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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各股室和全体工作人员要模范遵纪守法,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方式,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审计,提高工作效能,做到勤政廉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 行为要求
第三条 各股室和全体工作人员对区委、区政府和局党支部、局务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意见和指示必须坚决贯彻执行,确保令行禁止,并保质保量地完成局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第四条 全局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市机关工作人员五条禁令》和《区机关干部“八条禁令”》。
第五条实行办公公示化。
(一)标志办公。在办公桌上摆放有本人相片及注明部门、姓名、职务的桌牌,人员上岗时,必须佩带与桌牌内容相同的胸卡;审计人员外出审计时,必须出示审计资格证件。
(二)办公公示。明示审计机关工作职责、审计工作程序、审计工作规范要求、审计组成员姓名。群众到局机关办事时,承办人必须一次性告知办事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办事程序和所需的书面材料,并印制成办事指南,以备索或备查。
第六条 实行审计限时制。
严格落实审计限时制,促进每个审计项目能按期完成。在每个项目进点审计时,审计组都事先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明确审计重点、审计时限。若不能如期完成审计任务,确需延长审计时间的,应在时限前15天写出书面说明,报局长批准。每周汇总工作情况和下周工作打算。
第七条 全体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区委、区政府及本局决定、命令和协调的事项。
(二)隐瞒或不及时报告查出的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违反财经
法纪的问题。
(三)工作效率低下,不遵守《中国审计规范》等有关规定的时间要求或上级规定的时间期限而不及时上报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综合报告;或超过期限下达审计决定书。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五)不履行或正确履行审计职责,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包括超越或偏离了审计的范围、程序、权限、标准等,导致工作失误,给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
(六)因决策失误,贻误工作。
(七)擅自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或擅自泄露未定性的审计问题、审计情况。
(八)利用职便强制企业参与非义务范围的活动,给企业带来损失。
(九)利用审计的职便进行吃、拿、卡、要。
(十)参加可能影响工作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十一)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差、被审计单位意见较大。
(十二)利用职务影响,偏袒、支持和变相参与经济或商业活动竞争。
(十三)对举报、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或阻扰妨害效能督查人员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
(十四)不服从工作安排、岗位调整或拉帮结派闹不团结、干扰机关工作正常运转。
(十五)不遵守机关工作制度,上班迟到、早退或中间溜号;纪律松驰,外出不请假,回来不销假。
(十六)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八条 全体人员实行考勤制度,考勤采取上班签到、出差登记、病假、事假审批。
(一)上班时必须本人签名。原则上按时上班,并在规定的上班时间10分钟内签到,超过10分钟签到的为迟到;离规定下班时间10分钟之前下班的为早退。三次迟到或三次早退以一次缺勤计。
(二)人员因公务需要市内出差(下乡、培训学习、开会等)的,口头报告局长;若分管领导带队,由分管领导向局长报告。人员因公务需要市外出差的,应事前把去向、事由、时间等情况登记在请假审批表上,报局长审批。人员出差经局长同意后都要报监签领导及办公室,由办公室人员在签到簿上备注。
(三)局领导因公或因私外出,严格执行《区科级领导干部外出管理规定》(委办发[]17号)。
(四)人员因病、因事须请假的,要事前书面办理请假审批手续,急事在外请假的应事前用电话向局长请假,回来后补办请假手续。一般干部职工病、事假在1天以上10天以内的由局长审批,超过10天的由局务会议研究批准。因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必须报局长同意,并告知办公室备注。未按规定请假的,按缺勤计。
(五)局里每天都安排一名领导带班,带班领导在签到时间内负责监签。节假日带班领导另行安排。
第九条 实行节、假日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坚守岗位,并负责值班期间的安全及上传下达工作,遇到重大或突发事件,必须做好电话记录并及时报告。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条 建立内部督查机制。本局成立内部督查组,组长由分管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办公室、监察室人员组成,负责对本局人员执行区加强机关干部管理规定、科级领导干部外出管理规定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办公室负责考勤的事前、事中管理,监察室负责考勤的事后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考勤和行为督查制度。局内部督查组定期不定期组织检查,检查情况记录归档,作为年终考核、晋职晋级、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二条 建立考勤奖惩制度。
(一)一月内缺勤2天以内的,当事人必须作书面检查;缺勤年累计在5天至10天的,给予效能告诫一次;缺勤年累计在11天至15天的,给予效能告诫,同时不享受当年度13个月工资待遇;缺勤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二)认真抓好考勤管理办法的落实。对不认真执行考勤管理办法的,给予负责考勤管理的责任人员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一次,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
(三)一年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给予通报批评;二次给予效能告诫;三次给予再次告诫,并按《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处理。
1、有代签行为的;
2、一周内未请假私自离岗30分钟累计2次以上的;
3、一周内个人累计迟到、早退(超过10分钟)达4次的;
4、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事务,如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玩扑克牌等类似行为的。
