训工作。④加强护士的业务素质培养,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医护人员需具备娴熟的沟通技巧,能熟练应用沟通技巧与患者和家属沟通。同时护理人员需及时掌握患者的基本信息及病情,注意患者集中活动场所、病房、卫生间等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注意各个时间点的安全检查,贯彻落实安全交接班制度、责任制度、病区危险物品管理制度等,增强医护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树立高度的法律法规观念,以免发生不安全事件。同时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护理期间能够熟练运用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益。⑤严格遵守操作流程,加强护理查对制度:护理人员需树立牢固的法律意识,应遵守严格的护理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核心制度,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及护理操作流程,定期演练。
1.3评价指标 护士知识考核优秀率:制定精神病相关知识考核问卷,总分100分,优秀:分数超过90分。
法律意识:根据护理人员责任意识、综合素质、自我保护意识、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意识、与患者间的法律关系等内容评价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共计100分,分数越高,患者法律意识越高。
1.4统计学处理 本研究运用SPSS 18.0统计学软件对研究中数据进行处理,在处理计量资料时,先用均数±标准差(x±s)表示,使用t检验,处理计数资料时,运用x2检验,当P
2.结果
2.1品管圈开展前后护士知识考核优秀率比较 开展后26名护士知识考核优秀率100%(26/26),开展前护士知识考核优秀率80.8%(21/26),开展前后对比,P
2.2开展前后护理人员法律意识对比 开展前护理人员法律意识(69.3±10.5)分,开展后护理人员法律意识(89.6±7.1)分,开展前后比较,P
2.3开展前后护理风险事件发生 开展前236例患者,护理风险发生率11.9%(28/236),即11例护理缺陷,10例护理差错,7例护理投诉;开展后护理风险发生率1.8%(4/224),即2例护理缺陷,1例护理差错,1例护理投诉;两组对比,P
摘要:法律意识是衡量一个人、一个团体、一个国家以至整个社会文明和法治程度的标准之一,当代大学生是否具有现代型法律意识不仅对大学生自身的健康成才有重要意义,也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社会建设以及法治建设的进程。
关键词:大学生;现代型法律意识;现状
法律意识,按照一般的理解,是指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心理、知识和思想的总称i。法律意识虽然属于社会意识的一种,但它以法和法律现象作为客体,是一种很特殊的社会意识,依据对社会传统与现代的划分,一般又可以将法律意识区分为传统型和现代型。
传统型法律意识一般指传统社会或具有传统社会特征的人们有关法和法律现象的心理知识、知识和思想,其广泛分布、长期存在于现代社会以前的世界各地,特征比较复杂,各自与本民族或本区域的固有文明相关联,具有地方性、宗教伦理性以及内容上的混合性等特征,以义务为本位。
现代型法律意识摆脱了宗教(伦理)的控制,在不排除本区域本民族文明特色的同时,具有了相对的普遍性,体现为对自由、民主、正义、人权以及效益等共同价值的追求ii。权利观念成为法律意识的核心,这也是它与传统型法律意识的本质区别。法律意识由传统型向现代型变迁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也是历史的进步。
法律意识作为国家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着一个社会法制的发展状况和发展水平, 制约着一个国家民主化和法治化的进程。在经济活动为主的现代社会中,一个团体如果缺乏现代型法律意识,它的行为势必很容易陷入越轨之中,给社会的有序运转带来障碍。大学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其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不仅要具备高水平的专业知识技能,更要具备比一般社会成员高的法律意识,因此,大学生是否具有现代型法律意识也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社会建设以及法治建设的进程。本文拟从大学生现代型法律意识的现状谈一些粗浅的看法,敬请方家指正。
目前,我国在校大学生的年龄一般介于17岁至25岁之间,这个阶段,正是人一生中思想最为活跃,最富于进取精神的时代。
根据调查, 现代大学生大都能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他们也具有较强的平等意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获得了普遍的支持;绝大部分的人表示关心,或者很关心国家的法制建设iii。
