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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疗纠纷很难完全杜绝,一旦形成医疗纠纷,会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医患双方的权益、道德和法律责任问题。因此,必须重视医疗纠纷的防范工作,只有有效地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才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关键所在。
一、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即医德,是医务人员应具有的思想品质。高尚的职业道德,是防范医疗纠纷的基础。这不仅仅因为医务人员只有良好的医德,才会自觉磨练意志,刻苦钻研业务,从而具有精湛的医疗技术,同时,良好的医德也是调节医患关系、医医关系的杠杆和准则,是执行规章制度的基础。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首先就应该树立“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满腔热忱、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职业风尚。然而,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影响下,一些医疗单位只注重追求经济利益,放弃了对医务人员医德医风的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在医疗单位中出现了诸如红包、回扣、以物代药以及乱收费等行业不正之风,一些医务人员在对待病员的态度上出现冷、硬、顶、气等现象。综观医疗纠纷的起因,几乎每一起纠纷中都涉及到医德医风问题,有一些非医源性纠纷,则纯粹由医德医风问题引起,所以,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使医务人员做到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是最基本的要求。首先,应坚决制止红包等不正之风的出现,严肃纪律,以法治医。第二,医疗机构应把医德教育和医德医风建设作为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认真贯彻《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建立医德考核与评价制度,切实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敬业精神。第三,严禁个别医务人员利用医患关系挑拨离间,激化矛盾,捞取私利。第四,切实改善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在言语、行为和举止上,讲究文明礼貌,对待病员一视同仁,树立“病人至上,廉洁行医”的观念。
二、加强法治教育,增强法律意识
市场经济是法律经济,增强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明确医患关系的法律地位及医疗纠纷的法律责任,对有效防范与处理医疗纠纷,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同时,还必须遵守有关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有关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规章制度是管理科学的结晶,各行各业都有规章制度,临床医疗也不例外,而且因临床工作的复杂多变,其规章制度更详细、更全面。这对于保证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意义重大。
医务人员要做到守法,必须先做到学法和知法。临床医疗和法学是两个专业性都比较强的学科,医务人员懂医不懂法,对相关的法律知识不甚了解,在日常工作中,法律意识淡漠,不严格按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查和治疗,直至出现差错,产生纠纷,才体会到法律意识的重要性。这就要求医疗机构对其医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的培训和教育。对医务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要坚持法制宣传教育和岗位实际工作相结合的原则,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使其能够做到严格依法执业,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如查对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医疗工作制度,认真执行查对制度,可以避免许多医疗过失行为,如给患者用错药物、错治患者、错误输血等。知法能够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了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争议,医疗机构还要加强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比如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患者享有知情权,相应的,医务人员就有告知义务,如果医务人员根本就不知道按照法律规定自己还有告知义务,那何谈履行好告知义务。也许到了因为未履行告知义务而承担法律责任的时候,医务人员还对自己究竟错在哪里充满疑问。所以,知道自己依法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是保护权益、履行义务的前提。
此外,也应对病员开展法制教育,提倡就医道德,医疗单位是公共场所,有其正常的医疗秩序,是不容任意破坏的。医务人员除了职业上的特殊性以外,他们与其他公民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他们同样有自身合法权益要受到法律保护。有些病员及其家属,缺乏应有的就医道德,稍有不满,就对医务人员出口、大打出手,造成恶劣的影响,扰乱了医疗单位的医疗秩序。对此,也应严格依照法律,对责任者予以应有的惩治,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完善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
四、提高医务人员的整体业务素质
医务人员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诊疗护理水平是防止医疗纠纷发生的根本所在。医疗是高技术集中的特殊服务事业,医务人员面对的是复杂、繁多的疾病和人体活动不断运动的特殊性。在医学领域中,人们对疾病和人体的研究和认识,还有许多的未知数和变数,这就决定了医疗活动的复杂性和危险性。实践中,不少的医疗纠纷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水平不高,面对复杂或以外情况不能解决,导致病员发生不应有的损害后果而引起的。
医务工作是关系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行业,医务人员必须加强自身业务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这是减少医疗过失,防范医疗纠纷的关键所在。因为一切医疗过程都是发生在医疗技术基础之上的,没有高超的医疗技术水平,救死扶伤就是一句空话。除医务人员自身应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外,作为医院也要对各级各类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建立和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严格考核,开展科研,进行学术交流,团结协作,使医疗水平不断提高,更好地为病人服务。
五、医疗机构应加强服务质量监控,制定防范、处理医疗纠纷的预案
医院必须把医疗质量放在首位,把质量管理纳入医院的各项工作中。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根据不同的规模和等级,医疗机构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置单独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不能设置单独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的,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工作,保证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落实到具体人,确保医疗工作正常运转和医疗安全。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要监督医务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在监督过程中如果发现医务人员的违纪违章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人员应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并及时受理投诉。对于患者投诉的问题,要做必要的核实,对于问题重大,矛盾突出的,还要做好调查工作。如果确实是由于医疗方的原因引起患者投诉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人员要立即采取措施,告知临床和相关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妥善处理,消除医疗纠纷隐患和减轻损害后果。
另外,医疗机构还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除了设立医疗质量监控部门或人员、加强医疗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义务人员技术水平、改善服务态度外,医疗机构还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所谓预案是指事前制定的一系列应急反映程序,明确应急机制中各成员部门及其人员的组成、具体职责、工作措施以及相互之间的协调关系,预案在其针对的情况出现时启动。医疗机构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包括两种:防范医疗事故预案和处理医疗事故预案。在两种预案中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在防范医疗事故预案中要明确领导机构和承担具体工作的相关部门,分别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范围,针对容易引起医疗纠纷的医疗质量、医疗技术水平、服务态度等因素制定各项预防措施;在处理医疗事故预案中也要明确领导机构和承担具体工作的相关部门,明确医疗纠纷发生后各部门的职责和应采取的措施。
