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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经营培训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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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经营培训

第1篇:安全生产经营培训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第十二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六条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总公司(集团公司、总厂)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及所辖区域内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和颁发安全资格证书。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考核、发证的有关人员不得和。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二)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第2篇:安全生产经营培训范文

(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有关服务,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促进安全培训工作水平的提升。

第二章

安全培训

第六条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第七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优秀安全培训教材的评选。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安全培训教材。

第八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招录职业院校毕业生。

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作业,可以免予参加初次培训,实际操作培训除外。

第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第十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安全培训,包括远程培训。

第三章

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十八条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当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分步推行有远程视频监控的计算机考试。

第十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考核;负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考核标准,自行组织考核。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备查。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发证

第二十二条

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和上岗证的式样,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定。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七条

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情况,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

(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

(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

(四)培训收费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

(四)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五)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六)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培训工作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其他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第3篇:安全生产经营培训范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2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参加安全培训人员包括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居委会或社区)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企业注册安全主任以及其他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理念,遵循“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依法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各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范围

第五条从事安全生产培训的机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取得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批和颁发的资质证书。

第六条取得二级及以上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全省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培训工作;承担中央在浙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承担全省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高危行业,下同)特定范围内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人员及机构负责人的培训工作;承担三级、四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承担高级注册安全主任的培训工作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

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承担资质范围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承担除规定须二级资质培训机构培训以外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承担中级注册安全主任的培训工作。

取得四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村级(居委会或社区)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承担除规定须二、三级资质培训机构培训以外的培训工作。

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第三章安全培训管理

第七条安全生产培训的主要内容、课时等根据国家总局和省局制订的培训考核大纲进行,培训前,各类培训机构应填写《浙*安全生产培训申请表》(见附件),并附培训计划上报相对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培训教材由国家总局和省局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编写,各类培训机构统一使用省局认定的培训教材。

省局对各级培训机构组织培训的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每年对各类培训机构组织年度工作考核,资质证书有效期内进行一次评估检查。

第八条安全培训机构教师实行资格认定制度,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或省局组织的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师资证书后方可上岗执教。

师资采取统一培训、统一考核、统一管理、择优使用。

第九条省局负责全省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在浙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省特种作业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企业高级注册安全主任、安全培训机构教师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人员及机构负责人的培训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市属生产经营单位(除高危行业外,下同)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级注册安全主任的培训工作;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村级(居委会或社区)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市属以下生产经营单位(除高危行业外,下同)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级注册安全主任和其他人员的培训工作。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十条省局组织、指导和监督高危行业中煤矿、非煤矿矿山年开采规模在50万吨及以上的露天矿山企业或开采规模在5万吨及以上的地下矿山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采掘施工企业、地质勘探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企业、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颁发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条上款以外高危行业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的各类人员,报名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见附件),经所在单位同意和有关部门审核后,培训报到时上交安全培训机构。

第十三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十四条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分级负责。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察员的考核标准,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单位以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按照国家局规定组织实施。

除上述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局制定。

第十六条考核工作按照第九、十条培训职能,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安全培训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

第五章安全培训发证

第十八条按照“谁考核,谁发证”的原则,分别由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十九条各类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相应的证书:安全生产监察员发安全生产监察员证;乡(镇)安全生产检查员发浙*乡(镇)安全生产检查员证;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浙*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含IC卡);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发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上岗证;安全培训考核机构师资发安全培训考核机构师资资格证;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发浙*企业注册安全主任资格证;其他人员发安全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条各类证书的有效期均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2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换证培训申请,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换证手续。

各类培训人员,每年再培训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需延期或者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1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办理延期或者复审手续。复审内容包括责任事故记录、违法违章记录、参加培训记录等。复审不合格的,经重新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延期手续。个人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满时,经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同意,不再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延长2年。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一条各类证书由省局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制定。证书的编号按《浙*安全生产资格(合格)证书编号办法》(见附件)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半年将辖区内培训考核发证情况,报省局备案。

第六章监督管理

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4篇:安全生产经营培训范文

一、节日期间重点抓好烟花爆竹专项治理工作。按盛市文件的要求,对全区临时零售###个业户的经营责任人进行了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发放了临时经营许可证。规范了烟花爆竹的经营秩序,并对辖区内###户单位的储存仓库进行了检查,由于两户单位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现已全部搬迁,排除了两大隐患。

