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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与发放,保障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实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第三条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守本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四条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的卫生许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许可证由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确定的职责范围发放。
地方性法规或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对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级别做出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六条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卫生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名录。
第七条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采取备案、登记、注册等方式重复或者变相重复设置食品卫生许可。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食品卫生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预算。按照规定可以收费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所收缴的费用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章卫生许可证申请
第十一条任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厂房、
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
(五)具有能对食品进行检测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六)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食品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
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食品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餐饮业和食堂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
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符合卫生条件和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
(二)具有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
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申请卫生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具体要求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章卫生许可证发放审查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的卫生许可证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对其必须具备的生产经营条件进行量化评分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卫生检验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许可证申请的审查应当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的卫生许可证申请,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现场实地审查。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
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厂房、选址、布局设计、环境卫生状况及设施设备设置运行情况;
(三)工艺流程和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四)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卫生状况;
(五)产品检验设施与能力;
(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贮存、运输和营业场所选址、面积、布局、环境卫生状况及供水、防尘防鼠防虫害、专间等设施设备设置运行情况;
(三)食品采购、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污染控制措施;
(四)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餐饮业、食堂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选址、环境、建筑结构、布局、分隔、面积等情况;
(三)厕所、加工制作专间、更衣室、库房、供水、通风、采光、防尘防鼠防虫害、废弃物存放、清洗、消毒、餐用具等卫生设施和设备设置情况;
(四)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及供餐等操作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申请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其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评分应达到总分60%以上。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发放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对未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整改意见,还应当及时通报教育、建设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经教育、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整改期限,达到发放条件的方可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因违反食品卫生法规,被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四章卫生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及发证日期等内容。
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并确定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上加贴食品卫生等级标志。
第二十六条卫生许可证载明的单位名称应当与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一致;单位注册地地址与生产地地址不同的,填写地址时应当分别标明。
第二十七条卫生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式样。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临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半年。
第二十八条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食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XX-YYYYYY号(XXXXXX指行政区域代码,YYYYYY指本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
第二十九条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地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申领卫生许可证。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改变生产经营地址的,应当重新申请并办理卫生许可证。
食品生产经营者变更卫生许可证其他内容的,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对生产工艺、主要设备改变或者原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扩建或者改建的,卫生行政部门在予以变更前应当进行现场实地审查。
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同意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原编号不变,有效期为四年。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办理。
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后60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办。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卫生许可证自动失效并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第三十四条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受委托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卫生许可证;
