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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守信是企业在激烈市场竞争中的立业之道,兴业之本。企业诚信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依托企业诚信这一无形资产才能进行,品牌是企业在诚信方面长期大量投入的结晶,守信企业将会因此而带来良好的效益,失信企业将会被市场经济所淘汰。
当前,企业诚信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以诚实守信为荣”的风气还没有蔚然成风;合同违约、偷税漏税、债务拖欠、商业欺诈、假冒伪劣等失信行为时有发生;“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激励约束机制还没有充分建立,失信的社会成本依然很低,诚信建设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需要进一步加快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一是要营造良好的诚信外部环境。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是企业诚信建设的根本,只有形成了全社会都讲诚信、守信用的氛围,企业诚信建设就有了肥沃的土壤。要大力营建社会诚信氛围,通过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诚信主题宣传活动,培育社会诚信意识,营造、整治企业诚信环境,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道德风尚。要推行信用等级评估制度,政府部门可以按照不同的等级使用不同的监管激励手段。通过信用分级管理将企业按照信用等级标准分成不同类别,失信企业与守信企业采取不同政策待遇来激励企业争当“守信明星企业”。政府各执法机构,要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征集整合企业基本信息、经营管理信息、财务信息、奖励和惩戒信息等,切实搞好诚信服务,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营造政府率先示范、企业踊跃投入、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的良好环境。
第一条为加快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提高诚信经营的意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园林文物局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工作。
市园林文物局成立市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信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信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信管办),具体负责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和管理,并根据需要提供信用信息查询。
市绿化管理站、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等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记录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在市区范围内参与园林绿化建设市场活动的企业法人,包括建设、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工程检测、设计(勘察)等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指企业的基本信息、企业在市区园林绿化建设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行为的记录及其他诚信记录信息。
第五条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企业和个人隐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信用信息分类与采集、记录第六条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由身份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统计汇总信息等构成。
第七条身份信息是指企业自身的基本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的资质等级;
(三)企业的经营状况;
(四)企业的信用及其评估记录;
(五)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
(六)企业技术人员情况;
(七)企业机械设备情况;
(八)外地企业在杭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
第八条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园林绿化建设市场秩序,受到市级以上奖励、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受到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和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程管理部门的通报表彰及表扬情况;
(二)被评为市级及以上“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三)工程获得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奖项;
(四)社会中介机构认定的体系论证;
(五)企业受到市绿化行业协会和省及以上园林学会评奖;
(六)企业积极参与市场活动所形成的其它良好行为记录。
第九条提示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园林绿化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他不规范行为所形成的行为记录。
第十条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规定,经查实的不良行为记录以及其他严重违规、违纪的行为记录。下列情形记录为不良信用信息:
(一)符合建设部制定的《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行为记录;
(二)根据《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受到行政处理的行为记录;
(三)受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为记录;
(四)受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报批评的行为记录;
(五)被媒体曝光经查实的不良行为记录;
(六)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的的行为记录;
(七)其它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记录。
第十一条统计及汇总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类项目业绩的统计及分析;
(二)信用信息的统计及汇总。
第十二条提供信用信息的单位应对其提供的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信息采集和记录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身份信息,由企业自行上报,经信管办审核后录入信用信息系统;
(二)良好信用信息由管理机构提供或企业自行上报,经信管办审核后录入;
(三)不良信用信息和提示信用信息由管理机构提供,经信管办审核后录入。
第十三条信管办应当将采集认定的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地录入相应的信用信息系统,对企业及管理机构提交的信息确认并实时追加、修改、更新和维护,对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信息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主体可以查询本企业的所有信用信息。
