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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本人审判经验,离婚案件在审理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诉讼当事人诉讼能力较低,举证困难。大部分当事人特别是农村的当事人,由于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等多方面的原因,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不清楚、不了解,导致诉讼能力降低,对于可以保存下来的证据不能及时的予以保存,以至于证据灭失,不能充分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离婚诉讼中,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衡量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但当事人对该方面的证据难以收集。法院在审理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基本上都是身份证、结婚证(或结婚登记处理表)、户口簿等最基本的证据,而对于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少之又少,基本上都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的陈述。
二是缺席审理案件相对较多,送达困难。就武宁来说,经济较之沿海城市并不发达,本地工资收入偏低,大部分人均到发达的浙江、广东等地务工,离婚纠纷案件直接涉及人身关系及家庭的离散,送达难度比其他民事纠纷的难度更大。有的当事人离家出走多年,与家人亦没有联系,有的即使与家人联系,但家人了解到是离婚的事情后也会故意隐瞒联系方式;一方的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也存在故意隐瞒另一方联系方式的情况;更有的夫妻一方在外成立了“新家”等等。基于以上多方面原因,导致案件送达存在困难,故而离婚案件中有部分案件系缺席审理。
三是离婚案件的处理比较麻烦。因离婚案件涉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承担等问题,导致案件处理起来比较棘手。1、关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标准难以把握。前面也提到,案件当事人法律知识贬乏,难以收集证据,庭审中除了当事人自己的陈述外,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法官在认定上存在较大的困难;2、子女抚养权难以定夺,在现实生活中,有的男女双方均希望子女跟随自己生活,有的男女双方考虑到子女跟随了自己会对影响自己另行结婚,也有的男女双方希望再婚后另外生育子女,导致夫妻双方均不愿意抚养子女。法院判定子女由谁抚养,要从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这又要从生活环境、教育背景、生活习惯、经济基础等多方面综合考虑,所以实际处理起来存在一定难度;3、关于财产及债权债务问题,在实际生活中,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有的属于婚前财产,有的属于婚后财产,有的系婚前购买、婚后取得所有权的财产,有的是婚前用双方共同赚取的钱购买、婚后取得所有权的财产,要想证明财产的归属,当事人在举证上存在一定困难,特别是双方当事人婚前在一起务工又购买了房产、房产登记一方的名字,而另一方要想证明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举证更加的困难;同时,在离婚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隐匿财产、转移财产、编造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当事人提供的财产与债务的证据虚实结合,真假难辨,很难对当事人双方的真实财产情况作出决断。
四是离婚案件的调解难度大,索要钱款情况较多。由于部分当事人法律知识缺乏,对一些法律常识和法律制度缺乏认知,加上离婚案件当事人重风俗而轻法规,就会认为离婚案件的处理结果不仅是对夫妻婚姻关系的一种裁判,也对个人甚至一个家族的名声有很大影响,家族成员、父母、及亲朋好友对案件参与意识过于强烈,导致了法官与当事人的沟通方面有一定的困难,给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造成阻碍,难度加大。另外,对于武宁本地来说,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另一方当事人均会提出索要钱款的情况,且少数当事人还存在有过激行为的举动;即使没有任何共同财产、提讼一方没有任何过错,另一方也依然会做出这样的选择,离婚似乎成了索要钱款的筹码。这些均给法官办案带来了较大的困难。
婚姻构建成家庭,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和谐会带来社会的和谐稳定,家庭的破碎会对社会的稳定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针对现在离婚率越来越高的情况,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和关注,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中也要做到既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做到维护社会的稳定。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的解决方案、对策:
一是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观。一方面,充分利用媒体、报纸等媒介,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等与当事人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当地司法局(司法所)、法院(法庭)采取法律知识讲座、发放法律宣传册等形式,宣传法律,使当事人对法律知识有一个初步的认识,能够了解相关的具体法律规定,以便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法律进社区”工作概况。
随着当今形势的发展,“单位人”逐渐转变为“社会人”,大量的纠纷矛盾都集中到了社区。如何化解社区矛盾纠纷,维护社区稳定,自然离不开对法律的需求,离不开依法管理。我局由此认识到,法律服务进社区是社区建设的内在需要,是提高居民法律素质的需要,是提升社区依法管理水平的需要,是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如何积极利用社区资源,将法律服务送进社区,是新形势下深化和发挥司法行政工作职能作用的关键所在。2000年初,提出了“法律服务进社区”的工作思
路,以维护社区稳定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着眼点,以满足社区居民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为切入点,借助社区工作为平台,积极在社区开展法制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安置帮教等工作,将司法行政工作真正扎根到社区。2000年,通过制定下发《xx区依法治理实施方案》,明确“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实施步骤和运行机制,确保了“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的顺利开展。2002年8月再次结合市司法局“法律进社区”工作部署,为深入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我局又制定下发了《xx区关于法律进社区工作实施方案》,对法律进社区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真正将法律进社区工作落到实处。