(二)受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在其获得的许可范围内;
(三)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达到A级。
第三十五条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其产品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应当分别标明委托方、受委托方的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和卫生许可证号。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或者以其它非法形式转让。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明显位置悬挂或者摆放卫生许可证,方便消费者监督。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应当责令下级卫生行政部门限期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卫生许可证发放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社会的监督。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内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对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有关工作人员,可以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时,按照下列原则:
(一)申请人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承办人出具申请人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意见的,追究承办人行政责任;
(二)承办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主管领导仍然批准发放卫生许可证的,追究主管领导行政责任。
承办人和主管领导均有过错的,主要追究主管领导行政责任。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管档案,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好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等记录的归档工作。
第四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发现被许可人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时,应当责令改正;被许可人有主管部门的,应当通报其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按照规定,对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处罚。
对无证无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工商等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发放卫生许可证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撤销卫生许可证:
(一)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给不符合
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二)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三)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决定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撤销食品卫生许可证,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卫生许可证:
(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终止的;
(三)卫生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依法应当注销卫生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根据《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关键词:学校食堂卫生;食品卫生
学校、幼儿园食堂是特殊的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其卫生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师生的身体健康,对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新疆兵团建工师是兵团惟一的建筑工程师,由于我师无独立居住区域,所辖社区均属乌鲁木齐市各区管理。为了解技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食品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学校及幼儿园学生的饮食安全,建工师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疾控中心于2008年9月下旬“十一”黄金周前联合对建工师所属的技校、中学、幼儿园食堂进行了一次食品卫生状况调查。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建工师共有技校1所,食堂4所(含教职员工食堂);中学5所(含小学),食堂5所;幼儿园3所,食堂3所,共计食堂12所。
1.2 方法按照《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检查内容包括:相关卫生管理制度、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品索证情况,环境卫生、生、熟原料的存放等,结合建工师卫生监督工作和疾控中心工作的实际,由监督所卫生监督员及疾控中心从事学校卫生工作人员一起进行严格的检查。
1.3 内容包括学校管理食品卫生的组织机构、各种卫生管理制度、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餐具情况、食品加工环境、基本卫生设施、冷藏设施、食品库房卫生状况等内容。
2 结果与分析
2.1 食堂基本情况本次调查12个学校及幼儿园食堂中,其中包括4所技校食堂、中小学学校食堂5所、幼儿园食3所。
2.2 卫生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办理情况持有效卫生许可证的食堂11所,有效卫生许可证持证率91.67%;从业人员52人,持有效健康证48,持证率92.31%。
2.3 食堂环境卫生状况见表1,调查的12所学校食堂均设有专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其中大部分学校卫生管理制度健全,个别学校食堂的卫生管理制度不够完善,食品加工场所及卫生设施合格7所,合格率为58.33%;食品库房储存、环境卫生符合及防映、防鼠、防尘合格的仅要求的6所,合格率为50%。
3 讨论
建工师是新疆兵团惟一的建筑工程师,很多学生的父母常年居住在工地,无暇照顾他们的孩子,一部分学生寄宿在学校,所以学校食堂的卫生状况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健康。
3.1 加强学校承包经营管理防止食品安全隐患有些学校食堂实行承包经营,承包商承包后造成管理上的混乱,卫生安全责任不清晰,学校认为承包出现食品卫生问题应有承包方负责,一包了之,放任自流。而承包方以赚钱为目的,为谋求最大利益,尽可能降低日常消毒,以牺牲卫生质量来降低成本,表现为经营环境差,给学生的食品卫生安全造成极大的隐患。
3.2 承包经营者个人卫生意识存在隐患虽然绝大多数学校食堂建立了食堂卫生管理制度,但实际检查中发现,并没有起到管理的预期效果,制定的制度流于形式;从业人员卫生意识差,做好的饭菜无罩遮盖,炊事员在给学生打饭时,戴着手套,却又收钱又打饭拿馍馍,完全没有达到卫生要求;从业人员用的雨伞和其它杂物没有放在更衣间,与食品混放在库房内;个别食堂蔬菜食品用红色或黑色塑料袋包装,并随便放在地上,给学生的饮食卫生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
3.3 食堂临时设施卫生状况检查中发现技校食堂正在新建,校方为了不影响学生的就餐问题,使用的是临时设施。设施简单,环境较差,管理制度不健全,有效持证率较低,从业人员个人卫生习惯较差,因没有专门的库房及更衣间,杂物与食物混放,给学生的食品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
4、建议学校采取以下措施:
(1)校方承包者应进行目标管理,不能一包了之,应将食品卫生管理列为承包合同必备的条件,严格学校食堂的开业条件,把好食品卫生许可证关。
(2)学校食堂应做好食品库房储存、环境卫生符及防映、防鼠、防尘等工作防止肠道疾病的发生。
(3)对从业人员经常进行专业培训和个人卫生知识培训,尽快提高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卫生管理意识、改变不良的个人卫生习惯。
(4)建立健全学校食堂内部卫生管理制度,固定专人索取供货单位卫生许可证、合格的检验报告单,建立统一的原料采购物资配送、统一卫生管理标准的饮食管理模式。
(5)所用食品容器、用具必须有明显的生、熟标志,严禁生熟混用。尤其是盛装生鱼、生肉等食品容器,要及时清洗消毒,控制微生物的繁殖。
(6)熟食必须盛放在专用容器内,用防蝇罩遮盖,在备餐间存放。(7)学校因对正在施工的新建食堂进行督促,按时完成新建工程,保证学生的食品卫生安全,为学生建立一个干净、整洁、舒适的就餐环境。
参考文献:
[1]孙家来,周骏马,杨文武,后勤社会化对学校和幼儿园食堂卫生安全的影响,中国校医,2005,19(6):610-611
[2]宋文东,解辉,于玲,哈尔滨市区学校食堂卫生状况调查,中国校医,2005,19(2):149-150
[3]王春明,王伟敏,强化措施落实确保师生饮食卫生安全冲国校医,2003,17f61:511
【中图分类号】R15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2)11-0591-02