六、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督制度
临床质量与风险管理
临床质量管理步骤:相关职能部门监测相关信息监管新技术新项目准入制度、扑捉实施阶段各项数据与具体情况;并对发生或隐患进行调查与分析;及时调整与完善各相关章制度改善不尽合理的医疗行为等。
临床质量管理框架:临床质量管理框架中包括:①少用含有风险隐患的诊疗项目;②避免过度使用不合理的医疗过程;③重罚滥用药物、违章行医过失行为;④全面、全程监测严重事故、频繁的不良事故、“侥幸”事故等;⑤临床结果追踪:严重事故检讨会质量委员会问责制当然还包括医疗行为的改善、向上级部门报告与媒体传播等。
医院事故报告系统:报告所有确实发生或侥幸避免而可能引发医疗纠纷的事故对所有严重事故进行根源分析;线上(网络)医院事故报告系统;举报系统的覆盖所有医疗事故和非寻常事故任何员工都可以举报。萧永忠经理对此深有感触地认为有效处理顾客(患者)投诉能够为您赢得顾客的忠诚投诉对于医院是笔莫大的财富。
严重事故检讨会程序:卫生部规定的内部调查;所有在治疗、没治疗或延迟治疗而牵涉到死亡、永久性丧失功能的损伤重大医疗事件;探讨事故起因并执行相对措施来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调查的重心是在系统与程序问题而非个人表现;检讨会不考虑法律与疏忽的责任问题。
临床质量指标
临床检讨计划:目的在于发掘可避免的事故发出警觉信号:非计划性住院(急诊);住院死亡;非计划性回手术室;非计划性回IU。临床质量由临床医护人员主导在避免医疗不良事件的同时提升临床绩效。
临床治疗计划:治该计划由临床队伍成立的工作组开发例如:“一站式服务”、5个患者6个责任护士全程陪护、减肥计划的环节细化、糖尿病问卷(鱼骨图显示因果分析)包括眼足并发症的防治及配给饮食营养师等诸多环节。
流程质量持续改进:严格医院流程管理标准化实施质量控制(最低容许限度内)通过使流程受控达到管理的目的。突出关键流程:门诊部、急诊部、出入院和日间手术在流程质量持续改进中测量医疗情况评估变化其中最显著一点就是标杆学习:日本龟田综合医院、美国罗彻斯特梅约诊所、悉尼儿童医院等。整个流程改进周而复始反复循环见图1。
麻醉安全与风险管理思考
麻醉学科建设梯队建设呈现“正三角”与“倒三角”、盲目扩大与实际紧缺、人员素质与现存不足之间的矛盾。有关资料分析博士硕士研究生仅;大学学历不足57;大专以下则超过;而麻醉护士有增加的趋势;麻醉技师与工程师从无到有等方面;医院手术间数量激增麻醉相关人员编制紧缺;麻醉医师超负荷运转业务素质达不到二级学科一级临床科室要求。
掌握法律法规深刻领会《医疗事故处理暂行条例》中界定: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纠纷指医患双方及双方相关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患者的诊疗行为所致的后果存有不同看法引起争议并诉诸法定程序解决的事件。对此应充分了解事态严重性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医疗安全指患者在医疗过程中不发生允许范围以外的心理、机体结构或功能上的障碍、缺陷或死亡凡是由于医疗系统的低能状态或医疗管理过失等原因而给患者造成允许范围以外的心理、机体结构或功能上障碍或死亡称为医疗不安全。医疗安全是医院生存发展的底线不同时期、不同主客观条件有不同评判标准评价时不能超越当时所允许范围和限度。
医疗事故举证倒置是麻醉安全防范又一新特点防范环节很多也很细包括:①术前:了解病情、评估风险并制定预案和医情告知。杜绝不访视、不评估、无预案、停手术及不告知等错误做法;②术中:麻醉规范操作、监测判断与适时调控防止违规操作、判断失误、处置失策;③术后:麻醉清醒恢复、安返病房交接、术后随访及并发症处置。
医疗风险处理策略及质量控制
医疗风险处理策略:①学科建设:科主任素质能力培养住院医师培养规范化加强麻醉专科医师培训;②风险教育:重视法制教育不断增强责任感与防范意识;③风险预防: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④风险规避:严格医疗技术准入减少/停止开展具有极高风险医疗诊疗项目;⑤风险转移:改变不同主体(专业)对风险分担严格执行外院专家或上级医疗机构专家组会诊意见充分考虑转诊;⑥风险防范:严格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及诊疗科目准入制度完善/制定临床应用指南建立麻醉质控评价系统。
制定医疗质量管理控制指标:①住院死亡类包括新生儿死亡率、手术死亡率、重点病种死亡率、恶性肿瘤死亡率、二次手术死亡率及麻醉分级(AA)制;②重返类涵盖二次住院类、再次手术类及重返IU率;③医院感染类则指与手术相关、肺部感染、手术部位感染、麻醉并发症及手术风险分级(NNI);④患者安全主因压疮褥疮、新生儿产伤、输血反应、手术遗留物、医源性血气胸、院内跌倒/坠床以及剖宫产率等;⑤合理用药:处方指标和抗菌药物用药规范使用等。
通过学习借鉴新加坡后岗社区医疗服务院医疗质量管理经验归纳本学科建设与发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及针对性处理策略最终将医疗风险降低至最小系数使我们临床医疗质量上升一新的高度。
参考文献
最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十七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依照本条例规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第二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二十七条 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
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
第三十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第三十二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第三十八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第四十条 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
第四十三条 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第四十四条 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20xx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xx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20xx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五十二条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第六章 罚 则
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
(二)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查或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
(三)未将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的;
(四)未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上报的;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第五十七条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第五十九条 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但是,其中不属于医疗机构的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使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受理、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和赔偿调解的职能;对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该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二条 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由中国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
医疗事故构成要件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中图分类号】r0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__)02—0095—02
四jii省通江县辖77个乡镇(含7个办事处),525个村民委
员会,3 309个村民小组,总人口73万。幅员面积4 116平方公
里,是一个老山边穷地区,以农业为主的国定贫困县。全县有医
疗卫生机构799个。其中县级医疗卫生机构7个,乡(镇)卫生院
77个,村卫生站525个,社团、个体医疗机构190个。县级卫生
人员1 011人,乡镇519人,村站1 043人。
一
、资料来源及医疗纠纷的分类统计
本文所涉医疗纠纷是我局医政股收集了9年来全县医疗纠
纷投诉、报告,以及市、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受理案,共85例。
实际发生的医疗过错和医疗纠纷应大于本统计数。
1.年度构成
1995年2例,1996年4例,1998年9例,1999年4例,20__
年13例,20__年24例,20__年20例,20__年9例。呈逐年上
升趋势。
2.性剐构成
女性54例,占63.53% ,男性31例占36.47% 。
3.年龄构成
最小1天,最大61岁,平均年龄28.4岁。
4.医疗机构构成
县级医院13例占15.29% ,乡镇医院27例占31.765% ,村
卫生站26例占30.59% ,社团、个体医疗机构12例占14.12%,
计生指导站3例占3.53% ,无证行医3例占3.53% 。
数据显示,医疗纠纷集中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原因
一是乡村医疗机构信息渠道畅通,容易得到信息反馈。二是乡
村医疗机构有集体财产,有一定的赔偿能力。三是全县乡镇卫
生院和村卫生站共602个,乡镇卫生院集体所有制职工519人,
村卫生站有乡村医生l 043人,发生医疗纠纷的几率高。四是个
体诊所和县级医疗机构经双方协商解决比例高于乡镇卫生院和
村卫生站。
5.科目构成
产科22例,妇科3例,共25例,占29.41% ,外科27例占
31.76% ,内科32例占37.65% ,五官科1例占1.18%。
6.医疗过失构成
有明显医疗过失的45例,占52.94% ;无医疗过失34例占
40%,与医疗护理行为无关的7例,占无医疗过失的20.59% ;无
法确定的6例占7.06% 。
按年度划分:1995年2例,1996年3例,1998年7例,1999
年无,20__年8例,20__年9例,20__年10例,20__年4例,逐
年上升。
按医疗机构划分:县级8例占17.78% ,乡级14例占31.
