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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经营自律协议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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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经营自律协议

第1篇:诚信经营自律协议范文

企业公司的债权债务承诺书怎么写

XXXXXXXXXXXX:

我公司由于企业名称及地址发生变更,原企业名称为X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XXXX工程有限公司,原企业地址为杭州余杭区XXXXXXXXXXXX变更为杭州余杭区XXXXXXXXXXX,变更内容于20XX年12月13日通过杭州市余杭区工商局核准,相关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等证书均已变更,现要求将公司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上的企业名称、企业地址理行相应的变更。

公司承诺:

一、X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由X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所有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X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所有经营收入将由X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接收。

三、X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正式告知X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业务人员。

特此

X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xx年1月8日

企业承诺书格式

致_________公司:

我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根据_______号文件批复开发建设______项目,我公司根据贵司摆帐款要求,我开户银行______银行 ______支行同意按出具资金锁定函的方式为我公司接款______万元人民币。我公司同意显示和支付______%服务费。

我公司保证提供的企业执照、相关项目批复文件及银行官员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是真实、有效、合法,是可查询、可验证的,是合法的经营者。我公司保证甲乙双方签约后两日内准时进银行操作,并且开户银行开出的银行资金锁定函是银行行为,真实有效、依法合规。

双方签订协议后企业方即可向资方支付______万元前期服务费。贵方到企业所在地后安排人员自行选定银行开立个人账户打入壹千万人民币(以进账单为主),我方即时支付______万元服务费,然后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在约定的时间内进银行开始操作。

如因我公司和我接款银行原因不能继续操作时,我公司将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并放弃一切追索要求和诉讼权利。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诚信经营的承诺书

为弘扬邳州和谐包容、智慧诚信、务实创新的城市精神,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健康发展,营造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树立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形象。本企业作出以下诚信成若:

1. 承诺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保证经营合法、安全、有效的产品,重合同,守信用。

2. 承诺坚决抵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经营销售,发现假冒伪劣品后,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3. 承诺诚信经营,文明服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 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群众、新闻舆论的监督检查。

5. 承诺积极参与邳州市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自觉遵守企业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共同树立信用自律的道德观念和行业风尚。

企业名称(盖章):

第2篇:诚信经营自律协议范文

集贸市场法制计量管理和诚信计量建设工作总结

2020年上半年度,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全国计量工作要点》,并按照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的工作部署,持续强化集贸市场贸易结算用计量器具的法制监管、提升公正用计量器具配备率、规范基层计量执法配备,提升执法队伍的计量专业素养,加大计量执法力度及震慑力为基础。积极创新机制,探索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在集贸市场计量监管中的可行模式;探求切实压实市场主办者主体责任,引导市场主体计量自觉、自理和自律的新机制,激发市场内生动力,营造集贸市场诚信经营环境。取得了一定成效,现总结如下:

一、以南站市场为试点,以点带线拉面,力争在全市范围内推进集贸市场诚信计量建设。

为加强我市集贸市场计量监管,完善计量服务保障,进一步推进集贸市场诚信计量建设,维护集贸市场公平竞争,我局以南站市场为试点,积极打造亮点市场, 并于5月8日早上10点,联合广西区计量院、桂林兆通股份有限公司在南站市场举行桂林市集贸市场诚信计量共建试点标准砝码交接仪式。仪式上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检测研究院与市场开办方桂林兆通股份有限公司现场签订了《集贸市场衡器管理试点建设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广西区计量院将无偿向乙方提供32个M1等级的不锈钢砝码使用至试点建设结束,试点共建时间结束后收回;无偿为提供给乙方使用的砝码进行计量周期检定;无偿向乙方提供砝码使用、维护等技术咨询等。

通过此次仪式,将南站市场作为我市集贸市场衡器管理试点,力图通过该试点以点拉线带面,为下一步集贸市场法制计量监管与诚信计量建设在我市全面铺开,持续推进计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助推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和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建设,迈出了坚实有力的第一步。下一步市局和市计量所将安排专门人员为桂林兆通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检定人员培训和计量标准申报建标及授权委托等工作。

二、以“5·20世界计量日”为契机开展主题宣传活动

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网站、微博、微信等网络媒体的作用,重点宣传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集贸市场法制计量监管与诚信计量建设,发挥计量基础保障作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新进展、新风貌、新经验、新成就。市局专门划拨经费印制了520“世界计量日”宣传册2000份,宣传海报20张,并制作了宣传横幅,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5.20当天由市局计量科牵头,邀请市计量所、象山区市监局、南站市场主办单位桂林兆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参与“5·20世界计量日”现场宣传活动,同时为加强宣传效果,由市局宣传科邀请新闻媒体参加。活动现场我们开展了以下三项宣传活动:

1、开展“5.20世界计量日”现场宣传及咨询,向群众免费发放宣传册,张贴宣传海报,拉宣传横幅;

2、免费向南站市场配置公平秤交接仪式(市局、象山局、市场开办方三方公共参加),今年计划将对全市集贸市场实现公平秤全覆盖。

3、由市计量所免费为市场及周边的电子计价秤使用经营户进行检定;并对桂林火车站、汽车站周边的旅游商场开展了执法检查,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

三、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开展法制计量监管与诚信计量建设工作开展宣传。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集贸市场计量监管,完善计量服务保障,持续推进计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推进集贸市场诚信计量建设,维护集贸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助推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和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建设。我局组织十一县(市)六城区深入辖区市场开展商贸集市等重点行业的扫黑除恶斗争工作,严厉打击计量欺诈、短斤少两、计量侵权等计量违法行为,提升群众计量维权意识,督促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推动诚信计量体系的建设。截止目前,全局(含市县区)共出动执法人员117人次,检查电子计价秤461台,对不符合检定规程的电子评价秤限期要求经营户更换合格的电子计价秤。

第3篇:诚信经营自律协议范文

【摘要】诚信是当前社会关注焦点,市场诚信体系是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给市场的经营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剖析了市场尤其是水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在诚信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针对性措施与对策,为适应当前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要求进行了有益的调查研究。

【关键词】市场 诚信体系 建设

近几年经过批发市场的整合、升级改造和创文工作开展,水产品专业批发市场逐步以崭新的面貌呈现在市民面前,诚信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改善,取得了广大市民的认同和好评。水产品市场管理曾经历过由不成熟至逐步规范的时期,诚信与质量问题曾十分突出,它的情况就是一个社会的缩影。它的经历与发展充分说明,无论哪个行业,只要面对现实,脚踏实地,加强宣传教育,狠抓措施落实,完全可以稳步推进、努力实现诚信经营,充分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同时打造出自身的品牌名片。现就水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近几年诚信体系建设管理工作作简要探讨。

一、市场诚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纵观国内批发市场,尤其是非标准品、工业品的农贸市场,诚信问题主要集中在“质”和“量”两个方面。尽管表现和手段各异,但其利益所趋是诚信问题产生的根本诱因。水产品(海鲜)交易市场由于其价格高、大众对水产品知识普及率低,产品质量的标准化不足,完全自身诚信和经验性判断,因而也成为诚信体系问题重灾区。根据水产行业特点,通过与国内大型水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管理人员和从事水产品批发的业户深入交流,对水产品批发市场诚信体系存在问题进行摸查,主要问题如下:

(一)市场化管理机制不够健全,是产生诚信问题的基础

一是市场的监督和管理机制不健全,未能形成对产品质量的定期检查监督机制,给一些铤而走险的商家有机可趁,以假乱真、以次充好;二是由于市场交易量大、交易时间短、流转快,而检测、复检都需要一定的时间,抽检结果尚未出来时一般情况下该批次已经发往全国各地,难以实现对市场每天上百多品种逐一检测;三是市场自身无执法资质,监督力量有限。即使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不合格行为,发出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但力度不够。

(二)经营者盲目追求效益最大化,是产生诚信问题的关键

1.在“量”上下功夫,从重量和价格方面欺骗消费者。

短斤缺两:使用不合格、未经强检的磅秤,秤本身有问题,将重量称大;秤准心不准,磅秤虽检验合格,但在称重时使用小手段比如趁消费者不注意时压脚、用绳拴住石头拉秤盘等,导致短斤缺两;盛装水产的筛的边沿加铁丝箍,称完水产出筛重时去掉铁丝箍,将铁丝箍的重量转嫁给消费者;使用重达2两的黑色厚重塑胶袋,盛装水产时向胶袋灌水,将胶袋、水的重量转嫁给消费者。

价格欺骗:由于水产品批发市场环境较差,路面湿、车辆多,业户利用部分消费者不愿多逛市场、货比三家的心理,报大价格;利用部分消费者“忘性大、少事儿”等心理,计算过程中耍滑头,如双方谈好价格60元/斤后开始选货、称重,实际计算时按照65元/斤计算。

(二)表现在“质”方面,次品、不合格产品层出不穷

以次充好:比较常见的是使用黑色厚重塑胶袋,趁消费者不注意时将已死或濒死的海鲜放进袋子充当鲜活海鲜;以养殖充野生,以低端货充高端货的现象也经常存在。

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是现阶段社会各界比较关注的焦点,而产生食品安全的问题根源主要有:一是经营业户随意添加影响食品安全的药物,在运输途中减少残损、提高存活率;二是产区养殖户在对水产品病菌防疫时使用的部分药物,出现的安全事件层出不穷。如产地在对鱼池实施消毒时,即便是空池进行,部分不合格消毒水一旦使用很难清除,残留时间很长,影响到日后养殖的水产;或者部分不良养殖户恶意添加药剂,以便水产品看起来更靓。