二、对辖区内人员密集场所组织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进行专项检查。

重点对较大的商尝饭店、旅馆的供热、供电系统、疏散通道等关键部位进行了严格排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限期整改,落实责任和措施,及时排除了各类事故隐患,保证了全区在节日期间生产、生活安全。

三、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对辖区内##户加油站进行了全面认真的排查。##户加油站共存在各类不同隐患84处,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分别下达了整改指令书和处罚告知书,目前正在整改过程中。

四、吸取#####矿难的教训,组织相关部门在全区开展安全大检查。分别组成教育、卫生、消防安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五个专项检查组进行检查,对各个组检查出的问题分别落实责任,落实整改措施进行整改,到六月底,教育、卫生系统存在的问题基本整改完毕,其它几个单项检查查出问题的目前正在整改过程中。

五、组织全国第四个安全活动月活动。召开了专题会议并下发了安全活动月活动方案,全面布置了全区安全活动月工作。按市政府要求,6月12日在###组织了宣传咨询活动,全区乡(镇)、街、教育、卫生、劳动、建设、交警、公安、消防等部门参加了宣传咨询活动。为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营造了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氛围。

在活动月期间组织了全区各乡(镇)、街安全监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六、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全区安全生产监管数据库,分辖区统计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分行业建立企业档案。危化、非煤、较大规模企业在局里建立档案,为全区下步规范化管理奠定了坚实基矗

下半年工作安排

一、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是安全监管工作的根本,我区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是我区安全监管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我区民营经济在全区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由于民营企业的基本管理工作薄弱,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低下,在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对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下半年的工作重点对规模工业的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对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同时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坚持持证上岗,提升全区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二、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责任是安全生产的灵魂,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是抓好全区安全生产的关键,下半年的工作重点是检查各级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情况,加强对各乡(镇)、街、各系统安全目标责任的考核,抓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责任的落实,使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的法定责任,确保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从业人员身体安全和财产安全,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营造全区良好健康的经济发展环境。

三、加大安全监管执法力度。运用法律武器对全区安全生产实施监管,对那些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无视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过程中安全生产针对夏季雷雨季节做好防雷电和防汛工作,加强对重点区域的监控和监督检查。

四,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对全区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落后、设备陈旧老化,逐渐进行淘汰、更新。

加大安全投入,改变生产作业条件,提高从业人员的劳保待遇,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业标准要求,规范生产经营活动行为,为断改善生产经营单位的自身安全生产条件。

第5篇:安全生产经营培训范文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为切实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促使其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模式,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确保区冶金、机械等九大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省冶金、机械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分级管理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全区冶金、机械等工贸企业实行安全生产分级监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分级监管的范围

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冶金、建材、有色、机械、电力、轻工、纺织、烟草、贸易等工贸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为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分级监管。

二、企业等级的划分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下同)执行情况、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管理和事故控制管理等主体责任实际落实情况,制定分级评审百分制考评细则(见附件)进行评审定级,根据评定结果将生产经营单位分为A、B、C、D四个安全状况等级,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分级管理、重点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

A级单位(自主管理型):

该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优良,列入自主管理级别,辖区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除例行检查等工作之外,应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自主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评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管理和事故控制管理等综合评定得分在90分以上或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市级(含市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的,近期未发生亡人事故的,经辖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区安全监管局审查、市安全监管局确认后,直接进入该级别。

B级单位(一般监管型):

该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良好,列入一般监管级别,由辖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进行定期安全检查,指出发现问题,对存在的一般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完毕,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评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管理和事故控制管理综合评审得分在80-89分。

C级单位(重点监管型):

该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较差,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列入重点监管级别,需局部限期进行停产停业整改,由辖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联合有关部门,集中力量进行重点治理。对该类单位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完毕。如在整改期限内不能完成整改工作,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则降为D级。

评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管理和事故控制管理综合评审得分在60-79分。

D级单位(强力监管型):

该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极差,存在多个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且经停产停业限期治理仍对本单位及周边的人员和财产构成重大威胁。由辖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联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勒令其停产停业或提请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予以关闭取缔,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评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管理和事故控制管理综合评定得分在59(含59分)以下。