二、法律进社区工作具体做法。
1、围绕“四个主题”普法,做“细”法律进社区工作。
社区是由千家万户组成的“大家庭”,各成员之间由于性别、年龄、文化、职业等不同,个人的兴趣爱好也有所不同,因此社区普法存在较大的难度,为了使社区内的所有居民都能接受普法,提高法律素质。针对社区不同的普法对象,我局因人施教,积极围绕“四个主题”普法。即:针对社区群众,开展“法进万家”主题普法。设立社区法制宣传栏,每月滚动刊登一期“法律知识趣谈”、“依法办事你问我答”等法律知识;在社区举办假日学校,讲授与家庭生活密切相关的《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在社区举办以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等群众关心的法律知识为内容的“社区家庭学法竞赛”活动;积极利用社区资源组建“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积极参与社区法制宣传普法教育活动,通过举办“18”法律服务广场法律咨询活动,认真解答群众关注的“如何打官司”、“劳动仲裁维权”、“办理公证须知”等热点问题;通过制作有关“拆迁、房产、税收、环境卫生”等内容法律问题解答卡,发放到社区居民手中,让社区群众不出社区就能了解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在近两年的时间里,全区共设置社区普法板报橱窗300余块,举办各类法律知识讲座70余,举办社区法律咨询80多场次,解答群众法律咨询近万人次。针对社区青少年,开展“法伴成长”主题普法。社区内中小学生年幼、思想不成熟的特点,举办社区小学生法制夏令营;开设“学生法律常识讲座”、和“法制故事会”;邀请法官、检察官走进社区,以青少年身边发生的案例和他们经常会遇到的问题为主要内容,为他们讲授相关法律知识,教会他们如何学法、守法、用法;组织社区青少年走进监狱,听失足青少年现身说法,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质。针对社区特困家庭,开展“法与维权”主题普法。通过社区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随时随地为社区弱势家庭提供义务法律咨询,对一些身体残疾和年老提弱的人员,将他们关心的下岗再就业、最低生活保障费的发放、垃圾费的收缴、房屋拆迁、禁毒禁赌等热点、难点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制作成法律知识问题卡,发放到他们手中,使他们不出家门,就能学习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提高他们法律维权意识,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针对社区流动人口,开展“法伴我行”主题普法。通过深入社区举办外来流动人员法制夜校,对外来人员开展通俗易懂的系列普法教育。邀请公安、检察院、法院、劳动、计生等部门人员为社区外来人口讲授如何依法解决劳动仲裁、工资拖欠、人身伤害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围绕惩治打架斗殴、、无照经营、偷税漏税、制作贩卖假冒伪劣产品、私搭滥建违章等法律条款内容制作法律图片展板,在外来人员聚居地巡回展出;针对“黄、赌、毒”等丑恶现象的存在,在社区内积极开展“警钟长鸣”系列法制宣传展板在流动人口巡回展出;邀请外来打工人员以亲身经历谈学法、用法体会,引导外来人员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采取“四种形式”送法,做“活”法律进社区工作。
设立“一月一法”宣传栏。利用宣传板报和橱窗开辟普法专栏,每月滚动刊登居民们关心的下岗再就业、最低生活保障费的发放、垃圾费的收缴、房屋拆迁、禁毒禁赌等热点、难点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开设"法律知识趣谈"、"依法办事你问我答"等专栏,使大家在日常生活中接受普法教育;发放“一事一法”法律知识解答卡。着重就拆迁、土地承包、农转非、税费改革、土地证领发等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制作法律问题解答卡,随机向当事人发放,使当事人及时了解掌握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依法办事能力;举办“一法一讲”专题法律知识讲座。针对居民喜群聚、爱热闹的特点,组织法制宣讲团和社区法律志愿者定期深入到各社区开展巡回法律宣讲和专题法律知识讲座,用居民熟悉的语言、形象生动的故事情节,说身边事,讲身边人,使居民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法制熏陶;组织“一季一法”大型法律服务活动。每季度组织律师、公证、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服务志愿者在各社区开展大型法律服务,解答群众法律咨询,指导群众依法维权,发放“法律服务联系卡”,使法律真正深入社区居民家中、深入到群众的心里。
3、发挥社区司法行政“四员作用”,做“实”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
当好社区“普法宣传员”。在每个社区辟一个法制宣传专栏、配一套法律书籍、建一支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每季度举办一堂法律知识讲座。做好社区普法的宣传员,把法律送进居民家庭,送到居民手中,使社区群众实实在在感受到法在身边,逐步形成“有了问题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法律意识。
当好社区“群众维权服务员”。为了使法律进社区工作更加扎实有效地开展下去,司法局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利用社区资源,组建由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的社区法律服务队伍和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通过社区便民窗口、使他们定期深入社区开展法律义务服务,解答群众各种法律咨询,法律文书,各类法律事务,现场办理公证业务,切实满足社区群众的法律需求,当好他们的“法律服务员”,使他们实现“不出社区解决法律问题”的愿望。同时为了减少社区弱势群体“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现象发生,社区法律服务与下岗职工、特困家庭等弱势家庭建立法律帮扶对子,帮助他们解决涉法问题,对符合援助条件的个人和家庭,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使他们摆脱“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困境。