第十三条 实行绩效考评制度。工作人员遵守本规定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一)对贯彻、执行本规定不到位的,责成改正;在限期内没有整改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效能告诫等处理。
(二)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待岗、效能告诫或党政纪处分。
(三)工作人员一年内被通报批评1次的,当年度不能评先评优或晋职晋级;一年内被效能告诫1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等次;一年内被效能告诫2次的,当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等次,并给予降职或待岗处理;待岗期间再被效能告诫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免职处理;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根据市司法局《关于年度司法鉴定机构年度考核的通知》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我区司法鉴定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自年11月7日起至12月20日,对我区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年度考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
(一)资质情况。
1、人员情况。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司法鉴定人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和规定条件。
2、仪器设备配置情况以及性能状况。仪器设备是否符合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其性能是否满足鉴定需要。
3、能力验证情况。是否按照省厅部署,积极参加并通过能力验证。
4、教育培训情况。是否按照《省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实施意见》和《年全省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计划》开展教育培训,参训率多少。
5、认证认可工作情况(加分事项)。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开展认证认可,是否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体系。
6、延续登记情况。司法鉴定机构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按时上报延续登记材料,材料是否齐全、规范。
(二)执业活动情况。
1、鉴定受理情况。对委托的鉴定事项和鉴定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是否统一受理,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2、鉴定实施情况。司法鉴定机构是否指定或者选择二名以上鉴定人共同实施鉴定,是否依照有关规定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是否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适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是否正确。
3、文书档案情况。司法鉴定文书制作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档案材料是否齐全,鉴定档案是否有专人管理,档案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采信情况。出具的鉴定意见是否被采信,采信率多少。
5、投诉和处罚情况。是否严格执行《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建立投诉处理内部管理规定,年内收到投诉数量,有效投诉件数,对投诉案件是否有登记,有调查,有处理,对转办的投诉案件是否认真配合调查,并及时写出情况报告;是否受到行政处罚,受到行政处罚后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整改。
(三)管理情况。
1、制度建设情况。司法鉴定机构是否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鉴定工作流程、受案登记、鉴定实施、回避、保密、鉴定材料管理、三级审核、鉴定人出庭、投诉处理、过错责任追究、执业公开、文书签字签发、文书送达、文书档案管理等制度,并认真落实。
2、专项检查活动开展情况。司法鉴定机构是否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司法鉴定规范执业专项检查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对查出的问题是否剖析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3、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开展情况。司法鉴定机构是否按照部署要求组织开展活动,采取了哪些措施,鉴定人是否写出学习体会,在执业理念上有什么提高,做了哪些实事。
4、表彰奖励、文章发表情况(加分事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是否受到市级以上表彰或者奖励,是否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司法鉴定理论文章、经验做法。
二、工作安排:
根据我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区司法局对本次考核工作安排如下:
(一)自查自评阶段(11月7日至11月13日)。
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考核内容,进行认真自查,同时对所属鉴定人执业情况进行考核。对查找出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分类梳理,认真剖析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和措施立即整改。自查结束后,要形成书面报告,连同鉴定人执业考核结果一并报区局。
(二)区局考核阶段(11月14日至11月20日)。
区局成立以分管副局长为组长、以法律服务管理科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司法鉴定机构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在各司法鉴定机构自查的基础上,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等方式,对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实地检查,并按照考核内容及《司法鉴定机构年度考核表》的要求进行量化打分,做出考核评定。评定标准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为合格,不满75分为不合格。区局对各司法鉴定机构实地检查时间安排如下:
11月14日(星期一)下午会计司法鉴定所