三、工贸企业分级监管办法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分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公示。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冶金、机械等工贸行业的分级审查工作,审查结果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各辖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本辖区冶金、机械等工贸行业的分级评审工作,评审结果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分级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并在市安全生产信息网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结束确认无误后,将正式列入安全生产监管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对评审定级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复核,并最终确认评审结果。

(三)辖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不同安全生产等级进行监督检查,频次如下:

A级单位:每年例行检查不少于1次。

B级单位:隐患整改期限内应进行跟踪检查;隐患整改期完毕后,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

C级单位:每年检查不少于4次。

D级单位: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

(四)辖区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应及时、准确地做好检查纪录,并建立相应台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对分类评审定级工作建立明查暗访等工作制度。

四、分级监管实行动态管理

(一)分级评审工作实行周期复评制度。按照市、县(区)两级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分类评审复评工作。A级单位每4年复评1次,B级单位每3年复评1次,C级单位每2年复评1次,D级单位每年组织对停产停业整顿或关闭取缔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察。

生产经营单位在复评中出现级别变化的,相关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在7日内报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重新确认。

(二)日常检查中,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降级:

1.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相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指令限期整改仍未彻底治理的,级别下降一级;

2.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亡人责任事故,级别下降一级;

3.1年内连续受到2次及以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级别下降一级;

4.应履行而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级别下降一级;

5.1年内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级别下降二级;发生重大(含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降为D级。

生产经营单位出现应予降级情况的,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在7日内报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认定,并予以公示。

(三)因发生较大(含较大)及以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存在安全生产隐患降级的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到位的且满一年后,可向所属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请恢复级别,所属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在15日内进行验收确认,并于7日内报区、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认定,予以公示。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进行分级评审工作的,所属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在发现之日起30日内责令其完成评审定级工作,并报区、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五、奖惩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监督管理工作,作为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列入区政府对各街道办事处和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坚持优胜劣汰的原则,对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贡献、其安全生产状况良好的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扶持政策,支持其又好又快发展;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强制措施,促使其进行限期治理整顿,直至关闭取缔。

被评为A级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其负责人,有资格参加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先进单位或个人的评选。

被评为B级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其负责人,不得参加市级(含市级)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先进单位或个人的评选。

被评为C级(含C级)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其负责人,不得参加各级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先进单位或个人的评选。

被评为D级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停产停业整顿。经整顿后仍不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提请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予以关闭取缔。

六、工作要求

(一)各街道办事处、纺织产业园、机械制造(加工)产业园要高度重视工贸企业分级监管工作。对工贸企业实施分级监管,是突出重点、规范和有针对性开展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要充分认识实行分级监管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二)强化措施,严格落实分级监管制度。各街道办事处、纺织产业园、机械制造(加工)产业园要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细化分级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推进分级监管工作。通过实行分级监管,有针对性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促使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持续提高。

第6篇:安全生产经营培训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和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建立以生产经营单位(含学校、医院、影剧院等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事业单位,下同)分级分类管理为基础,以隐患排查治理标准体系为支撑,以网络信息系统为平台,以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部门实时监控为核心的新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系,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逐步形成情况能掌握、过程能记录、责任能明晰、监管全覆盖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新格局,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切实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二、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2013年11月)

各责任单位根据全市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隐患排查治理“两化”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组建“两化”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细化工作职责、内容和程序,进行动员部署。

区政府成立隐患排查治理“两化”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

(二)调查摸底,分类分级(2013年11月-2014年2月)

1.摸清底数。按照属地原则,各街办乡、管委会分别对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摸底调查,掌握其类型、规模、产品、原材料、安全生产相关情况等基础信息,督促填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1),建立基础信息电子档案;区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同步开展调查,为分类分级监管奠定基础。

2.分类汇总。在全面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分类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按工业生产、矿山开采、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程建筑、道路运输、水上交通、人员聚集和其它共9大类进行分类统计(附件2),建立基础台帐。

3.监管分级。在9大类企业中,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风险高低和难易程度分为重点监管、一般监管和自主管理三大类。

(1)分级及监管权限划分

重点监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指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以及其它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按规模大小、风险高低、安全监管工作难易程度分A、B、C、D四级。A级按行业分类由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B级按行业分类由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C级按行业分类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D级按行业分类由乡镇(街办)负责监管。

