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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资金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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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资金管理办法

第1篇:出借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公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现状;资金管理

Abstract: The road institution is facing financing management.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o strengthen management of funds of highway institutional units in several ways, such as strengthening the management of fixed assets of two lines of revenue and expenditure that accounts receivable bad debt preparation extraction as well as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of accounts receivable.

Keywords: highway; institutions; financial management; current situation; fund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F253.7

现行的公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在管理方式、管理理念、职责上已落后于财政体制改革的步伐,给现行的公路事业财务管理提出了许多新的挑战,带来了许多新问题。所以,研究财政体制下的公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方式,提高行业财务管理水平,对加强行业管理工作,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公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现状

1、筹资融资的管理。事业单位随着体制的加速改革,企业化因素越来越多的在其自身生存和发展的过程中被注入,例如,事业单位的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政府对事业单位的资金拨付逐渐处于下降的趋势等都是其重要的表现。因此,公路事业单位为了实现实现自身多形式、多渠道稳定发展的格局,弥补因财政拨付资金不足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应努力通过增强自身融资能力、深化投资主体改革、积极拓展融资渠道等方式来实现自身的长远发展。但是,目前《交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负责作为指导公路事业单位财务工作,在会计处理方式应怎样变化来应对如何多元素投资所带来的影响,并未作出具有针对性的相关规定,这使得财务制度制约了公路事业单位的企业化改革的延续,在其适时性或适应性上严重滞后于实际情况的发展对该类单位的长远发展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此外,公路事业单位在其项目建设方面对其使用质量和效益则比较轻视,只注重建设资金的规模和数量,存在着严重的形式主义倾向现象;为此,公路事业单位应合理的确定出项目投资的规模以及资金的需求量,并通过项目资金预测和财务投资分析进行测算,并通编制资金预算报表,正确的判断自身的资金结构及资金使用情况。

2、应收账款的管理。公路事业单位的理财环境随着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越来越趋于企业化,在这其中最主要的体现在应收账款的增加,是由往来款项业务增加所导致的,而应收账款是否能够按时并且全额的收回,对该单位的资金结构和财务风险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直接的影响到该单位的现金流量水平及资产流动性。但目前公路事业单位同企业相比,在对应收账款的管理上还是有很大差距的,例如公路事业单位对应收账款是否计提坏账准备以及如何计提没有在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中做出明确的规定,而企业为完整、适时、合理的反映企业应收账款的实际状况,一般会按账龄、信用或其他标准对应收账款提取坏账准备,因此公路事业单位使其无法对财务风险进行有效的掌控,严重制约了公路事业单位对应收账款的管理。此外,有些公路事业单未结转成本或按应收账款予以反映以前年度未结算的工程款,会造成了本单位资产虚增,这会不利于其全面、真实、适时的了解该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导致外部信息使用者对本单位的资金状况和资产结构产生错误的理解。由此可见,公路事业单位理应参照企业对应收账款提取坏账准备的相关规定,并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坏账准备具体、详细的说明提取方法和提取比例,在其财务制度中增设该项内容,以提升其财务管理的整体水平,降低其不必要的财务风险,增加单位对应收账款的管理成效,提高其财务信息提供的质量。

3、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我国的大部分公路事业单位目前在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方面都存在着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比如,有些单位通过设置账外账甚至“小金库”的方式对该项资金进行擅自的挪用,不向财政专户上缴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坐支现金、隐藏收入、违规收入的现象屡见不鲜,对预算外资金的性质存在着错误的理解,严重扰乱了公路事业单位整体的资金秩序,其影响恶劣。另外,公路事业单位在内的很多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比较混乱,是由于我国事业单位在预算外资金缺乏完善和细致的管理制度,存在着较多的漏洞。为此,应明确、合理、详细的规定预算外资金的内容、性质、收支范围以及征收体制等内容,对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的适时更新;另外,合理的引导预算外资金的投资流向,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统一结算等方式,使其能够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的目的,达到对该项资金正确使用和管理。

二、加强公路事业单位资金管理

1、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在实际工作中寻找固定资产屡购屡缺、资产流失的源头,如:用未列入预算的计划外资产取而代之强制报废未报废的资产,造成资产重复购置;未对出租、出借的资产建立明细登记卡片,时间长了固定资产就成了私有财产,租金收入更是无从谈起;财务审计时,未盘点实物,只注重账面数额,造成账实不符等。针对上述问题,固定资产购置、报废、出租、出借的制度应当健全,如:报废资产要有残值收入;对出租、出借的资产要有协议、合同,不经集体研究批准,不得出租、出借资产;凡能公开招标的一律公开招标,实现租金收入最大化等,从而优化资源配置,对固定资产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对应收账款提取坏账准备,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公路事业单位随着体制改革的深入,理财环境越来越趋于企业化,单位的应收账款也会也越来越多,而直接影响到单位资产流动性的是应收账款质量的好坏,而企业采取提取坏账准备的做法对应收账款质量的控制,提取坏账准备的比例和方法根据应收账款不同年份而不同。而有些公路事业单位历年未结算工程款的存在使大额预付工程款未及时结转成本或转入应收账款,另外财务管理办法没有对应收账款提取坏账准备方面做出任何规定;导致报表上虚列资产,这就显然不利于外部单位真实、全面了解应收账款的质量和流动性情况。所以,公路事业单位应该对坏账准备的提取方法和提取比例做出明确的规定,参考企业的做法对应收账款提取坏账准备。