11月15日(星期二)上午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
11月15日(星期二)下午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
11月16日(星期三)上午司法鉴定所
11月17日(星期四)上午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
11月18日(星期五)上午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
(三)检查阶段(11月20日至12月20日)。省厅、市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对考核情况进行抽查。
三、工作要求:
(一)各司法鉴定所要按照《省司法鉴定质量考核办法(试行)》的统一要求,认真做好自查自评工作,自查报告于11月15日前报送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科。
一、积极学习,不断开拓
在思想上,我部同志积极学习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积极参加了 委组织“植树”和中心组织的“两思”教育活动,并结合本职本岗的实际进行讨论,不断提高认识,做好工作;组织参加了“市一年一小变”成果展览,参加了市科委举办的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56周年的文艺演出;出版了公司黑板报期;组织公司全体的干部职工参加了全市的普法考试,全部成绩优良。
二、考核工作方面
认真做好公司干部职工的绩效考核工作。在完成2010年的年度考核后,继而进行了2010年第一季度的工作考核,在公司领导的带领下,参加了每个部室的工作小结,了解掌握部门领导对职工的考核意见和对下一季度的工作要求,促进了各部室的工作开展。
三、人力资源的管理和调配方面
1.为了实现中心对服务公司的“减员增效”的目标,先后将摩托车、自行车保管站两幢大楼的清洁卫生工作转向由社会化服务机构承担,使服务公司的临时工大幅减少 人;同时重新调整核定临时岗位的设置,使原来多人的临时工队伍减至 人,并与之签订了劳动合同;为了充实加强公司的综合档案室管理,返聘的一名优秀的退休档案管理员;及时为公司 名同志办理了调入公司一系列的手续;给产业服务公司的 名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保证了公司为进驻科技企业服务的正常工作。
2.草拟公司机构改革和部门调整的方案,制定了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在公司班子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双向选择上岗,一定程序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较好地完成了公司职工 2010年度工资标准的调整和职工正常晋升工资的工作,完成了2010年增加职工生活补贴的调整工作。
4.制定实施《公司引进奖的管理规定》;
《公司安全防火管理规定》;
《公司劳保卫生用品管理规定》;
《公司具办公用品管理规定》。
5.在实施孵化服务项目逐步社会化中完成了中心摩托车、单车保管部和中心大院清洁卫生工作的对外发包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6.加强了公司的安全防火工作,除由公司总经理与各部室领导签订领导防火安全责任书外,还与进驻的 多家企业签订了防火安全责任人书。组织实施了节假日的安全值班和定期的安全检查。两个领导干部和一个专职安全员参加管理培训班的培训学习。
7.及时做好了公司和服务公司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年度调整审核工作,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比上年度有所提高,做好职工公费医疗的办证、补证、更改医院等手续。制定实施了《公司公费医疗记账单的管理规定》,协助中心工会组织探访慰问困难、生病、生育的职工(家属)人次。
8.按照规定完成了公司的党务、廉政、干部、工资、财务、职工教育人员变动等一系列的月度、季度、年度统计报表。
9.参加了在上海召开的全国 工作年会,并及时将年会的精神和 部 副部长的重要讲话精神传达到公司每个干部、职工,以推进创新工作。
10.严肃认真过细地做好文书工作,一年来,收文、送办、催办的文件 份。完成公司党务、政务等方面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共 份。严格执行公司用印批务的规定,为公司把好各种印章使用的关。
四、计划生育工作
一、组织领导
成立二一五年度学法领导小组,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局直各单位、科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二、参加学习人员范围
领导干部、一般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
三、学习时间
(一)自学时间
1、领导干部全年自学时间不少于50学时。
2、一般工作人员全年自学时间不少于70学时。
3、行政执法人员全年自学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二)集体学习时间不少于40学时
集体学习由局法制科统一组织。
四、学习内容和达到标准
(一)学习内容
1、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宪法》、《公务员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省道路运输条例》、《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省行政程序规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和《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
2、2015年度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交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基本规范及模版》、《交通运输行政许可文书制作基本规范及模版》。
4、上级部门下达的学习任务。
(二)达到标准
通过学习,了解《宪法》的基本理论、国家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了解公务员管理的原则,公务员的权力和义务,公务员的录用与考核,公务员的培训、交流与回避,公务员的职务升级与辞职、辞退;熟知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和实施程序;熟记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种类和实施程序;熟知《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的公路线路、公路通行、公路养护,熟记法律责任;熟知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规定;了解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内容、被监督执法行为、监督程序、监督处理和监督责任;熟记《省行政程序规定》中的基本原则和行政执法程序,了解特别行为程序;了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与标准等。
五、学习要求和监督检查
(一)学习人员应做好学习笔记,每人不少于五千字。局学法领导小组将定期对学习笔记进行检查。
一、招生计划及导师