一般监管生产经营单位指重点监管以外的风险程度一般的中、小型生产经营单位。一般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原则上由县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自主管理生产经营单位指风险程度不高的小型、微型生产经营单位。自主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原则上由乡镇(街办)负责监管。

(2)重点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分级确认

对重点监管生产经营单位按行业进行分类统计,确定纳入本级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和建议由上级部门监管的名单,并填写《分级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名单确认表》(附件3),报区“两化”体系建设办公室。

区“两化”体系建设办公室根据各责任单位上报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研究确定由区级负责监管的名单,提出建议由市级负责监管的名单。

(三)编制指南,培训人员(2013年11月-2014年3月)

1.编制指南。按照省安监局分行业编制的《隐患排查指南》样本,各生产经营单位对照本行业隐患排查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个性化的隐患排查指南,明确排查事项、排查部位、排查频次、治理要求、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为录入“两化”系统作准备。

2.建立信息管理员和信息员队伍。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解放路步行街管委会根据工作任务确定信息管理员;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确定信息员。

3.分级培训。区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解放路步行街管委会的信息管理员和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信息员由区安监局负责组织培训。培训内容为基本信息录入、企业安全检查标准、安全隐患自查自报工作的方法及步骤、数据库操作等。

(四)登录系统,两化融合(2014年4月1日-2014年12月)

1.各级信息管理员、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员登录省“两化”管理系统,填写注册信息进行初始注册,经审核通过后登录该系统,并补充完善本地、本行业、本单位相关基础信息。

2.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系统提供的《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标准》或本单位编制的《隐患排查指南》,实施不漏项的安全检查和整改,并将检查及整改情况录入系统。

3.各监管部门根据分级监管权限,对监管对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程实时监管。对系统反映连续15天没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有针对性地执法检查,并将执法文书上传系统。

(五)总结完善,全面覆盖(2014年12月-2015年12月)

“两化”体系建设单位要进行认真总结,不断完善系统运用。从2014年12月起,请各责任单位分别制定“两化”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全面推行。2015年实现“两化”体系全覆盖。

三、保障措施

(一)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两化”体系是区政府确立的一项安全生产重要制度。为强力推进全区“两化”体系建设工作,区政府成立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两化”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任和区安监局局长任副组长,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解放路步行街管委会及区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区“两化”体系建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具体负责“两化”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推进。

第7篇:安全生产经营培训范文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要求,切实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促使其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模式,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确保我市冶金、机械等九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省冶金、机械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分级管理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冶金、建材、有色、机械、电力、轻工、纺织、烟草、贸易等九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级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分级监督管理是指将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特点和自身安全生产现状,依照有关程序,按照评审细则,经专家组评审分为A、B、C、D四个级别,建立分级管理、重点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

第四条 安全生产分级监督管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评定、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分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委托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具体组织本市冶金、机械等九行业的分级评审、验收、总结、公示等工作。市政府其它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保障该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分级管理

第六条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下同)执行情况、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管理和事故控制管理等主体责任实际落实情况,制定分级评审百分制考评细则(见附件)进行评审定级,根据评定结果将生产经营单位分为A、B、C、D四个安全状况等级,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分级管理、重点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

A级单位(自主管理型):

该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优良,列入自主管理级别,辖区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除例行检查等工作之外,应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自主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评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管理和事故控制管理等综合评定得分在90分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凡是通过市级(含市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的,近期未发生亡人事故的,可经生产经营单位申报,由市专家组复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直接进入该级别);

B级单位(一般监管型):

该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良好,列入一般监管级别,由辖区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进行定期安全检查,指出发现问题,对存在的一般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完毕,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评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管理和事故控制管理综合评审得分在80-89分;

C级单位(重点监管型):

该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较差,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列入重点监管级别,需局部限期进行停产停业整改,由辖区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集中力量进行重点治理,对该类单位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完毕。如在整改期限内不能完成整改工作,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则降为D级。

评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管理和事故控制管理综合评审得分在60-79分;

D级单位(强力监管型):

该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极差,存在多个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且经停产停业限期治理仍对本单位及周边的人员和财产构成重大威胁。由辖区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勒令其停产停业或予以关闭取缔,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评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管理和事故控制管理综合评定得分在59分(含59分)以下。

第七条 为统一标准、严格把关,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市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有关专家,分成若干行业评审小组,依据分级评审细则,统一对本市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分级评审工作。