当好社区“纠纷调解员”。两年前,我局结合社区换届,建立健全了社区调委会的组织网络建设,在换届中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做到了原有的民调组织“人员不少,组织不散,台帐不丢”,在建社委会的同时,健全基层民调组织,选配了一批年富力强的主任分管66个社区的民调工作,使社区的民调组织得到了加强。为提高社区民调人员的业务水平,每年举办2期社区民调主任培训班,指导民调主任系统学习民调制度、安置帮教以及相关法律知识。近年来,社区的民调组织在处理“城东干道景观路折迁、平江府路加油站建设、节制闸垃圾站迁址、三小车整治”等一系列可能激化的矛盾中,做到积极深入重点人户家中,耐心细致的做说服教育工作,有效地化解了各类矛盾,真正实现了大量的社区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院户、调和到实处”,有效地维护了社区稳定。
当好社区“两劳人员回归社会指导员”。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正确对待刑释解教人员,消除偏见和歧视,共同参与帮教工作,走社会化帮教道路。为充实社区帮教力量,我局通过自愿报名、社区推荐等方式,先后在工、青、妇和其它社会团体中组成了社会帮教志愿者团和由社区老党员、离退休老干部和老教师组成的“三老”帮教志愿者队伍,与回归人员结成帮教对子,在生活上、学习上和工作上给予他们关心与爱护,开展回归人员“择业指导”,“推荐岗位”,“争取就业机会”等活动,积极引导教育他们早日摆脱昨日阴影,迎接明日太阳,重新回归社会,做社会有用之人。
三、法律进社区工作取得成效。
1、社区普法教育有了新突破。围绕“提高居民素质,推进社区依法治理”的工作重心,把“法律进社区”作为社区普法的切入点,通过用越来越贴近居民生活的普法教育内容、灵活多变的普法形式,方便快捷的法律咨询电话,使社区居民不出社区就能学习掌握生活所需的法律知识,极大地调动了居民学法的热情。居民学法从过去被动学法逐渐演变为主动学法;从盲目学法转变为有针对性的学法;社区模拟法庭,“148”法律咨询热线,普法讲师团的演讲,以及各种法律咨询、法律知识讲座越来越受到社区群众欢迎,逐渐成为居民生活不可缺少的部分。版权所有
2、法律服务领域得到新拓展。法律服务面向社区、服务群众是法律进社区的主要内容,坚持法律服务的公益性和便民性是法律进社区的根本宗旨。我们的律师、公证、法律服务工作者们作为法律进社区的主力军,定期在社区开展与居民面对面的法律咨询,法律讲座、开设社区便民法律服务窗口,发放法律咨询联系卡片,从不同层面满足着社区居民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同时也拓展了法律服务在社区的新领域。
关键词:建筑工程;管理;法律风险;防范;对策
Abstract: the engineering project management from the project proposal stage began, after the feasibility study, design bidding, construction bidding, project construction, the completion acceptance, project assessment after each course, content more, involving a wider range of knowledge, including various types of knowledge of engineering, technical and economic knowledge, enterprise management knowledge, knowledge about the law, etc.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of the possible legal risk, and sums up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Keywords: building engineering; Management; Legal risk; Prevention; countermeasures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所谓工程项目管理,简言之就是对建设工程采用项目管理的理论和方法进行管理,具体讲就是指利用现代化的管理技术和手段,组织高效益的施工,使生产要素优化组合、合理配置,保证施工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搞好施工安全、控制施工工期,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最佳效益目标。如果以施工监理为一个基准面,那么工程项目管理就是它的前伸和后延,是一种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
工程项目管理从项目建议阶段开始,历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标、施工招标、项目建设、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估等各个过程,内容多、涉及的知识面广,包括各类工程专业知识、技术经济知识、企业管理知识、法律知识等。与其他种类的项目比较,除了具有一般项目管理共同的特点和内容外,又有其特殊性。它管理的对象是建筑工程,一般具有投资大、工期长、技术含量高、责任重大,事关人们的财产及生命安全的特点。因此,工程项目管理中必然要面对一定的法律风险。
一、法律风险
1、工程洽谈时的风险防范
工程洽谈时主要存在着合同诈骗、合同欺诈、工程项目是否存在,发包人主体是否适合,工程资金是否到位,发包人的信用如何等风险。
2、签约时合同条款审查不严的风险及防范
发包人往往利用其有利的竞争地位在合同起草、拟订时设计好一些合同陷阱或隐略一些重要条款,从而将风险转嫁给承包人。这类风险主要有:合同存在单方面的约束性,不平衡的责权利条款,不合理的工期条款,工程预付款的比例太低,工程决算条款不完善,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及条件不明确,合同内缺少发包人付款迟延及发包人引起的工程延误等违约责任的条款,缺少转移风险的担保、索赔、保险等条款,或存在不完善的转移风险的担保、索赔、保险等条款,缺少因第三方造成工期延误或经济损失的赔偿条款,缺少对发包人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工作效率低或发出错误指令的制约条款等。这样的合同一旦签订,就会存在巨大的隐含风险,最终将导致公司的巨大损失。
3、转包、非法分包、出借资质证书的风险与防范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非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以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证书给他人承揽工程将会导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法院可以收缴承包人的非法所得(即工程利润得不到法律保护),还可能导致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处以工程合同价款0.5%—1%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并与被转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诉讼时效的风险及防范
诉讼时效是指对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再诉讼权的法律制度。通常情况下,建筑施工企业可能遭遇诉讼时效的情况发生在材料供应、工程款结算、工程索赔、工程质量保修、优先权的适用、房产租赁等阶段。如果建筑施工企业怠于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不重视诉讼时效问题,就会出现权利得不到法院或仲裁部门的法律保护的风险。
5、工程索赔、工程款结算、清收证据缺失的风险及防范