蛟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2011年9月15日开始,历经四十多天,对蛟河范围内的全部餐饮服务单位进行了全面普查,普查内容包括: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持证情况、单位性质、经营面积、座位数量、从业人员情况、量化分级管理情况等。通过普查,使我们对蛟河市餐饮服务单位的基本情况、经营现状有了充分了解,为今后开展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保障人民群众饮食消费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下面就普查情况进行如下分析:
1 餐饮服务行政许可情况
经过普查,蛟河市共有餐饮服务单位686户,其中大型餐饮单位11户(全部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中型餐馆72户(全部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小型餐馆510户(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的434户,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的76户);快餐店9户(全部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小吃店3户(全部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饮品店8户(全部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72户(全部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企事业单位机关集体食堂1户(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
2 存在的问题
2.1 基础设施情况
由于历史、现时的原因及原卫生局监督员的验收标准不一,卫生条件参差不齐。基础设施不到位,布局不合理,餐饮单位厨房的面积大多小于规定的八平方米,餐具消毒及保洁设施不完善,无四槽或四槽利用率不高,保洁柜无密闭,未安装拉门,无消毒柜,只用消毒桶代替,有的消毒桶只是摆设,基本不用。冰箱内生熟不分。食品及原料无进货登记,无索取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无验收制度,无餐具消毒记录,食品卫生管理组织制度落实不到位,无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卫生管理组织不健全,没配有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很难达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的整治要求。在以前的日常监督检查中,只盲目注重收取监测费,忽略了对应有的日常监督工作检查。在职责划分到药监局后,如何能从根本上解决那么多的已取得许可的餐饮单位设施布局不合理的问题,也是一个难题。
2.2 餐饮单位的从业人员情况。
餐饮单位的从业人员流动性大,素质低,更换频繁。部分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低卫生知识缺乏。冰箱内生熟分开、索证记录,消毒记录不重视,不会记。餐具清洗、有效有餐具消毒、消毒剂用药浓度、餐具消毒时间,热力消毒时间、温度、方法都不能很好的掌握,不能严格执行一洗二涮三冲冲四消毒五保洁的制度,致使餐具的合格率降低。
2.3 无证业户情况
在蛟河市共有无证餐饮单位76户,全部为小型餐饮单位,占全部总数的9.26%。
无证原因:
2.3.1 未申请办理行政许可。在普查过程中我们发现,有的业主对法律还不了解,在开始经营后,不知道都要办理什么样的许可;有的业户,特别是无业人员大部份由无业人员、农民、下岗职工等人员开设,由于启动资金较少,基础设施较差,不能达到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基本发放标准,同时业主经济状况相对较弱,不能承担基础设施的再投入。,根本就不想申请行政许可。多见于乡镇、早、夜市、肉串、露天烧烤等小吃店。
2.3.2 未批准行政许可。有的经营单位在开业后,曾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许可,但是由于经营面积较小、基础设施不完备,达不到开业的条件,未批准行政许可,他们依然进行经营,这类单位多见于乡镇、市区比较偏僻的地段、早夜市的小吃店。
3 解决问题的办法
3.1 严格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制度,
对没有办理卫生许可证即从业餐饮服务活动的业户,加大处罚力度,罚款到位后才可办理卫生许可证。对新开办业户的严格审核,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不予核发卫生许可证。对已开业户,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从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加工工具及消毒、食品采购、运输、加工、储存、从业人员等各方面建立严格准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餐饮单位卫生监督。对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加大处罚力度。
3.2 对有证不达标及无证的管理
要求限期整改,达到标准的,发放行政许可;对仍然达不到标准的或拒不整改的,撤消其行政许可或予以取缔。对无证的餐饮单位:①责令停业,要求限期整改,达到标准的,发放行政许可;②对拒不申请行政许可的,坚决予以取缔;③对整改后依然达不到标准的,建议其停止经营餐饮服务。对于对已经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但达不到标准的单位及无证经营的小吃店、小型餐馆等监管难度比较大的单位,希望能够在当地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得到工商、公安等部门的配合,联合执法,依法取缔。
3.3对餐饮单位实行量化分级管理
根据餐饮单位规模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在辖区确立餐饮业重点整治路段,抓住监管重点环节,对餐饮单位进行整治和信誉度等级评定,先打造一块餐饮业卫生示范街区,以点带面,逐步推开。卫生监督员依据不同类型餐饮业采取针对性管理措施。尽快实施统一的中小型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分表,积极推行中小餐饮业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把卫生许可前后的日常监督有机结合,改变重许可轻监管的现象。
3.4 加大对负责人的培训力度。
要抓住机构改革的契机,组织一次单位负责人集体培训。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建立一整套的食品卫生管理组织制度食品进货索证登记制度、消毒制度、及诚信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使餐饮单位明确责任,深知我们机构改革新时机的工作力度,工作方法,使其逐渐加大重视力度。
3.5 加强舆论宣传
关键词:学校食品卫生与安全后勤服务社会化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R155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4-7484(2011)10-0141-03
近年来,随着经济和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集体就餐的学校和学生人数不断增加;随着市场经济化进程和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学校后勤服务亦逐步实现社会化。但随之而来的便是学校食物中毒和各种食源性疾患不断上升的报道。因此,及时了解和掌握学校食品卫生与安全现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食品安全,是当前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一项新的课题。为此,我们对全市八所学校的食品安全现状进行了调查分析,并提出了一些相应的管理对策供大家探讨:
1基本情况
参加调查的全市8所初中以上学校共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46个,其中学校食堂9个,学校速食店(含咖啡厅馆、米线馆)10个,校门口供餐点(系指学校门口50米以内的校外供餐点)27个,食品从业人员136人。
2 食品安全现状分析
2.1 组织上不重视,制度上不落实
2.1.1 校方重视应试教育而轻视的是素质教育: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措施实施以后,学校更是借此口号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当成一种负担推向社会搞承包制,而对承包以后的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却疏于管理,实行简单粗放的市场化。
2.1.2卫生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调查显示8所学校的10个速食店中均未见到卫生管理制度,9个食堂中也只有4所学校有较为完善的卫生领导小组和卫生管理制度。且这些组织制度都是在学校食堂未实行承包改革以前由学校“一统”时期建立的。现在有的负责人或成员已经更换,但组织制度并未修改,有关的卫生管理制度如检查制度、奖惩制度在学校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以后,已基本流于形式,未得到真正有效的落实。
2.2 持证率低
8所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许可证持证率为66.1%(30/46),其中食堂88.8%(8/9),速食店70%(7/10),校门口供餐点22.2%(6/27);健康证持证率为53.7%(73/136),其中食堂77.7%(56/72),速食店50%(5/10),校门口供餐点22.2%(12/54)。
2.3 食品从业人员成分复杂,法制观念淡薄,难以管理
136名从业人员中,农民占63.9%(86),教职工家属占30.9%(42),职业炊事员占10.3%(14),无业人员占11.7%(16),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70.6%(96)。其中大部分人员对《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知之甚少,缺乏简单的安全常识,素质低下,很难管理。
2.4 经费上无保证,导致基本安全设施不完善