但另一方面,这个阶段,是大学生从校园生活向社会生活过渡的阶段;也是大学生们的思想由单纯转向复杂,由幼稚转向成熟的阶段。这一时期,许多大学生由于年龄小,没有曲折、复杂的社会经历,缺乏对事物的鉴别能力。比如,他们假期打工后拿不到工资,毕业时不知道怎样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同时,他们模仿性强.可塑性大,又很容易被一些不健康的因素所熏染。一些大学生打架斗殴、盗窃、损坏公物等违法行为乃至凶杀、等恶性案件屡有发生。说明大学生的现代型法律意识的状况还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大学生的整体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大多还停留在法律心理阶段。
从人的认识过程角度出发,法律意识又可以分为法律心理、法律知识和法律思想三个阶段。法律心理仅仅是对法和法律现象一种直观的、表面的感性认识。法律思想是人们对法和法律现象的理性认识,具有系统化、理论化、学术化的特点。法律知识处于从法律心理到法律思想的过渡状态iv。
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 是衡量法律意识水平高低的重要依据。当前虽然我国各高等院校在非法律专业都开设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但该课程学生学习的状态和结果都不令人满意,大学生整体的法律知识水平不高。对我国的法律体系缺乏了解,对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与义务知之甚少。原因有二:第一、课程只开设一学期共36 课时, 课时非常有限, 不可能学到和拥有扎实的法律知识, 这严重地制约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第二、大部分学生只重视自己所学专业课, 而对法律基础课不予以重视, 上课不认真听, 对法律概念、原理、原则不感兴趣, 只是临到考试的时候突击应付考试。
(二)大学生在一定程度上认同法治观念,但缺乏对法律的信仰。
法治,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模式,是指人们通过或主要通过法律对国家的治理而求理想社会的实现,它与人治相对立。根据亚里士多德的说法,“法治应包括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秩序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v 。因此,所谓法治,一方面要求人们平等一致的遵守而且严格遵守已有的法律,法律至上;另一方面,被遵守的法律应当具有民主、公平、人权、自由等最基本的人类价值观,即法必须具有正义性。
而在现实中,虽然绝大部分大学生认为法治比人治要好,但只有少部分大学生认为法律应当无条件被遵守,法院判决公正就执行,不公正就不执行。当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不习惯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争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抱着“能忍则忍、能让则让”的态度。不仅纵容了违法行为,而且也损害了法律尊严。当然造成这种状况也有我们目前的司法体制尚未理顺、执法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等因素,但也说明法律并未被大学生所信仰,他们担心诉讼会损害自己更多的合法权益,所以他们宁愿在主张自己权利时作出妥协,通过忍让或者调解的方式来解决争端。
(三)大学生们重道德、轻法律,法律虚无主义现象严重。
道德与法律同属于人类社会的规范体系,都是建立在一定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道德是指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诚实与虚伪、荣誉与耻辱等观念,以及与这些观念相适应的由社会舆论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保证实现的人们行为规范的总和。社会主义的法律与道德由于其产生的经济基础与阶级本质相同、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一致,所以法与道德在内容和功能上存在交叉和重叠。
但是,道德与法律毕竟属于不同的社会规范,二者的表现形式不同,也有着不同的调整范围和调整手段。模糊二者的界限,把本该法律调整的对象归于道德的范畴,或者把道德问题当作法律问题来处理,都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当代大学生们绝大部分都认为道德比法律更加重要,在评价人物时,也习惯使用道德标准而不是法律标准,更有甚者,由于部分大学生往往只看到社会上存在的阴暗现象, 法律虚无主义思想严重,淡漠法律, 甚至蔑视法律, 其结果是一方面不能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另一方面是不懂得对他人权利的尊重, 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感, 甚至扰乱社会秩序, 以身试法。
当然,大学生们重视道德轻视法律的法律意识的形成也与我国传统文化有关,传统中国从未有过法治传统,尤其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长期在中国占据统治地位,中国法律逐步伦理化,“德主刑辅”、“礼治”及“德治”等思想成为主流,法律逐渐沦为道德的附庸。这种影响至今存在,并且深入到中国人(包括现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思想和制度深处。