3、资金管理过程中,对不同的部门实行不同的管理方法。对利润中心的管理,以公路经营企业下属分公司、收费处等单位,可以设置为利润中心,可以将路段运营成本看成是阶梯固定成本,主要以增加车辆的通行费收入和控制路段的运营成本,考核指标是资产报酬率。对成本中心的管理,比如以公路养护单位成为成本中心,主要控制其可控成本,包括公路养护工程范畴的工程成本及公路小修保养成本、大中修工程成本,成本费用降低率、好路率、交路事故率等是考核指标。对费用中心的管理,公路事业部门,可以作为费用中心进行管理,主要控制的对象是可控经费,重在节约增效,按人员编制确定的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和补助支出三大基本支出以及财务费用等。对投资中心的管理,公路经营企业的下属分公司,可以在授权投资管理的基础上成为投资中心,应当重在所获得的收益与所占用投资的比较,适用的财务比率应当是投资报酬率,该破产的破产,不得虚盈实亏。

4、增加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规定,加强融资管理。随着事业单位的投资主体呈现出多元化趋势,事业单位逐步走向市场,我国政府对事业单位资金支持的减少,社会力量办事业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交通事业单位应当为了自身的长远发展,逐步拓展融资渠道,积极地吸收社会力量办事业,增强自身的融资能力,实现多形式、多渠道发展事业的格局。贷款项目在建设期的利息支出、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产投资等是公路建设项目所需工程总投资。有些单位争取的财政补助收入中有很大一部分用于填补盲目贷款发生的利息支出,这种“轻使用质量和效益,重资金规模和数量”的现象现在普遍存在。这样受部门利益的驱使以各种方式争取资金,造成一方面资金浪费严重,另一方面财政支出压力逐年加大。所以应在项目资金预测和财务投资分析的基础上,通过编制计算期预算报表,确定项目投资规模和资金需求量,分析自有资金利润率、资产负债率、权益净利率、现金流量利息保障倍数等,选择合理的资金结构,提高效益,编报上批。

参考文献:

[1] 王颖辉. 浅议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现状与对策[J]. 现代商业. 2011(21)

[2] 罗东海.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现状与对策探讨[J]. 经营管理者. 2008(13)

第2篇:出借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范围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建筑物内共有部分(以下简称共有部分)、建筑区划内共有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绿化、供水、供热、供电、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负责管理的城市道路、公共排水、环境卫生、公共绿地、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管线、有线电视线路等设施设备,不属于本细则所称的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

第三条县政府专门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机构设在县房地产管理局,具体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工作。

收取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使用浙江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年度交存、使用管理等检查审计工作。

第四条新建物业,应当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全县范围内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含住宅、办公、商业营业用房等)、拆迁安置用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均应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售出和不可销售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并建立分户账。

第五条业主经业主大会决定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的决议和业主签名清单;

2、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同意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并承担资金管理安全法律责任的声明;

3、已在县内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时查询系统的商业银行开设资金管理专户,并与银行签订了资金管理协议。

第六条新建物业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产权面积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不带电梯的多层(排屋、别墅)物业40元/M2,带电梯的多层、小高层物业55元/M2,高层物业65元/M2。今后交存标准的调整,由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的变化情况,定期测算公布。

本实施细则之前建设单位已代收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在本实施细则后三十日内上交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公有住房出售后按规定归集的维修基金,由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专户存储,并在各自归集范围内统筹使用,其增值部分统一用于补贴归集范围内未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宅小区异产毗连房屋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维修经费的不足。

第八条新建物业首次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之前,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大会必须形成决议,其决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管理区域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应急支取预案;

2、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开设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资金账户;

3、明确业主委员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维修资金账户日常管理人;

4、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是维修资金账户的责任人;

5、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无法保值增值或导致资金流失的解决方案;

6、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和使用程序;

7、建立分户账;

8、确定已建立实时查询系统的资金存储银行;

9、其他有关维修资金的决议事项。

上述决议内容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签名同意后,由业主大会出具相关书面决定,报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通知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该物业管理区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息划入存储银行指定账户,有关账册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由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在已建立实时查询系统的商业银行开立专户,并签订资金管理协议,专项储存维修资金,以物业区域为管理单位,以幢为单位设账,并按房号设分户账。专户管理银行应按协议建立实时查询系统,接受业主对其分户账中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金额的查询,并定期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发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

第十一条根据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实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或使用后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一幢以上物业的业主分户账不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额的30%时,实施物业管理且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大会制定续交方案;未实施物业管理或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会同相关业主制定续交方案。续交方案需经相关物业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续交后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得低于按当年政府公布的缴交标准计算的专项维修资金额度。续交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屋所有权人缴交。

未使用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应当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续交工作可由业主委员会或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将续交的专项维修资金移交相应的管理机构。

未实施物业管理或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工作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收到续交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后,应当出具凭证,并负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保修期限满后,共有部位1000元以上、共有设施设备3000元以上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可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不同性质的部位或设施设备的维修不能归并为单体项目工程。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保修期限自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首套物业交付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支出由相关业主按照其物业产权面积的比例按以下原则分摊:

1、涉及整个物业区域的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该区域全体业主按产权面积所占比例分摊,在该区域全体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2、涉及单幢或部分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涉及的相关业主按产权面积所占比例分摊,在其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第十四条设立应急备用金,用于涉及房屋安全、停水、停电、电梯停运等紧急情况下的维修和更新,应急备用金为相关业主或全体业主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交总额的5%。

发生前款规定的紧急情况,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可直接拨付不超过实交总额5%的维修资金。应急备用金使用后,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应及时提供工程决算、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和使用应急维修资金涉及区域业主名册,办理分摊核销手续,经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后补足应急备用;直接拨付的应急备用金超过经审核实际应支付工程款部分须在七天内归还。