调查发现,在“四防一消毒”(防蝇、防尘、防鼠、防腐、食饮具及用具消毒)设施设备及使用中,无专用食饮具消毒设施的竟占到86%,而在有消毒设施的6家单位中,有2家也是消毒器已损坏未及时更换或维修。防尘设施不正常使用的(如玻璃窗损坏等)占28%,防蝇设施不齐全的占32%,防鼠设施不齐全的占64.4%。此外还有垃圾桶不加盖,排气扇不加网,灶台瓷砖损坏不补,洗刷池与洗菜池混用,墙壁不用防霉涂料,排烟罩不留排油沟等现象。
2.5 素质低下导致食品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主要表现在生熟刀具不分,容器无标记使用,食品用工具设备不定期清洗消毒,地面垃圾不入桶,下水管网不及时疏通,从业人员不着工作衣帽上岗,个人卫生不洁,经营熟食不用售货工具,加工间及餐厅用敌敌畏等禁用药物灭蝇等。
2.6 学校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薄弱
参与调查的9个食堂的建设进度远滞后于校舍改造。在建设食堂前,卫生部门未接到一所学校的食堂设计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报告,学校在这方面也基本上沿用了高、阔、简的传统模式,导致设计布局不合理,功能分配不完整,各工序不能严格按流程分开,必须的食品安全设施无法安装,落实卫生措施难度大,效果差。
2.7 速食店内有“三无”产品
即不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及无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
3对策探讨
针对调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对策供大家探讨:
3.1 对食品安全的直接管理
条件不成熟时,不能实行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不能搞承包制,将学校食品卫生与安全简单地推向市场。任何情况下,学校均不应放弃对食品安全的直接管理。
3.2 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组织建设
建议由食品安全部门牵头,食品安全与教育部门联合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定期对学校食品安全进行检查,各学校应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对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负责制,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3.3 经营者成分越复杂,食品安全质量越难以保障
建议卫生、食品药品监管、教育部门联合工商综合执法。公安部门对学校门口(特别是学校周围50米以内)的供餐点严格管理,最好取缔,并用行政手段制定相应规定下发,使学校食品安全范围相对固定,便于食品安全监督及事故处理。
3.4逐步改善食堂卫生经营条件
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应依法重点开展对学校食品安全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和指导,教育部门应配合食品安全部门将设计布局不合理的学校食堂列入校舍改造计划,学校应舍得投资,齐全相应的硬件设施,逐步改善食堂卫生经营条件。
3.5 进行卫生安全知识培训
有计划地进行卫生安全知识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卫生安全知识培训及体检合格,具有一定的食品卫生常识后,持证上岗,从源头上做好预防。
3.6 对学校食品安全实行准入制
对“三无”(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坚决抵制流向学校,确保食品安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商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宿业、沐浴业和美容美发业的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卫生管理水平,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商务部组织制定了《住宿业卫生规范》、《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和《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以上3个卫生规范自之日起施行。
附件:1.住宿业卫生规范
2.沐浴场所卫生规范
3.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
住宿业卫生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
为加强住宿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经营服务的住宿场所。
第三条用语含义
(一)住宿场所,是指向消费者提供住宿及相关综合的场所,如宾馆、饭店、旅馆、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是指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三)储藏间,是指用于存放客用棉织品、一次性用品等物品的房间。
(四)工作车,是指用于转送及暂存客用棉织品、一次性用品及清洁工具等物品的车辆。
(五)公共用品用具,是指供给顾客使用的各种用品、用具、设备和设施总称,包括床上用品、盥洗物品、饮具、清洁工具、拖鞋等。
(六)健康危害事故,是指住宿场所内发生的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群体性健康损害事故。
第二章场所卫生要求
第四条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
(一)住宿场所建设宜选择在环境安静,具备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且不受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影响的区域,并应同时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的有关要求。
(二)新建、改建、扩建住宿场所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
第五条场所设置与布局
(一)住宿场所主楼与辅助建筑物应有一定间距,烟尘应高空排放,场所25米范围内不得有有毒有害气体排放或噪声等污染源。
(二)住宿场所应当设置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消毒间、储藏间,并设有员工工作间、更衣和清洁间等专间。客房不带卫生间的场所,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公共浴室、公用盥洗室等。
(三)住宿场所的吸烟区(室)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室内空气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四)住宿场所的公共卫生间应当远离食品加工间。
(五)住宿场所内应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应当提供性病、艾滋病等疾病防治宣传资料。
第六条客房
(一)客房净高不低于2.4米,内部结构合理,日照、采光、通风、隔声良好。
(二)客房内部装饰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对人体有潜在危害。
(三)客房床位占室内面积每床不低于4平方米。
(四)含有卫生间的住宿客房应设有浴盆或淋浴、抽水马桶、洗脸盆及排风装置;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明显标记的脸盆和脚盆。
(五)客房内环境应干净、整洁,摆放的物品无灰尘,无污渍;客房空调过滤网清洁、无积尘。
第七条清洗消毒专间
(一)住宿场所宜设立一定数量的独立清洗消毒间,清洗消毒间面积应能满足饮具、用具等清洗消毒保洁的需要。
(二)清洗消毒间地面与墙面应使用防水、防霉、可洗刷的材料,墙裙高度不得低于1.5米,地面坡度不小于2%,并设有机械通风装置。
(三)饮具宜用热力法消毒。采用化学法消毒饮具的住宿场所,消毒间内至少应设有3个饮具专用清洗消毒池,并有相应的消毒剂配比容器。应配备已消毒饮具(茶杯、口杯、酒杯等)专用存放保洁设施,其结构应密闭并易于清洁。
(四)配有拖鞋、脸盆、脚盆的住宿场所,消毒间内应有拖鞋、脸盆、脚盆专用清洗消毒池及已消毒用具(拖鞋、脸盆、脚盆等)存放专区。
(五)各类水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防渗水、不易积垢、易于清洗的材料制成,并设置标识明示用途。
第八条储藏间
住宿场所宜设立一定数量储藏间。储藏间内应设置数量足够的物品存放柜或货架,并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及防鼠、防潮、防虫、防蟑螂等预防控制病媒生物设施。
第九条工作车
(一)住宿场所宜配备工作车,其数量应能满足工作需要。
(二)工作车应有足够空间分别存放客用棉织品、一次性用品及清洁工具并有明显的标识。
(三)工作车所带垃圾袋应与洁净棉织品、一次性用品及洁净工具分开,清洁浴盆、脸盆、抽水马桶的工具应分开存放,标志明显。
第十条公共浴室
公共浴室应分设男、女区域,按照设计接待人数,盥洗室每8~15人设1只淋浴喷头,淋浴室每10~25人设1只喷头。
第十一条公共卫生间
(一)公共卫生间应男、女分设,便池应采用水冲式,地面、墙壁、便池等应采用易冲洗、防渗水材料制成。卫生间地面应略低于客房,地面坡度不小于2%,并设置防臭型地漏。卫生间排污管道应与经营场所排水管道分设,设有有效的防臭水封。
(二)公共卫生间应设有独立的机械排风装置,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门窗安装严密,纱门及纱窗易于清洁,外门能自动关闭。卫生间内应设置洗手设施,位置宜在出入口附近。
(三)男卫生间应按每15~35人设大小便器各1个,女卫生间应按每10~25人设便器1个。便池宜为蹲式,配置坐式便器宜提供一次性卫生座垫。
第十二条洗衣房
(一)住宿场所宜设专用洗衣房或采用社会化洗涤服务。洗衣房应分设工作人员出入口、待洗棉织品入口及洁净棉织品出口,并避开主要客流通道。
(二)洗衣房应依次分设棉织品分拣区、清洗干燥区、整烫折叠区、存放区、发放区。棉织品分拣、清洗、干燥、修补、熨平、分类、暂存、发放等工序应做到洁污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三)公共用品如需外洗的,应选择清洗消毒条件合格的承洗单位,作好物品送洗与接收记录,并索要承洗单位物品清洗消毒记录。
第十三条给排水设施
住宿场所应有完善的给排水设施,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如场所内供水管网与市政供水管网直接相通,场所内供水管网压力应小于市政供水管网压力,并有防止供水向市政供水管网倒流的设施。排水设施应当有防止废水逆流、病媒生物侵入和臭味产生的装置。