工程索赔、工程款结算及工程纠纷诉讼必须有相应的依据。这些证据的缺失将会直接导致自身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及时、合理的保护,建筑施工企业将会遭遇即败诉的法律风险。
二、防范对策
1、通过法律调查的手段,深入了解发包人的资信、经营状况和订立合同应具备的相应的条件。了解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有权威、专业部门设计的施工图纸,是否有计划部门立项文件、土地、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应拆迁的是否到位,“三通一平”等工程前期工作是否到位,发包人的资信情况,特别是该工程专项资金到位率(尤其要注意项目公司的资信),如果是开发单位应了解其主要业绩。对于须招标的工程,应在投标之前对招标文件进行深入研究和全面分析,正确理解招标文件,吃透招标人的意图和要求,全面分析投标人须知,详细勘察现场,审查图纸,复核工程量,分析拟订的施工合同重要条款,制定投标策略,以减少合同签订后的风险。
微软总裁比尔盖茨说,“房地产业将会由于技术的进步而发生改变,这种改变已经开始并以极快的速度进行,只有意识到这点并接受它的人,才能在房地产业生存下去。”那么,互联网又能为房地产业的市场营销模式做些什么呢?
模式一:市场与渠道创新。开拓新市场与新渠道是房地产营销的重要一环,美国的《全球及全球商业电子签名法》早已生效,网上购房等大宗交易再不用多加一道“纸笔签名”手续,直接通过电子签名的方式就可以快速完成。我国大多数商务网站已具备网上结算的功能,但由于我国信用卡使用率还较低,人们对安全和信用存在疑虑;房地产属于不动产,人们的重视程度和购买心理都阻碍着网上购房的进行。这也说明新的市场潜力巨大,一个统一的网上房地产交易中心将推动房地产业的进一步良性发展。
模式二:产品与品牌创新。地域选择是传统房地产经营要考虑的首要问题。中国房地产产品品牌的营销的效用已经表现得十分明显。在北京,提起房地产,人们就会想起华远;在深圳,万科首屈一指。由一个行业能联想到一个公司,这就是产品品牌的巨大效应。网络经济时代,顾客选择产品的方式仅是轻轻一点鼠标,品牌转换成本大为降低,因而产品忠诚度也更难维持。实施品牌战略,勿庸置疑是争取顾客眼球的法宝。
模式三:价格与竞价创新。经典经济学认为,信息不对称是价格波动的重要原因,但在互联网上由于信息传播的高效性、对称性,价格的波动将会非常有限,因而寻求接近房地产产品价值的开盘价将显得越发重要。网络竞价是一种新兴的定价方式,它由消费者按照其所掌握的有关综合信息和物业评价以及需求的迫切程度等因素给出自己的报价。开发商将众多消费者的报价比较分析,择优达成交易。
模式四:低成本直销创新。网上直销是指开发商通过网络渠道直接销售产品。通行做法有两种:一是企业在因特网上申请域名,建立自己的站点;另一种做法是委托信息服务商网上信息,以此与客户联系并直接销售产品。网络直销的低成本可为开发公司节省一笔数量可观的佣金,而且还可同时利用网络工具收集消费者对产品的反馈意见,既提高工作效率又能树立良好形象。
模式五:高效益房产中介创新。随着商品房交易的日趋活跃,网络中介的机会也越来越多,如根据网民的需要,提供房产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聘请专家为网民的置业量身定做等。所以房产中介应定位于信息提供个性化服务。
模式六:房地产开发创新。用电子商务的优势来改造传统房地产运作的各个环节,实施企业内部管理的信息化。在开发阶段最重要的是土地的选择与购买,最繁杂的是道道审批手续,如果这些都能在网上完成,将大大提高效率、节约成本。
模式七:开发商促销创新。目前,企业通常采用以下途径推销商务站点,即借助一些著名网站推销自己,在设计要求上,广告一般应图案简洁,文字精练,引人注目。此外,还要从广告的方式、时间、的频率等方面综合考虑,全盘制定网址策略。
模式八:宣传广告创新。网络广告虽然不会取代传统房展会上的广告牌、展板、海报、楼书等,但其集图、文、声、像的形式,传送更多感官的信息,在成本、时效性上则大大优于传统广告媒体。纵观众多传统广告,多是图、文、信息,建议多采用现代的计算机技术,如三维虚拟技术,可以让顾客身临其境般感受商品或服务。网络广告还可以说是一对一的交流,点击者是对房屋感兴趣的群体,他们可以有选择地点击,开发商可以设计获得点击者的信息反馈。这充分体现了互联网络媒体的最大优势———互动服务。
模式九:建材采购创新。关于房地产建材,可以建立公共交易平台,实现B2B电子商务方案。今年2月末,深圳万科董事长王石表示意欲拓展B2B电子商务,主要是“网上建材采购计划”。而且万科准备联合南北同行,展开集体行动。该公司的研究报告显示,通过网上集体采购,最高可节省成本25%。
模式十:房产拍卖创新。网上房产拍卖并非一帆风顺,由于身份认证、时效性、合法性等问题,网上房产拍卖还未能得到大家的认可,但这也必将成为房地产电子商务一个不可缺少的方面。
关键词:房屋预售 开发商 对策
1 概述
房产业在中国一直都是一个炙热行业,尤其是近几年,其发展可以用蓬勃、飞速来形容。目前,在房产业又出现了一种新的制度,即房屋预售制度。所谓房屋预售是指在房屋还没有正式建立之前,开发商就将其预售给客户,客户先预付首期付款,等到房屋正式竣工建立后,经客户满意后,客户再交齐付款余额。自房屋预售制度实行后,因为是一种新兴制度,有关的法律规范不齐全,一些实际经验不足,加上对这一制度的认识还不够深刻,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纠纷、案件甚至是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总的来说,作为房屋预售的双方实质上还是一种买卖行为的双方。预购人交付首期付款是为了首先获得对该房屋的所有权,而开发商接收首期付款就必须能够按质按量的完成房屋的交接。
2 房屋预售中存在的问题
我们必须看到,不管怎样,新事物在它的成长过程中,总会遇到许多挫折与困难,出现许多问题。房屋预售制度作为新事物,在其实施过程中遭遇到了许多问题,很多问题都存在模糊性。
2.1在预售合同的登记效力方面如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关于房屋预售的合同必须到房地产的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否则就不具有法律效力,通过将房屋预售的各种情况登记在一定的簿册上,并且将其告知公众。除此之外,在合同登记过程中,市场管理机关要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一定的审查、核对,以保护房屋预售双方的有效利益。
2.2 房屋预售合同中预售的含义是什么
所谓预约时指约定将来的某一行为所制定的合同契约。这是一种超前行为,预约人只能要求被预约人按规定履行其义务,但是不能依据预约的本约内容来请求其履行。预约的结果因为是发生在将来,所以具有很多不确定因素以及各种可能性,这就提高了预售房屋的风险性。
2.3 房屋预售与分期付款买房之间的模糊性
房屋预售到底是不是一种分期付款买卖,这也让很多人迷糊,客户先向开发商交付首期付款。这对于开发商来说,不仅可以提供些工程款,而且也能为这种预约行为提供一些保障。而对于客户来说,也可以保护其利益。这里就有必要将其与分期付款买卖相比较一下。分期付款买卖通常是为了更好的方便买方而设立的。买卖物在合同上是还属于出卖人的,但是其使用权已经属于接受人了。虽然预售房屋与分期付款买卖,都是通过分阶段来付款,并且付完款之前,买卖物的所有权也是属于出卖人的。但是买卖的合同生效时必须交给接收人,这是两者的区别。一般情况下,房屋预售买卖在交房前,开发商就都会要求购房人把余款都交清,而不是像分期付款那样,允许有两期以上的资金未支付。这也是它们两者之间的一个区别。所以我们要很好的区分房屋预售与分期付款的区别,这样才能更好地避免预购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2.4 房屋预售中的不确定
由此可见,我们要不断加强保护预购人的权利。房屋预售作为一种为将来事件服务的行为,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这样就使得预购人的利益比起买现房要承担更多的风险。因为有时候开放商接受了客户的首款资金后,可能建房工程并不能如期竣工,甚至得中途停工,这样都会给客户带来巨大的损失。有时候因为某种原因,开发商不能按期将房屋交给预购人,使预购人无法按时地入住或出租,有时候又有可能购房人交完首期付款后,房价上涨。开发商就有可能要求客户涨价,这会使得预购人有种受欺骗的感觉。