第十五条申请划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须提供以下材料:

1、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拨申请表;

2、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维修区域内涉及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使用方案可以对维修项目竣工结算超过预算额度进行规定,但最高原则上不得超过预算额度的10%且不超过1万元;

3、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对单个项目申请使用金额在30000元以上的,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专业施工单位。无能力组织招标的,可以委托县招投标中心招标,相关费用列入维修、更新和改造成本;

4、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业主名册;

5、经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审核的资金使用预算书;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校验);

7、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施工项目及其预结算等及时在相关区域内公示,告知全体业主。

第十六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根据申请进行审核,并按以下原则划拨维修资金:

1、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项目竣工后,未超过使用方案规定额度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审核同意的工程决算单、工程质量验收证明、公示资料,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一次性将维修资金划转至申请单位;

2、申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由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分期拨付,但项目竣工前,分期拨付总金额最高不超过核准使用额度的70%;项目竣工后,未超过使用方案规定额度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工程质量验收证明、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审核并经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同意的工程决算审计报告、公示资料,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将维修资金尾款划转至申请单位;

3、项目竣工后,结算金额超过使用方案规定额度,使用方案中没有规定,或使用方案有规定但因特殊情况超过方案规定超支额度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提供经维修区域内涉及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的签名清单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才能划拨超过使用方案规定额度部分资金。

第十七条下列资金应当转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1、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规定的存储净利息;

2、利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净收益;

3、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经营所得,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4、共有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5、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自愿筹集交存的款项;

6、其他按规定转入的资金。

第十八条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专项维修资金中当年交存额使用的部分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利息,其余部分按实际银行存款利率计息。专项维修资金存款利息实行一年一结,定期计入业主分户账内。本细则实施前的专项维修资金按已实际产生利息总额的日平均利率计息分摊。

第十九条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及存储情况,应当定期与银行核对,并定期在物业小区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1、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2、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3、其他有关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业主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二十条在保证专项维修资金安全和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或者转定期存款,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的国债应当持有到期。

除《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外,任何人不得将专项维修资金出借,不得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期货,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用专项维修资金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二十一条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经费按《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增值部分中提取15%,并单独建账,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由县财政部门监管。

第二十二条物业转让时,该物业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转移。

第二十三条因拆迁、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致使物业灭失的,业主可持相关凭证,申请退回本人名下专项维修资金结余金额。并按照以下规定返还:

1、物业分户账中个人名下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2、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结余金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县财政,作为廉租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并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物业主管部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核准、拨付专项维修资金,造成损害后果的;

2、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造成专项维修资金流失的;

3、截留、挪用、侵占专项维修资金的;

第3篇:出借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本文从村级财务内部审计的总概况、具体操作方法、取得成效等方面加以阐述如何加强审计监督,并从三方面对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提出相应的措施。

关键词:

村级财务 审计 监督

内部审计监督是经开区(杨舍镇)农经管理的一项基本职能,近年来,经开区(杨舍镇)农工局农经科不断创新村级财务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加大审计监督力度,规范农村财务与运行,保障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一、总体情况

从2008年起,区镇根据张委办(2008)41号《关于在全市推行村级阳光综合审计的实施意见》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农村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加强对村级集体经济和农村基层干部的审计监督,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在全镇开展村级阳光综合审计工作。2009年至2014年底,区镇农工局农经科共完成村干部离任审计27项,村级财务收支审计279项,村级集体企业专项审计88项,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132项,村级集体资产综合审计94项。审计中发现审计问题330条,提出审计建议和意见347条,被采纳审计建议347条,发出整改意见书61份。

二、具体做法

1.积极示范,引导做好村级各类内部审计。

一是统一各类审计内容。(1)对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审计其任期内村级集体资产、负债、净资产变化和主要社会事业及经济工作等,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2)对村级财务收支审计,主要审计各项收入是否按期结算、各项支出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坐收坐支、是否存在小金库、是否存在以收抵支、财务收支预决算执行情况、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等;(3)对村级年终可用财力审计,主要审计当年度村级经营性收入是否入账、查阅相关的会计凭证是否正确、审核经营性合同金额与到账金额是否一致等;(4)对村级集体企业审计,主要审计村级集体企业的资产负债、财务收支情况以及经营状况等。二是统一各类审计文本。区镇农工局农经科根据村级阳光综合审计要求,结合新形势下村级经济发展的实际,统一制订了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村级财务收支审计、村级年终可用财力审计、村级集体企业审计等审计示范文本,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内部审计工作。三是统一组织人员参与各类审计。在各类村级财务审计中,要求各办事处(街道)经管办人员共同参与审计全过程,使他们掌握财务审计的重点、内容和方法,不断提高他们的综合业务能力。

2.加强管理,实行村级财务审计常态化。

一是常规审计实行年审制度。区镇农工局农经科每年组织对村级可用财力、村级集体企业、社区股份合作社年终审计;镇记账中心每年对各村的现金、存款、承兑汇票进行不定期盘点,查看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有价证券登记薄,核实是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二是专项审计实行抽查制度。每年根据财务管理需要不定期抽取几个村进行专项审计,改进财务管理办法。例如2012年针对闸上、城东未纳入村账镇的村集体资产和资金管理进行专项审计,并对审计中存在问题进行全面整改,于2013年1月将两村纳入镇记账系统。三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全面审计。2013年经区镇党工委批准,聘请华景、天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全镇41个行政村(社)的集体资产进行全面审计。包括对所有房屋、土地进行实地盘点、对应收应付往来款项采用查询核对法逐笔核实、对经营性资产出租合同管理、对村投资或控股的各类集体企业管理、对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方面等进行了全方位审计,进一步核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家底。