参考文献:
[1]张中秋等编著:《法理学――法的历史、理论与运行》,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
[2]张中秋等编著:《法理学――法的历史、理论与运行》,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
[3]卢以品著:《大学生法律意识状况调查与分析--兼谈高校法律基础课教学应注意的两个问题》,《理论月刊》.2003.7
关键词:法律意识 遵纪守法 法律现象 法律知识
我国加入“WTO”,使我们的生活领域、经济领域服从法治已成为迫切的现实。未来的社会需要尊重法治、具有良好法律意识的公民。作为未来进入社会的中学生,必须将“法治精神”作为人格要素之一。而作为培养未来合格公民的学校,必须承担起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重任。
一、教会学生观察、体验法律现象
人是社会的人,任何人均处于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之中,作为中学生也不例外,时时被各种法律关系所包围。要让学生明白任何法律关系的主体始终处于权利,义务的矛盾体中,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比如,学生享有受教育的权利,这种权利非达到法定条件和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剥夺,为此“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不得随意开除学生。但与此同时,作为受教育者必须履行受教育者的义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纪律。若学生不履行这一义务,将会受到一定的校纪制裁。如果学生学会了观察身边的法律现象,必将形成丰富的法律心理,为法律观念的形成奠定基础。
二、要让学生学会、学活法律知识
现有的教材体系,在初二开设“法律常识”课,法律常识课的首要功能是“法冶”教育,要实现这一功能,就不能简单地将其与其他“文化”课画等号,教学中讲授灌输、强记硬背,在最后的考试中用一个分数来界定学生的好差。应该教会学生在理解必要法律常识的基础上,用法律知识去规范自己的言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学会用法律去分析身边的事,只有这样,学生才能形成健康法律观念,学校才能培养出具有“法治精神”的合格公民。
三、教育者要做遵纪守法的表率
一、技校学生法律意识现状
所谓法律意识,就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和心理的总和,包括人们对法的本质和功能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适用的评价、对各种法律行为的理解、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等。技校学生由于知识结构、思想意识等原因,致使所形成的法律意识有别于其他人群。
1.法律知识贫乏
对于以招收初中毕业生为主的技工学校来说,学生所知道的一些法律知识,仅限于课堂所得。他们始终认为,“只要不违法犯罪,学习法律便一无所用”,从不会积极主动地学习法律、法规,甚至连课堂上所学到的那一点知识,也随着时间推移而忘得一干二净。
2.法律信仰缺失
伯尔曼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法律信仰是对法律的坚定信念和尊重,是公众自觉守法的升华。人们通过媒体了解的法律现象,往往过分强调法律的镇压、强制、执行的效力,而忽视了法律的指引、评价和激励作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很多以权压法、以钱买法、关系能通法等现象,导致学生对法制缺乏信心。
3.法制观念淡薄
法律知识的贫乏和自身成长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导致很多技校学生法制观念淡薄,不愿意受约束,漠视校规校纪,与同学相处动辄恶语相向,甚至恶意攻击他人。近两年,网上公布的校园暴力视频、图片层出不穷,受侵害者往往不知如何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只能忍气吞声。
4.对法律权利、义务认识存在误区
马克思说过:“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权利和义务都是对应的,尊重他人的权利是主张自己权利的前提;不尊重他人的权利,就是践踏自己的权利。部分学生将自己的权利无限扩大化,以自我为中心,更有甚者认为学校的校规校纪已经束缚了自己的思想,故而出现违纪、逃课,甚至出现校园暴力现象。另一方面,一些学生则漠视或淡化自己的义务,甚至逃避自己的义务。
二、技校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
1.学生自身综合素质不高
以招收初中毕业生为主的技工学校,生源质量存在明显不足。据调查,山东地区初中毕业生,除无继续升学愿望的学生之外,60%的学生选择上普通高中,只有40%的学生才选择上职业学校,且有很大一部分是经过家长的反复动员后才选择继续读书的。这部分学生缺乏良好的学习习惯,厌学情绪严重,往往存在各种不良的行为习惯和不良嗜好,且纠正困难。心智发展的不成熟,也使得技校学生易感情冲动,自制力较差,容易诱发冲突甚至违法犯罪。
2.受现在社会负面文化的影响