企业认为本企业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信管办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记录的书面申请,信管办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事项转至提供信息的管理机构,该管理机构应该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信管办,由信管办作出维持、变更、撤销记录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根据决定及时对该项记录进行修改。
第三章信用信息有效时限第十五条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由适时信息数据库和存档信息数据库组成。
第十六条适时信息数据库中的信用信息期限根据不同的信息种类设定:
(一)身份信息不设定公示期限;
(二)良好信用信息公示时间为24个月,以证明文件上载明的日期为起始时间,证明文件上无明确日期的,以公布时间作为起始时间;
(三)提示信用信息不对外公示,在适时信息数据库中保存,从信息录入之日起12个月提示期内,本企业可以查询;
(四)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时间为12个月,以证明文件上载明的日期为起始时间,证明文件上无明确日期的,以公布时间作为起始时间;
(五)统计信息为最新的各种信息的统计结果汇总。
不良信用信息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公示;提示信用信息审核后3个工作日内录入。
适时信息数据库中的信用信息公示期、提示期届满后,其信息自动转入存档信息数据库。
第十七条存档信息数据库中的信用信息是指最近一定期限内记录的企业信用信息。其信息记录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身份信息的记录期限至企业终止为止;
(二)其它信用信息保存期为3年,从适时信息数据库转入存档信息数据库之日计算。但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对企业的限制和存档期限有其他要求的,依照其他要求的期限存档。
第十八条信管办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信用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定期对信息数据库进行备份,防止信息丢失。
第四章信用管理第十九条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主体的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依照本办法有关标准(具体见附件一、二、三)进行认定或加分、扣分(简称记分),其累计记分情况作为企业年度信用记分排行的主要依据。
企业信用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当年度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信管办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政策,对本办法附件的记分标准适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第二十条企业年度信用记分排行结果为企业申请加入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的重要依据,同时也作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表彰评优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正在受公示或提示信用信息提示期内累计扣分达到12分及以上的,招标人可以限制其参加竞标。
第二十二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具有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企业应作为重点进行检查或者抽查对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同时限制授予该企业有关荣誉或者称号。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对形成不良或提示信用信息记录的行为及时加以整改。对整改确实有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并得到信息提供机构认可,经信管办批准后可缩短其不良或提示信用信息公示、提示期,但公示、提示期最短不少于6个月。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企业,可延长其不良、提示信用信息公示、提示期。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园林文物局解释。
随着外向型经济的快速发展,全球化的开放市场逐步形成,人们在享受充足物质生活的同时,对商品的质量越来越关注。为顺应这种形势,做好质量管理与把关工作,很有必要对出口企业的质量监督员管理机制进行研究,形成一套科学方法和管理措施,填补质量监督员管控上的空白,进一步规范质量监督员的申请、培训、考核、发证、管理、监督等工作,建立健全激励与奖惩、培训与考核等制度,进一步发挥质量监督员的作用,不断完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链条、监管体系和监管网络,努力提高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控制水平。检企互动起来,减少企业因对相关知识的不了解而产生的问题,不断提高检验检疫工作的有效性。
目前,绝大多数出口企业按检验监管的要求,均配备了相应数量的质量监督员,从事着产品质量管理、签发产品质量相关证明等工作,对促进企业质量提升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质量监督员的管理依据仅有《江苏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监督员管理规定(试行)》,比较单一,不够具体,对管控的有效性研究不多。缺少一整套完整的质量监督员管理机制,没有具体的工作规范和管理措施。这就导致了不少企业的质量监督员仅流于形式,失去了他们的本质作用。部分企业的质量监督员只是培训发了证,根本就没有从事质量监督工作,有些企业质量监督员兼职报检员,大量从事报检工作。很多出口企业也没有一个有效的制度来对质量监督员进行管理,质量监督员的作用发挥不够好。
出口企业普遍存在着质量监督员的问题,一是质量监督员的定位问题。 质量监督员作为检企联系的纽带,应准确解决好在检验检疫部门和出口企业的定位。二是质量监督员的管理方法与措施。需要制定一套科学的方法和完善的措施,来保证管理工作顺利实施。三是质量监督员的后续监管。对出口企业来说,质量监督员是持续的,连续的,但很多企业对质量监督员的后续管理跟不上,导致很多人履行职责不够好。
所以,建立一套有效的出口企业质量监督员管理办法,要求质量监督员严格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指导培训、监督和管理,形成一些很好的约束措施,找准质量监督员在检验检疫部门和企业间的定位,督促企业建立从原料到成品的全过程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和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确保生产过程符合相关要求,并做好记录;督促企业按照国内外强制性技术规范、标准、合同要求组织生产、包装其出口产品。督促企业对年度出口商品的生产、管理及质量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及时、准确地向检验检疫机构反映产品质量安全情况;督促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按照检验检疫机构要求办理相关进出口业务。形成一套完整的管理机制与规范,将质量监督员管理纳入对企业的监督工作中,监督、指导实施出口商品的检验工作,并代表所属企业如实签发检验检疫机构所需的产品质量证明材料。通过一项规范,几个制度,纳入诚信管理系统,解决质量监督员可有可无的认识问题,通过机制,发挥质量监督员作用,使质量监督员管理更加规范、科学、有效,助力企业质量提升。
关键词:四个转变;实践;四大优化;玉桥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2)06-0146-02
一、“四个转变”的新理念的确立