3.完善制度,促进村级财务审计规范。

通过对审计中存在问题的检查、整改,不断完善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区镇先后出台了杨政发(2011)27号《关于印发杨舍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通知》、张经管发(2012)6号《区(镇)各部门、办事处(街道)和财务审批、报支的有关规定(试行)》、张经管发[2014]1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经开区(杨舍镇)行政村(社)集体资金管理的通知》和张经管发[2014]1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经开区(杨舍镇)行政村(股份合作社)合同管理的通知》等。重点对非生产性开支管理、经营性资产出租管理、集体企业管理、合同管理、规范资金管理等进一步明确规定。对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村级集体资产资源运行安全高效,促进村级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保驾护航。

三、取得成效

1.保证集体资产安全。

一是非生产性开支得到有效控制。通过村级内部审计,对非生产性开支的报批手续是否完善、报支范围是否符合规定、原始发票是否真实有效等进一步得到规范,大大减少了村级集体资产的损失和浪费。二是账外资产得到清查。通过审计中对各村(社)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无形资产进行实地盘点,发现有部分行政村新增的一些房屋和土地等资产没有及时纳入村账,形成账外资产,审计后全部纳入村账,核实了村级集体资产。其中:房屋61处,面积5.21万平方米;土地36块,面积25.99万平方米。三是查实应收款项。通过审计中对各村(社)的应收应付等往来科目逐一进行清理,对各种往来款项明细逐笔逐户直接询证核实,查实个别村漏记应收款项50万元,核实了32笔原来双方不符的往来款项。

2.规范集体资产有效合理使用。

一是规范经营性资产出租合同。区镇统一使用规范的租赁合同文本,建立合同管理网络,统一规定租金收取标准和收取方式,限定合同期限,严控存量土地。二是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结算手续,严格控制印鉴管理,杜绝违法操作行为。严禁公款私存,禁止出借银行账户,禁止村集体为任何个人或单位提供经济担保,资金不得直接出借给民营企业或个人,不得为非本村企业注册或还贷周转资金。三是加强集体资产管理。规范运作和管理集体资产,通过有效途径进行收购、转让和购置集体资产。通过内部审计,有效防止集体资产使用不合理、不规范的现象,更好地规划对集体资产的使用,避免集体资产流失。

3.提高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村级内部审计,一方面可以明确村干部的经济责任,增强村干部的财经法纪意识,使村干部明白不仅拥有代表村民行使集体资产的经营权,还承担着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责任。通过审计监管力度加大,审计范围的扩大,经常化、制度化的审计,能够进一步贯彻落实各项财会制度,制止和纠正经济活动中违反乱纪的行为,转变村干部的思想观念,加强法律意识,增长财经知识。另一方面,也促使审计人员更熟悉财经法规,增强审计业务水平、判断分析能力,全面提升财务管理工作水平。

四、进一步加强村级内部审计工作的措施

1.突出把握内部审计的工作重点。

一是积极开展涉农惠农资金补贴专项审计。重点关注支农资金中的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农业生产资料综合补贴、土地流转补贴等各类补贴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二是重点对房屋和土地租赁收入、土地补偿费等定期进行专项审计,确保集体资金安全合法使用。三是加强工程建设审计。建设项目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规范工程预决算、项目招投标、财务支出,使工程建设阳光操作,避免和减少不法行为的产生。

2.加强内部审计的执行力度。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有关单位采取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如发现有不良债权和不实债务,须经村两委班子讨论、村民主理财小组通过,报区镇农工局农经科审核批准后,及时调整账户。

3.加强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水平。

审计人员应有过硬的业务能力、严谨的工作作风、高度的责任心,具备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职业操守,所以要定期进行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法律法规、财务管理等培训,及时掌握农村新的经济政策,财务法律法规、提高审计操作技能,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作者:陈丽萍 单位: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杨舍镇)农村工作局农经科

参考文献:

[1]马青,陈刚,张文婕.浅议村级财务审计监督的问题及对策[J].农村财务会计,2010(8).

第4篇:出借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基层工会 财务会计管理 规范化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化,切实提高工会财务会计管理水平,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的开展提供可靠的物质保障,2009年全国总工会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工会会计制度》以及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制定并印发了《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化》,为切实加强各级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财务会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安全提供了依据。并要求自2010年至2012年用3年的时间,使各级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达到规范化的要求,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规范化工作。根据这一部署,各级工会广泛开展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化建设活动,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对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化实施考核、验收。

背景:基层工会财务会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些基层工会未按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时也比较随意;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方面,未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工会经费的收缴、划拨不及时,工会经费收支无计划或计划性不强,违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费用支付依据不完备、缺乏合法性,大量使用现金、忽视资金的安全,会计业务处理不及时,使用虚假原始凭证、会计信息不真实,形成的会计资料未按国家规定整理归档、会计资料不连续甚至流失的现象等等。

结合实际工作,本人认为要切实加强基层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化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在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上:

1.应根据《工会会计制度》《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的要求,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一定政治业务素质的专兼职会计人员或者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记账。

2.设置会计人员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应办理交接手续。

3.基层工会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每年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培训。

二、在财务会计管理上:

1.应根据财务会计业务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收支预(决)算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财务收支管理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经费定额(包干)管理制度、财产清查制度、财务会计分析制度、会计人员岗位职责、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等。