第八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省属(含省属)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级评审组织工作;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管辖区内市属(含市属)以下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级评审工作。评审结果由市、县两级分别存档,作为对生产经营单位分级管理、重点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分级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并在市安全生产信息网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结束确认无误后,将正式列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对评审定级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专家进行复核,并最终确认评审结果。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条 分级评审工作实行周期复评制度。按照市、县两级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分类评审复评工作。A级单位每4年复评1次,B级单位每3年复评1次,C级单位每2年复评1次,D级单位每年组织对停产停业整顿或关闭取缔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复评中出现级别变化的,相关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在7日内报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重新确认。

第十二条 日常检查中,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降级:

(一)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相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指令限期整改仍未彻底治理的,级别下降一级;

(二)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亡人责任事故,级别下降一级;

(三)1年内连续受到2次及以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级别下降一级;

(四)应履行而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级别下降一级;

(五)1年内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级别下降二级;发生重大(含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降为D级。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出现应予降级情况的,由属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在7日内报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认定,并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因发生较大(含较大)及以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存在安全生产隐患降级的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到位的且满一年后,可向所属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请恢复级别,所属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在15日内进行验收确认,并于7日内报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认定,并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进行分级评审工作的,所属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在发现之日起30日内责令其完成评审定级工作,并报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15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分级评审工作。

第四章 日常监管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不同安全生产等级进行监督检查(明查暗访),频次如下:

A级单位:每年例行检查不少于1次。

B级单位:隐患整改期限内应进行跟踪检查(暗访);隐患整改期完毕后,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

C级单位:每年检查(暗访)不少于4次。

D级单位:每月检查(暗访)不少于1次,包括对有关职能部门对其停产停业整顿或关闭取缔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应及时、准确地做好检查(暗访)纪录,并建立相应台账。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对分类评审定级工作建立明查暗访等工作制度。

第五章 奖惩制度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监督管理工作,做为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列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和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坚持优胜劣汰的原则,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贡献、其安全生产状况良好的生产经营单位,各有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扶持政策,支持其又好又快发展;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生产经营单位,各有关部门应采取强制措施,促使其进行限期治理整顿,直至关闭取缔。

第十九条 依据本办法被评为A级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其负责人,有资格参加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先进单位或个人的评选,并优先享受各级各类有关优惠政策:

(一)发展改革、工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为其优先办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立项手续,并在节能减排等方面给予其支持和鼓励;

(二)金融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鼓励银行、证券、融资、投资、基金、担保等金融机构,给予其优惠和扶持政策;

(三)电力部门应为其提供有效的电力保障措施;

(四)国税、地税部门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关优惠政策;

(五)其他部门也要采取积极扶持政策和措施,帮助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被评为B级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其负责人,不得参加市级(含市级)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先进单位或个人的评选。

被评为C级(含C级)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其负责人,不得参加各级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先进单位或个人的评选。

第二十条 被评为D级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责令其限期停产停业整顿。经整顿后仍不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予以关闭取缔。下列有关职能部门(行业)应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的通知,采取有效手段,联合执法,确保相关措施落实到位:

(一)工商部门要依法吊销相关企业的营业执照,或通知相关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二)发展改革部门应在企业节能减排政策落实上,给予相应的限制措施;

(三)工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不予办理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的相关手续;

(四)金融管理部门要责成各类银行、证券、融资、投资、基金、担保等金融机构,不予办理各类资金扶持手续;

(五)国税、地税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落实不同的税务政策;

(六)供电部门要依法依规停止供电,对关闭取缔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依规拆除供电设施;

(七)公安部门要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八)其他部门要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一条 其他行业的分级监督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8篇:安全生产经营培训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以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目标,着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降事故、控指标、保安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镇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主要内容

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示范镇办活动,今年我市要创建1-2个安全生产双基工作先进镇办,以点带面,点片结合,推动镇办安全生产工作上水平。

2013年,力争40%的镇办达到安全生产规范化要求;到2013年底,力争所有的镇办达到安全生产规范化要求。

1、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⑴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

⑵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政府与各村居、村居与各企业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⑶建立安全生产奖惩机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2、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⑴政府要安排与本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经费。

⑵政府要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设施和装备。

3、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

⑴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确保装备、人员到位。

⑵村、居委会(社区)要配备专(兼)职安全工作人员,建立镇办、村居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⑶加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健全完善相应的档案资料。