11% ,村级10例占22.22% ,个体7例占15.56%,计生站3例,
无证行医3例,各占6.67%。医疗过失主要发生在乡、村级医疗
机构。
按科目划分:内科14例占31.11% ,外科12例占26.67%,
妇产科18例占40% ,五官科1例占2.22% 。
7.医疗结果构成
医疗纠纷中死亡45例,占52.94% ,伤残27例,占31.76% ,
无损伤13例,占15.3% 。男性死亡13例占死亡数的28.89% ,
女性死亡32例占71.11% 。14岁以下儿童发生医疗纠纷数20
例,占医疗纠纷的23.53% ,儿童死亡14例占31.11% ,纠纷中儿
童死亡率70%,内儿科死亡11例,外儿科死亡2例,产儿科死亡
1例。
按科目划分,妇产科死亡l7例,占死亡数的37.78% 、外科
死亡5例占11.11% 、内科死亡22例占48.89% ,五官科死亡1
例占2.22%。产科死亡全部属于产科失血,以胎盘滞留、胎盘植
入、产时(宫颈、子宫侧动脉)撕伤为主。
残疾:一是指器官缺失或功能严重障碍,二是将因过失增加
了医疗支出或延长了医疗过程者统计在内。全县残疾27例,外
科16例占59.26% ,全部属于骨伤科。产科8例占29.63% ,以
子宫全切、剖宫产尿道损伤、刮宫肠穿孔、新生儿骨折为主。妇
科死亡或残疾(子宫全切)中,以手术结扎线松脱造成大出血为
主。内科3例占11.11%。残疾中无医疗过失9例占33.33%。
8.鉴定结果构成
通过鉴定的医疗纠纷24例占28.24% ,其中属于医疗事故
的l0例占41.67%,责任事故3例,技术事故7例,非医疗事故
14例占58.33%。再者,与医疗行为无直接关系的医疗纠纷7例
占8.24%,如高收费、他药已用、医疗器材问题、照假片、未打预
防针者发病等。
二、医疗纠纷的成因分析
(一)发生医疗纠纷的主要环节
一是产科、儿科死亡率最高,二是药物中毒、过敏的死亡率
较高,三是骨伤科残疾率最高。很多医疗纠纷常以服务态度差、
· 96 ·
高收费、乱收费为导火线而引发。
(二)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
一是法制观念淡漠,不按法律法规依法行医,尤其是法律法
规不许可的项目也随意涉入。《母婴保健法》规定接生员必须持
证方可接生,但在基层医疗机构非法接生很普遍,是医疗事故的
高发环节,医疗纠纷的敏感区域。
二是职业道德素质低下。个别医务人员不顾医疗原则、医
疗条件和操作常规强留病人,该转诊不转诊。医护人员责任心
差,麻痹大意,或服务意识淡漠,服务不到位。病人输着液体,医
生外出,结果病人发生输液反应,处理不及时而死亡。产妇产后
还在出血,医生擅自上山挖兰草达3个多小时,回家时产妇已死
亡,构成责任事故。高收费、乱收费,假医疗、假检查常作为导火
线,暴露医疗过失造成的人身伤害。
三是业务素质参差不齐。(1)医学科学精神差,医学是一门
非常深奥的人体生物科学,有些医护人员医学基础知识肤浅、不
坚持医疗原则,医疗操作常规生疏。(2)医学知识水平低下,如
对手术指征掌握不准,手术不该作也作,不能作也作。关节扭
伤、淤血者行切开引流术,造成医疗技术 事故。在医疗纠纷中,
用药失误占较大比例。一是对药物的性能掌握不准,用法用量
不清楚而造成过量中毒,如安乃近、庆大霉素、利多卡因等。特
别是一个8月婴儿,他们敢用氨茶硷0.25 g加在250 ml液体中
输。催产素10单位从孟飞氏管推注造成数例子宫颈撕裂伤大
出血死亡,还不吸取教训。二是使用方法不当,如将清开灵、氨
基比林、柴胡针等药静滴,容易造成过敏或中毒。有的不知道如
何配制青霉素皮试液,在前臂外侧作皮下注射,也不知观察时间
和观察内容,输液加药还是揭开安瓿盖子倒。三是不按规定发
药,不按“三专”管理,如艾斯唑伦不按七日量处方,病
人要买一瓶医生就卖一瓶,病人顿服自杀未遂。四是查对不严,
如前一个病员把买的老鼠药掉在药房的窗台上,发药人员看也
不看就把第二个人的药丢在窗台上,第二个病人以为是发给他
的,拿回家吃后中毒而死。(3)医疗操作手法生疏或不当。产妇
胎盘未娩出,医生抓住脐带强拉,拉断了脐带又不及时止血或转
院,直到病人死亡还在等氧气袋。还有2例在接生过程中,手法
粗鲁,导致婴儿股骨骨折。
四是医疗条件差,基础设施十分薄弱。我县被调查57个乡
镇卫生院共有房屋6687.6平方米。其中,33个乡镇卫生院(57.
89%)共有危房22 649.6平方米,占29.53%,18个乡镇卫生院
(31.58%)的房屋全是危房。调查发现,过去改造的青瓦屋、土
砖木结构还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立柱偏偏倒倒,地基裂损,墙壁
大块剥脱,无法维修。乡镇卫生院设备简陋、落后、老化、品种
少,5 000元以上医疗设备总额仅1.36万元,基本上无b超,无
心电图机,化验室只有显微镜,x光机多是从原区卫生院淘汰的
30~50 ma的小功率老式机器,已超出服役期限,收入不能支付
电费和维修费。_1 j单从乡镇卫生院就可想而知村卫生站和个体
医疗机构设施状况。五是医疗文书不规范。“病历是指医务人
员在医疗活动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
和,包括门诊(急)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是医务工作者医疗业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1卷(第2期)
务素质的一面镜子,病历是医务工作者的磨刀石,病历也是十分
重要的法律依据。20__年全县目标考核时,从全县12个中心卫
生院抽查病历113份,甲级病历占23.89% ,乙级病历占19.