2014年我校拟招收“优生优培”资助计划直博生50名,作为硕博连读培养的免试硕士生100人。参加本计划试点工作的招生导师和招生名额见附表。导师招收本计划的免试研究生每人不超过1名。
二、资助方式与额度
1、获本计划资助的研究生受资助总额度由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本计划的资助金构成。本计划的资助金按10个月资助。
2、学校将确保获本计划资助的研究生,所获资助金额在其缴纳学费后,不低于以下标准:
(1)获本计划资助的直博生,第一学年可获得的资助总额不少于32000元,获资助月份的资助额度不少于3000元/月;年度考核通过者,第二学年可获得的资助总额不少于34400元,获资助月份的资助额度不少于3000元/月,博士论文开题后的第三、四、五学年,可获得的资助总额度不少于44400元/年,获资助月份的资助额度不少于4000元/月。
(2)获本计划资助的作为硕博连读生培养的免试硕士研究生,硕士阶段第一学年可获得的资助总额度不少于14800元,获资助月份的资助额度不少于1400元/月;年度考核通过者,硕士阶段第二学年可获得的资助总额度不少于22000元,获资助月份的资助额度不少于1800元/月,进入博士阶段且通过博士论文开题后,第一学年可获得的资助总额度不少于42000元,第二、三学年可获得的资助总额度不少于44400元/年,每学年获资助月份的资助额度不少于4000元/月。
三、选拔对象及条件
1、符合我校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的基本条件;
2、获得“985工程”高校2014年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本科成绩综合排名在全年级同专业前10%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3、就读本科期间各方面表现良好,身心健康,学习成绩优秀,具备突出的作为博士研究生培养的综合素质和培养潜能;
4、通过全面考核后,参与试点导师同意招收并亲自培养。
四、申请及考核
1、达到条件申请报读该计划的学生请登录中山大学研究生招生网或招生单位的网站,下载并填写《中山大学“优生优培”资助计划免试研究生申请表》(简称“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加盖有推荐学校教务处公章的历年在校学习成绩单、国家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证明复印件、学术成果证明及相关证件复印件等材料,按要求送交到所报读的单位。
2、招生单位及导师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考核人选并通知来校进行考核。研究生院及招生单位将在网上公布具体考核办法,请申请者密切关注网上信息。
3、招生单位和导师按规定的考核程序(招生单位将在网上公布)对考核人选进行考核,择优确定拟接收的“优生优培”资助计划免试研究生名单。对虽未进入“优生优培”资助计划免试研究生拟接收名单,但达到我校接收免试研究生要求的,可接收为本计划之外的直博生或免试硕士研究生。
4、其他相关工作请参照《中山大学2014年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执行。
五、相关说明
1、本计划资助的研究生一般不得作为硕士研究生毕业。因考核不合格或其他特殊原因,直博生需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硕博连读生需在硕士阶段毕业的,自确定退出本计划之日起,终止其享受本计划资助的资格。
关键词:交通 国有资产 保值增值
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特别是财政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交通国有企业所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规模也不断膨胀。如何加强交通国有资产管理,防止交通国有资产流失,提高交通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交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也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复杂而艰巨的任务。
1、交通国有资产管理现状
交通国有资产包括两块主要内容,一是交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二是交通国有企业资产管理。
交通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主要包括日常的资金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方面,除日常必须的办公设施和设备管理以外,还包括闲置的办公用房管理,这些主要通过交通资产管理公司,集中统一对外公开招租,收入纳入财政预算。日常维护由资产公司统一操作,经费由资产公司承担。截止2012年12月31日,我局共对161处资产对外进行了公开招租,年租金收入620万元,全部缴入财政专户。
交通国有企业资产管理,主要包括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和重大投资、重大固定资产购置和报废处置以及企业闲置资产和设备的盘活等内容。目前我局共有国有或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的各类企业20个,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管理性公司,主要包括交通资产管理公司;第二类是为交通建设服务的企业,主要包括交通建设集团,路通监理公司、路通设计院、质量检测中心以及公路和航道养护公司;第三类是交通运输服务企业,主要包括公路客运公司,通联出租公司,交通职校驾校,宏达汽车性能检测中心等。截止2012年末,交通国有企业资产总额达10.7亿元,负债总额7.2亿元,净资产3.5亿元。
多年来,我局在交通国有资产管理中紧紧围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这一主线,不断健全管理制度,努力提升管理水平,在交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探索出一条可持续发展的路子。目前,交通国有资产效用明显,各资产经营主体呈良性发展态势。
1.1、服务功能发挥明显
我局下属的20家企业,共有职工3000多名,2011和2012年合计对上贡献近8千万元,其中上缴流转税4千多万元,企业所得税3千多万元。这些企业分别承担着全市公路、航道施工和养护、旅客运输、车辆技术服务、交通技术人才培养等相关职能,所有企业基本上都是为大交通建设和发展所配套服务的,企业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更注重各项服务职能的发挥。我市交通现代化建设所取得的成就离不开这些企业作用的发挥。
1.2、盈利能力普遍较强
2012年20家企业经营收入达8亿元,净利润4千多万元。除公路宾馆等少数企业经营亏损外,绝大部份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良好,自主发展能力较强。如公路客运有限公司主动适应日趋激烈的行业竞争,加大资源整合力度,积极开拓新的客运线路,优化内部经营管理模式,健全内部考核激励机制,全年实现盈利近2千万元。又如交通驾校,通过狠抓内部管理,树立品牌形象,不断扩大市场占有份额,全年盈利达700多万元。
1.3、资产管理规范有效
近年来,交通国有资产实现了保值增值,2012年末与2006年末相比,净资产增加了52120万元,年平均增长25%。成立了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制订和完善了5项管理制度和规定。几年来,没有发生一起资产流失或不按规定出租和处置事件。
2、交通国有资产管理的经验做法