(三)消费者行业知识普及程度不高为经营者诚信问题创造了条件

海鲜价格相对较贵、品种繁多,且即使同一品种由于产地、养殖方式不同差异也很大。由于普通百姓接触海鲜机会少,无法做出准确判断,商家正是利用了大家的“善良与无知”,通过以养殖充野生、品牌掉包等措施,由此产生诚信方面的问题。有些种类的海鲜比如老鼠斑,养殖的100多元一斤,野生的300多元一斤,一般大众消费者不懂得区分养殖和野生,业户将养殖的海产冒充野生卖给消费者;以低端货充高端货,比如海鱼、虾、蚌等,每一类又有很多品种,高端与低端价格相差较大,不熟悉水产的人很难区分细类,业户利用不识货的消费者想购买高端水产的心理,将低端货充高端货卖给消费者;冒充产地,类似于低端货冒充高端货,比如大闸蟹,阳澄湖、太湖、洪湖价格相差较大,偶尔吃蟹的人并无法从外观、口感上判断,所以很多大闸蟹大打阳澄湖牌,事实是阳澄湖下游支流养殖或者与阳澄湖相差十万八千里的湖水养殖出来的,又比如鲍鱼,很多湛江、福建产地的鲍鱼大打“大连鲍”。

二、近年来水产品专业市场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的措施和成绩

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信用缺失会使交易成本提高,甚至会导致交易链的中断,影响经济发展的大局,给整个社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因此,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意义重大。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有利于改进行政管理,提高政府更好地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有利于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纵观几大水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为打造诚信经营的市场品牌,针对水产品批发市场诚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深入调研、找准切入点、成立管理委员会和商会等措施,其行业诚信建设工作正不断向纵深推进,特别是广州市政府对改造水产品专业批发市场提出的“1236”要求,即“一个目标(货真价实、有序经营)、二大成效(群众满意、商家满意)、三项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市场和工商两级投诉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六大措施(透明包装、统一量具、购物小票、复秤、红黄牌、诚信档案)的要求”,为市场经营的规范有序打下坚实基础。近年来,水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主要成效如下:

(一)全面建立信用档案,建立多位一体的综合监管系统

将信用记录的好坏作为经营业主今后立足市场的重要依据,对信用不良记录的档户进行定期清理。

1.实施零售档诚信

保证书、保证金、胸卡制度。固定档以批发为主,量大且客户较为固定,一般不存在短斤缺两的现象,短斤缺两诚信问题凸显在零售档。市场管理方实施了零售档一律实施持卡上岗,并签订《诚信保证书》,缴纳一定金额的诚信保证金,办理实名制胸卡,营业期间一律佩戴胸卡,一旦发现有诚信问题、欺骗顾客,按违规程度扣罚保证金,并进行谈话教育,对违规严重的,实施停档、退场处罚,该措施实施以来,效果较为明显,零售档的诚信投诉率显著下降。

2.设置诚信监管专员,加大现场监管力度。针对零售顾客较多、诚信问题突出的两个饭市时段,市场管理方加强了对零售档的重点巡查,及时解决诚信纠纷,随机抽查盛装水产的筛筐,严禁零售档使用黑色厚重塑胶袋,主动提醒顾客去公秤处复秤。部分水产品批发市场设置了诚信专管员,佩戴黄色“诚信专管员”负责全场诚信监管的巡逻检查。

3.建立经营户诚信档案。对零售档实施一档一档制,每个零售档建立一个诚信档案,将诚信保证书、诚信违章及处罚记录、谈话教育记录等一一载入档案,根据违章记录适当加大对诚信问题较大、屡屡发生的零售档处罚力度直至清场。

(二)促进市场信息公开共享,建立全民监督机制

信息的公开共享是加强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前提,有利于减少市场主体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整。只有当信息可以查询匹配,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可以识别,才能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而提高失信的成本,才能让守信者享受到高效率和低成本的回报。

1.实施明码标价制度。重点针对零售档以及部分参与零售的批发业户,要求对当天在售的每一个品种实施明码标价。管理人员和现场保安加强巡逻监督,对未实施明码标价的品种予以标价或下架。物价部门不定期检查经营业户明码标价执行情况,对不实施明码标价的档口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2.协助做好水产品指导价。市场管理方每天及时、准确将选定代表品种的水产价格指数和一百多个水产品种的批发价格向国家商务部、市物价局、市农业信息中心和中国水产协会报送,各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在其官网上公布相应的指导价,市物价局在影响力较大的几大报纸上专栏公布水产品指导价,并在部分电台滚动播放水产品指导价。

3.实施公示制度,将业户信用信息公之于众。充分利用公共位置显眼处的广告栏、显示屏及广播等媒介对严重违规业户进行公示,对于性质恶劣、屡教不改的业户实施全场不间断广播,促进消费者获取业户的信用信息,该制度对水产品经营业户具有较大的震慑作用,部分水产品批发市场反映实施以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4.设置24小时投诉热线,畅通诚信投诉机制。市场管理方设置消费者投诉热线,安排专人全天候接听投诉电话,现场管理人员及时有效处理投诉事件。市场管理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公平、不公正情况,消费者或者市场经营业户可拨打市场管理公司内部设立的投诉电话,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管理监督。

(三)强化对硬件设施的投入和监督,搭建诚信经营硬文化

1.统一配秤并实施技术改造。为避免短斤少两行为,更好地做好市场诚信管理工作,经同技监等相关部门和电子秤厂家协商,结合水产品批发市场实际,对全场业户统一配秤,将场内经营用秤实施电子计价秤技术改造为“防作弊单键秤”:改造面板键盘,在与试验样机相同的面板上改造,键盘上仅留下“去皮/置零”键,其电路也与样机相同,其他按键无效(已去掉);软件改造,在开机自检后,只是将单价窗自动置入2.00,软件不变动。

2.实施强检和不定期巡查。业户经营用秤一律实施强检,强检合格并贴有强检合格标签的磅秤方可使用。磅秤维修人员定期对全场磅秤巡检,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无强检合格标签的磅秤予以没收,对私自改拆开铅封对磅秤实施改装的业户予以处罚,检查人员据实做好检查登记。

3.落实公平秤的有效监管作用。在市场显眼位置张贴指引,引导消费者对所购买的货物进行复秤,加大宣传力度,接受广大消费者的监督。复秤发现短斤缺两现象的,现场保安即时责令业户予以纠正,并按照规章对业户进行处罚。

(四)大力开展宣传教育,积极培育诚信经营市场

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障,两者缺一不可。要通过对全社会的诚信宣传教育,普及信用知识,增强生产经营者的诚信意识和守法意识,提高企业、消费者的信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氛围,形成全民自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风尚。

1.加强道德教育,提升业户信用。部分水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联合属地工商所、派出所等政府职能部门,针对全场档户分批次、不定期召开档主会,印发市场管理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业户“水产品安全第一”、诚信、守法经营理念教育,道德良心教育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使业户不断提高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合法经营,共同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

2.加强水产品知识宣传。市场管理方充分利用公共位置张贴各种鱼类、虾类、蟹类的图片,向广大消费者宣传水产知识;利用广播、电子显示屏,有针对性地滚动播放水产相关知识。

(五)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强化食品安全管理

食品安全不仅是诚信经营问题,也是触及法律及道德底线问题,因此,水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将食品安全管理作为日常经营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

1.实施市场准入制。根据水产品批发市场目前的运作机制,逐渐对条件成熟的水产品种实施市场准入检测。针对高危品种和以往检测问题较多的水产品种情况,分别实施每周随机抽检1次、入场每一车次抽检以及高峰时期加大抽检频率等措施,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部分水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要求凡纳入市场准入制的水产品种,抽检不合格的,该车次水产全部退场。市场准入制的实施,有效实现了对重点水产品场内供应链全程监测。水产品批发市场正根据各品种的经营情况,逐步扩大实施市场准入制的范围。

2.加大检测力度。近年来水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加大了对食 品安全检测的重视力度,一方面着手进行检测硬件、软件的投入升级,不断提升检测资质和检测的权威性,另一方面不断充实检测队伍,加大食品安全检测力度。部分水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由原来的对档口、对品种随机抽检变为对每个档口实施规定间隔时间段内强制检测,品种由检测站随机抽取,检测力度大大加强。对于抽检不合格的品种,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复检仍不合格的,停止该品种入场经营,并销毁场内剩余的该品种水产;之后,经营业户自行送外检测,检测合格并提供权威检测机构合格证书方可再入场经营。另一方面,加强对海水晶、消毒水等添加剂的检测,并向全场管理人员和现场保安员公布合格添加剂清单,巡逻时一旦发现非清单内添加剂出现,要求先行下架并拿回检测。

3.强化溯源机制建设。市场管理方要求每个档口都认真、及时做好进、出货台账记录,确保货物进出能追源索源。管理人员每周都对各档口台账建立情况进行检查,对于台账不完善的予以谈话教育,并要求即刻整改。检查台账的同时,对于有进口货的业户,要求业户及时提交进货关税单复印件,无法提交进口关税单的进口水产不得入场销售。

4.加大监控、处罚力度。对现场实施全场视频监控、场方“水产安全责任人”巡检、保安线岗巡逻、场方管理人员抽查和业户专管巡逻的立体监管模式,确保水产品安全监管工作24小时在线;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章的业户一经发现第一次作教育、警告和经济处罚,第二次则停档退场;对外售卖蛙类死腐品的,直接停档退场。

5.专设食品安全监督工作小组,狠抓死腐水产管理。专设食品安全监督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场方管理人员、现场保安员、市场业户代表共同组成,主要负责水产品安全教育和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提高业户的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同相关业户签订责任协议书,负责现场24小时的巡逻监管工作,督促业户做好死腐水产品的挑拣、收集和处理工作,严禁售卖死腐水产品,防止死腐水产品流向市场。现部分水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对死田鸡实行统一运送至市卫生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每日处理回单都予以归档。

(六)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形成诚信经营的管理文化

1.开展诚信质量月活动。水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内部组建联合检查小组,实行每周一次联合大检查。在诚信质量月,采用管理人员分片管辖,场方内部监管部门不定期监督检查形式,集中检查经营业户诚信六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包括统一使用透明塑料袋、统一量秤、统一购物小票、明码标价、复秤台及诚信档案制度等;对违规业户依照红黄牌制度处理,对违规物品(如黑色塑料袋、无强检磅秤)作统一收缴。诚信质量月活动的顺利开展,一定程度上营造了诚信、安全的经营环境,提振了消费信心,营造了安全、健康、和谐的消费环境。