46% ,丙级病历占56.63%。有三家医院一份甲级病历都没有。
主要问题:(1)有些未使用新格式病历,长期借用其他单位的病
历、出院证。(2)缺损较严重,缺页、缺文、缺项,时有发生。(3)
时间关系极为混乱,体温单、主诉、现病史、医嘱、护士执行等医
护行为的时间,前后不统一,互相矛盾,缺乏逻辑。(4)病历书写
很不规范,过分简化,诊断依据不充分,病情描述庸俗化、口语
化。(5)病历管理不严格,对病历不严格评分,以次充好,丙级病
历以乙级甚至甲级病历入档。病历不装订,或不按规定顺序装
订,纸张残缺不全。个体、社团医疗机构的病历情况更差,有的
机构只有处方且不完整保存。
三、防范医疗纠纷的基本原则
(一)全面提高医务人员整体素质
(1)依法严格准入,医生、护士执业必须取得相应资格方可
上岗。(2)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医务人员要做到学
法、知法、守法、依法开展医疗活动。《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
处理条例》等对医师执业做出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严禁无证行
医、超出核定诊疗范围行医、异地行医和药店坐堂行医。(3)提
高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医学知识需要逐步积累,不断提高业
务素质和服务质量,这是减少医疗过失,防范医疗事故的关键所
在。(4)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只有提高医务人员医
德水平和责任心,才能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病员服务。
(二)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防范医疗事故最基本的措施就是要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技
术操作常规。(1)严格查对制度,查对制度涉及诊疗活动很多环
节。下医嘱、处方或治疗时,应坚持三查七对;用药前要询问过
敏史、尤其是使用毒麻药品时要反复核对。(2)执行检诊制度、
三级检诊、查房、会诊等制度,可以大大降低误诊、漏诊率。(3)
健全病历管理制度。病历是医务人员对医疗活动的真实、全面、
客观的文字记录,是医疗举证的法律证据,又是进行医疗鉴定和
调解医疗纠纷的重要依据。严格执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可减少医疗纠纷。
(三)加强医护质量监控
一是监控应与具体医疗实际相结合,重点是对工作流程的
质量监督。监督的内容包括医务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执行诊疗
操作常规,职业道德情况等,并应当对医务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
及时纠正。二是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防范预案是
事前制定的一系列应急反应程序,既要明确各科室及人员的具
体职责,又要落实事故防范的具体措施,可以减少医疗过失的危
害后果。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__)04—0262—03
恶性医疗纠纷俗称“医闹”。就是患者方及其雇
用的人。为了获得高额赔偿,以一定的医疗事项为
由,采取侵害医务工作者人身安全、危害医院财产安
全、妨害医院正常医疗秩序等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
为。导致医疗秩序混乱、经济损失重大、社会影响恶
劣的严重后果。其危害极大,必须依法整治,坚决打
击。笔者对近5年来本县各级医疗机构中发生的恶
性医疗纠纷13例进行了统计分析。现报告如下。
案例资料
本组恶性医疗纠纷共13例。均来自本县各级医
疗机构。其内容真实可靠。
一
、
一般情况
本组13例中。按照医院级别。二甲医院6例、二
甲中医院3例、二乙医院1例、一甲医院3例。按照
发生科室,外科3例、内科3例、产科5例、儿科1
例、未明确1例。按照是否住院,门诊部4例、住院部
9例。
二、恶性医疗纠纷的方式
本组13例恶性医疗纠纷中。所使用的方式五花
/kl’-i,大多是多种方式合并使用,具体见表1。
三、典型案例
【案例1】某女,57岁。因反复慢性上腹痛数十
年,发作1天来门诊就诊,经b超、胸腹联透、三大
常规、血淀粉酶、ekg等检查。仅ekg有部分导联
st段轻度改变。医生建议住院作胃镜、长程ekg、心
肌酶谱等检查并观察治疗,患者及家属要求带药回
家治疗。患者回家后立即请乡村医生为其滴注从医
院带回的100 ml装氧氟沙星(0.2 g)注射液,注射过
表1 恶性医疗纠纷方式一览表
方式 例数
袭击警察
停尸病房
停尸院办
停棺院内
殴打他人
围攻谩骂
砸毁财物
封堵大门
拉挂横幅
占住病房
反复上访
程中患者感胸闷,其丈夫要求停止注射,乡村医生没
同意。100ml氧氟沙星在10分钟内注射完毕,患者
感胸闷加剧,呼吸不畅,面唇青紫,口鼻有白色泡沫
流出。约5分钟后死亡。家属认为是氧氟沙星药物致
死,便纠集不明真像的亲属、亲戚、乡亲30余人,将
装有死者尸体的棺材停放于医院大门口。拉挂横幅。
摆设灵堂,围攻谩骂医生,大吵大闹,要求医院赔偿。
医院要求解剖尸体查明死因遭患方拒绝。最后在当
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律师及法医的参
与下协商赔款解决。
【案例2】某女,30岁。顺产一女婴,母婴同床,
第二13 3时发现该女婴死于被褥中。其父母认为死
因为夜班护士没及时发现危急病情。丧失抢救时机。
便纠集不明真像的亲属、亲戚、同乡27人。将尸体停
放于医院院长办公桌上,拉挂横幅,封堵医院大门,
围攻医院领导。卫生行政部门邀请本县的医学和法
医学专家对尸体进行了检验。结论为“符合机械性窒
息死亡特征”。其家属对此结论不预认可,便侮辱、谩
骂、恐吓专家,殴打了其中一名儿科专家并限制其人
身自由达数小时,最后由公安干警赶到现场局势才
得以控制。此案最后以协商方式赔款解决。
【案例3】某男,46岁。醉酒后昏睡4小时入院。
未洗胃,经治疗后清醒,行走自如。入院后13小时突
[作者简介]刘逸红(199o一),女,汉族,湖北红安县人,华中师大一附中社会实践生。tel:+86—713—5247903
[通讯作者]刘珍明(1963一),男,汉族,湖北红安县人,本科学历,副主任法医师,主要从事法医病理、法医学检验与研究。
tel:+86—713—5245401;e-mal:liuzmtg6318@sina.tom
1 5 3 1 7 7 3 5 1 1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4卷(第4期)
然发现患者死于病床上。患方认为死因为医方治疗
不当,便纠集不明真像的亲戚、朋友、乡亲及社会闲
杂人员近40人,停尸病房,拉挂横幅,封堵医院大
门,殴打医生,围攻院领导,砸毁医院办公室桌椅门
窗,当110干警赶到时,又殴打袭击警察,致4名警
察和13名医务工作者受伤,轻微伤10人,轻伤4
人,轻伤偏重型3人,损坏财物不计其数,患方4人
被作法拘留。经同济医科大学法 医病理学专家对尸
体进行了法医解剖和病理学鉴定,认定其死因为“弥
漫性病理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继发脑疝形成,最后因
中枢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生前饮酒是出血诱
因”。此案最后经司法途径处理。
讨论
一
、恶性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
(一)医患关系紧张
由于医院追求经济效益,鼓励职工创收。开大处
方、做贵重检查现象普片存在,加重了患者负担:少
数医生收红包、索回扣、拿提成,加剧了患者与医生
的对立情绪;医疗专业性、技术性的发展.新技术的
应用,使得一般患者很难在医疗技术上同医师达成
理解和沟通;[1]医疗信息不对称,患者对医生具有强
烈的依赖感,期望值很高;【2]有的患者盲目地认为,
既然交了钱就应该达到期望的目的,到了医院就进
了保险箱,医院有义务更应该有能力治好疾病:『3j加
之社会舆论对医院的片面指责,媒休的爆吵和不正
确引导,导致患者对医方的不满和不信任,均致医患
关系紧张。这样,一旦在医疗过程中出现严重后果,
患方在心理上无准备、在常理上难解释、在医理上不
理解、在现实上难接受,便将一切怨恨和不满全部发
泄到医院和医生,导致恶性医疗纠纷的发生。
(二)医院重视不够
对于恶性医疗纠纷的出现,医方往往认识不够。
本县各级医疗机构中,均没有医疗纠纷专职处理机
构和人员,没有医疗纠纷防治办法、处理程序、应对
方案、讨论规则、惩罚制度,更没有恶医疗纠纷紧急
应对预案。医疗纠纷早期,各科室医生不能及时发现
和有效控制;医疗纠纷发生后,均由医务工作者处
理,他们缺少法律、心理、社会学知识,效果多不佳;
一旦有恶性化倾向时,医方往往束手无策,多请保安
人员介入,又可加剧医患双方的敌对情绪;当恶性医
疗纠纷发生后,只有报告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
公安机关参与处理。在在整个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
医疗机构始终处于被动应付状态。
· 263 ·
(三)鉴定机制不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交给医学会,提高了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级别,并对鉴
定作了许多具体规定,但仍有许多不足之处,患方对
医疗事故鉴定闻而生畏。本组13例中,1例进行了