近年来,我局始终把交通国有资产管理作为全系统重要的工作内容来抓,在组织管理、制度建设、日常管理、监督考核上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开创了一条适合交通实际的资产管理新路子。
2.1、不断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多年来,我局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切实加强资产管理的制度建设,先后出台了《宜兴市交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宜兴市交通系统采购管理规定》、《宜兴市交通系统国有资产出租暂行办法》、《宜兴市交通国有资产出租操作办法》和《企业经营管理责任考核办法》等一系列的管理规定,基本构建起了健全的国有资产投资、处置、监管、考核规范,实现了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化。
2.2、不断强化资产管理责任
我局从构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出发,努力构建管理体系,明晰主体责任。一是理顺了投资主体。以宜兴市交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交通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主体,全系统所有经营性资产全部划归其所有,改变了以往投资主体散而多的局面,由交通资产管理公司全面承担投资主体责任,履行投资主体监管职责。截止2012年底,交通资产公司投资企业20家,总投资额21.9亿元。二是理清了资产管理责任。初步构建起了由局资产管理委员会、交通资产管理公司、各经营主体组成的三级管理体系。为加强资产管理,局成立了专门的资产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局属单位重大设备购置和经营性资产的购置、招租和处置的审核审批和实施过程的监督。资产公司具体组织实施重大设施设备的采购、招租和处置。各单位具体负责管理、使用和维护各种设施设备,并做好各类资产类收入的处置工作。三是强化主体管理责任。由市财政和审计部门对交通整个资产管理进行监督,局资产管理委员会对资产公司的资产管理实施监督,局财务审计和监察相关责任科室,牵头对各单位相关资产管理每年进行检查和考核,局专门制定了经营责任考核办法,进一步强化国有资产的管理责任。
2.3、不断规范资产运作流程
一是规范采购行为。我局专门制定了《宜兴市交通系统采购管理规定》。对50万元以下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根据“依法采购、公开公正、竞争择优、规范有序、廉洁高效”的原则统一组织实施公开招标,今年以来,共组织实施公开采购招标10起,节约资金25万元。二是从最大限度地提高资产效用角度出发,对非主流资产和部分闲置资产实施公开招租和经营权竞拍。今年以来共组织公开招租26起,组织竞拍1次,全系统对外招租闲置用房计56041.47。候车亭广告位对外招租共85只,其中城区候车亭51只,农村候车亭(宜金线、川善线)34只。取得租金收入130万元,使每一份资产都能取得实实在在的收益。
3、交通国有资产管理下阶段工作打算
交通国有资产管理是项系统而又复杂的工作。下阶段,我局将立足长效管理,从健全资产管理常态化工作机制出发,着重抓好两方面的工作。
3.1、进一步明确资产管理责任,全面构建资产管理规范
一是全面落实《宜兴市交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宜兴市交通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宜兴市交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意见》,强化交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国有资产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和责任;二是进一步完善《宜兴市交通运输局采购管理规定》和《宜兴市交通系统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细化具体的操作办法;三是健全管理规定,要拟定“交通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办法”、“交通国有资产处置办法”。通过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来规范交通国有资产的管理行为。
3.2、努力构建国有资产监管常态化的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国有资产投资审核机制。明确投资企业、交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局资产管理委员会在资产投资中的责任,建立资产投资审批审核流程;二是建立国有资产财务监督审计机制。建立财务报表报送制度和定期审计制度。由交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国有企业每年组织一次财务审计;三是建立资产审核制度。由交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每年对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资产进行一次盘点,对资产使用、出租情况进行一次综合检查;四是建立经营性资产出租、合作报备制度。涉及经营性资产出租或对外合作的,由相关企业向交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报备出租合约或合作协议,由交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合约或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督查审核;五是建立资产经营业绩绩效考核。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利润和折旧与总资产的比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指标纳入企业的年度考核,由交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每年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考核。
为了鼓励广大干部职工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忠于职责、遵守纪律,依据《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考核奖惩制度。
一、日工资制度
1、遵循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实施日工资管理,实行出勤有工资,不出勤没有工资。工作人员全年出全勤天数为250天。
2、迟到、早退、擅离工作岗位超过30分钟,1次扣本人10元。当月内迟到、早退、擅离工作岗位达3次者,扣本人1天日工资。重大活动、会议迟到、早退、擅离1次扣本人50元,不参加的,按旷工论处。工作期间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干私活等,发现1次扣本人1天日工资。
3、请事假,每月累计超过3天的,每超1天扣1天日工资。
4、请病假,全年累计超过1个月的,发基本工资的100%;超过2个月的,工作年限不满2019年的,发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2019年的发基本工资的100%;超过6个月的,工作年限不满2019年的,发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2019年和2019年以上的发基本工资的80%。