第十四条通风设施
(一)客房、卫生间、公共用房(接待室、餐厅、门厅等)及辅助用房(厨房、洗衣房、储藏间等)应设机械通风或排风装置。机械通风或排风装置的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异味交叉传导。
(二)住宿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要求。
(三)住宿场所的机械通风装置(非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进风口、排气口应安装易清洗、耐腐蚀并可防止病媒生物侵入的防护网罩。
第十五条采光照明
(一)住宿场所室内应尽量利用自然采光。自然采光的客房,其采光窗口面积与地面面积之比不小于1:8。
(二)客房台面照度不低于100勒克斯。
(三)不宜将暗室作为客房。
第十六条预防控制病媒生物设施
(一)住宿场所应设置防鼠、防蚊、防蝇、防蟑螂及防潮、防尘等设施。
(二)与外界直接相通并可开启的门窗应安装易于拆卸、清洗的防蝇门帘、纱网或设置空气风帘机。
(三)排水沟出口和排气口应设有网眼孔径小于6毫米的隔栅或网罩,防止鼠类进入。
(四)机械通风装置的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
第十七条废弃物存放设施
(一)住宿场所室内应设有废弃物收集容器,有条件的场所宜设置废弃物分类收集容器。
(二)废弃物收集容器应使用坚固、防水防火材料制成,内壁光滑易于清洗。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密闭加盖,防止不良气味溢散及病媒生物侵入。
(三)住宿场所宜在室外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集中存放设施,其结构应密闭,防止病媒生物进入、孳生及废弃物污染环境。
第三章卫生操作要求
第十八条操作规程
(一)住宿场所经营者应制定公共用品用具采购、储藏、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维护等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应具体规定工作程序。
(二)经营者应当认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卫生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应当熟悉本岗位卫生操作规程并严格按规程操作。
第十九条公共用品用具采购
(一)采购的物品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要求。采购物品应做好记录,便于溯源。
(二)采购的一次性卫生用品、消、化妆品等物品中文标识应规范,并附有必要的证明文件。
(三)采购的物品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登记。
第二十条公共用品用具储藏
(一)公共用品用具储藏间应保持通风和清洁,无鼠害、苍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及霉斑,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私人物品。
(二)不同物品应分类、分架存放,物品距墙壁、地面均应在10厘米以上。棉织品宜存放于储藏柜中。
(三)物品的储藏应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并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过期物品。
(四)有毒有害物品应有专间或专柜存放,上锁、专人管理,并有物品使用登记。
第二十一条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
(一)清洗消毒间应有明显标志,环境整洁,通风换气良好,无积水积物,无杂物存放。
(二)供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应严格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三)清洗消毒应按规程操作,做到先清洗后消毒,使用的消毒剂应在有效期内,消毒设备(消毒柜)应运转正常。
(四)清洗饮具、盆桶、拖鞋的设施应分开,清洁工具应专用,防止交叉传染。
(五)清洗消毒后的各类用品用具应达到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并保洁存放。清洗消毒后的茶具应当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
(六)洁净物品保洁柜应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存放杂物。
各类公共用品用具更换、清洗、消毒、保洁工作可参考《推荐的住宿场所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方法》(见附录)。
第二十二条客房服务
(一)客房应做到通风换气,保证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卫生标准。
(二)床上用品应做到一客一换,长住客一周至少更换一次。
(三)清洁客房、卫生间的工具应分开,面盆、浴缸、坐便器、地面、台面等清洁用抹布或清洗刷应分设。
(四)卫生间内面盆、浴缸、坐便器应每客一消毒,长住客人每日一消毒。
(五)补充杯具、食具应注意手部卫生,防止污染。
第二十三条公共卫生间清洁
清洁坐便器(便池)的清洁工具应专用。每日应对卫生间进行一次消毒。
第二十四条棉织品清洗消毒
(一)棉织品清洗消毒前后应分设存放容器。
(二)客用棉织品、客人送洗衣物、清洁用抹布应分类清洗。
(三)清洗程序应设有高温或化学消毒过程。
(四)棉织品经烘干后应在洁净处整烫折叠,使用专用运输工具及时运送至储藏间保存。
第二十五条通风
(一)机械通风装置应运转正常,过滤网应定期清洗、消毒。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按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要求进行清洗消毒。
(三)集中空调机房应整齐、清洁,无易燃易爆物品及杂物堆放。风机过滤网应清洁无积尘。
第四章卫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卫生管理组织
(一)住宿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负全面责任,应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卫生知识培训。
(二)住宿场所应设置卫生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员,负责其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具体工作。
(三)专(兼)职卫生管理员应有从事住宿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经验,经过公共卫生管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二十七条卫生管理工作职责
住宿场所卫生管理部门的成员或卫生管理员承担本场所卫生管理职能,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订从业人员卫生培训教育计划和考核办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卫生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卫生知识、岗位操作规程等的培训学习和考核。
(二)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负责提出将患有有碍公众健康的从业人员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岗位的意见。
(三)制定卫生管理制度、卫生责任制度和卫生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督促本场所经营者、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按时办理有关卫生证件、证明,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五)配合卫生执法人员对本场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负责建立本场所卫生管理档案。
(六)参与保证卫生安全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卫生管理制度
住宿场所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并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主要制度有:
(一)证照管理制度。
(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及个人卫生制度。
(三)公共用品用具购买、验收、储存及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四)场所自身检查与检测制度。
(五)洗衣房卫生管理制度。
(六)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七)健康危害事故与传染病报告制度。
(八)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应急预案与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九)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十)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第二十九条证照管理
住宿场所、从业人员及健康相关产品应证照齐全。卫生许可证悬挂在场所醒目处,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有效,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文件复印件真实完备。
第三十条档案管理
住宿场所应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一)证照: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文件(复印件)等。
(二)卫生管理制度。
(三)卫生管理组织机构或卫生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岗位职责。
(四)发生传染病传播或健康危害事故后的处理情况。
(五)卫生操作规程。
(六)公共用品用具采购、验收、出入库、储存记录。
