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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交通行业 科技信用 科技活动 失信行为
随着交通行业科技事业的蓬勃发展,科技资源在科技界的竞争越来越激烈。科技工作者为追逐学术荣誉及相关利益,部分科技工作者违规获取科技资源,引发了科技活动中的失信行为,严重地浪费国家有限的公共资源, 偏离科技活动实施的目标,违背了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国家战略。因此,交通行业科技信用管理问题及对策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相关概念解析
1.1 科技信用
信用是履行诺言的一种行为,从而获得他人的信任。2004年9月,国家科技部《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明确“科技信用是指从事科技活动人员或机构的职业信用,是对个人或机构在从事科技活动时遵守正式承诺、履行约定义务、遵守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能力和表现的一种评价”[1]。
科技信用具有伦理、法律和经济3个维度的含义[2]。在伦理方面,指学术道德或科研诚信;在法律方面,指知识产权的归属;在经济方面,指科技活动是一种交易活动,如科技工作者获得科技项目立项,得到政府下拨的科研经费,完成约定的任务,即完成了一项交易。
1.2 科技信用管理主体
科技信用管理主体是指在科技活动管理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相关人员(或机构),可归纳为执行者、评价者以及管理者。(见图1)
(1)科技活动的执行者。执行者是指科技活动申请和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个人或机构,如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持人和项目主要参与人员[3]。执行者的科技信用管理过程包括项目申请与立项、经费管理、项目实施(进度管理、组织协调、项目研究)、结题验收、成果产出与转化等[4]。执行者的科技信用管理包括材料与信息是否真实、抄袭、篡改数据等。
(2)科技活动的评价者。评价者是指科技活动评价评估过程中涉及到的评审专家和评估机构,主要负责科技活动立项评审、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时开展相关评审与咨询工作[5]。评价者的评价为项目管理与决策提供重要参考依据。评价者的科技信用管理包括工作态度及评审时是否公平、公正。
(3)科技活动的管理者。管理者是指履行管理与监督职能的政府部门及其授权的机构或人员。管理者科技信用管理包括是否公平、公正开展管理与监督工作、服务情况等[6]。
2 科技信用管理制度建设现状及分析
科技信用的失信行为,不仅阻碍了科技事业发展,并给社会经济造成的严重损害,制定相关的管理措施,能有效惩治各种扰乱社会秩序的失信主体,能进一步加强科技信用的管理规范,并提升全社会的科技信用意识,突出科技信用管理的重要性[7]。因此,我国科技部及交通行业均建立了基本符合国际惯例、相对完善的科技信用体系。
(1)2004年9月,科技部首次《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Q定》,第一次以国家文件形式阐述了科技信用的概念,明确科技信用管理的意义、原则、依据及方向,为相关政府部门制定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制度提供了指导性设计框架和方向[1]。该《决定》提出“让守信者得到鼓励,让失信者付出代价”信用管理理念,涉及的科技信用主体有管理者、执行者、评价者[3]。
(2)2006年11月,科技部再次发力,《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明确科研不端行为的范围和惩罚机制,建立调查和处理机构[8]。该《办法》有效将科技信用管理工作推向可操作层面,涉及的科技信用管理主体有执行者、评价者。
(3)2011年8月,交通部了《交通运输部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科技信用管理,提高交通运输科技资源分配的合理性、科学性,规范科技信用行为,该办法明确科技信用的主体、信用信息、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等方面的内容[9]。该《办法》有效规范交通行业科技信用管理,并具体到可操作层面,涉及的科技信用管理主体有执行者。
(4)2016年3月,为进一步加强科技信用体系建设,科技部印发了《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提出要规范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相关管理工作,保证科技计划和项目目标实现及财政资金安全,推进依法行政[10]。该规定进一步强化科技信用管理工作,涉及的科技信用管理主体有管理者、执行者、评价者。
除以上科技部、交通部制定的相关科技信用管理制度之外,国家层面还有国务院、国家基金委员会、教育部等纷纷符合自身特点的科技信用管理制度;地方层面有浙江、江苏、广东、宁夏、新疆、深圳等省市相关政府部门也了科技信用管理制度。综上可知,我国科技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为科技信用建设事业提供有力的制度规范和法律保障。
3 科技信用失信行为及原因
3.1 科技信用失信行为
在交通行业科技活动管理过程中,失信行为发生在整个科技活动过程中,包括学科规划、项目设置、组织协调、项目申报与立项、执行、专家咨询、结题验收、成果产出与转化等环节[11]。科技信用的失信行为针对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1)执行者失信行为表现。项目申报、执行、验收过程中,执行者的失信行为通常表现为申报时夸大或虚报自身的研究能力及多头申报;执行时擅自更改研究内容和任务或违规使用项目经费;结题时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篡改科研数据等。
(2)评价者失信行为表现。项目立项评审、科技咨询与验收评审过程中,评价者的失信行为通常表现为评审时违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夸大项目成果价值,隐瞒、弱化存在的问题,贬低与自身利益相冲突的优秀成果,泄露或侵占评审材料。
(3)管理者失信行为表现。在科技活动监督管理过程中,管理者的失信行为通常表现为,不按要求认真核对审查申报信息的真实性,与相关申报单位串谋,隐瞒捏造事实,骗取项目经费等。
3.2 科技信用失信原因