2.根据有关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工会经费,划拨留成经费,经费的收入、支出符合有关规定。

3.严格执行《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按规定程序编报、审批工会经费收支年度预(决)算(包括调整预算),认真组织预算的执行,各项收入、支出应全部列入预(决)算,年度预算、决算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报批。

4.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办理货币资金的收支业务。基层工会不得将工会经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不得擅自多头开设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工会银行账户,没有私设“小金库”或账外设账的行为。

5.按照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规定,坚持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登记和会计档案的保管,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不6.得由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全部印章等。

按照财务收支管理制度的规定,建立经费收支处理程序和授权审批制度,重大开支须经过集体研究决定,财务审批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7.严格执行上级和地方财政、工会的有关规定,从上级工会、银行统一购领、使用和保管票据(包括发票、收据、银行票据和《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等)。

8.根据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对工会资产按照制度要求进行管理和运作,加强工会资产清查工作,防止工会资产流失。

三、在会计核算、会计报表和会计档案上:

1.原始凭证的格式、内容、填制方法、审核程序等要符合规定要求。

2.记账凭证内容、填制方法、所附原始凭证、科目运用、错账更正、装订等符合会计法规要求。

3.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备查账等或基层工会经费收支日记总账)的设置和使用符合《会计法》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

4.按规定做好结账工作,做到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保证工会资产安全完整。

5.会计报表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6.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整理归档、妥善保管,调阅和销毁符合规定手续,确保会计信息安全完整。

参考文献:

[1]《中国工会财会》,2011年5期

第5篇:出借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对策

一、我国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问题

1、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信息失真。由于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违法违纪现象比较突出,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2、企业对财务管理的地位、管理目标不明确。单纯的认为企业只要盈利就是好的,导致有些企业实现短期的盈利后面临着倒闭的危险。另外,很多企业虽然对财务管理方面很重视,可是对财务管理的目标却很模糊。

3、结构不完善,财务与会计不分,没有专职的财务管理人员,财务管理的职能由会计人员或企业主管人员兼职等,导致内部管理混乱,责任不明确。

4、企业财务监督乏力,财务约束机制不健全,致使企业财务管理机制起不到应有的调控作用。

5、我国财务管理软件发展滞后。国内的软件对个别行业的单位企业管理功能的开发已有一定基础,但不适合大型企业集团实现财务集中统一管理的需要,再加上国内软件企业普遍规模偏小,开发能力弱。

二、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质量的措施

财务管理作为国有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企业科学理财、提高经济效益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国有企业长期存在秉承传统的财务管理理念,把财务管理的重心放在资金的筹措和使用上,往往忽视资本运营和投融资等业务,由于缺乏现代管理的理念和方法,财务管理的科学性不高。因此,全面剖析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寻找可行的对策,对于提高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推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提升国有企业经营效益具有重要作用。笔者对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质量的建议如下:

1、加强国有资本收益管理

为了依法落实出资人的收益权,一是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主要领导对我委出资国有独资企业2007至2009年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的批示精神,及时、足额完成好2008年度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任务。二是按照我委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湖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其它国有资本收益等全部收缴到位,堵塞征管过程中的跑、冒、滴、漏。三是督促国有控股、参股企业要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按股分红,并做到同股、同权、同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加强企业现金流量的监督管理

1)建立以现金流量为核心的内部资金管理制度。加大资金筹集和调配的力度,明确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资金调度权限和程序,编制资金使用与回笼计划,认真检查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测,确保资金调度安全和合理有效使用。

2)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一户法人单位只能开设一个银行基本账户;因项目、专项资金以及资金营运确需开设银行专户及辅助账户的,报县国资办备案。

3)加强对应收款项的内部控制。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要求,建立适合本企业财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应包含预警机制。对到期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应收款项必须及时追回;对逾期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各种方式催收,对重大逾期应收款项要及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3、加强国有资产运营的管理

1)加强存货、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存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根据各自具体实际,确定存货、固定资产的分类方法,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落实具体的管理责任部门。要积极清理处置长期闲置和无效资产,整合有效资产,发现账外资产应及时归并入账。要规范出租出借固定资产的管理,完善出租出借审批程序,加强合同、租金、费用结算的管理。

2)加强资产减值的管理。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标准应按公司资产状况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对有发生减值或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应及时、足额计提减值准备,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说明。对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进行认真甄别分类,对不良资产建立专项管理制度,组织力量进行清理和追索,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或残值应及时入账。

3)加强对资产核销的管理。对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不论该项资产是否提足了减值准备,企业都应及时按规定要求和工作程序进行财务核销。认真执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在查明资产损失事实和原因的基础上,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4、加强财务会计报告的管理

1)高度重视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工作,层层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规范,及时完整上报月度、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

2)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决算报告管理有关规定,规范财务决算编制范围,严格按规定合并会计报表,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有关重大事项必须在财务报告中予以披露。

3)对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提出的意见和问题,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认真对照检查,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另外,对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应当在审计报告日后三个月内向县国资办提交专项报告予以说明。

5、加强内部监控,对财务管理目标进行重新审视财务集中管理对所属企业资金使用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安全性进行监控主要是使集团通过对准确的资金计划进行编制、对资金流动情况利用网络进行实时监控、不定期的内部审计等手段来实现,从而确保资金合理有效地使用,并且使集团完全能够监控各子公司的资金运作情况。财务部门确定的新的目标就是深化核算层次、实施精细化管理。根据生产管理需求,可以将成本中心的标准构架设置为有限公司、二级单位、三级单位、四级单位。并且根据内部管理的需求在标准架构之外设置几种虚拟成本中心,实现成本的四级核算。

三、结语

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影响的不断加深,国有企业经营风险最终将转变为财务风险。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继续保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对于确保我国经济平稳运行、实现中央提出的宏观调控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企业财务管理处于企业管理的中心环节,企业经营成果最终都要反映到财务成果上来。因此,越是在特殊困难的时候,越要重视和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始终把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放 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特别是国有企业更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规定,强化财务管理,切实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防范企业财务风险,保持国有企业和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何劲军.浅谈我国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商场现代化,2008,(6).