现今社会的发展,信息技术高度发达,技校学生已大量涉足网络,甚至有很多学生痴迷于此。这有利于他们学习知识、开阔视野,但阅历的浅显使他们对各种信息的优劣难以辨清,反而容易受不良信息的影响。
3.法律教育薄弱
技工学校学生所接受的法律知识教育太少,初中时仅有简单的法律知识读本,且课时偏少,部分学校甚至将该类课时转给其他课程。升入技校后,学校没有法律教育课本,仅在德育课程中安排部分法律知识章节。教学过程中,教师更多的是要求学生理解和背诵法律条文,而忽视法律观点、法律精神的宣传和培养,致使学生的法律意识缺乏,行为上被动、屈从地遵纪守法。厌学思想严重的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更是缺乏兴趣;再加上部分教师教学方法老化、无新意,导致学生厌倦和反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
三、技校学生法律意识形成与培养的方法
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往往与人们直接的物质生产活动和现实生活紧密相关,并受其制约,不会自发形成,必须在学习、生活中进行有意识的培养。
1.营造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
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不仅仅是学校的责任,而是涉及整个社会的各个层面,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一方面,要健全法律运行机制,只有做到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执法的程序化、守法的自觉化以及法律监督的制度化,才能实现依法治国,从而创造良好的法制社会环境;另一方面,要创建有利于强化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社会舆论、道德环境,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舆论环境,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2.优化校园教育环境,开展校园法制文化活动
学校是学生成长和成才的地方,必须保证良好的校园环境。学校本身要依法办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按照规章条例办事,不因人而异,对违法违纪行为严肃处理;另一方面,丰富校园文化中的法制内容,通过举办法律知识竞赛、学法守法演讲比赛或组织学生旁听法庭审判、模拟法庭、参观监狱、开展法律心理咨询和法律社会调查等,形成浓厚的法制教育氛围,促进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同时,重视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的作用,加强宣传,让学生更多地参与社会实践,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潜移默化地受到现代法制的熏陶,从而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
3.提高法制教育教学质量,让学生学会、学活法律知识
第一,提高教师的法律修养,要求从事法制教育的教师站在一个较高的层次上,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修养。第二,教学内容选择上,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与需要,重点讲授与学生有一定联系的法律法规,如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第三,教学方法要灵活多样,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如案例教学、多媒体教学等,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增强教育效果。教师要教会学生在理解必要法律常识的基础上,用法律知识去规范自己的言行,学会用法律去分析身边的事,形成健康的法律观念,懂得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提高家长的法律意识
卢梭曾说过,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广大普通人民的法律意识的提高,是最重要的。家长对孩子的潜移默化影响,非常深刻。一些违纪学生的家长,不配合学校纠正学生存在的问题,而是胡搅蛮缠,甚至纠集社会人员攻击学校,影响学校的教学秩序。从这样的家庭环境中走出的孩子,很难想象他能够奉公守法。学校应该采取设立家长学校、发放“明白纸”等方式,对家长进行相应的法制教育。
5.教会学生观察、体验法律现象,培养法律价值的认同感
关键词:古代 军事法 士气 激励 原理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工具,具有激励的功能。士气激励古称“励士”。古代励士主要有道德激励、舆论激励和法制激励等等。法制激励对于提升军队士气、增强军队战斗力有着重要的作用。法制激励“以法为教,以制为师”,这从根本上将以赏罚性外附式激励与优越感内滋式激励方法固化为了一种法制化治军机制,为激励将士征战、提升军队战斗力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动力。在这一模式的牵引下,将士能更好地认识奋斗的意义,满足自我需求,对个人行为负责,激励战斗意志,发挥战斗潜能,从而使军队战斗力在整体上得以提升。