造成交通行业科技活动失信行为的深层原因,既涉及到社会经济文化环境、体制机制等宏观层面,也涉及到科技信用主体和具体操作等微观层面。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体制转型带来价值冲突。
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升级过程中,利益关系正在不断变化中。社会大环境的变化引起人们的价值取向、道德观念在新旧更替之间不断发生冲突,这是导致科技信用缺失的深层社会根源。
(2)科技活动主体的信用意识不强。
伴随着科研人员数量的增加,其职业竞争也变得愈发激烈,要想获得科学职业上的成功,就必须争取有限的科研经费,招揽优秀的后备力量,抢占稀缺的学术高地。在如此严峻科研环境下,科技信用意识不强的科技信用主体,在巨大的心理压力下,难免有人试图通过特殊捷径获取科研资源,从而造成失信行为。
(3)失信成本低、风险小。
我国政府对科研领域的监督和管理方面还存在一定的漏洞,主要是科技信用方面奖惩机制不完善,出现了科技信用失信的成本低、风险小。同时,交通行业对失信行为缺少必要的群众监督以及监控机制,过分依赖于科技从业人员的自律意识。
(4)科技信用管理制度可操作性不强。
在科研项目管理中,部分科技资源分配做不到完全的公平公正公开,大部分科技资源无法共享。虽然我国制定了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但由于可操作不强,使得资金使用效率低,甚至存在违规使用经费的现象。
4 交通行业科技信用管理建设的几点建议
4.1 进一步完善科技信用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的交通行业科技信用管理制度,致力于提高科技信用管理的可操作性,从真正意义上实现科技信用评价与管理。管理制度应细化到可操作层面,包括评价指标体系、评级应用、奖惩机制等方面的完善。
4.2 建立科技信用管理共享机制
当前,交通行业科技资源分散于不同部门,为消除科技信用管理的“信息孤岛”,解决信息不对称、标准不统一的问题,需要建立相关的信用管理的共享机制,实现科技、金融、工商、公安等部门
的信用信息对接,实现科技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信用等级开放共享的美好愿景。
4.3 提高失信成本
提高失信成本,对于失信行为要坚持“零容忍”。在科技活动管理过程中,执行者一旦发生了失信行为,经审核证实后,取消其申报、评奖等资格或撤回经费支持等;评价者一旦发生了失信行为,经审核证实后,取消其评审资格;管理者评价者一旦发生了失信行为,经审核证实后,取消其管理资格。
4.4 提高科技信用意识
科技信用在科学工作中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建立良好的科技信用体系,有利于科技事业的发展,但树立正确的科技信用意识对个人信用和集体信用也非常重要。提高执行者、评价者、管理者科技信用意识,开展宣传和教育活动,能有效预防科技信用失信行为的发生。此外,社会公众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
5 结语
科技信用建设是科技活动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完善交通行业科技信用管理制度、信共享机制、提高失信成本和信用意识,有利于交通行I科技信用管理工作的开展,进一步推进科技事业的发展与进步。总之,创造良好的科技信用氛围、建立完善的科技信用监督管理机制,绝非一日之功,还需要全体科研人员和科技管理工作者的长期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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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1问题的提出
水利工程的建设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从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到设备材料供应等每个环节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为保证国计民生,做好水利建设市场的信用评价势在必行。自水利部建管司《关于建立水利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信用档案的通知》(水建管F20041415号)以来,水利建设市场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由于我国的法制环境、行业管理与运行机制、市场发育程度和市场供求关系等方面的原因,我国水利建设市场仍然存在诚信缺失的现象。勘察设计单位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不严格按基本建设基本程序运作;施工企业间围标和低价抢标或靠不正当手段中标,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未按照合同要求甚至偷工减料、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进行作业等;建设监理单位借用其他企业或非本监理企业的执业资格人员资质进行越级承搅监理业务;工程设备、材料等供货单位提供劣质设备和材料等等,这些失信行为严重地扰乱了水利建设市场的秩序,也为水利工程建设埋下了安全隐患。因此,建立和健全水利建设市场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是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和行业自律的关键之举,也是保障水利建设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举措,构建水利建设市场信用指标评价体系是十分紧迫和必要的。