2.5房屋预售中双方的不均衡性
在买卖房双方上存在不均衡性。因为房屋预售除了一些法定标准合同外,其余的一些辅条约都是由开放商来拟定,在售屋现场签订,而购房人的法律知识并不一定全面,法律意识并不一定强,在关于房屋预售方面的法律知识有可能比较欠缺,所以在实际中,买房人通常只能是听从开发商的条件,很少能有自己的想法。对于一些对自己不利的条约也只能接受。如公共设施的开发利用、交屋时间的不确定性、物业管理等方面,经常是开发商做手脚的方面,购房人有时候是无法察觉的,有时候是被迫无奈的。
3 房屋预售遭遇问题的对策
房屋预售在实际中存在这么多问题,这就要求我们要加强这方面的关注以及采取一些相关的有效措施。
3.1 加强行政管理力度
通过加强银行业、建筑行业的管理来对开发商的某些行为进行约束以保护预购人的合法利益。尽量避免开发商在这场交易中掌握太多的控制权而来为所欲为,使客户属于过分被动的位置。要对房地产公司的成立进行严格的把握,杜绝一些骗财、无信用房地产公司成立以欺骗客户,这样才能确保房地产业秩序的稳定,扼杀房地产欺骗行为的产生。另外要严格贯彻国家以及各地方政府关于房屋预售的规定,严厉打击非法行为。在给房屋预售合同赋予法律权利时要进行严格的把关,严格履行房屋预售合同登记的措施,对于一些不合公平原则,存在漏洞与空子的合同坚决不予登记,对于一些没有使用法定标准或者开发商拟定的辅助协议与标准合同上存在冲突的,都要认定无效。以避免由于开发商在这场买卖中占有较大主动权而剥削客户利益的情况发生,以更好地保护购房人的利益。
3.2 加强资金与合同管理
对于客户的预售资金应加强管理,可以委托银行或者信托机构进行监管,当交易最终得以顺利进行,由开发商付一定的保管经费给委托机构。 在房屋预售的合同保管方面我们也要加强措施。作为购房者,在将签订房屋预售合同之前要对开发商有一定的了解,对开发商公司的背景掌握一定的资料,不要贪一时的小便宜就上当。完善的房屋预售合同对于保护预购人的利益有着重要的作用,可以在一定程度限制开发商的某些伤害预购人利益的行为,迫使开发商履行其该履行的义务。这样就能有效地保护预购人的利益。
3.3 加强物权保护法上的措施
通常我们所说的物权是一种支配性、排他性,它对预购人利益的保护具有一定的稳妥性。所以要赋予经过合法登记成功的房屋预售合同一定的排他效力。虽然依据登记来赋予的权利在理论上并不能算是一种很好的物权,但是在实际中它却具有着一般物权的作用与效力。另外设立购房人在对预售房屋法定抵押的制度也是非常有必要的。法律上规定开发商必须首先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才能进行预售,但是在实践中,很多的开发商并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常常是在预售前或者是在预售中就将其土地的使用权抵押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以获得工程贷款。这种做法严重损害了预购人的利益,如果开发商不能按期还清银行的贷款,银行就会拥有抵押权,这时候购房人就只是拥有房子的入住权,却不能拥有房屋的所有权。所以要对这方面进行层层把关,对于没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不能进行预,对于已经预售出去的房屋不能再拿其土地使用权去做抵押。
71例占11.8%。案件类型:凶杀伤害256例占42.6%,被46例占7.6%,走私贩毒43例占7.1%。 结论 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疾病诊断排序前五位依次为精神分裂症、无精神病及诈病、应激障碍、精神发育迟滞、情感障碍。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范围由从重点为刑事法律服务向兼顾民事和刑事法律服务过渡。
【关键词】司法精神医学鉴定 责任能力 行为能力
为探讨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特点及一般规律,了解精神医学在司法鉴定中的趋势,对1992年6月―2009年8月云南省保山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精神医学鉴定600例案件进行回顾性分析。报告如下:
1 对象和方法
1.1 对象 为我院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室1992年6月至2009年8月共鉴定626例,因资料不全26例予以剔除。其中1992―2004年十二年300例,2004年―2009五年300例。
1.2 方法 通过对600例鉴定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从性别、年龄、职业、文化程度、婚姻、案由、委托单位、继往精神状态、鉴定结果及责任能力等项目进行回顾性调查统计分析。
2 结果
2.1 人口学资料 男467例、女133例。18 岁以下17例占2.8%,19至44岁503例占83.8%,45―59岁74例占123%,60岁以上6例占1%。青壮年合计577例占96.1%。文盲63例占10.5%,小学426例占71%,中学101例占16.8%,大学10例占1.6%。农民424例占70.6%,工人60例占10%,干部38例占6%,待业26例,个体户15例,教师11例,军人10例,学生10例,退休职工4例,医生2例。汉族458例占76.1%,彝族28例,傣族23例,傈僳族21例,白族19例,回族15例,景颇族13例,基诺族7例,拉祜族3例,苗族3例,德昂族2例,普米族2例,阿昌族、维吾尔族、布依族、布朗族、壮族及藏族各1例。少数民族共142例占23.8%。男女构成比为3.5:1。
2.2 委托鉴定原因:见表1
2.3案由凶杀伤害256例(42.7%), 偷窃抢劫79例(13.2%) ,走私贩毒43例(7.2% ) ,23例(3.8%) ,妨碍社会治安16例(2.7%), 纵火15例(2.5%), 吸毒14例(2.3%),诈骗10例(1.7%),贪污4例(0.7%) ,敲诈4例(0.7%),3例(0.5%) ,诬告3例(0.5%);被46例(7.7%),交通事故致颅脑外伤53例(8.8%),民事行为能力评定13例(2.2%),离婚6例(1% ),经济合同纠纷5例(0.83% ) ,房屋拆迁4例(0.67% ),服刑能力鉴定2例(0.33% ),上访及人事纠纷各1例(0.17%)。
2.4 鉴定结论 600例鉴定案例中,鉴定诊断的分布情况如下:精神分裂症202例(33.67%),精神发育迟滞61例(10.16%),应激障碍71例(11.83%),颅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19例(3.17%),癫痫所致精神障碍29例(4.83%),人格障碍14例(2.33%),癔症5例(0.83%),情感障碍33例(5.5%),普通醉酒2例(0.33%),复杂醉酒5例(0.83%),酒精所致精神障碍10例(1.67%),海洛因依赖15例(2.5%),偏执性精神病14例(2.33%),正常100例(16.67%),诈病20例(3.33%)。均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诊断标准[1]。
2.5责任能力评定 完全责任能力220例(36.67%),限制责任能力63例(10.5%),无责任能力317例(52.83%)。无性防卫能力13例(2.17%)。伤残评定与诱因直接相关113例(18.83%),伤残评定与诱因无直接相关6例(1%)。
3 讨论