2.开展“文明诚信经营户”评选活动。部分水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为巩固文明诚信、质量安全建设成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实际情况和周边环境,联合地区内各市场主体成立联合评选小组,对全体经营户开展“文明诚信经营户”评选活动。各市场主体按职能分线做好现场检查,完善检查记录,做好月度总结。联合评选小组根据各市场主体每季度推荐的“文明诚信经营户”候选名单进行复查,最终确定“文明诚信经营户”。对于评选上的“文明诚信经营户”予以挂牌,挂牌后如发现违规现象,立即对该经营户进行摘牌处理。

3.推动使用白色透明塑胶袋行动。针对水产品市场普遍存在的诚信问题,禁止使用黑色厚重塑胶袋,统一使用白色透明塑胶袋,管理人员和现场保安加强巡逻检查,重点加强对零售业户的巡检,一旦发现有业户使用黑色塑胶袋一律予以没收,对于同一档口,反复没收三次以上的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这一措施的推行,使用黑色塑胶袋的业户大大减少,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以次充好现象的发生。

4.深入整治以假乱真、以次充好专项活动。针对冒充阳澄湖大闸蟹较为普遍的现象,市场管理方要求每一个打“阳澄湖大闸蟹”招牌的业户必须出具产地证明,具体包括:政府部门出具的商标注册证和品牌地理证明、行业协会出具的品牌证明以及养殖场出具的经营授权书。对于无法提供阳澄湖产地证明的,一律不允许悬挂阳澄湖招牌,否则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并责令全部下架。另外,针对交易量大的带子等个别品种,要求入场必须提交产地检测报告,市场管理方根据产地检测报告情况对带子经营业户采取不同的抽检力度。

要真正打造成为诚信品牌市场,保证产品质量,坚持守法经营,仍然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尤其是源头产品的质量保证,因此需要同行业共同构建质量与诚信的合作链机制,包括异地市场管理与集散地市场管理联动管理机制,让质量保证与诚信经营的企业和养殖户进场经营或合作经营,将不合格的供应商、养殖户拒之门外,有效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经营市场的品牌,让更多的市民和消费者放心消费。

第4篇:诚信经营自律协议范文

论文摘要:在旅游日渐与人们生活密不可分的今天,规范旅游合同制度的阙如,导致了旅游纠纷的层出不穷。旅游合同的突出特征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要约的预定性、承诺的不自由性以及潜在的不公平性极易使消费者深受其害。因此必须用市场手段和制度规制的路径对旅游合同格式条款的使用进行严格的限制并最终予以彻底消除。

1.旅游合同的界分

何谓旅游合同,我国立法未予明确规定。有学者认为“旅游合同是指由当事人约定,一方提供旅游服务,另一方交付旅游费的合同。”[1]也有学者将旅游合同作广狭之分,认为旅游者与旅行业者所订立旅行及游览契约为狭义之旅游合同,广义的旅游合同不仅包括前者,还包括旅游者运送、住宿等契约。[2]

从当前旅游业的实践看,笔者将旅游合同界定为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以及旅游经营者之间因提供旅游服务、接受旅游服务并支付旅游费而达成的有关权利、义务的协议。因此,旅游合同分为两种:一是旅游经营者与游客订立的合同,也即游客与旅行社就所推出的旅游线路(旅游产品)所达成的协议。例如参加新马泰十日游,西北五省游等等;二是旅游经营者之间订立的合同,具体来说是指旅行社与旅游业辅助者之间就提供给旅客的行、游、食宿、交通等不同环节的服务所达成的协议。如旅行社与交通运输部门所订立的旅客运输合同、旅行社与宾馆所订立的接待合同等。一般而言,前者为严格意义的旅游合同,后者是作广义理解时的旅游合同。基于代表性考虑,本文主要探讨的是严格意义的旅游合同,即游客与旅行社订立的旅游合同。

2.旅游合同为格式合同特征分析

2.1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的定义与特征

格式合同又称定式合同、附合合同、标准合同,指的是由一方(通常是卖方或提供服务的一方)提出全部条款,对方(顾客)只能概括地全部接受或完全地接受,没有讨价还价余地的合同。[3]所谓格式条款指是一方当事人为反复使用事先拟定的、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4]对于格式条款与格式合同的关系,一般认为存在格式条款的合同应定性为格式合同,格式条款决定格式合同的性质。基于此,本文为行文方便将款式条款与格式合同视为同义。

格式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除具备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独特的法律特征:

2.1.1格式合同要约的广泛性、持续性及细节性。[5]所谓广泛性是指该要约一般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而非针对某个特定对象。持续性即指该要约一般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都可以作为承诺之对象。细节性就是指该要约一般都包含了合同的全部的条款,无需也不允许对方在承诺时对要约加以任何修改。

2.1.2格式合同承诺的不自由性。由于格式合同的要约方一般都是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企业,或者是基于法律或事实而形成的垄断性经济组织,如自然水、电力、邮政等,这些组织在合同缔结时总是处于优势地位。而相对方则多是这些公用企业的普通生活消费者,处于服从的弱势地位,在面对要约方提供的事先预订的要约时,他们往往只能作出概括的接受与不接受的选择,并没有承诺的意思表示自由。

2.1.3格式合同具有经济性。由于格式合同是事先拟定的并可反复使用,致使可以简化传统的要约、反要约、再要约的繁琐订约程序,节约了交易成本和时间,从而使交易更加高效。这也是格式合同的生命力之源。

2.1.4格式合同具有潜在的不公平性。由于格式合同的使用者在经济地位上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具有对该行业格式合同条款制定的垄断性权利,受利益的驱动,往往会想方设法制订出对自己有利的合同条款,而处于劣势的相对方因经济地位的悬殊和抗衡力的薄弱,因而无法与之平等协商、意思自治,从而背反契约者自由的精神,隐含着不公平性的特点。

2.2旅游合同为格式合同特征分析

对于旅游合同的特征,一般认为它具有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格式合同的特征。[6]但最为突出的是格式合同特征。

2.2.1从订立旅游合同的整体过程来看,在现实生活中,零星旅游者和旅行社临时订立一个旅游合同的现象并不普遍,也不典型。绝大多数旅游合同是由旅行社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定式合同。合同内容主要有:旅游的路线、所去的景点、天数、食宿标准、乘坐的交通工具、不成团的规定、旅行社的免责事项等等,对于旅行社事先拟定的旅游合同,旅游者很少能就合同的具体条款与旅行社进行磋商,讨价还价,往往只能在接受与不接受之间作出一个选择的决定,没有自由的周旋余地。究其原因,主要由于旅游业的特点和行业的垄断,致使游客在对旅游产品的信息掌握方面,相对处于弱势地位。游客对于自己希望去旅游的地方往往是比较陌生的,他(她)对旅行社提出的旅游目的地、具体的景点、团费、住宿、交通等收费标准究竟是否和实际相符缺乏全面的认识和理解,对于旅游产品的好坏难以把握。因此就缺乏与旅行社协商讨价还价的法码,从而游客对于旅行社提供的合同条款只能作出要么同意要么拒绝的不二选择。需要指出的是,现在推出同旅游产品的旅行社可能会不是一家,游客可以作一些比较和选择,但这种选择、比较的余地是非常狭窄的,即往往只能在价格的高低上进行比较、选择,最终的选择确定后,由于行业性的垄断,旅客还是必须面对另一家旅行社,在订立合同时,旅客同样要面临只能作出概括地接受或不接受决定的同一窘境。

2.2.2通过对现行的一些旅游合同进行分析,我们容易发现有些条款明显是限制或排除旅客的权利而减轻或免除旅行社的责任和义务的。例如,有的合同载有如此类似的条款:“以出团确认的行程为准,本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在旅游目的地任何旅客必须自费参加由当地接待统一安排的活动项目”,“在旅行期间,对于第三人造成的伤害,本公司概不负责”等等。更有甚者,有些旅行社在合同中玩起了文字游戏,成为“合同陷阱”。如“旅客所住宿的是三星级标准”,令游客认为是“三星级酒店”,其实,非也,只是三星级酒店的标准。这些条款是明显违反民法与合同法所应遵循的公平、平等、自愿、诚信等原则精神的,是为典型的格式条款。

3.运用市场手段和制度规制方法逐步消除旅游合同格式条款

合同的订立本应遵循主体平等、自愿协商、意思自治、公平互利等民法基本精神,格式合同却是与之背反,具有排斥协商谈判、排斥契约自由之特性。因此,当格式合同初现之时就倍受争议。有学者认为,格式合同导致“合同的死亡”。[7]在实践中,格式合同极易成为经济强者压迫弱者的工具,从而损害消费者利益,造成不公平的后果。因此,各国均采用法律或行政等多元手段来对格式合同的使用加以严格的控制。

毋庸置疑,目前旅游合同中明显存在格式条款的情形,并且成为现实中旅游纠纷频繁叠起的主要原因。因此,无论从保护旅游消费者的最大利益考虑,还是从培育旅游消费市场的宏观视角来看,必须对旅游合同的格式条款的使用予以消除。但从当前来看,要在短时间对旅游合同格式条款予以清除或灭迹显然是不可能,因为这涉及到法律的完善、市场机制的健全、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愿意承担社会义务等因素。基于此,笔者认为要实现消除旅游合同格式条款的使用,尚需假以时日,但大致可以先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着手:

3.1加强对旅游合同格式条款限制使用的制度规制。主要包括立法规制、行政规制和司法规制三种方法。与当前旅游业的迅猛发展相对照的是我国对旅游事业的立法停滞不前,特别是旅游合同制度的阙如是格式条款大量存在之原因,因此在立法规制方面,应加强对旅游合同的立法,应对旅游合同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并对旅游合同的格式条款适用范围、订入合同所应遵循的程序、无效的情况等内容予以完善,实现事前控制,做到有法可依,不让经营者有机可乘。在具体的实施层面,建议在对《合同法》进行修订时,将旅游合同列入,变更为有名合同;或者在制定《旅游法》时列出专章来规定旅游合同;如有必要也可制定一个单行的《旅游合同法》等等。在行政法规方面,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旅游格式合同在公开使用前的审核,并进行监督,发现有不公平格式条款时,及时使用禁令。司法规制是对旅游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的最终控制手段,主要要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对旅游合同的格式条款予以严格的解释,二是将违反强行性规定的格式条款坚决判为无效。