2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的概念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下文中简称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建设的主要企业单位,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机械制造、招标、质量检测等单位。信用评价是指由独立中立的专业评级机构或部门,根据“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以评价事项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有关标准化的规定为依据,采用规范化的程序和科学化的方法,对评价对象在特定时期或特定条件下履行相应承诺的能力及其可信任程度进行调查、审核和测定,经过与评价事项有关的参数值进行横向比较和综合评价,并以简单、直观的符号表示其评价结果,公布给社会大众的一种评价行为。水利建设市场信用评价指标是反映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状况某种特征的专门概念,依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对水利建设主体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可以客观的反映各企业单位的信用情况。为了能够全面的反映企业信用情况,评价指标的选取包括企业合法签订的工程合同、质量安全体系建设、资质设施、财务、管理等各方面的内容。
3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原则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是衡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标尺,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构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过程中应遵循科学性、全面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原则。
3.1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并接受公众监督。公开最重要的价值是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防止腐败;公平最重要的价值是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机会均等,避免歧视对待;公正最重要的价值是维护正义和中立,防止。
3.2科学性原则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原则包括2个方面:一是要确保指标选取的客观性,评价指标要尽量能够量化,做到有据可依、依据统一、核算准确,以确保评价结果能够使企业单位信服;二是评价指标的权重和计算方法要科学,整个评价模型的建立要与实际相符,确保评价结果的价值。
3.3全面性原则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应该能够全面客观地反映影响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的全部指标,以免造成因指标不全面而使信用评价失真[1]。不仅要考核过去的有关情况,而且要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不仅要研究市场主体本身的情况,而且还要考虑周围环境及其影响[2]。
3.4规范性原则
规范性、标准化是一个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基础。在体系建构之前应有明确统一的数据采集规范和质量标准,整个体系的规范标准的制定要完全遵循国家规范标准和有关行业规范标准。
3.5可操作性原则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可操作性原则包括2个方面:一是确保操作的简洁性,要尽量选取实用性强、便于获取和计算简便的数据和信息;二是建立合理的评价层次和指标数量,在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中应考虑尽量实现计算机运算程序化,提高评价指标的可操纵性。
4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内容
企业信用实现是主观品质与客观能力在实践上的统一,前者是信用实现对企业信用特征的要求,后者则是对企业信用能力的要求[3]。因此,信用评价指标应该包含市场主体的主观品质和客观能力,从基本信用信息、工程在建项目动态管理信用信息和信用信息记录3个一级指标对市场主体信用进行评价。
4.1基本信用信息
市场主体的基本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市场主体的质量安全体系、资质设施、财务状况和工程业绩4个方面。其中资质设施、质量安全体系和财务状况直接决定着市场主体的客观能力,以往的工程业绩也直接反映了市场主体的施工状况和工作态度。从质量安全体系、资质设施、财务状况和工程业绩4个方面评价市场主体的基本信用信息可以全面而不重复的对市场主体的基本信用信息做合理有效的评价。
4.1.1水利部信用评价等级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2015年9月我国水利部印发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评价标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分为三等5级,分别为AAA(信用很好)、AA(信用好)、A(信用较好)、BBB(信用一般)、CCC(信用较差)。为了合理利用水利部的评价结果,促使企业积极参与到水利部信用评价中去,该体系将水利部信用评价等级纳入评价指标中,按照水利部的评价等级给市场主体加一定的分值。
4.1.2企业质量安全体系
随着基础建设项目的推进,项目施工技术复杂、施工工期趋于更短、工程成本趋于更低,客观上对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工程质量安全风险日益突出,因此建立健全企业的质量安全体系尤为重要。在施工中确保工程质量合格,达到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及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全面达到招标文件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方针,认真执行国务院、建设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定,预防预控、分级管理、分层负责,使安全生产工作与施工生产紧密结合,保证施工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严防各类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因此,企业质量安全体系在水利建设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中非常重要。
4.1.3资质设施