第6篇:出借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农村财务规范化管理;会计职业化;集体经济审计

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是上虞市一项特色工作,为该市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实际工作也有不少问题和隐患,迫切需要有力措施,完善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促进该市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长久稳定。

1 正确评价村级财务管理工作

该市从1999年逐步推行了以会计委托制为核心、“五统一”为主要内容的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运作7年来,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管理手段更加先进。投入100多万元组建了农村经营管理信息网络系统,实现了市、乡镇街道二级联网,对村级财务核算实行网络化管理。二是管理制度更加健全。该市先后在1999年、2002年修订颁发了全面系统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2003-2004年,又相继出台了《上虞市村合作经济组织货币资金管理办法》、《上虞市村级工程项目实施意见》、《上虞市村级工程项目建设费用入账程序》等一系列专项管理制度,形成了一套比较系统、全面、规范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三是工作措施更加有力。市村级财务规范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村级工程、集体资金管理、财务票据进行专项整治,改变了村级工程管理无序的现状,杜绝了无据支出,规范了收款票据。四是管理成效更加显著。1999年以来,全市退回手续不全的票据12552张,涉及金额3010.70万元,审核出违反财务管理制度、不予入账报销的支出票据3230张,累计追回金额680.28万元。

随着乡镇机构改革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加快,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推进,在村级财务管理中已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审核监督存在漏洞。审核监督停留在“账务处理”上,没有真正起到审核把关的作用。二是货币资金管理薄弱。市村一级集体现有货币资金5亿多元,是农村集体资产中最重要、群众最关注、最易出问题的一块资产。三是工程项目管理困难。村级工程管理存在“责任落实难、质量管理难、开支把关难、违规处理难、群众意见多”的“四难一多”问题。四是财务形势严峻。近年来村级集体资产日益增加,农村建设事业频繁,农村经济活动种类增多,使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稍有不慎便会引发上访。五是基层农经力量薄弱。目前各乡镇会计中心工作人员,虽文凭普遍较高,但以会计为主,年纪轻且女性多,擅长账务处理,监督管理薄弱。村一级助理会计、出纳员和财务监督员年龄偏大、素质偏低,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2 全面实行农村会计职业化管理

深化农村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以强化农经管理职能、实行农村会计职业化管理为核心内容,调整乡镇街道农经队伍和村级财会队伍,强化市级和乡镇街道对村级集体经济的监管职能。

(1)完善管理体制,强化农经管理职能。

改革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队伍的体制,建立农经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农村经营管理和村级会计委托。农经管理服务中心内设会计服务站,后者在其领导下,全面负责会计委托制各项业务工作。调整村级财会队伍:把业务素质好、年纪轻、原则性强的同志选拔为村财务结报员。调整完善后,凡有收支等经济业务发生的村要求每旬结报一次。明确各种支出,非生产性支出结报时必附原始附件,严禁挂账结算。统一村级财务的结报程序,加强管理。

(2)强化对农村集体经济审计。

为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工作,建立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中心,与市农经管理服务中心合署办公。指导乡镇农经管理服务中心开展农经审计工作。乡镇农经管理服务中心设专职审计员,负责本乡镇的农经审计工作,接受市农经审计中心的领导。

为推进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在完善体制和调整队伍后,还要针对当前村级财务管理上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一加强村级资金管理。重点做到四个“严格”:严格存款管理,严格专项资金管理,严格资金出借手续,严格规范各项支出。二加强村级工程项目管理。明确招投标管理的范围,规范招投标程序,加强工程监督,工程竣工后要有验收程序,规范财务处理。工程必须依法纳税,税务发票规范。自行建设工程单独编制预算并建立材料账。三健全监督机制。各乡镇加强村财务监督员的培训,真正发挥其最基层的监督作用。各乡镇要抓好每季度的自查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乡镇农经管理服务中心要从严把好事后审计关,真正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参考文献

第7篇:出借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为加强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省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建筑物内共有部分(以下简称共有部分)、建筑区划内共有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与政府代为管理的方式,鼓励业主通过民主、协商的原则,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物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督促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实行业主自主管理。

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未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决定委托政府代为管理以及业主大会未明确业主自主管理的,其专项维修资金由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分别代为统一管理。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负责市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柯城区、衢江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所属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第六条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交存的标准为:普通多层砖混结构的住宅30元/㎡,其它类型和性质的房屋40元/㎡。

上述交存标准,今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调整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和公布。

第七条出售公有住房,由业主按照新建物业标准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并统一纳入维修资金管理机构集中代管。原按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其专项维修资金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第八条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由业主自行交存、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

新建物业首次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之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和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建设单位应当向购房人说明,并将该内容约定为购房合同条款。对房价中已包含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再向购房人另行收取。未售出物业(包括不出售的配套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等)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

建设单位取得商品房面积核定书前,须提交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交存确认单》。

第九条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应持下列资料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行管理申请表;

(二)业主大会同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自主管理的决定书;