3.2全面调整产业政策,促进旅游市场的全面开放,完善旅游市场机制,充分利用市场手段杜绝格式条款。只有旅游市场实现全面开放,旅游服务体现全面自由,实现旅行社的充分竞争,才能打破企业垄断和行业垄断,旅游消费者才能获得更多的选择权和支配权,才能有效地抵制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近年来,我国在开放旅游市场方面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就取得良好效果。如开放经营出国旅游市场,增加了经办旅行社的数量,从原来的5家增加到现在的528家,打破了以往一直以来的行业垄断;旅行社现在可以跨地域招揽业务,与当事旅行社竞争等等,这些推动旅游市场发展的竞争措施使游客在经营者面前获得了更多的主动权和选择权。一些旅行社在竞争的压力下,迫使其改变以往的传统经营模式,推出了“自由行”之类的旅游产品,使得参加旅游的游客不受旅行社团体集体旅游形式之局限,并且还可以自行提出旅游的目的地、住宿标准、行程天数等要求寻找多家旅行社进行报价,并由自己自主来决定。这是一个实现杜绝格式条款出现的良好例证。

3.3加强对旅游合同格式条款的社会控制。指的是加强对旅游格式合同使用人使用格式合同的社会监督。这主要要发挥好消费者保护组织以及旅游行业协会两个主体作用。消费者组织可以通过参与格式合同条款的拟定、协助游客处理与经营者的格式合同纠纷、对经营者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损害旅游者利益的行为提出批评或诉诸舆论等方面发挥作用;旅游行业协会的作用在于加强行业内的自戒自律,积极在行业内进行诚信经营理念的教育和培育,使旅游经营者做到诚信经营,不欺旅客。

3.4消除旅游合同格式条款不能缺失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消费者的参与与配合。旅游者除了加强法律知识,提高维权意识,懂得充分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之外,应当增强旅游常识和对旅游产品的认识,做一个“不被轻易伤害”的消费者。做到这些并不难,因为网络社会的发达,给了我们充分的便利。对于经营者则应尽力自觉地做到诚信经营,积极配合和参与前面所提到的各种消除格式条款的手段和方法。

参考文献:

[1]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Z].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733页.

[2]曾隆兴.现代非典型契约论[M].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88年版.第253页.

[3]张新宝.定式合同基本问题研究[J].载《法学研究》,1989第6期.第44页.

[4]王利明.对《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定的评价[J].载《政法论坛》.1999第6期.第5页.

[5]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M].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21页.

第5篇:诚信经营自律协议范文

一、持续推进价格诚信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几千年积淀的传统美德,无论是治国、经商、做人都必须坚守诚信理念。古人云:行必诚,言必信;法必依,治必严。无信则人危,无法则国乱。何谓“诚信”?诚者,天之道,人之道,真实无妄之谓也。“信”是讲信用,重承诺,一言九鼎,一诺千金。“诚”和“信”从结构上都有“言”字,言之有成乃为诚,人言无妄方为信。“诚信”就是诚实守信,说话算数,说到做到,言行一致。

诚信不但是一个道德概念、文化概念,而且也是一个经济概念。构建和谐社会,既要靠法律规范,也要靠道德修养,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自古在商品交换中,就提倡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童叟无欺。在经济市场化、文化多元化的现代社会,更需要诚实守信的美德来维系和支撑经济和文化活动。从宏观上说,诚信事关国家整体竞争力、社会和谐和文明进步;从微观上说,诚信事关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生存之本,关乎个人的命运和事业发展。体现在价格诚信上,就是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必须诚实守信、不欺不诈。当前,进一步深入推进价格诚信建设,既是迫切的现实需要,也是长远的历史需要:

(一)价格诚信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就提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积极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是价格主管部门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大局的重要举措。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大量存在,侵害人民群众特别是社会困难群体的利益,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在严厉打击各种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同时,积极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大力宣传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在经营者中形成一种人人守信、个个践诺的社会氛围,市场购物环境得到改善,市场价格秩序得到规范,这样就能够减少价格纠纷,缓解社会矛盾。做好经营者价格诚信工作,可以实现政府、企业、消费者多赢的局面,有利于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

(二)价格诚信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总理在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会议上深刻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经济是现代市场的基石,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健康发展。”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信用经济,信用交易是市场交易的最高形式,成本最低,最可持续。市场的核心是竞争,竞争的核心是价格。价格诚信是企业的良好口碑和无形资产。只有大力提倡价格诚信建设,在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为上将信用交易不断升级、贯穿始终,才能逐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三)价格诚信建设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需要

价格涉及千家万户,涉及方方面面。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产、交换、消费过程,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而供求关系最终要反映到价格上来,完善的市场秩序离不开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价格秩序作为支撑。目前市场上各种不正当价格行为还比较普遍,消费者反映强烈,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的任务很重。实践证明,加强价格执法是推进价格诚信建设的关键。重典才能治乱,通过加强价格执法,纠正各种不正当价格行为。但是,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检查力量不足又受到制约,我们必须一手抓查处,一手抓诚信,既要堵,更要疏,既要查处,更要规范。通过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延伸价格行政执法的触角,强化企业内部约束和社会外部监督,使执法检查的“关口”前移,促使经营者把恪守诚实信用的职业道德发展为一种自觉行为,从而达到治本的效果。

(四)价格诚信建设是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

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牵头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规模宏大的系统工程,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价格诚信建设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开展价格诚信建设活动,服务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局,对保障市场机制正常运转、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都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五)价格诚信建设是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需要

美国总统富兰克林说过:失足,你可以马上恢复站立;失信,你也许永难挽回。信用既是无形的力量,也是无形的财富。诚信是企业安身立命之基、拼搏取胜之本、发展壮大之源。在商言道,独尊人格,人格至尊,惟尚信用。对于那些真正的企业家来说,他们视信誉为生命,宁可亏损,绝不失信。在坚守信用的同时,也赢得了消费者的信赖,赢得了市场,赢得了未来。坚持诚信经营,对于企业树立良好的品牌、信誉和形象,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具有重要作用。是否坚守诚信理念,在我看来,也是“企业家”区别于“商人”的重要标志。

二、价格诚信建设已经取得积极进展

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诚信活动,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1987年6月,原国家物价局、国家计量局、商业部、全国总工会、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的通知》,各地陆续开展了“双信”评选活动,推进价格诚信建设开始成为价格主管部门的重要任务。2004年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的意见》(发改价检〔2004〕2832号),2005年召开了全国价格诚信建设工作会议,提出了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积极推动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的总体思路。2006年以来,大力组织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服务进商场”、“价格服务进企业”等价格公共服务活动。总结过去价格主管部门推进的价格诚信建设工作,内容不断丰富,形式不断变化,成效不断显现。近两年,我们围绕“价格诚信建设”开展的主要工作有:

(一)加强市场价格监管,推进价格诚信建设

近年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紧紧围绕“稳定物价总水平”这一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开展了反价格欺诈、打击恶意囤积、查处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几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专项整治行动,对大蒜、绿豆、中药材等经营者囤积、哄抬价格的行为,对家乐福、沃尔玛、百盛等超市商场的价格欺诈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目前正在对社会上炒得沸沸扬扬的京东、苏宁、国美的价格大战进行检查。推进了反价格垄断执法实践,组织了医疗、教育、房地产、银行等行业价格收费的专项检查,加强法制建设和队伍建设,各项工作都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亮点纷呈。通过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稳定物价总水平、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强化了商家的价格诚信意识,有力地促进了价格诚信建设。

(二)推行明码实价工作,促进价格诚信建设

2000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8号令)颁布以来,明码标价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仍存在个别行业、领域明码标价工作不落实,标价不规范问题,有的虽有标价,但标价严重不实,甚至利用标价搞价格欺诈等,社会各界反映强烈。为了规范企业价格行为,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营造放心省心舒心的和谐消费环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大力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同时,积极推进明码实价,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经过多年明码标价工作的探索积累,推进明码实价的社会环境和条件已基本具备,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发起“推进明码实价”活动,部分企业自愿作出《明码实价自律承诺》,在社会各界产生了非常积极的反响。随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推进明码实价工作。明码实价工作既方便了消费者,又提高了交易效率,对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解决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价格诚信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参与“诚信兴商”活动,加强价格诚信建设

由商务部、、发改委、工信部等十六部委举办的“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已连续成功举办了7年,各部门、各地方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周密部署,开展了别具特色的诚信宣传活动,取得了良好效果。为深入推动诚信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守法诚信意识,今年继续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积极参与,具体工作由价监局承担。另外,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经司牵头组织起草、实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3—2020)》,价监局负责《规划纲要》中商务诚信建设有关“完善价格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

三、多措并举,进一步加强价格诚信建设

多年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推进价格诚信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客观地讲,当前社会经济活动中各种商业欺诈行为时有发生,在某些地区和领域还出现蔓延势头。价格诚信建设任重而道远,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有很多问题亟需解决。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应当共同努力,为价格诚信建设创造良好条件和环境。诚信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要把价格诚信建设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抓紧抓好。

一要加快推进价格诚信法制建设。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也是“法治经济”。通过立法规范各种价格行为,鼓励价格诚信行为,制裁价格失信行为。继续完善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积极倡导诚实标价、明码实价,提高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的覆盖面、准确度和公信力,增强价格政策透明度,维护消费者的价格知情权,建设和谐的买卖关系。积极推进价格诚信数据库建设,从正反两方面记录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信息,进一步规范价格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应用,把价格诚信建设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衔接,把价格诚信数据库与社会信用数据库相衔接,使诚实守信者获得竞争上的比较优势,使失信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和制约。