(七)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检测记录。
(八)设备设施维护与卫生检查记录。
(九)空气质量、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记录。
(十)投诉与投诉处理记录。
(十一)有关记录:包括场所自身检查与检测记录,培训考核记录,从业人员因患有有碍公众健康疾病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岗位记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记录等。
(十二)有关证明:包括预防性建筑设计审核文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纸,消毒设施设置情况等。
各项档案中应有相关人员的工作记录并签名,档案应有专人管理,各类档案记录应进行分类并有目录。有关记录至少应保存三年。
第三十一条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
(一)住宿场所应建立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场所负责人和卫生管理员为责任报告人。
(二)当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时,责任报告人要在发生事故24小时内电话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三)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范围:
1.室内空气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饮用水遭受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
3.公共用品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遭受污染所致的传染性疾病、皮肤病;
4.意外事故导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剂、杀虫剂等中毒。
(四)发生传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时,场所经营者应立即停止相应经营活动,协助医务人员救治事故受害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继发。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传染病健康危害事故。
第三十二条环境卫生管理
(一)室外公共区域应保持干净整洁。
(二)室内公共区域地面、墙面、门窗、桌椅、地毯、台面、镜面等应保持清洁、无异味。
(三)废弃物应每天清除一次,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四)洗衣房的洁净区与污染区应分开,室内物品摆放整齐,设施设备日常保养及运行状态良好。
(五)定期进行病媒生物防治,蟑螂密度、鼠密度应符合卫生要求。
(六)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室内空气、用品用具等定期进行检测。
第三十三条食品经营项目
住宿场所设有食品经营项目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要求。
第五章人员卫生要求
第三十四条健康管理
(一)住宿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继续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健康合格证明”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倒卖。
(二)从业人员患有有碍公众健康疾病,治愈之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可疑传染病患者须立即停止工作并及时进行健康检查,明确诊断。
第三十五条卫生知识培训
(一)从业人员应当完成规定学时的卫生知识培训,掌握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卫生操作技能等。
(二)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每两年进行一次。
(三)从业人员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六条个人卫生
(一)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进行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及佩带饰物。
(二)从业人员应有两套以上工作服。工作服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附录:推荐的住宿场所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方法
一、清洗方法及步骤
(一)去除公共用品用具表面的残渣、污垢。
(二)用含洗涤剂溶液洗净公共用品用具表面。
(三)用清水冲去残留的洗涤剂。
二、消毒方法
(一)物理消毒。包括蒸汽、煮沸、红外线等热力消毒方法。
1.煮沸、蒸汽消毒:100℃作用20~30分钟以上。可用于饮具、盆、毛巾、床上用棉织品的消毒。
2.红外线消毒:125℃作用15分钟以上。可用于饮具、盆的消毒。
(二)化学消毒。用含氯、溴或过氧乙酸的消毒药物消毒。
1.用含有效溴或有效氯含量为250毫克/升的消毒溶液浸泡30分钟,可用于盆、饮具的消毒或用于物品表面喷洒、涂擦消毒。
2.用0.2%~0.5%过氧乙酸溶液,或有效溴或有效氯含量为1000毫克/升的消毒液中,浸泡30分钟,可用于拖鞋消毒。
化学消毒后的公共用品用具应用净水冲去表面的消毒剂。
三、保洁方法
(一)消毒后的公共用品用具要自然滤干或烘干,不应使用毛巾擦干,以避免受到再次污染。
(二)消毒后的饮具应及时放入餐具保洁柜内。
四、化学消毒注意事项
(一)使用的消毒剂应在保质期限内,并按规定的温度等条件贮存。
(二)严格按规定浓度进行配制,固体消毒剂应充分溶解。
(三)配好的消毒液定时更换,一般每4小时更换一次。
(四)使用时定时测量消毒液浓度,浓度低于要求立即更换。
(五)保证消毒时间,一般公共用品用具消毒应作用15分钟以上。
(六)应使消毒物品完全浸没于消毒液中。
随着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特别是下岗工人的增多,农民进城人口的大量流动,街头食品如雨后春笋般蓬勃而起。街头食品作为一种特殊生产销售方式不断涌现,极大地丰富了人民生活,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喜爱。然而,街头食品也给食品卫生管理带来了一些难度,下面就街头食品卫生管理难点及应对策略提出一些粗浅看法。
1 管理难点
街头食品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随着各地城乡集市贸易的发展,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和农民进城找工作,街头食品摊点在成倍增加。今年8月,本县为创建文明城镇对县城街头食品经营状况作了调查,县城现有个体食品摊点630户,从业人员1180人,分别是10年前的2.5倍和3.1倍。街头食品行业中管理难度突出的原因如下。
1.1 流动性大,无固定营业场所
多数街头食品经营户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大多为一个手推车,为逃避正常的检查和管理,通过街头早市或夜市经营方式开展“游击"经营,频繁更换加工经营场所,再加上经营场所分散,出摊时间不定,你下班,他上岗等情况,不易被食品卫生监督人员和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发现和被监督检查。
1.2 卫生设施配套不全,食品卫生质量难以保证
这些街头食品摊点以谋生为主,自称“小本经营”,大多只有一个手推车,所有设施全在上面,没有流动水,更谈不上餐具消毒,无防蝇、防尘、冷藏等卫生设施。有固定场所的,投资起点低,经营面积狭小,也舍不得在卫生设施上投入,从而直接影响食品卫生质量的保证,潜在着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发生的隐患。
1.3 从业人员卫生意识差,法制观念淡薄
县城现有街头食品经营人员1180人,主要为农村进城打工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和无固定收入的中、老年人,他们文化素质低,年龄偏大,具有初、高中文化水平的322人占27.3%,初小文化水平的576人占48.8%,其余282人为文盲占23.9%。他们仅有537人能简单的回答基础卫生知识,占45.5%;知道《食品卫生法》和《江苏省食品卫生工作条例》的人员更少,只有136人,仅占11.5%。且多数人在工作时不穿戴工作衣帽,部分从业人员身上衣服油迹斑斑、污浊不堪,而且有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的现象,个人卫生较差。
1.4 体检、发证工作阻力大
由于这些街头食品经营者的法制观念淡薄,经营规模小,主动上门体检办证的为数不多。630户中持有卫生许可证420户,持有率有66.7%。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者568人,持有率为48.1%。就是在这些有证户中,大多是经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多次上门督促才体检办证的。
1.5 食品及原料管理难
这些街头食品经营户只顾有利可图、盲目进货,根本不知道或不注重索取食品产品(或原料)的卫生检验化验单或合格证,只要价格低,就不管来路,既不索证,也不问是否为伪劣食品,只管进货,检查时也不能提供进货台账。
2 应对策略
2.1 加强领导,相关部门协调管理
城镇街头食品卫生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能单靠一个部门就能够完成,特别是在本县经济欠发达地区,必须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好城市规划、城管、工商、公安、卫生等职能部门的关系,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互相配合,协调工作,齐抓共管,形成全方面管理。对街头食品实行划行归市、合理布点、固定摊点,统一卫生要求。同时做好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
2.2 改善街头食品管理方式
对集中的固定摊点和门市由投资方和社区街道牵头,统一配齐卫生设施,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流动摊点由城管,规划部门统一标识、统一标号、统一放置地点、统一卫生设施,办好食品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后方可设摊经营。