资质设施是评价市场主体施工能力的基础。资质是企业在从事行业经营中,应具有的资格以及与此资格相适应的质量等级标准,水利施工企业的企业资质是企业综合实力的客观反映,资质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施工能力、技术实力、人力资源实力、管理水平和工程业绩[4]。设施包括市场主体的办公场所、机械设备等,设施设备是保证市场主体施工可以正常进行以及质量达到标准要求的基础。对市场主体的资质设施进行评价,能够直接反映市场主体的硬件设施是否齐全到位。因此,资质设施在水利建设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中必不可少。
4.1.4财务状况
市场主体的财务状况是单位一定日期的资产及收益情况,是资金运动相对静止状态时的表现。为使数据简单明了,便于考察理解,财务状况主要对市场主体的年度合同总金额和纳税情况进行评价。年度合同总金额是评价市场主体财务状况的重要指标,可以直接反映出市场主体的运营能力,对年度合同总金额进行评价,可以简单直接的反映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财务状况。纳税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向国家缴纳一定税款的责任,市场主体的纳税情况可以反映其诚信程度和承担社会责任的积极性。
4.1.5工程业绩
市场主体以往的工程业绩直接反映了单位的施工能力和施工行为,工程业绩主要包括在以往的项目工程中建设单位合同履行是否到位、工程质量是否达到验收规定的标准、有无质量安全事故、是否及时完成竣工验收等,所以市场主体以往的工程业绩直接反映单位合同履约和工程完成情况。评价市场主体工程业绩可以使水利建设单位保持良好的信用习惯,起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作用。
4.2信用信息记录
信用信息记录包括良好信用信息记录和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可以直接反映市场主体在以往项目中的过失。信用信息记录有一定的追溯期,超过追诉期将不再追诉。
4.2.1良好信用信息记录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由国家、省、市或地方认可的荣誉奖励,包括优质工程奖、文明标化工地达标创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及企业的其他获奖和承担社会责任荣誉受到的嘉奖等。良好的信用信息记录是对企业过去的工作能力和态度的肯定,将良好信用信息记录纳入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中,不仅能够使良好的企业在评价中能够突显出来,还能促进一般企业向优良企业看齐。
4.2.2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
不良行为信用信息是指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违反合同要求、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等,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部门的行政处理所作的记录,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执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企业资质、招标投标、质量安全、合同履约等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以及公检法、工商、税务和金融等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4]。不良行为信息记录了企业单位过去的不良行为,将该项纳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可以使企业单位得到警示,减少和杜绝不良行为的发生。
4.3工程在建项目动态管理信用信息
在建项目动态管理信用信息是通过各水利建设有关监管部门对在建项目的各类监督检查(包括专项检查、质量监督、互查、抽查、稽查等)所产生的信用纪录及评价。从信用评估方面来讲,对工程在建项目动态管理信用信息进行评价,及时记录企业(单位)、个人在水利建设市场中的信用信息,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保证信用评价结果的可靠性具有重要意义。从信用平台建设方面来讲,为使信用信息评价实现信息化、数字化、实时化,信用信息的平台建设必不可少,将该项纳入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评价标准体系中,保证信用信息平台的实时监控、实时修正。工程在建项目动态管理信用信息包括招标投标行为、配合市场监管行为、质量安全管理和项目施工现场管理4项。
4.3.1招标投标行为
招投标行为是市场主体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行为,包括恶意投诉、在投标时间截止后放弃投标、企业或所属从业人员扰乱开标秩序、不签订廉政建设合同等不良行为。投标单位的不正当中标行为严重影响着水利建设市场的市场秩序,为改善市场秩序,维护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利益,必须将该项纳入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指标评价体系中去。
4.3.2配合市场监管行为
配合市场监管行为体现了市场主体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配合监管,不配合监管的行为也属于失信行为。此处的监管部门包括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级质量监督机构。配合市场监管行为主要考察参加监管会议的情况,监管检查资料提供的情况,被要求整改的整改的情况等。
4.3.3质量安全管理市场
主体的质量安全管理不仅关系到施工人员的安全而且直接关系到水利工程的安全,如果质量安全得不到保证,造成的后果将十分严重,甚至会影响到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正常工作、生产秩序。质量安全管理主要考察施工方是否建立并落实质保体系,工序及单元质量是否合格,“三检制”(操作者的自检、工人之间的互检和专职检验人员的专检相结合的一种检验制度)是否落实,员工是否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无上岗证、安全生产作业是否违规、安全生产措施费是否按合同足额投入、质量与安全是否到位等。
4.3.4项目施工现场管理