法医解剖和病理学鉴定,1例进行了尸检,无进行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者。其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医疗事
故鉴定程序复杂繁琐,时限太长,患方不能接受;二
是鉴定专家与医生同属卫生系统,多是同学、校友或
相识,容易手下留情,违背学术良心做鉴定结论;
三是医学会和下级医院可以形容为“父子关系”,一
旦发生纠纷或事故,“父亲”是不会严厉地处理自己
的儿子”的; 四是鉴定费用每例高达3 000~5 000
元,如要作病理检验、物证检验等,费用则更高,一般
家庭难以承受;五是受封建思想影响,死者家属多拒
绝对死者尸体进行解剖,当医方提到医疗事故技术
鉴定时,患方多坚决反对。这样堵塞了医疗纠纷处理
的正常渠道,容易导致恶性医疗纠纷的发生。
(四)患方讹诈钱财
医院面临的患者及家属可谓形形,千差万
别,有的患者及其家属,家庭经济困难,生病住院又
负债累累,沉重的经济压力难以摆脱:有的患者死之
后,其家庭已是人财两空,面临心理和经济的双重压
力;有的部分患者看到医疗纠纷赔偿有利可图,阁因
而百般挑剔,污赖医方,以各种借口谋求巨额经济补
偿。本组有1例患者,自己到医院看病,下班时被人
发现其死于候诊大厅长条椅上.与医方的诊治关系
尚未建立,后其家属仍以恶性医疗纠纷的方式迫使
医方赔款2万元。患方为了将个人及社会负担转嫁
给医院,常采用极端手段给医方施压,导致恶性医疗
纠纷的发生。
(五)黑恶势力介入
本组13例恶性医疗纠纷中,5例有黑恶势力的
参与。他们凭借人多势众、对医院环境熟悉,对医方
心理了解及有打架闹事的经验等优势,明地里以患
者家属、亲戚、朋友的名义,采取极端方式向医方讨
钱,暗地里大势挑拨医患关系,与患方达成某种协
议,索得巨额赔款后分成谋利,严重地损害了医患双
方的利益。
二、恶性医疗纠纷的防范与治理
(一)建立人性化的医疗事故鉴定和处理体系
在目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体制下,鉴定机构要
适应医疗纠纷紧急状态处理的需要,简化鉴定程序、
· 264 ·
建立快速鉴定机制、降低收费标准,减少患方对鉴定
门槛高和“久鉴不定”的恐惧:鉴定机构要较好地执
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4、25条的规定,更多地
吸收法医专家参加鉴定工作,抑制纯医学专家同行
相护,“父亲鉴定儿子”的不合理现状;可根据《医疗
事故处理条例》第36条的规定,在县级卫生行政部
门成立由当地医学、法医学专家组成的“医疗事故技
术判定小组”.完成紧急状态下的医疗事故技术判定
工作,以利医患双方的协调和行政部门的处理;有人
认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的医疗过错和医疗事故鉴
定,都属于司法鉴定范畴,[41也可以走司法鉴定的道
路,避免“医医相护”现象。本组案例2进行了法医尸
体检验,当场便得出了鉴定结论,十分迅速方便。此
外,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可以大胆尝试,建立医疗公
证制度,划清医患双方的风险和责任,避免不必要的
医疗纠纷。[61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上,也可以逐步设立
医事仲裁制度.[7,sl有更多的处理途径让患方自由选
择,可有效地减少恶性医疗纠纷的发生。
(二)强化医院管理和医患沟通
医疗机构作为恶性医疗纠纷的主要受害者,应
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医疗技术人员素质,加大基础
设施建设,提升医疗服务水平.为患者提供优质舒适
的医疗服务:应成立由具备医学、 法学、心理学、社会
学知识的专业人才组成的医疗纠纷投诉、接待、处理
机构,研究恶性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和预防方法.认
真总结经验.提出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医
疗纠纷,杜绝恶性医疗纠纷的发生。医务工作者.在
加强业务知识学习的同时.也应加强法律法规和医
学心理学的学习.保持与患方全方位的沟通,保证患
者与家属有足够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堵住恶性医疗
纠纷可能发生的漏洞。
(三)呼吁社会关注和正确引导
解决恶性医疗纠纷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必须
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要建立完善的全民医疗保
险和全方位覆盖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降低患者及
医院医疗风险:加强全民的法制与道德教育,提高医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4卷(第4期)
患双方的法律知识和道德修养:加强卫生知识的宣
传,提高患者对疾病的认知能力,减少不必要的误
会;媒体应正确地承担社会责任,加大正面宣传力
度,引导患者依法维权;政府也应加大对医疗卫生事
业的投入,减轻医患双方的负担,建立医疗法律援助
体系,帮助患者正确维权。
(四)展开全面治理和依法打击
恶性医疗纠纷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公害.蚕食着
人民卫生事业的机体,影响恶劣、危害极大,让其继
续发展将不可收拾,必须全方位治理,依法严厉打
击。其治理必须依靠卫生行政部门、政府部门和公安
政法部门的共同参与。一是成立医疗卫生秩序整治
小组,清理周边环境,驱逐社会黑恶势力,消除危害
因素,理顺医疗秩序;二是恢复公安特派员制度,向
医院派注公安特派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防止纠纷
的发生、控制纠纷的发展、抑制纠纷的恶化;三是建
立恶性医疗纠纷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发生恶性医疗
纠纷,公安部门应在第一时间赶到医院,制止违法,
打击犯罪,维护医护人员人身安全、公共财产安全和
正常医疗程序,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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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急诊 护理 风险 防范
【中图分类号】R47【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1879(2012)01-0119-01
医院急诊是抢救危、急、重病人的重要阵地,也是医患纠纷的易发场所,护理人员稍有不慎就可引发医患纠纷。
通常,医疗纠纷的发生总是牵扯到护理问题。因此,急诊科护士必须改善服务观念,提高服务质量,爱岗敬业,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提高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避免护理纠纷事件的发生。
护理工作中,护理风险所指为病人在接受护理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一切不安全事件,直接表现于护患之间的护理纠纷和患者投诉上。急诊工作是医疗工作的最前线,所要面对的是一些病情危重、病情变化快的病人,通常工作任务重、应急性强,具有高风险。而护士作为患者最直接面对的医疗工作人员,也就成为引发护理风险的重要因素。
急诊是医院的窗口,也是综合性的科室,由于急诊医疗的突发性、紧迫性、复杂性和不可预测性等等因素,每日要接触的又是大量的各种不同的急诊患者,任务繁重,因此是病人及其家属与医护人员最易发生矛盾和纠纷的场所。医疗与护理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在医疗纠纷中常常牵涉到护理问题,要减少与护理相关的医疗纠纷,最根本的对策是要提高急诊护理防范意识,预防纠纷发生。
医疗纠纷的形成过程通常分为三个阶段,开始表现为病人或家属对医务人员不理解,缺乏信赖与好感;其次发展为对医务人员反感,开始找医院的毛病;最后引发医疗纠纷的直接冲突和患者投诉事件。
避免和减少医疗纠纷的根本对策在于预防,预防关键为开始接触患者时的护理意识上,贯穿其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就是护理工作,提高护理人员的自我防范意识与医护质量,采用具体有效的预防措施,加强与病人的沟通,及时排解患者的困难,减轻患者精神上的压力,就可尽量避免护患矛盾的发生。
1 护理纠纷容易引发的相关因素
1.1 护理人员的服务意识不强,缺乏责任心、同情心。护理作为一项特殊的服务性行业,要求护理工作者应具有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意识。急诊病人通常发病急、病情重,病人和家属通常会感到恐惧、紧张,如果护理工作者缺乏足够的责任与同情之心,服务上不主动、不准确,缺乏耐心听取和回答病人及家属的疑问,不能设身处地地为患者考虑,常会导致病人的不信任与家属的不满而引发护理纠纷。
1.2 欠缺专业理论和操作技能,或不能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随着病人就医期望值增高,急诊室愈来愈呈现出紧张、快节奏、复杂化的工作局面,因此,护士工作面对着临床工作经验、专业理论知识面、护理操作技能等整体素质上的更高要求,急诊病人病情复杂多变,如果观察病人不细致不及时发现病情变化而延误抢救,或在抢救病人时操作失误,仪器使用不熟练都会导致差错,引发医疗事故,影响抢救成功率,对病人的安全构成威胁,直接引发护患纠纷。在临床救护治疗操作中,医院有着各项规章制度同操作规程,需要护理人员逐项遵守并执行,如果落实不到位或违反相关操作规程,都会造成不良后果,形成安全隐患,导致医患纠纷。