5、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不上班又不履行请假手续的;
(2)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3)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岗的。
旷工1天,扣1天日工资;旷工7天以上、10天以下的扣当月全部日工资,旷工10天以上、15天以下的同时给予纪律处分。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单位人员变动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7、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考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考勤签到记录应准确、真实、完整,不得涂改(请假的应标明)。每月20号,各单位将考勤表上报人教股,由人教股、监察室根据审核后的考勤报表将应扣日工资额书面通知财务股,由财务股统一扣除。对考勤签到与日工资帐不相符、或执行日工资制度弄虚作假者,依照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当月扣发工资后,其工资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的,按当年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发给。
二、请销假制度
1、全局干部职工必须遵守纪律,恪尽职守,不得迟到、早退和擅离工作岗位。监察、人事部门要不定期地对各单位人员的到岗情况进行督查,并予以通报。对参加重大活动、会议迟到、早退、擅离、不参加的,按日工资制度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凡请假者必须书写请假条,经批准后,到人事股登记备案。特殊情况无法履行请假手续,事后应及时补办,假期结束后要及时到人教股办理销假手续。
局长请假,由市局分管局长批准;副局长请假由局长批准;股、所长(含副股、所长)请假,3日以内由分管局长签字批准,3日以上的由分管局长签字后,报局长批准;一般人员请假,1日(含1日)以内由股所长签字批准,请假在3日(含3日)以内的由股所长签字后,报分管局长批准,超过3日的所长、分管局长签字后,报局长批准。
凡请病假超过10日者,除有书面请假条外,需附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或市医保中心出具的住院证明复印件;有假条但没有以上证明(或提供虚假证明)的,按事假处理。
各单位每月将请、销假条附考勤报表及时报市局人教股存档,作为人事考核的依据。特殊情况(如突然生病)无法履行请假手续的,应在考勤表中注明,事后及时补办。
3、婚假7天,符合晚婚规定的,享受婚假1个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4、机关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岳父母、公婆丧事,丧假7天。
5、女同志产假为90天,晚育产假为4个月,男方可享受护理假15天;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产假6个月。申报独生子女的,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一年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年终考核,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三、奖励制度
1、全局干部职工在工作中出全勤,工作表现突出或成绩优异的,予以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2、对于在双休日加班或国家法定假日值班的,按相关规定给付加班补助。
四、附则
1、本制度适用于全局50周岁以下在岗干部、职工(含借用人员、聘用人员)。
2、对有特殊情况的,由局党组研究决定。
3、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公务员管理规定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范临床医师用药行为,促进药物合理应用,减少和避免药物不良反应的发生,提高医疗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建立健全临床药事管理组织。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11号)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药事管理组织机构,成立临床合理用药监督小组,负责制定本院临床合理用药监督管理办法,完善管理机制,提出本院临床合理用药的目标和要求并组织实施,对全院合理用药情况检查定期开展和评价。药事管理组织和临床合理用药监督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定期研究解决合理用药的具体事宜,确保安全、有效、合理用药。
二、扎实开展抗菌药物专项整治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国家处方集》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省抗菌药物联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立即开展全院范围的临床药事管理自查活动。自查工作要紧紧围绕临床药师、处方点评、处方集、临床用药目录、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毒麻管理、抗生素合理应用等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全面梳理本机构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和临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限期进行整改,努力提高医疗机构临床合理用药水平。
三、严格实施合理用药全员培训制度。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制定临床医师药学知识培训计划,重点加强药物相互作用、药物代谢、药物禁忌、药物动力学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努力提高临床医师药学知识水平,强化医师合理用药意识,持续改进和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
第二条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是按照一定程序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的两种方式。
第三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州党委、政府《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但尚未达到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程度的,应视情节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
第四条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的组织实施,按照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权限进行。