2004年6月份之后,随着市场中心任务的调整,玉桥管理思路有所拓展,以楼层为中心的营销活动和优化商铺布局的工作逐步推广,工作内容也有所调整。但是,面对又好又快发展的要求,这个转变还不够。要从根本上有所突破,就必须是要求我们要确立经营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进一步强化和突出经营的理念和职能。如何执行新的战略,进而及时调整玉桥市场的运营战略,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重要课题。
经过反复研究,我们提出了“由租赁式服务管理向经营运作转变、由被动服务管理向主动服务管理转变、由粗放服务管理向精细服务管理转变、由传统模式向创新运作转变”为内容、以经营运作为核心、以提升绩效为目标的“四个转变”的新理念。
提出“四个转变”的目的,就是要求我们要确立经营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尤其要强化和突出经营的理念和职能,把上上下下的注意力和各部门的工作着力点放到经营运作上来,把各项经营管理工作做得更加优化、更加规范。
二、选择 “四大优化”作为经营管理提升的突破口
要落实“四个转变”的理念,就必须重新审视我们现有的工作流程、工作内容,看它是否符合“四个转变”的要求。要改革现有的工作流程,必须以顾客为导向重新设计新的工作流程。在优化工作流程的过程中,我们选择了“四大优化”作为经营管理提档升级的突破口。“四大优化”即优化商户结构、优化商品结构、优化商铺布局、优化诚信市场建设。
优化店主结构是提升玉桥核心竞争力和实现共赢价值观的可靠保证。我们采取了扶持、培育、引进、储备、淘汰等一系列措施,积极调整、优化商户结构,提升优质商户的比例。对市场现有的优质商户实行倾斜政策,支持他们做大做强;对一部分有发展潜力的商户采取多种形式的反哺支持,培养他们快速成长壮大;对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力的品牌商品或有连锁能力和扩张能力的商户积极引进。同时积极实施《商户分类管理办法》,研究制订“商户退出机制(末位淘汰制)”,逐步提升优质商户的比例。
优化商品结构着立足于提升品牌商品的比重,提高销售商品的整体质量,推动优质服务。一是全面贯彻落实《品牌商品经营保护管理办法》,引进与退出相结合,指导商户引进品牌,自我选择储备品牌。二是坚持执行《商品准入审验制》,严把商品准入关。三是积极调整商铺布局,支持和鼓励商户经营品牌商品。四是严格商铺转让条件。首先满足内部转让,鼓励优质商户兼并。五是控制委托经营商铺总量,限制短期经营行为。
优化商铺布局的重点是整体性调整商铺布局,确保市场的品牌经营布局需要和环境美化,实现由市场向百货购物广场的转化。一是按楼层或区域统一规划、设计商铺与布局,逐步实施,争取用2—3年的时间使市场布局整体有较大改观。二是发展和建设经销商品专业街、特色街和专营店,体现区域特色。三是在统一规划前提下,鼓励商户自主亮化、美化商铺,显示商铺个性。四是引导商户提高商品展示水平,增强商品销售的吸引力。采取这些措施后,逐步营造了良好的购物环境。
优化诚信市场建设重点做好二个方面的工作。一方面,健全诚信建设制度。我们按照诚信标准体系、诚信管理体系、道德调控体系这三个诚信建设框架,先后制定了《市场管理服务工作标准》、《市场商品品牌管理保护办法》、《市场先行赔付实施办法》、《市场不满意退换货承诺实施办法》、《诚信经营商户标准》、《诚信商户考评细则》、《营业员管理实施办法》等十项诚信建设制度,通过制度规范市场管理者、经营店主,包括店主聘用的营业员的诚信行为,发挥制度文化的作用。另一方面,加强对管理者和经营店主的文化引领。多年来,我们坚持对员工、对店主和营业员进行持续不断、大规模的职业道德、诚信理念培训,运用案例分析、典型示范、诚信论坛等方式,启发企业成员、经营商户和营业员的诚信认同,形成了“诚信是市场的生命”、“诚信是效益之本”的自觉意识,引领诚信自控和自律。
三、“四个转变”的深刻影响
“四个转变”是继玉桥确立商场化管理理念、服务管理理念之后的第三次思想解放和观念更新,对玉桥的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
1.“四个转变”帮助我们克服了传统的、惯性的思维方式,进一步解放思想,坚定地走继承与创新之路,按照“高起点谋划、按规律办事、又好又快发展”的思路,从思想认识上、思维方式上、思路拓宽上、行动步调上真正做到思想转轨、工作转型、作风转变、服务创新。
2.“四个转变”拓展了经营。过去玉桥的经营偏重于物业管理和租赁管理,抓好现场管理和收费是各管理员的主要工作。随着“四个转变”观念的调整,以楼层为中心的营销活动和优化商铺布局的工作逐步推广,工作内容也有所调整,帮助员工确立了管理者与经营者的双重身份,进一步强化和突出经营的理念和职能。
3.“四个转变”巩固了诚信市场建设成果。2005年以来推行了:不满意退换货”制度;2007年全面实施市场标准化管理办法,以商品准入审验管理为重点,严格商品审验准入制度,大幅度提高商品准入审验商铺比例;玉桥市场先后被江苏省授予“江苏省样板市场”、“江苏省五星市场”的荣誉称号,提升了玉桥整体的诚信形象。
从理论到实践,我们不断地探索、不断地创新,初步实现了“四个转变”到“四大优化”的转化,推动了玉桥持续进步,塑造了“玉桥”这个江苏省的知名品牌。
参考文献
[1] 范钧.高新技术产品差异化市场营销战略初探[J].科学学研究2010,22(5).
[2] 潘成云?产业生命周期规律与企业市场营销战略互动性解析[J].生产力研究2009(12).
一、保险诚信建设的现状
1.保险公司的不诚信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以及保险业务专业性强的特点,保险消费者事实上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都难以了解保险人及保险条款的真实情况,致使假数据、假账本、假报表、假保单、假收据现象在保险经营过程中屡见不鲜。另一方面,一些保险公司理赔手续繁琐,服务不到位,个别案件拒赔不合理,客观上表现出“惜赔”现象,在客户中造成不良影响,在社会中形成“投保易、索赔难”、“收款快、赔款慢”的恶劣印象。
一些保险公司违规经营,支付过高的手续费、给回扣、采用过低费率等恶性竞争行为,损害了保险公司的社会声誉;对保险人的选择、培训及管理不严,有一些保险公司误导甚至唆使保险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严重危害了保险公司的形象;向保险监管机关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等。
2.保险人的不诚信
在实际经营中,不少保险人在利益驱动下,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许诺虚假的高回报率,回避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甚至误导客户,不从客户的实际出发,一味向客户推销保费高却不一定适用的险种;有的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及被保险人。
另一方面,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为了自身利益,只追求短期利益的保险人自然会选择“背叛”保险人的做法,出现撕单、埋单、做假保单、私吞或挪用保费、制造假赔案、违规退费、贿赂投保人、误导甚至欺骗投保人等行为。
3.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不诚信
逆选择和道德风险是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不诚信的主要表现。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在不满足投保条件下为获取保险保障而提供虚假信息;更有甚者,骗保骗赔花样翻新,保险欺诈犯罪猖獗等等。2002年以来,发生在全国各地的“车贷险”骗赔案使财产险公司蒙受了巨大损失;而在寿险方面,一些边远地区的保险公司被迫停办医疗险正是因为无力解决投保人无病却常年称病住院问题。有关资料显示,我国保险骗赔案件平均比英美等保险发达国家要高出一倍。这些违背诚信道德和法律的行为对保险业的发展已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二、对策建议
1.搞好诚信文化教育
诚信文化教育主要是加强道德修养,形成自律,是保险诚信建设不可或缺的环节。
(1)加强保险职业道德教育。保险职业道德要求保险从业人员在业务经营过程中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开拓创新,努力做到专业胜任,客户至上,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此,保险机构应将诚信文化作为企业文化重要的、核心的内容,确立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为诚信行为创造良好的行业风气。
(2)加强营销人员的素质培养。一方面要使员工学习和掌握《合同法》及《保险法》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要求严格按照合同办事,真正做到懂法守法和“言必信,行必果”;另一方面加深从业人员对先进营销理念的理解,自觉地把诚信原则的最高境界――“利他”目标体现到保险经营中去。