对农贸市场内摊点,由工商部门统一规划区域经营,各摊点的卫生设施整齐归一,并经卫生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经营。
2.3 严格把好发证关
只能对具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卫生设施方可发放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先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再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杜绝发放人情证。同时对饮食类摊点,一定要有餐具消毒设施,加强对餐具、食具进行消毒效果监测。也可设置统一的消毒站,定时定点集中餐具消毒。
2.4 广泛开展卫生宣传和培训
在街头食品的管理过程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有关卫生知识和法规的宣传,逐渐提高从业人员的卫生意识。本县利用与县电视合主办的《周末卫生》和人员集中、材的电教教育和宣传等方式进行卫生知识和法规宣传,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笔者建议还可以针对各行各业的特点,编制成食品卫生知识小册子,图文并茂,易学易记,方便实用。
【关键词】 卫生保健调查;食品处理和加工;对比研究;学生保健服务
【中图分类号】 R 179 G 478.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9817(2007)04-0370-02
学校是一个特殊场所,学校食堂的食品卫生安全关系到广大师生的身心健康。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控校园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笔者对广州市学校食堂卫生状况进行了调查,现报道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采取分层整群抽样方法,随机抽取广州市10个行政区域及从化、增城2市共84所学校食堂,其中公办学校62所,民办学校22所;城区学校68所,乡镇学校16所;普通高校5所,中学25所,中专、技校30所,小学24所。
1.2 方法
1.2.1 调查方法 根据《广东省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管理办法》,自编《广州市学校卫生工作评分表》,现场查验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并进行量化评分。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学校食品卫生的组织机构及各种卫生管理制度,有效证件(如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厨房布局,加工场所环境卫生,餐具消毒设施、冷藏设施和食品库房卫生状况,食品采购索证、食品、副食品的卫生质量、食品留样共11项。学校食堂能够完全按以下标准配置及操作的,得满分,否则缺1项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以5分为满分,得分3分及以上的认为该项合格,得分低于3分的为不合格。
1.2.2 标准界定 (1)食堂布局:食堂必须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仓库、原料处理场所(粗加工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配餐销售间、餐具洗消间及更衣室等;食堂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各加工操作场所应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加工的先后次序安排,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连接;各功能区间标记清晰。(2)场所环境卫生:食堂地面应以耐磨防滑、不渗水、易清洗材料铺设,并有一定坡度;食堂内外环境整洁;及时清除垃圾,不留异味。(3)食品冷藏管理:食品存放要冷藏,熟食品和剩余食品放凉后置于4℃以下冰箱保存;剩余食品的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 h;冷藏食品(包括剩余食品)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处理后,方可继续出售;冷库或冰箱(柜)应分架(柜)存放生、熟食品,且标识清楚,避免交叉污染;冰箱等冷藏设备要定期清洁;保证冰箱的冷藏效果。(4)食品留样:食品留样采用能便于清洗消毒的器皿盛装;留样量为100~150 g;留样时间为48 h;并按要求做好留样记录。(5)食品库房存放:原料仓库应设存放食品原料的平台或货架,通风良好;食品原料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调味品用有盖容器盛放。(6)餐具消毒设施:餐(饮)具洗消间应设固定专用洗、冲、消三级池,并配备餐具保洁柜;所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并严格按说明书使用;配备高温消毒柜的,严格按消毒柜指示时间消毒,定期检查,保证消毒效果。(7)食品采购索证:在采购食品时,必须确认食品生产经营者持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禁止向无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购买食品。采购畜禽肉类原料时,必须索取兽医卫生检验单位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采购定型包装食品时,必须索取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
1.2.3 资料统计分析 数据全部录入Visual Foxpro 6.0数据库,经核对逻辑错误后在SPSS 10.0上进行统计分析。
2 结果
2.1 总体情况 调查的84所学校食堂中,持有效卫生许可证的有80所(95.2%),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持证率为92.8%;厨房布局合理,工作流程、功能区标记清晰的有62所(73.8%);食堂环境整洁,地面无积水,加工场所卫生状况较好的有77所(91.7%);食品冷藏管理规范的有57所(67.8%);库房食品存放符合要求的有52所(61.9%),食品采购索证齐全的仅有40所(47.6%)。
2.2 不同办学性质学校的比较 学校食堂卫生状况,公办学校合格率明显高于民办学校。其中在持有有效的食堂卫生许可证、食堂布局、场所环境卫生、食品冷藏管理、餐具消毒设施、食品采购索证等方面,公办学校的合格率明显高于民办学校,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2.3 城乡比较 城区学校的食堂卫生状况合格率高于乡镇学校。尤其在食品采购索证方面,城区学校的合格率为52.9%,而乡镇学校为25.0%,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2。
3 讨论
调查结果显示,广州市学校食堂卫生状况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3.1 食堂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卫生安全知识不足 调查显示部分食品从业人员卫生安全意识淡薄,卫生知识缺乏。如在原料采购索证方面,总的合格率仅为47.6%,而民办学校及乡镇学校合格率更低(分别为27.2%和25.0%),大部分学校食堂尤其是民办、乡镇学校没有按《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向供应商索取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食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等相关证件,或索取证件已过期而没有及时更换。如果发现所购原料食品不合格,则难以向供应商追讨责任。建议有关部门定期向各级各类学校,尤其是针对民办、乡镇学校开设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卫生知识与相关法律知识培训班,提高管理人员对食堂卫生安全重要性的认识,使食堂采购人员和炊事员具备相应的膳食营养知识和鉴别各种食品质量的能力。
3.2 食堂从业人员未能严格执行相关的管理制度 部分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为了贪图方便,在洗菜池里处理肉类,或不按操作规程泡洗蔬菜;食品冷藏管理混乱,出现生熟食品混放、用有色胶袋盛装食品等现象。调查显示民办学校、乡镇学校上述情况较为突出,其食品冷藏管理、食品库存合格率明显低于公办、城区学校。建议各级各类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管理组织、制度,校长总负责,分管校长具体负责;实施承包经营时,学校必须将食品卫生安全作为重要条款列入承包合同,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3.3 学校对食堂监管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部分学校食堂管理人员专业知识较为缺乏,各种卫生管理制度和措施监管不到位,尤其是部分学校主管领导对食堂实行承包经营后,认为承包后如出现食品卫生问题应该全部由承包方负责,放松了对食堂卫生安全工作的监管,没有建立相应的食堂管理制度,也没有专人负责。建议卫生部门在学校逐步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对食堂卫生许可审查和经常性卫生监督实施量化评分,应用危险性评估的原则[1],根据评分结果对食品卫生信誉度进行分级,按照不同级别确定相应的监督频率。此外,教育部门应将食品卫生安全列为学校等级考核指标进行督导;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广东省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办法》等要求,以督查、自检、互检等形式定期对学校食堂进行卫生督查。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努力构建平安枝江、和谐枝江为出发点,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安全法律法规,加强健康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进一步提升全市健康相关产品质量水平,预防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二)工作目标。4月1日至6月15日进行集中整治,规范一批市场主体准入行为,查处一批健康相关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突出重点、科学治理的原则,加快完善餐饮服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监管制度,强化健康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健全健康相关产品质量监管长效机制,强化行政监管和技术监督能力建设,构建部门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通过整顿,使健康相关产品使用单位自律意识显著增强,无证经营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有效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切实把我市食品和健康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整顿重点