4、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

⑴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集中宣传活动;开展安全文化进校园、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活动,积极推进安全社区建设。

⑵充分利用广播、宣传栏等形式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

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参加安全培训。

5、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⑴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按照委托的范围和内容,全面开展执法监察活动,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巡查力度,打击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⑵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基础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6、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审批制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发改、经信、建设等部门要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建设项目设立重要条件,没有经过安全条件审查的,不得立项建设。

7、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库,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督办制度。

8、做好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和事故报告工作。

⑴建立安全生产应急值守制度,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⑵建立安全隐患举报受理制度,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9、建立健全镇办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台帐及登记簿册。建立本镇办安全生产会议记录簿、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登记簿(一企一档)、监督检查记录簿、安全宣传培训簿、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登记簿、事故处理情况登记簿,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所辖村、居委会(社区)专(兼)职安全员情况登记簿,并建立完善相对应的档案资料。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主要内容

1、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⑴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⑵建立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企业领导年薪和员工工资与安全挂钩制度。

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⑴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足、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仪器装备和设施应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3、加强安全生产文化建设。

⑴积极开展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探索有效方法和途径,营造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

⑵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集中宣传教育活动。

4、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⑴根据不同岗位特点,制定本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开展全员安全培训教育。

⑵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安全合格证。

⑶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⑷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中。

5、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⑴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应当纳入本单位全年的经费预算并确保落实到位。

⑵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道路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⑶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积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6、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⑴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

⑵对安全设施、设备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提高安全设施、设备质量。

⑶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和新材料,对危险工艺、设备要采用自动控制技术,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企业本质安全程度和水平。

⑷严格执行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

7、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⑴依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建立严密、完整、有序的安全管理体系。

⑵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推行生产现场精细化管理,促进企业工作规范、管理规范、操作规范、技术规范,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⑶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定期检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加强安全监管和动态监控。

⑷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时发现存在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制定监控治理措施,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⑸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⑹严格落实各级各部门下达的隐患整改指令,并及时上报隐患整改情况。

8、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⑴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活动。

⑵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

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负责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报告。

⑵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或根据政府委托要求认真进行事故调查,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依法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事故伤亡人员支付赔偿金。

(三)安全监管执法基础工作主要内容

1、要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及工作程序,认真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要加大执法力度,该处罚的依法处罚,该停产整顿的责令停产整顿,应关闭取缔的要提请政府坚决关闭,并在当地媒体予以通告,提高执法权威和执法效率。

3、市安监局要全面启动委托各镇办执法工作,加强对各镇办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工作的指导、检查与监督,进一步规范镇办、开发区、新区、埠口港委托执法行为。

4、抓好执法队伍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加强安监系统监管执法人员和镇办、村、居委会(社区)安全监管人员的资格培训及专题业务培训。要认真组织各镇办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业务培训班,切实提高执法人员自身素质和执法水平。

三、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制定措施和部署阶段(4月中下旬)。

各镇办、开发区、新区、埠口港管委会要根据全县“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的总体要求,制定各自的“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的实施方案,并将活动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第二阶段:全面推进和检查指导阶段(5月-2014年3月)。

根据“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实施方案,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加强工作调度,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推动“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各镇办及有关部门应制定年度工作意见,分解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落实到位。年底结合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对镇办创建活动情况进行达标验收。

第三阶段:总结提高阶段(2013年4月份)。

认真总结“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情况,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对创建活动先进镇办、部门及企业进行通报表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镇办、开发区、新区、埠口港管委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的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紧紧抓住“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这条主线,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做到目标明确、任务分解、职责到岗、落实到人,确保活动的顺利实施。

第9篇:安全生产经营培训范文

一、提高安全生产认识,明确基层监管职责

(一)充分认识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作用。镇(街道)处在安全生产监管的前沿防线,是最关键、最基础、最重要的监管环节,也是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落实到基层的强力保证。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直接关系到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关系到生产发展和社会稳定,直接影响和谐社会建设进程。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站在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把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推进,正确处理好推进经济发展与抓好安全生产的关系,做到经济发展和安全生产“两手抓、两手硬”,切实采取过硬措施,扎实推进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依据《省安全生产条例》,结合当前实际,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上级政府安全生产规划;建立健全行政区域安全监管机构,构建镇(街道)、村居(社区)、企业安全监管网络体系;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布置、督促和检查行政区域的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编制和完善镇(街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有效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积极配合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负责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督促整改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财政投入专款专用,改善安全生产硬件和软件条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