(3)加强个人道德自律。在市场经济中,信用是一种财富,良好的信用是一种有价值的稀缺资源。保险市场上的各行为主体,都应转变观念,重新认识企业利益、个人利益与诚信的关系,培育诚信理念,树立维护诚信行为的责任观,使诚实守信的伦理精神渗透到保险各方的意识中去。
2.搞好诚信制度建设
(1)健全诚信法规制度,惩戒失信行为。要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建设,从法律高度保护诚实守信行为,严厉惩戒毁约失信行为,在保险业内形成“有信者昌,无信者痛”的氛围。保险监管部门要统筹全行业的信用法制建设,还应尽快出台《保险诚信制度管理办法》、《保险违规行为处罚办法》、《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保险信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
(2)建立保险诚信管理制度。对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都要考虑制约制衡机制,用制度保证诚信得以实现。在制度建立上,某寿险公司的做法值得借鉴。该公司明确规定营销员不得收取客户的现金作保费,必须由客户将保费存入银行,公司直接与银行结算。这种做法从制度上保证了收费环节的诚信行为,大大减少了营销员挪用、诈骗保费的可能性。
(3)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正初步展开,可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来进行完善。如美国每个人都有一个“社会保险号码”,一旦有不良信用记录,7年内无法从信用报告中抹去。这样,不诚信的人就要为他的不诚信行为付出更高的代价,就可制约不诚信行为的发生。同时,保险人应加大信息披露,建立与社会公众沟通的平台,如专线服务电话、专业网站等,对投保人提出的有关公司的任何问题,只要不涉及商业秘密,均应如实全面解答。
3.加强对保险诚信的监管
(1)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保险诚信建设中强制性他律手段之一。公众通过新闻媒介了解、参与和监督保险诚信建设,因为舆论监督具有导向作用、预警作用、纠错作用以及揭晓作用。可见,舆论监督虽然不具有强制力,也不能直接产生法律效果,但通过对问题进行及时地披露性报道,可产生强大的舆论压力、心理压力及社会影响,从而促进保险诚信建设。
(2)机构监督。国际成功经验表明,建立诚信必须加大对违规和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因此,保险机构应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通过非现场监督和现场检查,保险机构可以避免问题或风险不断积累和蔓延。
(3)行业协会监督。行业协会是协调和平衡市场主体利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组织。因此,保险行业协会应发挥自己的权威性,建立可操作的以诚信为核心的保险行规,使违规者在行业内受到谴责和制裁;以诚信建设为主题,展开经常性的诚信教育活动,使诚信深入人心。
[关键词]IPPC 标识 木质包装 检疫监管
一、前言
在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被广泛应用于货物的包装材料,至今仍是机电产品、大型成套生产设备、工业原料及产品等的主要运输包装材料。虽然木质包装具有的性能优势在国际贸易中被使用广泛,但也有其缺点,最主要的是其易携带病菌昆虫等有害生物,随之而来的检疫问题也就比较突出。
根据规定,所有进境木质包装必须进行溴甲烷熏蒸或热处理处理并且加施IPPC标识。我国也早在2005年由多个部门联合了2005年第11号公告并出台了《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第 84号令),对进境木质包装的检疫措施做出了相关的规定。
二、苏州局查获IPPC标识不符情况
近年来,随着贸易的不断增长,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多次从进境木包装中查处IPPC标识不符及伪造、IPPC标识的木包装携带疫情等案例。这些案例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伪造IPPC标识。伪造IPPC标识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木包装处理标识非印刻或高温烫印;(2)无IPPC图形徽标标识;(3)标识模糊不清;(4)无国际标准化组织授予的国家或地区字母编号;(5)无国家植保机构授予木质包装材料生产者编码;(6)木质包装检疫除害处理措施错误;(7)伪造IPPC印模。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规则》(ISPM15号)要求IPPC标识为长方形(见下图), 标识必须清晰易辩,标识上至少应包括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国家编码、国家植保机构编制的木质包装材料生产者的编号和除害处理方法等信息。
2.使用红色或橙色IPPC标识。国际上普遍的做法是将红色或橙色标识主要用于危险货物的标签,而非用于IPPC标识,我国也要求避免使用红色或橙色IPPC标识,否则极易造成混乱,不利于监管。
3.同批包装的IPPC标识相异。在同一批货物包装上出现不同来源地的IPPC标识的,这可能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利用进口货物的木质包装,经过处理后再随本国的货物出口,虽然这种做法降低了风险,但也可能隐藏一些问题。
4.IPPC标识位置不符。主要表现在:(1)木箱中违规使用无IPPC标识撑木的情况;(2) IPPC标识未加施在显著位置或只加施在一面;(3)将IPPC标识加施在人造胶合板板材上而非真正的木质包装上。
根据国际植物保护公约规定标识应喷或者烙在木质包装材料显著位置,至少在每件木质包装的两个相对面,且IPPC标识要有“永久性及不可改变性”。
5.具IPPC标识的木质包装仍可能会携带疫情
苏州局多次在具IPPC标识的木质包装截获疫情,例如松材线虫(Bursaphelenchus xylophilus)、双钩异翅长蠹(Heterobostrychus aequalis)、材小蠹属(Xyleborus)等检疫性有害生物。这一情况也提醒了检验检疫人员有IPPC标识的木质包装并不是绝对安全的。
三、关于对具IPPC木质包装标识检验检疫的建议
作为检验检疫部门,应着重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加大对标识IPPC进境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管力度:
1.加强入境木包装检疫的宣传。一方面向企业宣传最新的入境木包装管理办法,讲解木质包装携带有害生物的危害性,争取理解与支持,引导企业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避免不符情况再次出现;另一方面通过进口企业、货主地要求,间接地使国外发货商了解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
2.加强学习, 提升能力。加大口岸检疫查验交流和学习力度,开展检疫培训、技能竞赛等形式的活动,提高口岸一线人员的查验能力。加强实验室检测力度,提高有害生物检出水平和准确性。
3.建立诚信档案,开展信誉管理。将企业是否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评价主要准则,纳入诚信管理。被列为诚信的企业,可考虑适当减少现场抽查比例;对进口IPPC标识不符超过一定次数的企业,要加大现场抽查比例,甚至掏箱或卸货查验。
4.探索新的检疫模式。随着入境木包装数量的快速增长,应大力推广“直通检疫”等新模式,将入境木包装化零为整,集中受检,既可以节约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又能扩大查验面,提高疫情检出率。目前,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特殊监管区对进境木包装检疫监管采用二维码技术,便于追溯木质包装,一方面实现货物快速通关,另一方面便于监管,取得较好的应用效果。
5.开展风险分析,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与分析工作。口岸检验检疫部门要对进境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管工作进行资料的积累与搜集,并对之分析,进行风险评估,实行分类管理,例如对来自疫区、多次发现疫情的木质包装要加强关注。
参考文献:
[1]曹长庆,黄福高.新形势下我国对进境木质包装的检验检疫 [J]中国包装 2007,01:29-30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抓优质农产品基地品牌建设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为抓现代农业的根本理念,以提高源头监控能力、标准化推进能力、农产品质量检测能力为核心,把创建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作为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举措,以优质农产品基地和品牌建设为抓手,着力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健全监管队伍,完善长效机制,提升我县优质农产品国内、国际知名度,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实现我县由农业大县向农业强县跨越。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特色原则。根据我县农业产业结构及特点,在发展好小麦、玉米、水稻、花生等基础农作物的同时,突出银杏、杞柳、蔬菜、林果、花卉、黄烟、畜牧、水产养殖等特色产业,进一步抓好基地建设和项目建设,完善产业链条,实现快速发展。
(二)标准化原则。充分发挥农业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目标市场的技术标准和规程,建设一批能按照良好农业规范(GAP)操作、有效控制并合理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实行种植养殖全程监管的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
(三)规模化原则。根据我县特色农产品原料供需、产业集中度和环境质量要求等情况,实行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发挥基地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建成符合目标市场要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
(四)内外统筹原则。围绕我县农产品现状及市场需求,立足国内外两个市场,积极发展一批外向度高的出口农产品基地,实行内外统一、全覆盖管理,提升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三、任务目标
(一)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目标。力争到2012年,全县各类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达到49万亩,优质林产品生产基地13.5万亩,优质肉蛋奶总产量达到5.6万吨,优质水产品生产基地达到1.5万亩;新增专业村84个,新增专业乡镇4个,新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12个。
(二)农产品品牌创建目标。力争到2012年,全县新增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优质农产品品牌12个,"三品"认证12个,新增认证基地面积4万亩,新注册商标30个。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封闭式的农业化学投入品监管体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严格农业化学投入品市场准入,标准化生产基地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全县大宗农产品以生产、贮存、包装、流通、销售为链条建立可追溯体系。
四、工作重点
(一)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体系
1、加快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一是开展调查摸底。对现有基地进行详细调查,明确基地位置、面积、作物种类等内容,形成全面、准确的数据资料,为建设标准化、规模化优质农产品基地提供科学依据;二是整合土地资源。根据区域种植习惯,引进优势品种,优化种植结构,本着依法有偿的原则,鼓励农户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股份合作和土地托管等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扩大特色优质农产品经营规模,为农业标准化、产业化、规模化发展打下良好基础;三是加大农业招商力度。引进一批有经济实力的企业和个人,创建规模大、附加值高、出口创汇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全县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快速发展。
2、实施农业标准化管理。制定保障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的技术要求及操作规程,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植保员、兽医、生产技术员等,加强基地用药指导,推广应用安全高效的农业投入品。推广"三品"生产标准规程和良好农业规范(GAP),执行国家关于用药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实行"统一化肥农药供应、统一技术指导、统一组织生产、统一质量检测、统一收购销售"五统一的标准化种植、生产管理模式。
3、大力推进各类质量认证和品牌建设。加快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步伐,争取市级以上优质农产品基地的农产品都通过"三品"认证,都有注册商标。努力扩大产品市场占有率,积极申请出口国家和地区的国际商标注册及认证。
4、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组织。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利益为纽带,引导农民加强互助合作,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5、建立农业标准化建设政策推进机制。按照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标准、考核细则和奖励办法,加强检查、考核和验收工作,并加大政策扶持和奖惩力度,促进优质农产品基地连片开发、标准化建设。
(二)建立农业化学投入品控制体系
1、制定管理办法。出台《县农业化学投入品监督管理办法》、《县准入农业化学投入品生产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县农兽渔药市场准入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县准入农业化学投入品销售及经营管理办法》、《县化学投入品使用技术规范》等规定,建立覆盖全县的农业化学投入品专营专供制度。
2、严格准入管理。对生产、经营企业实行备案登记准入资格制度,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农业化学投入品的企业,必须登记备案,在取得准入资格后,方可在本区域生产、销售,并对农业化学投入品实施"加贴标签"的管理方法。
3、建立专营配送体系。制定在区域内开办农业化学投入品专营店经营审批制度和农业化学投入品配送中心、直营店标准,建立县乡全覆盖的农业化学投入品配送直供体系。
4、加强对农业化学投入品的监管和执法检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全县农业化学投入品市场进行监督管理,整治规范农业化学投入品的销售渠道,对不规范经营行为,特别是非法经营高毒、剧毒农药和滥用农药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三)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
1、建立可追溯管理档案。对全县大宗农产品以村或龙头企业为单位统一包装标识和编码。全县农产品生产基地、加工企业都要建立生产经营台账,严格记录生产环节投入品的使用情况,形成农业化学投入品"供、销、用"全程链式管理模式和有效控制机制。
2、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有效查询农产品产地环境、施肥用药、质量检测等各种情况,实现对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各个环节全程"可追溯"。让消费者能够在消费现场通过视频终端看见或查询农产品从生产到零售的全过程。
(四)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评估预警体系