(三)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和续筹方案。

对于提交资料齐全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应将业主自主管理的有关资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提出不同意意见的业主未达到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公示期满后30日内,将该物业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息连同有关账册一并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有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专户,以物业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号设分户账,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号设分户账。开设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收取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第三章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

第十二条业主分户账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缴存额的30%时,应当续交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续筹专项维修资金;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续筹。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四条续筹的专项维修资金应及时缴入所属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

第四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除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已明确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外,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保修期限自物业交付给首个业主之日起计算(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分别计算)。

第十六条专项维修资金的支出由相关业主按照其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的,不足部分按照物业建筑面积按比例由相关业主分摊。

涉及整个物业区域的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在该区域全体业主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涉及单幢或部分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在其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第十七条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使用状况,提出一定时期内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计划及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由业主委员会在征得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组织实施,并在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分两次报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参照前款规定制定使用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且已列入计划的项目,其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提出实施项目和资金使用预算;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相关业主根据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提出实施项目和资金使用预算;

(二)实施项目和资金使用预算,报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审核。社区居民委员会审核时应当征求相关业主的意见;

(三)物业服务企业持经审核的实施项目和资金使用预算及其他规定材料,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划转专项维修资金。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持经相关业主审定的实施项目和资金使用预算,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划转专项维修资金;

(四)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根据申请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并按工程进度拨付专项维修资金;

(五)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施工单位签订维修施工合同后组织工程项目的实施。

(六)工程竣工后,凭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其委托专门机构审核的工程决算及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经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核实后拨付应付费用的剩余款项。

第十九条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后,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及时将支付的款项从相关业主的个人维修资金明细账中予以分摊核减,并将相关资料立卷归档。

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施工项目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的相关资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其物业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使用程序,由业主委员会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提出,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建立应急维修机制以应对涉及房屋安全、停水、停电、电梯停运等紧急情况下的维修和更新。

发生前款规定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房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建议,经业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核实,报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后可直接进行应急维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的维修资金账户中分摊支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未按规定及时实施维修和更新的,所属区物业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

第二十二条下列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养护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中明确由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五章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专项维修资金:

(一)专项维修资金规定的存储净利息;

(二)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净收益;

(三)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经营所得,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共有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五)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自愿筹集交存的款项;

(六)其他按规定转入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专项维修资金自交存之日起开始计息,利息一年一结,定期计入业主分户账内,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第一个结息日之前交存或当年使用的部分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按不低于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专项维修资金增值净收益扣除经财政部门核定的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应平均分摊到业主分户账内。

第二十五条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及存储情况,应当定期与银行核对,并在每年7月底前在物业小区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一)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其他有关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业主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二十六条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建立无偿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其分户账中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金额的查询。

第二十七条在保证专项维修资金安全和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或者转定期存款,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的国债应当持有到期。

除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外,不得将专项维修资金出借,不得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期货、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用专项维修资金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二十八条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由区财政局按实际需要逐年核定,在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中提取,并缴入区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与专项维修资金分账核算。

第二十九条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按月向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专项维修资金财务收支报表,每年年终应将本年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报告,接受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条物业转让时,该物业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转移。

第三十一条因拆迁、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致使物业灭失的,业主可持相关凭证,申请退回本人名下专项维修资金结余金额。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区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并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及时核准、拨付专项维修资金,造成损害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管理,造成专项维修资金流失的;

第8篇:出借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即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即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物业管理公司由发展商选聘,业主通常向物业管理公司办理入住手续,并向其缴纳物业维修基金。

1.业主委员会自主管理物业维修基金,须遵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不得将物业维修基金出借,不得将物业维修基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期货,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用物业维修基金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得将以下四项费用列入专项维修资金中:(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2)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3)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2.业主委员会须向业主大会提交自主管理物业维修基金的实施方案,其中应明确是业委会自行管理还是委托专业机构管理,并详细说明物业维修基金的存储银行及帐号、计息方法、管理费用列支渠道及数额、使用流程、本息余额定期公布方案、提供业主查询本息余额的方式等内容。对因业主委员会集体或业主委员会成员个人原因致使物业维修基金无法保值增值或导致资金流失的,实施方案应预先提出解决方法。

3.上述方案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后,由业主大会出具相关书面决定。如小区某幢楼的楼道灯坏了,如果这幢单元楼有30户住户,只要其中20户住户同意就可列支维修资金。

4.业主大会会议应当邀请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列席。业主表决意见及业主大会决定须提供公证证明,并与实施方案一并报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尽管有关规定的非常明确,但由于种种原因,客观上缺乏有力的监督,发展商延迟缴纳其应承担的物业维修基金以及物业管理公司挪用物业维修基金就成为可能,特别是发展商拖延缴纳物业维修基金的现象更是常有的事;由于发展商和物业公司并非完全严格依法从事,要从真正意义上解决物业维修基金纠纷问题,需要一种规范的管理机制,需要有专门的机构科学规范的管理物业维修基金。

二、独立的物业维修基金管理部门

目前一些城市设立了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物业维修基金。

(一)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基本职能

1.负责全市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归集;2.负责全市物业维修基金的日常财务管理;3.负责全市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大修以上项目及预算、决算的审核;4.负责全市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监督;5.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6.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

(二)基金一般使用程序如下

1.由物业管理企业将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申请表和经费预算方案报业主大会批准后,再报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经核实后,拨付70%的维修费用。2.维修更新工程完工后,由物业管理企业将下列要件报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经核实后,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1)经审计的工程决算单;(2)业主委员会审核签章的施工承包合同;(3)工程维修更新的发票原件;(4)业主委员会验收合格证明。