二要加大价格执法力度。加大执法力度是建立诚信的基础。要坚决依法查处不明码标价和巧立名目虚假优惠、虚假折扣、虚假促销、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对失信者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发现一个,严惩一个,绝不姑息。要深入推进反价格垄断执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密切关注重点行业和民生领域的价格垄断行为,重点查处横向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价格垄断行为,开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试点检查。

三要增强经营者价格自律意识。企业是市场的主体,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政府是外因,企业是内因,外因必须通过内因发挥作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必须通过多种途径,努力为企业搭建价格诚信平台,使价格主管部门倡导的诚信理念变为经营者的自觉行动。要深入持久开展价格公共服务,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制度。坚持政府引导、企业参与、消费者认可、社会监督的基本思路,完善社会评价机制,让社会力量更多参与到对企业价格行为的评判,继续深入开展“百城万店价格诚信”、“价格信得过”等活动。

四要加大舆论监督力度。要进一步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传媒作用,加大价格诚信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全社会的价格诚信意识,努力形成价格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共识和理念。要广泛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政策透明,深入人心。要大力宣传价格诚信工作,加深社会各界对价格诚信工作的了解,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要积极宣传价格诚信单位,树立典型,扩大影响,帮助企业巩固诚信形象,从而吸引更多的企事业单位主动参加到价格诚信活动中来。要公开曝光不诚信的反面典型,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增强失信约束。要把诚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结合起来,把信用信息引导作为价格调控的重要手段,通过信息服务宣传价格政策,回应社会关切。

五要发挥整体合力。做好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工作,并与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衔接,一方面需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努力工作,另一方面也离不开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信用管理职能机构、新闻单位等方方面面的配合与支持。要在各级政府搭建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框架内,确立价格诚信工作的地位和工作机制,加强与银行、工商、质检、税务等有关部门的合作。充分发挥价格协会及其它行业组织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推进价格诚信体系建设的作用,促进经营者将价格诚信理念贯穿经营活动始终。在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坚持诚实守信原则,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人民生活安定。

第6篇:诚信经营自律协议范文

一、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凸显治本之效。

农村食品安全问题是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十一省市工商机关针对农村食品经营者布局分散、规模较小、质量意识薄弱的特点,因地制宜,突破监管薄弱环节,积极探索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新途径,已成为十一省市工商机关始终追求的目标。浙江省工商局从抓经营者自律入手,以推行“万村放心店工程”为抓手,构建经营者自律、市场公开竞争、社会参与监督、行政引导规范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目前已覆盖了全省95%的行政村。通过“五个统一”抓好制度建设,即统一牌匾、统一制度、统一标识、统一台账、统一承诺,使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得到了100%的落实。通过“四路并进”的竟争态势抓好食品入市关,即由配送企业、加盟连锁超市、食品批发市场、流动放心车实行定点配送,形成了食品经营者严把食品市场准入关互动约束机制。通过“两措并举”的考核激励与竞争劣汰措施抓好实效,即放心店和维权网建设作为属地工商局目标责任制列入考核,让消费者和社会代表共同参与测评;对放心店引入有效的竞争机制和淘汰机制,好的给予经费补助,差的坚决摘牌,被摘牌放心店有220家。通过“一网多用”的县、乡、村的三级消费维权监督网络抓好农村食品消费维权。即建立消协分会、维权监督站、设立监督点、聘请维权监督员,实现了放心店自律与维权网监督的有机融合。*自治区工商局从借助政府基层组织力量入手,以推行“村所挂钩”监管模式为抓手,构建社会监督、经营者自律、行政监管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全区覆盖面已达到98.24%。“村所挂钩”以村委会为依托,在行政村建立维权站点,由工商所所长任站长,村干部任副站长,村民为义务监督员。通过统一名称、统一电话号码、统一办公地点、统一奖惩的“四统一”,形成了机构、人员、职能、责任、经费落实到位的安全监管互动机制。这一机制的实施实现了“五个确保”,即确保所在地的食品经营者的自律制度覆盖率达到了100%,确保12315进村镇达到了100%,确保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达到了100%,确保工商所“两图一书”达到了100%,确保市场巡查达到了100%。*省工商局从抓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现代化网络模式入手,努力构建三大监管服务体系。即依托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构建具有“相对集中受理,分工协作办理,应急指挥调度,信息汇总分析,进行消费提示”农村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监管快速反应体系。武威市工商局利用这一体系不到两天的时间里全部追回了104只有毒羊肉和32付有毒羊下水,避免了一次食品恶性事故的发生。依托“一会两站”消费者维权机制,84%的农村地区构建由乡、镇、村负责人和村民参加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社会监督服务体系。*县“一会两站”成功调解了一起4个乡镇、10个行政村997户农民因种子质量问题致使1888亩农作物受损、准备集体上访的突发事件,为受害农民争取补偿款94473元。依托18台食品安全检测车和500个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箱形成的食品质量监测机制,构建省、市、县、所四级联动的食品质量安全电子网络监控体系。这一体系先后对市场上销售的15类61种39119个批次的食品进行了快速检测,销毁处理各类不合格食品1176公斤,大大增强了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无证无照经营食品的难题寻到了有效的治理之策

目前,城市社区、建筑工地、城乡结合部为无照经营食品多发地带,对分散于这些地区的无证无照食品经营者如何治理成为考验十一省市工商机关全面落实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重中之重。*市、*省*县等地工商局清醒地认识到无证无照经营食品不仅仅是单纯市场秩序问题,而是复杂的社会公共管理问题,依照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职责要求,提出了治理无证无照的指导思想:紧紧依靠地方政府牵头,工商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全面实施综合治理。这些工商机关以解决城中村无照经营为重点,积极采取“疏导与治理相结合,以疏导为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措施,使食品市场经营主体持照率达到97%以上。*市工商局针对无证无照食品经营者的“三大特点”,即96%的无证无照食品经营者来自外省市和*市下岗失业者的人员结构特点,98%的无证无照食品经营者经营规模小、技术含量少、投机成本低而市场需求大的经营结构特点,98%的无证无照食品经营者分布于自有或租赁居民房、违法搭建房屋、农民宅基地房的经营场所特点,紧紧依靠地方政府,确立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市场食品经营持照主体率已达到99.8%,窝点的回潮率从去年的62%下降至18%。*市工商局*分局针对40万(占60%以上)外来人口居住在37个城中村中、城中村居民90%经济收入都来源于出租房屋的特点,探索出了“四位一体”,即由工商牵头,公安、卫生、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负责人组成“社会联动监管服务领导小组”的城中村互动制约疏导监管模式,基本上实现了联合警示奖励、联合端挖窝点、联合信息通报、联合召开会议、联合执法检查的“五联动监管服务”机制健康有序的运行,使37个城中村示范村平均持照率已达到了96%,有效地净化了城中村食品市场经营环境和经营行为。

三、推行经营者自律制度方法多样灵活

十一省市工商机关清醒地认识是到,要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的问题,其关键环节还在经营者自身的诚信度。其中推行经营者自律制度是确保诚实守信经营的有效举措之一,围绕这一举措,九省市工商机关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坚持不懈地引导和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和落实各项自律制度。广东省工商局积极推行“市场食品质量准入”管理方式,即通过标准准入管理、检测检疫准入管理、市场抽查准入管理、购销挂钩协议准入管理来落实经营者自律制度,已有3352个集贸市场、超市实施了市场食品质量准入制度,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覆盖面达到81.3%,其中*、*、*、*、*、*市所有食品市场已全部实施了市场食品准入管理。*省古浪县工商局实施“八个做到”自律制度指导服务模式,即通过食品批发户在建立食品电子档案时做到及时录入未备案的食品信息、建立食品书式档案时做到及时登记分类归档、建立购货台帐时做到账货帐票相符、建立销货台帐时做到账货帐票相符、使用信用卡时做到随货发放;食品零售户在建立食品档案时做到一品一档分类归档、建立购货台帐时做到账货帐票相符、建立销货台帐时做到账货帐票相符、使用信用卡时做到随货发放,使辖区经营者自律制度建立覆盖面已达到了100%。*市工商局在食品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食品经营者中全面推行食品安全标准化合同文本,通过合同文本确定食品经销商与供货商的法律责任,已有50%以上食品经营者自觉利用标准化合同文本落实自律制度,根据合同约定已销毁不合格食品220余吨。同时,通过明确市场业主第一责任人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内控机制的措施,使食品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成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引导经营者建立健全各环节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度,并同内部考核结合起来,责任到人,更好地对消费者负责,积极推进食品经营者自律体系建设。福建省工商局实施食品安全市场业主责任制措施,即通过签订合同明确了市场业主(即市场开办者)是市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指导市场业主建立对经营者资格进行查验把关、建立食品质量管理机构、为消费者投诉提供方便等一系列管理制度,从而明确了市场业主、经营者、工商部门三者的责任和关系;通过制作《市场业主责任制指导手册》,对上市肉品、蔬菜、水产品、禽类产品、月饼等市场业主和经营者实施分类指导,强化了行业自律;通过市场业主与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使承诺制书成为市场业主严把经营者进入市场、规范其行为、清理出市场的强制性要件;通过成立“经营者自律委员会”,明确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公约,据此开展评选诚信经营户活动,完善市场内部自律管理工作机制;通过建立市场业主评价机制,实施督促经营者索证索票、建立并执行质量管理制度等13项考评内容和标准的《市场业主责任制工作考核标准》,采取市场业主季度自评报备、工商部门组织半年考评的办法、聘请市场义务监督员监督评价等办法,对业主的管理成效进行考评。根据评价结果,由工商部门结合市场巡查和不合格食品退市情况及市场业主履责、履约、履诺情况,对市场业主进行信用分类、约谈告诫、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督促业主履好职尽好责。取得了“四方共赢”的好成效,即消费者赢得放心、经营者和市场业主赢得效益、管理者赢得效率、政府赢得放心。