二、加强组织制度建设,提高依法监管水平

(一)加强组织建设

1、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是第一责任人;各镇(街道)要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要落实“一岗双责”,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监管责任。

2、进一步加强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理顺监管体制,完善监管机制,配备与当地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切实做到人员、工资发放、办公经费、交通通讯工具、检测检验设备“五落实”。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比较集中、安全生产监管任务较重的镇(街道),要配备相应的驻厂安全生产监督协管人员。

3、健全村(居)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社区和农村较大行政村(1000人以上)要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由村(居)委会主任、治保主任、安全生产管理员、村民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他行政村也要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分析和检查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村(居)应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

(二)加强基础建设

1、树立“大安全”思想,将生产经营安全、交通安全、建筑施工安全、消防安全、校园安全以及全民安全教育、防范自然灾害等工作一并纳入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重视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建立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落实和保障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经费。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示范镇(街道)”、“示范园区”、“示范社区”、“示范企业”和“示范班组”五创活动,提升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水平。

2、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安保互动”机制。

3、为安全监管机构配备专门的办公用房,镇(街道)行政区划图、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图、生产经营单位分布图和重点监控部位、设施分布图要规范上墙,相关安全生产会议记录、事故调查处理记录等资料规范齐全。

4、建立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台帐,包括镇(街道)、村居安全生产责任分工台帐、安全生产会议台帐、安全生产检查台帐、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类明细台帐、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台帐、特种作业人员台帐、特种设备台帐、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台帐,以台帐化管理推进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常态化。

(三)加强制度建设

1、建立健全镇(街道)、村(居)两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镇(街道)、村(居)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镇(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要召开一次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向县政府和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3、建立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制度。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积极组织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确保社会稳定。

4、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将安全生产纳入政绩考核内容,落实工作责任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定期组织考核检查,并严格奖惩兑现。年内所辖区域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累计死亡3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镇(街道),一律不能参加评先树优活动,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予提拔重用。

5、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要定期组织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和村(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监管业务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培训,通过专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6、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和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四)严格依法行政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报告和协助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安全生产活动、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县安监部门要加强对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行政执法和业务工作的指导,规范执法程序,做到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三、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一)加强日常监管和综合监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本辖区内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成品油流通、城镇燃气、特种设备等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并有治理工作方案和总结;要督促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依法保障必需的安全投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扎实做好以安全生产示范创建为重点的基础管理工作,使其依法生产经营、健康发展;要督促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坚持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并有完整的检查记录;凡是纳入镇(街道)管理的企业,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自立项之日起,就要做好跟踪督查和指导,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程,杜绝产生新的安全隐患。

(二)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重大危险源管理

1、严格市场准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验收制度。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高危生产企业应当全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网点等应当全部取得经营许可证。

2、深化专项整治。继续深化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成品油流通、城镇燃气、特种设备等为重点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取缔辖区内无证非法从事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经营单位,落实镇(街道)集贸市场、人群密集地区消防安全管理,整治搬迁马路市场,整顿规范乡村客运市场,鼓励发展农村公共交通,加强农用车辆、农用机械作业管理,切实消除报废车辆运营、客运车辆超载、农用车载客等重大安全隐患。

3、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定期排查辖区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建立事故隐患档案,并实行定计划、定措施、定时限、定投入、定责任人的隐患治理“五定”方案,督促整改;要加大对辖区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力度,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实施动态监控,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督促企业安全生产,从源头上防范事故。

(三)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有关要求,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安全培训,持证率达到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达到100%,单位职工和临时务工人员“三级安全教育”率达到100%。认真组织镇(街道)机关、村(居)、企事业单位,充分运用广播、板报、宣传栏等形式,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繁荣安全文化,普及安全知识,并做到有方案、有计划、有总结,确保活动效果。督促企业和相关部门在矿山、化工企业、车站、集贸市场、重点路段等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标语,强化全民安全意识。

(四)加强服务指导工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强化服务职能,为企业和基层单位做好政策咨询、技术指导等方面的服务工作,保证信息渠道畅通,及时把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重大举措传达到基层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向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反馈基层安全生产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