(三)针对社会认知度不强的举措

1.加强内涵建设,抓好内部管理和职工队伍建设。明确工作人员的“责、权、利”,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又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教育培训和考核奖惩,在端正工作态度、热情服务群众、改善管理形象等方面有新的提升。

2.对外加强宣传力度。针对有关物业维修基金的政策法规宣传力度不足,致使有些业主不知晓相关规定,甚至对物业维修基金概念了解不够的问题,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可开设宣传专刊、开展有奖征答及意见建议征集活动、举办巡回讲座等方式在业主委员会中开展《办法》的宣传工作,努力促进依法办事,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3.针对申请使用物业维修基金的某些规定和程序在实际中操作性不强,群众容易出现意见较大的问题,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将组织力量对基金使用中出现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研,提出解决方案,力争加强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的科学性、可操作性。

4.当维修基金数额巨大时,要争取产生最大的增值效益,闲置时,可用于购买国债和其它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渠道,维修基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争取最大限度的使维修基金达到保值增值的效果,防止闲置。普通管理机构很难达到,那么可以委托管理公司管理。现阶段我国的投资渠道主要有以下几种:股票、债券、投资房地产、直接贷款、进行国际投资。进行资本运作时要符合下面要求:安全性高,风险性为零;流动性强,可随时变现,方便资金的灵活使用;收益率较高等。

三、附属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物业基金的监管

物业维修基金管理的实践中,因各种原因不能设置统一管理机构的,均附属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物业基金的监管。如南京市房产局物业办公室管理物业维修基金;广州国土房管局管理物业维修基金等。

(一)监管现状

1.集量大、使用量小。拿南京为例,购房人交缴的维修基金总量非常巨大,但使用出去的量却只有3000万元,还不到归集总量的2%。2.相关法律制定的不完善和相互冲突,使管理上问题不断出现。

(二)措施

1.向相关部门反映,加快物业管理条例修改进度。2.尽快解释法律适用问题,明确1998年10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期间的缴交主体。3.参照上海、成都等城市的做法,加快完善专项维修基金立法,对专项维修基金的缴存、管理、使用和责任等一系列具体问题予以明确,将专项维修基金的缴交与开发企业办理开发项目有关手续、业主办理产权证等相挂钩。4.继续加强对专项维修基金的监督。先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下一步继续督促缴交责任人履行缴交责任,健全执法制度,引导业主有效维护合法权益。5.继续加大对开发建设单位欠缴资金的追讨力度,继续积极主动地协调市、区法院,支持业主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6.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加大力度,宣传专项维修基金政策法规,营造专项维修基金缴交、使用的诚信、公平环境,引导社会各方主体自觉维护自己的权益。

参考文献

[1]陶婷芳等,国际物业管理透视与借鉴《城市管理》2002,4

[2]《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制研究》陈华彬

[3]宋如萍等,英国房地产物业管理现状及对我们的启示《北京物价》2002,12

第9篇:出借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一、高校国有资产的定义和特点

高等学校的国有资产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高等学校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它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是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事业发展的必要物资保障,是提高教育质量和科研水平的物质基础。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二、 当前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现状

(一)制度建设滞后。现在高校执行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主要针对的存量资产的管理,而对资产质量、数量、结构的变化缺少有效规范。明显存在着重资金管理、轻资产管理;重财务管理、轻资产绩效管理等。这种管理观念已不适应改革和市场经济的要求。

(二)非法出租、出借高校国有资产谋取利益。部门高校内的职能部门利用手中管理的资源,私下将公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运用,不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取得的租金收益部门截留,作为部门“小金库”的收入。利用高校的国有资产为自己部门小集团谋取私利。还有一些行政职能部门的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长期挪用、借用、拖欠公款进行赌博、炒股等非法活动为个人经营谋利。

(三)国有资产未及时入账。高校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计价。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高校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在目前实际工作中,高校会收到无偿捐赠的设备,还有无偿划拨来的设备等特殊情况,这些资产高校没有支付对价,没有相关凭据,由此造成这部分资产没有及时入账,造成高校资产的重大流失。

(四)借“改制”之由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高校办产业走向市场是改革的需要,,也是校办企业的必由之路,校企成立时作为解决高校的部分人员就业,一般规模都不大,依托政府提供优惠的税收政策、高校提供场地、资金。 使得校办产业在市场的占有份额、影响力与日俱增, 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当校企做大做强以后,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都逐步进行了市场化改革,在这个过程中,许多高校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三、加强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路径分析

(一)高校应当加强对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明确职能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强化对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

首先,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明确高校国有资产使用部门和保管责任人,落实国有资产使用人在国有资产管理中的责任。对于贵重资产、危险资产等特殊要求的资产,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并规定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和审批使用程序。其次,建立高校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国有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对国有资产的动态管理。第三,建立国有资产台账管理,加强国有资产的实物管理。高校应当定期(通常一年)清查盘点国有资产,确保账实相符。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对账,发现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最后,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明确国有资产的调剂、租借、对外投资、处置的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

(二)按照“名义金额”入账。“名义金额”作为一个新的计量计价金额,是财务核算及管理上的新内容。名义金额的含义,是指公允价值无法确定,这个经济事项又确实存在,给它一个金额,让帐上有体现,不然易疏漏,避免资产流失。记账金额为“1元”。一般高校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的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对取得资产没有支付对价的,如:接受捐赠、无偿转入等资产明确了计量金额的组成内容;二是对所得资产没有相关计量计价凭据的,参照市场价格计价,附加资产构成的相关税费部分;三是对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所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1元”入账。名义金额”入账使不同形态的资产纳入规范管理有所依据。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的有效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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