四、基层工商所食品市场巡查到位措施有力

重在预防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根本原则,而市场巡查是落实这一原则的重中之重,各项法律法规制度执行状况怎样,存在什么问题,又无重大隐患,及时发现与否,执行与否,是考量工商机关监管水平高低、职能责任落实到位与否的晴雨表,更是确保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分类监管、综合治理能否继续推进的根本措施。十一省市工商机关落实《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措施得力,方法多样,效果也日渐现露。主要是通过日常监巡查,强化工商所岗位责任和责任追究制,突出考量“五个到位”的指标落实情况。使其成为工商所开展自查自纠、进行年度考评、落实执法责任的重要内容,有些地方对责任不落实的取消评先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自治区吴忠市工商局实施了“三十一种”常见问题巡查模式,即对证照、自律制度、食品检查、其他方面等四个方面,按照存在问题、处理方式细化为31种违法行为或不规范行为及对其处理的方式,几乎涵盖了常见的违法或不规范的行为,执法人员只要对照巡查,巡查就会有的放矢,落实到位,既提高了巡查效率和针对性,又减少了巡而不查的隐患。杭州市工商局施行考评量化巡查模式,通过每月一讲评、每季一考核制度的实施,将食品安全巡查监管责任、任务和问题落实到每一个执法人员。江苏省无锡市工商局实施经营者星级评定巡查模式,通过对食品经营者证照管理、经营场所、组织机构、食品质量、服务人员、售后服务、消费者满意度等要件的日常巡查量化大分,评定一、二、三、四、五星级的食品经营者,将食品经营着自律制度的落实与其提高食品质量和诚信度有机的结合起来。*省长沙市工商局推行量化打分的巡查模式,通过对两大类(交易秩序监管、消费维权)11项(禁止上市商品、肉品市场监管、禽类产品监管、食品质量监管、熟食制品监管、证照监管、安全卫生及公示牌、警示牌、公平秤、维权途径及处理)的量化打分,将监管的薄弱环节或重点环节逐一落实到位。

五、实施名牌食品监管凸现食品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作用。

具有驰名商标食品的知名度已成为食品经营者的核心竞争力,成为食品经营者展示或占领食品市场的知识产权,是食品经营着综合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一省市工商机关深深地认识到食品商标的生命力和附加值是无限的,而食品商标离开消费者是毫无疑义的,保护好食品商标就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就是维护食品市场安全的有力武器,也是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长久动力。*自治区工商局全面部署了清正食品及枸杞、滩羊等名牌食品的专项整治,尤其是中宁县工商局针对“中宁枸杞”占农业总收入39.1%的品牌产业的特点。查获“中宁枸杞”证明商标侵权包装袋44040条,硫磺熏蒸枸杞19.95吨,枸杞专业市场实现了“三个百分之百”(亮照率达到100%、信用分类监管100%、进货查验、索证所票等自律制度达到100%。),为保障年出口4000多吨及全县农民人均年增收1496余元立了大功。*市工商局组织开展了推进农产品商标培育发展与专项整治相结合的执法检查,在查处侵犯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商品300余例案件的同时,已有1334件农产品商标进入了注册商标申请的行列,12件农产品商标已成为*市著名商标,创造了历年之最。浙江省工商局采用国际一体化的标准模式,即一体化的本质是平等竞争,对等主张,是世界经济平等竞争的旗帜。平等竞争就是规制要平等,标准要平等,权益要平等;对等主张就是竞争手段要对等,主张权益的途径要对等,监管手段和监管力度也要对等。通过实施这一监管措施,对进口的重点品牌食品进行了执法检查,结果是某些品牌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并发现一些企业在不同国家实行不同的质量标准,有标准歧视存在,违背一体化平等竞争的理念。这充分反映出国际一体化下质量标准的不一致和一些国外企业漠视我国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十分严重。这一执法检查对加大进口食品市场的监管力度,提醒和引导消费者确立和强化正确的消费理念,确保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六、利用科学技术实施综合监管成本低效率高

以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为重点,全面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已经成为十一省市工商机关抓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最佳手段。*省兰州市工商局城关分局在工商所实施食品安全电子系统监管模式,将食品经营主体资料、企业信用分类、网格执法责任人、经营者分布状况、12315申诉举报点、不合格食品抽检公示、食品市场最新动态、食品安全监管制度、食品安全投诉举报、食品安全市场巡查、食品违法行为查处等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集于一网,通过对监管工作中各种信息的自动处理,为工商监管和食品经营主体、消费者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良性互动平台。浙江省嘉善县工商局在食品批发市场推行“一卡通”电子运行现代网络监管模式,集食品主体、质量资料、经营行为、行政监管于一网,探索出了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化运行机制,实现了食品市场动态巡查快速准确“三定位”(即经营主体、经营食品、经营行为三定位),目前仅通过嘉善商城批发市场实施“一卡通”制度所编织的这一城乡放心食品配送网,就使70%城乡食品经营主体的食品准入、交易及退市的得到全过程监控。安徽省池州市工商局贵池区分局实施“诚信通食品安全电子维权库”监管模式,通过50家承载全区95%以上食品批发经销的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基础资料信息库基地”(以下简称“信息库基地”),这一信息库基地将成千上万种进入贵池区销售的食品通过书式审查备案存库,并与全区依法登记的食品经营者主体通过“诚信通”构建起电子互动查询备案维权网络系统。一是已形成经营者自律电子化共享资源的格局。凡是经营者进货时只要通过本店的“诚信通”对所进食品进行扫描确认即可,属于“信息库基地”备案的食品就可放心经营,否则即可拒绝销售,又可向工商部门反映;二是已形成消费者自动电子化快速维权的格局。消费者从任何一家法定食品经营店购买的食品,只要通过食品店的“诚信通”进行扫描确认,就可得知该食品法定要件是否齐全,如果不齐全即可不购买,又可向工商部门举报。三是已形成执法者自主电子化巡查到位的格局。工商执法者对每一家巡查过的食品经营者,只要通过该家经营者的“诚信通”扫描确认执法代码身份后,就可将巡查的“痕迹”传递到各级监督机构和领导的电子系统。这一电子系统的建立既降低了经营者自律成本、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执法者的执法成本,而且提高了经营者的经济效益、消费者的维权信心、执法者的监管效率,更为重要的是实现了对食品市场入市、交易、退市的全方位、全过程、全领域的有效电子化监管。

第7篇:诚信经营自律协议范文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服务设施,从事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信息等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行业自律的原则,坚持旅游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相结合,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旅游发展产业政策,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组织协调和旅游行业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旅游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旅游行政执法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旅游服务质量执法监督和旅游投诉的处理,其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六条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完善行业自律制度,依法开展活动,发挥服务、引导和监督作用,促进旅游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旅游促进

第七条旅游业发展应当统一规划,旅游业开发应当符合旅游规划。

编制旅游规划应当突出地方特色,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与自然生态保护区、文化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相协调。编制其他有关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旅游功能,兼顾旅游业的发展。

第八条市(州)、县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旅游景区景点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等旅游规划,经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省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旅游规划、跨市(州)区域旅游规划并组织评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旅游规划的变更和撤销,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编制旅游规划使用财政资金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编制技术业务。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旅游发展和财政状况,将用于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旅游行政管理、旅游宣传等必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有所增加。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条旅游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旅游规划。旅游项目建设在立项时应当书面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有关建设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国有旅游资源可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适当分离,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租赁、承包、竞买和其他法定形式取得国有旅游资源的经营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经营权不得进行整体性转让。其他旅游景区景点的经营权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的部分景点经营权的转让,由市、州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建立假日旅游信息预报制度和旅游警示信息制度。

省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重大旅游活动发生期间,通过大众传媒向社会公开主要旅游区旅游接待信息。

主要旅游区域发生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情形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旅游警示信息。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资源信息库,推动旅游信息化建设。

公共交通枢纽、主要旅游景区景点和重要的商业街区应当设置公益性旅游咨询点,为旅游者提供旅游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公民自助式旅游的发展,为公民自助式旅游提供方便。

第三章旅游经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旅游经营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服务设施,从事旅游招徕、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信息等综合的行为。

第十六条旅游经营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订立合同。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其合同的示范文本,由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供。

第十七条旅游经营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旅游经营者之间通过合同约定业务促销费用提成比例的,不得向旅游从业人员直接支付。

旅游经营者未经国家服务质量标准等级评定的,不得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已经评定的,不得违规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

旅游从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旅游从业证书。

第十八条旅游经营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可以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行业约定标准。

行业约定标准,由省旅游行业协会在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协商约定。

行业约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

第十九条旅游经营应当遵循安全生产的原则,制定并实施安全事故和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保障旅游者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节旅行社

第二十条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应当根据业务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备案登记并公布。

旅行社门市部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以门市部名义签订合同,不得聘用、委派导游和领队人员。

第二十一条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得委托未取得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签订出国、出境旅游合同或者办理出国、出境旅游手续。

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出国、出境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报有关部门审验。

第二十二条旅行社应当与导游、领队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工资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导游、领队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旅行社需要临时聘用导游人员的,应当在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的导游中聘用,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旅行社不得使用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从事导游活动。

第二十三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服务项目、费用标准和违约责任等事项。采用格式条款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合同有关格式条款的具体含义。自理自费项目应当在旅游合同中注明,由旅游者自愿选择。旅游者有特殊需求的,可以与旅行社特别约定。

旅行社应当根据旅游合同制定旅游团队运行计划,向旅游者发放旅游团队运行计划表和旅游服务质量评议表。

第二十四条旅行社因接待、招徕旅游者,与其他旅游经营者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当选择具有法定资质的旅游经营者为服务提供方,订立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五条旅行社经营旅游团队业务,同团同标准的合同价格应当相对一致。在同团同标准服务中,合同价差不得超过15%。超过部分,旅行社应当退还给旅游者。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合同和旅游团队运行计划提供服务,不得单方面变更约定的内容。

由于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原因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先行赔偿。旅行社赔偿后,再由旅行社向其他旅游经营者追偿。