1.3 护理人员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为医务人员提供了自我保护的法律,同时也增添了医务人员的执业风险,尤其对护理工作更是进一步提出要求,护理文书在法律上成了证据资料。急诊室在抢救病人时多为口头医嘱,多数急诊记录是事后补记,如果对医疗文件重要性认识不足,不认真执行护理文书书写规范,对重要的病情变化未能及时记录,都将造成医疗纠纷处理中医方的被动地位,无法提供对自己的有利证据。
1.4 未能有效掌握护患沟通技巧,未及时履行风险告知义务急诊。病人的病情具有突发性与不可预见性,除了要在本科抢救外还承担着转运病人的检查、住院等重要任务,在这个过程中如某个环节略有疏忽或在病情变化时处理不当将直接威胁病人生命。
如果缺乏沟通技巧,会造成患者及家属的误会,对风险较大的技术操作及病人在转运检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未及时告知,一旦出现意外情况,极易引起护患纠纷。
2 加强有效措施,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2.1 提高防范意识,强化法制观念。急诊护理人员应定期接受国家有关医疗法律法规的学习,明确知道病人和医务人员各自的权利,深刻认识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会引发的法律问题,从而掌握识别风险,提高风险预见性,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2.2 加强服务意识,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风范。护理人员要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培养个人良好的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应具有奉献精神和敬业精神,树立起“病人第一,质量第一,服务第一”的服务理念,强化“急诊”观念,急病人所急,在就诊、检查、抢救等环节上快速有序,主动积极,减少因欠缺服务意识而引发的护理纠纷。
2.3 高度掌握护患沟通技能,落实事先告知患者制度。在护理过程中尊重病人的权利,善于与不同层次、不同性格的病人有效沟通,取得病人的信任和配合。特别是病情变化快的患者,要使用患者和家属易懂的语言严格落实事先告知制度,尽可能向病人及家属说明护理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的意外、注意事项及处理方法,让病人有一定的思想准备,主动承担风险和义务,才能减少护患矛盾。
2.4 提高业务技能,加强业务学习。护士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新理念,加强培训,采用晨会提问、护理实践、定期考试等各个方式培养护士处理问题的综合能力,要求护理人员不仅能熟练掌握各种抢救仪器的使用,同时在急救技术操作上更加规范化,只有提高自身医疗技术,才可能从根本上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
2.5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护理文书书写的规范化。护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可在工作中随意贪图方便或急乱求简,违反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明确医患纠纷的责任,防范和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患纠纷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患纠纷是指患方(患者、家属、亲属)与医方(医疗机构、医护人员、管理人员、后勤服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对治疗结果及其产生的原因在认识上一不致,或者出现了明显的损害后果而出现的分歧和争议。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医患纠纷责任追究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直医疗机构医患纠纷的责任追究工作。
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患纠纷的责任追究工作。
各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内部岗位责任追究制度,对本单位内部的医患纠纷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追究医患纠纷的责任,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责罚相当,有错必纠,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各医疗机构对发生的医患纠纷,必须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时认真地做好调查研究和分析处理工作,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分明、处理得当。
第七条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医患纠纷的预案、登记、处理、报告和备案制度。每件医患纠纷应当建立完整的处理过程档案。
第二章医患纠纷的责任追究范围
第八条医患纠纷的责任追究分为行政责任追究和经济责任追究。行政责任追究由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经济责任追究由各医疗机构负责。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患纠纷,分别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一)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鉴定为医疗事故,且医疗机构负有责任。
(二)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患者死亡或人身损害,经卫生行政部门判定属医疗事故的:
1、对危、急、重病员不采取任何抢救措施,不负责任地转院,或无故、借故推诿、拒治;擅离职守,不认真检查病员,观察病情变化,贻误抢救时机的;
2、在诊疗工作中,对疑难、危、急、重病员的病情不向上级医师汇报,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示;上级医师在接到下级医师的报告后,不及时处理;对病情已发生明显变化的患者,虽能掌握病情发展情况,但未及时采取相应抢救措施;不及时请会诊,直接影响诊断治疗和预后;被请急诊会诊的科室和医师无故不及时参加会诊,或推诿失职,贻误抢救时机的;
3、在诊疗工作中,违反药物配伍禁忌、使用剂量、使用方法、药物过敏试验等规定;不执行消毒、隔离制度,不遵守无菌操作技术常规,造成严重过敏、感染或交叉感染的;
4、在手术治疗中,术前不按要求充分准备手术方案,违反手术审批制度;术中违反技术操作规程而错伤重要脏器;不严格履行查对制度而开错手术部位、摘错器官;术中遗留器械、纱布、棉花等异物在病员体内;术后医护处理严重不当的;
5、在护理工作中,由于不认真执行“三查八对”制度,造成发错药、打错针、输错血;不遵医嘱擅自施行错误处理;不按时、不按规定交接班、擅自脱岗的;
6、在药剂工作中,由于不负责任,不严格履行规章制度而配错方、发错药、写错用法、搞错剂量、贴错标签;对毒、限、剧药品管理不善;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制剂临床自用,在制剂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的;
7、在医技科室工作中假报检查结果,或由于不负责任而发生检查结果漏报、错报,或丢失标本、验错血型、发错血、拍错片,直接影响诊断治疗的;
8、医疗单位各级领导不负责任,无故不及时解决医疗、护理、医技等方面临时出现的或医务人员、病员及其家属反映的涉及病员安危的紧急问题,或明知故拖、放弃领导责任,直接影响诊断、治疗的;
9、医疗单位的行政、后勤、供应等部门工作人员由于不履行职责,借故或无故推诿、拖延解决涉及临床工作的紧急问题,或不主动配合临床工作,直接影响临床工作的正常进行的;
10、在麻醉中选错麻醉方式、部位,错用物或过量以及违反操作规程,不认真观察病员的病情变化,擅离职守的;
11、卫生技术人员在卫生技术岗位上私自开展诊疗科目,私自售药的;
12、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在卫生技术岗位的;
13、其它失职行为。
(三)未构成医疗事故,但属卫生行政部门判定有医疗过错,并造成重大负面社会影响或给予大额经济赔偿(市级医院单起赔偿在5万元以上,县级及以下医院单起赔偿在3万元以上,不包括医药费减免)的医患纠纷。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积极稳妥受理患方投诉、调查处理医患纠纷,导致矛盾激化,造成集体上访、扰乱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报告系统》内容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章&;医患纠纷责任追究的内容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引发医患纠纷或发生医疗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一、二级负完全责任和主要责任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