以枝江城区、集镇、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无证经营、销售不安全健康相关产品等质量违法为重点内容。餐饮服务重点查处滥用非食品用物质行为,凉菜制作不符合卫生要求行为,餐具消毒不合格行为。公共场所重点整顿场所不符合卫生标准行为,使用的健康相关产品不符合卫生标准行为,用具消毒不合格行为。生活饮用水重点查处出厂水不符合卫生标准行为。
三、整顿任务及措施
(一)强化许可管理,严查无证经营
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出台许可审查规范,建立信息定期公告制度,依法规范行政许可,确保经营者符合法定条件经营。严格规范许可范围,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超期限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行为,严厉查处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许可证行为,严厉查处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许可证行为。
(二)突出整顿重点,强化责任落实
进一步加强对健康相关产品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健康相关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严禁使用、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健康相关产品。检查餐饮服务、公共场所经营、生活饮用水加工、经营场所是否符合卫生条件情况;餐具、饮具和器具清洗消毒情况、设施设备检修和运转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严格规范健康相关产品使用单位的经营行为,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健康相关产品。
(三)落实索证索票,强化追踪溯源
进一步落实健康相关产品使用单位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化装品等健康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重点检查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包括进货台账、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和证明文件等。加大对采购的畜禽及其制品、食用油等重点品种专项抽查、严肃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加大对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处理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使用劣质食用油和废弃餐厨油脂等行为。加大对乳粉及乳制品采购使用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劣质乳制品行为。
(四)加大监督抽验,严查违法添加
认真落实2012年健康相关产品抽检工作计划,加大对餐饮服务单位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饮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提出预防和降低风险的防控措施,指导餐饮服务单位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食物中毒。加大对餐饮具消毒,尤其是集中消毒餐饮具监督抽验频次,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完善措施,确保餐饮具消毒效果。继续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调查和评价,对潜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理。
加大对公共场所特别是美容美发经营单位采购、使用、保管化妆品监督检查,督促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化妆品等健康相关产品使用管理制度。严厉查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健康相关产品的行为。
(五)健全应急机制,强化应急处置
研究制定健康相关产品使用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全面开展应急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快速反应机制,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率达到100%。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落实整顿责任
各镇(街办)卫生院、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必须高度重视专项整顿工作,强化对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具体任务、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逐级落实整顿任务,及时开展督查指导,积极推动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责任的落实,确保整顿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二)强化长效机制建设
要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认真总结整顿工作成功经验,积极探索绩效考评、信用奖惩、社会参与、典型示范、责任追究机制等建设,着力形成激励与约束、自律与他律,动力与压力相结合的工作局面,进一步增强监管合力,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
(三)严查违法违规行为
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拓宽案件发现线索,及时进行核实处理。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强化行政问责,严肃处理失职、渎职行为,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对迟报、瞒报、漏报、谎报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加强新闻宣传和信息报告
从2004年7月1日起,消费者就不能在零售药店买到未列入非处方药药品目录的各种抗菌药物。因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近日公布的《关于加强零售药店抗菌药物销售监管促进合理用药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届时这些药品在全国范围内所有零售药店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才能销售,否则将严肃查处。据了解,这样做主要是为了加强抗菌药物的监督管理,促进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保障百姓安全用药。
中国现存艾滋病毒感染者达84 居亚洲第二
中国到底有多少艾滋病毒感染者?卫生部副部长高强在北京举行的二OO三年中国企业高峰会暨世界经济发展宣言上说,今年中国会同世界卫生组织等有关机构做的流行病调查表明,中国现存艾滋病毒感染者八十四万人,其中发病的有八万人。从一九八五年至今,中国累积的艾滋病毒感染者有一百万,但现在其中有一部分已经死亡。中国艾滋病毒感染者占中国总人口的千分之零点六,在亚洲居第二位。如果不加控制,若干年后会是一个非常惊人的数字。
第二次艾滋疫苗试验失败 五年不会有成果
医疗专家小组一直在泰国进行名为 “艾滋疫苗”的大规模研究项目,但是近日尝试开发疫苗的公司发表数据显示,艾滋病毒疫苗第二次重大的试验失败。
今年早些时候得出的结果是失败的。参与试验者都是性传染的高风险群人士。第二次试验研究泰国静脉注射的一批人士,结果也是失败。
目前医疗界惟一还在进行的其他类似试验,要到2008年才能知道结果,因此至少五年之内不可能发展出艾滋病毒疫苗。这项试验也在泰国进行,它采取另外一种不同的方式研究,综合艾滋疫苗和另外的产品,目的是为了刺激免疫系统。其他大约20种疫苗的试验正在人体研究的初期阶段。
眼镜店验光配镜违反规定最高罚3
从12月1日起,眼镜制配者如果使用未经检定或是检定不合格的检测设备,将受到最高3万元的处罚。国家质检总局10月15日公布的《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对眼镜制配者应遵守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罚则等作了详细阐述。
《办法》规定,眼镜制配者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不得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眼镜制配者要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要准确可靠。眼镜制配者如果违反《办法》规定,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
卫生部明年将食品污染物预警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