本研究结果显示:前300例鉴定历时十二年、后300例仅历时五年,频度是前300例的2.4倍,且由本人,家庭或单位要求鉴定的146例占24%,提示除政法部门外,整个社会对精神病司法鉴定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近几年大幅度提高。以青壮年、低文化层、农民居多跟我市以农业经济为主、文化落后的现实吻合,少数民族与汉族无明显差异,这与曹民佑[2] 和张志勇[3] 等的研究结果一致,可能与农村经济发展、文化发展、普法教育、精神卫生知识宣传相对落后有关,也符合精神病多发于青壮年、文化程度低、社会层次低的特点。说明精神病人作案与正常人作案犯罪,在性别、年龄、职业和文化程度都无明显区别。同时也提示近30岁这个年龄段,其精神疾病患病率和刑事犯罪率都处在高危期,尤其是低文化素质者,无论精神病或正常人都与刑事犯罪有着密切关系。对这类人群特别要加强法律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特别在青少年中尤为重要。
从鉴定的案件类型来看,案件类型涉及面广,以凶杀伤害、偷窃抢劫、走私贩毒等案例居多(占63%),因我市是毒源金三角向内地及海外贩运的陆路枢钮[4],其中无精神病10例、诈病18例、被捕后发生应激相关障碍13例。另外精分症和心境障碍缓解期非病理性动机作案各1例,这些作案时都知法故犯。尤须注意的是43例中竟有31例女性占毒贩的72%,而且近两年发现:用专业性包装实行人体内者有6例,这在今后禁毒、鉴定中尤须警惕。
随着城市建设的推进,工业化、都市化、现代化的迅猛发展,近年来交通事故引致颅脑损伤比例增加。。此结果与相关文献报道[ 5~7]一致。另外,在新形势下,涉法案件如继承纠纷、房产纠纷、、贩卖、等案例逐渐增多。说明面对新形势,我们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机构服务范围开始扩大,这与李玉玺等[6] 的研究结果一致。
在鉴定诊断中,本组资料显示:鉴定诊断结果诊断排序前5位依次为:精神分裂症202例(33.67%)、无精神病及诈病120例(20%) 、应激障碍71例(11.83%)、精神发育迟滞61例(10.16%) 、情感障碍33例(5.5%) 。这与林红[8]等的研究结果基本一致。而精神分裂症鉴定案例中凶杀案又居多,其受害者多为自己的亲人,所以对精神分裂症患者进行积极、有效的治疗和监护,是减少精神残疾、维护社会安定、减轻劳动能力损害程度和促进精神康复的重要措施。关于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攻击行为,多与幻觉、妄想、情感不适切,以 及怪异思维有关。多数精神病患者的凶杀行为发生突然、残忍,随机性强,作案后常滞留现场,所以通常不难于正常人识别[6]。
在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中,以鉴定结论为精神分裂症的刑事责任能力受损或丧失较显著,说明精神分裂症致残率高,严重损害社会功能。其次是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性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判定无责任能力317例(52.83%)、部分责任能力63例(10.5%)和完全责任能力者220例(36.67%)。民事行为能力鉴定中以离婚案例和财产继承、房产纠纷案居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范围由从重点为刑事法律服务向兼顾民事和刑事法律服务过渡。
参考文献
[1] 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 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M]济南: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 2001: 45~165.
[2] 曹民佑,秦红萍,付深省,等. 120 例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临床资料分析[J].实用临床医学,2006 ,7 (5) :47 - 48
[3] 张志勇,吴冉嶙. 司法精神医学鉴定183 例分析[J].美国中华精神健康杂志,2005 ,8 (9) :35 - 36
[4] 黄育桂。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的贩毒案,精神卫生通讯,浙江省精神卫生研究所主编,1990.12.20。
[5] 李建勋,李争鸣,陈倩,等. 司法精神医学鉴定433 例初步分析[J]. 四川精神卫生, 1994, 7 (4) : 236~238.
[6] 李玉玺,杜宝国,杜明君,等. 731 例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案例分析[J] ,临床心身疾病杂志, 2007, 13 (1) : 55.
房屋预售制度作为一种新兴制度,一些问题认识并不会很清晰,需要进一步探讨。
一是预售合同的本约与预约之分。预约是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契约,本约则是因履行该预约而订立的契约。预约的权利人仅可以请求对方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不得直接依预定之本约内容请求履行。预约、本约的实际意义在于二者约定内容不同,违约救济不同。
二是预售合同登记效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屋预售合同必须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否则不受法律保护。房屋预售合同要以办理登记为生效要件。通过这种登记制度使房屋预售情况载明在固定的簿册上,公之于众,另外在合同登记的过程中市场管理机关还要对合同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审查,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三是房屋预售是不是分期付款买卖。预售房屋价金的交付,无论其名目为工程款,款项多需根据施工进度分期交付,这种做法类似于分期付款买卖。分期付款买卖制度是方便买受人利益而设立,买卖的标的物于合同生效之时仍属出卖人所有,但标的物必须交付给买受人使用收益。分期付款买卖与预售房屋交易,同属分期缴付价款,而且付款完毕之前,标的物所有权亦同属于出卖人。但分期付款买卖的标的物必须在合同生效时交付给买受人,这是二者区别之一。且分期付款的价金必须在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后,尚有二期以上的价金尚未支付;预售房屋则无此限制,事实上一般预售房屋的买卖在交屋前,开发商均要求预购人以贷款缴付价金完毕或以现金付清剩余房款,更不是在标的物交付后尚有二期以上的价金需支付,此为二者不同之二。故预售房屋绝不是分期付款买卖,在经济功能上,房屋预售是买方向卖方融资,分期付款买卖是卖方向买方融资。另外从预购人转卖期房的权利观察,预售房屋尤其与分期付款的性质不同,如将房屋预售的买卖类型解释为分期付款买卖,对于预购人不免有严重损害。
【关键词】房产税;税制改革;征税范围
随着我国经济高速房展和城镇化的推进,伴随对未来高通货膨胀的预期,房产逐步成为个人财产重要的组成部分以及累积财富、规避通胀的重要方式,近年来,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为加大对房价的干预力度,2011年1月,国务院批准在重庆,上海进行房产税改革试点,现试点改革已进行一年有余,我们有必要对试点改革的实施效果进行梳理总结。
一、重庆、上海试点征收房产税的实施效果
房产税是指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改革希望实现两大目标:一是调整社会收入,实现收入的再分配,缓解社会贫富两极分化;二是通过改革抑制房产投机行为,引导房地产开发商开发满足大众社会需求的普通住房,激发普通居民的购房需求,维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但从重庆,上海两个试点城市实行的房地产改革试点暂行办法来看,主要特点表现为:
第一,征税面窄。两个试点城市的政策指向有明确的针对性,即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多套住房,众多拥有普通存量住房的人群被排除在房产税征收范围之外。另外,我国农村城市化程度不断提高,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房地产市场发展很快,不加区别地将农村住房排除在外,不符合实际情况。
第二,税收负担较轻。重庆市实行0.5%~1.2%的全额累进税率,上海实行0.6%的比例税率,且两城市对应税的房地产有免税面积的优惠,以重庆首笔征收的个人住房房产税为例,该住房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某高档社区,为二手住宅,建筑面积为202.73平方米,单价13000余元,征收房产税6154.83元,实际税收负担率为2‰左右,可见税收负担过轻。
第三,对房价调节的作用有限。试点城市征税方案紧随“新国八条”推出,且试点办法中涉及的征收人群与“新国八条”中的限购人群有很大的重合,这些人已无法购买住房,自然就不会成为试点办法中规定的新购房被征收房产税的对象。
经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方案中注重对增量住房征税,拥有两套及以上存量住房的情况被排除在外,而且税负极轻,实现税收目的的效用不大。
二、现阶段我国开征房产税的条件分析
鉴于重庆,上海试点城市的实施效果及我国的现实条件,我国目前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条件尚不成熟。
1.缺少立法方面的准备
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对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在本次试点城市的方案中是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开征房产税,与行政法规相矛盾,有违税收法定原则。
另外,从更深层次上说,以房地产合一的物业价值作为税基计算房产税不合理。因为房屋是房产和地产一体化产物。房价中既包含了房屋本身价值,又包含了地价的因素。在我国目前的房地产管理制度中,房屋购买人在购买房地产时已通过开发商向国家支付了50年到70年的土地使用费,如果以房价现值为计税依据,就出现了双重征收的问题,有失公平。因此我国房产税开征尚缺少法律制度上的诸多准备。
2.经济发展水平制约
从世界各国税制结构发展轨迹来看,流转税、所得税和财产税三者的构成比例和经济发展水平有紧密的相关性。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流转税比重下降,所得税比重上升,再发展到一定阶段,财产税比重才会上升。我国现阶段人均收入仅为4000美元,还是一个人均收入低水平的发展中国家,要通过发展房产税增加财政收入,时机尚未成熟。
3.缺少必要的技术准备
首先,由于房产税的特殊性,税基的评估需要有专业的评估师队伍,我国尚缺少具有权威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另外,为全面掌握居民住房情况,税务部门掌握的居民拥有的住房信息尚不准确,我国房屋产权管理中情况复杂,既有个人拥有完全产权的商品房,又有单位提供的只有使用权的公租房,还有限制条件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这些问题不加以规范,很难对居民拥有的房产情况加以认定。
4.税收的合理使用尚缺少制度上的准备
房产税在发达国家作为一个普收的税种,每年的税率根据房地产评估值结合地方财政需要情况确定。由于房产税的普及性,广大民众对物业税的征收和使用情况非常关心,因此,房产税的收支情况非常透明,秉承取之于物业权利人,用之于物业权利人的原则,其支出多是用于本区内学校、图书馆、社区、休闲场所等公共基础设施及垃圾回收、环境治理等公用开支项目,我国目前尚缺少对房产税如何管理及使用的政策规定。
三、推进房产税改革的对策
(一)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房地产税制体系已十分完善,房地产税成为提供财政收入的重要税种,从其成功经验看,国外普遍重视对房地产保有环节的征税,面对房地产权属转移环节实行轻税政策,如英国来自于房地产转让的税收仅占全国税收收入的1%~2%,而针对保有情况征税额却占到总税收约30%,另外,可以借鉴美国在房地产估值方面的经验设立专业水准高的、具有公信力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制定系统的评估标准和估计方法体系。
(二)建立科学的税制体系
我国现行的与房地产有关的税费主要集中在三个环节:一是开发环节,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出让金;二是保有环节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三是交易环节征收的营业税、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及印花税等。这其中有很多属于重复征税,如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出让金等。因此房地产税改革是一个很好的契机,统筹规划房地产税制体系,取消不合理收费,在此基础上,规范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为地方财政培养税源。
从税率设计上,可以根据各个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把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设置差别比例税率,即考虑到经济繁荣程度、位置、用途、承受能力等诸多因素,合理确定其适用税率,有利于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的同时,可以平抑房价上涨。
(三)做好税收技术上的准备
第一,税务系统要做好房地产估值、产权确认方面的准备,税收征管人员要具备房地产评价的技术能力和产权确认方面的法律知识,为此,要有计划地进行相关人员的技术培训,积累经验。
第二,要科学分析,利用试点城市经验和实验数据。重庆、上海两地房地产税试点方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实施的效果要认真总结经验,同时针对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进行的房产税空转实验数据,对于今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税率制定等方面其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要在分析数据的基础上,不断改进、完善实验,为房产税改革积累经验。
第三,房产税开征需要建立多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对于个人拥有的住宅产权、家庭人口数、收入水平等数据,要建立税务部门、房地产管理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数据对接,完善税收征管制度。
房产税的推进对于我国税收体制的影响意义深远,尽管政府已经做了很多准备,取得了阶段性成绩,但我们应该认识到还有很多问题需要协调、解决,只有这样,房产税改革才能达到其预期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罗妙成.对重庆上海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思考[J].福建江夏学院学报,2011,10.
[2]曹映平.房产税推进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10.
[3]邓燕.房地产税制的借鉴及其启示[J].上海房地产,2011,11.