(一)视情节责令责任医疗机构(科室)限期整改、整顿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
(二)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暂停执业活动1年,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三)直接责任人3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称;
(四)视情节给予院科领导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第十四条
一、二级负次要责任和
三、四级负完全责任、主要责任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
(一)责令责任医疗机构(科室)限期整改、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二)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暂停执业活动6个月至1年的处理;
(三)直接责任人2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称;
(四)视情节给予院科领导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十五条
三、四级负次要责任和
一、
二、
三、四级轻微责任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
(一)责令责任医疗机构(科室)限期整改、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二)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处分;
(三)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称。
(四)视情节给予院科领导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六条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存在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之一者,视情节比照相应等级医疗事故追究。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不按规定对责任人进行经济责任追究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医疗机构限期执行,并视情节给予医疗机构院科领导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积极稳妥受理患方投诉、调查处理医患纠纷,导致激化矛盾,造成集体上访、扰乱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除按照《条例》等规定严肃处理外,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后果,给予责任医疗机构限期整改、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程序、时间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属于责任追究范围的医患纠纷、事故,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责任医疗机构负有报告责任的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通报批评,并追溯追究相应级别事故的一切行政责任。
第四章医患纠纷的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医患纠纷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患纠纷责任追究的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以集体决议的形式,决定医患纠纷责任追究的受理、调查、确认、处理、执行等。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对下列医患纠纷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一)医疗机构上报的医患纠纷符合第二章的有关规定的;
(二)在医疗机构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三)上级部门交办或者有关单位移送的;
(四)群众、患者及家属投诉、举报有据的。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对上述需要进行医患纠纷责任追究的,提交医患纠纷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组成调查组对纠纷责任追究展开调查取证。
第二十三条调查完毕后,调查组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建议提交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责任追究的最终意见,并做出书面决定。
第二十四条书面决定应当送达被追究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并派专人与被追究的医务人员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收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责任追究决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拖延和拒绝执行。
第二十六条被追究责任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对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书面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
第二十七条被追究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对医务人员的责任追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事前征求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事后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1.1环境因素
急诊室是开放式就诊环境,病人多,尤其是患儿较多,环境杂乱。除此之外,急诊科还存在很多的不安全因素,例如洗手间没有安装扶手、地面湿滑、轮椅性能不稳定、治安差等。2011年由于环境因素引起的纠纷1例。
1.2护理人员因素
1.2.1因护理人员缺编、少编,,护理队伍年轻化,导致处理问题的综合能力差。我院现有急诊科护士11位,由于社区医院工作的特殊性,急诊科护士还需负责门诊输液室工作和慢性病管理工作。工作强度相对较大,很多年长的护士转岗,现在急诊科的护士逐渐趋于年轻化,经验缺乏,导致护理风险发生率增高。
1.2.2专业技术不熟练:由于我们的年轻护士很多知识还停留在初步掌握阶段,从学校毕业直接到社区医院工作,也没有到上级医院进修,临床经验和工作经验是一大空缺,对新仪器的使用不熟练,护理知识更新不够,特别是在抢救危重病人时,不能给予及时有效的抢救措施。2011年由于护士自身业务技术不熟练引起纠纷1例。
1.2.3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制度不严,护士疏忽管理,甚至简化操作流程,如没有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导致给错药、少给药引起纠纷4例,没有严格遵守巡视制度,没有及时发现和记录病人的病情变化。在抢救工作中医生来不及开书面医嘱,大部分为口头医嘱,可能因听不清或长时间后补记导致资料记录不及时不全面。有的护士为了保持护理病历的记录与医生病历记录一致,甚至抄袭医生的病历记录,使护理记录不客观对等。因医护病历记录不吻合、有涂改漏记引起纠纷的1例,护士在对病患进行各种治疗、护理时告知不全,2011年因护士对输液病人未告知输液时不要自行调速,而导致发生不良反应引起纠纷3例。
1.2.4护患缺乏沟通:我们的护士忙于治疗,对病人提出的问题解释不清,态度生硬,由于自身言语及行为上的不当给病人造成恐慌,影响病患的治疗效果,引起患者及家属的不满,从而引起纠纷3例。
2急诊护理风险管理的策略
2.1完善、落实风险管理制度
科学、合理、完善的护理规章制度是防范医疗事故及纠纷的良好基础,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是防范差错事故的保证。我院护理部加强制度管理,不断完善和修订各种工作和安全管理制度15项,如急诊抢救流程,药品管理制度,加强交接班制度、查对制度、分级护理制度、消毒隔离制度等核心制度的管理。同时建立了护理风险预案制度,如患者发生坠床或跌倒时、患者猝死时,突然停电、火灾、重大公共突发事件时的应急处理,对护理的风险实现前瞻性的管理以及全程的动态管理,将风险隐患扼杀在萌芽状态。护理部实行护理缺陷无惩罚上报制度(每月上报一次),运用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分析急诊护理操作中容易产生纠纷的因素,规范护理过程的管理,科室护理人员共同参与护理质量持续改进,并于2012年8月组织了护理应急预案的演练,提高应急技能,以保障急诊护理的质量和安全。