1、建立检测机构。依托县质监局,整合质监、农业、畜牧等已有检测资源及技术力量,建立县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鼓励有条件的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采取自建或者联合组建的方式,建立区域检测中心。有条件的乡镇、村和合作组织要结合实际,添置仪器设备,建立速测室。
2、加强生产质量监控。农业、畜牧、林业、水利等部门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疫情疫病监控计划,定期对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及产地环境实施抽样检查,并定期通报。
3、加强生产区域环境综合治理。由县环保局牵头,会同农业、畜牧、林业、水利、质监等部门制定产地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对生产区域的环境监测及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4、建立风险分析与预警机制。由县卫生局牵头,农业、畜牧、林业、水利、质监、药监等部门配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及时开展风险评估,预警信息。建立应急处置机制,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快速处理,并保存好相关记录和档案。
(五)建立企业质量安全诚信体系
加强企业诚信等级评定和诚信管理。由县质监局牵头,工商、卫生、药监等部门配合,制定企业诚信评定标准,定期评价、企业质量安全诚信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广泛开展示范区企业诚信教育,强化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提高企业诚信意识。
(六)积极融入多元化国际市场体系
1、大力开拓国际市场。立足本地资源优势,瞄准高端市场,加大对优势农产品的宣传推介力度,打造品牌。以银杏、杞柳、板栗、创汇蔬菜、优质稻米等特色农产品为重点,积极参与国内外重要食品博览会等专业展会促销活动,努力提高我县农产品国际知名度。
2、大力推进基地和超市对接。引导县内农产品生产基地与超市适销产品对接,发挥其在销售网络、配送体系、信息反馈、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优势,把我县优质安全的农产品推向大中城市和中高端市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我县优质农产品基地品牌和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了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县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各乡镇(街道)、有关单位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此项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督导检查。各乡镇(街道)、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意见要求,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扎实推进优质农产品基地品牌和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关键词】 中小企业; 应收账款质押; 风险分析; 风险防范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作为一种新的担保融资方式,可以有效解决企业由于应收账款积压而造成的流动资金沉淀与流失问题。对应收账款余额日趋增加的中小企业而言,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已成为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重要途径。基于应收账款资产的特殊性,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风险控制难度大、管理成本高,加之融资机构与融资企业之间信息的不对称性等,众因素导致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进展缓慢。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征信体系,构建中小企业征信平台,增强中小企业信用透明度,提升企业信用价值,完善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机制,降低融资机构信贷风险及信贷成本,改善融资机构信贷结构,提高融资机构信贷效益,是促进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
一、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分析
我国企业征信体系建设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起步,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已初步建立了企业基本征信体系。作为企业风险承担能力的评价标准,现行的征信体系有利于大企业的信用评级与融资。对实物性资产匮乏、应收账款居高不下、信用管理滞后的中小企业而言,其征信环境现状难以满足应收账款质押风险控制要求。
(一)信用意识薄弱,缺乏信用价值观念
市场经济实质是信用经济,信用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信用意识不仅体现在交易付款方面,还体现在诚信经营、产品质量、生产技术、客户服务等多个方面。从目前的市场表现看,许多企业的信用意识依然非常淡薄,“以诚实守信为荣”的意识尚未深入人心。合同违约、偷税漏税、债务拖欠、商业欺诈、假冒伪劣等失信行为时有发生。“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信用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失信的经济成本及社会成本依然偏低,多数中小企业缺乏信用价值观念,信用意识滞后,信用管理粗放。作为企业融资重要依据的信用信息,在披露方式上,缺乏必要的业务流程及制度规范;在披露内容上,缺乏专门的信用分析评价报告及信用评价标准;在信息披露质量方面,未能满足信息全面性、及时性及可靠性要求。
(二)缺乏专业而全面的征信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征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尚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落后于西方等发达国家,难以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在欧美日等征信业比较发达的国家,与征信管理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已成为征信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包括征信数据的采集、存储、核实、处理、加工、传播及使用,征信的全流程均做到有法可依。以美国为例,涉及征信管理的相关法律有16项,包括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公平信用结账法、诚实租借法、信用卡发行及公平信用和贷记卡公开法、电子资金转账法等,各项征信法规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信用法律体系。我国尽管也出台了一些与征信关联的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票据法》、《合同法》、《担保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但在法规体系及法规条文方面,缺乏与征信行为直接关联的内容条款,致使在征信数据采集、信息披露、开放与使用等方面无法可依,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对各种失信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与制衡。征信法律法规的缺失使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呈倍增效应,成为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发展的法律瓶颈。
(三)企业征信平台建设的一体化程度低