第二十七条旅行社因自身过错导致旅游行程延误的,旅行社应当征求旅游者的意见。旅游者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由旅行社支付延误期间有关费用和违约金;旅游者要求终止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安排旅游者返回集合地点,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支付违约金,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第二十八条旅行社应当独立经营旅游团队业务。确有困难需要转、并旅游团队的,应当征得旅游者同意,并在旅游合同中补充约定。

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单方面转、并旅游团队。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不得以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单方面终止旅游团队的运行或者滞留旅游者。

第三十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和旅游者人身意外保险。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向取得旅游客运经营许可的运输企业租用旅游客运汽车和船舶,签订旅游运输合同,明确运行计划,约定运输路线、运输价格、车辆和船舶的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具有旅游客运资质的旅游客运经营企业的名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年检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三节导游

第三十三条导游人员应当参加国家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资格考试合格的,方可取得导游资格证书。

取得导游资格证书的,应当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方可申请领取导游证。未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方可申请领取导游证。

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导游活动。

第三十四条在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的导游,由导游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培训和推荐。旅行社决定聘用的,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明确服务内容、聘用期限和服务报酬等内容。

被聘用人员应当服从聘用旅行社的安排。

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的设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导游人员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时,有权要求聘用方明确工资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约定业务促销费用提成比例的,应当由旅行社支付。

第三十六条导游人员应当按照旅游合同和旅游团队运行计划表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擅自改变旅游合同或者擅自改变团队运行计划。

第三十七条导游人员在从事导游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聘用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

(二)迎合个别旅游者的低级趣味,在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

(三)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四)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五)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其他旅游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六)违反合同约定向其他旅游经营者索要业务促销费用。

第三十八条导游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审核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四节旅游景区景点

第三十九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应当确定旅游接待期间和游客承载力,实行旅游者流量控制,并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旅游景区景点应当设置区域界限标志、服务设施标志和游览导向标志。对具有危险性的区域和项目,应当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四十一条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旅游服务和旅游投诉机构,建设必要的旅游配套设施。

重要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建立医疗救助中心,建立健全紧急救援体制。

第四十二条旅游景区景点票价应当保持合理和稳定。旅游景区景点票价调整后,在三年内不得再提出调高票价的申请。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旅游景区景点调高票价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受理重要旅游景区景点调高票价申请的,应当公开举行价格听证会。价格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应当在调价申请受理决定公示90日后进行。

旅游景区景点票价调整后的生效时间,不得少于90日。

第四十三条旅游景区景点讲解人员应当取得讲解证。

旅游景区景点讲解人员应当经旅游景区景点所在地的市、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考核合格的,由所在地的市、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讲解证。

对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讲解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旅游客运

第四十四条从事旅游客运经营的企业,应当具有旅游客运的资质,并取得旅游客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旅游客运汽车、船舶的驾驶人员应当按照旅游运输合同和旅游团队运行计划提供运输服务。旅游客运汽车、船舶经营者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行车规定的旅游运行计划。

旅游客运汽车、船舶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的运输路线,在约定期间内将旅游者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不得变更旅游运输线路,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和船舶,不得擅自搭载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

旅游客运汽车、船舶经营者未按照约定路线运输增加运输费用的,旅行社和旅游者有权拒绝支付增加的运输费用。

旅游客运汽车、船舶经营者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退还多收的费用;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得加收费用。

第四十六条因不可抗力和其他特殊原因致使旅游客运延迟运输的,旅游客运企业应当及时告知旅行社和旅游者不能正常运输的事由,出具有关书面证明,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协商或者根据旅游合同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第六节旅游宾馆、饭店

第四十七条旅游宾馆、饭店按国家规定实行星级评定制度。

旅游宾馆、饭店星级服务的标志,应当置于饭店前厅最明显的位置。

第四十八条旅游宾馆、饭店星级服务等级的评定和复核,可以由旅游行业协会提出初步评定和复核的建议,报省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决定。

第四十九条旅游宾馆、饭店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应当规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

旅游者在旅游宾馆、饭店提供的服务中受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旅游宾馆、饭店应当依法赔偿。

第七节旅游购物场所

第五十条旅游购物场所应当向旅游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明码标价,公平交易,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欺骗、诱导旅游者消费,不得强制旅游者进行交易。

第五十一条旅游购物场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者出具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第五十二条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失效、变质商品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旅游购物场所追偿。

第五十三条旅游购物场所依约向旅行社支付的商品促销费用,应当与旅行社结算,不得向导游人员直接支付。

第八节其他

第五十四条旅游营业性演出活动和旅游娱乐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禁止宣扬封建迷信,禁止从事、赌博等违法活动,不得在活动中欺骗、诱导、强迫旅游者消费。

第五十五条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真实、可靠的旅游服务信息。

网络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旅行、住宿、交通、餐饮等旅游中介服务,应当从具有法定资质的旅游经营者中选择服务提供方。

第五十六条旅游管理公司从事旅游宾馆、饭店和旅游景区景点的管理,应当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十七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人身、财产安全得到保障;

(二)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受到尊重;

(三)知悉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资质证件和所提品及服务的真实情况;

(四)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和服务内容、方式,拒绝强制交易;

(五)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本条例规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

(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提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公德;

(二)维护旅游秩序,遵守旅游安全、卫生等规定;

(三)保护旅游资源、旅游环境和旅游设施;

(四)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

(五)尊重旅游从业人员;

(六)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时,应当合理维护权益,不能擅自滞留交通工具或者经营场所。

第五十九条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旅游经营者侵害或者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自行协商;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旅游、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四)旅游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的,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五章行业自律

第六十条旅游行业协会是旅游经营者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六十一条旅游经营者愿意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自愿申请加入旅游行业协会的,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吸收其成为行业协会的会员。

旅游行业协会依照行业协会章程设置其它入会条件的,应对所有的旅游经营者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第六十二条建立旅游行业诚信经营公开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告。

建立旅游行业诚信经营监理制度,保证行业协会会员切实履行诚信承诺。旅游行业诚信经营的监理,由旅游行业协会诚信监理委员会负责。

建立旅游行业失信惩戒制度,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旅游行业失信惩戒,由旅游行业协会诚信监理委员会依据行规行约作出诚信监理自律决定。

建立旅游行业失信复议制度。行业协会会员对诚信监理自律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旅游行业协会诚信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六十三条建立旅游行业诚信档案。

旅游行业诚信记录,应当向社会公开,便于查阅。

第六十四条省旅游行业协会对全省旅游行业诚信自律进行指导。市、州旅游行业协会申请加入省旅游行业协会作为单位会员的,其诚信自律约定应当以省旅游行业协会的约定为依据。

第六十五条旅游行业协会会员违反诚信自律约定,旅游行业协会认为依照法律、法规需要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的建议。

第六章行政监管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旅游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旅游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服务和行业自律,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将旅游行业评估、服务质量等级认定等职能转移或者委托给旅游行业协会承担。

第六十八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制度,依法受理和及时处理旅游者的投诉。

第六十九条对适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旅游投诉,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不适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旅游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调解,经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0日调解。

第七十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旅游投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投诉,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5日内移送相关部门并告知投诉者。

第七十一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旅游行政执法过程中有权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文件和资料,有权暂扣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资料,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违法使用旅游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5至20日。

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旅游从业人员证书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违法从事出国、出境旅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违法向导游、领队人员收取费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退还的,暂扣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违法使用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签订书面合同、未制定旅游团队运行计划、单方面变更书面合同、旅游团队运行计划内容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单方面转并旅游团队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单方面终止旅游团队运行或者滞留旅游者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改15至30日。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违法租用汽车和船舶从事旅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法索要业务促销费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至5倍的罚款,可以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违法索要业务促销费用在三次以上的,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由交通、航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旅游客运经营许可证。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不执行旅游发展规划,造成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破坏的;

(二)未按法定时限受理和处理旅游投诉或者未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的;

(三)不依法颁发有关经营许可证或者执业资格证的;

(四)违法向旅游经营者摊派费用的;

(五)不依法履行旅游行政执法职能的。

第8篇:诚信经营自律协议范文

完善现有农贸市场规划布局。统筹考虑中心城区(包括海昌、硖石、海洲、马桥等四个街道行政区域范围)人口分布、人口结构、城乡商业网点规划等因素,结合城市有机更新,调整完善《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布点规划(-2020)》,新增两个建设点:一是城南区块点(文宗南路东侧、东长新村点南侧),满足居民新聚集点配套需要;二是西山路区块,对西山路临时设摊区现有设施进行改造,完善硬件,具备正规农贸市场条件设施,分流市区部分临时设摊区经营户。今后中心城区新建、改造农贸市场须符合规划要求。各镇、开发区(景区)根据实际需要,科学编制本区域农贸市场布点规划,确保农贸市场建设有序推进。

做好现有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根据省政府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目标任务,全市在2013年全面完成改造提升任务。目前尚未实施改造提升的责任单位,须将该项工作作为2013年度重点工作予以落实。海昌街道硖东菜场、盐官镇丰兴农贸市场、市区南苑农贸市场、袁花镇袁花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需在2013年度完成。周王庙镇周王庙农贸市场改造提升要加强督促指导。农贸市场改造应对照省文明示范农贸市场标准实施,注重完善停车场、停车位等市场配套功能。

规范便民交易点。对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硬件设施基本符合农贸市场标准,但因土地、规划等原因而无法办理市场名称登记的农副产品交易场所(俗称无证农贸市场或便民交易点,大多由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相关职能部门应制定可行性方案,通过简化或补办手续,妥善开展市场名称登记,逐步纳入规范管理。

建立完善“菜篮子”工程蔬菜基地与市场产供销对接机制。强化农贸市场与蔬菜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间的直销对接,有效降低流通成本。2013年新增蔬菜基地面积500亩,并进一步优化农贸市场内蔬菜基地直销点建设。鼓励业态创新,推进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实行“农改超”;探索大型商业超市直供直销、连锁配送、净菜销售模式。