2.2组织风险监控小组
成立风险监控小组,由科护士长担任组长,1位主管护师和1位护师组成,每月对病人进行不定期的全面检查,收集真实、全面的信息,分析现存及潜在的风险隐患,尤其是危重患者,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出相应的风险预防、处理措施,保证护理各环节的安全。对危重、特殊观察处置者及特殊场所除悬挂警示标识如防跌倒、防烫伤、输氧装置“四防”,紫外线灯消毒时请勿入内等,2011-2012年通过风险小组的监控检查共发现护理风险32例,潜在护理风险15例。
2.3加强风险管理教育我院近年来对医务人员进行安全医疗教育,通过外出培训、讲座等方式组织医护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护士条例》、规范护理病历书写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并对护理人员进行风险教育,将风险意识贯穿到护理过程的每一项操作中,将已发生的风险事件作为教育素材进行交流,以防患于未然。在学习后组织考核,以增强风险意识来规范我们的护理行为。
2.4提高医疗水平及专业人员素质
首先调整护士内部结构,引进人才(2012年引进副高1位),利用现有的护理人员合理安排科室人力资源,如:医疗高峰时(中午,和下午下班时)实行弹性排班制,增加人员以改善护士超负荷工作状态,年资低的护士与年资老的护士搭档。医疗技术的提高能够从根本上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而提高护理人员的素质能防范护理纠纷和减少风险的发生,特别是要加强急诊护理人员中年资较低的护理人员的职业教育和业务素质教育。我院护理部全面提高护士整体素质加强急救专科护士的专业化、规范化培训。安排护士去上级医院急诊科进修,并将进修心得进行讲课学习。同时注重知识的更新及新业务新技术的培训,每月由科室护士组织急救护理理论和技能培训并考核。从“三基”训练到规范操作程序,使其掌握各种仪器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变能力。
2.5加强沟通,提供优质服务
医院是一个大集体,部门与部门之间需要加强交流,护患之间也要加强沟通,当前临床上26.9%~70%的护患纠纷都是由于护士与患者沟通不良或沟通障碍引起的。我院护理部组织护士参加杭州西湖区卫生局组织的护患沟通技巧培训。学习转变服务模式提高护患沟通技巧,增强服务理念,以病人为中心,提高与服务对象的交流技巧和沟通技能,热情接待每位患者,当患者家属表现出急躁情绪时,耐心做好解释工作,讲究语言艺术推广礼貌用语,制定岗位的规范语言。尤其是与危重患者及家属沟通的时候,护理人员要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培养自己的心理素质,遵循耐心、尊重等基本原则,严密观察患者的病情变化,保持与患者家属的沟通。
2.6保证护理文件的质量
护理文件是一份完整病案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护方举证的重要资料。所以要确保护理文件的真实、客观、有效。2012年护理部组织全院护士学习浙江省护理文书书写新规范,并结合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使护士认识到护理文书书写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应该如何进行整改。每月抽查护理病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从而提高护理文书书写质量。进一步规范护士在执行抢救医嘱时需重视的几个问题:如口头医嘱,护士必须复诵一遍,经医生核对无误后方可执行,并保留空安瓿,抢救结束后,双人核对无误才可弃去。抢救结束6小时内及时记录护理病历,如来院时间、用药、抢救措施、生命体征的变化,时间具体到分钟,确保病历记录的及时、真实、有效。
大家下午好!在此辞旧迎新之际,我们回顾过去,展望未来,忙碌辉煌的一年已经过去,新的一年已经到来,在这新的一年中我将在大家一如既往的支持下和大家一起完成我院20__年的医疗工作、社区工作、宣教工作、人才培养工作和内科的门诊工作。希望大家在新的一年工作中能给我以更大的帮助和支持,把我院20__年各项工作完成的更好。现把我院今年以上几方面工作计划和思路叙述如下:
总思路:根据卫生局20__年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医疗工作、人才培养重点突出十个理念、五个加强、两个提高。
1、十个理念:就是我院20__年提出的十个文化理念的延伸。
2、五个加强:是加强医疗技术水平提高和医疗质量的管理;加强医疗考核制度的落实和管理工作的细化、量化;加强服务品牌的建设;加强人才培养的力度;加强团队建设的步伐。
3、两个提高:通过以上两个方面的加强达到两个提高的目标就是社会效益的提高和经济效益的提高,这也是十个理念的第十个文化理念。
一、医疗工作、人才培养:
工作重点、医疗质量:
(一)基础医疗质量:
通过修订《医疗质量检查考核标准》,对医疗文书书写制度、请示报告制度、查对制度、会诊制度、病例讨论制度、首诊首科负责制度等医疗核心规章制度。采取平时督促抽查和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基础医疗质量和环节医疗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多措并举,使我院的医疗质量明显提高。
(二)医疗文书质量:
1、严格按照《山西省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对住院病历、病程记录及其相关资料的书写提出进一步的规范化要求,认真组织学习,每月进行一至二次质量督导检查,落实奖惩兑现,奖优罚劣,使临床医师的病历书写意识和书写质量大有提高。
2、各科室及时地上缴病历,现病历严格按《山西省病历书写规范》要求及时地书写现病历和病程记录。
3、建立门诊手册,开展门诊输液建立观察病历。加强处方质量检查,每月随机抽查5天处方,合格率要求在90%以上。
4、门诊及住院科室的各项基础登记也能够按要求进行,基本符合质量标准要求。
(三)医技科医疗质量:
1、加强医技人员技术培训及服务质量的改进,注重检测结果的符合率及准确率的监测并纳入考核范围。
2、不断增设新项目以满足临床需要,其中检验科今年新开展甲肝抗体、乙肝抗体及梅毒螺旋体检测项目,适应临床科室安全的需要。放射科规范阅片制度和堵漏差错和纠错制度,今年至少熟练开展两项新项目,如上消化道造影、钡餐透视要熟练开展,腰椎片的质量要提高合格率。
3、注重同临床一线科室的沟通和交流。
(四)门诊部医疗质量 :
提高门诊医生的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竞争意识,严格遵守首诊首科室负责制,认真地进行门诊登记和门诊手册、门诊处方书写,通过对处方、基础医疗文书书写进行质量检查,完善门诊医疗文书的各种记录,门诊处方书写合格率达95%,门诊人次力争增长15%.
医疗安全工作:
医务科针对医院发生的医疗纠纷制定了《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继续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技术能力培训;特别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学习;举办急诊系列知识培训,加强医务人员的业务技能的培训;举办《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的专场讲座,结合身边的或本院发生的典型案例进行剖析,教育广大医务人员如何有效地防范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组织全院医务人员学习《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卫生专业法律法规,在全院上下掀起学法懂法守法的热潮。通过我们的努力,有效扼制医疗纠纷发生的势头。
人才培养、继续医学教育:
实行继续教育和人才引进相结合的方式,填补我院技术人才的不足现状,不断培养实用型人才,为加强我院技术力量奠定基础。同时制定鼓励、激励学习的措施。
(一)继续教育工作:
1、将继续教育纳入我院的工作计划,注重院内、外人员培训及宣教。
2、鼓励参加各类成人高考及学历转化教育。
3、积极撰写论文,每年每人至少3-4篇工作心得体会或论文。
4、举办学术培训班。
5、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各临床科每年4次以上上墙
宣传,到社区开展6次以上防治宣传活动。
(二)三基训练和教学工作:
医务科和护理部联合开展学术讲座,使医务人员的急救理论知识和技能有明显的提高。护理部进行护理操作大练兵,使广大护理工作者掌握娴熟的操作技能。医务科加强医疗技术操作规程的考核力度,不断提高医疗技术力量,各种考核都和绩效管理挂钩。
(三)教学工作
1、接收进修生,实习生、对口下乡工作人员。
2、对新上岗职工开展岗前教育工作
体检工作:
配合医院组织成立体检队伍,组织配备b超机、心电图机等体检专用设备,新推出健康体检套餐,简化体检程序,为下乡体检提供优质、优惠、高效的服务,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健康体检的需求, 医生轮流下乡到基层卫生室开展预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