我国已于2006年建成了由政府主导,全国联网,统一管理的企业基础信用信息中央数据库,即企业征信系统。覆盖各金融机构的征信系统,逐步解决了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信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防范及控制融资风险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如何处理好中央数据库与地方、行业关系,区别大中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征信管理等方面仍困难重重。地方政府及各级行政部门各自为政,建设独立的、非共享的地方性征信平台,形成了许多的“信息孤岛”。各行业内部组建的征信数据库,缺乏不同行业信用信息的联动和共享。征信平台的多头建设,导致多个征信机构对同一主体进行重复的信息采集及信用评级,使信用评级的可靠性大打折扣。尤其在中小企业征信管理方面,缺乏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经营特点的征信标准与评价办法,导致中小企业征信信息不完整、透明度不高,难以对中小企业信用做出客观真实的评价。征信体系发展滞后使应收账款质押管理决策的不确定因素增加,风险控制的难度增大。
(四)企业征信平台建设水平低、管理滞后
通过征信平台对企业守信经营及个人诚信行为进行全面、连续、及时、真实的记录,并进行信用考核和信用评级,是征信平台管理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征信平台基础数据库涵盖能力及辐射能力不足,系统缺乏兼容性,信息更新速度慢,信息处理水平低,平台运行效率差。尤其在企业征信系统与个人征信系统协调方面,未能实现资源叠加效应。在征信信息管理方面,企业虚报财务数据、征信信息更新不及时、信用记录不够全面、信息智能化水平低、查询功能服务不健全、信息录入及归类统计不完整等多方因素,直接影响到征信数据的质量,增加了应收账款质押风险评估难度。
(五)企业征信管理的社会化程度低
根据西方等发达国家信用管理经验,由于征信中介机构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属性,可实现对企业信用进行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评级,具备较强的公允性及权威性。因此,征信管理服务的社会化已成为各国征信体系建设的主要途径。目前,我国征信机构主要包括政府主导和行业设立两种方式。前者包括了由政府主导的,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银行信贷征信系统,负责信贷记录及根据信贷记录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此外,政府主导的征信机构还包括以工商税务、海关检验检疫、质量监督及主管机关等行政部门为主体的征信系统。后者主要是指以行业为主导的社会化的信用中介组织。由于我国信用中介机构规模小、征信业务流程不规范、信用评价标准不统一、监管力度不足、竞争力不强、地区发展不平衡、缺乏行业自律机制等因素,导致征信中介企业发展滞后,征信产品及服务缺乏专业性和权威性。培育专业化的权威信用评级机构,提升征信管理水平,加快征信行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应成为我国征信体系的重要内容。
(六)政府在征信建设中的错位与缺位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主要承担市场调控与市场监管的职责,并通过健全的征信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全社会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严格监督信用履行情况,确保征信的可靠性和开放性。由于我国处于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期,对市场经济认识不足,政府在中小企业征信体系建设方面存在错位与缺位现象。如政府直接从事征信活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违背了市场经济运行规则。加之在中小企业征信管理方面,由于政出多门,政策多变,部分地区地方保护主义色彩浓厚,为追求地方利益最大化甚至纵容地方企业的失信行为,通过破产、重组或转制逃避债务。征信监管不力,助长了失信的泛滥,增加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
二、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防范
优化信用环境,加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管理,构建中小企业征信体系,已成为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迫切要求。
(一)树立信用效益意识
增强信用经济意识,加快征信法制建设是构建中小企业征信体系的基础前提。提高信用意识,应提升对信用经济的认识,加强自身信用体系建设,将信用价值纳入企业重要的发展战略。通过信用建设提升企业形象和自身竞争力,提高企业的社会影响力和自身的经济效益。加快征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尽快出台适合中国国情的《征信管理条例》、《政府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征信法律法规。通过法律法规,明确征信管理权属;确定征信企业的准入标准、运作方式及法律责任;确认征信数据的收集范围、征信对象,征信产品的传播路径、传播范围;规范信用信息采集、分析、整理、披露及使用等征信工作流程;明确融资各方在征信管理体系建设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征信机构及其业务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等。通过立法,保障征信企业公平、合理地采集和使用信用信息,为征信管理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二)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标准体系
信用标准是征信体系建设的基础,是进行企业信用考评的依据,也是衡量企业及社会成员守信经营及诚信行为的标准。统一的标准体系,有利于统一信用评价和对比基准,使不同信用主体具有可比性,促进各级、各类征信数据的交流与共享,发挥数据整合的规模效应与质量优势。尤其是建立适应中小企业征信建设的信用标准体系,发挥信用标准的制约和规范作用,对及时准确、全面系统了解中小企业信用状况具有重要意义。
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标准体系,应做好五方面工作。一是信用基础标准,包括规范信用、信用信息、征信等与信用有关的信用数据元,形成对信用界定和信用规范的统一认识。二是信用技术标准,主要规范征信数据采集、加工、使用、披露过程中的技术以及安全环境,保障信用信息系统的联通与共享。三是信用产品标准,主要规范征信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信用调查报告、信用评级报告等信用产品的格式、内容和质量等,提高信用服务水平。四是信用服务标准,主要规范开展信用服务活动时必须遵循的执业规范、技术标准、行为准则等,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合法经营、健康发展。五是信用管理标准,主要规范信用监管部门在资质审批、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的履职行为,加强对信用服务市场的监管。
(三)搭建中小企业征信信息平台
在西方发达国家,企业征信数据库模式主要有两种,即美国模式和欧洲模式。两者的相同之处是:信用中介机构根据征信法律法规要求,接受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通过政府免费提供的工商信息、纳税登记、信用记录、法院诉讼等信息,结合新闻媒体、公司财务资讯披露等方式,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测试模型,全面客观地搜集、整理、分析、判断及评价企业信用状况,对融资企业进行信用评级。中小企业可通过即时查询,随时了解自身信用状况。两者不同之处在于美国模式是典型的商业化运作模式,征信体系主要以具有良好法人治理结构的第三方征信公司为主体,通过少数几家有国际影响力的大联合征信公司完成企业征信的评级工作,政府的职责是提供立法支持及对征信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管。欧洲模式突出政府和中央银行的主导作用,政府通过建立公共的征信机构,强制性要求企业和个人向这些机构提供信用数据,并通过立法保证这些数据的真实性。