【关键词】法治媒体 新媒体 互联网思维 内容 服务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新媒体发展迅猛,传播主体大众化、传播内容多元化、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使得新媒体正在逐步取代传统媒体成为使用率最高的媒体形态。相比之下,纸质报纸、纸质杂志、电视、广播电台等传统媒体的用户使用比例下跌明显。如何加快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的融合发展,新媒体格局下传统法治媒体如何破题,成为摆在辽宁法制报人面前十分紧迫的新课题。
一、新媒体给法治媒体带来的挑战和机遇
1.新媒体分流大批受众。有资料显示,中国是目前世界上使用社交媒体比例最高的国家,平均每人每天有5.8小时的时间上网。以前受众是从电视、报纸、杂志和广播获得信息,而今天大众信息的来源则大多是通过微博、微信、QQ、论坛等新媒体。这种分流,使得传统媒体的用户大量流失,影响力也日渐式微。
2.法治媒体迎来最好时代。尽管传统媒体受新媒体冲击明显,但对于法治媒体来说,这却是一个最好的时代。我国的法治媒体是在后国家重建法制的形势下应运而生。30多年来,在宣传和普及法律、提高全社会法律意识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为起点,以四中全会为标志,中国进入重法时代。法治媒体作为传播法律知识、提升法律素质、培育法治文化、弘扬法治精神的主要载体和重要阵地,完全可以借助新媒体快捷灵活、形式多样、传播广泛等特点,获得新一轮发展良机。
二、有效推进传统法治媒体与新媒体融合发展
1.利用好法治媒体无以伦比的公信力。媒体公信力是指新闻媒体本身所具有的一种被社会公众所信赖的内在力量。据“2015中国信用小康指数”之“媒体公信力调查”结果显示,在不同类型媒体公信力排名中,电视以54.6%的得票率依然高居榜首,紧随其后的是报纸、网络和广播,微信与微博分列第五、第六位。可见传统媒体在公信力方面仍强于新媒体。而法治媒体相比其他媒体,更拥有无以伦比的公信力。此外,法治媒体具有强大的政治资源,因为每个法治媒体机构,都是由司法机构、司法机关作为后盾,这也成为发展的最重要资源优势。在推动媒体融合的过程中,法治媒体要善于利用这一优势。
2.传统媒体人要具备互联网思维。新媒体时代,讲究的是“互联网+”,不管“+”的是什么,“互联网”都要在前面。有人误以为这里的“互联网”是指技术手段,实则不然,它指的是互联网思维。
就法治媒体而言,在媒体融合的背景下,传统法治媒体从业工作者要转化思维,把读者思维转向用户思维,内容思维转向服务思维,条块分割的思维转向融合发展的思维,提升“互联网+法治”能力,其目标是实现融媒体时代读者、用户对于法治新闻及其衍生产品的阅读获得感、体验满足感。
3.专注内容、强化服务,打造法治新媒。最近两年,媒体融合成为业界讨论的热点,各种观点和尝试也有很多,却鲜见有传统媒体在这方面取得成功。有些媒体认为媒体融合、报网互动就是把报纸的内容搬到网上,这种理解无疑是错误的。
其实,报网互动也好,媒体融合也好,指向的都是新工具,而媒体的核心任务是提供信息。真正的媒体融合,应该是遵循互联网传播规律生产适合网络传播的内容,并与用户进行有效的互动交流与共同生产。不管什么时候,我们一定要相信好内容的力量。
除了专注内容之外,作为法治新媒体,还应强化其服务功能和属性,以服务决定其价值。
三、辽宁法制报正努力打造辽沈地区最有影响的法治新媒
辽宁法制报新媒体事业部成立于2015年1月,目前负责报社的官方微信、微博以及网站的内容制作、运营、更新和维护。现以辽宁法制报官方微信(ID:lnfzbwx)为例,介绍我们在打造法治新媒过程中的一些尝试。
1.内容为王,“法律急救包”阅读近20万。辽宁法制报官微“坚持输出有实用价值的内容”,以“法律性”和“服务性”为主导。现在微信公众号内容同质化严重,作为法治类官方微信,如何保持自己的特殊性是个大问题。一定要根据新媒体的特点,打造实用性强又适宜传播的内容。
2015年7月7日,辽宁法制报官微推送了一条“法律急救包,人手一个”的内容,将百姓平时能用得到的一些基础法律知识和维权技巧进行归纳整理,然后以类似点击菜单的形式呈现。对于一条没有爆点的内容,2天多的时间,阅读数10W+,最终这收获近20万的阅读和近2000的点赞。当时,这条内容的成功,给了我们很多启发。概括来说,新媒体在内容制作上要做到快、准、狠。
快,包括快速生成,快速,互联网思维之下的采编,要求的是分秒必争。既考验常态或应急的采编能力,也考验数据的整合能力。准,讲的是基于大数据分析下的读者、用户的精准研判分析。如今,在读者变用户时代,需要的是黏性,目标是争取铁杆粉丝。狠,新媒体时代的基本法则是赢家通吃,必须要站到前排去,对于法治媒体而言,更要求定位的精准与坚定,所谓战术是用己之长克敌之短。
2.强化服务,“公告查询”、“微信排行榜”吸引特定用户。除了靠内容吸引粉丝,我们也考虑一个问题,就是能不能给我们公众号的特定粉丝提供他们所需要的工具,这个工具基于粉丝的高频+刚性需求,从而达到粉丝留存和促活的目的。2016年6月29日,辽宁法制报法院公告查询系统正式上线,我们将它植入到菜单栏里面,使得各级法院工作人员及当事人可以通过辽宁法制报微信公众平台即时查询法院公告。虽然这是一个很小的互联网产品,但它精准地满足了用户的强需求,所以注定是一个成功的产品。
此外我们还每周制作辽宁政法微信影响力排行榜。近两年,辽宁很多的政法机关都开通了官方微博、微信,通过新媒体信息、通报案情、击碎谣言、办理业务、与网友互动。通过制作和辽宁政法微信影响力排行榜,树立起辽宁法制报新媒体在辽宁政法新媒体中的权威性。同时由此将全省政法系统负责新媒体的人员聚到一起,也为后续开展线上线下活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通过解答法律咨询,与粉丝形成互动,增加粉丝黏性。如果说公告查询、辽宁政法微信排行榜是为了吸引特定用户,那么我们依托百名律界精英组成的辽宁法制报维权律师团,为最广泛的人群进行普法宣传、解答他们的法律咨询,既达到了宣传法律、普及法律的目的,也为辽宁法制报的新媒体吸引了大批粉丝。
及时准确解答粉丝的法律咨询。作为专业而权威的法律媒体,辽宁法制报的微信、微博上经常能收到很多用户的法律咨询。新媒体编辑及时将这些问题反馈给维权律师团成员,收到解答后再第一时间反馈给用户。
创新形式,辽法微讲堂受到好评。如何把“互联网+法律服务”做得更好,是辽宁法制报新媒体事业部一直在考虑的问题。2016年6月30日,第一期“辽法微讲堂”上线,我们邀请专业房产律师就买房、收房过程中经常遭遇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供实用的维权技巧。这种通过微信直播进行的法律讲座,受到了用户好评。其实关于“互联网+法治”,还可以衍生出很多的内容,如“互联网+法律阅读”、“互联网+法学教育”等等,今后我们将结合自身能力去进行尝试。希望在“互联网+”的推动下,辽宁法制报的新媒体能走得更远。
四、法治新媒体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瓶颈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1.缺钱又缺人。众所周知,新媒体是很“烧钱”的,但在目前纸媒行业受到严重冲击的大背景下,传统广告收入锐减,在这种情况下,报社往新媒体部门投入更多的资金是不现实的。另外由于工资不高等原因,目前传统法治媒体的新媒体部门很难招聘到高水平的人才,只能是从编采队伍中抽调人员。但由于传统编采人员普遍缺乏互联网思维,这使得很多法治新媒体缺乏“新”意。
2.困境也不能回避:缺少盈利模式。现在传统媒体都在发展新媒体,核心目的就是为了盈利。但现在业内有一句话,“不办新媒体肯定死,办了新媒体就是等死。”到目前为止,中国传统媒体办新媒体能盈利的,严格意义上来说是微乎其微的。
当然也有新媒体通过策划活动,发硬广赚广告费,但是受限于媒体影响力以及经济环境,挣大钱还是比较难。可以说,盈利模式是困扰传统媒体发展新媒体的突出问题,而法治媒体由于市场化程度低、受众面相对窄等原因,这一问题尤为突出。
(作者单位:辽宁法制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