对机关工作人员的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由机关的效能投诉中心建议其所在机关的效能建设领导机构作出。所在机关的效能建设领导机构作出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后,应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作出建议的效能投诉中心要建立相应的台帐。
州、县(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对辖区内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的行为,可直接给予或责成有关部门给予责任人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
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后果的,应给予诫勉教育:
(一)窗口单位不佩证、置牌上岗,经指出不改的;
(二)上班迟到、早退或有事外出不请假,经指出不改的;
(三)首位接受询问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向服务对象告知经办处室及联系电话的;
(四)本人因故外出,没有委托他人代办本人业务,或虽委托他人代办但受托人不代办其业务的;
(五)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或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但不能及时办理的事项未出具回执的;
(六)在规定时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就所办事项提出办理意见的;
(七)不允许服务对象查询与自身利益相关且不涉及保密内容的事项办理结果的;
(八)对来机关办事或电话询问的服务对象诉请事项不理不睬或刁难、训斥诉请人的;
(九)其他需给予诫勉教育的。
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效能告诫:
(一)不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的;
(二)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贻误工作的;
(三)违反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同岗(AB岗)替代制等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工作中作风粗暴、态度蛮横的;
(五)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的;
(六)故意刁难、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的;
(七)要求服务对象承担规定之外的义务或变相吃拿卡要的;
(八)一年内累计被诫勉教育达二次的;
(九)其他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机关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和处室领导诫勉教育:
(一)一年内本机关工作人员受到州、县(市)效能办效能告诫达三人(次)的(含三人次),应给予党政主要领导诫勉教育;
(二)一年内分管部门工作人员受到州、县(市)效能办效能告诫达二人(次)的,应给予机关分管领导诫勉教育;
(三)一年内本处室工作人员受到州、县(市)效能办效能告诫一人(次)的,应给予处室领导诫勉教育。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机关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处室领导效能告诫:
(一)本机关制度不健全、工作不落实、监督不到位,影响效能建设的;
(二)对本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给予诫勉教育、效能告诫而没有实施,或包庇袒护、干扰调查的;
(三)本机关对上级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转办的投诉件拒不办理或不认真办理、故意拖延,影响查处的以及对效能投诉中心的建议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的;
(四)本机关、本处室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或发生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摊派,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
(五)本机关、本处室违反州党委、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且情节严重,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
第九条宣布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决定时,作出决定的机关应与被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的对象谈话,指出存在的问题,并下达《诫勉教育书》或《效能告诫书》。
第十条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材料应存入本机关文书档案,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一条机关工作人员,当年受到效能告诫一次的,本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当年受到效能告诫二次以上(含二次)的,本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称职;次年又受到效能告诫的,当年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称职,其所在单位或任免机关应按《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的要求,对其作出处理。
当年内本机关工作人员受到州、县(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诫勉教育达三人(次)以上(含三人次)或被效能告诫的,该机关不能被评为先进机关、文明单位。
第十二条机关工作人员对本人受到效能告诫有申辩的权利。机关工作人员对本人受到效能告诫不服的,可在收到《效能告诫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作出效能告诫书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辩。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辩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撤销效能告诫的决定,并给予书面答复。
申辩期间不停止原效能告诫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县(市)、州直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州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州直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