强化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进一步健全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探索肉类等重要商品品牌化经营,完善上市商品可追溯机制,落实市场准入制度,实现农副产品全索证、全备案。加快农贸市场检测点建设,拓展检测项目、提高检测频率,提升检测水平,农产品批发市场和50个经营户以上农贸市场全部设立检测点。建立电子监管网络,完善信息公示和价格预警。强化不合格食品后续处理,注重源头监管,加强部门协作,加大食品大要案查处力度,形成政府部门监管、市场举办者管理、经营户自律的良性机制。

扎实开展“文明示范农贸市场”创建活动。结合“六城联创”工作,认真落实省政府创建“文明示范农贸市场”要求,力争每年成功创建1至2家省级“文明示范农贸市场”,进一步提升农贸市场管理服务水平。

完善农贸市场摊位租赁费收费行为,平抑市场物价。发挥国有农贸市场示范带动作用,国有农贸市场按年度摊位费总额的5%、集体农贸市场按年度摊位费总额的3%,设立文明诚信经营奖励基金,对符合条件的经营户进行评比并进行奖励。实行摊位租赁费最高限额,确保摊位费维持在可控水平。以市场为单位,以满员市场前三年招标最高年份的总金额为最高限额,超过部分50%充入文明诚信经营奖励资金,其余50%作为市场发展资金。

政策保障

新建农贸市场。由国资或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新建农贸市场的,可通过行政划拨、协议出让、集体使用、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加大财政补助力度,对新建标准化农贸市场,验收合格、办理市场名称登记后,由市财政给予实际投资额(不包括土地成本,仅限农贸市场部分)1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财政补助。落实减免规费政策,建设农贸市场按照社会公益基础设施规定,享受税收、建设、用水用电等相关扶持政策。大管网配套费等建设工程规费减半收取或全免,农贸市场水、电费用按居民用性质收取。

创建“文明示范农贸市场”、“星级文明规范农贸市场”。经星级市场考评合格,由市财政给予五星级50万元、四星级30万元、三星级20万元、二星级10万元、一星级5万元的财政奖励。由低星级评定高星级的,实行补差奖励。星级农贸市场复评合格(三年一复评),按上述标准减半奖励。经省考评组认定为“省文明示范农贸市场”,一次性给予15万元财政奖励。

工作要求

提高思想认识。农贸市场建设系民生大计,也是一项经济工作,关乎食品安全,关乎社会稳定。各镇(街道)、开发区及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做好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心和紧迫性,将其作为城市工程的根本性工作和为民办实事的重点工作予以推进。

完善组织机构。建立全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工商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消防大队、市农经局、市卫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供销总社等部门和各镇街道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

第9篇:诚信经营自律协议范文

一、当前网络消费维权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网络经营主体难以确定

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而对于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申请人只需向省级以上通信管理部门办理较为简单的备案手续即可。因此,绝大多数网站主办者都以“非经营”为幌子仅办理备案手续。获得ICP备案号后,却从事网络经营活动。且不公开主体身份信息。如有违法行为发生,引发消费纠纷、即将被执法机关调查时,就会“放弃”原有网站,一时间“销声匿迹”。之后又改头换面重新备案一个新的网站,由此而产生了大量的“死户”、“黑户”网站。更有甚者,连起码的备案手续都不履行,便开展网上经营活动,虚假信息充斥其间,警觉性较低的消费者极易上当受骗。由于无法查找侵权主体。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类似现象在某些大型购物网站上也屡见不鲜。网店并不依托实体商店而存在,仅凭个人身份证号码即可在网上注册、开店。如果以虚构或盗用别人的身份信息注册,发生纠纷后,真正的侵权主体很难查找。即使店主以真实身份注册开店,要逃避侵权责任也轻而易举,他完全可以在“东窗事发”后,以其他的身份信息重新注册而另起炉灶。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消费者因维权成本过高而选择忍气吞声。

(二)网络经营登记存在争议

网络经营主体登记是明确经营者身份的有效措施。但目前人们对于从事网络经营是否应当办理营业执照争议较大,有不少反对者,打出了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旗号。笔者认为,正是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应当登记注册、办理营业执照。首先。网络经营与实体经营行为并无实质上的区别。网络经营仍然要实现货物收发、货款收付等现实的行为,经营者的最终目的是营利;而消费者的目的是获得中意的商品或服务,并为此支付相应的对价。只不过交易中的某些(或大多数)环节通过互联网这种媒介来完成,这与在实体商店购物的区别仅仅是手段和方法上的不同而已,实质上并无区别。其次,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无论何种形态的市场主体都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网络经营者也无非是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某类市场主体之一,因此,要求办理营业执照,依法经营本是无可厚非的。此外,关于是否应当登记还存在某些认识上的误区。有人认为,登记办理了营业执照,就必须照章纳税。事实上。纳税与办理营业执照并无关系。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作为国家的公民,即使未取得营业执照,也要因自己的劳务报酬、财产转让甚至存款利息等收入依法纳税。

(三)维权和监管技术手段尚需完善

由于技术手段上的制约,网络维权又面临取证难、确定证据难等诸多瓶颈。以致消费者维权成本相当高,而相对来说,网络经营者的侵权成本却很低,因而,网络购物就成了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法现象滋生的温床。

二、开展网络消费维权的初步尝试

(一)开展两项培训,提升监管与维权队伍素质

近年来,四川省德阳市工商局开展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管探索。一是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市局专门成立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课题组,由市场科负责具体工作,并与消保科、12315指挥中心等通力协作,联合开展网络消费维权工作。同时,抽调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工商业务素质的人员到课题组具体从事监管和维权工作,并通过法规培训、综合业务知识竞赛、经验交流、挂职学习等方式,提升监管人员法律知识和业务素质。二是开展互联网技术培训。针对计算机技术、互联网知识以及电子证据的搜索、跟踪、固定等一系列专门知识,开展业务培训,邀请大学教授、专家讲课。同时,派专人赴北京工商局考察、学习先进经验及相关技术。为深入了解网络商品交易行为,执法人员刻意上网购买商品,亲身体验和直接感受网购的全过程,从中探寻维护合法权益和实施有效监管的突破口。目前,已集中开展了4期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参训人员达412人次。

(二)明确“两类主体”,把握网络维权的关键

明确网络经营主体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实施有效监管的前提和关键。通过开展网络经营主体清理工作,分别对电信、网通等网络营运商进行调查摸底,并在省通管局的大力支持下,对全市范围网上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进行了核查与清理。全市主要存在两类网络经营者:一类是网站主办者(或称网站所有者,是指网站域名的所有者),他们通过建立网站为自己或他人广告和商业信息,少数网站还提供交易平台:第二类是利用他人网站广告和商业信息,创造交易机会,少数以网站为平台从事交易行为。据此。市局决定将上述两类主体作为重点对象实施监管。

(三)建立“三项制度”,完善维权和监管机制

一是建立网站备案制度。掌握基础信息。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发了《网络经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于2008年10月1日在全市范围实施。一方面要求网站主办者将主体信息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予以公开,实行网上“亮照经营”:另一方面对于网上经营者(非网站主办者),则由网站主办者在与之签订服务协议(即为之提供广告或交易平台)时,对其身份信息加以审核、保存,保存期限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履行完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一旦网上经营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执法机关可根据网站主办者保存的信息对其展开调查和处理。通过对全市2035条网站数据逐条清理、核查,剔除无效和未经营网站。二是建立网络12315申(投)诉专项处理制度。涉网申(投)诉,统一由我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组的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和处理。要求网站主办者建立内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设置机构,配备人员,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同时网站主办者必须在首页下方提示消费者,在遭受侵害

时,可直接拨打12315举报。三是建立网上巡查制度,实施动态监管。执法人员对全市经营网站实时开展巡查,浏览、搜索、核查各类经营信息,从中搜寻违法违规线索,并结合实地巡查、现场检查、经济户口比对等对网络经营行为实施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经营。截至2010年3月,已受理消费者投诉37起,并结合网上巡查,共查处无照经营、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各类网络违法案件56起,实施行政指导7起。

三、建立网络消费维权新机制的构想

(一)尽快出台明确网络经营者主体身份的法律制度

维权的前提是明确侵权主体。国家工商总局草拟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第10条,作出了办理营业执照的相应规定,对于明确网络经营主体,进而确认侵权主体将发挥重要作用。但这一规定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该条第二款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个人,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应当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暂不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应当向提供交易平台的网站经营者申请实名注册”。也就是说,从事网络经营的个人只有具备“条件”,方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暂不具备“条件”的,则向网站经营者申请实名注册。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登记注册需具备的“条件”较为含混,应当制定相应的细则加以明确,便于操作;二是不具备前述“条件”的个人建立网站,成为网站经营者的,如何为自己办理实名注册呢?《办法》未作规定,建议作相应的补充和完善。笔者认为,应当在《办法》中明确规定,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只要是建立网站,为他人提供交易平台的网站经营者就应当向工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而不以是否具备“条件”为标准。

(二)加快建立网络交易监管系统

由于互联网在虚拟空间上的无边界性,决定了网络交易的跨区域性。笔者建议,尽快开发和应用全国工商机关统一的网络交易监管软件,提供网络违法证据的搜索、跟踪、固定、保存等功能,方便各地工商机关实现上述功能的对接,便于各地实现跨区域合作执法与维权,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维权成本。同时,将12315延伸到互联网,要求网站经营者在其首页设置12315投诉举报链接,与工商机关网络交易监管系统相联,并由该系统对投诉、举报进行智能化处理、统计,分配和指派具体负责调查和处理的机关,做到对待消费者投诉“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三)成立机构,配备专业人员

根据我们前期探索的情况来看,目前,象淘宝、易趣等较为大型的网上商城式的、能够提供交易、支付平台的网站,为数不多,而且主要集中在发达地区的一些大城市,而其他地区的网站主要是商业信息,或者为自己和他人的实体商店做广告等。因此,建议在市、州一级工商机关设立专门的网络交易监管机构,如网络交易监督管理所、支队等,配备专门的维权和执法人员,实行集中监管。主要负责对本区域网络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处理消费者投诉,并配合开展好跨区域的维权和执法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