一、古代军事法对于士气激励的作用机制
在军队这个特殊的群体里,士气的发生发展极富规律性,军事法可以顺应其规律性,使士气有效地被激发。
(一)以将士需求为牵引,进行一整套激励制度建构
人的需求是激励的前提。古代国家统治者在进行军事法的制度构建时,抓住将士趋利避害、英雄主义的心理,注意启发将士爱国情感和道德意识,建立起一整套激励机制,有效满足将士需求。一是在古代军事奖赏制度方面要构建多层级的奖赏体制,无论是春秋后期开始到东汉衰亡的军功爵制,还是北周设置沿袭至隋唐五代以及两宋的“勋官”制度,乃至后世更为系统明确的奖赏制度,都是立体的多层级的激励体系,爵(勋)级多,受惠面广,可以满足将士多层次的需求。二是在古代军事刑法方面,军法设立总是从严从重。因为刑罚是奖赏的基础,厚赏必须要以重罚为铺垫。历朝历代的军事刑法都秉承了科条严密、处罚严厉的宗旨。三是设立了优待俘虏制度。优俘制度是一种对外的反激励,敌方士气削弱,相对等于我方士气的增长,所以古代社会随着文明程度的提升,一般都会设立优俘制度。四是旗鼓军乐制度作为军事法的一种特殊形式经久不衰,也是一种不可或缺的激励方式,它启发了将士自身发自内心的自觉精神力量,脱离了外界激励的被动牵引,而使将士迸发出努力实现军事目标的驱动力。
(二)以政府权威为基础,促使“激励契约”有效实施
军事法励士功能的发挥其实暗含了古代国家和军人间的一种“激励契约”关系。激励契约是指建立在一种激励机制之上的契约关系,在该契约的诱导下,激励相对方可以按照激励方的要求行事。当激励方与激励相对方分别是国家和军人时,激励契约就是指国家或政府采用军事法的激励机制以诱使军人个体按照国家或政府的要求为军事行为的隐含契约。激励契约意味着对军人人格的尊重、对军人独立主体的承认,以政府权威为基础的激励契约更为契合将士心理,它比强制性的军事法条款更容易被将士所接受,激励功能的充分发挥有赖于激励契约的有效实施。
(三)培养将士军事法律意识,增强将士守法自觉性
在古代军事法实施过程中,军队的价值取向和价值标准被凝结为固定的行为模式和法律符号,灌输到将士头脑中,再内化为将士内心的军事法律意识。军事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军事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心理等的总称。它可以控制军事法律行为。军事法律意识的自觉,使得将士融入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领域,不知不觉达到对法的认同,被法所同化,增强责任感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早在先秦时期就已经十分注重战争中将士的军事法律意识的养成,因为在古代以冷兵器为主的时代,战争是双方成员冲突、格斗的暴力,人的精神要素、献身牺牲的自觉性尤为重要。
二、对当今的启示
在新的形势下,我们要以史为鉴,围绕强军目标,大力推进军事法制建设,充分发挥军事法的励士功能。
1.加强军队战斗精神培育,要注重发挥军事法励士功能
法学家达维德说:“现代社会有一种以法为手段来组织和改革社会的新趋势,法已经不再被看作单纯的解决纠纷的手段,而逐渐被公民们甚至法学家们视为可用以创造新型社会的工具。”我们要通过制度的构建,使得法律发挥其激励的功能,从而诱导法律行为人总是采取法律价值指向的行为。会中尤是。一是要加强军事立法,并且严格执法。立法要涵盖军人保险、军人福利、军人救助和优抚安置等方面,照顾特殊地区、特殊岗位军人,借鉴传统军事立法中的精华,参考外国军事立法中的有益措施,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二是要优化军事法中的励士制度载体。制度载体设置要紧密结合将士多层级的需求,实现立体的全方位的系统化保障。不仅保障军人福利待遇,而且保障社会地位;不仅保障军人自身,而且保障军人的家属;不仅保障军人的短期利益,而且保障军人的长远利益。
2.弘扬中华民族尚武精神,从根本上促进军事法励士功能的发挥
尚武精神是一个民族的整体气质,由这个民族的文化、地理、历史等因素决定。尚武精神不仅包括崇尚武力,而且包括崇尚武德、匡扶正义。历史经验表明,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是否具有尚武的精神,与这个国家军队士气大小、国防能力的强弱有重大关系。民族尚武精神是军队士气生成的源泉。军队来自于社会,社会的尚武之风气直接影响着军队的尚武精神。尚武精神既是对军人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也是孕育战斗精神的酵母。尚武精神深层的价值观念作为一种稳定的价值目标或价值标准,能够通过一定方式引导和熏陶将士,奠定士气生成的基础。
3.要以人为本,从保障将士权益、满足将士需求的角度出发,最大化军事法励士功能
由于军人承担任务的特殊性,使其理应享有特殊义务所衍生出的特殊权利,军人享有的利益应不同于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正如管子曾说:“民恶忧劳,我佚乐之;民恶贫贱,我富贵之;民恶危坠,我存安之;民恶火绝,我生育之。……从其四欲,则远者自亲;行其四恶,则近者叛之”。所以,军事法对士气激励的关键是满足将士需求。军事法必须要注重对军人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护,对军人家属的优待和照顾,对军人法律地位的维护,等等。只有从法律上保障了军人的地位,军人的现实社会地位才有了基础和保障,军人战斗意志、英勇善战精神才能被激发出来,从而确保军队全面履行新的历史使命。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