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直接关系到工程安全和工程质量。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主要考察施工项目经理部是否遵循施工现场管理法规和规章,认真管理施工现场,规范场容,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有序,不损害公众利益;项目经理部是否设置在现场入口的醒目位置,并公示相关标牌;是否经常性的巡视检查内容,并与日常管理有机结合;相关是否按投标时的承诺或合同约定到位,主要施工人员能否满足施工需要,五大员是否在现场等。
5信用指标体系的权重
某一指标的权重是指该指标在整体评价中的相对重要程度。在该体系中总分为160分,基本信用信息、信用信息记录和工程在建项目动态管理信用信息分别占20分、40分和100分,其中工程在建项目动态管理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采用扣分制。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信息记录评分的依据是直接客观的,可以根据市场主体上报的资料直接评分,通过监督体制惩罚修正,在建项目动态管理信用信息可能会因为不同部门在不同时间进行评价有所差异,为保证评价的准确性和实时性,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需要每一季度更新1次,建设主体信用信息也要每一季度更新1次。由体系的权重可以看出工程在建项目动态管理信用信息在评价中起重要作用,为保证评价结果的公平性和真实性,考虑到市场主体有多个在建项目或者没有在建项目的情况,在建项目受同不同监管部门或同一监管部门多次评价的情况,以及在建项目未受到监管部门评价的情况。市场主体有多个在建项目的,分别对单个在建项目进行动态评分后,按算术平均法确定市场主体在建项目动态管理信用得分。接受水利建设有关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单个项目,工程在建项目动态管理信用得分在100分的基础上,根据信用评价标准及监督检查记录进行扣分;在1个季度内,未列入各级水利建设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单个项目,其动态管理信用基本分保持在80分。被各级水利建设监管部门考核评分的,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计分占60%,水行政主管部门计分占40%。接受同一水利监管部门2次及以上监督检查的,季度考核评分按倒权重计分法确定在建项目动态管理信用分值。
6评价等级确定
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信用好)、B(信用好)、C(信用较好)、D(信用较差)4个等级。A、B、C三个等级的有效期为1个季度,D级的有效期至少为3个月,若发生较大或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至少保持6个月。其中A、B、C三个等级按上季度的信用评价分计算所得。水利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分85以上为A级;水利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分70以上为B级;信用评价分60以上为C级。D级按照企业当前信用等级及监督情况实时综合评价所得。市场主体失信行为在1个季度内扣分累积达到20分,或者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直接降为D,严重不良行为包括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出借、借用资质证书或资质造假承接工程;存在围标、串标等行为;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重大质量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以限制投标,并在限制期限内;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被公共资源交易列入“黑名单”公告。
7总结与展望
信用评价是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誉程度和承诺履约能力的全面评价[5]。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作为一种新的水利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工具,通过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对企业信用进行打分和评级,为水利部门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制定相应的政策提供依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可作为水利建设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和资质管理的重要依据。在工程投标中,A、B级市场主体投标申请可不受标段的限制,A级市场主体中标资格可为2个标段,B级可为1个标段,D级市场主体不得参与水利工程的招投标;在资质管理中,可以给予A级市场主体优先晋升资质的资格,对于D级市场主体暂停受理资质晋升。一个良好的信用评价体系的实施离不开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作为载体,为促进水利行业更好地发展,各地应积极建立水利建设主体信用信息评价平台,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评价体系应用到实际水利建设单位的评价中去,平台的建设可以更好的共享信用评价信息,提高信息资源利用率,形成全国性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平台。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协调作用,调动社会各方的积极性,按照守法经营、诚实守信、失信必惩、保障有力的原则,对水利建设单位进行实时监督、实时评价,营造良好的水利建设市场诚信环境,共同推进水利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水利行业的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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