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是要建成一个标准统一、覆盖全国,为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服务的涵盖企业和个人征信的中央征信数据库。建立全国统一的、开放式的数据共享平台,为企业信用评级提供及时全面、客观可靠、功能强大的技术支持和征信服务。
(四)优化征信系统功能与结构
从理论上讲,征信体系可以被视为实物抵押或担保之外的一种“信誉担保”。因此,征信体系可适当降低金融机构对融资企业的风险控制条件,帮助应收账款质押人通过信誉担保实现融资。就银行征信系统而言,银行间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可以消除征信独占而存在的“信息租金”现象,促进借款人为维护自身信用等级而守信履约,最终达到降低违约率的目的。
为完善银行及质押人的借贷契约机制,须进一步优化现有的征信系统结构,完善其功能,提高系统运作的效率。对现行的征信系统优化与完善包括:一是要保证征信系统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加快信息的更新速度。二是加大非银行信贷信息采集,满足金融机构和其他查询者的需求。三是优化系统功能,采用网络智能技术,增加明细清单、模糊查询功能及贷款卡年审功能,放宽征信查询权限,提高数据导入频率,简化信用评估异议处理程序。四是改进录入模板,增加自验和试算平衡功能,提高系统工作效率。
(五)完善企业失信惩罚机制
国际上对失信的惩罚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通过法律手段,失信企业须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二是实施道德制衡,通过将企业的失信行为公之于众,设立不良信用行为企业“黑名单”,增加失信企业信用成本。西方发达国家的征信体系采取立法和监管相结合,实行全国联网的失信惩戒制度,一旦企业或个人有不良信用行为发生,将招致严厉的惩处。失信行为结果不仅会使失信者短期利益受损,对其长期利益的伤害更是难以估量。失信的高成本,震慑了企业及个人的违约及失信行为,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
我国失信惩罚机制尚不健全,企业及个人的失信成本总体偏低,在“失信收益”大于失信成本曲扭效应下,诚信变成了一种稀缺资源,失信却成为普遍现象。因此,必须加大立法和执法力度,完善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引导鼓励企业守信经营。在立法环节,要提高惩罚标准、加大处罚力度。在执法环节,要切实解决行政执法软弱无力及以罚代管的问题。在信用道德建设方面,要增加失信者的经济成本和道德成本,对失信者实行“四不”政策,即不开立新账户、不发放贷款、不提供结算和现金服务,运用征信网络平台建立企业及个人失信档案,完善失信者违约信息披露机制。对严重的失信犯罪行为,如破坏征信建设,篡改、窃取信用信息,贩卖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应通过刑事立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提高征信管理社会化水平
解决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难题,关键是要解决中小企业担保难和信用不足两方面的难题。扶持专业化征信机构发展,提高征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应成为解决中小企业担保难和信用不足的重要手段。
在扶持征信机构的发展措施方面,一是可以借鉴吸收国外经验,通过特许经营模式,引进外资征信机构,学习消化国外征信企业的先进经验,形成市场良性竞争机制,实行征信服务的规模化经营。二是加强征信市场监管,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提高征信服务的质量与效率,加强人才培训,提高征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三是确保征信机构以合法方式及时取得全面、系统、连续、客观的企业基础征信数据,保障征信企业的有效有序运行。四是征信机构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征信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五是加强征信服务特色建设。尤其在信用评级、人才培养、中小企业信用管理指导等方面,各征信机构应结合自身特点,为融资企业提供定制化的个。
(七)健全多元化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目前,我国银行等金融机构均有较完整的企业信用登记制度,并实现了不同金融机构间的数据联网与共享。金融机构信用系统对融资企业按时还贷,防范信贷风险起到较好的监控作用。但仅仅依靠银行单方面的监管,还不足以防范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系统性风险。应建立由征信专业机构主导,工商、质检、税务等部门参与,多方协同的企业信用监管及评级组织,对不同类型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实行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披露制度,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融资企业的信用评级确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授信额度及信用政策。
【参考文献】
[1] 陈晶.企业信用体系的建立与中小企业融资[J].财经界,2006(4):27-28.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发展中小企业的管理理念
发展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是××分行践行总行实现战略转型的重要举措,把中小企业发展作为我行各项业务可持续发展不可或缺的稳定的客户群体和业务,目前总行及监管部门也相继出台了支持小企业发展的信贷指导意见,为我行进一步推动小企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营销环境。今年分行党委也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和部署开展对中小企业的授信业务,全行上下在对大力发展中小企业的认识上形成了一致意见,认为大力发展小企业既是顺势而为又是抢占先机,已成为我行业务发展、结构调整、客户群建设和营销队伍建设的现实选择,只有发展中小企业,才能有较高的资源回报、较足的发展后劲,才能有利于扩大我行市场份额。
二、加大调研力度,细分市场,做好目标客户的市场定位
20****年1-4月份我行新增对公贷款45929万元中,小企业贷款6户,金额5723万元,占新增贷款的12.46%。主要集中在粮贸、机械加工、物流等行业。为加强市场分析,选好市场,选好客户,紧紧抓住总行对小企业开展“展业通”试点等有利于小企业的政策环境,尽快制定发展本地中小企业客户的目标、方案和管理办法,分行一季度结合××分行区域经济发展特点及经济优势,对区域内的中小企业开展了调研工作,为近期出台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作前期准备工作,我行将根据总行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市场定位、授信操作流程、业务品种、报告内容和管理配套措施等方面具体规定,依此不断健全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和营销支撑机制。
20****年4月交总行选择上海、南京等七家分行开展了针对小企业信贷业务的“展业通”业务流程和工具的推广的试点工作,二季度准备在全行全面推进,该产品主要是全方位地设计、开发满足不同类型小企业在不同时期需求的四个套餐和12个系列的产品组合,具有审批效率高、担保方式多、服务方法新等特点,我行将根据总行推广进度安排,适时开展这项业务。
三、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培训
为提升我行小企业信贷服务的客户认知度和社会效应,提高小企业信贷业务的市场份额。我行将在5月20日参加由××银行同业协会主办的《××市银行业推动小企业金融服务和个人贷款、理财业务及诚信建设活动》活动期间集中宣传推介我行个贷业务、对小企业开展的“展业通”等业务,使更多的小企业和个人了解我行的授信品种,提高我行的市场份额。
在加强宣传的同时,我行还开展多层次的业务培训活动,以《交通银行进一步发展小企业信贷业务意见的通知》(交银办[20****]9号)等总行近期下发的相关文件为教材,组织信贷业务、管理人员开展了学习、讨论活动,使其能熟练掌握小企业信贷业务的操作流程、操作工具与营销技能、管理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